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网友对美国警察殴打我外交官的留言,大部分人对此事持支持态度,我觉得有必要说说了。不管郁伯仁是否对错,在外面执行机密任务或吃喝嫖赌,被美国警察正义或非正义追杀,是否是伪自由派说的纨绔、平时为非作歹的、缺少教养的富二代子弟,我要说的是,看的人心眼要摆正。
如果事发地点距离领事馆近,那么就是领事馆附近的美国片警,他们不会不知道中国领事馆的地点。如果距离很远,警察不在自己的管区,误闯领事馆,有可能;但这么长的距离,三辆警车不能让郁伯仁停车是不可能的。也许你善良的会这样想,美国警察是出于好心,担心万一他是个恐怖分子,扛着炸药,被追得无他路可走,而闯进中国使馆,当然要冲进去实行职责了。不要假如、以为、想象,这和美国人的专业、职业习惯来说,绝对不可能。
错误在于中国门卫,在于这个时候,没有成功阻止尾随的美国警察鱼贯而入!!!大家美国电影看过吧,美国公民或间谍在最后往往孤注一掷,往自己的领事馆猛扑狂奔,女主角的发梢就是在随后的坏蛋的手指上飘,他们是怎么对待的?这个时候,美国领事馆的陆战队员在里面焦急地等,只要她一只脚趾踏上领事馆的门线,他们立马冲上来,用枪管指着坏蛋的脑袋大声吆喝:离开!他们才不管冲进来的美国人在外面开无牌照的车子或吃喝嫖赌呢!先救下来再说。
因此,郁伯仁的事一件有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的性质有天壤之别,这一点不会因为事件的先后顺序而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第十条:“馆舍和住宅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当局未经领事馆长、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以上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坏,并防止扰乱领事馆的安宁和损害领事馆的尊严。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理。该公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的规定,当郁伯仁驾驶的车辆开进总领馆车库内时,并且已经表明了身份,这件事的性质就变了,美国警察违反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
所以我要说,一个国家不可能因为某国外交官违章驾驶而要求另一个国家赔礼道歉,一个国家不可能不因为本国使领馆被武装警察擅自闯入还施暴而不要求那个国家道歉。
这件事除非自己放弃,否则美国是硬不起来的,因为美国外交官在外国,滴滴答答甚至更严重的事情比谁都不会少。
美国警察“误闯”中国领事馆,很“正常”,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智商也就那么高。为美国人叫好的中国人,也正常,他们平时的委屈太多了,正好有人帮他们出头吆喝。
但法律就是法律,领土就是领土;一双美军的军靴踏上中国领土,这个大是大非分不出,爹妈白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