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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實力派外交家周龍光 (六) 周風 着
送交者: 底波拉 2021年12月08日14:50:1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第六章 辦理中日懸案交涉

  濟南慘案談判完成之後,從1929年3月底起,周龍光開始其他中日懸案的交涉。

這裡所說的中日懸案主要指的是寧案和漢案,以及簽訂平等條約等。綜合其他資料,這裡簡要介紹一下寧案和漢案這兩個慘案的經過,供參考。

 

1. ,漢 兩案  

    1927年3月23日,大革命北伐軍兵臨南京城下,北洋軍閥直魯部隊眼看守城無望,便撤退至下關準備渡江。南京城內兵荒馬亂。這時,南京城裡的一些未撤走的北洋軍兵痞和城內的地痞流氓以及先行進城的北伐軍一部乘機進行搶劫。

同時,美、英、法、意、日等國增兵上海並調集軍艦去南京江面進行威脅。

1927年3月24日,南京城內和下關的外國領事館、教堂、學校、商社、醫院、外僑住宅均遭到侵犯和洗劫。金陵大學副校長文懷恩(Dr. J. E. Williams,美國人)和震旦大學預科校長(意大利人)遇害,此外英國僑民死亡2人,日本僑民死亡1人,法國僑民死亡1人。在襲擊中,英國和日本領事館成為襲擊的首要目標,英國駐南京領事Herbert A. Giles被槍擊傷,正在生病臥床的日本領事森岡正平也遭到槍擊,但是沒有受傷。

下午3時40分,早已停泊在下關江面的英國、美國、日本、法國、意大利等國的軍艦,藉口保護僑民和領事館,下令停泊在江面的英艦“良美拉爾特”號、美驅逐艦“諾亞343”號、“潑利司登344”號向南京城內進行勐烈炮擊(日本軍艦未炮擊),時間長達一小時之久,釀成炸死炸傷中國軍民多人,毀壞房屋無數的南京慘案。五時左右,搶劫風潮逐漸平息。

史稱“寧案“,又稱”南京323慘案“ 。

 

在慘案發生之後,由於各種原因的拖延,事件的真相遲遲沒有得到當時政府正確的公布。絕不能讓慘案隨着時間的流逝而被人遺忘,成立後的南京市總工會立刻組織專人開展了對“南京慘案”真相的調查,4月4日,經過十幾天的調查取證,就“南京慘案”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南京總工會向江右軍總指揮部政治部寫下了一份詳細的報告,請其為“南京慘案”問題向英、美等國提出嚴重抗議。

慘案發生後,各國列強又向中國大量增兵,對中國政府施加壓力,向中國提出懲凶、通緝、賠償等無理要求。經過兩年多的談判,南京國民政府向列強道歉、賠償,並答應懲辦“騷亂”分子。

1928年3月30日,蔣介石帕特使到南京和各國領事疏通,表示歉意、賠款。

南京政府首先答應美方提出的“懲凶”和“保障美人在華安全”的要求,並在3月26日,下令處決寧案“肇事士兵及流氓”33人。

3月底,中美“寧案”交涉結束。4月4日,南京、華盛頓同時發表《寧案中美協定》全文。

之後,英、法、意國效仿美方的“接受國民政府道歉和賠償”和“開炮系正當防衛”的立場。8月,中英達成善後。 

     而日本當時由於若槻禮次郎首相堅持“不干涉中國內戰、支持蔣介石統一運動”的政策,也就沒有追究責任。但來年發生的濟南慘案令情況趨於複雜,於是“寧案”的善後又和“濟案”的交涉連在一起,遲至1929年5月才得了結。

    1927年4月3日下午四時,當時人力車夫劉丙戍引空車到日租界燮昌小路,兩名日本水兵欲共乘其車,劉以違背警章為由拒絕。日水兵一人踢翻其車,另一人抽刺刀勐刺其胸,致其倒地,血流如注,當時暈絕。

    路人見狀,大呼日兵殺人,集者漸眾,遂發生衝突。而後,附近酒店裡的日本人一齊衝出助凶。武漢工人群眾聞訊紛紛奔來,越聚越多,義憤難抑的群眾徒手冒死擒獲參與行兇的六個日本水兵與四個嫌疑分子,並立刻送往省總工會。不久,日本領事急召大批水兵登岸,追殺手無寸鐵的工人群眾,一直殺到租界以外。

據統計,日方造成10名中國群眾死亡、8人重傷、數十人輕傷。

現存放於台灣的兩份檔案材料《漢口四三案經過紀要》和《司法部委員陳廷璧、總工會委員張善孚、外交部委員謝冠生呈中政會》(1927年4月12日)均詳細報告了慘案起因。四三慘案發生後,武漢國民政府司法部、外交部和湖北總工會組織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該案,後述文件乃是該調查委員會呈給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報告,內容應該準確可信。筆者前述慘案的經過乃是採用此報告。 《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大事記》記述也與此相同:漢口日水兵兩名欲共乘一人力車,車夫以違背警章不允,遭日水兵刺倒於地。

 

此次慘案,史稱“漢案“,也稱”漢口四三慘案“

但是,對於敘述事情的過程,還有別的說法。

 

慘案第二天,《漢口民國日報》刊登了題為《駐漢日水兵1927年登岸大屠殺 水兵坐車不給資 故意向工人挑釁 日兵艦水兵全部登岸 三次用機槍掃射槍殺民眾至五十人之多 外交部嚴重抗議 武漢民眾群情憤激》的長篇報道,記者詳細記錄了慘案的整個過程:當日兩名日本水兵乘人力車到日租界南小路日本酒店門首下車。因付車資太少與車夫劉丙戍發生衝突,日水兵用腳勐踢車夫,使車夫身受重傷,路過的一名中國工人不平,上前援助車夫,日本水兵竟抽刀將其刺死,遂引發慘案。

此說法被後來者廣為引用,《中國工人運動史》、《武漢國民政府史》均採用這一描述,即慘案因車資引起,日本水兵傷車夫,殺路人。但在日本水兵最先殺死何人的細節問題上,當時的史料也有不同記載。蘇聯人A.B.巴庫林的日記稱:“清晨五時,一個喝醉了酒的日本水兵用刺刀戳穿一個人力車夫的肚子。消息很快傳遍全市,六時許,數千人聚集在日租界附近,要求懲辦水兵和收回租界。

歷史有時真是有點撲朔迷離,這讓後世的研究學者也很傷腦筋。當然周龍光等外交官所持有的證據,是官方調查的第一種。

可笑的是,日本人還編造出第三種過程,想混淆視聽,攪混水,讓談判頗費口舌。

 

2、中日漢案解決,日本承認並道歉

 

中日寧案、漢案原定1929年3月30日開正式會議,嗣後,因漢案內容條款,雙方意見未能達成一致,只好臨時變更日期。

原來,關於中日漢案協議,之前約定由日方矢田擬寫提供草案,並經王正廷加以修正,該項草案,仍舊存放芳澤手中。但是,我方因在漢口事件中,我國人民被日本人殺死多人,被日本兵用水龍射擊,受傷者更多,我方強烈要求日方,在恊定中鄭重道歉。但是芳澤不敢接受,當時未加可否,所以三十日的會議便不能預期開議。

還有一個原因,據外交部一位司長透露,談判代表周龍光因之前連日勞累,生病告假在家,所以取消日程。當然,這也可能是外交上的一個藉口,不致使停頓的談判氣氛過於緊張。

  外交部次長唐悅良30日晚7時至9時,在外交官舍設宴招待芳澤公使及其秘書等數人,周龍光和其他外交官一併參加作陪。酒席宴上,賓主頻頻舉杯,一時觥籌交錯。席間,日方有野參贊趁機問候周龍光身體狀況。

有野說:“聞聽周先生身體不適,我們十分耽心。不知道周先生可大好否?是否需要我日本帝國醫院醫生來給先生看一看呢?”

    周龍光答道:“謝謝有野君美意。我現在經過治療已經無甚大礙,略休息幾日即可工作。”

 

十日以後,4月10日上午

  日本領事館參贊有野、崛內及上村領事從上海到南京周龍光寓所探問周氏疾病。見周龍光面色紅潤,精神如常,非常高興,紛紛鼓掌大笑。周龍光亦笑,雙方似有心照不宣。

下午4時開始,在周龍光寓所開預備會議。中方出席者為周龍光、江華本、李琛;日方為有野、崛內、上村。

開會後,先就寧案加以研究,結果,雙方意見比較接近。但是會議時,日方提出,在寧案中,日方損失甚巨,要求應該較其他各國略占便宜。

中方周龍光當即表示,此要求不能同意。討論結果,仍與其他各國寧案解決辦法相似。

下午6時中日雙方外交官共進晚餐。會議至9時始散。並定4月11日上下午續開會議,討論漢案等問題。

新聞界對中日懸案的交涉十分關注,記者圍在談判會場外,等待消息。

  當晚記者採訪周龍光,詢問中日交涉情形。

周龍光告訴記者:中日寧案,經本日會議以後,已可告一段落。但是,內容如何,因須呈明外交部,與日方正式決定以後,方可發表。

漢案問題,明日將提出討論。如果商議有辦法,最短期內,即可解決。

至於漢口水案,系由地方交涉,且交涉已有程序,故預備會不再討論。

修約問題,從前日方所爭執的問題,是滿期與未滿期,現在我方告之日方:請不要空說理論,應該務實,由雙方派出代表,開始商量談判,重訂手續。此事如果寧、漢兩案解決,即可進行。將來會議地點,南京、上海均可,雙方認為至會議時再決定。

還有撤退駐濟日軍問題,因膠東方面,尙有逆匪盤踞,若事先不預定辦法,誠恐再發生事故,現正由崔土傑在濟南與之商辦。大約不出兩月,日兵當可撤盡。

關於濟案調查員人選,我方正在物色,調查人員須熟悉濟南情形,或者了解濟案發生時情形者,方為合格。人數雙方各三人,將來我方崔士傑是合適的人選。

   

第二天上午十至十二時、下午五至六時,中日懸案預備會議繼續在周龍光寓所進行,出席人數與之前相同。

上午討論漢案,

一開始,上村說:漢案的發生,是因日本水兵遭中國孩子襲擊和奚落而引發衝突。

此語一出,周龍光十分生氣,但是,他不動聲色,聽上村胡說過程。

上村說:據我漢口總領事高尾報告: 4月3日下午4點左右,兩名水兵一人手拿櫻花,一人手舉小鳥從日本租界後門附近經過,這時呆在附近的五六個中國小孩朝他們背後扔石塊,並一個勁地嘲笑奚落他。水兵對其不遜的態度無比憤怒,屢屢回過頭去跟他們對抗。這時一個二十五歲左右的中國年輕人從橫道上竄了出來跟他們打鬥起來。見此情景,附近的人力車夫苦力等群眾一擁而上,他們拳打腳踢,施行暴力。在廝打中,一個中國人受傷流血倒在地上,寡不敵眾的水兵慌忙逃離現場……。

周龍光聽完,馬上應對說:案件發生以後,武漢國民政府司法部、外交部和湖北總工會組織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該案,該調查委員會呈給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報告,現在在這裡,人證、物證俱全,這才是真相。我們交涉應基於真實的材料內容,而不是道聽途說和謠言。

於是,拿出報告和證據。上村無言。也沒有再堅持他的說法。

原來,上村所持的報告中,下面還有附件,說“另外,對於事件發生原因中國方另有一種傳說”的文字,並簡要記述了《漢口國民日報》的報道。 “真相是否如此,值得懷疑,特此附上僅供參考”。日本人似乎自己也不相信他們自己人編造的說法,讓人有“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阿二不曾偷”的感覺。

現在看到周龍光拿出的確鑿的官方證據,知道真相的確如此,想到自己所說的傳說,連自己都不相信,有些尷尬。

事實面前,不容狡辯。接下來,進展就較為順利了。雙方對漢案換文草案,作了長時間研究,日方對該案,表示同意。但是,我方因當時傷亡頗多, 周龍光要求,日方對此應予賠償撫恤。日方代表有野認為合理, 答應加以考慮。最後,雙方意見逐漸接近,重要各點亦均妥貼融洽,只是須待王正廷與芳澤會晤以後,即可完全解決。

下午討論中日通商條約。周龍光與上村,對中日修約作非正式交換意見。關於關稅及領事裁判權兩項,另行商議。由於訂中日商約,其範圍只限於通商條款,所以比較容易商議。

雙方交換意見後,首先就大綱加以研究,而對綱目還未有議及。 

由於談判基本順利,中日雙方代表心情比較舒暢。有野11日晚在日領署宴請周龍光等,宴會之後又放映電影招待。

 

12日上午10時半,中日雙方外交官原班人馬仍在周龍光寓所開會,將寧案恊定草案、漢案換文及照會,加以修正。結果除有一二點尚待王、芳解決外、其餘俱都完全同意。

11時起,專議修約問題。日方一開始根據去年8月致我國外交部照會,與光緒二十二年所訂中日通商條約為詞,繼經周龍光加以詳細解釋,答應予以考慮。

後來對矢田所提出的數點意見,作為詳細討論。其中雖然雙方爭執之處尚多,但商議結果,已漸趨接近。不需太多時間,似可商定辦法,仍然需要雙方請示後,方有解決希望。

下午1時半散會。

4時半,繼續開議。對訂約手續、修改舊約各點,雙方僅就原則上提出意見、並未議及細目。有野對我方所希望的各點,不能當場拍板,答應待請示後再定。

7時散會。有野等向周龍光告知,將返回日本領署有事處理,然後,不多時,有野等便返回至周龍光寓所,與中方代表共進晚餐。席間對日間所討論各問題,又加以商談,晚餐後的會談至9時後始散。

 

  會後,周龍光告訴記者:本日預備會議、除討論修約問題外,同時繼續商討寧、漢兩案、結果都已經協商出頭緒。尤其對修約之事,雙方意見更為接近。

周龍光告訴記者外交行程,王正廷約14日下午與芳澤晤面,周龍光擬13晚11點趕深夜特快往上海,14日晨再與有野等開預備會一次。

日本方面,有野、上村等12日夜車趕往上海。

 

日期  4月14日

列席人物 我方外交部長王王正廷、亞洲司司長周龍光及李琛科長;日方芳澤公使、有野書記官、堀內書記、上村領事,雙方共七人。

周龍光和李琛午後3時半許,即至霞飛路(今淮海路)外交部辦事處,待王正廷到,及日方芳澤等四人趕到,略事小憩,即入會議場。

正式開會前,芳澤乘機向王正廷口頭提到當前反日運動在全國各地活動頻繁,日本人受到很大的威脅和經濟損失,請中國政府取締反日運動。

王正廷答道:此事是國民自發的愛國情懷所驅使,考察下來,並無違法行為發生。以政府的立場實在無法干涉民眾這種愛國行為。其實,此事並不困難,只須中日雙方日益親善,則反日運動自然消弭。

芳澤明白王外長的言下之意,默然無語。

4時40分關於中日懸案正式開議,至6時半許,雙方代表休息,吃點咖啡和西點。

到7時繼續議事。7時40分後,會議略有段落。王正廷此時另有與英國的宴會離去,於是散會。

 

  會議所談內容、是將周龍光司長與有野參贊等在南京所商議的五次結果,再由王正廷部長和芳澤公使加以討論。

會議的順序是,6時以前、對寧案、漢案、訂約,均略有討論,對於小部份還是有些爭執。休息後,改主談寧案,雙方意見還算接近。原本認為可以完全解決的,根據會議現場看,大體雖已談妥,但是離雙方同意簽字還有距離。

此三案爭論的焦點是: 

(一)寧案,雙方意見已接近,只是照會措辭,尚有些許爭執,但雙方都認為困難並不大,再會談一次,即可解決。

(二)漢案,我方以為與寧案大體相同,至少須交涉到日本方面道歉。可是,日本則不允可道歉,他們堅持說,是正當防範。雙方交涉、爭執多次,但仍不能超出以上所述範圍。

(三)訂約,現在須要決定的,是訂約手續問題。必須訂約,巳為日本所接受和承認,但對訂約前照會的手續問題,中日雙方還有小部份意見沒有商議妥貼。

此三案還有一個先後解決的問題。中日兩方都數次表示,說“三案將同時解決”,指的是,談完一案,即談第二案、第三案,全部談完,共同簽字,各案並不單獨簽字,但三案中,寧案必須先談好,其次是訂約問題或是漢案。會談最後約定,4月15日午後3時半、仍在辦事處繼續開會、雙方列席人物不變,並相約返寓各將昨日所談加以整理、以便於更易接談。

  

雙方外交人員散後,會場只剩周龍光一人,記者並未離去,便與周龍光散聊一會兒。

記者問周龍光:請問周司長,今日談判結果如何?

周龍光答道:三案均同時談及,但仍不能解決。

記者又問:意見應當已經一致了吧?

周龍光答:意見固然一致,但小部分雙方仍有爭執。

記者問:寧案是否仍須組織調查委員會?

周答:當然與中英等同。

記者問:漢案是否也須先進行調查?

周答:現對漢案正積極討論,但是並未談妥帖。

記者問:日方旣巳承認訂約,應當沒有其他爭執了吧?

周答:訂約一事,日方雖已承認,雙方須派人修約,但照會上之手續,尚須研究,一字一句,必須經雙方同意,所以相當煩難。

記者問:以司長觀之,一二日內,即可簽字否?

周答:極難,恐至少非一周不能全體解決。

問:一二日內不能解決,王部長如須赴京,是否將改換至京中簽字呢?

周答:對於在什麼地點簽字,不是問題。從前我方原本堅持在京,是因為按常識,理屈一方不能選擇交涉地點。後來,兩方意見接近以後,在京在滬,便不是問題。只是以芳澤等赴京,生活起居過於不適應,所以總希望能在上海,因此,我方也樂於曲就之。

問:雙方意見,小部份不一致,以哪一方堅持為最甚?

周答:以現場的情況看,我方堅持者多。

問:關於濟案調查委員會,我方已決定崔交涉員等三人,不知日方已經派定了沒有?

周答:日方已派定上將、西田等人。

記者又問:蔡公時被害之事,將如何解決?

周龍光答道:此事正在調查事件中,雖然我方證據甚多,但也須經此手續之後方可辦理。

 

   4月15日午後,中方代錶王正廷部長、周龍光司長、李琛科長及日方芳澤公使偕上村、有野、堀內先後來到,3時50分之後正式開會。

本次單談漢案、一開始雙方仍有爭執,此次中日漢案最大的爭論點,即在日本方面道歉與否,前幾日都是以此問題雙方堅持,以致不能繼續談下去。周龍光一看,僵持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只好岔開,提議改談寧案以緩解。

爭執到後來,芳澤自知日本國不道歉的確理虧,看中方如此理直氣壯,知道再僵持不能解決問題,只好表示願意讓步,並且自我下台,幽默地說:”這是我本人對(王正廷)博士的讓步。“王正廷微微一笑,答道:感謝芳澤先生,我也給你(略有)退讓,以示友好之誠意。於是,對於照會文字措辭,我方亦略有讓步。這個久懸不決的道歉問題,遂於互有讓步中,日方正式承認向中國道歉的原則。

至5時以後,雙方意見趨於一致,漢案即完全解決。

隨即由日方將照會文案三張送入會場,於是按照雙方巳解決的照會文字修改,並於修改處、各蓋私章,作為決定,最後正式簽字前,將再另行謄寫。

5時半休息,雙方代表即進茶點。大家情緒放鬆,雙方也開開無傷大雅的玩笑。芳澤趁大家吃點心喝茶不注意,偷偷將王正廷的手杖藏在門後,讓王正廷找了半天。而這邊有野起身拿餐巾紙之時,周龍光則迅速將有野的禮帽放在有野的屁股之下的座位上,然後正襟危坐裝作若無其事,有野往回一坐,帽子壓扁,發出“噗嗤”一聲。這些談判時一臉嚴肅的外交官們,此時像一群玩耍的孩子,輕鬆地鼓掌歡笑。

6時以後又開議、但是沒有議訂約,因日方對訂約尚須等待日本政府訓令,宜改日再議,於是,休息後,改談濟南撤兵接防辦法。

 

3.中日雙方同意簽訂通商平等新約

 

這一階段,日本國內對新稅則的態度,也有了變化。各國紛紛與中國簽訂平等互利的新稅則條約,日本自知孤掌難鳴,難以硬撐下去,已不復再持異議。  

日本各方面對於中國之進口新稅則、普遍認為與日本之出口貿易,其實並無重大影響。

理由一、此項新稅則,於各國一律適用,並非僅僅針對日本而設立,並沒有什麼多麼不能接受的不利,所以,不必誇大其中的不利因素。同時,通過新稅則的設立,可以整理目前混亂的中國稅則,進而可以期待貿易上的安定。

理由二、稅率增高,物價固然受影響,然而從前因匯價變動、也常常有這一方面的變化,不足為奇。

日本水產會主事大槻氏曾經一語道破玄機,他說:現由日本運往中國之海產物,直接間接每年約有三四千萬元,除由南洋運入中國之魚翅海參、由美國運入中國之鹽鯟等之競爭品外,全部為日本海產物所獨占。察此次中國所欲實施之稅率,將魚翅海參設為奢侈品,課以高稅率,其他海草鹽魚類則為最低之稅率七厘半。考察現今中國內地之食品界,高級奢侈品已經大大減少,反之海草干、烏賊、鹽魚類必要品,則非常增加銷路。所以,此次新稅率通行後,普通必要品並不致受什麼影響。

 

日政府所致芳澤之訓令,遲遲始到,4月17日下午5時半開始直至9時45分,中日雙方作最後一次之談判,眾目所矚的,中日久懸不決之條約問題,由外交部長王正廷及亞洲司司長周龍光等與日本公使芳澤等外交使團在霞飛路外交部駐滬辦事處,經四小時談判,終於商談妥洽。

會議初開之時,中方外交官都心存顧慮,表示不能樂觀,深恐仍無結果。之後雙方意見,漸漸由接近而告妥洽。

當時議定照會二件:其一、日方答覆我國去年8月15日中日通商航船修約宣告滿期廢止之照會;其二即我方續行答覆日本之節略。

日方照會我國,即答覆去年我國第二次照會,其內容仍根據光緒二十二年,中日通商航船條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承認我國宣告廢除舊約為斷然之處置。為增進中日兩國向來之友誼起見,日政府極願商訂合於中日兩國國情之新約。此項照會、決定在本月30日前遞到外交部。

而我方答覆之照會,不拘於法理上條文上之爭執,對另訂新約一層,表示欣然接受之意。

總之,一來一往之兩件照會中規定,中日雙方同意訂立通商新約。

這兩件照會,此時還是臨時簽定,日方須待日本樞密院批准,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經雙方決定,自下月起,共同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我方除外交部以外,財政、交通、司法各部,也將各派一人加入組織,因為條約中關於關稅、內河航行權、法權諸問題,僅外交一部不能顧慮周詳。此外日方致我照會措詞,內容對維持十年有效一節,仍堅持前議,只是末後聲明,如中日為謀永久親善計,日方亦願與中國從事修約。

寧漢兩案至此算告一段落,然後雙方則致全力於修約之進行。

日方委託周龍光返京時將該照會攜回。

  散會後,中方外交官員因離京較久,部中諸事耽擱,急待辦理,即連夜乘快車返京。一車同行者王正廷、周龍光、樊光、徐謨、金問泗、張維城、李琛等。

  

在南京,關於各種條約草案,外交部長王正廷召集亞洲司長周龍光、歐美司長徐謨、會同修約委員會委員林弗、徐東藩等,再三協商。最後,又大致議出交涉的先後程序。

 

4.“涪陵丸事件”和“濟南槍殺事件”

 

此時漢口傳來消息,宜昌下游日船涪陵丸遭到槍擊,死日海軍官佐一名。原來,4月19日,在長江上,日本日淸公司的輪船涪陵丸,即將航行重慶敘州間,在宜昌下游十餘哩水面上,被武漢殘軍開槍射擊。在涪陵丸船中的日本海軍警戒隊指揮官豐名中尉,中彈身亡,鬼澤機關長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此外有六十七名日本士兵負傷。該船遭槍擊後隨即返航,回到漢口。此事件被稱為“涪陵丸事件”

事有湊巧,同一天,4月19日,濟南發生日本軍官被槍殺案件。

原來,據當時的報紙說,濟南城內公安局拘留所,原本由日本人抓捕有反抗者二百餘人,十九晚七時半,有十幾人越獄。警察竭力追捕,越獄者或接應者持有槍械,抵抗射擊,打死打傷六名警察。同時在昇平街,有一個名叫伊藤的日本軍官,在商埠地區,準備向某商店購物,正在叩門之際,一顆炸彈自遠處向背後飛來,擊中要害,轟然一聲店門被炸開,該日本軍官當即跌入門內,氣絶身亡。

據目擊者陳述,兇手兩人是便衣隊,得手之後,隨即潛逃,無影無縱。估計為反抗者對日軍的報復行為。

此兩事同時爆發,在濟南城內影響很大,以致發生恐慌,日軍在濟南城內臨時宣告戒嚴。並由駐濟日軍,及我方警察分組在商埠各旅店、交通道口等處,嚴密搜查、維持秩序,濟南城內秩序並未混亂,兇手也沒有抓到。

   但是,自二十日起、有一隊全副武裝的日軍,在車站警戒,凡自東而來的客車到站,中國人下車,不論男女,均經日本軍人嚴密搜查並以手摸身。而日本人下車,則不過問。此狀引發國人憤怒,報紙揭露譴責。

   而駐濟南日本領事西園,恨不得找事向中國施加壓力,藉此機,向中國山東接收員崔士傑提出抗議,並送來抗議書。

崔士傑當即派人將日本領事抗議送回。並聲明,此次不幸事件,乃發生於日軍警備區域之濟南,我中國接防軍目前尚未抵達濟南,根據協議,現在的治安仍由日方負責。此次日本軍官之被害,中方不能負責,抗議已無形打消。

日本領事似乎如夢方醒,原來責任在己,只好表示,不再向中國政府提議,甚至表示日本撤兵計劃,絕不因此次不幸事件而稍變次序等等。

有西方消息靈通人士得到內部消息說,這次日本軍官被殺,可能是張宗昌方面指使而為,意欲惹出中日兩國交涉,以使日本反悔,駐兵不撤,藉以扭轉形勢,趁便緩和或改變煙臺、龍口未來的命運。

 

東京方面,4月27日,日本政府於內閣會議上,特召亞細亞局長有田出席,令其詳細說明寧案、漢案兩換文之內容,並做出種種相應商議。結果以該兩案換文於國際法上,雖然尙不無疑問,然而若不向樞密府諮詢時,恐致與樞密府的關係惡化,決定採取向樞密府諮詢的手續,並立即上奏。  

樞密院精查委員會動作亦很迅速。30日上午9時,在樞密院事務所開會,審查寧、漢兩案協定換文。政府方面田中首相、法制局長等均出席,並由田中首相詳細說明兩案內容後,與各委員質問應答,然後退席。樞密府各委員審議結果,決定承認原案。而且立即製作審查報告,在第二日的常例會議上議決通過。

 

此次中日修約,與英美只談關稅法權,很不相同,其中應重行修訂的地方很多,決非短時間所可完成,所以正式簽字日期,   

尙不能預定,所以雙方決定,寧、漢兩案可以先簽字,而重訂和修訂條約開始討論落實。

4月30日,記者採訪周龍光,周龍光發表如下外交談話,讓我們了解到當時的背景資料。

(一)預定5月2日中日寧、漢案簽字,並開訂約會議、交換提案、討論原則。但是,此次中日訂約、與從前英美各國只談關稅及領權者,略有困難,如關於關稅領權、內河航權等,均不能輕易解決。

我國方面無論如何,皆以締結平等條約為原則,故訂約能否順利進行,實際上,要看日方有無誠意為定。

(二)接收膠濟方面,政府已派陳調元前往,待我軍到達後,進行換防,日軍即開始撤退。

(三)使團議決,取消對華運輸軍火恊定,與外交方面並無問題。

 

5.中日寧、漢兩案正式簽字

 

5月2日,日本公使芳澤偕總領事重光葵、崛內書記官、有野通譯官等,自上海乘夜車趕往南京。因第二日為五三慘案紀念日,中國方面,特派憲兵在火車站維持秩序。駐寧日本領事岡本親至車站相迎。芳澤一行談判官10時赴外交部長王正廷官邸。

王正廷、周龍光二人及其他外交部官員,都到大門迎迓。在接待室稍事休憩之後,即來到自去年以來,曾與十三國代表簽字改約公文之客廳就席。

會議開始。雙方將寧、漢解決正文互相宣讀一遍,即開始簽字。簽字完畢,已經10時半。根據外交慣例,打開香檳,雙方代表舉香檳互相祝賀。

緊接着,便開始關於修改條約手續、排日問題、涪陵丸事件等,交換意見。 

王正廷對於修約,向日方說明國民政府對於訂結新約的希望與態度,以及中國方面所擬草案、原則與內容,希望日方對於以相互平等為原則締結新約之事,予以理解和贊成。

芳澤公使答稱,對於中國方面的希望,十分理解,只是在開始具體交涉前,應當先與本國政府接洽等,因此本日之會議,還不能談及具體的問題。

 

當日,駐北平的日本使館告各國使團,寧、漢案今日在京簽字。

 

關於中日通商修約改訂草案,周龍光向新聞界透露,該草案內容,共二十四條,秉承雙方平等之精神,以國民政府的外交方針為基礎,而重新擬寫。同時將由日本方面另提草案。今後,是對照雙方的草案而進行交涉呢、抑或是將只以中國草案為基礎,開始交涉呢,此時尚未定。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如何,中國定須依照此草案的原則及精神,努力改訂新條約。

 

到5月2日,中日各懸案,巳告一段落。濟案協定,之前已經簽訂,寧案、漢案,也已正式交換照會,訂約會議,已開一次會,討論修約原則,我方將關於訂約應用平等原則,如互派領事、及中日僑民應照國定稅單納稅等共二十四條,向日方提出,芳澤公使答應需進一步考慮。並因須返回日本一行,第二次會談日期須待我國孫中山總理奉安大典結束後決定。

外部決定組織裁撤交涉員委員會,縝密研究,以作裁撤前的準備。委員為周龍光、張我華、燓光及其他司長等。

民國時期,地方上需要處理的對外交涉事務逐漸增多。國民政府為了統一外交事權,曾經數次更改地方外事管理體制,裁撤地方外事機構,回收權力。一開始,由外交部特派各省交涉署直接管理地方上的對外交涉。比如,外交部特派廣西交涉署交涉員是由梧州海關監督兼任,但是卻須經過臨時大總統任命,同時在業務上歸屬外交總長轄制。其他在南寧、北海通商口岸設立交涉分署。分署交涉員亦須由外交總長呈報國務總理任命。分署交涉員根據外交總長之命令,從事辦理本埠對外交涉事務。

1929年,國民政府撤銷各省特派交涉署,地方所有外交案件,均由外交部直接辦理。周龍光參與了這項工作。

可是,正在周龍光廢寢忘食,夜以繼日專心於中日懸案交涉和簽訂平等通商條約之際,5月16日《申報》登載國民黨上海特別市執行委員會第21次常會決議全文,其中決議的第三段說:

(三)呈請中央將周龍光、崔士傑撤職查辦,並從速宣布中日交涉眞相案,(決議)查案呈請中央。

又是一起波瀾。周龍光仍舊是淡然處之。他和報界的朋友聊天說,這個執行委員會是不是在作秀啊?你不能無憑無據就這麼提出查辦我們,你不能因為我們的工作卓有成效反倒要撤我們的職。我們的工作沒有妨礙司法公正,也沒有超越外交官的權限,我們沒有通日賣國呀。

6.日本政府決定正式承認國民政府

 

德、意等歐洲諸國已經承認南京國民政府,德國使者、意大利國使者已到達國內,並決定趕在奉安大典之前,一同遞呈國書。

日本政府審時度勢決定正式承認國民政府。命芳澤公使參加孫中山總理奉安大典,並於大典結束,在南京向蔣主席捧呈國書。

5月22日周龍光招待記者,向記者透露,芳澤公使曾向北京政府呈遞國書,所以,此次實為呈遞新皇之信任狀。日本此舉若是表示正式承認國民政府之意志,則與其餘列國也有關係,國民政府不得不加以愼重考慮。且日本方面定於本月29日呈遞,德、意兩國也曾向國民政府商酌呈遞國書之事,更在日本之前。但是,從25日起至6月1日止,我國因舉行先總理奉安典禮,頭緒繁多,極其忙碌,故呈遞國書等事,在6月1日以後舉行為最合適。主席蔣中正等關於此項問題,正在會議,會議結果,將立即通告岡本領事。

 

後世歷史學家曾經評價國民政府對“寧案”的善後處理,認為國民政府付出了大筆賠款,但是,這的確是在國民政府建立之初,打破外交孤立的局面一次有效的努力。通過妥協,得到了列強的承認,南京國民政府和世界列強邦交正常化迅速實現。不能不說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謂“弱國外交“的一大成功。

1.  任“收回法權籌備會”委員

 

鴉片戰爭之後,清政府與西方國家簽訂了若干不平等條約,

被迫出讓領土,而且還喪失了尤為重要的海關控制權和關稅自主權;另外,西方公民在中國還享有治外法權。所謂“治外法權”,是指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指的是一個外國公民在中國時,可享受治外法權,當這個人涉嫌犯罪時,中國的法院不能對其進行審判。

 

此事由英國首起,早在1843年,英國就通過不平等條約獲得了領事裁判權,這是治外法權的開端。此後,治外法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西方國家在中國的租借地成為了“國中之國”,西人在中國犯罪也不受中國刑法的處罰。

對於晚清及北京政府與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於1928年發起了“改訂新約運動”,其中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收回領事裁判權。

 

當年6月15日,國民政府發表對外宣言,指出北京政府時期與各國所訂的各種不平等條約,“亦為獨立國家所不許”,“今當中國統一告成之時,應進一步而遵正當之手續實行重訂新約,以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權之宗旨”。

7月7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對外發表宣言,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重訂新約,並提出了廢舊約、訂新約的三條具體辦法。

 

1929年4月,國民政府又一次向英、法、美等6國發出照會,要求各國廢除領事裁判權。

1929年9月26日下午2時、在司法院召開“收回法權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到委員魏道明(主席)、朱佐龢、錢泰、吳昆吾、王准琛、徐謨、周龍光、江華本等二十四人。周龍光名列其中,參加了這次意義重大的籌備會議。

會議開始,行禮後,主席報告,撤銷領判權為廢除不平等條約主要工作之一。外部對此事已二次照會各國公使,本院職責所在,自應積極籌備。滬臨時法院,本年年底協議期滿,決鬚根本解決。此項交涉,由各國公使派代表來京會議,不日即可實現,本會各委員對司法外交,極有經驗,深望共同詳細討論,藉收集思廣益之效。

    接着討論本會工作進行方法,大致決定:一方面着手調查整理各國在華領判權制度之種種流弊,以為交涉資料;一方面研究各種籌備方法,由各委員分別擔任。

之後討論滬臨時法院問題,各委員發言甚多,對改組後,已擬就普通法院草案,並經詳細討論。籌備會開至5時始散會。

當時,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英、美、法、日、意、荷、比、葡、西、丹、挪、巴西等15國,其中日、意、比、葡、丹、巴西共6國在1928年已期滿。6國中除日本以外,其它5國先後與中國簽訂新約,同意取消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不過,又用附件的形式有諸多保留。

經過多年的奮爭至1943年國民政府基本上收回了治外法權。我國百年來所受各國不平等條約束縛,至此已基本解除。國父孫中山“解除不平等條約”的遺囑,已完全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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