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開撰文,指郭文貴爆料視頻涉嫌違反美國紐約州法律,並涉嫌 |
送交者: 特普寧 2017年06月01日04:18: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律師公開撰文,指郭文貴爆料視頻涉嫌違反美國紐約州法律,並涉嫌侵犯當事人名譽權及隱私權 羅 泳 郭文貴5月29日爆料視頻播出後,有不具名的律師以《郭文貴爆料視頻涉嫌違反美國紐約州法律,並涉嫌侵犯當事人名譽權及隱私權》為題,在互聯網公開撰文,現摘錄如下: 我是一名在中國執業的律師,同時具有中國與美國紐約州的律師資格。5月29日,我在互聯網上看到郭文貴先生的爆料視頻後,深感震驚與憤怒。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爆料中,郭先生向廣大網友提供了大量未經證實的“證據”,這嚴重踐踏了文明社會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 眾所周知,中國憲法和美國憲法都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無論在哪個國家,言論自由權都不是毫無原則的、沒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行為人不得在行使其言論自由權的同時,侵犯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或公共利益。 郭文貴先生的有關行為,已經涉嫌違反美國聯邦法律和紐約州法律,由於其現居美國紐約並且擁有住所,我認為,被侵權的當事人可以將其作為民事被告,訴至美國紐約州地方法院。 以下我主要談三個觀點: 第一,郭文貴涉嫌侵犯相關當事人的名譽權。 根據美國紐約州法律,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某一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需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所說“事實”是虛假的,第二,信息已經傳給第三人,第三,故意性和惡意性,第四,對名譽造成損害。其中,涉嫌侵犯名譽權需滿足的“降低此人在一定區域內的地位以及大家對他的社會評價”的要件,我認為已經達到。郭文貴在視頻裡稱某當事人有若干名私生子女,拿國庫萬億資金養私生子女,與各國政商勾結等,相關言論直指該當事人的品行、思想、道德,足以在世界範圍內降低其社會評價。 如果有人反對這一要件的成立,認為郭文貴視頻的傳播區域不在中國大陸,所以不存在所謂降低社會評價的說法,那麼,我認為這個反對意見不成立。首先,郭文貴的言論會通過各個途徑傳播到中國大陸,其次,郭文貴的言論是世界性的傳播,一些全球發行的新聞媒體如《紐約時報》、《時代》周刊等可能對此進行報道,所以,郭文貴的言論是在全世界範圍內降低對相關當事人的評價。 事實是核心,郭文貴僅憑几張全英文的打印件作為證據是遠遠不夠的,拿這些不能判定真偽的“證據”,來“佐證”其攻擊性極強且涉嫌侵犯名譽權的言論,毫無法律邏輯。 第二,郭文貴涉嫌侵犯相關當事人的隱私權。 根據美國紐約州法律,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的依法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侵犯隱私權取決於信息是否期待於外界知道並且對當事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就郭文貴“爆料”的諸多銀行賬戶信息以及流水來說,這些信息是當事人不希望外界知道的,或者說外界不在當事人想要告知的範圍內,那麼,就屬於個人隱私,並且在當事人不期待外界知悉的前提下,郭文貴不知用何手段侵擾、搜集他人銀行賬戶信息並擅自向外界公開,這就屬於涉嫌侵犯隱私權。 郭文貴在視頻中展示的一張張銀行賬戶資料以及銀行資金流向,不僅非常詳細,而且涉及廣泛,可以說,凡是被他暗中調查了的銀行賬戶的當事人,其銀行賬戶動態已經被郭文貴牢牢掌握,並隨時能夠調取出來。相關當事人的財務信息已毫無隱私可言。 第三,被侵權人可以採取哪些法律措施。 無論在哪個國家,公民權利受到侵犯,當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美國紐約州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美國有住宅、有財產,就可以作為民事被告,受到起訴。而作為一名涉嫌受到民事侵權的中國公民,如果在中國有住所,中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其離開中國的時間超過一年,中國就不屬於經常居住地,但可將中國作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中國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因此,無論在美國紐約州法院還是中國法院,只要相關當事人起訴,郭文貴均是民事侵權訴訟的適格被告。 所以,原告在美國的法院和中國內地的法院都可以起訴郭文貴,如果原告不在美國境內,不方便起訴,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起訴。 美國紐約州侵權法規定,要構成侵權行為,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一是有沒有責任,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被告對原告有一定的責任;二是在被告有責任的情況下,被告有沒有違反責任; 第三,原告有沒有損失; 第四,原告的損失和被告有沒有因果關係。 美國民事法律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起訴郭文貴侵犯名譽權,那麼,所有郭文貴在視頻裡談及的當事人信息,當事人要逐個舉證。如果告其侵犯隱私權,原告則需要舉證證明,這些信息沒有給過別人,沒有被公開過,且對方沒有公開的權利。 比如我是其中一個當事人,我知道視頻中郭文貴說的關於我的言論是假的,我就可以上紐約州民事法庭起訴他。而且,我作為當事人,我知道郭文貴說的是假話,我總能拿出證據來,甚至我在法庭上口頭表述,作為人證也可以,因為作為原告,採取起訴這種法律行動,本身就是一種姿態。最終的結果就是公開道歉和經濟賠償。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郭文貴在兩個半小時的視頻中不論如何“爆料”,都逃不過“涉嫌侵犯名譽權”和“涉嫌侵犯隱私權”這兩點。肆無忌憚的言論以及“證據”向世界公開,不僅要負法律責任,更要負道德責任。證據從何而來?通過什麼手段得來?進行公開是否徵得了當事人同意?這些“證據”是否屬實?所涉及的當事人是否與郭文貴所說的相符? 可以看到,郭文貴的視頻只是一味的“爆料”,將“料”生硬地塞給推特,塞給全世界網友,這樣野蠻的堆砌“爆料”,看上去“虎背熊腰,牢不可破”,但在法律的嚴謹性、邏輯性面前,就是個“紙老虎”,但凡有當事人站出來指責他、控訴他,郭文貴的“虛假繁榮”就將一觸即破。 在此,我呼籲所有“被私生子女”、被曝光銀行信息的權利受侵害人,基於法律,基於道德,勇敢地站出來,到法院起訴郭文貴,還自己一個公道,還法律一個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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