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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无知的和别有用心的
送交者: 55h55 2014月07月28日18:30:36 于 [军事天地]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ZT 长征真的是为了"北上抗日"吗SDUSA 于 2014-07-27 15:05:15
北上抗日是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工农红军坚定的政治理想。 早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第三天,中国共产党就发表宣言主张抗日,并在其后派遣杨靖宇等干部赴东北组织抗日。在红军长征出发前3个月,红7军团便作为抗日先遣队北上。长征路上,中国共产党虽身处逆境,仍坚定地站在了挽救民族危亡的第一线,及时地把军事上的战略转移和政治上的战略转变紧密联系起来,把红军长征前进的大方向与建立抗日的前进阵地联系在一起。



但蒋介石那厮实行“攘外必先安内”及“不抵抗政策”。 他先让东三省,再让华北与华东。 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先后与日本侵略者签订了“淞沪停战协定”(1932年5月)、“塘沽停战协定”(1933年五月)、及“何梅协定”(1935年6月)。 这些丧权辱国的协定使日本合法侵占了大半个中国。与此同时,蒋介石却调动其精锐大军对红军根据地进行疯狂的五次围剿。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工农红军只能花其主要的精力去反围剿。 就是蒋介石破坏民主发动内战给了日本侵略中国的机会与条件。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抗战打败了日本侵略者, 对全世界反法西斯斗争作出卓越的贡献。



=======附时间表======

1930年10月至1931年1月:第一次反围剿

1931年2月至1931年5月:第二次反围剿

1931年6月至1931年9月:第三次反围剿

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

1932年5月至1933年9月:第四次反围剿

1933年9月至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

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二万五千里长征

1937年7月7日:七七卢沟桥事变



=======附三协定======

淞沪停战协定

正文

1932年5月5日,中日双方代表签订《上海停战协定》。协定全文如下:

当事人



当事人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签署人

文字报道



文字报道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吉

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

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

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

见证人

依据国际联合大会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四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友邦代表驻华英国公使蓝普森驻华美国公使詹森驻华法国公使韦礼德驻华意国代办使事伯爵齐亚诺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国军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日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地段(二)。双方订明:万国体育场东北约一英里许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军队使用地段之内。

地段(三)。双方订明:曹家寨及三友织布厂不在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

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塘沽停战协定

(日方代表为冈村宁次少将,我方代表为熊斌将军。)协定共五条如次:

一、中国军即撤退在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位,尔后不越该线前进,亦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见“冀热察边境形势图”)

二、日本军为确悉第一项实行之情形,可用飞机或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应予以保护及便利。

三、日军确认中国已撤至第一项规定之线时,不再超越该线追击,且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规定之线以北及以东地域内治安之维持,由中国警察机关任之。

五、本协定签字后即发生效力。[1]

根据协定,在长城以南设置100公里的「非武装地带」,中国军队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
地区,尔后也不能越过该线;日本军队则可用飞机或其它方法施以侦察,中国方面应加保护并予以各种便利;长城线以南的上述地区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
任之。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军感情之武力团体。



何梅协定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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