理性到底是何物,太复杂,就不多说了,各人自己理解。法律理性又是何物,更复杂,让搞法学哲学的专家去研究吧,咱们也来个各自理解。
韦伯用理性非理性把法律分为四类:形式非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并指出形式理性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积极意义。
其实,决策过程也可以用形式和实质,理性和非理性分为四类。
任何决策都会面临正确和错误的可能性,法律的实行也是如此。如果上帝不来当法官(假上帝的就成了形式非理性了),那么人们能祈求的最好的法律就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也就是追求健全和确定的法律过程,追求过程的正确性。追求人生是个过程,也有点这个意味。
所以,要求法律理性完全是应该的,特别在中国这种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也是俺一直提议改革中国法制的原因。
那么,在面对理性不完善的法律时,民众或当事人该如何对待呢?俺以为,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以非理性对待非理性,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迫使法律走上理性化的道路。
但处于保护当事人免受非理性法律进一步迫害的考量,当事人还是保持冷静比较安全。但民众为当事人请命的责任也就越大。
Rosa Parks导致民权风暴,LA King's case导致暴动,都是民众对法律中非理性部分以非理性方式抗争而取得胜利的典范。
而有些人,比如大狗同学,一边替非理性法律巧辩,一边职责民众的正当的非理性抗争,反而要求民众理性,这也太无知无耻了吧?
法律本不是俺的强项,俺看不下去,拍案而起,恨不得扇他两大嘴巴,所以多说了几句,嘿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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