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的文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不文明 |
送交者: 云杉 2014年04月30日20:38:59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
正常情况下的文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不文明----从香港2岁小孩便溺街头说起
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人人理解并接受香港的“不可随地大小便”的法律条文。我相信,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里,这都是一条人尽认可的法律条文。还需要再多辩论吗?这个小孩的父母,在第一时间里,也是尊循着这条法律条文,找到了厕所并排队。他们此时是文明的,守法的。
随着排队的进行,小孩突然憋不住了。从当时的情况看,又不可能“插队”。”内急“,又不能马上正常地解决,这时“小孩大便”一事,就转换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一件事了。
他们敢在厕所里的地上解决小孩问题吗?他们不敢。因为全厕所的人 都会反对他们。会“嘘”他们。迫于厕所里人的压力,他们只好出来。本能地去一个受阻小的地方解决。因孩子忍不住了,此时他们已不可能再多费时间,到处走,到处找,只能就近,在极短的时间里处理。这些都是他们当时所遇到的“非正常情况”。
他们是知道不应随地大便的,所以小孩的母亲用手接着大便并把它放回袋子里,没有污染周围环境。此时此刻,这又是一个文明的行为。
回放“非正常情况下”的“非正常处理”-------
请问pifu1 女士,你说我“胡诌”。你有什么好办法,来解决此事? 前提是必需合情合理地付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从社会生活中来说,当人们落入了“非正常情况”下,出于不得已而不得不用相异于正常情况下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例子多多。不胜梅举。
比如:
1。英国足球明星小贝的孩子,香港当街小便被暴光;
2。运动员们集体在墙根下小便-----网络照片;
3。因为长时间堵车,车内人不得不纷纷出来解决自身生理问题,就在车内人的众目睽睽之下。。。。。。。
我们可不可以理解并宽容,当事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出于对自己生命保护的需求而做出的无奈之举----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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