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26日,中華民國政府軍事法庭在上海宣布其無罪,並被釋放回國。
國民黨政權在二戰結束後對於日軍駐中國最高司令長官崗村寧次大將的審判,其判決如下:
1949年1月26日,對岡村寧次宣判,判決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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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構成戰爭犯罪的條件是:在作戰期間,犯有恣意屠殺、強姦、搶劫,或陰謀策劃違反國際公法,以及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此為國際公法及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條所明確規定者。
本案被告於民國33年11月26日接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各會戰中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粵,松井石根、谷壽夫等在南京的大屠殺事件等,均系被告到任以前發生之事,與被告無涉(酒井隆、谷壽夫業經本庭判處死刑,先後執行在案)。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國即行瓦解,日軍陷於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閱時8月,所有散駐我國各地之日軍團鬥志消沉,鮮有進展。近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這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姦、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持侵略戰爭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分系敵軍總司令官,遂以戰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內雖駐紮江西蓮花、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行發生,然此由行為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准執行在案。此項散處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綜上論述,被告既無觸犯戰規、或其他違反國際公法之行為。應予諭知無罪,以期平允。
根據以上結論,按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3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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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了對根據地的歷次掃蕩,搞出了著名的“三光”政策,指揮了著名的1號作戰,這一切的罪惡最後在國民黨自己的法庭上都被忽視,判定了其無罪。大家一定要搞清楚,這是無罪而不是甚麼赦免,如果說國民黨只是赦免他,那麼情況還好很多,畢竟赦免只能赦免有罪的人。無罪則說明他的確不必要為哪些在中國他指揮下的日軍所犯下的罪行負任何的責任。
為什麼會這樣宣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