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就修訂逃犯條例提質疑】
葉劉淑儀(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新民黨及匯賢智庫主席,曾任香港政府保安局局長,在主權移交前於港英政府出任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是香港歷史上首位出掌紀律部門的女性 )
就立法會法律顧問就修訂《逃犯條例》,向政府提出多項質疑並要求澄清。我認為,法律顧問有責任向政府提出問題,而且他們提出的問題合理。就像處理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法律顧問一樣有提出質詢,這是他們盡忠職守的表現,相信保安局與律政司應在條例草案委員會上回答。
對於法律顧問指,香港政府在96年訂定《逃犯條例》時,當時保安科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並指日後會制定另一套適用於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又要求解釋為何現時會採用修訂《逃犯條例》去處理與內地之間的引渡安排,而非草擬另一條全新的法例。
我想解釋當年有關條例的立法背景,《逃犯條例》是回歸前,即96年通過,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計劃將英國法律本地化,決定將哪些英國法律本地化,回歸前港英政府提出逃犯條例草案,當時因英方沒有時間與北京當局討論回歸後的安排,因此當時的草案不包括中國任何一部分,包括澳門和台灣。
到回歸後,98年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因張子強案,立法會知悉我們正式與北京當局磋商如何訂定雙向的移交逃犯協議,但這些協議通常也需要幾年時間才可達成,當年港府與北京當局磋商條例,始終未能取得很大的進展,因為兩地法制很不同,如香港沒有死刑,因此後來一直未有足夠時間完成協議。
到今時今日要處理台灣陳同佳案,保安局有迫切需要修例,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第2條,將涵蓋面包括台灣、澳門及中國大陸。因條例只針對逃犯,即離開犯案地方不再回去,而不是經常穿梭澳門、台灣、內地的在港商人或其他人士,因此影響極少人。我們樂見保安局找到另一個方法,得到北京同意,以單項處理方法,處理陳同佳案和其他逃犯窩藏在香港未能移交的問題。
保安局已表明死刑不移交,判刑期起碼達3年或以上,亦要由中央政府提出,不是下級政府如鄉、鎮、市提出就可以被移交,因此有適當的人權保障。如果用目前的附屬法例方法處理,就趕不及在陳同佳預期在今年10月獲釋前處理,因此最理想的方法是陳同佳出獄前可以完成修例,可以按法例將他移交台灣。
另外,就法律顧問所指,草案提出的移交逃犯安排,毋須經立法會審議,當局要澄清政府將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我認為,是次逃犯條例修訂,是經立法會討論,立法會有足夠把關角色。加上涉嫌人士可就特首提出移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或就各項合理理由,如年齡、健康等因素,提出反對,因此對人權的保障是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