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北約國家:波蘭、立陶宛、愛沙尼亞和拉脫維亞聯合宣布:因為對周邊局勢感到擔憂(大毛:喵喵喵?),所以計劃退出禁止使用人員殺傷地雷的《渥太華條約》。波蘭國防部長、立陶宛國防部、愛沙尼亞國防部長和拉脫維亞國防部長四人就退出《渥太華條約》的計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他們目前受到與之接壤的俄羅斯和白俄羅斯的威脅正在逐步增強,面對這種情況,他們必須加強防禦能力,特別是在俄羅斯發動對烏克蘭的攻擊之後,顯然會對歐洲其他國家造成巨大威脅。1997年9月17日,國際地雷大會在挪威奧斯陸舉行。會議通過了《關于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同年12月3日,121個國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渥太華簽署了這一公約,因此該公約又稱《渥太華禁雷公約》。公約在得到45個國家批准後於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已有155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其中只有126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殺傷人員地雷不能區分士兵和平民,常常會使其受害者死亡或嚴重致殘。這種地雷相對廉價、體積小且易於使用,它們造成了無法估量的痛苦,並給全球很多國家的社會和經濟造成破壞。許多國家和組織都認為減少殺傷人員地雷對平民所造成影響的早期努力並沒有解決 這些武器所導致的人道問題。 遵守該《公約》的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決不使用、發展、生產、儲存或轉讓殺傷人員地雷”或者幫助任何人這樣做。它們還必須在既定時間內銷毀儲存中或雷區內的現有殺傷人員地雷。為發展排雷和銷毀地雷的技術以及進行這些方面的人員訓練可以保留少量殺傷人員地雷。 將殺傷人員地雷布設在地面或附近,並設計成“在人員出現、接近或接觸時引爆”。換句話說,該公約禁止使用由其它彈藥改裝而成的,用作殺傷人員地雷的“臨時”裝置。(1)反坦克地雷或反車輛地雷(受1980年聯合國《常規武器公約》和國際人道法一般規則的調整);(2)附着在反車輛地雷上以防止地雷被排除的“防排裝置”;(3)只能由戰鬥員手動觸發的,而無法“在人員出現、接近或接觸時 ”引爆的“指令起爆 ”彈藥。 至遲在該《公約》對一締約國生效後4年內,必須銷毀其所儲存的殺傷人員地雷。必須在該公約生效後10年內銷毀雷區內布設的所有殺傷人員地雷。該締約國應盡力查明雷區,並標明雷區的周邊界線, 加以監視,並用圍欄或其它方式保護起來,以確保阻止平民進入,直至雷區內的殺傷人員地雷已被全部銷毀。如果一個締約國無法在10年內銷毀已布設的地雷,可以向一屆締約國會議提出請求延長其完成銷毀的期限,並協助其履行這一義務。 《公約》規定那些有能力的締約國應為排雷、警惕地雷項目以及地雷受害者的治療與康復提供援助。受地雷影響的締約國有權尋求和接受此類直接來自《公約》其它締約國的援助,並通過聯合國、各種區域性或國內組織、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各組成部分以及非政府組織獲得此類援助。這些規定是對締約國針對其本國公民(包括殘疾人、遇難者家屬和手地雷影響的社區)的義務所做的補充。《公約》裡有多種相關措施來約束締約國,例如締約國須每年向聯合國秘書長匯報下列情況:所採取的國家實施措施、所有庫存的殺傷人員地雷、雷區、為訓練目的所保留的地雷、 銷毀地雷和為防止平民進入雷區所採取的各種措施。為促進排雷,各締約國還必須提供有關其過去所生產地雷的詳細技術信息。各締約國還可自願提供與其實施公約工作相關的信息,例如受害者援助方面的情況。如果質疑一個締約國的遵約狀況,可以通過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澄清請求。如有必要,可就此事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會議能夠決定強行派出一個實情調查團,該調查團在締約國的相關領土內可逗留長達14天。基於實情調查團所提交的報告,締約國會議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建議採取補救行動或法律措施。不過迄今為止上述情況還沒有發生過,各締約國還是主要通過合作的方法處理了相關問題。由於《公約》已經生效,希望遵守該公約的締約國必須向該《公約》的保存者——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加入書。該國在留存其加入書後6個月,《公約》對其具有拘束力。《公約》還要求政府採取國內法律和行政措施 (包括刑事制裁),來確保其所管轄或控制的人在其領土範圍內遵守《公約》條款。這可能涉及到通過刑事立法的問題。該《公約》還要求向武裝部隊發布行政命令,並且相應改進軍事條令。 8.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的締約國能否同時加入1980年的聯合國《常規武器公約議定書二》?一個國家能夠同時加入這兩個公約,儘管《殺傷人員地雷公約》中更嚴格的條款將適用於其締約國。1980年聯合國《常規武器公約》的《議定書二》中包括了早期有關使用殺傷人員地雷的規則。該《議定書》於1996年5 月3 日進行了修正,規制所有類型的地雷使用,其中包括企圖摧毀坦克和其它車輛的地雷。它還規制餌雷、指令起爆彈藥和臨時爆炸裝置。《議定書》除對《殺傷人員地雷公約》未能涵蓋的武器加以規制外,還使得締約國能夠要求使用地雷的一方在敵對行為結束後將其清除。當與另一經修正的《議定書》締約國發生衝突時(無論此締約國是否為《殺傷人員地雷公約》的締約國),《議定書》中的此類條款均可得到援引。因此,鼓勵各國即遵守《殺傷人員地雷公約》也遵守經修正的《議定書二》。凡是上面簽署了條約的國家,目前已經遵照公約停止生產和銷售地雷產品,但是小海豚說句實話,這個條約畢竟是個君子協定,考驗的是國家信譽,可以說加入並批準的國家那可都是好學生!而未加入該公約的12個國家保留了“生產地雷的權利”,具體包括:大毛、鱉、老妹——這個不解釋,大國還需要解釋嗎?啊哈哈哈以及古巴、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緬甸、朝鮮、韓國、新加坡和越南。看看這幾個的位置也不難理解,畢竟大家不是歐洲那種歲月靜好天天的小日子國家各種簽約,恨不得把軍隊都取消合併呢!畢竟這地雷是最廉價的防禦武器,真打起來是能拖延時間救命的東西!看看俄烏戰場上多少次的機械化衝鋒在地雷和火炮打擊下煙消雲散!話說回來,這次幾個歐洲國家估計也是被大毛揍二毛給嚇到了,舉全歐美之力,二毛都被打成這樣,快要投降了,換成自己只可能更菜,這時候還當君子不用地雷那真是等着被收割呢!所以計劃退出也不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