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網友對美國警察毆打我外交官的留言,大部分人對此事持支持態度,我覺得有必要說說了。不管郁伯仁是否對錯,在外面執行機密任務或吃喝嫖賭,被美國警察正義或非正義追殺,是否是偽自由派說的紈絝、平時為非作歹的、缺少教養的富二代子弟,我要說的是,看的人心眼要擺正。
如果事發地點距離領事館近,那麼就是領事館附近的美國片警,他們不會不知道中國領事館的地點。如果距離很遠,警察不在自己的管區,誤闖領事館,有可能;但這麼長的距離,三輛警車不能讓郁伯仁停車是不可能的。也許你善良的會這樣想,美國警察是出於好心,擔心萬一他是個恐怖分子,扛着炸藥,被追得無他路可走,而闖進中國使館,當然要衝進去實行職責了。不要假如、以為、想象,這和美國人的專業、職業習慣來說,絕對不可能。
錯誤在於中國門衛,在於這個時候,沒有成功阻止尾隨的美國警察魚貫而入!!!大家美國電影看過吧,美國公民或間諜在最後往往孤注一擲,往自己的領事館猛撲狂奔,女主角的發梢就是在隨後的壞蛋的手指上飄,他們是怎麼對待的?這個時候,美國領事館的陸戰隊員在裡面焦急地等,只要她一隻腳趾踏上領事館的門線,他們立馬衝上來,用槍管指着壞蛋的腦袋大聲吆喝:離開!他們才不管衝進來的美國人在外面開無牌照的車子或吃喝嫖賭呢!先救下來再說。
因此,郁伯仁的事一件有兩個方面,兩個方面的性質有天壤之別,這一點不會因為事件的先後順序而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的第十條:“館舍和住宅不得侵犯 。一、領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當局未經領事館長、派遣國使館館長,或以上兩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壞,並防止擾亂領事館的安寧和損害領事館的尊嚴。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也適用於領事官員的住宅。”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7年我國加入該公約)的規定,領事代表(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代理人以及名譽須事和其他領事館人員)也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權低於外交人員。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41條第一項規定: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決執行者不在此理。該公約於該條的第二、三項和第42條規定了對領事人員在刑事管轄方面的其他優遇。” 的規定,當郁伯仁駕駛的車輛開進總領館車庫內時,並且已經表明了身份,這件事的性質就變了,美國警察違反了上述兩個法律文件。
所以我要說,一個國家不可能因為某國外交官違章駕駛而要求另一個國家賠禮道歉,一個國家不可能不因為本國使領館被武裝警察擅自闖入還施暴而不要求那個國家道歉。
這件事除非自己放棄,否則美國是硬不起來的,因為美國外交官在外國,滴滴答答甚至更嚴重的事情比誰都不會少。
美國警察“誤闖”中國領事館,很“正常”,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智商也就那麼高。為美國人叫好的中國人,也正常,他們平時的委屈太多了,正好有人幫他們出頭吆喝。
但法律就是法律,領土就是領土;一雙美軍的軍靴踏上中國領土,這個大是大非分不出,爹媽白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