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直言同学的问题: |
送交者: 山西一号 2013年05月26日10:28:21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第一个来源在这里: http://baike.baidu.com/view/417293.htm --- 应该是对了吧?你可以到公安部网址查一查,看看有没有出入. 里面有这一段: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个来源是孙维的声明: 这个就不知道是否真实,作者说是孙维本人.估计没有人愿意冒充.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6431-1.shtml 她说在:"98年8月,公安14处宣布解除对我的嫌疑,他们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朱令中毒有关。" 这段话说明两件事情: 1. 在她被公安局放出来时候, 她仍然是嫌疑人. 2. 直到98年8月,嫌疑被解除. 解除的理由是:还是继续没有证据,而不是说一定不是她所为.就到今天,警察也只是说一定有人投毒,但是找不到证据. 象那个无罪释放证明就要明确地说:此人无罪,立即释放. 我希望你认真读一读原文,避免我引用时候,万一理解不好,错误引导你. 可千万不要再大略扫了一眼,就下一个结论.看仔细了,还可能理解错了.大略扫了一眼,错的时候肯定比对的时候多. 谢谢你提问题啊,希望我解答的还令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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