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父母之所以怀疑孙维为投毒者,据朱令的母亲朱明新,是因为(黄色部分):
“我判断孙唯是“最大嫌疑人”主要有如下依据:
其一,当年清华大学曾经向我证实,“孙唯是校内唯一有机会接触到铊的学生”;
其二,“检验结果证明,朱令是先后两次铊中毒,而第二次中毒地点就在宿舍内”;
三是我们向警方报案后没几天,朱令住过的宿舍就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唯一丢失的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我们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http://bbs.hupu.com/5481403.html)
评:
其一:如清华所言属实,则足以将孙列为嫌疑;然嫌疑则嫌疑,光凭这点,远远不足以确定孙作案,除非有强烈旁证(如人证、物证、自我招供)。更何况,孙的哥哥用事实证明清华大学“孙唯是校内唯一有机会接触到铊的学生”并非事实。故此条理由几乎失去意义。
其二:姑且不论该论点即使成立,亦不足以建立孙维是投毒者,根据常识,检验可以确定中毒的时间,但不可能确定地点。地点当为以时间为依据作出的推测,属间接证据(推理),非直接证据。而即使作为间接证据,其真实性亦灰强令人怀疑。其他具体细节不知,但朱令好像常常在学生会活动,用电热器煎熬中药什么的,警察如何就可以确认中毒地点必然为宿舍内聂?因此难以令人信服,不足为凭。
其三:看不出“向警方报案后没几天朱令宿舍发生离奇盗窃案”与孙是否投毒有任何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当然,也不能得出孙未投毒。正确的评语是irrelevant。要细究的话,我觉得该盗窃案不仅不能帮助确立孙为投毒者,反而倾向于排除孙为投毒者。因为按照对孙的指责,孙应该深谙铊的使用,绝不会不问青红皂白地在朱令的洗漱用品如天女散花般地乱撒一气。另外,投毒手段一般通过饮食进入体内。而人们在洗漱时,不会故意吞入水,故作案工具,第一当为特定的一件,第二更可能是饮食器皿。孙如作案,一定对那件作案工具心知肚明、门清,要销毁证据,悄悄地藏起该件作案工具即可,怎么会去拿什么乱七八糟的劳什子洗漱用品、制造那么大的动静聂?
据此,如朱令双亲对孙的怀疑果然建立在这三条理由上,那么,朱令父母应该放弃这种怀疑,按常情来说。而不是“看了孙唯声明更怀疑她”,要不然,就是在重演疑邻盗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