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安省50號法案是對中醫針灸專業的歧視? |
送交者: 栗其成 2006年12月21日15:50:43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為什麼說安省50號法案是對中醫針灸專業的歧視? 50號法案在第18條中規定:八個衛生專業(手足病、脊椎指壓、按摩、護士、身心康復、物理療法、牙醫以及戒毒治療)的從業人員得“在其從業範圍內,按照其行業標準,以實施針灸為目的而行皮下穿刺,不受規管行為(即所謂controlled act)限制”。此外,據曾代表全加中醫藥針灸協會同政府衛生局交涉的律師解釋,西醫師的權利絕不稍遜於這八個衛生專業,其可以做針灸,是自不待言的。 這裡的關鍵詞語,是“以實施針灸為目的”。順便提一下,在50號法案的全部二十項條款中,acupuncture一詞共出現過七次,其中六次倒是在這個第18條下面。 如果沒有“以實施針灸為目的”一語,而只說“皮下穿刺”,那么正如某些“分析人士”所指出,它“是西醫中已經存在的一種醫療手段”。而實施這種醫療手段的權利,也早已經由其各自法規被授予那些衛生專業了;如果那些衛生專業只是要繼續做他們現在已在做着的“針刺”,他們並沒有必要涉足中醫專業立法。也就是說,第18條的這些規定,本來毫無必要寫進中醫立法的法案。 50號法案之所以擬出一個份量如此之重的第18條,就是為了使那些衛生專業可以向消費者和保險公司聲稱:我們所做的針刺,就是中醫所做的針灸。也就是說,法案一旦通過,那些衛生專業就可以公開合法地冒名頂替,剽竊中醫針灸了。 嚴格地說,如果安省當政的政客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士只是不相信中醫針灸的療效,那還不能說是對中醫針灸的歧視。任何人都有權不相信某種治療的療效,有了病也不要那種治療。而這個第18條則恰恰表明,有幾個所謂主流衛生專業對中醫針灸的療效心知肚明,知道靠其本專業的治法,達不到中醫針灸的療效,因此才意圖以魚目混珠。至於這些“不學而能”、只知皮下穿而不知經絡的人是否會使“針灸”經其手而導致無療效或更糟的結果,他們並不在乎,因為一切惡名自然都由acupuncture來承擔。等到他們壞了acupuncture的名聲,他們再來呼籲廢除中醫針灸,就成了順理成章、水流就下的易事。這就是50號法案第18條的禍心所在。 針對第18條這個明白如火的不合理規定,安省爭取公平立法大聯盟提出“同一專業、同一標準”,即要求凡是準備做中醫針灸的人士,應當學習中醫針灸的學說,經過訓練和考核方可從業。 反對“同一專業、同一標準”要求的人士中,有所謂“如果硬性要求這些非中醫的針灸從業人員重新按照中醫的標準進行培訓、考試,甚至學習中醫,則可以認為是對這些行業的歧視,搶了這些行業的生計”之說(見2006年12月15日《倫敦大眾時報》第6版『安省中醫立法之爭的焦點』一文),這究竟是何所指呢? 是指有誰硬要西醫針刺者學習中醫針灸嗎?這是無地放矢:根本沒有人要求西醫針刺者學習中醫針灸。 是指某些將要做中醫針灸者應當被允許不學不考而能從業嗎?任何人都知道:這就是對中醫針灸專業的歧視。任何人都知道:在加拿大,在安省,沒有一個衛生專業能容忍其他衛生專業來把自己看作次等專業,或不用學就可以做的。 至於說中醫界要求“同一專業、同一標準”“則可以認為是對這些行業的歧視,搶了這些行業的生計”,如同說拒絕小偷把手伸進自己的口袋就是對小偷的歧視,搶了小偷的生計一樣荒謬可笑。 說到此,筆者想問一下那些自稱研究過50號法案而舉手擁護的安省中醫界人士:你們可曾認真地看過第18條以及與其相關的安省衛生管理法等法規?看懂了嗎? 如果我說你們沒有看懂那些條文,你們定會不服氣。但如果你們說真看懂了,筆者就不得不正色提醒你們:接受第18條,即意味着接受喪權辱業。你們若果真是學過中醫、有過正當傳授的,就應該想到:不可以欺師滅祖。 北宋覆亡後,有詩人路過淪陷的汴梁,作詩痛罵誤國的權臣: “空嗟覆鼎誤前朝,骨朽人間罵未銷;夜月池台王傅宅,春風楊柳太師橋。” 為了一身一時的風光榮華而不惜毀敗中醫專業,取“笑罵由人笑罵,好‘官’我自為之”的無恥態度,豈不知此等罵名是會傳諸天下後世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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