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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通奸、换偶、包二奶:澄清概念
送交者: 定理 2010年04月18日20:32:34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一提换偶,有些网友就想起中国大陆。如果你说换偶有违伦理,他就跟你脸红,说现在中国连通奸和娶二奶的高官都不法办,有甚么理由去管平民的换偶?看来,有必要暂且不捣国恨家仇的浆糊,先抽象澄清一下。

按日前拙帖所界定出的概念,婚姻是一种合资企业,股东们有成文或不成文的长期合约。


以此看来,通奸与换偶是很不同的概念。


通奸,是某股东单方面地、隐瞒着另一方地、把合资企业的财产偷出去与企业外的某人共享。很明显,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合约中的另一股东是受害者。既有受害者,通奸这种行为就不会go unpunished, 因为受害者有动机去报复,就算自己无能如武大郎,也可能有亲戚如武松者。


所以,通奸者或多或少地会为其通奸而付出代价,即使政府不愿或无能出面惩办之。


换偶 则是每个股东同时挪用合资企业的财产来分别与企业外的一些人共享。因为每个股东都同意、都挪用了公款、都占了公家的便宜,所以他们之中没有受害者,甚至双方都可能认为是个双赢交易,因为隔篱阿婆煮的饭更香,别人的配偶更性感。如果政府不愿或无能出面惩办他们的话,那么这些股东中是不会有人出面报复另一方的。


也就是说,换偶者不须为其换偶行为而付出代价,除非社会上对它有道德或法律的惩罚。


所以,在讨论是否应该对 换偶 加以道德或法律的制约时,用通奸来类比是不妥当的。


包二奶 这概念,比上面二者复杂一点。它分两种情形:


一、大奶不知情,或者二奶相信将取大奶而代之。那么这包二奶与通奸类似,都是男方的单方面违约,所以这男方要或多或少地为其通奸而付出代价,所以用它来与换偶类比,也是不妥的。


二、大奶知情,而且二奶安居二奶之位。这是个三人合资企业,他们没在互相谋害。既无受害者,自然就不须为其包二奶行为而付出代价(除了心甘情愿地付出的钱财和时间),除非社会上对它有道德或法律的惩罚。


那么,这第二类的包二奶,可以与 换偶 相类比了?


如果我们已经推断出,第二类的包二奶 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不少于 换偶 所造成的社会成本,那么在讨论是否应加以道德或法律的惩罚时,二者确是可比的。


但是,第二类的包二奶 的社会成本,真的不少于 换偶 的社会成本吗? 换偶 的社会成本,主要是让夫妻行为短期化,从而在对下一代的投资上大打折扣,降低了族群的人口素质。第二类的包二奶的社会成本是甚么呢?请同学们探讨。


顺便提一下,第二类的包二奶,也就是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并不是中国的专利,而是人类文明除了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之外的常态 - 尽管从今天的角度看来是很不公平的一种常态。不久前有个老美历史经济学者写了本书到处吹,说英国的工业革命是拜一夫多妻制之赐,说那是因为一夫多妻制加剧了优胜劣汰。这世界真是番茄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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