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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喇嘛“中間道路”之我見
送交者: 益多 2006年07月30日16:18:34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環球時報》文章:達賴喇嘛“中間道路”之我見

   近年來,十四世達賴喇嘛在諸多場合反覆宣稱,不再尋求“西藏獨立”,而改行“中間道路”,這一主張只是要求在中國憲法框架內,在西藏及其他藏區實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並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西藏獨特的傳統文化、宗教和生態環境,也才真正有利於中國的統一和團結。

   他在今年“3·10”講話(註:1959年3月10日,達賴集團發動全面武裝叛亂,敗後逃亡國外,後將這一天定為所謂“西藏起義日”。)中又稱,“讓西藏民族能夠真正當家作主,享有名副其實的自治是我唯一的願望,而這一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是做了明確規定的,是可以實現的”。粗聽這些話,似乎達賴已經放棄了“西藏獨立”,是真心真意為西藏人民謀福祉。但是,當我們探究“中間道路”出爐的始末,再將“中間道路”同中國憲法作一點簡單對照,卻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中間道路”出爐的始末

   讓我們先看看歷史。達賴在1959年逃亡印度後,長期公開主張“西藏獨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後第一次出面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聲言“要恢復1950年中國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獨立地位”。此後他在每年的“3·10”講話和各種聲明中一直聲稱要爭取“西藏獨立”。達賴在國外成立了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國憲法”(後改為“流亡藏人憲法”),在尼泊爾重組叛亂武裝對西藏邊境進行多年武裝襲擾,以“組織武裝,打回西藏”為名,與印度軍方、美國中情局聯合成立“印藏特種邊境部隊”。此外,又在一些國家設立駐外“辦事處”,成立了“西藏青年大會”、“西藏全國民主黨”、“西藏婦女協會”等團體,這些組織在國外從事了大量“西藏獨立”的活動。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國內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印度、美國等與中國關係改善,減少了對達賴的公開支持。達賴及其追隨者受到國際社會的冷落,經濟上捉襟見肘,內部矛盾加劇,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不得不改變調門,主動向中央政府表示“願意放棄西藏獨立回國”。1987年,達賴在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發表演講,提出“西藏和平五點方案”,1988年又謀求到法國斯特拉斯堡歐洲議會演講,遭到拒絕後改為在議會大廳散發演講稿,提出“七點新建議”(以下簡稱“五點”、“七點”)。以這兩次講話為標誌,正式提出“中間道路”主張。這兩次講話也是迄今達賴方面有關“中間道路”的內容最集中、最具“權威性”的版本。

   達賴篡改歷史,無視現實,有悖中國憲法

   恰恰是這“五點”、“七點”以及達賴方面這些年對“五點”、“七點”的相關闡釋,背離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內容比比皆是,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然而,達賴在“五點”中聲稱,“人民解放軍於1949年進入西藏時,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1995年在“3·10”聲明中又說“當今的現實是,西藏是一個處於殖民統治之下的被占領國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問題”研討會上揚言,“佛教是從印度傳到西藏,此外還有許多重要的文化影響。因此我毫無疑問地認為印度比中國更有理由稱擁有西藏主權。”近幾年達賴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說,這個問題可以交給歷史學家去討論,現在可以不談過去,只談將來。

   眾所周知,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中央政府一直對西藏行使着無可爭辯的、有效的主權管轄。元朝時中央設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及西藏地區軍政事務,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徵收賦稅、駐紮軍隊、任命官員,並將元朝刑法、曆法頒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轄。清朝時,藏傳佛教格魯派五世達賴和五世班禪分別受到順治和康熙皇帝冊封,從此,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確立下來,聲望日隆。此後歷世達賴、班禪均由中國中央政府冊封,遂成定製。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本人的認定、坐床也是經當時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批準的。各國政府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不僅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中國與各國發展雙邊關係的重要政治基礎。我們看到,達賴先則公開否認西藏自古是中國一部分,後則聲言“現在可以不談這個問題”,看似作出“讓步”,實際上是把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和涉及國家主權的政治原則說成是可以存而不論的歷史學術問題。中央政府如果默認這種說法,也就等於默認“西藏是1949年後被中國占領的國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麼從法律上講,所謂“西藏問題”就不一定是中國內部的問題,而可能是所謂“殖民地問題”,而按照國際法,“殖民地”是有權在未來通過行使“民族自決權”實現主權獨立的。達賴的前後兩種說法,都否認中國對西藏一直擁有主權的歷史事實,也與中國憲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離”的原則相違背。對這樣重大的問題,中央政府當然是不會容忍半點含糊的。明眼人也會從達賴的新說法中看出另一層意思,就是為有朝一日在自認為形勢有利時重新公開打出“西藏獨立”的旗號埋下伏筆。

  二是圖謀否定和推翻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的西藏現行政治制度。《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條文毫無疑問完全適用於西藏。達賴反其道而行之,屢屢攻擊“現在中國實行的自治並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張,西藏應按“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並且“自治權”應當比台灣和香港、澳門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點”中“設計”道,“西藏政府應設立於拉薩,應該有一個經民選的行政長官、一個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和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2005年11月達賴在美國再次稱,“防務和外交將交付中央政府,因為藏人在這方面沒有經驗,但教育、經濟、環境、宗教等應由藏人負責並負有全權。”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已經在西藏實行幾十年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統統不算數,統統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這一套與他近年來經常掛在嘴上的“在中國憲法框架內”怎麼可能相容呢?其實,中央政府2004年發表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就已明確指出,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壞和改變西藏現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為都是同中國憲法和法律背道而馳。

   眾所周知,“一國兩制”是指在中國範圍內,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舊西藏歷史上從來沒有存在過什麼資本主義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達賴流亡國外之後,在其“西藏流亡憲法”中仍明確規定實行“政教合一制度”,達賴是政教領袖,擁有對“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務的最後決定權。“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倫”(註:即所謂內閣總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廈地方政府,噶廈內設四個噶倫,達賴集團逃亡國外後沿襲了這一制度和名稱)也由高層喇嘛擔任。如果由這樣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國兩制”,除了恢復舊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還能搞出別的什麼來呢?

   所謂“大藏族自治區”沒有任何依據

   三是謀求歷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區”。《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線的劃分、名稱的組成,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請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併”。然而達賴方面卻堅持要將所有藏族聚居區合併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區”,總面積約占全國領土的四分之一。對中國藏族歷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傳統的衛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區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肅甘南、四川阿壩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區)、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樹、四川甘孜、雲南迪慶、西藏昌都等地區)三區,相應設立了三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分別進行治理,成為此後西藏和其他藏區行政區劃的基礎。明朝基本沿襲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傳佛教格魯派宗教領袖五世達賴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權,以後在原有行政區劃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劃分了西藏與甘、青、川、滇等周邊行政區域的界線。也就是說,西藏以外這些藏族聚居區從未歸西藏地方政府管轄,所謂“大藏族自治區”沒有任何歷史依據。(未完待續)

   近幾年,達賴也不得不承認原西藏地方政府從來沒有統治過今天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其他藏區,但又以“藏族人分散在不同的漢族省份中,難以保持藏族的民族特性與文化”為由,要“建立一個所有藏族人都生活在其中的藏族實體”。

   人所共知,中國各民族經過長期的交往,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分布特點。一個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區域,而一個行政區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這種狀況是歷史上自然形成的,也是中國民族關係的一大特點和優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區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點,特別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較密切的聯繫,又在語言、習俗等方面存在差異,各有特色。與此同時,不同區域的藏族與當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交往非常頻繁,特別是經濟聯繫非常緊密。新中國成立後,除西藏自治區外,還在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藏族聚居區成立了8個藏族自治州、1個藏族羌族自治州、1個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個藏族自治縣,在有的藏族自治州中還建立有其他民族的自治縣。這種行政區劃既充分照顧到民族分布的歷史特點,又着眼於今後的發展,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的結合,有利於各民族在祖國大家庭中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由此可見,所謂“大藏族自治區”的主張既沒有歷史和現實的依據,也完全違背我國民族發展的規律。如果中國55個少數民族都按民族成分來成立統一的自治地方,勢必嚴重影響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繁榮發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紛爭和社會混亂,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統一。人們很難看出“大藏族自治區”與“保護藏族特性”有多少關係,卻不難看出這一主張背後為未來“西藏獨立”做鋪墊的政治用意。
  
   對民族區域自治任意曲解

   四是對民族區域自治任意曲解。達賴去年底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根據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西藏享有特殊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西藏流亡政府”現任“首席噶倫”桑東近日也稱,“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但中國政府目前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缺乏公平性,這不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似乎達賴方面對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贊成的,只是希望對法律規定的各項自治權利予以真正落實。

   那麼達賴方面到底要求落實什麼“權利”呢?筆者舉兩個例子。一個例子是關於西藏的軍事防務問題。達賴在“五點”中提出,“只有中共軍隊的完全撤退才能開始真正的和解過程”,在“七點”中又說,“應該召開地區性的和平會議,以確保西藏的非軍事化”。達賴方面近期委託香港某教授起草了《在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框架內實現西藏“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仍設想“將西藏定為和平區,不得部署軍隊”。眾所周知,一個國家在自己領土範圍內駐軍,不僅是國防安全的需要,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從自己固有領土上撤出軍隊,將領土交給國際會議討論並變成國際“和平區”,這是世界上任何堅持國家主權和尊嚴的政府都不能同意的,更何況是今天的中國。由此也可看出,達賴所謂“高度自治”下國防由中央政府管,本來也只是一句空話。

   另一個例子是關於西藏其他民族的權利問題。《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而達賴卻在“五點”中強調,必須“停止向西藏移民,並使移民入藏的漢人回到中國”。桑東在去年的講話中再次聲稱,“整個藏人居住區要由藏人自己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漢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樣,不應以任何形式約束我們的權利。”對中國國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達賴所謂“大藏族自治區”範圍內,特別是青藏高原邊緣地帶,歷史上就是中國各民族頻繁遷徙交往的大舞台,經過千百年來交往融合,這裡形成了藏、漢、回、蒙古等多民族交錯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各民族都是這片土地的主人。達賴要讓這片廣大地區的數以百萬計的其他民族遷離故土,或淪為“寄居”的身份,這不僅完全違背《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而且透露出一種信息,即達賴方面如果真有一天在西藏掌權,將實行某種民族歧視和民族清洗政策。二十世紀中,這一政策在一些國家造成何等嚴重的生靈塗炭的後果,達賴作為一個有着豐富國際閱歷的政治人物,對此應當並不陌生。

   達賴“中間道路”的核心內容仍然是“五點”、“七點”

   分析了以上幾點,相信任何有頭腦的人不難看出,達賴一方面聲稱“在中國憲法框架內”尋求辦法,另一方面又固守違反《憲法》原則的種種主張不放。這只能說明,他所謂“憲法框架”只是一個幌子,他所要求的“真正的自治”同“西藏獨立”之間只有一層窗戶紙的間隔,一捅就破。正因為如此,達賴提出“五點”、“七點”後,中央政府當即明確指出,該建議沒有從根本上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西藏獨立不行,半獨立不行,變相獨立也不行。連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1987年也曾明確表示,“美國並沒有支持達賴最近提出的要使西藏成為一個和平區的五點建議,這是因為這一建議背後的基本想法是要搞西藏獨立”。其實,達賴方面自己更是心知肚明。他們自己主辦的《西藏通訊》2004年刊登過一篇署名文章,其中有一段文字很有意思,“主張獨立的活動分子認為,五點和平建議和斯特拉斯堡建議是一種背叛,這是因為他們沒有仔細閱讀字裡行間背後的含義。假如真的有那樣的環境,其效果與真正的獨立沒有差別。”

   有的朋友曾經問筆者,“五點”、“七點”是達賴20年前講過的話,也許當時環境下受外國人影響多一些,現在“中間道路”的內容已經不是這些了吧。可惜的是,筆者看到“西藏流亡政府外交與新聞關係部”2005年6月發表的《中間道路宣傳手冊》上寫明的“中間道路”要點,與“五點”、“七點”如出一轍,並無改變。手冊還特別強調,斯特拉斯堡建議是由達賴喇嘛提出,經民主程序確定的,也就是說,是改不得的。桑東2005年在印度菩提伽耶對國內出境參加法會的藏民也強調,“所有這一切工作的根基應該是1987達賴陛下提出的‘五點和平建議’和1988年發表的‘斯特拉斯堡七點新建議’,這是我們的綱領性政治指南。”

倒是達賴提出“五點”、“七點”是受外國人影響一點都沒錯。1987年6月,美國眾議院提出一個所謂“西藏人權問題修正案”,此案是西方議會在上世紀80年代利用“西藏問題”搞的第一個針對中國的決議。當年9月,達賴即假宗教活動為由訪問美國,9月21日在美國國會人權小組會上發表了上述“西藏五點和平方案”的講話。有消息稱,這份講話實際上是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一些人幫助達賴起草的,其基調與剛剛提出的“西藏人權問題修正案”完全一致。美國學者戈爾斯坦在其著作《龍與雪獅》中就此指出,達蘭薩拉(註:“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的“新攻勢”,是流亡藏人高級領導人和其“朋友們”,在倫敦、紐約和華盛頓召開幾次會議“策劃的一個戰略”,“這份建議是給西方聽眾聽的,而不是給中國人的。”

   幾年前筆者曾與達賴方面一位卸任的“官員”相遇,對方提到1987年拿到達賴擬在美國國會發表的講話稿後在內部討論的情況,當時就有人提出,把西藏建成“和平區”、“緩衝國”是當年英國人就提出過的建議,連當時的清朝皇帝都沒有同意,現在更不可能實現。該“官員”說,當時他們都被西方勢力重新插手“西藏問題”高興得沖昏了頭腦,沒有人能聽得進去。

   達賴應對其“中間道路”做徹底反思

   其實,達賴本人對“中間道路”的態度也是隨着形勢變化而不斷變化的。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蘇聯、東歐發生劇變。1990年9月達賴對荷蘭記者說,“蘇聯的變化,給西藏獲得自由帶來了新的契機、新的希望,給了我們以新的勇氣和力量。”1991年4月他在美國國會舉辦的歡迎會上說,如果北京方面不理睬他此前提出的“建議”,他將收回“建議”轉而“要求西藏的完全獨立”。1991年10月他在美國耶魯大學演講時稱,“正如同波羅的海三國人民成功地重獲自由,我相信西藏的同胞不久後也將如此。我們在被占領的四十二年之中無時無刻不在決心達成這個目標”,“因此斯特拉斯堡聲明很明顯的無法再發揮作用,所以我最近宣布不再遵循那些條件。”1993年,達賴更宣布不與“不穩定的中國政府”接觸,並中斷了與中央接觸的既定渠道。近些年,全世界都看到中國政局持續穩定、經濟快速發展,達賴方面又轉換調門,重新提出要與中央政府接觸,但是在2003年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又表示,“如果兩三年內談判沒有結果,我就很難向年輕人解釋我的‘中間道路’比要求獨立更加有效”,“如果我的方法失敗了,這些年輕人就有權拿起火炬,要求獨立”,明顯帶有煽動、威脅的味道。達賴在不同時間、甚至在同一時間發出的不同信號,往往使人很難對其真實意圖作出判斷。

   “中間道路”原本是主張摒棄偏見,不走極端,凡事把握好“度”。但人們看到,達賴的主張只有“中間道路”之名而並無其實。自1987年以來已經過去近二十年,雖然中央對“中間道路”早已明確態度,但達賴始終還是捨不得放棄實質上還是“西藏獨立”的種種主張,總是試圖以一些詞語上的變化,同中央討價還價。筆者認為,歷史已經證明,這條路是無法走得通的。我們藏族《薩迦格言》說得好:“終究辦不到的事情,不要去妄想;消化不了的食物,不要去貪食”,“傻瓜走上了邪路,因為他是傻瓜,聰明人走上了邪路,就該尋找原因”。如果十四世達賴喇嘛真有與中央政府改善關係的誠意,首先要對西藏的政治現實有一個客觀認識,並在此基礎上對自己的政治主張有一個徹底反思,真正而不是口頭上放棄“西藏獨立”,這樣才能取信於世人,在有生之年做些對西藏有益的事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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