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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無知的和別有用心的
送交者: 55h55 2014月07月28日18:30:36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ZT 長征真的是為了"北上抗日"嗎SDUSA 於 2014-07-27 15:05:15
北上抗日是九一八事變後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工農紅軍堅定的政治理想。 早在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的第三天,中國共產黨就發表宣言主張抗日,並在其後派遣楊靖宇等幹部赴東北組織抗日。在紅軍長征出發前3個月,紅7軍團便作為抗日先遣隊北上。長征路上,中國共產黨雖身處逆境,仍堅定地站在了挽救民族危亡的第一線,及時地把軍事上的戰略轉移和政治上的戰略轉變緊密聯繫起來,把紅軍長征前進的大方向與建立抗日的前進陣地聯繫在一起。



但蔣介石那廝實行“攘外必先安內”及“不抵抗政策”。 他先讓東三省,再讓華北與華東。 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先後與日本侵略者簽訂了“淞滬停戰協定”(1932年5月)、“塘沽停戰協定”(1933年五月)、及“何梅協定”(1935年6月)。 這些喪權辱國的協定使日本合法侵占了大半個中國。與此同時,蔣介石卻調動其精銳大軍對紅軍根據地進行瘋狂的五次圍剿。在這種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工農紅軍只能花其主要的精力去反圍剿。 就是蔣介石破壞民主發動內戰給了日本侵略中國的機會與條件。



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經過八年艱苦抗戰打敗了日本侵略者, 對全世界反法西斯鬥爭作出卓越的貢獻。



=======附時間表======

1930年10月至1931年1月:第一次反圍剿

1931年2月至1931年5月:第二次反圍剿

1931年6月至1931年9月:第三次反圍剿

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變

1932年5月至1933年9月:第四次反圍剿

1933年9月至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圍剿

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二萬五千里長征

1937年7月7日:七七盧溝橋事變



=======附三協定======

淞滬停戰協定

正文

1932年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簽訂《上海停戰協定》。協定全文如下:

當事人



當事人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內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幹部隊可暫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此項地方,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列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或中、日、英三文間發生有不同意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



簽署人

文字報道



文字報道

外交次長郭泰祺

陸軍中將戴戟

陸軍中將黃強

陸軍中將植田謙吉

特命全權公使重光葵

海軍少將鳴田繁太郎

陸軍少將田代皖一郎

見證人

依據國際聯合大會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友邦代表駐華英國公使藍普森駐華美國公使詹森駐華法國公使韋禮德駐華意國代辦使事伯爵齊亞諾

附件第一號

本協定第二條規定之中國軍隊地位如下:查照附連上海區郵政地圖(比例尺十五萬分之一)由安亭鎮正南蘇州河岸之一點起,向北沿安亭鎮東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橋,由此北過小浜至沙頭東四基羅米突之一點,再由此向西北至揚子江邊之滸浦口,並包括滸浦口在內。

附件第二號

本協定第三條所規定之地方如下:

此項地方在附連四地圖各別標誌為甲、乙、丙、丁,並稱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雙方訂明:(一)吳淞鎮不在此地段之內;(二)日方不干涉淞滬鐵路暨該路工廠之運用。

地段(二)。雙方訂明:萬國體育場東北約一英里許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軍隊使用地段之內。

地段(三)。雙方訂明:曹家寨及三友織布廠不在此地段之內。

地段(四)。雙方訂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東面通至該墓之路在內。

關於此項地方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軍隊向上列地方之撤退,於本協定生效後一星期內開始,關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

依照第四條所設之共同委員會,對於撤退時不能移去之殘疾病人或受傷牲畜,採取必要辦法,以資照料,並辦理其日後之撤退事宜,此項人畜,連同必需之醫藥人員,得遺留原地,由中國當局給予保護。

附件第三號

共同委員會以委員十二人組織之。中國及日本兩政府暨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3月4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與會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駐華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為委員。該會委員依照委員會之

決定,得隨時任用認為必要數之助理員。所有關於程序事宜,由委員會斟酌辦理。

該委員會之決定,以過半數行之。主席有投票取決權。主席由委員會內與會友邦代表委員中選舉之。

委員會依照其決定,以其認為最善之方法,監視本協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條之履行;並對於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有任何疏懈時,有促使注意之權。



塘沽停戰協定

(日方代表為岡村寧次少將,我方代表為熊斌將軍。)協定共五條如次:

一、中國軍即撤退在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位,爾後不越該線前進,亦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見“冀熱察邊境形勢圖”)

二、日本軍為確悉第一項實行之情形,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應予以保護及便利。

三、日軍確認中國已撤至第一項規定之線時,不再超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規定之線以北及以東地域內治安之維持,由中國警察機關任之。

五、本協定簽字後即發生效力。[1]

根據協定,在長城以南設置100公里的「非武裝地帶」,中國軍隊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
地區,爾後也不能越過該線;日本軍隊則可用飛機或其它方法施以偵察,中國方面應加保護並予以各種便利;長城線以南的上述地區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
任之。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軍感情之武力團體。



何梅協定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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