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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同学关于吴扬的两篇文章在文学城也有贴,就把我在那边的几个回贴整理一下:
1。老吴被欺负,逼急了杀人,这事发生在美国本土,如果润同学熟悉美国法律审判程序,那么他的评论我觉得还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润同学非要把扬佳杀警察的事放一起写,我个人是有异议的,这两事性质完全不一样。其实,润同学的前一篇文章完全可以拉成两篇,一半有理,一半没理,以至后来又补了一篇说明。
2。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法律都是通过法律条文一一写出的,违反了哪一条,就按照哪一条来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是根据法官或者陪审团的决议判定的,法官就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权,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裁定。
中国也有陪审制度,叫人民陪审员,但是作用和美国的陪审团得不一样。在美国陪审团能影响最后的判决,在中国陪审员不能决定判决。
我虽然不了解美国的法庭情况,但是从润同学的论述中,我认为他说的结论是非常有可能的。但是,润同学非要提拔到什么强者弱者去,我觉得牵强了。
3。弱势群体问题。很多人有个错觉,上来一看就有个微妙的平衡心理,说真的,看了润同学几篇评论文章,我觉得润兄是个非常有情有义的人,也正因此,他合适做哥们,不合适做法官。
另外,不要小看所谓的弱势群体,他们实际并不那么弱,在美国,工会的力量就很强大,(如果工人相对老板是弱势群体的话),美国工会为争取权益闹罢工,甚至可以拖跨公司。在中国工会跟美国的工会不一样,但是工人也会在找节骨眼炒老板,尤其是做进出口加工赶单子的时候,这样的事我在浙江见过好几起,最后的结果是工人没啥损失,而老板的公司倒了。
4。量刑问题。我曾经是法制口记者,参加过几次庭审旁听,我觉得中国法律在量刑上也非常复杂,为犯与不为犯,判决的后果都不一样。就逼急了而言,国内更是五花八门,老婆不堪被老公虐待杀夫的,等等等~~~~~,同样是杀人,或者说同样是义愤杀人,情节不一样,判决也不一样。
其实,中国我最想不明白的是严打,严打期间,判决的时候重上加重,让人对法律的可调节性有点晕乎。
5。对社会稳定问题。中美之间差异国情非常大,这不仅仅涉及体制,历史,文化,国民素质等等诸多复杂背景,而且从某一点来说,真的没有什么可比性。有个笑话是说两个富人对话听到穷人说没吃的,就说那可以去吃烤鸭啊,对于吃腻了山珍海味的人,大概是真没什么可吃的了,但是对穷人来说呢?所以,从某一点来说,非但这两起杀人案没有可比性,别的很多事也一样,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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