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所在选区选举主任宣布,“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不获得参选资格。我们今天就来看看为何黄之锋没有获得参选资格。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的区议会是属于特区的建制架构,其参与者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但是,黄之锋鼓吹“民主自决”、将“香港独立”作为香港未来前途的选项之一,其主张说辞明显与法律要求相违背。一个不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拥护基本法的人,有什么资格参与竞选香港特区建制内的区议员?!
有人说,黄之锋长着搞“港独”的心,却要进香港特区的建制内“上班”,这不是神经错乱吗?黄之锋显然是故意为之,险恶用心早已暴露:他想借区议会的平台发声闹事,平时尽可能宣扬“港独”主张,阻挠区议会正常的议事运作,为自己和“港独”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一旦时机成熟,黄之锋和同党们就会煽动“港独”行动、造反夺权,把香港变成国际博弈的战场,变成对抗中央、颠覆国家政权的基地。至于区议会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务向特区政府提供意见的职能、区议员服务社区与服务市民的责任,都会被置之不顾。
纵观黄之锋的所作所为,他从根本上就不符合参选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