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研究 四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8日02:26: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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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前瞻分析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引言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已經預定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在北京舉行。這次大會無疑將確定中國在鄧小平之後的政治方向,並將重新構建高層政治權力。有的論者甚至認為,這次代表大會將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其實,中共十五大特別引人注目,與其說是因為它將開啟一個新的時代,不如說是因為它在舊時代結束之際充滿了不確定性: 沒有了超級政治強人的主導,高層權力將如何分配? 沒有了鄧小平,中國共產黨將往何處去?鄧小平時代人亡政息,中國將往何處去? 雖然北京一再宣傳目前的中共領導核心是如何穩定和如何有權威,但是,中共十五大之前的中國政治舞台,很明顯充滿了變數。一方面,社會矛盾在積累,對外關係也有麻煩,香港的回歸則會給這個舞台增加一批全新的演員; 另一方面,鄧小平時代的大幕終於緩緩落下,劇情的發展似乎告一段落,高層權力面臨重新結構,誰知道下一幕會是什麼樣子呢? 本文將對中共十五大作出前瞻性的分析,並重點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中共十五大可能確定一條什麼樣的政治路線? 第二,中共十五大上的人事變動可能包括什麼內容? 第三,圍繞這樣兩個問題,十五大前後的中共高層權力鬥爭會是什麼狀況? 為此,下面的各節將首先研判中共十五大的議程,接着透視新的政治路線形成的跡象,然後轉而討論人事問題和權力架構,特別是討論江澤民的地位是不是已經完全鞏固,有什麼挑戰者可能威脅江澤民。在檢視上述權力鬥爭的發展脈絡之後,我們轉而透視社會矛盾,觀察社會層面的矛盾和高層的權力鬥爭之間的互動。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一般應該五年舉行一次。在毛澤東的年代,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常常不能如期舉行。從毛澤東第一次主導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即一九四五年的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起,到一九五六年召開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間相隔了十年。八大在中共歷史上是一次正規化和制度化程度甚高的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卻沒有完全貫徹毛的意志。雖然八大決定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很快毛就推翻了八大決議,直到一九六九年才召開九大,其間相隔十二年。毛在臨終之前還主導了中共十大(一九七四年)。此後,華國鋒在一九七七年提前召開十一大,試圖為華國鋒時代的來臨奠定基礎。不過,這並沒有能夠阻止一個重大變化: 一九七八年底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主導了中國政局。 在鄧小平時代,中共基本上按照五年一次的規定如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分別在一九八二年、八七年和九二年舉行了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不過,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之間,為了加快領導層年輕化的速度,中共還在一九八五年舉行了一次全國代表會議,改選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在籌備十三大的時候,也曾有意在十四大之前舉行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同樣是為了加快更新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的組成。不過,也許由於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而發生了整個最高領導層的變動,後來沒有把這一設想中的全國代表會議納入實際政治日程。 從歷史上看,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有三項主要議程: 一是制定黨的路線,主要是通過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政治報告和大會對之的討論審議而實現; 二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 三是修改黨的章程,通常有全面修改和部份修改兩種方式,在毛時代還會特意安排修改黨章的報告以解釋、說明修改意圖。一九八五年的全國代表會議,不叫“大會”而叫“會議”,主要區別即在於: 其議程僅僅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而並不審議黨的路線和章程。中共七大和八大的議程都比較繁複一些,在政治路線之外還包括了對一些諸如軍事工作、經濟工作等具體事務的報告和討論。但是,這都不是主要議程,在後來的代表大會都被涵蓋在有關政治路線的議程之中了。 根據目前情況,大體可以斷定,中共十五大應該也不外乎上述三項主要議程。其中修改黨章一項,就整個鄧小平時代來看,在黨代會議程上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在毛時代,特別是在毛統治的後期,政治路線頻繁更動,因此幾乎每次黨代會都要依據新的政治路線來修改黨章。到了鄧時代,基本方針確定之後,就沒有大的改動。因此,在十二大上大修了黨章之後,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沒有再對黨章進行全面修改,而是僅僅修改了一些具體條文,特別是修改了那些與組織制度和權力架構相關的條文。總的說,修改黨章這項議程,不過是其他兩項議程成果的表現,是一個合法化的手續而已。 這一次,修改黨章在議程上會不會占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呢? 這要看黨的路線和權力架構會不會出現重大變化。在黨的路線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黨章可能全面修改,也可能就修改黨章專門作出報告; 而如果黨的高層權力架構出現重要變化,比方說流傳中的恢復黨主席制,這都是可以通過部份修改黨章條文來處理,應該不會專門就此作出報告。後面的分析將指出: 估計中共十五大不會對政治路線作出重大修改,而權力架構的改變則可以通過技術性處理而實現。因此,在中共十五大上,黨章修改的議程將仍然不會占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中共十五大最重要的議程,將是兩項: 第一,審視鄧小平時代的政治路線,確定新的跨世紀路線與方針; 第二,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並確定九八年初第九屆全國人大上將要產生的新的政府人事組成,從而重新分配政治權力。這兩方面,就是整個中共十五大的意義所在。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是一個沒有鄧小平的大會,因而將為鄧小平時代在中國的終結蓋上最後的正式標記。既然鄧小平時代結束了,那麼,第一,是不是一個新的時代就隨之開始了呢? 如果是,那麼,第二,這個新的時代具有什麼新的內容和特徵呢? 進一步,第三,這些新的時代內容需要中國共產黨採取什麼樣的新路線和新方針呢? 更進一步,第四,什麼樣的領導陣容才能貫徹新的路線和方針從而適應新的時代呢? 相信中共十五大就將圍繞這四個要害問題展開,並將最終回答這四個問題。第二和第三個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中共領導層在鄧後尋找路向的問題; 第四個問題,其實就是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問題。合起來,可以回答第一個問題: 十五大究竟僅僅是結束一個舊時代呢,還是會開始鄧後的新時代? 中共十四屆六中全會後,北京方面就有人斷言,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已經拉開了帷幕,他們並認為,中共十五大將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啟,而這個新時代就是所謂“江澤民時代”。那麼,中國政局是不是已經開始了或者將要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會不會是這個“江澤民時代”的開端? 決定答案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實倒是這樣一個問題: 究竟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可能是個什麼樣的“時代”? 換句話說,江澤民採取什麼樣的路線和政策,對於能不能開啟一個“江澤民時代”,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中共建政以來,如果以個人名義指稱,不外乎經歷了“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毛澤東有他系統的治國思想,對那思想是褒是貶則是另外一個問題。鄧小平並沒有系統的思想,只有一句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鄧小平時代的路線卻很清楚、很堅定,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政治高壓下推動經濟市場化。中間有一個華國鋒,他的方針看起來似乎是清楚的,就是凡事按毛澤東的老辦法去辦。這其實並不清楚,因為老辦法總會遇到新問題。結果,華國鋒當權時間短暫,很難當得一代之名。面對鄧後時代,江澤民準備採取什麼樣的路線和方針呢? 可以斷言,如果他的路線和方針能夠解決問題,則“江澤民時代”就會來臨; 否則,根本談不上“江澤民時代”。 從上面的政治遺產看,江澤民的路線選擇至少有三種。一種選擇,是“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放棄鄧小平的經濟市場化政策,重新回到“你窮我也窮”的平均主義,再次試圖建立以領袖個人崇拜為特點的共產黨全面高度集權,並以強勢意識形態控制來迫使人們接受這種集權與貧窮。經過二十年改革,中共黨內主張這條路線的力量已經不大了,剩下的代表人物如鄧力群等雖然還有影響,但是也在逐漸退出政治舞台。不過,鄧小平式經濟改革所產生的負面效應,特別是官員腐敗、分配不公等問題的惡化,卻有可能為這條路線的還魂提供社會和群眾基礎。同時,鄧小平在意識形態上所採取的迴避態度,使鄧小平路線缺少理論上的合法性,使改革基本上沒有觸動傳統的共產主義政治文化,從而為左派路線以各種面目再次出現留下了足夠的營養和空間。在這個意義上,江澤民可以選擇“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以實現個人集權和穩固中共政權。 不過,毛澤東路線的一大特點,或者說實現毛澤東路線的一個重要條件,應該是毛澤東本人這樣的“克里斯瑪”(charisma)人物的存在。這是江澤民以及鄧小平之後其他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在政治上所不具備的。而沒有這樣的“克里斯瑪”,不可能控制中共黨內在改革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廣大幹部階層,更不可能控制廣大群眾。因此,雖然毛主義有它生存的空間,但要成為中共的主導政治路線,還是可能性甚低。 中共十五大的第二種路線選擇,是“打倒鄧小平的鄧小平主義”。這就是說,對鄧小平的政治遺產,採取當年鄧小平對待毛澤東政治遺產的辦法。鄧小平主義不是講實事求是嗎? 真要實事求是,鄧小平的許多做法也就應該重新審視了。比如說,要不要至少搞一點兒漸進的政治改革? 甚至,要不要重新評價“六四”? 概括地說,這條路線將繼續堅持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同時推進鄧小平不願意實行的政治改革,通過部份地否定鄧小平而堅持鄧小平那種“經濟建設為中心,政治尋求穩定”的政治路線。這是政治收益很大的一條路線。但是,相應地,這條路線的政治風險也很大。從目前中共高層在政治上的脆弱和謹慎態度來看,中共十五大採取這一路線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此外還有第三種選擇,就是“比華國鋒高明的華國鋒主義”。所謂“華國鋒主義”,就是繼承前任,不過這回不是繼承毛澤東而是繼承鄧小平; “比華國鋒高明”,就是不象華國鋒那樣拘泥於前任,而是善於修補調適、左右平衡。其實,說白了,如果不從鄧小平前進一步,要修補鄧小平路線就只能從借鑑毛澤東的角度來修補了。於是,政治還是高壓,不過多加一點兒意識形態,多樹幾個有點兒溫暖的模範典型; 經濟還是開放,不過多照顧一點兒落後地區,多打幾個太礙眼的腐敗官僚。總之,能穩定就成。這就很有點兒象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時代”: 穩定第一,而當局也居然頗有幾分不計代價維持穩定的能力。這幾年看下來,江澤民確實要比華國鋒手段高明許多,他要開啟這樣的一個“江澤民時代”,至少還是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做得到的。至於這段時間是多長,要看社會矛盾等其他因素的發展。不過,可以斷言的是,這樣的時代在今天的中國是不可能象當年勃列日涅夫在蘇聯那樣,一直延續十七、八年的。 當然,上述分析有兩個前提: 一個是社會矛盾在中共十五大之前沒有爆發; 另一個前提是,在中共十五大上,目前的中共所謂“第三代領導集體”沒有重大改變。那麼,進一步的問題就是: 這兩個前提在中共十五大前後的中國現實政治中會不會成立? 換句話說,一個是高層權力的重新分配問題,要點是: 十五大上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 另一個是廣泛的社會政治矛盾問題,要害在於,十五大前中國會否突然爆發一定規模的社會動盪? 現在就讓我們轉而研究這兩個問題。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毛澤東有一句名言: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幹部一旦確定,政治路線也就被決定了。也許,經我這樣修改之後的“毛澤東思想”,更能揭示政治遊戲的本質。權力的分配,從來都是政治的中心問題。如前所述,十五大的“重頭戲”,就是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重新組建高層領導格局。那麼,這次大會在權力分配上可能會出現什麼狀況呢?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現有權力格局會發生重大改變嗎? 與那種把江澤民地位作為既定前提的分析不同,這裡的軸心問題顯然還是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穩固。當然,與幾年前相比,江澤民的地位今天已經大大穩固了。但是,面臨中共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尚無法斷言江澤民已經全盤掌握了這次大會和這次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只能說他有比較大的機會,正在爭取儘量大的勝算。只有在中共十五大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才可能斷言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真正鞏固。而從現在起半年左右的時間,恰恰正是檢驗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的最為嚴峻的時期。所以,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並非是由江澤民一手掌控的“江核心封官圖”,而勿寧說是一場決定江澤民本身地位的“江核心保衛戰”。 以下,我們從五個方面來研究這一問題: 第一,誰能主導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 第二,江澤民在做什麼樣的努力? 第三,有什麼力量可能挑戰江澤民? 第四,有沒有出現反江澤民聯盟的可能? 第五,李鵬的出路會產生什麼政治後果? 誰來主導權力分配? 五年一次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權力分配的最為重要的正式場合;大會上產生的人事安排,則是中國最為重要、規模最大的一次權力分配。這次十五大,不僅將重新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而且將在緊接大會之後的十五屆一中全會上決定黨的最高領導人;這次大會的人事布局,不僅關乎黨的各首腦機構,而且必須同時決定次年換屆的政府人事。 這樣重要和大規模的權力分配,以往都是在強力政治人物的主導下運作的。前有毛澤東,後有鄧小平,都曾經一言九鼎,決定中共的最高權力分配。而這次十五大的一個特別之處就在於,目前還看不到有這樣的政治強人能夠主導這一輪權力分配。這就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在十五大之前還不到一年的這段時間裡,會不會產生出一位政治強人,有足夠能力主導十五大的人事安排? 第二,如果沒有這樣的主導人物,中共十五大會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重新分配高層權力? 一個明顯的質疑是: 難道不是江澤民在主導十五大的權力分配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先必須明確兩點,第一,所謂的“主導”,是指能夠作主,能夠貫徹自己的意圖; 第二,我們談論的只是最高層的人事安排。在最高層人事問題上,有沒有人能夠在十五大上基本貫徹自己的意圖? 我認為,雖然江澤民正在強化自己的政治能力,他在一般人事安排上的影響力近兩年來有明顯增加,但他目前還不具備主導最高層人事安排的能力。有傳言說,去年夏天的北戴河會議,因為在高層人事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只好暫時放棄這一議程。即使這個傳言不盡屬實,十四屆六中全會卻也透露了一點玄機,這次會議並沒有象外界所預料的那樣出現任何重要人事變動。種種跡象都在表明,迄今為止,中共高層在有關十五大的高層人事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與這種正式決策過程遲遲沒有登場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非正式政治領域卻暗潮洶湧,不同的高層政治人物和派系都早已經開始熱身,在為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而搶占有利地形。結論很簡單: 這說明江澤民到目前為止還不能主導十五大的高層權力分配。 江澤民的輿論先行和人事“搶灘” 但以上結論並非意味着,江澤民沒有努力爭取這樣的主導地位。從輿論上看,江澤民已經占儘先機,試圖在十五大前形成明顯的優勢,以主導十五大的路線確定和權力分配。可以說,通過輿論控制以掌握十五大的政治主導權,正是江澤民在目前階段上主要的政治戰略之一。過去一段時期以來,圍繞江澤民的宣傳造勢這麼集中,政府對輿論的控制和利用這麼強勢,可以說是“文革”以來所罕見。這一方面固然可以防止出現所謂錯誤的輿論導向,以造成社會不安甚至動盪,那會給江澤民增添意外的政治麻煩; 而另一方面還可以形成所謂“馬太效應”,顯示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台灣政治中常說的那種“西瓜靠大邊”的心理,最大幅度地吸引更多的力量支持自己。 此外,這種手法也有可能幫助主政者在外事上比較順利地推行自己的意圖。因為海外對北京政局的了解,往往是透過中國政府的輿論宣傳; 誰主導了輿論,海外就往往認為誰主導了全局。一九九六年以來,江澤民的重要政治麻煩,都是出在外邊,包括對台、對美和對日關係。在十五大之前,還有香港回歸這件大事。除去其他複雜的因素不說,外邊不相信江澤民具有主導地位,因此缺少與之合作的意願,也是產生麻煩的原因之一。李登輝明確這麼說,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是這麼想。通過對江澤民個人的強勢宣傳,能不能改善一點狀況呢? 看來有效果。克林頓與江澤民最近達成明後年互訪的意向,就應該是把江澤民地位穩固這個因素計算在內的。 在“輿論先行以主導十五大”的戰略之外,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政權主流力量,也同時在人事上逐步開始採取動作。這些動作的要義在於,在缺少高屋建瓴優勢的情況下,為了爭取未來高層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着眼搶占灘頭陣地,即搶占那些可以從此穩步擴大權力地盤的起點地界。 北京和上海,就是中國權力戰場上的這樣兩個“灘頭陣地”。不久前,中共中央調福建省委書記賈慶林入京擔任北京市最高領導,同時,上海市高層人事有所調整,形成了陸續向中央輸送領導幹部的態勢。無疑,在未來的十五大上,北京和上海這兩個地方的主要領導人,都會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眾所周知,政治局是中共的權力中樞。要主導中國政局,一個最基本、最能靠得住的“功課”,應該就是,一個席位一個席位地擴大自己在政治局的勢力。看來,在政治局常委一級的人事不易擺平的情況下,江澤民和他的政治盟友目前正把工夫下在這一門“功課”上。 中共十四大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包括兩名候補委員,共有成員二十二名。過去四年中,去世一名(天津的譚紹文),增補一名(上海的黃菊),撤銷資格一名(北京的陳希同),總數還有二十一人。其中,十五大上肯定要出局的,應該首推楊白冰、鄒家華和王漢斌。楊在十四大上即已失勢,年齡更屆七十六、七; 鄒和王的年齡,今年也分別是七十一和七十二了。另外三位七十歲以上者,都是常委,即劉華清、喬石和江澤民。他們的動向,關係全局,就不是這麼簡單了。如果沒有權力鬥爭上的大變數,則劉應該會退出一線了,江和喬則將連任。這樣一來,現任政治局委員中續任者將有十七位,比例是很高的。 如果“以江劃線”,這十七位政治局委員中,親江澤民色彩比較明顯的有四位,即吳邦國、錢其琛、黃菊和溫家寶; 而與江澤民合作關係比較好的則有丁關根、朱熔基、李嵐清、李鐵映、胡錦濤、尉健行、姜春雲等七位; 反江態度明顯的只有田紀雲一人;但是與江澤民有權力競爭關係的則有三位強勢人物,都是政治局常委,即喬石、李鵬和李瑞環。看起來,江澤民的力量還是相當強的。不過,問題在於,第一,越往常委層次,他的主導能力越差;第二,真正的“江派”人馬並不是很多,那些合作者的態度是可以出現很大變化的。 所以,江澤民要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他可能採取的一個對策,就是增加常委人數,改變力量對比。常委的可能人選,目前看來以丁關根、李鐵映、李嵐清、吳邦國和尉健行等為首。其中,有的人本來就親江色彩很濃,有的則會因為得到提升而從合作者變為江派人馬。第二個對策,當然就是在政治局的新增成員中保持自己的優勢力量。我估計,十五大上將新增政治局委員至少四名,多則可能增加十名。結果究竟是多少,其中當然有個權力鬥爭的因素; 最後究竟是誰,就更是人事安排的焦點之一了。 具有最高可能進入政治局的新委員,應該首推三人,即: 新任北京市委書記,接替黃菊的新任上海市委書記,接替劉華清的軍委副主席。為了實現這一步,估計北京市和上海市在未來半年內還會有進一步的人事調整,以便新人到位。完成了這一步,這次人事搶灘才算真正勝利。其中,北京的調整應該順理成章,沒有什麼難度了; 而上海黃菊的去向則會引人注目。 在北京和上海之外,還有什麼瞄準政治局的“灘頭陣地”呢? 也許,天津市委書記的位子算一個; 新設立的重慶市,其市委書記的位子也算一個; 軍隊還可以增加一位政治局委員。而最具競爭力的,應該還是國務院將要增加的新任副總理,如果他們現在還不是政治局委員的話。看來,江澤民已經為其中很多位子準備好了自己的人選,只看最後能不能順利實現他的設想了。 江澤民還有沒有挑戰者? “強勢輿論”戰略也好,“人事搶灘”戰略也好,一方面都可以加強自己的權力基礎,而另一方面則也可能授政治對手以柄,被指為“突出個人”和“拉幫結派”。問題只在於,江澤民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挑戰者,強大到足以抓住江澤民的把柄而威脅江澤民的地位? 十五大上江澤民的地位穩不穩,歸根到底,要看他還會不會遇到強有力的挑戰者。 目前流行的一種說法,認為目前中國根本就沒有人想取江澤民而代之,因為高層領導人也都看到中國的問題積重難返,上了台也沒有辦法。我對這個說法甚為懷疑。一者,如果北京的政治家們果真都沒有了對於權力和地位的嚮往,中國的事情恐怕也就沒有那麼棘手了。二者,中國所存在的問題,其實並沒有那樣悲觀,經濟在持續發展不說,就是其他方面也多有有利因素,至少不見得比當年“文革”結束時更加積重難返。腐敗應該說是今日中國第一頭疼問題了吧? 可是,古今中外,現成的治腐敗的辦法就很多,何況也不是想不出新辦法來。要害在於領導人有沒有膽識用這些辦法,而不是沒有辦法可想。三者,在政治中,有沒有辦法治國,是一回事; 上台不上台,又是另一回事。沒有什麼治國能力的人,常常卻能至高位而穩居之,這並非今天中國獨有的新鮮事。好位我自居之,國家的問題嘛不妨走一步看一步。為什麼今天中國的高層政治人物就偏偏“覺悟”那麼高呢? 類似的一種說法,則認為,江澤民將不會遇到挑戰者,因為江本人的地位穩不穩直接關係中共政權穩不穩,而中南海諸公已經清楚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不會挑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以免把整個政權都搞“翻船”。這種觀點認為,從維護整個政權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中共高層應該不會在十五大前和十五大上出現嚴重的權力鬥爭。 這牽涉到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關係這等重大的哲學問題,爭辯起來比較複雜。不過,看一眼歷史事實,藉助於常識性的判斷,也許同樣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比如說,我們看到,從華國鋒到趙紫陽,哪一個最高領導人的下台不都震撼整個中共政權? 挑戰者曾經因為這種危險而放棄行動嗎? 從張春橋到鄧小平到李鵬,哪一個曾經挑戰在任者的領導人不認為自己才真正有能力捍衛中共政權? 毛澤東死了,中國沒有江山易手; 鄧小平死了,中共也沒有面臨明天下台的危險。常識讓我們推出這樣的疑問: 為什麼江澤民就這麼重要,以至整個中共政權存亡與否就看他是不是在位呢? 恐怕,連江澤民本人算在內,中國共產黨的上千萬黨員,沒有一個人會真正把共產黨的命運寄托在江澤民一個人身上吧? 上面的兩種說法,都強調中共高層已經沒有人“願意”挑戰江澤民。還有第三種說法,則認為沒有人“能夠”挑戰江澤民。一些來自北京的聲音說: 除了江澤民,還有誰有資格有能力坐那個位子呢? 這個說法,也與上面的說法一樣讓人懷疑。遠的不說,僅僅七年多以前,又有誰會認為江澤民能坐上今天的位子呢? 即使江澤民通過七年多來的努力而確實顯示了鞏固權位的能力,積累了資格,可是,既然當年江澤民能夠爆出冷門,今天中國政壇上那些文官武將們,怎麼就忽然這樣謙虛和馴服了呢? 其實,只有說到“能”與“不能”,我們才真正開始觸及問題的關鍵。我相信,有挑戰江澤民的潛在意願的人絕不在少,問題只在於他們有沒有挑戰的能力。從被冷凍和半冷凍的“前朝”改革派如趙紫陽、田紀雲、胡啟立、閻明復等,到在十四大上被江澤民收拾了的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從當年被江澤民擠在一邊而現在又不得不讓出總理位置的李鵬,到在十五大的權力重組過程中地位受到威脅的喬石、李瑞環,從不滿江澤民“修正”鄧小平路線的老鄧人馬,到希望全面將鄧小平路線“撥亂反正”的鄧力群一派,都可能成為反江澤民的重要力量。可是,在任何明顯的行動之前,他們都不能不掂量一個問題: 江澤民畢竟已經積累力量達七年之多,自己有足夠的能力真正成功挑戰他嗎? 可是,無論成功與否,十五大都將是最後一個可以挑戰江澤民的機會了。因此,在十五大前,那些挑戰者的挑戰意願才會格外強,雖然他們的挑戰能力並不一定較前而加強。究竟他們的挑戰能力有多大? 可能要看他們是否能夠結成牢固的反江澤民聯盟。 反江聯盟會不會形成? 單個數算,江澤民的潛在挑戰者之中,目前可能沒有人具備能力真正構成對江的實際威脅。可是,種種潛在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會不會形成某種強大的反江聯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也還不能不看一眼誰是潛在的反江力量。我看,最堅定並最熱切要挑戰江澤民的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可能首推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對別人來說,是不是反江,以及反江是不是成功,不過是權力大一點或小一點、在位多幾天或少幾天的問題; 而對楊家兄弟來說,則可能是在政治上或生或死的問題。為什麼這麼說呢? 問題還不在於十四大上的失權,而是在於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鎮壓。這麼個大案,中共當局在未來四、五年中一旦不得不採取重新評價的動作,究竟要誰來負起當時的責任? 江澤民經過“六四”而上台,多年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他是明白這件事的爆炸性的,怎麼能不為此事做一些準備? 屆時,犧牲鄧小平,會撼動中共國本; 李鵬呢? 其政治生涯則已經和江澤民體制緊密聯繫在一起,如果完全拋出李鵬,那將置江澤民於何地? 因此,當時直接掌握軍隊的楊家兄弟和已經因腐敗而受審查的陳希同,就是最好的目標人選。 楊家看來是明白這一點的,至少有人在試圖提醒他們這一點。去年春夏,香港有報導說,楊尚昆上書主張平反“六四”。後來,來港的楊尚昆之子楊紹明否認了這件事。經過這樣一反一正,楊家至少應該注意到了這一點,“六四”的賬,楊家可以去算,否則結果就可能最不利於楊家。而楊家目前沒有權力,在這樣的生死之爭中就必然被動。如果十五大上形成有利楊家的權力格局的機會不大,則未來楊家總與“六四”聯繫在一起的機會就會相應增大許多了。 既然關係生死榮辱,楊家就可能成為策劃和促成反江聯盟的重要能動力量。原因很簡單,只有撼動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才能翻新高層權力架構,給楊家以扶植有利自己的人選的最好機會。有趣的是,前不久,香港有親中報刊報導,說江澤民在北戴河曾與楊尚昆密談兩個多小時,解釋十四大上楊家失權完全是鄧小平操控,而並非江澤民與楊家為敵。據說會見效果甚好,楊尚昆表示支持江澤民。依我的解讀,就算有這樣的會見,就算楊尚昆真的那樣表態,也不能說明楊家真的會支持江澤民,而只能說明,江澤民也意識到了楊家作為反江力量的重要份量。也許他在作一些努力以化解僵局; 但是,在雙方的權力、利益相互牴觸的情況下,一場談話能頂什麼用呢? 但是,楊家兄弟顯然不可能再次成為政治上的前台人物了。他們會和什麼人結盟來形成反江陣線呢? 趙紫陽是一個選擇,不過趙甚至沒有行動自由,只剩下象徵性的力量而沒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了。宋平、鄧力群等一系的力量不小,可是他們一向反對鄧小平,而楊尚昆曾經是老鄧的忠實“大管家”,本身資格又老到一旦得逞則足以做第二個鄧小平,所以他們不會信任楊,和楊合作的可能也就很小。李鵬也很有力量,不過他的第一選擇是維持現行權力架構,在江“核心”之下穩坐第二把交椅,不到絕路不會鋌而走險的。 如果沒有什麼“黑馬”,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喬石、李瑞環、田紀雲等人了。我倒不是排除出現反江黑馬的可能,而是既然屬於黑馬則我們現在就無從推測,所以無法談論。喬、李、田在現政治局內都是非主流色彩比較濃厚的人物了,反江鮮明程度在政治局內應該分屬第三、第二和第一名。他們如果和楊家兄弟合作,加上萬里,並爭取到軍隊至少一部份高層將領的支持,則挑戰江的能量就不可低估了。問題是,這些人本來背景各異,流派分屬,一般地合作也許沒有問題,而要結合到一起進行挑戰現行“核心”的大動作,屬於高風險高收益之舉,能不能相互信任就不曉得了。 說到這裡,一個大問題就出現了,如果有所謂反江聯盟出現,究竟軍隊會不會支持它? 十四大後,楊家在軍內幾乎是被清洗的對象了,目前軍隊的掌權者會和楊家合作嗎? 有消息說,劉華清和楊尚昆一度聯絡密切,被江澤民得知,江因此提出“講政治”以告誡劉華清。這種消息,無從查證,故錄以備考。不過,可以觀察到的是,從今年夏天江澤民提出“講政治”之後,有反江色彩的人似乎都比較低調,而江則一路掌握了輿論和決策的主導權。按道理,與主流派提高調門的戰略相反,不到時機成熟,反江動作是不會浮上檯面的。只有在接近決勝的時刻,才有比較多的可能觀察到是不是確實有反江聯盟,以及他們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安排李鵬去向是關鍵之一 各種不同力量之間會否結盟而反對江澤民,一個關鍵因素是總理李鵬的政治出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而到一九九八年春天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任總理李鵬就已經完成了兩屆總理任期,依法必須卸任。然後,李鵬的出路是什麼呢? 新任總理又將是誰呢? 這都是要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就必須決定的重大人事問題。而這樣的人事刷新,就構成十五大權力再分配的重要內容。許多人更關心新任總理人選,這是合情合理的;不過,依我看,李鵬的出路問題,卻對於整個十五大的人事布局更加重要,甚至可以說是權力再分配的一個關鍵。搞得不好,甚至具有某種程度的爆炸性,對江澤民的地位構成不大不小的威脅。 出現這個問題的前提,當然是憲法的限制。因此不能不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是以前的高層權力安排中還沒有出現過的問題,成了中共十五大上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一個特點。雖然中共一向並不太認真執行法律,但是,應當看到,它對法律嚴肅性的認識和態度,畢竟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另外加上現實政治的因素,我們可以斷言,中共將不會更改憲法或置憲法於不顧而延長李鵬的總理任期。因此,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也就成為這次代表大會在重新分配高層權力的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主要的制度性限制。 既然這個制度性限制是第一次出現,為卸任總理安排位子也就是第一次成為問題。在中共建政以來的歷史上,在李鵬之前曾經有過三位總理。三人的出路,卻大不相同。第一位總理周恩來,直至逝世都在總理位上,不存在出路問題。第二位總理華國鋒,則因為政治失勢而讓出總理位置,出路是從被架空到被廢黜。第三位總理趙紫陽當年是更上層樓,離任後出任中共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 至於後來的下台,則是在總書記位上的事情了。 對李鵬來說,養父周恩來的路顯然不通。一則,如前所說,憲法不可能修改這一規定;二則,李鵬目前身體健康,到一九九八年才滿七十周歲。華國鋒的路呢? 一則李鵬肯定不願意走,二則也完全沒有跡象表明他會在十五大上政治失勢。象當年趙紫陽那樣升總書記? 江澤民怎麼辦? 於是,只能在上述三條道路之外尋找位子了。當人大委員長? 按慣例恐怕是有些屈就,這是一個問題。二則,喬石豈不就一定要讓位? 還有,無論怎麼“橡皮圖章”,人大畢竟還有些諸如投票之類的程序,多少代表一些民意。“六四”之後七年多來,李鵬的民望雖然沒有繼續降低,甚至還略有回升。但是,是不是受人大代表的歡迎? 相信連李鵬本人心裡也敲鼓。如果真的有個三長兩短的難堪局面,事情如何收拾? 而類似的出路,是接任政協主席。不過,上述三個困難,同樣存在。 為李鵬本人設想,最理想的出路應該是就任國家主席。一則至少在禮儀上更上層摟,也可以在最高領導人中維持排名次序第二的地位,面子上好看; 二則可以繼續在最高領導層中名正言順地分管外事,象當年李先念的先例; 三則會因此握有一定實權。但是,問題卻又轉回去了:江澤民是不是要出讓一個位子? 江澤民如果不想出讓目前擁有的任何位置,就要另想它法。一個試探氣球,就是恢復黨主席制,增設幾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太少,會搶主席的實權或風光,所以應該是兩名以上。李鵬就任排名第一的黨副主席,會不會滿意呢? 要害在於: 這名副主席是不是有實權? 如果沒有實權,李鵬大約不會滿意,而且可能會感到被架空,感到有政治上的危險,象當年的林彪; 如果有實權,從誰手裡分出這部份實際權力來呢? 從黨主席江澤民那裡嗎? 李鵬的出路繞來繞去,最後都繞到了江澤民身上。讓大位? 絕無可能。讓手中的一個位子? “核心”地位會被削弱。讓一部份權力? 也有同樣的問題。這樣,李鵬與江澤民的矛盾,有可能變得突出起來。李鵬政治實力很強,一旦成了沒有“相”位的“過河卒子”,其挑戰江澤民的戰鬥力不可低估。如果壓李鵬接受人大委員長或政協主席的位子,則關係喬石或李瑞環的政治前景,在高層力量的合縱連橫之間增加新的變數。總之,李鵬的出路問題,就這樣直接關繫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是否穩固。“六四”當年,李鵬對江澤民入主中南海就不大服氣,以至鄧小平親自出馬單獨晤談軟硬兼施才擺平這一局。現在,鄧小平死了,江澤民要怎麼樣才能擺平李鵬呢? 有消息說,已經有人搜集和準備了有關李鵬及夫人的腐敗案件材料,並且故意向李鵬透露這一動作。如果消息和材料屬實,也許李鵬最終是不能不“顧全大局”而接受“黨的安排”了。 四、社會矛盾影響權力分配:底層與高層的互動 如果單單着眼高層權力鬥爭的層面,應該說江澤民和他所代表的中南海主流派,已經在鞏固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甚至可以說是正在逐步掌握在十五大上進行權力決戰的較大勝算。但是,高層政治並不是孤立於社會矛盾之外; 如果單單就高層談權爭,視野不免狹隘,許多可能造成高層巨變的因素就容易被遺漏。事實上,社會矛盾常常足以影響、制約甚至決定高層權力鬥爭的節奏、格局甚至結果。所以,我們不能不把目光進一步放遠到整個中國社會的矛盾這一層面。 社會矛盾的爆發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根據毛澤東的着名判斷,中國社會的矛盾爆發自有其循環節奏,即所謂“七、八年又來一次”。一九四九年以來的歷史,確實證明了毛的看法有他的道理。屈指算來,從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到預期的十五大召開之時,應該是八年多一些的時間。如果“七、八年又來一次”的規律仍然起作用,則一九九七年將是中國社會最可能爆發矛盾和亂子的時段。如果社會矛盾在這期間爆發了,出了亂子,必然會強烈地影響到中共十五大的權力格局。 首先,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必將加劇高層的意見分歧,從而把中南海目前小心翼翼地希望能夠維持的表面一致完全打破。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已經看到,北京高層存在着不同的政策取向,在經濟改革、對外關係、政治穩定等重大問題上都時常有所表現。一旦出現了緊急情況,究竟如何對付,高層領導人之間怎麼可能意見一致呢? 而在那樣的時刻,一旦出現了意見分歧,又怎麼可能象平時那樣用拖延的辦法來迴避或彌合呢?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矛盾的爆發,必然造成“挑動領導斗領導”的客觀後果。 其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會在高層產生“責任”問題,從而為反主流派提供發難的機會和藉口。究竟誰要對這些矛盾的積累和爆發負主要責任? 當然應該是掌握實際權力的主流派。這時,權力就與責任成正比了。風平浪靜的時候,誰坐的位子大,集中的權力多,當然誰就會在權力鬥爭中占據優勢; 可是,有風有浪的時候,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很可能是誰位高權重則誰的責任就大,大家的矛頭也就會對準他。 再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有一種“號令”的作用,可以把高層的許多權力鬥爭活動合法化,也可以把高層和社會各個層面的力量自然地結合到一起,從而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改變高層不同派系之間的力量對比。比如說,我們上面談到了“反江聯盟”。有可能形成這種聯盟的高層政治人物之間,平時如果相互走動、聯繫過於密切,那是不合乎中共黨內生活的規則的,還不要說要這些人物相互之間推心置腹更難。可是,一旦爆發社會矛盾,高層人物要“串聯”商議就很正常了,更不必費心去尋找共同話題以針砭時政和試探對方了。不滿現狀的人,在高層也好,在其他層面也好,要發泄不滿、尋求改變或尋求聯盟,平時恐怕都需要認真考慮時機問題。而一旦社會矛盾爆發,時機自然到來,這些人就很容易不約而同地走到一起。 不滿的社會組群和誘發動盪的因素 總而言之,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它所產生的衝擊力,一則足以改變高層權力格局,二則這樣的改變似乎總的是對當權者不利。目前看,在高層,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是相當分散和弱勢; 但是,一旦社會矛盾爆發,則全局將發生不可預期的改變。那麼,什麼因素可能導致近期爆發或大或小的社會動亂呢? 以下不妨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個方面是: 看看有沒有特別不滿的社會階層。我認為,四個社會組群目前最為不滿。一個是國營企業的工人。由於國營企業的經營狀況一直難以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一組群的經濟狀況在城市中已經淪為最差者。和經濟改革過程中城市財富迅速增加的態勢相對比,他們的相對貧困程度大大加劇。從“領導階級”到“貧困階級”,這一組群對現狀和政府不滿最甚。由於他們的集中程度高,又集中在城市,其不滿一旦爆發則對現政權構成直接的撼動。所以,中國當局幾年來一直在設法緩和其不滿情緒。 第二個處於持續的相對貧困中的巨大社會組群是農民。政府為了保持城市穩定,把國營企業虧損等因素產生的財政危機轉嫁到農民頭上,使得在改革早期獲得巨大利益的農民,在改革後期越來越生計艱難。農民居住相對分散,又不象城市居民那樣直接面對各級政府,不在政治中心,所以其政治不安不太直接威脅現政權的穩定。但是,農民人數龐大,如果任何政治不安出現星火燎原之勢,則全國動盪。 在這兩個組群之間,是從農村來到城市尋求發展的所謂“流動人口”。他們背井離鄉,謀生艱難,既不象城市居民有一定福利保障,又不象農民可以依靠家族和本土資源,生活最為動盪不安。他們在城市看到了比較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水平,物質欲望大大受到刺激; 又為城市人所白眼,精神痛苦壓抑。而且,他們又很難為中共傳統的組織方式所管理和控制。社會治安的惡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這一組群對政府和社會的強烈不滿。這種不滿一旦採取集體行動的方式爆發,則破壞力極強。 第四個容易被忽略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不滿組群,是退休幹部。他們的經濟處境,同樣處於持續的相對(甚至絕對)貧困化過程之中。一方面,退休工資的增長幅度,遠遠趕不上通貨膨脹的增長速度; 另一方面,在位時的一些好處,現在基本上沒有了。從思想上,他們又很容易對目前的官場現象產生反感。與前述幾個組群相比較,這一組群並不習慣於在政治上沉默,也相互之間不那麼隔絕。他們具有相當強的政治活動能力,可以積極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人一旦有不安行動,則對各級政府的政策、人事等政治產出都影響甚為深遠。 據有關文件透露,在過去一年的時間裡,包括郊區各縣、鄉、鎮、村在內的全北京市,已經總共發生了一千多起民眾請願事件。其中,主要人員是國營企業工人、農民和退休幹部等三個組群,而老幹部在很多這類事件中起了組織和帶頭作用。北京尚且如此,外地的情況可以想見。 應該還有更多的組群,也在積聚不滿。比如說,少數民族的問題,依然是一個危險的爆發點。不過,少數民族遠離政治中心,其動亂一般不會直接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再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從引爆動亂的因素來分析。如果把上述的不滿組群比為乾柴,什麼事情最可能擦出火星呢? 我認為,第一應推通貨膨脹。近年來,大城市通貨膨脹率相對較低,而中小城市甚至農村的通貨膨脹率卻反而較高。這正是當局採取犧牲邊緣地區而力保政治中心穩定這一戰略的明顯表現和後果。這成功地防止了社會不滿在大城市急劇和爆發,以空間換取了時間。現在,為了迎接十五大,各地可能再次找到合法化的藉口來實現自己加快經濟發展速度的這種衝動。這將導致全盤經濟的“熱度”上升,從而引發較高的通貨膨脹,形成一個可怕的引爆點。一九九六年底舉行的全國經濟工作會議,在努力壓抑這種經濟衝動,以堵死這種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可能,正表明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 第二個因素,是政府腐敗。這不僅包括貪汙腐化,也包括濫用權力。其直接刺激民眾不滿乃至動亂的可能,顯而易見,此處不擬多用篇幅。 還有第三類因素,不妨籠統名之曰“公共信號”。象敏感的政治紀念日,突發性政治事件(如保釣運動)等,都可以為民眾提供一種機會,從而使他們在沒有組織的情況下可以形成集體行動,誘發社會動盪,藉機表達不滿。 大陸着名學者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六、結語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自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之後,鄧小平主導建立的政治領導體制是一種“垂簾聽政”式的結構,一直到九十年代前半期依然如此,即鄧在後台,江李在前台。然而,今年鄧小平已辭世,那麼,中國會不會繼續鄧小平式的政治體制、出現一個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式體制,或者鄧小平式政治體制被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領導體制所替代,中共“十五大”後有可能形成什麼樣的政治領導體制,是否可能出現所謂的“江體制”?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那就是,鄧小平之後的中央主要領導人有沒有鄧小平那樣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鄧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領導人中唯一可算得上是具有個人超常魅力(克里斯瑪型,Charisma)的政治領袖,其餘幾個潛在的第二代人物(如楊尚昆、萬里、趙紫陽等)與鄧相比,無論是在政治經歷上還是在個人實力上,都相差太遠。鄧小平之後,第二代領導人中已經沒有人有能力象鄧小平那樣“垂簾聽政”。但是,這並不是說第三代領導人就可能取鄧小平而代之、成為中共的一個新的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核心”。由於諸多現實條件的限制,江澤民要想成為毛、鄧那樣的克里斯瑪型的政治強人、建立由政治強人全盤操縱一切的領導體制,是非常困難的。 首先,江澤民未參加中共“打江山”的創業過程,而在解放後守業的幾十年中,直到他登上總書記的位置之前,基本上是扮演技術官僚的角色。這樣,他要想成為克里斯瑪型的人物,就缺少必要的在歷史上多年積累的本錢。他是在“六四”那樣一個特殊時刻,被放到了總書記的位置上。在與江澤民資歷相當、甚至資歷比江還要老的高級幹部中,自認能力、政績很強的大有人在。這些人雖然並不會冒然去向江澤民挑戰,但要他們象對鄧小平那樣畢恭畢敬、亦步亦趨,卻是絕不可能的。其次,軍隊一向是中國強人政治的基礎,江澤民雖身有軍委主席的頭銜,也取得了軍隊的一定支持,但他畢竟從無軍旅生涯,在按軍功論資排輩的軍隊系統中,要建立一呼百應的威信是極為困難的。江澤民如此,其他在位的高層領導人的個人背景也相差不多。所以,在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中,恐怕誰也難以樹立起足夠的個人威信,建立一個他個人說一不二的領導體制。 其實,這種第三代領導人政治權威不足的現象,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是一種常見現象,並非江澤民個人運氣不好。象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這樣的政治強人,一般只會在第一、第二代領導人中出現;第三代領導人登上政治舞台之際,往往也就是政治強人時代結束之時。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就是這樣一個領導人,他之所以能在蘇共總書記的位置上多年不墜,並不是因為他擁有足夠的政治權威和非凡的領導能力,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技術官僚出身、能力平平、抱負有限的政治家,因此對各高層主要派系都不構成威脅,能夠為各種勢力所接受。蘇聯解體後披露的蘇共檔案揭示,勃列日涅夫時代的蘇共高層幹部當時都很願意勃氏留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因為他誰也不願得罪、誰也不敢得罪,這樣原有的權力分配格局就能長期穩定下去。甚至到了勃氏晚年的時候,他已身體虛弱、心智失迷,經常連講話都語無倫次,他屢次要求退休,可是蘇共政治局一再拒絕,硬要他就這樣稀里煳塗地待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好保證原已形成的權力分配格局不致因為他退休而打破。 在鄧小平死以前,即使鄧已經沒有實際控制能力、甚至失去問政能力,江澤民還是可以充份利用鄧的影響力和權威、利用各級高幹對鄧的敬重、運用鄧建立的體制和領導結構來發號施令,中國政治的穩定不會遇到太大的麻煩。但鄧死後,第三代領導人就必須獨自挑起領導重擔,獨自承擔各方面政策的政治後果。如果第三代領導人處於一種“創業已成、守業即可”的環境和風平浪靜的年代中,他們或許可以“不求大功、但求無過”地過下去而安然無事。可是今日之中國,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鄧小平已經把容易做的事都做完了,所有鄧無能為力的或不願冒風險的事都留給了第三代領導人,而其中許多是拖不過去的難題,例如,對六四的評價問題,走改革開放道路又如何堅持社會主義的問題,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風險,國家銀行因爛帳過多有倒閉的危險,共產黨的廣泛腐敗導致黨內開明派、保守派和社會上的一致抨擊等等。 這些難題,鄧小平尚且嫌棘手,不願冒然處理落下罵名,寧可掩蓋起來或儘量拖下去。可是這些難題現在都不同程度地浮出了台面,其中隱伏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第三代領導人不可能再長期用拖延戰術,將不得不面對現實、迎接這些難題的挑戰,這就需要第三代領導人能夠具備領導者的勇氣和責任心,到了關鍵時刻,要為了解決國家的難題而不計個人榮辱毀譽、敢承擔責任、敢冒風險。然而,在沿襲多年的選拔提拔幹部的機制的支配下,中高級幹部中那些敢做敢為、不避風險、不怕得罪人的幹部,反而不容易“脫穎而出”,這種狀況削弱了新一代領導人處理難題的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的特點是,由於鄧小平擁有充份的個人權威,在他的這種權威之下形成了幾派政治力量的平衡。首先,大政方針是由鄧說了算,只要鄧講了話,別人即使有不滿,也不敢公開頂撞,最多是保持沉默而已。其次,鄧小平從來不“淌混水”,如果他做錯了、或者他的一項政策出現負作用,他都能夠設法讓別人當替罪羊,自毛澤東之後,就沒有人能讓老鄧當替罪羊了。再次,儘管每次鄧小平打擊某一派的力量後,會出現暫時的力量失衡,但鄧小平自己的“核心”地位從來不動搖,他可以很快安排新的政治平衡。而各派政治力量也都尋求鄧小平的支持,把鄧小平當做靠山,誰一旦“失寵”,就只有下台這一條路了。一九八六年鄧小平打擊胡耀邦,一九八九年他罷免趙紫陽,都是這種情況。鄧小平時代的中國,雖然政治鬥爭不斷,高層更迭頻繁,但每次事件後,政治形勢總能很快穩定下來,關鍵就在於,鄧小平能處於超然位置、操縱政治平衡。 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則完全不同,它將會比鄧體制要弱得多,不見得能產生足夠的政治權威去應對目前複雜困難的局面。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下,想重新樹立一個有名有實、威權相符的領導“核心”,可能是事倍功半的;而在“集體領導”的格局下形成的政治平衡則很難保持長期穩定。現在在中國,一個領導人有沒有威信,不再取決於他說得多漂亮,而是看他能辦成幾件像樣的事,特別是他能不能解決別人解決不了的難題。雖然也可以靠組織“秀才班子”寫吹捧文章,去試圖建立領導人的政治形像,但這種做法看起來十分熱鬧,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因為,這套做法毛澤東可以用,鄧小平可以用,可是第三代領導人卻不能用。這是樹立具有超凡個人魅力的政治領袖的做法,要當這樣的政治領袖需要能力和實力,否則只會“拔苗助長”。 所以,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中,大概不會再出現強有力的能操縱全局的政治強人,結果必然形成幾強並存、集體領導的局面。這樣,名義上的領導“核心”未必有統籌全局的權威,因此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也是有限的。只有在高層意見一致時,最高領導人才能“說話算話”,他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和實際上的召集人而已。一旦遇到政治局常委們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最高領導人這個名義上的“核心”是沒有能力和資格“力蓋群雄”、拍板定案的。結果,凡是高層意見分歧的政策,就可能議而不決,只好擱置下來。這樣的領導體制,是缺少解決難題的能力的,對許多重大問題經常只能迴避拖延。毛澤東、鄧小平時代那種“老人家一句話,滿朝文武一齊頌揚”的大一統集權體制的景象再也不會重現了。 其次,在鄧後中共的領導體制內,鄧小平建立起來的、以鄧為中心的政治平衡不會長期維持下去,鄧死後一定會發生相當多的摩擦甚至衝突。能否形成一種新的政治力量間的平衡,這是對第三代領導人領導能力的挑戰。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江澤民能夠建立起一種新的政治平衡,他也不可能象鄧小平那樣超然於這一平衡和所有政治力量之上,相反,他自己只不過是某一派政治力量的一員或“頭領”。江澤民主要的優勢在於,中共十四大和今年的十五大上賦予他的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護他的地位,使得別人不容易扳倒他。但這個合法性既不可能造就江澤民“一言九鼎”的位勢,也不可能賦予他足夠的條件和手段,去隨心所欲地擺布其他政治局常委的前途。如果出現政策失誤,高層領導人就都處在政治鬥爭的湍流旋渦之中;在各人爭相擺脫政治責任的權力鬥爭中,江澤民無法處於超然位置,同樣可能“遍體鱗傷”。與過去不同,現在黨內各派政治力量不會把江澤民當做唯一靠山,因為那樣於事無補;相反,他們會各自以各種渠道和方式取得社會上某些力量的支持。這樣就強化了各派政治力量的地位,削弱了江澤民處置任一政治力量的能力,中共的領導集團落入一種被各種政治力量拉扯、各種利益的代表彼此牽制妥協的局面。 鄧後的中國政治能否穩定是舉世矚目的大問題。不僅中國人在關注這個問題,世界各國也在密切注視這一點。在鄧之後這種“集體領導、集體分擔政治責任”的狀況下,黨內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取決於主要政策的實施結果。倘若政策執行順利、成效好,則可能出現政治力量間暫時的均衡。一旦政策遇到阻力、造成負效應時,高層領導人就無法既把失敗的責任推給某一派,同時又能維持黨內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和政治的穩定。在這樣的政治局面中,中國的軍隊起什麼樣的作用就非常值得關注。目前,中國的軍隊仍然由中共嚴格控制,但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政治演變,這支軍隊現在已經不太希望再深深地介入政治,而想成為真正的國防軍。由於軍隊介入政治的興趣減弱,政治領袖利用軍隊作後盾而操縱黨內權力鬥爭的可能性也會減低。改革開放已經多年了,相當一部份軍隊中高級幹部都認為,軍隊應該是國家的、負責國防的,而不是黨內政治鬥爭的工具。因此,鄧死之後,軍隊謀求中立化的意識會逐漸加強,在黨內政治鬥爭中軍隊可能保持中立,而不介入進去。當然,這樣的發展也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在鄧死後的一個階段內,如果社會上有動盪的話,軍隊仍然會站在黨的一邊。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在鄧之後的弱勢領導體制下,政治的穩定取決於政策上是否不發生大的搖擺、政策實施中是否不出現大的社會政治衝突。鄧之後中國政治矛盾的衝突焦點將首先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延續問題。所謂的延續改革開放政策,不是指“凡是鄧小平支持的就繼續做下去”,而是說,必須沿着改革開放的方向、不斷解決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問題和難題,這樣才能保證改革開放的步伐不至於中斷停頓。如果只是在口頭上空喊“堅持改革開放”,而在實際上對各種具體問題卻採取保守的、甚至是倒退的辦法去處理,改革開放就會逐漸被破壞瓦解,只剩下一個空空的外殼。同時,改革開放帶來的正效應就會被拖延不決的難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所抵消,最終因積重難返而陷入困境。 經過多年的觀察和體驗,現在對絕大多數幹部來說,改革開放中既得利益調整的大趨勢已經顯示得一清二楚了。什麼樣的人有希望青雲直上,誰有機會“渾水摸魚”,誰卻每況愈下,誰最後必然名利兩空,連老百姓都看明白了。十多年前,也許還有不少人相信,“一部份人先富起來、其他人隨後也會進入小康社會。”現在,誰能暴發、誰致富無門,改革的結果最後誰得利最多,都是擺在面前的事實。利益的分化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人物在政策走向上的衝突,右翼激進的改革派與左翼保守派的分歧是十分明顯的,在社會上也各有其社會基礎。 “六四”以後,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派”多數都遭到整肅,正當黨內極左派要大舉清算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一九九二年鄧小平發起了反擊,將極左派壓制住了。但是黨內的這些極左派並沒有就此罷休,他們與保守派聯手,正或明或暗地進行着理論準備和組織準備。最近幾年連續出現的極左派理論觀點,如他們的幾份“萬言書”就是這種準備的產物。極左派主張恢復階級鬥爭、反對改革開放,保守派們則主張更多的平均分配、反對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生產方式。 這些觀點在中國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保守的工人(尤其是老工人)、老幹部等是他們政治上的支持者。幾十年來的新聞管制和洗腦教育,已經使兩三代人的頭腦里充滿了說教,諸如反對剝削壓迫、“有飯大家吃”、民主自由是資產階級“和平演變”等等。除了這些說教之外,許多人已經不會用別的方式去認識看待世界了。而幹部們則看到了蘇聯東歐共產黨完結後黨的幹部的處境,很多人對改革的立場態度變得十分功利,基本上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出發,來評價政策走向。這使得黨內的左派們很容易地聚集起來,嚴密地監視着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化傾向。因此,黨內左派的力量還是相當強大的,而且在內部較少利益競爭、目標簡單一致,對右翼勢力進攻時很容易協調配合。 相對而言,黨內的右翼們則要遜色多了。黨內的改革派們從前以胡耀邦、趙紫陽為代表,現在是在鄧的旗幟下聚集在發展市場經濟上這個目標上,而在其他方面,如民主化、公平競爭等,共識並不多。在推動經濟市場化這個目標上,改革派得到了相當多的知識分子、工商階層、農民中的一部份的支持,這些支持者都是在市場經濟成長過程中贏得財富和地位的。 但是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明顯的社會不公平、通貨膨脹和社會主義福利的日益減少等問題,以及在現行政治體制基礎上滋生膨脹的嚴重的貪汙腐敗等,都被看成是改革派的致命弱點。對改革中種種負面現象和問題不滿的人,往往輕而易舉地把這些現象與問題歸結為改革開放的後果。其實,一些人大談現在的社會不公現象,並不是盼望着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他們只不過是因為自己在過去的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優越地位下降了而不滿。貪汙腐敗明明是政治改革落後於經濟改革的結果,一些權勢人物利用經濟改革胡作非為,又受到現行體制的重重保護,可是不少人卻利用批評腐敗的機會攻擊改革。由於改革派在政治改革上看法不一,內部又非常鬆散,面對左派和保守派的攻擊,無法團結起來、理直氣壯地站出來反擊,結果常常處於被動防守的狀態。不僅如此,改革派內部的利益競爭也比保守派內部大,會不斷地出現分歧甚至摩擦,這就更給了左派們以機會。 鄧死之後的政治現實是,中國黨內黨外的左右兩大股力量,在意識形態、改革開放的戰略和政策上的分歧,還會進一步擴大。改革派在政治上可能會處於被動的地位,而保守派則會主動發難,抓住改革派的弱點進攻,企圖挽回鄧時期左派們的弱勢,並力圖避免鄧後可能出現的為“六四”翻案或社會全面動盪。在這樣的情況下,改革派只有得到地方勢力、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外來勢力的支持,才有可能保住多年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成果。 這樣一種局面意味着,今後圍繞着改革開放的功過得失,很可能會出現激烈的論戰和政治鬥爭。為了政治穩定,中央領導層不大可能讓這種爭論公開化或者激化,然而,黨內高層日益對立的觀點和分歧,最終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爭論的公開化或半公開化。即使黨內不想爭論,社會上的爭論以致對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從總體上講,中央領導層無法放棄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但是嚴重的利益分歧、意識形態衝突和政治派系的分化,不但會削弱中共的政治領導,降低領導人的權威,而且也會多多少少影響到鄧後的政策走向。從目前的實際來看,由於各利益集團和政治派系的利益基礎和政策意見的差距太大,使得這種爭論難有可能取得妥協和一致的意見。因此,這樣的爭論不僅會在政治領導層中產生麻煩,而且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衝擊,以致可能影響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前景。 與中國未來政策走向有關的還有兩個因素,即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能否穩定,以及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將如何作為。在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下,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開放的政策是與地方積極性的增加和權力的擴大分不開的,隨着地方權力和積極性的增大,各種改革開放措施得到了落實並有許多創新。但在這種發展過程中,也有人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出現了問題、地方正在趨向與中央分裂;在鄧之後,中國可能變成一個四分五裂的國家。 實際上,地方權力的擴大,以及地方與中央在某些問題上的矛盾和衝突,諸如稅收問題、人事任免問題等,都是集權的計劃的政治經濟體制解體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只能在繼續維持地方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尋找協調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更好的方法。今後,中國要維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就必須在鄧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發展方向上繼續走下去,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擴大地方在經濟發展上的權力,同時中央要為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做必要的努力。應當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相對分權,但又是中央領導地方、協調全國發展的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並不會出現地方的分裂主義或所謂中國四分五裂的政治前景。實際上,中央政府維持中國統一所必要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的資源還是很雄厚的,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如果發生分裂,唯一的可能就是中央先發生分裂,地方在無所適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脫離中央,自己干自己的。 中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在“六四”期間曾達到過高潮,之後即開始走入低潮。但中國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停頓,以知識分子為主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在國內有增無減。原因很簡單,近幾年的嚴重腐敗使越來越多的人對中共失去了信心,而且這種不滿已經是公開化了的。鄧在世的時候,這些政治反對勢力不大願意公開表述自己的意見,而且也不可能有公開的組織活動。但鄧去世以後,這些國內的政治反對勢力很有可能和國外的政治反對力量、黨內的反主流派力量、社會上對現實不滿的力量等,聯合起來發難,並很有可能將活動組織化,這是中共目前非常頭疼的大問題,因此中共會加強對政治反對力量的壓制,特別是全力阻止組織化了的政治反對力量的形成和存在。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持續增長的經濟會給中國帶來一定的安定感,所以,能否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對今後中國的政治穩定也非常關鍵。中國經濟有一些有助於維持經濟增長勢頭的條件和機會,但經濟的持續增長也會隨着改革開放深度的加大而遇到更多的困難。如果不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和深度,則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將會減少以致消失。 從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國經濟始終保持着兩位數的高速增長。雖然,最近幾年中國政府實行緊縮政策,要壓低通貨膨脹,但經濟增長還是維持了一定的速度。這在某種意義上說明,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有一定的內在動力,正是這種內在的動力在推動着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這種動力的來源可以列舉出許多,諸如鄉鎮企業的發展、私營經濟的壯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外貿的增長、科技進步等。 在這諸多因素中,有幾個因素非常重要,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中國有大量的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其來源就是農民,目前中國農村有一點八億到二點三億農業剩餘勞動力,農民最近幾年以大致每年一千萬人的規模從務農轉入第二和第三產業。這種勞動力的轉移,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長期的源源不絕的廉價勞動力的來源,按以上的轉移速度,這一轉移至少還可以維持十年以上。農民進城工作,其工資雖然很低,但其創造的增加值卻是務農產值的許多倍,這樣就為中國經濟的增長提供了難以估計的潛力。 另一個維持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因素是經濟改革釋放出來的活力。經濟改革解放了農民,也使得知識分子、官員、城市個體戶可以比較自由地從事經濟活動,從而在中國出現了遍地的科技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國有化企業;同時,外商大量進入中國,使得中國出現了真正的市場競爭,也逼迫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第三個因素就是,全國各級幹部都在為自己所在的地方和部門爭項目、爭投資,以及為地方和部門作好事、謀福利,這些做法已經成了衡量這些幹部政績的主要標準。這種衝動雖然造成了不擇手段、違法亂紀、虛報成績等壞現象,但也促成了經濟經常可能過熱、增長速度較高。 儘管在鄧後時期,中國經濟仍然有可能繼續維持較高速的增長,但許多不利因素也阻礙着經濟的正常發展。中國經濟長期以來拖延積累的各種深層次矛盾,現在日益凸顯出來。目前,一方面,中國的外匯存底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企業已因資金短缺而陷入生產困境。企業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連年下降,一九九六年更出現了企業盈利大規模下滑的趨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利潤滑坡更加厲害。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處境會越來越壞。此外,雖然目前通貨膨脹有所下降,但推動高通貨膨脹的因素和壓力會持續增加,高通貨膨脹的現象隨時可能發生。再者,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能力差,經濟秩序非常混亂,貪汙腐敗已經普遍化、制度化。目前中共對此毫無辦法,這種腐敗和經濟混亂有進一步擴散蔓延的趨勢。還有財政赤字逐年加大、國債發行規模超出了警戒線,出口困境加大,外商產品大量在中國登陸後,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等,都加大了經濟的困難程度。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影響經濟的增長。 中國經濟在鄧後時期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在經濟體制的改革上面,而改革問題又會直接影響到經濟的增長和穩定。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雖然在一九九二年以後有了很大的進展,但近年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最主要的困難仍然是改革的方向問題。中央確定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名義上是要發展市場經濟,但在實際執行中搞的是雙軌制,因而邏輯上有兩個可能的演變方向,一個是向更多的自由經濟發展,而另一個是朝更多的行政管制的方向走。 目前的政策傾向是在朝後一方向走,按照這樣的政策方向,所採取的具體政策包括加強國有經濟的作用和實力,有盈利的項目要多讓給國有企業,國家銀行的貸款只貸給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這種大力扶持國有經濟的做法,使得中國出現了一大批國有的具有壟斷性質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這些企業不僅在國內擁有壟斷的位置,而且中共也放出他們到國際市場上去活動,尤其是在香港。但這些國有大企業在國內和國外實際的經濟運作結果並不好,企業虧損嚴重,官僚主義使企業的運轉效益很差。儘管如此,中央也不肯改變政策方向,還要繼續扶持國有大企業,政府對經濟的宏觀控制進一步強化。在這樣的政策之下,中國經濟的自由化改革進展緩慢,國有經濟的私有化改革困難重重。目前提出的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政策,雖然聽起來對私有化的改革似乎有所幫助,但實際上,當政府讓大中型國有企業享有優惠特權、大力扶持它們的做法,勢必阻礙經濟中最有活力的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放慢、效益下降,從總體上看會給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由於目前的經濟政策中就比較偏向於加強行政控制,今後主張多一些政府管制、多一些宏觀控制的聲音無疑會進一步加強,中國經濟政策的方向會進一步向行政管制和宏觀控制的方向傾斜。這樣,不但會使中共內部在改革開放問題上的衝突加劇,也會進一步引起中國經濟的不穩定和混亂。當然,中共如果想完全離開改革開放的道路、而退回到以前的計劃經濟中去,困難會非常大,因此而引起的振盪也是中共無法承受的。但是,放慢改革的步伐、加強行政控制和國有企業的力量,卻是有可能的,其結果會減慢經濟增長,造成經濟效益進一步下降。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今後在沒有大社會動盪的情況下,中國的社會會沿着自由度不斷加大的方向發展。當然,在十五大前後的一個短時期內,政治控制可能會加大,因而社會的自由度會縮小。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這樣的時期可能是比較短的,中國社會發展中的自由度不斷擴大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社會發展的自由度的擴大會體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非政治的言論自由有可能加大。中共一直很注意對政治言論的控制,這方面今後鬆動的可能性不大。但對一般性言論的控制會放鬆,所謂一般性言論是指娛樂、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言論,這些方面可能會有更多的自由。這种放鬆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發展所需要的,也是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但是,要從鬆動對非政治言論的控制,過渡到真正的言論自由,仍然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第二,社團活動會有所活躍。目前中國的社團活動正在變得日益活躍起來,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的自治和自主力量在成長,需要表現自己的活力和利益,活躍的社團活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在中國的特定條件下,社團活動變得日益活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當一部份老幹部退休以後仍然精力旺盛,還想有所作為,因此要求建立一個活動場所,保留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要求繼續保持對政治經濟政策的影響。這樣,他們成立了各種各樣的學術、經濟、聯誼性的社團組織,數量越來越多,活動也越來越活躍。這樣的發展趨勢今後仍然會繼續下去,而且由於目前在台上的領導人都是已經或即將退休的老幹部的同齡人或小字輩,他們無法阻擋這類社團活動,只能給這些老幹部開更多的方便之門。今後,社團活動不僅數量上會繼續增長,而且活動的範圍和內容也會擴大,活動的方式會越來越多樣化,這樣,日益活躍的社團活動很有可能成為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一個強有力的動力。雖然中國的社團活動短期內還不可能直接在政治上有大的作為,但體現某個團體自身的利益並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卻也是有一定的政治意義的。 第三,推行鄉村基層選舉可能給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間。有人認為,目前中國的鄉村基層選舉體現了中國的民主,因而大加讚揚。但實際上,中共推廣和擴大鄉村基層選舉的目的是,在集權高壓統治失靈後尋找一種有利於統治的鄉村自治機制,並不是為了追求全面政治民主化。當然,鄉村基層選舉的實施也是中國當前社會自由度擴大的表現,儘管這種自由的擴大對中共的統治也是有好處的。實際上,改革以來,中共在農村建立的由幹部和黨員構成的基層控制網逐漸瓦解,繼續依靠黨的系統來施政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許多任務完不成,許多事情管不了。這樣,與其在管不了的情況下硬管,倒不如將它交給農民自己管理更有效些,這樣還便於收稅、治安。而農民則通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重新獲得了被剝奪的政治權利。目前,真正由村民自由決定、沒有上級黨政機構操縱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並不很多,但今後這樣的選舉很有可能逐步在全國鋪開。農村基層選舉的擴大也有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在城鎮展開。這樣的比較獨立的基層自由選舉,無疑會增大中國社會的自由度。 在社會自由度增加的同時,社會的安定問題也是今後中共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雖然馬上發生大的政治動盪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卻很多,高層的政治摩擦和衝突、通貨膨脹等都可能造成社會動盪,而直接引起社會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則有兩個。 第一是失業和就業問題。目前許多國有企業生產萎縮、經濟效益下降,不少企業因經營不善而關閉,工人們只好失業回家。中國的失業率最近幾年連續上升,一九九五年登記的失業職工有大約五百萬,但同時還有一千五百萬國有企業的隱性剩餘員工和國家機關的五百萬隱性失業人員。由於失業以後的救濟金微薄、無法養家,失業人員的不滿帶來了許多治安問題,這類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對這些人來講,重新再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少、越來越差。除了工廠工人的失業外,每年全國城市還有許多中學畢業的青年加入就業大軍,估計到2000年這一數字會達到一千九百萬。這些人的就業問題也同樣是政府面臨的棘手問題。這些城市青年從小嬌生慣養,技能雖不多,對就業的要求卻很高,如果安排這些人去當個體攤販或干粗重的體力活,勢必激起他們的心理反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政府目前既沒有辦法安排這些人到舒適悠閒、待遇優厚的部門就業,又不願意承認政府對此無能為力,只好用些空洞的許願暫時安定一下這些城鎮失業青年的心,實際上是拖一年算一年,把麻煩轉移給未來,增加將來社會安定的困難。 第二,中國目前還有兩億左右的農村待業大軍,每年至少有一千萬要自己進入城鎮尋找就業機會。目前,農村居民已經形成了幾千萬人的流動人口,在中國的大城市之間流來流去,不但給大城市帶來就業壓力,而且也帶來了治安問題。如果為了把城鎮就業機會留給城鎮居民,全面恢復改革前實行的“不允許農民進城”的政策和規定農村居民為“二等公民”的身份制度,就意味着把改革中一度緩解了的、對農民的制度化歧視重新建立起來,這會造成農民的憤怒,從而導致政治壓力和嚴重的政治不穩定。一旦農民因此而有組織地提出政治平等和民主化,中共立即會面臨困局。所以,中央只好承認現在農民大量流動的事實,允許少數農民可以以變通的方式在城市定居和工作。但是,這些安排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上億農民的需要,因而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流動所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前幾年所實行的、建立中小城鎮以滿足農民就業需要的辦法,看來是一個不大成功的辦法,大量的農民在就業容量有限的中小城鎮中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還是大量進入大中城市。 六、結語 當前,中國正在進入一個新的轉折時期。中共面臨着經濟社會轉型中極為嚴竣的政治挑戰,其領導體制、政策、意識形態,以及黨政一體的權力集團與社會的關係都會發生重大的變化。鄧小平在世時,這些問題就已經存在,只是由於鄧的“壓台”作用,暫時被“封存”了起來。鄧小平死後,強人政治結束了,中國進入了一個非強人時期。正在形成中的非強人政治領導體制應對以上挑戰的能力顯然比毛澤東、鄧小平弱得多。從短期來看,大的政治動盪的可能性不大。但由於第三代領導人沒有拿出解決以上諸多難題的有效辦法,從中期來看,這些難題可能引起經濟社會或政治的不穩定,構成對領導集團的巨大政治壓力。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分散的政治權力本身會造成權力集團內部較多的摩擦衝突,而改革中出現的利益分化也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公開化,這都意味着政治多元化階段的到來。 如果能認清這樣的“大氣候”,通過政治改革而形成利益集團之間妥協共處的機制,從而主動順應潮流,那麼政治多元化局面的出現,將會給中國的民主化帶來機會,並創造解決轉型期種種難題的政治社會條件。但如果不敢面對這一潮流,總試圖用過時的體制或政策去對付新問題,不僅難以奏效,反而會促使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陷入混亂的局面。中國沒有人願意見到政治社會失去穩定,但是我們也應當懂得一個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用深化改革去促穩定,則穩定存;在抱殘守缺中圖穩定,則穩定難。” 中國赴美訪問學者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中國大陸與前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在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導致向多黨民主政治體制的劇變。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化,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如何?在海內外有兩種看法頗具代表性。持第一種看法的人雖然也承認,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實現市場經濟,這本身或許包含着種種深刻的矛盾,但他們相信,依靠共產黨來推動經濟市場化並非轉型期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中國大陸面臨的唯一可行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共執政已經幾十年,根基很深,既然它願意推行市場化,就應該依託它;因此,就象現在沒有理由再去鼓吹計劃經濟一樣,也沒有必要非要在中國發展多黨政治。 另外一種在大陸比較普遍的思潮是,有效的多黨政治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在中國大陸,這些條件仍有待市場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這些看法都未回答,為什麼唯獨中共能夠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維持現行政治體制,而蘇聯東歐的共產黨都做不到?不了解這一點,就很難對中國大陸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作出恰當的判斷。本文通過回顧近幾十年的歷史,以及分析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對政治體制的影響,試圖回答以上問題。 筆者認為,中國現行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能夠並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因素具有較大的歷史偶然性,而有些因素則是深層的、結構性的,有長期的歷史淵源。在偶然性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及其後果。由於文革的特殊經歷,不僅在中國知識分子中,在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出現了離經叛道傾向;他們在毛去世後為了取得最高權力,主動地發動了激進的經濟改革。另一個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冷戰後期中國與西方結成反蘇聯盟,給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提供了理想的外部環境。而最主要的深層結構性因素是,中國大陸改革以前的社會經濟體制長期維持着一個被排斥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之外的封閉的農村社會,這個龐大的、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群體一旦被“包產到戶”的政策所解放,就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對經濟改革的成功作出重大貢獻,並因此為中共維持其現行政治體制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和政治資源。 在上述條件的作用下,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排斥多黨制政治的因素獲得了新的營養,傳統官僚制度中內含的腐敗特徵(以權謀私)在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過程有了新的土壤。當然,這些條件並不能保證今後政治體制免於變革,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創造出政治變革的社會政治基礎。實際上,今天的中國大陸雖然仍是一黨制政治體制,但目前的中共已不是過去的中共了,其內部在價值取向、政策選擇以至組織原則等方面的種種差異,已經超出任何民主政體下不同政黨之間的差異。未來中國大陸能否出現平穩的政治體制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前的執政黨是否願意推動經濟政治轉型期的制度化建設,以及它能不能擺脫短期政治利益的束縛,真正防止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制度轉型中的混亂撈取不當利益,減少今後可能導致社會衝突的火種。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存在着先天的致命弊端,所有執政的共產黨都或遲或早地試圖引進某些市場經濟因素以尋求出路。但共產黨也因此面臨一個困境: 如果不改革,他們就只能等待垮台的命運;而一旦改革持續下去,經濟的市場化也會造成意識形態等政治上的危機。因此,共產黨要推動市場經濟,首先必須能夠克服意識形態的束縛;而中共之所以能夠實行比較深入的市場化改革,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比較成功地擺脫了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這一點與文化大革命有密切關係。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大陸加速了對共產黨意識形態的懷疑和反叛,尤其是,文革在共產黨的元老層中導致了嚴重的“離經叛道”傾向。文革中,資深的中共領導人普遍受到衝擊,被下放到基層,不僅飽受屈辱,而且有機會品嘗自己栽下的苦果,這種痛苦的體驗使他們的思想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毛去世後,在文革中失勢的元老派領導人與在文革中得勢的少壯激進派領導人競爭權力。當時少壯派死守毛的教條,抵制一切變革;而元老派領導人為了贏得民心、卻打出了"解放思想"的旗幟。 這一現象很不尋常,因為歷史上掌握軍隊和組織大權的元老派通常傾向於固守舊的意識形態,往往使傾向革新的少壯派屢遭挫折;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之後,情況正好相反。之所以會出現中共元老派“離經叛道”這一反常現象,是因為毛以正統的意識形態為武器、剝奪了幾乎所有元老的權力。在奪回權力的鬥爭中,另樹異幟至少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必要的策略選擇。然而,中共元老派可能自己也未曾料到,正是他們的“離經叛道”傾向,卻在客觀上大大地減少了以後經濟改革的意識形態阻力。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七十年代末期,中共本來並沒有打算發動一場用市場經濟替代計劃經濟的深刻改革。在文革剛結束時的中共內部,從上層元老到基層幹部,在意識形態方面的“離經叛道”僅僅是局部的、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策略需要;而要求堅持中共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底線的勢力仍有廣泛的市場,全面經濟改革只是極少數知識分子的呼聲。許多幹部本不願意徹底放棄共產黨的意識形態,也不願意改變集權的政治經濟制度,因為這樣就會對他們的既得利益和社會的基本穩定構成威脅。所以,儘管經濟改革需要否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但當時中共不可能發動一場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全面批判;而缺少對原來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清算,中共就不可能推動一場自上而下的、從一種新理念出發的、分步驟、有規劃的市場化改革。把中國引上市場化轉型的農村經濟改革,恰恰走的不是自上而下、統一組織這麼一條道路,而是一個自下而上的、沒有統一“設計”規劃的過程。由於農村改革的成功逐漸瓦解了中共黨內抵制大幅度變革的強大勢力,市場化改革才在中國占了上風。 以鄧小平、陳云為首的中共元老派在與少壯的激進派爭奪權力時,打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旗幟。然而,贏得勝利後不久,元老派就意識到這面旗幟包含的風險,如果真要按照這個“唯一標準”去檢驗世界上各社會主義國家的狀況,他們堅守的意識形態就可能被完全否定。於是,他們提出了“四個堅持”,作為不可爭論的底線。儘管在“四個堅持”上,元老派意見一致,但在如何對待意識形態框框這一點上,文革後中共新的領導集團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分歧開始顯露。一種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其特點是在思想上不完全受共產黨意識形態的約束,把“四項基本原則”主要看作是維護權力的政治策略。而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共產黨的政權制度與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要有內在的一致性,否則後果嚴重。陳雲關於“鳥籠經濟”的議論,即是為此而發的。 當時,鄧小平和陳雲這兩派勢力都認為經濟體制需要調整改變,但是思路和策略很不相同。陳雲雖然承認市場的作用,但是他堅持計劃經濟的主導地位。在改革的初期,陳雲的思想在中共黨內是主流,因為他不僅在黨內德高望重,而且是公認的經濟專家。在經濟政策方面,鄧小平很難與之正面相爭。按照陳雲的思路,輕重工業、投資消費的比例需要作較大調整,而經濟體制則只需要作一些有限的改革,他認為這個經濟調整過程會導致一個短時期內經濟增長速度的下降。但是,也有一些領導人對計劃經濟並不那麼迷信,鄧小平大概就屬於這一類,不過,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不是他,而是萬里。 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主要犧牲的是農民的利益,農民天然就有擺脫計劃經濟控制的動力,只要政治氣候不過於壓抑,他們就可能在自己的村莊裡作小範圍的改革試驗,包產到戶就是這樣出現的。這些試驗獲得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許或支持,因為中央計劃束縛了地方的手腳,地方政府也有反對中央集權的傾向。因此,在改革的初期,既有以陳雲思想為指導的自上而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有限改革,也有大量地方和農村基層的自發的經濟改革。基層發起的改革中,包產到戶是最徹底而且影響最為深遠的。包產到戶和其他自下而上的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帶來了空前繁榮的經濟局面。這個事實使黨內的主流看法發生了轉變,許多人感到,陳雲的方針並不是最好的,而分權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則可能是一種更簡單、更有效的辦法。 由於分權改革的成功,鄧小平獲得了巨大的政治勝利。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以鄧主持軍事和外交、由陳雲主持經濟的權力格局被打破了,以鄧小平為首的實用派掌握了經濟改革的主導權,鄧小平成了毛以後的強勢領導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成功與毛有很大的不同。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鄧這個“總設計師”恰恰沒有做任何事前的“設計”和選擇,而是“跟着感覺走”。但是,也應當承認,鄧小平的勝利還包含着極大的歷史幸運,因為他的實用主義哲學和領導作風恰恰適應了當時出現的經濟機會。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中共八十年代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及其難得的結合,一個是中國大陸農村的工業化高潮從六、七十年代被推遲到八十年代,另一個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高潮。 前一個機會是中共建政前三十年經濟建設敗筆的副產品。中共在推動斯大林式的強制工業化的過程中,不能象蘇聯那樣把多數農民轉化為現代產業工人,而是使數億農民陷入集體化農業的貧困之中。中共既不能讓他們進城,又無法讓他們靠有限的耕地維持溫飽。為了求生存,中國大陸農村早就孕育了自發的工業化衝動。五十年代,農村工業化因大躍進失敗而遭到嚴重挫折。到七十年代,利用文革之亂,東南沿海一些地區的社隊企業擠出了一條生路。包產到戶之後,農民收入和消費大幅度上升,面對突然膨脹的農村市場,在國有基礎工業的支持下,中國大陸的農村工業化終於進入了高潮,進而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 農村工業化的進展,在改革的初期給國有經濟部門創造了十分有利的發展環境。國有部門和城市居民利用經濟和政治上的特權,通過各種方式分享了農村改革的經濟收益。農民被從集權經濟中解放出來、充滿了活力,而國有部門員工並未體驗市場化改革的壓力、卻品嘗到了農村改革的好處,城鄉一片讚揚聲,這是中共的經濟改革在初期沒有遇到大的社會阻力的重要原因。 但是,農村經濟的增長不可能滿足國有部門“大鍋飯”體制產生的無止境的欲望,到1988年,國營部門的收入攀比終於導致了改革以來第一次通貨膨脹。進一步的市場化必然會改變城市居民現有的機會和既得利益,這不僅意味着一部份人可能發財,而且意味着另一部份人的收入和社會地位會下降。結果,象所有進行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城市工人和其他工資收入者對日益增長的市場風險和收入分配狀況不滿,這種不滿很自然地轉化為擴大政治參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改革往往因政治危機而受阻。 在這方面,中共並沒有創造出“奇蹟”,從1988年到1989年,中國大陸也出現了類似東歐蘇聯的社會摩擦與衝突。但由於經濟現狀和社會結構不同,中國出現了不同的結局。首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雖然在城市得到相當廣泛的支持,但是,由於占人口多數的農民不關心,中共領導層中反對政治改革的勢力占了上風。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1989年出動鎮壓的軍隊都是由北京市民那樣的城市兵組成的,結局可能會大不一樣。當然,對民主要求的強力壓制本身並不可能給中共帶來出路。事實上,在強硬派主政後,經濟情況一度曾很糟糕。中國經濟之所以在1991年後又有了大發展,是因為中國農村工業與海外資本的大規模結合,給中共在政治專制下搞市場經濟帶來了新的機會。 “六四”事件後,中國大陸新一輪的經濟改革是在社會主義陣營崩潰、冷戰結束的大背景下開始的,而中國則事實上是促成這一世界大變局的重要因素。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就,不僅宣告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破產,而且增強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信心。同時,也恰恰是中國政府在“六四”時的鎮壓措施,成為改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平衡的最後一根“稻草”,它加速了柏林牆的崩塌和蘇聯東歐的巨變。社會主義大勢已去的現實,使中共內部主張恢復計劃經濟的人失去了陣地。以台灣、香港資本為先導的海外華人資本,不僅看到了中國大陸發展勞動密集製成品出口的巨大潛力,而且看到了中共當局的困境有機可乘。 當時大陸的城市國營工業改革正進退維谷,與進入發展高潮的農村工業的矛盾進一步加深。中共領導人曾試圖用壓縮農村工業的政策來支持國營工業,結果發現是既吃力又不討好:農村工業沒有被壓下去,國有經濟的虧損反而擴大了。倒是鄉鎮企業在海外資本的支持下發展出口工業,反而使中共從兩難的政策困境中解脫了出來。這是因為,中國大陸農村工業化與海外資本的結合,為中共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政治資源。海外資本的流入和出口收入的增長,使中國大陸經濟增長得到了新的推動力,使中共有了更大的財力來安撫社會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外資的大量進入,分化了大陸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團。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在這一輪市場化的熱潮中,得到了以前夢想不到的收入。這些人不希望發生重大的政治變動,成為有利於中共政權穩定的社會力量。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共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自身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1989年的事變為界,這個過程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前一個階段,中共領導層雖然意識到共產黨政權面臨嚴峻的挑戰,但是他們還有信心,也有一定的道德勇氣進行比較大膽的變革。象一切統治者一樣,中共統治者也隨時關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那時他們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多數中國人的利益一致。這種信心,具體地表現在元老派選擇了胡耀邦、趙紫陽主持日常領導工作,這兩個人代表了共產黨領導集團內開明的力量。胡、趙作為共產黨人,不可能全盤放棄多年形成的理念,但是他們對民眾利益的關切、對正義的追求,使他們樂於聽取新的思想和主張。在他們的領導下,出現了一種比較寬容的社會風氣。對共產黨的各級官員來說,搞政治運動“整人”的收益越來越小,發展經濟的收益則越來越大;經濟政策的形成過程逐漸和意識形態的宣傳分離。這些轉變吸引了大批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參加到共產黨的經濟改革中;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傾向於民主政治,他們支持共產黨是因為他們對改革仍抱有希望。 1989年中國大陸的事變以及後來東歐和蘇聯發生的劇變,揭示了在共產黨體制下進行不流血政治變革的臨界條件。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的既得利益集團,象歷史上所有的統治集團一樣,不會自動放棄權力,因為放棄權力不僅意味着經濟利益的損失,更可怕的是來自社會的報復和清算。因此,他們會使用一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力。 只有在公眾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時,不流血的(或基本不流血的)政治變革才可能發生。而社會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則需要一定的條件。其中一個首要的條件是,統治者陷於極大的孤立,另一個重要的條件則是軍隊成員有較高的公民意識,或者,向現政權挑戰的政治領袖有很高的威望。1989年的事件並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就註定了政治反對派不可能一舉而改變共產黨政權。但是,“六四”對無辜平民的鎮壓嚴重地動搖了中共統治的道義基礎。尤其是隨着社會主義陣營的崩潰,中共統治層失去了對自己政權的正義性的自信。面對空前的政治危機,中共一度企圖通過恢復高壓政治和計劃經濟來穩固政權,但發現效果卻適得其反。於是,中共再度轉向市場化。在保持對政治反對派高壓的同時,中共給大陸民眾較多的經濟和文化活動空間。 為了迴避傾復的風險,中共一方面不敢改革政治體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推動市場化來發展經濟、維持政權,其結果是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使自己逐漸蛻變。中共最根本的變化是黨的組織與黨的正統意識形態脫節,從而使黨的性質發生了改變。中共的黨組織與黨的意識形態脫節,起初是因為黨的意識形態不能為市場化的經濟政策辯護;隨着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陳舊的意識形態越來越遭到中共各級當權者的唾棄。它不僅束縛發展經濟的手腳,限制廣納人才,同時也使日益腐敗的官員感到不快。脫離了意識形態約束後,共產黨的上層組織基本上與國家組織合一,黨委制名存實亡;權力關係空前個人化;基層組織更是退出了對普通民眾生活的直接控制。 我們可以看見,市場化改革一方面使中共由一個有明確的社會改造主張、有強大的基層組織的執政黨,蛻變成為一個為了維護和實行統治而存在的由當權者和權力追求者組成的集團;另一方面,由於市場化和經濟發展過程的需要,這個集團又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和很大的內部差異性。導致開放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共的分權改革,分權改革使共產黨內部出現了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這種競爭不可避免地發展為對人才的競爭,各地黨組織出於有效推動本地發展的目的,往往降低政治上的標準,儘量把當地的人才拉入黨內,予以重用。至於中共內部的差異性增大,則與中共政權的全面腐敗有很大關係。一方面,一大批當年一度有過某些理想主義的幹部經過幾十年黨內環境的薰陶,變得極為功利主義;另一方面,中共維持對主要資源的壟斷,導致大批並不認同中共意識形態、只唯利是圖的人也設法鑽進黨內,使黨員中的腐敗分子急劇增加。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私有產權,而共產黨的基本宗旨是為消滅私有制、實現全世界共產主義而奮鬥,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堅持實行市場經濟確實很彆扭,總有名不正而言不順的困擾。從長遠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市場經濟體制並存顯然不是一種穩定的結構。但是,由此就推出中國很快就要出現多黨政治則未免有些簡單化了。多黨政治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是現代社會制度發展的普遍趨勢,但是,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國會走上不同的途徑。儘管中國的現代化已經經歷了非常曲折的道路,也不能假設前面就一定是坦途。歷史表明,現代市場制度和現代的多黨民主政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兩者的發展都需要時間,而且互為條件。在現實的過程中,究竟是一個不成熟的多黨政治先建立,推動市場制度的發展,還是在某種專制下,市場制度先有一定的發展,然後再推動多黨政治的實現,取決於許多歷史的和偶然的因素。 中國大陸出現政治體制變革的必要條件是出現了難以克服的社會和經濟危機。就中國大陸目前的形勢來說,由於中共元老派領導人的離經叛道,由於中共在市場化過程中迅速的蛻變,特別是由於大陸經濟仍有高速增長的機會,在中國大陸公開向中共一黨專政挑戰的民主人士很難有東歐和前蘇聯那樣的機會。不僅如此,由於許多幹部和民眾對激烈變革中的風險非常擔心,他們對民主政治主張的理解和支持就有所保留。在中國大陸,雖然農民人數眾多,但由於其分散性,不可能直接對執政黨構成挑戰。城市居民的政治能量雖然較大,但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文化自由的空間,他們當中社會分化越來越大。面對各種機會和中共對持不同政見者的高壓,人們往往選擇政治上服從、在經濟社會活動方面謀求個人發展,而不大會為政治改革輕易鋌而走險。社會上的不滿和失意者雖然不斷增加,其影響力卻因群龍無首而大大減弱。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觀念,也替統治者的專制、官僚的腐敗無能、官方倫理背離現實等現象辯護,使中共政權能從歷史的遺產中得到不少幫助。比如,歷史上龐大的中華帝國經常不能依靠典制實行有效統治,而不得不時常依賴一些權勢集團達到施政目的,使正式的制度往往徒有其名;歷代中國的官員清廉者向來不多,為官即貪對民間社會來說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了;長期實行的科舉制度使絕大多數知識分子視為官御用是唯一正途,經不起受官場冷落的寂寞,知識分子官僚化成了傳統;官方正統的價值體系與社會現實經常充滿了矛盾,這在西方國家可能意味着政治危機即將來臨,但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下,這種情形卻是常態,人們習慣於說的不一定做、做的不一定說,因此目前轉型期中人們也很少關心各項實用主義政策該如何正名,只關注這些政策是否帶來實際的好處。 總之,由於在中共現行體制下,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這反過來為延續中共的一黨專政創造了某些條件。未來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改革前景如何呢?在筆者看來,雖然共產黨一黨專政終將消亡,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格局,意味着這個消亡仍然可能有兩種很不相同的過程。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順應世界的潮流,奠定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政治基礎,不僅使市場經濟運行有制度保障,而且使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亦能通過一定的規則而獲得協調;也就是說,共產黨在一黨制格局下仍促成漸進的政治制度轉變。 另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既無力亦無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相反,卻利用市場制度的不健全來強化社會對政權的依靠、從而鞏固眼前的統治、並從中攫取私利;這一過程勢必會加劇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最後導致統治者陷入困境。前一種可能有利於多元政治在中國大陸的順利實現,而後一種過程雖然也會導致共產黨專政的結束,卻未必會繼之以民主政治。 毫無疑問,實現前一種過程,對多數中國人最有利。但是,哪一種過程有更大的現實可能性呢?在經濟市場化程度已經相當高的今天,可以通過觀察制度建設的進展來判斷大陸制度變革前景。比如說,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若能使多數人都相信是朝着公平的“遊戲場”這個方向演變,則中國大陸走向穩定的多元政治的可能性就越高。從近幾年的局勢看,雖然支持平穩的政治制度轉型過程的因素有了很大發展,但是腐敗的惡性蔓延仍反映出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滯後,走向後一種過程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中共各級幹部中不少人在被迫接受市場經濟的現實時、並沒有放棄對市場制度極深的懷疑;結果,他們不是通過完善制度來糾正和防範各種弊端,而是回過頭去從過時的意識形態和政策工具中尋找克服市場弊端的辦法。在市場經濟已經開始主導整個經濟活動的情況下,這種半心半意的態度只能加劇市場規則不完善導致的腐敗;而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各種空洞的議論不僅無濟於事,而且會增加民眾的不滿,因為在他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種宣傳,而且是當權者對醜陋的現實進行的詭辯。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副教授 一、引言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七、結語
一、引言 1995年9月27日,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首次提出“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1] 隨後,他又多次重申“講政治”這一提法,並由《求是》雜誌於1996年7月1日發表。[2] 這一“講政治”的提法,在中國大陸引起了不同的反響,主要有五種解讀。北京人大多認為,“講政治”的含義是要加強以江為核心的中央權力和權威;一些基層幹部則以為,“聽老子的”即為“講政治”,與自己保持一致就是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少老百姓卻把“講政治”視為反腐敗的信號,認為江澤民講“政治”是假,殺貪官是真;而一批“左”派人物則利用“講政治”為良機,上書“萬言書”,重講階級鬥爭,反對經濟改革;還有一些主管港台和國際事務的官員,把“講政治”理解為對台獨、對香港民主派、尤其是對美國反華勢力的強硬,旨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喪失國格。不過,大陸的理論界卻普遍對“講政治”反映冷淡,他們多把“講政治”理解為中共兩大老調的重彈,即一是講黨的領導權威,二是講反腐敗。 本文要分析的是,應當如何理解江澤民提出的這個“講政治”? 如果要在今天的中國講“政治”,那麼,中國目前最需要講什麼樣的政治呢? 眾所周知,江澤民正試圖建立自己的思想體系,旨在繼承和發展鄧小平思想,建立鄧後中國的權威合法性。江澤民的重要智囊王滬寧已為建立江澤民的新思想準備了理論依據,他在《名人日記:政治的人生》一書中提到,“必須研究新情況,分析新問題,提出新思路,制定新理論。不然的話就會落後於時代發展的步伐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就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擁護。”[3] 筆者以為,應結合中共的歷史和世界文明的一般規律,來理解“講政治”這一說法,這會有助於加深對中國社會現狀的了解和正確預測今後中國的走向。本文指出,面對中國大陸現行的體制性腐敗、信仰危機、國有資產流失、稅收體系混亂無序和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危機等問題,“講政治”的中心應該是“講秩序”,而“講秩序”主要應包括重建大陸社會的法律秩序、信仰體系和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如果江澤民能把他的"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那麼這將是鄧後中國重建法制的新起點。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中共第三代主要領導人江澤民具有什麼樣的地位與作用,我們應該結合中共黨史來加以考察,尤其是必須將他與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毛澤東和鄧小平進行比較。在江澤民發表“講政治”的言論之前,海內外曾有人將毛定位為“左”,鄧小平是“中”,而寄希望江能夠走向“右”,彌補鄧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不足,全面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但“講政治”一說提出後,仍然指望江澤民比鄧小平更激進、更右傾的人大大減少,而由此引出了對江的定位的新判斷,即從毛左--鄧中--江可能居右,變為毛左--江居中--鄧居右。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把江的“講政治”觀點,放在毛和鄧思想的參照系中考察,有助於發現江的觀點之實質,是要在毛與鄧之間尋找平衡點。 如果說,毛澤東側重理想(如學大寨、學大慶),鄧小平則是注重實際(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之思想解放運動);毛強調政治(如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發動“文革”),鄧則是注重經濟(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毛喜歡公平(如人民公社運動),鄧則是強調效益(如家庭責任承包製、經濟特區和引進外資);毛注重生產方式(主要是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鄧則強調生產力。而作為第三代的江澤民在他關於“講政治”的文章中卻提出,“我們一定要學會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經濟同政治的關係,物質文明同精神文明的關係,生產力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關係。”[4] 這種說法是試圖在毛與鄧的思想體系之間尋找平衡點,即在理想與實際、政治與經濟、以及公平與效益之間尋求平衡。很顯然,這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在鄧死之後的中國,江澤民面臨着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思想之間何取何舍的兩難: 如果拋棄毛鄧,他的魄力不夠;如若繼承毛鄧,又顯得新意不足;而欲超越毛鄧,則實力不支;倘若揚毛抑鄧,實為自貶,因為江畢竟是鄧一手所提拔;而若揚鄧抑毛,則難以安撫一批“左”王“左”民,真可謂左右為難。只有通過玩弄平衡遊戲,走中間道路,才能最大限度地集結毛派、鄧派、胡(耀邦)派和趙(紫陽)派的力量,全方位地控制人脈,掌握主動。這種在毛鄧之間尋求平衡的做法,在當今的中國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經歷過極左貧困的毛時代之後,大陸民眾曾普遍嚮往經濟市場化可能帶來的富裕;而目睹鄧時代所出現的通貨膨脹、貪汙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轉而追憶毛時代的安逸與清廉。中國民眾這種思變和戀舊的矛盾心態,恰恰為江澤民的中庸平衡,創造了文化和心理基礎。 中國社會上存在的矛盾心態還來源於公平與效率這對人類社會發展中永恆的矛盾。過去毛時代強調公平到了極端的境地,導致公平成了平均,億萬民眾共吃一鍋大鍋飯,全國各地聽命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終於,毛死之後人民改而選擇了以效率為優先的市場經濟。但過份強調效率,往往導致一部份人迅速暴富,貧富差距和地區差別越拉越大,民眾的怨聲也因此而逐漸擴大。這樣,當江澤民提出要在公平與效率、貧窮與富裕、穩定與發展之間追求平衡時,就能得到一部份社會成員的呼應。 表面上,江澤民的“講政治”觀點似乎有點揚毛非鄧的成份,也頗有重彈毛時代階級鬥爭的老調之嫌。但江澤民自己作過這樣的說明:“我們講政治,絕不是象境外一些報刊所歪曲的那樣,中國又要回到過去搞什麼階級鬥爭為綱,搞什麼'左'的那一套了。更不是也絕不會去搞什麼運動。......我們講政治,也絕不是重複一些政治口號,不是搞空頭政治。”[5] 筆者以為,江的追求平衡並不一定是一種倒退;從某種意義上說,江的“講政治”,可以看作既是對鄧過份講經濟的一種矯正和補充,也是對毛的階級鬥爭為綱論的否定,但絕不可能是毛論的簡單重複。這種基於歷史條件和現實狀況的平衡,是一種調整和協調,也有可能為未來的進步創造條件。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幾乎在所有國家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都有一種重建秩序和社會規範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重建秩序和規範包括重建法律秩序、道德規範、信仰體系、經濟秩序和各種遊戲規則,這種重建的社會工程在一個社會的經濟轉型時期尤為必要。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把重建秩序和規範放在“講政治”一說的中心地位,就能夠反映出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眾所周知,工業革命是推動一個文明社會從農業經濟走向工業經濟的一個重要界點和必要槓桿。但工業革命和工業化的歷史進程,往往給人類社會留下了令人困惑的雙重遺產--自由與動盪。以美國十九世紀上半期為例,一方面,美國的早期工業化創造了無數的機會,包括發財的機會、獲得土地的機會、就業的機會、以及遷徙和移民的機會。[6] 而且,這些機會伴隨着自由,由此導致全社會生活在追求自由貿易、自由市場、自由意志、自由行為和自由言論的激情之中,並培育出一種流行的價值觀念,即趕緊擁抱機會、儘快分享自由。但另一方面,當人人有可能得到機會之時,也意味着人人有可能失去機會;當人人充滿希望之日,失望也必定隨之而來。而且,今天的良機可能導致明天的危機,今天的人人自由更可能觸發明天的全社會動盪,並伴隨着鮮血、暴力、罪惡、死亡和災難,最後導致人人生活在恐怖之中。這個刺激人們希望、欲望和奢望的年代,必然孕育着動盪、危機和恐怖。結果,當時的美國社會也深受周期性經濟危機、貧富分化、西進運動、宗教信仰危機、酗酒現象、教育危機和存在大批精神病人的困擾。[7] 面對這種雙重歷史遺產,美國民眾在追求自由經濟和自由意志的同時,開始關心自身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一批有識之士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開始推動社會改革運動(與“講政治”的說法有某種類似之處),包括宗教改革、戒酒運動、救濟改革、教育改革、婦女運動和反奴隸制運動等,旨在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平衡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協調個人物慾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目標和原則是,人有權利擁抱自由,但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 現代化國家的另一個經驗是,經濟發展後的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建立法制,民主制度是隨後逐步形成的。美國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工業革命以後,首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年在任)為主導,推動了一系列聯邦法規的建立,同時在各州改革傳統的合同法和財產法,強化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旨在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經濟秩序、促進自由競爭,以及從根本上保護新興有產者的權利。[8] 美國民主化的進程是在傑克遜的民主時代才開始全面推動,而且進程極其緩慢。例如,1830年代各州才陸續取消對選舉的財產資格之限制;1865年才允許黑人擁有理論上的選舉權,但直到1965年才在全社會成為現實;並且,美國婦女直到1920年,才首次享有合法的選舉權。同樣,在東亞新興的工業化國家中,也可以看到“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因為歷史的邏輯告訴我們,如果在經濟秩序尚未建立、法律規範遠非健全之時,就直接推動人人可以“作主”的“民主”體制,那將對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產生弊多利少的後果。 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社會經濟“大革命”。隨着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舊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也遭到了歷史性的衝擊。急功近利、物慾橫流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在中國的一些沿海地區,經濟秩序相當紊亂,法律權威形同虛設,民眾信仰逐漸真空。不應該把這一切簡單地全盤歸罪於共產黨、鄧小平或經濟改革,實際上,在一個國家由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類似的代價和後果。應當承認,目前中國民眾中很多人看到了這種失序的嚴重性,因而會贊成這樣的看法,“如果政府體制改革引起社會不穩定或者動亂,成本就太高。不僅政府體制改革不能完成,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也可能會被打斷。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是'超大社會',又處於急劇變動中,政府體制承擔着十分關鍵的功能: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9] 但是,究竟該如何在中國重建秩序和規範呢?如果“講政治”一說,能針對這種轉型時期的失序現象,以改變秩序失衡和價值真空為目標,並借鑑西方社會在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那就不僅使“講政治”的內涵擴大和深化,並為“講政治”措施的落實,找到堅實而又得人心的切入點。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如何將“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為鄧後中國的政治改革注入新的動力,此乃江澤民目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講政治”一說既有可能成為一句正確的廢話;也有可能成為江澤民鞏固權力的工具;更有可能為“左”王所用,借“毛”還魂,用毛的辦法去消除鄧路線造成的問題,在鄧後之中國大行倒行逆施之道;但它也可能讓江澤民獲得新的政治資源,發展、超越鄧的思想,甚至建立具有江澤民自我特色的思想體系。 如上所述,“講政治”的核心應該是講秩序。面臨世紀之交和改朝換代的中國,講秩序主要涵蓋了三大主題,即法律秩序、價值重建和經濟規則,但關鍵是建立法律秩序。中國的現實狀況表明,只談經濟改革已經滯後,空談政治民主有些超前,應該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它就是法制和秩序。這種講秩序的要求既是十八年來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也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的重要而又必要的制度準備,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有效運作。事實上,江澤民的智囊班子成員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認為,“在上千萬人聚合的地方,要使所有的人都感覺生活在一種秩序之中,唯一的選擇就是法制。... 更重要的不是法制形式的確立,而是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法制是成為調節人們生活的基本原則。...沒有秩序任何發展均不能完成,但是固定的或者說牢固的秩序又會影響到社會進步。”[10] 然而,如何講秩序、如何實施建立法制的具體措施,現在仍然是對江澤民的重大挑戰,而其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懲治腐敗。其實,中共內部對腐敗的程度和威脅是一清二楚的。比如,王滬寧就認為,腐敗的最大危害體現在“政治上會影響政治權力在社會上的地位,也會影響一定社會的權力的基礎,影響權力運作的公正性,對政治程序進行干擾,經濟上會使國家的經濟政策不能得到貫徹,市場的正常秩序被打亂,社會資源人為地緊張等等,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的影響,腐敗活動會毒化社會風氣,衝擊社會的道德體系,使一些人墮落。”他還提出了所謂的“超腐敗”的現象,指的是有組織騙稅、走私、造假、索取和侵占公共資產等。[11] 腐敗之所以難以清除,是因為它紮根在執政黨內。陳雲去世和陳希同事件後,中共的派別分野已基本上由傳統的“保守派”和“改革派”,演變為“腐敗改革派”和“清流改革派”的區別。因為,一方面中共高層目前基本上已沒有哪一個集團有力量公開而又強有力地反對改革,大多數幹部現在都自稱是改革派;另一方面,以陳希同為首的北京市委內的腐敗分子也決不能算是什麼保守派,他們在過去十年中為北京的改革開放也作了不少事。所以,比較客觀恰當的一種劃分是,中共黨內存在着兩類改革派,一是既改革又腐敗,如陳希同、王寶森,甚至部份鄧家子弟和一批高級官倒;另一類是既改革也清廉,本人和子女暫時沒有被發現捲入經商和權錢交易,江澤民、喬石、朱熔基等大概屬於這一類。在中共黨內和社會上最不得人心的是這個腐敗集團。 如果“清流改革派”能最大限度地團結各種力量,與腐敗集團劃清界線,是有可能在老百姓中建立清流、清廉和清新的形像的。當前有許多並不複雜、而又為老百姓盼望的反腐敗工作,還未展開。比如,首先可以在全國頒行類似台灣“陽光法案”一類的法規,強制所有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私有財產,並定期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第二,在人大常委會中,建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一樣的機構,充份授權這一機構擁有執法、檢察和司法的三大權力,有效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是撤銷象徵黨大於法的各級政法委員會,充份樹立法大於黨的絕對權威;第四是應快刀斬亂麻,儘快了結陳希同一案,避免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和虎頭蛇尾;五是可以向鄧家所有涉及不法行為的人員發難。當然,要打這張“清流”牌,就不能不付代價、不擔風險。上述問題因為觸動黨政幹部的既得利益和權勢,因此十分棘手。但是,腐敗也是第三代領導人的沉重包袱,如果長期拖下去,腐敗終將對這一代領導人中的“清流派”造成威脅。而如果在反腐敗問題上善用民心、處理得當,將可以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奠定基礎。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建立一種信仰體系要數代之功,而摧毀一種信仰體系則幾年即可。一旦舊的信仰體系瓦解了,新的體系又建立不起來,那麼,其結果會十分可怕,就像人們所說的,“一個社會不怕信什麼,就怕什麼都不信”。在中國,十年文革摧毀了老百姓的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政治信仰,而十八年的經濟改革又摧毀了人們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價值認同,結果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厭惡信仰、唾棄道德。 現在的大陸官方實際上已放棄了對共產主義信仰的堅持,因為要在社會中維持這種信仰,已經是明知不可為的了,所以官方乾脆不費真勁了。目前大陸流行一種有趣的現象,“幼兒學共產主義,小學生學社會主義,中學生學愛國主義,大學生學集體主義,研究生則學如何打掃寢室衛生”。它表明,書讀得越多,越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執政黨的說教就越難有市場。然而,排斥這種說教並不意味着追求另一種信仰系統,實際上中國大陸現在出現的是道德真空。如何重建“精神秩序”和彌補這種信仰真空,將是江澤民面對的另一大挑戰。江身邊的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說,“所有的秩序,政治的也好,經濟的也好,社會的也好,最終是一種精神上的秩序。在一種精神上的秩序沒有形成之前,任何外在的秩序均不牢固。”[12] 可是,怎樣才能重建“精神秩序”呢? 王滬寧在考慮的是,“從自己的文化傳統中發掘出新的政治價值,這樣才能使發展社會文化特質和民眾素質緊密地結合起來。”[13] 江澤民則要求人們重讀毛澤東的《紀念白求恩》一文,《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試圖從白求恩精神引出“講正氣”。[14] 白求恩精神實際上是一種宗教精神,是一種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教徒精神;如果硬要在這種精神和白求恩的形像之上加上“共產主義精神”和“共產黨人”的銜頭,就難以在今日之中國實現重建信仰的目的,甚至可能獲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筆者以為,重建鄧後時代中國民眾的信仰可以有四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強化傳統教育,復興孔孟之道。儘管自十九世紀以來的西學東漸、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國共內戰、文化革命、以及商品經濟,沉重打擊了中國的傳統思想體系,但具有數千年歷史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仍然還有極大的生命力,已經深深地沉澱在中國人的血液之中。世紀之交的中國,最應提倡的是六大孔孟之道。其中首先是溫良恭儉讓的禮貌和禮儀;其次是和合之道,即凡事先求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成與合流;再次是中庸和中道,追求妥協和互讓;第四是有教無類,崇尚知識;第五是推己及人,理解他人;最後是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重建信仰的第二種途徑是加強現代化教育,提倡做合格的現代人。針對大陸年輕人嚮往現代社會的流行風尚,政府應幫助他們正確理解現代化和現代人。現代人並不是急功近利、物慾薰心之人,也不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他人死活之徒,更不是無法無天、橫行霸道之輩。真正合格的現代人,應當具備下列八大基本德行和品性: 服從法紀、遵守秩序;個人奮鬥、不靠私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注重信譽、信守承諾;文明禮貌、遵守公德;勤儉節約、謹慎理財;保護生態、熱心環保;以及樂捐好施、救貧扶困。 第三種途徑是提倡愛國主義,慎防民族主義。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前者是內造和內向的,因而不以傷害他國為導向,只以凝聚內部共識為目標;而民族主義是外向而又充滿情緒,因而富有進攻性和破壞性。過去中共所推行的愛國主義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彰,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黨國不分,有意無意地要求民眾,愛國就必須愛黨,在神聖、純潔而又自然的愛國主義精神之上強制地罩上了政治和黨派色彩,最後迫使部份民眾對愛國主義一詞,徒生反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中國有關方面正有意無意地鼓動民族主義,試圖籍此振奮民族精神、激發愛國主義,尤其是利用去年奧運會和《中國可以說不》一書,將反美情緒推向一個新高潮。民族主義向來是一面兩刃劍,既殺對手,又殺自己。歷史上的義和團就以“扶清滅洋”為開端,卻以八國聯軍血洗京城而告終。今日之中國應該提倡黨國分離的愛國主義,強調國家的土地、民族、文化、經濟和思想的精神魅力,淡化愛國主義的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色彩;同時,應該提倡理性民族主義和戰略民族主義,防止情緒民族主義和功利民族主義,將正在急劇升溫的以反美為主題的民族主義,導向富有理性、建設性和戰略性的軌道。 第四種重建信仰的途徑是,藉助宗教的力量來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眾所周知,宗教具有其獨特的兩大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張揚社會愛心。宗教還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因為不管信仰《聖經》的西方式宗教,還是主張普渡眾生的東方式宗教,其共同特點是和平、博愛、非暴力。正因為了解這點,當年美國的奴隸主都願意冒着奴隸暴動的風險,而允許奴隸們利用周日集聚教堂、參拜上帝,其實際效果已由《湯姆叔叔的小屋》之主人公所表現的逆來順受、打不還手之行為,以及臨死前仍念念不忘走向極樂世界的虔誠神情所體現。如果十八世紀的奴隸主都有如此遠見和雅量,難道到了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的當政者還無法理解宗教的力量和容忍宗教的發展嗎? 總之,重建信仰體系的過程應當是淡化階級意識、降低政治姿態、提倡寓教於樂,並借鑑宗教思想、傳統道德、愛國精神和現代化意識,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鄧後中國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在一個健全的現代社會,任何人都應有機會和資格從事經濟競爭活動,但必須建立規則,競爭者必須服從規則。這種競爭所強調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妥協基礎上的雙贏。中國大陸當前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所缺乏的正是競爭規則。正如江澤民指出的,現在大陸各地對各類政策和決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充耳不聞,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門,為了局部和私人利益,“甚至連犯罪的問題都加以保護...有的以權謀私,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墜入犯罪的泥坑。”[15] 在這樣的狀態下,“講政治”應當把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針對中國大陸目前經濟領域的各種混亂現象,應從三大方面着手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第一,要整頓金融秩序。百亂金融始,金融市場是現代經濟活動中最敏感、最脆弱的一環的。期待一夜暴富的投機者,往往會選擇股票、期貨和債券等金融交易活動,由此極易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和動盪。目前在中國大陸,除了應對股票市場、銀行信貸、債券管理和期貨交易等設立嚴格的規則、並強制干預違規活動,更重要的是要整頓流行的各類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興起於1980年代初,以中信、中農信等為龍頭,旨在為地方、企業集資融資。它們往往藉助特殊的關係渠道,不公平地獲取金融資源,以低息得到資金、再以高利貸轉借給那些資金緊缺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暴利。客觀上,它們的存在是與現有的五大專業銀行搶資源、爭客戶,對正規的金融體系構成嚴重挑戰,並成為一些金融危機的直接製造者和推動者。有位中共高官就曾明確表示,信託投資公司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黑手”,必須“槍斃”。去年底,中農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強制解散的。但是,如果全面“槍斃”遍布大陸的信託投資公司,又必然會引發全國範圍的金融風暴,甚至出現象阿爾巴尼亞那樣的源於金融危機的動亂和內戰。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利用現代經濟的手段,合理而又漸進地整頓。 筆者以為,改造信託投資公司是大陸建立銀企集團的重大契機。目前信託投資公司的最大缺陷是與各大商業銀行爭搶存款和貸款,沒有建立自身的特點與優勢,只是號稱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補充”。如果是補充,那就是可有可無,自然就隨時有被“槍斃”的可能。所以,信託投資公司要想走出“瓶頸”,必須區別於商業銀行,直接介入工業和實業,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工業銀行,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流行日本的主銀行制,就是由銀行通過控制貸款和對企業持股而積極介入企業的運營,參與企業決策和投資,以保證銀行貸款的有效運用。中國大陸或許可以利用信託投資公司走一條相反的路,即由企業控制信託公司,造成信託機構的內造化,諸如附屬於首都鋼鐵公司的華夏銀行,其最大益處是把信託投資公司這類“金老虎”,引入企業的籠子,進入自我約束、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之軌道。但這種再造和重整的過程,其前提是迫使信託投資公司放棄商業銀行的功能,退出商業領域的金融活動,這就必須藉助於政府的強制力量。對信託投資公司的改造,既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更有利於信託投資機構自身走出困境,獲得重生。 第二,要健全稅收體系。要做到國民自覺繳稅,既需要國民高度的守法意識,更需要法律的強制。信奉“人之初,性本惡”的西方社會假設人人天生皆是自私的,所以必須利用法制,防止民眾偷稅、漏稅。除了各類消費稅、地產稅、經營稅和銷售稅等稅收以外,大陸的當務之急是解決所得稅問題。隨着大陸暴發戶的急劇增加和貧富分化的迅速擴大,大陸社會危機的導火線已經逐漸形成。為了限制和阻止大陸因過份的貧富差距而釀成社會動亂,大陸當局應注重實施抑富濟貧、抽肥補瘦的累進所得稅制。針對目前大陸民眾普遍忽視所得稅、逃避所得稅的現狀,有關方面尤有必要制定嚴格的懲罰條例,從嚴懲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人。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效實施所得稅制應注意五個要點。一是強化國家稅務局的稽查功能,建立和健全計算機系統,實行定點定人抽查、以及不定期突擊檢查的制度。二是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一旦發現偷稅漏稅現象,立即課以罰金、拘留,甚至判刑坐牢,而且應在起始階段,從嚴、從快予以處理,收到殺一儆百的實效。三是將公民的年度稅表作為一個重要的證明材料,如護照申請、工作申請、貸款申請、戶口和身份證申請、以及出任公職等,皆要求出示個人所得稅紀錄,起到全社會各個關口,層層設防的目的,促使逃稅者面對天羅地網,無處遁逃。四是簡化稅表的設計,防止納稅人望繁卻步,無所適從。五是優化報稅服務,包括免費電話諮詢、稅表送達家門、定期稅務講座、書面報稅須知、以及廣設會計事務所等。 第三,要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儘管在大陸長期以來黨國不分、黨政不分,國產猶如黨產,但是這批積累了近五十年的國有資產畢竟凝聚着全體大陸民眾的心血和貢獻。如今,一批特權人物卻利用國有企業改造、重組的良機,乘機大發改革財,導致無數國有資產源源不斷地流入私人的腰包。例如,目前大陸的國有企業平均負債率已突破80%大關,但是,國有企業的負債存在嚴重的虛假性、表面性和"金蟬脫殼"式的避債性質,因為一些企業往往設立一批子公司,成為國有民營和民有民營性質的新興企業,它們只瓜分母體企業的資產,不承擔母體企業的債務,於是表面上母體企業負債纍纍,頻臨破產的邊緣,而大批子體企業則欣欣向榮、盈利豐厚,並導致母體企業積欠銀行的債務全面虛置,銀行的債務成為永無還期的呆賬和壞賬。有些企業乾脆實行假破產,旨在徹底廢除銀行債務。這樣,目前大陸居民相當大部份的存款,就被銀行用來填補國有企業債務的無底洞。這種以改革為外衣、全面而又大規模地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大陸的經濟秩序,導致富者更富,窮者更窮。 對此,可以在繼續推動改革的前提下,實施下列阻止國有資產淨流失的三大措施。一是實行銀行對企業持股。為了防止上述企業的“金蟬脫殼”,導致銀行債務的虛置,銀行作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應該而且必須及時持有企業的股份。銀行持股的操作程序是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轉換成銀行對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旨在有償解決企業的債務負擔。為了補償銀行因購買劣質的負債企業而導致的銀行資產質量下降之虧損,政府應允許銀行有權購買優良企業的績優股,由國家定量、限額分配股權認購證。同時,商業銀行內部應設立投資部門,專門從事對企業持股的操作,其優勢是銀行直接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監督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促使企業建立和健全風險和競爭機制。而且,銀行作為債權人,應根據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幾大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並對貸款金額根據風險權重,實行分級審批制,凡風險權重大於60%的企業一律不予貸款。 二是促進國有資產的市場流動,實現資產存量的儘快增值。改革國有企業必須變動產權,但這種變動不應該給特權集團一個假公濟私和化公為私的可乘之機,而應該在一個發育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上,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交易。1996年初,中央政府同意深圳特區正式開辦“非上市股權交易無形市場,”以國際通行的專業機構代理制,對產權進行交易。在上海城鄉產權交易所,已成交的八十四家企業中,帳面資產升值15.6%,成交價格高於帳面價值27.7%,並高於評估價值10.4%。現在的關鍵是應當儘快推廣深圳和上海的經驗,在全大陸範圍內建立直接的融資市場,促進資產和產權流動的市場化,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競爭機制。 三是立法規定企業破產的名譽代價和經濟代價。由於假破產、真逃債成風,所以中國大陸的破產法應借鑑美國破產法的有關條款,明確昭示破產的代價,如破產企業的法人皆不得在五至十年內再行開業;具有破產歷史的業主,在今後的銀行信貸上皆留下了汙點,以後必須滿足更嚴苛的條件才有資格向銀行借款;而且,在各類投資和貸款的申請表格上,皆要填寫破產的歷史和詳細情況。這猶如懲罰那些違禁吃興奮劑的運動員,在法律和名譽上必須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 七、結語 鄧小平去世之後,江澤民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但也還有不少難得的契機,而如何利用這些契機,則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以“講政治”為例,其理論價值和實際效應目前都介於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可優可劣、可伸可縮和可方可圓之間。儘管目前大陸政界和新聞界已將“講政治”演變為“講學習”和“講正氣”[16],筆者還是強調應當“講秩序”,而王滬寧則認為,“所有的課題都可被置於政治的角度下透視...每一個生活在當代世界和當今中國的人,是不能不政治的”[17]。“講政治”或許是江澤民的有心之議,也可能是即興之論。從歷史進步的需要來看,提法、名稱和內涵並不很重要,而關鍵是如何解決諸如法律失序、信仰真空和經濟活動無規則等嚴重危機。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四、結語
雖然一九四九年以來,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分治的局面,但北京和台北的執政當局均未放棄統一中國的最終目標。中共三代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始終堅持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將統一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台北歷經蔣家父子的威權統治和李登輝時代的民主轉型,“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一直是官方所刻意宣示的政策訴求,儘管其實際意涵有所變化。事與願違的是,兩岸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方面的諸多差異和雙方圍繞台灣國際定位問題的主權之爭,不但使中國的統一前景短期難以企盼,而且影響到兩岸民間經濟、文化的正常交流步伐,甚至可能因政治衝突的加劇危及台海和平。後鄧時期兩岸關係的走向如何?制約兩岸關係發展的有哪些主要因素?中國是否可能重新統合?有哪些可能途徑?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予以分析。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1.從“江八點”到台海危機 自一九九五年初起,鄧小平即不再公開露面或對外發話,標誌着後鄧時代的正式來臨。與此同時,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發表了“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長篇談話,除重述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外,着重就發展現階段兩岸關係提出八項看法。[1] 大陸“海協會”隨即將“江八點”稱之為“中國政府為突破兩岸政治僵局、加強兩岸經濟和文化交流而發布的一個歷史性文告”。[2] 從“江八點”出台的時機來看,北京當時顯然有意在鄧小平去世前,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並以此配合江澤民的正式接班。 從毛澤東的武力解放台灣口號,到鄧小平的和平統一方針,北京對台政策經歷了劃時代的變化。進入九十年代後,中共仍固守“一國兩制”、國共和談的基調,繼續推行以“三通”促和談與以外交、武力手段打壓台灣的軟硬兩手方針,但在策略上作出了一些調整,例如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3] 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放棄以武力作為迫和促統的手段;對“一個中國”的意涵保留求同存異的餘地,對統一後兩岸關係予以象徵性的對等安排等。[4] “江八點”進一步昭示北京對台策略的重心巳由鄧小平時代的利誘急統,轉為防獨促和與增進兩岸溝通。 如果說“葉九條”和“鄧六條”所強調的是兩岸統一後的政治安排的話,那麼,“江八點”的重心則是如何發展統一前的兩岸關係。為此,江澤民在其八點看法中,除了以“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彈性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義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外,隻字未提“一國兩制”,也未明言反對“一國兩府”、“一國兩體”等模式。更耐人尋味的是,江澤民在通篇講話中,從未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字眼,暗示北京有意與台北就“一個中國”的意涵和統一後的新國號進行商榷。要言之,北京的策略是通過政治和解(建議舉行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談判和高層互訪)、經濟誘控(強調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認同(以中華文化作為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維持象徵性的“一個中國”架構,其底線則是反對台北與其它國家發展官方關係以及參加政治性國際組織。然而,台北是否享有發展對外關係的獨立主權,恰恰是現階段兩岸政治歧見的焦點所在,也是“江八點”無法化解的危機根源。 由台灣總統李登輝訪美而誘發的台海危機,曾使不少人擔心北京將重新訴諸以武力迫和促統的策略。但事實表明,北京進行軍事演習的目的仍在於防獨,而不是急統。目前國際社會對北京“武力保台”的決心也仍是信疑參半。而使北京頗為困擾的是,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台灣獨立?是根據官方宣示,還是根據某種程度的國際承認?對於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名義下拓展國際空間的“迂徊獨立”策略,北京早有警覺,只是難以遽下使用武力的決心。近年台北國際空間的拓展使台灣進一步走向事實上獨立,從而使北京面臨和戰抉擇的兩難境地。在這種形勢下,以軍事演習和兩岸關係的緊張態勢,迫使台北收斂務實外交步伐,並對美國宣示中共為制止台獨不惜一戰的決心,也就成了北京的理想選擇方案。 此外,北京對台文批武嚇的目的還在於間接介入台灣選舉活動。北京明知新黨等第三勢力在台灣的影響有限,但因為他們反台獨立場鮮明,故仍希望他們能掌握一定的議席,以體現“台灣人民的反台獨意願”,制約民進黨和國民黨當局的“台獨”或“獨台”路線。在中共看來,製造兩岸緊張局勢,並將其歸因於李登輝的個人“外交秀”,顯然有助於激發台灣內部的統獨之爭,利用台灣民間求穩怕亂的心理,影響台灣的選情變化。 2.對台策略的重新調整 台灣選舉塵埃落定後,北京對台武力威脅巳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着力點。鑑於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對北京軍事演習的強烈反應,白宮有關不鼓勵台灣獨立、希望兩岸加強對話以及願意為兩岸擔任調解人的表態,台海緊張局勢對大陸台資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以及台灣的政治現實,北京在台灣總統選舉結束後,即開始調整策略。除停止軍事演習外,北京刻意提及李登輝在選舉期間為迎合要求“穩定和發展兩岸關係”的民意而發表的有關反對台獨、主張統一的言論,為體認李登輝的領導地位、與其正面打交道預設台階。[5] 選後數日,中共先是發表“北京學者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係”的有關報導,重新使用在大陸報端消失數月之久的“緩和”一詞,繼而由江澤民、李瑞環等人發表有關兩岸關係“雨過天晴”、“存在彈性”的談話。[6] 與此同時,北京一面多次宣稱“江八點”仍是中共對台政策的指導方針,一面以聽其言、觀其行的姿態,以台北在行動上收斂務實外交,作為恢復兩岸正常關係的條件。對於台北在選舉過後有關恢復“海基”、“海協”兩會會談,進行高層互訪的提議,北京一概予以“冷處理”,高掛“免談牌”。 在辜汪會談三周年之際,北京指責台北“利用兩會商談製造分裂分治和兩岸關係緩和的假象”,拓展務實外交和國際空間,堅稱恢復海基、海協兩會會談的條件是台北方面“以實際行動回到一個中國原則上來”。[7] 中共這一以逸待勞的策略,在江澤民九月初接受法國媒體《費加羅報》訪談時表現得更為明顯。在談話中,江聲稱“江八點”巳明確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我們歡迎台灣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如果台灣當局確有誠意進行會晤,就應放棄在國際上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政治圖謀,停止所謂‘重返聯合國’和其它形式的分裂活動,同時在兩岸關繫上,毫不拖延地採取實際行動,特別是早日實現兩岸的直接‘三通’”。[8] 事實上,如果我們細研“江八點”第八條,就可看到江當初在建議舉行兩岸領導人會談,或“相互走走看看”時,並未明確提到“一個中國”的前提(與有關舉行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第三條有別)。但在李登輝訪美後,北京巳改變了原先的溫和調子,對兩岸互訪預設新的條件。雖然江澤民去年十月接受美國《新聞周刊》等媒體採訪時,曾偏離講稿,再次表示兩岸領導人可隨時進行高層互訪,[9] 但中共新華社事後公布的談話內容,卻是以“只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領導人的會面才是有意義的”為統一口徑。[10]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隨後更強調,“兩岸關係能否改善,兩岸領導人能否會晤,關鍵取決於台灣當局是否能夠真正停止在國際上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對高層互訪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11] 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講話中,對其有關兩岸高層互訪的提議則乾脆略而不談。[12] 此次江澤民在接受法國媒體採訪時,以台灣停止爭取加入聯合國等外交活動,以及開放直接“三通”作為兩岸領導人會晤的具體條件,抬高價碼,把球踢回對方,反映了雙方在高層互訪問題上的攻守易位,也說明北京對江李會面巳更為謹慎,並未完全回到“江八點”的既定基調。 如果說,政治談判和軍事威脅是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前後交替使用的兩個重點策略的話,那麼,在台灣總統大選後,對台進行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巳成為北京在台灣問題上的當務之急。一九九六年春天以來,中共高層領導人先後頻頻出訪,從人大委員長喬石的俄羅斯、加拿大之行,副委員長田紀雲的歐洲之行,李鵬的法國之行,江澤民的非洲之行,到後來江、李、喬等人的再次大舉出訪以及中美關係的改善,均含有防堵台灣務實外交的深意。另一方面,北京利用香港回歸在即的有利時機,加強了對台灣的經濟誘控。繼中共交通部公布“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後,王兆國又表示兩岸直接通航後的旗幟懸掛問題,可采既非五星國旗也非青天白日旗的第三種旗,亦即所謂“方便旗”,化解彼此爭端。[13]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共台辦經濟局、國家計委外事司、中華全國工商聯、貿易發展促進會、國家旅遊局的高層官員紛紛訪台,意味着中共巳加強推動兩岸直接“三通”的力度,且以台灣大型企業為主攻目標。 3.未來走向 在鄧後初期,特別是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北京看來仍將維持對台關係的“冷處理”策略,不急於恢復兩會協商,或舉行高層會談。經過台海危機後,中共巳不滿足於以往只談事務性問題,卻有雙方政治關係緩和意義的兩會運作模式。在中共看來,兩會的功能應以協商政治議題及簽署重要協議文件為主要內容。既然雙方在開放直接“三通”和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中共也就不再急於尋求兩岸政治關係的突破,而是致力於對台灣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先在這些問題上求得突破,再與台北在政治上周旋。 北京不急於高層互訪,跟中共內部在鄧後初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有很大關係。江澤民在鄧小平淡出政治舞台之際,發表“江八點”,建議兩岸領導人互訪,本有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與權力接班造勢的用意,但李登輝訪美效應,卻使江澤民的溫和策略和領袖“外交”手腕受到中共內部不同派系的挑戰。基於權力鬥爭的利益考慮,非江系統勢力既不願附和江澤民的溫和策略,也不會樂見江李會晤大功告成,讓江澤民獨占突破兩岸政治僵局的榮耀。江澤民在去年十月間對美國記者表示隨時可以應邀訪台,中共官方卻在事後予以否認,正是北京內部權力和政策之爭的典型寫照。 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江澤民既想在兩岸關係的發展方面有所突破,建立個人政績,又不敢在敏感的政治議題上輕易讓步,以免給政敵留下對台軟弱的口實,因此只能在對台策略上作一些有限的彈性調整。鑑於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是北京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巳確立的策略,中共高層對此較具共識,採取先經濟、後政治的順位安排,致力於促進兩岸“三通”,便成了江澤民的最佳選擇。而對台北有關兩岸高層會晤善意表示,中共亦只有靜觀其變,等待中共十五大權力布局告一段落後,再予以回應了。 促使北京全力推動兩岸直航、擴大經貿交流的另一重要契機是香港九七回歸。從經濟角度看,香港回歸中共之後,將難以繼續作為兩岸“間接”“三通”的中介地,如果屆時兩岸未能直接“三通”,現有經貿交流規模和香港的經濟繁榮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北京必須及早採取因應措施,爭取“三通”的早日實現。從政治角度看,香港是中共實行“一國兩制”模式的試驗點,為證明該模式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中共首先必須保證香港的順利回歸。鑑於去年三月台海軍事演習對香港民心的負面影響和香港回歸在即,北京在香港過渡期,應不會輕易再在台海興師動眾,以免影響回歸期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總之,在中共權力繼承和香港過渡期因素的雙雙制約下,北京對台北政治和解和軍事打壓手段的施展空間均為之縮小,除在外交上對台北繼續予以封殺外,全力推動兩岸直接“三通”,自然成為北京在經濟上拉住台灣,防獨促統的重要手段。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1.台北在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之間尋求平衡 從蔣經國到李登輝,台北的內政外交亦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台灣的外交孤立與兩岸軍事對峙局面的結束,使國民黨在台灣的“緊急狀態統治”面臨合法性危機。為此,蔣經國在其晚年發動了以回歸憲政為目標的政治改革,使台北當局日後得以擺脫“漢賊不兩立”的政治束縛,拓展務實外交,漸次開放兩岸民間交流。李登輝主政後,台北提出“一國兩府”模式,一面積極以“中國台北”的名義重返國際組織,通過“渡假外交”、“金錢外交”,與一些國家發展非官方關係,進而尋求國際社會的交叉承認,一面正式宣告終止“動員勘亂時期”,逐漸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綱領”,成立“海基會”,開放兩岸間接“三通”和半官方接觸,尋求與大陸改善關係。“國統綱領”涵蓋以交流互惠為內容的近程階段,以互信合作為內容的中程階段,以及以協商統一為內容的遠程階段。根據台北的解釋,開放兩岸直接“三通”或舉行高層會談屬於中程階段的內容,其前提是中共承認台北為對等的政治實體,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也就是說,兩岸關係的進一步改善取決於北京對台灣獨立主權的承認和尊重。至於遠程的統一目標,必須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後才有可能實現。 “江八點”出台後,李登輝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初發表“六點看法”,正式予以回應。[14] 雖然“李六條”同樣宣稱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以及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但其強調的是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對於江澤民有關兩岸互訪的提議,李登輝以在國際場合自然見面為宜相回應。至於有關結束雙方敵對狀態的談判,台北堅持其前提是中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從“李六條”的行文看,台北似巳不再堅持以中共停止對台外交打壓作為兩岸和平談判的條件。換言之,台北可能認為改善與大陸關係和拓展務實外交可以分開進行,而不必堅持“議題聯結”的策略。但兩岸剛剛開始出現的談判契機卻因李登輝訪美和中共的強烈反彈,迅速中斷。 在台海危機期間,台北仍繼續在外交空間和大陸關係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點,重申推行務實外交,爭取國際地位的既定政策,同時不斷宣示“一個中國”、反對台獨的主張,希望以“江八點”和“李六條”作為未來推動兩岸關係的橋梁,建議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舉行高層會談,且暗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但由於台灣民意對中共外交打壓和軍事威脅的普遍不滿,國民黨為爭取選票,在選前更多地強調務實外交的優先性。例如,李登輝在九五年九月初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表示,作為中華民國領導人,“必須對國家尊嚴有所表示”,“人民不能在孤立中生活”;[15] 在十月初談到“主權在民”原則時,再次提及“台灣人的悲哀”,其後又表示當選總統後,“要到大陸想都想不到的國家”去訪問。諸如此類與北京公開較勁,以爭取選民的言論,很自然地構成了國民黨以及民進黨競選言論的重要內容。 2.台北在總統選舉後的政策走向 北京的軍事演習對台北的政治生態和大陸政策究竟有何影響,兩岸有不同評說。台北方面認為,中共軍事演習反而激發了選民的台灣意識,李登輝以百分之五十四得票率高票當選,說明了台灣人民不畏強敵,堅持國家獨立主權的決心,也證明了北京“要把李登輝拉下馬”的計劃的徹底失敗;民進黨將選舉失敗的主因歸於“棄彭保李”情結,並以百分七十五以上的台灣人民支持“明獨”或“暗獨”為由,說明中共的武力威脅無助於影響台灣民意。中共則在選後宣稱其反台獨鬥爭取得了偉大勝利,理由是第三勢力兩組總統候選人林洋港(百分之十四點九)和陳履安(百分之九點九八)的合計得票率超過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彭明敏的得票率(百分之廿一點廿三)。[16] 有些支持中共的海外學者甚至認為,在三月的台海危機中,中共對外顯示了決心,表明了為達成軍事演習目標、維護台灣主權、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姿態,從而迫使美方有所退卻。而美國政界和學界絕大部份有關人士則認為,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成功地遏阻了中共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也顯示了美國維護台海現狀與和平的決心。 如果我們比較九四年台灣省和台北、高雄兩市選舉、九五年立法院選舉和九六年國民大會選舉,可以看到民進黨的得票率的確從百分之三十五點六降為三十三點二,再降為廿九點九;新黨的得票率則由百分之七上升為百分之十三,再升為十六點七;國民黨在三次選舉中的選票則游離於百分之五十點一、四十六和四十九之間。[17] 民、新兩黨選票的消長似難排除中共的外力作用,國民黨則因蠶食了民進黨的部份票源,而未受到北京打壓的影響。由於總統選舉更易受到候選人個人因素的影響,上述三次選舉較能反映台灣三黨政治生態的分布及其變化。從以上的數字可以看出,北京對台進行文批武嚇,未能影響國民黨的支持率,但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扶植第三勢力、削弱民進黨的目的。根據選後民意代表的政黨分布結構,民進黨仍為第二大黨,但因在總統選舉中的得票率低於第三勢力兩組人馬的合計得票率,加之李登輝高票當選,國民黨日後處理務實外交和兩岸關係問題時,可以較少地受到民進黨強硬路線的制約,易於左右逢源,擴大與北京打交道的靈活空間。 事實上,台北在總統大選後便開始調整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的輕重取向。李登輝當選後,一方面堅持中華民國的主權和治權目前均不及於大陸,台北要繼續爭取加入聯合國;另一方面又表示今年將會很忙而無法出國訪問,透露了降低兩岸緊張局勢的願望,並表示將廣集各界意見,“優先處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研擬簽訂和平協定”,以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係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同時,行政院長連戰也表示應排除巳往對高層見面時機、埸合、議題、身份等所預設限制。台北官方立埸的微妙變化,在李登輝的總統就職演說中有進一步的披露。 第一,李在演說中雖未明言“一個中國”原則,但巧妙地以“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苦難的中國”一語,暗示中國只有一個。且以“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在二十一世紀,中國人必能完成和平統一的歷史大業”,宣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立場。第二,李強調台北“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採行所謂的‘台獨’路線”;兩岸“隔海分治,乃是事實;但是海峽雙方都以追求國家統一為目標,也是事實”。第三,李宣稱台北將繼續推動務實外交,以“擁有必要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但對於中共最為敏感的爭取參加聯合國問題,語焉未及。第四,李宣稱只要“國家需要,人民支持”,“願意帶着兩千一百三十萬同胞的共識與意志,訪問中國大陸,從事和平之旅”,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18] 雖然台北在選後多次要求緩和兩岸關係,北京卻不願輕易恢復兩會之間的磋商管道。而台北亦不願放棄獨立主權,無條件開放直接“三通”。面對北京的經濟攻勢,香港九七回歸的臨近和台灣民間廠商有關早日“三通”的要求,台北基於“安全、對等、尊嚴”的原則及加強台灣經濟競爭優勢的考慮,堅持在“亞太營運中心”的總體框架下規劃“境外航運中心”,從貨物轉運及簡單加工開始,再逐步設立特區,作為兩岸通航、通商的中介地,替代香港的中轉地位。此一“區域三通”前瞻性規劃與中共有關兩岸定點“三通”的主張,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其關鍵點是強調兩岸通航、通商必須分步驟逐漸推進,維護台灣的安全與獨立主權,進一步開創台灣經濟的國際發展空間,其政治意涵和戰略考慮,與中共的“三通”主張殊然有別。為減輕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存度,李登輝在九六年八月間發表重新檢討亞太營運中心的談話時,告誡廠商應份散經營後,又於九月間要求廠商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則,節制兩岸交流步伐。[19] 兩岸對民間交流幅度和方式的不同規劃,反映了雙方的政治歧見,也說明雙方的經濟整合併非易事。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1.武力統一途徑 古今中外的分裂國家,不乏以武力手段、最終實現統一的例子。中共在八十年代亦曾考慮過以戰迫和的策略,聲稱如果國民黨長期拒和,就將對台使用武力,迫使台北走到談判桌上來。但實際上,大陸軍力既不足以強行攻取台灣,也未必具有封鎖台灣的實力,加以美國對台灣的安全承諾,以及堅持軍售台灣、維持兩岸軍力平衡的政策,北京在考慮武力統一的途徑時,不得不慎而又慎。為此,北京在進入九十年代後,便將武力限定為防止台獨的最後手段,以“不惜任何代價,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保持對台軍事威懾的可信度。 在鄧後時期,北京是否將因軍力的提升而重新考慮以戰迫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是否維繫對台軍售政策,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根據中美“八一七”公報,美方承諾將在質與量上限制對台軍售。但在其後十幾年中,美國實際上依據的是《台灣關係法》的有關規定,並未如約逐年減少對台軍售規模,美國對台出售武器裝備和軍事科技的質量遠遠超過了中美建交前的水準。[20] 中共在台海軍演期間,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以遏阻北京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說明美國不願放棄其在台海的安全利益。 中美關係改善後,北京料將繼續在台灣問題上對美遊說、施壓,希望美國減少對台軍售,以及逼迫台灣接受中共的和談條件。但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亦有其不可鬆動的底線,亦即在一個中國的象徵性架構下,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反對強行改變兩岸劃峽分治的現狀。美國堅持軍售台灣的目的,就在於維繫台海兩岸武力均勢,遏阻中共攻台企圖,從而確保台海和平以及亞太地區的繁榮、安全與自由。另外,冷戰的結束,直接影響到美國的傳統軍火市場,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內軍火廠商的利益,華府也將極力維持現有的對台軍售格局。 如果說,在八十年初期,美國尚有可能出於全球戰略的考量,在軍售台灣問題上對北京作出某種妥協的話,那麼,在後冷戰時期,中美之間巳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假設敵作為連結雙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兩國關係在某種意義上更帶有零和遊戲的性質。柯林頓連任總統後,即使急於尋求北京在全球事務的合作,恐怕也不會漠視“台灣牌”的價值,輕易犧牲美國在台灣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利益,也不會置共和黨主控的國會的意見於不顧,違背《台灣關係法》有關維持台海和平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中美之間有關台灣問題的討論,難有什麼實質性的結果。中共在後鄧時期以武力迫和促統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2.經濟整合途徑 西歐國家由建立經濟共同體,進而尋求政治整合的經驗,為中國的未來統一,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八十年代後半期,建立“大中華經濟圈”逐漸成為港、台、大陸和海外學者的一個熱門話題,但其涵蓋的範圍有相當差異。最明顯的差別是大陸和香港學者在使用“中國經濟圈”、“海峽兩岸經濟圈”和“華南經濟圈”、“中國人共同體”、“中國圈”、“華東南自由貿易區”等概念時,所涵蓋範圍不外乎大陸和台港澳等地,但台灣學者高希均先生和美籍華人學者鄭竹園先生所分別提出的“亞洲華人共同市場”和“大中華共同市場”模式卻均將新加坡包括在內。[21] 兩岸對經濟整合涵蓋範圍的不同認知,與雙方的主權之爭有很大關係。北京的方案將經濟共同體視為中國內部的區域整合,頗有“在經濟上拖住台灣”、“以三通促統一”的玄機;台北的方案則屬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性質,不以統一為預設目標,故而強調以新加坡作為合作夥伴,增加與北京打交道時的緩衝因素。 西歐經濟共同體的成功經驗是否可運用於中國的統一過程?西歐共同市埸在建立之初,其成員國均屬自由民主國家,且互相尊重彼此主權,故而得以避免摩擦,循序漸進地推動經濟整合和政治整合過程。與此相反,海峽兩岸在經濟和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雖然大陸近年努力建立市場經濟,實行基層民主選舉,但與實行自由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台灣仍相去甚遠。據統計,截止一九九五年底,前往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累計巳達三萬家,協議金額兩百八十三億美元;九五年雙方間接貿易亦巳高達兩百廿五億美元。[22] 然而,由於政治紛爭,雙方至今無法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類的經濟性協議,更不用說就建立經濟共同體達成共識。在兩岸的制度和主權之爭得到化解前,經濟整合的效力究有多大,值得存疑。近年兩岸經貿交流雖有增長,政治關係卻未見根本緩和,以此推論,僅僅擴大兩岸經貿交流幅度,並不足以促成中國的重新統一。 3.政治協商途徑 鑑於台海分治、制度迥異的現實,兩岸在短期內難以達成統一的共識。北京對此或許也很清楚。中共政協主席李瑞環在九六年四月初接見泰國華文報業訪問團時就曾表示,“中共提出一國兩制,一國的原則是確定,至於兩制可以等將來再談”。李還指出,“中共認知台獨問題與反統一或本土意識要分開,也了解台灣有些人不希望富而小的台灣與窮而大的大陸合起來,不過誰能預測將來大陸不能富起來?”[23] 李的這一表態,與“江八點”強調在“一個中國”原則上,發展現階段兩岸關係,頗為吻合。 事實上,在大陸實現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之前,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很小。中共的“兩制”模式,難為台灣方面所接受;台灣方面所提出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模式”、“多體制國家模式”、“兩德模式”、“邦聯模式”、“聯邦模式”等,不是被中共視為“和平演變”的陰謀,就是被劃上“分裂祖國”的等號。為此,如果海峽兩岸對中國的最終統一確有信心和耐心,就不應急於一時,而應通過平等協商,從化解主權之爭入手,培植互信互惠精神,進行廣泛的經濟合作,為未來的統一創造有利條件。 舉行兩岸政治和談,本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從鄧小平一廂情願地寄希望大陸籍國民黨當局與北京私相授受,到江澤民倡導吸收兩岸各黨派代表人士進行和平統一談判,說明中共對台灣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現實巳經有所體認。與此相應,台北從八十年代的“三不政策”,到“國統綱領”中有關兩岸高層會談的三個前提條件,再到李登輝有關“從事和平之旅”的提議,在兩岸和談問題上的態度巳由消極迴避,轉為積極回應;美方由當初對兩岸談判不予介入或鼓勵的立場,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也都有利於促進兩岸政治接觸。 目前的問題是,中共何時願意結束對兩岸政治接觸的“冷處理”策略,完全回到“江八點”的基調?如果北京在十五大人事布局定案、收回香港、兩岸經濟交流擴大、中美互訪以及與南非等國家建交後,再對台北提議進行政治談判,台北是否會因經濟、外交籌碼的喪失,而以“國家不需要,人民不支持”為由,轉攻為守,拒絕兩岸會談?即使兩岸談起來,如何解決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兩岸能否就維持彼此對外關係現狀達成“休戰”協議,互不擠壓對方?北京是否願意與台北共組代表團,參加國際性政治組織?台北是否願意被中共矮化為純經濟實體?所有這些問題,均關繫到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同銓釋。從海峽兩岸在政治談判問題上的攻守易位看來,目前雙方的有關提議和回應,仍處於政治喊話階段,在短期內未必能帶來什麼實質性的結果。 四、結語 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可漸次達成國家的重新統一。然而,近年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迅速發展,不但未能帶來雙方關係的根本緩和,反而因千島湖事件的誘發,凸顯了雙方在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範上的差異。加以李登輝美國之行的後遺症,兩岸關係陷入和戰難定的低迷狀態。台海危機後,兩岸關係開始了新一輪的互動。北京對台策略的重點,從文批武嚇轉為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兩手並舉,不急於全面恢復李登輝訪美前兩岸關係的相對緩和局面;台北在堅持務實外交和控制兩岸“三通”進程的同時,對舉行兩岸高層接觸與和平談判採取了更為主動的姿態。與此同時,華盛頓開始重新檢視對華、對台政策,鼓勵兩岸和平對話,尋求重建中美合作關係;香港即將回歸大陸,使目前兩岸間接“三通”的格局面臨調整的壓力。在上述這些因素的制約下,後鄧時期的兩岸關係呈現出既潛伏危機又充滿活力的貌相。 在兩岸主權和制度之爭未見消除,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甚大的情況下,中國走向統一的唯一捷徑是兩岸共組鬆散的邦聯體制,讓雙方在象徵性的“一個中國”的框架下,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通過發展經貿合作,縮小兩岸的政治和經濟差距。此一目標能否實現,取決於兩岸政治的良性互動和內政外交的未來走向。根據目前的情形研判,在本世紀內兩岸關係仍將維持不統不獨的僵局,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統一共識之達成,亦非一件易事。 前北京大學法律學、政治學資深教授 一、什麼是民主? 二、為什麼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一、什麼是民主? 要談憲政民主,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民主。如果僅從民主這個詞的中文字面來理解,民主似乎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中國1949年以來最流行、無人不知的一句政治術語。中共宣稱,它把億萬民眾從舊社會中“解放”出來,使民眾擺脫了所謂“三座大山”的壓迫,在共產黨領導的新社會裡“翻身當家、作了主人”,因此,儘管中國堅持“專政”,中國也已經“有了民主政治的事實”。但實際上,中國真正能“當家作主”的只是占人口很小部份的各級幹部,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一句空話,而且也非實話。 民主本來就有多種含義,並不只是意味着“人民當家作主”。如果把民主定義為“主權在民”,則似乎是一種落伍之解。因為所謂的“主權”,為十五世紀舊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所發明,原指世俗國家皇帝代表國家和老百姓利益的最高權威。到了今日,人權原則成為世界普遍原則,國際法為世界各國共同尊重,如果一個國家只強調“主權”、而偏輕“人權”,至少在思想領域裡是顯得落後了。 還有人把實行民主看作是一種作風,比如毛澤東就如此,他曾經說,要“讓人家講話”、“好話壞話都可以講”。這樣的“民主”,只不過是“大家長”納諫而已,類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說的,“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因為持這種觀點,所以毛澤東對外國記者說,他是“不相信選舉”的,他認為“協商一致”比投票選舉更“民主”。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為這個“協商”過程總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確保按他的意見達成“一致”,至於他的意見則總是“唯一正確的”。這樣,重要決策和候選人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連“民主協商”也取消了,“民主”變成了“大鳴大放大字報”。 毛澤東之後,鄧小平提出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要求實行“高度民主”,即比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更“高”的“社會主義民主”,它包括經濟民主、政治民主、社會民主。鄧小平顯然比毛澤東想得多一些,他提到的民主指的是一種制度,是一種帶有普遍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民主制度。可是,他1980年發表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至今並未實現;在鄧小平時代,中國仍然沒有民主,實行的是強人政治。 民主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way of life),如自由放任(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權利與義務之對應、人與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當中英聯合聲明保證香港1997年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時,指的就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就是資本主義和民主自由主義的生活方式。 民主還是一種意識形態(ideology),其政治理論或政治思想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美國的政治學和歷史學向來忽視意識形態在政治中的作用,而偏重現實主義的探討,即從社區(社團)、選區、黨的組織以及相關的利益和文化背景等角度,來說明政黨、選舉、政策等政治問題。 康奈爾大學政治學系的洛伊教授(Theodore S. Lowi)認為,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具有重要的政治影響力。他在近着The End of the Republican Era(1995年版第19頁)中分析了美國現有的六種意識形態,新、老保守主義,新、老自由主義,新、老社會主義。新、老自由主義在美國歷史上始終居於中間地位,起着主導左(社會主義)右(保守主義)兩翼的作用。亞當·斯密和麥迪遜等人所倡導的老自由主義,強調自由市場(放任主義)、自由黨人、自治社團主義,認為政府進行統治的理由僅僅是要干預那些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之後果,並保障契約之履行,其政治理念則是維持一個各人自負其責的自由社會。自羅斯福實行“新政”以來,新自由主義逐漸興起,它現已成為民主與共和兩黨共同信奉的公共哲學;老自由主義被取代了,終於退出舞台。新自由主義包括自由主義、進步主義、國家自由主義(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主義,其政治理念與老自由主義類似,但非常重視積極的社會立法,並以既能維護自由、又能避免危機的福利國家為其理想。 據洛伊的研究,在美國社會的左翼,聯邦制下的基督教社會主義始終只構成地區性的保守勢力,一直到六十年代末,尼克松和里根兩位共和黨總統上台之後,它才演變成聯邦範圍的、全國性的新保守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信奉社會主義的美國共產黨早已失去了社會的注意,以Wittaker Chambers為代表的反覆無常的美國馬列主義者眾叛親離,其成員已所剩無幾了。美國的意識形態主流實際上只有新老自由主義和新老保守主義這四種,民主、共和兩黨中的左翼所講的社會主義,並不是馬克思列寧所說的社會主義。馬列的社會主義以絕對真理自居,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的“公社”為其理想。在美國的聯邦制下,這種社會主義沒有立足的餘地,因為在各州和地方政府對人民分別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所謂的“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勢力分散殆盡,始終聯合不起來。洛伊認為,美國之所以沒有真正的左派,連第三黨也難以存在,是聯邦制的分治主義的結果。 中國的情形則正好相反,歷來不是極左派就是極右派占主導地位,中間派的自由主義向來沒有立足之地。以鄧力群為代表的極左派,就是以正統馬克思列寧主義來攻擊鄧小平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一心想維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老馬克思主義,結果必然偏離九十年代中國的現實。中國人一向重視意識形態,從戰國時代到毛澤東時代,都常有“百家爭鳴”之說,但實際上卻總是“一家獨鳴”;不是“獨尊儒術”,就是以奉馬列為“唯一真理”為名,結果扼止一切不同政見,給專政政治提供理論根據,以至於今日發生了所謂的“信仰危機”。中國有過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等多種意識形態,吾人要為二十一世紀創新,乃有憲政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之議。 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可是他沒有對這個說法作必要的補充,或者他並不了解,民主的含義比憲政要豐富得多,憲政只是低度民主,是人民最低限度的“當家作主”。憲政主義所強調的只不過是,政府要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事。所謂的憲法,實際上就是一紙限制(或叫做“授予”)政府權力的文件,其中各條款都是為了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每一條憲法原則都是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也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些條款除依照事前規定的特殊修憲程序外,是不能變更的。 憲法具有最高性,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也必須遵守。在憲法之上再也沒有“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上帝”或“正確領導”。沒有一個人能在憲法之上或憲法之外“發號施令”、或“垂簾聽政”。在憲政之下,不允許存在絕對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必須分立,政權與民權必須保持平衡,政權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憲政所規定的這種對統治權力的限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也就內在地隱含着民主,所以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也意味着民主意識的萌發、專制獨裁的結束。 環顧英美法等先進共和國從立憲到行憲以致實現民主,都是由下而上的自發演進的歷史過程。其他國家若只是移植他國的成果、僅僅從外部移植一紙憲法,並不能因此就實現民主。當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制定了憲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還有三十多個國家維繫着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此外則仍有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特別是在一些國家中,“憲法”是被用來限制被統治者的權利、保障統治者的權力的,是專制的工具,不改變這樣的“憲法”是根本不可能走上憲政之路的。 二、為什麼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我們之所以主張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應當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是因為憲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個體,又是社團、社會、邦國的一分子;既有個性(particularity)又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既有良性的一面又有惡性的一面。人是自利的,又是易犯錯誤的。正如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文集》51篇中所說,人不是天使,如果人是由天使來統治的,也就用不着設立政府了,在一個人統治人的社會裡,最困難的問題是首先要統治好被統治者,其次就是要統治好政府自身了。 統治被統治者自然要依靠人民,但人類的經驗昭示我們,還需要預防措施,人性中的弱點最明顯不過地說明了這一點。中世紀神學家湯麥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告訴我們,人有三種基本欲望(wants),即性慾、求知慾、權力欲。欲求是個人的目標,由每個人自我規定(Want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the individual)。個人還有需要(needs),需要也是個人追求的目標,但需要則由他人按照一些外在的道德標準來規定(Need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somebody else, according to some external moral standards),道德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欲望。法蘭克福特法官認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為而不問人的內心生活(Law is concerned with external behavior and not with the inner life of man)”,而保守主義的專欄作家喬治·衛爾(George Will)則認為,法蘭克福特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一般來說,憲政民主主義是amorale(超道德論)的,它強調,政治是各種利益關係的競爭與平衡,而不是有關是非的哲學,也非有關善惡的倫理。 憲政主義從人類共同的人性論出發,其主要理念有如下幾方面: 1.理性相對主義 理性相對主義認為,人既是個體、又是群體的一份子,在採取共同行動時,即在公的領域裡,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實行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是一種理性的安排;但多數人的決定並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人的決定仍然是理性的;少數人的意見未必不正確,但即使少數人有正確的見解,欲強加給多數人,則也是不理性的。憲政主義所講的少數服從多數,是在承認人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他人權益必須得到尊重、“一人一票”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從這一觀點來看,如果由於少數人自認為是正確的(或者唯一正確、永遠正確),就要求多數人必須服從他們,或者因為少數人有不同或對立的意見,多數人就“共誅之、共討之”,那麼,民主就被消滅、剷除了。 與憲政民主主義所堅持的相對理性主義不同,中外歷史上的獨裁專制都是信奉絕對主義的。這種絕對主義意識形態的追隨者常常忘了自己是人而不是神,無視自己的有限性、片面性;他們往往以道德或宗教做幌子,或以“崇高的謊言”(noble liars)為外衣,自稱是“唯一正確”的信徒;它們要求的是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誰不認同這種“正確”,就打擊排斥、乃至消滅其肉體。於是,凡是絕對道德觀念起主導作用的地方,暴政、鎮壓必然隨之而來,法國雅各賓黨與山嶽黨的專政,希特勒的納粹統治,以及斯大林的暴政,都是例證。歷史也證明,此類專制獨裁因為違反人性,從來難以持久,終有瓦解的一天。 2.民主多元主義 西方憲政主義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自由主義(新老兼而有之)理論基礎之上的,主張通過由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和操作,來保障民眾與生俱來的權利並賦予統治者權力。在意識形態方面,憲政主義堅持和各種意識形態和平共處,因此是主張政治民主的多元主義的,它能包容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可以說,憲政主義是自由主義中的保守派,是保守主義中的自由派。憲政主義具有道德的象徵和信仰的依託,但又超越道德。在專制國家強大的絕對主義的壓力下,憲政主義者欲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等權利,若不採取這種“兼容並蓄”的態度,不僅沒有思想出路,甚至也無法生存。在當代改革開放的中國,多元主義(pluralism)也還是個禁區,但是,多元化事實上是阻止不了的,它已經開始出現。 3.界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孫中山先生說過,“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憲政的特點就是把管理眾人之事納入法治的制度安排,而防止人治。憲政民主主張,凡是私人的事物,屬於私人領域(private domain),非國家所能侵犯;只有公共的事物才屬於政府的領域。什麼是公,什麼是私,若僅從道德倫理觀點出發,經常難以區分。而按現代經濟學的觀點,所謂的“公”的物品或服務,就是它的效用對使用者是“不排他的”,你可以消費,我也可以消費。比如,一個路燈就是公共物品,因為只要它在那裡發光,我們大家都可以得到照明,並不因為它為你照亮了,就不再為我照明。而一個蘋果則不是公共物品,因為你吃了這個蘋果,我就不再能吃它。沿用這樣的概念,可以說,凡是經濟上“不排他的”而政治上又屬於“公眾的”或眾人的,就是公的;凡是經濟上是“排他的”而政治上又不屬於“眾人的”就是私的。國防、財政、交通、環境等等,都屬於“公共物品”的範疇,外交、公安、保護產權、解決糾紛等都屬於“公共服務”的範疇。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私人(包括私營企業在內)與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換,可以實現私人物品生產當中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供求均衡。在市場運作正常的情況下,若政府硬要在中間“插一手”,既是多此一舉,也是浪費資源。市場有時可能會失衡,資源配置效率下降,這時可以由政府作一些管理(干預),但政府並不見得就一定能正確地糾正市場的“錯誤”。況且政府管制本身又是件耗費資源的事(政府本身的運營需要成本),政府干預的結果往往可能是得不償失。只有涉及公眾的事才需要政府以法律來治理。 老派自由主義者亞當.斯密認為,私益之和就是公益,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麥迪遜也主張“排他地關注自我利益”(exclusively concern for self-interest)。這樣的看法主張讓私人自發地提供公共物品、處理公共服務,政府只不過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但新自由主義者卻認為,若僅靠私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去解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問題,由於交易成本太高,私人或者無能為力、或者缺乏意願,會造成公共物品和服務不足;同時,由於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具有壟斷性,也未必都適合讓私人來管理。所以,憲政主義者或新自由主義者都一致主張一個積極的、而不僅僅是一個“看守人”的政府,凡是市場不能解決或由於市場經濟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如公共土地和港口的使用、通貨金融的管制、對外貿易的管制、教育的普及、罪犯的懲治、對失業者和窮人的救濟等,都不能不由政府來解決。 在憲政體制下,政府要根據憲法的授權和設定的規則與標準(standards and guide-lines)來規範社會行為,這與集權體制國家的政府功能完全不同。中國人歷史上一直沒有機會真正體會到人性的尊嚴;中共建政以後,又吃盡了政府干預一切的苦頭。當然,城市居民和國家公教人員也接受了政府“恩賜”的種種福利──公共宿舍、公費醫療、政府提供的職位、薪水等等;但與此同時,則是多少年來司空見慣的機構膨脹、人浮於事、貪汙腐敗。美國國會參議院共和黨領袖杜爾1996年1月批評美國民主黨總統克林頓時說,“美國人都知道,提供救濟而不讓接受救濟者肩負任何責任,將會摧毀人性的尊嚴。”今天中國城市改革的困難就在於,過去多年來生活在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在的政府之下,很多人已經失去了離開政府保護、獨立謀生的意願和能力。 如何改變中國的政府職能呢?原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樊綱認為,要建立起市場機制,需要使政府做到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從原來的一些職能中退出來,更好、更強有力地執行另外一些政府應該執行的職能;與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相比,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在“當資本所有者”、在“管企業”、“管生產”等方面管得太多了,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很不夠;今後,政府的基本職能應是組織公共物品的供給。樊綱先生給我們憲政主義者的啟示是,建立“法治”不應僅僅局限於強調政府行為的程序化,而且也要界定政府的職能,要推動政府積極地為制度創新努力。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憲政主義所開闢的道路是人類共同的道路,這已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認同。因為憲政主義從實際出發,取各家之長而熔合之,成為民主的世界潮流之先聲。同時,憲政的道路也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如中庸之道、和為貴、孟子的性善,以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隨心所欲不逾矩等等,都可以被看做是與憲政理論的理念相近的。 本人在大學時代就夢想着,中國能建立一個“遵紀守法”的公務員隊伍。當年中華民國政府用庚子賠款派我到英國,學的就是“公務員任用制度”。可是,七十年過去了,直到今日,中國大陸上連一個“政務官民選、事務官考選”的制度都還未建立起來。過去多年來,我所建議的《新聞出版自由法》、《人民代表大會司法專員監督法》(ombudsman)、《地方(市)法人法》、《私有財產保護法》、《人身權利保護法》等均未被認可,說是“沒有條件”。 我只能希望,下一個世紀的中國能建立憲政民主制度,把政府權力和市場運行都限制在“法治(rule of law)”的範圍,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別都遵守“遊戲規則”,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員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言必行、行必果”,“多數執政、少數批評”,定期選舉、以選民的票決是瞻,如此來維繫政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過去幾十年,在中國學術與政治不分、社會與國家不分、權利與權力不分,結果是有政治而無學術、有國家而無社會、有權力而無權利,誰有權就為誰“平反”、誰下台誰又被抓起來,惡性循環。如果在未來的中國,少數隨着民意的向背可以上升為多數,多數也可以下降為少數,那麼這樣就形成了政治的良性循環,中國就從此能夠走出“一治一亂”的輪迴了。 1988年冬,為紀念1989年的建國四十周年、“五四”七十周年及《人權宣言》頒布二百周年,應某報社的邀請,我以“中共需要什麼樣的憲法理論”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嚴家其、於浩成、曹思源三人也分別以“民主無東西方之分“、“民主與科學”、“走議會道路”為題寫了文章。這些文章發表在1989年4月華東政法學院出版的《法學》雜誌上。到了1989年8月,這四篇論述被當作法學界的“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作大加批判,尤其是把我的文章斥之為“赤裸裸的反動的資產階級謬論”。受到批評並不令我奇怪,我有寫文章的自由,別人當然有批評的自由;奇怪的是,批判我的人不給我答辯的權利。由於我還是位在職的老教授,北大法律系也覺得我的看法不過是個“學術問題”,就讓我系辦的《中外法學》刊物發表“憲法理論問題”的文章,對我的拙文進行兩頁的評述,我寫了“答辯”。在這個“答辯”中,我指出,1954年憲法是斯大林憲法的翻版,現行憲法和以往的三部憲法序言把自己說得太好,容易引起民眾的失望;憲法的明文規定與實際不符或大相徑庭,是路人皆知的事實。因此我主張要“實施憲法”,使“憲法”已經規定的民眾的權利變為生活中他們真正的權利;也主張實行民主的寬容精神,讓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公平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想,現行憲法一定會修改。憲法是“授予----限制”權力的文件,是“法中之法”。中文“權”這個字含有“權力”與“權利”二義。政府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既不應是前者決定後者,也不應是後者決定前者,而應當是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都受憲法的限制,由憲法規定政府的權力、公民的權利。同時,只有在政府與公民中樹立起憲法的權威,憲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紙上的憲法才能成為活的憲法;只有真正按照憲法的條文來實施,憲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權威性;也只有隨着時代的變遷,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不斷修改、更新憲法,才能保持憲法權威的連續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各國修改憲法有不同的程序,是個極為慎重的過程。在美國,修改憲法需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或各州四分之三的特別多數的批准,或經最高法院在個別案件中遵循民意的向背作出裁定。在法國修改憲法甚至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決。 總之,憲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法治向統治者說道:“在你向我們行動之前,你必須告訴吾人,你要為我們幹些什麼。”這意味着一個能預知的、穩定的、符合憲法的政治體制(A particular kind of constitutional, stable, predictable political regime)。中國人應當要在即將到來的新世紀裡促成憲政民主的實現。作為一個行將就木的老人,送走過八十五載的風風雨雨和過去幾十年的艱苦歲月,我仍願隨着現年四十多歲的青年人,為迎接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子孫後代永享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諸項權利、走人類共同的路,而努力下去,決不回頭,一直走到底,走到跑道的終點。 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筆者多次與哈佛大學的楊建利博士進行了頗有價值的討論,最後的定稿也是在楊博士的協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謝。 中國旅美學者,政治學博士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生了許多重大的經濟與社會變化,其中一項至今仍不太為人注意、但卻具有極為深遠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就是在農村全面實行的村民自治和農村幹部選舉。近幾年在中國農村逐漸興起和擴展的村民自治,不僅密切關繫着每個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與政治權利,而且也將通過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影響整個中國的制度創新。中國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鄉村,就象當年農村土地承包製導致全國計劃經濟瓦解一樣,村民自治這樣的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動,不可避免地會啟動中國未來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本文的目的是幫助海外和國內希望了解中國農村社會政治制度變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這一制度變革過程。在第一節說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後,以後的幾節將分別介紹鄉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的組織結構、法定功能、選舉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權後不久,即在農村推行集體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實行集經濟、社會和政治為一體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實行對農民的全面嚴厲控制,另一方面則構成了對經濟發展的破壞。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導致農村廣泛的貧困化。這樣,中共接受了農民自發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了農村經濟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對農村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的控制,而代之以農民對土地等資源的自主使用和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農村經濟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體,[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緊迫問題,如計劃生育失控、公糧無法收繳、公共事業難以維持發展等。 面對這種形勢,中共只好重新組建農村基層行政組織。從一九八三年開始,中共以鄉政府代替了原來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這一級,到底用什麼機構取代原來的農村生產隊,當時上層卻意見不一。中共中央組織部主張強化鄉村黨支部的功能,國務院傾向於設立村公所,而全國人大則贊成實行村民自治。經歷了一番上層內部爭論後,最後是全國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設想占了上風。 在這一決策過程中,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經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後又領導全國人大這個機構,十分希望擴大人大的影響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領導人更多地強調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在全國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不久,廣西易山縣等地農民自發地建立了一種新型的村級民眾自治管理機構,即村民委員會,以維持社會秩序、調解村民糾紛、管理公共設施,[2] 彭真對此頗為支持。1982年修改憲法時,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寫進憲法的第111條,使得村民委員會成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3] 以後彭真又進一步在全國人大積極推動有關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說,舊中國沒有留給我們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要通過“全國人大、各級人大自上而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同時)從下而上,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展群眾自治...,(這樣),上有全國人大、各級人大,加強民主與法制,下有群眾自治,上下一夾,作用就大了。”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委員會應隸屬於鄉鎮政府、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彭真則強調,“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手腳,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4] 他還指出:“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等於辦好八億農民的民主訓練班,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幾個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並規定於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陸實行。該法的制訂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對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法律化,使以村幹部直接選舉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活動在農村正式拉開了序幕。 然而,由於村民自治是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在上層和鄉村基層都遇到過種種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的組織部門中的一部份人利用當時的政治形勢,批判村民自治,認為農村選舉是搞和平演變,指責民政部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員是不堅持黨的領導、在農村推行資產階級自由化。但是,這些批判和指責遭到了彭真的反對,他為此訓斥了組織部門負責人。彭真出面後,中共組織部只好罷休,不再干預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7] 這樣,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得以繼續推行下去。彭真從全國人大委員長職位退下後,幾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匯報村民自治的進展,當聽說有些地區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消息後,他立即給以大力支持,並要求民政部門積極推廣。[6] 到目前為止,中共內部對“要不要村民自治、讓不讓農民選舉”這一點,爭議已經不多了。儘管全國各地村民自治的進展極不平衡,但總體上正在向更廣泛、更深入的方向發展。現在大部份省市的鄉村至少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的選舉,個別省份已開始了第四次選舉;不少地方的選舉是開放競爭式的民主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方法正不斷蔓延擴散,有逐漸形成主流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轉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村民自治這一旗幟下,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目標。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標至少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旨在真正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區自治組織,另一種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組織來代替政府機構履行行政職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圖是兩者都包括的,但後者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過程中,農民們則可能會真正追求前一目標。中國用來規範村民自治的《村委會組織法》就反映了這兩類目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的組織結構有兩層,即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和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委會則是行政機構;由於許多村子人口較多,召集全體村民開會困難,因此在村民會議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會議,這就可能出現三級結構。目前,有的省規定村民自治實行兩級組織結構,有的省則規定實行三級組織結構。儘管上述兩個目標有可以和諧的一面,但它們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這樣的摩擦不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斷出現,也從一開始就在關於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法律及規定中表現出來。 1.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從建立村委會開始,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會組織法》為村委會設定的主要職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職能,如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開展文化活動、服務與協調經濟活動、管理和維護村裡的集體財產和經濟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職能,如推動和促進農民履行像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產品訂購合同等各種義務。 雖然從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一些條文來理解[7],村委會屬於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由村民會議授權的行政機構,對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監督,獨立於政府和執政黨,應該是沒有“上級領導”的;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政治條件下,在村民自治名義下出現的村委會,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異化。首先,中共把村委會看作是農村地區龐大行政管理系統中村一級的行政機構,《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另一些條文及各省的具體規定仍確定,鄉鎮政府可以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必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8],使村委會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從屬關係,村委會的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給農民一些自治權,又不肯放棄黨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號文件規定,村委會要置於黨的領導下,山西省甚至規定,黨對村委會的領導就是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9]。 全國各地對村委會成員數額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區規定由村民自己決定。各地村委會的一般情況是,設主任一人,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兩人,專門負責某項工作或擔任主任的助手;委員二至五人,一般分為會計、治安、衛生等委員,各負其責。村委會下設的治安、衛生、福利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委會決定或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各委員會的工作,一般由對應的村委會委員主持。 多數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同意或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也有個別省(如江蘇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實際是讓主任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會組織法》和各省實施辦法又賦予村委會一些超出行政的權力,如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10] 村委會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遲召集會議,以及掌握會議程序與會議議程的權力,達到對村民會議和多數村民意願的控制。這樣,一些地方儘管選舉產生了村委會,但村民自治卻未實現,甚至出現村委會濫用權力、操縱選舉的現象。 2.村民會議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應該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全體成年村民組成,討論和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務,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由此看來,村民會議應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卻不願明確說明村民會議的權威性;相反,該法另外規定了村民會議要由村委會召集與主持,這就實際上將村民會議高於村委會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數省份對村民會議地位的規定,同全國人大一樣,也是含煳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貴州、黑龍江、遼寧)在本地的規定中,強調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群眾,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 儘管《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職權的規定相當模煳、籠統,大多數省對此卻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包括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決定村規民約、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11]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兩種形式,即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或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村民會議大多採用後一種形式,一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由於村民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嚴重影響了村民表達意見和參與村務的機會。而村委會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又往往使村委會可以操縱和影響村民會議,結果村民會議真正能發揮的作用就更加有限,還造成一些地方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濫用權力,重蹈過去上級任命幹部的行為模式。 3.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民自己創造出的自治機構,在村民自治中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只提到村民會議而沒有考慮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置。不少地方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為召開村民會議而苦惱。因為大多數的自然村里十八歲以上的村民往往多達五百人以上,這麼多人一起開會討論決定問題,確實困難很多;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造成的農村分散經營方式,也使得召開全體村民或各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十分困難。於是一些地區的農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發明了村民代表會議,給村民自治增添了強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彷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門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一種好形式,值得介紹推廣,1994年,民政部還專門組織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國際研討會,以促進這一制度的推廣。 現在,在二十四個已制訂《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個省正式將村民代表會議寫進實施辦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規定最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直接規定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正式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行使村民會議所賦予的專門職權(如福建、河南、黑龍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規定,在人口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會議直接取代村民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責與權力。各地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一般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數省份都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會議次數比全體村民會議多。 大多數省賦予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與村民會議不同,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及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從各地農村的實踐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落實村民自治、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設。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性和常設性,使它能夠發揮村民會議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不僅促進了村民的參與,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動了村委會的工作,而且對鄉鎮幹部和村黨支部形成很強的制約,完善和鞏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會議在河北省趙縣農村推廣後,村民代表會議掌握了村里決策、監督、任免幹部的權力,村民將其稱為“村中人代會”,看作村中最高權力機關。以往,無論是村幹部的任命,還是村里大事的決策與實施,均無法按程序辦,大都隨鄉、村兩級幹部個人意願而定;即使幹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由於村民會議一年只開一到兩次,缺乏有效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往往無法制止選出的幹部濫用權力。現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和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村民代表會議往往是公開和開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參與村務。[12]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在目前中國農村里,不管村委會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願行事、是否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會代替過去的生產隊,絕不僅僅是村級行政機構設置的變化,它還意味着農村政治社會體制的重大變革,因為村委會的幹部要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就改變了中共執政以來各級幹部均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制度,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參與權。可以說,村委會選舉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雖然1982年憲法第111條早已規定村委會幹部由選舉產生,但選舉的真正推行則是1987年通過《村委會組織法》以後才開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都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籠統,許多與選舉有關的重要事項,如選舉的組織、選舉的方式和候選人的產生等,都沒有提到,結果各地在制定具體規定和執行時就自行創造了一系列辦法。以下根據各省的規定和實踐,從選舉的組織、選舉方式、確定候選人和競選四個方面,分析當前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1.選舉的組織 選舉的組織狀況對選舉結果和選舉質量有着重大影響,即便有很好的選舉立法,如果組織得不好,選舉可能完全走樣。在缺乏民主傳統與實踐的中國,多年實行一黨威權體制,村民自治選舉的組織就更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由於《村委會組織法》允許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的工作,這等於間接賦予了鄉鎮黨政部門組織村民自治選舉的權力。在已頒布的各省實施辦法中,絕大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要在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辦理村級選舉的機構、並規定了其職責,可是,卻從不提及縣、鄉兩級的選舉機構。這不是一時疏忽,它反映出,在縣、鄉、村這三級選舉中,縣、鄉級幹部的“選舉”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選舉”,而只有村級選舉是比較開放的、真正的選舉,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組建村級選舉機構、組織村級選舉,希望通過組織選舉來影響選舉結果。 在多數省份,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稱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村選舉工作組或村選舉委員會。有些省(如河北)對村級選舉機構的職責作了如下詳盡具體的規定: 一、制訂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進行選舉的宣傳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四、組織候選人的提名,以及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辦法;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13] 什麼樣的人可以成為村級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的成員,各省的做法差別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類,湖南、遼寧、陝西、吉林、山東、江蘇、安徽等省規定,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人員組成;第二類,河南、黑龍江規定由村民小組推薦的人員組成;第三類,福建、新疆等省規定上屆村委會就是選舉組織機構;第四類,浙江省規定,村級選舉機構要由村黨支部提名人選組成;第五類,四川、山西、寧夏等地規定,村級選舉機構仍要由鄉鎮黨政部門提名人選組成。顯然,後兩種方式有利於地方黨政部門直接操縱控制選舉,而前三種方式則比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通常由三到九人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組長、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等,組長或主任經常是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 2.選舉方式 要保持選舉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則,首先就要確定適當的選舉方式,這涉及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秘密投票還是公開投票、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因為選民直接行使投票權,這種選舉方式更能準確地表達出選民的意願,各國都認為是更民主、更科學的;而間接選舉則是選民先選出自己的代表,然後由代表選出被選舉人,是選民委託他人間接行使投票權。《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大多數省份都是這樣做的,但也有少數地區,如福建、陝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則規定,村委會也可由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 採用間接選舉的地區經常以村民數量多、人口流動性大、民眾參選積極性不高、難以組織全體村民參加選舉為理由,其實這些問題在那些採用直接選舉的地區也有,並不是無法克服的;一些地區主管選舉的幹部不願意實行直接選舉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間接選舉節省精力、易於組織、便於控制、可以減少候選人競爭,而目前中共黨和人大實行的間接選舉方法正好成為他們堅持間接選舉的根據。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的最初階段,間接選舉在一些地方有相當大的規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會選舉中間接選舉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縣的選舉中間接選舉占了三分之二。[14] 不過最近以來,由於村民自治的廣泛推行和不斷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廣直接選舉,採取間接選舉的地方已越來越少。 秘密投票是選民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有利於排除各種干擾,便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和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開投票是指選民在公開狀態下舉手表決的選舉方式,這可能會給選民造成困擾,不利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村委會選舉應採取何種投票方式,但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選舉採取秘密投票方式,農民們也反對公開表決、贊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選舉中仍會出現公開投票。一個原因是,有些農民沒有文化、不會填寫選票,給公開投票造成了客觀環境;有些地方為堅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時設代書員,替文盲選民填票,這種方法有積極的意義,但有些代書員卻曲解選舉規定、違背選民意願填寫選票。而出現公開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鄉鎮幹部為了操縱選舉、控制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反對秘密選舉、堅持公開投票。不過,由於農民的反對和民政部對秘密選舉的推廣,公開投票方式已越來越沒有市場。[15] 選舉時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為差額選舉,候選人等於應選人的為等額選舉。前者為選民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利於選民意願的表達。民政部所作的調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調查的村民要求實行差額選舉。[16] 《村委會組織法》對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沒有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省制訂的實施辦法和選舉辦法,都實行半差額和全差額兩種選舉。 半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差額選舉,這種方式最為普遍,因為這樣作既保留了差額選舉的特點,又能實現上級對村委會關鍵職位的控制。如寧夏1993年選舉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額選舉產生的。全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都有差額,這種方法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機會,削弱了地方黨政部門對選舉的控制,較能體現村民自治的實質,但現在只有河南、遼寧作此明確規定。全差額選舉一般可把民憤較大的村幹部選下;有的地方原來的村幹部有大家族支持,關係多,但不為村民辦事,村民礙於情面可能推薦他為候選人,但卻不會投這樣人的票。從各地的情況看,全差額選舉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幹部落選。[17] 因此,為了保護原村幹部的地位,鄉鎮政府官員在組織選舉時常常採取最低差額標準,儘量減少候選人人數。 3.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對任何國家的選舉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在一黨威權體制下,村民自治的選舉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與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有關。各地選舉實踐也表明,鄉鎮黨政官員及村黨支部常想控制選舉結果,而農民則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雙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時有衝突。《村委會組織法》沒有關於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與確定的規定。目前實行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辦法有村民聯名提名、村小組提名和黨支部提名三種。福建、陝西、湖南規定只採用第一種;黑龍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蘇則規定也可以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 從各地實踐看,村黨支部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在村委會選舉中仍占主導地位;不僅在規定村黨支部具有提名權的地方如此,在並沒有給予黨支部提名權的省也比較廣泛,如湖南規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選人,但該省一些地區仍是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18]。 但隨着農民自治意願的增強,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越來越受到農民的反對。如河北省容城縣一些村採用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農民不滿就集體到北京上訪告狀,告黨支部指派選舉。[19] 為避免黨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盡力推廣由村民提名候選人的方式。 各國選舉往往有一個對提名候選人的正式確定程序,這不僅是為了保證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也關繫到投票的集中與否及選舉質量。村委會選舉中提名的候選人往往大大超出應選人數,甚至多出幾倍、幾十倍,這就需要對提名候選人有個篩選過程,以確定正式的候選人。《村委會組織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大多數省份均自行作出規定,在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通過村民協商確定、經預選確定、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確定。 第一種最普遍,但“協商”一語含義不清、缺乏規則,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協商過程不公開,因而正式選舉人的確定往往被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所操縱。而第三種則將這種操縱公開化、合法化,名義上說是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實際上則主要由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包辦。第二種方式也經常被採用,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投票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方式大大降低了黨和政府操縱候選人確定過程的可能性,較為公平合理,這種方式確定的候選人不僅當選率高,而且在民眾中威信也高。此外,還有一種由基層民眾自行推出的競選方式,儘管各省均沒有規定用競選方式確定候選人,但一些地方已採取這種方式,應該說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則,但卻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喜的是,由於農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廣,此種方式正不斷在各地擴散。 4.競選 競選,在東北被稱為“海選”,就是開放式的選舉。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各地有二十多個縣實行了競選,其中遼寧省最為突出;近幾年,又有一些縣也開始實行村委會競選,如河南省新鄭縣、新野縣、項城縣,黑龍江青崗縣,安徽省太和縣等。據民政部粗略統計,其他各縣雖未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村委會競選,但也有大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實行了競選。出現競選的起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地黨政官員為發展農村經濟,採取競選方式以加強村委會班子的工作能力,如遼寧省鐵嶺地區即為典型。1988年該地區鐵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聯名給鐵法市領導人寫信,願以萬元家產作抵押,競選村委會主任;鐵法市領導人同意在該村試點。此後,由於該市不少原村幹部缺少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規劃,市政府遂在管轄地區內實行村委會競選,結果競選上任的村幹部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 實行競選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村內官方提名的侯選人遇到了挑戰,當地黨政部門不得不允許競選。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區爐下鄉田頭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會選舉時發表公開信,認為該村原有幹部的作風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這些村民推薦陳金滿等五人參選;然而鄉政府有些幹部則試圖阻止,認為這樣任由村民提名就亂了套,“誰想當幹部就當,還有沒有規矩。”後來南平市領導調查後認為,田頭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競選有利於啟用人才、促進基層民主建設,該市決定在全市農村推廣競選。[20] 上述兩例表明,凡是實行村委會競選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動要求競選的壓力,上有領導人開明對競選的支持。有些地方雖村民有要求,但領導人不支持,競選仍無法進行。從各地的實踐經驗看,村委會競選的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過程。首先,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採取開放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候選人既可自我推薦,也可由村民聯名推薦。其次,舉行公開競選答辯會,參加競選的人向村民講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後根據評選委員會的評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確定正式候選人。再次,舉行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先選村委會主任,當選主任提名村委會其他成員人選,再由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最後,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與鄉鎮政府簽訂工作任期指標合同,以作為對村委會工作的考核標準,同時向鄉鎮政府繳納風險抵押金。 還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事實上的不公開的、非正式的競選,即因選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許村民自由填寫被選人,這樣在選舉中不是候選人的人也可能被選上,由此產生正式候選人與非候選人之間若明若暗的競爭。如福建龍巖市社興村在1994年五月的選舉中,表面上沒有競選,實際上私營企業家楊子烈組織一些婦女,走門串戶宣講自己的治村方案,這樣儘管楊子烈不是正式候選人,最後卻以多數票當選為村委會主任。[21] 事實上,只要實行差額選舉,就會出現競爭;只是由於沒有正式的競選,這種競爭往往不是公開的,但並非不激烈,通常採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挨家串戶、遊說支持,二是請客吃飯、聯絡感情,三是家族串聯、動員宗族,四是張貼布告、召集會議,五是出錢買票、賄賂選民。[22] 競選是一種最有效的選舉方式,它充份體現了選舉的公開性和平等性,候選人的治村方案演說和競選答辯,既給了每位候選人公平表現自己的機會,也是全體村民參與村務的全面動員;競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相當的權威性,打破了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壟斷;競選上任的村委會幹部能力強,有責任心,工作做得好;競選還有利於體現民意,使村民真正體會和運用了自己的權利,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擁護。可是,目前全國僅有少數縣、市在全縣村委會選舉中實行競選制度,省一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競選規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會選舉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鄉村採用了競選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村民自治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與九億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有人因此將村民自治的實施,稱為是農村“進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時期。”[23] 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長期處於威權統治下的國度內,在經濟不發達、文化教育水準很低的八億農民中,發展現代民主選舉和自治制度,確實是一項宏偉的工程。許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人士以為,只有經濟文化發達之後才能實行民主化,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中國農村會出現這場重大的制度變革。究竟中國的村民自治實際效果如何,其未來前景如何,值得認真分析討論。當然,中國地域廣闊,農村人口眾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發展又極不平衡,本文只能對它的實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斷。 1.村民自治的社會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會選舉,是因為村民自治確實表現出解決農村諸多問題的實際效能。儘管在不少地方,村幹部選舉仍沒有擺脫各級黨政幹部的束縛和操縱,仍然存在指選、派選、走過場等現象,但村民自治的實踐結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會直接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少農村社會摩擦,都有明顯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農村基層幹部的素質,大部份經過認真選舉的地方,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較大的提高。據調查,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顯着提高,如北京達到百分之七十九,遼寧達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達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達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達到百分之六十四。[24]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地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選舉自然給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當選的機會。各地經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幹部的年齡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歲之間。[25] 村委會的選舉還精簡了農村幹部的人數,如湖北省穀城縣村幹部人數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選舉還將大量有專業技能、致富有方、信息靈通的有能力農民選進村委會,特別是私營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專業技術能手當選率較高,他們在各地擔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於村民自治和選舉改變了農村幹部的心理狀態和工作環境,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展開。選舉上任的村幹部與以前由上級指派任命的幹部有極大的不同,選舉使村委會幹部感受到必須對村民負責的壓力,即便是那些過去歷任多年、工作上深喑應付之道的村幹部,現在一旦當選,其工作態度也與以前大不一樣,要認真積極得多。而另一方面,農民既然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為村幹部,因此對村幹部有了信任感,會較多地支持幹部。此外,農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直接參與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這樣在幹部和群眾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和諧關係,以往“糧食徵購難”、“計劃生育難”、“提留收繳難”等農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新的幹部群眾關係而比過去容易解決一些。對中共來說,這是採用它習用的其他方法所無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實行的地方,因農村幹部腐敗以及幹部強制推行上級政策所造成的幹部與農民的緊張關係,就能有所緩解。過去,鄉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多吃多占,在大陸是個普遍現象,引起農民的很大不滿。村民自治使農民可以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會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不管是化肥、農藥、還是公用貸款的使用,既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要定期公開使用情況,讓村民知道,這樣就抑制了農村幹部的腐敗。過去農村的一些基層工作(如計劃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級政府的攤派等)困難重重,往往要依賴強制性手段,結果導致幹部群眾的關繫緊張,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實行村民自治後,這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再由少數村幹部背後隨意決定了,而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於是解決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礎,幹部執行起來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幹部由於有了民意基礎,也敢於拒絕執行上級政府部門的一些無理攤派。對遼寧和吉林兩省農村的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的農民認為選舉產生的村委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從八十年代末實行村民自治以來,儘管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但對變動農村的政治權力關係、擴展農民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的自治建設和民主的發展,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無疑對中國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義。 村民自治開始改變1949年以來農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過去農村的基層幹部完全由上級任命,由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這樣任命的村幹部主要聽命於上級,為了獲得上級的信任和賞識,常常損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級那裡尋到靠山,他們又可以無所顧忌地在基層胡作非為。 現在,村委會幹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接受民主選舉的考驗,他們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變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僅可以賦予村幹部權力,也可以解除他們的權力,這種新的權力關係使幹部們有了為村民服務的動力,願意盡力為村民服務,以贏得他們的擁護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經過了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確信,農村幹部應該由他們選舉產生。幾年前,在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發現,百分之八十的農民認為,村幹部應該由選舉產生[27];最近,通過對遼寧和吉林一些農村的採訪,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農民堅持這一看法。 對農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問題,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農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參與越來越積極。農民的參與,首先表現在選舉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實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會選舉的投票率多超過百分之九十,這個估計也為本人最近在遼寧與吉林的考察所證實。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農民也返鄉參加選舉。1993年初,浙江蕭山市在深圳作工的農民就曾包了八架飛機,專程回鄉參加村委會的選舉。[28] 其次,農民對村務的強烈關心與積極參與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樹縣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全縣農民共向村委會提出參政議案51,913條,被採納了36,857條,占提案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二。 農民的積極參與,還表現在對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操縱選舉的堅決抵制。例如,湖南桂陽縣第二次換屆選舉時,城郊鄉新成村一位女候選人被村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但投票時她的名字卻被上級撤銷,農民不滿到縣政府告狀,最後縣政府宣布選舉無效。又如吉林梨樹縣勝利鄉十家子村張某,鄉政府未經村民認可,就把他列為該村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結果村民迫使鄉政府將張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對農民對選舉的積極參與和認真態度,許多地方官員開始懂得,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視遠遠超過對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操縱不得,馬虎不得。[30] 經過幾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觀念已在一部份農村中逐步確立起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選票意識和任期意識。隨着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擴展與深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村委會幹部都認識到了選票的重要性,當選村幹部都會清楚地記得自己獲得多少選票,農民們也按選舉中得票多少來評價村幹部的聲望。任期觀念則更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紮下根來,三年一屆,期滿就要進行選舉,已成為廣大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共識。 各地村委會的選舉,大體都要經歷成立選舉工作機構、選民發動與登記、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等幾個階段,通過幾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選舉事務的人員和不少農民,已能熟練地運用這些程序開展選舉工作,選舉的基本程序逐漸在大陸很多鄉村確立起來。一些地方採用競選方式,村民通過自由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對全體村民發表治村方案,進行競選答辯,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推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一批熟悉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官員已經湧現出來,他們既熱心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也努力學習和推廣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許多省級民政官員對如何指導村委會選舉,已經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經驗,近年來一些地方村委會選舉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多與這些地方民政官員的努力有重大關係。 最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數億農民經受了鍛煉、接受了考驗,創造並發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經驗。在不少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創造了他人推薦、個人自薦的開放式提名辦法,突破了產生候選人的種種限制;他們還突破了由中共黨組織介紹候選人的傳統作法,使參選人可以自我介紹,與選民直接見面和對話;他們也拋棄了基層黨政部門所搞的一攬子投票的間接選舉,採取了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們還改變了選舉確認的程序,摒棄了過去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的手續,現在是一切尊重選舉,選舉結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31] 這些創造和經驗,無疑大大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與發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處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許多矛盾與困難,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有重大缺陷,黨政官員人為阻撓,以及農民自身的一些問題等。 第一,儘管全國人大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但僅靠這樣一個法律就要完成鄉村制度的重大變革顯然是不夠的,更何況該法還缺乏足夠的地位,強制力、約束力不足。一些對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持消極態度的省,到現在還沒有完成一次全省範圍內的村委會選舉,有的甚至至今仍沒有制訂出本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央政府對此既無批評,也不督促。同時,《村委會組織法》過於寬泛,缺乏具體的規則,各省制訂的地方法規儘管比較詳盡具體,但對選舉程序的規定不夠規範,因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隨意性。反對村民自治的基層幹部,甚至認為《村委會組織法》是試行法,可以暫時不執行;而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既缺乏行政權威,又缺乏強制性的裁決依據。 《村委會組織法》和大多數省的實施辦法中,均沒有處罰條例;在規定了處罰條例的九個省的法規中,也只處罰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對組織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罰則。例如,去年才制訂的江西省《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用暴力、威脅、恐赫、欺騙、賄賂、打擊報復等手段,攏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由鄉鎮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村民自治實施過程中違法最嚴重的並不是村民個人,而是鄉鎮黨政部門和農村黨支部,他們操縱和控制選舉,使選舉不能公平進行,但處置這樣的行為就於法無據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礙現在主要來自基層黨政官員和村黨支部。一方面,各級負責指導村民自治的官員缺乏推動民主化的系統訓練和工作經驗,象如何才能保證秘密填寫選票之類的問題,就還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許多官員對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也缺乏基本的常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層黨政官員的現實利益和意識形態與村民自治相衝突,他們以各種理由壓制村民自治,試圖控制和操縱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相關法律的空泛“疲軟”,又使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阻礙村民自治的開展;即便是贊同村民自治的官員,也主要是從發展經濟、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出發,而不是從農民的權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層黨政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農民。 第三,由於消極認命和盼望好“皇帝”的傳統,還有不少農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對村民自治不積極參與。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較好的吉林省梨樹縣的一項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十一的農民認為選舉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劃圈圈,還有百分之八的農民認為選舉不選舉、或選誰都無所謂。[32] 這種消極心理,使一些農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種上面派下的義務;不是積極地參與,而是消極地應付。這些農民擔心參加選舉耽誤農活,沒有補助不去投票,既影響了村民的參選率,也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農村宗族勢力的興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村民自治的發展。 4.村民自治的發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是繼農村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的又一項深刻的制度變革,幾年來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國農村逐漸擴散成長起來。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村民自治已走過了“要不要選舉、要不要自治”的階段,現已走上了健全選舉規範、深化自治內含的新階段。儘管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與中共體制的典型特性並不相合,儘管農村基層黨政官員反對和抵制,但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央政府已經不可能再選擇其他方法來替代村民自治、同時又能有效地應付和解決農村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在不斷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下,意識形態逐漸式微,更不可能撿起階級鬥爭這個遭到社會唾棄的手段去調解政治和社會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掌握了農村的資源分配權,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的舊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則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說,這是未來村民自治能夠繼續發展的大氣候。 村民自治有相當可靠穩固的經濟社會基礎,即經濟政治上逐漸獨立的農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村要興建公共事業,如修道路、建學校、搞衛生,都向農民要錢;既向農民要錢,就得召集農民開會討論決定;而農民出了錢,自然就要過問錢的用法,就要參與村務管理。這種情況在本質上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兩國的情形相似,當時英、法國王因國庫空虛而召集國會,向民眾要錢,民眾出了錢自然就要求權力,結果導致了王權的復滅和民主的產生。 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使農民掌握了農村經濟的主導權,而日益增強的經濟主導權自然也要在政治領域裡表現出來,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反映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向政治自主權的擴散。只要國家無法收回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它就無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農民就從中逐漸培養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識,逐漸形成農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礎。事實上,這幾年隨着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開始熟悉各種法律和民主程序,他們依照法律努力爭取並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村委會的選舉越來越開放,候選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農村能人直接進入了選舉過程,從而使村民自治不斷地向外擴散和向內深化。村民自治的這種內在發展趨勢,以及它所顯示出的巨大效能,會帶動更多的農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農村基層黨政幹部的反對與抵制,並贏得越來越多中層以上幹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着強大的動力,但並不意味着它就能一帆風順地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中國土地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人文環境差別很大,鄉村教育落後,歷史上又有專制傳統,缺乏民主的文化與實踐,因此很難期望具有民主本質的村民自治會快速而全面地發展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處於一黨威權統治之下,部份黨政官員對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對,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會存在。尤其是鄉鎮黨政官員和農村黨支部成員,基於個人利益關係,對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為強烈。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各地村民自治的發展呈現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 可以預見,今後村民自治的發展將仍是一個緩慢而不平衡的過程。希望它會在很短時間內完善成熟,是不實際的。然而這種緩慢的、不平衡的擴散發展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正好適應中國的情況。很明顯,在沒有民主傳統並長期受專制統治的中國,民主的真正實現須有一個打基礎的過程,就猶如蓋房子要打地基一樣。這個打基礎的過程,就是廣大民眾認同民主價值、掌握民主程序的過程。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認同民主的價值更為複雜,更為困難。因為僅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夠的,不知如何實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運作,民主還是無法實現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體、煩瑣,技術性很強的事情。要建立並掌握系統、周密、完整而規範的民主程序,沒有一定的時間是不可能的。在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尤其需要時間。 基層民主建設是一個量的積累過程。近年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過鋪天蓋地的政治運動實現的,農村選舉也很少得到報導。但正是通過這種默默的不斷摸索,村委會選舉才取得了重大進展。正如荀子所講:“不積硅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歷程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要有一個積累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積月累地逐漸建立起成龍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圖畢其功於一役、冀短時間的努力就萬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民政部官員認為,村民自治建設應採取循序漸進、長期努力、不斷探索、大處着眼、小處入手、不斷積累、逐步完善的方針,如果搞轟轟烈烈運動式的方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33]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引言 二、呼喚新制度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六、結語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改革已使鄉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然而,儘管鄉村經濟改革得到了海內外廣泛的研究和讚譽,鄉村政治改革卻未得到相應的關注和稱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學者們主要是從兩個角度觀察分析改革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的變化。徐維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爾.凱利爾(Daniel Kelliher)等學者認為,經濟改革使農民階級發生了分化,過去農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體基礎之上的社區利益保護機制被削弱了,其結果是農民更大程度地暴露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滲透和統治能力大大地加強了。[1] 戴慕珍(Jean Oi)和喬納森.昂格爾(Jonathan Unger)等則認為,農村社區中存在着幹部與群眾間的庇護--被庇護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這種特殊的利益關係在毛澤東時代曾削弱過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政策執行能力;改革並沒有真正改變這種關係,但卻削弱了國家對農村幹部的控制能力,使農村幹部們得以在更大範圍內謀求自身利益,結果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庇護型政治關係(clientelist politicis)。[2] 這些論斷儘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釋力,卻似乎忽視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政治現象,即一種國家倡導的、有限的、但卻是真正的鄉村自治組織在中國農村的逐漸興起和擴散。近年來,鄉村中國的這一新的政治發展開始吸引西方學者。一些人作了實地考察之後發表論文認為,這是一場真正的民主試驗。[3] 應邀到中國觀摩鄉村地方選舉的國際考察團也表示,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是“整個國家向民主的政府邁進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幾個月中,西方輿論對中國的新一輪鄉村選舉發出了一片熱情洋溢的讚嘆聲。[5] 當一些西方學者和觀察家們歡呼民主之花終於在中國發芽綻放之時,一系列重要的問題仍有待於解答:為什麼一個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tate)會採行一種從長遠看來似乎可能削弱其權力基礎的鄉村基層民主?這場民主實踐可能使農村的權力結構和基層統治發生哪些變化?從理論上看,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朝什麼方向演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這場以鄉村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實踐將對整個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些問題來探討發展中國家民主建設的一條新的可行途徑,其主要論點是:由國家倡導和推動的鄉村自治的實踐,是國家試圖應對改革以來在農村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一種努力;迄今為止,這場基層民主實踐在一些成功的地區產生了使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它還表明,國家對新的社會力量的授權(empowerment)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從長遠的角度看,一種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轉型過程是可能的。 二、呼喚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鄉村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經濟變革。集體化農業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取代,農民從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勞動創造的經濟利益;鄉村的商品、信貸和勞動力市場得以重建和發展;土地契約最終被允許轉讓和繼承,以鼓勵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集體和個體工副業的發展得到大力鼓勵和支持。作為市場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結果,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長時期的快速發展。然而,就在這個鄉村發展的過程中,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其中最突出和緊迫的就是,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逐漸衰敗,農村中幹部和群眾關係日益緊張,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加重。 1.鄉村基層政治組織逐漸衰敗 隨着家庭承包製的浪潮席捲整個農村,從1982年到1985年,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完成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體制向“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一新體制的過渡。這一政治社會組織的變遷,使村幹部的權威大大縮小,他們可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少。與此同時,普通農民的收入卻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強。 這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村幹部所控制的集體財產比以前少多了,而他們為村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更是日益減少,農民們因而敢於大膽、頻繁地批評村幹部;一些農民甚至開始認為,沒必要再設村幹部,也因而不再願意為村幹部的補貼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權力縮小後,許多村幹部開始將為公眾服務看成負擔。畢竟,當個村幹部所獲的補貼與其他掙錢渠道的收入相比實在有限。同時,村幹部權威下降後,執行一些不受歡迎的國家政策,如計劃生育及購糧徵稅等,就變得愈發困難。而與此相對應,如果村幹部利用自己的關係網和管理經驗從事企業活動,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村幹部選擇了從幹部職位上退下來(exit),另一些人雖然還留在幹部位置上,但也逐漸失去了為公眾服務和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動力。 結果,鄉村基層行政組織開始衰敗,特別是村級行政組織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幾年中,許多省份出現了村幹部職位大量空缺的現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間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從1978年到1984年,全國農村基層幹部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其中鄉、鎮幹部增加了9%,而村委會(大隊)幹部減少了13%,村民小組(生產隊)幹部減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鄉村政治社會組織變遷外,幹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個關鍵因素。相當多的村委會組織渙散、功能萎縮,根本無法承擔管理集體財產、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地方治安等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國家糧油徵購任務、稅收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88年前後,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的數百個村進行調查,發現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村級組織約占30%,一些貧困落後地區甚至高達50%以上,即使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廣東省,癱瘓、半癱瘓的村級組織也達16.7%。[7] 而在一些村級組織尚正常發揮功能、村幹部仍致力於鄉村建設的地方,多數幹部的主要目標,也是追求個人收益和爭取從上級政府那裡獲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一項對江蘇省40個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幹部承認,擺脫上級的控制、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是他們推動鄉村工業化的一個重要目標。[8] 中共的鄉村基層組織也面臨同樣的情形。雖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義上在農村擁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實際上,多數基層黨組織已不再發揮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5年初對農村經濟社會做了全國調查,歸納出許多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共同問題,如不發展新黨員(許多鄉村黨組織從1978年農村改革以來就沒有發展過一個黨員),長期不組織黨員學習文件,不過組織生活,不按時收繳黨費等。[9] 遼寧省1990年的一項調查還發現,鄉村中許多地方只有“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對入黨還表示出興趣。近年來情況似乎更加惡化,1992年初的一份國務院報告警告說,農村黨支部中有30%處於癱瘓狀態,還有60%則非常渙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報告披露,75%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處於癱瘓狀態,不能發揮其功能。[10] 鄉村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在農村的滲透能力和為農民提供必要及常規性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村一系列社會危機的出現。 2.幹群關係日益緊張 美國學者徐維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農業集體化時期在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之間曾存在着某種程度的內在的團結關係(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幹部和群眾可能聯合起來挫敗國家對農村基層的滲透以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11] 然而,這種團結關係隨着集體化農業的解體而瓦解了。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幹群關係變得越來越緊張。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報》披露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只有38%的農民對村幹部給予肯定評價。一項對湖南益陽地區一百個村的調查發現,幹群關係緊張對立的村達55%。[12] 另一項對該省常德市3,000名農村幹部群眾的調查發現,基層幹部中,自認為與群眾關繫緊張的占47.5%,而認為與民眾關係良好的僅占3.8%。[13] 導致幹群關係惡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鄉村幹部的腐敗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雜稅、用非法的強制暴力手段執行國家政策等。 腐敗的蔓延是一種制度性現象。儘管鄉村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級行政組織在舊體制中形成的權威,但也讓村級行政組織贏得新的機會去發揮更大作用,如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獲得廉價的農業投入,為村辦企業的產品開闢市場,提供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等。同時,國家對鄉政府幹部和國有壟斷型商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這些官辦機構職員的壟斷型權力卻在市場化過程中被迅速轉化為腐敗的機會和源泉。 其結果是,這些幹部在新的環境中獲得了種種過去不敢想象的權力,而他們對農民的控制則無處不在,對農民的盤剝日益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被盤剝的範圍和程度比改革前還大,因為過去農民只是被生產隊及大隊幹部控制盤剝,而現在農民不僅僅需要面對村裡的幹部,而且在進入市場之時,還必須與掌握着種種市場交換機會的各類官辦機構的職員打交道。例如,掌握着化肥、柴油等國家配給資源的職員,往往將這些資源從國營商業機構截留下來,再自己轉手在市場上高價出售,使農民不得不吃虧付高價;發放工商活動許可證的官員,則利用該職權勒索申請許可證的民眾,從中發財。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就不得不尋求那些權勢人物的照顧,許多研究表明,一種新的庇護--被庇護(patron-client)關係已在地方幹部和鄉鎮企業經營者之間逐漸發展起來。[14] 村幹部的腐敗也同樣嚴重。許多村委會長期以來財務管理混亂,不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湖南益陽地區在對2196個村村委會財務進行審計後發現,有貪汙、挪用公款現象的村占68%,達1493個;對其中120個村的調查表明,村幹部以計劃生育罰款、各種上繳尾數和“回扣”、鄉鎮企業的“紅包”及群眾的“進貢”等形式獲得的“暗工資”相當於村補貼明工資的160%。[15] 導致幹群關係緊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苛捐雜稅日益增多,農民的負擔逐年加重。這些稅捐包括,國家規定的稅賦,鄉政府徵收的統籌款,各種由上級政府規定的攤派,村委會提留款,縣、鄉、村集資興辦各種活動的款項,以及相當數量的義務勞工。1986年農民人均稅負占人均純收入的7.02%,到1991年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驚的是鄉、村統籌提留和各種攤派集資款項的迅速增長,1991年農民人均負擔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款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94%。[16] 此外,農民的勞務負擔也高速增長,僅1991年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就比上年增長21.8%,其價值相當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17] 儘管近十年來,中央政府年年發出文件,呼籲減輕農民負擔,但因中央和省級政府拿不出錢補貼基層政府,又出於政治原因不願裁撤基層機構、減少冗員、嚴厲壓制腐敗,所以苛捐雜稅不見減少、農民負擔依然如舊。在一些地區,沉重的負擔導致村幹部和群眾“結盟”、共同對付鄉鎮政府的過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區,村幹部則與鄉鎮官員聯手共同盤剝農民。 非法使用強制手段貫徹政策也是幹群關係緊張的重要原因。由於一些政策(如計劃生育)在農村不易貫徹,結果不少鄉村幹部為取悅上級、達成政策推行目標,不惜採取非法的強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縣因強收苛捐雜稅、導致惡性事件24起,造成農民被逼自殺身亡、或幹部毒打農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傷16人。[18] 在一些地區,地方幹部甚至借執行國家政策之名公報私仇。在許多地區,日益緊張的幹群關係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反抗鄉村幹部的事件。官方新聞報導和研究報告都曾披露,憤怒而又無助的農民對鄉村幹部起初設法抵制,最後忍無可忍、使用暴力報復手段,毀壞幹部的莊稼房屋、對幹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縱火、謀殺、聚眾暴動。 3.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危機逐漸加重 隨着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和幹群關係的日益緊張,國家在農村所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日益嚴重。在許多地區,政策難以貫徹執行,公共服務幾乎中止,村莊裡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來協調村民的事務、管理公共財產、興辦公益事業。與此同時,國家也逐漸失去對其基層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屢次三番呼籲基層幹部自律,不要橫徵暴斂,卻毫無成效,最後為緩和民怨,不得不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以《國務院令》和《農業法》的形式,向農民宣布,農民可以拒絕基層幹部的非法攤派和收費。 同時,農村的社會治安迅速惡化。從1982年到1989年,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長5%,而同期農村則年平均增長14%。[19] 一項全國調查表明,31%的農民認為目前最擔心的是治安惡化。[20] 中央政府負責治安的一位官員坦言,農村社會治安惡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基層政治組織衰敗。他承認,相當數量的農村執法機構名存實亡或陷於癱瘓。[21] 一項對100個鄉鎮的抽樣調查表明,70%的鄉鎮有頻繁的團伙犯罪。[22] 鄉村社會治安惡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宗族、家族之間的武裝械鬥大量增加。江西省從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發生宗族械鬥1355起,參與人數近19萬人次,導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傷。[23] 干群衝突也不斷誘發農民暴動,1993年全國的農民暴動和騷亂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超過500人的暴動和騷亂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傷催款的鄉村幹部的事件也頻繁發生。1993年6月,四川仁壽縣農民集會抗議地方政府因擴建國道而強行集資,地方政府的鎮壓導致上千農民圍攻鄉政府、燒毀警車,使鄉政府一度癱瘓。 在這種官方權威削弱的狀況下,各種傳統的權威開始填補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勢力崛起,宗教影響力蔓延,黑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許多基層行政組織癱瘓的地方,宗族勢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來保護村民的財產安全、解決族內族外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組織公共建設項目等。一項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當被問及當前農村中沒有宗族力量保護行不行時,43%的農民認為“絕對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認為“行”,但沒有人認為“絕對行”。[25] 同時,家族、宗族勢力也滲透到基層政權中。許多鄉鎮負責人選拔幹部時任人唯親、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選舉,推選自己的族長為村幹部。一份半官方的報告說,農村1600萬個私營企業和2200萬個鄉村企業中的大多數被宗族勢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專家在湖北、山東、河南等五省調查了160家鄉鎮企業後,發現85%的企業的幹部間有血緣關係。[27] 一些地區由宗族勢力煽動的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圍攻政府、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有發生。宗教勢力的蔓延也極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蘭教在農村都有廣泛的信徒,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萬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組織已開始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國家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福利等。1990年遼寧省的農村調查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只有在教會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購糧、徵稅等不受農民歡迎的國家任務。 為維持農村的政治穩定,中央政府試圖重振基層政治組織、並有效遏止其基層代理人的貪瀆跋扈,從而恢復它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然而,在各種通過現有官僚機構推動基層幹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後,國家最終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國家機器本身是無法達到這一目標的,它需要在社會中尋求盟友。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發現它唯一可以訴求的力量正是其長期試圖控制的對象,國家除了鼓勵農民的政治參與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農民事實上早就有政治參與的意願。就象發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中國農民也曾經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社區自治組織。八十年代初,廣西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應付人民公社體制解體而導致的政治真空。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了反響,許多地方紛紛效彷。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承認,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認可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員會。但那時建立村委會時,整個過程通常由鄉鎮黨政部門一手操縱,並沒有真正的選舉,村委會成員仍是變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該法遭到了地方幹部的激烈反對。一些縣、鄉級幹部擔心,一旦實行村民自治,鄉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真正變成指導關係,一些在農村不受歡迎的政策將難以推行;他們還擔心村委會的自主性會危及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地位。一些村幹部則認為,在新的政治機制下那些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人會落選。他們還警告說,選舉會給家族、宗族勢力的復活提供機會;在那些多姓氏雜居的村莊,選舉會造成大家族的獨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亂。 儘管阻力重重,民政部還是從1988年起在全國組織鄉村村委會選舉試點。1989年的政治風波曾一度延滯了這一安排;然而僅僅一年後,日益惡化的農村形勢就迫使中央政府恢復在全國推行基層選舉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國各省都實行了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其中有20個省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從1994年起,許多省份先後開始其第三輪甚至第四輪換屆選舉。 全國有24個省已制定具體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地方性法規,[29] 到目前為止,全國至少90%以上的村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30] 這些選舉與過去幾十年的動員式政治參與(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於形式的選舉不同,農民第一次獲得了權利,得以直接參與從候選人提名到最終選出村幹部的全過程。在全國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20多個省份中,絕大多數省市規定村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壟斷權力,村民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也可以毛遂自薦,自願報名當候選人。 然而,基層民主的實踐在全國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莊,實行了競爭性選舉,新選出的村委會也能正常發揮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選舉則缺乏競爭性,選出的村委會仍不能有效開展工作,幹群關係依然緊張。全國現有的一百零一萬個村委會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章。有許多因素影響着基層選舉在不同地區的成功或失敗。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沒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員積極推動這一工作。到目前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等基層選舉相對成功的地方,都可以發現,基層選舉的成功或是由於地方黨政負責人對基層民主重視和支持,或是因為地方民政部門作了積極有效的指導。 而那些基層民主選舉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動員,真正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或是地方官員為了維護現有權力格局而干預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過程和結果。大致說來,在國家官僚系統的層級結構序列中,越往底層對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層官員又畏懼來自高層的壓力,所以,哪個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這個地方民主選舉就更容易成功。在沒有中央政府官員直接干預的地方,當地黨政負責人貫徹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決於本地各種不同意見和政治力量交鋒的結果。[31] 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經濟結構也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成敗。研究表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活動較為成功的村,多數是一些經濟相對富裕、而且村辦企業相對發達的村莊,那裡的幹部和群眾都表現出更強烈的意願接受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32] 這些地區工商企業的經濟實力是產生向心力的源泉,農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願望,關注村級組織的建設,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當地村辦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有助於加強村委會的權威,使其能夠更好地協調村民關係、開發社區、完成國家的計劃生育、統籌提留等任務。[33] 但近年來,在山西、河南、甘肅等貧困的內陸地區,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也獲得了較大的成功,那裡的村民們顯示出選舉能人、發展經濟、走上富裕道路的強烈願望。 中國的基層民主實踐提出了一條值得進一步驗證的理論假設: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而且市民社會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越緊,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民眾中生根、成長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區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及對外開放程度都對基層選舉的成敗有着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試圖操縱民主選舉,或者破壞選舉制度,干擾民主化進程。一項國家“七·五”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研究》的隨機調查表明,40%的人認為宗教組織影響着地方選舉。[34]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儘管存在着巨大的地區差異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國近年來的鄉村民主實踐在改變基層權力結構、推動鄉村基層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煥發出極大的政治熱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當多地方高達90%以上。村民們嚴肅對待選舉,認真行使自己的神聖權利,選舉中兒子不選老子、老婆不許丈夫代填選票的事比比皆是。 許多在職的村幹部在新一輪選舉中落敗。一項研究表明,目前許多縣市4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職位由非黨員擔任[35];美國的“國際共和研究所”的選舉考察報告則披露,福建1994年換屆後的村委會幹部中黨員只占一半[36]。從全國的情況看,選舉後村委會幹部的平均年齡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對提高,大批農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及具有專業技能的農村能人被選上村委會領導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當選的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屆提高13.5%;平均年齡38.2歲,比上屆下降1歲,其中52.4%是經濟能人。[37] 鄉村制度變遷直接促進了鄉村行政活動的制度化、透明化,並增強了對村委會的監督。許多村莊新當選的村幹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區村委會被要求定期張榜公布重大村務活動和村級帳目,其中包括村級預算和幹部補貼情況。許多村莊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了《村規民約》、《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經濟帳目公開制度》以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一方面為村民監督村幹部提供了標準,另一方面又給村委會幹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據。 1991年山東省章丘市村民會議率先將村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綜合歸納為《村民自治章程》,其後各地紛紛效彷,各自建立類似的規章制度體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體規定了村民和幹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村級政治組織的結構與權力做出權威而規範的解釋,因而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村規民約》則往往包括對村民在勞動生產、社會治安、婚姻家庭、社會公德及鄰里關係等方面提出的行為規範,並通常對賭博、偷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38] 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員的幫助下,農民還自發地創造出一種適應當前農村實際形勢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即村議會。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初,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協助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然而後來在相當多的地區,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已經代行了村民會議的部份甚至全部權力,成為與村民委員會同等重要的基層政治組織。例如,在許多地方,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與落實,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章立制,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工作,並協助村委會完成各項國家任務和村內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到1994年,全國已有5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會議組織,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經得到地方法規的認可,已有16個省(市、區)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條款,民政部正建議並協助全國人大在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加入有關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39] 農民自發地創造出村民代表會議這一制度是向實質性基層民主邁出了一大步,它標誌着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這一層次,而進一步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比較完整的體系。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村級民主政治中至為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它為村民參與日常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徑和場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實處。例如,遼寧省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開村民代表會議7965次,平均每村召開5次,村民代表參加率達92%;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意見、建議99050條,已得到解決77612條,占78%。[40]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涉及經濟發展、農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裡的經濟能人、家族長輩以及有較強的政治活動能力的人組成,其決策往往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群眾基礎。村民代表會議議決重大村務,促進了村務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增強了村組織的社會凝聚力,密切了村幹部與村民的聯繫,使許多農村中的難題得以順利解決。在許多地方,作為村內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服從。從全國各地的調查來看,黨員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黨支部的決議要想成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黨員代表就必須先說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數的支持。這樣,黨支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經過這種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層的活動真正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之中。[41] 隨着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廣大農民的參政意識不斷增強。民政部的調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認為,村委會幹部要經過選舉產生、而不應由鄉鎮政府或村黨支部指定;63%的村民認為選舉有很大作用,還有22%的村民認為選舉雖然仍然流於形式、但還有一定作用;當被問到參加投票的動機時,88%的村民選擇回答“投票是我的權利,我要認真投這一票”;近70%的村民認為候選的村幹部“關鍵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幹部的政治責任觀念也逐漸形成,許多當選幹部都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上屆選舉中得到的選票數目,並且意識到他們的工作將在下屆選舉時得到檢驗。每次換屆選舉後,全國各地都發生過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干預操縱選舉或鄉鎮政府任意撤換選舉當選幹部的事件。與此相關的一個值得調查研究的問題是,農民或許已經開始利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作為自己的組織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抗鄉鎮政府乃至縣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還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對中共的基層組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在村級行政組織民主化的壓力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已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自治活動的影響下,於1992年開始採取“兩票制”的辦法重建農村黨支部,即在選舉農村黨支部成員時,堅持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選舉票選舉支部班子,並規定黨員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結果當年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幹部落選。[43] 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鄉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時,鄉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強,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員認為,讓村民選舉村幹部,有助於改進基層行政效率、提高幹部責任感、增強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輿論在介紹村民選舉時,很少強調其民主化的意義,但卻廣泛宣傳自由選舉如何增強了村委會的權威和能力,如何有利於重建鄉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於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鄉村民主化的實踐之所以會產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為基層選舉形成的村級行政組織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而過去那些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村級代理人,即使在當地執政多年、也很難獲得這樣的支持。 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建立並能運轉正常的村莊,幹群關係已得到很大改善。許多村幹部表示,由於在民主選舉中獲得了更大的權威,並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達成共識,現在在完成國家的合理任務和滿足群眾的要求之間,他們不再感到進退兩難。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會處於癱瘓狀態,經過三次換屆選舉,全省只剩3.2%的村委會組織仍然渙散。[44] 筆者在山西省河曲縣調查時發現,90%以上的村民認為民主選舉的村委會更有權威,自己願意服從領導。大量對基層統治的個案研究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滿足群眾要求和貫徹國家政策,因而民主選舉的村級“政府”也就更為穩定而有績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於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受到遏制,農民負擔相對減輕。同時,農民對一些合理的村級組織提留集資項目也不再採取排斥態度,而是積極合作;他們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可以自願集資,舉辦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營建公共設施,這是相當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縣義和鄉的雙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級幹部、用半年的時間才能勉強收齊,實行村民自治後僅用半個月時間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選舉的成功同時也改善了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1993年山西省河曲縣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別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間糾紛和來信上訪也大幅度減少;87%的村實現了“三無”,即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集體上訪和群眾性鬧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糾紛中,由村級組織調處解決的占91%,許多所謂“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決。[46] 儘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可能操縱或者阻撓、破壞民主選舉,然而,許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緩解宗族之間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縣樓子營鎮農民在鎮政府的指導下,採取了“先選代表後定製度,定下制度再選幹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許各家族在選舉村民代表的過程中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後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會議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由全體村民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無論哪個家族的人當選為村委會主任,都必須嚴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種制度,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對此起監督作用。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勢力負面影響的作用,並為解決宗族之間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徑。 六、結語 中國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儘管仍然存在着許多技術性問題和巨大的地區間差異,在最成功的地方選舉競爭也遠非完美無缺,但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國家的基層統治都已得到顯着地改善和加強。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標的政治發展。當國家無力防止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失去了對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難以消除干群之間的緊張關係時,中央政府會面臨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鄉村民主化就成為此刻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為了重振鄉村政治組織、改善基層統治、並恢復在農村地區的合法性,國家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放棄威權統治方式和壟斷了幾十年的政治權力,去指導、幫助農民組織自己的自治“政府”,讓他們積極參與政治選舉和管理決策;並鼓勵農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對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管束的、正威脅着整個政權生存的基層貪官汙吏。 這一重大舉措通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機制,將農民的要求與國家權力相聯接,從而產生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農民真正地獲得了選舉並監督村幹部的權利,能阻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並要求他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和福利,農民還因此擁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村級自治組織的發展並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國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層政治制度,改進了鄉村基層統治,並再次強化了其對農村地區的滲透能力。不僅如此,通過承認農村中新興利益集團的合法地位、並通過開放而具有競爭性的選舉將其納入政治體系,國家也部份地重新獲得了農民、尤其是農民中富裕階層的政治支持,從而在農村再造了一個自己的“選民集團”(constituency)。 中國的例子表明,國家與社會並不總是處於零和搏奕的競爭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內,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是可能的。[47] 當然,國家與農民之間也存在着一些利益衝突,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在農村選舉中,農民是否已經開始跨越村界、聯合起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並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組織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領域與國家討價還價。 中國鄉村最近的政治發展還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發展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們似乎過多地關注於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和城市中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威權政體中民主轉型與民主制度的鞏固必然要求削弱國家的權力。中國的例子說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長期被認為是“政治死水”的農村、在長期被認為政治冷漠和缺乏權利意識的農民中孕育、開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開始喚醒農民的政治意識,並誘導他們更加積極而有效地參與更高層次的民主選舉。[48] 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抵擋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的例子還表明,國家賦予新的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力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學家邁科爾·曼(Michael Mann)曾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即專制性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礎結構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專制性權力是指國家精英不經與市民社會集團的周期性、常規性和制度化的協商,而自行採取行動的能力和範圍;基礎結構性權力則是指國家實質上通過對市民社會的滲透,而在社會中切實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曼進一步指出,現代民主國家是專制權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強(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數威權國家則是兩種權力都很強,或者專制性權力強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弱。[49] 從這個角度出發,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着削弱國家的專制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周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並不意味着要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中國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這一論點,因為中國成功的基層民主實踐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統治能力。 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僅是第一步。從基層民主到全國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當漫長的道路。面對複雜的政治形勢和巨大的地區差異,過於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尚為時過早。然而,鄉村中國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希望,即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將被最終消解,而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可以保持甚至加強。 鄭永年 新加坡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二、農村為什麼能夠民主化?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已經困擾了數代中國人。在種種追求民主的試驗失敗以後,不少人對中國這塊土地能否產生民主發生了懷疑;但也有更多的人仍然對民主孜孜以求,把民主政治看做中國人應當追求的政治目標,視之為國家政體現代性的象徵。隨着中國社會和國際社會相互依賴性的增高,中國政治不可避免地面臨着全球民主化越來越大的壓力。雖然在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高潮中,中國並沒有完成民主化轉型,但實際上這一民主化浪潮對中國政治的影響卻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國大陸,儘管迄今為止國家層面的民主化能否實現,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可是基層民主卻得到了相當的發展。更為積極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體會到,民主不僅僅是一種價值觀念,更重要的還是一種政治實踐;只有通過民主政治的實踐,才能了解中國社會可能發展出什麼樣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進一步改進已有的民主政治實踐。 1997年5月8日至9日在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召開的“兩岸地方基層民主研討會”,圍繞着上述主題,從實踐而非抽象的理論出發,就中國的民主政治實踐作了深入的討論。與會者在考察中國地方民主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基層民主的進展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經驗性研究飽含着豐富的理論價值,它們或者支持、或者否定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為推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素材和思考的線索。 作為這次會議的主持者之一,筆者在本文中對這個研討會的內容作一個總結。全文分為四個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動力從何而來;第二部份分析為什麼中國的民主化不是在城市、而是在農村開始的;第三部份研究國家在何種程度上推動了民主的發展,又在何種程度上阻礙了民主的發展;最後一部份簡要地考察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民主化理論的意義。本文涉及到有關中國民主化道路的一系列根本問題,如中國基層民主的動力是什麼,中共能否成為大陸民主化的推進者,基層民主能否成為中國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對於中國國家建設的意義在哪裡等。通過探討以上問題,既可以對中國民主化進程做出較為現實的估計,也可以發現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的貢獻。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鄉村基層選舉開啟了基層民主化的始端。在思考這一過程的動力時,我們首先面臨的一個極為簡單的事實是,鄉村民主化是在中國大陸現行制度構架內進行的。多數與會者同意,一方面,這個基層民主化是村民自發的自治運動,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由高層領導人倡議並推動的。王振耀和李連江的論文比較詳細地介紹了,中共高層領導人鄧小平、彭真、萬里等在推動這一基層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彭真這個一向被認為在政治改革問題上的保守人物,卻在他政治生涯的末期,努力推動了鄉村民主建設。[1] 這個現象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正如哈佛大學着名中國問題專家麥克法夸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 在會上曾提出的,為什麼中共的高層領導人願意主動地推進中國的鄉村民主化,甚至象彭真這樣的政治保守派也會在基層民主問題上一反常態,變為積極支持者呢? 迄今為止,大多數的解釋都是強調製度和結構上的因素。王旭認為,基層民主的產生,是共產黨為了應對由於經濟改革而導致的統治能力和合法性的雙重危機[2];Daniel Kelliher也有類似的看法[3]。這些學者指出,成功的農村經濟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共在鄉村的統治基礎,使得領導人不得不尋求新的政治架構,以重建合法性、維持統治。 中共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分權。在很多方面,分權意味着中央政府把經濟決策權、以及某些政治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4] 回顧改革前的歷史,儘管中共建政以來,一直想把廣大的鄉村整合進共產黨的集權體制,但由於農村地廣人散、自然經濟居於主導地位等特殊條件,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一向比城市薄弱,改革前的農村始終是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邊緣。[5] 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城市的集權控制沒有因分權而瓦解,但分權在農村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鄉村,儘管分權的設想並不是要把原來應該屬於農民的權力完全還給農民,但是經濟改革廢除了生產隊制度,從而導致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上的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應解體。這樣,原有的體現和象徵國家統治的制度結構也動搖了,國家在鄉村一級的控制和管理體系逐漸失靈乃至於消失。筆者將這種分權中出現的現象稱之為國家功能的“制度性回撤”[6],其結果是農村的制度真空。 國家的“制度性回撤”不僅使農民獲得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對鄉村居民的政治控制也大大鬆動了,它同時還意味着國家本應承擔的對鄉村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goods)的功能也下降了,結果使合作醫療和農村學校等農民迫切需要的設施、機構陷入了困境,公共秩序也每況愈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分權以後,中央政府的財力萎縮,它已經越來越沒有能力為廣大的農村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儘管在改革中農村經濟迅速發展,但鄉村缺少必需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系統,建立一種新制度已迫在眉睫。 與此同時,中共在農村的統治危機逐漸顯現。生產隊解體以後,新組建的村政府失去了集權時代生產隊領導者的權威,但仍然要代上級政府履行多種功能,如徵稅、維護秩序等,同時也面對着農民日益強烈的對公共福利的要求。由於缺乏上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村政府負責人不得不向農民徵收各種費用,這遭到了農民越來越強烈的抵制和反抗。結果,基層幹部與村民之間的關係日益緊張,越來越多的鄉村精英因而離開了行政位置而轉入經濟領域,導致中共在農村陷入“幹部短缺”的困境。 村民自治和鄉村民主選舉就是在這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產生的,建立這種新制度是為了填補舊制度解體後的真空,提供新的社會政治秩序。[7] O'Brian認為,中共實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過賦予村民一定的民主權利,來換取他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8],是為了重建鄉村新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這種解釋把鄉村民主的發展看成是必然的。但是,鄉村民主的發展並非中共的唯一選擇,鄉村的新制度也並不一定要基於選舉之上。在很大程度上,這個新制度的出現和中共過去及現在的主要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有關。 雖然中共領導人對民主的定義和民主政治的理解,與國際社會有很大差別,但在中共的常用語彙中民主這個詞出現的頻率很高,中共一向善於根據它所面臨的內外形勢運用“民主”。1949年以前,中共曾成功地用民主政治來感召、動員人民反對國民黨的統治,以便奪取政權。1949年後,一方面,毛澤東把他過去講的民主,變成了“民主”專政和“先民主、後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毛又經常在他熱衷的群眾運動中使用“民主”之類的說法。例如,毛認為沒有“大眾民主”,中共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內會很快形成一個新的官僚階級,因此需要發動群眾,通過群眾運動式的“大民主”和階級鬥爭來遏止幹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六十年代的“四清”和“文革”中,中共都曾發動農民揭發批鬥農村基層幹部,這種動員式的和畸形的政治參與卻在“客觀上對農民起了一種‘民主’訓練作用”[9]。而鄧小平和彭真等中共領導人,由於在“文革”中成為受害者,復出後有時也會談到政治改革和民主問題。比如,鄧小平本人就表示過,象文化大革命這樣的事件在英美等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 隨着老一代領導人退出歷史舞台,和國際國內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明顯不同於老一代。雖然新一代領導人未必認同民主政治這一價值體系,但他們對民主抱有較為實際的態度,贊成把民主當做一種手段來解決農村出現的問題,如重新組織農村政權、遏制基層官員的腐敗、防止他們過份專制的行為等。從這一意義上來講,中共成了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的推動者。但是,這個推動者的角色又在其它方面成了中國國家民主化的障礙。 二、農村為什麼能夠民主化? 在討論中國基層民主時,我們必須回答一個現實和理論上都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什麼中國的農村民主化領先於城市?西方政治學以往的理論都強調農民的落後性,以及農村自然經濟社會與現代民主政治的不相容性,認為農民只能是民主政治的阻礙者。着名政治學家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有一句名言,“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10]。馬克思主義學派的理論家,包括馬克思本人,也同樣不指望農民對民主化的貢獻。儘管毛澤東領導的中國革命主要依靠農民,但他仍然稱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 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因提倡政治改革而聞名,在他的具體指導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曾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確定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議程,那時趙紫陽也多次強調基層民主和基層的民主選舉,但他所指的是城市而非農村的基層民主[11],因為他擔心農村基層選舉會成為農村不穩定的因素。但是,城市基層民主並未能實現,相反,農村基層民主卻實現了,這有着深刻的原因。 為什麼中國城市的民主化比農村難呢?陳安和吳國光從社會階層或階級的角度,探討了城市民主化動力不足的原因。[12] 陳安認為,中國城市的知識分子一向被視為是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所在,但是,儘管他們渴望民主,許多人卻對民主缺少清晰的認識,更缺乏實現民主理想的手段。吳國光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僅僅強調國家層次的民主,而對基層民主不以為然;他們把民主看做是少數知識精英獨占的旗幟,卻輕視甚至否定工人農民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這使得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追求,始終停留在理念和概念的層次。吳國光和陳安還指出了目前中國城市新興中產階級的局限性。由於中產階級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其興衰和中共的政策密切相關。新興中產階級中的許多人,或來自權勢集團,或與權勢集團有密切的關係,需要通過權勢集團的幫助和保護來提高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對國家機器和權勢集團有極深的依賴。他們中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國家權威的支持者,甚至變成民主的反對派,這和西方民主發展過程中中產階級的作用截然不同。 然而,東歐和前蘇聯的民主化過程表明,知識分子和普通百姓對民主有沒有“正確深刻”的認識,並不是民主化取得進展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在中國大陸也獲得了證明,中國的農民對民主的認識和要求,很難說比城市居民更深刻,可是農村的民主化卻先於城市蓬勃發展。況且,城市居民確實曾經在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充份表達過他們對民主的強烈要求。 那麼,是什麼因素遏制了城市民主化的進程,這個因素又為什麼不妨礙農村民主化呢? 吳國光就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認為,城市基層民主化的滯緩和農村民主化的發展,是中共政治體制結構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由於城市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心,長期以來政府一面運用各種手段強化對城市居民的控制,一面最大限度地提供福利;而農民則被棄於一旁,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和資助,在改革前的體制中,廣大農村被邊緣化了。這樣,城市居民被政權同化的程度就大大高於農民。 我本人的研究也發現,制度因素能解釋為什麼農村率先民主化。如果說,中共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城市居民較多地依賴國家,那麼,這個制度又同時排擠農民,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農村和農民在經濟和政治上的這種“次等”地位,客觀上減少了改革的障礙,為農村率先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創造了條件。在改革以前,農村一直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邊緣,政府並沒有把鄉村的各種生產資源整合到計劃經濟體系中去,這就為後來農村經濟的自由化創造了條件。所以,中國的經濟改革始於農村,並非偶然。同樣,對農村的歧視性制度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改革中這種疏離演變成了農民政治上日益增強的自主獨立性,這就構成了農村政治改革的社會基礎。 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說是一種集體行為,一個社會集團的組織程度越高,越有利於民主化的發展。馬克思認為,農民由於居住分散,象一堆馬鈴薯那樣,很難組織起來追求政治目標。而現代工業生產的特點,使得城市工人比較容易形成團結狀態(solidarity),邏輯上似乎最可能成為實現民主政治的推動者。然而,中國十幾年的經濟改革,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居民在社會主義體制下依靠政府生存的生活方式,這嚴重地阻礙了他們獨立政治意識的形成和組織參與獨立社會活動的能力,民主化過程因而在城市遇到了重重障礙。 而與城市居民相比,改革後國家在農村中“制度性回撤”,讓出了一些空間,這種制度性的變化,對農民的行為模式產生了很大影響。國家權力撤走後,一方面,農民的自主獨立性明顯增強;另一方面,農民們為了現實需要,自發地組織起社區生活,在農村形成了許許多多社區共同體,而市場的發展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又進一步溝通了農村各地方共同體之間的聯繫。農民在互相交往過程中形成了某種階級認同感,中共的城鄉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則更強化了農民的階級意識。[13] 階級意識的形成逐漸強化農民的集體行為,為農村的民主化進展奠定了基礎。 根據中國大陸民政部的統計和一些專家學者的獨立調查,中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的投票率一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農村居民的這種政治參與熱情,很難用他們的民主意識和利益關係來解釋。按理說,與農民相比,城市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政策更具相關性,因為城市居民是一個高度依賴於國家的階層。但是,在城市的基層選舉中,卻完全看不到象農村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城市基層選舉至今仍要靠強制或半強制的方式,才能在形勢上完成“選舉”,而在農村投票則是自願的。改革後,農民獲得了獨立的經濟社會地位,在重建鄉村制度的過程中就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性。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關心農村基層民主化的人,都會思考一個問題,農村基層民主化會不會是中國國家層面民主化的起點呢?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必須了解基層民主和國家民主的關係。有些學者懷疑基層選舉是不是一種民主,他們也不認為基層民主和國家層次的民主有多少關聯。這種懷疑並非沒有理由,因為在中國社會最底層的鄉村民主化,確實有某些政治局限性。但是,我們不應該由於這些局限性而忽視鄉村民主化深刻的政治意義。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 首先,鄉村基層民主化意味着農民對本地事務的積極的政治參與。民主的意義正是在於,個人能夠通過政治參與去影響與其利益有關的決策。我們在實地調查中發現,很多農村居民對北京或高層政治並不感興趣,但對地方政治卻顯出很高的興趣,因為地方決策與他們的利益直接關聯。只有形成這樣的廣泛的基層政治參與,才可能為國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礎。 其次,鄉村民主化提高了農村民眾的民主素養。個人的民主素質如何,直接關繫到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效能與效益能否提高,而這種素質必須是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培育和發展的。中國的農民正是在鄉村民主化中,親身投入民主程序並感受了隱含在這種政治程序中的民主價值。也許可以說,經過鄉村民主化洗禮的農民,在理解民主政治方面,比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城市居民有更深切的體驗。中共遲遲不推行國家層面的民主,其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民眾沒有民主素質。王振耀在他的會議論文中提到,鄧小平曾認為,中國的國家層面的民主需要經過半個世紀的地方民主後,在下一個世紀才能夠實現。但是,現在中國的民主之花,不是萌生在發達的城市裡,而是盛開在廣大落後的鄉村,這難道不會縮短走向國家民主化的歷程嗎? 再次,基層民主能夠培養民眾的公民精神,為中國民族的再造和國家重建整合能力打下基礎。近來的一些研究表明,現代民主國家實際上是一種“想象共同體”,而民主實踐是培養這種想象力的有效途徑之一。[14] 最後,地方民主化在推進國家民主化過程中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基層民主的發展導致了一種可以稱之為“合法性下墜”的現象,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鄉村幹部,其合法性比由上級任命的鄉、縣官員還要大。這些村幹部的合法性不僅直接對他們的上級官員產生了政治壓力,而且由於民選的村幹部能在某種程度上對上級官員說“不”,上級官員也越來越難對付民選的村幹部。中共現在已經不得不接受這個事實,即在初步民主化的鄉村,代表黨的上級官員已經不再是至高無上的了,村幹部訴訟上級官員的法律案例已經屢見不鮮。上級官員要想改善其日益被動的處境,就只能改變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把民主化引進鄉、縣層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鄉村基層民主化正推動着中國的國家民主化進程。 但是,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局限性也是明顯的。一方面,鄉村民主化受制於上級政府,成為上級政府強化統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受制於鄉村中其他的政治組織或勢力,不能充份發揮主導作用。 從第一個方面來看,中共確實在推進鄉村民主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沒有來自中央政府的動力,基層民主化是不可能的;但也正是由於中共推動鄉村民主化的角色,使得它有能力控制中國基層民主化的進程,並進而制止鄉村民主化的蔓延和發展。鄉村基層選舉一直處在政府的直接干預下,中央和省、縣級政府能夠控制這種選舉的範圍,間接影響選舉的可能結果。而且,許多上級政府官員擔心,民主化會威脅到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自己的職位,不願意提升地方選舉的層級。 自從1987年出現第一次農村基層選舉後,鄉村民主選舉的橫向擴展迅速,而縱向發展受阻。目前多數省份制定了各種各樣的基層選舉的法律和條例,選舉的質量也在提高。一些省份已經引進了初選制度,即所謂的“海選”。但是,由於鄉村民主選舉對中共政權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這一選舉制度並未由下往上延伸。如果沒有來自上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進一步推動,村級民主化很難在將來擴大到高一級政府。 同時,基層民主化對國家層面民主的影響有限,也因為中共是把鄉村民主當作強化其統治合法性的工具來使用,並從中受益。中共領導人之所以推進基層民主,並不是出於對民主價值的強烈認同,而是因為他們的現實主義思維,因為他們注意到,這樣的民主可以解決很多他們無法解決的難題。很顯然,基層民主化改變了村幹部的工作方式,遏制了他們的腐敗專斷行為,提高了村委會的工作效能,農村居民從中獲益非淺,中央政府也同樣從中得利。正如王旭所指出的,基層民主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的過程。基層民主提高和強化了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減輕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係,減少了民眾對基層幹部的抱怨。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強大的社會壓力,中央政府未必會把以民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八十年代,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特別是知識分子提出了民主化要求,中共領導人胡耀邦和趙紫陽面對種種社會壓力,曾考慮實行政治改革。但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因為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中國社會各階層都希望政治社會穩定,一些人甚至希望政府有更大的權威,整個社會對政治改革的意願大大下降。沒有新的社會壓力,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人不太可能推動政治改革。 國家民主化的要素之一,是形成反對黨和各種反對派利益集團,而中共指導下的鄉村民主化未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因為,在基層選舉中,中共把鄉村新的政治和經濟精英網羅進其統治體系,從而削弱了其潛在的反對派在鄉村的社會政治基礎,出現反對派的可能性下降了。所以,鄉村基層民主化能夠使中共政權發生漸變,使其變得初具民主性質,但這種方式也延長了國家民主化的過程。 從第二個方面即基層民主化本身的局限性來看,民主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只是農村眾多政治組織中的一個,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還有黨支部、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由中共操縱的政治組織。儘管村民委員會占據了一定的制度空間,但在其它種種政治組織的制約下,它到底有多少真正的獨立決策權,有時是令人懷疑的。與會學者邱澤奇甚至認為,農村選舉已經被儀式化了,村民委員會沒有任何實質性權力。 在西方學術界有一個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後,中共的農村政治控制的組織化程度已經大大降低;而鄉村選舉制度的建立則大大強化了農村基層組織的自治性。我個人基本上同意這種觀點,這是中共實行分權政策後農村政治發展的一大趨勢。但這個觀點忽視了兩個基本點。第一,中共是在用鄉村選舉制度來重新組織農村的政治秩序,它並沒有打算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只是注重民主方式對中共在農村統治的實用價值。第二,中共始終堅持鞏固和發展農村基層黨組織(鄒子嬰的文章論證了這一點),依靠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和垂直控制的農村黨組織這兩套平行的系統,維繫它對農村的統治。儘管中共農村黨組織有這樣或那樣的變化,但其統治和控制功能並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被弱化,黨組織以及它的附屬組織(婦聯、共青團)實際上限制了民選村委會的權力。 無疑,鄉村的基層民主化使中國大陸的國家民主化有了一個開端,它確實推動着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但是,基層民主化能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能否向上擴展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強大動力,取決於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推動,光靠基層民主化過程自發的自下而上的滲透是遠遠不夠的。沒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動力的結合,中國的國家民主化仍然會困難重重。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鄉村民主化的歷程很短,一切尚在變化之中,雖然要從中抽象、總結出一些中國民主化的理論是困難的,但我們可以把中國大陸現有的民主實踐,和西方社會民主的發展加以比較,這樣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和西方民主發展可能的不同途徑。我們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來討論。 1. 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很多學者發現,在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中,民主意味着新的社會經濟力量(特別是資產階級)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根據這一理論,西方資產階級興起後,成功地牽制了建立於傳統的等級制度之上的國家權力,形成了民主制度。隨後,資本主義社會又導致了工人階級的崛起,有組織的工人階級成功地把建立在財產權之上的國家權力,改造成為以平等公民權為基礎的國家權力。[15] 然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國家並不僅僅是維持政治秩序的工具,它還負有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因此國家經常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國家的這種角色往往和民主相衝突。民主要求國家要代表各種不同的社會經濟勢力,而有效的經濟發展則要求國家居於各社會力量之上進行有計劃的變革;民主要求經濟社會領域的非政治化,而發展卻要求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無論我們怎樣看待這一對矛盾,都應當承認,中國民主的發展不能脫離國家權力,不能簡單地把民主理解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面;相反,民主的發展需要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的結合。[16] 2. 分權與民主的關係 在西方,分權意味着中央或聯邦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分享權力,所以分權常常意味着權力分配上體現更多的民主。但在中國,分權和民主之間的關係則較為複雜。鄧小平時代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從中央集權變為向地方分權,中央政府從地方事務中撤出,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地扮演直接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的角色,可以被視為發展型地方政府。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截留了很多本來中央政府想下放到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權力,與中央集權的時代相比,地方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干預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在集權體制國家,中央政府的分權並不一定必然導致社會團體和個人權利的擴大,也未必帶來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興起。 在分權過程中,由於地方官員壟斷了很多政治經濟權力,他們變成許許多多的地方小“皇帝”。這些小“皇帝”不僅設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條規,同時還設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響力。結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難深入基層,或者政策下達基層時已經變了樣。這種現象被中國的一些學者稱為“中國的再封建化”。儘管從長遠來看,因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央權力,就如同歐洲歷史發展所表明的,這種等級型的權力分割可能有助於民主制度的形成;但因為地方官員隨意限制本地居民的政治經濟權利,這種權力分割又是和民主政治的原則相背離的。 3. 經濟發展和民主之間的關係。 這個問題和上述兩個問題相關。在西方,人們普遍認為,經濟發展有助於民主政治的誕生;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比經濟落後的地方,民主政治更容易生存和發展。但在中國,究竟經濟發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之間存在不存在正比關係,卻還是個謎,學者們在實地調查中的結論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比如,Jean Oi在調查中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與村民自治的實施有一種反比關係;而O'Brian卻發現,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比較容易提倡村民自治;Susan Lawrence則注意到,比較貧窮的地方能更好地實行村民自治。[17] 這些結論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以上討論曾提到,民主選舉的出現並不完全是村民自發行動的結果,其中有國家在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起的關鍵性作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鄉村民主化是國家給予社會的一個“禮物”。所以,村民自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地方政府的意願,而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卻未必有直接的關係。 我們還可以看到,與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相反,在中國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民主化實踐反而障礙更多,這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的企業家角色有關。在經濟富裕地區,地方幹部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經濟資源,他們可以用這些資源來“換取”選票,求得地方居民的“服從”。另一方面,地方居民感到,如果他們不支持這些掌握經濟大權的地方幹部,他們的生活水準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在政治權利和經濟福利之間作選擇是不容易的。當地方政府官員扮演地方經濟推動者的角色、掌握本地的大部份經濟資源時,居民就不得不對這些官員有所依賴,而民眾能獲得多少民主權利,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意願。 4.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學術界一向把中國民主政治的難產歸結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鄉村基層民主的實踐一方面表明,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並不一定和民主政治相悖;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員的民主觀念影響他們的政治行為,所以政治文化對基層民主的效能高低有很大關係。 中國的儒家文化認為,政治精英優於普通民眾,其責任是統治民眾。中國從來沒有“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作為一種政治概念是外來的。中國老百姓傳統上把民主理解成“當家作主”,又由於政府官員的地位高於民眾,民眾也習慣地認為,應當把"作主”的權力交給政府官員。同時,對政府官員來說,“民主”意味着“為民作主”,即替民眾決策,而不是民眾有權參與制定那些影響自己生活的政策。這種“為民作主”的觀念在中國各級政府官員中相當普及,甚至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準則。儘管許許多多地方的小“皇帝”非常專橫跋扈,但他們的上級領導人仍然認為,只要這些地方官員的作為主要是為了推動地方的經濟發展,是在“為民作主”,即使專橫跋扈一些,也是可以容忍的。這樣的政治文化無疑影響着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從而影響基層民主的效能。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講師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近二十年來,民主化以不可阻擋之勢席捲了第三世界和原共產黨國家。這一大潮始於七十年代中期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臘,繼而在八十年代波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國家,然後蔓延到菲律賓、韓國和台灣。八十年代末,東歐各國的共產黨政權相繼垮台,蘇聯的瓦解和俄羅斯的民主化標誌着共產主義作為一股國際政治勢力的終結。九十年代初,民主化的大潮又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陸登陸,到1995年為止,十多個非洲國家實現了從專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過渡。在過去二十年間,全世界的民主政體數目翻了一番以上[1],多元政治、多黨制和自由選舉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美國政治學大師薩繆爾·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把這一過程稱為世界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第三次浪潮”。 在這場天翻地復、改變人類歷史進程的世界民主大變革中,為什麼中國大陸卻能夠置身度外,仍然維持着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具有重要的國際影響,中國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及其前景,引起了許多政治學家的關心和興趣。同時,由於中國的獨特情形,它已成為比較民主化理論研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案例。過去,人們傾向於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係,來解釋中國政治民主化為何難以突破。從這個角度,人們主要觀察“中產階級”和“公民社會”是否形成和發展,或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如何阻礙了民主化。 但是,台灣、韓國以及東歐的民主化,對這兩種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戰。東亞的經驗證明了民主理論中關於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對民主化的重要性,但也質疑西方理論家關於民主文化乃民主制度之必要基礎、以及“亞洲傳統文化阻礙民主發展”的論點。東歐民主化的動力既非來自自由經濟和中產階級,亦非來自長期的民主文化,它實際上是眾多的特殊因素相結合而形成的歷史合力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東歐與西歐傳統的文化、宗教、社會聯繫,東歐在二戰前的民主實踐經驗,東歐的集權體制不是內部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強加給東歐社會的,教會在社會中保有特殊地位,公民的良好教育程度等。根據東亞和東歐的民主化經驗,究竟應當怎樣來修正當代西方民主理論?這些經驗對我們研究中國民主化問題有何重大意義?這些仍有待探討。 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從傳統政治文化的角度來探討民主的發展,其實質都是對民主化基本動力的研究。本文主要想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係這一角度,通過對近代歐洲和台灣的比較研究,來探討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動力問題,同時也討論傳統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在民主化過程中可能起的作用。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獨裁者或專制政體會在毫無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覺主動地放棄對政治權利的壟斷。西方政治學家根據西歐與北美民主制度出現、發展和鞏固的歷史經驗,認為對專制政體的壓力和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自自由經濟和政治文化。 1. 現代民主制度是自由經濟的產物 在中世紀後期(476-1450)的歐洲,出現了近代資產階級的前身,商人或商業階級(commercial classes),那時的專制君主與新興商業階級逐步形成了相互依賴、相互扶持的關係。隨着貿易和手工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階級變得日益富有。一方面,君主們需要商人的財富來充實國庫,以對外征戰並從國外購買奢侈品;另一方面,作為交換,君主們給予商人們土地、爵位和官職等各種特權。於是,諸如“議會”之類的機構應運而生,不過它與現代議會完全不同,它是君主與地主貴族和教士商討國事、與商人進行權利和金錢交換的場所。那時,商人利用手中積累的財富,從原來與手工業者差不多的卑微地位(即“第三等級”),爬到了能與統治者對話、甚至討價還價的地位。 那時,專制君主雖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但他們考慮到商業階級能給自己以及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非到萬不得已他們不會鎮壓商業階級。[2] 同時,君主實際上還利用商業階級或與之結成聯盟,來打擊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因為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構成了對君主權利的制約。 在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特別是英格蘭,在國王的鼓勵下,貿易與市場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開始取代封建主義而成為主要經濟形態。隨着封建地主貴族的逐漸沒落以及教會影響的衰弱,君主的權力相應擴大了,於是時常直接干預、甚至控制商業階級的經濟活動。專制君主對商業領域的侵犯,嚴重威脅到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從而激起了該階級的強烈抵制。於是議會便演變成了新興資產階級限制君主權利、爭取經濟自由的工具和場所。這時,資產階級所全力爭取的,並不是要與君主分享政治權利,而只是要求君主不要侵犯他們商業活動的自由。 這一爭取經濟自由的鬥爭對於民主在西歐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資產階級先是成功地說服了君主們,使他們相信,對君主和國家來說,維持經濟自由比管制經濟活動更有利。然後,資產階級又要求將自由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政治領域,從而獲得了結社乃至組織政黨的自由,以及言論、出版、宗教自由和免遭政府任意逮捕、監禁的權利。在許多西歐國家,這種政治自由或政治多元主義的發展,使議會在與君主抗爭中逐步占據上風,最終迫使君主交出部份君權,或把君權置於議會的制約之下。議會成為最高權利機構,標誌着西方“自由國家”(the liberal state)的形成。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上半葉,多數西歐國家實現了普選制,所有的社會階層都獲得了選舉權,從而進一步完成了由“自由國家”向“自由-民主國家(the liberal-democratic state)”的過渡。 從西歐民主化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實現民主化的關鍵在於,(商業)資產階級通過立法或者與君主達成默契,建立了自由資本主義制度,政府不干涉私人經濟活動。資產階級在資本積累的初期,並沒有從君主手中奪取政治權利的欲望,並不對君主統治產生即刻威脅;而君主們也意識到,在國際競爭中國力取決於國家財富的積累,而政府放棄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干涉,是增加國家財富最有效的方式。儘管在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限制政府權利的結果是君主的獨裁權力逐漸被剝奪,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時君主們未必就意識得到,即或意識到了也難以阻擋。 自由資本主義一旦形成,通向民主的道路就已開通。因為自由經濟導致政府功能減弱,自由社會或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3] 當經濟活動從政體中分離出來後,國家就無須再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去指導、監督商品的生產與分配。一旦政府規模縮小了,它對公民日常生活的干涉和控制也就減少了;從而使得自由的空間得以從經濟向社會的其他領域擴展;於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如利益集團、文化和宗教團體、研究教育機構、民間輿論工具等,就日益活躍起來。 當公民社會出現以後,民間的政治參與要求便會與日俱增,從而對專制政體產生強大壓力。當時的專制政府除了暴力手段外,已無其他資源可用。當民主化的壓力來自社會的四面八方,特別是來自已成為社會中堅、為國家作出最大經濟貢獻的中產階級,而進行暴力鎮壓又代價太大的話,具有理性頭腦的獨裁者便會作出讓步,允許政治權利的分享,以免引發一場可能將政權徹底推翻或對社會造成巨大破壞的暴力革命。 需要說明的是,在十九世紀的許多西歐國家,當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君主實行有效制約之時,這些國家還只是自由國家而非民主國家,因為對選舉權有嚴格限制,普選制尚未實現。而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化過程中,“人民主權”的民主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得以兩步並成一步同時實現。 2. 文化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西方民主化進程中,商業文化和政治文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商業文化產生了法律文化,從而推動了民主化。新興的商業階級在貿易和商業活動中需要簽訂長期契約,因此意識到契約法(contract law)的重要性。起初,契約上蓋的是君主的大印,即君主以皇家的信譽為本國商人作保。然而年長月久,商業契約逐漸在商業界奠定了神聖的地位,不再需要皇家的擔保。 隨着商業契約法的進一步完善,商業行為受到了規範,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國家的基礎。這一“法律文化”很快便從商業領域擴展到民事、刑事領域,產生了民事法、刑法。在當時的專制君主制下,這些法律既可能被君主否決,也可能受到宗教道德原則的約束,但它們畢竟逐漸加強了民眾的法治觀念,從而為建立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和立憲政體、結束專制政體,創造了條件。 政治文化指的是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關於政治和政府統治方式的價值觀念。西方在近代形成的政治文化與其歷史上的政治傳統有密切關係。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與中國封建制度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從中世紀起,教會和地主貴族就節制着西歐君主們的權利,君主們從未取得過中國帝王那樣的絕對權威。在西歐封建等級制度下,教會和地主貴族是第一、第二等級,他們的特權和地位是君主也不能任意侵犯的。教會一向宣稱,它擁有推翻君主的合法權利,也具有足夠的自主權將威脅變為行動。結果,教會通過影響眾多的教徒,削減了民眾對君主權威性的神秘感和尊敬。教會與君主之間的長期鬥爭,則使民眾習慣了權力的多元化,也增強了社會的相對獨立性。 正是在這種權力分散的政治傳統、自由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上,西歐形成了以多元主義為特徵的政治文化。它強調多樣化和共識,容忍、鼓勵不同思想、學說和文化派流的發展;主張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時尊重少數人的權利;肯定為不同群體的利益進行政治鬥爭的合法性,但認為,這樣的政治鬥爭必須要受全社會都接受的遊戲規則(即憲法)的約束。 西方政治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實質是政治參與,因此參與者的思想方法和價值觀念便至關重要。既然西方的政治文化以多元主義為特徵,易於造就“民主人格”(即對他人持寬厚、容納的態度,以及接受、容忍多元化價值觀念的寬廣胸懷[4]),所以,民主制度在西方社會有深厚的文化“土壤”。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將歐洲的民主化經驗應用於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自由經濟促進民主”的論點得到了映證。台灣民主化的決定性的條件是,自由企業制度在社會上創造出了廣闊的自由空間以及商業-法律文化,這一制度在經濟領域保護了民眾的自由;隨着經濟的成長和社會的發展,政治領域內的自由也逐漸增大,最後實現了政治民主化。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特殊條件也起了重要作用。 1. 台灣實現民主化的有利條件 在國民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中,孫中山先生關於西方民主憲政的學說占據着重要地位。孫中山制定了“五權憲法”,準備在中國實施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但他認為,在中國特定的環境中,西方式民主不能一促而就,而必須按部就班進行;要從基層開始,使民眾首先接受民主的訓練,方能使民主憲政在中國取得最好效果。 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為了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亦為了安撫台灣本土勢力,國民黨當局對民間傳統經濟-社會勢力是相當尊重的。當時,一方面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和“戒嚴法”的名義下,在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另一方面,也開始實踐孫中山的“訓政”,從基層政府開始開放“自由”選舉。 雖然國民黨政府對民眾的政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等,有諸多限制,但只是設了某些禁區,規定“什麼不能說”,如不能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等,並沒有取消一切政治自由。只要民眾不向國民黨的法統挑戰,不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他們實際上仍享有相當的自由空間。所以,在八十年代後期台灣走向民主化之前,台灣業已存在相當規模的公民社會,包括民間出版機構和出版物,以及大量相對獨立的各種社會組織。美國着名學者羅伯特·斯卡拉匹諾,將民主化前的台灣稱為“權威主義-多元主義政體(the authoritarian-pluralist system)”,[5] 它比胡安·林茨為權威主義政體所下的經典定義更接近西方式民主[6]。 台灣1950年開始鄉鎮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和縣市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1954年開放省議會議席的直接選舉。十多年後,於1969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1972年開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直至1991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化的過程。按西方的標準衡量,台灣從五十年代開始的地方政府選舉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選舉,因為還存在政府對輿論和意識形態的控制。但是,那時國民黨政府也並沒有全面操縱地方選舉。非國民黨人士,甚至潛在的反國民黨人士,也可能戰勝國民黨候選人而當選。這說明,那時台灣的地方選舉並不僅僅是裝裝門面、做做樣子的,它有一定的公正性。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功能有限,只涉及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選舉,不會影響到國家的走向和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不一定需要有組織的政治(反對)勢力的參與,也不見得在競選綱領中涉及到意識形態爭論。所以,即使國民黨的候選人落選,實際上也不至於威脅到國民黨的統治。台灣的地方選舉制度主要是國民黨政府為履行其對西方自由民主的承諾而建立的,並不是在社會的強大壓力下被迫實施的,所以算不上是民主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這個實行了幾十年的地方選舉制度的主要貢獻在於,它提高了民眾的民主意識,讓民眾在行使民主的權利方面得到了長期的訓練。 2. 知識分子、中產階級和反對黨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在台灣的知識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受過歐美教育、隨着國民黨到台灣的“自由-民主主義分子”,他們一向呼籲政治民主化,當年在大陸是如此,到了台灣後仍然如此。這些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如胡適、雷震等,或在國民黨內身居要職,或深受當局器重,若從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實在是沒有理由要冒着坐牢的危險去爭取民主。事實上,他們追求民主化主要是出於崇高的動機和政治信仰,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自由派知識分子鼓吹民主自由價值觀念,在社會上起到了思想啟蒙的作用。它固然使當局感受到壓力和威脅,但在一個缺乏歐洲式自由和政治傳統的社會裡,從思想啟蒙到動員起足夠的社會力量向當局挑戰,往往是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當民主化的要求僅僅來自知識分子及青年學生時,政府可能傾向於採取壓制手段,因為鎮壓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其不良後果有限。 然而,當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中產階級加入要求民主化的行列後,若對他們實施鎮壓,將可能摧毀國家經濟,政府就必須慎重處理,以至於要考慮是否作出讓步。當然,社會壓力大到什麼程度,政府才會向民主力量讓步,也取決於其他因素,譬如國際壓力、統治者的民主法治意識以及個人性格、執政黨對鎮壓後果以及在自由選舉中獲勝可能性的判斷等。從台灣的例子看,這股要求民主化的社會壓力主要來自在自由經濟中受益最大、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迅速增長的中產階級,主要由企業家、商業階層、律師等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組成。中產階級爭取民主可能既出於民主的信念,亦出於實際利益的追求。比如,隨着中產階級的業務日益國際化,實現民主化、改善國家政治上的國際形像,就直接關繫到他們的經濟利益。 但是,不能簡單籠統地說,中產階級的所有成員在任何時期都是民主化的主力。雖然台灣反對黨的領袖和骨幹確實是來自中產階級,但是,中產階級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仍然是統治者的盟友。這不僅是因為當局對中產階級的關心和保護,也由於中產階級中的富裕者反對激進的變革,需要政府保護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抵擋貧富分化後來自社會底層的壓力。所以,雖然中產階級成長到一定的階段會要求民主化,但只有當藍領工人和貧民人數逐漸減少,同時政府採取措施縮小了台灣的窮富差距,來自社會下層的對中產階級的威脅大大減弱,中產階級才更積極地期待民主,成為民主的支持力量。 當中產階級期待民主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並不一定是執政黨的反對派,他們只是希望執政黨改變執政方式,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但這種要求是溫和的,對國民黨更多的是愛護而不是挑戰。中產階級中具有政治抱負的那批人,其中一部份被政府網羅,另外一部份則與執政黨有不可化解、不可妥協的分歧。後者既然無法融入主流政治,只得寄希望於另樹一幟,通過民主選舉執掌政權。這批人或許人數不多,但往往能量極大,因為他們可能實際上代表了某個社會群體,也可能企圖充當勞工階級的領袖,藉助下層社會的力量,打着為其謀利益的口號以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他們是執政黨的最大威脅和最強有力的民主化動力。[7] 台灣經濟發展上的傲人成就是國民黨的最大資本,這一成就得到了社會各階層的肯定;國民黨政府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亦成就斐然。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因此,直到八十年代末,民主反對派若用執政黨治國無方為號召,是無法爭取到足夠的社會支持的;同時,反對派也很難提出切實可行而又比國民黨更高明的公共政策[8]。這樣,台灣的反對黨難以用訴諸階級利益衝突的方式來贏得足夠的選民,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以近代歐洲的階級政黨和階級利益衝突模式來解釋台灣民主化的推動力。 台灣民主反對運動的社會基礎在其初期是相當複雜的,很難說哪一個社會群體是反對黨的主要支持者。根據容根·杜梅斯的研究,七十年代台灣黨外運動的支持者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即曾與日本殖民政府密切合作過的舊上層階級,土地改革後失去大部份地產、而所獲補償又在投資工業中失敗的原地主,部份城市中下層階級,較年輕、受過良好教育的中上層階級。[9] 也可以說,國民黨的反對力量實際上是由各種因不同原因而對國民黨不滿的人士所組成的。然而,民進黨成立後,它以台灣省籍和台獨為號召,找到了它力量的支點,建立了較為穩固的社會基礎。[10] 雖然國民黨致力於“本土化”政策,以改變自己“外來政黨”的形像,但它終究無法徹底解決省籍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對立情緒。在1977年的地方選舉中,非國民黨候選人獲得了22%的省議會議席和4個縣市長職位。在八十年代,“黨外”力量在選民中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反對勢力能獲得這麼多選票,說明它的社會基礎及其政治訴求終於強大到國民黨無法置之不理的程度了。 回顧台灣的民主化道路,我們雖然可以找到不少台灣獨有的特徵,但這一過程基本上和自由經濟社會制度必然要經歷的政治變革趨勢是一致的。但是,從台灣民主化的經驗中,我們還不容易判斷,究竟西方式的政治文化對東亞的民主化重要還是不重要;同時,台灣的民主化亦不能證明,究竟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民主化。看起來,儒家學說含有多樣內容,在專制的政治環境中,專制者可利用它的專製成份;而在對民主發展有利的環境中,民主政治家亦可從儒家學說中找到依據,而使它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台灣和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許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異,雖然大陸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也還沒有建立起自由經濟制度,即使這一制度能迅速建立起來,它也未必能在大陸的民主化中發揮象在台灣那樣的作用。但是,與改革前相比,大陸也有巨大的變化。過去二十年來,在大陸發生的意義最為深遠的變化是,中共政權從極權主義的統治方式轉變為權威主義政體。它在相當大程度上放棄了計劃經濟,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放鬆了它以往那種對社會的無孔不入的控制,使非政治性社會活動的空間大大擴展。私人經濟的蓬勃發展,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人擺脫了對國有部門的依賴,另一方面導致新興中產階級的崛起;公民社會正在以緩慢的速度逐漸形成,整體上看,大陸似乎正處在台灣六、七十年代的那個階段。 同樣重要的是,中共在1979年不僅恢復了選舉制度,而且將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原來的鄉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城市企業中廠長經理的選舉和職工代表大會權力功能的加強,有了某種形式的基層民主。[11] 雖然大陸當局已表明,它目前無意將直接選舉向更高的層次擴大,原因一是中國地廣人多,二是目前經濟、文化尚不發達。[12] 這兩個理由中,前者實在沒有說服力,而後者涉及到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在改變中的。在中國大陸,縣市長、甚至省長直接由民眾選舉產生應該不是一件遠不可及的事。 問題是,倘若在中國大陸實現了縣市長直接選舉,公民社會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達到更高的程度,這是否意味着中國的民主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上軌道了呢?若根據本文對歐洲和當代台灣民主化過程的論述,人們或許很容易得出樂觀的結論;然而,如果我們將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與歐洲和台灣仔細作一比較分析,就會發現,雖然大陸的民主化已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肯定已不很遙遠,但是大陸的民主化動力與歐洲、台灣有很大差別,這可能導致大陸的民主化道路既有別於歐美,亦不同於台灣。 如前說述,沒有巨大的外在壓力,即社會對不民主政體的強烈反對(當然也包括國際壓力),當局通常是不會自覺主動地選擇民主化的,這一外在壓力是民主化的主要動力。從理論上看,民主化的壓力有三種: 第一是為了民主的理念和信仰而要求民主化,施加這種壓力的往往是知識分子和學生;第二種是希望通過民主化獲得權力或利益,例如一些有強烈權力欲望、又自認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民間勢力的人士,他們不滿足於已有的財富或社會影響,或尋找政治代理人,或自己出馬選舉,想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財富和影響轉化為政治權力;第三種則涉及到階級或群體利益,當某個社會階級或群體認為,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只代表對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本階級或群體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的損害,他們可能起而反抗,要求民主化。 要研究中國的民主化道路,就應當分析,中國有沒有這三種民主壓力,它們強烈到什麼程度,政府對這些壓力會作出什麼反應。 1. 出於政治信仰的民主化壓力 在近代歐洲,知識分子所掀起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從思想和理論上為西方自由-民主國家奠定了基礎。洛克關於個人獨立性與隱私權的論述,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自由經濟理論,盧梭等人的“人民參與政府”的民權主義思想,孟德斯鳩的法治學說等,從根本上動搖了君主專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這些思想家本人只是表達了他們的信仰和價值觀念,並不一定積極捲入實際政治鬥爭。在有歐洲政治文化傳統的環境裡,他們的學說本身也不被專制君主視為具有特別的危險性和“顛復性”。 歐洲的經驗說明,提出某種反專制的思想學說對獨裁者來說還不是最可怕的,關鍵在於這種思想學說能否為社會所接受,成為社會自由民主力量反抗君主專制的武器。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在民主化的鬥爭中起着重要的搖旗吶喊的作用,但是他們本身並不是民主化的決定性力量。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很少見到在民主化的社會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專制政權因為知識分子鼓吹自由民主而迅速垮台。 要在中國大陸這塊缺乏歐洲民主政治傳統的土地上實現民主化,對民眾進行“自由民主”的思想啟蒙是極其重要的。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思想界一直在引進西方自由民主的價值觀念,以喚起民眾的民主政治意識,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於中國民眾傳統上缺乏政治參與意識,也因為毛澤東時代政治高壓的痕跡依然很深,目前中國民眾仍然缺乏現代公民意識。 毛時代不僅完全取消了公民自由,甚至規定每天“必須說什麼”,連民眾保持沉默的自由都被剝奪了。這種政治高壓的影響至今仍廣泛存在,民眾常常習慣於遠離政治,不僅不聽正統意識形態的說教,也不去思考中國落後的制度根源。同時,改革以來他們又被有意識地引導到單純物質主義的軌道上去,注意力集中到“掙錢”、“致富”和“小康”上。因此,雖然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大部份民眾只是對西方的物質文明有深刻印象,也知道西方社會富裕得“不可思議”,但他們對什麼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往往只有模煳的認識,對為什麼中國應該維持現行的制度也只會“官”雲亦云。 中國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本身作為一股社會民主勢力,其力量是微弱的,不足以對權威政體構成有份量的壓力。首先,許多知識分子本身就不真正了解民主制度的實質。老一輩受過西方教育的知識分子,由於飽受毛澤東的迫害,對民主問題早已噤若寒蟬;而年輕的一代僅僅從書本上接觸到一些西方自由民主的概念和詞句,缺少國外民主制度的充份信息,更難有親身體驗。 其次,身具高位、有社會影響的大知識分子中,鮮有象方勵之、蘇聯的薩哈羅夫、或台灣的雷震那樣,甘願丟失已有的榮譽地位、甚至冒坐牢的的風險,公開站出來為民主化奮鬥。其主要原因是,大陸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仍然吃皇糧、靠政府養活,經濟上的依賴性決定了政治上的依附性。雖然民主化前的台灣,情形也相似,但國民黨政府在對知識分子的保護、尊重其學術自由方面,做得好得多,台灣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亦毋需天天看執政黨的“眼色”,能夠保有一定的獨立性。 與民主國家一向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階層相比,中國的知識分子階層不很了解知識分子在現代社會中的社會政治功能,總體上比較缺乏對國家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另外,中國文人的圈子裡,也缺少西方政治文化中那種“民主人格”,較不容易對他人和不同觀點持寬厚、容納的態度,哪怕是在面臨共同的滅頂之災時也難以團結一致。這些弱點無疑會削弱源於知識分子的民主化壓力。有人認為,如果目前滯留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將大大增強民主的力量,從長遠看這是對的。但是,很多海外留學生對政治也是冷漠的,他們也從國內帶出來上述弱點。所以,留學生歸國後最直接的效果恐怕只是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使社會的獨立和自由空間更進一步擴展,當然這最終是有利於民主發展的。 2. 來自追逐實際利益(權力)的民主化壓力 爭取民主的鬥爭不一定都是出於崇高的民主信念,也可以出於功利主義的動機,因為民主政治說到底是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的分配機制。從邏輯上講,一個未經民主啟蒙、不知民主為何物的人,也完全可能為了爭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實現個人的政治野心,而自覺主動地投身於爭取“民主”的鬥爭。中產階級的成員中有一些人可能就是如此。 但是,目前中國大陸人口中中產階級的比例還很低,根據筆者對這個社會群體一些成員的訪談,得出了如下初步的結論。他們一方面希望限制政府的權利、讓政府管得少些,要求政府給他們更大的經濟自由;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加強法治,減少經濟活動的風險。但是,如果因為社會上對貧富不均怨聲載道,政府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要大幅度增加對中產階級的稅收以資助窮人、縮小貧富差距時,中產階級會斷然反對政府向民意低頭。如果大陸的民主化意味着讓中產階級掏腰包實現均富,那麼中產階級是決不答應的。大陸中產階級對民主化的這種矛盾心理,決定了他們是一支複雜的社會政治力量。 中共或許也意識到,自由市場經濟可能造就政治反對派,所以,它採取的策略是,儘可能將中產階級中的經濟力量雄厚者,特別是表現出參政熱情的人,納入現行政治體系內,給予他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類的頭銜和榮譽。對於只有“異端”思想而無“實力”的人,則予以壓制或放逐國外。這種策略大大減弱了來自社會內部的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3. 來自實現階級或社會群體利益的民主化壓力 以上兩種民主化壓力能夠產生多大的作用,執政集團會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讓步,歸根到底取決於它們所能代表或動員的社會群體的潛在力量。十九世紀後期,歐洲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時,為民主即普選制而奮鬥的社會主義運動便波瀾壯闊地展開了。那時,資產階級之所以向新興的社會主義政黨的民主要求讓步,固然與資產階級的“民主意識”有關;但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要求普選制的政黨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們所代表的是一個人數眾多到不可掉以輕心的社會階級的利益。若拒絕該階級的政治參與要求,就有可能引發後果更加嚴重的暴力革命。 將這一原理應用於現代,研究民主化的動力就要看一看社會上存在不存在潛在的、力量足夠大的反對階級或群體。現代國家政權是由政治集團(通常是政黨)掌握的,而該集團總是聲稱它代表的並不是某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是整個國家、全體人民的利益,是“全民黨”。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真正的“全民黨”是不存在的。絕大多數政黨從本質上說是代表某個階級或社會群體的政黨。雖然任何政黨在取得執政地位後,通常會設法照顧到其他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以顯示政權的超然性,並爭取社會各階層的支持。但是,當階級利益無法妥協時,執政黨通常不會放棄本階級的利益,只會犧牲對立階級的利益。在西方,這種利益衝突的存在,實際上是民主政治最強大的動力。 那麼在中國大陸,哪一個階級或社會群體可能成為民主反對力量的社會基礎呢?反對勢力向社會訴諸什麼,以爭取社會支持它的民主化要求呢? 1949年以前的地主、資產階級的遺老遺少,早已在毛澤東極權統治和思想迫害下脫胎換骨,喪失了群體意識,他們中的精英分子亦已被中共網羅。在目前的經濟市場化過程中,上層中產階級(upper middle class)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尚未形成。 在文革中先被利用、後遭迫害的紅衛兵(即所謂的“三種人”),以及“四人幫”的殘渣餘孽(即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中,倒是有一批對現狀不滿的人。他們雖有一些個人能量,但人數不多,名聲不佳,會不會成為民主的建設性力量也很難說,何況他們對當局的怨恨似乎已隨時過境遷而淡化。 那麼,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下層中產階級(公私企業中下層經理、小個體工商業者等)、勞工階級、白領階層(中小學教師、商店機關職員等)會成為民主化的社會基礎嗎? 自近代以來,所謂階級鬥爭無非是發生在上層社會(資產階級和上層中產階級)和下層社會(下層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兩個階級信奉不同的意識形態,分別支持兩種社會經濟政策。前者鼓吹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由資本主義,即國家少干預私人資本活動、少收稅、少搞國家福利,對貧富差距不甚關心,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右翼政黨。後者則傾向於社會主義,主張對經濟實行必要的國家管制,目的是通過對社會財富再分配、以縮小各階級之間的貧富差距,其具體政策是經濟(部份)國有化、高稅收和高福利,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左翼政黨。 在中國以及世界上任何國家,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只能是左翼社會主義,名義上所代表的必然是傾向社會主義的工人階級和下層社會,這是它名稱的象徵意義和歷史淵源所決定的。任何新興政黨或派別要想在下層社會進行民主化動員,很難再從左的方面、以社會主義綱領作號召,因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共產黨壟斷。這就使民主反對派無法以比共產黨更左的面貌出現,於是只能訴諸右翼資產階級綱領,也就是將民主政治的口號與對自由經濟的要求相結合。 自由經濟建立在競爭機制之上,這種機制固然能激發起人類的生存本能,從而將他們的智力、體能和潛在創造力發揮到極限,這就是為什麼資本主義是歷史上推動經濟技術發展的最強大的力量。然而,自由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相當的社會代價,即貧富的兩極分化。如果一個社會無法承受這一代價,那麼,就可能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盪,歷史經驗證明,這在工業化程度不高、貧民數量大的國家更容易發生。部份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實行發達國家的那種福利政策,或者是實行這種政策代價太大,在菲律賓以及七十年代前的拉丁美洲就可看到這種現象。 結 語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一方面,由於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傳統,抽象地鼓吹民主和政治自由不會立刻產生足夠強烈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民主反對派除了指責執政黨不民主外,很難有機會通過向民眾許諾物質利益來有效地動員社會。這是中國大陸民主化實際上面對的一些困難。 但是,中共也面臨着自己的改革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共出於社會安定的需要以及受自身意識形態的制約,仍然強調“共同富裕”。但是,在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主義社會裡實行經濟市場化,是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的擴大,以及社會各階層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急劇變化,社會中必然會出現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中共作為一個執政集團,其各層骨幹長期居於壟斷的上層社會經濟地位,其事實上的上層社會立場與它名義上所代表的下層社會利益之間,也隱藏着日益擴大的矛盾,使它的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越來越衝突。 還有,“六·四”的平反問題會產生民主化壓力。如果經濟改革中出現更多問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官員的貪汙腐敗繼續蔓延擴大,人民的不滿亦可能轉化成民主化的壓力。此外,鑑於世界民主化的大趨勢,中國要想在世界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並得到西方世界的接納,就會面臨民主化的國際壓力。 由於近期內國內社會對中共的實際威脅還不大,這或許會令中共安於現狀;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在這樣的社會政治條件下走上民主化之路,中共或許有相當的把握,能象台灣的國民黨一樣,在自由選舉中獲得多數,從而可以國際社會所接受的民主方式繼續執政。 北京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中國大陸自1986年12月建立破產制度以來,已經十年了。在一個有12億人口和2000多萬個企業的國度里施行破產法,案例非常豐富;而破產工作的經驗和破產法理論的探討,對研究向市場經濟轉軌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中國對破產法實施經驗的總結還不多,理論研究則更薄弱,破產法學在中國大陸還是一個創立中的新興學科,尚待開拓發展。本文主要介紹近十年來破產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狀況,希望能有助於推動海內外相關的研究。 我曾為推動中國的破產法立法和實施作過很多努力。1988年12月,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後,我代表中國的第一個破產法學術團體(中國破產法研究諮詢中心),訪問了美國破產法協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並應邀出席了該協會的年會,建立了中美兩國破產法學術團體之間的經常性聯繫。此後,我收到過出席1989年6月的溫哥華破產法國際會議的邀請,不過由於那一年“六四”事件,未能成行。經過十多年的經濟改革,目前中國大批國有企業瀕臨破產,研究破產法的實施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緊迫。作為一個為破產法的立法和實施奔走呼籲了十六年的專業工作者,我自然對這方面的研究十分關注。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沒有破產法,只有處理違約欠債的典法。例如,唐朝法律規定,如“負債違契不償”(即債務人不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欠價值一匹絹以上債、過期20天不還者,打20大板;再過20天,又加一等,但最多只能打60大板;超過100天不還者,判處徒刑一年,並責令償債。那時的法律是靠肉刑和坐牢來保護債權的。但若債務人受刑後仍然還不了債,那就只好按照“習慣法”,父債子還,長期托延。1906年(光緒32年),清政府在引進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制定了一部《破產律》,但第二年又廢止了。中華民國於1915年擬定了破產律草案,1935年頒布施行了破產法。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律,卻未及時重訂一些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在計劃經濟時代,既無破產之案例,更無相關法律。 1980年,我首次提出了制定企業破產法的建議。後來我被調到國務院工作,1985年1月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經過一年的工作,1986年1月3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們這個小組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和破產救濟辦法草案。後者是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文件,於1986年7月2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而破產法本身則需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國大陸八十年代破產法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完善法制,而且在於它為政治經濟改革創造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這部破產法突破了計劃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觸及到集權體制的根本,因而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幾乎流產。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破產法時,出現了激烈的意見分歧,50名發言者中41人反對,只有9人贊成。為了爭取通過破產法,我將我的專着《談談企業破產法》寄給每位人大常委會委員,並逐個打了電話,有時還登門拜訪、遊說。我的這些活動被《中國青年報》等報刊稱為“中國式的院外活動”。那一年,各種新聞媒體也就破產法的評價、立法進程和試點動態開展了廣泛討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一年內有關破產法的文章就達到357篇,這也反映出當時改革初揭序幕時官方媒體的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反覆討論,最後於1986年12月2日對破產法表決,結果是101票贊成,0票反對,9票棄權。企業破產法終於獲得通過而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這部破產法可能是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在院外活動催生下通過的法律。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1988年11月企業破產法生效後的半年多里,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達98起。國有企業過去一直受到政府保護,無論經營狀況如何之差,負債如何之多,從無倒閉之虞;一旦在經濟改革中面臨市場競爭,必然有許多企業無法適應而陷入破產的境地,需要通過破產法來處理,企業破產法成了經濟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然而,對絕大多數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中國人來說,破產法卻是相當陌生的。儘管許多國有企業早已資不抵債,但各級政府不願意企業破產暴露出官員們的低劣政績,企業負責人怕企業破產後丟了幹部的職位,而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企業員工則擔心企業破產後失去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儘管破產法已經生效,但當時它的實施卻經常受到社會各方的抵制。 從1989年6月到1991年,中國的經濟政策轉為“治理整頓”,改革進入低潮,而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卻甚囂塵上。當時出現了一種說法,要堅持社會主義改革,批判資本主義改革。於是,破產法便被作為“失敗了的資本主義改革”而遭到批判。例如,1990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以第一版顯着位置和第二、三兩個整版,發表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何新關於世界經濟趨勢和經濟社會制度問題的長文,“世界經濟與中國經濟問題”。他在文中說:“有人建議引入資本主義的解決辦法,比如引入失業、破產機制等。近年似乎也局部地試驗過一下,但效果並不佳”。在當時以姓“資”姓“社”為名、圍剿改革的氣氛中,如果某項改革被貼上了“資本主義”標籤,就會面臨沉重的意識形態壓力。 當時,據說破產法要“暫緩實行”。我曾經出版過兩本關於破產法的書,《談談企業破產法》和《企業破產法指南》,這兩本書在出版社的庫存也在那時被全部銷毀。幸虧破產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已經全部完成,此時若要將它廢除或停止生效,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並作出決定,談何容易。既然立法機關並未用法定程序廢止破產法,破產法就仍然是有效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破產申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不能不繼續依法受理破產案件。所以,1990年全國仍受理破產案件32件,數量比上年顯着下降了。 但是,國有企業並不因批判了“資本主義”就能走出困境,越來越多運營不善的企業還是不得不破產。破產的企業必須向法院申請、依破產法處理善後事務,而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也需要通過破產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實經濟生活客觀上離不開破產法這個法律武器。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總數經歷了一條馬鞍形曲線,先高再低,又由低轉高,說明破產法的實施在逐漸升溫。自從破產案件總數由1989年1至5月的98件下降到1990年的32件之後,1991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過歷年總和;1993年則達到710件;1994年又番了一番,達到1625件;1995年更創下了2385件的高記錄。七年內全國破產案件立案共計5395件。 從1993年開始,隨着破產案件大幅度增加,對企業破產問題的研究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1993年9月18日,中國大陸第一家全國性從事破產研究、諮詢的中介機構---北京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局企業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勞動部工資研究所、《經濟管理》雜誌社等五個單位,在北京召開了首屆企業兼併與破產洽談研討會。官方與民間、實業界與理論界、中國專家與國際破產法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的同行共150人聚集一堂,共商破產法實施中的難點與對策。會後兩個月內,新聞媒體對會議和思源事務所處理破產業務的報導即達100多篇。這種密集報導反映了社會的關切之心,也對破產法的實施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993年秋,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根據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嚴格實行破產法的批示,分別組織調查組,並邀請思源諮詢事務所派專家參加,用兩個月的時間對五個省的企業作了調查。調查之後,思源諮詢事務所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國務院法制局工交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的聯合調查組提交了《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的專題報告》。這個報告於1993年11月23日經國務院批覆後,分發國務院36個部委徵求意見。12月12日,國務院9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及全國總工會等單位舉行了政策研討會,在會上思源事務所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如在企業破產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必須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隨後,在這個聯合調查組的基礎上組織了文件起草小組,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一文件(國發[1994]第59號文件)已於1994年10月25日頒布。 從1994年初開始,體改委選擇了若干城市,試行“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的改革,其中將破產列為試點的首要內容。過去,各地對破產制度的試點大都望而生畏。這次由於我們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的建議得到了採納,中央準備了70億元人民幣、幫助試點城市的破產企業還債。因而許多城市為了得到一塊份額,紛紛爭當企業破產的試點城市;結果原定的試點城市數量不得不由10個增加到18個城市(最近又擴大到50個城市)。1994年6月2至4日,在重慶召開了18個城市的企業破產試點工作會議。在這次會上,北京思源事務所作為與會的唯一民間機構,提出了設立國有企業職工事業安置基金和防止破產欺詐的兩項建議。 近年來,破產法的實施處於持續升溫過程當中,各方加快企業“破產”的積極性開始萌發出來了,無論是在試點城市還是在非試點地區都如此。一些事實上早應破產、卻遲遲未能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已經發現,宣告破產不是一條死胡同,而是一條出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工商銀行等許多銀行也頻頻向思源事務所等機構詢問,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也終於發現,破產是地方財政減輕補貼企業的負擔、激活企業、優勝劣汰觀念的好辦法;輿論界的破產話題也越來越熱。我們曾經預測,破產法的實施將越過馬鞍型曲線的低谷在1996年進入高潮。後來的實際情況印證了這一預測,1996年的企業破產案件立案數比上年增長161%,達到6232件,超過1989--1995年七年的總和。(1995、1996兩年各地企業破產立案件數見表1) 按1995、1996兩年各省市破產立案件數由多到少排隊,前6名是山東、黑龍江、河北、湖南、遼寧和江蘇,但廣東、上海、浙江等改革開放最活躍的省市則列名於後(見表1)。影響一個地方企業破產案件總數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自然條件差異,如行政區域面積、人口密度的大小等,人多的大省企業也多,當然可能有較多的破產案件;還有一些因素,如經濟發達程度、國有企業歷史上經營狀況不同等,使得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本地企業在全國的相對優勢較大的省市,破產企業會少一些;但是,市場發育程度、人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觀念和行為變化程度、地方傳統文化特徵等,也會影響破產企業的數量,一些地區企業條件相近,而破產立案數量卻十分懸殊,主要原因就是市場開放和觀念更新程度不同。例如,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雖然屬於沿海開放地區,人們的觀念更新處於領先地位,但破產觀念卻遲遲未被普遍接受。因為兩廣一帶的民俗偏好敬拜財神菩薩、愛聽發財吉祥之言,對破產二字卻深惡痛絕,不少企業寧可關門大吉,或者打一場馬拉松式的債務官司,也不願意訴諸破產程序,結果這些地區的破法實施工作倒反而落後了。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破產法的立法、實施過程,是一段相當曲折的路,今後的道路也許會更寬廣,但不見得會很平坦。目前破產法的實施還存在一些障礙,其中有兩大難題限制了破產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 貸款銀行阻撓破產法的實施 破產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銀行通常是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理應最支持破產法,世界各國銀行大都如此。但中國大陸不少銀行對破產法的態度,卻頗為蹊蹺。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破產法的態度是積極的,人民銀行總行還曾派人參加了首部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但是一些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卻大多對破產程序持消極態度。在1995年全部破產案件的申請中,只有1.9%的案件是由銀行提出的,1996年這一比例則更低,只有1.2%。也就是說,98%以上的案件都是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在有的地方,甚至債務人提出了破產申請,政府也予以支持,銀行也要從中阻撓。銀行阻撓企業進入破產清償程序的常見手段是,停止對該企業或該地區其他企業的貸款;甚至將違背銀行意見、宣告企業破產的地區劃為貸款風險區,削減整個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迫使當地地方政府向銀行讓步、制止企業破產。各地的調查表明,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抵制企業破產,已成為推行破產法的首要障礙。 對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家或學者來說,中國的這類銀行行為聽起來象是天方夜譚。銀行的生存依賴於吸收存款、投放貸款、獲取存貸利差,天下本不應該有銀行吸收了存款、卻不願意多貸款的。如果一家銀行的部份貸款被破產企業倒了帳,這家銀行卻寧肯聽任瀕臨破產的企業繼續虧損、從而損失更多的貸款,也不願意趕快找企業算帳清償,還要千方百計地阻止企業破產,這樣的銀行等於在“自殺”。這家銀行的存款人一旦知道真相,一定會立刻提光存款,逼得銀行馬上倒閉。 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事絕非天方夜譚,而是常見現象。許多銀行確實在日復一日地重複着這樣的“自殺”行為,卻安然無事地照常營業,沒有一家銀行因壞帳過多而倒閉;相反,銀行的壞帳逐年快速增長,銀行員工的福利和待遇也不斷上升,其收入遠遠高於其他行業。這種怪現象之所以能在中國大陸延續多年,根本原因就在於,金融體制的改革嚴重滯後,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仍然象政府機構那樣運作,沒有實行企業化。結果,存款人的私人儲蓄被國營的銀行當做政府的財源任意支配,或用來營私舞弊、為銀行員工個人謀財致富;國家銀行經營再差,壞帳再多,也有政府擔保,從無倒閉之憂。況且,多數銀行行長並不是企業家或金融家,而是黨政部門任命的行政官員。倘若破產企業的貸款不能及時清償,結果導致銀行的損失日益擴大、或者貸款血本無歸,這些銀行行長並不會憂心如焚;他們真正擔心害怕的倒是,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在財產清償過程中會揭開銀行不當貸款的內幕,暴露其信貸活動的汙點,從而危及個人的仕途。 要解決這一難題,唯一的辦法是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減少政府對銀行人事、經營的多方干預,實行銀行企業化和銀行產權結構多元化。 2. 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妨礙了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 破產案件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須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而能否做到這一點,與法院管轄制度是否合理有很大關係。由於許多借企業破產之機、進行欺詐的案件都有地方政府參與,而當地法院又在本地地方黨政機關的直接領導下,不能獨立辦案,於是,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經常遭到干擾。 1994年東北的一個大城市裡發生了一起破產欺詐案件,其案情頗具典型性。該市的百貨批發站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早已資不抵債。該企業經市政府商業委員會、市工商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三個政府機關批准認可,利用破產之機,抽逃資金,進行欺詐。這個企業將價值2313萬元人民幣的剩餘資產中幾乎所有能夠轉移的財產,約2217萬元抽出去另行註冊一家新的企業法人。新企業的全部營業場所、設備、員工均出自老企業,老企業的法人代表搖身一變,成了新企業的法人代表;而老企業只剩下5%的資產,成了一個“空殼”。過了半年,他們便以老企業的名義,在當地中級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圖“金蟬脫殼”,把老企業的全部債務一賴了之。這樣,翹首盼望已久、正在等待分配破產企業剩餘財產的外地債權人,自然損失慘重,幾乎一無所得。然而,由於這一破產欺詐案件是當地地方政府參與支持的,當地法院的主審法官為了討好本地領導人,盡然在審理中支持破產企業的這一明顯的欺詐犯罪行為。幸虧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信息,最高法院才及時糾正了上述法官的做法。這個案例暴露出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恰好引導我們去研究相應的改革措施。 我認為,應當改革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凡訴訟當事人(一般案件中的原告與被告,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一審案件,應由訴訟當事人共同所在地區的法院受理。如果訴訟當事人分別居於不同的鄉鎮,其訴訟案件由縣法院受理;如果它們分屬不同的專區,則由省高級法院受理;如果它們是跨省、市、自治區的,那就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會很大,可以建立兩套法院體系。一套是地方法院體系,保持目前省、地(市)、縣三級法院不變,專管省市自治區內的案件;另一套是中央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區域分院組成,管轄跨省市區的一審案件及上訴案件。可以首批建立最高法院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分院,以後再根據情況逐步增設區域分院。由修改後的法院組織法賦予這些分院作為一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分院的經費由最高法院直接撥付,人員由最高法院統一調遣,定期輪換、不帶家屬、不受地方控制。這個兩套法院體系的構想可以借鑑外國的司法制度。在美國,分屬不同州的當事人之間財產標的額較大的訴訟案件,便是由聯邦法院管轄受理。不僅聯邦制國家,而且單一制國家,都有設立兩套法院體系的必要,因為它們同樣面臨着防止司法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中國大陸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是幾十年來立法史上經過最激烈的辯論才通過的一個折衷的結果。國務院起草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共11000字,經人大常委會修改後被刪去一大半,頒布時只剩4800字,刪簡後的有些條文過於簡單、籠統,不便於執法。而且,這個破產法也未採用後來被實踐證明是理當採用的一些規定,這充份反映出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機關的認識局限。 例如,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本應規定為所有企業,但人大常委會將此改為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結果使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破產案件無法可依。直到1991年,才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將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法人。但是民事訴訟法的這一章總共只有8條,不足800字,不可能對企業破產問題作出應有的詳盡的規定。從法學原理上來說,破產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實體法,這兩部份內容很難用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全部包容。要使非國有企業破產中的種種問題有法可依,就必須擴大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破產法期間,這個問題就已經被提出來了。我當時作為國務院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組長,曾向國務院總理辦公室請示,是否要堅持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得到的答覆是:不必堅持;破產法只要能通過就是勝利;這次改得不理想的地方,過幾年可以再改回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從頒布之日起,其適用範圍顯然就是需要修改擴大的。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破產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了不少意見。我們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在諮詢業務中對此有所了解,深感現行破產法急待修改,應當恢復某些當初國務院草案中被人大常委會刪去的條文。當然,國務院草案也並非十全十美,有些問題事先不可能全部考慮到,只有在實施中才能暴露出現行破產法的不完善之處。 在1993年的九月會議上,我代表思源諮詢事務所作了“關於修改破產法的若干問題”的發言,並提出了我們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引起了強烈反響。後來我又在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官方、民間的各種會議上連續發表了多次建議修改破產法的演講,僅1993年第四季度就講了7次,1994年又講了20多次,以爭取有關部門和輿論的支持。《中國經營報》、《首都經濟信息報》、《新聞報》、《法學月刊》、《金三角》雜誌等報刊,紛紛登載了我們關於修改破產法的文章、草案並作了很多報導,形成了“新破產法呼之欲出”的氣氛。思源事務所又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等四單位組成的企業破產聯合調查組,用了兩個月時間,調查了黑龍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等五省。我提出將修改破產法的建議寫進聯合調查組的《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專題報告》。該報告於1993年11月22日報送朱熔基副總理,第二天就得到批覆:“請國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定期協商”。 修改破產法的建議被轉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最初的反應是“不行”。其理由是,時值1993歲末,翌年立法計劃已經訂好,沒有修改破產法的內容,無法列入議事日程。朱熔基親自對全國人大財經委解釋說:1994年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配套條件之一就是加大實施破產法的力度;而只有修改好破產法,才能加快企業改革;希望設法將破產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議事日程。人大常委會後來修訂了立法計劃,於1994年3月開始修改破產法。 為了採納地方的經驗和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委託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各自起草了破產法草案。兩省的草案都曾直接寄到我們思源諮詢事務所徵求意見。我應邀到成都參加了破產法草案(四川稿)座談會,並留了一份對該草案的修改稿供參考。在兩省草案的基礎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草擬了破產法初稿。初稿經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多次討論修改後,又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財經委員會、國務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及國內外法律專家的意見,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後,修改了初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從破產制度的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以下八個問題是破產法的修改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1. 避免“姓資”、“姓社”的糾纏 破產法是一種清理債務的法律,社會上只要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就有可能發生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產法律來處理。古往今來的破產法,雖然不斷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而逐步發展完善的,與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必然的聯繫。國內有些人習慣於一事當前,先問“姓資”還是“姓社”,想要劃分資本主義破產法與社會主義破產法。然而,這種區分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破產法應當完全避開“姓資”“姓社”的糾纏。修改後的破產法不應有意識形態色彩,凡不應由破產法規定的問題,都應當從破產法條文中刪去。破產法條文應儘可能規範,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的要求,進一步向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靠攏,以適應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新局面。 2. 破產法也應適用於個人破產案件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應當擴大,但如何擴大卻有分歧。我認為,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不僅要包括所有企業,而且應當包括社團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現行破產法要從單純適用於國有企業擴大到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以及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和獨資企業的出資人。 過去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逐漸接受了企業破產的觀念,這是個重大飛躍。現在需要再向前邁一步,建立個人破產法規。對企業而言,破產法是承擔債務責任的鞭策法和減債消災、重整旗鼓的保護法。破產法對負債的個人也能起同樣的作用。當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他和他的撫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用品的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未能清償的那部份債務,可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償還責任。 實行這種破產還債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人不得不傾其家產、盡其所能地承擔起償還責任,改變那種流行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不要拉倒、一筆勾銷”的欠債賴帳現象,使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都得到保障。這也可以使誠實而偶有不幸的債務人避免“人不死、債不爛、人死了、子孫還”的悲劇,使他能及時了結無力償還的債務。 3. 按照國際慣例來界定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告破產。我主張在修改後的破產法中作如下表述:“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這樣的規定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慣例。從各國破產法實施的歷史經驗來看,破產界限必須非常明確,沒有歧義,才便於執法。 而現行破產法關於破產界限的規定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按照這樣的規定,究竟多大程度的虧損算“嚴重虧損”?在帳面上看不出來的潛在虧損如何計算?即便有嚴重虧損,怎樣確定是經營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錯誤決策和不當干預造成的虧損,與廠長經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如何區分?此外還有政府為了非經營目的要求企業執行某些政策,而造成了政策性虧損,這與企業的經營性虧損混在一起,又如何分辨?這些都是現行法規說不清的問題。 其實,這些問題都屬於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糾纏不清的事,應當由政府部門和企業自己協商解決,與債權人無關;不能因為政府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就讓債權人承擔政府和企業的過失、而受到無端損失。債權人和破產案件受理法庭(以下簡稱破產法庭)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當不受上述問題的干擾。例如,有的企業之所以長期虧損,部份原因是因為承擔了政策性虧損,但政府部門卻一直拖欠政策性虧損補貼。象這種情況,過去是哪一級政府批準的政策性虧損,現在就應當由哪一級政府的財政去補貼,如數補貼之後這些企業也許就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不至於破產了。 4. 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管轄地域應能涵蓋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處地域 破產案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與債權人住所地共同所屬區域的法院管轄。要做到這點,需要對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關於此項改革的建議,本文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說明,這裡不再贅述。 5. 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中國大陸三十多年沒有破產法,計劃經濟能“高效率”地掩蓋破產問題,其手段也可謂豐富多樣。由於這種“優良傳統”造成的慣性,使得破產法實施以來,企業一旦面臨破產,經營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債權人和企業職工,都從各自的利益和責任考慮,不願意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儘可能地拖着、耗着,盼着把破產程序拖“黃”了,好心安理得地繼續吃大鍋飯、捧鐵飯碗。這是研究修改破產法時不容忽視、不能遷就的社會主義國情。如果破產程序規定的時限太長,將助長對破產法的消極抵制。 按照現行破產法有關時效的規定,一件普通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程序終結,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最快也得花半年時間。這樣拖延時日,占用了破產法庭過多的人力精力,也不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儘早結案清償。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待清償財產的有形損耗、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多一分。各地有過處理破產案件經驗的人士,大都呼籲要修改破產法,縮短辦案時間。 為此我建議對現行破產法以下條款作出修訂:第9條第2款,“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改為一個有彈性的時限,即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受理案件的公告中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此期限一般為30至50日,最長不超過90日;第14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建議改為“五日內召開”;第24條,“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建議改為“五日內......”。這三處修改,共可以節省辦案時間60多天,修改後在辦案中也是可行的。此外,為了簡化手續,修改後的破產法應當專門規定一種簡易程序,凡債務人財產總額不足100萬元、債權人較少的案件,可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決定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凡簡易程序的破產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審理;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最少不低於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應自受理破產案件後四個月以內審結。 6. 清算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 目前各地破產法庭反映,要處理好破產案件,清算組是個關鍵,也是個難點。按照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由政府有關部門,即財政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官員組成,清算組組長無疑也由法院在那些政府官員中指定。可是法院不能領導那些政府部門,要想指定某財政局為某破產案件清算組組長,十分困難,常難如願;即使指定了,也沒有任何機制保證這些清算組官員在工作保持中立、公正和高效率。看來必須另闢新徑,走市場化的路。 我主張破產法就清算組的組建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後,應於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從經註冊登記的破產諮詢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組長(即首席清算人)。清算組成員由組長選聘,報人民法院批准。政府及其他各有關部門有責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組工作。” 清算組的服務應當是有償的,清算工作的費用可作為破產費用的一部份,優先撥付。在許多具有清算組長候選人資格的專家及其機構之間,可以憑籍工作業績和信譽競爭。這樣引入了市場機制,清算組的工作可以規範化,破產法庭也能主動選擇清算機構,使破產法的實施有一個新的局面,更接近國際慣例。這也同樣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監督人,他們與破產清算人都屬於破產專業工作者。如果新破產法明確關於破產專業工作任職資格的規定,將有助於推進破產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有助於破產制度的健全與發展。 7. 防止不當干預 1986年的國務院破產法草案,本來沒有涉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但人大常委會卻把這點加了進去,現在應當取消。如果承認破產制度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那麼,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主管部門雖與破產企業有政治、經濟等利益關係,卻都不是破產案件的當事人,與破產制度本身無關。企業破產後,企業主管部門幹部和企業職工的利益需要政府協調,但不應當由債權人來照顧;更何況他們的有些要求與債權債務毫無關係,例如企業職工希望破產後能獲得較好的職位,上級主管部門擔心下屬企業破產後、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會因此縮小等,這都需要政府另外作出規定。但如果允許這兩方面參與、干預破產程序,顯然可能使破產過程複雜化。 在企業的運轉中,企業內部的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究竟應當有哪些職權,可以發揮什麼作用,值得深入討論。但應當是在其他法規中加以規範,而不宜用破產法來協調與破產程序、債務清償無直接關係的利益矛盾,否則只會給破產程序設置障礙。 實際上,現在越來越多的非國有企業根本沒有主管部門,處理這些企業的破產案件時完全不需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現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一旦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該法中關於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是明顯不恰當的。即使是對那些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而言,在破產法中保留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也是過時的。隨着改革日益深化,國有企業普遍要求享有獨立法人所應有的全部權利,包括獨立清償債務的權利,而政府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行事,支持破產企業在債權債務關係問題上完全依破產法處理。 8. 嚴懲破產欺詐 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與破產相關的犯罪現象。根據我的調查研究,這些現象有三個特點: 第一,在各類破產犯罪中,破產欺詐最為嚴重;第二,企業法人犯罪比個人犯罪更突出,有些企業的上級領導機關為了維護本地區、本部門利益,甚至支持、縱容、甚至組織策劃破產欺詐;第三,在各種破產欺詐的手段中,最典型的是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來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已經發現的和可以預見的問題,應在破產法修改稿中採取相應的處置。 為了保證破產法的嚴格執行,防止破產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當然必須嚴懲破產欺詐。可以考慮在修改破產法時列入以下條款: 一方面,對於一定時限內下列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隱匿、私分財產;(2)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3)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4)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5)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6)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7)放棄債權;(8)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對個別債權人仍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9)偽造或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10)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另一方面,針對法人犯罪的情況,還應專門規定:對於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等手段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干擾破產程序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改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各個領域的改革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中國大陸的破產法修改,同時也觸動了“議會”改革。在此僅就與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成敗關係最為密切的三個問題,討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序的改革。 1. 權力機構與工作機構的關係 新破產法草案從1994年在四川、遼寧兩省開始試行,到1995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通過第三稿,此後一年多幾乎陷於停頓狀態,遲遲不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主要原因在於,有關工作機構對破產法修改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還有歧見。根據慣例,有關工作機構意見沒有統一,就不能報請委員長會議把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即使大多數人大常委會委員有審議破產法修改草案的願望,也無法實現或無權實現。 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是權力機構,卻被為它服務的工作機構所制約,處於被動狀態,下級工作機構給什麼法案,上級權力機構就討論什麼法案。因此形成了權力機構無權力,無權機構(工作機構)有實權的離奇局面。這種不合理的立法工作程序是多年來人大常委會機關運作中的積習,它嚴重損害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立法問題上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公開的辯論和表決求得解決。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工作方式,卻一向是一種近乎黑箱作業的、不透明的、無限期的“內部協商”。有時僅僅因為某個關鍵人物說了一句話,一個環節協商不通,法律草案就被擱置一年半載。人大常委會的這些“議員”們,既不能指揮這些為他們服務的工作機構,也不了解這些工作機構在“協商”些什麼,只好耐心地等待“下屬”的事務官員們沒完沒了地“統一意見”,自己則常常沒事幹。按照通常的道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應當有權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定時檢查下屬機構的工作進度;如果下屬意見難以統一,可以將幾種不同意見都提到人大常委會,經過磋商、分析、辯論,最後表決,這樣效率會高得多。 2. 立法程序的公開化 法律本來就是需要廣為人知,共同遵循的,並沒有什麼保密泄密問題。在法律起草階段,立法程序的公開化有利無弊,沒必要將此程序神秘化,而立法程序公開化也是法制的重要標誌之一。將法律草案在報刊上公開發表、廣泛徵求意見,有何不可?如果別的報紙版面不夠,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權力機關完全可以辦一份《全國人大報》來擔此重任。 中國大陸的第一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曾經在這方面有過可喜的嘗試。從1984年到1986年,破產法的醞釀、起草、審議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都能隨時在報刊上登載出來,使讀者們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見解。1985年10月,沉陽市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立即在所有市屬工商企業和三十多個經濟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討論,參加討論的工人和幹部有幾十萬人。如此廣泛的公民參與,既為經濟立法獻計獻策,又為而後的法律實行作輿論準備。可惜的是,這樣的嘗試並未繼續下去。十年過去了,這次修改破產法草案時,仍然循着改革以前的舊制,基本上只在內部座談會上徵求意見,對會外人士嚴格保密。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想拜讀一下新破產法草案,除了靠“走後門”,別無它途。 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案表決制度 通常的會議表決有三種方式,贊成、反對和棄權,此外還有因故缺席未投票或不投票。表決一般事項,通常規定贊成票達到相對多數(即過半數)即為通過,重大事項則要以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可是,無論採用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制,以什麼人數作為基數呢?在此試舉一例。如果新破產法草案交付表決時,有表決權者150人,因病因事請假40人,110人參加投票;110人中74票贊成、27票反對、9票棄權。這樣破產法算不算通過呢?按照通常的慣例,以贊成票和反對票之和101票為基數,74/101,顯然贊成票居多,不僅超過半數,而且超過三分之二,破產法應獲通過。但是,按照現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此例中基數便定為150,按74/150,贊成票未過半數,破產法就通不過。這樣,即使投票者中贊成票是反對票與棄權票之和的兩倍之多,結果竟然被否決了,多數票被少數票推翻了。這顯然不合理。 問題在於,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表決制度,把未參加投票者視為反對者,也不承認棄權票的特殊性,通通列入計票基數。從邏輯上說,因病因事未參加投票的人當中,也有贊成、反對、棄權三種票,怎麼能將其全部當作反對票呢?在人大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時,每次會議都是奉命表決,每每“熱烈歡呼,一致通過”,上述的不合理性自然被掩蓋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正在學着如何獨立思考、怎樣代表民意投票、真正行使表決權,那麼,人大的表決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凸顯出來,這種不合理的表決制度必然削弱立法工作。 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動向及其對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巨大促進作用,目前還較少為外界所知。我盼望多方位地開展破產法學界的國際交流,以及大陸和台灣兩岸之間破產法專業工作者之間的交流,這些交流可以包括各國破產法的比較研究、討論各國涉外案件的司法銜接與協調、分析破產法的立法發展趨向,以及組織各國破產法官、破產律師和破產法學者的交流、破產法學術資料的交流、高等院校法律系破產法專業教材和教學的交流等。這些交流對破產法在中國大陸的實施和完善,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全國各省市企業破產立案統計(1995-1996) 序號 省市區 破產案件數 95年案件數 96年案件數 96年比95年增長% 1 山 東 1210 435 775 78 2 黑龍江 1145 602 543 -10 3 河 北 1024 186 838 351 4 湖 南 832 117 715 511 6 江 蘇 593 149 444 198 7 吉 林 488 111 377 240 8 河 南 357 112 245 119 9 山 西 353 55 298 442 10 安 徽 287 44 243 452 11 內 蒙 281 41 240 485 12 四 川 254 101 153 51 13 湖 北 216 85 131 54 14 浙 江 198 54 144 167 15 上 海 120 39 81 108 16 福 建 107 46 61 33 17 江 西 81 18 63 250 18 天 津 70 23 47 104 19 甘 肅 63 23 40 74 20 陝 西 59 19 40 111 21 新 疆 49 26 23 -12 22 廣 東 49 19 30 58 23 廣 西 42 15 27 80 24 雲 南 31 6 25 317 25 貴 州 29 10 19 90 26 北 京 13 1 12 1100 27 寧 夏 9 3 6 100 28 海 南 8 0 8 inf 29 青 海 3 1 2 100 30 西 藏 0 0 0 0 31 總 計 8617 2385 6232 161 資料來源:各地人民法院公告,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計算機室整理。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 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大陸的外貿體制改革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目前,原來的計劃型外貿體制已逐漸轉換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貿體制。匯率的統一、“浮動”以及國際收支經常帳戶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也體現了這個體制轉換的進展。深入了解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弊端,分析現行外貿體制的狀況,將它的運行與市場經濟相比,會有助於總結外貿體制改革的經驗,啟發下一步外貿體制改革的思路。本文首先簡述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形成和它的運行機制,並以圖解分析其特性及與物價、匯率和財政等方面的互動關係;再綜述外貿體制市場化的過程和進展,並與市場經濟下外貿體制的運行機製作一比較;最後指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希望對研究外貿體制改革和決策有一些參考價值。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外貿體制是以指令性計劃為基礎的外貿國家統制,外貿的所有權、領導權和經營管理權統統集中於中央政府,並依國家計劃和對外政策統一進行外貿活動。 1. 外貿國家統制的形成 1949年後,政府立即接管了官辦私營的進出口企業,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營外貿公司,由中央政府的貿易部統一管理。1950年規定,各地外貿管理局是各口岸管理進出口貿易的行政機構,各貿易公司必須服從該機關的領導。同年12月又公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令,很快就把全國的外貿管制起來了。 1950年中國的私營進出口企業共4600家,從業人員3.5萬人,資金1.3億元,營業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一半。當時,除國家所需的工業、軍用器材以及統購統銷物資由國家直接經營外,其餘進出口商品仍由私商經營;同時,國營公司也委託私商代購代銷。那時,對蘇聯東歐的貿易占全國外貿總額的86%,但1951年11月,貿易部卻規定私營進出口商不得直接與蘇聯東歐貿易。從1953年下半年起,外貿部又逐步加強對私商的利用和限制,逐步停止了對私營進出口商的批匯,規定進口基本由國營公司統一經營;取消進口貨物的自由市場,私營公司只能接受國營公司的委託、“代理進口”;由於主要農副產品已被國家統購統銷,私營公司的出口貨源逐步縮小。到1955年,私營進出口額在全國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下降為8%。1956年,又對私營進出口商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 這樣,進出口業務經營權全部收歸外貿部所屬的國營進出口公司,出口按計劃收購,進口按計劃撥交,外貿利潤全部上繳,盈虧由財政統負,外匯被完全壟斷、分配給國營公司。雖然此後外貿的國家統制隨着國民經濟體制的調整也經歷過幾次變動,但這些變動並未改變國家統制的性質。 2. 計劃外貿體制的運行及其缺陷 這一外貿體制實質上是以指令性計劃為中心的國民經濟統購統銷制度在外貿領域的延伸,是中央集權型的外貿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外貿業務依國家編制的統一計划進行,外匯使用由國家統一分配,進出口企業由國家設立和統一管理,外貿物資由國家統一調撥和收購,外貿財務由國家統收統支,外貿盈虧也由國家統負,外貿收購和銷售價格由國家統一制訂,進出口經營實行嚴格的國家統制,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所屬口岸分公司統一負責進出口貿易的談判、簽約、履約等業務活動。[1] 這種外貿體制以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為其生存基礎,適應早期與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貿易,保護國內經濟免受國際競爭的壓力。也只有在經濟發展緩慢、進出口商品少、外貿關係狹窄的條件下,這種集權管理才行得通。它通過計劃價格,割裂國內外的價格聯繫;通過“以產定銷”、“以進定出”,根據進口的外匯需要量來組織出口,進出口主要是為了通過國際市場調劑餘缺。 眾所周知,這套體制運行效率低下,弊端叢生。首先,外貿計劃的制定盲目粗糙,計劃指標缺乏依據。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經濟關係錯綜複雜,外貿更是如此,它涉及到國內國際的資源供給、生產結構、技術變化、市場供求、貨品質量、成本價格、金融環境,甚至政治、軍事局勢等,其中的變量不計其數。僅靠一些外貿計劃人員,根本無法掌握這些瞬息萬變的信息。更何況計劃人員的素質低下,計劃管理手段落後,外貿計劃必然與現實脫節,無法實現其預設的優化目標。 其次,無法保證計劃的準確傳遞執行。即便編制出來的外貿計劃十分完善,由於計劃的多級傳遞和執行主體各自對計劃的理解不同,計劃在傳遞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失真,層次越多,失真度就越大。而且,計劃的傳遞和執行主體常常各自具有獨立的利益,只有當計劃與它們的利益吻合時,它們才可能比較積極、準確、及時地傳遞和執行計劃;否則,這些主體則不按計劃辦事,“計劃外購買”、“計劃外銷售”、“不符合計劃渠道的經營”等是常見現象。若為了克服此種情況,再設置重重疊疊的督察機構,以監督計劃的執行,又必然造成行政手續繁多,信息傳遞緩慢,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被遏制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再次,外貿計劃面對着時刻變化着的國際市場,本身卻呆滯僵化、缺乏內在的自動反饋調節機制。市場的特徵是無時無刻不在運動,而計劃的本質則是根據過去的情形設定計劃指標,指標本身具有時滯性,一旦確定就要以不變應萬變。因此,外貿計劃常常不是外貿活動的有效指南,相反,卻屢屢成為外貿活動的阻滯障礙。 僅就調劑國內供求餘缺這一最低等的功能而言,集權的外貿體制也力不從心。因為,即使計劃人員能根據計劃,準確地判斷國內某些商品的剩餘數量、品質、產地等,也不了解這些剩餘在國際市場上的需求、價格如何;即使知道按計劃要求,國內市場需要什麼、需要多少,也無法確知國外供應這些需要的最合適渠道和價格。硬要把僵化呆板的國內計劃與隨時靈活變動的國際市場匹配起來,其結果必然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3. 計劃外貿體制運行的圖解 如果用簡單的圖解來分析和解釋,計劃貿易體制運行機制的缺陷便能一目了然。 假設中國有若干種出口商品,每一種出口商品有不同的換匯成本,即每一美元的出口商品以人民幣計算的國內收購成本。以圖一的縱坐標(OY)表示換匯成本,而以橫坐標表示出口商品的數量,這裡用以美元計算的外匯收入表示。這樣,出口商品A的數量是(OA),A的換匯率是OYa,出口的數量(國內生產的剩餘部份)可換來的外匯總額是((OA)x(a')),a是在OA的中點,aa'=OYa,也就是出口OA數量的平均換匯率。OA換匯總額是EOAA',其面積等於(OA)x(OYa)。依此類推,出口商品B的出口量是AB,換匯率是OYb=bb'。商品A的出口量和換匯率可以中間線aa'做為代表,(a'a)x(Oa)=(OYa)x(OA);B的出口量、換匯率可以bb'代表,等等。連起a',b',……n'等中點,我們即可得到一平滑的出口線EE'。這也就是表示,A是換匯成本最低的、最具比較成本優勢的出口商品,B是次優的等等。 圖一 出口線(EE')圖示 至於在指令性計劃經濟的貿易體制下,到底出口多少則由計划進口的需要決定。計划進口的指標是根據各部門國內計劃投資和預測消費的需要而決定的,不受匯率的影響,因此是一垂直線,即圖二中的從X(M)到M的垂直線。欲完成計劃的進口量,須使用OX(M)數量的外匯;要支付這麼多的外匯,即須出口OX(M)。如此,出口所得外匯總是等於進口所需外匯,保持“進出平衡”。 在這種情況下,“平衡”的匯率應是OP,因為在這個匯率上出口盈利(EPQ)和虧損(QE'P')正可兩相抵消,而不需要國家財政的補貼,出口盈利EPQ=OPQX1} (出口OX1}所得人民幣總量)-OEQX1} (出口OX1}的換匯成本總數)。同樣,出口虧損QE'P'=X1}QE'X(M) (出口X1}X(M)美元所需的國內收購換匯成本總數)-X1}QP'X(M) (出口X1}X(M)美元所換來的人民幣總數),即單位出口換匯成本低於官定匯率(OP)的都可賺錢,單位出口換匯成本高於官定匯率的便都賠錢(均以人民幣計算)。 事實上,官定匯率並不是總是定在設想的“平衡”匯率上,因為政府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國內通貨膨脹會使所有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換匯率)相應升高,新出口線便提升到E1}E1'}(圖二)。但政府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的穩定,不願貶低匯率,因為貨幣貶值會提高進口物價;故仍維持原來(現已高估)的官定匯率。因此,很多出口商品便有虧損(Q1E1'P'>QE'P'),近少數出口商品有盈利(E1PQ 由於出口須達成外匯指標以保證完成進口任務,即便是虧損很大的商品也要繼續出口。因此,維持高估匯率的結果不是造成外貿逆差,而是增加財政補貼,以至於造成財政赤字。當財政對外貿的補貼過大時,政府才不得不考慮貶低幣值。但貶值只是調節外貿對財政虧盈的影響,並沒有增加出口的作用,因為出口指標是根據進口計劃需求而定的,並非由市場決定,不隨價格、匯率、國際市場需求和國內生產能力而變動。 圖二 計劃貿易體制運行圖解 進口方面情況也相似,進口總量由計劃決定,匯率的貶值雖增加了進口所需的人民幣數量,但以外匯(美元)計算的計划進口額並不會因進口品在國內漲價而減少,只是造成人民幣和財政支出的增加。但如果貶值的匯率是“平衡匯率”,則無論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算,出口的總收入和進口的總支出都是相等的,即“進出平衡”。在國際收支上則維持着“自力更生”、不需外資流動調劑,這是相當僵化的靜態經濟。 如果是根據市場經濟下的價格而計算,可能EE'線內的商品次序要改動(即比較成本的次序改動),而EE'線的坡度高低亦會不同。在市場經濟中,換匯成本高於“平衡”匯率的商品不會出口,因為那是賠錢生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衡匯率不是指“財政平衡”的匯率,而是指維持進出口的“貿易(或國際收支)平衡”匯率,它的變動可以調節市場上的進出口數量和外匯收支,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不平衡現象,也會有外資的流動調補,不一定要常常變動匯率。 計劃經濟下價格、工資受到管制,又存在各種財政補貼,所以,根據計劃價格算出的換匯成本並不能反映真正的供需情況,也不能代表各出口商品的真實成本和資源的相對稀少性。這時,可以說匯率是“國內財政的調劑價格”,這與市場經濟下的匯率作用是全然不同的。七十年代後期,中國大陸剛開放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的代表與中國管理外貿外匯的官員討論問題時,雙方對價格、匯率等概念的理解常常大相徑庭,彼此溝通困難,頗費唇舌,因為當時中國大陸的計劃經濟與大多數國家的市場經濟是南轅北轍的。那些只聽說過計劃經濟的中國官員不僅不懂市場經濟,而且也不了解增加出口會帶動經濟增長和外資流入[2]。 4. 計劃經濟下封閉式重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失敗 中國的外貿與發展戰略、政策的選擇,帶有發展中國家的特點,例如,要從保護主義下的進口替代工業化戰略轉換到出口導向的開放式工業化戰略[3]。但中國與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又有很大不同,中國在發展初期採取了指令性計劃經濟和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經濟的封閉程度遠遠高於其他發展中國家。 亞洲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發展戰略,都是在工業化初期一方面利用豐富和廉價的勞動力優勢,一方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優先發展消費品,這樣很快地便從保護下的“進口替代”而轉為外銷主導的工業發展;出口增長帶來了國內生產總值與國民收入的增長,因而國內市場擴大了,資本積累也增加了;便可以利用已經在發達國家普及的技術,發展資本或技術密集型工業,如鋼鐵、造船、化工等;也可利用進口原料、部件建立加工工業,如合成板、家庭機電用品,簡單的電子產品等,所需設備則由輕工業出口換匯來支付。這樣的工業化過程是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從加工簡單消費品出發,向原材料和機器製造工業發展(即“後向聯繫”),一個層次一個層次地實現工業化。因為每一階段新的工業發展都有需求方面的市場誘導和供給方面的生產“比較優勢”,國內資源的配置和使用便符合經濟效益,不會因產銷不對路而庫存積壓,更不會造成長期的短缺經濟。 而中國大陸的重工業化發展戰略則是從“供給”出發,由原材料和重工業設備製造業向消費品工業一層層地發展,其理由是先發展機器製造工業,才能建立需要這些機器的工業(即“前向聯繫”)。可是這樣的發展不能保證上游工業的產品就一定在下游產業找到市場;同時,這種戰略假定經濟是封閉的,沒有外貿,否則可以從國外進口設備,並不一定非得優先發展重工業。實際上,中國大陸當時採取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不完全是從經濟角度考慮的,這與毛澤東急於在國際共運乃至世界上稱雄有很大關係。 重工業所需資本大,容納就業少,對處於工業化前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快發展重工業可能得不償失,會造成消費品工業投資不足,以至於消費品短缺甚至通貨膨脹。改革以前的中國長期存在着消費及生活水平低下,就是這一發展策略的必然結果。同時,由於重工業發展中缺乏市場引導,也造成了投資和資源利用的低效率。到了七十年代末期,雖然中國大陸終於建立起了一套門類比較齊全的重工業體系,可以關起門來“夜郎自大”,大講“獨立自主、自力更生”了,但一旦打開國門,就暴露出這個工業體繫結構扭曲、產品落後、技術停滯、效益低下,完全無法支持中國的現代化,更談不上到國際市場上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競爭了。中國最後還是不得不藉助發達國家的現代技術設備,改造重工業,重建輕工業,而這樣做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須改變外貿方針、改革外貿體制。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政府才認識到,外貿的作用絕不僅僅限於調劑國內市場的餘缺,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溝通國內市場同國際市場的聯繫,從而使資源能在國際範圍內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利用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按比較優勢更有效益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此外,外貿還能使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提高素質。要讓外貿發揮這樣的作用,就必須改革服務於計劃經濟的外貿體制。同時,自從五十年代末中蘇關係惡化後,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已經變為市場經濟國家,1979年與這些國家的貿易占全部貿易的87.8%,只有改革貿易體制,採取接近市場經濟與國際規範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參與國際貿易體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改革開放的焦點,因為它一方面要適應和滿足對外經濟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配合、甚至領先於國內其他部門的改革。可是,外貿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的一部份,它的改革不能不受總體經濟和其他部門改革進程和深度的限制,外貿部門的改革與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例如外貿企業擴大經營自主權時,就無法大幅度地超越其他國營企業自主經營的程度;一般企業實行企業承包製時,外貿企業也不得不採取承包製。又如,物價改革會影響出口換匯成本和國內產品與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財稅改革會影響進出口價格、盈虧與補貼,金融改革會影響對進出口貿易的資金融通及財務成本。因此在研究外貿體制改革時,必須注意到大經濟環境各方面的改革。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改革外貿體制將減少計劃和政府管制,擴大市場及價格機制,從而有利於調整工業結構,讓那些具有比較優勢的工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而那些落後的、依賴政府的過度保護才能生存的企業,則被暴露出來,只有通過對這些企業關停並轉,才能掃除有效利用資源的障礙。這是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留下來的“遺產”,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這樣的麻煩。如果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那麼外貿不僅是國家之間互通有無的工具,而且是幫助一個國家走上正確的“擇優選擇”的工業化道路的有效機制。 1. 外貿體改的過程與措施 過去十五年來外貿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外貿體制的改革 外貿經營體制已從國家壟斷經營模式轉變為多層次和多形式的外貿經營,較好地調動了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發展外貿的積極性。外貿計劃範圍大幅度縮小,1985年起經貿部不再編制、下達外貿收購計劃和調撥計劃;國家只下達出口總額指標的指導性計劃,和屬於列名管理的主要商品數量指標的指令性計劃;除少數大宗商品和成套設備由經貿部下達計劃由指定公司經營外,其餘進口不再下達計劃。1994年起,取消了指令性計劃。 (2) 外貿企業的改革 外貿企業的經營已大體上從垂直向下的指令性管理及全系統統負盈虧,轉變為企業自負盈虧。1987年採取過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承包措施,即“條條”承包;1988年在全國實行以地方承包為主體的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即所謂“塊塊”承包,並試行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的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經營;1991年起取消國家的出口財政補貼,實行外貿企業的全面自負盈虧承包經營責任制;1994年取消了外貿承包責任制,實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使外貿(特別是出口發展)擺脫了國家財政的制約,促使外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適應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 在外貿財務改革方面,外貿企業財務上同中央主管部門脫鈎,地方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盈虧由地方財政自負。1984-1986年期間,實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減盈自理的辦法;1987年起改為實行出口獎勵辦法,考核指標為出口收匯、綜合出口成本和利潤總額,出口獎勵金用於企業及職工福利和基金。 (3) 放鬆外貿管制 經營權下放後,出口的採購已不再是統購統銷了;在推行出口承包製、取消出口補貼、實行出口企業自負盈虧的基礎上,中央主管部門放鬆了出口管制,除少數大宗的、資源性的和敏感性的出口商品仍統一經營外,多數出口商品已分散經營。在進口方面,除了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和國際市場供求有限、有配額的商品外,大部份進口商品已開放經營,實行代理制;1992年又決定逐步取消對少數進口商品的財政補貼,進一步減少指令性計划進口(目前已減至進口總額的20%),並減少許可證進口範圍;現已取消了1751種進口替代商品清單,以後不再編制這種清單,在兩三年內,許可證進口商品範圍將減少三分之二。 (4) 價格機制和宏觀政策的運用 由於計劃經濟的萎縮和市場經濟的漸進擴大,已經可以使用經濟槓桿、透過價格機制而對外貿進行間接調控。在外匯匯率和外匯管理方面,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的現象曾形成了較嚴重的貿易扭曲,導致產品出口不如進口、外銷不如內銷、國產不如進口;從1979年以來,實行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復匯率制,以及外匯的差別留成,然後局部地引進市場機制,人民幣官價幾次大幅度貶值;最後於1994年匯率並軌,取消外匯留成制而達成單一可浮動匯率制。這些調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擴大出口。 在關稅方面,通過1991-1993年連續三次削減稅率,使現行的關稅平均水平基本上恢復到了1987年的情況;關稅的設定不再以保障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考慮如何調節進口;進口關稅額占進口額的比率逐年下降,開始發揮價格調節的作用。據估計1992年的實際保護率最低為-8%,最高為92%,平均保護率為46%,離散度為0.8;比1989年的實際保護率之幅度、平均水平和差異程度有顯着降低,但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相比,則仍然較高;同時,簡單平均關稅率高於加權平均關稅率,這說明關稅結構仍然不合理,某些商品的關稅率還是太高。[5] 2. 改革的效應 經過十五、六年的改革,中國的外貿體制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市場化了,這明顯地促進了貿易額的加速增長,進出口貿易結構逐漸合理化,已愈來愈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紡織品及其他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迅速增加,表明中國正在利用它的豐富勞動力和廉價工資;資本密集型和技術成份較大的商品的進口顯着增長,則表明中國正以進口來彌補其資本短缺和技術落後。這些都顯示比較優勢在起作用,而且這一作用將隨着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漸擴大。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從以前的指令性計劃的進出口管理與國營貿易為主的體制,轉換到以市場調節、多層次多部門的外貿企業自主為導向的體制。 圖三 市場導向外貿體制宏觀運行的示意圖解 目前,進口體制已主要是代理制,由進口使用單位付進口商品的國際價格加上交易成本(包括代理費),委託進口公司進口,進口公司不再按行業實行壟斷,而是由多個擁有進口權的中央級外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及企業代辦進口。進口單位必須考慮其進口成本(包括關稅),要比較國內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這樣,國際價格和國內價格得以接軌。如果國外價格相對於國內價格上升,則進口量會減少;如果國外價格相對國內價格下降,進口量就會增加;不再出現以前那種不管價格多高、也按既定的進口計劃和外匯調撥計划進口,而盈虧由國家財政承擔的現象。 因此,在新體制下,進口線已不再是一條毫無彈性的垂直線,而是如圖的M線是向右傾低的(見圖三)。假如國內國外價格均不變,則進口數量主要是受匯率高低(OY垂直軸)的影響,在較高外匯價格的情形下,進口量就會較少;在較低的外匯價格情況下,進口量就會增加,因此在這一靜態的假設下,進口線(如M)是向右傾斜的。 出口線仍是EE',隨換匯成本上升而上升;但與過去不同的是,經過人民幣幾次貶值及最後並軌後,已取消了出口補貼;企業自負盈虧,已不再出口那些成本高於匯率的、會賠錢的產品,而必須設法出口具有比較優勢(即換匯成本低的)的商品。因此,在平衡匯率(OP)上,進出口均為OX(M),沒有貿易差額和虧損,也不需財政補貼,主要根據國際價格和比較優勢組織外貿活動。這樣,在生產和消費方面,資源得到了最佳配置;外貿也與財政脫了鈎;匯率變動開始發揮調節進出口的作用。 同時,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戰略已不再是單純的“自力更生”;引進外資成為一個重要政策;因此,國家就不一定要努力維持“進出口平衡”,因為可以用流入的外資購買機器設備(如圖所示)。進口線因有外資流入而由M1移至M2,進口值便也由OX(M)移至OS,X(M)S便是利用外資所作的進口,這樣雖然有貿易入超,但因外資流入增加了外匯供給,國際收支仍可維持平衡,匯率仍可維持穩定。 如果國內發生通貨膨脹,物價水平的上漲幅度高於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物價上漲時,出口成本會增加,整個出口線(EE')便向上移,出口額減少,外匯收入也減少;而在進口方面,因國外貨物較為便宜,進口線則向右移動,若匯率不變,則進口需求就超過OS,因此便會有更大的入超(讀者可自畫兩線便知);這就要向國際貿易基金舉借短期貸款,或動用外匯儲備。如長期持續地保持較大的貿易入超,外匯儲備便會繼續減少,原來的平衡匯率已不再平衡,這時便需要考慮本國貨幣的貶值,或允許匯率真正地浮動。 當然,目前中國的外貿體制仍保留有相當的計劃和管製成份,並不象上圖所示的那樣簡單,但這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以市場價格機制為主導的外貿體制,是如何在宏觀方面進行調節的,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也正是朝着這一模式轉變。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的外貿體制經過了十五、六年的改革,已達到相當程度的市場化,但尚未成為全面的市場導向。目前,市場競爭性的供需關係還不能有效地決定進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價格,資源的配置利用仍未達到符合比較優勢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狀態。這當然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度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但就外貿體制而言,也還是有深化改革的必要。深化改革的重點應放在下面幾項: 1. 匯率的調節 1994年匯率並軌後,取消了外匯留成,中國宣布要實行單一浮動匯率制,這是符合市場機制原則的;但實際上1994年後中國的匯率卻很少浮動,仍然是維持“固定匯率”。近幾年來,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遠遠高於中國的主要貿易對手國,如美國、日本、香港等。僅1994、1995兩年,中國大陸的工業品出廠價格就上漲了37%[4],這一通貨膨脹率是同期美國的6至7倍,而人民幣匯率還是維持不變,呈明顯的高估狀態。 雖然因為外資大量流入中國大陸,外匯儲備大幅度上升,支持了高估的匯率,但這高估的匯率是否已經對出口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則值得研究。1996年中國大陸的出口總量基本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苗頭。如果中國政府擔心匯率浮動會引起投機和動搖對人民幣的信心,則可以試行“爬行式的貶值”,貶值的程度以能維持出口競爭力為原則。從長期來看,調整匯率的基本目標應該是,提高生產及銷售出口商品的效益、減少產銷的成本。 當然,調整匯率也要選擇時機。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貶低匯率,可能會助長物價上漲。目前,中國大陸的物價上漲率已經下降到一位數,如果這個勢頭繼續一些時候,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這就會是一個調整匯率的大好機會。匯率調整的幅度,應大致以中美物價水平相對上漲程度為依據。 匯率調整會產生什麼影響呢?首先,在出口方面,它會提高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減少財政的出口退稅負擔;出口增加了,當然會增加外匯收入;同時還可帶動國內生產增加,工人就業機會增多,加速資金流動、減少三角債、提高企業償還貸款的能力。 其次,在進口方面,進口的資本貨物會漲價,有減少進口和壓縮盲目投資的效果;同時,還可刺激國產品的銷售,減少積壓。當然,零部件、原材料進口品的漲價,會使最終產品的價格相應地上漲,但這也應被視為一個淘汰低效益企業的機會,它有利於促進落後企業的關、停、並、轉。因為進口在中國整個經濟中的比重很小,匯率貶值所引起的物價水平上漲可能不會太大。另一方面,因匯率貶值,同等數量的進口所能回籠的通貨也增加了,可以加快貨幣回籠,有抑制通貨膨脹的效用。 第三,在非貿易外匯的使用方面,匯入中國的僑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實際上因為國內出現過通貨膨脹,國外匯款人也有可能增加外匯匯款額,這會有一些“時滯”。短期內僑匯還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僑匯在中國的總外匯收入中比重很小,影響極為有限。中國的旅遊業現在正處於不景氣狀態,匯率貶值會使平均每位國外遊客的外匯支出減少,但又可使國外遊客人數增加,總的旅遊收匯還是可能上升,這對旅館、餐飲業營業的回升大有助益。中國大陸還可以象世界各國那樣,徵收旅館和餐館稅,比如稅率可先定為3-5%,因為這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國外遊客不會有太多怨言,這樣的稅收可以增加外匯和財政收入。 第四,匯率貶值對外國人的投資會起刺激作用,因為外資在中國國內支付的費用較前合算,而外資公司的出口所得人民幣亦較過去為多,會鼓勵外資公司擴大出口。 第五,在外債方面,匯率貶值能刺激出口增加,而因此增加外匯收入,這會加強中國的外債償還能力,也有利於借新債。但匯率貶值後,借了外匯貸款的企業則需以較多的人民幣購買外匯償債,可能需要增加財政補貼,但相應的補貼數也不會大於貶值後減少的出口補貼。 總之,中國現行的高估匯率早晚是要調整的,因為實行了通貨緊縮政策,近期將是調整匯率的最好機會。這一調整將會促進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刺激疲軟的經濟回升;而對物價水平和國際收支的衝擊,也比過去常用的鬆動銀根的辦法更為和緩。同時,匯率的貶值將向國際社會有力地表明,中國的經濟體制正在繼續朝市場經濟轉軌,對匯率的管制越來越少;通過匯率貶值來刺激出口、抑制進口,比用行政手段管制進口、以財政退稅鼓勵出口更為合理,也可以有效地減少中美之間因中國維持各種非貿易壁壘而日益增加的貿易摩擦。 但在調整人民幣匯率時,必須同時注意不要讓通貨膨脹露頭。配套的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控制財政赤字,加強稅收管理,也應考慮增加新稅種(如旅館、餐飲業稅等);第二,控制銀行貸款,加強銀行總行對分行的控制,減少地方當局和企業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干預,特別是要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而對流動資金貸款及出口信貸則可稍稍放寬一些,要利用利率政策增加儲蓄,約束投資和信貸,例如可以保持中長期投資貸款的高利率。 2. 繼續放鬆進出口管制 管制進出口數量是一種行政性干預,是違背市場化和經濟效益原則的措施。近年來,雖然中國逐漸弱化了進出口許可證制,但在現行的進口管理體制中,行政手段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進口許可證須層層審批,政出多門,手段繁瑣,政策透明度差;從中央有關部委到地方政府,對進口商品均制定了若干限制,尤其是有關機電產品進口的規定更是名目繁多,障礙重重。 同時,由於這種行政管制的存在,各部門與各地區從本位主義出發,必然要爭進口額度和外匯使用權,結果造成進口商品結構不合理,外匯使用有相當大的盲目性;一方面導致重複引進、設備閒置、經濟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又使得急需進口的商品受到種種限制,而不能及時組織進口。此外,由於進口審批的隨意性很大,也很容易滋生營私舞弊和腐敗現象。進口許可證制度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最大障礙,逐步取消進出口許可證制,以及其他非價格性的干預,應該是今後外貿體制改革深化的重點。 3. 外貿企業的深入改革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進展緩慢。國有外貿企業的活力不足,始終是外貿體制改革中未能解決的難題,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國有制度有關。其主要原因有四個。 第一,外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完全沒有形成,外貿企業作為商品經營者的地位還沒有真正確立,缺乏內部機制和外部環境的配合。 第二,外貿企業雖然通過改革已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仍受完成部份出口創匯任務的約束,而這又往往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標相矛盾;外貿企業是以外匯收入或出口額最大化為目標,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方針,這造成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標而虧損連連,進而依賴銀行貸款,使企業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 第三,外貿企業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競爭意識、質量意識、銷售觀念、創新精神不強,不能主動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開發出口產品,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國內市場疲軟的情況下缺少靈活機動的反應。 第四,外貿企業運行機制中,缺乏責任明確、決策科學、反應迅速、協調一致的科學領導體制,其決策中常帶有主觀隨意性,容易造成人為的大幅度虧損。 總之,外貿經營權雖然下放了,但在國有企業壟斷外貿的體制中,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很難迅速改善。現在也許已到了允許成立私營進出口公司,以增加整個外貿部門的競爭活力的時候了。 4. 價格及關稅的調節 中國的價格改革尚不徹底,最近因為要控制通貨膨脹,又對一些物價恢復了管制。這樣,市場發育不夠,價格成本也不能完全反映供需,這對出口結構優化是不利的。 最近,在出口方面,中國政府開始對初級產品的出口使用出口稅調節國內外價格差異,而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干涉來限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例如,在能源原材料如石油、煤炭等產品的出口上,因過去國內價格一向過低,出口遠比內銷有利,政府雖然開始逐步放開國內價格,但因價格一時不能完全市場化,仍需要對這些產品的出口徵收出口稅,以平衡內銷與出口的收益,避免過多出口資源性商品。從短期來看,這樣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長期而言,仍應逐漸提高國內價格至世界水平,從而逐漸取消出口稅。實際上,讓資源產品的低價格靠近合理的市場價格,也會有節制國內消費的作用,而這些產品的出口則可以由國外市場需求和國內供需來決定。但無論如何,殘存的國內價格管制和財政補貼,均應儘速解除。 長期以來,中國的關稅未能在國民經濟發展及產業導向方面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相反,關稅政策更多地是考慮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最近幾年中,雖幾次調整關稅,但關稅水平仍然很高,關稅的調節功能也未充份發揮。象關稅這類價格性的調節,只有在進口的數量管制減至最低程度時,才可能充份發揮功能。因此,隨着進口管制的繼續放鬆,就要逐步地使關稅率的水平與結構更合理化,降低關稅水平,更公平地調整對各種產業的保護率。少用關稅保護國內產業,可以使各產業在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中,更有效地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生產效率。 如果能夠實行上述的深化改革措施,則不僅會有利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重要的是,能因此更充份地通過國際分工與專業化的機制,使國內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益;而建立了這樣的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制度基礎後,才可能推動持續的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處理民族問題的一種原則或綱領,它更體現在各民族間的關係、特別是各民族間的衝突中。通常,同一民族的成員均認同和尊崇本民族的歷史和文化,每個民族都要求其成員效忠本民族,並主張在處理與其它民族的關係時,以本民族的生存、權益、尊嚴和未來發展為優先。在這種意義上,民族主義只是反映並訴諸一種自然發生和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而已。雖然民族主義有其普遍或共同的特徵,但對不同的民族或處於不同歷史階段的同一個民族來說,由於受歷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緣政治條件的制約,其民族主義的內涵、性質及其強度,卻完全有可能大相徑庭。 本文首先通過對中國民族主義源流的追溯,為理解和評估近幾年在中國大陸異軍突起的民族主義思潮,勾畫一個大體清晰的歷史脈絡;然後,通過對這種思潮與西方新霸權主義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兩者之間的對立關係;以此為基礎,再立足於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參照西方國家現代化過程的歷史經驗,為緩和乃至化解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上述對立提供對策性的建議。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1. 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的早熟性 民族主義無疑是民族意識發展的產物,因此,按照發生學的觀點,為了理清中國民族主義演變的歷史脈絡,有必要先來考查一下華夏民族之民族意識形成的條件和過程。 古代中國人自稱為“夏”或“華夏”,“夏,中國人也。”[1] 段玉裁註:“以別於北方狄,東北貉,南方蠻閩,西方羌,西南焦僥,東方夷也。”[2] 至於華夏連稱,據錢穆先生考證,系因夏人之居地殆起於今河南嵩山山脈,而嵩山亦得名“華”[3]。可見,在古漢語中,雖然“中國”這個詞曾被用來指謂各種不同的地點或地區,如“京師”(《詩經》:“惠此中國”)、“國中”和“中原”等等,但“中國”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名詞。 “中國”早已與華夏民族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因而它不僅獲得了人文的和歷史的意義,同時也獲得了民族學的意義。而就後一層意義來說,“中國”既標誌着華夏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域,也標誌着華夏民族與其它民族的分野。“中國”的含義一方面保持了華夏民族的歷史積澱下來的若干恆常性因素(如地域、政治、文化的傳統等),另一方面也伴隨着華夏民族自身歷史的演變和發展,而不斷有所變化、有所豐富。實際上,今天我們所使用的“中國”,以及“中國人”、“中國歷史”、“中國文化”等詞語,其含義不僅與數百年前、幾十年前不盡相同,而且還因地區(如大陸、台、港)之間存在的差異而出現了各種微妙的分歧。 周朝建立的時候,華夏民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均已達到相當發達和成熟的程度。華夏民族締造了自己獨特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形成了對此後中國歷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政治一統和文化一統的格局,其規模之博大,內涵之宏富,實為整個古代世界所罕見。 然而,華夏民族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早熟性,卻主要不在於周代之政治和文化成就的卓越與輝煌。這種早熟性,主要表現為從周代起的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體系有了一種倫理化、定型化的趨勢。周初的“宗法封建”和“制禮作樂”,為這種“倫理化”和“定型化”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首先,周公定宗法,旨在尊周室為百世不遷之大宗,由此使周天子“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王國維語)[4],達成政治上的封建“一統”;而“一統”的實質,則是政治制度(封建)與社會倫理體系(宗法制)的合一。其次,周公的“制禮作樂”實際上是一種融政治、倫理和文化於一爐的綜合性創造,“禮”既是行為化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也是個人、家庭和社會行為的規範,而“禮樂”同時又是標準的文化形式。這樣,不僅政治制度與文化體系同時物化、定型為標準的行為模式(規範)--“禮”;而且,作為倫理道德規範的“禮”和作為標準文化形式的“禮樂”,也藉助“政治的一統”而普遍化,由此達成了文教的一統。 秦漢以後,文教的一統從“尊文王”一變而為“尊儒術”或“尊孔子”。然而,政治和文教一統的格局卻並未改變,政治和文化之倫理本位的特性也被繼承了下來。從封建一統到郡縣一統,和從“尊文王”到“尊孔子”的轉變,恰好標誌着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之倫理化與定型化的完成。華夏民族藉助這種業已定型化了的一統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在同化周圍其他民族的同時,日益與這些民族融合併定型為一個既不同於“政治民族”,也不同於(前政治的)“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或“政治--倫理”的民族,即漢族。在這種意義上,政治和文教的一統既是漢民族賴以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社會機制,同時也構成了在文化和人口上始終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古代中國所固有的基本的政治傳統和文化傳統。 2. 中國的兩種古典民族主義 一個早熟的民族置身於落後民族的包圍之中,同時又生活在政治和文教的大一統格局之下,其民族意識(自我意識)的“早醒”是很自然的。超乎尋常的心智發展水準,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以及具有巨大整合功能的政治和文教大一統格局,這三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使華夏民族很早即形成了十分清醒的民族意識。 這種民族意識,首先表現為對夷、夏的嚴格區分,區分的標準是“禮”。用夷禮還是用中國之禮,不僅是夷夏的分際,而且構成“化外”與“化內”的分野。在古代的華夏人看來,凡不用中國之禮者,即屬“化外”,系野蠻之人。其次,這種民族意識促進了華夏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同,以及他們對共同利害的認知和對共同利益的肯定。這種民族意識集中地體現在管仲用以告誡齊桓公的一句話:“諸夏親昵,不可棄(引者按:棄,猶忘)也。”[5] 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正是上述兩種民族意識在其特有的國內政治和地緣政治環境中升華的產物,由此形成了中國民族主義的兩種古典形式。 (1) “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 古代華夏民族以其璀燦奪目的禮樂文化,立身於四圍蠻族之中,宛如鶴立雞群。因此,它很自然地懷有一種巨大的文化優越感,對周邊的族群一概採取極端蔑視的態度。而自從作為“人道”的倫理原則,在中國古代特有的“天人合一”的哲學中被神聖化,即被提升為“天道”或“天理”以後,這種文化的優越感又隨之上升一步,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因為,此時華夏民族的文化和倫理,已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優越最崇高的文化倫理,而必需被視為世界上唯一可稱作“文化”的文化和唯一可稱作“倫理”的倫理。 由此導致了兩個極端重要的結果。第一,“禮”被誇張為人與禽獸之間的分野。這種觀念在華夏民族中不但由來已久,而且流傳甚廣。一直到清末張之洞寫《勸學篇》的時候,他仍然把傳統禮教中的“三綱”說成是“人禽之大防”,此觀念之根深蒂固,可見一斑。第二,懷抱着當時頗具根基的文化優越感,並憑藉着這種天人合一的哲學理論的支持,古代華夏民族賦予自己以教化天下,乃至最終在整個世界實現文教大一統,即所謂平天下的神聖歷史使命。這種以“平天下”為依歸的民族主義,建立在對本民族文化的絕對崇拜之基礎上,並以本民族正統的倫理原則為其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民族主義,乃是一種文化民族主義,一種泛中華倫理的文化民族主義。 所謂“平天下”者,並不排除對異族的武力征服;但是從根本上說,實現“平天下”的理想所要仰賴的卻不是武功,而是文治;它所要實行的也不是霸道,而是王道。在儒家的理想中,所謂平天下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明明德於天下”,即推行王道的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儒家的仁、義學說和主張王道的傳統,大大地弱化了古代華夏民族“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中隱含的野蠻因素,使之文明化了。 這對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以及與此相關的國家觀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首先,它有效地抑制了由所謂華夷之辨而可能導致的種族隔離,乃至種族滅絕的傾向,使華夷之辨主要不是以族類或種族,而是以文化(“禮”)作為標準。“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6] 這就是所謂的“春秋義例”,其實質就是對異族採取比較溫和的同化政策。自漢迄清對周圍藩國所實行的“朝貢”(朝拜和納貢)制,就是使“夷狄進於中國”,亦即歸化於中國的一種具體方式。所謂朝貢其實就是對中國的皇帝行君臣之禮,其意義主要是象徵性的。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其根本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掠奪,而是在文化的推廣和發揚。這與近代西方列強的殖民主義或帝國主義,確有霄壤之別。 第二,它促成了古代中國人特有的帶有世界主義色彩的國家觀念。按照這種觀念,國家的疆域將不斷由中央向四周擴展,漸漸達於天下,而教化所及即為中國。這當然是一個文化的中國,一個倫理的中國,但由於在此一過程中已經寓政治於倫理之中,因而它也是一個政治的中國。 人們曾經認為,這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只是出於古人的無知和妄自尊大;而作為一種社會理想,它只不過是一種極為幼稚可笑的烏托邦而已。考諸上下數千年的中國歷史,儘管華夏民族歷經七災八難,但總而言之,它在同化周邊各族群的過程中,畢竟已將它們凝聚、融合而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民族--漢族。並且自秦漢以來,便成功地建立了一個以漢民族的民族國家為中心,和以周邊藩國為外圍的“泛中華”的文化大帝國。與此同時,儒家文化圈也在不斷擴展,以至成為今天世界上的三大文化圈之一。由此觀之,往昔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之“天下”,雖然不免誇大其詞,然而“法乎其上,得乎其中”。 (2) “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 春秋時代,周王室的勢力和周天子的權威已日趨衰落,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維持着諸侯群戴周天子為共主的局面。這時,為攘夷必須“諸夏親昵”,這隻有在象徵諸夏之統一的周天子的名義下方可能達成。也就是說,尊王在當時實為攘夷本身所要求;不過反過來說,要尊王又須攘夷,因為不攘夷就是不尊王制,就是聽任和容忍夷狄破壞政治和文教的統一。可見,“尊王攘夷”本身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即對內是“爭霸”(意在“挾天子以令諸侯”),對外則是“民族主義”。 “尊王攘夷”的民族主義不僅貫穿春秋時期五霸迭代的全過程,而且一直延續到明末清初漢民族“反清復明”的運動中,甚至對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亦有一定影響[7]。這一方面是由於北方游牧民族對華夏民族的侵擾幾乎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史,這對華夏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常常構成嚴重的威脅,從而使“攘夷”成為古代華夏民族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自秦漢以降,在長達二千餘年的歷史中,中國一直處於君主專制的政體下,除尊王之外,民族的力量便無以凝聚、無法有效地抵禦蠻族的侵害。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歷史上的民族英雄,只有被昏君誤解誤殺或被奸臣陷害的忠良,卻沒有一個是真正的逆子二臣。因為在君主專制的社會裡,一旦大敵當前,國家和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若君權動搖或削弱,通常只能加速民族的瓦解和敗滅。由此看來,“尊王攘夷”可以說是君主專制下民族主義的一種常態,不獨中國如此,外國也如此。在法國被奉為本國歷史上愛國主義之光輝典範的聖女貞德的故事,便是西方君主時代“尊王攘夷”的一個絕好例證。 3. 近代中國兩種民族主義的對壘 滿清部族入主中原以後,滿族人、特別是滿清貴族所享有的種種特權,與漢族人所受到的歧視和壓迫,形成了極為強烈的反差,民族之間的不平等,為元蒙以後所僅見。到十九世紀中葉,漢滿之間的矛盾已達到相當尖銳的程度。鴉片戰爭清廷戰敗,結果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加速了漢滿之間矛盾的爆發。 但是,滿人也真誠地學習漢族文化,以便用漢人的方式來統治漢人。早在入關之前,滿人已開始在行政體系諸方面模彷漢族的體制;入關後,他們不但保留了明朝的國家結構,而且通過康乾時期對漢文化典籍的大規模編訂和整理,在很大程度上消磨了漢族知識分子的抵抗情緒,爭取到他們的默認甚至合作。自乾嘉以來,沉潛於考據已經在知識分子中蔚然成風,也算是讀書人在異族的高壓統治下找到了一種不失本份的安身立命之道。但無論如何,他們似乎早已從“夷夏之辨”的防線上悄悄地退了下來。 但是,從社會的最底層--農民中間,突然聚起一批人來,在落第書生洪秀全的帶領下,揭竿而起。實際上,早在洪楊舉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起反抗滿清部族政權之民族壓迫的暴動,民間積蓄的反滿情緒也是有增無減。不過,當初這一切都聚攏在帶有鮮明正統主義色彩的“反清復明”的口號下,並沒有超出“尊王攘夷”的範圍。但是,當太平軍從根本上否定滿清部族政權的合法性時,不僅僅不再以傳統的“尊王”為號召來“攘夷”,而且對孔學這一“尊王”的意識形態基礎,也極力貶低乃至完全否定。 對“尊王”和孔學的這種徹底否定,是洪楊革命不同於中國歷史上以往歷次農民暴動的一個顯着特點。因此,洪楊在“理論”層面上切斷了自己與傳統思想資源的聯繫;而在當時的中國,又未形成“人民主權”的觀念;因而對洪楊來說,從外域尋找並借用思想或觀念的“代用品”,便成為在所難免之事。 從他偶然得到的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小冊子中,洪秀全獲得了關於上帝耶穌的朦朧表象,於是找到了一種思想或觀念之代用品。在太平天國的宗教中,耶穌被轉變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耶穌”,這個耶穌和他的“兒子們”(如天王洪秀全等)一起,成了數以百萬計的“拜上帝會”眾徒們心中取代正統君王的新的偶像。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徹底反傳統的歷史畫面,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西化”的歷史圖景。 但是,物極必反,一場本來因反抗民族壓迫而獲得民眾廣泛相應的民族革命運動,卻因徹底的反傳統,而演化成一場令普通百姓難以正常生活的浩劫,而且它陷所有讀書人於難以安身立命的境地。這樣,這場運動在反滿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把自己從本民族中異化了出去,站到本民族的對立面,成為反對本民族的一股異己力量。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曾國藩乘勢起而衛道,他所舉的同樣是民族主義的旗號。不同的是,在曾國藩擎起的那面旗幟上,寫着的不是反滿的政治民族主義,而是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曾國藩的衛道,實際上主要是“尊王”,但是洪楊粗糙不堪的“西化”和瘋狂野蠻的徹底反傳統,卻給了他藉口,使他得以用冠冕堂皇的辭藻,為他當時本來已極不得人心的“尊王”傳統,編織了一件瑰麗無比的文化民族主義的外衣。經過曾國藩的煽動,許多知識分子拍案而起,奮然投奔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的麾下,參加到那場衛道尊孔的“聖戰”中。他們首先捍衛的,是壓迫他們的同胞、同時對他們自己也深懷歧視和猜忌的滿州部族政權。這意味着,當他們把自己異化成為民族文化傳統的工具時,他們實際上也變成了滿族人狹隘部族主義的工具和滿清當權者的鷹犬。 由此看來,正如洪楊那種帶有濃烈復仇主義色彩和徹底反傳統的政治民族主義,本身就包含着政治主張與文化觀念的內在衝突一樣,這種寄生於滿州部族政權之卵翼下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本身也與其人之現實的政治立場相左,它們全都是近代中國所生出來的怪胎。前者源於邊緣化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個人不被當時的體制所接納,對這個體系及其中的一切就很難建立起真正的責任感,所以他們極欲毀掉這個體系;同時,他們又不得不到其他體系中去尋找支持自己的思想資源,結果出現了廣義的“西化”或“全盤西化”。後者則來自“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是現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們天然地傾向於保持、維護這個體系;但在阻礙變革的同時,他們也有可能對原體系中某些有價值的民族歷史遺產,具有某種真切的了解和切身的責任感。 清王朝的民族壓迫和極端腐敗,以及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促成了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高漲,其矛頭所向,一在對內排滿,一在對外防夷。而以這兩種目標為分野,形成了以洪秀全為代表的帶西化色彩和民族復仇傾向的政治民族主義,和以曾國藩為代表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洪那裡,不僅傳統的“尊王”改換了“洋裝”,而且在“攘夷”(反滿)的同時,連一向具有獨尊地位的孔學也成了被他們掃蕩的對象。與之相反,曾國藩尊滿清之王,卻又不得不以“衛道”自我標榜;然而在他那裡,古代泛中國的文化民族主義,卻顯然已失落了往昔那種“開疆闢土”和“包舉宇內”的氣概。這兩種民族主義在近代中國舞台上的對壘,標誌着中國民族主義的古典形式已經趨於終結。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近代中國雖然並沒有“全盤西化”,卻也由此開始走上了一條“由技(如自強運動和洋務運動)而政(如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而教(如五四新文化運動)”,依次從不同方面向西方學習的曲折道路。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這一歷史進程中,民族主義的“香火”始終未斷,甚至愈燒愈旺。那是因為,來自內外兩方面的激發民族主義的因素,不僅從來就沒有完全消散,反而因為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日本的侵華戰爭而空前強化起來;相應地,中國古典的民族主義精神傳統也不斷被激活。另一方面,對於現代中國人的絕大多數(漢族人)來說,雖然重溫古代那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舊夢,已未免顯得過於狂妄和無知,但是基於以往數千年與周邊諸民族的關係史及其現狀,要他們根本放棄實現國內諸民族文化上同化和融合的信念,既不現實,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因此,無論是從思想史還是從社會運動史的角度來看,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都有別於現代西方的民族主義,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是理解中國現代史的一個主要線索。 1. 西方的民族主義 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濫觴於十六和十七世紀。那時候,由於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特別是在十七世紀上半葉三十年宗教戰爭的衝擊,神聖羅馬帝國被迫解體,民族國家在西歐乘勢而起。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正是這一歷史過程的伴生物,所以孫中山先生說,“羅馬之亡,民族主義興”。 西歐政治史上君主時代的這些民族國家,身上還帶有明顯的封建主義痕跡。因為在這些國家(如西班牙、法國和英國)中,僧、俗貴族及其所擁有的各種特權,雖然已受到日益強化的君權的限制,但是貴族及其特權依然存在,因而原先封建時代那種分散割據的狀態,也還在不同程度上仍舊被保留着。這些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還遠不能與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以後的西歐民族國家同日而語。 但是無論如何,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卻因其具有下列兩個特點,而根本不同於中世紀封建制下的那些邦國或王國。這兩個特點是,第一,它徹底擺脫了羅馬教皇和本國教會的控制;第二,舊時代遺留下來的那種封建割據的局面,正伴隨着君權的不斷強化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日益被掃蕩,統一的國內政治格局和國內市場正在迅速形成。這意味着,原先那種封建的邦國或王國,業已轉變為獨立而又統一的主權國家。與此相應,原先實際上分屬於不同領地的那些居民,也藉助這種主權國家的形成而日益整合成一個民族,這樣的民族當然是一些“政治民族”,而且是一些日趨商業化的“政治民族”。 因此,在近代西歐占主流地位的民族主義思潮,很自然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地投射在民族國家的主權及其商貿利益這兩個問題上,由此形成了以反對羅馬教皇的控制和反對封建割據,即以爭取和維護國家的獨立和統一為基本內容的“主權的政治民族主義”,以及主張對外殖民擴張和對內實行貿易保護的經濟民族主義。前者在理論上通過主張強化君權的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布丹(J. Bodin)和霍布斯的主權學說而間接地表現出來;而後者則直接地體現於自十六世紀在西歐開始勃興,且先後經由西、葡、法、英等國持續推行了數百年的“重商主義”的政策中。 西方的現代民族主義以啟蒙運動和美國的“獨立宣言”為先導,乃是法國大革命的產兒。這是因為,只有在自由和平等乃至盧梭關於“人民主權”的觀念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認可,只有當法國的民眾把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即以革命行動斷然地否定了王權的至高無上以後,人們效忠的對象才可能從君主轉向民族和國家,“民族主義”也才從其原有的象徵形式和異化形式(君主主義)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法國大革命看做是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起點。 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德、意兩國的統一為標誌,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思潮和與之相應的民族主義運動才達到其高峰。這一段歷史清楚地表明,當一個國家或民族面臨嚴重的挑戰,而它本身又處於乏力應戰的疲軟狀態,特別是當它陷於“內憂外患”的時候,通常總會藉助強烈的民族主義來為自己尋找出路。在1870年德國統一以前的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不僅作為國家的“德國”還不存在,而且德意志人本身也遠未成長為一個“自為的”民族。對整個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最具影響力的德國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上滋生,並在奧法兩大強敵的壓力下迅速成長起來的。 德國的民族主義從赫德旨在喚醒德國人之民族意識的文化民族主義開始起步,中經費希特,到黑格爾以國家主義(statism)達其高峰。在赫德看來,民族乃是人類群體之間最自然的分野,而民族性格則是一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永久性”的特徵。因為他認為,“最自然的國家是一個具有同一種性格的民族”;反之,“與政府的目的絕對相反的莫如國家之不自然擴張,莫如各種類的民族在一個權力下的混合”[8]。 費希特把語言看做構成民族的決定性因素,他認為共同的語言可以把不同的人自然地聯繫在一起;與此同時,由那些講同一語言的人們所形成的社會,將“不能接受另一種血統、另一種語言的人民,甚至不願意和他們混雜在一起”[9]。他甚至乾脆主張,以語言作為劃分國家疆域的標準。 顯然,這些說法在排他性方面雖然有“極端”與“非極端”的區別,但兩者在政治主張上卻具有一個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把具有同一種民族性格或者操同一種語言,即屬於同一民族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國家的形式統一起來,從而使國家與民族的界限相一致。這就是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政治原則。由列寧和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提出的民族自決的原則,不管後來人們對它作出了何種解釋(如對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的區分),加上了什麼樣的限定(如那些試圖脫離母國而獨立的民族,除須經公民投票外,還須具備若干必要的條件,其獨立才能為聯合國認可),它實際上還是順應了這種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民族主義,即族國主義的要求。 2. 孫中山的現代民族主義 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包含內、外兩個方面,即對內要求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民族的統一”;對外則在世界上爭取民族地位的平等。它有三方面的背景和特點。第一,近、現代中國日益淪為西方列強和日本的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民族危機日趨嚴重,相應地,反對帝國主義一直是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主調。第二,與第一個特點密切相關,在外國勢力的慫恿和支持下,現代中國各類政治勢力的武裝割據不斷,其間蒙(外蒙)、滿、藏等也乘機分離或試圖分離,國內幾乎從來就沒有能實現完全的統一,因此,反分裂和反割據也始終構成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內容之一。第三,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不是“族國主義”,而是“國族主義”的。所謂國族主義,就是主張以民主共和國的形式將國內各族群統一起來,同化融合為一個民族,中華民族,使之從一個“自在的”民族提升為一個“自為的”,亦即自覺、自主、自由的民族。中國與西方現代民族主義之間的根本區別也就在這裡。 孫中山先生的民族主義經歷了三個前後相續的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在辛亥革命之前,其民族主義集中地表現為“革命排滿”,但“排滿”主要是為了廢除專制,而絕不是要搞種族復仇。第二個階段從辛亥革命成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此一階段孫氏民族主義的特徵可以被概括為“五族共和”與“民族統一”並用,但是孫更偏向於“民族統一”。民國建立以後,孫中山先生雖然在多次講演中,重述了武昌起義後湖北革命黨人提出的“五族共和”的口號,並力倡“五族一家,立於平等地位”,“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等等;但是,他在民國元年元旦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發表的就職演說中使用的正式表述,卻並非“五族共和”,而是“民族統一”。第三個階段是從1919年到20年代初,孫開始一再批評和公開反對“五族共和”的提法,進而提出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終於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國族主義。 “國族主義”在現代中國的形成,至少有下列幾種特殊的國情和國際因素為其根據。 第一,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來,中華帝國雖然已失去了安南、緬甸和朝鮮等幾乎所有的藩國以及大片的國土,但其本土卻始終基本上保持為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一時期,美國對中國提出並推行的“門戶開放、利益均沾”、同時保證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孫中山先生的國族主義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因為有了這個前提,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的國族主義,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某種感召力。 第二,綿延數千年的“大一統”政治文化傳統,為國族主義提供了普遍、持久、強大的思想和心理支持。辛亥革命的勝利,漢族政權的重建,愈發恢復了這一傳統的正當性和權威性。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中國雖名列戰勝國之中,其權益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國家反而陷於被列強任意宰割和瓜分的境地。這種可悲的處境並不僅僅為漢族知識分子所遭遇,當時企圖分離獨立的滿、蒙、藏各族,也只能落得“滿人附日,蒙古人附俄,藏人附英”(孫中山語)的結果。為了有效地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挽救中國及其境內各族人民的危亡,客觀上要求中國各族人民結合為“一個極大的中華民國的國族集團”。孫中山所說的,“有了國族集團,還怕什麼外患,還怕不能興邦嗎?”[10] 正反映了這種強烈的願望和信念。 第四,按照孫中山先生的觀點,所謂國族,既不能以血統或宗教為依歸,也不能以歷史、習尚或語言為依歸,而只能以意志為依歸而結合。在他看來,這種以意志為依歸的民族主義才是最高尚、最文明的。在這一方面,已有美國可作為中國實行國族主義的借鑑或成功的範例,“美利堅之民族,乃合歐洲之多種民族而熔冶為一爐者也。自解放黑奴之後,則吸收數百萬非洲之黑種而同化之,成為世界一最進步、最偉大、最富強之民族,為今世民權、共和之元祖。”[11] 顯而易見,孫中山先生所說的“國族”,乃是中華民族的“國族”,即中華民族。因此,在他的“國族主義”中,也寄託和體現着他的民主共和的理想。但孫中山先生與那些只會唱民主高調和自由高論的所謂西化派截然不同,他不拘泥於傳統,但又尊重傳統;他比誰都更堅決地主張併力行變革現實,但是他又最腳踏實地,深知要變革現實務須從實際出發。因此,他的國族主義雖然包含民族平等的原則,但是,他在民族問題上並沒有陷入泛平等或絕對平等的泥淖。基於漢族在人口和歷史文化上的絕對優勢,他公開坦率地確認漢族在中華民族中的主導地位,主張以漢族為中心,以同化其他民族。與此同時,他又要求漢族“犧牲其血統、歷史與夫自尊自大之名稱,而與滿、蒙、回、藏之人民相見以誠,合一爐而冶之,以成一中華民族”[12]。可見他的所謂“同化”,實際上就是一種向心的融合;其結果應當是效法美國,組織成一個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這實際上也是一個與西歐諸民族殊途同歸地走向現代化的過程。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1. 中國大陸的愛國主義思潮 在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由於按照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實政治結構的要求,每一個人都被設定在某一階級的範疇內,民族鬥爭被歸結為階級鬥爭,國家亦被定位為一個階級統治和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器;所以,個人與民族的關係不僅不可能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常常被視為反動階級用以混淆階級陣線和欺騙勞動人民的陰謀手段。因此,個人的階級屬性和由此所決定的個人與黨及國家的關係,被提到首要地位,其關係模式是“個人--階級--黨--國”。於是,各民族的宗教一律被視為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孔學被宣判為反動奴隸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實踐,則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空前深刻地分化和肢解着各民族。因此,在當代中國大陸,至少在官方意識形態的理論體系中,絕無民族主義之正當合法的地位;而真正被提倡和鼓勵的,始終是與民族主義雖有交集、卻又在原則上不同於民族主義的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共同特徵是,在個人與群體的關繫上,堅持群體的利益及價值高於個人,因而提倡個人對群體的忠誠、奉獻乃至犧牲精神。然而,愛國主義不僅允許、而且要求人們為國家的利益而超越國內各民族的界限。就後一層意義而言,愛國主義與國家主義相近。不同的是,國家主義藉助各種各樣的理論(如黑格爾主義和尼采主義)為“國家至上”辯護,主張個人和社會對國家和代表國家意志的偉大人物無條件地服從;而愛國主義,則主要是訴諸人們自發產生和代代相傳的那種對祖國的深厚感情。 正因為如此,愛國主義也就更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為鞏固政府的地位和強化政府的功能服務,起到為冷酷無情的國家主義所難以起到的作用。既然政府直接地擔負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責任,並有權對外“合法地”代表人民,那麼,相對於國家的其他三種基本構成要素,即主權、領土、人民而言,政府在國家諸要素中,顯然處於主導的地位。所以,只要政府能夠在有關國家的主權、尊嚴和領土完整等重大問題上有所堅持,並在國計民生方面有所建樹,履行了政府應盡的基本職責,則通常總會使多數人“愛國”的情感需求得到一些滿足,進而在不知不覺之間產生某種對政府及其領導者的認同感。 愛國主義之所以會成為政治動員的手段,是因為在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下,執政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選擇一些事件,以對自己有利的時機和方式,來激起並利用人們的愛國主義情緒。民眾中自發的愛國主義常常被解讀為對“黨的熱愛”,有時候政府還會褒獎這種“熱愛”;結果,愛國主義活動就不再單純是民眾情感的自然表達,有一些人會利用這樣的機會,通過演出“愛國主義”而贏得名聲地位。 近十幾年來,中共把改革開放與利用歷史上愛國主義的精神遺產結合了起來,從近、現代中國歷史所遺留下來的愛國主義的思想資源中,選取了“振興中華”的口號,以此作為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歷史使命和奮鬥目標,從而也就為改革開放營造出一種因歷史淵源悠久而異常深厚的愛國主義的精神氛圍。而改革以來中國大陸的經濟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也為愛國主義的高漲打下了基礎。 由此看來,中國大陸的集權體制給了當權者極大的便利,使他們可以利用和操縱潛藏於民眾中的愛國主義情感。但這個體制本身也限制了“愛國主義”的內涵,目前在中國大陸,旨在實現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雖然是“振興中華”的題中應有之意,而且為中國的現代化所必須,但是迄今為止,卻仍然處於欲行又止、舉步唯艱的狀態,甚至已然被當局置諸腦後,從“振興中華”的藍圖中排除出去了。 2. 近年來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如何興起的? 從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儘管民間存在着自發的民族主義情緒,少數民族地區也出現過某些民族主義運動,但民族主義(不僅包括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而且包括漢族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一直都沒有被公開地肯定過。 過去幾十年來,在中國大陸總是否定和批判民族主義,其中最典型的口號就是“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和“反對大漢族主義”。從根本上來說,民族主義之所以在中國大陸被長期抑制,是因為馬列主義關於階級、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與民族主義不相容。當局雖然也繼承了孫中山先生關於“中華民族”的概念,然而大陸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卻並非是孫中山先生所堅持的“民族統一”,而是與“五族共和”相接近的“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其制度安排則是中央集權下的“民族區域自治”。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馬列主義意識形態的權威失落,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教條的影響趨於弱化,才出現了民族主義思潮的涌動。這似乎始於1991年蘇共頑固派政變失敗之後,而到了最近則逐漸進入了高潮,高潮的標誌之一就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出版和它在海內外的被哄炒。 1991年,《北京青年報》就建議政府把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替代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來填補因共產主義陣營瓦解而出現的信仰失落和思想真空。該報理論部在蘇共政變失敗後不久撰寫的“蘇聯劇變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主張,在反和平演變的過程中,應“重點突出民族主義”,“強化人們的國家民族利益觀點。”[13] 我們可以注意到,從1992年起,愛國主義教育不斷加強,同時外向的民族主義也開始受到或明或暗的鼓勵。 之所以說目前在大陸興起的民族主義是一種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因為這種民族主義並不是要關心國內各民族的利益和權利;而是在愛國主義的基礎上,利用民族主義情緒,在民眾中大力推崇本國在國際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把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的摩擦描述成外國對本國和本民族的冒犯,以此煽起民眾對外國的牴觸甚至敵視心態;從而把民眾對內政問題的關注轉變成對外國政府的不滿,用抵禦外國壓力的號召來凝聚民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當年慈禧太后挑動、支持義和團,鼓勵民眾打擊洋傳教士、攻打東交民巷外國使館,就是一種利用外向的民族主義的統治策略。 如果說,愛國主義主要是一個民族的內省型情感,那麼,外向的民族主義則經常表現出對外國的咄咄逼人,以及通過實力“戰勝”外國的迫切意願。外向的民族主義視這種“戰勝”為本民族最重要的榮耀,往往潛意識地以某個外國作為抗爭目標。一個民族的愛國主義並不會讓其他民族感到威脅,而一個民族外向的民族主義卻通常會顯示出對其他民族的潛在的“攻擊性”,從而引起國際社會的緊張。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媒體廣泛宣傳下一個世紀中國將成為世界強國的圖景,激發起民眾熱切的期盼和強烈的自豪感;與此同時,在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圍繞“六四”、人權等問題的諸多摩擦中,西方國家對正義和人民權利的不同理解和關心則被解釋成“壓制、打擊中國”或國家之間的利益之爭;把海峽兩岸之間現實存在的各種問題,則往往被歸結為外國勢力阻撓“一個中國”的統一。在營造出這種“中國日益強大、但面臨西方國家處處遏制”的氣氛後,又以對國際社會和台灣當局毫不妥協的態度以及大規模軍事演習之類的強烈反應,強化了民眾的國家危機意識。 通過刻意描繪民族強盛的榮耀和外國製造的威脅,外向的民族主義在海內外民眾和留學生中逐漸被激發起來。這一民族主義觀念繼承了冷戰時代的思維特徵,實際上已經成為填補意識形態真空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釀成國際關係間的“新冷戰”氣氛。面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強大的人權外交壓力,外向的民族主義情緒轉移了國內對人權狀況的注意力,誘發出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不滿,客觀上增強了民眾對現行集權體制的認同,鞏固了執政黨的社會基礎。 同樣地,在台灣問題上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導致了“壓台反美”情緒的瀰漫和高漲,所謂“壓台”即贊成、擁護以壓服的辦法使台灣接受統一。這種可以用“敵愾之氣”來形容的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絕非只存在於“鷹派”軍人身上,而是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和普通老百姓當中,甚至已瀰漫於海外大陸學人間。按照常理來講,兩岸居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漢人,彼此本不應陷於民族主義的糾葛。但是,由於大陸多數民眾對台灣社會和民意民情知之甚少,很容易把台北拓展國際活動空間的努力和在兩岸以及國際交往中爭取與北京“對等”地位的要求,一律視為外國勢力和台北當局、甚至李登輝個人的台獨詭計,而非台灣民眾的願望。 3. 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 近年來,在中國大陸知識界出現了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這種思潮的基本特點是與全盤西化針鋒相對,“後學熱”和“傳統文化熱”就是它的代表。它一方面注視着西方工業化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合理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負效應,例如對人和人性所造成的“鐵的牢籠”般的束縛和“意義的失落”(馬克斯.韋伯語),以及過去西方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壓迫等,對西方文化和價值持質疑乃至批判的態度;另一方面,它堅持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主張走中國自己獨特的文化發展道路。 “後學熱”基本上是一種否定性的文化思潮,是西方“後學”與九十年代中國大陸的政治保守主義相混雜的產物。它想與西方主流文化“較一較勁”,其口氣和魄力大得驚人。它對西方主流文化所肯定的主要價值觀,如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提出了質疑或否定;認為這些觀念不過是西方強權用以支配其他民族的藉口而已;它還借用托馬斯.庫恩的“相對主義”觀點,對自由、民主這些價值觀念是否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都普遍適用這一點,提出質疑。 但是,中國大陸的“後學”所使用的批判的“武器”,卻主要來自西方後現代主義的諸流派,如後殖民主義、文化霸權論、文化相對主義、新馬克思主義等。“後學熱”的弱點在於,它雖然“反西方”,但在學理上卻並非立足於中國文化的基礎之上。因此,它只可能有批判或否定的作用,而毫無建設性的功能。雖然“後學熱”得到了官方的慫恿和鼓勵,但其“熱”還僅限於一小部份知識分子的圈子內,似乎還難以掀起更大的熱潮。 “傳統文化熱”則從內容到形式,均顯出一“雜”二“亂”的特點。所謂雜,是指從鴻儒碩彥到街頭賣狗皮膏藥的江湖騙子,三教九流,全都舉起“弘揚傳統文化”的大旗。所謂亂,則是指在許多方面“傳統文化熱”都表露出向“前現代”倒退復歸的趨勢,因而在價值取向上似乎分散或擾亂了以“科學和民主”為導向的現代化進程。這種倒退混亂突出地表現在俗文化層面上巫術迷信的泛濫和復活。着名歷史學家鄧廣銘先生就曾針對上述現象而憤言,“今天又談傳統文化了,而有的已經走向邪門歪道。鬼神、算卦、看相之類,說這是弘揚傳統文化,簡直是胡說八道!”[14] 然而,要想嚴格地區分中國傳統文化中“值得弘揚”的精華和“必須唾棄”的糟粕也並非易事,在俗文化領域尤其如此。例如在台灣,諸如鬼神、算卦、看相以及宗族觀念之類,並沒有伴隨着台灣社會現代化的推進而消失。但是台灣現代化的經驗表明,只要具備較高的國民教育水準、健全的法制和市場規則這三大基本條件,還是可以將這些俗文化中的落後因素對現代化過程的阻逆作用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即使這些因素仍然存在,也照樣可以實現政治的民主化和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在“傳統文化熱”中,新儒家提出了所謂的“返本開新”的主張,已在大陸知識界引起了廣泛的重視甚至認同。這是對“五四”以來的那種“傳統與現代化二元對立”的思維定式的克服或超越,乃是“傳統文化熱”的基本思想前提之一。 在大陸文化精英圈內,伴隨着“西化熱”的冷卻,涵蓋儒、釋(如禪學)、道的“國學”已呈現出一派漸成顯學的氣象;甚至連專注於中國本土文化的民俗學、地方志和族譜學等等,在學界和文化市場上也頗熱絡。不少人將這些現象看做是大陸知識分子在政治高壓下出現的政治上的冷感和逃避,酷似清代降攝於文字獄恐怖的士人之紛紛沉潛於考據之學。 不過,在中國大陸知識界,所謂“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和所謂“東方文化復興論”等等,已成為相當流行和響亮的口號。這種發展勢頭,使原本發源於海外華人知識界的“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這類頗帶泛中華文化民族主義色彩的豪言壯語,在中國大陸開始得到相當廣泛的共鳴。這正是“國學熱”賴以產生的重要社會文化心理基礎。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國學熱”看做是近百年來,在追求國家富強的過程中一再受挫的中國人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進取精神復甦、膨脹的一種反映。 結束語: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走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在中國有着極為深遠的歷史淵源,如果奉現代西方的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政治民族主義為圭皋、否認中國古代歷史上有其獨特的民族主義形式,不僅會抹殺現代西方民族主義的多樣性(如經濟的和文化的民族主義等等),而且有違於華夏民族在政治、文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民族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上早熟的事實。 中國傳統的民族主義,乃是早熟的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上的“大一統”,與其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相互作用的產物。它一方面針對北方游牧民族的襲擾,形成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另一方面,基於對周邊各族群之居高臨下的巨大文化優越感和無比的自信心,又形成了“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 如果說,“尊王攘夷”是君主時代東、西方民族主義所共有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麼,“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則是古代中國所獨有的。孔子所說的,“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既來之,則安之”,便一語道盡了這種文化民族主義所獨具的和平主義性格及其所富含的寬容和建設精神。華夏民族有堅韌的民族生命,即便身處逆境甚至處在“亡國”的境地,猶能以“平天下”的使命和信念為支持而忍辱負重,在與其它民族的共處交往中,通過對本民族文化始終不渝的執着、傳布和發揚光大,來保存和發展自己。 中國古代的民族主義於近代的終結,起因於西方列強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衝擊。只有當孫中山先生以“民權”和“民族平等”改造了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即以“建立共和”代替了“尊王”,進而從政治和文化兩方面為古代的民族主義注入“民族平等”的觀念,並將後者推廣於國際間的民族關係時,中國的民族主義才真正獲得了與現代文明相一致的嶄新面貌。 然而,由於外患深重,內亂不已,本世紀前半葉中國的民族主義遂轉向革命的或破壞的一面,即以對外反帝、對內反分裂、反割據為其主題。可以說,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是“革命”的民族主義;而近期中國大陸的外向的民族主義,則實際上是這種“革命”的民族主義的最新版本,它的功能是在後冷戰年代抵抗來自西方國家的政治現代化壓力,以延續“革命”的“壽命”。 隨着冷戰結束,民族主義在世界各地的興起,已經成為令全球矚目的一個熱點。由於中國的民族主義思潮影響到中美兩個大國之間的關係及其未來走向,也影響到正在崛起的中國在未來的國際社會可能扮演的角色,自然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冷戰雖已結束,世界並不會、也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的一統天下。從俄國出現的泛斯拉夫主義思潮,到中亞、中東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等,都表明各種文明之間的衝突不僅存在,而且這類衝突在國際政治生活中尚具有增無減的趨勢。 近年來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騰然而起,我們也許可以承認它的出現有某些客觀原因,但這並不意味着就主張對這種思潮持完全肯定和順應的態度。因為除其中的國學熱外,這一民族主義思潮的其餘部份均帶有相當強烈的對抗性和破壞性,或者說,仍然停滯在或局限於“革命”的民族主義範疇。 事實上,在目前和可以預見的今後一段時間內,對中國來說,外患的威脅並不存在,沒有哪個國家想挑起與中國的武力衝突;中國大陸內部也沒有哪一種分離勢力想要或者能夠發動大規模的內戰。從中國大陸各民族的利益來看,政治的現代化是國家富強、經濟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條件,不會對各民族的發展構成威脅。所以,沒有必要去發揚那種具有對抗性、破壞性的“革命”的或外向的民族主義,我們應當揚棄這種民族主義,而選擇建設性的民族主義。 所謂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分為內、外兩個方面,其內涵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三個領域。就對內來說,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集中為一點,即主張以憲政民主國家的形式把目前分裂分治的台海兩岸統一起來,並在政治統一、經濟整合、國內各民族各族群的文化平等、自由交流然後相互融合的基礎上,逐步締造統一的中華民族。我們應從根本上消除那些導致目前兩岸之間、漢藏之間以及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的“革命”的民族主義情緒及政治分歧,以便留下可貴的妥協空間或迴旋餘地,通過制度安排,來解決兩岸的對峙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 就對外而言,建設性的民族主義主張兼顧本民族利益和全人類利益,立足於本民族的民主和富強,通過對話和談判,在相互妥協中促進和實現世界的和平與安寧;還主張兼顧人類未來前途和各民族的現實利益,在保證各民族、首先是經濟和文化落後的民族實現自身綜合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國家、民族間的協調而有效地解決生態、人口、糧食、能源和環境等關乎人類未來命運的一系列全球性問題。 我們不應該拒絕西方主流文化中包涵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基本人權和科學;同時也承認,馬克思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所作的批判,在相當程度上擊中了西方社會及其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弊病,對後發展國家是具有參考和警示意義的。馬克思主義這種近代西方的反主流文化與當代西方主流文化的分野,並不在於是否承認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價值,而在於如何才能真正實現自由、民主和平等。我們主張以中國傳統文化特有的中庸精神,來調和或消解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兩種西方文化(即當代西方的主流文化和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對立;並通過挖掘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成份,如推崇倫理親情、重視人際關係和諧及天人合一的原則等,對西方文化補偏救弊,以發展更好的現代生存方式。 旅德自由撰稿人 一、民族與國家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它對國際關係和許多國家的國內政治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有關民族和國家問題的國際法以及國際關係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族(Nation)和民族主義(Nationalism)這兩個概念的基礎上的;各種政治、社會團體也經常利用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最近,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明顯抬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可是,熱衷於宣揚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的人常常並不真正了解,究竟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準確涵義是什麼。 從學術角度看,討論民族和民族主義是一項頗為艱巨的任務,而分析東亞國家的民族主義就更難。學術界不僅對其概念有很多爭論,而且很少研究影響東亞國家民族主義的諸多因素。進一步看,對民族主義現象,既不能為其全面辯護,也不宜對它輕易否定。對中國來說,民族和民族主義這兩個學術概念都是外來的。要科學地研究民族主義在中國的影響,就有必要從西方有關民族和民族主義的各種概念及現象出發,把握這兩個概念的來源和涵義,再結合中國的歷史文化,剖析民族主義在中國的根源和演變。 一、民族與國家 1. 怎樣理解民族以及“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 十八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一直未能建立一個科學的關於民族的定義。Alter說,“到現在為止,所有關於民族主義所說的都是由一個抽象的概念--民族所支持的。民族是什麼?民族意味着什麼?它和民眾有什麼區別?然而,對於民族的形形色色的定義並不少於對民族主義的定義,它也不可能具有共同遵守的定義。”[1] 通常對民族這個概念的理解是,它指的是一個社會群體,在這個社會群體的歷史成長中,形成了語言、文化、宗教或政治性的共同歸屬和特別被意識到的利益。一個民族可能要求政治自決,或者已經實現了政治自決。 但是,在定義民族這個概念時,研究者往往或者強調其政治特徵,或者偏重其文化特徵。然而,在英語和法語中,民族這個詞(nation)本身反映不出其定義上的偏向,nation可能是指側重政治意義的“民族”,也可能是指側重文化意義的“民族”。只有在德語中,有“政治(國家)民族(Politiksnation)”和“文化民族(Kuturnation)”這樣兩個詞,它們清晰地區別研究者對民族的理解角度。 德國歷史學家Friedrich Meinecke就是從“政治民族”的角度來定義民族這個概念的。他認為,在一個確定的、歷史上形成的領土上生活的民眾可以理解為民族(Nation),它等同於國籍。一個民族的存在與否最終要取決於個體的意志,政治(國家)民族指的就是出於個體或集體的自由意志和主觀信仰而形成的民族。 所謂的“文化民族”以客觀的預先給定的社會文化條件為依據來區別不同的族群,這些條件包括共同的群體起源和語言、既定的居住區域、宗教、習俗及歷史。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族,一個民族不一定有自己的國家,也未必非得有某個政治機構來代表它;只要這個民族內部有一種“統一意識”或“共同的歸屬感情”,民族是可以獨立於國家而發展的。 着名社會學政治學大師馬克斯.韋柏對民族的定義就接近“文化民族”。他認為,形成一個民族的前提是,某一人群在其他的人群面前必須具有特殊的團結一致的感覺。這乍看起來是十分粗糙的論述,它似乎也適用於宗教社團、工會和政黨。但是,韋柏在他的概念中使用了“特殊的”這個關鍵詞,它涉及的要素構成民族的功能,這樣的要素有語言、文化、歷史意識、風俗、交往、宗教、政治目的等。一個民族通常藉助這些要素來建立本民族成員的民族認同,並劃清與其他民族的界限。例如,十九世紀之前,塞爾維亞人、希臘人和土耳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個世紀之久,但塞爾維亞人和希臘人信奉正統的基督教,土耳其人則信仰穆斯林,他們之間就始終無法建立民族認同。 斯大林也認為,可以藉助所謂客觀的科學標準準確定義民族。在他的廣為流傳的着作《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中,他把民族看作為“一個歷史產生的穩定的人的共同體,”它有四個特徵,即共同的語言、領土、經濟生活和在共同的文化中存在的明顯的心理特徵。斯大林說,民族不僅由他們互相生活條件的不同來區別,而且也通過他們文化中的精神特徵來分別。這四個特徵是相互聯繫的,缺一不可。斯大林據此定義中的心理特徵,否定了在波羅的海地區居住的德國人和拉脫維亞人是一個民族,儘管他們在十九世紀就有自己的領土和經濟生活。 德國的Brockhaus百科全書認為,在歷史和社會科學文獻中能找到的關於民族(Nation)的最簡明的概念是出自K.W.Deutsch,[2]。他從五十年代以來一直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並取得了豐富的成果。K.W. Deutsch從社會交往出發,定義了這個概念。他認為,民眾是個體的聚集,聚集成民眾的個體能迅速有效地超越距離和不同的關注點而進行交往;這種交往的前提,通常是共同的語言、文化和宗教,這樣的交往共同體本質上依賴於共同的文化。如果這樣定義的民眾還擁有自己的國家機器,自主的政治權力,那麼就可以稱其為民族(Nation),即一個擁有國家的民眾或族群。Deutsch同時從政治和文化兩種角度考查了民族的特徵,但最後仍然使用政治民族的定義方法。 這樣的民族概念有相當的局限性。如果按照這個定義來理解,那麼,有多少國家(德文中是Staat,英文中是State),就有多少民族(Nation),而尚未建立國家的民眾就不被視為一個民族。可是,人類社會中,實際上是先出現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基礎上的民眾的交往共同體,然後再形成國家。而許多已存在的國家中,也並不是只有一種文化的同一的社會群體。國家的建立可以是民眾或統治者努力的結果,在國家建立之前,這樣的民眾共同體就早已存在。然而,國家的建立也可能是由外來的勢力一手操縱,而非本地民眾的意願。例如,殖民地地區的所謂“國家”就是列強強加給被統治的民眾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並沒有共同的文化,被劃定在一個殖民地國家中的民眾,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 2. 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 和民族概念伴隨而來的是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問題。民族意識是指一種認同、屬於一個政治實體和社會群體的歸屬感,在這種歸屬感的基礎上可以構成一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意識,一個缺乏民族意識的民族將會萎縮。民族意識原則上獨立於民族國家,那些尚未或不打算立國的民族也同樣有民族意識。 在民族意識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群體強調其共同性,如語言、文化、宗教、政治理念和歷史,可能涉及到一個已經存在的國家,或一個曾經在歷史上有過擴張其居住地的國家。與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習俗和政治制度的外族交往時,本族的成員會更清晰地體認到本族的共同性,形成一種民族向心力。 就象價值系統一樣,教育或持續的宣傳可能促進民族意識的演變,這就是為什麼政治家有時要宣傳鼓動民族意識,以便利用民族意識的變化來達到其政治目的。民眾的民族意識很容易被引導到建立或鞏固民族國家的方向上去,特別是當政治領導人要利用這點來對抗所謂的敵對者時。民族意識本來是可以在社會群體中自然地發展的,但它也可能被政治化,從而成為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把一個民族群體與該民族的政治使命和價值聯繫起來,進而推動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 民族形成過程的目標,是整合社會、區域或政治行政上分離的社會群體,並使之同質化,成為語言和文化上比較同一的共同體。這是一個由少數人承擔、以社會群體的共同性為目標的、曠日持久的社會和政治整合過程。隱藏在民族形成背後的衝動是多種多樣的,受歷史和政治的眾多因素影響。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經常對民族形成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民族意識的促進者和民族的創造者可能以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為目標,這樣,民族形成就與國家認同緊密關聯。 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區分,不僅僅是一種概念和方法上的差異,它可以服務於不同傾向的民族形成運動,也反映出人類歷史上民族的實際形成和演變過程。政治(國家)民族這個概念注重民眾的主觀選擇,強調民族和國家是民眾主動行動的結果,而文化民族的概念則強調民族的自然形成。民族的實際演變過程,有時並不能簡單地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這個兩分法來概括。例如,瑞士部份民族的語言、文化源於法國,但是,他們長期生活在瑞士這塊國土上,經過政治上的主觀選擇(自決),他們最後決定不把自己歸屬於法國,而是歸屬於瑞士。 世界近現代史上,常常可以看到兩種典型的民族形成過程。一種是民族形成受到國家認同的約束,被限制在已有國家的範圍內;另一種是民族形成過程超越了現存的國家認同,越過已經存在的國家邊界,而導致新國家和新邊界的誕生。 英國、法國、葡萄牙和瑞典等國屬於前一種情況,其民族形成和政治國家的形成幾乎是同步的。例如,法國的Nation把不同起源、文化和語言的民眾結合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按照政治(國家)民族的原則,從上層推動建立了法國這個民族國家,而國家的建立又限制和引導了民族意識的發展。 十九世紀的德國和意大利和1772至1918年的波蘭屬於後一種情況。那裡的民族文化、語言是同一的,政治上卻是分割的。換言之,德意志、意大利等民族在文化上已經形成,而政治上卻還未形成,德意志民族分屬於不同的邦國,意大利民族則隸屬於受外族控制的不同公國。但德、意民族的民族意識並沒有受當時國家政體的束縛,而是一直致力於文化民族的政治化,試圖成為政治(國家)民族,最後分別建立了德國和意大利這兩個統一的文化民族國家。 民族形成和民族意識是朝向民族國家努力的有組織的民族運動的前提,而民族運動的出現,標誌着一些民族或民眾試圖把本民族的內部認同活動進一步推向政治層面,隨此而來的就是要求民族的政治自決。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大力支持民族自決。他主張,每個民族都有構成自己國家的權力,尚未建立國家的民族,可以通過民族自決來決定是否要建立自己的國家。這個看法對非殖民化運動有促進作用。 談到民族自決,自然還令人聯想到少數民族(德文是Nationalitaet)。少數民族是多民族社會群體中居於少數的民族,他們希望作為一個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群體受到充份尊重,可能要爭取文化和政治上的自治,但並不一定非要建立獨立的國家。少數民族民族意識的強化,通常與該少數民族在多民族國家內相對地位的變化有關,這種變化可能是國家內部該民族生存環境改變的結果。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是十九世紀的兩大思想潮流,在二十世紀當中這兩大思想潮流轉變成政治運動,蔓延開來,塑造了許多國家的歷史,也給不少民族留下了苦難。現在,似乎人人都知道民族主義,但是,我們真的了解什麼是民族主義嗎?其實,至今學術界還一直為怎樣準確理解民族主義而爭論不休。 1. 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一詞的使用最早是在1774年Jonann Gottfried Herder的作品中出現的,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這個詞成了常用詞。自從1789年法國革命以來,民族主義作為一種動員和組織民眾的意識形態,首先成功地席捲了歐洲,然後出現在全球各處。到了二十世紀後半葉,民族主義成為很多反殖民主義解放運動的激發力量。伴隨着十八世紀以來豐富多采的政治歷史,民族主義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式,並且到今天我們還不斷地遇到它的新形式。 表面上看起來,民族主義似乎並不難理解。然而,如果詢問一個有強烈民族主義情緒的人,“你為什麼會愛祖國”,聽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因為它是我的祖國”。其實,這種答案本身什麼也沒回答,它不過是一個毫無意義的邏輯循環。 K.W. Deutsch認為,民族主義是一種精神狀態,它使得民眾的社會交往中民族的信息、回憶和表象占有優先地位,並對政治決策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學和歷史學家Eugen Lemberg在他的《民族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一書中說,民族主義是作為“概念、價值和規範的一個體系,並以此來表述世界和社會的圖景”。它使“社會上大的群體意識到他們的共同一致性,這種共同一致性屬於一個特殊的價值。換言之,把這個大的群體整合為一體,並和它的外界劃清界限。”[3] 從Lemberg的定義出發,Theodor Schieder進一步補充道,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的整合意識形態,它在任何意義上都只看到民族,而不是一個只是社會或宗教取向的群體。[4] 各國的不同時代的民族主義有一些共同特徵。民族主義高度強調基於人種、語言、信仰、社會文化觀念和歷史回憶所形成的民族意識。人類近現代史中,由於和民族自決的自由思想以及公民獨立自主的民主思想相互重合,民族主義曾經被看作是自由民主的政治性準則的一部份,而受到正面的肯定。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一直是殖民地國家擺脫殖民統治、尋求民族獨立的精神武器。 但是,民族主義一旦膨脹,就很可能會帶來負面的結果。民族主義經常被導向惡性發展,這時,它鼓吹本民族超出其他民族的優越之處,把保持這種優越看作其社會的最高價值。當這種對本民族的高度評價和一種很強的使命感聯繫在一起時,就會轉化成要求本民族在領土或經濟上擁有優先權,並進而引導該民族去貶低或蔑視其他民族。在一國的對內政治或對外交往中,一旦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成為普遍的政治行為準則時,它極可能由此誘發仇恨異族和種族主義、沙文主義。 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經常以建立對內壓制少數民族、對外好戰的民族國家為號召,同時通過強制認同這種理念的手段,在本民族群體中尋求內部統一,廓清與外界的界限。兩次世界大戰都是以民族主義的名義發動的,那時,民族主義成了不寬容、不人道和暴力的同義詞。今天,民族主義也經常被看作是一種否定性的、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的極端的意識形態,人們往往用民族主義來描述那種群體的自我尋求和在發揚民族榮光名義下的侵略進攻性。 當我們談到民族主義時,時常容易和民族意識、民族感情、愛國主義相混淆。民族意識、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基本上是一個民族內省型的情緒,它們肯定本民族的文化、強調本民族發展的責任、追求本民族更好的前途,但最重要的是,它們並不貶低其他民族。在十八世紀,愛國主義通常意味着熱愛祖國的鄉土風情、王朝國家或某位統治者,愛母國與當世界公民可以和諧地共存;到了十九世紀,愛國主義開始具有越來越多的民族和民族國家的內容,但是,它仍然與民族主義有明顯不同;而在二十世紀,當民族主義日益變得充滿對外擴張的“火藥味”時,愛國主義就時常被看做是一個與民族主義相抗衡的觀念。 2. 歷史上的民族主義: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民族主義運動在世界近現代的發展中有着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它一方面由意識形態支配,另一方面也由經濟和政治利益導向。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它在很多民族的歷史中占據了重要的部份,並且明顯地加劇了世界政治的緊張局勢。 十九世紀,在歐洲出現過一個民族主義運動,很多社會群體憑藉民族意識,尋求廣泛深刻的民族文化認同,以推動小邦國、小公國的合併,形成新的民族國家,如意大利、希臘、匈牙利和德國等。而那些已經形成的民族國家,則利用民族主義,一方面鞏固內部,另一方面向外擴張。比如,法國的民族主義就曾經成為一種推動力,協助拿破崙在歐洲大陸的擴張。 到十九世紀末期,在一場列強對原材料、市場和世界影響力的競爭中,民族主義逐漸發展成為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動力,繼而在二十世紀到達頂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的民族主義曾與軍國主義相結合,加速推動了這兩國的戰爭機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作為侵略型的民族主義出現,它對內建立極權專制,對外發動了全面的侵略戰爭。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接受了教訓,加強了各國的聯繫和合作,遏制了民族主義的惡性發展。 本世紀中期,亞洲和非洲強調民族自決的民族主義運動,幫助一系列原殖民地國家擺脫了殖民主義統治、整合社會、穩定內部、建立和鞏固了新的民族國家。進入七十年代以後,民族主義的負面影響明顯上升,它支撐拉美的游擊戰運動,幫助阿拉伯國家中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而近年來在東歐和南歐引起了一系列武裝衝突,造成當地居民的災難。 在許多民族主義運動的背後,都有蘇聯的影子。為什麼主張“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權,會支持發展中國家資產階級領導的民族主義運動呢? 這些民族主義運動經常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的流血衝突,受害的多是普通大眾。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認為,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馬克思有一句名言,無產階級沒有祖國。如果單純從這一意識形態立場出發,那麼,馬克思主義理想的最高價值是“無產階級”獲得權力,而不是追求單純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應該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只占一個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由於民族主義是政治上動員民眾的極好手段,所以,蘇聯曾經非常積極地利用民族主義,支持民族解放運動,藉此機會輸出革命。結果,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淪為蘇聯發揮國際影響的工具;而蘇聯東歐地區的民族主義運動卻遭到了嚴厲鎮壓。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在研究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時,應當慎重地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在國際學術界,幾乎所有民族問題的研究都是取自歐洲和美洲的情況,以西方的歷史和文化為基礎,基本上忽視了中國和東方的情況。 中國的民族和國家問題與西方各國根本不一樣,中國既不是德國、意大利那類靠民族自決形成的國家,也不是象東歐那樣由文化民族導向政治國家的建立。中國的民族形成是幾千年歷史、文化和政治發展的結果,在這段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有種族的遷徙、融合,也有文化的同化和異化。如果貿然套用西方的概念來分析中國的民族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難以解釋的問題。我們應當以中國的文化和歷史為背景,努力建立一套研究民族問題的定義和方法。但是,當強調西方概念方法不能直接搬來分析中國民族問題時,仍然應該重視西方民族問題研究的啟蒙價值,而絕不應該以與西方學術界對抗的心態,陷入民族主義的排他情緒。 1. 傳統知識分子的民族文化情結vs.當前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 中國的文化和歷史傳統產生了很強的民族和國家凝聚力,而中國傳統的知識分子中,還有一種所謂凝聚文化、國家、民族和人格於一身,個人與文化、民族生死與共的愛國主義情操,這是西方社會中從未發現的。 1929年,王國維先生自沉於頤和園昆明湖。了解王國維的陳寅恪先生認為,王先生身上凝聚了中國的文化精神,“凡一種文化值衰落之時,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其苦痛,其表現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則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達極深之度,迨非出於自殺無以求一己之心安而義盡也。”又說,“蓋今日之赤縣神州值數千年未有之巨劫奇變;劫盡變窮,則此文化精神所凝聚之人,安得不與之共命而同盡,此觀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為天下後世所極哀深惜者也。”[5] 1949年後,陳寅恪先生選擇留在大陸,經歷了殘酷黑暗的“文革”時代而默然走向死亡,也同樣體現了王國維的精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象王國維、陳寅恪這樣的民族文化凝聚之人在各個領域中層出不窮。 繼傳統型的一代知識分子之後,當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比起他們的前輩來,似乎有了極大的轉變。表面上,目前的知識分子也同樣有強烈的愛國情懷,但是,這份情懷中似乎多了幾分前輩所沒有的戾氣。作者認識幾位德國漢學家,最近,他們都突然對中國大陸現在知識分子的思想狀況感到憂慮和悲觀,雖然此前他們和中國知識分子交往時是一向樂觀的。他們認為,最近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有了一個變化,那就是民族主義情緒的突然膨脹。他們非常留戀前幾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的友好往來,同時也坦誠明確地表示,可能今後幾十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會困難重重。 就筆者看來,時下大陸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不過是前幾十年潛藏的東西表面化了而已,在這種民族主義情緒的深層,所反映出來的是價值觀和方法問題,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民族主義只不過是價值觀問題的表現形式而已。 波普曾經說過,“像人類或階級這些概念是抽象的,某些時候甚至可能成為十分危險的。因為,一些人會利用這種抽象的群體概念,製造個人之間的對立,犧牲個人。”波普出身在猶太家庭,在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後,他依然批評猶太人中為了反抗排猶主義而出現的種族主義,“種族自豪不僅是愚蠢的而且是錯誤的,哪怕它是被誘發的。一切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都是罪惡,猶太民族主義也不例外。”[6] 當中國大陸的人們談到愛國主義時,通常的理解只停留在一個非常淺表的層次,“是中國人就應當愛國。”實際上,在這個問題背後,有一個如何看待個人、社會、民族、國家相互關係的方法,以及與這方法相對應的價值觀。在中國大陸,經過幾十年來的灌輸和“教育”,人們曾經習慣於把國家、民族乃至群體置於個人之上,以領袖的快樂為個人的幸福、以政府的需要作為個人的理想。雖然近些年來,在經濟社會活動中自利這個觀念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甚至其對民眾行為的影響可能都超過了發達國家,但是,多年極權的中國大陸仍未完成價值觀和思想方法的根本轉變。 在中國大陸,應當建立尊重個人價值的人權觀,在民眾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構建領袖、國家、政府的權利,而不是相反;應當尊重思想的多元化,而不是硬用一元化的思維堵塞言路;應當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的寬容和互相尊重,而不是製造人際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氣氛。 事實上,如果我們從近代的人權和多元文化觀念出發,用這些觀念和方法具體地重新討論、認識中國的民族問題,就會產生新的理解。一個社會如果把抽象的“民族”當作核心的價值,既會肆意扼殺個人價值,也會損害弱小民族和群體。我們不僅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在民族內部、國家內部重新建立一種和諧的關係;而且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建立和諧的對外關係,而不再是追求“誰戰勝誰、誰壓倒誰”,更不必以盲目的自大而得意。 2. 海峽兩岸的民族認同差異 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複雜性還在於,在同種同文的華人當中,連民族認同也遇到了現實的麻煩。1996年台灣的總統大選後,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余英時教授在一篇題為“飛彈下的選舉--民主與民族主義之間”的文章當中提到,“中國這兩個字究竟有什麼樣的內容,恐怕今天誰也說不清楚。它是地理名詞呢?政治名詞呢?文化名詞呢?我敢斷言,無論是從地理、政治、文化、或種族的觀點去試圖對'中國'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解說,馬上會引出無窮的爭辯......中國人的民族認同依然處於分歧和模煳的狀態......依照孫中山的最初構想,民主和民族主義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係,然而今天竟出現了裂痕,這是當前最值得冷靜思考的大問題。”[7] 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遙遙相對的,是台灣的本土意識問題,“新台灣人主義”就是這種本土意識的一個衍生物。筆者認為,本土意識不是一種建立在近代人權觀念基礎上的開放意識,它在台灣導致的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排斥。當然,民主社會中存在的本土意識和極權社會中的民族主義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為民主社會有自己消解、調整問題的能力,而極權社會中萌發出來的民族主義,是很容易就“走火入魔”的。 歷史學家許倬雲教授在“自由思想與志節”一文中說,“在台灣,一黨專政的局面告終,誠為中國歷史空前盛事。但是另有俗諦,則是為了不願淪落於中共的統治,為了建立獨立的政治體,有人努力造作新民族之說,甚至自稱台灣本土另有文化體系,切斷與中國文化的關係。這一'俗諦',雖然目前尚沒有合法權威,然而上有好者,下有甚焉者,其強制性的壓力,已瀰漫全島,兼有挾政治權力排斥異論的趨勢。這一現象,其病根在於將文化、民族、國家、政權四個不同的觀念,完全混同於一個意義。於是盡力造作台灣新民族優秀論,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是禍害',......同時,大陸對台灣論調的反駁,又是咬住中國血統及民族情緒。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糾纏無有寧日。”[8] 台灣存在的這些思想和傾向不僅從文化傳統上,而且從民族認同上,為兩岸關係注入了很多莫測複雜的因素,也使得民族問題的研究面臨新的挑戰。 德國美茵茲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三、有關“自決”的若干基本概念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從冷戰結束到今天,世界局勢並沒有象某些西方政治家與政治學者所預言的那樣,形成了一個以“民主化”為大趨勢的世界新秩序,而是形成了以“民族化”為標誌的“部落”政治格局。一方面,人民或民族自決的國際政治原則與國際法準則取代了意識形態,為民族與地方獨立訴求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也面臨着威脅世界和平的民族衝突。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國際法之類的制度,其功能是協調衝突、維護世界和平,而不是(至少現在不是)一種道德與價值共同體,這就決定了其對“自決”的因應必然是謹慎保守的。從國際組織面對前南斯拉夫的民族衝突束手無策,到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盧旺達的種族衝突中無能為力,都充份表明,國際社會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框架和國際法範圍內,對解決民族衝突依然缺乏有效辦法。雖然,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民族之間的衝突一向被看作是該國內政,外國勢力不得干涉,但是基於《國際人權宣言》和保護少數人群體以及民族自決權等國際準則,國際社會又不能坐視不管。 人權政治固然限制了國家主權(中國也不能不承認和接受這一事實),但依然不對領土完整原則構成否定;人民自決作為一個崇高的觀念令人神往,但如果充份得到實現,則必然對國家主權原則和領土完整原則提出挑戰。如果所有的民族都要求自決,那麼,世界將陷入永無寧日的混亂狀態。自決是人民的不可否認的權利,但自決所包含的破壞力量也同樣可以成為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干擾因素。 在有關民族主義的討論中,“自決”的觀念往往被認為是道義或法理上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在這個響亮口號的背後,“自決”所涉及的理論分歧和實際操作上的複雜性,卻往往被忽略了。本文首先從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分析“自決”觀念的源流及其在現代世界政治史上的影響,重點在於討論民族自決的國內政治動員能力和在國際政治中的制度建設。然後將探討民族自決原則在當今世界政治中所面臨的問題。作者的結論是,現階段國際政治的主宰原則依然是“實力政治”,民族自決所面臨的最大障礙是,它與國際法上依然有效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原則有衝突,民族自決正在陷入道德普遍主義和政治實用主義的兩難困境之中。 一、國際政治中“自決”觀念的出現與發展 在中文語境裡,自決是和“民族自決”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與其對應的英文詞彙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和德文詞彙Selbstbestimmung der Voelker,卻有更寬泛的含義。雖然英語和德語的這兩個詞彙常常被用來表示“民族自決”,但它們的含義並不僅僅局限於“民族”的自決,而可以被理解為“人民自決”。本文用“自決”來籠統代表這兩種可能的含義。 在國際關係研究領域裡通常都認為,“自決”概念的出現,源於美國總統威爾遜1918年對國會的“十四點綱領”講話。該講話本身並沒有使用“自決”這一詞,講話中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原則,是針對“一戰”時協約國的戰爭目的,提出的戰後和平分化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土耳其和俄羅斯帝國所應遵循的政治原則。然而,1919年的巴黎和會實際上是損害了“民族自決”的原則,其後的一系列國聯和約也從未提到過“自決”。威爾遜的“十四點綱領”所包含的“民族自決”,從一開始就伴隨着誤解、混亂,更談不上將一種國際政治上的抽象道義原則具體化為國際法上的制度和權利。而且,究竟“自決”指的是一個主權國家的自決,還是一個民族群體或一個多民族國家內的少數民族的自決,一直到今天仍然有爭議。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三十年代希特勒正是打着“自決”和“擴展民族生存空間”的旗號合併奧地利、兼併捷克、侵略波蘭的。 直到二戰後“自決”原則才在國際政治中明確確立。在蘇聯的大力推動下,“自決”原則被寫進了《聯合國憲章》第2條和第55條,把“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為依據的友好關係”作為“國家之間的關係準則”。國際法學者認為,在《聯合國憲章》中“自決”尚不帶有確定的法律意義,而是把民族平等與自決作為聯合國的政治目標,其地位是從屬於領土不可分割原則和不得干涉內政原則,因此聯合國憲章一開始就帶有目標衝突。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殖民統治終於結束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如1960年的《保障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獨立之宣言》),確認了“民族自決權”,使民族自決權成為受殖民統治的人民爭取擺脫西方殖民統治、建立自己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有力武器。這樣,“自決”原則便具有了國際法習慣準則的特點。但也有觀點認為,聯大的一系列反殖民決議受到過西方殖民宗主國的投票反對,而由於西方國家在形成國際法慣例中的重要作用,那時“民族自決”只具有政治意義,還不足以成為國際法權利。 1966年聯合國發表的“人權盟約”(即《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協定書》),則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聯合國通過的涉及到“自決”的另一個重要文件,是發表於1970年的《關於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該宣言不但重申了“人權盟約”的人民自決權利,還首次明確指出,“各國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尊重這一權利”,並把自決與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權聯繫在一起。自決權與人權的統一,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邏輯,它毫無疑問地已成為今天國際社會新秩序的道義基礎,但它依然面臨着老問題,即與國際關係中領土完整與國家主權原則的衝突。因此,它要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客觀約束和主觀上的自覺約束,卻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影響“自決”觀念的各種思潮 有些學者認為,“自決”原則的實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城邦政治時代的公民自治理想。但若從政治思想史來看,“自決”觀念的發展是與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改革運動、十八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歐洲建立民族國家的運動以及美國的獨立運動分不開的。中世紀的歐洲是以神權的名義實行君權統治,宗教改革運動的加爾文分支提倡自主的、以個人信仰為基礎的宗教生活;英國的清教徒則走得更遠,他們把宗教自主和政治自主聯繫起來。儘管清教徒的理想未在英國實現,卻為後來北美的獨立運動奠定了精神基礎。 在思想史上對“自決”觀念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以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的思想之父洛克、盧梭等為代表的“自然權利說”和“天賦人權”說。按照他們的理論,國家權力是公民意志的自主運用,這一權力的最終來源是人民;人民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組織和參與政治,以平等自由的身份為公共生活訂約立法。這種主權在民的思想也為十九世紀歐洲民族國家的建立提供了國際法的立法依據,當出現領土糾紛時,應根據當地人民的意願的自由表達--全體公民的表決,來處理這一糾紛。 在民族主義思潮高漲的十九世紀的歐洲,對自決原則有重要影響的還有另一支思想潮流,即德國赫爾德(1744-1803)的“民族主權說”。赫爾德把國家與民族區分開來,他把國家看作是一個政治實體,而民族則是以共同語言為特徵的文化實體,民族成了自決的合法載體,人民國家被浪漫化為人格化的民族國家,並被賦予超越個人自由的絕對意義。這一學說既為歐洲民族國家的運動提供了依據,又埋下了國家集權主義的伏筆;人民、民族和國家被混為一談,“自決”因而成了剝奪個人權利的集體權利。從十九世紀的歐洲史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原則的區別並不僅僅是一字之差。如果說“人民”自決的思想從邏輯上以普遍的個體人權為前提,那麼“民族自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則往往表現為賦予自己的民族特殊使命的自大與狂熱。 考察“自決”觀念在思想史上的發展,就不能不提到康德。康德真正在哲學上為個人的自由立法,徹底把上帝排除在外,充份肯定人的自主權利。他的倫理哲學認為,人的道德意識之所以成為可能,並非來自上帝或外部客觀世界;道德意識不是自然的物理定律或神的戒律,而是來自人的先驗的對自由的需要,這種自由表現為對至善至美的追求,因為人是不完美的和受客觀物理規律支配的,所以人創造了上帝作為絕對自由與完美的象徵;人之所以自由,不是因為他不受外部世界的約束,而是恰恰相反,自由的人是服從一種內在的法律---即道德;只要服從內在的規範,一個即使是受奴役的人在意志上也是自由的;為了達到善,必須能自由選擇善;而什麼是善,這要由自由的意志來決定,而不是由外部權威來定義,善是人自主選擇的結果;正如道德上善的人是自主的,好的政治也是自決的。康德哲學為“自決”提供了道德哲學上的支持,從而使“自決”有了最普遍的以個體生命為出發點的人權價值意義。 在冷戰結束後的今天看“民族自決”,人們往往忽略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自決”觀所具有的歷史意義。儘管在“民族自決”問題上,按照正統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馬克思和列寧對此有一套系統的理論,但具體對“民族自決”作出明確理論闡述的則是列寧。按照列寧關於帝國主義與世界革命的理論,在世界進入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時代,民族問題就是世界上大多數被壓迫的民族聯合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擴張和殖民統治,爭取民族解放的問題。列寧認為,“民族自決權從政治意義上來講,只是一種獨立權,即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具體來說,這種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來鼓勵分裂、鼓動實行分裂的民族通過全民投票來解決分離問題。”(《列寧選集》第2卷,第719頁)這樣的表述,即使在今天來看也是相當極端化的。 不過,列寧同時又把民族權利與階級權利聯繫在一起,認為爭取民族權利最終是世界範圍內無產階級反抗資產階級和帝國主義壓迫的一部份;民族分離是否合理取決於它是否有利於世界革命和人類進步;而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各民族無產階級的大團結。所以,一方面,馬列主義對“民族自決”的表述最激進徹底,客觀上支持了六、七十年代的殖民地解放運動;另一方面,“民族自決”又要服從國際主義的義務,民族衝突在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內,卻被意識形態上的社會主義陣營共同利益的需要所壓制。回顧歷史不難發現,無論是十九世紀的民族主義運動,還是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運動,都為近來東歐國家的民族問題埋下隱患,冷戰後東歐民族衝突紛起,不能不說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三、有關“自決”的若干基本概念 目前,當人們談到自決時,往往缺少理解上的基本共識,其部份原因就在於,有關自決的若干基本概念還未充份澄清。 1. “自決”、“人民自決”與“民族自決” “自決”的定義一般都引自1966年的兩個《人權盟約》,即“所有的人民(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根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設計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裡,“自決”被定義為一個人民群體自由選擇自己的政府、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這裡的 People顯然不僅僅指民族,它需要更準確的定義,否則就不能有效地在國際法上作出裁決。要想確定誰是國際法意義上的人民或民族自決的法律主體和對象,就必須先明確什麼是“人民”或“民族”。而國際法恰恰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其結果就是,隨着對People這一概念的解釋的不同,對“自決”就有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對立的詮釋。 譬如,如果“人民”指的是一種集體政治身份,即屬於一個即存國家的所有成員的總和,可稱為“國民”,那麼這一意義上的自決就其內容而言應指的是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對國家主權在不受外部力量影響的條件下的獨立運用。它在一個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內,對少數民族的自決要求顯然是限制的;因為對於已經獨立的國家來說,其“自決權”已經通過獨立成為國家這一行為得到充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次性的。 “自決”這一概念在更多的時候是與“民族自決”聯繫在一起的,這時,它所指的民族,是由主觀和客觀因素來界定的。客觀的因素如種族的遺傳特質、語言的差異、宗教信仰的不同、相對獨立生存地理範圍、共同的歷史等,主觀的因素則包括對民族的歸宿感和認同感。在一個民族同一化的國家內較少發生民族問題,民族自決往往是多民族國家裡某些民族的要求。民族自決的主體單位是民族,目的一般是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可是,國際法從來沒有確定,一個從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上都相對明確地構成一個民族的群體,就是“自決”的當然主體。 2. 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 由於“自決”主體和“自決”目標的不同,有必要把“自決”分為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來分析。有人把外部自決稱為“對自決的權利”,即尚不具備主權的政治實體欲成為國際上獨立國家之權利,例如原殖民地附屬國的獨立;所謂內部自決,也有人稱之為“自決的權利”,即人民自由組織政府、選擇其政府形態、經濟體制和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 3. 自決的主體是國家還是人民 自決是一項集體權利,自決的主體是人民或民族,不應當是國家。因為,假如國家是自決的主體,而國家的自決權就是國家的主權,這就意味着在一個主權國家不再有自決問題,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在國際法中法人主體是國家,有的國際法專家便把自決的主體也理解為國家,因此而有自決只能使用一次的說法,這些國際法專家如此說並非緣於誤解。事實上,從國際法的角度去看自決,會遇到這樣的困惑:一方面,在國際法的施行中並不象國內法那樣、有最高立法機構和強制執行機構,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中的地位至高無上;另一方面,在現實中“民族自決”的結果總是以建立獨立國家為目的,從而對國家主權構成威脅。所以,某些國際法學家為了避免這一矛盾,就試圖把“自決”的主體只解釋為國家。 如果從《人權盟約》的原則來看,自決的主體指的是人民或民族,而不是國家,因而自決就帶有持久性的意義,即人民或民族的意志永遠是國家主權的唯一合法來源。當一個族群(常常是一個民族,但不永遠是一個民族)尚未獨立,其自決表現為外部自決---國家主權的獨立;一旦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意志實現了,其自決的權利依然沒有喪失,而是表現為內部自決。從消極的意義上說,內部自決指的是內政的不受干涉;從積極的意義上說,是人民永遠有權利隨時收回他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利,政治的過程就是人民自決的過程。因而,自決與民主和人權有着天然的關聯。 4. 自決權: 道義上的持久性原則與現實中的一次性限制 然而,自決的持久性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所具有的是道義上的意義,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依據,但還並不等於是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少國際法專家認為,為了維持最基本的國際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必須限制自決權,只能由特定的民族在特定的疆域裡使用一次,即一個民族只要在通過民族自決誕生的國家裡不再遭到歧視,這個民族的自決就不再是獨立的依據。 我們在概念上比較容易澄清自決的久恆性和一次性之間的矛盾,但在現實中卻往往很難調和這一矛盾。我們可以看到這一矛盾在中非洲產生的非常嚴重的後果。當年西方殖民國家在非洲劃定殖民地邊界時常常是任意劃界,而到了殖民地獨立時期,按照一次性自決原則,獨立後的原殖民地必須尊重當時的邊界劃分,於是,殖民地時代被任意分割與合併的不同部落與種族,儘管摩擦很多,也只能在邊界內新獨立的國家裡共存下去,從而形成了今天的非洲地緣政治。不久前中非地區盧旺達和扎伊爾發生的種族屠殺悲劇,就與這個任意邊界劃分基礎上的一次性自決原則有直接的關係。 5. 自決、獨立和自治 自決從來是和具體的領土範圍相關聯的,無論其結果是建立主權的獨立國家,與其它國家自由合併,或自由選擇其它的政治地位,總是伴隨着領土要求。一個充份的民族自決的結果,往往會傾向於建立獨立國家。但這並不是自決的必然結果,自決的結果也可以是選擇其它方案,如最普遍實行的地方自治制度。 在一個由不同民族組成的國家,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多民族,但無一民族占多數和主導地位;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其它少數民族與之人種接近;一個民族占多數或大多數,少數民族在人種上很不同。如果主要民族和少數民族差異很大,少數民族自決的結果,很可能是發生主要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衝突。 6. 自決與人權 國際法上的自決權是針對一個民族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至於個人,當然有權自己決定在政治和文化上從屬於哪一個民族,但這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自決,因此國際法也不關心人權意義上的個人自決。可是,自決的本質是人的尊嚴和人權,今天國際社會所提倡的自決權,是與普遍人權觀念分不開的,即有把自決權與人權統一起來的趨向。這樣來看,自決的前提或者結果是個人自由選擇自己政治地位的權利。今後,國際法有可能把人權和自決更緊密地聯繫起來。今天國際法應用的國際環境,顯然與冷戰結束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的價值中立原則越來越受到質疑。隨着人類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國際法必然要相應調整以適應這一變化。 7. 自決的程序與民主 自決的實施,需要讓人民能自由表達意願(自決的內容),以及有保障這一意願表達的程序(自決的操作程序)。全民公決投票只是一種程序上的選擇,它還不是普遍的法律原則,因為它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如誰有投票的權利,誰是某個地區的真正的“人民”,誰的權利優先等等。政治決策在程序上的合法不等於內容的正義。 雖然自決要求民主投票的程序,但民主不能保證解決民族衝突;通過民主程序獲勝的一方,在取得權力後可能不再恪守民主原則。例如,在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地區和從前蘇聯分離出去的一些共和國,民主選舉恰恰為新的民族歧視與迫害提供了合法的藉口;最近,白俄羅斯總統盧卡年科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得票使他的個人“獨裁”合法化了。不過,雖然民主不是解決民族衝突的靈丹妙藥,但至少是最可取的程序,因為,為了維護國際社會的穩定,國際法和聯合國這樣的政治性國際組織都提倡,民族衝突應在現有的國家內部法律範圍內解決,而只有當該國是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時,民族衝突才有可能以非暴力的形式、循法律途徑、通過協商解決。 四、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和分裂、獨立的態度 由於民族自決與不干涉內政原則存在着衝突,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並不會無條件支持。即使某國的一個民族具備民族自決的主客觀條件,只要該民族能在現有國家法律制度內,充份享受自治並保持其文化生活形態,國際社會就不願意支持該民族的獨立和該國的分裂。只有當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在現有國家的制度框架內得不到保障時,民族自決才會被國際社會所接受。但是,對國際社會來說,要判斷一個少數民族的權益受到什麼程度的損害,通常是十分困難的。是根據該民族主觀“感受”到的損害來判斷,還是可以找到什麼客觀標準?是聽一部份最不滿的族群的意見,還是在整個民族中作民意觀察?這些都是非常含混不明的問題。除非少數民族受到的損害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否則,國際社會可能一般只會對受到歧視與壓迫的少數民族表示道義上的同情。 其次,當一個民族尋求自決時,國際組織也很難確定,究竟是自治還是獨立更有利於保護這個民族的權益。在任何多民族國家中,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獨特之處。要想找到一個通用的標準去恰當地判斷,哪個民族應該獨立、哪個民族可以享受自決或自治,幾乎是不可能的。若單純根據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來考量,那麼,從美國的黑人和印地安人、加拿大的法裔居民,到埃及的東正教徒、世界各地的猶太人、分布在兩伊、土耳其和其它中亞國家的庫爾德人,以及俄國的車臣人,都有可能成為民族自決的主體;但在現實中,這些民族的自治要求或者被否定、或者得不到受國際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從近年來聯合國的實際活動來看,一個國家如果僅僅出現人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尚不足以促使聯合國予以干涉;只有當居民的人權受到嚴重威脅並可能引起區域性不穩定時,才會導致國際社會以聯合國的名義採取行動。如索馬里內戰產生了大規模難民,聯合國才派和平部隊去做人道救援。國際法學界現在也認為,大規模地嚴重侵害人權不再僅僅是內政問題,因為這種大規模的侵犯人權已構成對世界和平的威脅。 在中國各少數民族居住區當中,最有可能要求民族自決的是西藏的藏族居民,因為他們比其他地區的少數民族更具備民族自決的條件。他們不僅在語言、宗教、文化上明顯與漢人不同,而且有其自己的歷史,居住地相對集中,並且歷史上有過高度自治的政權。其宗教領袖達賴喇嘛有着很高的國際聲望,通過他的努力,國際社會對西藏問題十分關注。但是,這種關注並不意味着國際社會可能認同和支持西藏獨立。 國際社會判斷獨立或分裂是否合法,除了要看該地區是否發生過大規模的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外,還要參考其他因素,如該地區被兼併時間的長短,被兼併時當地居民的自願程度,兼併過程是否公正,以及現在該地區人口結構的變化等。國際法對分裂的態度是模煳的,它既不支持分裂,也不完全禁止分裂。聯合國1970年的《友好關係與合作國際法宣言》認為,只有當一個民族被歧視到不可忍受的程度,依靠現有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抗這種歧視時,該民族提出的獨立和分裂才會被接受。但第三方很難鑑定歧視的程度,國際上也沒有為此而建立的法律仲裁制度。 總的來說,國際社會是傾向於維護國家主權不得侵犯的原則,國際條法中也沒有明確的准許分裂的條款,國際社會對此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更常見的情形是,主要大國往往從自己的國家利益出發,對其他國家少數民族的獨立分裂作出相應的政治判斷和反應。在這裡適用的是政治實用主義----成功的分裂可能會被承認,不成功的獨立則得不到支持。 五、自決原則與實力政治 在蘇聯東歐社會主義陣營解體的前夕,美國政治學者福山提出了着名的“歷史的終結”命題,他預言,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價值系統終將在世界範圍內占主導地位,以意識形態衝突為標誌的歷史將從此終結。因為,當互成正反題的矛盾的價值系統被單一的價值系統取代,黑格爾歷史哲學意義上的歷史也就終結了。但在冷戰結束後不久,美國政治學者亨廷頓卻提出了“文明的衝突”這一命題,他認為,未來的國際社會面臨的將是不同文明之間的衝突。 歷史當然不會結束,不同的文明也不一定必然要衝突。如果說福山的命題成立,那麼亨廷頓則不幸意外言中了福山命題的可能後果。從一方面來看,國際政治的確從來沒有象今天這樣深受西方價值規範的影響,最典型的就是,人權作為一種規範正被賦予普遍意義。其結果是,儘管“東方”與“西方”在人權標準上有爭議,但各國至少必須承認,人權再也不僅僅是個內政問題。但另一方面,隨着人權與自決觀念的壓力越來越大,既存的國家主權能力必然因此受到“剝奪”,形成人權規範與具體政治目標的張力。當這種張力不斷增加、超過了一個政府的承受能力時,有良好民主制度的國家會出現和平的權力轉移或通過公民投票轉移決策責任;而在非民主的國家裡,政府的反應往往是抵禦性的逆反行為,因而從根本上對人權和自決的價值體系提出質疑和挑戰。 就象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自由一樣,設立國際法的本意是維持世界的穩定、規範國家之間的衝突,其效力來源於立約方的約定或國家關係上的普遍慣例。而保障立約者遵守規則和慣例的前提,是要有制裁的手段。國際社會與單一的主權國家不同,沒有絕對的權力壟斷,因而其約束力取決於國家之間實力的消長。 國際上尚無普遍適用的貫徹民族自決的有效可行的機制,除了殖民地解放之外,國際社會一般不會支持用武力來解決自決問題,因為它違反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暴力的規範。因此,要以合理的、民主的國際制度建設來監督貫徹自決權的實施,是非常困難的。聯合國的運行機制本身就是非民主的,安理會就是最好的例證。它的常任理事國制度,是戰後按照政治實力的戰略考慮而設立的。除非聯合國根本改變它的體制,它不可能用民主這一規範來約束其成員國。因此,象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面臨着“越權或放任”的兩難困境;而非政府組織,如綠色和平組織和國際大赦等,就在國際社會上發揮着類似反對黨和抗議集團的功能。尤其是在西方民主國家,非政府組織通過動員公眾輿論,已經實際成為有相當政治談判能力的“准”政府組織。 自決有其自己的運轉機制,它會產生新的問題。自決權的無限應用的結果是,產生出越來越多的國家;而國家越多,政治制度和文化價值觀念就越來越多元化,而國際社會為了達成共識,能夠繼續有效協調各國之間的利益,在價值上就不得不採取中立立場和一定的實用主義作法。就象民主體制無法絕對保證其政府總是民主的,民族自決作為一種原則,並不能保證解決民族衝突問題。例如,阿爾及利亞和土耳其通過民主選舉上台的政府,是對民主毫不感興趣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 世界上有三千五百多個民族,而主權國家只有一百九十幾個。普遍意義的自決權的邏輯結果,必然是現有的國際邊界線受到挑戰,國際社會將可能面臨“無政府”狀態(事實上,極端的理想主義者往往是具有無政府主義傾向的人)。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曾經或正在受民族衝突的困擾。歷史上,民族自決的成功往往是經過軍事較量的結果。今天,在自決似乎成為不言自明的政治原則的時候,它同樣依賴於一定的內部和外部政治條件。 民族自決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斬斷新獨立的國家與殖民母國的聯繫,但被殖民國一旦獨立,往往又要面臨新的種族、貧富對立和宗教對抗等問題。一方面,民族自決是改變二十世紀國際政治地緣關係的重要力量;在理念上,它與人權的普遍性觀點一脈相承,象徵着全球範圍內的“人民當家作主”;在實踐上,它為在現有的政治結構中創造新的國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它的應用範圍也同時受到質疑,它究竟是一項絕對的權利還是應該在顧及現有的國際秩序的前提下,被有選擇地運用?它是民主訴求的邏輯結果,還是超越政治體制和疆域的道德力量?在什麼情況下它不能適用?這些問題是人類社會當前面臨的挑戰。 必須承認,民族自決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它發生在什麼時間、什麼地區和涉及哪些人民,它從來沒有被普遍地實施。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它固然得到廣泛的承認,但鑑於國際法是“弱法”,更多的時候,民族自決會成為實力政治的犧牲品。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有違法現象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效力,但法律效力不斷被破壞的事實,又確實影響着法律的效力。在國際法上對民族自決權的處理中,實力政治的影響力表現得最為明顯。 目前,國際法是根據有效原則,強調主權、不干涉內政以及國際承認,這不含價值觀,不因國家政體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但隨着人權和自決具有越來越普遍的意義,國際法的內容不可能長久地保持價值中立。法律的功能是維持現有秩序,而人類社會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無法永遠保持現狀。一旦社會條件變化了,法律也應具有適應性。從“自決權”發展的歷史來看,它作為一項集體權利,和作為個人權利的人權,越來越不可分割對待。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ZE)正在中西歐範圍內,形成一個以人權和民主為共同價值體系的區域組織。於是,無論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自決,都在法律上越來越具有規範的意義。歐洲的一體化進程固然成為世界其他區域性組織的樣板,但在世界上的其他區域,如南美、阿拉伯國家和亞太地區,區域組織缺乏穩固的民主政治體制和相應的政治文化,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在實踐上,自決原則仍不足以限制和挑戰國家主權原則。 自決不是目的,為自決而自決只能使人類社會退化到“部落政治”。今天,隨着人類社會的技術進步和經濟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和文化日益互相聯繫、滲透、依賴和互相影響,共同生存和發展應當成為人類大家庭的最終目標。 歷史學者,現旅居意大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一般認為,西方的民族主義是近代民族國家的產物,與法國大革命具有密切的關係。據稱,是法國神父Augustin Barruel在1798年第一次使用民族主義(nationalisme)這個詞的[1]。雖然人們對民族主義的定義至今尚未達成共識,但着名學者Hans Kohn的解釋也許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民族主義是一種強調現代社會內聚力並使其權力要求合法化的政治信念。民族主義的中心是,某民族中的壓倒多數對業已存在的或期望之中的民族國家的至高無上的忠誠。”[2] 民族主義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如政治的民族主義和文化的民族主義,本能的民族主義和反思的民族主義,西方的民族主義和東方的民族主義,自由的民族主義和法西斯的民族主義,正常的民族主義和極端的民族主義,進步的民族主義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良性的民族主義和惡性的民族主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分析民族主義,即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外向的和內向的民族主義 一般都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起源於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當時,中國面臨着列強的威脅,民族主義浪潮由此興起,西方和日本帝國主義自然而然地成為矛頭所向。義和團運動和五四運動等,都具有鮮明的反帝色彩。中華民國創建以來,歷屆政府都致力於恢復中國的主權,廢除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最近兩岸三地民眾自發的保釣運動,基本上是歷史的延續和發展。這種民族主義可以稱為外向型民族主義,其主要特徵是防禦性而非擴張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權。外向型民族主義的主體是漢人,但有時也包括其它利害相關的少數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許多滿人和漢人一樣具有憂患意識和反帝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民族主義可能被操縱和利用。正如美國學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義一經政治動員就變成巨大的能量;在共產黨領導之下,政府一直試圖主宰其漲落。”[3] 近年來,外向型民族主義又常常被當做擋箭牌,以阻礙民主化進程和抵禦國際社會對人權狀況的批評。此外,這種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可能發展成為民族霸權主義,即不是要與其它國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們對本國唯唯諾諾。 中國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國的內向型民族主義則似乎經常被忽視。美國的着名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之交的中國革命運動更側重反滿而非反帝,而且革命運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啟發和支持的[4]。費正清的觀察提醒我們,應該考慮區別外向的和內向的兩類不同的民族主義。外向的民族主義導致反對帝國主義,內向的民族主義則導致反對滿清統治。 費正清還注意到,中國近代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有兩方面的來源。一方面,它是對西方入侵中國的一個反應,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國數千年文明的產物,“源於文化主義(culturalism)的感覺,這比單純的西式民族主義更加強烈”,是一種“新的文化民族主義(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認為,與西方單純的政治民族主義(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較,中國“新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未來或許會勝前者一籌”。[5] 中國民族主義的這兩個源頭,並未產生單一的外向型民族主義。相反,中國的民族主義還有內向型的一面。這種內向型民族主義一方面表現為反對滿清,即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又表現為中國境內的地方民族主義。以辛亥革命為例,它不但暴露了漢人與滿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與滿人的矛盾。隨着辛亥革命的爆發,外蒙古宣布獨立,西藏也獲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學者將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義,稱之為亞洲新興國家中少數民族的“副產品民族主義(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義(或原始的民族主義(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義(tribalism)、地方主義(localism) 或民族意識,本來是人類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沒有近代西方的影響,中國原始的民族主義會不會發展成為西方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或至少自成一體呢? 外向型民族主義可以出現在任何國家,而內向型民族主義則只會出現在多民族國家。在同文同種的單一民族國家,如日本和朝鮮等,基本上不存在內向型民族主義。多民族國家是內向型民族主義滋生的溫床,但這絕不意味着多民族國家中一定必然出現內向型民族主義。瑞士就是一個典例,這個國家有多個民族混居,多種語言並用,但並沒有明顯的國內民族矛盾。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義是“完成人類使命的意識。它並不取決於種族或血統,而是取決於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標。”[8] 所以,一個國家是否存在內向的民族主義,關鍵在於多民族國家中各民族對於所在國家或民族共同體的認同。 中國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多民族國家,中國境內的所有民族被統稱為中華民族。但是,中華民族是否為其中的各個民族充份認同呢?梁啓超對這個認同問題曾有一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國人之一觀點浮現於其腦際者,此人即中華民族之一員也。”[9] 毫無疑問,漢族肯定認同中華民族,但卻未必視其他少數民族為同類。中國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別;在近代中國,從孫中山的同盟會基本綱領中所謂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里,這種分野依稀可見;即便到了今天,許多漢人對國內的少數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優越感,這就產生了大漢族主義。另一方面,中國境內一些少數民族(特別是藏族)目前的分離主義運動也表明,這些少數民族並不充份認同中華民族,應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義。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衝突,是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大漢族主義與地方民族主義 中共民族事務權威江平在總結民族政策方面的經驗教訓時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後期,黨的指導思想發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穩進方針被忽視了,導致了許多錯誤,反右派鬥爭和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嚴重擴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所謂一步登天等等,挫傷了少數民族人民的積極性,損害了民族團結,造成了民族隔閡。及至文化大革命,黨的一系列正確的民族政策,連同慎重穩進方針被全盤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環,給民族關係和民族團結造成了巨大的創傷”。[10] 江平在這段分析中,並沒有使用大漢族主義這個詞,但從實際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義運動等做法來看,大漢族主義的傾向是明顯的。帶有大漢族主義傾向的民族政策無疑會導致地方民族主義的興起。正如一位西方學者所說的,“漢人在文革中進行的文化壓制和破壞沒有減少而是增強了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捲入,加上他們對其間西藏文化破壞的反應,某種程度上導致了民族主義意識的復甦”。[11] 如同中國的外向型民族主義是對西方入侵的反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義是對大漢族主義的一種反應。 但是,如果將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關係視為水漲船高的關係,以為凡是地方民族主義增強之時,一定是大漢族主義抬頭之日,那就未免過於簡單化了。實際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義的高漲,恰恰發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較為開明,亦即大漢族主義色彩較為淡薄的時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試圖進行經濟改革外,還採取了較為寬鬆的宗教和文化政策,並且撤回了一些漢族幹部,從而使更多的藏族幹部走上領導崗位。但正是在這個時期,西藏民族主義卻充份地表現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於,一旦過去的高壓政策被解除了,長期存在的、被壓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義就獲得了表達的機會。但是,地方民族主義的勃興又使得當局收緊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壓力。結果,藏人的不滿情緒因此而大為增加,西藏民族主義的空間也更加擴大。[12] 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三、西藏民族主義的演變和民族自決 關於西藏民族主義的起源,一些西方學者認為,“藏人中間這種政治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是一種現代現象,是他們近來生活在中共國家中的經驗的產物”。[13] 這種論斷值得商榷。事實上,中共對藏政策除了多一點馬列主義的裝飾外,本質上與清朝以來歷屆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則撫之,叛則剿之”。中共對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沒有什麼關係。馬克思是個公認的國際主義者,他認為民族主義是經濟發展特殊階段的過渡現象,是資產階級用來在國際無產階級之間製造民族分裂的工具,並且將和國家一樣最終消亡。列寧在生前也曾極其強烈地反對大俄羅斯沙文主義,並且竭力倡導民族自決的原則。事實上,大漢族主義是深深紮根於中國的土壤上和漢人的心目中的。大漢族主義或許顯於中共,但絕非始於中共。 儘管中外學者們對清代的中藏關係解釋不一,有主權說、宗主權說、保護權說等等,但他們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從屬於中國,並非一個獨立的國家。鴉片戰爭後,隨着中國在對外戰爭中屢戰屢敗,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劇下降,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因而試圖自立。1904年藏軍大敗於英軍,清廷趁機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權而資抵禦”[14],1910年更派遣川軍入藏,達賴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發,駐藏川軍內訌而被藏人打敗,第十三世達賴喇嘛返回西藏,下令盡逐境內的漢官漢人,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自治。在此期間,西藏政府內部有親英派和親漢派之分,但兩派要維持西藏相對獨立的立場是一致的。1940年,被視為親漢的熱振活佛,也曾對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的官員宣稱,“現在西藏形勢複雜,一般看法,以為客氣點說,西藏系自治,坦白說西藏是獨立國”。[15] 直至1951年,中國通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才重新確立了對西藏的治權。 八十年代後期西藏民族主義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是歷史的一部份遺產。但另一方面,當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漢族主義,也導致了漢藏矛盾的尖銳化,誘發了西藏民族主義的復興。然而,應當看到,西藏民族主義也許有自己的起源和發展線索(雖然學者們對此還沒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義的出現並不是中共建政後才開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勢力影響下才要求獨立的。在歷史上,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國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後,西藏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英國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認中國宗主權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獨立。近期西藏民族主義興起的原因,應該更多地從西藏內部而非外部尋找。 西藏問題相當複雜,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則更是一個難題。一些學者提出過民族自決原則。1993年在倫敦召開的有關西藏的民族自決和獨立的國際法學家討論會上,一些學者把外部民族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內部民族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區別開來。外部民族自決指處於殖民或外族統治下的人民所擁有的權力,即完全獨立;內部民族自決指居住在一國邊界之內的獨特的人民享有自由決定與該國政治關係的權力,主要是自治[16],內部民族自決也被稱為政治民族自決(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決能導致獨立,也可能導致自治,這取決於採用哪種方式,是內部自決還是外部自決。目前,學者們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張西藏應采外部民族自決的和主張實行內部民族自決的都有。 此外,還應當注意到,民族自決固然是國際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但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也明載於聯合國大憲章之中。在許多情況下,比如在西藏問題上,民族自決原則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有可能發生衝突。中國目前對西藏擁有主權是既成事實,國際社會並不否認。中國政府可以根據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來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決權力,從而反對西藏獨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決採行的是內部民族自決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獨立,則可以迴避或調和民族自決與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兩個國際法原則之間的矛盾。 同時,當今世界歸根到底還是一個強權的世界,國際法中的一些原則,特別是象民族自決這樣理想主義色彩濃郁的國際法原則,對主權國家的約束力畢竟有限。古往今來,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輕易放棄其領土,即便是民主國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權國家常常傾向於將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置於民族自決原則之上。例如,如果根據民族自決原則,科西嘉、北愛爾蘭和車臣等都有權獨立,但分別對它們擁有主權的法國、英國和俄國,卻從未允許這一點,而國際社會實際上是默認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問題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即着名的十七條協議)就體現過內部民族自決的原則。這個協議確立了中國在西藏的主權,如規定中國負責西藏的外交和國防;另一方面,也給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諾不改變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固有地位及職權等,還承諾不改變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當時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於中國其它地區的所謂新民主主義制度,所謂的不改變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着一國兩制。該協議第十一條還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也就是說,西藏人民連同西藏領導人有權選擇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應由他們來決定。因此,如果仍堅持十七條協議的精神,那麼藏人可以決定採行什麼樣的制度。1959年後,西藏的一國兩制實際上變成了一國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實亡。1992年初,台灣清華大學校長沉君山曾向江澤民提出過一個“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應該行一國兩制”;江澤民回答說,“說法是對的,不過現在路已經走過來,不能再回過頭來在西藏搞一國兩制了”。[18] 其實,沉氏的提議並不外行,西藏實行內部民族自決可能是解決西藏問題的較為可行與合理的方案。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孫中山先生一九0四年指出:“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九十多年過去了,回顧世界上所發生的巨大的變化,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世界潮流實際上就是一個世界各國實現現代化的歷史過程。雖然在大多數國家,人們對這個世界潮流的方向和過程早已有了基本的共識,但對不少中國人(特別是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中國人)來說,要全面地理解這一世界潮流,還需要作深刻的反思。 一百多年來,為了追求現代化,中國走過了相當曲折的道路,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七十年代末期,中國重新提出了現代化目標,發動了改革,十幾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在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的許多方面還很落後,特別是在制度建設方面,中國至今還沒有匯入世界潮流。因此,如何順應世界潮流,為一個現代化的中國奠定基礎,這是全體中國人在下一世紀上半葉無法迴避的、共同而又艱巨的任務。 但是,當今天中國的有識之士開始重新思考過去和未來時,對世界潮流和中國前途的思維和認知還可能受到歷史和現實的種種束縛,以致於在一系列關鍵問題上,都會存有各種困惑。比如,中國要走上現代化的發達之途,有哪些根本問題是不可迴避、必須解決的呢?中國能夠從現代化國家借鑑哪些有益的經驗呢?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中國為了現代化所作的制度試驗是不成功的,人民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我們究竟應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呢?是領導人個人的失誤,還是精英集團的失誤,或者制度試驗的樣板本身就孕育着失敗?鄧小平實行的改革開放政策,已經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拉了回來,但只進行經濟改革而沒有相應的政治改革,會給中國帶來一個什麼樣的前景呢?目前,第三代領導人確實面對着中國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機遇,但也面臨空前棘手的挑戰,他們能創立“一代新政”,解決毛澤東、鄧小平無力解決的問題嗎?中國人民除了期待一、兩個領袖的作為之外,還有沒有必要開闢左右自己命運的道路呢? 這些都是關繫到中國未來的前途和命運的大問題,如果找不到基本的、能獲共識的答案,中國可能還是離不開“瞎子摸象”式的探索。即使中國已經確認現代化是今後的基本目標,但是如果繼續一場既不願坦誠面對以往的教訓、又說不清將來走向的現代化試驗,可能很難避免短視、急功近利、“竭澤而魚”、貽禍於後人的做法,甚至孕育出一系列以後難以解決的矛盾和衝突。要尋找未來中國的現代化道路,應當首先認真總結世界主要國家現代化過程的經驗教訓,並坦率地檢討本世紀中國的經歷。本文試圖在有限的篇幅內,就這些問題作初步的探討,希望能引起更多學者的回應,從而開展一場關於世界潮流和中國的現代化道路的討論。 本文的第一部份簡述工業革命的成功和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從歷史的角度概括發達國家現代化的基本經驗,並評述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和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第二部份簡析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在評述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以及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之後,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實質上是一場“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第三部份則分析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作者認為,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不進行政治改革的方針,已經使中國出現了全面嚴重的制度性衝突;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如何,取決於他們能否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和推動相應的政治改革;在今後二、三十年內,中國是逐步走向強大、繁榮和穩定,還是持續動盪不安,關鍵在於能否從現在開始為奠定一個現代化的制度基礎而努力。 一、工業革命的成功與社會主義思潮的興起 1. 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經驗 工業革命以來的二、三百年間,人類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遠遠超越了以往的幾千年。到現在為止,在全球範圍內已有八十八個國家實現了現代化。儘管這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各有自己的傳統和特色,但顯然他們的現代化過程也有一些共同的規律或基本經驗,值得中國借鑑。 這些國家的現代化過程最重要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沒有採取暴力革命方式,而是依靠“制度演進”。在這個“制度演進”過程中,有三條基本線索值得注意。首先是私有產權制度的形成;其次是自由選擇制度的形成;第三是公民社會的形成。私有產權制度、自由選擇制度和公民社會,都是在人性的逐步解放和滿足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它們相互關聯、互為因果,共同構成了產生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的要件。 經過近三百年的發展,幾乎所有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都建立了相似的制度架構。在這種制度架構中,最關鍵的三個部份是市場經濟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的社會文化環境,它們分別與“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三條基本線索一一對應。 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通常都是在私有產權的基礎上發展出自由市場經濟制度,進而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市場經濟制度有三個不可缺少的要素。首先是私有產權關係的確立。其中包括清晰界定產權,以防止對私有產權的侵犯;用契約來轉讓產權,避免產權的私相授受;以統一的法律體系保護各種產權,防止對某些產權所有者的歧視。市場經濟制度的第二個要素是公平、透明和非壟斷的市場規則。第三個要素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以間接管理為主,採用的是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而非單純行政手段,更避免使用政治手段干預經濟。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二個主要方面是,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形成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並進而建立現代憲政民主制度。這種制度保障每個公民的與生俱來的各種基本權利,保障人的自由和選擇;同時,還保障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並籍此使執政者的權力受到制衡與監督。在這樣的政治制度下,公民的權利由憲法予以保障,政府的權力則受到憲法的制約;政府依法施政,民眾依法參政,形成了法治的傳統。同時,也只有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市場經濟才可能正常運轉。 現代化國家基本制度架構中的第三個主要方面是,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形成的多元文化環境。在這樣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在個人權利得到保障的條件下,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階層和不同利益集團為表達、維護各自的意向和利益,組織起各種不受國家或政府力量支配的民間團體,並逐步發揮協調社會關係以及影響國家政策的作用,各種不同的文化亦可以競爭並榮、互補互長。 建設這樣的制度架構實際上是世界潮流,而並非哪個國家、哪個社會階層或政黨的偶然創意,它充份反映了當代人類所尊崇的價值體系。在全球的二百二十三個國家中,在這一潮流中領先的八十八個國家已經實現了現代化,還有一百二十個國家也正循此潮流前進。可以很清楚地從世界近現代史中看出,這一潮流不是主觀設計的產物,而是各國數百年實踐的結果。順應這一潮流的國家已經共同匯成了當代人類社會的主流;在人類的歷史上,還從未出現過一個反其道而行之、卻又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世界上雖然也有屈指可數的幾個國家,堅持違背這一潮流,但它們無一不是深陷困境,且正面臨着回歸這一潮流的壓力。 2. 社會主義思潮的積極價值 當我們肯定現代化過程中的世界潮流時,也應當承認,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對人類社會的進步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 工業革命代表着人類社會現代化過程的起點。然而,隨着手工生產被機器所排擠、作坊逐漸被現代工廠所替代,社會不公和貧富不均現象引起了人們的不安。在自由、放任的早期資本主義時期,雖然主要社會階層之間的差異與過去的貴族與奴隸之間差異不同,但畢竟資本家較容易致富,工人則往往處於貧困狀態。這時,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受啟蒙運動的影響,懷着善良的願望,從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目標出發,對資本積累過程中出現的大量使用童工、勞動時間過長、工人收入過低、資本家獲利很多等社會不公正現象,進行了抨擊和抗爭。社會主義思潮就是在這樣的社會運動中出現的,它代表了人類對社會正義與公平的追求,也包含了對弱者的同情與憐憫。 聖西門、歐文、傅立葉是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代表。後來的歐洲社會民主黨大多承繼了這一思潮,提出和制定了很多有效的社會政策,以緩解社會不公正現象。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創始人拉薩爾就是一位發展了早期社會主義思潮的民主社會主義者,他至今仍得到德國社會民主黨的敬重,他的銅像現在還豎立在該黨總部門前。 拉薩爾認為,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利益,彼此之間會有鬥爭,但這種鬥爭要用妥協、對話的方式去解決,比如通過議會為弱者爭取利益;他不主張階級鬥爭或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認為不應當通過打倒一部份人、剝奪他們,去滿足另一部份人的利益;他還認為,私有財產會帶來不公平,但如果消滅或剝奪了私有財產,人就缺少為自己增添財產的動力,因而將變得懶惰而不負責任,結果社會就難以進步;所以他強調,應該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用二次分配的方法(如遺產稅、所得稅和社會福利)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 應該說,這些民主社會主義思潮對解決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有積極價值的,而且至今仍在發揮着正面的作用。 3. 馬克思主義的誤入歧途 在民主社會主義的理念得到了相當一部份工人政黨擁護的同時,社會主義思潮中出現了以馬克思主義為代表的一種極端主義思潮。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積累的同時,將出現工人階級的相對和絕對貧困化,因此工業現代化過程也是人類不幸的積累過程。他認為,資本的私人占有和生產的社會化之間的矛盾,只能靠消滅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來解決;他因而提出了無產階級革命的主張,即工人階級要解放自己,就必須通過階級鬥爭,剝奪少數有產者,實行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的人本主義思想,特別是關於“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空想共產主義理念,影響了世界上許多國家裡對社會現狀不滿的理想主義型知識分子,推動了這一思潮的擴散;而馬克思所主張的建立理想社會的手段,即階級鬥爭和公有制,則被懷着各種目的的馬克思主義“實踐者”們運用,結果給進行這種制度試驗的國家帶來了空前的災難。 正象波普指出的那樣,馬克思之所以會誤入歧途,原因在於,他把資本主義早期發展中出現的特殊現象當成了普遍、永久的規律,故而他的立論基礎出現了偏差,他關於工業化社會基本狀況的判斷並不正確。換言之,資本的積累並不會必然導致人類的不幸,而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實際上是隨着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改善,這一歷史現實正好與馬克思所預言的工人階級貧困化趨勢相反,因此,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可能導致全面的無產階級革命。 按照波普的觀點,馬克思是從他對資本主義前景的假設出發而作出的判斷,即資本積累得越多、人類的不幸也積累得越多,因此得出結論,認為資本主義制度沒有合理性;可是,事實恰恰與馬克思的假設相反,工業革命以來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證明,隨着資本的積累、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成熟,工人階級的痛苦減少了,人的自由、幸福和富裕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與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理念和行動截然不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馬克思主義者”拋棄了馬克思思想中的民主主義精華,舉着馬克思主義的旗幟,推行集權專制主義,其代表性人物有列寧、斯大林、毛澤東和波爾布特。 二、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與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 1. 蘇聯共產主義試驗的失敗 馬克思認為,為了解放被壓迫的不幸的人們,工人階級要通過階級鬥爭奪取政權,可以用和平的、議會的方式,也可以用革命的、暴力的方式,而革命則必然首先在工業化國家發生。結果,這一預言從未實現。 俄國共產黨的創始人列寧起初也認為,代議制是無產階級政權的最好形式。但當他發現,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了俄國社會的廣泛不滿,而資產階級臨時政府又相當軟弱,在俄國出現了革命的機會,於是他就發動十月革命、奪取了政權。 布爾什維克一旦掌握政權,就把議會民主制扔到一邊,開始奉行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名的一黨專政,列寧為此還提出了“群眾、階級、政黨、領袖”的理論來為這種專政體制正名。實際上,早在1921年2月至3月,駐紮在彼得堡的參加過十月革命的俄國波羅的海艦隊水兵們,就因反對列寧的政策,而遭到列寧派遣的陸軍部隊的大規模軍事鎮壓,數千水兵全部喪生。這一殘暴的事實現已在俄國公開,相關照片和事件介紹陳列在俄國的海軍博物館,但在中國人們可能還從未聽說過。 到了斯大林時代,布爾什維克的這種集權專制的體制進一步發展成為領袖個人的獨裁。從此,社會上和黨內有不同意見的人或批評者,均被視為“階級敵人”、“異已分子”、“反黨分子”,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被當成國教,任何其他的政治觀點或學說都被視為“異端”,不允許存在。人民的各種政治權利和自由被徹底剝奪了,任何人都隨時可能遭到整肅,所謂的“無產階級民主”蕩然無存。結果,蘇聯進入了一個比沙皇俄國時代更黑暗、更恐怖的時期。直到赫魯曉夫批判了斯大林、平反了一些冤案之後,人們才從政治恐怖中得到稍許解脫,體驗到部份的生活自由。但是,蘇聯人民實際上仍然沒有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政治權利。 在經濟政策方面,列寧建立紅色政權後曾經實行過類似共產公社式的經濟制度,搜刮農民所有的餘糧,結果餓死了大批農民。以後一度改用新經濟政策,經濟情況才稍有好轉。不久,斯大林為了加快工業化,在工業系統開始實行嚴格的公有化和計劃經濟。為了積累工業化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在農村強行實行農業集體化。這一政策遭到了農民的強烈反對和抵制,但斯大林不惜動用軍隊,剷平農民的反抗;結果農業集體化雖然完成了,但是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農村出現全面饑荒,從1931到1932年農村居民的非正常死亡人數高達一千二百萬人。從此,蘇聯的農業元氣大傷,在沙皇時代俄國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糧食出口國,而實現了農業集體化以後,蘇聯卻變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糧食進口國。 蘇聯通過強行集中國力和資金,在1938年宣布實現了工業化。但是,整個經濟效率低下、浪費嚴重,人民因失去自由而普遍消極怠工。每年集體農莊的莊員們寧可看着土豆爛在地里,也不願意抓緊收穫,政府只好年年動員工人、學生和機關幹部下鄉挖土豆;城市裡工人、職員上班時間逛商店蔚然成風;從工作場所拿走公物、據為己有,也被社會視為正常行為。很明顯,與工業革命以來大多數國家建立的符合人性的私人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相比,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完全是背道而馳的。 但是,應當承認,在文化政策方面,蘇聯共產黨從來沒有對西方的文化藝術採取敵視態度,更沒有在全社會範圍內實行消滅“資產階級文化”的政策;相反,蘇共對彼得大帝向西方開放以來所積累的豐富的文化資源,不僅採取了保護和發展的政策,而且利用這些資源,在工農大眾中培植尊重、欣賞西歐文明的習慣,大大提高了俄羅斯民族整體的文化修養。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尊重,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在黨內生活中。即使是在斯大林時期,蘇共《真理報》上也設有批評政治局委員的專欄,蘇共通過重大決議時表面上也還要投票。 從赫魯曉夫開始,蘇聯就不斷採取一些有限的經濟改革措施,但由於未觸動整個體制,所以並不成功。從赫魯曉夫時期到勃列日涅夫時期,蘇聯實行了社會主義的高福利政策,蘇聯人民因此普遍過上了小康生活。但因為制度的根本弊端依舊存在,高福利政策嚴重損耗國力,使蘇聯與其他現代化國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到了戈爾巴喬夫時期,這種制度終於支持不下去了,而不得不改弦更張,在政治民主化中另謀出路。 2. 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 1945年毛澤東在重慶談判時說過,自由民主的中國“將實現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在取得政權前夕,他又說,中國將進入新民主主義時期,經濟上是多種經濟成份並存,政治上是多黨聯合執政。言猶在耳,剛取得政權,他就拋棄這些承諾,搞起了另外的一套。 從“流血土改”到“清匪反霸”,“從公私合營”到“統購統銷”,從“合作化”到“反右派”,從“大煉鋼鐵”到“人民公社”,短短的十年時間,把中國攪得天翻地復,民不聊生。僅從1960年至1962年,中國餓死的人口就達到四千三百萬,比列寧試驗共產公社餓死的人多了四倍。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的一場空前浩劫,全國上下幾乎家家心驚膽顫、人人朝不保夕。據胡耀邦說,在這場運動中被批鬥、迫害或受到牽連的人高達兩億以上,“文革”對人性、文化和傳統的摧殘更是難以估量。 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的做法,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某些傳統。他推行了全盤公有化、集體化、計劃經濟,發動了殘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不僅如此,他還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制度,以便控制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制度的支柱則是一種亙古未有的“等級產權制”和“等級身份制”,將全國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此外,毛澤東時代在文化思想上對人們的鉗制,充份反映出東方文化專制主義的特點,大大降低了中國人民的文化水準和文明程度,給中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 如果說蘇聯的共產主義試驗還多少保留着一點文明的氣息,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烏托邦則把整個中國一度推進了一個中世紀式的落後和苦難的深淵。毛澤東時代結束之即,中國已經陷入了不改革就難以為繼的局面。 3. 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回到常識和主流 正像鄧小平所說的,中國“不改革沒有出路”。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因為沒有出路,才不得不進行改革的。那麼,為什麼沒有出路呢?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前實行的那種制度,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存在嚴重的問題。 首先,以階級鬥爭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導致了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剝奪了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權利,人民只能事事順從,對政治的冷漠、麻木和政治行為的扭曲成為社會的正常現象。其次,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使得人們失去了經濟自由,因此缺少工作的積極性,經濟的低效率造成商品匱乏。領導幹部固然可以享受特權,而民眾則只能忍受貧窮。再次,由於將馬克思主義當做“國教”,消滅了公民社會和多元文化,民眾的思維普遍被官方意識形態所操縱,對事物的認識簡單劃一;文明掃地,愚昧抬頭,人們精神空虛,習慣於言不由衷,講空話、假話成為時尚;種種長期隱藏在心中的不滿,最後被轉化成一種在公共場所的隨意發泄,導致社會秩序每況愈下。這種制度剝奪了人們對自由、民主和富裕的追求,既違背了人類的天性,又是逆世界潮流而動的。 在俄國和中國共產黨剛取得政權後的一個階段,有一種共同現象,那就是出於建設公正社會的理想,人們普遍擁護和信賴新政府。特別是當社會主義國家建政初期時,用暴力掃蕩了社會上的一些醜惡現象、緩解了貧富差距、擴大了就業和社會保障,人們確實表現出對美好未來的熱切期待,以及忘我勞動、不計報酬的熱情。但是,當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措施逐步付諸實施後,總是不斷給人們帶來失望、痛苦和打擊,那種對新政權的熱情便迅速消失了。 當社會主義制度無法創造出馬克思所預言的理想狀態和執政黨的宏大目標,或者在社會中出現了種種批評聲音時,執政者往往就發動一波又一波的運動,其目的或者是想創造出經濟建設的奇蹟,或者是希望形成政治上新一輪的對執政黨的效忠熱潮,或者是消滅妨礙執政者任意推行政策的社會政治障礙。但是,其結果無一例外地都是,政治經濟局勢變得越來越混亂。直到執政者發現上述辦法再也無法奏效時,改革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社會主義國家中最早的改革是1953年發生在南斯拉夫,當時鐵托在公有制的企業里實行了工人自治,又把土地分給了農民。1956年匈牙利取消了農民的農產品義務交售制和政治局委員的特權。後來,波蘭、捷克、東德相繼出現了改革試驗,但都沒有成功。據匈牙利的“改革之父”涅爾什介紹,東歐國家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後,僅僅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他們就陸續意識到,自己的國家實際上是在試圖實現一種不可能成功的空想式理念。因為,商品經濟不可逾越,產權不清晰、資金無價格的經濟不可能正常發展;沒有多黨制或黨內派系公開化,就不可能有政治民主。因此,改革其實就是讓我們回到常識。 的確,幾乎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都是一個放棄空想、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在中共黨內的有識之士中,也有人意識到了這點。我記得1986年鮑彤就對我說過同樣的話:“我們的改革就是使我們回到常識。”但是,想“回到常識”談何容易,中國人已為此付出了多麼慘重的代價! 蘇聯、東歐的共產黨政權解體以後,民主政府紛紛把“私有化”、“市場化”、“民主化”和“多黨制”寫入憲法,他們不僅是在“回到常識”,而且正努力“回到主流”,回歸到世界潮流中去。雖然這些國家還面臨着後共產主義時期的一系列遺留難題,也因制度轉型而付出了重大代價,但它們已經在私有產權、自由選擇和公民社會等基礎要件的建設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中國的經濟雖然在繼續發展,但距離“回到常識”、特別是“回到主流”,還相去甚遠,與守舊勢力的鬥爭還需要花很多力氣。 三、鄧小平的遺產和第三代領導人的前途 1. 嚴重的制度性衝突 鄧小平實行了改革政策,發展了經濟,增強了國力,改善了人民生活;又實行了開放政策,打破閉關鎖國,使中國人跨出了國門、看到了世界;他也平反了冤案,終結無休止的階級鬥爭,把中國從逆世界潮流而動的深淵裡拉了回來。應該說,在這些方面,鄧小平是功不可沒的。但可惜的是,他始終擺脫不了一黨專政和集權政治維護者的角色,造成了“六四”慘案,最終成為一個悲劇性人物。 鄧小平只進行經濟改革而不實行相應的政治改革的作法,給中國未來的發展留下了棘手的難題和不確定的前景。當前中國的制度性衝突越來越嚴重,隨着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地方實力的增強、民間組織活動空間的擴大,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就越來越難適應。同時,錢權勾結式的腐敗日益普遍,機會不均產生的貧富懸殊逐漸擴大,有效的市場規則難以建立,國有資產迅速流失,社會治安不斷惡化,政府管理逐漸失效,這些問題都給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投下了陰影、設置了障礙。更何況在法制建設、對政府權力的監督與制衡、以及讓人民行使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權利等政治制度建設方面,中國還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需要強調的是,鄧小平所留下的難題,絕不是僅僅靠加快發展經濟就能自然解決的;而且,1989年以後實行的“用錢買穩定”的作法也難以持續下去了。在今天的中國,既沒有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也缺乏積極穩妥的改革方略,更缺少社會各階層對下一步改革的共識,要想成功地推進改革依然是困難重重。 2. 江澤民能打好經濟改革的攻堅戰嗎? 1988年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題目是“我國發展和改革的深層難題和戰略選擇”,指出中國面臨着發展模式和體制模式的雙重轉軌,即一方面要完成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的轉軌,另一方面要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集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軌;從這一背景出發,中國的戰略選擇應當是:重新構造公有經濟,重新構造權力格局,重新構造民族精神。十年過去了,中國的經濟格局確有變化,公有經濟的重新構造總算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在重新構造權力格局和重新構造民族精神這兩方面,其進步實在是乏善可陳。 平心而論,近二十年來中國確有不小的變化。但對照世界的潮流和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基本經驗,中國距離實現現代化還何其遙遠。社會主義國家改革的經驗告訴我們,改革可能出現曲折,但是已經無法逆轉,因為人們不願退回舊體制而失去現在已經得到的利益。 中國的農村改革打的實際上只是一場“外圍戰”,因為中國現行體制的根基扎在城市的經濟政治制度中,農村改革以來的重大變化並沒有真正觸動現行體制的核心。十多年來的城市經濟改革也不過打的是一場“前哨戰”,因為公有制經濟仍然巍然不動。 如果在今後的十年裡,能打好一場經濟改革的“攻堅戰”,解決國有企業問題,那麼就可以說,中國的市場經濟的基礎將因而得以奠定;如果在今後的二十年至三十年內,能再打好一場政治改革的“總體戰”,那麼就可能出現一個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這樣,我們才可以說,中國走上了通往現代化國家的不歸路。至於法制的建設和完善,文化的再造和重建,恐怕還需要更長的時間。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宣布,將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這無疑是一個突破,也是中國經濟改革“攻堅戰”的開始。實際上,國有企業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資產增值無人負責的問題,股份制改革有利於解決這一痼疾。 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關繫到國有企業本身的結構、機制和運作,更關繫到“企業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問題,其難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既需要有堅定的決心解決這個難題,更要有穩妥的辦法付諸實施。否則,就難免發生其他前社會主義國家改革國有企業中出現的現象,即盈利的企業被權貴和外國資本所占有,而不景氣和難盈利的基礎部門及其相關產業則仍然留給政府,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沉重包袱。只有在這場“攻堅戰”中取得顯着進展,第三代領導人才可能真正地鞏固他們的地位。 至於政治改革的“總體戰”,則恐怕很難在第三代領導人手中完成了。但如果能及時推出與經濟改革相關的政治改革措施,適時解決鄧小平留下的政治問題(如趙紫陽和“六四”問題),那麼就離出現“一代新政”不遠了。 3. 中國:逐步強大還是動盪不安? 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老是被動挨打,要求“富國強兵”之聲不絕於耳,為政者也總想“趕超”。殊不知,孫子兵法曰:“行之以正,出之以奇”。若行而不正,就只能求諸於邪招了。其實,邪招只能損毀自己,貽笑天下。 當今之中國,處在一百多年來從未有過的良好國際環境中;而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只要順應世界潮流,借鑑那些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成功經驗,承認那些國際社會普遍尊重的基本價值,解決那些因過去誤入歧途而造成的問題,“回到常識”,打好現代化的基礎,中國就可能建成一個自由、民主、富裕、繁榮的社會,並且逐步強大起來。 反之,如果不能順應世界潮流,拒絕現代化國家的共同經驗,抱殘守闕,固守過時的陳腐觀念和作法,中國就難免出現動盪不安的局面。十三億中國人追求富裕和自由的願望及行動,將同舊制度發生一系列衝突,最後必然導致制度的徹底變革。 確乎,“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是不依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 論世紀之交中國的發展主題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學副教授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作了題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十五大報告)。這一報告既表現出江澤民推動鄧後中國的新政之雄心,也反映了江澤民的歷史和個人局限。更重要的是,它為世人了解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政經走向提供了線索。 本文以十五大報告和江澤民的言行為依據,從歷史的視角觀察,運用比較的方法,評價江澤民十五大報告有關國內部份的理論局限和政策缺陷。筆者認為,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發展應當突破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的歷史局限,執政者要沿着平穩、法制和創新的軌道,推動社會的進一步轉型,以因應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潮流。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論局限和發展空間 中共十五大在基本政治理論方面所表達的是,高舉鄧小平的旗幟、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這顯示出目前江澤民的理論底氣和政治信心不足,因此只能“以大旗作虎皮”,全盤繼承鄧小平的遺產,並照單全收趙紫陽的舊論。然而,現在高舉“繼承”的大旗,並不一定意味着將來也裹足不前。二十年前鄧小平復出之後,也曾提出過要“堅持毛澤東思想”,但很快他就改弦更張、推陳出新,開創出一個全新的局面。中共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能否推出“新政”,首先取決於他們是否既能高舉鄧的大旗為掩護、又能在政治理論方面真正有所突破。筆者以為,即使是在鄧小平的理論旗幟籠罩之下,也仍然有相當的空間在理論上有所創新。 首先,不宜全盤承襲鄧小平的看法,而應有選擇地繼承鄧小平的一些觀點。鄧小平上台後,既舉着毛澤東的大旗作虎皮、又否定毛的倒行逆施,於是在意識形態上採用了一個“高招”,提出要“全面、準確地理解毛澤東思想”,即把毛澤東思想和毛本人的錯誤區分開來。鄧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把毛的很多理論觀點從“毛澤東思想”中排除出去,視為毛的個人錯誤看法。至於究竟如何取捨毛的觀點,鄧小平採用了簡單實用的標準,即凡是鄧小平喜歡的,就算是毛思想(如反資產階級自由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等),而凡是鄧小平不喜歡的(如階級鬥爭、一大二公和文化大革命等),就被說成是毛的個人錯誤看法。這樣,鄧小平就達到了“一箭三凋”的目的,既滿足了保守勢力維護集權體制的要求,又適應了改革力量的需要,還為建立鄧小平理論和推動鄧小平新政提供了必要的空間。 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應該繼承鄧小平正確的觀點、糾正鄧小平錯誤的政策,而不宜象華國鋒那樣,一切以毛以往的指示為準繩(即“兩個凡是”)。他們可以彷效鄧小平二十年前對待毛澤東思想的做法,即區分“鄧小平理論”和鄧本人的錯誤政策;可以把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定義成全體人民和中共第二代領導人的共同創造,包括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蘇南鄉鎮企業和溫州私營經濟的道路、沿海特區建設經驗、胡耀邦的真理標準討論、萬里的決策民主化思想、趙紫陽的政治改革設想等觀點。至於鄧本人,他和毛澤東一樣,並非完人,也有時代局限性,例如他排斥政治改革、過度強調工具理性而忽略價值理性、動用軍隊解決黨內分歧、缺乏黨內民主作風、運用武力鎮壓學生運動、懲治黨內腐敗不力等。如果中共第三代領導人能大膽地提出新時期的“兩個新凡是”,即凡是鄧小平的正確理論就堅持下去,凡是鄧小平本人的錯誤就堅決糾正,就可為提出第三代領導人的新理論、新政策創造條件。 其次,要建立新的理論框架,不能被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所束縛。這一“初級階段論”是趙紫陽十年前提出的,它包含着悖論,已十分陳舊。這個說法套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框架,既要肯定社會主義社會比資本主義社會更優越,又力圖強調中國目前還在由前社會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當中,必須採用資本主義的一些做法。依此說法可以推演出如下結論:模彷資本主義的市場化改革,其目標或者是最終消滅市場經濟,或者是無限期推遲社會主義化。若取前一目標,那麼從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向後“退一步”是為了以後向徹底的社會主義“進兩步”,改革只不過是權益之計,不必太認真去做;若是後一目標,那麼,一個不能實施的社會主義制度又有何真實的“優越性”呢? 這一初級階段理論無法與國際通行的理論體系接軌。其實,中國應該從現代化理論和發展經濟學理論中,創立出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相關聯的“轉型發展理論”。[1] 這裡,“轉型”是指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主要是社會主義體制的轉換,而不是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發展”是指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經濟成長過程。今日的大陸社會,不僅經濟上處於現代化過程的初級階段,而且政治社會發展也處於初級階段。中國現在正經歷着其它西方和東亞國家所沒有的獨特的雙重挑戰和雙重過渡,即既要完成政治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實現發展模式的轉變,不能簡單地照搬西方、俄國和東亞的經驗,需要全新的理論。 十五大報告在理論上的根本弱點是缺乏前瞻、創新和宏觀的視野。世紀之交中國的理論建設應以轉型發展理論為核心,明確說明社會發展的目標是工業社會(而不是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和市場經濟(而不是公有經濟或混合經濟),實事求是地面對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全面處於現代化的初級階段這一事實,對鄧小平的理論作全面清理,而不是盲目地全盤照搬。 二、重建中國大陸的信仰體系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專列一章,論述了大陸的精神文明建設,強調“建設立足中國現實、繼承歷史文化優秀傳統、吸取外國文化有關成果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2] 這一表述並沒有明確地說明,如何才能將現實的、傳統和外來的文化精華進行創造性的轉換,建立一種新的信仰體系,解決大陸社會日趨嚴重的信仰危機和價值真空問題;這個提法也沒有考慮到,如何面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衝突,怎樣取捨,缺乏一種歷史的、比較的和戰略的視角。 在討論如何建立新型的價值觀念和信仰體系之前,應先對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作深刻的剖析。江澤民的政治智囊王滬寧認為,“毛澤東的戰略是通過政治建設來發展,有成功,也有不成功。關鍵是經濟沒有全面發展。鄧小平在文革之後選擇了新的路線和發展戰略,這就是以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為中心。......中國的政治發展,就是要在這個總的模式下審視。”[3] 如果超越“毛突出政治、鄧強調經濟”這個觀察角度,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還有很多差異[4],這些差異表現在偏重理想主義還是注重實際、強調價值理性還是工具理性、重視公平還是效益等方面。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之間的不少對立和矛盾,在更深層次上反映出了人類認識的種種常見的局限性。 要想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跨世紀的信仰體系,江澤民面臨着如何取捨的兩難困境。如果不堅持鄧理論,就難以維護經濟改革的既有成果,無法抵禦左派的攻擊;但不強調毛思想,又無法延續中共的意識形態法統。最後,江澤民很可能只有採用平衡策略,走中間道路,即在口號上既堅持毛思想、又高舉鄧旗幟,而實際上則儘量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 這樣的平衡或許恰恰迎合了大陸社會目前的心理。經歷過極左而又清貧的毛時代之後,民眾嚮往經濟改革給他們帶來迅速提高的生活水準;而體驗了鄧時代的通貨膨脹、貪汙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開始懷念毛時代的公平、穩定和清廉。這種矛盾的心態不僅是對現實的反彈,也反映出社會在公平和效率、競爭和安定之間尋求平衡的意願。或許,建立這樣的平衡並不一定是倒退,因為追求平衡本身只是一種類似中國傳統文化的中道、中庸,它並不完全排斥創新,關鍵是在平衡的過程中,是否能提出超越毛、鄧理論的新觀念,形成能引導中國大陸社會邁入二十一世紀的信仰體系。 在重建大陸社會的信仰體系時,可以將現代化視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觀念,大力提倡,以填補當前大陸社會的信仰真空。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現實,是一個世俗化和“形而下”的歷史過程,並以工具理性為其主要行為準則;另一方面,現代化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則主要以價值理性為行為目標,它把現代化設計成一種人類共同的理想世界,甚至類似一種信仰崇拜,從而超越現實世界的有限性理想空間,將現代化世界當作一個終極目標予以關懷,而不是作為一個功利、物慾的短期目標進行追求。 作為一種價值觀念的現代化,並不是西化,而是一個博大而又開放的思想體系。中國大陸可以致力於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現代化思想體系,創造性地融合與平衡孔孟之道、現代宗教、愛國主義和西方思想等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合乎中國大陸國情、民情和政情的精華[5],形成一種全新而又多元的信仰體系,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大陸社會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筆者認為,在上述四大思想價值資源中,六大孔孟之道最合國情:一是“溫良恭儉讓”,提倡禮貌和禮儀;二是“和合之道”,先談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流與合一;三是“中庸之道”,強調妥協、寬容和互讓;四是“有教無類”,倡導尊師重教和崇尚知識;五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崇尚平等待人、推己及人和理解他人;六是“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弘揚自我犧牲和公而忘私的精神。 現代宗教對中國大陸同樣重要,它能發揚兩大重建信仰的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弘揚社會愛心,最終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西方和東方的宗教都主張和平、博愛、非暴力,能夠促進社會穩定、人類和平。中國大陸應該重提政教分離的歷史傳統,嚴格維護宗教和教會的獨立與自由,將宗教與教育視為兩位一體的精神文明建設,促使宗教事業和教育發展互相促進、共同進步。 對西方思想和文化應持兼容並蓄的開放政策。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到,應該“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文化交流,博採各國文化之長。”[6] 牛頓曾對世界文化思想的交流有過一個着名的比喻,他認為,如果兩人各自交換一個蘋果,那麼結果是每人手裡仍然只有一個蘋果;但如果你有一個思想,我有一個思想,那麼交流之後每個人就有了兩個思想。而且,現實中,這種思想的交流不僅僅是1+1=2,而往往是1+1>2。大陸年青人非常嚮往西方社會的流行風尚,應該因勢利導,引進西方文化中有關現代人的思想,正確而又全面地定義現代人的內涵,防止對現代人形像和概念的誤解和誤導,大力提倡做一個合格的現代人。 三、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經濟轉型 要在經濟轉型期平穩而有效地完成經濟改革的目標,應把握三大原則。第一是明確走向工業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清晰正確的宏觀戰略方向,不能再象鄧小平時代那樣“摸着石頭過河”。中國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搬西歐的市場經濟體制,也不能單純模彷所謂的東亞模式。因為,西歐國家和東亞國家原來都是自由經濟體制,沒有一個國家是象中國這樣、要從一個社會主義集權經濟體制中生長出市場體制來。到底什麼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並不是一個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改革目標。不應當把向既得利益集團暫時妥協的策略解釋成中國經濟轉型的戰略目標。 第二是面對體制轉換和經濟發展兩大任務,要注意兩者的平衡,即“在轉型中發展、在發展中轉型”[7]。因為下一世紀中國大陸的經濟目標具有獨特的雙重性,既要完成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又要加快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經濟發展;兩者互相依賴,沒有經濟發展方面的支持、經濟體制轉型不會順利,而沒有經濟體制轉型方面的進展、經濟發展也很難取得突破。 第三,要有恰當的指導轉型過程的思路、手段和方法,要充份估計可能的風險、阻力、壓力和衝突,既不能孤注一擲、猛衝亂拼,也不能抱着僥倖心理,幻想着誰也不付代價、就能平平安安地渡過轉型期。目前,江澤民已經注意到,“必須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在社會政治穩定中推進改革、發展,在改革、發展中實現社會政治穩定。”[8] 但是,沒有回答為什麼經濟改革可能造成社會的不滿、影響社會的穩定。究竟這場經濟轉型可能要求哪些社會利益集團付出代價,誰應該為消除社會主義的舊體制付代價,誰可能為經濟轉型付代價,向哪些利益集團讓步可能減小改革的阻力,用什麼方法讓步可以化解社會的不滿、降低改革的風險,這些問題都是下一步經濟轉型中不得不慎重考慮的。 在世紀之交的經濟改革中,關鍵是要在國有企業產權和國有金融系統改革這兩大關鍵性領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證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1. 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 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了大陸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也提出要對混亂的金融市場規範管理的一般性目標。但是,報告中並未提及和設計各種過渡性的政策安排。在沒有規劃經濟轉型過程的階段性步驟和安排的情況下,用一般性目標和籠統的口號代替階段性安排,把經濟轉型的複雜操作簡化成政治性號召,這反映出中共集權體制的傳統特點,很可能導致大陸各地象搞“運動”似地“一哄而上”,用響應中央號召的政治姿態去組織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其結果必定是又一輪的混亂。大陸近二十年改革的經驗教訓揭示了一個道理,改革必須因地制宜,採用多種模式,不能冒進,更不能千篇一律地“一刀切”。 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應當有非常清晰明確的改革目標。十五大報告確定了以股份制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提出“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9] 這一提法是觀念上的一大進步。但是,也應當看到,光有這個意識形態上的新提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提出產權改革的具體設想,制定一系列措施,同時設計企業轉型時期必要的其他配套政策。否則,很容易造成一種簡單化的氣氛,似乎國有企業的改革只要一實行股份制就大功告成了,以為一“股”就靈。 對國有企業改革雖然要有緊迫感,但在實施上應當審慎細緻、周延穩妥,要讓各地各級能有創造發揮的空間。在中國,改革措施很容易被集權體制扭曲成“大哄大嗡”、大冒進,股份制改革尤其應當避免所謂的“股份化”,即不管條件是否成熟,不具體考慮一個企業是否應當變為股份制企業,而是全國各地向“股”看齊,颳起一股大搞“股份化”的“風”。更要防止各級政府用行政的強制性力量,要下級限時完成“股份化”,甚至搞各級幹部份區“包幹”之類的強迫命令,那樣只可能逼着基層在未來幾年內大“改”快“股”,大搞改革中的形式主義。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不要以為一實行股份制,企業就能立竿見影地扭轉虧損、提高效益。企業虧損有多方面原因,決不是股份制這單一手段就能解決的。因此,在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不應當隨便輕易地立“軍令狀”,去保證幾年“解決國有企業問題”。 目前,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許多企業的經理強迫職工入股,因而使工人們懷疑經理推行股份制的動機。而且,在許多企業中工人們也確實注意到,他們的入股資金成了企業主管揮霍浪費的經費。多數工人根本不相信企業經理能有效地運用工人的入股資金去改造企業、使職工股東得到合理的利潤回報;相反,許多工人認為,企業領導只是企圖利用股份制改革的名義,通過向職工集資,趁機為債務累累、面臨困境的企業籌措償債資金,從而將企業的財務危機轉嫁到工人身上。 所以,國有企業改革中要強化工人(企業的持股人)對企業的監督。在實行股份制後的國有企業里,工人應該而且必須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直接參與和監督企業的經營。只有工人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才能有效防止他們的入股資金被濫用。目前流行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無法起到監督的作用,因為他們不能直接介入管理和經營的決策。因此,應當充份強化企業中股東會和監事會的作用。 目前,大陸的股份制企業里股東會是一股一票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業里則是一人一票制,兩者皆有缺陷。也許可以考慮設計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團體股投票制度,即由部份志趣相同的工人組成一組,然後共同購買企業股票,並推選一人參與股東會投票。而股東會中仍然實行一股一票,既允許富有的個人股東投票,又允許團體股的代表參與投票。這種設計的目的是有助於持小股的工人通過他們的代表,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同樣地,在企業的監事會中也應按股份的大小(包括團體股份)推選監事會成員,增強工人對企業的責任和權力,使他們能有效地監督他們對本企業的投資。 未來大陸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還可以借鑑前幾年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驗。在推動國有企業走向股份制的這一目標過程中,可以用股份合作製作為必要的過渡形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最重要區別在於,股份合作制保留了企業成員共同貢獻和共同分享的集體股份,而且實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它具有四大特點,第一,它的主要構成由企業的公共積累(占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企業稅後利潤的一半以及企業存量資產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組成;第二,這一集體股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第三,職工個人對這筆資產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轉讓和繼承,更不能隨職工離廠而帶走,人在股在,其終極產權仍為集體所有;第四,這一集體股不得上市,禁止企業外部的個人和社會資金入股、參股。 大陸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之所以可能需要用這一獨特的集體股作為過渡形式,是中國大陸國有產權長期占統治地位的國情所決定的。首先,國有企業的資產總規模達到四、五萬億人民幣,許多大型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超過數十乃至數百億元,假如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將所有國有企業的資產都轉讓給私人所有者,中國社會實際上沒有這樣大的認購能力。而且,中國現有的股市規模有限,若在幾年裡上市數萬家企業,發行新股面值達幾萬億,勢必造成股市行情慘跌,新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價低於面值,把“股份化”過程變成了“賤賣”國有資產。 其次,假如股份制改革採用職工個人股份制的方式,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之間的矛盾。企業目前形成的資產中部份地含有退休職工的貢獻,若把退休職工從職工股東中排除出去,就造成在職職工侵吞退休職工的權益;可是如果分給退休職工股份,又抑制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再次,職工個人股份制還可能產生在職職工和未來進廠職工之間的矛盾。如果在職職工通過職工股份制把企業資產瓜分完了,那麼未來進廠的職工就只能成為目前在職職工的打工仔,不僅其收入將永遠跟不上已經成為股東的老職工,而且新老職工之間的關係會長期緊張,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時保留部份集體股,以此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有助於減少企業職工的心理反彈。國有企業職工長期形成了社會主義的“吃大鍋飯”的思維定勢,保留部份集體股,是讓他們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共同占有部份企業過去積累的“共有資產”所增加的價值。這樣既照顧了中國大陸國有經濟長期主導的現實,又吸收了現代西方股份經濟組織的形式;既有勞動的聯合,又有資產的聯合;既從企業外部吸收一部份新股東,又允許職工集體擁有部份公共積累的資產;既有按勞分配,又有按股分紅。這是一種典型的中西合璧、公私雜交、以及新舊交融的經濟聯合體。[10] 但是,股份合作制僅僅是大陸國有企業走向現代股份制的過渡,是一種權宜的設計,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產權形態,國有企業的最終目標還是要走向產權明晰、政企分開、市場主導的股份制。 在國有企業實施股份制的過程中,應該提倡和鼓勵銀行直接對企業持股,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變為股權,促使銀行成為企業的真正股東,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銀企一體的金融集團。一旦銀行成為企業的股東,它就有監督和管理企業經營效益的積極性,可能會比較嚴格地評估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從而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避免盲目貸款;在貸款之後,銀行也會積極跟蹤資金流向,參與企業的投資決策,並嚴格監控資金的使用、防止資金的濫用和浪費。 在推動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儘快建立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阻止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機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11] 1997年初以來,尤其是中共十五大以後,中國大陸的國有企業的頹境日益明顯,真正對國有企業仍然抱有充份信心的人越來越少,與此同時,大陸上下盛行着搶吃“最後的晚餐”的世紀末心態。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動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既是高招,也是一大險招。因為,如果不能在實行股份制的過程中,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那麼,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就將是國有資產大流失、貪汙腐敗大盛行、以及工人階級大失業的過程。 要阻止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一支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專業隊伍。目前評估國有企業資產的人大都是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官員及會計人員,他們難以擺脫本位主義和地方主義的束縛,再加上企業的“糖衣炮彈”和“賄賂攻勢”的影響,這些評估人員往往對保護國有資產缺乏必要的責任心和專業素質。尤其是當地方的國有資產評估人員評估中央級國有企業時,常常會故意低估資產的價值,使企業的股份被廉價“出賣”。 針對這種現象,中國大陸應採取迴避原則,嚴格規定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必須是非本地、非本企業的專家和學者;本地和本企業官員只能擔任顧問,對資產評估提供諮詢建議,但不可直接參與評估。另外,應借鑑香港“高薪養廉”的原則,高薪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還可以聘用來自香港的專業人士,以便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能真正地公正、公開和公平地評估國有企業的資產。 在體制上,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應直接歸屬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而國有資產管理局則應由全國人大直接領導。同時,應在人大中設立一個與國有資產管理局平行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督委員會,以監督國有企業資產評估委員會的所有評估業務。儘管這一監督機構會需要相當大的運作費用,但這種成本是值得的,比起國有資產在毫無監督的情況下大量流失,這點監督費用顯然是一種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投資。 2. 金融體制和信託業的改革 除了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之外,世紀之交的大陸經濟還要面對金融體制改革的挑戰。眾所周知,百亂金融始,由於多年來金融改革滯後,現在中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關注。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12] 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在“監管、規範、防範和化解”的過程中,如何推出一些過渡性的措施,避免動作太大、力度太強而功虧一匱。 中國金融界存在着各種嚴重的問題。政府基本上不准許成立非國營銀行,處於壟斷地位的國營銀行因壞帳率過高而接近技術上破產;在改革時期新建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問題叢生,下面就剖析一下信託投資公司這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與國際通行的信託業務相比,目前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的特點是不務正業、混業經營。首先,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服務範圍過窄,種類過少,僅限於商務領域的信託服務,而在一般民事領域和公益領域(如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卻很少發展信託業務;而且在信託財產的種類上,大多以資金信託為主,其它形式的財產信託業務極少。其次,信託投資公司的金融業務的範圍又過寬,開展了許多非信託業務,如存貸款業務、證券業務等,結果信託投資公司的活動實際上與銀行和證券公司幾乎沒有區別,因此被稱為“小銀行”。進一步看,信託公司一方面在信託業務方面未能充份正常地發揮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卻把業務範圍延伸進非金融領域的各行各業,幾乎無所不做。例如,一些信託投資公司甚至投資開辦百貨公司或外貿公司,或經營房地產。因此,中國的信託機構無法形成自己的經營特點,更無從發揮信託專業公司的優勢,在混業經營的狀況下弊端叢生,亟待整頓。1996年底,着名的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簡稱中農信)被強制關閉,就是對大陸信託機構發出的一個嚴重的警訊。 改革中國大陸信託業的最終目標,當然是與國際信託業接軌,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規範,整頓中國大陸信託業,“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3]。但正象筆者在本文中所強調的,在走向改革的終極目標之前,需要有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宜指望畢其功於一役、不經過過渡就在一夜之間完成制度轉型。所以,筆者以為,大陸信託業的重組,必須照顧大陸具體而又現實的文化背景和經濟條件,設計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大陸近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走了一條漸進過渡、中西雜交的成功道路,信託業的制度創新的思路和過程也不能例外。 所謂信託業的過渡性改革措施應當考慮以下方面。首先,信託公司與委託人分擔風險。國際信託業的傳統規則是,信託經營所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全部由委託人承擔,而信託機構則既不分享信託利益,也不對信託財產的本金及收益的損失負責。很顯然,這種規則在目前的大陸難以實行,因為大陸民眾普遍重儲蓄、怕風險,而且信託機構的信用度又普遍偏低。針對這種狀況,有必要作一些過渡性的安排,如信託公司應在信託合同上保證信託本金的安全,承擔還本的責任,否則很難在現階段開展個人資金的信託業務。[14] 其次,應該允許信託機構兼營一些與其性質、地位不相矛盾的非信託業務,避免在轉型過程中信託公司由於信託業務一時不能全面展開而虧損、破產。根據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可以允許信託機構兼營保管、債務擔保、財產買賣居間、財產代理、以及擔任遺囑執行人等。[15] 信託公司還可以開展投資顧問和經濟諮詢方面的服務。諮詢業是經濟活動中的“頭腦產業”,具有投資少、風險低、效益顯着的特點,而信託公司往往信息便捷、網絡縱橫,如果開展中介代理、諮詢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與預測、資產評估和財務諮詢等業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16] 第三,應該允許信託公司暫時而又有條件地保留正在從事的證券業務。從嚴格的國際規範來講,信託業不能與證券業混業經營,因為這將增大信託業的風險,不利於風險控制。但是,證券業務是目前信託業收益的一大支柱,不宜立即取消,否則信託業必然搖搖欲墜。同時,證券業務與信託業務有着發揮中長期金融功能的類似特徵,信託公司兼營證券業務也可以促使其資產結構的多樣化,並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但是,為了防範信託業務和證券業務的利益衝突,應改變目前信託機構直接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方式,而應採取信託機構設立證券子公司,或向其它證券公司參股的方式;同時,信託機構的證券業務應被限制在證券承銷方面,不應允許信託公司自營買賣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以免損害信託客戶的利益,並防止信託業與證券業之間發生惡性競爭。[17] 第四,應允許信託機構嘗試發展為投資銀行,通過證券市場在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提供居間服務。作為投資銀行的信託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是證券投資信託,即由投資人委託信託公司,把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進而取得比其它投資手段更為穩定和有利的收益;二是辦理公司企業融資,側重中長期的投資活動;三是為新債券和新股票的發行提供擔保、代理發行和包銷服務;四是為需要籌集資金的公司企業和政府機構,提供顧問服務,包括選擇資本市場和籌資方式等;五是為公司合併、收購、資本調整的條件或策略提供諮詢服務;六是參與貨幣市場的操作,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政府債券和大額定期存單等;七是為上市證券定價和維持市價,推動兼併,所以投資銀行還有市場定價者之稱。[18] 第五,應利用信託機構的制度創新,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目前,許多信託投資公司擁有龐大的企業、物業,要求他們完全按照分業的原則,放棄這些經濟實體,既不可能,也將影響社會穩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嘗試着通過融資而介入工業和實業,但不宜直接經營工業和實業,這種模式可以使信託投資公司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金融機構。還可以考慮在信託投資公司重組的過程中,走一條由企業控制信託公司、信託機構內造化的道路,如附屬於首鋼的華夏銀行、附屬於中信的中信實業銀行和附屬於廣州珠江實業總公司的信託投資公司等。[19]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走向法治的道路 在“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國”,要求“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並宣稱“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 “依法治國”並不是江澤民的發明和獨創,幾乎所有國家在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中,都有一種依法治國、建立秩序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發達國家的文明歷史進程揭示了兩大歷史經驗,可供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參考。其一是要注意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個人物慾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原則是,人們有權利擁抱自由,但也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其二是在推動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儘快建立法制。十九世紀的美國和戰後的東亞諸小龍,大都遵循了“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21] 重建秩序是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更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制度準備。從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現實來看,如果只講經濟改革、而避談政治改革,顯然已經落伍;但如果只是空盼民主政治,則又過於超前;應該在這兩種思維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那就是法制和秩序。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啟動。用最近中共使用的“初級階段”理論來說,大陸目前不僅社會經濟的發展處於初級階段,而且政治法制的改善也處於初級階段,因此,在實行全面民主之前,要完成重建法律和秩序的準備。 十五大報告雖然提出了“依法治國”這個口號,但是並未列出切實可行的加強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政策,也沒有就如何建立法律文化、促使政治行為和社會行為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律化,提出具體而又有效的設計。當前,重建法律秩序的關鍵之一就是懲治和杜絕腐敗,它幾乎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建立反腐敗的法律機制、監督機制和輿論機制,是世紀之交法制建設最迫切的切入點。反腐敗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秩序,保證中國大陸的制度轉型走向健康而又良性發展的方向。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突破。 第一,頒行《幹部財產公布法》,用法律手段強制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其私有財產,並定期地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施行這一法律的最大功能不在於直接杜絕腐敗行為,而是對有腐敗行為的官員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造成對其強大的心理壓力,進而達到間接遏制腐敗現象的效能。同時,公布幹部財產本身也是開放民意監督的一種機制,為政治民主化開闢了道路。第二,在地市一級以上的人大常委會設立“反貪委員會”,並將各地現有的反貪局和反貪機構統一划歸人大直接領導。“反貪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指揮協調公安、檢察和司法三大執法機構,統籌負責立案、偵查、緝捕、審訊和判決,以便有效、快速地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把“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22]這一口號真正變為現實,授權新聞媒體積極發揮對腐敗現象的監督作用,同時也通過反貪推動新聞體制的改革。這樣,即使腐敗分子買通上級官員、試圖躲過黨內的稽查,媒體也可以將他們曝光,使他們遭到民意的抨擊。所以,如果真的“相信群眾”,就應該允許各大黨報定期開闢“反貪專欄”、設立“反貪熱線”,鼓勵社會大眾檢舉揭發腐敗現象,形成全民監督的健康風氣。第四,撤銷或逐漸弱化黨的各級政法委員會,走向司法獨立。眾所周知,政法委員會由中共直接領導,旨在確保共產黨對各類大案、要案的嚴格控制。它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檢查院和法院獨立辦案的地位,突顯出中國大陸“黨大於法”的致命弊端和負面形像。要實現江澤民所提出的“依法治國”這一制度建設目標,就必須充份確立憲法和法律高於政黨利益這一原則,真正樹立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威,因此,取消政法委員會就是勢在必行的。 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平衡和融合,在形而上的精神層面上創立以現代化思想為核心的信仰體系,才能在形而下的經濟層面上順利推動體制轉型和經濟發展;而信仰的重建和體制的轉型,都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秩序來加以保證;同時,從法制走向法治的過程,將為大陸全面實現民主政治掃除障礙。平衡、過渡和秩序的發展主題,是毛澤東思想的主要盲點和鄧小平理論的重大缺餡,它既是世紀之交大陸社會面臨的主要挑戰,也是江澤民開創新局、推動新政的一個可能的舞台。 必須指出,儘管中國的歷史選擇了中共執政,但是,過去的歷史並不能充份證明中共執政的現實合法性,歷史是可以重新選擇的。[23] 處於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也享有許多難得的契機。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的各項政策目標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能在理論上有所突破、策略上有所創新。筆者以為,江澤民正面臨着創造機會、利用機會、等待機會和失去機會這四種選擇,如何創造性地發展鄧小平理論,推動以平衡、過渡和秩序為主題的新政,既是江澤民眼前的一個歷史機會,也是中國大陸社會對江澤民的一個挑戰。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中共十五大再次確認了鄧小平的“加快經濟發展、維持政治架構”的方針,並希望通過貫徹這個方針、維持下一個世紀中國的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這個方針基本上是“六四”以後政策方向的延續,其追求發展和穩定的出發點主要是確保現行政治體制不變。但是,關繫到今後經濟發展走向的國際國內經濟政治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轉變,中國能否適應這一轉變,是今後能否維持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的關鍵。 在二十世紀最後的十年中,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一個主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在這個大趨勢面前,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經濟發展觀明顯落伍了,一種新的順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觀念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着這個大趨勢的壓力和挑戰。與那些已經建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原蘇聯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相比,中國面臨的壓力更大,因為中國尚未完成經濟制度的轉型,也沒有開始政治制度變革。中國若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中獲得成功,應當重新認識制度轉型的道路,擺脫現行制度框架的束縛,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本文先介紹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說明中國目前對經濟發展的理解與之不適應之處。然後,分析為什麼經濟全球化在九十年代上半期給中國帶來了經濟繁榮,而今後卻對中國構成嚴峻的挑戰,以及為什麼中國現行的經濟政治制度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最後,本文指出,支撐中國過去若干年裡經濟社會穩定的“花錢買穩定”的方針,將很快因資源枯竭而告終;目前國有企業的大規模裁員可能誘導出嚴重的社會衝突。只有政治改革才能解決中國制度變革的難題。 一、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 1. 什麼是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是八十年代世界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趨勢。它意味着國界對經濟活動充份開放,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日益國際化,各國經濟政策和制度逐漸趨同一致,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着眼點不再是單純把本國的工業體系現代化、而是變成了強化本國在國際性競爭過程中的能力,那種以民族主義為感召的經濟趕超戰略被冷落。 八十年代國際經濟活動的新特徵表明,各國的經濟發展明顯的日益國際化,越來越多的國家的經濟活動過程逐漸越出國界,溶入在全球範圍內、由多國企業共同協調、組織的過程。例如,現在的美國市場上,一個日本的名牌Canon照相機可能涉及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的生產者和設計者,已經很難說它是哪國製造的了。消費者會發現,相機的皮套、背帶、機身、鏡頭都各有不同的製造國,甚至相機的說明書和保修單都是在不同國家印刷的。不僅製造業如此,連服務業也出現了全球化的趨勢。比如,瑞士航空公司和美國的一些大保險公司為了降低數據錄入的勞務成本,已經把數據處理和財務核算中心搬到了印度,這些公司每天把大量的收付帳單、來往支票寄到印度,僱傭印度職員在電腦上登錄處理。因為印度的教育基礎好,勞動力價格便宜,大學畢業生的英語水準高,可以象美國的職員一樣勝任英文單據的數據處理工作。 如果說,與六十年代的經濟發展觀相對應的工業生產方式,是大型工業企業的大規模製造,然後把標準化的製造業產品銷往國內外市場;那麼,八十年代以來,在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是現代工業的靈活生產方式和生產過程的國際化。跨國企業把許多消費品、機械設備部件的製造過程分解成若干專門化的製造任務,分散到其他低工資成本的國家去生產,形成了國家之間的專業化經濟分工。許多製造業的就業機會因而從發達國家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而在發達國家則出現了日益增加的對經營管理人員、工程師、設計人員等勞動力的需要。與此相伴隨的,則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大幅度增加,資金、商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國際流動急劇擴大。而電子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跨國企業可以有效地運籌帷幄、輕鬆地協調分布在不同國家的產品設計和生產線製造過程。這樣就帶來了工業生產組織過程的重大變革。 從總體上看,經濟全球化趨勢包含着幾個相互關聯的方面,即生產過程的國際化、世界市場的一體化、國際勞動分工日益一體化、跨國公司的國籍背景趨於淡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通過經濟政治整合各國制度架構的趨同化等。(Thompson,Flecker and Wallace) 順應這一趨勢的國家,其經濟發展都逐步擺脫了本國資源、市場的約束,其經濟活動也不再受本國國界的限制。雖然各國的經濟增長仍然是按本國內的經濟活動計算的,但是其經濟增長的相當大部份卻是由多個國家的經營者組織的。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度不斷提高,各國的經濟發展經歷着一體化的整合過程。不僅製造業經濟活動過程國際化了,而且各國的基礎設施也日益國際化。基礎設施的國際化有兩個特點。首先是各國的通訊、教育等系統逐漸參照發達國家的水準標準化了,哪個國家做不到這點,它就無法順利融入國際經濟體系、獲得經濟全球化趨勢可能帶來的利益。其次,各國基礎設施的利用也國際化了,建立現代、完備的通訊、道路、住宅等基礎設施,已經不再單純是為了滿足本國企業和居民的需要,而且還要兼顧到外國企業和國外來的職工的需要。如果一個國家不能為外國企業提供可利用的基礎設施,那麼就無法吸引外資。 2. 經濟全球化的形成:第一與第三世界經濟關係的重大轉變 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最根本的變化,是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係的重大轉變。在討論發達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係問題時,七十年代社會科學領域裡的流行理論是“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Cardoso,1972;Wallerstein,1974) 這兩個理論認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把世界分割成了兩部份,發達國家成了世界經濟的核心(core),發展中國家則變成世界經濟的邊緣(periphery);發達國家壟斷了資本、技術和製造業,而只讓發展中國家充當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和礦產品基地;通過從發展中國家廉價進口原材料和農產品,發達國家掠奪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財富,造成發展中國家的長期貧困和落後。這些理論主要以五、六十年代拉丁美洲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係為實證研究的基礎,總結出了上述觀點,認為第一世界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關係就是一種資源和財富不斷從後者向前者轉移的格局。 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證明,這一派的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這一學派的學者中不少人沿用了馬克思的方法論或觀點,但後來也遇到了與經典馬克思主義類似的困境。馬克思只看到了他那個時代資本主義的一些現象,就想據此判斷一、二百年後資本主義的命運,結果他的很多基本觀點一再被事實否定;上述學派也是把二十世紀中期資本主義發展的階段性現象看作長期趨勢,但卻被現實發展“將了一軍”。 過去二十多年來,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趨勢實際上與“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和“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 theory)”的判斷是相反的。上述理論認為發達國家將長期從第三世界國家掠奪財富和資源,使窮國越來越窮。但是,八十年代以來,世界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卻是,資本越來越多地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使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了出口導向型工業,從而擺脫貧困落後,進入了工業化國家的行列。所以,近年來上述學派的理論受到很多質疑,已經被冷落了。 發達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經濟關係的這一轉變源自發達國家,它開啟了經濟全球化過程。從六十年代末期開始,發達國家工會的擴大、工資的上升、社會福利的增加以及社會民主黨勢力的發展(特別是在歐洲),使得企業的利潤率下降,在工業部門尤其如此。(Ross and Trachte,1990) 這些部門的競爭條件因而發生了變化,企業為了保住市場份額,不敢提高產品價格,唯有降低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者不得不把控制工資成本視為企業生存的關鍵。當西方國家國內的工會和左翼政黨阻止企業家降低工資時,這些企業就只好把資本轉移到工資低廉的第三世界國家,通過向第三世界國家直接投資,把一部份工業生產轉移到第三世界國家去,從而大大壓低生產成本,既保住自己產品的市場份額,又維持利潤水平。(London and Ross) 從七十年代開始,資本向第三世界國家轉移,以及第三世界國家充裕的勞動力被開發,導致了兩個改變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現象。第一,在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形成了低工資成本的出口基地(low-wage export platforms),並由此推動了這些國家的出口導向工業化,使得這些過去貧窮落後的國家能夠實現經濟的較快成長。第二,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造成了本國一些工業部門的萎縮,就業機會減少,使這些國家的工業勞動力越來越缺乏國際競爭力,而面對着資本外流的威脅,工會與企業家談判時的地位日益削弱。換言之,在發展中國家獲得外資和經濟成長機會的同時,發達國家的產業工人面臨着發展中國家工人爭奪飯碗的威脅。 在“依賴理論”走紅的年代,人們以為,在世界經濟體系中,製造業總是被發達國家壟斷着,而發展中國家只能提供原材料、充當被剝削的角色。自從發達國家的資本外流成為趨勢以後,延續了上百年的舊的世界經濟格局被打破了,出現了一種新的國際勞動分工(new international devision of labor,NIDL),製造業越來越多地被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因而使這些國家在世界工業品市場中的份額日益擴大。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在世界範圍內存在着勞動儲備軍,第二是先進的技術使一種產品的製造過程可以分解到不同的國家,第三是技術的進步使工業的生產管理不受生產場地距離遙遠的妨礙。(London and Ross) 世界經濟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實際上就意味着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形成。 3. 自成體系的發展觀 vs. 國際化的發展觀 本世紀五、六十年代流行的經濟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理解為經濟增長加上經濟結構的現代化(Meier,1984),並且認為這是一個在各國都通用的發展藍圖,是走向現代化的必經之路。按照這一藍圖,各國的經濟發展是個相對封閉的過程,每個國家都要通過工業化過程建立起相似的現代工業結構,因此各國的經濟發展是一個自成體系、相互獨立的過程,不同國家沿着各自的道路“賽跑”,最後按它們經濟發展的速度來判斷誰領先、誰落後。(McMichael,1996) 按照這種觀念,要加快經濟發展,就要求政府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規劃到投資,都有賴於政府的操作;一個強有力的致力於經濟發展的政府(developmentalist state),是經濟成功發展的關鍵。可以說,這種看法今天還支配着中國的政府官員和許多學者的思維,認為這樣就可以“把經濟搞上去”。 實際上這種封閉式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到了六十年代末期就開始落伍了。從七十年代開始,世界銀行就提出,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是能否成功地加入到世界市場中去。八十年代以來,這變得越來越明顯,哪個國家有能力突破“建立本國完整的工業體系”這一框框,而轉變為以世界經濟體係為參照系,發現自己的比較優勢並建立起在國際市場中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這個國家就能快速發展。 進入八十年代後,上述自成體系的發展觀就日益被世界經濟的演變證明是明顯過時了。隨着各國可運用的經濟資源日益國際化,商品的生產過程逐漸國際化,外國消費者、外國投資者、跨國企業、國際金融和貿易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不斷擴大,推動各國進入國際市場、建立有競爭力的專業化經濟結構的,主要不是這些國家的政府,而是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企業。 全球化生產過程的商品鏈(commodity chains)或者是由生產者操控,或者是由購買者調節。在那些資本和技術密集的行業,如汽車、飛機、半導體或電子工業,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往往是由大型跨國公司組織。而在勞動密集型行業,如服裝、鞋類、玩具、家庭用品等,全球化的商品生產鏈則往往是由大型連鎖零售商公司、名牌產品專營經銷商或貿易公司組織,這些公司往往承擔高附加值的活動,如產品設計、市場營銷等,而其產品的生產廠家基本上都在發展中國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製造業全球化趨勢中,越來越多的商品鏈正由生產者調節變為購買者調節。這些跨國公司本身更象服務業,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整合和協調分散化、全球化的生產過程。它們通過設計、研究和開發,決定要生產什麼樣的商品;通過選擇技術、組織生產活動,決定將怎樣生產該商品;通過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的轉運,安排協調跨地區、跨國的生產活動;他們還為整個商品鏈中的每一個環節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這些跨國公司的上述功能決不是哪個國家的政府能輕易取而代之的。 在這個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外貿的作用早已不再是毛澤東時代所理解的那種“互通有無”,對外“開放”也不應局限於鄧小平提出的“引進外國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目前,中國沿海地區的很多外資企業面向的是全球市場而不是中國的國內市場,它們在中國建立的生產線實際上是這些跨國企業的全球型生產方式的一個環節,是其“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 現在中國的經濟發展觀念存在着兩個問題。第一,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國家的流行經濟發展觀念在中國仍然還有相當大的市場,甚至清末張之洞所謂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之類的主張也頗得認同,即希望藉助西方的資金和技術改善和鞏固現行體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由“我”主導,為“我”所用。但是,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擴大,這種一廂情願的看法距離現實就越來越遠了。第二,過於低估經濟全球化趨勢的複雜性。在承擔了幾年為外商出口加工的任務後,中國的一些企業和地方政府就自以為是地提出,要自創國際名牌、打進國際市場、與跨國公司“一決雌雄”,這類想法過於忽視全球化商品鏈組織協調過程的難度。一個中國的企業要從“世界型工廠”的一個“車間”,翻身變為主導某個全球化產銷商品鏈的跨國集團,必然要經過相當漫長的過程。政府對這個成長過程基本上幫不上多少忙。 今天中國所面臨的任務,首先應是改變那種舊的經濟發展觀念,改變政府和企業對經濟全球化不甚了了的狀況,建立國際化的發展觀。國際化的發展觀應當是由企業和企業家主導,而不是由政府和官員主導。第二,應該以企業的成長成熟為目標,而不是以政府擬定的增長率為目標,要能夠把長期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建立國際通行的制度規範、遵守國際社會認可的經濟行為準則視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基本手段,而不能把國內流行的不當競爭手段搬到國際競爭中,或採取投機取巧、鑽空子的手法,“撈一把算一把”。第三,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往應該建立在長期互信互利、共同繁榮的基礎上,而不宜以利用對方、或拉一方打一方為常用策略。在這樣的新的發展觀面前,所謂的“趕超戰略”、“稱雄之心”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因為,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各國經濟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漸成一體,那種建立在狹隘民族主義基礎上的“一方壓倒另一方”式的思維是既脫離經濟全球化的現實,也有礙本國的經濟發展。 此外,還應注意到,當經濟全球化過程令政府的地位和重要性下降時,國際組織對各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和對各國政府的約束力卻明顯上升。為了維護經濟全球化的秩序,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已經形成了以下規則。首先,一國的經濟發展策略應當主要由市場而不是由政府來調節;其次,七個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即G7)被推舉出來,負責協調全球性市場的規則;由國際性組織來貫徹執行全球性市場的規則,這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貿易組織等;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在經濟全球化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各國應遵從上述國際組織的制度性裁斷。(McMichael,1996) 在分析了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由來和特徵之後,如果再來回顧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展歷史,就可以看出,在相對封閉式的經濟發展占主導地位的年代,社會主義這種制度或許還能維持下去,與資本主義一爭短長。因為,在相對封閉式的、建立大規模、標準化的工業生產方式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還不顯得那麼突出。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出現,對原社會主義國家構成了極為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過程使社會主義制度的致命弱點暴露無遺,社會主義國家經不起這一挑戰;如果不徹底變革,經濟必然落後,昔日的輝煌不再,最終難逃失敗的命運。蘇聯的解體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二、經濟全球化趨勢下中國的機遇 1. 外資給中國帶來了繁榮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與新興工業化國家及地區的大批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給許多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加快經濟發展的前所未有的機會。藉助跨國企業的幫助,發展中國家可以乘機大舉進入過去不得其門而入的發達國家市場,可以獲得送上門來的資金、技術和就業機會。但恐怕還沒有一個發展中國家有中國這樣的運氣,能在1992至1997年的短短時間內獲得近兩千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從而營造出中國經濟的繁榮。中國之所以會成為吸引外資的“天之驕子”,令許多發展中國家羨慕不已,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港資、台資主要流向同文同種的中國大陸,占中國吸引外資的七成左右。 在中國的歷任領導人中,趙紫陽曾敏銳地感覺到了經濟全球化這個大趨勢,早在1987年他就開始倡導利用外資、“大進大出”的加工出口戰略。但是,當時他的建議在國務院受到了種種抵制,並未產生效果。“六四”以後,趙的這個主張竟被說成是一個罪狀,成了黨內高層批判他的一個理由。然而,到了1992年,曾經支持批趙的鄧小平又把趙的這個主張納入他關於開放改革的說法中,以此鼓勵了沿海地區外向型工業的擴大。 “六四”以後中國大陸正處在消費者購物意願低落、市場蕭條、庫存積壓嚴重、三角債居高不下、資金短缺、缺乏經濟復甦的動力的經濟狀況下,巨額外資的湧入為大陸的經濟打了一劑“強心針”。這些外資以及國內企業為興建“開發區”投入的巨額投資等,形成了對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勞動力的龐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當一部份民眾的收入,進而刺激了消費,由此帶來了九十年代上半期的經濟繁榮。外資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對需求的“引致效應”以外,還通過生產和出口對中國經濟增長構成重要貢獻。 2. 外資會源源不斷嗎? 從經濟全球化過程演變的經驗教訓來看,一個發展中國家要有效地吸引外國的直接投資,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本國有相當規模的市場,二是勞資關係對外商比較有利,三是基礎設施健全。在七十年代後期、八十年代前期,巴西、墨西哥、新加坡、尼日利亞、南韓、香港等都是因滿足了這些條件,而成功地吸引了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實現了經濟的較快成長。中國與這些國家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很大不同。那就是,中國在引進外資前就已建立了一個龐大而低效率、高虧損的國有工業體系,政府長期依靠這個體系養活上億城市居民,換來政治穩定,因此很難為了吸引外資、而輕易拋棄這個國有部門。這個國有部門對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可能構成什麼樣的阻力,中國是否可能象上述國家那樣,藉助經濟全球化的機會,迅速發展呢? 儘管中國已經吸納了大量外資,並在外商的幫助下加入了經濟全球化過程,獲益頗多,但在中國,人們對經濟全球化趨勢似乎還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多人把突然到來的外商投資看做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以為只要打出“中國龐大的潛在市場”這張“王牌”,增加一些優惠條件,外資就會源源不斷地投入中國。其實,中國不可能長期依賴港台投資。因為,能夠移往大陸去的港台中小資本在過去幾年中多已蜂擁而去,後續追加資本已十分有限。目前香港已經出現工業“空心化”,不可能有更多的港商去大陸設廠。港台資本對大陸來說,只是一次性的機會,今後無法再吸引這樣大量的中小資本。 實際上,從1996年下半年開始,進入中國的外資就有減少的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7年一至九月外商用於投資的進口設備比去年同期下降了四分之一。[1] 這些數據說明,實際進入中國的外商工業投資已經明顯收縮,外商企業的出口將轉入低增長,今後中國的經濟增長不能再指望外商企業的大量投資和出口來帶動了。 以往中國引進的外資中有大約三分之一是來自各國的大企業投資,這類外資的活動與港台中小資本不同。港台企業多數是中小企業,僱傭廉價勞工,面向國際市場出口,給中國大陸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匯收入,但基本上不與國內企業競爭,對國內經濟是有百利而無一弊。而發達國家大企業的產品都是技術、資本密集型的,這些企業把生產線轉移到中國去,可能的合作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由於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體制並未根本改變,一時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所以,發達國家大企業到中國去投資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降低其製造成本、到海外銷售,而是看中了中國這個潛在的大市場。一旦外資企業在中國投產,立刻就會與國有企業爭奪市場,對苟延殘喘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最近,中國國內有關“要保護國有工業”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學者甚至搬出了前述的“依賴理論”的觀點,大講跨國公司如何對民族工業不利,批判中國企業界對外資的“投降主義態度”。[2] 中國確實面臨着一個引進外資上的兩難困境:既需要發達國家的大量外資來推動新的經濟繁榮,又擔心國有工業被擠垮。如果過多地保護國有工業、設法引導或限制外資的投資方向,就會減少外資引進數量,無疑是打擊開發區和房地產業,阻滯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堵住可能的經濟繁榮之門;如果設法推動一輪新的引進外資大企業的高潮,就會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這不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會壓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需求相對收縮,結果減少中國市場對外資大企業的吸引力。 這個困境無疑會滯緩中國吸引外資的進度,增加了中國進一步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阻力。最近,外商對中國投資環境的滿意度明顯下降,外資的“中國熱”開始降溫,正是上述問題的反映。據倫敦《經濟學家》雜誌最近對投資中國的跨國公司所作的調查,半數以上的外商對投資結果表示失望,認為自己過去高估了中國市場的潛力。[3] 雖然已經進入中國的外資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輕易撤走,但出現一輪又一輪“外資熱”、來支撐今後中國經濟繁榮的可能性並不大。過去多年進入中國的外資中,百分之五十投入了製造業,百分之三十投入了觀光和房地產業。[4] 今後“外資熱”逐漸降溫,將影響到中國的製造業、房地產業和服務業的成長和工業的技術進步。由於外資企業不再大量吸收農村勞動力,大批建設中的“開發區”和豪華公寓將難以售出,數千億房地產投資可能被“套死”。 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之時,國際和中國的現實情況表明,無論有多少困難,中國只能順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後退是不可能的。六十年代中國曾奉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孤立主義”政策,導致中國的經濟發展落後於世界幾十年;今天,如果還要主張類似的政策,以維護現行體制,那麼,其後果將不僅僅是國家的又一次落後,而且會立刻誘發嚴重的國內經濟政治危機。但是,在現行基本制度框架內只作有限調整,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嗎? 三、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挑戰是多方面的,而中國所面臨的挑戰比非社會主義的發展中國家又明顯不同。如果只看到了外資帶來的“甜頭”,而對經濟全球化過程認識不足,那麼就很難做好準備、迎接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制度的挑戰。中國對經濟全球化的依賴已經相當深了,不可能退回“獨立自主、自立更生”的閉關鎖國狀態。依賴於經濟全球化而又不能應付它的挑戰,這就是中國當前深刻的制度危機的國際和國內背景。 1.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的競爭主要是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能否成功地加入經濟全球化、建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代經濟結構。在這樣的競爭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包括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地理位置和資源條件等。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發達或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地區,有較多的機會參與經濟全球化;擁有豐富勞動力、特別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也是一個有利條件;而最重要的,則是一個國家的制度條件是否適應於經濟全球化。因為,在前兩個條件上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比比皆是,而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建設卻差別很大。所以,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制度建設上的競爭。 前些年的中國的“外資熱”表明,中國在前兩個條件上占有優勢。但是,如前所述,中國在制度建設方面卻受到了國內政治的束縛,市場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法制建設尚未走上軌道,腐敗日益普遍化、制度化,這些狀況甚至落後於一些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方面的制度建設競爭,其參照系不是某國的“特色”、“國情”,而是經濟全球化所需要的、世界公認的制度條件。一種制度現狀即使十分“符合”某國的“國情”,但如果它阻礙該國加入經濟全球化,就應當變革這種制度;否則,這個國家必然為維護這種制度而在經濟發展上付出慘重的代價,被“開除球籍”。 2. 誰在推動經濟發展?----國外的“看不見的手” 經濟全球化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一個國家已經不能再單純根據本國的需要和條件來設定經濟發展目標,而是要越來越多地從全球經濟的角度來選擇本國可能的經濟發展目標;而且,今後單憑本國的資源和市場,完全由本國政府獨自操作、在本國範圍內組織經濟活動,已很難實現成功的經濟發展。按照過去的經濟發展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通過所謂的“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經濟活動。這隻“看不見的手”往往被理解為主要是本國的市場機制。當然,在社會主義國家裡,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活躍的經濟調節手段,即政府的“看得見的手”,這隻“看得見的手”實際上總是在操縱着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在中國,到現在為止政府仍然被視為最重要的推動經濟發展的力量,政府也認為自己具有這種能力和義務。 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調節一國經濟的“看不見的手”可能就不一定是本國的市場供求;相反,國際市場的“看不見的手”也會對該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所以,當一個國家的經濟越來越深地匯入經濟全球化過程時,推動這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力量中,就既包括本國的市場機制和本國政府,而且還增加了兩個新的角色,那就是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國際經濟組織的“看得見的手”。國外的“看不見的手”會受到許多國家的企業、銀行以及無數消費者的行為的影響,一個國家經濟情況的變化會很快地通過這隻“看不見的手”影響到另一個國家。可以說,當國外的“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對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時,該國政府對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操縱能力會趨於弱化。 1997年一到九月,中國的工業增長了百分之十一,出口增長了百分之二十四,在這個百分之十一的經濟增長率中,有將近五個百分點是由出口帶動的;而在出口的增長中,本國企業和合資企業的貢獻是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則來自外資企業。[5] 換言之,目前,作為“世界工廠的中國車間”的外資企業對中國經濟增長的影響力已經達到相當大的規模,如果中國繼續沿着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下去,這一影響力還會進一步擴大。雖然這些外資企業和中國企業一樣都是對國際市場出口,但是,中國企業是在國內組織生產,到國外尋找銷路,中國政府可以操縱其生產活動;而外資企業則基本上都是其母企業的全球化生產過程的一個環節,它們在中國的生產、出口活動是由其設在外國的總部調節的,中國政府無法操縱。因此,當這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時,它們不僅把國際市場的變化傳導到中國,而且還逐漸縮小了政府可操縱的經濟活動的範圍。 今天,經濟增長的概念已不再單純由本國的供求變化和政府制定的目標所決定,還有相當大一部份的經濟活動是由外國企業組織、掌握的。比如,如果政府預期經濟增長百分之十,本國企業達到了這個目標,但外資企業卻決定壓縮生產規模,那麼全國的經濟增長率就必然會比政府預期的百分之十低。 3. 政府和國際市場:誰調節誰? 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改變了政府運作的環境,因此國家將不得不改變它對經濟的管理方式。正如英國着名社會學家Giddens所指出的,“在全球化加速的情況下,一旦遇到經濟生活中的嚴重問題,一國政府會顯得太弱小因而無力解決這個問題;而面對經濟生活中的小問題,則這個政府又顯得太大了,因此最好不要介入。”[6] 這一判斷正在被許多國家的事實所證明。對前一種情況(問題太大而政府弱小)的最好例證就是,從1997年秋季開始的東亞金融風暴,就反映出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再具備操縱本國貨幣匯率的足夠能力。而後一種情況(問題很小而政府太大)的例證則在中國隨處可見,外資企業到中國投資設廠,本來可以由外商直接找合資夥伴和銀行談判、直接僱傭員工;但各級政府機構都要插手過問、層層審批,把簡單問題複雜化了。 經濟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政府機構對國內經濟活動的調節不能干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處理對外經濟關係時更多地遵守國際規則。中國現在仍然面臨着嚴重的制度障礙,計劃經濟雖然瓦解了,但原有的權力系統改頭換面後依然發揮着很大作用。過去集權體制的那種對官員的紀律約束大大減少了,各政府機構和廣大幹部們現在既不是單純聽命於上級的“馴服工具”,也不是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所以,目前中國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干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寄生攀附在現存的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着日益泛濫的腐敗。如果沒有真正的政治改革,這種體制會繼續干擾發育中的市場機制,阻礙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正常經營,惡化投資環境。 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也遇到了全球型規則和本國政策的矛盾,例如在消除投資障礙、開放金融服務業、保護知識產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等問題上就是如此。如果一個發展中國家希望本國經濟能加入經濟全球化,就必然會越來越多地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規則的制約。就象在球賽中一個運動員不能隨意地挑選自己偏愛的比賽規則一樣,當一個國家要加入經濟全球化過程謀取利益時,它也不能選擇性地遵守某些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準則,而把自己不喜歡的國際準則一概斥之為“干涉內政”,或以不合本國“國情”為由而加以拒絕。同時,經濟全球化是一個現實的經濟活動過程,機會稍縱即逝,也容不得一國政府採用外交手段、為獲得對己有利的國際規則而進行冗長的談判。 中國面臨的困難之所以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大,還因為國內政治因素對國際經濟關係有負面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需要與發達國家建立長期穩定的國際經濟合作,在這方面中國面臨着亞洲、拉丁美洲許多國家的競爭。能為外資企業提供廉價勞動力和良好投資環境的國家很多,而能為中國提供資金技術、特別是龐大的銷售市場的發達國家卻屈指可數。中國雖然有十二億人的潛在市場需求,但實際上能夠大量購買進口商品的消費者最多只占大都市人口的五分之一,對機械設備的購買力也因國有企業大量破產或投資能力嚴重不足而日益萎縮,所以,發達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會越來越大。任何長期的貿易逆差都可能帶來貿易摩擦,問題是這種摩擦能否單純在經貿範圍內討論處理,而不要牽扯進複雜的政治、外交糾紛。中國現在的政治體制和政治現狀卻常常造成經貿摩擦政治化的結果。 以中美貿易關係為例,當中國期待着長期在美國市場上占有相當份額,維持一個巨額對美貿易順差時,實際上是在要求美國連續多年為中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作出讓步。在冷戰時期,美國對日本、南韓和台灣等都作過這樣的讓步,但那是建立在冷戰條件下的夥伴關係基礎之上的。冷戰早已結束,中美之間不可能再建立類似的戰略夥伴關係,而雙方在政治民主化和人權等方面的分歧,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經濟關係。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不僅意味着中國將每年從美國消費者那裡賺走上千億美元,而且意味着大批美國工人因為企業資本外流到中國而失去就業機會。那麼,代表民意的美國議員自然要提出批評,他們不會因巨額貿易逆差而反對自由貿易制度,但卻可能批評中國落後的政治制度。把中美貿易摩擦非政治化的最好手段就是中國加快政治改革,否則兩國政府間外交關係的改善也無法緩解來自美國民間的批評。 四、關於“中國道路”的反思 在所有的原社會主義國家中,中國的制度轉型道路相當獨特,“中國道路”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社會政治的穩定。究竟中國的這個穩定是如何實現的,前一個時期的穩定對制度轉型和經濟發展起了什麼作用,值得深思。 1. 政府穩定性的基礎和經濟全球化對政府穩定性的挑戰 不少中國大陸的學者認為,中國大陸維持目前的制度現狀“有利”於政治社會穩定,而只有政治社會穩定了、中國才能加快經濟發展。的確,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時的重要條件,但同時也應當注意到,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對各國政府的穩定性是一個挑戰。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加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深,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就越少,而這會削弱政府能力,使政府無法兌現以往長期堅持的對民眾的福利承諾,從而動搖民眾對政府的信心,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如果政府不能繼續像它保證過的那樣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又不能有效地制止政府官員的貪汙腐敗,還繼續剝奪民眾的政治權利,那麼,這個政府就可能面臨嚴重的社會不滿,其統治將變得非常脆弱。(McMichael,P.202) 實際上,在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政府能否維持穩定,關鍵在於這個政府靠什麼維持穩定,換言之,就是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制度化關係,即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統治方式。許多中國人認為,如果離開了威權統治,天下就會大亂。實際上,中國大陸目前並不是單純的威權統治,在城市居民和政府之間,還存在着另一種“利益交換”,就是政府向民眾提供廣泛的福利,民眾則因此而同意支持現行制度和政府的政策。在這種交換關係中,民眾如果對制度政策不滿意而公開反對的話,就要冒丟掉地位、職務、收入、住房等一系列利益的風險。由於社會主義革命消滅了民眾獨立謀生的經濟基礎,建立了國家掌控一切的體制,所以就使這種統治方式得以制度化了。在中國大陸完成了城市工商業改造和個體手工業集體化之後,這種體制的基礎就基本建立起來了。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特徵,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經歷過社會主義政權第一個階段的“革命高潮”期之後,都主要是靠這種“利益交換”方式延續統治。(程曉農,1995) 通過這種交換關係,政府以經濟利益與民眾交換政治服從,籍此維持着政治穩定。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歷無一例外地證明,上述統治方式不可能長久延續下去。因為這種方式雖然維持了政治穩定,但它必然降低經濟效率,最後導致國家的資源枯竭,不得不實行經濟政治改革。而任何真正的改革都必然會衝擊傳統的社會主義集權體制,結果上述統治方式便難以為繼。 2. 中國特色:有限經濟改革+“花錢買穩定” 中國改革的基本方針是,把有限的經濟改革和上述的統治方式“巧妙”地結合在一起,通過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加快經濟發展,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從而贏得集權政府的合法性,避免政治改革。九十年代前半期,中國大陸把這種統治方式通俗化為“花錢買穩定”的政策口號,頗有政策“透明化”的效果。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由政府操縱經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政府通過國有部門提供;另一種則是讓市場機制來調節經濟發展和民眾的收入和消費。在中國,經過十多年的城市經濟改革後,第一種方式仍占據着主導地位。 1995年城鎮就業者當中國有或准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比改革前只降低了四個百分點,仍然高達百分之八十六。[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並沒有使人滿為患的機關事業單位“消腫”,相反,卻“增肥”了。城鎮就業者中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而且國有企業越不景氣,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就增長越快。“到1995年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中的黨政工團等管理人員總數約為三千六百萬人,如果把這些人都算成是吃'皇糧'的,那麼吃'皇糧'者約占全國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二......國民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一被這些吃'皇糧'的'吃'掉了。”[8] 最近,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民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組織了“中國職工生活進步調查”,在這次民意調查中,百分之八十一的被調查者表示,近五年來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靠的是“工作單位”發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只有百分之八的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與兼職收入有關。[9] 調查結果證明,雖然市場機制已經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是城市居民主要還是由國有部門供養,生存方式基本上還是社會主義式的。有幾位美國學者通過在中國的調查也發現,經過十幾年改革後,中國城市居民在就業方面的行為方式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他們轉往非國有部門工作的意願和調職行動並未比改革以前有明顯增加(Zhou,Tuma and Moen,1997)。 1996年以前中國“改革道路”的實質,就是用有限的經濟改革來增加經濟的活力,從而產生較多的經濟收益,用來“買穩定”;凡是可能動搖“用經濟利益來換取民眾的政治服從”的經濟改革措施,都被擱置了。一方面,這種有限經濟改革不但沒有改變原來的統治方式,反而因為大量提供收入和福利,換得了人心,鞏固了統治。另一方面,城市經濟改革也是依靠着這種統治方式才得以比較平穩地推進的,即每一項改革措施都儘量給民眾帶來“看得見的好處”,這樣民眾也就會支持有限的經濟改革,並且要求社會政治繼續“穩定”下去。 在過去十幾年中,很多經濟學者提出過多種多樣的與城市體制改革有關的政策建議,雖然聽起來非常必要、緊迫,卻常常得不到決策者的支持。這些經濟學上的“理想主義”政策建議之所以未被採行,是因為有礙於“政治穩定”。所以,各種旨在削減社會主義福利、提高經濟效率、強化競爭的改革措施,都實質上是對“政治穩定”的威脅,很難付諸實施。 3. 為什麼“花錢買來”的“穩定”長不了? 前幾年中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經濟繁榮,城市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社會也相當穩定,這種繁榮和穩定能持續多久呢?在去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我曾經提出了如下看法,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繁榮和穩定有三個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資突然湧入,掏空銀行來保護國有企業,傾斜性政策把農村經濟資源轉移給城市居民消費。(程曉農,1996) 所以,中國城市居民過去幾年實現的小康生活不是在改革卓有成效、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的,而是靠“吃外資”、“吃農民”、“吃國有部門的老本”和“吃銀行貸款”維持的,這後兩點對今天中國的經濟局勢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國有部門在改革中市場份額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但是政府指使國家銀行對低效率的國有部門實行“無條件保護”的政策,提供大量的銀行貸款,所以得以保持大多數員工(即城市居民的主體)的高收入高福利;但另一方面,這種政策又使國有部門負債纍纍、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並導致國家銀行面臨金融危機。顯而易見,國有部門的低效率、高福利必然會導致上述結果。由於實行了“花錢買穩定”的策略,不是依據經濟的有效增長來提高福利,而是為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而提供福利,短期內雖然產生了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對今後的社會穩定卻帶來有害的後果。 當政府花掉歷史上幾十年積累的國民財富,再欠一大筆留給下一代去還的債務,從而換取一個短時期的政治穩定,那是“竭澤而漁”,必然難以為繼。況且,如此換來的政治穩定不能保證市場化改革的持續進展。在過去幾年中,對經濟增長和市場化貢獻最大的農民得到的經濟利益最少;而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小、在市場競爭中失敗、但政治上更順從的國有部門員工卻得到了最多的經濟利益。當把繁榮帶來的經濟利益供給那些國有部門的員工時,雖然換來了短期的政治穩定,但同時也產生了鼓勵他們繼續依靠國有部門、阻止他們從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轉移、從而抑制經濟市場化的效果,因此這種追求政治穩定的手段必定傷害市場化。 實際上,實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政府考慮的根本就不是經濟效益,而是不同社會群體政治能量的大小。中國目前政治社會的穩定主要以城市為基礎,城市穩定了,全國就能穩定。農民之所以得不到政府提供的經濟利益,是因為他們政治上能量小。他們的居住和經濟活動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會組織,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不好,並不一定立刻會對全國的穩定構成直接威脅。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會能量則遠比農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體是國有部門員工,他們的利益要求、對政策的反應、社會不滿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說,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能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 以上分析說明,中國即使不加入經濟全球化,政府過去十幾年來維持政治社會穩定的手段也嚴重削弱了國家能力,而正在中國發生的經濟全球化過程則進一步降低了這個集權國家的國家能力,國家能力的萎縮迫使政府開始面對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花錢買穩定”的方針給施政者留下的最大難題就是,如果不再提供福利,還能維持穩定嗎? 4. “繁榮和穩定”犧牲了什麼? 中國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上的一個不同點是,中國通過計劃經濟和“高積累、低消費”曾經完成了“強制”的初步工業化,建立了一個以重工業為中心的工業體系,而許多發展中國家沒有這個基礎。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發達國家最早轉移出來的是勞動密集型的消費品製造業,而隨後就可能把部份資本、技術密集的機械製造、原材料工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應該說,中國原有的重工業基礎使得中國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都有更大的機會,在機械製造和原材料工業方面加入經濟全球化。可是,目前中國的現行體制卻導致重工業體系的逐步瓦解和“空心化”。 自從中國1949年以後從蘇聯引進、建立了工業生產體系之後,這一系統的大規模、標準化、低質量、高消耗特徵基本上沒有改變,這種工業生產系統通常被稱為“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Fordist production systems)。如果說,在八十年代這個系統尚能在國際競爭中勉強生存的話,那麼,從九十年代開始,後福特主義的靈活生產系統(post-Fordist flexible production systems)已經逐漸居於明顯的優勢。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中,發達國家的企業通過對“全球產品交換鏈(global commodity chains)”的主導來控制和協調製造業活動,藉助全球化的生產者網絡,吸收高質量、具創造性的生產廠家,選用高技能、多才多藝的工人,使製造業不再拘泥於大批量、標準化的生產,而是變得非常靈活、有創新能力。在這種新的生產系統的挑戰下,仍然依賴舊的“福特主義的生產體系”的發展中國家自然就在經濟發展的道路上日益落伍、拖後。 中國的重工業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是改革前中國大陸居民三十年裡低工資低消費、傾全國之國力才積累下來的資產。在改革中這些國有企業“汲取”了全國相當大部份的金融資源,始終受到種種優惠保護,但“體質”卻一直處於衰退狀態,在市場競爭中連連落敗。在前些年執行“花錢買穩定”的方針時,這些企業不是把可支配的金融資源投入技術進步,而是用於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條件。這雖然換來了城市的高消費、繁榮和社會穩定,推動了商業、旅遊、娛樂業的膨脹,卻嚴重損害了企業的發展潛力,“吃光了”企業的老本,導致現在多數企業瀕臨破產。 再過幾年,也許很多重工業企業就將消失,而中國也可能因此而喪失在重工業領域加入經濟全球化的機會。倘若如此,若干年後中國也許將只剩下面向國際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面向國內需求的能源原材料工業,而製造業的主體--機械設備製造業可能逐漸萎縮,那就意味着中國工業化的倒退和現代化進程陷入困境。這可能將是下一代中國人為當前的政治穩定付出的慘重代價,也是這一代執政者永久的負債。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國經濟改革面臨的政治難題 “花錢買穩定”這一手段把國家和社會之間的關係變成一種交換關係,即“給你好處、聽我的話”。這種狀況下,政治穩定和民眾對經濟政策的支持就變成有條件的了,它取決於政府提供的福利之多少。顯然,一旦政府的財源進入捉襟見肘的狀態,政治穩定會變得越來越脆弱,對政府經濟政策的社會支持就會明顯下降。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學者嘆道,支持改革的“隊伍不見了。”[10] 這反映出,在中國大陸要深化經濟改革,所面臨的實際上不只是產權問題,更根本的是政治難題。 1. “不管飯”的“社會主義”:中國跨世紀的難題 現在,中國實行了幾十年的城鎮就業體制現在正面臨着三重的壓力。首先,政府為了避免被沉重的就業福利負擔拖垮,開始大規模解僱國有部門員工;其次,經濟全球化過程在帶來就業機會的同時也增加了就業的不穩定性;最後,大批農村居民試圖“脫農”進城、尋找新的就業機會。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中國“花錢買穩定”的方針陷入了資源枯竭的困境,為了使銀行系統免於崩潰,政府不得不改變策略,開始裁減國有部門員工,這就是中共“十五大”提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背景。從國有資產管理局清產核資的結果來看,四十萬家國有企業中,約百分之三十五早已經負債大於資產,成了應該破產的“空殼子”。但是,直到最近,銀行危機露頭以後,政府才部份放棄了用銀行保企業的做法,轉而鼓勵企業裁員和破產[11]。企業一旦失去了政府的全力保護,也不得不通過裁員、減薪來自救。於是,從去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企業減薪、裁員和破產的浪潮。到今年一季度末,全國因裁員(國內稱為“下崗”)而失業的職工已達到九百萬人,另有一千零九十六萬職工處於半失業狀態(即雖還未被正式裁員,但已經停、減發工資)[12],這兩部份加起來,相當於城市就業人口的八分之一。據官方估計,未來五年內,八萬多家國有工業企業中應該會有百分之十五(即一萬三千多家)破產[13],加上商業、建築企業的破產數量,失業人口可能超過三千萬。 如此大量的員工同期失業,必然造成再就業的困難。1996年政府協助安置了四百多萬[14],絕大部份進入了商業服務業,現在第三產業可容納的就業量已經接近飽和,今後對失業員工的安排會越來越困難。而且,由於多年的社會主義體制已把國家職工養成了一個具有強烈優越感的利益集團,這些人即使失業,也不願意去和農民工競爭低工資低技能的職位。結果,現在一方面城市裡有兩千萬失業半失業國家職工,但另一方面也有數千萬農民工在城市裡找到了國家職工不肯低就的粗活、髒活、重活。 有不少中國學者認為,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能夠大量吸納國有企業的員工,從而,多數國有企業就會逐漸自然萎縮、“無疾而終”,而非國有部門就會支撐經濟繁榮了。過去十五年來,中國非國有部門的成長確實令世人驚訝,鄉鎮企業是非國有部門的主力,它的擴張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勞動力的低廉和自我積累能力。為了維持成本競爭力、以便滲透到國有企業壟斷的市場中去、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只好走壓低相對工資的路,其人均工資只有國有部門員工的百分之三十,這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勒緊褲帶”求發展的“苦辦法”。這種發展方式說明,只有窮困的農民才會接受這樣的低工資,城市的國有部門員工是不會輕易轉到低工資的鄉鎮企業去的。 鄉鎮企業要繼續保持高速成長的勢頭,不能只在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里擴張,能否成功地進入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將成為鄉鎮企業今後一個階段成長的關鍵。如果朝着這個方向發展,鄉鎮企業就需要更多的融資,不能再單純依靠自己有限的積累能力。但近幾年鄉鎮企業的融資困難有增無減,從1990年到1995年,鄉鎮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從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鄉鎮企業貸款餘額占全社會貸款餘額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時國家財政通過改變稅制把鄉鎮企業的稅負增加了百分之五十。[15] 在這種抑制鄉鎮企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中,鄉鎮企業很難一舉成為國民經濟的頂梁柱。同時還要看到,經濟全球化中跨國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全球化了,例如,廣東外資企業“四川妹”的競爭對手可能是遠在大洋彼岸哥斯達黎加的婦女。在這種勞動力市場需求全球化的情況下,外資企業員工的就業可能是不穩定的。 從現在開始,中國的國內社會政治環境將比以前嚴峻得多。國有企業被迫開始大量裁員將觸動城市利益集團,這個集團面臨着社會分化,一部份管理精英和技術人員的經濟社會地位會持續上升,而許多藍領工人的經濟社會地位則會下降,甚至與農民工拉平。城市社會的不滿正日益擴大,構成對政府的合法性基礎的挑戰。這可能導致執政黨的社會基礎轉移。在這個階段還會有一系列矛盾,比如,來自工人的壓力會要求更多的貿易保護主義,而中國對國際市場和跨國公司的依賴又要求更大地開放和經濟自由化;又如,社會分化的政治現實和強調社會公平的意識形態之間矛盾會越來越大,很難兩相兼顧。 2. 全面深化政治經濟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 在中國,靠理想、信念、目標、信任、領袖魅力等來動員民眾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了;現在,過去十來年行之有效的、靠給“好處”來換取民眾“聽話”的階段終於也快結束了。自改革開始以來,中共恐怕還是第一次遇到目前這樣的困境:“甜頭”給光了,“苦頭”擺上了桌面;好話沒人聽了,難聽的話不願說也不得不說出來了。恰恰是在這個政府最難以獲得民眾支持的時候,政府卻面臨着沒有民眾的合作就可能陷入危機的狀態。 多數中國民眾都能理解,中國加入經濟全球化的行動是保證中國在下一個世紀能獲得成功的經濟發展的必由之途;但是,事實也越來越清楚地表明,加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正面臨着與現行制度的日益擴大的衝突。這個衝突集中在這樣一個兩難問題上,如果繼續堅持現行政治制度框架賴以立足的舊承諾,諸如“工人階級是國家的主人”、國家要保障國家職工的經濟社會地位,那麼就不可能推動制度變革和結構調整;如果放棄這些承諾,政府的實質性社會基礎就會表面化,即它實際上只是執政利益集團的代表,這樣它既會失去城市社會的政治支持,也會失去意識形態上的合法性基礎,因而不可能有效協調轉型期中各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體改委對1997年上半年全國城鎮居民社會心理的調查,目前下崗職工中有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對個人的未來無從判斷或失去信心,很多人“反感當權有錢者、希望來一次社會運動、想找機會發泄一下。”[16] 如果政府一味依賴政治壓力和政治威脅來謀求暫時的穩定,打擊壓制日益增長的社會不滿,試圖讓社會的多數成員付出轉型期的沉重代價,以便保障和滿足一小部份經濟、政治精英的經濟政治特權和迅速膨脹的財富,這種政策將種下社會急劇分化和社會衝突的種子,導致不久的將來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其結果,不僅最終無法避免政治危機,而且會破壞下一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條件。 這個兩難困境的根源在於,政府已經不再有能力“花錢買穩定”,而需要社會成員(特別是原來的既得利益集團的成員)付出巨大的經濟社會代價,來實現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調整。這是一個必須通過社會成員的理解、參與和合作才能完成的過程。而實際上,社會成員自然也高度地關心這樣的問題:他們付出了失業或低收入這樣的慘重代價能換來什麼?如果為了制度轉型、非付出代價不可,那麼,這些代價是否應該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適當分攤,而不是誰沒權誰就活該倒霉?民眾除了被動地等待政府的裁員計劃以外,是否也可以積極地參與他們期望的政治改革? 在這種情勢下,政府如果不能正視民眾的意願,就不可能得到民眾的合作,結果必然使矛盾激化,釀成社會衝突。只有建立新的民主化的政治制度架構,民眾的意願表達和政治參與才能納入制度的軌道,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各社會集團之間才能充份溝通、協商,達成制度轉型所必要的社會共識和利益妥協。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夠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共同堅持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中讓各種民意得到充份的表達,通過民主政治的程序來協調整合不同利益集團的要求。中國應該可以、也只能通過民主化,找到解決制度變革難題的出路。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係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的重要意義之一是宣布了江澤民的施政綱領,這個施政綱領可以用三句話概括,即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不動搖、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體制改革要繼續推進。這三句話是一以貫之的,就是鄧規江隨,繼承鄧小平的“經濟上反左、政治上反右”。所謂的“經濟上反左”,意指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所以十五大提出了要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所謂的“政治上反右”,主要表現為繼續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也提出了要“繼續推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一點聽起來是個新提法。“繼續推行政治體制改革”之說的含義是,政治改革原來已經做得很好了,“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然而,實際上自“六四事件”以來,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切設想均已遭否定,政治體制改革被束之高閣,今天來談所謂的“繼續推進”,是在什麼基礎上“推進”呢?其實,這個所謂的“繼續推進”反映的是政治體制改革仍然滯後的政策意向。 但是,中國大陸目前的情況是,在經濟增長和繁榮的背後,各種長期積累的深層矛盾逐漸突顯,諸如貪腐盛行、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國有企業長期大面積虧損、工人下崗失業、農民貧困受壓、治安惡化、社會不穩等,危機正在孕育成熟。其原因在於,中國大陸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由於政治體制改革大大落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於是出現了上述的一系列危機。 鄧小平造成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結果引致今天各種積重難返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澤民提出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而政治體制的改革則一如既往、仍然遲滯,這就意味着,不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的惡果不能消除,江澤民所設想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也難以實現。其實,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不平衡狀況是顯而易見的,即令是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方法論出發,人們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既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那麼,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就必然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一、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的關係 鄧小平在政治改革方面其實有過不少值得重視的看法,只是他並沒有真正打算推行之。現在江澤民強調,要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卻偏偏不提鄧小平關於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關係的論述,不能不說是對鄧小平理論的一種閹割。 實際上,鄧小平在多年前也曾經強調過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1] 他還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的改革。”[2] 他也意識到,“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難於貫徹。”[3] 應該說,鄧小平的這個論點是正確的。因為,共產主義的危機是制度性的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內生的。這種危機表現為,共產主義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都銷蝕瓦解了,即指令性經濟、一黨專政、以及讓指令性經濟和一黨專政合法化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都喪失了原來的功能。一個原共產黨統治的社會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 所有原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概莫能外,都或遲或早要完成兩個轉型,即經濟體制的轉型和政治體制的轉型。經濟體制的轉型是從指令性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政治體制的轉型是從一黨專政轉變為民主政治,這二個轉型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要推動前一個轉型,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則是完成後一個轉型。之所以經濟改革必須要和政治體制改革相互配合,是因為指令性經濟原是和一黨專政互相支撐的,只要改革其中的任何一方面,殘存的另一方面就會和新建立的體製發生不可避免的衝突。 例如,如果只改經濟體制而不動政治體制,那麼有待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一黨專政就不相容。因為,市場經濟要求實現公平競爭,需要排除黨和政府的壟斷;要求確立法制,在經濟活動中排除人治及相應的一切特權;要求企業和個體生產者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根據市場的變化作出他們獨立的決策,不受黨和政府的干預。同樣地,如果只改革政治體制而不改革經濟體制,那麼,民主政治與指令性經濟也是不相容的。因為,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廣泛的群眾參與,反對個別人的專制獨裁;而指令性經濟卻需要權力高度集中,受一個專斷的、全能主義的官僚機構指揮。 因此,上述的兩個轉型(也即兩個改革)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不能有此無彼,也不能有彼無此。如果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要各自分階段進行的話,那麼,兩者更應該適當地同步。如果只推動經濟改革而拒絕政治改革,或者聽任政治改革嚴重地滯後,那麼,不但民主政治永遠不能實現,經濟轉型也必然受到阻撓,改革過程將會弊端叢生,舉步維艱,甚至摩擦不斷,衝突頻仍。 當然,要在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實現兩個轉型是十分困難的。波普(Karl Poper)就指出過,“從極權主義過渡到民主,比民主過渡到極權主義更困難......極權主義,特別是在沒有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窒息了民主。”[4] 正是由於這種困難,所以很難指望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會一步跨越到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所以,我個人不贊成那種試圖在最短時期內同時完成兩個轉型的“震盪療法”(Shock Therapy),我寧可贊同漸進主義的改革(Gradualism),即承認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都要分階段進行,兩者應該互相協調。但是,無論如何,不應該期待經濟改革“單槍匹馬”就會成功,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隨時與經濟體制改革配合前進。 日本學者長谷川健(Tsuyoshi Hasegawa)根據俄國、匈牙利、中國和越南在兩個轉型中的經驗教訓,建立了一個轉型的理論框架(Theoretical Framework)[5],這對於研究兩個轉型的階段性和相互配合頗有助益。根據長谷川健的理論框架,我認為,政治轉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即第一階段是自由化(libe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多元化(pluralization),第三階段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經濟轉型大致也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第二階段是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第三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 在政治轉型的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階段,是由極權主義轉變為權威主義,就是在不放棄一黨專政的條件下,允許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有某些自由,而黨和中央政府着重控制的是政治活動和意識形態,中國大陸目前基本上是停留在這一階段。在政治多元化(pluralization)這個階段,執政黨雖然仍然不放棄一黨專政,但已開始真正實施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尊重憲法之權威性,注意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而民眾則有一些條件爭取有限的民主,會要求各種政治力量(包括共產黨)按法律辦事,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這就是現階段中國人民所要爭取的。到了政治轉型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階段,就要取消一黨專政,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制和普選。 在中國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即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階段),改革的主要特點是權力下放。在這個過程中,經濟體制從指令性計劃經濟轉化為“混合型指令性經濟(mixed command economy)”。“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特點是,各級政府用行政指令控制經濟的基本結構不變,但經濟決策權部份地分散下放到地方和企業;在所有制方面雖仍以公有制為主,但允許小部份私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資企業經營,農業也有一定程度的私有化(取消人民公社、實行聯產承包製的包產到戶實際上是變相的私有化);此外還對外實行經濟開放,引進外資,成立經濟特區等。 中國要從經濟轉型的第一階段轉到第二階段(即部份的市場化(marketization)階段),就應當排除任何壟斷和特權,實行公平競爭和法治,建立必要的市場體系,還需要完備各種商業、金融法規和信息網絡。這個階段的結果是出現一種“混合型市場經濟(mixed market economy)”,其特點是,市場機制開始占據主導地位,但宏觀經濟決策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部門(如運輸、能源等部門)仍受國家干預和控制。 中國大陸所設定的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即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與“混合型市場經濟”類似。但是,中國目前還未進入“混合型市場經濟”,因為市場經濟尚未占主導地位,黨和政府仍然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行為。中共十五大所說的“經濟體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應該是爭取形成這種“混合型市場經濟”。 在這一基礎上,經濟轉型的下一階段是完全的市場化,即大部份國營企業經過改造,逐步實現私有化(privatizaton),國有經濟已不占據壟斷地位;在結束一黨專政之後,政府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只調節市場機制而不控制或支配它;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基本上由市場機制來主導。 對以上兩個轉型的分析說明,如果沒有政治上的多元化,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法制,黨和國家在政治經濟上的壟斷控制使得經濟轉型就只能停留在混合型指令性經濟的階段,結果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大量、長期的虧損,特權階層則利用職權上下其手,侵吞國家資產,貪汙腐敗日益嚴重普遍,而越來越多的民眾卻陷入失業貧困的境地,對政治和社會現狀的不滿越來越強烈。這正是今天中國大陸的寫照。 要從這樣的危機狀況中解脫出來,就必須實現完全的市場經濟,而這又取決於民主化政治改革。江澤民提出,要圍繞股份制改革、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意即要爭取進入經濟轉型的第二階段。倘果真以此為中國今後的改革目標,那麼,在政治轉型方面,也相應地要推動政治改革,進入政治轉型的第二階段----政治多元化階段。 二、股份制改革要求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五大強調要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大陸學術界多認為,這反映了中共在經濟改革方面的重要突破。其實,中共早就提出過股份制,如果說十五大政治報告在經濟改革方面真的有所突破的話,那麼,這個“突破”其實不在於提出了股份制改革,而在於承認國有企業的改革已到了迫在眉睫、背水一戰的階段。 過去十年來,中共在國有企業改革上想過各種辦法,但從未真正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早在1987年,中國大陸就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了[6]。1993年,中共十四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探索。”[7] 兩年前,又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原則,即“抓大放小”。所謂“放活小的”,是指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採取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出售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所謂“抓好大的”,是要在大中型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1997年3月,李鵬在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要“積極推進和規範企業的股份制改革。”[8] 可見,在中國大陸,股份制改革並不是什麼新問世的創造性提法,過去已經講了幾年,只是由於意識形態的原因,怕被攻擊為搞私有化,再加上運作中的種種實際困難,而未能認真推行。 中共十五大推行股份制改革的決定,與以往真正的不同之處在於,今天國有企業已經陷入極大的困境,再不認真改革,不僅國有企業本身面臨瓦解,而且會引發財政、金融危機。由於以往已經試過其他各種形式的改革方法,均未奏效,只剩下股份制改革一途,似乎還未全面試行過,所以把解決國有企業問題的希望全放在了股份制改革上。為此,江澤民彷效鄧小平,宣稱“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於誰手中。”以便為股份制改革掃清意識形態障礙。 然而,各國媒體普遍認為,推行股份制改革固然是大膽的行動,但這本身也有相當大的風險,因為,若無法解決運作中的種種困難,那麼股份制改革就可能帶來巨大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風險。 之所以風險會非常大,首先是因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必須面對三大難題,即解決企業的巨額負債、安置龐大的冗員和處理企業興辦的社會性事業。解決這三大難題都需要巨額資金,據前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高尚全的估計,總共大約需要四萬七千多億元人民幣的國有企業解困資金。其中,用以消化國企負債所需的財政支出是兩萬多億元,用於填補或沖銷流失國有財產所需的資金是七千四百多億元,安置冗員及相關聯的保險福利需要一萬三千三百多億元,幫助企業把企業經辦的社會性事業分離出去需要財政支出六千三百多億元。[9] 高尚全的這一估計應當是相當權威、可靠的。然而,今後三至四年內,中國政府至多能籌集一萬億左右的資金來幫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走出困境[10],與實際需要相差太遠。如果無從籌集足夠的資金,則國有企業的改革事實上就很難平穩順利地進行。 其次,目前大陸城鄉的失業率節節上升,據大陸官方媒體報導,1997年第一季度城市的實際失業率為百分之七點五,失業人口達一千五百五十萬人,農村的失業率為百分之三十四點八,失業人口達一億七千五百萬。[11] 最近,四川綿陽、自貢、三台,江蘇無錫及上海等地都出現了工潮。隨着國有企業的改革,更多的國有企業將破產和關閉,會有更多的工人下崗及失業,如無適當的社會保障制度,失業問題和社會不安必然更加嚴重,如果工人的困苦超出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則社會動盪就不可避免。 第三,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與之配合的銀行改革、金融改革、稅收改革、工資改革等等,且應建立完整的相關法律,如破產法及其細則、公司法及其細則、股份公司法、市場管理規則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債券法、物權法、商標法、勞動法、稅法等。如果沒有這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將無法可依。此外,還需要培訓幹部、教育群眾,使過去幹部和民眾習慣於指令性經濟的意識和行為能根本改變,並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有這一切,都不是短短幾年內就能實現的;而沒有這些基本條件,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設想就難免成為“空中樓閣”。 第四,在以往十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汙腐敗十分嚴重,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此次全面推開股份制改革,涉及數萬億國有資產,如不能遏止已經普遍蔓延的貪汙腐敗,很可能引起更大的民怨。據中共文件指出,侵吞國有資產的常見手段包括,在國有資產合資、出賣和出租過程中,故意低估國有資產的價格或租金;利用辦公司的機會,把國有資產先無償變為“公司”資產,再通過“法人股”轉個人股的辦法將國有資產轉為個人資產;把國有公司的業務出讓給個人或團伙經營的公司,以及向國有公司高價出售或從國有企業低價購進商品,從而把國有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個人或團伙經營的公司;在國有企業經營惡化的情況下,其管理人員照樣公費吃喝、出國旅遊、循私舞弊,致使企業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形同空殼。[12] 如果中共不能有效地整治以往的貪汙腐敗,那麼,在下一輪的國有企業改革中貪汙腐敗很可能更加泛濫。 所以,世界銀行在1997年9月18日發表的“中國2000年報告”中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看好,該報告認為,“中共政府無力監督這種紊亂情形,使得許多經理人有機會巧奪國有企業的資產。”[13] 《 紐約時報 》最近的社論也指出,“把這些瀕臨破產的巨大企業投入市場,在貪瀆橫行的中國,是冒着使政府獨占的經濟淪為私人寡頭獨占,讓有影響力、有管道者將國家資產化為私有財產的危險。”[14] 不僅國際社會持如此看法,連大陸學者也非常擔憂。一位在大陸非常活躍的學者胡鞍鋼在十五大後應北美《 世界日報 》記者採訪時說,“在目前制度不健全,缺乏遊戲規則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少數人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透過錢權交易的途徑,搶占與侵吞國有資產,免費瓜分全國人民(也包括農民在內)經四十八年積累的巨額國有資產,以改革的名義,利用股份制製造更大規模的腐敗。”[15] 如何解決上述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中所面對的重重困難,特別是貪汙腐敗問題呢?《 紐約時報 》認為,“徹底解決問題之計還在政治民主改革。在中央經濟統治解體之後,必須同時鬆綁政治上的集中統治,唯有將人民的權力與生產力同時解放,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期穩定。”[16] 在1997年9月26日的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年會上,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財政金融界人士說,“期望中國能由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進而促成政治體制方向的改革,成為世界和平穩定的一股力量。”[17] 胡鞍鋼指出,“謹防巨額國有資產淪為少數人的囊中物,關鍵是實行經濟民主與政治民主。政府應當向人民對國有資產評估、出售、轉讓的信息和結果有個交代,即這些涉及全體人民利益的信息應當透明化、公開化。這一改革的最重要的目標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使被出售的國有資產成為不容任何人吞蝕的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份,並用之於民。”[18] 大陸的破產法專家曹思源也認為,沒有政治體制和銀行系統的改革,國有企業領域的改革將不會成功。[19] 毫無疑問,要在經濟體制改革上求得突破,就必須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取得突破。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僅應突破混合型指令經濟,而且應突破混合型市場經濟,從而向完全的市場經濟前進;因此,政治轉型也必須相應地進入政治多元化階段,實現在一黨專政條件下的立憲民主,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各種自由,完成各種法律規則和程序之制定,變人治為法治,實現法制化和初步的民主化,這是順利實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保證。今後,隨着股份制改革的順利完成,經濟轉型和政治轉型還應同步進入各自的第三階段,兩個轉型的完成才能使中國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制度框架。如果中共拒絕政治體制改革,那麼不僅經濟改革將受阻,經濟繁榮也將逝去;倘若如此,中共要維持其政權和社會的穩定,就只剩下武力高壓之一途,這將使中國陷入危機,自然不是全國民眾所願意見到的。 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前景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眾就在期待着民主化和現代化。中共十五大決定推行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有可能成為帶動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契機。在十五大上江澤民雖然提到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詞,但是談到具體內容時仍然是老生常談,其深度甚至還遠不及中共十三大關於政治改革的設想,這說明,中共實際上並沒有準備真正推進任何具實質意義的政治改革。 那麼,中國大陸的民主化還有沒有前途呢?海內外對中國的民主化前途持悲觀看法的人,經常會提出兩個理由,其一是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阻礙民主化的實現,其二是中國還很落後,傾向於擁護民主制度的中產階級還很弱小。 就第一個論點來看,儒家文化中確有一些內容是和民主政治的文化不協調,例如,儒家文化傳統過份強調尊重權威、名份和等級,突出集體觀念等。但是,儒家這個偉大的歷史文化傳統是觀念、教義、假說、着作和行為模式的高度複雜體[20],其中也有不少內容與民主政治的文化十分相似。例如,儒家觀念中固然沒有人民主權這種現代意義上的民主主義思想,但它有民本主義思想,二者雖有所不同,但在重視人民這一點上卻是相通的,可以創造性地轉化。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有儒家文化傳統的社會就一定不容易實現民主化。現實中,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日本和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就證明,社會的儒家文化傳統與政治民主化過程並不牴觸。 至於說中國經濟落後,不宜過早追求民主化,這和中共鼓吹“中國人的人權就是吃飯穿衣”十分相似。民主化其實只是要把中國憲法上規定的基本政治權利還給民眾,不應當去討論究竟早些做合適還是晚些做合適,剝奪民眾的這些政治權利本來就是違憲的。當然,社會經濟落後、民眾貧窮,會影響到政治轉型和民主化的過程;但是,並不存在一個適合推動政治轉型的經濟發展標準,並不是經濟富裕到某種程度,比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多少美元,才可以爭取民主。中國人均國民收入雖然不高,但已經高於英美等國推動政治民主化時的水平,而且目前中國一些地區的經濟發達水準已經接近中等的發展中國家了。需要回答的是,為什麼世界上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民眾都得不到言論、集會、選舉等基本政治權利呢? 同樣地,也不存在着一個適合推行政治民主化的中產階級人數標準。中產階級的出現和壯大自然會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但是在不同制度背景的國家裡,中產階級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不盡相同。從未有人能證明,中產階級達到多大規模之前不可以推行民主化。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經濟發展的多元化,中產階級已經出現而且正在繼續壯大,這對大陸的民主化無疑是有利的。 我對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前景還是樂觀的,因為,中國已經基本完成了政治轉型中最困難的階段,即從極權主義轉向權威主義,政治轉型的下一個階段,即從權威主義轉向民主,就相對容易些。 大陸在毛澤東統治時代是一個極權主義國家,在毛的個人獨裁下,扼殺了一切民主因素。鄧小平推行的改革開放政策,打破了極權主義全面控制的堅冰,使中國逐漸向權威主義過渡。經濟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中央計劃體制的解體,中央政府的權力被大幅度削弱了,對經濟活動的控制能力明顯下降。與此同時,毛澤東時代那種共產黨國家常見的全面政治控制也鬆動了,作為主要政治控制手段的階級鬥爭和相應的階級鬥爭論等意識形態被擱置了。鄧小平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際上是要求中共不要再用政治框框去干預經濟、社會問題。這樣,不僅對輿論媒體的控制鬆動了,對民眾的社會活動的干預也明顯減少了,甚至民眾對政府和官員的批評,只要不在公共場合構成對中共的直接威脅,也被默認容忍了。[21] 政治上的這些鬆動,經歷了近二十年之後,一般是很難再倒退的了。這最終導致了中共的極權主義統治逐漸向權威主義統治過渡。 目前大陸存在着三個有利於發展民主的因素。第一,市場經濟的成長產生了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他們會逐漸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Interest Groups),並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要求參政議政,這將促進多元政治、多黨政治和民主化。若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全面推開,將會進一步增強這一因素的作用。第二,大陸村民委員會直接民主選舉的成功,提高了農民的參與意識(Participation)和對民主程序的了解,形成了鄉村的村民自治,逐漸擺脫了中共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今後,農村居民必然會要求把直接民主選舉從村一層提升到鄉一級乃至更高層級,從而構成政治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立憲民主的要求在大陸朝野上下正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同,大陸的憲法雖不完善,但也包含了重要的民主思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民眾對於行憲、修憲、實行人民依法治國,已經有越來越強烈的要求,以至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強調要依法治國。來自社會的對執政黨的壓力,將有助於中國大陸的政治轉型早日進入第二階段,實行立憲民主。 但我們不能消極地等待上述三個因素的自然生長,何況今天中國經濟、社會、政治各方面的危機也不容許我們慢慢地等下去。為民主化而努力的人們應該趁中共試圖在經濟改革上有所突破的時機,推動以上三個因素的生長,使它們相互結合、促進,促進政治改革的突破,爭取先實現立憲民主。中國的民主化是大有前途的!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四、結論及其他
政治體制改革長期滯後,是中國政局多年來的一個重要特點,也被普遍認為是目前中國多種弊端的根源之一。[1] 中共十五大前,國內被長期壓制的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再度高漲。[2] 相應地,不久前閉幕的中共十五大用了一定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3] 那麼,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是不是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內容?這些內容反映出中共當局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什麼樣的思路? 進一步看,在今後五年或更長時期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政治改革政策有沒有可能落實?無論這些政策能否落實,對中國的實際政治變革又具有什麼意義?當我們討論十五大之後中國的走向時,這些無疑都是必須充份關注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中共十五大所制定的有關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和政策,研究其特點、意向與內涵,探討其對於中國政治變革的含義,評估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政策價值與實際影響,從而展望中國政治變革的未來發展。本文所依據的資料信息包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十五大上的報告、十五大會議過程本身的選舉等程序以及十五大所產生的高層人事安排等,從中我們可以解讀中國當局的政治改革路線和政策。當然,這樣的分析還只是單純在政策文本的層面;進一步的探討則要求深入到另一個層面,即聯繫中國經濟、政治發展的現實,來觀察有關的政治改革政策。在本文中,這兩個層面的分析不是截然分開、而是相互聯繫的;通過這種從文本到現實的分析,從而評估中共十五大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政治改革在中國目前發展中的實際狀況與可能走向。 一、政治日程與現實變革之間的鴻溝:十五大有關政治改革政策的文本解讀 江澤民的十五大報告長達三萬字,分為十個部份,其中第六部份題為“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篇幅約三千字,占整個報告的十分之一。在這三千字中“民主”一詞出現了約三十四次。同時,報告的這一部份明確聲稱,“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在報告的第四部份即有關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述中,也把政治方面的改革和建設列為一項主要內容,稱“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據報告稱,這是中共“基本路線”在政治方面的體現,經濟、政治、文化不同方面的改革是“有機統一,不可分割”的。 中共十五大沒有迴避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議題,而是重新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列入所謂“全面”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部署。同時,十五大報告再三強調“民主”,不厭其煩地使用“民主”一詞,重申中共十三大提出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以民主和法制為基調來討論政治體制改革。這些都說明,面對國內外的巨大壓力,中共不得不至少在日程上再次討論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並在相當程度上以“民主”為基調來確定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內容。與十四大的以政治穩定為基調、儘量迴避政治改革的做法相比,應該說中共十五大比十四大有明顯的進步。[4] 不過,即使單純在文本上,也不能高估這種進步。因為,十五大報告的這種結構、語言與詞句,只是向1986年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的復歸。十二屆六中全會在討論精神文明建設時,提出了所謂“社會主義建設的總體部署問題”,第一次把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列,給予政治體制改革以日程上的“合法性”。[5] 就實際改革措施而言,十五大還沒有達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十三大時,政治體制改革就被作為最重要的政策議題提出,成為大會之後中國改革的主要內容。[6] 而十五大報告雖然在語言上一定程度地重複了十三大報告的說法,但是,在思路和政策上卻表現出了嚴重的局限性。 這些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首先,“民主”在這裡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相應的政策措施則基本上付諸闕如。十五大報告雖然就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五項任務,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強法制建設”、“進行機構改革”、“完善民主監督制度”和“維護安定團結”,但是在有關這五條的論述中卻極少有具體的改革措施,更未涉及制度層面的改革步驟。這是中共十五大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最根本的局限性。 其次,十五大報告在談論民主的時候有一個基本假設,就是目前中國已經具有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而現在的任務只不過是進一步發展它而已。必須注意的是,中共十三大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提出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十五大則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聽起來,“發展”比“建設”更進步; 但實際上,十五大對中國現實政治狀況的估計卻脫離了實際。 十幾年來,如何估計現行制度的“民主”程度,一直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的辯論。1987年中共召開十三大之前對現行政治制度的基本估計是,“我們的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問題只是要“發展”它,要使之達到“高度民主”。[7] 但是,十三大前夕,當時的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組織政治體制改革研究時,趙的主要政策顧問鮑彤對此提出質疑。鮑彤認為,政治體制改革就長遠來講一定要達到“高度民主”,但是現行制度下連“初級民主”都沒有,侈談什麼“高度民主”? 鮑彤提出:“我們現在決不是高度民主,要退到底,承認沒有高度民主,現在要搞初級民主。”[8] 正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當時鮑彤建議把中國政治改革的目標確定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現在十五大將之改變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等於假定中國已經存在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樣的前提將不可避免地大大削弱政治改革的幅度和力度。 再次,十五大報告試圖把“民主”的內容囊括在“法治”之中,強調“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抽象地看,這種對於民主和法制之間關係的理解也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在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下,離開了以權力制衡和民眾參與這兩大民主要素,“依法治國”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 與中共十三大報告對於民主和法制關係的理解相對照,十五大報告的這種解釋是一種退步。十三大報告在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定為改革目標的同時,把法制囊括在民主之中,對法制的闡述在於強調,“通過改革,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與十五大報告“發展民主必須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可以把黨的領導與發揚人民民主統一起來”等說法相比,十三大報告顯然更加體認到,中國現行政治制度下難以實現法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根據這種微妙的區別,可以說,十五大報告有關民主與法制關係的論述,實際的作用可能是試圖以法治的口號來緩解甚至壓制來自黨內和社會上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綜上所述,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顯示了中共在面臨來自黨內、黨外、國內、國際的相當壓力下,已經不再完全拒絕政治體制改革,至少已經接受了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的口號,這與1989年以來中共的一貫政策相比是一個比較明顯的進步。但是,這種進步有很大的局限。因為,在討論政治體制改革時,中共更多地是使用虛假的前提,而不是正視政治現實;在偶爾觸及真實問題時,則更多地是在消極被動地考慮如何在不得不談論政治改革的時候保持所謂的“穩定”,而不是積極主動地通過政治改革來解決目前中國經濟社會變遷中出現的大量問題;而在偶爾承認某些現實弊端時,中共又過多地使用空洞口號、單純地表示決心以安撫民眾,而不是真正、切實地提出制度變革的措施。 二、“依法治國”的理想與現實:概念的進步和思路的陳舊 中共十五大報告以相當的篇幅討論了政治體制改革,除了上面所討論的“日程效應”和“語言效應”之外,是不是完全沒有提出值得注意的實質性內容呢? 也不盡然。我認為,在十五大報告中,有關政治體制改革的兩點提法比較具有實質意義,反映出了當局改革思路的內容。這就是,第一,強調了“依法治國”,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二,承諾在“基層國家政權”一級實行直接選舉。下面分別展開討論。 在中共的文件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所謂的新“提法”。整個十五大報告的政治體制改革部份把“依法治國”放到提綱挈領的突出地位,用一大段文字集中論述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意義,引出了“健全民主”等五項政治改革內容。在具體論述到法制建設時,還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具體目標。此外,還要注意到,中共長期習用的相關概念是“法制”,而這次改成了“法治”。一般認為,“法制”的含義類似"rule by law",而“法治”的含義則近乎"rule of law"。[9] 十五大報告強調“依法治國”和“法治”,其進步意義首先在於,這反映出以喬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在人事上相對失利的同時取得了一個重要的政策進展。1996年前後,江澤民提出了所謂的“講政治”,與喬石所主張的“講法治”形成了鮮明對照。[10] 在遭遇到內外的強烈批評之後,江澤民逐漸拋棄了自己的“講政治”的說法;這次則在十五大報告中更轉而高談“以法治國”。這可以被視為江澤民在政策主張上向喬石等作出讓步,以緩和在人事上逼迫喬石退休而造成的緊張; 也可以被認為是整個中共領導層對“依法治國”的認識加深和加強了。前一點的政治含義是,江澤民雖然通過這次大會加強了自己的地位,但是其地位的強化並沒有達到完全主導重要決策的地步; 後一點如可被確認,那當然是值得歡迎的。 就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變遷之間的關係而言,強化法治無疑是解決中國諸多社會弊端的當務之急。在過去的近二十年中,中國的市場化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進展,但相應地也出現了諸多亂象,市場規則不健全,這已構成了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制度“瓶頸”,嚴重製約了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要改變這種局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體系本身的自然發育,同時還必須健全和完善法治。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說,“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表達的應該就是這種看法。 從政治改革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係來看,加強法制顯然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能夠通過加強法制來推進政治改革,把民主化的過程儘量變成一個法律制度改造和法制建設的過程,則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民主化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社會動盪。目前,對中共來說,“穩定”已成為其政治上的最高目標,它甚至可以為了穩定而抵制改革,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中國政治改革的一大障礙。當然,要推動政治改革和民主化,並不意味着可以不顧穩定和秩序。對中共來說,“建設法治國家”自然要比“建設民主政治”穩妥得多;而對中國目前的整體社會心理來說,“建設法治國家”似乎也比“建設民主政治”更能得到較大多數人的擁護,從而可以減少推動政治改革的社會心理阻力。 既然十五大報告提出的“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進步,那麼,這種話語的進步究竟能不能落實為制度的進步呢? 如果要落實為制度上實質性的進步,主要的障礙又在哪裡呢? 我認為,關鍵在於,可不可能在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成功地建設一個“法治國家”? 中國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共產黨一黨專制,全國的權力集中在共產黨手中,而黨內權力又集中在中央領導層,甚至個別領導人手中。鄧小平早在1980年就一針見血地指出過這點。[11] 如果比照英國的政治體制,我們或許可以把共產黨中央看作“王室”,把黨的領導人視為“君主”。即使在英國那樣的君主政體中,也可以實現法治和民主,問題只不過在於如何架構實際的政治權力,怎樣弱化和虛化“君主”和“王室”的權力。倘若真做到了這點,中共十五大所說的“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也許就不難實現了。[12] 然而,在十五大報告中,我們不僅看不到任何試圖虛化和弱化共產黨權力的措施,反而看到強烈要求“加強共產黨領導”的意圖,並從十五大所產生的新的權力結構中看到了最高領導人個人的進一步集權。常識告訴我們,在這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里,“民主”講得再好聽,“監督”說了幾百遍,“法治”目標多清晰,都是完全沒有用處的。在中國能不能實現法治,要害在於重構權力關係。只要有什麼人或機構的權力高於法律,無論這個人是民選總統還是共產黨總書記,也無論這個機構是皇室還是中央政治局,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所謂“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空話、廢話、甚至假話。 那麼,怎樣才能使那些權力強大者老老實實地與平民一樣遵奉法律呢?這當然首先要削弱他們的權力,要將權力分散、並在不同的權力握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關係。權力只能以權力來制約,而權力怎樣分散、怎樣相互制約,則需要憲法和法律來規定。有了這樣的一套權力制衡的民主制度,即使象在英國那樣依然存在君主,君主也不再握有至高無上的實際權力,因此其意志也不可能高於法律。只有這樣,所謂的“依法治國”才可能實現。否則,如果權力非常集中,即使是民選總統,也一樣可以破壞法治,踐踏民主。 正是從這種理解出發,我認為,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思路才是真正着眼於改造權力關係、推動民主化。根據這一思路,要通過黨政分開來虛化黨的權力;通過權力下放來弱化中央的權力;通過增強人大、工會等各種機構和組織的權力與功能,來逐漸分散原本集中在共產黨手中的權力。只有在這樣的架構下,民主參與才有意義,法治權威才不致遭到共產黨強大權力的侵犯。 而十五大政治改革思路的根本缺陷就在於,忽視了對現行權力架構的改造。結果十五大所提的政治目標,如“加強民主監督”、“執法必嚴”、“人民當家作主”等等,實際上都不可能實現,因而全落了空。十五大報告又再次重申,“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等等,這只不過是重複空洞的老調。從鄧小平1980年8月18日的講話算起,類似老調已前後講了十七年了。為什麼十七年來這些漂亮的口號從未實現過呢?只有找到其原因並解決之,這才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要害。如果不從體制架構、權力分配等方面下手,死的憲法和法律怎麼可能約束住那些活生生的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某些人和某些組織呢? 我在前面特意提到英國的例子,是因為中共這次強調“依法治國”,或許有其學習“香港經驗”的含義。眾所周知,民主與法治固然密不可分,但其中之區別也非常明顯。我們可以從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中看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但英治時代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個有法治而無民主的典型例子。[13] 中國大陸能不能引進香港的舊政治體制呢? 如果沒有一種保障法律意志高於權力意志的架構和制度,香港的經驗是不可能在大陸生根開花的。在整個鄧小平時代,中共都有學習香港、新加坡經驗的意圖,也有建立規範、尊重法律的願望。但是,每當規範和法律與極少數領導人的意志相衝突的時候,我們看到的總是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勝利,以及規範與法律的失敗。 僅以領導人退休為例,喬石等人在十五大上退出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說明中共在鄧小平之後開始嘗試建立某種制度化的領導人更替規範。這並非第一次,早在鄧小平年代的初期,年邁的葉劍英元帥退休時,中共就有建立這種規範的跡象。但是葉劍英退休之後,鄧小平的權力空前鞏固和擴大,他反而與陳雲、李先念等其他元老革命家一起破壞了早先的規範,此後遲遲不肯退出領導層;甚至在從正式職位上卸任後,也還實際掌握着重大問題的最後決定權。對領導人退休規範的這種破壞,導致了鄧小平時代高層政治極不穩定,社會和國家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現在,隨着喬石退休,江澤民的地位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了,權力的集中在表面上比鄧小平有過之而無不及。那麼,中共有沒有可能再次建立規範並使之具有高於領導人個人意志的地位呢? 我的看法是,十五大的人事安排一方面開始從簡單的規範做起,有了進步; 但另一方面卻在加強個人集權,從而為最高領導人破壞規範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類似地,十五大的政治改革思路一方面強調“依法治國”,認識上有進步;但另一方面卻根本沒有針對現行權力結構採取任何變革措施。因此,結論只能是,在目前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 三、基層政權的直接選舉:台灣經驗與大陸國情 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後,有消息指出,中共當局準備今後幾年內在縣級實行直接選舉,這個消息迄今沒有得到證實。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的是,“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健全民主選舉制度。”所謂城鄉基層政權,一般是指鄉村的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應該不包括縣和城市的區這一級。報告也沒有明確談到“直接選舉”。不過,根據一些消息,似乎中國當局有意實行鄉鎮一級的直接選舉。[14] 過去,中國大陸在鄉鎮一級也實行“選舉”,只不過第一不是直接選舉,第二缺少競爭機制。自從中共十三大引進差額選舉之後,中國大陸的各級“選舉”開始有了一點競爭。現在,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強調在基層政權“健全民主”,似乎應該是要引進直接選舉了。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只在農村的村一級實行了基層民主選舉,但村一級不是基層政權,而是農民的自治組織。[15] 這種選舉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其中真正的民主因素逐漸增多,從而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16] 雖然在中文文獻中,對如何判斷農村村級選舉的性質和意義還有爭議和疑問[17],但嚴肅的實地觀察和實證研究發現,選民的選擇在中國農村已經開始實質性地、有效地、並極大地影響與決定着被選舉者的行為,形成了所謂的“選舉關聯”(electoral connection)。[18] 在民主化問題的文獻中,這種關聯被普遍認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而在過去的共產主義制度下是不會存在的。[19] 為什麼在中國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里,農村地區會出現局部的民主實踐呢?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興趣。對此學者們大約有幾種觀點。一種觀點強調個別領導人的作用,如前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為推動農村選舉就發揮過很大的作用。至於為什麼一向以保守強硬着稱的彭真會這樣做呢?單純從個人心理與偏好這一層面來解釋顯然是不夠充份的。一些學者通過對制度層面的深入研究發現,農村選舉產生了所謂的“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的結果,因此對於加強共產黨在農村基層的權力合法性有很大的幫助。[20] 還有一些學者則強調這種“局部民主化”所賴以生長的制度根基。比如,我本人的研究發現,在中國的共產主義制度下,農村與城市有兩個重要的制度性區別,一個是“政治的制度相關性”(institutional relativeness),另一個是“政治的制度性隔離”(institutional exclusiveness)。前者為農民參與村級自治組織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因為誰出任村領導與他們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後者則意味着,鄉村的公共政治生活和非公共生活領域是彼此隔離的,所以選舉不會象在城市的工作單位中那樣導致管理的困難或效率的下降。這些特點使得農村能夠具有初步民主化的制度基礎。[21] 目前,中共當局顯然還不能接受在縣級以上直接實行真正的民主選舉,更不要說在中國立即實行全國選舉。而且,在沒有相應配合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立即實行全國大選,這種選舉能有多少實質性的民主成份,會很成問題。[22] 然而,若把直接選舉從村級進一步引向鄉鎮一級和城市的街道一級,畢竟是中國政治變革的一個重要發展。但是,在鄉鎮和城市街道一級推行直接選舉,是否可能象村莊選舉那樣成為“局部民主化”的實踐,並進一步產生擴大效應呢? 台灣政治發展的經驗表明,基層和地方選舉確實對推動台灣的民主化發生過重要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基層政權機關的民主選舉,也未嘗不是有意參考台灣經驗。國民黨在台灣民主化後依然保持了執政地位,對正面臨着民主化壓力、也肯定意識到未來還會有更大壓力的中共來說,這不能不說是某種不得已情況下的有利選擇。看來中共正在考慮從基層選舉着手、加強其在基層的合法性和政治實力這樣一種政治策略,這個策略甚至可能成為它未來的一個應變之策。十五大報告中含煳但也具體地談到基層政權選舉,相信背後有這種體認。 雖然在中國民主化戰略的論爭中,我本人是主張從基層和地方選舉入手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的。[23] 不過,我也認為,不應當對鄉鎮和城市街道直接選舉的民主化意義過度樂觀,或抱過高的預期。 首要的原因是,由於鄉鎮和城市街道體制的特點,鄉鎮和城市街道的選舉未必能在短期內成為真正的民主選舉,而且其全局性意義可能也有限。因為在城市裡,國家主要是通過居民的工作“單位”來完成社會政治控制的,而國家的基層政權(即“街道”)在一般居民生活中的影響力很小。這一方面會抑制城市居民參與“街道”這個層面的基層政治生活的意願,另一方面也大大縮小了在街道這個政治層面實現民主化選舉的全局性意義。 在農村,作為基層國家政權的鄉鎮一級政府有很大的權力,能直接介入農民的生活,在這一級實行民主選舉的意義當然要大一些。但是,一個鄉通常有十幾至幾十個村莊,在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村莊之間的聯繫不強,基本上不存在鄉一級的公共生活。因此,鄉鎮政權的選舉很容易被政府操縱,不一定能真正體現選舉的競爭性和選民意志。只有在鄉鎮企業相當發達的少數地方(或許能占全國鄉鎮的五十分之一),才會形成一定程度的鄉鎮公共生活,而且這種公共生活對農民來說已十分重要。這樣,選民才可能更活躍地聯絡組織起來,積極地參與選舉,從而賦予選舉以真正的民主意義。如果選舉難以“真實化”,那麼形式上的鄉鎮政權直接選舉就會象今天中國的其他種種“選舉”一樣,不具備真正的意義。 第二,在權威主義的整體政治架構下,即使鄉鎮選舉某一天能發展成為真正的選舉,選舉過程還可能受到盤根錯節的地方派系的影響。從台灣的政治發展來看,這種地方派系至今還是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負面因素。中國的規模那麼大,如果也象台灣一樣形成了種種地方派系,其勢力可能會比台灣的地方派系更大,這對於未來的民主化也會有較大的負面影響。 第三,基層政權的民主選舉並不一定能迅速解決大陸經濟與社會轉型中的許多緊迫問題。這一情形與台灣是不一樣的,台灣推行地方選舉的時候,經濟上不存在市場化轉型的問題。而大陸今天面臨的諸多問題,許多是市場化轉型的產物,而市場化轉型缺少政治上的配套改革則使得這些問題更加複雜尖銳。如果不能通過更大範圍的政治改革來緩解這些矛盾,那麼這些衝突積累到一定時候,就可能爆發而產生社會動盪。 所以我認為,基層和地方選舉不宜單線推進,而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以制約選舉中可能出現的地方派系和其他負面現象。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制約因素,就是相對獨立、公平的司法和自由的輿論。可惜,在權威主義制度下,最缺少的恰恰就是這兩個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選舉一旦真實化,就難免出現台灣那種情況了。 有沒有可能至少在地方層面實行司法機關獨立於中共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有沒有可能至少在縣一級實行公共媒體獨立於黨政機關的變革措施?這樣的變革措施並不會危及全國的政治安定,相反卻可以增加地方的政治清明。也唯有這樣的配套政治改革,才可能在基層解決中國社會經濟轉型中所出現的腐敗等諸多問題。所以,我呼籲中共當局在考慮實行鄉鎮直接選舉的同時,首先在縣一級開放媒體,實行司法獨立,實行配套政治改革,從而為中國的民主化轉型開闢一條穩健可行的道路。 四、結論及其他 中共十五大加強了江澤民的地位、穩定了現行領導體制,同時也表明,中共將繼續堅持鄧小平路線、推進改革開放。這兩件事都體現了政治和政策的連續性,強調的是“不變”而非變化。看來,中共準備在鄧小平過去二十年來所制定的路線上繼續走下去。鄧小平路線的主要特點是,在實行經濟自由化的同時加緊政治控制;雖然他也談論政治改革,但是在政治上他更關心的其實是穩定而不是變革。1989年,當民眾走上北京街頭要求新聞自由、政治民主時,鄧小平反而從十三大的政治改革政策大大後退,採取暴力措施予以回答。可以說,鄧小平路線就是“一條腿走路”的改革路線,即經濟的“腿”已走得很遠,而政治的“腿”卻還留在原地。 十五大把鄧小平“旗幟”當作“靈魂”,這是為了加強江澤民作為鄧小平繼承人的地位,也是為了澄清中國內外對於鄧小平死後中國走向的疑慮。把鄧小平理論和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列,就為中國政府的資本主義路線找到了意識形態根據。在這個基礎上,十五大將讓鄧小平本來已經伸得很長的經濟改革的這條“腿”邁得更遠。一旦中國完成了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恐怕將很難發現中國的經濟和所謂的資本主義經濟還有什麼不同了。但是,在中國大陸,政治改革的“腿”卻仍然很短。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相當篇幅討論政治改革,也不斷強調“民主”和“法治”,但是,怎樣在權力高度集中的一黨專制下實現民主和法治?十五大對此並沒有任何交代。 強化法治的確是目前中國的當務之急,市場化轉型中出現的諸多失序現象,都可以將其歸結為缺少法治。中共十五大看到了這個問題,強調“依法治國”,這是一個好的發展。但是,中國法治的主要障礙,在於共產黨及其領導人的意志高於法律意志。如何改變這種現象,中共十五大也沒有提出任何實際措施。 鄉村的選舉是過去八年中國政治中唯一值得重視的制度變化,看來中共也有意進一步把它推廣到鄉鎮一級。不過,這種試圖把中共在基層的政治合法性逐漸從經濟表現轉移到選舉的舉動,面臨着諸多困難,很可能在選民並不熱心的情況下成為虛假的改革和虛假的選舉。何況,素以保守着稱的現任總理李鵬如果於1998年春天接任人大委員長,基層選舉的推展會不會失去來自人大的動力,也是一個疑問。 與十四大不同的是,十五大上中共似乎開始走出1989年“六四”事件的陰影。不過,走出陰影的方式是試圖把這個陰影鎖在人們記憶的黑暗深處。政治變革的那條“腿”之所以如此短,一個重要的原因正是因為這條“腿”曾經“踩中”了天安門前的“地雷”。前總書記趙紫陽在十五大開幕那天上書要求重新評價“六四”,是看準了唯有消解這個陰影,中國的政治改革才可能有長足進步。可是,這種聲音很容易被封殺。 二十年來在成功的政治控制下實現過經濟繁榮,這使許多人(不僅是中共領導人)已經習慣於一條“腿”走路了;改用兩條“腿”走,他們反而感覺不習慣、不穩當了。今後,到底是繼續把那條政治改革之“腿”僅僅當做裝飾,還是視之為麻煩,或者逐漸適應兩條“腿”走路的日子,可以說是對這個政權的能力的一大挑戰。從中共十五大的結果來看,他們是一方面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當作某種裝飾品,以換得民眾的同情和等待,從而緩和眼前面臨的政治變革壓力;另一方面則實際上把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看成是麻煩,採取多種手法來加以限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期待今後幾年內中國會出現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係解凍的跡象?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三、結論
一、如何解讀近期兩岸關係解凍的跡象? 從1995年到1996年,台海兩岸的關係曾經歷了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從1997年上半年開始,情勢逐漸趨於緩和,特別是當中共領導人完成了香港主權移交這一歷史大事、以及台灣領導人所主導的第四階段修憲工作告一段落後,兩岸當局不約而同地頻頻釋放“促談”或“求談”的政治訊號。 在台灣方面,首先是陸委會主委張京育在一篇政策性演講中以“兩岸共享主權”的新提法,對北京當局所一再要求的“回到一個中國的原則”作出了一種間接的善意回應;接着新上任的行政院長蕭萬長在立法院表示,“明年春天”應該是兩岸恢復協商的適當時機;連戰與李登輝也利用不同場合作政策性喊話,表達希望儘快恢復兩會協商的意向,以及明確表示可將“第二次辜汪會談”設定為兩岸正式進入政治性議題協商前的預備性協商。 與此同時,大陸海協會長汪道涵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也透過香港媒體表示,希望台灣認真回應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及早進行政治談判,並再三強調,“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任何問題都可以談”。接着,江澤民在十五大政治報告中,也再次突出“江八點”的政策指導地位,並強調,海峽兩岸可以第一步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在九月底江澤民訪美前夕,錢其琛更表示,兩岸可先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磋商。 在兩岸領導人相互密集式地營造恢復協商的氣氛之際,許多政治觀察家開始作出樂觀的估計,認為兩岸關係將很快回到協商軌道;甚至也有人認為,兩岸關係即將跨入政治談判啟動的新紀元,而且台灣對於三通的解禁也是近在咫尺。 筆者認為,上述判斷均過於樂觀。雖然在短期內,兩岸關係不會再度出現劍拔弩張的危機態勢,但要回復到1993年4月“第一次辜汪會談”前夕的良性互動情景,則並非象想象中的那麼容易,兩岸內部各自有重重的政治難關需要克服。簡言之,導致兩岸關繫緊張的短期因素雖然消失了,可是導致兩岸關係漸行漸遠的長期因素卻仍然存在,這使得兩岸關係的前景仍然充滿着變數。因此,儘管兩岸當局都在努力釋放“促談”與“求談”的訊號,但這並不一定代表着兩岸領導人真的打算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或展開高層會晤。我們有理由相信,兩岸當局在“柯江高峰會談”前夕,賣力地展開“和談攻勢”的主要動機之一,是為了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特別是挽回(或是博取)美國政策菁英的信任與好感。 在江澤民訪美前夕,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尤其重要。北京當局的國際形像因“六四”事件而遭受創傷,1996年3月在台灣海峽舉行的軍事演習,則為“中國威脅論”在美國言論市場上大行其道提供了機會,並使柯林頓政府的“建設性交往政策”飽受質疑。北京深知,中國想要與美國發展“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戰略性夥伴關係”,逐步建構穩定的議題合作框架,就必須要設法削弱美國國會和美國東岸媒體對柯林頓政府的制肘力量。這一方面要靠想跟中國大陸做生意的美國大企業展開各項遊說與公關工作,另一方面則要靠中共自身努力改善國際形像。對北京而言,在中美雙方有重大歧見的人權問題與西藏問題上,是無法作任何實質性讓步的;可以讓步的是,限制核子技術輸出;另外,還可以在台灣問題上表現出積極尋求政治談判的高度誠意,以消弭上次軍事演習在國際形像上所產生的後遺症。 同時,北京也深刻認識到,防止台灣問題解決前景複雜化的首要關鍵,在於穩住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而推動和平統一的首要障礙,則在於美國插手兩岸事務。如果要逐步誘導美國政府明確表態反對“台灣獨立”、“台灣參與聯合國”等議題,或者進一步試圖逼使美國在對台軍售問題上作有利於北京的讓步,北京一方面要以在更高層次的全球性戰略性議題上的潛在合作利益來誘導美國,另一方面則必須讓美國行政當局相信,北京的對台政策仍然堅持“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而“不放棄使用武力”只是為了防止台灣問題突變。所以,在江澤民訪美前夕,北京在台灣問題上大力展開的促談攻勢,可以被理解為北京針對柯林頓政府所設計的“請君入甕”策略中的一環。 台灣雖然近年來在美國國會裡擁有可觀的支持力量,但仍然擔心柯林頓政府的政策過度向美國國務院中國問題專家的意見傾斜,所以也有爭取美國行政部門信任與好感的強烈需要。台北大力促銷恢復“辜汪會談”,一方面是要強化美國政策菁英的印象,讓他們認識到,台北才是兩岸之間始終尋求透過協商手段化解歧見的一方;另一方面,則是要讓柯林頓政府在中美台三角關係上沒有犧牲台北利益的任何藉口。 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3月台海危機時,一方面派遣兩艘航空母艦前往台海附近水域,以反制中共的軍事恐嚇;但另一方面也透過管道向台北方面表明,此舉絕對不能被理解為美國可能支持台灣獨立。同時,柯林頓政府也明確要求,台北方面在總統大選後應採取主動作為,來降低台灣海峽的緊張情勢,並應積極尋求兩岸恢復溝通管道的機會。 然而,美國國務院對李登輝在大選後是否會充份回應美國政府的這種期待,評價相當謹慎;同時,美國在檢討台海危機的過程中,也有一部份中國政策專家將矛頭指向台北,認為台北的外交冒進有損美國的利益,美國的中國政策不能讓台灣牽着鼻子走。這種不利於台北的意見,可以由《紐約時報》今年四月以“台灣的因素”為題的社論,以及在參議院人事任命的公聽會上,美國東亞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Stanley Roth)評論美國同意李登輝訪美是一“嚴重錯誤”的談話,窺其梗概。面對這股暗流,台北方面意識到,必須更明確地表達台北方面“求談”的意願,以便一方面爭取柯林頓政府的信任,一方面讓願意聲援、幫助台灣的人士可以有力地陳明,台灣不是美國改善與中共關係的障礙、兩岸無法恢復協商的阻力不在台北。 其實,兩岸當局不僅在這一波的對美宣傳上有各自的政策考量,而且,雙方為了因應各自的內部政治情勢,也有大力為兩岸恢復協商營造氣氛的需要。 就江澤民個人的領導威信而言,在“十五大”前後,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展現出充份主導、全盤把握、胸有成竹的積極態勢與自信。而大力展開“促談”攻勢,就是展現這種自信的最好方式。現在,北京已經度過了李登輝訪美後的兩岸關係危機;在兩岸的外交角力中,也從窮於應付台灣在國際社會中衝撞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的被動態勢,轉而掌握主動;北京不但已將一度失控的外交缺口堵住,有效壓制了台獨運動的氣焰,基本上排除了台灣問題出現突變的可能性;而且還在南非和中美洲進一步壓縮台灣的外交空間。這樣的態勢使得北京能夠好整以暇地對台灣展開新一波的和談攻勢,在引導兩岸關係的走向上重新取得主動。而且,在香港順利回歸後,大陸內部自然會將焦點轉移到台灣問題,期待江澤民能在兩岸關係上有所突破,江也必須在對台問題上掌握主動,才能不落人口實。 目前,國民黨的領導人也有籍營造恢復兩岸協商的氣氛來安撫內部的需要。由於總統大選後兩岸僵局遲遲未能打開,台灣內部焦慮不安的情緒不斷累積;尤其是工商界對台北當局實施一年多的“戒急用忍”政策更是屢有煩言。台北當局要疏導台灣內部的焦躁情緒,就必須提出一些可以達到“望梅止渴”效果的政策宣示與樂觀預測;要說服工商界繼續忍耐,也必須展現一些作為,顯示政府在不失基本立場的前提下,已經盡一切努力來打開兩岸的僵局,至於短時間內中共方面未積極回應,那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以上的分析說明,我們研判兩岸關係的走向,不能只觀兩岸領導人之“言”,還要察其“行”。兩岸當局在前一陣子積極營造有利於開展政治談判的氣氛,在相當程度上是基於因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這些鼓勵談判的言論並不必然意味着,兩岸即將恢復制度化協商、甚或要很快啟動政治談判,也不意味着台北即將開放三通。事實上,台北當局維持“不開放三通”這一政策底線的意志仍是十分堅定的。而且,在正式啟動政治談判之前,兩岸都還得先在內部做完一連串的政治“習題”。 二、展望兩岸“三通”與政治談判:世紀之交的兩大課題 1. 台灣內部的政策爭議 “三通”與政治談判是決定今後兩岸關係走向的兩大政策議題,不僅關繫到台灣的經濟命運,更關繫着台灣的政治命運,所以必然是未來數年裡台灣島內的政治衝突與政策爭議的焦點所在。 自從1987年11月2日台北當局開放兩岸民間交流,至今已經整整十年了。在這十年間,儘管兩岸經貿往來日趨緊密,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不斷上升,但是在“三通”問題上,台灣的領導人始終不輕言開放。其決策考量的着眼點,並不是在一些官員所常講的那些安全、對等與尊嚴等問題上(例如管轄權的相互承認、大陸人士的進出管制、飛航情報管制區的接壤對空防安全的影響、船舶與飛行器的旗幟與認證等),因為這些問題在技術上都是可以克服的;也不是真要為日後的政治談判保留一個重要的籌碼,因為經過幾番交手後,台灣的決策者已經了解到,不可能單以“三通”為籌碼來換取中共在原則性問題上的讓步(如台灣的國際參與空間問題)。 不願開放“三通”的最主要原因是,台灣的領導人深信,限制“三通”是確保台灣在政治上維持獨立自主地位的一道必要防線,如果全面開放“三通”,台灣必然會與大陸形成“經濟一體化”,而經濟一體化遲早會損及台灣政治上的獨立自主定位,使得台灣在政治上很難避免“香港化”的命運。儘管開放“三通”並不一定意味着兩岸經貿關係的全面自由化,“三通”後台灣也仍將執行人員往來管制,“中資”來台還將受到嚴格規範;但只要開放貨物與人員的直航、解除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各種限制,台灣一半以上的大企業必然會將企業經營的重心逐漸移往大陸。如果這樣,在很短的時間內(可能不需要十年),許多台灣的上市公司在大陸的經營規模將超過在台灣的規模,那時,台灣大企業對於大陸當局的政策依賴程度將不下於他們對台灣政府的依賴。 所以,從台灣決策者的觀點來看,一旦台灣與大陸的經濟利益捆綁在一起後,中共的政治影響力就必然可以延伸到台灣內部;同時在國際上,台灣也將逐漸被視為與中國大陸密不分的一部份,對美國和日本而言,台灣的獨立戰略地位也將逐漸消失。所以,縱使“三通”已經不再被視為有力的政治談判籌碼,而且“戒急用忍”政策使得台灣企業必須將許多大陸的商機拱手讓人,甚至繼續限制“三通”會使台灣的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原地踏步,台北當局也仍然堅持“三通”的關卡不能輕易退守。因為,一旦台灣與大陸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形成後,就很難再扭轉,台灣不應該過早選擇這條不歸路。此一政策觀點,可以說是目前國民黨領導層與民進黨多數派系的共識,在短期內幾乎是牢不可破的[1]。 當然,如果出現一種“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狀態,那麼,台灣領導人的期望可能是,在兩岸的分治現狀得到對岸的正式承認、也得到國際社會的多邊保障後,台灣才解除“三通”的禁令。因為,如果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證,那麼兩岸的經濟一體化就不一定會損及台灣的政治自主性,如此則台灣既可以充份利用大陸市場、又可以保持政治獨立。這種戰略設想體現在“國統綱領”三個階段的設計中。按照此一設計,“三通”是列入邁向國家統一的中程階段之措施,而兩岸關係在進入中程階段之前,中共必須先履行三個政治條件,即放棄使用武力、承認台灣為對等政治實體以及在國際間互不排斥。 然而,中共最近越來越傾向於將台北所設定的這三項政治前提視為將兩岸分裂現狀“永久化”的一種企圖,不太可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台北當局的策略就是儘可能拖延“三通”的實施日程,而且努力防堵中共運用“以商圍政、以民逼官”的策略。 當然在僵持的過程中,時間的壓力是明顯地集中在台北這一邊。隨着兩岸貿易依存度的上升,“三通”禁令所導致的經濟成本損失不斷增加;隨着大陸市場對外開放速度的加快,台北的政策束縛對台灣企業所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也日益明顯[2];同時,限制“三通”的政策也違背了亞太地區經濟整合以及世界貿易體系自由化的大趨勢。所以,台北高層所面臨的內外政治壓力與日俱增[3],政府領導層不得不雙管齊下來舒緩這些壓力:一方面採取道德說服、行政壓力、改善國內投資條件等多方面措施來留住大企業;另一方面,則順從財經技術官僚的要求,在“三通”禁令之外先採取一些變通性措施,以減低台商的經濟損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去年底開放原船經第三地後可以直接在兩岸間攬貨[4]。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台北的“三通”禁令還將面臨兩岸同時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衝擊。台灣的財經官員普遍認為,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很難動用“排除條款”,因為此舉會遭遇到台灣的主要貿易夥伴的反對,甚至會影響到台灣的“入關”申請;所以他們建議政府高層,以兩岸同時“入關”為調整“三通”政策的時機,並讓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依循國際規範進行。不過,由於尚未逼近決策關口,高層對此建議也還不必馬上作出定奪。 目前可以推斷的是,在政治衝擊的顧慮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台灣當局在“三通”問題上一定是儘可能採取漸進式的鬆綁,而不會一次性全面開放。所以,在因應兩岸同時“入關”的新情勢時,台灣當局最多是先開放海上貨運直航;而飛機直航的問題,由於涉及到政府間的航權談判而不在WTO規範的範圍內,可以繼續拖延,所以應該不會同步開放。同時,在“入關”後,如果決定讓兩岸經貿適用WTO規範,台北在取消對大陸產品歧視性的規定時,也可能引用GATT的防衛條款,為自己設立緩衝的空間,並依據一個時間表逐步實施,而不會立刻讓大陸產品全面享有“最惠國”待遇[5]。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問題上,台灣內部的意見要比“三通”問題更難整合。台獨運動者[6]與民進黨內的多數派系都是傾向於不談判,在面對國際壓力(特別是美國的壓力)時,主張能拖就拖;因為北京所設定的“一個中國前提”是不能接受的,一上談判桌就可能掉入“一個中國的陷阱”。這兩股支持台獨理念的政治勢力,都希望推動“公民投票”機制,一方面必要時可以用此機制來向國際社會明確表達台灣人追求獨立的意願,另一方面則可以用此機制來抵制將來任何“違反台灣人民意願”的兩岸政治協議。 國民黨內部對於政治談判的意見也是高度分歧的,但在“後李時期”的接班形勢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中生代還不敢公開表示自己的看法。目前,黨內主流派對於兩岸政治議題的談判仍有種種疑慮,台北決策層對於“江八點”所強調的“先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這一點,並不十分感興趣。因為,在這樣的談判中,台灣能從中共那裡獲得的,最多只是一些象徵性的做法,比如降低對台灣的軍事威脅、調整大陸沿海的戰備部署,或者是不具實質意義的承諾,如不對台灣使用武力之類。前一類做法以後可以隨時調整,後一類承諾則必然附帶前提條件。要讓中共在談判桌上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台灣就必然要承諾“不搞獨立”和“不引進外國勢力”。“不搞獨立”的承諾必然遭到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強烈反對,“不引進外國勢力”的承諾則等於是自斷後援。而且對台灣而言,任何形式的“不使用武力”的承諾必須有國際保證才具備實際意義,但估計北京方面不會接受任何形式的第三國介入。 台北決策層對於兩岸政治談判真正有興趣的是,從中共方面得到“國際參與空間”的讓步。但是,在談判桌上台灣究竟應該爭取何種規格的國際參與(包括台灣與各國的外交關係形式與在國際組織內的地位等),台灣可以在哪些問題上作出讓步、來換取中共在“國際參與空間”問題上的讓步?在這兩個相互牽連的談判底線問題上,台灣內部並沒有共識,在短期內也不容易有共識。目前可以判斷的是,對國民黨決策層而言,任何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享有主權的國際參與空間安排,都是難以接受的;對台獨運動者和民進黨的多數派系而言,任何排除台灣未來追求獨立可能性的安排,都是無法接受的。而任何代表台灣上談判桌的領導人,包括李登輝在內,都不可能不考慮台獨運動者與民進黨內多數派系的立場,因為從趨勢來看,島內支持台灣獨立的民眾有增無減。 當然台灣內部也有主張台灣應該及早與大陸談判的聲音,甚至民進黨內部也有這種主張[7],認為大陸的經濟發展銳不可擋,大陸的綜合國力迅速上升,中共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有增無減,尤其是在江澤民與柯林頓議定今後定期舉行高峰會之後,北京與華府的戰略夥伴關係將逐步開展,日後台灣將不斷面臨來自美國的談判壓力。換言之,時間可能不在台灣這一邊,越拖下去台灣的籌碼會越少。不過,到目前為止,這一觀點尚未在兩大政黨內部形成可觀力量;相反的,任何主張台灣應該及早上談判桌的政治人物,都可能被獨派人士冠上“台灣的董建華”的帽子。 2. 大陸內部的政策爭議 大陸的對台政策決策過程不像台灣那麼透明化,所以外人不容易掌握大陸內部不同派系與系統在對台灣問題上的政策共識與分歧。不過,從台灣媒體的報告、以及通過與大陸人士的接觸,仍可以看出蛛絲馬跡。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大陸領導層在對台政策上的分歧比台灣內部要小,主要的分歧在操作層次,而不在政策目標與基本戰略層次。北京的領導層在下列重要的政策方針上,應該是有基本共識的。第一,當前大陸最優先的國家目標是抓住歷史機遇、全力發展經濟,不允許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而打亂大陸的經改大局,但也不需要在統一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台灣問題上節外生枝。第二,“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仍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為了防止台灣問題出現突變,要展現必要時將使用武力的決心與準備,兩岸的統一最終還是要依靠政治手段來達成[8]。第三,兩岸統一可以沒有時間表,但也不能讓分裂的局面無限期地拖延下去。第四,台灣當局之所以能抗拒政治談判與“一國兩制”,主要是有美國和日本在背後撐腰;“不放棄使用武力”的威脅可能打消美國和日本支持台獨的念頭,但並不足以動搖美國與日本意圖將海峽兩岸分裂局面無限期延續下去的立場;所以,唯有改善大陸與美日的戰略關係,並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才可能在台灣問題上逐步逼退美國與日本。第五,必須搞好香港的“一國兩制”,香港的“一國兩制”經驗最終會對台灣起示範作用,也有助於減少國際因素對兩岸統一的干擾。 儘管大陸的領導層可能在上述基本問題上有起碼的共識,但在政策幕僚階層,對於和平統一的前景確有不同的研判。悲觀派認為,台灣問題拖得越久、就越難解決,因為島內台獨意識的蔓延與生根趨勢已經逐漸塑造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政治結構,將來兩岸政治妥協的空間將逐漸消失;所以,儘管解決台灣問題不必有時間表,但是必須有緊迫感;儘管大陸不應放棄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希望,但也必須有台灣問題最終“難以善了”的心理準備。樂觀派認為,台灣民眾與領導人最終還是務實的,所以只要大陸的綜合國力不斷上升,國際戰略格局不斷改善,兩岸的經貿往來日益緊密,將來還是可以依託大形勢來引導與扭轉台灣內部的政治結構,台獨聲浪的起伏是過渡現象,要密切注意但不宜過度反應。 此外,在對台工作的政策操作層次,對兩個基本問題的判斷也有明顯分歧:首先,啟動兩岸政治談判與高層接觸的時機,是選在李登輝主政時期,還是應該等到“後李登輝”時期[9];其次,在“後李登輝”時期,民進黨在兩岸關係中能否起積極作用。而這兩個判斷又是前後呼應的。 主張應該在李登輝主政時期就啟動政治談判機制的理由如下。第一,北京應該掌握香港順利回歸、十五大順利召開、江柯高峰會談成果豐碩、以及美國對兩岸政治談判樂觀其成的有利形勢,因勢利導,主動出擊。第二,逼台北上談判桌一直是對台工作的目標,現在台灣已經不再堅持嚴格遵守“國統綱領”的三個進程,此一形勢得來不易,北京應該一舉突破“國統綱領”的防線。第三,“後李登輝”時期的政治變數很多,在“後李登輝”時期建立政治談判機制的難度可能比在李登輝主政時期更高。第四,政治談判啟動所帶來的氣氛與形勢,有利於突破台灣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並鬆動“戒急用忍”政策。第五,李登輝仍有打破兩岸關係僵局的歷史使命感,因此仍可能發揮積極作用。第六,啟動兩岸政治談判給予北京介入“後李登輝”時期政治接班形勢的機會,兩岸關係的緩和有助於國民黨中生代的接班,降低民進黨執政的可能性。 而不主張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的政策幕僚則認為,首先,國際與兩岸形勢的基本走向將持續對北京有利,未來兩年並非稍縱即逝的機會,在政治談判的時機選擇上北京可以等待。其次,他們以為,不必對李登輝有任何期待,啟動政治談判只是再度給予台灣當局運用兩手策略的機會而已;政治談判即使順利啟動,也很快會陷入僵局,最後必然是不歡而散,一動不如一靜。第三,他們的估計是,在李登輝主政時期,修正限制“三通”與“戒急用忍”政策的可能性很低,啟動政治談判不能改變此一態勢。第四,他們注意到,面對兩岸僵局,台灣社會各階層的焦慮情緒正逐漸升高;但各種政治力量還沒有必須與大陸進行政治談判的全面思想準備,新的大陸政策路線仍在醞釀之中;同時,李登輝路線雖然已經是“強弩之末”,但在國民黨中生代順利接班之前,台灣當局不可能大幅度調整大陸政策。第五,民進黨的領導層正逐漸趨向務實,所以即使民進黨執政,也不至於貿然挑釁“一個中國”的原則,北京甚至不應該低估民進黨務實派在未來兩岸關係上所可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因此應該及早與民進黨的各派系展開接觸。 由於大陸內部有“反對以李登輝為談判對手”的意見,所以必然會使得主張積極推動政治談判的一方,背負一定程度的政策成敗風險。在兩種意見未整合之前,大陸方面仍無法明確回應台北方面恢復“兩會協商”的提議。 三、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如果兩岸領導人想在近期內啟動政治談判,而且祈求政治談判不至於從一開始就觸礁,那麼,他們就各自都必須在內部先進行困難的政治說服工作。 在十月柯江高峰會之後,國民黨高層已經認識到,如果將兩岸政治談判啟動的時機拖到明年“第二次柯江高峰會”之後,形勢對台灣可能更不利,屆時台灣可能遭遇更大的來自美國行政部門的壓力。特別是,如果北京一旦接受台北的提議,同意先從“焦唐會談”與“第二次辜汪會談”開始進入政治議題協商,台北更沒有拒絕的餘地。但是,台灣應如何有效回應北京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的施壓,以及如何在政治談判進行的過程中堅守“限制三通”的政策底線,以及讓北京勉強接受台灣的大陸政策與務實外交並行不餑的理論,對台灣領導人是一大挑戰。 大陸領導層評估江澤民的訪美成果、總結當前形勢後,可能會着手整合對台政策上相持不下的兩派意見,並對是否在“第二次柯江高峰會”前啟動政治談判,作出明確的決定。可以預見的是,大陸當局對於掌握兩岸關係發展的全盤形勢將更有自信;江澤民本人在對台政策上的迂迴空間將更為寬闊,如果他仍打算以李登輝為談判對象,他個人承擔政策成敗風險的能力將比過去大;如果他決定延後啟動政治談判的時機,也比較不必擔心兩岸關係遲遲未見開展的責難。至於兩岸關係是否能在本世紀結束前、正式進入政治談判的新紀元,仍屬未定之數。 展望下一個世紀,兩岸關係的發展基本上將受到戰略的、經濟的與文化的這三個層次上結構性因素的引導。戰略層次上的因素主要是中國大陸、台灣與美國三角關係的演變;經濟層次上的結構性因素是指大陸與台灣的經濟整合趨勢;在文化層次,這樣的因素主要在於台灣島內的中國意識與台灣意識兩種文化認同的相互拉鋸。 在戰略層次上,如果中共與美國的戰略夥伴關係的框架逐步鞏固,合作議題層面逐漸擴大,台灣就很難逃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束縛;在經濟層次上,如果大陸的經濟改革勢頭持續看好,香港的經濟持續繁榮,台灣對於大陸經濟的依賴將必然逐漸加深;在文化層次上,如果中國大陸的城市社會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文化的各個領域展現新的生機與活力,台灣內部的本土文化運動就會遭遇極大的困境。相反的,如果中國大陸與美國的長程戰略目標的衝突無法有效化解,如果大陸的經改遭逢重大挫折,如果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日益下滑,如果大陸城市的文化活力仍長期受到政治抑制,台灣社會內部追求獨立的聲浪就會有增無減,擺脫“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動力將持續不斷。 當然,無論結構性的因素如何演變,它們的作用最終還是要透過政治過程來體現。從長期來看,即使形勢的發展有利於北京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大陸當局仍必須在國家結構的層次上,而並非只是在管轄權的問題上,規劃出遠比香港的“一國兩制”更寬大的框架,才可能最終以政治談判手段實現國家統一。換言之,就江澤民所說的、“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談”這一點來看,如果要真正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大陸當局必須在“和平統一”的政治方案上有突破性的思考,從而在國家結構的層次和國際參與空間上體現兩岸共享一個中國的主權。目前看來,中共高層主要關注的還是防止台灣問題突變與突破“三通”等短期政策目標,而對於規劃長程的統一方案並沒有充份的思想準備。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二、兩岸政治關係改善的契機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四、結論
1997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大進一步地確立了江澤民的核心領導地位,在台海危機期間主張對台採取強硬路線的喬石、劉華清、張震等人分別退出了中共政治局常委和中央軍委;十五大後,中共政治局常委內不再有軍人代表,中央委員中軍方所占的比例亦略為下降,且大幅度換血。中共權力結構的重組,為北京向“江八點”的溫和基調回歸,提供了較為有利的內部條件。 與此同時,兩岸關係出現了進一步緩和的跡象。北京重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不再將台北要“停止在國際上製造分裂活動”列為恢復兩岸協商的先決條件。台北則以“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凸顯“一個中國”的原則,同時宣稱,兩岸協商的進行不應預設任何前提。在這一新形勢下,兩岸是否將在明年初恢復“海基”、“海協”兩會的協商管道,甚至舉行官方政治談判,巳成為外界所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本文主要分析中共十五大後兩岸政治關係的互動。第一節對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在對台政策口徑上所隱含的新意進行解析;第二節則回溯近期兩岸關係漸趨緩和的過程和雙方的策略考量;第三節進一步探討兩岸政治談判的可能議題和妥協空間;在文章的最後,就中共十五大後兩岸關係的互動,加以總結性的評估和預測。 一、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所隱含的新意 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子題目,就兩岸關係再次發表了綱領性的政策宣示。該部份篇幅約九百六十餘字,遠多於中共十四大政治報告的相關文字(約三百四十餘字)[1],說明在中共議事日程中台灣問題巳變得越來越重要。 十五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進一步確認了“江八點”在中共對台政策中的地位。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係的內容沒有什麼新意,較之“江八點”的政策基調,並沒有太大改變。但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卻在十五大之後指出,江澤民政治報告中有關兩岸關係的部份,對推動未來台海兩岸的關係有實質性的助益,值得台灣方面好好研究。 那麼,究竟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兩岸關係問題上有沒有新意呢?其實,如果我們把“江八點”與十五大報告對“江八點”的引述細加對比,就會發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確實存在着微妙的差別,可能意味着中共對台政策的某種變化。 第一,十五大報告表達出比較明顯的舉行兩岸政治談判的意願。 “江八點”第八條的說法是,“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就是相互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江八點”發表後,因李登輝訪美效應,中共對兩岸高層互訪不是語焉未及,就是預設諸多前提。[2] 在十五大前夕,中共宣傳部副部長徐光春表示,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及台灣方面有確實措施推動兩岸關係發展這樣兩個先決條件下,兩岸領導人互訪才有可能進行,“互訪才有實際意義”。[3] 如果就兩岸領導人高層互訪這一點來看,十五大報告並沒有提到這個問題,自然看不出新意。 但是,十五大報告在扼要重述“江八點”的其它內容時,優先強調了“江八點”第三條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政治談判的倡議。十五大報告不但“再次鄭重呼籲”兩岸先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而且加重語氣,“希望台灣當局認真回應我們的建議和主張,及早同我們進行政治談判”。急切之情,溢於言表。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十五大報告在重申十四大政治報告和“江八點”有關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談的政策基調的同時,透露出北京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可能予以進一步的寬鬆銓釋。 “江八點”第一條的原文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是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也應堅決反對。“江八點”的第二條則明言,“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4] 但在十五大報告中,“江八點”的這些內容被濃縮為: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反對“台獨”,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這樣,十五大報告就實際上將反對“分裂分治”的提法改變為“反對反裂”,似乎不再明確表明反對台灣“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立場。 需要分析的是,這一變化究竟意味着什麼?是中共對台北有關“一個分治的中國”、“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等新的折衷提法,留下了磋商的餘地?還是純屬“技術”原因,僅僅是為了在冗長的十五大報告中濃縮文字,故而無法對台北的“翻新花樣”一一予以拆解?要了解這一點,應當再觀察一下最近中共在其他場合的相關表態。 實際上,無論是十五大期間中共海協會長汪道涵對江澤民報告內容的闡述,還是1997年9月底中共外長錢其琛呼籲兩岸應就政治談判的程序性安排展開蹉商時,都未明確批判台北有關“兩岸分治”、“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言行。汪道涵所強調的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錢其琛則只是重申,中共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決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等各種形式的分裂活動,堅決反對台灣通過公民投票、走向獨立的圖謀。[5] 由此來看,北京對台灣的“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似乎並不是無意的疏忽,而是隱含着某種政治玄機。 如果我們進一步對比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的政策宣示,還可以發現近來北京對台政策彈性調整的脈絡。1996年1月30日,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談話中,並未將“分裂、分治”予以區隔,而是視它們為同一概念,李鵬並且將批判的矛頭集中針對所謂的“隱性台獨路線”,亦即“分裂分治論”和“對等實體論”。李鵬在談話中先是重申,中國人民不但反對任何“台灣獨立”的言行,也同樣反對“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違背“一個中國”的言行;他繼而又強調,台灣當局所謂的“兩岸分裂分治”,是鼓吹中國的主權巳經分裂,海峽兩岸是“兩個對等且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巳各自成為“獨立的國際法人”,是鼓吹台灣參加聯合國、或參加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搞“雙重承認”。當時李鵬的結論是,不管花樣如何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台灣當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就是搞“台灣獨立”。[6] 由於台北堅持“在兩岸分治的基礎上追求中國的未來統一”,採取推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係兩手並舉的既定政策,如果北京將“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視同台獨,予以嚴批,兩岸顯然談不起來,也無從結束敵對狀態。但是,從北京在台海危機期間對台“文批武嚇”,中經危機過後對台採取“冷處理”策略,到十五大報告“鄭重呼籲”展開兩岸政治談判,可以看出,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政策基調雖未改變,但在策略上卻因時而異、不斷調整。現在,中共的對台策略不但巳經回到了“江八點”的政策框架,而且比“江八點”更具彈性和可操作性。 至於北京是真想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台北協商其國際空間問題,還是想繞過這一歧見,營造兩岸和談的氣氛,在“三通”問題上尋求突破,還有待觀察。但無論如何,中共十五大報告在對台政策宣示上的彈性處理,顯然有助於促進兩會協商的全面恢復以至於兩岸政治談判的啟動,這可以說是十五大報告較“江八點”更為高明之處。但是,十五大報告的這一新意,似乎並未引起外界的廣泛和充份的注意。 二、兩岸政治關係改善的契機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關係曾一度出現過改善的契機。當時,北京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係;李登輝則表示,要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係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隨後,李登輝在五月廿日總統就職演說中,只提“分治”,不提“分裂”;肯定台灣不走“台獨”路線,兩岸都追求統一;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李登輝的這一立場得到了北京官方學者的正面評價。[7] 但是,因為李登輝在演說中表示,還要繼續推動務實外交,而且迴避“一個中國”的原則和兩岸之間的“三通”問題,北京高層對此極為不滿。所以,北京在台灣選完總統後,對台北有關恢復海基、海協兩會協商、舉行高層互訪的提議,一概予以“冷處理”;同時致力於對台進行經濟誘控和外交封鎖。與此同時,台北則繼續追求務實外交,並先後推行“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和以總統擴權及凍省為核心的修憲政改,淡化“一個中國”原則對台灣內政改革和外交拓展的束縛,節制兩岸經貿交流的過程。兩岸政治關係的持續低迷及其在外交戰場上的拉鋸爭奪,不但阻礙雙方經貿交流的發展,導致彼此經濟資源的消耗,而且使台北和北京的既定政策面臨調整的壓力。 從台北方面來說,“戒急用忍”政策與民間工商團體“在商言商”的現實取向有明顯的差異,大企業家王永慶、張榮發等人均公開反對此一限制兩岸經貿交流的政策。在反對“戒急用忍”、爭取工商界人士的支持方面,民進黨內許信良等人所主張的“西進政策”,以及新黨的開放兩岸直接“三通”的主張,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北追尋務實外交,固然有其民意基礎;但如何在務實外交的拓展和兩岸關係的改善上,尋求最佳的平衡點,卻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民進黨主流派強調的是,台灣的當務之急是要爭取獨立的外交主權、尋求國際支持、維護台灣的安全,而不應隨中共的音調起舞、看中共的眼色行事。新黨認為,片面追求務實外交會影響兩岸關係的正常發展和台灣安全。而國民黨的外交政策,則介於新黨與民進黨主流派的政見之間,主張拓展務實外交和改善兩岸關係這兩手並舉。但在兩岸政治協商管道閉塞的情況下,這兩項政策實際上是互相牴觸,無法兼容的。 兩岸政治關係的緊張,使台北既無法採納“政經分離”、開放“三通”的合理經貿政策,也無法有效解決其國際生存空間問題。為此,從恢復兩會事務性協商管道開始,進而舉行兩岸政治性會談,巳成為台北在總統選舉後所刻意宣示的一項政策。 從北京方面來說,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將台灣問題納入一個中國的軌道,本來就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台海危機後,中共之所以一度對台北的和談姿態採取“冷處理”策略,似乎主要是基於以下四個方面的考量。首先是因為,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後曾單方面宣布中止第二次辜汪會談,並大舉批李,其既定立場已鮮明表達;若在李登輝高票當選總統後,中共馬上無條件恢復兩會協商,不但有失面子,而且無異於承認軍事演習“前功盡棄”。其次,北京巳經不再滿足於以往“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兩會事務性協商模式,但又對台北是否願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與其進行政治性會談,頗表懷疑。再次,台海危機期間,“江八點”的彈性基調受到了中共內部強硬派的批評,因此在中共十五大權力結構重組告一段落之前,北京也無力在對台政策上作出寬鬆性的調整。最後,香港回歸為中共提供了對台進行外交和“三通”攻勢的有利條件,使其可以先在這兩個方面求得突破,再與台北進行正面政治交鋒。 然而,中共的對台“冷處理”策略,畢竟只是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仍是等待有利時機、把台北逼上政治談判桌。為此,中共雖然將反對“台獨”、促進“三通”列為一九九七年年對台政策重點,但亦宣稱,要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舉行兩岸政治談判創造條件。[8] 1997年初,北京開始對恢復兩會協商的條件作出微妙調整,從強調台灣應“應停止在國際上製造分裂活動”[9],轉而強調“只有台灣當局取消一切對兩岸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的人為限制,才能為兩岸恢復會談營造適當的氣氛”[10],這一說法的轉變透露出,只要台北願意在開放“三通”問題上作出讓步,北京也可能同意恢復兩會協商。同年三月,中共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將兩岸談判的障礙歸結為“台灣不提一個中國和國家統一”,而不再強調台北應停止在國際上搞分裂活動。[11] 1997年4月,海基會副秘書長李慶平率團訪問大陸後,兩岸的政治關係出現了進一步解凍的跡象。大陸海協會副秘書長劉剛奇於八月間應邀到台灣參加學術會議,與陸委會副主委吳安家、海基會秘書長焦仁和會面晤談。與此同時,副總統連戰多次對外表示,台北追求統一,可與大陸談判“一個中國”、“三通”及外交休戰的政治議題。[12] 大陸的台灣事務官員則表示,只要台灣認同“一個中國”的原則,則兩岸可暫不討論“一個中國”的內涵;如果台灣願意,亦可在以後的協商中加以討論。汪道涵有關“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可以共享”的說法,與台北陸委會有關“主權共享、治權分屬”的新提法,實際上已經表現出雙方認知上的交集。 從更廣泛的角度看,兩岸關係的解凍和政治談判條件的漸趨成熟,與中台美三邊關係的互動亦有很大關係。台海危機後,華府多次重申“一個中國”政策,表示不支持台獨和台灣加入聯合國;美國對兩岸政治接觸的態度,亦由八十年代的“不介入、不鼓勵、不調停”,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鼓勵台北與北京通過談判、解決其外交空間問題。新任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陸士達甚至認為,李登輝1995年的訪美之行是一項“嚴重的錯誤”。[13] 美方態度的轉變,使台北對兩岸政治談判的態度漸趨積極。另一方面,江澤民訪美前後,中美關係逐漸加溫。中共外長錢其琛和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在1997年4月和6月間先後表示,北京“巳使美國正視中國在台灣問題上的要求”,美國將與北京進行有關台灣問題的實質內容對話。[14] 並且,中美建設性戰略夥伴關係的建立亦使北京認為,有必要通過兩岸政治談判,終結敵對狀態,防止台灣問題國際化,將台灣海峽排除於《日美安保防衛條約》所界定的“周邊有事”地區之外。 三、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和妥協空間 如果兩岸在1998年春天舉行政治談判,其主要議題可能包括結束敵對狀態、開放直接“三通”、解決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一個中國”意涵的重新銓釋等四項,其中前兩項議題似乎較易於達成共識。比如,北京可以宣布只要台灣未公開走向獨立,就不對台使用武力;台北則可相應開放兩岸“三通”。但因受後兩項議題的牽制,解決前兩項議題也不是一件易事。 就結束敵對狀態而言,台北於1991年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巳排除對大陸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而北京從九十年代起,亦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涉台,而不再將使用武力作為防止台北長期拒和的手段。[15] 台海危機期間,中共舉行多次軍事演習的目的也是在於“防獨”,而不是“促統”。台北對中共武力防獨的底線自然很清楚。所以國府在大力拓展務實外交的同時,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而民進黨之所以宣稱,即使上台執政、也沒有必要宣布獨立,就是估計到,台灣只要未進入所謂的“顯性台獨”,北京就不至於斷然決定用武力迫和、促統。 另外,從中美“聯合公報”和《日美安保防衛條約》的內容看,如果大陸在台灣未公開拋棄“一個中國”的立場並走向獨立的情形下,而貿然對台使用武力,那麼,美方出面干預、維繫台海和平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台灣先宣布獨立,招致中共動武,則美方是否會改變“一個中國”的立場、出面支持台灣,就很值得懷疑了。因此,從中台美三邊關係的互動來看,兩岸不是沒有可能就“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達成某種共識或默契。 就第二項議題而言,促進兩岸“三通”,是北京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而台北在這方面則長期實行“導禁兼施”的策略,不願意無條件開放“三通”,喪失手中的經濟籌碼。但在北京的“三通”攻勢和台灣民間壓力的推動下,過去十年中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仍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進展。特別是香港回歸後,兩岸實際上巳經實現了定點“三通”。 台灣政治民主化的深入發展,使在野黨派和民間利益團體的意見得到了更多的表達機會。眾多工商界和文化界人士,出於推動和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現實考慮,成為支持兩岸“三通”、改善雙方關係的利益團體,進而影響到“戒急用忍”政策的有效實施。 目前台北之所以不願意開放直接“三通”,主要是擔心台灣安全沒保障,以及北京以中央對地方的態勢推動“三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高孔廉曾表示,兩岸現階段從事政治談判,最重要的議題是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接着才能談“三通”。[16] 台北一向擔心,中共有意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岸和談的印象,以此解除台灣所企求的國際保護,阻止台北拓展外交空間。因此,台北自然希望將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列入談判議程,甚至列入兩岸和平協定的內容當中。根據陸委會主委張京育的說法,和平協定不應只限定於“停戰協議”,而應該進一步規範兩岸間的關係,包括台灣在國際間的活動也應受到保障。[17] 而大陸對台辦系統的高層官員也曾經在內部會議上表示過,“台灣方面關心國際生存空間,兩岸談判可從這裡談起”。[18] 但是,雖然北京強調,只要是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談”,但是,在具體的談判中,北京除了承諾“江八點”巳提出的,不反對“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允許台灣加入經濟性國際組織外,是否願意在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作出新的讓步,則還不得而知。而如果北京提出,台北可以用“中國台灣”的名義,加入國際組織,與北京的邦交國互設聯絡處或領事館,則台北是否樂於接受,也是疑問。 在近年兩岸外交拉鋸戰的過程中,台灣內部出現了一股“外交休兵”的呼聲。1996年12月,國民黨內部有些人曾考慮透過國家發展會議,提出突破兩岸僵局的建議,即台灣可承諾在五十年內不碰觸獨立問題,並且不增加邦交國的數目,其交換條件是中共放棄武力攻台和打壓台北的國際空間[19]。同時,新黨以及民進黨內以許信良為代表的非主流勢力亦認為,台灣沒必要花費大量納稅人的錢,去“養”二、三十個小邦交國,也不應該在加入聯合國問題上下太多血本,而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加入國際經濟性組織上[20]。 然而,“外交休兵”並非台灣朝野的主流看法。1997年9月李登輝出席巴拿馬運河會議期間,宣稱“中共(的壓力)再大,也不會比我老爸大”[21],強調台灣在建交國有限的情況下沒本錢跟中共談判,說明台北當局並不安於消極維持現有的外交格局。與此同時,行政院副院長章孝嚴也宣稱,台北推動務實外交,目的在於“以戰止戰”;在回應江澤民十五大報告中有關兩岸可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展開結束敵對狀態談判的呼籲時,陸委會副主委林中斌亦強調,台北“一向有獨立的外交”,“兩岸應在面對分治的基礎上務實進行交流與談判”[22]。 但是,台北“以戰止戰”的底線究竟在哪裡?台北的外交戰要打到什麼局面,才願意“止戰”?是象李登輝兩年前所說的,等台灣有四十多個建交國時再談,還是只要北京默認台北的現有外交格局、允許台灣加入國際性的經濟組織,就可實行“外交休兵”?在這些問題上,台灣朝野政黨內部以及政黨之間並無一致看法,兩岸能否就台北的國際空間問題達成協議,就更難說了。 最後,就“一個中國”的意涵而言,兩岸能否就此達成共識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就其各自的定義作出某種調整。近年北京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有較為寬鬆和較為嚴苛的兩種不同的銓釋。前者指的是,“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至於兩岸統一後採取何種國號、國旗、國歌均可商量;後者則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或特別行政區。從“江八點”及十五大報告有關兩岸關係部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詞避而不用來看,北京很有可能以“一個中國”的寬鬆銓釋,來與台北談判統一後的政治安排。 另一方面,台北對“一個中國”的原則,亦有較為淡化和較為執着的兩種處理方式。前者將一個中國的概念限定於歷史同源和未來統一的含義,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不及於大陸,不否認北京政權的正當性,與“階段性兩個中國”的說法極為接近。後者則宣稱,“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目前的治權雖僅包括台、澎、金、馬地區,但三民主義終將統一中國。前一種銓釋不挑戰北京的政治合法性,似乎較為友善;但因台灣走向獨立的現實趨向明顯大於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遙遠目標,北京在“兩害相較取其輕”的考量下,或許寧可接受後一種銓釋。當然,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執着,無疑會影響到台北務實外交的拓展。 由於國際上大部份國家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表性,台北近年來刻意淡化“一個中國”的原則,以凸顯台灣的獨立主權,爭取國際承認。目前雙方雖然都講“主權共享”,但卻有截然不同的含意。北京強調的是,“只有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才能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真正充份地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與榮譽”。台北所謂的“主權共享、治權分屬”強調的則是,在統一的目標達成前,雙方各自作為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通過平行代表和交叉承認的方式,分享國際空間;此處的治權概念,比中共“一國兩制”方案中所許諾的高度自治權、立法權、司法權(包括終審權)還要廣泛,實際上很難與主權這一概念區分開來。 所以,除非兩岸在有關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達成共識,雙方對於“一個中國”的意涵,至多只能維持各說各話的局面。台北希望兩岸達成“相互承認為中國的一部份、互不否認政權正當性”的共識,看來也難以為北京所接受。 四、結論 中共十五大報告對台北“分治論”和“國際生存空間論”略而不批,呼籲推動兩岸政治談判,意味着北京一年多來所實行的對台“冷處理”策略巳告一段落,對台政策的基調已變得比“江八點”更為寬鬆。與此相對應,台北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台灣加上大陸才是中國”,也反映出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認可。未來兩岸新一輪的政治互動,預示着雙方有可能走出台海危機的陰影,恢復事務性協商,進而舉行政治談判。 在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中,結束敵對狀態和開放兩岸“三通”看來較易解決,但因在台北的國際空間和“一個中國”的意涵這兩項議題上缺乏共識,對前兩項議題的協議也會受到影響。兩岸在“一個中國”、“主權共享”等文字上的交集,並不能保證雙方就在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上形成共識。如果兩岸談判不能有效地化解彼此在主權問題上的歧異,雙方仍繼續進行外交拉鋸戰,那麼,隨着香港的回歸效應和大陸經濟、政治實力的增長,台灣的外交局面有可能進一步惡化。倘若如此,台北當局亦有可能鋌而走險,不計兩岸關係進一步惡化的政治代價,嘗試用“中華民國”以外的牌子去拓展務實外交,以滿足台灣社會對國際空間的需求。萬一出現這樣的局面,兩岸關係將可能面臨一場新的危機,而北京和台北近期所刻意營造的緩和氣氛,也就有可能毀於旦夕之間。 台灣高雄市兩岸關係研究學會理事長 現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一、兩岸關係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係的影響
一、兩岸關係格局近年來的演變 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海峽兩岸的關係已從實質的武力對峙,逐漸轉變為政治上的低盪互動,但也時起風波。六年前,台灣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而且率先片面放棄以武力方式追求國家統一”的方針[1];從台灣方面的角度來看,兩岸關係已由“國共內戰”轉變為“脫離內戰化”[2]的格局。與此相對應的是,中共始終不宣布放棄以武力侵犯台灣,而且採取各種孤立台灣的措施。特別是當李登輝總統訪美後,中共在台灣海峽實施軍事演習,使得兩岸之間持續數年的良性對話因而中止,兩岸關係發生波折,至今其前景仍然懸疑。 實際上,兩岸上一代領導人所主導的兩岸關係格局現在正經歷着實質性的轉變。過去,兩岸上一代領導人之間有着歷史上糾纏不清的情感糾葛;現在,鄧小平的去世不僅標誌着一個時代的結束,更意味着兩岸領導人、決策者之間的關係,已因世代交替和政治權力的轉移繼承,而由當年雙方相互熟悉的領導人面對面的合作或對抗,轉變為現在兩方領導人之間的這種從未謀面、彼此缺乏了解的新關係。當然,在這樣的新背景下,我們可以期盼兩岸領導人放下歷史包袱,能夠“相逢一笑泯恩仇”,從容揭開兩岸關係新的一頁;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兩岸領導人之間同樣可能因為缺少互信、互動而更生疑忌。 更進一步看,台灣進入民主化之後,對大陸的政策越來越多地受到民意的制約,而不再是領導人的個人偏好。中共要談統一,就不能只在與台灣領導人對話、溝通上下工夫,而必須真心誠意地去正面面對台灣人民的民意,取得台灣人民的支持。 但是,雖然中共經常講,要“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但中共的一系列對台政策,卻不斷地傷害台灣民眾的情感。比如,在封殺台灣的國際生存空間方面,要“讓青天白日滿地紅的中華民國國旗在國際場合升不上去”,也許是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以為這樣就能“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星紅旗在台灣升上去”,就未免太天真了。又如,從1995年下半年到1996年上半年,中共針對李總統訪美進行了一連串“遏制台獨”的軍事演習,台灣海峽因此再度陷入軍事對峙的緊張狀態,而台灣民眾對政府政策的支持反而上升,這從1996年總統直選的結果就能看出來。 事實上,兩岸之間的關係是平和還是緊張,還直接、間接地影響着東亞的政經情勢。美國政府認為,台海兩岸關繫緊張,不僅關繫到亞太地區國家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美國的立場和利益;依據美國的“對台灣關係法”,美國對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前途的行動必須表示嚴重關切,因為這樣的行動對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構成了威脅。所以當中共在台灣海峽舉行軍事演習時,美國曾派遣航空母艦到台海海域以預防危機突起。 然而,美國的上述行動並非台海關繫緊張的原因,而只是美國對這一緊張關係的反應。美國實際上並沒有積極地介入或調停兩岸關係,而只是希望兩岸當局遵循和平的過程、解決兩岸問題而已。[3] 台灣一位不願具名的大陸政策高層幕僚就認為,“兩岸維持現狀,最符合美國利益。”[4] 台灣學術界對台灣能夠依賴美國的地方和美國所能夠扮演的有限角色並沒有過於樂觀的估計。江澤民先生訪美之前,美國總統柯林頓先期於10月24日下午發表了“中國政策”演說。他指出,美國將持續其“一個中國政策”,同時台灣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行去解決,而且應以和平方式解決。[5] 以上分析說明,在兩岸之間發展一種和平的而不是衝突的關係,不僅僅是兩岸民眾所期盼的,也是國際社會所樂於見到的。而建立這種和平關係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簽署兩岸和平協定這一制度化措施。 二、關於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 建議簽署兩岸和平協定,是基於兩岸當前“一個分裂的中國”的政治現實,尤其是考慮到台灣人民對於海峽和平、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之“民族和解”的強烈渴望。如果能將此渴望變成文字條款,付諸實現,將是未來兩岸在主權共享和國家整合的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前沿工作。 雖然中共當局目前未必對這一建議有很大的興趣,但是,深入探討兩岸和平協議的必要性和可能內容,仍是關心中國前途的知識分子所應作的一項努力。故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降低台海危機,推動兩岸和平協定之簽署,個人在此分析兩岸和平協定的設想,並草擬部份兩岸和平協定的基本條款,敬向兩岸領導人及海內外政學界先進提供建言。 簽署兩岸和平協定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有利於國家整合與民族和解。台灣和大陸雙方當局通過談判、簽署這樣一個協定,將可以改善彼此的關係,增加互信與了解,進而停止一切破壞顛復性的不友善行為,避免危險的軍事活動及可能引發武力衝突的事件,從而防止台海兩岸發生任何戰爭。 兩岸間之所以有發生武力衝突的危險,首先是由於兩岸領導人可能在互信、技術、情報以及研判上出現錯誤,從而引致戰爭的突然爆發。尤其是中共的體制缺乏制度化的運作機制,容易因意外而導致錯誤決策。同時,在兩岸溝通管道不暢,而台灣政局演變迅速的情勢下,如果不能正確評估對方內部的政情,就會導致兩岸關係方面的錯誤處置甚至過度激烈的反應。 其次,台海區域也存在着發生故意的而非意外性之戰爭的可能性。台灣在台海區域的防禦實力不斷提升(如反彈道飛彈能力以及堅固的地下掩體等消極防禦能力)、國際輿論高度肯定台灣的民主化成就等因素,都增加了台灣進入國際社會的實力,但也因此可能“懷壁致罪”,誘發中共的武力攻台或持續性的軍事演習、恫嚇。目前,中共積極擴充軍備,強化先發制人的軍力,都意味着武力衝突可能性的上升。而這一可能性又因台灣的戰爭承受力弱於大陸,而更加突顯出來。 總結近五十年來的兩岸關係,要在現階段實現台海和平,首先應該從“台海兩岸的軍備管制”入手,以便減少彼此發生敵對衝突的可能性,避免戰爭危機的發生。除此之外,軍備管制還能提升國際形像,並迎合國際政治現勢而贏得換取利益的條件,達到加快經濟發展、實現民主政治等國內目標。目前,國際政局已逐漸走向和平及區域整合之勢,台海兩岸也應順應這一國際潮流,逐步通過雙方的軍備管制討論,把有用的資源用於國家建設,並讓中國統一的問題歸入和平解決之途。故個人以為,以“軍備管制”為基本內容的兩岸和平協定,應當引起兩岸政學各界的更多關注。 以個人淺見,兩岸和平協定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兩岸當局互不干預對方內部事務,並應避免一切可能引致破壞和平的軍事活動,包括在靠近台灣海峽兩岸的任何地區進行軍事演習,或對另一方的指揮、管制系統及網路實施干擾,派遣軍事人員的滲透,以及其他以軍事武力入侵另一方領域之一切行為。這裡,軍事人員包括現役軍人及兩岸當局所僱傭的從事與軍事有關工作之個人或人民團體。 (2)由兩岸政府決定,在兩岸當面地區設立軍事緩衝區。在此區域內,兩岸的軍事部署和活動,宜事先調度與管制。例如,為避免兩岸持續地軍事對峙,可由大陸地區之沿海和台灣地區之金門、馬祖之當面起,至浙江省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北部等內陸五百公里,劃定為緩衝中間地帶;在此緩衝中間地帶內,兩岸當局得對彼此的軍事武力之數量及所有軍事活動等,進行協調管制。 (3)由兩岸當局指派的官方人員、中立的民間團體或雙方學者專家、海外華僑等組成視察暨仲裁委員會,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來往或常駐兩岸所協定的軍事緩衝區中,對其中之設施、人員及其部署進行視察,並對兩岸任何一方的違反協定行為實施仲裁。 (4)為避免情報判斷錯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軍事衝突,兩岸當局領導人得於之間裝置“熱線”,以利即時溝通,避免戰爭的發生。 (5)為避免對兩岸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造成毀滅性永久傷害,兩岸當局應互相保證永久不率先使用核子武器、生物化學武器及中子彈攻擊對方。 (6)為增加彼此的了解與互信,兩岸當局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談,對任何彼此軍事上的疑慮、偶發的軍事事件,或其他重要之應討論的軍事性問題,進行溝通。 (7)為處理平常非軍事性之漁事糾紛、偷渡、走私、遣返等偶發事件,另由兩岸當局共同成立衝突防範機構處理之。 三、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要研究兩岸簽署“和平協定”的可能性,就要分析兩岸當局在“和平協定”問題上的立場。 1991年2月14日,台灣《聯合報》以頭條新聞報導:“黨政高層消息來源指出,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前天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動員戡亂終止不表示兩岸政權已停止交戰狀態,對中共定位是否從交戰狀態變成敵對狀態,起碼要停火,有正式停火協議,這項說法並不一定表示政府未來企求兩岸政府真的要簽署停戰協議,只要中共公開宣布放棄武力犯台,即可視為一種停戰協議的表示,亦即願意結束戰爭狀態,政府將視為對我終止動員戡亂的一種善意回應。”[6] 1991年3月1日,台灣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質詢時繼續補充表示(這是台灣當局的固定立場,並沒有因台灣內部主流、非主流之爭或時間更替而改變): (1) 目前兩岸簽訂停戰協議還不可能,因為我們不能接受兩黨對談,談判需由對等地位的兩個政府來談,目前時機還未成熟; (2) 即使將來和中共訂定停戰協定,我們仍不能鬆懈國防軍備,因為如要停戰協議對中共有約束力,主要在於自己的力量; (3) 兩岸承認應當是相互的,如果我們不否認對方,但對方否認我們,我們仍不能承認對方; (4) 對於“三不”政策的改變(及開放“三通”),依照國統綱領以進入中期階段,中進程階段沒有一定的時間,端賴雙方互動,快則一、兩年,慢則五至十年,目前還難以確定。[7] 其後,1992年,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兼發言人的邱進益先生也提出了相似主張,但名稱則由“停戰協議”改稱“和平協定”[8]。邱先生強調,這是他“個人的”看法[9],其要點如下: (1) 以解決使用武力問題為優先:彷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統一跨出第一步。他強調:“中共想在本世紀加速中國統一的腳步,就必須放棄武力犯台;中共如果無法承諾放棄對台動武,顯見中共對中國統一併無誠意。” (2) 以台灣人民福祉為前提:現階段政府統一政策以台灣兩千萬人民福祉為前提,而非着眼於十二億中國人的利益,主要是考量統一事務起步的台灣,必須維持台灣安定繁榮的成就,俟兩岸差距逐步拉近,統一才能水到渠成。 (3) 以台灣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雙方約定放棄使用武力,必須以台灣兩千萬人民凝聚的共識為後盾;另外,在時機上也必須斟酌。 (4) 以國家統一綱領為依據:一旦雙方保證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便可逐步走向“承認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兩岸協助於國際組織及活動中分工”,具體完成國統綱領的進程目標。 (5) 以促進共同利益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例如可彷美國模式,成立“和平工作團”,來具體協助大陸開發及交流;中共不應排斥台灣經驗,而台灣也協助三峽工程、圖門江開發計劃及浦東開發計劃等重大工程,回應中共和平共濟的呼聲,展現和平統一的誠意。 邱進益先生的看法見報後不久,中共方面即由當時的國家主席楊尚昆出面,拒絕了邱進益的建議。楊尚昆稱:“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將等於承認兩個政府;中共不接受兩個政府的談判,只能由兩黨談判,因為中央政府在北京。”[10] 大陸學者陳孔立指出,邱進益先生的提議被拒絕的關鍵是:“提出了要中共視對方為對等政治實體的要求。”[11] 當時,台灣朝野立委對邱進益提議的反應卻相當熱烈。在立法院舉辦的一個“兩岸簽署和平協定評估公聽會”中,包括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康寧祥等人也提出了許多版本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基礎條約”。[12] 那時,東西德和平統一的經驗對台灣有深刻影響,尤其是兩德統一前在1972年12月21日所簽訂的“基礎條約”及其他多項國際條約,經常在台灣的相關討論中被提及。[13] 然而,邱進益先生的提議實際上只提到,“彷效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在兩岸和平統一的共識下,雙方約束不互相使用武力,先行解決武力問題,才能為兩岸條約跨出第一步,”他並未直接指出就是要“簽訂互不侵犯'條約'”。所以,楊尚昆所反對的,以及台獨傾向明顯的立委和人士所贊成的,根本是根據自己的統獨偏好在各說各話。 1996年台灣總統大選後,國民黨恢復了已一年未運作的“大陸工作指導小組會議”,其主要目的是討論“兩岸未來簽署和平協定的步驟”。據報導,會上“黨內高層人士”指出,“兩岸簽署和平協定是中止敵對關係的重要步驟;中止敵對關係則屬國統綱領規劃的近程目標,因此不會有躁進的疑慮。”[14] 1996年7月,台灣當局的李登輝先生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六周年時發出新聞稿,呼籲大陸當局:“站到全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高度上,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籍此促成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共同為亞太地區和平、繁榮做出貢獻。”[15] 從李登輝先生的歷次講話內容可以看出,和平原則是台灣處理兩岸關係的根本原則,決定放棄以武力作為解決統一問題的手段,而台海安全則是最重要的考量。 1996年12月,台灣朝野舉行了影響深遠的“國家發展會議”,在其“兩岸關係”議題的專題研究報告中[16],依然認為,“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而言,其與簽署和平協定系屬同一範疇。”可見“簽署和平協定”亦為“國發會共識”之一。 最近,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京育先生於1997年8月16日表示,“兩年來李登輝總統及連戰副總統一再呼籲恢復兩岸協商,目前兩岸關係漸趨緩和,我方樂見中共隨時派人前來討論政治性談判的先期作業;而政治性談判最優先的應是談解除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定,談判不拘過去形式,可由官方直接接觸,簽署者應是比海基會更高層級的政府代表,重要的是,和平協議中必須承認我方具有對等的外交空間。” 過去幾年來,台灣在這項議題上,都一直是用與歷次辜汪會談、海協會與海基會所訂定的各項協定一致的“協定”一詞,而不用“條約”。可以想見,台灣方面是揣摩過中共的不可妥協的底限的,即不能接受“締結國與國之間的條約”這個提法。 不過,很早以前,中共還提過簽訂“協議”這個提法。那是在1978年中共與美國建立正式官方外交關係後,阿沛·阿旺晉美在《人民日報》上以“維護祖國統一的人都有光明前途”為題,發表專論[17]。他在文中回顧了西藏在1951年5月23日與中共簽訂“十七條協議”的過程,並認為,“台灣如同西藏一樣”,可以採取類似“西藏方式”,“回到祖國懷抱”。當時鄧小平也認為,“西藏方式”可以適用於台灣問題的處理[18]。如果上述說法至今仍被接納,則用非“條約”的“協議”等名詞應亦可為中共接受。 在台灣當局的設想中,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有一項前提,即先要“停止在國際上孤立中華民國的行徑,互示真誠”。也就是說,台灣方面認為,和平協定應包含台灣的對等外交空間在內。然而,大陸當局目前似乎難以接受這項前提。 不僅如此,目前中共可能根本就不想和李登輝總統對話、談判,而在等待與李的繼任者對話。但是,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是否能夠在台灣跨世紀地繼續執政,已開始引起議論。今後,即使中共想“黨對黨”地和台灣方面談,無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都無法以一個黨代表台灣的大多數選民。中共既然不能通過與台灣的各主要政黨分別談判來解決台灣問題,那麼最後仍然不得不與台灣的政府代表談判,不管這個政府是一黨執政還是數黨聯合執政。 四、美國對台海兩岸關係的影響 從1949年起,美國在台海安全上就一直扮演着關鍵性的角色,故若企圖於台海兩岸進行軍備管制,則不能忽視中共的民族主義與美國對華政策的互動走向。 近年來,美國和中共彼此都非常小心地維持着雙邊關係。美國總統大選後僅一個月,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遲浩田就到美國訪問;美國副總統高爾則於1997年初訪問中國大陸;1997年秋天江澤民訪問了美國;1998年柯林頓還要訪問中國大陸。美國和中共都希望在這一連串的互訪中,降低中共對美國的疑慮,並穩定彼此的關係。 遲浩田的訪問象徵着中共和美國軍方關係趨於正常化,他利用此行的機會,與美國進一步地討論了與安全及防禦有關的重要問題。遲浩田引用江澤民的“加強信用、減少麻煩、發展合作、不搞對抗”十六個字,建議以此作為今後北京與華府關係的準則。美國軍方希望與中共軍方加強兩軍的互相交流,包括“美中兩國軍事官員互相磋商”、“加強兩軍高層教育交流”、“從事船艦互訪”等等。但在中共放棄核武、以及不把洲際飛彈瞄準對方目標等問題上,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協議。中共和美國軍方之間最重要的問題仍是台灣問題,所以中共要求美國停止對台軍售,不要過問台海事務。 美國一向希望台灣海峽繼續保有和平的氣氛,認為中美關係的層次高於兩岸關係,把台灣視為其與中共互動中的一顆活棋,自然不願把這棋局“下”僵了。前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福在1996年5月的一項演講中曾表示,柯林頓政府的中國政策,除依據美國一向遵循的“一個中國”政策外,並建立在如下三項指導方針上:第一,美國認為中國發展成為一個安全、開放而成功的國家,極為符合美國的利益;第二,美國支持中國完全地融入並積極地參與國際社會;第三,美國雖然尋求與中國對話及交往,以消解彼此的歧見,但在有必要採取行動來保護美國的利益時,美國也會毫不遲疑地去做。就兩岸關係而言,美國決策當局的政策可以被總結為,“不要與中共為敵、繼續地依和平原則維持台海現狀、並相當程度地與兩岸維持平行的關係。” 柯林頓最近繼續強調,美國認為中國大陸必將在未來成為一個強權,而且在二十一世紀會“扮演一個很重大的角色”;美國希望,在中國大陸的發展過程中,促使其與“國際社會整合在一起”,而成為一個負責任且不具侵略性之強權,那樣不僅對亞洲的和平與穩定有正面影響,也對美中關係甚至全球之穩定有所助益。為達到此一目的,柯林頓指出,適當之道就是“與中國發展廣泛的交往政策”,並研究建立雙方“戰略性的關係”,以促進合作而非衝突為主旨,這正是今年十月柯江高峰會談的原由。[19] 很顯然,美國的對華政策着眼於自身的國家利益和世界戰略格局的建立,而不是單純的台海安全。 在可預見的未來,美國仍會認為,台灣問題不得以武力解決,台灣不穩定可被視為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威脅。因此,美國將繼續依“台灣關係法”,協助台灣維持充份自衛的能力,繼續出售防衛性武器給台灣;但是,當台灣尋求在國際上扮演一定的角色時,也應符合“一個中國”的政策,並追求此一目標;美國不會支持“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 台灣當局應該審慎地作政策權衡,倘若突然改變台灣的現狀,將可能導致嚴重的不穩定。在這種氛圍下,很難期待美國會在台海軍備管制的談判做出實際貢獻;美國仍將拒絕介入決定中共與台灣未來的實質談判,美國的唯一堅持只是其過程必須是和平的而已。但是,美國仍會支持台灣更加開放市場、調整金融政策,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鋪路,支持台灣計劃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理念。因為,美國認為,這是有利於台灣未來發展的正確作法,將使台灣在對美交往中、在亞太區域以及在全球性經濟活動中居於更重要的地位[20]。 美國南佐治亞大學教育學院助教授 一、“學校恐怖症”的表現形式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症”的成因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症”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症”的途徑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中小學生厭學、逃學、離家出走、甚至自殺的事件時有所聞,令社會、學校和家長憂心不已。據《北京青年報》1995年12月25日的報導,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更是駭人聽聞,全國小學生有心理障礙的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中學生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以北京市為例,在那些因心理障礙而到北京青少年法律與心理諮詢服務中心門診的兒童中,有百分之四十三點八的兒童是因“學校恐怖症”而需要心理治療(陳紅,1995)。如此眾多的青少年有心理障礙、甚至“學校恐怖症”,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如果學校和社會不能給這些青少年及時有效的幫助,那麼,社會、家庭和他們個人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後果不堪設想。所幸的是,這一現象已經引起大陸社會各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並正努力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但是,由於大陸教育學界相關理論和認知方法上的偏差,目前大陸對中小學生的心理疾病(尤其是“學校恐怖症”)還缺乏準確全面的理解,對此類心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也仍處於萌芽階段。本文運用當代西方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的理論,分析大陸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症”的制度原因,認為大陸應該在教育改革中用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這樣才能根治中小學生的“學校恐怖症”。 一、“學校恐怖症”的表現形式 “學校恐怖症(school-phobia)”並不是一個嶄新的概念,早在1932年,布羅德溫(I.A. Broadwin)研究兒童的逃學行為時就描述過一些類似“學校恐怖症”的典型行為。隨後,約翰森(Johnson, 1941)和他的同事們首次提出了“學校恐怖症”的概念,並將其歸類為心理疾病,並在研究中把“學校恐怖症”與逃學行為加以區分。自從四十年代以來,心理學家們從學校心理、變態心理、社會心理以及心理輔導等角度,對“學校恐怖症”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和臨床研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目前,學術界對“學校恐怖症”的性質和特點有以下幾種看法。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症”是兒童“對上學所產生的一種過份誇大的非理性的恐懼,其表現行為乃是經常曠課。”(Paige, 1993) 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症是兒童由於情緒障礙而產生的曠課行為,其根源在於分離焦慮和對父母的過份依賴。”(Frenza, 1986) 還有人認為,“學校恐怖症”是過敏性“神經反應”,是由與學校相關的因素所引起的極端恐懼以及對學校的逃避行為。中國的社會心理學工作者則一般將“學校恐怖症”定義為,“由於某種內部或外部的原因而對學校產生恐懼、厭噁心理,對學習產生冷漠、不感興趣的心理以及相應的逃學行為。”(俞國良, 1992) 人們對“學校恐怖症”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定義,正說明了這種行為和心理現象的複雜性。卡恩和勒斯騰((Kahn & Nursten, 1964)明確指出,“學校恐怖症”不只是對個別兒童的心理行為的診斷問題,它也是家庭問題、學校教育問題和社會問題,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關心。 對“學校恐怖症”特點的研究與探索,是了解和認識“學校恐怖症”的基礎,也是診斷與治療“學校恐怖症”的前提。根據汪特的研究(Want, 1983),兒童“學校恐怖症”患者一般有以下五個共同的心理特徵。 第一,焦慮不安,這主要是指由未知或預感的事件所引起的過敏性緊張、惶恐和畏懼。這或許是“學校恐怖症”患者與一般曠課的學生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兒童的這種焦慮往往是通過不願意離開父母或家庭而反應出來。其表現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心理防禦機制(如投射、迴避和否認),或者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反應(如頭痛、肚子不舒服),或者是一些毫無根據的憂慮和恐懼(如覺得或擔心親人生病、死亡)。 第二,支配慾,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是家庭的中心,對父母(尤其是母親)、乃至所有的家庭成員,經常任意指使或支配,唯我獨尊,唯我是從。他們通常都很任性、急躁、固執和缺乏自制力。 第三,依賴性,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對父母有強烈的依賴感,往往過份依賴父母,以尋求生理和心理的支持和保護。這種依賴性反映出父母和兒童之間的一種複雜的相互關係,而這種相互依賴關係造成彼此的焦慮、罪惡感和敵意,尤其是當父母和子女面臨分離的時侯。這在心理學上稱為“相互敵對的依賴關係”(mutually hostile-dependent relationship)。 第四,挫折感,具有這類心理特徵的兒童往往悶悶不樂、憂憂寡歡、悲觀失望、無精打彩,或者抱有“破罐子破摔”的消極心態。兒童通常可能因家庭遭遇不幸、個人學習或生活失敗而產生這種心態。 第五,自我認識模煳,“學校恐怖症”患者常常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充滿着不切實際的自我形像和幻想,因此對任何可能威脅或損壞其自尊的情境和場合格外敏感。當學習上遇到壓力或在學校內人際關繫緊張時,他們寧肯躲避在家,與父母相處,以保護其脆弱的自尊心。 儘管導致“學校恐怖症”的原因複雜多樣,表現形式也不一而足,但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實是,“學校恐怖症”與學生的學習有關。學習是學生在校的中心任務和主要活動,學生對在校學習的感受和態度,與他們學習上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有密切的關聯。 總的來說,患有“學校恐怖症”的兒童往往具有自卑心理、逆反心理,意志薄弱,自我中心,好勝心強,感情脆弱,在學業成績差和行為表現不良的情況下,一旦受到老師的批評、家長的責備和同學的白眼,便會在內心感到不安、羞怯,心理上籠罩着一層陰影,進而陷入自責自貶,進行消極的自我暗示,使消極情緒占主導地位。他們往往缺乏對自己的正確認識,沒有安全感,對他人評價非常敏感,害怕被人瞧不起。因此常常對周圍的人和事疑慮重重,對老師和同學沒有信任感和親切感,在學校的集體生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在學習生活里培養不起興趣和樂趣。這種內心體驗的外移更加深其自卑感,從而逃避學校,把家庭父母作為避風港,以求獲得一種心理補償。 二、如何分析“學校恐怖症”的成因 “學校恐怖症”是一種心理疾病,心理學家一直把對其成因的理論分析當做是研究的一個重點。多年來,學者們提出了多種關於“學校恐怖症”的理論,其中主要的有“學習理論”、“歸因理論”、“自我概念理論”、“認知理論”以及“精神分析論”等。迄今為止,以“精神分析理論”為基礎的“分離焦慮(separation anxiety)”論的影響最大(Pilking & Piersel, 1991)。 根據“分離焦慮”論,兒童的“學校恐怖症”是由分離焦慮所引起的。兒童害怕離開父母親,而同時父母對子女過份的保護也使兒童缺乏獨立能力。尤其是母親對子女的過份保護和支配,使兒童產生一種焦慮、敵意和罪惡感,也造成對母親本身的畏懼與敵意。當兒童到了入學年齡時,他們對母親的焦慮便投射到了學校或者老師身上。為了減輕這種焦慮不安,兒童就企圖以各種藉口呆在家裡而逃避學校。伊斯特等人(Estes,et al., 1956)指出,分離焦慮是一種病態的情感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兒童和父母處於一種彼此敵意卻相互依賴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以兒童和父母彼此強烈需要、相互親近為特徵的。 “分離焦慮”論者認為,母親往往對子女有一種矛盾心理。一方面,母親希望子女學會獨立自主;而另一方面,又對他們過份保護,使子女養成依賴感,從而滿足母親自己的情感需要。這種矛盾的關係,使母親和兒童都產生了一種被壓抑的相互敵意。由於母親的過份溺愛和保護養成了兒童的依賴性,他們便對母親提出種種無休止的要求,這使得母親和子女之間的矛盾和敵意與日俱增。對母親的過份溺愛的潛意識抗拒,也使兒童的敵對情緒日益強烈。對母親的依賴與敵意束縛了兒童的自我發展,因而他們想方設法將這種矛盾引起的焦慮投射到老師或學校。因此,也可以說,“學校恐怖症”是父母和子女之間未解決的依賴關係在兒童身上的體現。 “分離焦慮”論的精神分析對我們理解“學校恐怖症”的成因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它幫助我們認識到,家庭關係和家庭教育對兒童健康成長的重要性。我們知道,當兒童(尤其是獨生子女)最初離開父母、上幼兒園或者小學時,一開始都很不適應,常常會哭哭鬧鬧。其根本原因就是,兒童因對父母的依賴和對學校生活的陌生而產生一種焦慮和畏懼。 但是,也必須看到,“分離焦慮”論對“學校恐怖症”的分析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它無法解釋,為什麼“學校恐怖症”不僅僅發生在幼兒園和小學一年級,也發生在小學其他年級乃至初中和高中。事實上,“學校恐怖症”發生的高峰期並不在幼兒園或小學一年級,而是在十一至十三歲之間(Paige, 1993)。其次,“分離焦慮”論也不能說明,為什麼同樣受父母嬌慣溺愛、與父母存在着強烈依賴關係的獨生子女,有的卻很熱愛學校,毫無“恐怖”可言。同樣地,如果“學校恐怖症”是因為兒童面臨與父母分離的困難的話,那麼,那些有“學校恐怖症”的兒童就應該在生活中其他與父母分離的場合也有分離焦慮,但事實證明,並非如此。 顯然,引起兒童“學校恐怖症”的因素是複雜多樣的。“焦慮分離”論過份強調精神分析法對親子關係的研究,而忽視了許多其他更為重要的因素,如師生關係、夥伴關係、學習壓力等等。據中國大陸的有關報導(陳紅,1995),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學校恐怖症”患者曾經在學校有過不愉快的經驗,受到老師的諷刺挖苦、同學的欺侮,或是學業成績不良,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學校恐怖症”的兒童中,高達百分之九十的人受到過老師不同程度和方式的處罰。 卜拉葛(Blagg, 1987)在分析有關“學校恐怖症”的成因理論後,明確地指出,要真正了解“學校恐怖症”,必須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第一是學生個體內在的因素(如個性、性格、生理等);第二是人際關係,尤其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師生關係、同伴關係;第三是環境和社會文化因素,如社會、學校和家庭。 三、中國大陸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和“學校恐怖症” 近年來,中國的教育和心理學工作者對“學校恐怖症”的成因也做了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已有的研究把中國的“學校恐怖症”的成因歸結為以下幾個因素。第一,兒童、青少年的心理脆弱,缺乏對挫折經驗的調適能力;第二,中小學教師素質差,缺乏必要的心理學知識,教育方法不當,師生關繫緊張;第三,學習壓力沉重,競爭激烈,學生適應不良;第四,家庭缺陷,父母管教不當;第五,社會風氣不正,社會規範失調。(陳紅, 1995) 毫無疑問,這些因素與中國的“學校恐怖症”的形成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但遺憾的是,以上分析並沒有觸及問題的要害,也未揭示出現象的本質。首先,這些分析沒有說明,為什麼心理脆弱的兒童在中國大陸占那麼高的比例?為什麼中國大陸的教育未能從兒童的心理特點出發,為兒童提供更多的成功經驗,而是使相當多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常有失敗和挫折感?其次,上述分析也沒有回答,教師素質差,只是差在心理學知識不夠嗎?一般來講,教師素質只是教師個人的特點,問題在於為什麼各地教師會對學生採取相似的不當教育方法呢?這究竟只是教師們的個別行為,還是現行教育制度的產物?再次,家庭和社會環境對兒童的成長固然重要,但學校教育本身為兒童創造的教育環境和發展機會是否恰當呢?我們應當透過對問題表象的分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教育的根本問題是教育觀問題,而教育觀與學生觀、人才觀、教學觀、考試觀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教育體制、教育政策、教育目標、教育標準、教育內容和方法以及教育環境,都反映出特定時代和社會的教育觀念。因而,從本質上講,中國的“學校恐怖症”乃是長期以來教育觀念偏差的必然產物。 中國的教育觀深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學而優則仕”、“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人們普遍認為,一個人書讀得越多,就越有學問;考分越高,學習就越好,也就越有機會升入更高、更好的學校,最終成為“有用”之才。於是,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對子女的讀書非常重視。為了使子女能進好的學校,有的家長就親自給孩子補課、加碼、布置額外的“家庭作業”;有的家長則請家庭教師給孩子輔導,或者為孩子安排各種“提高班”,讓他們課外儘可能地多學。(Chang, 1994)。 教師本身所受的教育和心理學訓練尚不足,又時刻處在職稱評定、獎懲考核及社會和家長等各方面的壓力下,為了追求高升學率,在改革教學方法上下工夫少,而是一味地給學生增加學習負擔。一些教師通過加快學習進度來變相延長學習時間,以便在升學考試前留出更多時間複習練習,以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不少教師缺乏良好的教育學理論素養和有效多樣的教授技能,不了解學生學習的心理特點和規律,一味地強調高標準嚴要求,忽視個體差異,教學上一刀切;或“以考代教”、“以考代學”,依賴“題海戰術”、“大運動量”練習,用“三日一小考、五日一大考”的辦法逼迫學生學習;還有的教師教學思想不端正,甚至把額外的作業當作懲罰學生的手段。 由於學生學習負擔過重,作業超負荷,不僅學習興趣被打消,而且對學習產生苦惱、厭煩和畏懼心理,從苦學、厭學發展到恐學。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嚴重混淆教育評估、教學考核、學校評定與學生考分和升學率的科學區別,簡單地使用分數、升學率作為唯一的監控教育質量的標準。如此層層加碼、惡性循環,從學校到社會、從學生到家長,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升學主義教育”的怪圈,難以自拔,而真正深受其害的還是那些年幼的學生。 據一項調查(王軒,1994),上海市區小學生學習負擔普遍較重,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學生負擔過重,其中百分之十左右的學生已產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教育觀念和方法的偏差導致學生沉重的學習負擔,沉重的學習壓力,既妨礙學生其他能力和興趣的發揮,也妨礙兒童身體、認知、社會情感、個性和人格的健全發展。對兒童來說,還有什麼比幸福的童年被剝奪更可怕、更可悲的呢? 中國的現行教育是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學校是培養少數尖子人才的地方。高質量的教育機會只屬於那些條件好、成績好、表現好、有升學潛力的人才,而絕大多數學生被過早地、無情地拋入了“失敗者”的深淵。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普通學校與職業學校、城鎮學校與農村學校、貴族學校與普通學校之間,無論在教學設備、學生來源、教育經費上,還是在辦學條件、師資水平、質量標準等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別。 在各類學校中,還存在着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狠抓重點班、放鬆普通班,狠抓高中班、放鬆初中班,狠抓畢業班、放鬆其他班。(俞國良,1992) 其實質後果是,抓了少數、丟了多數,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這些現象嚴重違背了教育的神聖目標--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應讓每個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並使其潛能得到充份的發展。從本質上說,以升學主義為核心的精英教育是狹隘的、反人性的、非民主的不平等教育。這種教育無異於向“非精英”的普通學生、尤其是學業不良的學生宣告,你們是一群沒有希望的人。 殘酷的升學主義教育使年幼的學生過多、過早地經歷了失敗的痛苦,使他們感到,自己在學習生活和各種活動中儘是失敗的體驗,他們不僅會感到學不到什麼東西,而且會變得灰心喪氣、悶悶不樂,自尊心被嚴重挫傷,心理嚴重失衡。教學內容的陳舊、教育方法的呆板、教學時間的膨脹,對學生個性和特長的壓抑,都使“邊緣”學生產生沉痛的失落感。他們仍去上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家長的任務而已,他們自身對學習已經失去興趣和動力,對學校產生厭惡和恐懼情緒。學校和老師、學習和考試給他們帶來的主要是痛苦和恐怖的體驗。所以,只要有機會、有可能,他們便渴望逃離學校,躲避學習就象躲避災難一樣。 兒童的社會交往技能和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對其能否良好地適應學校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交能力強的學生,與老師和同學的關係會比較融洽,朋友比較多,有什麼煩惱憂傷可以與老師或朋友交心談心。而患有“學校恐怖症”的兒童則恰恰是那些不善於與人交往、缺少知心朋友、喜歡獨處、性格孤僻到幾乎自閉的學生。對大多數學生來說,要做到友好相處,使緊張的學習生活成為愉快的體驗,學校和班集體必須充滿友愛、信任、激勵和輕鬆愉快的環境氣氛。老師應當平易近人,尊重學生,敏銳地觀察和理解學生的心理變化,並給予及時的幫助指導。同學間團結合作,互幫互學,彼此排憂解難。 當然,在中國大陸的學校中,也不乏因積極的校園和班級文化而使落後生變先進的動人事例。但十分遺憾的是,受傳統教育觀念影響,不和諧的師生關係仍然普遍存在,而這也是導致“學校恐怖症”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中小學教師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置學生的人格尊嚴於不顧,信奉“嚴師出高徒”、“不打不罵不成才”的古訓,對學習不好、行為不良的學生,簡單地採取責、罵、罰的教育方法,輕則訓斥,重則打罵乃至體罰。有些教師甚至缺乏為人之師的最起碼的愛心,只求教書,不問育人,偏愛成績好的、老實聽話的學生,而對能力差的學生則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或者有意孤立,或者使用枯燥乏味的空洞說教,粗暴無理的訓斥,尖酸刻薄的挖苦,及對其人格的貶損。 當師生有矛盾時,許多校長和家長往往認為,老師總是對的,只一味責怪學生;使學生有冤無處申、有氣無處泄,他們經常只能忍氣吞聲,結果是強化了對老師和學校的敵意,滋生抑鬱心理,視逃學為無聲的抗爭。老師簡單粗暴的態度和方法勢必損傷學生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其學習興趣蕩然無存,產生自卑感和自暴自棄的心理,必然導致厭學、恐學和逃學。中國教育中師生關係的不平等,以及老師不愛護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都反映出教育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缺乏民主和人權的意識,而患“學校恐怖症”的學生只是這種非民主、非人性教育的犧牲品。 四、教育的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個性化:有效地預防和治療中國“學校恐怖症”的途徑 診斷和分析“學校恐怖症”的目的,在於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症”,進而幫助兒童、少年愉快地學習,健康地成長。國內外多年來對有關“學校恐怖症”的研究為我們積累了許多可資借鑑的寶貴經驗。尤其是對“學校恐怖症”的心理諮詢輔導的技術和方法,諸如系統脫敏、情緒圖像、示範等行為或認知-行為矯正方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這些心理輔導的技術基本上是以行為主義和心理分析為理論基礎,以個別輔導或團體諮詢為主要方法,以“學校恐怖症”患者為主要對象。(Morris & Kratochwill, 1987) 但由於這些方法沒有觸及到“學校恐怖症”的本質因素,只能起到短暫的表面的效果。 從本文對“學校恐怖症”制度成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要從根本上有效地預防和治療“學校恐怖症”,就必須從教育觀的改變着眼,從教育改革入手。理想的教育不僅應該是科學的,也應當是民主的、人性的。只有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和個性化的教育,才能使學校真正成為學生的樂園,“學校恐怖症”才能自然地消失。 教育的科學化要求教育工作者以科學的態度,對教育對象作深入研究,使教育活動和方法真正符合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規律。教育的民主化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能凡事以權威自居,要從民主的理念和原則出發,平等地尊重和對待每個學生,給學生充份選擇、合作和積極參與的機會。人性化的教育強調,教育以人為本,以人的充份全面發展為目標,不僅重視學生的知識學習,而且把學生的能力培養和人格的健全發展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學生不是消極接受知識灌輸的機器,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把他們培養成為活潑、健康、情感豐富的社會需要的人。教育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保護和培養學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個性化的教育從根本上否定狹隘的以升學為核心的精英教育,強調教育教學的多樣化發展,切實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讓每個人的才能都得到充份的發展。 八十年代以來, 中國大陸的上海等地所進行的“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改革實驗,對我們尋求根治“學校恐怖症”的良藥妙方有深刻的啟示。“愉快教育”的核心就是,在教師的引導下,從情感教育入手,給孩子愛和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覺性,使學生能夠愉快主動地接受教育,成為學習的主人,由“苦學”變為“樂學”,“愉快地學習、愉快地活動、愉快地生活、愉快地成長”,使學校成為少年兒童成長的樂園。(倪谷音, 1994) 所謂的“成功教育”,其基本思想是,教育必須指向“大寫”的“人”,培養未來的人;每一個人都有成功的潛能,都有成功的願望和需要,都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取得發展,獲得成功。“成功教育”強調通過教育改革,幫助學生建立積極的自我概念,形成學生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內部動力機制,最終成為學校和社會的成功者。(劉京海, 1994) “愉快教育”與“成功教育”的共同之處在於,都強調教育必須以人為中心,以人的發展為目標;教育過程必須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以情感為動力,成功為基石。 教育改革實質上是教育觀念的改造和革新,只有當科學的、民主的、人性的教育取代以“智育第一、知識為主、考分為準”的升學主義教育時,教育的改革才會真正成功。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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