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擁擠的大城市裡,住房所占用的小塊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只能和使用權分離,很難直接交到個人手裡。
在土地長期私有的國家,土地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多地集中到富人(大地主,比如王地主的)手裡。有經營頭腦的地主,往往要蓋了房子,但並不出賣土地。比如,英國的維斯敏斯特大公擁有倫敦市中心1.2平方公里的土地。在這片土地上,所有的商用和民房,都不可能有土地所有權。大片土地歸個人所有,對於這片土地上的居民住戶來說,這和土地國家擁有不應該有太大的差別:誰擁有都一樣,反正不是自己的。掌握土地所有權的人就有可能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收回土地使用權,不管這個“人”是指國家還是集體還是個人。
因此,住房所在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模糊性。英國的住房裡面有freeholder和leaseholder兩種。Freeholder是指房主擁有土地,leaseholder是指房主不擁有土地。購房者需要在房價以外向地主繳納土地使用費。以前leaseholder很少,但是現在隨着倫敦住房價格越來越高,人口密度越來越大,很多獨立半獨立屋的主人把自己的房子改裝成多層單元房,按照一定年限出售部分住房,新房主只享有住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並不享有土地所有權。
從這個意義上看,購買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住房,等於是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長期租房的權利。和普通租房的差別是:土地所有者沒有權利在合同期內中止合同。在英國,在土地使用權合同期滿之後,土地上的不動產由地主收回。不過,英國的法律還規定,如果合同到期,地主如果還要保留原住房,而且房主如果有意向續租土地,應當得到優先的談判權。很多情況下,地主並不像周扒皮那麼兇殘,也不像很多中國人眼裡的外國人那麼只認法律不認人,在土地合同到期後,房主順利續租。房子仍然是免費住着,土地使用費接着交。
從這幾個角度看,中國的住房和土地所有制度和國外除了地主的身份外,並沒有本質的區別。特別是當國家作為地主早就代表資本家利益時,和私人地主根本就是一回事(至於納稅人是否應該免費享受公共物品,不是本文討論的範疇)。中國房主購房時之所以沒讓交土地使用費,是因為開發商早就把這部分費用換算到房價裡面去了。中國和國外住房和土地市場的真正差別是,中國的房主習慣了土地公有,不習慣在買房的時候就把土地使用費用計算在成本裡面。很多開發商和房產經紀人也並沒有教育購房者明確他們買的是住房長期租約而不是住房終生所有權的概念。等到真的合同到期住房收回,或者地主開徵土地使用費,自己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和經濟準備。
火上澆油的是,在媒體和社會輿論引導下,中國老百姓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以為外國人都是百分之一百地只看法律條文,不用考慮別人的生存體面。因此,芝麻大的事不考慮協商餘地,直接就訴諸法律,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制弱者於死地。殊不知,法律觀念強是把雙刃劍,能保護人的基本權益,也能讓人把自己的為富不仁和兇狠殘忍變得冠冕堂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