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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为子隐”和底线道德的悖论”的悖论:与柠檬商榷
送交者: 直言 2010年01月25日11:40:31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儒家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或由此引申出来的、中西方乃至全人类不约而同承认并实践了几千年的“亲亲相为隐”这一法律原则,其实本来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有多么高深哲学价值的理论问题。只是在今天的中国,由于共产运动对人性的蔑视和践踏,逼迫人违背天性以政党替代母亲,至文革达到登峰造极的以大义灭亲为荣,造成今天中国道德沙漠或坟场,才会需要对这种非常基本、浅显的人性根本的价值观念进行讨论。当然,有这种讨论本身是进步的表现,值得肯定。嘿嘿。

 

其实,“亲亲相为隐”的道德基础并不复杂,无非就是保护家庭、亲情这些关系和这些关系里的人互相信任的神圣性,对人类的生存要比法律惩罚更重要其他都是论证或者基本上是可有可无的废话。

 

但是柠檬同学非要把这一浅显的道理搞得无限的神秘化,神秘兮兮地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涉及人类文化、人类良知的根脉,三言两语讲不清爽,先按下不表”,而将精力放在吹嘘中国儒学的博大精深,莫名其妙地贬低西方,好像这一价值是儒家的独创的一样。除了夜郎自大,纯粹是不负责任的误导。

 

其实关于“亲亲相为隐”,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如亚里士多德就有类似的表述。古罗马《民法大全》并进一步明确规定:“父亲不宜做儿子的证人,儿子也不宜做父亲的证人。。。”同时,“根据本刑事法律,我们不强行反对姻亲和宗亲者做证人。”不强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作证,一向是西方容隐制度中重要内容。同时,西方又不将这一价值不分青红皂白地强加在人民身上。

 

所以说,西方不仅仅有这种悠久传统,其“亲亲相为隐”也远为合理、少负面,倒是中国的做法,体现出儒家文化的极端性和两极性。

 

中国传统的“亲亲相为隐”与西方的不尽相同,具体区别(据wiki的总结)为:

 

1。中国的“亲亲相容隐”是一种法律义务;西方的特免权则是一种法律权利;

 

2。中国的“亲亲相容隐”将亲属分为尊卑,尊亲属和卑亲属在制度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尊亲属享有更多的权利;西方的特免权制度在古罗马之后即没有了尊卑亲属之分,亲属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3。中国的“亲亲相容隐”制度中包含范围较广,不论是可以容隐的罪名,还是涉及到的亲属范围,均超出西方规定,尤其是超出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中国的“亲亲相容隐”制度局限于宗族,完全忽略了如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律体系、对基于信托或某些特殊职业至关重要的信赖关系予以同样的保护。

以上区别的隐含是什么呢?第一,中国的“亲亲相容隐”违背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的人人平等的原则(顺便提一哈,人人平等这条原则也高于柠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所谓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第二,造成不必要的对犯罪的包庇和徇私情。第三,不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分工、职业化的需要和对被告的保护严重不足。

 

以上三点非常浅显,不需啰嗦。倒是中国儒家文化走极端将“亲亲相容隐”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值得谈几句。

 

株连是一非常独特、历史悠久独特的中国传统,当得上国粹级别。什么叫株连捏?阿拉百度了一哈,这一词条是这样的:“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http://baike.baidu.com/view/1193939.htm

 

株连不仅在儒家文化的中国历史悠久,而且名堂也很多,有具体定义连古人自己都搞不清楚的“三族、九族”之分,最后还发展到了十族。所以一灭族,往往是浩浩荡荡几百口子招摇过市,直杀得昏天黑地、血流成河。

 

可惜关于这种中国国粹,就看不见柠檬同学感情充沛地写帖子歌颂儒家文化价值如何地比西人文化更“普世”、高明列。

 

其实不用多想,株连这一传统,除了其他因素,和将“亲亲相容隐”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的心理一样,都是将宗族这一观念推到极端的产物,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而已。

 

到了现代,即使同样沦为共产社会,在“亲亲相容隐”上,东欧如东德、捷克、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就没有完全排斥“亲亲容隐”制,彻底排斥的恰恰是儒家文化圈的中国和朝鲜。

 

所以每次看到柠檬同学歌颂儒家文化的文章,阿拉总是不合时宜地想到这些,于是觉得柠檬同学讲的不知是哪个儒家,应该莫有存在过。困惑ing。嘿嘿。

 

讲到这里,声明一哈,本人并不赞成一味地贬低、否定中国传统。正确的态度是客观正确对待和兼收并蓄地发展。本人反感夜郎自大,是因为这种态度违背了以上两点,纯粹是自我作践的愚昧。

 

最后,看了柠檬同学昨天的帖子,本人不禁回想起了小时候学过的短短的一则寓言: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 吾盾之坚 物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曰:“ 吾矛之利 于物无不陷也 。”或曰:“ 以子之矛 陷子之盾 何如 ?” 其人弗能应也 。”

 

柠檬同学其实就是这个楚人,在争论死刑合理性时曾经举起一杆严厉的惩罚是实现社会正义不可缺少的矛,一番子曰诗云后,曰:“ 吾矛之利 于物无不陷也 。”昨天又举起同样是至高无上的伟大的儒家普世经典 “父为子隐”这面盾,也是一番子曰诗云后,曰:“ 吾盾之坚 物莫能陷也 。”

 

或曰:假设,某人因“父为子隐”,成功地使其父逃避了法律的惩罚,何如?

 

柠檬同学肯定还能够子曰诗云一番的,但是是否讲得出个所以然来,阿拉就“弗能知也”列。

 

嘿嘿。

 

 

附:西西里柠檬:“父为子隐”和底线道德的悖论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44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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