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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於全院士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送交者: 南泥灣 2006年05月12日15:35:19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2006年3月26日,西安交大司履生教授在新雨絲發表《就魏於全院士發表假論文問題致中國科學院的公開信》,公開舉報中科院院士魏於全發表在國內學術刊物《中華腫瘤雜誌》和國際學術刊物《自然·醫學》(NatureMedicine)的兩篇論文涉嫌“學術造假”,在網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目前對於科技界學風道德建設滑坡的批評日漸增多,這是近年來少有的實名舉報,雙方都是腫瘤免疫學領域有一定聲望的資深專家,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台先後報道,這一事件一下子就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現任四川大學副校長的魏於全院士,1983年畢業於華西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專業,1996年獲日本京都大學醫學院博士學位。1997年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是“十五”“863”生物與農業技術領域生物工程技術主題專家組組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負責人,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生物治療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關於魏於全院士發表論文是否作假留待有關人士鑑定,本人就魏於全院士在華西醫院開展的生物治療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談談看法。

據人民日報報道:“川大華西醫院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在評價魏於全成果時,這位負責人還說,在華西醫院,腫瘤生物治療這幾年發展得很快。剛開始時只有十幾張床位,現在是140張床位。老百姓非常歡迎。所以,應該到病房裡了解一下這些年來腫瘤的治癒率、好轉率,看看魏院士的方法是不是延長了患者的生命,是不是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質量。”

生物治療病人包括生物藥品、生物疫苗和基因治療方案的應用。據我所知,目前中國應該也還沒有哪一個基因 vaccine方案得到國家批准。如果川大華西醫院的一位負責人所說的屬實,那麼魏於全給病人治療進行生物治療就牽涉到兩方面的倫理和法律問題:國家有無批准?病人是否知情?

1.國家是否批准?

魏於全的主要研究結果是用異種內皮細胞接種長腫瘤的小老鼠,可以縮小腫瘤。如果給病人治療進行生物治療,必然使用異種細胞,這屬於生物製劑範疇,是藥品的一種。

按2001年人大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研製新藥,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藥證書。”

這個規定明確表明凡是應用於人體的藥品必須經過批准。新藥報批和批准過程包括(1)臨床試驗批號,可以在批準的實驗單位應用;順利的話需要2-4年(2)新藥證書,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藥,這個過程也需要2-5年。

據我所知,新藥證書包括一類新藥和二類新藥,一類新藥指國內外從未有過的新藥,報批嚴格且指標多。二類新藥指國外已有,中國獨立研製,報批相對容易。遺憾的是,魏於全給病人治療進行生物治療使用異種內皮細胞,既沒有臨床批號更沒有新藥證書。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完全屬於假藥。

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病人是否知情?
根據自2002年頒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病人有知情權。
“ 研製新藥,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申報人應當在經依法認定的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並將該臨床試驗機構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應當事先告知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真實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如果是國家批准之下進行臨床試驗,是不應該對病人收費的,還應該對病人有一定的補償。可以肯定的是:魏於全院士是不會把他用沒有批號的假藥這一實情告訴病人的。

3.該當何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人大於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魏於全院士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那麼這個罪有多重?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罪有多重取決於銷售金額的大小,從他1996年拿了兩年日本的論文博士回來算起,10年,從開始的80張床位到現在150張床位,平均120張。按75%的入住率,平均病人住院30天。應該有120ґ75%ґ12ґ10=10800人,平均每個病人的住院費算3萬元,那麼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

還有數罪併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其他關於魏於全院士的指控暫時擱置。

4.評論:
一般的生物治療多是生物製劑的應用,白介素II、干擾素、促紅細胞素、促白細胞素等,這是用細菌或細胞生產與人體內完全相同基因產物,由於藥品是蛋白質,很快會被肌體講解,一旦發現有問題,可以隨時停止。即便是LAK細胞治療也用本人的自體細胞,白介素II處理後再回輸病人,免疫反應少或無。

但魏於全院士用不是人的細胞給腫瘤病人應用,風險就異乎尋常的大,而且引起的免疫翻印反應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可以引起很大的免疫反應,大量的例如器官移植和輸血反應。

非法行醫是大家公認的不法行為,但利用合法身份做非法治療同樣是違法犯罪。像魏於全這樣,把一些所謂的"先進治療"應用於患者, 明知故犯的,無異於高科技的謀財害命,遠遠超出“有組織無紀律的範疇”。

魏於全院士違法犯罪十年,不僅沒有人追究,反而步步高升,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魏於全院士自稱養了幾萬隻老鼠做試驗,實際上一萬來個腫瘤病人也成了魏於全院士試驗白老鼠。唯一的差別是:腫瘤病人還得付錢讓人在自己身上做白老鼠試驗,真可憐!

希望醫生和患者知道珍惜生命,誰來管管魏於全院士利用合法身份做非法治療?救救可憐的腫瘤病人!


20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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