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恋的几点看法
比较抽象,没时间展开谈,非常抱歉。
1)人格尊重与行为仲裁的区别。雨果笔下的冉·阿让和莫泊桑笔下的羊脂球都是非
常善良的人,他(她)们的善良甚至超出我们寻常之辈,但这不等于他(她)们所
为(小偷和妓女)就应该得到认同或者认可。
2)由此衍生出第二点,就是人类社会充满了各种矛盾的东西,这些东西构成了各种
不同个人和社会的很多悲剧,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对立面的东西无法调和,
顾此失彼,所以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3)存在人伦道德和人类心理的自然、非自然和反自然的三种情态。人伦道德和大众
心理永远是建立在自然情态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无视三种情态的客观存在,以至于
否认三者的差别意义。比如男婚女嫁是自然情态,82、28是非自然情态,男婚男嫁、
女婚女嫁是反自然情态,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整个社会对此三种情态持完全一样的态度。
4)人与人的尊重是相互的,不是抽象的。人的相互尊重既包含个体意义,也包含群
体、社会意义,既对文化、习俗、传统的尊重。因此尊重也是具体的、有时空差异
的,比如中国人讲“入乡随俗”就体现了一种个体对社会群体的尊重。当然也存在
大多数对少数的尊重,比如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但尊重的一个本质特点是“相互
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社会群体应该尊重个体,而个体也应该
尊重社会群体。
5)一个社会的稳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的稳定,建立在共同的伦理道
德和价值观念之上,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又是建立在社会群体的自然生态、自然
情态基础之上的。非自然和反自然的生态、情态的合理化、合法化,会造成社会伦
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混乱,从而破坏一个社会的稳定。所以一个社会的稳定和伦理道
德,客观上是有代价的 ── 共同的准则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个性,如果单方面强调
个别的特殊性,社会便无共识可言。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清醒认识社会共同准则的
代价,并准备为之付出个体的牺牲。对于个体自由而言,积极代价是尊守共同准则,
消极代价是服从法官判决。如果社会成员不准备为共同准则付出任何代价,他还有
一个选择就是做鲁宾逊。事实上一个过于自由的社会和过于束缚的社会一样,从长
远来看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6)既然同性恋存在基因因素和社会因素两种可能,那么人类面对自己的后代就有两
个不同的难题:一个家庭如何看待同性恋儿女?一个家庭如何看待儿女可能变成同
性恋?这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一路的问题走下来,指向同一个要点,那就是不能偏于一端。结论:理解是对歧视
的修正,但理解和同情推不出支持与赞成。歧视和赞成同性恋皆有所偏,正确的态
度应该是同情理解,默认现实,不歧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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