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与未成年女性交,固然应该按强奸论处,这已是forgone conclusion了。没啥牛角尖可钻的。阿润的争论只是因polanski的电影而爱屋及乌。(他的《唐人街》是非看不可的,也写出他的犯罪的心态;我最喜欢的是他的frantic中的那段歌舞,曾为之写了篇《外遇相逢丧乱时》在茶馆。)
真正有意思的问题是:
一、两个未成年的人性交,也应该按强奸论处吗?在美国是这样的,但它的法理根据呢?按说罪罚应该成比例,而如果两个未成年的人性交,两人互为受害者和互为施害者,难道不可抵销吗?就算是男女因生理上的差异而造成受害程度不等,那么能否只罚罚两者在受害程度上的差异?不过若这样的话,就得要在男女上作歧视,好象有违人权平等的原则。
二、成年女与未成年男性交,也应该按强奸论处吗?这个问题我昨天提出过,但你们这儿水太大,淹了。重提一下。法治不应该搞双重标准,好象没有理由在性别上区别对待。但是,哪个男的在小的时候不对漂亮的女老师想入非非呢?特别是你面前的女老师长得象下面这位。与她有染的男学生,真是个受害者吗?就算是受害者,受害程度能与一个未成年少女的受害相比吗?
其实,这位美女老师的东窗事发,就是因为她的那位男学生性友向同学吹牛炫耀说他搞上了学校里的美女老师。
但是,若把男与女区别对待,顺这slippery slope滑下去,下一步是甚么?难道要按那个女老师的的美貌程度来判罪吗(因为越美,男孩就越不被强迫)?
事实上,美国对这位美女老师,也确实搞了区别对待:她最后只是被判在家坐牢,连一天监狱都没蹲,尽管罪名成立。而另外的长得没有她好看的女老师就远没有她这么幸运了,遑论男老师对女生。
please comment。(光偷看油管而不发言,就不够道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