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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算新型受賄
送交者: 安安心心 2007年07月08日00:00:00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新華網/ 最高法、最高檢8日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下發《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中國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此間法律專家表示,最高司法機關出台《意見》對接中央紀委《若干規定》,是國家司法與黨內禁令的有機結合,將進一步有力打擊市場經濟條件下更為隱蔽的新類型權錢交易腐敗行為。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曾指出,近幾年來,各級紀檢機關在辦案實踐中發現,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案件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特點。違紀違法者的手法不斷翻新,形式變化多樣,更具隱蔽性。由“公開”轉為“私下”、由“直接”變為“間接”、由“現貨”變為“期權”。

這使得現有法律和黨規在適用上不夠明晰。有鑑於此,中共中央紀委發布《若干規定》,提出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以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等8種權錢交易形式,並認定這些違紀行為的具體政策界限。

而中國最高司法機關8日發布的《意見》則在嚴格把握“受賄的權錢交易本質”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上,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

這10種新類型受賄行為分別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收受乾股問題;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由請託人出資或者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名義收受出資或者“利潤”;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等行為,均應以受賄論處。

《意見》規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對於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等因素進行認定;對於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進行認定。

《意見》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本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國最高司法機關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賄賂行為,而且可以預見新的賄賂手段還會不斷出現,準確適用法律懲治各類受賄行為,關鍵在於把握兩點,一是受賄的權錢交易本質,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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