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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放放了抓
送交者: 2U2M 2009月03月17日11:32:1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你这长舌妇就一草包,完全是畜牲样。5000 于 2009-03-06 17:43:16
台湾法律是一张民主牌的大便纸-------致法务部长王清峰的公开信
法务部部长王清峰女士:
从电视上看到你冠冕堂皇的谈话:"台湾经过20年的民主法治的洗礼,经过两次的政党轮替,大家心中都已经有一把尺,台湾人没有这么不堪,我们的制度也没有这么不好,如果有不好,我们不敢说我们十全十美,但是有不好的,我们绝对愿意来改,来检讨,来改进。不要在国际上来抹黑我们的司法制度,不要来抹黑我们台湾。"
听完你的话,我真的为你害臊。
你是读法律专业的,你生活在台湾,你是台湾法务部门的主管,你不可能对台湾司法界的腐败和黑暗全然无知,从1993年到今天我与台湾司法部门扯了长达15年的诉讼官司,我从没看到你所歌颂的台湾的司法制度,相反我所见到的是一个不需要陈水扁去抹黑,就比陈水扁所经历的更为黑暗的台湾司法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
你不是说“绝对愿意来改”,我希望你不要自食其言,我期待你的答复和“改” 的行动。
1993年,我因为从事民主运动被中共警方追捕,迫不得已我乘渔船逃到台湾寻求政治庇护.在我的想象中,台湾应该是你所歌颂的那样一个有人权有法制的地方,但是15年马拉松诉讼的事实告诉我; 台湾法律充其量是一张民主牌大便纸:
1993年7月26日我乘渔船逃往台湾,当我
所乘渔船接近台湾岛时,被台湾保安警察第七纵队台中中队的缉私艇包围。警察
上了我们的渔船后,我向一个小头目表明我的真实身份,并希望他尽快送我到负责处理政治避难案件的相关部门。但是,因我在船上劝阻保七台中中队员警廖荣万侮辱一个女船民,廖荣万伙同员警,江美印,詹正松,刘元盛,张志斌几次对我进行毒打。当我告诉他们的小队长谢义扬和中队长张则诚,要求他们制止员警对大陆船民的侮辱打骂时,他们拒不理睬,还要举手打我,并且威胁:“打你们的事今后你就不要再提了,如果再提会影响你避护。”
次日,一个根本不当班的员警张沧基拿打大陆船民玩开心,我质问他,他便把我拉到他们的办公楼外用棍子对我毒打,在追打过程中,我被打下石台,脚骨当时摔断。当时有电视监视器,和与我同船的大陆船民在场。
1993年8月3日、4日两日内凶手张沧基在其中队长张则诚和副中队长
林水得的带领下,带著礼物三次到关押我的新竹大陆人民处理中心来看望我,以可付给我一大笔钱为条件,要求我编造自己摔伤的谎言,被我拒绝了。
随后, 保七督察员王茂升,吴启德向我道歉, 而且当即开除了凶手张沧基并以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
当时,台湾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陈传宗就此案传讯过我一次, 我是原告,检察官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将我关进一铁房间。
在法庭, 我问检察官陈传宗:” 你 是传讯我?还是强制拘传?”
他回答: ”传讯.”
我问他:”既然是传讯你为什么关押我?”
他说:” 你违犯了《国安法》非法入境,所以──
我说∶“即使我违反了《国安法》,也应履行法律手续拘留或逮
捕,但你不履行法律手续随便强制拘传告诉人,这明显已侵犯了我
的合法权利,更何况我现在已被联合国确认政治难民身份,根据国际难民公约:因政治庇护非法入境的不得视为非法入境, 我不存在违犯台湾《国安法》的问题。我希望你就此做出答复。”
他无话可说,临了答复下次开庭答复。而至今15年过去了, 他没给我任何答复。

1994四年7月13日,在案件发生近一年时,我在瑞典收到台湾新竹地
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一个灭绝人性的伤害案,
经陈传宗检察官一侦察,竟然黑白颠倒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凶手张沧基在检察官审问时说∶他从没打过我,而是我抢了他的警棍要逃跑
,他在追捕我的过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
这种很难自圆其说的伪供,只要检察官稍做调查,便会露出马脚。
第一,如果是我抢了他的警棍要逃跑,他在追捕我的过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 那他应该受到奖励,为什么他反而被开除? 如果是我抢了他的警棍要逃跑, 并且还控告他伤害罪这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但是至今台湾没有任何部门控告我的”犯罪”,甚至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这不是荒唐么?
第二,从张沧基打我和大陆船民,到拉出办公楼,以及我握住张沧基的
棍子和他讲理,整个过程全有当时在场大陆船民和保七台中中队办公楼前的监视录像证实。我要求检察官保全当时的监视录像, 亲自传讯当时在场的大陆船民, 他拒不理睬。
第三, 为了开拓罪责,检察官拿出一张台中沙鹿光田综合医院539714号病历大夫的证明, 证明我身上无伤, 所以可以证实凶手张沧基从没打我 。
我要求检察官提供这个大夫的真实姓名, 因为从没有如此一个大夫为我检查过, 但是检察官拒不告知。
我不得不以伪证罪对539714号病历大夫, 提出告诉。
539714号病历大夫完全承认他从没有为我检查过, 他的证明是根据X光师, 而X光师承认他从没有为我检查过伤, 只为我的脚拍了x光。
到此为止,案件非常清楚,而由台湾高检署检察长刘景义和主任检察官钟革做出的复审,.仍一口咬定我没旁证;
我以渎职罪对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台湾高检署检察长刘景义和主任检察官钟革提出告发, 并要求依法重新审理我在台被伤害案, 但是八年过去了, 台湾检察机关置之不理。理由荒唐到极点, 根据台湾法律检察官陈传宗,刘景义和钟革侵害的是国家利益,所以只能由国家来追诉, 我作为被害人无权控告侵犯我合法权益的检察官。
请问这是在抹黑台湾么?
更为荒唐的是, 随后,我收到台中地检署检察官王文和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阅后,我简直是哭笑不得。王文和在《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中写道∶因为张沧基和尹进发生争执时姜美印等七人(指在缉私艇上打我的警察)他们都不在场,他们也否认打过尹进
,所以对这些人不起诉,由此把在缉私艇上打我的罪行全部掩盖掉了。
如果说陈传宗《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的作弊行为是卑鄙的话,而王文和的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的办案方式完全可以说是滑稽可笑,他不清楚控告什么,不询问原告,也不调查就敢以法律的名誉作出裁定,请问世界上还有哪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养活这种无耻到如此不负责任的白痴检察官?
如果你认为这是台湾最无耻的,那你就错了,在向台湾高检署上诉时我写到∶“望你们对王文和检察官进行精神司法鉴定,若非病因所致,我将以渎职罪、包庇罪对其提起诉讼。”
对检察官王文和如此无耻的渎职的行径,台湾高检署竟然发回台中地检署,让“补充侦察” 。在法律上只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可以”补充侦察”;而检察官王文和把我的告诉内容改成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那他们又去“补充侦察”什么呢?
然而, 更荒唐的是, 台湾高检署至今从没撤销王文和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随后,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杨玉珍却又给我寄来一个《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我在致台湾高检署的信函中写到∶“难道一个案件在台湾必须发两次不起诉
判决才有法律效力吗?”那么究竟哪一个有效,莫非依照有台湾特色的法律,我必须同时上诉两个《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么?
至今10年时光间过去了,台湾高检署没有任何答复。

而在这时(1995年),在美国的《北京之春》杂志上,发表了台湾政府陆委会陈正三科长的一封信,信中写道∶”尹进初抵台时即与保七总队台中分队某些员警起冲突,至跳落港口下方时,腿骨原在大陆受伤之旧疾复发而骨折。”
看到此文后,我立即给《北京之春》和陈正三写了一封信,严肃指出∶此文已严重构成
诽谤,立即做出更正,否则将以诽谤罪对作者提起诉讼。
可悲的是,由民运人士胡平王丹主天天谴责共产党控制言论自由的
《北京之春》和作者,至今拒不理睬。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以诽谤罪对陈正三和中华民国法人代表李登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诉。


1995年台北地方法院的传我 10月20日到庭,他们将审理我以诽谤罪自诉陈正 三和中华民国政府一案。我办理签证时,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的答复是∶因为我曾经非法入境台湾(指1993年 从中国大陆逃往台湾寻求政治庇护),所以不论以什厶身份我都不能入境。

就在我无法到庭, 法庭也没有向我询问一句话,李登辉拒绝到庭拒绝答辩的情况下, 台北地方法院仅仅依据被告陈正 三的陈述,裁定被告无罪, 理由是被告陈正 三依据的是台湾新竹地
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之理由。
我在给台湾高等法院的上诉书中写到:
1. 我在大陆囚禁期间被中共摧残瘫痪过,但我没有任何骨头断伤过,更不存在旧疾,所以也谈不上“旧疾复发”。即使在台湾被迫害致残的也是“脚”,并没伤及“腿”。
2. 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之理由是: 我抢了警棍要逃跑
,在追捕的过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和被告在《北京之春》诽谤我所诉毫无相同之处。
3. 被告在《北京之春》杂志上诽谤我的时候, 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还没有出来,被告陈正 三如何根据他的?
4. 法律是神圣的, 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法官没有向我询问一句话, 被告李登辉拒绝到庭,拒绝答辩, 公然藐视法庭,法官仅仅依据被告陈正 三的陈述裁定被告无罪, 这也能算作法庭和法律?
台湾高等法院给我的答复是: 因为我是名人所以被告陈正三可以随意评论, 对其他上诉事项竟然拒绝答复。
事实是:
1. 我至今也不是什么名人。
2. 台湾法律对诽谤罪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定义:以适当评论为限制。
根据上面所述理由我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以渎职罪提出告发, 至今九年过去了, 我也曾投诉台湾司法部,法务部, 监察院和媒体,无人理睬。

王清峰女士, 请你答复我:
你对台湾司法界的这种腐败和黑暗全然不知么?
这就是你所歌颂的台湾的司法制度么? 如果是一个检察官一个法院, 或许是个别现象, 而我面对的是十五年的台湾司法界,这种台湾司法界的腐败和黑暗还需要前总统陈水扁来抹黑么?
你不是说: ”但是有不好的,我们绝对愿意来改,来检讨,来改进。”
我用了十五年的耐心期待你的”来改,来检讨,来改进。” 你觉得时间是否还太短?
台湾前总统李登辉可以 公然藐视法庭, 台湾检察官,法官可以把台湾法律当作儿戏随心所欲的来玩弄,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没定罪就可以抓了放放了抓, 那么台湾普通百姓又在承受着什么样的法律待遇呢? 发生我这样的悲剧你会感到奇怪么?
台湾司法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难道不是一张挂着民主招牌的大便纸么?
中国流亡记者 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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