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案子确实是一个关于司法公正性的问题,还不是强奸幼女该不该判刑的问题。问题是,司法公正性难道不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么?如果当年波兰斯基对审判结果不服,难道就没有上诉的机会了?何况,那个案子并没有最终判决,他怎么就一跑了之了呢?是不是将来所有的罪犯都可以一看苗头不对就溜之大吉了?好像也有人提出来,他的案子在现在的司法程序下还不是没有翻案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么说,他人也得有个不到庭的正当借口么。
2、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之后,法官是不是还有司法权力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改判?这个得请懂得美国法律来说明一下吧。如果法官本来就有这个权力,而且是对任何人都要面对这个权力,那何来的不公正待遇?
3、庭外和解难道就可以完全取代刑事责任?比如:一个人酒后驾车把人撞死了,受害者家属同意拿钱撤诉,是不是这个人酒后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是否就可以不再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究?如果这样的话,矿难的煤老板也不应该判刑啊,他们已经给当事人家属钱了,而且当事人家属也不愿意再说什么了么。有什么好审的?
4、对于青少年受害者家长和律师代表青少年同意庭外和解的有效性问题。这是一个我个人的意见。应该等到受害者成年以后才能做出,否则谁知道那个家长是不是个吸毒上瘾的,拿了钱就跑人了呢?不过,这是以后的议题。
这几个问题不清楚,很难说明他就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么。我觉得,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和他是不是名人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倒是反对逮捕的人用他是名人作为辩护词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