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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行: 浅谈医学实践中的权力和行为
送交者: 楚天行 2005年03月21日11:10:50 于 [新 大 陆] 发送悄悄话

浅谈医学实践中的权力和行为

楚天行

与其它自然科学不同,医学与人文领域有著极其紧密的关联。医学的发展和变化可以不同程度的影响到社会习俗,行为规范甚至伦理和法律。一个合格的医生,首先要对人文科学具有一定的造诣。这大概也就是医生中不乏文学,政治和艺术家的原因吧。

时至今日,社会对医生的这种要求已更加深入。人们已将临床诊疗过程从一个简单的生物学模式发展到社会-生物模式。在此过程中,医生不仅要关心和服从医学的规范,同时,还要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过去不被重视的行为,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因素。

在以往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而近年来对隐私权,知情权和自主权的要求则对此进行了挑战。以往在国内,如果你的病人患了绝症,通常是将其家属叫来谈话,告知病情。然后大家百般隐瞒,有些病人甚至到死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记得新概念英语也有一课,说由于医生不肯告知何时出院,一病人便假充家属成功获得这一信息。这些情况在现在美国是不允许的。对病人的知请,隐私权的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病人出现何种情况医生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如实的首先告诉病人,然后才是是亲属。同时,要尊重病人的隐私,有些情况,如性病等,即使是其配偶也应保密。另外,在治疗中,对于药物或手术的用处和可能的副作用医生应明确说明。在进行各项检查前(尤其是介入性检查)应明确交待该检查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以便病人能够从自己的角度进行考虑和决定。

病人的自主决定权也是近年来所强调的。记得在国内时,如在手术台上发现某一病变是恶性的,往往不须与病人探讨,在允许的条件下即行清扫手术。但在美国则需先关闭切口,苏醒病人,获得其同意后,改日重新麻醉,清扫。有些情况下,病人的这种自主权却给治疗带来了不便。如在大量失血性休克时,如病人因某种宗教的原因,拒绝输血。即使病人将面临死亡,医生也无权为其输血,只能用一些替代物,任其自然。有趣的是,胎儿在宫内时,其生命的决定权在母亲。如胎儿横位必须刨腹产而产妇因某种原因拒绝手术,那么,即使将有严重后果,医生也不能进行手术。但一旦婴儿落地后,如果发生严重情况,母亲拒绝治疗时,她就不能做主了。这时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在美国医生只能向病人提出病变情况,后果,而将决定权交给病人,如一个孕妇经羊水检查发现胎儿是21三体畸形,医生应告知孕妇该儿将出现什么异常,会有什么结果。如果你再好心的建议:这孩子将来是傻子,活不长,你流掉再怀一个吧。哈哈,你大概会有麻烦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个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条例,即当某人处于你病人的可能危害下,医生应通知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曾有一美国医生的病人在病中说要杀某某人,医生没有当回事,后来那病人出院后果然杀了那人,可伶他那医生后来也为此吃了官司。由于,有如此繁杂的条款,各项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比如说一个HIV阳行的病人是否要通知其性伴侣呢?按照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原则应为其保守秘密,但是,如果当确知这人在进行性行为过程时不采取保护手段(如戴避孕套),哪么医生有责任通知他/她所有的性伴侣。这样虽然违反隐私权但满足了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条例。看来,一旦当人权与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即使在美国,生存权也是放在第一位的。

安乐死一直是医学上一个不衰的话题。对于晚期绝症病人让其在极大的痛苦中多活时日与让其少受痛苦尽快结束生命,究竟何者更为人道一直莫衷一是。而且,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历史形像的医生,突然要肩负结束生命的使命,似乎也未被一些人所接受。并且在法律上也未被广泛认可。但从医生的角度看,某种情况下,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减少其痛苦实在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方式。因此,在美国行为医学的教课书上在谈到此问题是这样说的:提前结束生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医生可以采用某些'碰巧'能缩短病人生命的止痛剂以减少其痛苦。嘿嘿,各中的含义就靠大家自己领会了。

总之,随之医学的进步,呼吸机体外,循环,试管婴儿,体外受精。克隆技术等等长足的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道德,伦理,习俗和法律上的问题回不断的摆在医生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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