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輔警案看陪審制 |
| 送交者: penseur 2021年03月20日09:56:4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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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輔警案看陪審制度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江蘇90後輔警因敲詐勒索被判13年有期徒刑,追繳贓款300萬,罰款500萬引發了輿論一邊倒的關注。許多民眾根據內心的自然正義質疑該一審判決的公正性。人們在問,判決是否體現了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法官是否有濫用裁判權之嫌? 在制度上是否有制衡法官濫用職權的辦法? 其實,防止法官濫用職權的制度是有的。這就是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開始實行的陪審制度。陪審制(jury trial;jury system)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 英美法的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不採用集體陪審團,由個別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混合庭審理案件。陪審員以個人名義參與審理、裁決、而不是以陪審團名義集體介入庭審活動。 英美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作為事實審理者,獨立於庭審程序。在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中,陪審員作為審判組織成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並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按多數原則確定最後的判決和裁定。也可以說,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員有着完全與職業法官相同的權力。 陪審員由中等智識程度,無犯罪記錄,非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普通人中隨機遴選出來,主要就是為了最大限度體現普羅大眾的價值判斷。 我國基本上採用大陸法的陪審員制度。我國憲法曾對人民審判員的制度作出規定,但1982年的憲法又予以取消。 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對於人民陪審制度以法律形式做了規定。其中規定,對於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子,或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審案子,可有人民陪審員參加。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 可見,根據該法,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是有着和法官同等的地位的。法律為陪審制確立了基本原則和框架,如能以國家憲法的名義對這一制度予以確定,無疑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一大提升。 在具體案例中,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陪審員的意見應該代表了公眾的價值判斷,對於法律的適用也會產生影響。所以,過於嚴格區分法律與事實問題,然後決定由誰來作出判斷是沒有必要的。 本案一審,被告人是可以申請採取陪審制度。雖然陪審員主要是參與犯罪事實的認定,如輔警收受他人財物,是屬於敲詐勒索,還是身體受侵害而由侵權方自願提供的物質、精神賠償;是屬於不當得利還是醫療,工傷補償;陪審員和體制內的法官,從自己的生活經驗、社會角色、心理良知出發,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從而形成最終的法律適用。陪審員的介入,從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了法官暗箱操作,曲解法條,作出與大眾認知迥然不同的裁判。 由於法律規定二審不適用陪審員制度,所以該案要想通過陪審制度來推翻一審判決已無途徑。只能通過二審來改變。好在這一案例已經引起全社會關注,等於社會輿論已經承當了部分人民陪審員的職責,作出評判,二審法院對此應該不會掉以輕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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