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加拿大不但是北美的比倫,同時也是全球兩個最大的,民主的,聯邦國家。
從國民的現實生活中,他們的自由量度並沒有什麼分別。在近代反恐的政治氣候壓
力之下,加拿大的自由量度反而要比美國高多哪。
從政法的角度上去分析,美國是一個“共和”體制立憲的國家,而加拿大卻是一個
“君主”立憲的國體。所以美國的政黨之中有“共和黨 - Republican”存在的法理,
而加拿大是沒有的。以法理的邏輯推論,“君主”體制是不能夠容許“共和”的存
在。因為“共和”的法理是賦予以“共和”為政治體制的每個國民同等的擁有這個
國家,它的法理剛好是跟加拿大的“君主”國家體制相違背的。故此,在加拿大這
個民主的國家,那麼維護人權的民族,那麼完善的政,法體制。它的憲法推理卻容
不下一個民間的團體成立和註冊一個以“共和”為他們的理念的政黨。那麼,加拿
大的“組黨”,“自由”和“人權”往那去了?加拿大不是一個先進,自由和民主
的國家嗎?
從哲理型思維的辯士角度,加拿大的政治邏輯是不可思議的。可是從法理的角度是
一個很簡單,直接的邏輯問題。法律和政治都同屬科學的範疇。因為法律和政治所
追求一致的結果是不會讓時間,人為的意願和環境影響的。好比數學中的(1+1= 2)那
麼一致的結果。以數學方程式來把這兩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對比是最合適的不過的。
因為數學和治,法同屬科學的範疇,它們有一個共同的推理邏輯精神。
美國“共和”體制的方程式好比(1+1= 2),而加拿大的“君主”體制方程式好比是
(5-2=3)。無論是美國的方程式,或者是加拿大的,它們的政治邏輯推理結果是不以
人為的意願和任何的因素所影響的。由於加拿大的“君主”體制方程式是不容許
“共和”的存在,所有加拿大這個民主的國家是沒有“共和黨”的。先進和民主的
加拿大國民,政治家和學者都明白和必須專重政治這個科學的政治邏輯的精神。因
為“君主”體制的“君主”好比“共和”一樣,它本身就是一條在“君主立國”的
體制中最高的“法”。
對一個先進民族來說“法治”精神對於它的政府和人民專重“法律”是不可分開的。
這個民族不會因為“君主”體制方程式(5-2)的結果是“三”而不是美國的“二”的
結果而放棄現有以“君主”政治體制的“法治”精神。他們的“哲學家”和“政治
家”也不會以感性的口號煽動人民跑到街上去要求註冊“共和黨”的自由。以“哲
理”代替“法律”就是“無法”,這是一個很嚴重的治國問題。。
一個“君主”體制的國家是可以沒有“人權”的,可以沒有“自由”的,更加不能
夠有“共和”的存在。因為這是“法治”的科學精神推理的結果。
要解決這個“自由”,“人權”和“組黨”一系列的問題,在政治學和法理方面,
加拿大走上“共和”,把立憲權從英國“君主”體制的女皇的權力之下轉回加拿大
人民的手上是最好的方案。
基於這個法理加拿大的總理 Trudeau在1980年,在專重當時的法律之下,通過了全
國公投 “Referendum”後,依據“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英國北美法”並於
1982年從英國的女皇Queen Elizabeth II 把立憲權轉回加拿大人民的手上。為加拿
大走上“共和”完善了法律的第一步,把加拿大的擁有權還給了加拿大人民,開始
了艱辛的“民主”立憲的程序。在這個廢舊憲和立新憲的程序上,也為Qeubec省創
造了分裂和獨立的法律依據(請參考 Workshop #2 --- 中國[共和]和美國[共和]的
安危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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