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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放放了抓
送交者: 2U2M 2009月03月17日11:32:1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你這長舌婦就一草包,完全是畜牲樣。5000 於 2009-03-06 17:43:16
台灣法律是一張民主牌的大便紙-------致法務部長王清峰的公開信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
從電視上看到你冠冕堂皇的談話:"台灣經過20年的民主法治的洗禮,經過兩次的政黨輪替,大家心中都已經有一把尺,台灣人沒有這麼不堪,我們的制度也沒有這麼不好,如果有不好,我們不敢說我們十全十美,但是有不好的,我們絕對願意來改,來檢討,來改進。不要在國際上來抹黑我們的司法制度,不要來抹黑我們台灣。"
聽完你的話,我真的為你害臊。
你是讀法律專業的,你生活在台灣,你是台灣法務部門的主管,你不可能對台灣司法界的腐敗和黑暗全然無知,從1993年到今天我與台灣司法部門扯了長達15年的訴訟官司,我從沒看到你所歌頌的台灣的司法制度,相反我所見到的是一個不需要陳水扁去抹黑,就比陳水扁所經歷的更為黑暗的台灣司法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員。
你不是說“絕對願意來改”,我希望你不要自食其言,我期待你的答覆和“改” 的行動。
1993年,我因為從事民主運動被中共警方追捕,迫不得已我乘漁船逃到台灣尋求政治庇護.在我的想象中,台灣應該是你所歌頌的那樣一個有人權有法制的地方,但是15年馬拉松訴訟的事實告訴我; 台灣法律充其量是一張民主牌大便紙:
1993年7月26日我乘漁船逃往台灣,當我
所乘漁船接近台灣島時,被台灣保安警察第七縱隊台中中隊的緝私艇包圍。警察
上了我們的漁船後,我向一個小頭目表明我的真實身份,並希望他儘快送我到負責處理政治避難案件的相關部門。但是,因我在船上勸阻保七台中中隊員警廖榮萬侮辱一個女船民,廖榮萬夥同員警,江美印,詹正松,劉元盛,張志斌幾次對我進行毒打。當我告訴他們的小隊長謝義揚和中隊長張則誠,要求他們制止員警對大陸船民的侮辱打罵時,他們拒不理睬,還要舉手打我,並且威脅:“打你們的事今後你就不要再提了,如果再提會影響你避護。”
次日,一個根本不當班的員警張滄基拿打大陸船民玩開心,我質問他,他便把我拉到他們的辦公樓外用棍子對我毒打,在追打過程中,我被打下石台,腳骨當時摔斷。當時有電視監視器,和與我同船的大陸船民在場。
1993年8月3日、4日兩日內兇手張滄基在其中隊長張則誠和副中隊長
林水得的帶領下,帶著禮物三次到關押我的新竹大陸人民處理中心來看望我,以可付給我一大筆錢為條件,要求我編造自己摔傷的謊言,被我拒絕了。
隨後, 保七督察員王茂升,吳啟德向我道歉, 而且當即開除了兇手張滄基並以傷害罪移送檢察機關。
當時,台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傳宗就此案傳訊過我一次, 我是原告,檢察官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將我關進一鐵房間。
在法庭, 我問檢察官陳傳宗:” 你 是傳訊我?還是強制拘傳?”
他回答: ”傳訊.”
我問他:”既然是傳訊你為什麼關押我?”
他說:” 你違犯了《國安法》非法入境,所以──
我說∶“即使我違反了《國安法》,也應履行法律手續拘留或逮
捕,但你不履行法律手續隨便強制拘傳告訴人,這明顯已侵犯了我
的合法權利,更何況我現在已被聯合國確認政治難民身份,根據國際難民公約:因政治庇護非法入境的不得視為非法入境, 我不存在違犯台灣《國安法》的問題。我希望你就此做出答覆。”
他無話可說,臨了答覆下次開庭答覆。而至今15年過去了, 他沒給我任何答覆。

1994四年7月13日,在案件發生近一年時,我在瑞典收到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一個滅絕人性的傷害案,
經陳傳宗檢察官一偵察,竟然黑白顛倒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
兇手張滄基在檢察官審問時說∶他從沒打過我,而是我搶了他的警棍要逃跑
,他在追捕我的過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
這種很難自圓其說的偽供,只要檢察官稍做調查,便會露出馬腳。
第一,如果是我搶了他的警棍要逃跑,他在追捕我的過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 那他應該受到獎勵,為什麼他反而被開除? 如果是我搶了他的警棍要逃跑, 並且還控告他傷害罪這是非常嚴重的犯罪,但是至今台灣沒有任何部門控告我的”犯罪”,甚至沒有任何”犯罪”記錄, 這不是荒唐麼?
第二,從張滄基打我和大陸船民,到拉出辦公樓,以及我握住張滄基的
棍子和他講理,整個過程全有當時在場大陸船民和保七台中中隊辦公樓前的監視錄像證實。我要求檢察官保全當時的監視錄像, 親自傳訊當時在場的大陸船民, 他拒不理睬。
第三, 為了開拓罪責,檢察官拿出一張台中沙鹿光田綜合醫院539714號病歷大夫的證明, 證明我身上無傷, 所以可以證實兇手張滄基從沒打我 。
我要求檢察官提供這個大夫的真實姓名, 因為從沒有如此一個大夫為我檢查過, 但是檢察官拒不告知。
我不得不以偽證罪對539714號病歷大夫, 提出告訴。
539714號病歷大夫完全承認他從沒有為我檢查過, 他的證明是根據X光師, 而X光師承認他從沒有為我檢查過傷, 只為我的腳拍了x光。
到此為止,案件非常清楚,而由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劉景義和主任檢察官鍾革做出的覆審,.仍一口咬定我沒旁證;
我以瀆職罪對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劉景義和主任檢察官鍾革提出告發, 並要求依法重新審理我在台被傷害案, 但是八年過去了, 台灣檢察機關置之不理。理由荒唐到極點, 根據台灣法律檢察官陳傳宗,劉景義和鍾革侵害的是國家利益,所以只能由國家來追訴, 我作為被害人無權控告侵犯我合法權益的檢察官。
請問這是在抹黑台灣麼?
更為荒唐的是, 隨後,我收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王文和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閱後,我簡直是哭笑不得。王文和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寫道∶因為張滄基和尹進發生爭執時姜美印等七人(指在緝私艇上打我的警察)他們都不在場,他們也否認打過尹進
,所以對這些人不起訴,由此把在緝私艇上打我的罪行全部掩蓋掉了。
如果說陳傳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的作弊行為是卑鄙的話,而王文和的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的辦案方式完全可以說是滑稽可笑,他不清楚控告什麼,不詢問原告,也不調查就敢以法律的名譽作出裁定,請問世界上還有哪一個國家的納稅人養活這種無恥到如此不負責任的白痴檢察官?
如果你認為這是台灣最無恥的,那你就錯了,在向台灣高檢署上訴時我寫到∶“望你們對王文和檢察官進行精神司法鑑定,若非病因所致,我將以瀆職罪、包庇罪對其提起訴訟。”
對檢察官王文和如此無恥的瀆職的行徑,台灣高檢署竟然發回台中地檢署,讓“補充偵察” 。在法律上只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可以”補充偵察”;而檢察官王文和把我的告訴內容改成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案件,那他們又去“補充偵察”什麼呢?
然而, 更荒唐的是, 台灣高檢署至今從沒撤銷王文和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隨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楊玉珍卻又給我寄來一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我在致台灣高檢署的信函中寫到∶“難道一個案件在台灣必須發兩次不起訴
判決才有法律效力嗎?”那麼究竟哪一個有效,莫非依照有台灣特色的法律,我必須同時上訴兩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麼?
至今10年時光間過去了,台灣高檢署沒有任何答覆。

而在這時(1995年),在美國的《北京之春》雜誌上,發表了台灣政府陸委會陳正三科長的一封信,信中寫道∶”尹進初抵台時即與保七總隊台中分隊某些員警起衝突,至跳落港口下方時,腿骨原在大陸受傷之舊疾復發而骨折。”
看到此文後,我立即給《北京之春》和陳正三寫了一封信,嚴肅指出∶此文已嚴重構成
誹謗,立即做出更正,否則將以誹謗罪對作者提起訴訟。
可悲的是,由民運人士胡平王丹主天天譴責共產黨控制言論自由的
《北京之春》和作者,至今拒不理睬。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以誹謗罪對陳正三和中華民國法人代表李登輝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


1995年台北地方法院的傳我 10月20日到庭,他們將審理我以誹謗罪自訴陳正 三和中華民國政府一案。我辦理簽證時,台灣出入境管理局的答覆是∶因為我曾經非法入境台灣(指1993年 從中國大陸逃往台灣尋求政治庇護),所以不論以什厶身份我都不能入境。

就在我無法到庭, 法庭也沒有向我詢問一句話,李登輝拒絕到庭拒絕答辯的情況下, 台北地方法院僅僅依據被告陳正 三的陳述,裁定被告無罪, 理由是被告陳正 三依據的是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
我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上訴書中寫到:
1. 我在大陸囚禁期間被中共摧殘癱瘓過,但我沒有任何骨頭斷傷過,更不存在舊疾,所以也談不上“舊疾復發”。即使在台灣被迫害致殘的也是“腳”,並沒傷及“腿”。
2.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是: 我搶了警棍要逃跑
,在追捕的過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和被告在《北京之春》誹謗我所訴毫無相同之處。
3. 被告在《北京之春》雜誌上誹謗我的時候,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還沒有出來,被告陳正 三如何根據他的?
4. 法律是神聖的, 法庭開庭審理案件, 法官沒有向我詢問一句話, 被告李登輝拒絕到庭,拒絕答辯, 公然藐視法庭,法官僅僅依據被告陳正 三的陳述裁定被告無罪, 這也能算作法庭和法律?
台灣高等法院給我的答覆是: 因為我是名人所以被告陳正三可以隨意評論, 對其他上訴事項竟然拒絕答覆。
事實是:
1. 我至今也不是什麼名人。
2. 台灣法律對誹謗罪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定義:以適當評論為限制。
根據上面所述理由我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以瀆職罪提出告發, 至今九年過去了, 我也曾投訴台灣司法部,法務部, 監察院和媒體,無人理睬。

王清峰女士, 請你答覆我:
你對台灣司法界的這種腐敗和黑暗全然不知麼?
這就是你所歌頌的台灣的司法制度麼? 如果是一個檢察官一個法院, 或許是個別現象, 而我面對的是十五年的台灣司法界,這種台灣司法界的腐敗和黑暗還需要前總統陳水扁來抹黑麼?
你不是說: ”但是有不好的,我們絕對願意來改,來檢討,來改進。”
我用了十五年的耐心期待你的”來改,來檢討,來改進。” 你覺得時間是否還太短?
台灣前總統李登輝可以 公然藐視法庭, 台灣檢察官,法官可以把台灣法律當作兒戲隨心所欲的來玩弄,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沒定罪就可以抓了放放了抓, 那麼台灣普通百姓又在承受着什麼樣的法律待遇呢? 發生我這樣的悲劇你會感到奇怪麼?
台灣司法法律的尊嚴在哪裡?
難道不是一張掛着民主招牌的大便紙麼?
中國流亡記者 尹進
於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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