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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維和部隊不是“聯合國軍”
送交者: 一劍破天 2024年10月16日21:54:21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隨着以色列和真主黨全面開戰,聯合國維和部隊成了熱門話題。很多朋友也由此聯想到當年的聯合國軍,並將他們混為一談。但事實上,這兩支隊伍是從根本上就不一樣的軍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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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在1947年做出決議,要求朝鮮半島在1948年通過選舉產生一個政府,實現半島的獨立和統一。由於蘇美的分歧南北各自選出了自己的政府,朝鮮半島反而在事實上分裂了。

  註: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舉行選舉時未允許聯合國“朝鮮委員會”參與監督,故而聯合認定大韓民國為半島的合法政府。

  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眼見韓國節節敗退,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82號、83號決議要求朝鮮停火併撤回38線以北。朝鮮政府拒絕後,安理會又通過了第84號決議(蘇聯未參與投票)。授權聯合國會員國以武力方式支持並實現82號、83號決議,所以這支部隊就是為行使武力而生。

  美國根據此決議組建了由21個國家組成了“聯合國軍”(有5國只派出了醫療救護隊),該決議由於推出草率以及安理會成員各自的心懷鬼胎留下了隱患。

  決議明確將這支部隊的指揮權賦予了美國,“請美國指派此項部隊之司令”。但沒有規定聯合國大會或者安理會對其有管轄權,只是要求“美國將聯合司令部所採行動斟酌向安全理事會具報”。除此之外,決議還允許聯合國軍與北朝鮮軍隊作戰時使用聯合國旗幟。

  這就讓聯合國軍可以合法打着聯合國的旗號,但聯合國又管理、指揮不了這支部隊。除此之外,決議沒有規定這支部隊及其任務的存續時間,也沒有規定解散程序,更沒約束限製成員國的進出,導致了更尷尬的事。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3390號決議“呼籲解散聯合國軍”,美國沒有正面回應(默認拒絕)。由於前面所說的缺陷,聯合國除了吐槽之外,只能默認聯合國軍繼續合法存在並打着聯合國的旗幟活動(聯合國軍的主要理由是朝鮮和韓國未簽訂停戰和平協議,仍處於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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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這個軍事組織由18個國家(一半是發達國家,德國在2024年8月加入)的軍隊組成,主力是美韓軍隊,管理和指揮由美方負責。不僅其戰鬥力不容小覷,其強大的後援能力更讓人不能小覷。

  聯合國維和部隊是在1956年“蘇伊士危機”時組建的,聯合國吸取了組建聯合國軍的經驗教訓做了兩大改進。

  首先,明確將維和部隊的組織、領導、指揮權歸屬聯合國(聯合國秘書長擔任維和部隊最高長官)。其次,每次委派維和部隊執行任務時會明確授權時間,授權時間的縮短或延長由安理會控制決定(如剛將駐黎巴嫩維和部隊的任務授權延長至2025年8月31日)。

  但是維和部隊身上仍然有諸多缺陷和不足。

  首先,維和部隊的組織比較渙散。

  維和部隊的兵源不是由聯合國主動招募,而是基於各成員國的“捐兵”,不允許士兵以個人名義入伍維和部隊。這就導致聯合國雖然握有領導、指揮權,但在事實上並不能完全控制維和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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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聯合國下達命令和指揮時,就必須考慮捐兵國意見。即便是在任務執行中,捐兵國要求調回本國官兵,聯合國也無法強制否決。例如,1983年因遭受汽車炸彈襲擊(死亡241人),美國政府就將駐黎巴嫩維和美軍全部撤回。

  這種隱形的雙重指揮,也導致聯合國難以有效管理麾下的維和部隊。例如至今為止,聯合國正式受理的維和部隊成員性侵平民案件就高達幾百起(其中很多涉及未成年少女)。

  其次,高昂的維和支出正在拖累聯合國。

  成員國的“捐兵”並不免費,聯合國會支付每人每月1000美元的酬勞。除此之外執行任務時租地、營防建設、裝備保養維護、駐軍日常給養等等也需要大把花錢。再加上無法避免的腐敗、維和任務的日益繁重,也讓維和部隊支出整體上呈現快速攀升的態勢。

  註:由於支付高額“軍餉”,維和部隊人員主要來自第三世界國家(尤其是非洲)。除了高收入的吸引,“剋扣軍餉”這種悠久技能也讓很多第三世界政府熱衷捐兵,這也會降低維和部隊戰鬥力、敗壞軍紀。

  2001年聯合國維和費用達到30億美金,最近公布的2021年度費用上漲到65.68億美金 …… 花銷快速增長的同時,資金來源卻呈現萎縮態勢。

  維和部隊的資金來源,規則上由聯合國各成員國的按照相關比例分攤(大致為大國、發達國家多攤,目前中美排在前兩名)。由於聯合國缺乏收繳相關費用的強制手段,一些國家因不滿聯合國的臃腫、低效、腐敗、政策的不認同等問題,常會以拖欠會費的方式表達態度或者倒逼改革。這就讓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吞金大戶維和部隊愈發拮据。

  最後,聯合國對維和部隊的設定並不匹配複雜的國際環境,正在束縛自己的手腳。聯合國在成立維和部隊之初就定下了三原則,中立性、非強制性和非武裝性。

  中立性是指維和部隊在執行任務期間必須嚴守中立,不得加入或偏袒衝突各方中的任意一方。除救助平民、給予基本人道主義援助(如醫療)外,維和部隊也不能給予衝突各方任何資金、物資、技術等方法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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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武裝性是指維和部隊除非自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脅,不得主動使用武力(基本不會裝備重武器)。而且使用武力的力度,也不能超出保護自身安全的範疇(有些類似各國法律的有限自衛原則)。

  非強制性是指維和部隊的進駐、執行任務除需獲取聯合國及安理會授權外,還需獲取衝突各方政府同意(無政府狀態除外)。一旦相關政府提出撤軍要求,維和部隊需結束任務退出。

  註:需要強制時,聯合國會授權成員國組織軍隊武力介入(類似之前的聯合國軍),如1991年海灣戰爭、1993年抓捕索馬里地方武裝頭目艾迪德。

  最近以色列就基於這個原則要求維和部隊撤離,但是聯合國相關規定並未約定衝突方提出要求後的應答時效,加上維和部隊未駐紮在以色列的領土上,所以整體上是拒絕以色列要求的(撤離了個別駐地過於危險的維和隊伍)。

  由上可以看出聯合國將維和部隊定位為以中立身份監督相關停火、和平協議的執行,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平民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和人道主義救護。並不是以武力去強制實現停火或履行停戰、和平協議。

  這種自縛手腳就讓維和部隊非常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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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年來以色列頻繁指責駐黎維和部隊,不僅沒有依據1701號決議督促真主黨武裝停止敵對行為、撤離黎南部(包括解除武裝),還默許他們對以色列發動攻擊。

  根據駐黎維和部隊的報告,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駐黎聯合部隊在其行動區43次發現未經許可的武器(反坦克炮、加農跑、火箭發射器等)投射;2月21日至6月20日,17次發現未經許可的武器投射(相關數據來源於聯合國官網) …… 但結論都是“在解決武裝團體的武裝方面沒有取得進展”。

  看上去維和部隊自證了以色列的指責,但是維和部隊本就沒能力執行。這些未經許可的武力行為,維和部隊發現了又能如何?對方不搭理維和部隊,維和部隊能使用武力強驅或者俘繳麼?

  從聯合國對維和部隊的基本要求可以看出,答案是不能。而且對於以色列的主動攻擊行為,維和部隊只作出最低烈度的回應,也旁證了這一點。這也是駐黎維和部隊在黎駐紮四十多年也無法實現地區和平的原因之一。

  而這種自縛不僅極大降低了維和部隊執行任務的效率,也抬升了執行維和任務的成本。這種惡性循環讓衝突方、聯合國部分成員國對維和部隊的信任越來愈低,進而導致完成維和任務愈發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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