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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与爱情
送交者: 乔新生 2003年02月19日21:39:13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一)

  有人用金钱换取爱情,也有人用爱情换取金钱。台湾的璩美风小姐与多人的隐秘爱情曝光后,虽然她对"台湾社会已经失望",但并没有听从别人的建议,"出国留学、游学、沉潜",而是"走出来,走上舞台、走上荧光幕,大方地说话、唱歌、微笑",她认为,"别人会觉得我象怪胎",但"我却顶顶肯定佩服自己!光是这勇气在台湾就无人能比,光这硬骨头在台湾更是无人可敌!"。(见《偷窥--璩美风是台湾的照妖镜》《楚天都市报》2002年9月13日)这就是市场经济。璩小姐凭着自己非凡的勇气和骨头,在与多位男士的性爱生活被曝光后,不仅出版了自己的爱情史,而且周游列国,大大地展示了自己的才艺。当然,璩小姐的收入是不公开的,你也可以认为那不是爱情的收获。但谁能否定璩小姐在自传中那真挚的爱情表白呢?

  如果说,璩小姐靠爱情发财,似乎是对爱情不公。但这种因爱而出名,因出名而获得金钱的方式,我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来描述。当年的莱温斯基小姐不也因为与克林顿总统的一场爱情而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进而写自传、卖皮包,并最终发了财吗?所以,将金钱和爱情放在一起,不但没有亵渎爱情的意思,可能会使爱情更加吸引人呢!

  (二)

  最近,一家英国一位保险公司的职员突然辞职,原因是他发现了一种利用爱情赚钱的新门道。他与几位非常要好的朋友和开了一家爱情保险公司,规定凡是已婚的夫妇,都可以到公司提出申请。只要填写两张表格,每月交纳5英镑保险金,就可享受该公司的爱情保险。如果自投保生效之日起,夫妇和睦相处25年,他们可以得到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的5000英镑。如果夫妇中的一人在保险期间病故,另一人可以领到1000英镑的抚恤金。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致伤残者,保险公司可以视伤残程度给予500至1000英镑的保险赔偿。如果参加保险的夫妇不和,经公司调解确认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被遗弃的一方可获得3000英镑的赔偿。(见《江淮晨报》)想想吧,夫妻双双手挽着手,一块到爱情保险公司交纳爱情保险,那情形有多浪漫!如果路上有同事问起到何处公干,他们可以自豪地说:去给我们的爱情上保险。

  其实,爱情不但能保险,还能公证呢!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虽然每对夫妻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都被告知要学习《婚姻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想到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规范夫妻的忠实义务。2002年8月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放了一则爱情公证的故事。据说故事中的女主角根据公证的协议,不但得到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还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了赔偿金2000元。

  让人大跌眼镜地是,面对法院的判决,一些公证员居然认为爱情无法公证,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平。还有人竟然想到公证机关应该详细地询问男方为什么要办理这样的公证,如果不对公证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笔录,那么公证的证明力就有一些问题。好在法院对这个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我们完全可以抛开具体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谈谈其中所蕴含的法理。

  在我看来,案件所涉及到的这份要求公证的文件,并不是一份所谓的爱情声明,而是附条件的处分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以相互忠实为条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法律上的处分,公证机关在确认声明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公证,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因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夫妻相互忠实为条件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不但不违法,反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自然依照约定失去自己原来应得的那份财产。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的,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完全合乎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类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议,大体上还是"爱情"两字在作怪。许多人认为,爱情是纯洁感情,不能由第三方介入,更不能以国家的公权力来干预。从一般意义上来思考,这是对的,因为没有任何国家专门对恋爱制定法律。但是,一旦男女结为夫妻,彼此之间就不仅仅是恋爱关系,它还是一种婚姻关系,是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自然可以处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夫妻相互忠实为条件处分共同财产,是夫妻处分各自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只要所附的条件不违法,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所以,恋爱中的男女无法进行爱情公证,婚姻中的男女也无法进行纯粹的爱情公证,因为爱情无法度量,正如"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一样。只有当爱情转化为夫妻的忠实义务,并与财产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爱情的公证才会有意义。

  在年青人看来,这样的爱情公证未免太过俗气。其实,爱情就象是长不大的孩子,必需有所依靠才能存活。没有任何附着的爱情往往是短命的。所以,刘巧儿的爱情是"有文化,肯劳动"。记得马克·吐温曾经写过一则幽默小说,小说的男主角苦苦追求女孩儿而不得,懊恼地问女孩,为什么爱上另一个人?女孩俏皮地答道,因为那位男孩有一件漂亮的皮夹克。孰不知,那件皮夹克正是这位不幸的人为创造接近女孩儿的机会,送给女孩儿男朋友的。所以,爱情有时就是皮夹克,有时就是爱劳动。如果把爱情和财产放在一起,并且以爱情的忠贞作为条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有些老套儿,但并不是不合情理。《百万英镑》中的亨利·亚当斯,与恋人有时谈爱情,有时谈薪金,有时爱情和薪金一起谈(sometimes love,sometimes salary,sometimes love and salary together),如鱼得水,游刃有余。因此,断不可为了所谓神圣的爱情,否认了这类公证的效力。爱情虽然不是法定的权利,但忠实却是法定的义务,没结婚的时候可以尽情地享受自己的权利,结婚之后权利和义务就法定化了。所以,进入"城门"前的各位男女一定要考虑仔细了。

  有人可能会拿出"公序良俗"说事儿,认为这类协议太不道德,这不是鼓励"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吗?说这种话的人可要小心。如果是正当的夫妻关系,自然不存在"二奶"或"二爷"的问题。相反地,如果有"二奶"或"二爷"出现,恰恰"成就"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包二奶"或"包二爷"的一方失去夫妻共同财产。今后谁还会干这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蠢事呢?所以,在我看来,这类公证不但不能被禁止,相反地,还要大大提倡呢。

  有学者提到了男方办理爱情公证的动机和目的的问题。其实这里面涉及到民商法上的两个基本的概念,一个是"意思主义",一个是"外观主义"。前者是指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内在意愿为准,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后者则相反,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承认行为的法律效力。前者有利于表意的本人,而后者有利于对方。在我看来,不管男方在公证时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在公证员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是自愿作出承诺,司法机关就不应再钻牛角尖深究下去。因为从人的本能来看,当行为的后果对自己不利时,肯定会主动想法否认行为的效力。因此,各国的民事法律对意思主义的运用都有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行为相对人的利益。

  (三)

  爱情居然可以公证了。这当然是婚姻中的爱情。不过,即使有爱情而没有婚姻,也会和金钱联系起来。四川的黄某生前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了第三者,待其死后,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的遗孀交出财产,法院判决第三者败诉。(2001年12月29日《天府早报》)广西的甘某出资5万元为第三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甘某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后,又和妻子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退回5万元的房款。玉林法院支持了甘某夫妇的主张。(2002年4月27日 《北京晨报》,中央电视台曾经有专题报道)浙江的王某意外死亡后,其妻在遗物中发现了王与某女子签订的终止"朋友"的协议,并找到了该女子向王某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王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名第三者退回10万元,法院支持了王妻的诉讼请求。(2002年4月11日中国新闻网)

  面对这些林林总总的"风流债",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了妻子们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理由部分,不同的案件法官有不同的表述,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不完全相同。在四川发生的那一案件中,法院一审认定作为原告的第三者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而其请求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死者在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未经妻子同意,因而处分行为无效。在广西发生的案件中,一审甘某夫妇要求第三者退回房屋,法院没有支持,因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第三者。二审期间,甘某夫妇变更了请求,法院支持了他们的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5万元,理由是甘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利,因而赠与行为无效。在浙江发生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给付被告第三者10万元,是基于双方的姘居行为,即因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约定。被告作为"第三者"与王某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而获得补偿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被告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将非法所得的10万元归还给作为原告的王妻。

  这些判决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是,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第三者获得的财产都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未经另一方同意,损害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利"而失去。第三者的利益很难获得法院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判决对于减少"钱色交易"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许多学者从这些案件中看到了我国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力的问题,他们大声疾呼,要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不能说这些学者的分析没有道理,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具体到法院的判决理由,学者的有些分析恐怕就缺乏根基了。因为在现行法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有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义务也做了更为严格的界定。所以,简单地呼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支持第三者的主张似乎有些离题。笔者关注这些案件,并非仅仅赞同这些案件中所隐含的道德判断,而是对有些学者反对法院判决的逻辑思维方式感兴趣。

  概括起来,学者在驳斥法院的判决时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两行为"说。一些学者认为婚外性关系固然违法,但它与遗赠或赠与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法院怎么能够以一种行为不合法来否定另一种行为的效力呢?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继承法》中关于遗赠的条款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只要遗赠本身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就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支持第三者的主张。这些学者将一个个法条简单地等同于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忽视了每一个法律规范适用的全部假定,属于典型的"机械比照主义"。其实,民法作为反映一国公民普遍价值观的总规则,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隐含了公民基本的价值判断,但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这种判断或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或体现在其他法律文件的具体假定中,如果无视这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就不可能作出准确的裁决。当然,由于民法典的缺失,法官在援引法律条文时,不得不采用不同法律文件上的规范,这就使得法官面临适用法律规范遗漏的风险,有时也有可能损害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通过进一步理顺不同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来克服目前面临的问题。

  二是"附条件"说。一些学者认为丈夫赠与第三者"青春补偿费"旨在解除两人之间的性关系,属于法律上所认可的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法院应当鼓励,而不是要求第三者退回已经得到的补偿费。这种观点非常高明。在我看来,对死者生前的改邪归正行为,法院应该支持。但问题在于,死者以何种财产来了断这笔"风流债"?如果以个人的财产来解决问题,当然没有法律障碍。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来了断,问题依然会存在。因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能否用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这样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对这一案件,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需要再进一步明确说明。至于广西发生的那一起诉讼案件,在我看来,法院判决固然保护了夫妻的利益,但依照法理,这种因不法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法院应该判决返还呢,还是应当予以收缴?从《合同法》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在鼓励类似的行为?有学者指出,这类以不法行为方式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但在有些学者看来,这样的处分方式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

  (四)

  有人说,市场经济不讲道德。看到上面的这些判决,真应该给这些人一耳光。市场经济不但讲道德,而且还讲爱情呢。由于金钱的参与,爱情得以维系;如果没有了爱情关系,金钱也会失去。所以,曾经缠绵在一起,后来又分手的聪明人儿总爱说,虽然我们肉体已经分开,但我们的爱情还在心里。正因为有了心里的爱情,金钱才会永不分离。只不过,在世俗的环境里,游离于婚姻的爱情往往保不住金钱,因此,那些想要金钱与爱情双丰收的人,一定要想法把金钱和婚姻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会既拥有爱情,也拥有金钱。实在不走运,失去了爱情,也不会同时失掉金钱。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遇到了婚姻运作高手,可能既失去爱情,也失去金钱。因此,签订婚姻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多留神。

  在一个公开傍大款,处处讲发财的社会里,将金钱和爱情联系在一起,实在是不存在观念转变的问题。我们不缺少实践的勇气,我们缺少的是对操作上技术细节的把握。鄙人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金钱与爱情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倡导所有的人都开爱情保险公司,也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进行爱情公证,更不是编写第三者财产手册,只是想告诉那些已经或正在进行爱情与金钱交易的读者,千万要注意现行法律的界限。如果操作不慎,既失去了金钱,也没有了爱情,下场会很惨。听说最近南方大都市兴起了"一夜情",老夫没有看到过权威报道,不知是真是假。不过,如果只有爱情,没有金钱,自然没有法律关系产生。城市的孤男寡女玩上一夜,天亮拍屁股走人,这和现代文明没有关系。实际上,在野外森林里,这样的事情更为普遍。所以,金钱和爱情交易虽然有些俗气,但它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只要人性还没有泯灭,只要金钱还有用处,金钱和爱情的交易就不会消失。关键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交易方式,有的高明,有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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