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際公約沒有對國家“不法行為”造成外國公民傷害適用的賠償標準做出規定,但無疑,緬甸政府要承擔怎樣的國家責任,該由中緬兩國協商確定,它最終也需由中國政府同意。
據報道,中緬正就緬甸戰機越境傷害中國公民事件緊急磋商,消息人士稱,緬方代表提出,向每名遇害者的家屬賠償7萬元人民幣。緬方有人指出,在果敢地區,發生傷亡事件的最高賠償為2萬。
“賠償7萬元”的消息甫出,激起中國輿論的強烈反彈。若這確切無疑,那它對無辜遇難的中國村民來說,顯然不合適。有的人主張,應參照國際民航失事的標準做出賠償;也有人主張,應該按中國的相關民事制度賠償……那就眼下看,緬方究竟該奉行怎樣的標準、通過怎樣的機製做出賠償呢?
這就需要先對這起事件做定性:它是一起國際公法事件,其責任主體是緬甸政府這個國際法主體。所以,它不是一起涉外的民事案件,不能直接適用中國國內法,跟民航失事賠償也不是一個法律關係。緬甸政府應對此承擔國際公法制度下的“國家責任”;應該由中國政府來追究這一責任,中國公民則無需在中緬兩國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追究緬甸政府責任。
要看到,所謂“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對其“不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承擔“國家責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賠償。賠償不僅包括具體的經濟賠償,還包括國家主動宣布損害行為違法、做出道歉等等。
就目前看,包括2001年聯合國通過的《國家對不法行為的責任的條款草案》在內的國際公約,都沒有對國家“不法行為”造成外國公民傷害適用怎樣的賠償標準做出規定。緬甸政府要承擔怎樣的國家責任,也該由中緬兩國協商確定;它最終也需要由中國政府同意,而非由緬甸一方說了算。
此前有些可資參考的賠償案例,如1987年兩伊戰爭中,伊拉克戰機擊中美國軍艦斯塔克號,造成37死、21傷。最終在2011年美伊兩國商定,由伊拉克建立了400萬美元基金用於賠償此事及海灣戰爭中的人質。還有,1999年美國導彈“誤炸”中國駐前南聯盟大使館,美國對中方3名死者、27名傷者做出450萬美元的賠償,而館舍損失另計為2800萬美元。據中國前外長李肇星披露,這賠償數字是中國外交人員據理力爭“談出來”的。
同理,緬甸軍機越境傷害我國平民,必須承擔國家責任,也該由中國政府通過外交渠道替中國公民“維權”;至於賠償標準,雖然沒有統一的國際法規定,但可參照之前案例的賠償標準,參考幣值匯率等因素,這也需要由中國外交人員“談出來”,而不是由緬甸單方面說個數值。而在此節點上,對中國外交部的努力,民眾也該有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