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研究 七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9日04:24: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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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2000年 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執行主席 一、權利膨脹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一、權利膨脹 冷戰在主戰場上甫一結束,有人就斷言,自由主義將成眾矢之的。概覽思想領域,果然一語成讖。在精神領域,其實,勝利者的慣常命運本來就如此,不足為怪。實際上,在當代,挑戰自由主義早已是一種持續的時尚了。挑戰的方向,常常出自其體制內部,即把自由主義的原則極端化和泛化,特別是把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權利──膨脹和泛化。這種膨脹和泛化是沿着兩個維度展開的。 先是擴大權利的內容範圍,把古典政治哲學所稱為基本權利的東西──生命、自由、財產和隱私等,無限制地擴展。於是,形形色色的“權利”如“池塘生春草”一樣蓬蓬勃勃地出現了:受教育權、工作權、僱傭權、旅行權、休息權、墮胎權、性偏好權、不足齡兒童權等等,不一而足。若分析這些權利,不難發現,有些是定義不清、難以界定的,有的則互相矛盾,還有一些則是某種福利,即其邏輯上的必要條件是要求他人提供某種東西。比如,必須有人建立了企業、且老闆有義務必須給你提供工作,這才能實現“工作權”。但這無疑就侵犯了他人(老闆)的自由,侵害了契約雙方的對等性,老闆有什麼義務一定要雇你?事實上,這些新“權利”的無限泛濫、其內容的無限擴張,有可能削弱《人權宣言》和《獨立宣言》以及經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反覆伸張的那些基本自由,並使“權利”變成一個空洞無物、毫無意義的詞語,甚至成為偽權利。 其次,在另一方面的典型做法是,拓展權利的適用主體,把權利擴展到一切動物、進而一切生物、再擴展到一切物體的身上。在這方面,極端的環保主義者的觀點是相當有代表性的。 這一方向的發展主要源於三大潮流。第一是現代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使得過去具有“萬物之靈”地位的人屈尊俯就,成為由猿猴進化而來的、與其他動物僅有高低程度差別的“高級動物”。而且人也與動物一樣,受自然法則與社會法則的支配,是環境的產物。而根據物質與生命演化的科學推論的徹底的邏輯後果,在冥頑不靈的石頭與天地之尊的人類之間並沒有根本的差別,二者之間不過只是存在着一個連續不斷的演化系列而已。 第二是近代以來不斷強化的平等主義思潮。這一激情先是瀰漫在人類社會的各等級間,繼之則是在各階級間,再是在各種族間、兩性之間,進而發展到人與高等動物之間。動物保護主義者申辯道,狗、馬、猴子、老鼠、海豹......既然與人一樣,都能感覺痛苦,也有相應的智力,為什麼不應有它們自己的權利?殺人有罪,殺動物就無罪?這一權利的適用範圍還可以繼續往前拓展,原則上並沒有一個“到此為止”的最終邊界。既然人有尊嚴,動物何以就沒有尊嚴?萬事萬物何以就沒有尊嚴?人比萬物更為崇高的“身價”是如何確定的?平等主義發展到頂峰就是這種“萬物齊一論”。這種價值相對主義實質上是消解了任何價值高下比較的可能。而更令人驚異的是,這種“平等”地、廣泛地施與同情和博愛的理論,竟然會導致一個麻木無情的結論:既然天地萬物與人一樣都有同等的尊嚴與價值,那麼,在中國的大躍進後的“饑饉年代”餓死幾千萬人,與幾千萬病毒被殺死都是同等的事件了!這不能不是駭人聽聞的冷漠與殘酷!然而,它正是上述那種徹底的平等主義者的邏輯後承。 至於第三,則是環保主義所注意到的,生態的權利無法還原為明晰的私有財產權。它蘊涵了社會或社群作為道德主體的地位,同時它也就蘊涵了生態保護事業極端的艱難性。 顯然,上述結論都與近代的哲學危機有關。這就是,長期以來,人類苦思冥想所謂“人的本質”,但是毫無結果;無數哲學家探索“人是什麼?”,答案紛呈,五彩繽紛,然而沒有普遍一致的共識,實際上等於沒有答案。不過,即使這種狀況還會繼續下去,即使上述問題永遠沒有結論,那也並不必然意味着我們無法為人道主義辯護,不必然意味着康德的“人是目的”已經過時,不必然意味着福科聳人聽聞的“人的死亡”已經降臨,也不必然意味着我們找不到捍衛具有道德自覺能力的人的尊嚴的平衡點。 它只是意味着,我們在探求改善基本生存狀態時,既要前瞻,也應後顧,尤需謹記歷史所昭示的災難性道路。它只是意味着,除了迸發奇想,也需尊重常識;奇想只適合局限在實驗室與書齋中,斷斷不可用人和社會做實驗品;要切切牢記,人世不可能成為天堂;持續不斷的銳利批判與點滴的改進乃是正途,而常識則往往是可靠的嚮導。它只是意味着,對於傳統與現狀,你有權厲聲批判,但歷史法官的原則是無罪推定。除非你掌握了確定的證據,除非你在既存的各種生存方式的比較中,獲得了確定其優劣的依據,除非在公開的論爭中,在必要性與可能性的訴求上,獲得了勝訴。否則,還是把自己局限在純粹的批判地位為宜。重砌爐灶、以知識創新的衝動設計並追求新社會,是二十世紀重大災難的淵藪。如果我們訴諸上面這種平衡的考量,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實踐上,不難看出,自由主義憲政體制與環保主義是不難找到共存的空間的。 二、社群主義的挑戰 現代社會是否或應當存在某種共同的“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s)”?這是當代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倘若實行過於嚴苛的標準,則必然損害自由,損害社會的多元化;然而,若沒有任何共同標準,則社會無法和平共存。尤其是象美國這一類國家,在當今移民與少數族裔迅速成長的情況下,如何建立社會的共同的“價值標準”這一問題,遇到了日益嚴重而深刻的新挑戰。 在整個八十年代的政治哲學領域,一個重要的熱點是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向自由主義的挑戰,一時間似乎氣勢如宏。但是,人們注意到,在1989年至1991年世界性的共產主義大潰敗之後,一般性的社群主義的氣勢已大為減弱,相關的新論着明顯減少了,而最近問世的僅有的少數論着的論點也相當地折衷緩和。[1] 現在我們所見到的社群主義的基本論述絕大多數都是八十年代出版的。在共產主義失敗後的九十年代,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已經弱化並逐步特殊化,主要都集中在文化多元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自由主義的關繫上。 在一般層面,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挑戰的基本點是:他們更傾向於用“善”的概念來代替自由主義的“權利”概念;更喜歡用“德行”來代替自由主義的“利益”;更喜歡用“目標”來代替自由主義的“程序”。他們認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進公共利益的基礎,而美德是由其價值觀決定的;唯有國家才能引導公民確立正確的價值觀,才能擔負起對公民進行美德教育的責任。為此,社群主義者桑德爾就認為,必須使政治國家化,應集中政治權力以與經濟權力的集中相適應,從而建立一種普遍之善的政治。[2] 社群主義強調三項基本原則:其一是合作性的研究(儘量大範圍地溝通交流以探求真理。其二是共同的價值與相互的責任,這些共同價值包括愛、智慧、正義、履行;在發展個人潛能和追求個人目標時,不能損害和削弱社會的共同價值;倘若個人的價值訴求違反了上述共同價值,就應當被反對;承認這些共同價值是我們相互的責任,應當把它們無偏私地、公平地運用到每一個人身上,因此,它相當強調紀律。其三是社群的權力關係,社群主義雖也要求權力關係的民主化,但它對民主的理解與自由主義的民主有所不同;它對多黨政治並不以為然,認為多黨政治只是少數政客角逐權力的制度安排;它對權力的制衡與結構配置也不感興趣;社群主義所強調的重心是廣泛的政治參與,它要求所有的社群成員都獲得高度的政治知識,無論是決定政府的政策還是社區、企業的政策,大家都能進入政策制定過程。[3] 從以上三條可以看出,社群主義與民粹主義(populism)有相當高的共鳴,因此也難逃過去民粹主義在理論方面遇到的所有難題和實踐上的災難後果。 社群主義試圖超越傳統政治中“左”與“右”的區分、激進與保守的對峙、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對抗、公與私的對比、社會自由派與社會傳統派的劃分。社群主義僅僅對進步與倒退這一縱向軸線上的分野情有獨鍾,並把自己歸類於進步營壘。[4] 然而,眾所周知,進步與倒退這一划分與上述的幾種劃分是有緊密聯繫的。過去,在很多語境下甚至是可以相互替換的(即每一個對應關係中的前者都可替代為“進步”、後者則可對應為“退步”)。雖然一些社群主義者一古腦兒地把保守派、自由派、社會主義者、女權主義者、環保主義者統統歸入它所謂的進步範疇,但這除了徒然增加概念的混淆外,並無任何好處。況且,要超越上述模式,不創發出一套別出蹊徑、令人眼界一開、耳目一新、豁然啟迪智慧的論點與論述的話,是不可能成功的。很可惜,社群主義的論述大都似曾相識,而且常常是從古代世界吸取靈感,並無足以服人的觀念和邏輯表明它可以超越上述的“左”與“右”、激進與保守、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公與私、自由派與傳統派的種種區別。 社群主義與共產主義一樣都深惡痛絕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他們比較有價值的批判是,針對個人主義的“自我”和“自我選擇”等概念,社群主義指出,個人不能選擇自我,而只能發現自我,是社群決定了“我是誰”,而不是我選擇了“我是誰”。[5] 他們的分析借用了文化人類學的成果,引起了廣泛的共鳴。確實,我們沒有辦法選擇自己(如族群)的歸屬,無法完全逃避社會化。但是,我們絕不能把這一觀念絕對化;若忘記了這點,將造成巨大慘禍。在毛時代的中國,被社會決定了的“自我”完全喪失了獨立思考的權利甚至能力,恰如在希特勒德國被種族決定了的“自我”一樣,成為被主流社群操縱的“群蟻”,失去了個體尊嚴、權利乃至生命!社群主義的這一觀念若推到了極端,其邏輯結論就是個體身分只能是社群的成員和被委託者,並無獨立價值;這就導致社群內個體的無差異性以及社群的無發展性,勢將陷入荒謬。 當然,社群主義辯解說,他們所強調的是社群“有機的”團結而不是“機械的”團結,是既強化社群的凝聚力、又尊重個體的自主性[6]。但若我們訴諸毛澤東等偏好的、類似“既要......又要......”的那種語言模式及其實際後果,不難想象上述區分的空洞性和不具操作性。實際上,當代所獲得的對我們更關緊要的事實是,我們在出生後同其他社群的交流比較中以及運用反省能力自發地思考中,可以而且不可避免地將對我們自身的社群進行反思,從而修改甚至揚棄自己身上被社群所賦予的特性。 雖然社群主義強調自己與共產主義有區別,然而他們所講的區別僅是抽象理論的靈感來源,即社群主義常訴諸亞理士多德和黑格爾、而共產主義的先知則是馬克思,但二者在操作上並無區別;一旦訴諸實踐,就都會變成集體主義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形態。況且,馬克思與黑格爾之間本來就存在着眾所周知的傳承關係。 社群主義用“社群”或“共同體”作為權利的單元,若仔細解讀其論證,就會發現,這不僅很難與集體主義的共產主義劃清界限,而且並未超出歷史上、特別是中世紀人們對“共同體”和“組合”等概念的經營。其實,麥金太爾對亞理士多德倫理學的偏愛已透露出個中信息。誠然,當時那些經營是複雜、機敏和富於啟發性的,但無法否認的是,他們被後來的以個體主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超越和替代了。而且不應忘記,這些概念之所以在中世紀的教會內大體上能運作,是因為該“共同體”是相同(基督教)信仰者的團契,“信仰相同”是其關鍵;在那種情況下,才談得上“共同體”作為一個“主體”單元以及“共同體”的意志與行為。而現代社會恰恰缺少這樣一個共同信仰的基地,於是那些論證就完全落了空。 在其他方面,他們的論證,也沒有超出象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以及馬克思的階級意志與階級利益等集體主義方式的論證。首先,在實踐上他們無法提供一個以“社群”或“共同體”為法律單元的規範的現實制度框架,以代替當下的以個人為基元的憲政秩序。其次,在理論和事實上,他們也沒有嶄新的、令人心服的論證,沒有足以反駁自由主義對“用道德代替利益、用目標代替程序”的災難性後果的摧毀性批判。 社群主義分析了東亞經濟的成長後得出結論說,國家應在更大程度上捲入經濟活動,並把東亞視作成功的範例而加以讚美[7]。但1997年以來的東亞金融風暴卻對這種經濟模式以致命的一擊,它表明,偏重國家干預、偏重親情鄰里社區私人關係的東亞經濟存在着某些根本的缺陷,並不是法治化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的對手。 社群主義的根本要害是仍企圖用某種統一的(實質的而非形式的)善的規範來框限籠罩社會,這就難逃歷史上所有“美德社會”所導致的思想壓迫和對自由的殘害。社群主義在實踐上的問題在於,它不可能為當今現存的社會提供可行的法律框架,它是制度性不可行的。當然,當今的社群主義仍是具有一定的啟發性思想資源,社群本身也有某些不容化約的獨立價值。肯定社群的某些獨立權利,既可為個人權利和價值提供背景,又能豐富個人權利的內容;同時,還能為限制國家統治的權力提供援手。不過,只有在這種輔助和協助當下憲政體制的態勢下,它才可能發揮上述正面功能;倘若想把它作為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憲政體制的完全替代品,那將十分危險,並難逃以往集體主義體制失敗的復轍。 三、審視文化多元主義 事實上,當今的社群主義者所思考的具體“社群”單位主要是指文化共同體或民族,這就涉及到文化多元主義的觀點,這種觀點把承載價值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單元定義為文化。它的不容質疑的原初邏輯起點是,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它是堅決反對個人主義的。他們把自稱擁有普遍性品格的經典自由主義稱為“非文化性的現代性理論”,並痛加批判;並指控這種自由主義是西方中心論的文化霸權主義,是一種冒充普遍主義的特殊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嚴厲地批判自由主義,認為後者的普遍主義是忽視差異、從而把人納入一個虛假的同質性模式中。加拿大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把這一點表達得十分尖銳,“無可爭辯的事實是,今天有日益增多的社會成為不僅包含一種文化共同體的多元文化社會,這些共同體都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義在將來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 [8] 這裡指控自由主義的主要論據是,自由主義對差異的漠視源於其價值中立的假設,而自由主義把該假設作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平等交往的保障。自由主義強調公私領域的區分和政教分離,目的是把差異安放在非政治領域。但是,伊斯蘭教根本不存在政教分離;而在中國文化中,公私領域也難於區分。因此,無論是美國哲學家麥金太爾(Alasdair Maclntyre)還是加拿大學者泰勒,都長篇大論地以很大的力氣來證明,程序自由主義或“政治正義”觀念恰恰是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內的,所以自由主義關於價值中立的假設,實際上是蘊涵了西方文化價值的,是虛妄的。 但是,上述對自由主義的指控是不得要領的。沒有人否認程序自由主義來源於西方文化傳統。但是,在各種傳統有了空間接觸和交流後,實際上它們就處於相互競爭和同化的歷史過程中了。雖然有關於文本的“譯不准原理”以及信仰與文化之間的所謂“無公度性”的時髦理論,但實際上就連麥金太爾自己也承認,通過各種不同傳統之間的對話,“很可能出現的情形是,一種難以料理的無公度性也許只會──尤其在最初──在某些領域內轉化成為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或許這種程度還會增加。”[9] 然而,更重要的是,訴諸幾百年來文化交流的結果,常識告訴我們,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已經是事實。當然,永遠不會有絕對準確的理解,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是一個無窮盡趨近的歷史過程。 這種因交流而誕生的可公度性即某種普遍性,以自然科學的成就最為典型。雖然它當初也是局限於一種文化中的現象,但現在,它的普遍品格所遭遇到的挑戰已經微不足道了。某種思想傳統的“出產地”並不是根本重要之點,它並不構成排拒該思想傳統本身的理由。重要的是,一旦不同文明有了空間上的交流、接觸和對話後,就給各文明中的人們提供了比較、反思、檢驗和選擇的可能性;在滿足人們的意願、保障人們的生存質量及其延續的競爭能力方面,各種思想傳統和形態表現出了差異,其中的優勝者就可能獲得各種文化的青睞,從而取得普遍性。某種形態的產生、發現固然是偶然和個別的,但對話、交流、檢驗、評價和選擇則是公共的、可普遍化的。事實上,科學就是循着這一程序發展的。它的普遍性和力量即來源於此(順便說一句,“後現代”論者常引庫恩的科學哲學來消解科學的普遍性,然而其中是有誤讀的。) 對自由主義的另一個指控是它的所謂“價值中立的虛偽性”。眾所周知,自由主義所謂的“價值中立”,是指政治權力不能把某一種實質性的價值觀念強加於個人,它在這方面持中立的不干預的態度。但自由主義同時也申張,每個人都有自己偏好的價值觀,這也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至於對政教分離和公私分家這些基本上帶有程序性特點的原則,穆斯林和中國儒家完全有權自己獨立地判斷何者合理、是否接受,只要不強行剝奪他們知的權利、交流和選擇的權利就行。事實上觀察這些社會近代以來的流動方向就清楚了。 泰勒認為,穆斯林和儒家這些文化共同體都認同並要求保存自身的特點。問題是,誰代表這些文化共同體的所有成員發言?如果有些成員通過反思比較想放棄自己的傳統特點、而融入他所身處的另類主流文化,其母文化體是否要對他進行強力壓制?是以一個包含有眾多成員的“文化共同體”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從而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衝突;還是以個人作為意志和權利的單元,不易引起歧義和內在衝突?我想,其答案是自明的。無疑,在邏輯和事實上,以個人為權利的基本單位,能夠涵蓋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而以某一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卻不能夠包括以個人為權利基本單位的結果。二者的地位是不對稱的。顯然,個人單位更為基本,更無歧義,這是清楚而簡單的算術。倘若我們設想一下以共同體為權利的基本單位的法律體系,再想象一下該共同體內的個人,就可知道,除非他們之間相互都“思想統一、目標統一、行動統一”,否則該法律體系如何能運作? 泰勒以“承認的政治”相標榜,以示自己站在比文化多元主義的“認同的政治”更為普遍和超越的立場。所謂的“承認的政治”,大體是指我們的認同部份是由他人的承認構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或者只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認,不僅會影響到我們的認同,而且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建立在一種對話關繫上,如果一個社會不能公正地提供對不同群體和個體的“承認”,它就構成了一種壓迫形式。[10] 這裡晦暗不清的地方是,它實際上是把某種強制性的義務加到他人身上,即“你必須承認我”和“我們”,否則你就嚴重地傷害了“我”和“我們”。泰勒是否想到過,這種強加於他人的義務已經傷害到他人的自我認同了呢?若他人信仰的價值體系或宗教與你的完全不同,他如何“承認”你的信仰呢?當然我們可以說,由於(自由主義的)憲法保障了各自的信仰自由,因此無人有權干預他人的信仰;由此可以說,自由主義的法律體系是“承認”各自的價值認同和信仰的,但這只是在消極的、被動的、不干涉的意義上使用的,即法律“承認”的只是你的信仰權利(注意,自由主義的“權利”又來了),而不是信仰的實質內容。但泰勒顯然不是這個意思,否則,現行的憲政秩序早就是“承認的政治”了,他也就與自由主義者一致了。泰勒所批判的正是自由主義秩序,他是在指控自由憲政未能提供“承認的政治”秩序。泰勒要“社會”提供的那種“承認”,顯然是主動的。這就強行加諸給了“社會”以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強行加諸給了他人必須承認自己的認同的義務。試想,一個自由主義者如何去“承認”新法西斯主義者的思想傳統。這顯然已是非份要求,強人所難了。我想,人們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就是不干預你認同新法西斯主義而已,要他人主動來承認你,你沒有這個權利。而且,如果你使用某種強制性的方法來要求別人承認,那麼,實際上,你已經干涉到我的思想和傳統的認同了。 況且,進一步說,“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認”,你的認同就一定會受到嚴重影響乃至傷害,就是他人對你的壓迫?倘若該認同真是如此脆弱,它是否有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就值得畫問號了。“未得到他人承認”這一信號恐怕正是一種警訊,它提醒你,該更多地就自己的認同與他人平等地對話交流,或者是到了該認真反思自己的認同的時候了。無論你所由出生的文化和民族傳統對認同有多麼重大而深刻的影響,然而,自我的認同歸根結底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在這點上,筆者倒頗欣賞曾長期持法蘭克福學派觀念的哈貝馬斯近年來對自己思想的修正,那是一種嚴肅的學術真誠的態度。哈貝馬斯批評泰勒沒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指出泰勒在批評權利自由主義忽略集體目標時,沒有充份注意到私人自主性與公共自主性之間內在的、理論上是必要的聯繫。哈貝馬斯說,“一種得到正確領會的的權利理論所要求的‘承認的政治’應當維護個體在建構其認同的生活語境中的完整性。這點無須任何對立模式來從另一種規範角度對個體主義類型的法律體系加以修正,只要堅定不移地把法律體系付諸實現”。[11] 這是一位左翼哲學家經歷重大歷史事變後,經過痛苦的觀察與思索,對自由主義法治的重新承諾。 任何文化內部都是由有各種差異的個人所構成的。文化多元主義強調“差異的政治”,但如果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以文化的集體權利來壓倒和凌駕個人權利,那麼,它恰恰是抹殺了同一文化內部個體間的差異;而且,集體的至上性必定會產生以“集體的權利要求”的名義,漠視乃至壓制“個體的權利要求”的案例。這一論點雖然卑之無甚高論,但它正是天天都發生在前現代國家和非民主國家的事。無論換之以任何前衛的“後學”的觀察和解釋角度,恐怕仍難以否認這一基本事實。 一些第三世界的權力精英常以文化多元為名、拒絕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指控“西方式”的自由主義是以一元的體制去籠罩世界原本多彩多姿多元的體制形態。然而,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基礎之一恰恰是保障公民個體精神和物質的多元化,即自由。倘若在這一根本方面欲與憲政體制相區別而標榜“多元”,就意味着取消個體多元化,取締公民自由。因此,或者是現代各文明各民族都享有保障個體自由多元的普遍性的體制,或者是各文明各民族體制“多元化”:有的體制保障個體的多元化,有的體制則強制個體整齊劃一輿論一律──實行一元化管制。要言之,或是個體多元,或是體制多元,二者只居其一,這是人們不得不做的選擇。 文化多元主義以文化作為權利的最基本單位的另一個問題是,實際上,連貫一致的權利僅為個人所擁有。所謂的“文化的權利”、“民族總體的權利”只具有比喻的涵義,不具有具體實在的內容和意義。它必定會遇到“誰有資格代表某文化”的問題。文化之內的個人權利的總和,並非一個有意義的統一完整連貫的權利實體。所謂的“所有個人權利之和”雖然存在,但卻是零散、分立、局部的,有時甚至是互相矛盾衝突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擁有此種系統的權利代言人的完整資格。此即海耶克長期堅守的“方法論和認識論上的個體主義”。就海耶克型的自由主義而言,文化多元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所謂“同質性模式”的批判是完全無效的。因為,海耶克正是以強調個體的差異、強調個體的特殊性着稱的。但是,承認這種差異與確立法律的普遍性並不矛盾。毋寧說,正是由於個體差異的存在,法律的普遍性才是必要的。 各不同文化誠然存在於世界各地,但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與政治經濟生存方式已經被相當多的文化群體所接受。放眼世界各國,這大概已是不爭的事實。人們選擇文化相對主義作為自己觀察問題的價值基點,這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因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而抹煞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實,違心地順從某些譁眾取寵的時髦潮流,而對簡單的事實視而不見,這就違反了最起碼的知識誠實,並最終還是要被歷史所淘汰的。 四、後現代主義的崛起 目前時髦流行的所謂“後現代主義”,儼然以當今時代精神的代言人和知識界的主流思潮自居。但倘若仔細解讀探究,就不難發現,在擴張人類的創造性與想象力方面,實際上它並沒有提供任何新的非凡的精神空間。它號稱挑戰並反對啟蒙思潮,而它自己不過是把法國啟蒙運動開拓的方向無限制地強化、把它們推至極端而已。“後現代主義”者把“人權、自由、民主”視為西方主流支配其他民族的“霸權話語”,而這裡有一個簡單的事實卻頗令人困惑,即只有在“人權、自由、民主”的這種“霸權話語”的社會中,他們的“後現代”理論才能生產並發表出來,而他們自己是想也沒想過要去那些缺乏上述“霸權話語”的社會中討生活的。即是說,“後現代主義”本身也不過是自由主義憲政的產物之一。將產生“後現代”理論的“霸權話語”的社會與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國的國家作一比較,從後者毫無例外的精神上的一元壟斷與思想的全面荒蕪中,就不難理解,沒有以自由主義奠基的憲政框架、沒有市場經濟,這些所謂的“後現代主義”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破土而出,更遑論成為顯學了。因此,就事實層面看,它所挑戰的實際上是自己生存的根基、自己賴以存在的土壤。 形形色色的“後現代主義”的理論基地之一是所謂的“話語理論”。“話語理論”的基本精髓是,其實世界上根本就無所謂客觀性、普遍性,人們所謂的普遍價值實際上都是在某種“話語”的控制、操縱下的產物。既然如此,人們當然就有理由追問,這種“話語理論”本身有沒有普遍性呢?如果它不具有普遍性,不適用於所有情況,那就說明,有些價值並不是某種“話語”控制下的產物而具有普遍性,則該理論破產;如果它享有普遍性,則說明世界上確有普遍性存在,則其理論也破產了。所以,這種時髦的“話語理論”難逃其邏輯上進退兩難的困境。 其實,如果追問一下該“話語理論”本身是否在某種“話語”控制操縱之下時,他也會陷入同樣的尷尬。後現代主義在批判現代性時雖然犀利,然而很多人指出,它的一個致命之處是,除了否定性的批判,它自己沒有任何正面的主張和真正的目標。他們除了八面出擊、“否決”現存的主流秩序外,人們不知道他們究竟“要”什麼,這並不難理解。他們精明的算盤是:批判他人、事半而功倍、易如反掌;但是,倘若自己正面地亮出任何一種主張,則對該主張的鋒利批判也同樣會風起雲湧、八方襲來。按照“趨利避害”的法則,就自我保護和擴張短期影響的目標而言,他們目前所採取的否定性姿態無疑是最優選擇。不過,即使如此,也難免使人聯想到那段不遠的歷史,在六十年代的左翼風潮落潮之後的密特朗年代裡,左翼(甚至時髦如追隨薩特等人的知識分子)對共產主義“幻覺的消亡”(The Passing of an Illusion),使法國知識界從戰後的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的支配性影響下擺脫出來,紛紛回歸被委棄的民主自由主義之路。那是一段令人刻骨銘心的經驗。[12] 照此觀之,雖然後現代主義者的策略聰明而有短效,但論及它能在歷史上占有多大的位置和享有多長的壽命,恐怕就難以樂觀了。其實,對後現代主義者保持目前這種否定性的批判鋒芒和單純的批判者地位,筆者倒是相當樂見的;因而也唯恐他們為求體系性和全面性,象當年的馬克思一樣,去正面建構出一種價值體系和理想社會。因為,在那種景況下,如果他們有足夠的智力去抵禦他人的批判,又有足夠的感情煽動力去實施社會動員並以武力追求“人間天堂”,屆時可能造成的災難和悲劇是不堪設想的。不過,雖然歷史並未終結,但上述的可能性確乎是微乎其微了。其實,後現代主義者本身對這點也很清楚;他們頗有自知之明,因而基本上自我定位為純粹的否定性批判者,局限在學術圈內。在這樣的態勢下,他們的存在無疑是一種健康的平衡力量,對於防止社會的僵化、維持社會具有某種內在的張力從而推動其不斷更新,對於扶持弱勢群體、平衡社會目前的主流與非主流力量,對於緩解社會內部過於巨大的差距,顯然都是正面的。而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題中應有之義。試設想,倘若現代西方社會裡沒有了後現代主義、後殖民主義、女性主義乃至極端宗教教派對當下秩序與體制的鳴鼓而攻,缺少了馬克思、馬庫色、喬姆斯基(Noam Chomsky)、福科、德希達、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薩依德、泰勒等激進思想家們反抗的高亢的聲音,這個社會將何其乏味、單調、沉悶!“籠子裡如果只有一種雞,雞籠就不熱鬧了”。 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反對或挑戰自由主義的思想之存在,為自由主義憲政體系提供了更為寬廣、堅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地,並為他們所批判的秩序增添了更為絢麗的多元化色彩。因而,他們公開且顯赫的存在之本身,實際上就是對自由主義體制的最根本的道義支持。若對照其他制度的那種嚴厲的單一思想控制,這一點尤為突出。激進思想家們的存在,實際上構成了對己身所處體制的道義支持,這顯然是他們所不情願的;但這也是他們始料不及、無可奈何的。這一悖論,得力於自由主義憲政的高度包容性、寬容度和溶解性。任何不訴諸暴力的“異端”,原則上只有在這種體制內才能合法地誕生;而該體制在自我修正的過程中,將逐步溶解該“異端”、使之化為彈性更大的體制自身的多元成份之一,從而創建這種體制更為深厚寬廣的正當性基地。這也是它歷久而不衰的重大秘密之一。在此意義上,自由主義不僅僅自身是一種思想流派,它同時還是催生其他種種思想的土壤、空氣和陽光,是現代世界新精神生長的基本環境和制度框架。要想根本上扼殺它,無異於精神的自殺。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引言: 選舉、民主與程序 選舉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對於民主的經典定義所說的,“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 亨廷敦進一步認為,在所謂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斷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就是,看那裡是否“公正、誠實、周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的政治領導人。[2] 同樣,達爾在列舉多元民主的七項制度要件時,首先囊括的四項都是有關選舉和選舉權的要素,而且,事實上他所討論的其他三項即表達自由、信息多元與結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選舉制度有效運作的條件。[3] 一句話,沒有選舉則沒有民主。 但是,有選舉卻也並不一定就有民主。這種有選舉而不民主的現象,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出現。一種出現在基本的民主化過程已經實現的時候,因此基本上是一個屬於民主化鞏固階段(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普遍而真實的選舉已經作為政治制度而進入運行,只是由於包括過份強調與選舉相關的多種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實際上卻缺少憲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種種政體。一些學者以所謂"illiberal democracy"、"delegative 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種概念來稱呼這種政體,指出其種種制度性缺陷[4],對這種政體下民主發展的程度多所質疑[5];而另一些學者則直指這是一種並不具備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並藉此強調,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等因素,實際上遠比選舉更為基本和重要。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相當普遍。[7] 如果武斷一些說,不妨認為這種政體是“真選舉而假民主”。 另一種“假選舉而無民主”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共產主義國家。這些國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利,也周期性地實行多種選舉,但這些選舉卻事實上並不具備“由選民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意義。毛時代的中國正是這樣的一個例子,在那裡,從字面上的選舉到真實的選舉之間,存在着一條巨大的政治鴻溝。 然而,經過二十年的改革,中共政權下大體上一直存在着的“假選舉”,卻開始在改革和演化中逐步增加了真實的、也即民主的成份,越來越具有相當的政治意義。本文研究的主旨,正在於考察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這種從假到真的變革。無疑,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涉及到經濟、政治等多個方面,需要相當深入的研究。但本文並不準備涉及這樣廣泛的背景,而是聚焦在有關選舉的程序性方面的設計和變革。誠如熊彼特和亨廷頓所強調的[8],唯有從程序出發,才有可能實證地考察選舉和民主的政治含義。本文的一個基本假設是, 選舉本來是一種實現民意表達的制度設計,它之所以會成為假的,其根本原因在於程序失當;而要能使選舉真實化,其要害也在於變革選舉程序。從這個假設出發,本文分兩個部份展開論述:首先將回顧毛時代選舉制度方面的政治遺產,考察中共通過什麼樣的程序設計將選舉“虛假化”;然後着重研究改革年代裡中國大陸選舉制度中程序方面的變化,以及在整體制度框架未改變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在什麼程度上開始使選舉具有有限但又真實的意義。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中共在誕生之初及後來相當長期的政治活動中,作出過擁護並準備實行民主的承諾。因此在共產黨的政治生活中,從一開始就存在着選舉這一民主的基本要素。當然,即使在中共早期,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有黨內選舉但也效果不彰。正如毛澤東後來所回憶的那樣,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一般對選舉都不大認真,只有少數人認真。”[9] 但這主要不是由於選舉本身的性質所致,也非選舉程序設計上故意為之。代表們在選舉中“認真”與否,與他們的民主素養程度有關。 據毛澤東本人觀察,到了他掌權的中共“七大”(1945年),“大家對選舉都非常關心”了。他認為,“這次大會,我們各方面的同志對選舉都非常認真。”[10] 然而,這並不必然意味着選舉因此更加有意義了。歷史的考察發現,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中共開始在選舉制度方面採用了一系列程序設計,使得原本比較真實的選舉逐漸“虛假化”,這些程序設計後來長期延續下去並踵事增華,使選舉的理念與其在中國的實踐之間出現了鴻溝。 自“七大”開始,中共在選舉中創造並實行了所謂的“預選”制度。“七大”所通過的“選舉法”第一條就規定,要提兩次候選人名單,第一次是預選名單,第二次才是正式選舉名單。[11] 之所以要在正式選舉之前堅持實行預選,是因為對中共來說,這樣的預選有它所不能為正式選舉所替代的的功能。此功能為何呢?從中共的選舉運作機制中可以發現,預選的主要功能在於,組織選舉的機構可在正式選舉之前,通過預選探知選舉人的意願;組織選舉的機關掌握了這些信息之後,如果發現選舉人的意願與組織選舉的機關對選舉結果的期待有差距,可利用預選和正式選舉之間的時差,通過各種動員、說服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行為,力求在正式選舉中實現組織選舉機關的意願。換言之,採用預選方式就是在選舉程序的設計上開了一個窗口,給了組織選舉的機關以影響選舉人意願的便利;通過這樣的程序設計,選舉本來所具有的表達選舉人意志的功能就變形了。直到九十年代,實行差額選舉之後,預選依然扮演着這種“過濾”功能。中共在九十年代正式發布的一項選舉指導性文件中坦承,“預選的主要目的是產生與應選名額相等的候選人,以使正式選舉易於成功。”[12] 這裡,所謂的“成功”,就是指保證選舉能夠體現上級組織的意圖。 與此相聯繫的是選舉期間的所謂“做工作”,即通過多種手段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以期改變選舉人的本來意願,這可能發生在選舉前,但更關鍵的“做工作”則往往是在預選後、正式選舉前這一段緊迫的時間內。因為預選已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在此期間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可更有效地達成影響選舉人意願的功能。“做工作”的一種方法是由組織選舉的機關確定所謂的“選舉方針”或“選舉路線”[13],然後要求選舉人遵循;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有影響力的政治領袖專門就選舉問題發表講話,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例如毛澤東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上,就專門因選舉一事而發表了兩次講話[14],其中的一次講話之主要內容就是直接要求代表們選舉王稼祥為候補中央委員[15];“做工作”也可能是通過既有的組織系統進行會下活動,包括說服個別選舉人,要求其按選舉組織機關的意願投票而放棄個人原來的投票意願等。 必須指出的是,如此之“做工作”與一般民主制度運作中的“競選”完全不同。競選是各候選人在法理上機會平等地直接訴諸選舉人而爭取選票,這在中共的選舉制度中是長期以來一向被嚴格禁止的;而“做工作”則是直接由選舉組織機關出面,利用其組織資源,幫助某些特定的候選人爭取選票,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某些特定的候選人。同樣地,預選與一般民主制度下的先期選舉也不同。先期選舉是一系列相關的投票程序中的先期環節,在法理上往往與隨後的投票同樣具有正式效用;而預選則是非正式的,其選舉結果並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僅僅是正式投票的一次“排演”。這種組織預選並精心“做工作”的選舉組織機關,其角色與民主制度下的選舉組織機關的角色截然不同。曾長期領導中共組織工作的劉少奇,在談到有關會議和選舉問題時,就強調過,“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16] 毛時代選舉制度的一個常見的現象,就是往往用各種非正式程序來代替正式程序。明顯具有非正式特點的所謂選舉前的“醞釀”,就是在毛時代中成為另一個重要的選舉程序的,首見於中共“七大”的選舉過程[17][所謂的“醞釀”,就是在正式提名候選人之前,設法在選舉人當中就候選人名單達成較高的共識。本來,尋求和建立共識並不違背民主原則。所謂的“醞釀”過程之所以值得質疑,是因為在“醞釀”之前選舉組織機關已準備好一份候選人提名名單,當選舉的組織者通過在全體選舉人之中的“醞釀”,試圖就此名單形成選舉人的共識時,等於是在正式選舉甚至預選之前,增設一個非正式程序,要求選舉人對選舉組織機關表達自己的投票意願。因為“醞釀”是非正式的,因此,選舉人在“醞釀”過程中所表達的選舉意願並不具有任何法理效力;正因為這樣的選舉意願表達不具備法理效力,又可在選前事先探知,因此選舉組織機關就得以在正式選舉之前發現並影響選舉人的意願。 歸根結底,無論是預選,還是“做工作”、“醞釀”,其功能都是替代選舉,即構成表達選舉人意志的方式、構成候選人與選舉人之間交流的方式;但是,它們又都不具備選舉所具有的正式法理效力。中共選舉制度程序設計上的弔詭之處正在這裡:能夠表達選舉人意願的場合和程序,都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在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選舉中,選舉組織者則千方百計地使選舉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為了保證後一點,除了在正式選舉之前設立種種程序之外,還要採取所謂的“等額選舉”的方法,即選舉中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這就使選舉最後幾乎完全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和意義。 此外,中共還採用了所謂的“戴帽”方式,這同樣是意在限制選舉人的選擇權利的一種制度設計。所謂的“戴帽”,是要求選舉人選舉具有某些特定資格的候選人,而這些資格往往與關於候選人的一般法律資格認定無關。這個方法實際上也是從中共“七大”肇始,雖然那時並未用“戴帽”這個詞。在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員選舉中,以毛澤東為首的選舉組織機關提出,“要照顧山頭”,“在組織成份上反映各個方面的革命力量”[18];而在那次的候補中央委員選舉中,毛澤東更直接地向參加選舉的黨代表們提出要求,“要有東北地區的同志當選才好”[19]。當時,在這種“戴帽”的要求中,指定的候選對象還比較籠統;後來,這種要求就發展得相當細緻和複雜了,從民族、性別、年齡一直到教育程度等,設定了多種特定的候選資格,形成了所謂的“比例代表制”,即不同資格的候選人群體數量必須達到選舉組織者的事先規定;一旦把為特定候選人設計的有關資格要求的“帽子”裁剪到只有很少人甚至個別人才能戴得上時,選舉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採用“戴帽”方式組織選舉,幾乎就相當於指選。 綜上所述,中共通過所謂的“規定選舉方針”、“戴帽”、“醞釀”、預選、“做工作”、等額選舉、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程序設計,形成了其獨特的選舉制度和運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則上承認有選舉的必要[20],而同時在實踐中則設法削弱直至消滅選舉的實際功能,從而把選舉空洞化、虛假化。中共的許多其他措施也會使選舉虛假化,如上級隨意調動經地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21],限制選舉本身的適用範圍等,受篇幅所限,這裡只好略而不述。 總而言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積累,到毛時代的末期,一方面,選舉在原則上對中共而言已經成為相當負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雖然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有一定復蓋面的選舉,但這些選舉已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幾乎毫無其本來的意義了。需要強調的是,毛時代在選舉方面遺留的傳統,並不僅僅是一般地無視選舉;更要害的是,通過種種相當精緻的程序設計,形成了一套頗為獨特的選舉制度,即把政治參與變成了政治動員,把用來讓選舉人自下而上地表達意願的制度設計,變成了自上而下地、讓選舉人為領導意圖背書的形式,從而閹割了選舉的民主靈魂。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自七十年代末期以來,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共的選舉制度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首先,在理念和原則的層面,選舉再次被肯定。1978年的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織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質詢權等。[22] 同樣地,選舉和民主的原則在黨內也得到高度肯定。1980年2月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中共歷史上首次於重要文件中以專節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3],這顯然是針對選舉制度長期有名無實的現狀而言的。在這一專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黨內真正實行民主選舉,才有可能建立起在黨員和群眾中有威信的強有力的領導班子”。[24] 接着,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以第11條專門規定有關選舉的事宜,強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5] 如前所述,理念與實踐、原則與程序之間的鴻溝,是中國選舉制度名存實亡的根本原因。 僅僅在原則層面上肯定,還遠遠不能將選舉真實化,也很難視之為制度的變革。如何在制度、程序層面,使得選舉能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實際上就是此後20年中國大陸選舉制度變革的主要課題。當然,要在簡短的篇幅內全面回顧這一變革的曲折歷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採用綜述的方法,把這一層面的變革主要歸納為引進差額選舉,同時,在討論中也會涉及到與預選制度、提名程序與方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變革嘗試。 差額選舉的引進,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中國二十年來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卻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1980年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意志”的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26] 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同樣也採納了類似的規定。[27] 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經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訂,強調了差額選舉問題[28],並明確規定,在人民代表的選舉中,要把候選人和應選人等額選舉的辦法改為候選人對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制[29]。從此,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開始引入中國的政治生活。 不過,雖然中共引進了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但對選舉過程中仍然有多種限制。首先,並未取消預選。上述的《準則》中特別規定,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30] 這意味着,預選之後的正式選舉仍然可以是等額選舉。十二大黨章的規定甚至更為含混:“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31] 這似乎意味着有預選的選舉可以不採用差額選舉。這種規定上的含混和多種選擇的可能,使得在實踐中並未廣泛實行已在原則上得到肯定的差額選舉。同時,中共當時也並未在全國政治生活中着力推動落實差額選舉。例如,在中共“十二大”期間,中央委員會等中央領導機構的選舉就未採取差額選舉;在大會的政治報告說明新黨章的時候,也完全沒有談及選舉問題[32]。 其次,毛時代留下的一些使得選舉變形的程序性措施和制度性要求,不僅得到了保留,有些還進一步制度化了。比如,上述《準則》仍然明確規定,選舉以前要經過“醞釀”這一特定階段[33],“十二大”更以黨章規定的方式確認了這一程序要求[3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同時大力推行了按照特定標準選拔所謂的“四化”幹部[35]的組織路線[36],甚至以組織所謂“第三梯隊”的方式着力落實之。從根本上說,這種自上而下“選拔”幹部、並在選拔過程中大力貫徹上級意圖的做法,與通過“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真實選舉來決定領導幹部人選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 再次,差額選舉的應用範圍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層權力機構的選舉中就未應用差額選舉。因此,“差額選舉如何在不同層次上具體實施”,成為選舉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37] 當然,中國大陸也出現了超越官方限制的選舉活動,1979年《選舉法》所引發的高等院校人民代表的競選活動[38]即為一突出事例。但這樣的選舉活動基本上還只是單項事件,並未導致制度層面(即遊戲規則層面)選舉制度的變革。 在上述背景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39]。在研討設計相關的改革措施時,選舉制度的系統改革成為焦點之一。[40] 主持這次政策研討和設計的鮑彤尖銳地指出:“選舉問題不解決,黨內無民主”。[41] 趙紫陽在研討會議上更明確表示:“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一定要改革。”[42] 趙紫陽還指出:“過去的選舉,是沒有選擇的選舉,很難說是真民主。這個問題不能迴避。”[43] 對於預選、等額、“戴帽”和比例代表制、提名程序、“做工作”、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現行選舉制度,研討中都有廣泛的反省、批評,並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44] 根據研討成果而形成的“十三大”報告,專門就選舉問題有兩段論述。其中的一段指出,我國的“選舉制度還不夠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還沒有全面有效地貫徹。今後應當更充份地尊重選舉人的意志,保證選舉人有選擇的與替。要繼續依法堅持差額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並專門批評了所謂“比例代表制”。[45] 另一段則強調,“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並建議在近期“把差額選舉的範圍首先擴大到各級黨代會代表,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和中央委員會委員”。[46] 根據研討和這一報告而修改的黨章條文,明確規定了,無論實行預選與否,都必須實行差額選舉。[47] 在中共歷史上,“十三大”首次實行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差額選舉[48],這是選舉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這次選舉中,中央委員的差額是5%,候補中央委員的差額是12%。[49] 結果,在中央委員選舉中落選的包括上屆中央書記處書記鄧力群。鄧力群落選後,大會主席團曾請示鄧小平如何處置,鄧小平的指示是“尊重選舉結果”。[50] 這次突破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會前,趙紫陽已經建議,副省長一級幹部在省市人大的提名和通過,也應該實行差額制。[51] 會後的各省市換屆選舉中,在這個層次普遍實行了差額選舉。[52] 緊接着,趙紫陽在1988年初甚至直接提議,在省長選舉過程中也實行差額制。[53] 在更低一些的層面,差額選舉為本來很形式化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從多方面使一些本來已經實行、但苦於表面化的政治改革措施,逐漸具有了實質性內容。根據浙江省委組織部的調查,在1988年的人大換屆選舉中,椒江市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實行了高達53%的差額面[54]。根據一些縣級領導人的報告,在“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的號召下,當時許多地方都在村級黨組織“普遍實行了民主改選”。[55] 一些地方幹部認識到:“長期以來,我們黨內民主太少,突出表現在黨內選舉上嚴重存在形式主義。歷來調整充實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都是上級黨委劃框框,定人頭,黨章賦予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因此,必須通過民主選舉來消除這些弊端[56]。 最重要的是,差額選舉制度的實踐,為基層和中央這“兩頭”的形式化選舉注入了實質內容,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後續影響。一方面,早已實行的村民選舉,在中共“十三大”之後因為差額選舉的實行,而逐漸地越來越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和意義,從而在九十年代成為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突出景象。[57] 另一方面,在全國政治層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額選舉被“移植”到全國人大和政協,在1988年的全國人大實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協常委的差額選舉,並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現了要求差額選舉總理和副總理的呼聲[58]。此後,儘管高層政治改革的空間在1989年“六四”之後大幅度收縮,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差額選舉。[59]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差額選舉已經成為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一個相當制度化的成份。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一、要“科教興國”、更要“民主興國” 國人基本上都贊同“振興中華”這一目標,但對“興國”戰略的看法卻不盡相同。朱扁基總理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這本身是不錯的,甚至可說是切中要領。中國近代以來的落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科技和教育的落伍,這也是中國積貧積弱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四”新文化運動就力主把“賽先生”(科學)請到中國來,以後也不斷有人倡導“科學救國”、“科學萬能”,至於成效究竟如何,當另作專論。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單靠科教能否興國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國家的振興或曰現代化是個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諸方面的整體性變遷過程。發展科教只能有助於解決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問題,如工業化、信息化、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民的科學、文化、道德素質等;但不能解決社會、政治方面、特別是制度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五四”運動還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請到中國來。 在當今世界,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擴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更是如此,這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這決不意味着民主就變得不再重要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指出,民主的諸多益處“不是地區性的”;經研究證實,對經濟發展有益的政策,如開放競爭、充份運用國際市場等,沒有一項是與更大的民主相違背的;“相當多的證據”顯示,帶動經濟成長的是較為友善的政治氣氛,而非較為嚴酷的政治體制。他還指出,民主還有其它經濟效益,其中一個“明顯的事實”就表現在世界的饑荒史中,沒有一次嚴重的饑饉是發生在享有較多新聞自由的獨立而民主的國家。[1]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的發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競爭的環境、規則、秩序和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障。在現代社會,靠什麼來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私有財產權利呢?其它東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憲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在一個國家的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制度的變遷與制度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這個時期,制度因素對於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推進起着最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思(D.C. North)認為,有效的市場經濟的建立,首先需要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有效的經濟市場;其次需要一個有效的政治市場來界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的產權安排;第三需要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之間的協調。[2] 他在這裡實際上涉及到了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憲政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配套的問題。 不搞或緩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只搞經濟改革行不行呢?筆者認為,答案是:不行!因為,經濟市場只能解決資金、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有效配置問題(實際上也要靠相應的制度來保障);而政治市場則解決“制度”這個稀缺要素的供給問題。如果只有經濟市場,而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場經濟,無異於痴人說夢;不僅如此,在沒有民主政治、憲政和法治的情況下推行市場化,還必然出現腐敗和社會不公等問題。 當今中國社會的腐敗程度不僅在本國歷史上超越了前代,而且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世界上頗具權威性的“透明度國際協會”每年都公布全球各國商務腐敗情況的年度排名。在1996年該協會公布的排名表上,腐敗現象最嚴重的前五個國家依次是,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肯尼亞、孟加拉國和中國。[3] 在中國,誰都知道,受到查處的貪官汙吏只是實際人數的很小一部份,可以說只是“冰山之一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實際的貪汙腐敗狀況已達到十分嚴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檢察機關對貪汙受賄的腐敗官員的起訴書屢屢提到,“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山東省泰安市前市委書記胡建學被捕後說,“官做到我們這一級,就沒人能監督了”,即為一個實例。 問題很清楚,如果不在建設市場經濟體系的同時,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建設憲政民主、對權力給予必要的制約,那麼,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扼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還會使人民和國家付出極為慘重的代價,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東流。1999年1月發生的重慶市綦江縣“彩虹橋”垮塌案件,導致40個無辜生命死亡、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足以證明問題的嚴重性。近年來,這樣的腐敗工程、“豆腐渣工程”發生得還少嗎?還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令執政者幡然猛醒呢?所以,應該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同時,制定和實行“民主興國”戰略,將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配套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動員起廣大民眾參與改革、振興中華;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和社會不公正現象;才能建立國家長治久安、和平進步的基礎。否則,即使實行了市場經濟,也只能是腐敗的市場經濟;即使實現了“現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現代化;這樣的市場經濟和“現代化”決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罷! 二、中國實現民主憲政的動力何在? 筆者近年來一再着文主張,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應推進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由於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與其它國家不同,使得中國走向民主的道路會有自身的特點,會有一定的“路徑依賴”。基於先行民主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對我國自身實際的認識,我認為,在中國建設憲政民主,有三項工作至為重要:第一,現代民間社會(公民社會)的充份發育;第二,公民意識的啟蒙培育;第三,民主實踐的訓練積累。上述這“三民”(民間社會、公民意識、民主實踐),加上國際民主力量的支援,以及以正確的方法推進政治改革,就可以探索出一條比較現實可行的中國式的民主化道路。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中國民主化的動力和阻力,並試圖回答,民主對誰有好處?對誰不利?誰需要民主?釐清這幾個問題,對於制定“民主興國”的戰略和實際有效地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當會很有裨益。 改革中的利益權衡和行為選擇 利益是社會成員政治行為的基本動因。雖然確實有人會根據價值觀念、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決定自己在革命或改革中的立場或取捨,但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從古到今,人們參加革命或參與改革,往往是因為革命或改革能給他們帶來利益;而另一些人反對革命或抵制改革,形成改革的阻力,也是因為革命或改革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實行民主可能也會使有些人的既得利益受損,這自然會造成民主化的阻力。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學家總結經濟改革的經驗時常提到“帕累托改進”定律。這條經濟學定律以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之名命名,指的是在沒有一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增進某些人的利益(或社會福利)。而與此相反的情況,即當某些人的利益得到增進時,另一些人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則通常被稱為“非帕累托改變”。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經濟改革之所以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因為出現了符合帕累托定律的結果。 其實,在社會生活中,符合“帕累托改進”條件的情形並不多,倒是類似於“非帕累托改變”的局面比較常見。即以中國的經濟改革為例,在農村實行“包產到戶”等承包製改革時,廣大農民普遍受益了,但這些改革難道不是因為損害了社隊幹部的既得利益而受到他們中一些人的強烈抵制嗎?又如,實行價格雙軌制的改革確實使一些掌握實權的人獲益非淺,但是也因此導致“官倒”盛行,結果普通消費者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無疑受到很大損害。再如,目前進行中的國有企業改革當然會使一些人從中受益,但大批下崗職工卻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恐怕是誰也不能否認的。 政治改革就更是如此了。因為,政治改革的實質就是,對現行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重新調整和重新建構,它直接關繫到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和分配方式的改變,它更是政治制度和法律關係的改變和創新。譬如,建立民主制度,就意味着許多過去由上級機關或首長任命的官職將改由選舉方式決定;意味着各級官員將會受到諸多方面實實在在的監督和制約;意味着“跑部升官”、濫竽充數、魚肉百姓、作威作福的時光不再了。這對那些在舊體制下遊刃有餘的官僚政客肯定不是什麼福音。健全法治、實行憲政,同樣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這樣各種組織和各級官員不再享有特權,也不得濫用公共權力,更不能以權謀私,否則就會受到法治的制裁。這對舊體制下的特權階層和形形色色的尋租者來說,也肯定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中國社會六大階層的狀態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係 為了進一步地了解,在中國的政治改革中不同社會群體的行為取向,就有必要分析現實中國社會中各主要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利益變動。通常對社會群體進行分類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階級分析的方法,另一種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筆者不贊成由階級分析的方法導致的階級鬥爭理論,故而在本文中所採用的是階層分析的方法。社會階層是指人們基於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地位、職業特性和收入水平等形成的社會群體。同一階層的人們一般都具有共同的利益;當然,由於某些差異的存在,同一群體內的人們也會有某些不同的利益。本文擬選擇農民、工人、知識分子、中產階層、官員、學生這六個主要社會階層進行描述與分析。 一、農民階層:農民是中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在1997年末全國的12億多人口中,鄉村總人口為八億六千多萬,其中從事農業(含林牧漁業)的勞動力為三億兩千多萬,還有一億三千多萬勞動力在鄉鎮企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供銷業、運輸業等做工。[4] 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這一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國家的商品糧、持農村戶口的“農業人口”,所有人均為公社社員。改革以來,在過去被稱為“農民”的人口中出現了深刻的職業分化,現在,“農業人口”其實僅僅是個戶籍概念,戶口在農村的民眾已分化成具有不同職業身份的群體。[5] 農村改革以來,農民的生活狀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經濟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7年的2,09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增長3.4倍,年平均增長8.1%;農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從8.1平方米擴大到22.5平方米,增長了1.8倍。同時,農民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農民連種植農作物的自主權都沒有,更談不上進城打工的自由;現在,農民們已基本上獲得了這些自由。 目前,農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三方面。第一是基層幹部腐敗,宰割村民、欺壓百姓的現象相當普遍。第二是農民稅、費負擔太重,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擅自徵收的、各種稅收以外的規費數不勝數,“苛政猛於虎”。中央政府規定,農民的稅費負擔應“控制在上年(以鄉為單位)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但許多地方實際上卻高達20至30%,有的地方甚至達到50%以上,使得農民怨聲載道、民怨沸騰。第三,土地承包關係不穩定。據調查,全國大部份地區耕地承包的穩定期限不超過5年,這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如何才能解決這三大問題呢?治本的辦法就是基層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創新,實行民主,這樣才能建立維護農民利益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實行民主對廣大農民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絕大多數農民需要民主,也擁護民主。隨着農村經濟改革的延伸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要求已開始萌發,村民自治、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民主決策的呼聲和實踐日益擴展,正在形成一股強大的基層民主的原動力。全國人大已於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認了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地位。儘管在實現農村基層民主的過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問題,特別是在黨政關係方面,基層普遍存在着的以黨代政的現象尚未解決,但是,可以相信,只要真正給農民民主權利,他們遲早會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已被官方認可的民主、公正地選舉村長的“海選”方式,就是農民們創造出來的。 二、工人階層:這個階層一向被稱為“工人階級”,直到今天,現行憲法仍然稱之為“領導”階級。然而,它的現實狀況與其在憲法中的地位之間,始終存在着很大的距離。1997年全國的城鎮職工總數為一億四千多萬[6],其中,企業管理者約占5%左右,白領工人約占30%,藍領工人約占65%。他們的平均文化程度高於農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計劃經濟時代,工人階層因其享有的穩定的職業和待遇(即通常所說的“鐵飯碗” )而獲得了相對而言比較高的社會地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的分化,工人階層的生活水平雖有很大提高,但相對於城市裡新興階層的生活狀態和社會地位,則差距頗大。加之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大批工人下崗、失業[7],使得工人階層產生了很強的不安定感、失落感和不滿情緒;停工、怠工、罷工、示威、遊行等抗議活動呈現出日益增長之勢,工人與企業管理者、勞方與資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加。 從表面上看,工人的組織化程度似乎比較高;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國有企業雖然一般都設立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但這些組織實際上只是企業黨委領導下的一個部門,很難真正履行代表工人利益的職能。而在非國有企業中,目前很少有工人的組織,即使有也大多形同虛設。因此,工人的利益被侵害、被犧牲,乃經常發生之事。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們只能表示無奈、並極力忍耐;但在少數情況下,他們也會採取有組織的抗議。中國工人階層素來有爭取民主的傳統,自七十年代中期以來的歷次民主運動中,工人、特別是有文化的青年工人都承當了重要角色。由於現行體制的束縛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遲滯,工人階層目前不得不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求生存上。實行民主是維護工人利益的根本保證,隨着改革進程的逐步深入和工人階層整體素質的提高,工人階層會在新一輪的民主化浪潮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知識分子階層:這個階層是指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社會群體,目前在中國約有六千多萬,約占全國人口的5%。他們的職業分布最為廣泛,從黨政機關幹部、企業管理者和白領階層,到事業單位職員、教師、醫生、科研人員、工程師、農業技術人員、編輯、記者、律師、自由職業者等等,遍及各行各業。其中的黨政機關幹部具有較為鮮明的職業和利益特徵,可以被單列為一個階層,在下面專門分析。 正因為知識分子階層的構成複雜,最具多元化色彩,他們中間不同的群體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價值觀念差異也最大,要準確地描述這個階層的整體特點是相當困難的。從總體上來看,也許可以說,這一階層的社會成員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接觸的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鮮事物,較多地承擔着傳播新知識和新觀念的社會責任。歷史上中國的知識分子一向具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傳統,社會責任感特別強;現在年輕一代的知識分子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愈來愈強調自我,但他們仍然在某種程度上保留着這樣的傳統。歷次社會調查的結果顯示,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改革的支持率都大大高於其它社會階層。知識分子對民主的推崇,可能更多地是出於價值觀念方面的偏好,相對來說要較少地出於利益方面的考慮,這與他們所受的人文教育有關。尤其是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方面的知識分子,他們在傳播民主自由的理念、進行民主啟蒙的社會活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中產階層:這個階層往往習慣性地被稱為“中產階級”,它是伴隨着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而逐步生長起來的一個新興階層。直到今天,對它的出現還存在不少爭議。有人認為,迄今為止還不能說中國存在着一個中產階層;有的左派人士則認為,它就是新生的資產階級,因此對它的出現感到憤慨和恐慌;還有人認為,作為一個既得利益階層,他們充其量是“擬似或半吊子的中產階級”。對這一新興階層有不同看法是十分正常的,這一方面與中產階層這一成長中的新鮮事物的特性尚未穩定、還處在演變中有關;另一方面也恰恰顯示出,中國的社會正在進入多元化狀態,不同階層的觀念和社會認知不再單一化,而是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差異。 目前在各種統計資料中很難找到有關中產階層的數據。如果把中產階層界定為介於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與平民階層之間的、擁有相當數量的金融和實物資產的社會群體,那麼,通過社會觀察和各種經驗材料,可以初步認定,中國已出現中產階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中高級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私營及鄉鎮企業的管理者,部份中介機構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職業者、律師、醫生,以及富裕的個體戶和農民等,目前在中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10%左右。在發達國家,中產階層大都占人口的50%以上,顯然,中國的中產階層比例還是偏低的。中國的這一階層的成員受教育的程度參次不齊,從整體上看文化素質偏低。 如果籠統地視這個階層為既得利益階層,認為他們與舊體制相互勾結,因而不贊成民主改革,是缺乏說服力的。他們中的大多數出身下層社會,並無權勢背景;主要靠自身的聰明才智、勤勞節儉和艱苦奮鬥來發家致富,在這點上與西方國家的中產階層並無很大差別;由於中國和西方國家制度上的差異,中國的中產階層在崛起的過程所付出的可能更多。 確實,在這一階層中,與舊體制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的情況,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把權錢交易現象的存在完全歸咎於居於弱勢的中產階層,卻是不公正的。這種現象普遍存在的主因是體制因素,在現行體制下,不花錢根本就辦不成事。中產階層的一部份人,如一些中小企業主或商人,可能確曾通過錢權交易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他們同時也隨時受到權力部門的侵害。因此,這些人對制度變革的心理是雙重的,一方面,他們希望縫隙較多的舊體制多存續一段時間,以便從中牟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政府機關奉行法治,減少腐敗,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 他們中已有少數人(主要是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主)當上了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取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這部份人對現行體制的認同度要高一些,但也並不意味着他們一定反對民主和改革。近年來,他們當中的不少人都曾強烈地呼籲修改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總的來看,中產階層希望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希望社會穩定發展,擁護憲政和法治。實行民主只要不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會樂觀其成,至少不會反對。從長遠來看,實行憲政民主符合中產階層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們應當會成為支持憲政民主的社會力量。 五、官員階層:這個階層包括政黨機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的全體專職幹部,據官方統計數據,1997年其總人數達一千多萬人;若再加上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做幹部工作)的人員,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中的幹部,那麼其總數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這個階層的內部差異很大,上至執政黨的總書記和國家主席,下至鄉鎮和城市街道的基層公務員,中間實際上有20多個等級,上層官員和基層公務員掌握的權力相差極大;同時,不同的黨政機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權力差異,如黨委的組織部和公、檢、法、工商、稅務等機關的實際權力就很大,被稱為“實權部門”(即俗稱的官職“含金量高” ),而象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則被視為“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推行幹部的“四化”標準[8],使官員階層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有較大提高,官員中的七至八成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當然其中有相當數量的“混文憑”者);近年來更有大批博士、碩士進入中央和省市級黨政機關。 目前官員階層的名義收入水平較低,1997年全國官員的人均工資水平約為七千元,加上獎金等其它收入約為一萬元,比普通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高不了多少[9]。但由於各級機關都有預算外收入和“小金庫”,所以官員的實際收入一般都大大高於其名義收入,“實權部門”官員的“油水”自然就更大了。由於官員人數增長過快,不少地方政府的財政變成了“吃飯財政”;有些地方的財政收入甚至連“吃飯”都不夠,經常拖欠官員和教師的工資。目前的這種制度有嚴重的缺陷,官員工資不高、權力很大、制約偏軟,造成了普遍的官員腐敗現象和官民關繫緊張。實施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適當提高官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並輔之以各種制度約束,應是可取的辦法。推進政治改革和加強民主建設,可能會損害部份官員的利益並遭致他們的反對,這個問題必須正視。但對那些素質較高、有能力的官員來說,實行民主更有利於他們的脫穎而出。 六、學生階層:這是指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包括研究生),在經濟上他們還不能完全自立,因此視他們為一獨立的階層確有些勉強。但是,考慮到他們在中國的現代化、特別是民主化進程中一貫的先鋒作用,還是可以把他們作為一個階層來考察。1997年全國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為608萬(其中研究生18萬),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學生為465萬(不包括未列入招生計劃的民辦院校的在校生),這些學生絕大多數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今天的大中專學生與十年前的學生有很大的不同。九十年代的學生基本上都是改革開放後出生的,對此前發生的事情知之甚少,但對他們生活其中的周圍世界的變化卻非常敏感;他們經受了市場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洗禮,觀念上更加開放,更富有競爭性,更個性化;他們普遍受到系統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的素養明顯提高;他們也變得趨向理性、務實和世俗化。由於社會的劇烈變遷,意識形態、價值觀念和倫理道德都在發生重大變化,加之教育體制和教育思想的落後,使得這一代學生的人文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似乎有所減弱。但是,校園文化、校園民主的傳統仍然在沿續,學生們追逐新鮮事物的熱情和先鋒意識始終是濃厚的。 學生時期的青年人,正處在生理、心理和社會意識諸方面的成長、成熟階段,可塑性很強,同時也很不穩定。學生階層沒有與民主價值相衝突的既得利益,相反,他們所崇尚的現代性使其天然地要求民主。他們對社會的認知十分有限,對什麼是民主和如何建設民主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認識得很清楚;因此,在行動上容易出現激進、急於求成和失控的情況。今後,學生階層不太可能成為民主化的中堅力量,但他們仍會以生力軍的姿態發揮着自身的衝擊力。 中國的社會階層結構並不是凝固不變的,恰恰相反,它正處在歷史上罕見的大分化和大變遷的過程之中。本文僅對當今中國六大社會階層的現狀及他們與民主化的關係作了簡略的描述和分析[10],並初步歸納出以下結論。從總體上看,實行民主對農民階層和工人階層是有好處的;民主與知識分子階層的自由化要求和價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民主對中產階層利大於弊;對官員階層中的不同群體則有不同的影響,素質好、有能力的官員會從中受益,而素質較差、能力平庸、喜歡以權謀私的那部份官員的日子會變得不好過;學生階層較少利益瓜葛,他們總是沖在要求民主的浪潮的前列,並且不惜作出犧牲。而反對民主的社會勢力,主要是熱衷於謀取私利的權勢集團、特權階層、既得利益集團和平庸低能的官員。這部份人人數很少,在人口當中最多不過百分之一、二而已;但他們中不少人身居高位,大權在握,且精通權術,固守着既得利益不放。社會的絕大多數階層中雖然擁護民主者眾多,然而卻處於無權決定的地位,遂使中國的民主改革步履艱難,迄今成效甚微。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來源 中國實現憲政民主的動力究竟何在?先行民主化國家的經驗是,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源於自由市場經濟、民間社會(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進步的政治文化。這幾個因素對中國均有借鑑意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勢必要求建立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憲法秩序,要求政府在收取稅賦的同時向納稅人負責並為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實行憲政,以保障納稅人的權利。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有助於民間社會的發育,而充份發育的民間社會和日益壯大的中產階級,正是實現憲政民主的主要社會基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和傳播,對於中國這樣具有攸久的東方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度,意義更是十分重大。 既然民主會對絕大多數人有利,為什麼多數人並未起來爭取民主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人深受幾千年來“清官明君”傳統思想的影響,有濃厚的臣民意識,習慣於讓所謂的“清官”為民作主。這種臣民意識與民主思想豈止相距萬里!只有通過進步的政治文化的啟蒙與傳播,逐步將中國人的臣民意識(還有“搭便車”、“白吃午餐”等意識)轉變為公民意識,其中包括主人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憲政意識、參政意識、納稅人意識等,中國的民主事業才會有長足的進步。 結合中國的實際來看,當今中國民主化的動力來自內、外兩個方面。在國內的動力方面,首先是知識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對民主和自由的呼喚和實踐活動;其次,新興的中產階層已開始發出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財產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的聲音;再次,廣大農村和億萬農民正在進行的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也是民主的一個動力;第四是工人階層對社會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訴求;第五則表現為城市市民開始萌發的公民意識和民主要求;第六是出現了社會各階層反對腐敗、要求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強大輿論;第七,民主的動力也來自執政黨內部的政治開明力量和贊成政治改革的人士。而來自國外推動力,則有國際民主力量和廣大的海外華僑、華人、留學生的大力支持和聲援。最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匯合在一起產生作用、共同推進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到最終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對這一過程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與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難一些、長遠一些。在這個過程中,尤其需要魯迅先生倡導的“韌性”,即堅持不懈的精神。 原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 一般說來,政黨是近、現代政治制度的產物。在中國的封建社會裡,雖然統治者內部有派系和集團(即“朋黨”),如晚唐有牛黨和李黨、清末戊戌變法時有帝黨和後黨等,但因各派系都必須依附君王,不能提出自己獨立的政治綱領,因此,這種“朋黨”與近、現代意義上的政黨完全不同;後者指的是“在某種政治制度內通過民主選舉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權為目的而建立的組織”[1]。 直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國始有政黨,但卻無政黨政治。1905年,孫中山的興中會與章炳麟的光復會、黃興的華興會等革命黨合併組成了同盟會。1911年上半年又出現了政學會、憲政實進會、辛亥俱樂部、憲友會等一批合法政黨。辛亥革命後,註冊的政黨達86個、政治團體22個,在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而成立的國會中,有國民黨(由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合併而成)、進步黨(支持袁世凱)這兩大黨及政友會等小黨。但民國初期的政權一直掌握在袁世凱及其他派系軍閥的手中,始終未能建立起多黨制的民主政治。 國民黨“北伐”成功、統一全國後,於三十年代初頒行了《訓政約法》,雖然允許一些小黨合法存在,但卻規定,“訓政時期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當時的政治表面上是一黨獨大的多黨制,實際上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1949年以來,中共在大陸把它推行的政黨制度定名為“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它似乎暗示着,被領導者之所以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完全是出於自覺自愿、心悅誠服,這樣就使被領導者不致感到過份的屈辱和難堪。其實,中共允許存在的八個“民主黨派”[2]既不是反對黨、也不是在野黨,甚至都不能算是獨立的政治團體,而只是名義上的“參政”團體。因為,所有這八個“民主黨派”的經費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機關事務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機關預算、再分配劃撥給這八個中共“下屬”的團體。其次,這八個團體“參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決定。再次,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若有機會擔任政治、行政職務,也非其所屬之“黨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選拔”、以其個人身份參政。例如,近年來,中共除了安排將這些“黨派”的成員“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聘為政協委員外,還任命了一些副部長、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等,但極少有任正職的,且所任副職也通常是不管常務、並無實權的。所以,這些所謂的“民主黨派”只不過是中共一黨專政的裝飾品而已;當然,這種“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比列寧、斯大林取締聯共(布)之外的一切政黨的做法,還是棋高一着的。 中共內部負責管理“民主黨派”的主管部門是統一戰線部(簡稱統戰部),從中央到縣級黨委中都設有此部門,這些向中共領取經費、維持表面存在的“黨派”,實際上是中共統戰部的下屬單位。中共的統戰部門負責決定、審批“民主黨派”各級的領導人選、經費支出、開會時間和議程、發展黨員的數量等等。當然,為了維持“一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的門面,“民主黨派”向中共的統戰部門匯報工作時,會把“請示”一詞改為“協商”。為了達到確實控制“民主黨派”的目的,中共還派黨員打入這些“民主黨派”、或吸收這些“民主黨派”的成員加入中共,這樣的“跨黨分子”既有公開的、也有秘密的。據中共中央的內部規定,加入“民主黨派”的中共黨員應占“民主黨派”全體成員的35至40%,而在“民主黨派”中央和省一級核心層中則應達到45至50%。[3] “民主黨派”的着名人士中,許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黨員”身份,往往直到他們死後,其中共黨員的身份才在訃告中曝光。 中共公開宣布的對“民主黨派”的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但這冠冕堂皇的說法卻與實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們之間才能互相監督,僕人豈能監督主子?無論從政黨活動、經費來源看,還是從其成員的政治身份來看,大陸的“民主黨派”都只不過是中共的政治“僕從”團體,他們之所以能夠與中共“長期共存”,是因為中共已徹底堵絕了這些“民主黨派”自主獨立地“監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一個其成員中有三至四成為中共黨員的“政治團體”,絕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內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離中共的獨立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滿意的苗頭都已被消滅於萌芽狀態。在五十年代前半期,這些“民主黨派”可能還不甘心充當這種“僕從”地位,但在反右派運動中,它們的眾多頭面人物“昨為座上客、今為階下囚”,此後就再也不敢“披逆鱗、犯龍顏”了。 國民黨政府1949年退到台灣後宣布了戒嚴令,禁止成立任何新的民間社團。那時有關民間社團的法規也不允許新政黨註冊登記,原有的青年黨和民社黨兩個小黨亦未能正常活動和發展。1960年,雷震等人成立過“中國民主黨”,遭到鎮壓;雷震被捕後,該黨就解體了。1986年蔣經國根據國內外形勢決定實行政治改革。在該年3月舉行的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上,他提醒代表們,國民黨的長期目標是實行民主憲政,朝着這一目標作出更多努力的時刻已經到來。會後,他任命了一個12人的委員會草擬改革方案。同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宣布成立。10月15日,國民黨終於廢除了戒嚴令、代之以新的國家安全法。該法允許擁有黨章和黨綱、支持憲法和國家統一的、通過選舉合法地競爭權力的新政黨登記註冊。新成立的民進黨相應地發表了一個措辭含煳的聲明,聲稱支持憲法並不與任何提倡暴力的政黨合作。11月10日,民主進步黨舉行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公布了黨章黨綱草案,選舉了江鵬基為主席[4]。此後,經過許信良三次返台事件引發的鬥爭和妥協,當年12月6日立法院和國民大會的選舉得以和平舉行。選舉結果是,在國民大會選舉中民進黨贏得了18.9%的選票、25位候選人中當選11位;在立法院選舉中該黨贏得了22.2%的選票、19位候選人中當選12位。以後又經過逐步改革,台灣的民主化才取了成功,實現了多黨制的民主政治。台灣的經驗對大陸有重要的示範意義,所謂的“中國國情特殊、西方式的民主不適合於中國”的神話被打破了,“政治上學台灣”的口號已在大陸喊出來了。 大陸對政治改革的呼籲可能來自多個方面。雖然“民主黨派”那些長期與中共默契合作的老一代滿足於養尊處優的現狀,但他們年事已高、行將就木,而這些團體廣大的中青年成員不滿中共嚴格控制“民主黨派”的做法、不甘心目前的附庸地位,他們要求獨立自主、真正參政的呼聲日益高漲。1996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批轉的“關於加強對民主黨派團體政治領導的若干意見”中透露,“民主黨派除要求以獨立政黨團體名義參選人大外,還要求中共黨員退出民主黨派,以保持民主黨派組織的獨立性;一些民主黨派更要求政治改革,搞多黨制、兩院制的試點,而且想在自己黨內製定有別於中共基本路線的政治綱領”。1996年冬天,一些政協委員曾上書要求將全國政協定位為類似西方國家的上議院,以利於政協開展外交活動。政協主席李瑞環將此信轉交中共中央政治局傳閱時,江澤民批示“不可行”、並對此頗有微言。這些變化都表明,“民主黨派”已不甘心僅僅充當隨班唱譜的角色,對有“參政”之名而無其實的現狀日益不滿,並一再提出“假戲真做”的要求。 另一方面,中共內部主張憲政民主的改革派也認真考慮過中國的政治多元化、實行真正的多黨制的可能性。事實上,中共以往多次談過政治多元化。例如,毛澤東在批評國民黨時就認為,“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1956年,毛澤東為了與赫魯曉夫爭奪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領導權,曾擺出一副開明姿態,針對蘇聯斯大林時代的個人專斷和教條主義統治,在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時,還提出過“兩個萬歲”的口號,即“共產黨萬歲、民主黨派萬歲”。[5] 1962年1月,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七千人大會)上,長期擔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一曾發言贊同毛澤東在大會講話中提出的黨內反對派合法化的主張,陸說:“彭德懷在廬山會議提出對中央的不同意見,不管正確與否都應當允許。黨內不但允許有反對意見的個人,還應當允許有反對意見的派別,即黨內反對派的合法存在。只要不是搞陰謀,搞地下活動的,公開的桌面上的反對派要合法化,這對防止黨內思想僵化有利”。 八十年代以來,民主憲政的理念重又傳入大陸,特別是在蔣經國晚年在台灣開放黨禁報禁、實行多黨政治的實踐、以及蘇聯東歐國家政治改革的試驗的衝擊下,大陸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聲日益高漲。愈來愈多的人認識到,一黨專政已成為貪汙腐敗、決策失誤的總根源,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化。中共多年來依靠整風的辦法肅貪,這種努力一再的失敗就充份證明了這一點。反對黨的存在將使共產黨的權力得到真正的監督和制約;共產黨通過與反對黨的和平、合法的競爭,或可恢復活力、重新振作,這對共產黨本身也是有利的。1988年,中共中央統戰部曾一連幾天召開了有黨內外政界、學界人士出席的座談會,討論了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問題。可惜這被1989年的“六四”事件所打斷。但近年來又有舊話重提之勢。陸定一1996年5月9日去世前,對前去探望他的中共高層官員再次表示,中國應該實行多黨制。 要在中國大陸實行真正的多黨制,既應開放黨禁、允許成立新的政黨,也應允許“民主黨派”爭取獨立自主的地位。各國的經驗表明,解除報禁、黨禁,保障人民的言論和結社組黨自由、新聞自由、選舉罷免領導人的自由和權利,實行自由選舉,是推行憲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的條文,對成立社團(包括政治團體即政黨在內)一般都實行事後備案制、而非事前報批核准制。在西方社會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們均有權去做”的原則;但在中國大陸,由於法律文化的傳統一向偏於國家本位和義務本位,而非個人本位和權力本位,所以人們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決不能做,法律沒有明文許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習慣。在這種情形下,為了解除黨禁,實現組黨自由,筆者認為,有必要呼籲制定《結社法》。如果一些官員強詞奪理地認定,社團這一概念不含政黨,則還應呼籲制定《政黨法》。 丁子江 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最令人憤慨的現象就是腐敗的日益廣泛和嚴重化。由於腐敗分子多是各級黨政幹部,也只有掌握權力的幹部及其親朋才有條件貪汙腐敗,所以,在中共堅持一黨領導的體制中,反腐敗就基本上變成了一個中共自我清理的過程。中共領導人其實非常清楚地知道,日益嚴重的貪汙腐敗正動搖着國本。江澤民曾發出過警告說,貪汙腐敗威脅到了中共的領導地位;朱扁基也多次嚴厲地強調了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人民日報》還一再呼籲,要對腐敗問題保持高度警惕,並指出,中國存在着孳生腐敗的溫床,如果不加制止,其後果不堪設想。 但是,由於要顧及執政黨的面子,國內對腐敗問題的批判報導從來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試圖把廣泛的腐敗行為淡化成“少數、個別”人的不良舉動,這就造成了政府和民眾之間對腐敗的認知差距越來越大。究竟腐敗現象是個人品行問題,還是制度性現象?如果從一系列案例中作一些歸納,當前中國民眾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有那些主要特徵?其嚴重程度究竟如何?如果不是關起國門來看幾個有限的官方允許報導的腐敗案例,而是把觀察的眼界擴展到國外,追蹤腐敗的海外表現,會有什麼樣的結論?如果不改革政治體制,究竟能否靠政治教育和幹部們的自我約束來減少腐敗?這就是本文試圖討論的問題。 一、古今兩千年:權力+金錢=腐敗 “腐敗”既是經濟現象,也是政治現象,直接關繫到道德和法律,也與政治文化有關。腐敗是權力的負面效應,其本質就是不正當或非法地將權力轉化為私利。可以說,只要人類社會中有權力存在,就會有人因私慾而濫用權力,由此就產生了腐敗。腐敗有兩個互相關聯的基本特點,其一是利用公授權力牟取私人財富,其二是利用掌權者的社會資本來撈取經濟利益。有的學者據此提出了兩個關於腐敗和廉潔的公式:權力+金錢=腐敗,權力-金錢=廉潔。 西方古代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等都強調過,權力本應是為了正義和公道的善,而非為了私利的惡。亞里斯多德還專門分析過濫權和腐敗會造成偏態甚至邪惡的政治。古希臘和古羅馬就曾採取過防止、懲治和制約腐敗的手段。 數百年前,當資本主義乘文藝復興之勁風,衝破中世紀的黑暗,取代封建主義而呱呱落地之時,懷舊的遺老遺少們對之深惡痛絕,因為它打破了封建貴族和天主教會勢力的藩籬。一向高居象牙之塔內的哲人文豪們也舉起倫理之旗,對之口誅筆伐,因為它建基於人的自私本性,把人性中最醜陋的汙垢一下子全抖落出來了。然而,也正是資本主義的私有產權、市場經濟、競爭機制、利潤追逐等給人以發展和創造的機會,調動了人奮鬥的欲望和積極性,推動人類社會生產力前所未有地發展。但是,當資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權力的擁有者相互勾結時,腐敗也應運而生。現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在一些國家相對有效地約束腐敗行為,但並不總是一試即靈的。於是,有一些學者轉而研究腐敗的社會文化土壤,認為或許有的民族文化(如拉丁文化)可能比其他文化更容易產生腐敗;所以,意大利、西班牙以及拉美國家的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當然,這種過於簡單的分析也可能產生偏見。 在中國歷史上,官僚的腐敗也是歷代王朝中屢除不滅的現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傾復的直接導因,這無疑與兩千年來的政治制度有關。以明、清為例,皇帝們以儒學為宗,培養了一個以詮釋儒學經典為業、效忠於皇權的士大夫階層,通過他們來“教化”社會、傳揚“綱常名教”,以“禮”治天下;同時又通過科舉制,從士大夫階層中選拔出一批終身為官的行政官僚集團,以擴大自己的統治基礎。這種開科取士的辦法雖不講究門第財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制,但實際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祿為誘,把行政官僚訓導成統治者的鷹犬。雖然皇帝們也提倡官員們要廉潔,但卻以“忠君”、“事君”為先,官員們只要“聖眷不衰”、上官庇護,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也照樣能報個考績“卓異”。 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見,被稱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之嚀。然而,縱觀歷朝各代,總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眾眾,在“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背後,是“書中自有千鍾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的官僚價值觀。在這樣的官僚集團中,雖也有少數忠君謀國、潔身自好之臣,但絕大多數人都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以官致富、傳繼後代之徒,他們終其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權謀財之道,而致富之術無非瞞吞庫銀、魚肉百姓而已。所以,這個官僚集團必然成為社會上最大的腐敗的斂財集團。由於“文官愛錢、武官怕死”、政治腐敗、貧富極化,終致百姓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又因為改朝換代而不變制,於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幾年後,一切就又從頭來過。每一新朝總是再奉儒學禮教為本,而百姓則唯有將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於罕見而難得的“明君”和清官。 在現代的中國內戰時期,中共雖也大力批判過舊制度的“封建專制”,並對城市知識分子許諾過“民主”之類的政治願景,但從未真正打算實行任何民主政治;相反,它倒是充份利用了傳統政治文化中的“明君”、清官觀念,來動員民眾、建立社會大眾新的對中共的“舊式”效忠,“東方紅、太陽升”之類的頌歌就明顯反映出“新瓶”中裝的“舊酒”。雖然中共建國後的幾年裡確實一度出現過欣欣向榮的“新朝”氣象,腐敗斂跡,但從延安整風開始形成的黨內那種“奉承媚‘上’、傾黨事‘君’”的舊式政治文化也在迅速膨脹,不久就生發出大躍進那樣的三年災禍。此後的“文化革命”則一方面把“君主政治”式的文化推到了極至,另一方面又在“革命化”之訓導中造成了社會上觀念行為的異化。表面上人人視領袖為“聖”、日日山呼萬歲、唯“革命”為念、物慾掩滅,實際上卻特權盛行、腐敗滋生,人人學着“走後門”來滿足個人的物質和社會需要,政治地位、權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會關係等都進入了“交換”領域。 改革以來,雖然不再奉政治領袖為“神明”,但官僚集團的終身、壟斷性地位和特權也公開化了;恢復高考所改變的不是以學致士、以士為官的舊政治傳統,而只是擴大了官僚集團的社會基礎。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旦經濟和社會被商品化、市場化了,過去30多年中對金錢和財富的禁錮也就被解除了;於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開一樣,具有壟斷性地位和特權的官僚集團成員長期被壓抑的貪慾也噴發而出,如沖閘裂堤的洪水般而勢不可擋。對許多幹部來說,再不用空講那些自己其實從來沒有真信過的什麼“理想、情操”,終於可以明目張胆地“先富起來”了。 在現行制度下,與中國的傳統政治相比,官僚集團“斂財”的方式和機會並未減少,如今許多官員媚上謀職、以權圖利、侵吞國庫、魚肉百姓的卑汙行徑,其實和中國歷代官僚並無明顯差別;而與政治家民選、公務員人數少的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官僚集團不僅人數空前龐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會監督,而且,他們直接控制着龐大的國有財產。因此,中國的官僚及其親朋可以上下其手、從中染指的機會,比自由民主國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會上,百姓依然如在舊制度中那樣,絕大多數不敢有過問貪官劣跡之奢想,更不能生限制官僚集團政治特權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着“明君”和清官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靈,就只有自求多福了。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近年來貪汙腐敗變本加厲的趨勢,其實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 二、今日中國腐敗現象透視:貪牘諸術 過去二十年來,在中國最容易的賺錢方式並不是正常的工商業經營,而是權錢交易,即在行政性管制和市場型交易的邊緣地帶牟取利益。當然,能有幸獲得這種機會的人都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利用權勢、可以將權力轉化為錢財的人。例如,在鐵路運輸部門,轉賣火車車皮計劃指標就是一個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徑。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致富者的發達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較明顯的發財機遇,而前四次都與權錢交易直接關聯。第一次是利用漸進式改革中物價的雙軌差價,官商勾結、平(價)進高(價)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貨膨脹時期利用較低的銀行掛牌利率和市場上較高的借貸利率之間的利率差,利用權勢獲得銀行貸款再轉手借出、賺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產開發高潮期利用關係、低價獲得土地批租權再轉手高價出讓,“空手套白狼”。據報導,1994年中國排名前30位的億萬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種方式暴發的。第四次是炒股發財,即趁上市股票供不應求之機,錢權交易、無償或低價獲得原始股,然後在股市上高價拋出,瞬間暴富。第五次則主要是通過技術開發和知識經濟賺錢。但即便是在這個過程中,也難免不間接涉及權錢交易,因為不餵飽貪官汙吏,正常的技術開發式經營也寸步難行。 隨着經濟的市場化,幹部腐敗的具體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經常出現在國內媒體上的一些花樣就包括倒賣地皮、非法集資、收受回扣、敲詐勒索、串案窩案、承包作弊、投機經營、行業壟斷、公款私存、騙匯套匯、偷稅漏稅、假增值稅、偽造單據、破產轉私等等。以銀行業為例,以往銀行職員貪汙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帳面上搞鬼,例如收儲不記帳、偽造取款憑證、隱匿或銷毀原始匯票、塗改單據、多重計息等,或者利用職權直接以貸謀私。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電腦作案、冒名和借戶貸款,甚至勾結客戶、幫助客戶借貸不還、然後雙方分贓。 如果進一步具體地按照腐敗貪瀆術的類型區分,似乎還可以歸納出以下種種手法。 (1)“集體型腐敗”。這種腐敗行為不是以個人為行為主體,而是以機構法人為行為主體;經濟犯罪或違紀活動都以集體的名義運作,如單位行賄(“公賄”)、截留利潤、走私、騙稅、貪贓、瀆職、倒賣、造假等。政府出於政治原因,一方面不願意讓代表政府的公營單位成為被告,另一方面也想放手讓這些單位“創收”、而減輕財政負擔,所以通常對法人型腐敗行為聽之任之。同時,由於單位內按“利益均沾”原則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單位成員有利共享、“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故往往抱成一團、“串案、窩案”、一致對外。因此,國內的《民主與法制》雜誌曾刊登專文提出,要警惕集體腐敗現象。[1] (2)“官家私店型”。這是指由黨政幹部直接或通過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商業、服務業。其共同特點是,運用權力和“ 後門”關係等社會資本及非經濟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從而牟取暴利,屬於以權經營。[2] “官家店”的後台官員雖照常為官,卻是工作時間內“身在曹營心在漢”、工作時間外東奔西跑忙生意;同時,在“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這類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為,如用色情刺激顧客等。 (3)“執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就指出,中國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現象相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早在1994年,經濟案犯中的行政執法人員就有1,648人、司法人員2,539人,兩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幾年來,這一情形並無明顯改善,相反,還有日益惡化的趨勢。[3] (4)“體制漏洞型”。這是指政府和國有企業的員工鑽體制的各種漏洞,利用自己的權力資源,在制定、審批、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炒批文、配額、車皮以及其他因雙軌制產生的差價。[4] (5)“內外勾結型”。指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經理勾結外商,利用中國經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五鬼搬運”,把大量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個人藉此中飽私囊。 (6)“行業壟斷型”。金融、股票、保險、外貿、海關、房地產、商業等部門以及受國家特殊政策保護的壟斷行業的不少公職人員,往往依靠本單位特殊的壟斷地位、利用權錢交易獲得私利。[5] 例如,在經濟犯罪較多的金融系統中,公貸私放就是一個貪汙的主要手段,一些銀行的業務員利用信貸審批權,索賄受賄的幅度竟達貸款額的40%。[6] (7)“分配模煳型”。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趁改革中政府權力下放、缺乏對經理廠長有效監督之機,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變相的高收入(如公費購買住房、汽車、手機等供己用)。 (8)“利益交換型”。許多幹部為了避免貪汙腐敗行為被本人所在的機構或部門發現,採用隱蔽的手法,即利用職權、協助另一部門的幹部撈錢,然後依等價交換的原則,再由那個部門的幹部協助他撈錢。這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力資源和社會資本之間的交易。 (9)“買賣官位型”。現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錢買官或為了金錢而賣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權的主管就直接靠賣官位發財。[7] (10)“收禮斂錢型”。一些官員利用收受禮金的方式撈取錢財。清朝時官員們收取節敬、喜喪禮儀的陋習今日又復甦了。[8] (11)“裙帶交易型”。很多官員參與權錢交易時,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由妻子、子女、親戚、秘書或其他親信心腹等代為接洽。所以,送贈、收受賄金就變成了“裙帶”式交易。[9] (12)“以權索賄型”。幾乎所有的政府部門都有人想出各種辦法、利用本單位的行政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或以權索賄。甚至一些似乎與經濟權力無直接關係、專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如教育部門、學校、公用事業、醫院等,也同樣出現大量的此類行為。[10] (13)“變相報酬型”。 不少官員為了撈取錢財,挖空心思創造出種種為個人獲得“報酬”的藉口。例如,國家體改委的幹部參加申請股份制試點的企業評審會,這本來屬於其日常職責,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業收取“評審費”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員講課”,即設法尋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門的官員到下級單位舉辦收費講演,一次竟可達上千元。 (14)“豪華揮霍型”。相當多的幹部雖未直接涉及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活動,但以豪華享受的方式揮霍着國家財產。其腐敗行為的經濟後果並不見得比直接貪汙輕。目前在中國,似乎單純的揮霍型浪費並未被視為腐敗行為。[11] (15)“紅黑勾結型”。在許多省份,政府官員與黑社會勢力相互勾結,保護黑社會勢力,從而收取黑社會勢力的賄金。結果,當地的黑社會勢力活動猖獗,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抬物價、向商家收保護費,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12] (16)“吃災劫貧型”。在經濟較落後的省份,官員們缺少直接在經濟活動中權錢交易的機會,貪瀆之心卻絲毫不減,他們把眼光轉移到救災和扶貧活動中,吞沒救災款項、劫掠扶貧資金和物資[13],其行徑簡直令人髮指。 以上所列舉的貪瀆諸術其實還只是筆者從有限的公開資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現實的腐敗行徑要複雜、狡猾得多。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國腐敗之廣泛性和嚴重性,遠遠超過官方新聞媒體偶爾披露的那一點。這可從另一個角度來驗證,即現在中國社會中官員們的實際生活水準是否與其收入相符。其實,目前社會中官員們通常的生活標準都遠遠超出了他們正當的收入和待遇。[14] 例如,抽煙的幹部每天所抽的高檔香煙之貴,就不是他們的薪水所買得起的,單是計算一下他們一年中消費的高檔香煙之花費,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貪汙受賄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敗,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恢復銀行存款實名制、再實行公布幹部財產總數的“陽光”法令,倘若如此一來,恐怕只有很少數幹部的財產會真正與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種腐敗和經濟犯罪不僅造成國家財產的直接損失,還間接地損害人民的生命財產。許多表面上看來是自然災害,其實背後都包含着人禍的因素。例如,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造成了嚴重的洪災,但這一災害實際上既與那些不顧國計民生、為一時的局部利益而亂砍亂伐、造成水土流失的瀆職官員有關,也與那些貪汙水利工程款項、造成施工中偷工減料現象的貪官汙吏有關。 三、反腐敗何以成效甚微? 中國官方多年來幾乎年年把反腐敗掛在嘴上。但是,由於不願意正視腐敗的制度原因,也不從根本上改革政治體制,而只是一味地靠運動式的反腐敗活動以及越來越失靈的政治教育去抑制腐敗,結果收效自然甚差。腐敗分子之迭出不窮簡直令人吃驚,腐敗案件越抓越多,恰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例如,原任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因貪汙腐敗被槍決後,剛被提拔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助理的楊力宇、趙東祥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又以閃電般的速度受賄150萬元。又如,原貴州省委書記之妻、“第一夫人”閻建宏因貪汙被處死不久,她的繼任者也成了經濟犯罪分子。 早在1982年,中共就作出了“關於懲治經濟領域裡嚴重經濟犯罪的決定”,在隨後掀起的打擊經濟犯罪高潮中共起訴了15,800多人。九十年代又迭次開展了一連串的反腐敗運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發出“最後通牒”,限令貪汙犯罪分子在當年5月1日以前坦白自首、退賠贓款。 然而,一陣高潮過去以後,貪瀆之風重又興盛起來。1994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的貪汙賄賂和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案件達60,312宗,比1993年上升6.8%;其中提起公訴的案件達32,150宗,涉案39,802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6%和54%。同時,1994年各級法院判決的萬元以上經濟罪犯達9,465人,比上年上升74%。這些腐敗案件與以往有所不同。首先,貪汙數額明顯增多,1994年查處的貪汙受賄1萬至10萬的案件為17,607宗、10萬至50萬的為1,265宗、50萬以上的183宗;而1995年查處的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大案竟達600多件。其次,在貪汙賄賂案犯當中,黨政、司法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各級幹部人數上升,1994年為10,896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1,827人、司局級以上88人、副部級1人,包括原福建省樟州市長周育生、原廣東省東莞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副主任歐陽德等。這一年全國紀檢機關查處的經濟、瀆職、腐化墮落、賭博等腐敗案件亦達94,785宗,受處份的黨員幹部達131,703人。1995年以後,高層官員涉案人數進一步增加,先後被繩之以法的有江西省長倪獻策、貴州省計委主任閻健宏、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首鋼香港控股集團總經理周北方、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州、廣東省副省長於飛、湖北省副省長孟慶平、廣西自治區副主席徐炳松、河北省人大副主任姜殿武、曾任浙江省副省長的寧波市副省級市委書記許運鴻等,還有舉國矚目的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陳希同及副市長王寶森。 此後,由於貪汙腐敗日益嚴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專門設立了反貪汙受賄總局,並在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設立了反貪局。表面上看起來從此有了反腐敗的專責機構,似乎天下可以太平了。但不久又發現,連反貪總局的局長本人也涉嫌組織集體貪汙。而貪汙腐敗之風也仍然猖獗,涉嫌貪汙腐敗的幹部幾乎包括各年齡層、各種背景的人。不少原本前程看好的年輕幹部跌入了經濟犯罪的深淵[15];一些本來似乎德才兼備的中年幹部,禁不住金錢的誘惑而墮落[16];還有不少老幹部臨退休之時產生了“最後撈一把”的邪念,《民主與法制》雜誌稱這種現象為“黃昏悲劇”[17]。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108,800多件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有36,000多件、涉案人達4,000多人,其中貪汙案12,900件、賄賂案8,700件,立案查辦的貪汙賄賂5萬元以上或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9,300多件,查辦的縣處級以上幹部為1,820人、廳局級幹部103人、省部級3人。[18] 腐敗分子的權錢交易往往涉及貪汙、賄賂、瀆職、挪用公款、非法集資、非法套匯、逃稅漏稅、虛報增值稅、走私等刑事罪責。由於司法不獨立、官官相護、甚至還有法官受賄等原因,權錢交易常常能暢行無阻。即使案發了,花錢找關係也可“擺平”,真正被追究刑責的權錢交易者其實只是百中有一而已。 據《民主與法制》雜誌揭露,當經濟犯罪案發生後,往往會出現下列現象:一是瞞案不報、私下了結,如廣西一個縣的農行發生了一起挪用公款100多萬元的大案,銀行負責人竟壓下不報;二是弄虛作假、矇混過關,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節目曾現場報導過,1998年初,安徽省南陵縣的一個國營糧站如何在朱扁基去視察時弄虛作假、隱瞞虧損的劣跡;三是阻礙查案、得拖且拖,安徽省蚌埠捲菸廠廠長貪汙186萬、有不明財產100餘萬、因瀆職造成企業損失2,322萬元,但在此大案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部門卻遇到了一連串的麻煩,相關單位都不合作,以至於應凍結的贓款被提走了、行賄的人難以查實、甚至辦案人員遭到襲擊;四是查案不深、能混就混,例如,當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副局長得知,該市一起特大經濟犯罪案的案犯中有一名是自己的“鐵哥們”,竟下令刑警支隊“儘快放人”;五是結案不嚴、儘量開脫,安徽省濉溪縣某廠副廠長張某因貪汙判刑6個月,但居然能在緩刑期間被晉升為另一家企業的廠長。所以,儘管打擊貪汙腐敗已歷十數年,但黨政機關中的權錢交易仍是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國有資產流失──“富了和尚窮了廟” 在今日的中國,暴富的最佳捷徑就是巧妙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許多在幾年內突然成為百萬、千萬、億萬富翁的人,都是以國有資產中飽私囊[19],其結果就是國有資產的大流失。因此,一些有正義感的學者們曾大聲疾呼,“國家在流血、人民在流淚”,令人痛心疾首。 毫無疑問,國有資產的流失充份反映出掌管國有資產的各級幹部昏庸無能、玩忽職守、浪費敗家、視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如無物。同時,許多大小國營的“官倉鼠”們還監守自盜、官商勾結、揮霍公款、拿國產做個人交易,結果“富了和尚窮了廟”。根據筆者的觀察和分析,國有資產的流失常會通過以下形式完成: (1)在與外資企業合資或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時,故意低估、漏估國有財產的價值,然後,國有企業的經理或者從外資方獲得“暗盤”的好處、或者直接中飽私囊[20];(2)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故意對國家股不分紅、不配股,從而增加職工股的分紅額;(3)以明晰產權關係為名,把國有資產低價賣給或轉包給個人[21];(4)一些虧損企業將企業分解開,把資金和較好的設備抽逃出來另組企業,而把債務甩在原企業、準備造成壞帳、爛帳的既成事實,從而實現“大船擱淺、舢板逃生”;(5)不少企事業單位故意將部份國有資產列為帳外資產,以便伺機瓜分;(6)全民企業利用興辦附屬的集體企業的機會,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地劃轉給集體企業、再設法轉為經理們的個人資產,或者是允許集體企業無償地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盈利後集體瓜分;(7)在不規範的產權交易中廉價出售國有資產;(8)行政事業單位把公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變成經營性資產來運用,卻不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相當於利用國有資產為小單位謀私利;(9)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卻為私人占有[22]。 中國大陸國有資產的流失速度確實觸目驚心。據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估計,中國大陸國有財產的流失量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至12%;學者李文龍和魏國辰的研究則表明,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資產損失極其嚴重。大型企業流失或損失的資產占淨資產的15%、中型企業占59%、小型企業則占53%。 國有資產大流失嚴重干擾了經濟的正常運行。一方面,貪汙腐敗分子們貪得無厭地不斷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人財產存入銀行,使得國有企業日益衰敗、每況愈下;另一方面,政府為了維持經濟的運轉,又不停地把銀行儲蓄填入國有部門這個“無底洞”,使得銀行潛在的金融危機日益嚴重。這構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國有資產的流失越大,銀行注入國有部門的資金也越多,結果金融危機的風險也越大。 五、中國國有資產外逃蔚成風潮 近年來,隨着一大批貪汙腐敗分子通過權錢交易暴富,中國出現了資金大外逃現象,更準確地講就是國有資產大外逃,即利用各種手段將已非法變為私產的國有資產或各種名義上仍屬國有資產的財產轉移到境外,徹底地化為私有。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深明“狡兔三窟”之警世格言,他們利用不同國家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和漏洞,將在國內非法占有的資產轉移到中國當局鞭長莫及的國家去,從而得以逍遙法外、以此財產在海外安度餘年。起初,資金外逃的去處散布全球各地,近至港澳、東南亞,遠至東歐、非洲、拉美國家;後來,美國成了他們逃避中國法律懲罰的最佳地方,因為美中之間沒有引渡關係、也未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合作,美國的社會政治制度相對穩定,不太可能發生危及其財產生命的動亂,選擇諸多、生活舒適,且重視少數族裔的權益,較少種族歧視。 在動盪的二十世紀裡,中國曆朝權貴們曾有過數波攜帶巨額財產外逃之舉動。第一次發生在辛亥革命後,一批滿清王朝的權貴及鷹犬們帶着國寶和財產逃到津、滬等城市的外國租界當了寓公。第二次是北伐戰爭後,一批大小軍閥及隨從們也帶着掠奪來的財寶躲進租界。第三次是國民黨撤到台灣後,一批官僚權貴帶着大量財產去了歐美等國。而這次大陸改革開放後出現的、一大批以權謀私的腐敗分子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舉動,可以說是第四次。但這一次與前三次不同,前三次的制度背景是私有制,外逃資產是在私有財產名義下被轉移出去的,而這一次則是國家公僕在公有制背景下無法無天、有恃無恐地將國有資產轉化為私產並轉移到國外。 近十年來,越來越多來自中國大陸的“富豪”攜帶大量不明資產到美國當了“投資移民”。他們除了採用非法轉移國有資產到海外的私人帳戶等手法外,還利用在境外的中資企業從事國產外逃活動。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中國在美國的國營公司大部份都虧損,許多公司要靠在香港的子公司貼補。但這些駐美公司的負責人及其子女卻在幾年內都成了美籍華人中的富翁和富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新大陸》1995年4月的報導,在洛杉磯的中資或由公轉私的“新款爺”們拿着中國的民脂民膏無所不為。有一個“款爺”在大陸時不官不民、亦官亦民,做的是黑白通吃的大生意;他攜帶幾百萬美元現款到了美國,沒幾天即以一百萬的價格購置一棟豪宅;他自稱常光顧大洛杉磯的夜總會、按摩院、脫衣舞廳,“不就是一晚上幾百元麼?”,偶爾他還花上數千美元包一個“小姐”外出旅遊。洛杉磯還有一個大陸來的富婆,通過國內的關係,不付任何預付款就搞到大批貨物來美銷售,且無限期地不必償還貨款;當國內有關部門派人來美國討債時,她便請這些來客痛痛快快玩一趟,給個人一些回扣,於是這筆債務就不了了之;此富婆還有種種辦法往國內倒賣舊汽車;目前,她早已擁有數棟豪宅。 在美國洛杉磯1300中文廣播電台1997年的一次“脫口秀”節目中,一位參與者透露,“前幾天,我有一個做房地產的朋友陪着一位大陸來的老太太看房子,從早到晚馬不停蹄,一共看了七處每棟30萬美元以上的房子。這老太太怪兮兮的,陰着臉一句話也不多說。一天忙過了,我的朋友想這老太太沒有真心買房子的意思,今天全白費了,很懊惱。你曉得那老太太最後說了句什麼?她說,這七處房子我全要了。這下子,我那朋友都嚇呆了。這還不算,那老太太竟一點貸款都不要,全部用現金。一下子200、300萬呀。現在與從前大不一樣了,洛杉磯不僅擠滿了台灣、香港和東南亞來的富人,就連大陸來的也藏龍臥鳳”。一位家住大洛杉磯縣的阿凱迪亞市的台灣公司老闆說,他的斜對面住着一家中國大連來的大款,其房子的價值是150萬;在不遠的地方還有一家天津來的大款,其房價是130萬。這位老闆很感嘆地說,自己出身於國民黨高級官宦世家,雖家產不薄,但對這些大陸暴發戶之財大氣粗也不得不讓三分。 據美國的中文報紙《世界日報》的一篇報導說,一些會計師為來自中國大陸的大款們作賬或報稅時,簡直對他們的財產感到瞠目結舌。一些表面上月收入不過一千美元的人,竟以一次付清方式購買了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房子。現在,在洛杉磯經常可以看到不少開超豪華車、珠光寶氣、出手闊綽的大陸客,他們的財產往往都是不義之財。 究竟這些來自大陸的“新富”們是如何發家的呢?當然,對他們作民意調查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答案的。不過,海外的媒體時而披露一二。據美國《新大陸》報報導,美國房地產業人士們注意到,中資公司的人員為了個人取得巨額回扣或其他好處,經常操縱中資公司以高出市場價20%至100%的價格在美國購置房地產或企業,甚至買進不少難以保值的破敗房地產或瀕臨倒閉的企業。同時,美國期貨交易業中的華人業者也反映,近年來不少中資企業以巨款投入期貨交易、但多以虧損告終,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再以經營虧損向中國的主管部門報帳,然後通過期貨交易人私下分得交易手續費。 事實上,在美國和日本的多數中資企業都是經營進出口,主要是靠其國內的企業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有相當數量的外貿企業之所以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於把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手中、或長期做便於獲取私利的“虧本”生意。因此,對這些虧損的外貿企業來說,最佳出路就是通過破產把虧損轉嫁出去、並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這幾年來,越來越多的中資外貿企業爭相宣布破產,除了因無能和瀆職而經營不善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這些公司宣布破產前,部份資產和利潤已被轉移到境外或落到私人名下。鑑於以上事實,隨着國內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被出售或轉為私營,很可能出現更大規模的資金大外逃。 1998年10月23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雖然政府明令禁止中資公司非法在海外帳戶里存留外匯,但仍有1,000餘家中資公司在海外帳戶里非法保留了約60億美元的外匯。但事後這些公司中只有344家承認有此類行徑,而它們向北京交出的非法截留在海外的外匯總額只有7.73億美元及4,660萬元港幣。這些公司非法持有的外匯遠遠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掌握的數額,將如此巨額的外匯藏匿海外,正是為了便利其幹部私自侵吞。 筆者以為,國有資產大外逃基本上都是採取某種“費邊式”即迂迴式的方式,例如從大陸至港澳或東南亞、再至美國,國有資產大外逃的方式和途徑,不外以下幾種:一是先對外投資、然後將資金轉往海外私人帳戶、再申請海外中資企業破產;二是組織假的中外合資、然後通過“虧空”、“調包”計而捲逃資金;三是通過特權、關係掌握“額度”、指標,從中吃差價、回扣,賺國家的便宜,中飽私囊後將資金存到海外個人名下等。這樣的資金外逃活動之根本目的,往往都是為了把人民幣染“綠”(即美元紙鈔的顏色),其活動經常依賴白道和黑道的相互勾結。 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的進一步流失? 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是國家和民眾的災難,巨額的民眾賴以就業維生的資產化為烏有,這將使數代民眾付出慘重代價,遭到失業和貧困的命運。同時,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流失和外逃,造就了一批帶“紅帽子”的新富翁,這種邪惡的對公眾的剝奪,正積蓄着社會衝突的火種。對於上述現象,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悲觀地預言,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出台更多的法律、增設更多的監管機構,國有資產的流失還會不可挽回地持續下去。也有人認為,國有資產的流失和由公轉私不失為一種變革和進步,至於它所帶來的痛苦代價是不可避免的。這種看法恰恰迎合了貪官汙吏和不法分子。 國有資產的流失既反映出中國現行經濟體制的根本弊端,也反映出政治體制的要害和社會嚴重不公的現狀。即使要把國有資產轉化為私有財產,國有資產也不應當成為少數擁有權力者的“囊中物”,而應當讓民眾能公平地參與其分配。既然貪汙腐敗觸犯刑律,就不應當有任何政黨、個人能居於法律之上,免受法律制裁。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如果再拖下去,恐怕要不了多久,中國的國有資產就將被瓜分一空,當那些依靠壟斷的政治權力而暴富的權貴們把不義之財轉移到海外後,中國的老百姓或許會發現,留給他們的不過是一個被權貴們掏空了、遺棄了的爛攤子,是巨額的國債、瀕臨破產的銀行系統、難以維持的國有企業,還有無法兌現的社會福利“空頭支票”。因此,在今日的中國,阻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外逃,人人有責,這也與絕大多數民眾今後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 改革開放後,國有資產的流動性大大增加,監管的難度也相應增大,而國家監管國有資產的能力卻遠遠地落後了,留下了無數的漏洞和死角。目前中國雖有國有資產管理局,但因產權混亂、產權變動頻繁複雜、大量以權謀私的人又千方百計“監守自盜”,再加上國有資產管理局手段有限,不但難以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還不得不聽令於那些熱衷於權錢交易的上級的指揮。為了理順產權、改善國有資產監管能力,筆者以為,可根據政府實際的監管能力來限制國有企業的數量,同時實行國有企業的分級所有和監管,讓各級地方政府承擔起對國有資產的實質性管理責任、也獲得所有者權益。此外,還應份別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機構,明確界定二者的法律責任;定期清理和核查國有資產,完善基礎管理,儘量杜絕閒置、浪費、混亂和流失;有效、及時而準確地評估國有資產,以便產權的變動、兼併、聯營、轉讓、出售、合資以及股份化經營等;完善對政府官員和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和社會的雙重監督機制,保護民眾的檢舉權,充份利用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以法治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者應依法賠償,並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重組或改組各類國有企業,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則,在大中型企業內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嚴格清查那些將大筆資產轉移到海外的案件,調查其轉移資金至境外帳戶或在國外中資公司里的惡劣行徑。而實行上述措施的基本前提就是必要的政治改革。 馮聖葆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諮詢策劃中心特約研究員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3. 從貪汙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二十年來,中國大陸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經濟的增長是世人共睹的。但同時,三年實現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的願望遠未實現[1],中國也確實面臨着國有資產流失和嚴重的腐敗現象。至於對非國有企業是應當大力扶植、還是仍然視之為國有經濟的附屬成份,也未形成共識。 這些重大問題的存在,使人們對體制轉型的前景、以及如何評估改革的代價,產生了理所當然的疑惑。西方的一些學者認為,中國的漸進改革是逐步走向官僚資本主義、權力經濟或權力資本主義,這樣的判斷是否符合中國的實際?是否誇大了腐敗現象?而在國內,則出現了極左派對改革的批評,他們用教條主義的有色眼鏡看問題,引用大量的一般人得不到的內部材料,表面上是在捍衛社會公正和公共利益,其實只是為了推銷他們固有的結論──否定中國經濟進步的變化。 對於中國當前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所面臨的一連串前途未卜的、涉及二十一世紀前景的、命運攸關的問題,應該從多種角度全面地加以分析,而不能以偏蓋全。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不能把嬰兒隨同有血汙的髒水一起潑掉。中國的改革過程正在誕生新體制的“嬰兒”,如何讓這個剛剛問世的、從“血汙”中抱出來的“嬰兒”茁壯成長,是中國當前改革中的中心問題。筆者從這一角度出發,在此文中分析國有企業改革的現狀和問題,同時也提出自己對資產流失和腐敗問題的評價。 1、國有經濟是如何成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國有經濟現在已成為國家日益沉重的包袱,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如果過份地強調“甩(掉國企這個)包袱”,則又可能產生一系列問題。從建立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究竟政府和公有經濟應該在經濟活動中起什麼樣的作用,目前這還是個爭議甚大的問題。若對此事的認識含混不清,顯然會造成對國企改革過程評價上的歧異,也會增加國企改革的障礙。 一些學者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例如,王紹光認為,首先,政府應當提供“公共財”,(即一經提供、任何人都可享受、而投資人不一定得益的設施和服務,如國防、道路、橋梁、汙染控制等),當這些行業尚無法贏利、因而不能充份引入市場競爭時,只有國家可以、也應當充份地向這些領域投資。其次,國家應當通過投資使經濟的“外部性”內在化。所謂的“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應)卻得不到補償、或使他人受損(負外部效應)卻未付出應付之代價。新產品的研製與開發就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其前期開發效益不明顯、風險很大,很難完全靠市場配置資源,國家應實行鼓勵政策,如提供稅收和貸款優惠、設置或鼓勵創業─風險基金;而其後期開發則可能有所收穫,國家應為研發者的成果提供專利權等保護。而負外部效應的典型例子便是公害,只有靠國家的行政性干預才能制約公害,國家也可通過參與資源配置來緩解公害。第三,國家應當用財政和金融政策來調節總需求,以實現充份就業、相對穩定的物價和適當的經濟增長。最後,國家還要限制壟斷、調節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彌補市場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2] 按照這些意見,從現代國家應當發揮的功能來看,在中國,國家並未充份發揮應有的作用。現代化分工的前提就是合理地配置國家和社會分別控制的資源,國家要發揮上述作用,就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把有限的資源合理地分配運用;但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執政黨卻全面插手控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甚至每個單位,管了過多的不當管之事,卻放棄了許多應當管的事。建國初期主管國民經濟計劃的薄一波曾在一篇內部意見書中指出,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全國只有數量不多的大企業,中央尚可直接管理企業、用計劃安排有限的投資項目。六十年代以來,全國的大小企、事業單位已達數十萬個,仍然實行這種體制,一切投資靠國家計劃、所有企業都由國家管理,其結果只能是,名義上國有企業全部抓在政府手裡,實際上政府根本無法駕馭、“照顧”不過來,於是企業經營不善、日益衰敗、虧損面越來越大,最後成了國家用財政和銀行資金永遠也填不滿的無底漏洞。目前,這種狀況已經惡化到如此之地步,即令國家傾全力也無法再把全部國有企業都包下去了,單單是冗員和下崗職工的包袱就令政府頭痛不已。王紹光曾指出,國家財力的縮小實際上已嚴重影響到非經濟領域的正常發展。[3] 現在,國有企業背負着沉重的包袱,冗員多、離退休職工多、社會福利設施負擔重;於是,企業資金日益短拙,只好欠債不還,不但三角債繼續擴大,還拖欠工資和退休養老金,更談不上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了。這實際上是國家長期壟斷經濟的後遺症。昔日政府長期專注於政治運動,又盲目投資形成了扭曲的經濟結構,只求表面的低效益的增長速度,不顧企業和國家的底子被越掏越空,多年來寅吃卯糧、欠賬過多,使得今天國有部門日益衰敗,政府也深受其累、不堪負擔。與此同時,國家在履行王紹光論述之必要職能方面也捉襟見肘、困難重重。雖然自1997年起,政府從國家預算中撥出300億元、沖銷了煤炭、化工等四個部門八十年代“撥改貸”以來拖欠的債務,然而,杯水車薪,其實並無助於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相反,這種單純地沖銷積欠的政策卻產生了“飲鴆止渴”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企業不思自救、反而等待着政府出資來沖銷自己的債務。 只要國有企業仍然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4],大多數國有企業便不可能辦好。一方面,政府部門不可能真正為企業的經營結果負最終責任,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時,實際上沒有一個政府部門的官員會因此減薪撤職或被查辦;另一方面,多年來政府總是關懷照顧國有企業,在政策上向它們“傾斜”,讓他們吃偏飯,而對國有企業中的困難企業就更是格外關愛;殊不知,越是這樣,國有企業越不可能有起色[5],它們互相攀比、坐等偏飯吃,始終缺乏轉變管理機制的動力。 要走出這樣的困境,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必須縮小國有資產的總盤子,這樣才能增強國家的作用。國家退出經營性的國有經濟領域,並不是削弱國家的職能,而是為了恰當有效地加強國家的必要職能。目前,政府正考慮設法變賣一大批國有資產,以增加政府財力,試圖儘量發揮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必要作用、儘可能地辦好必須由國家全部控股的少數國有企業和一大批國家仍然持股的股份制企業、並償還社會福利方面的歷年積欠(使國家能負擔企業職工的離退休金、並能培訓企業的冗員使之轉崗)。同時,只有加快企業外部環境向市場經濟的轉化,才可能促進企業內部體制的轉變。 2. 資產流失還是產權流動? 什麼是資產流失?產權交易並不等同於資產流失。我們不但需要認真地界定資產流失這一概念,而且對資產流失的數量不能言過其實。[6] 1995年初,中國開始了產權交易的試驗,但不久就因議論紛紜而中斷,反對的理由之一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當年夏,產權交易漸漸被正式允許。中共“十五大”關於國企資產轉制的精神更推動了產權流動。中國的產權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形成[7],但目前仍遠未規範化。 社會上對產權交易有若干誤區。其一,一些人拘泥於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教條,視國有資產轉移到非國有機構為蛀蝕社會主義之根基、動搖國有經濟的絕對優勢地位。其二,人們往往只看重實物資產,因而把實物資產轉變為貨幣資產的活動視為資產流失,這是一種源於馬克思的簡單再生產理論的煳塗觀念。其三,以為國有資產不流動就能保值,實際上國有企業的資產每日都在虧損貶值之中,其數額也未見得比真正的資產流失量小,國有資產不流動照樣會不斷地因虧損貶值而流失。其四,誤把國有資產的帳面價值當做其實際價值,其實,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只有在產權的市場交易中才能確定。如果在正常的產權交易中估產的價值低於原來的帳面價值,其中的差額並非資產流失,更不是產權交易造成的,而是資產原已貶值、現在只是在交易中暴露出了長期隱藏着的資產貶值而已;若產權交易中資產的估值已成負數,則這樣的資產轉移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其五,如果在產權交易中因化公為私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這正是產權空置、產權交易未能市場化的結果。由於沒有正常、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產權的轉移往往通過行政手段實現,在“黑箱”中作業,才造成了利用產權交易中飽私囊的那種資產流失。解決此問題的辦法應該是規範產權交易市場,而不是因噎廢食、杜絕產權交易。 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形態轉換是正常的經濟運營方式;只要是真正的公平交易,交易中原有資產的帳面原值可能縮水、也可能增值,並不一定必然出現所謂的資產流失問題。至於社會主義是不是應以國有資產占絕對優勢為前提,在中國現已不是個理論問題,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來衡量,結論是非常清楚的。從生產力的發展速度及質量來看,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體制明顯地優越於舊體制,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體制毫無疑問地對生產力的發展長期起着阻礙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國家所有制經濟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勢,其產值早已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如果把維持國有資產在經濟中的優勢地位列為首要考慮,而不是以促進生產力發展為標準,就不啻維護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舊體制。現在,中共中央已通過修改憲法、承認了這一觀點[8],只有那些極左派的忠誠擁護者才會對此耿耿於懷,中共“十五大”前,國內極左派給中央的四份“萬言書”就反映出這一傾向。 若進一步從企業發展的規律來看,不論西方或中國的實踐都表明,規模經濟的形成主要靠企業的資產重組;而且,這種重組不能靠行政命令來實現。最近,中國在總結了本身的實踐經驗並吸取了東南亞、特別是韓國的教訓後,已開始限制那種人為地組建特大企業集團的做法。中國要形成企業的規模經濟,必須先形成產權交易市場;沒有規範的產權交易市場,就很難形成規模經濟。 3. 從貪汙與浪費看改革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 中國腐敗現象的惡性膨脹的確是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不可忽視的現象。有人認為,是改革引起了腐敗;也有人認為,腐敗是改革的代價和潤滑劑。筆者以為,腐敗不僅是道德問題,它還有體制性根源,可以說是向新體制轉化過程中、舊體制消亡前的迴光返照。在今天的中國,人們往往較多地討論腐敗現象,但卻較少提到制度性浪費現象,似乎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浪費是可原諒的,而且目前這類現象也確實多半是合法的。究竟貪汙和浪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孰輕孰重,現在並沒有準確可靠的統計數字可資分析;不過,後者的數量未見得比前者少。 如果把貪汙和浪費現象放在一起考慮,似乎可以從這樣的角度來分析。即把幹部和企業家排個隊,A表示生產好、贏利,B表示虧損、欠債,C表示廉潔,D表示貪汙,那麼,可以從下圖中看到: (贏利)A____________________C(廉潔) (虧損)B----------------------------D(腐敗) 顯然,最好的情形是AC,最壞的則是BD,這是有社會公論的。至於如何看待AD和BC,則現行體制下似乎有這樣的評價:即只要通過不被准許的手段為個人牟益(AB或BD類),就應當懲罰;而那些虧損企業的懶惰而又官僚主義習氣積深之企業主管人員(BC類),不管他們如何不適任,都不觸犯黨紀國法,因而照樣可以安然自在地享受高官厚祿,在一處失敗後仍可異地做官、甚至升官。而在貪汙分子當中,究竟有多少是贏利企業內的貪汙分子(AD類),多少是虧損企業內富了和尚拆了廟的貪汙分子(BD類)?對兩者的處置是否應當有所不同呢?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改革國企內部的激勵制度問題。 a.風險與成功:BC的社會惡果遠超過AD 任何企業每一項新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在企業的創業階段尤其如此。在國有企業舊的企業文化的支配下,目前企業里許多主管人員都寧肯虧損、而不願冒開發性風險。現在之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無法開發成為生產力,企業主管們不願承擔風險是一個重要原因。中國已經基本上結束了短缺經濟,許多行業都出現了產能過剩現象,如果不利用高新技術、不開發新產品,企業到哪裡去找新的市場呢?中共十五大已確定了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朱總理宣布了“本屆政府的主要任務是科教興國”。但是,如何才能落實這一戰略,使企業家敢於承擔風險,使企業能在市場上冒着風險創業呢? 既然技術改造和開發新的高科技項目已成為企業發展的生命線,企業家就必須越來越多地利用創業投資資本,這在西方被稱為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任何產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預估的成功機會都不小,但據統計,西方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中95%以上是失敗的。這表明,企業家必須敢冒風險,即敢於承擔失敗的責任,否則他們就只能無所事事、坐等失敗。企業家的風險意識是無法由政府按道德準則或政治覺悟等來規範的,例如,政府不能硬性規定風險投資的成功率為4-5%;若有了這樣的規定,企業家就會生依賴之心,則其責任心會更差、失敗率會更高。為了使企業主管成為有膽略的企業家,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體制上讓他們有一個獨立自主地工作的環境,在激勵制度上鼓勵他們承擔風險、也享有創業成功的收益。西方的企業主要就是靠激勵制度,而不是靠企業內煩瑣的處罰制度(至於違法之懲處則由法律規範);所以,企業家最大的風險是失敗而丟掉好職位,而因貪汙而受懲罰則並不多見。 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幹部和企業管理者不願意承擔風險;相反,若無所作為卻反而可以高枕無憂。長期以來,很多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並未能專款專用,有些機構獲得這些資金後,藉口原定科研項目成果的開發風險太大,結果把科技開發資金轉作他用。目前缺乏可靠的統計,不知道類似這樣的挪用究竟有多少,又延誤了多少新科技發明的開發和投產。即便有少數敢於承擔風險的人,他們也很難成功,因為要創業就必須違反現行體制的許多常規,如不實行平均主義式的分配,而是違背常規地支付激勵性報酬,這就會遇到制度上和社會上的重大阻力,極易被羅織為貪汙浪費或違反財政法紀等罪名。中國從未形成一種承認並激勵科技天才和能幹的企業家的分配製度,這是體制性的癌症! 在中國,政府若設立創業風險基金,比用財政撥款填補國有企業的虧損要好得多。目前,中央和地方試圖設立創業風險資金,但應當充份研究前車之鑑。多年前政府就曾用財政撥款建立過一家中創公司以支持創業投資;結果,該公司雖在幾個項目上獲得成功,但由於不能像在西方那樣及時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股票、從而從創業性投資轉向正常性商業經營,最後這家公司實際上變成了長期性投資基金、主要從事機構性證券投機,最後以嚴重虧損而告終。 b.缺乏激勵與貪汙:不落實“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正反面後果 目前的工資制度是一種缺乏必要的激勵的體制,由此又滋生出腐敗的溫床。雖然國家放開了對工資的統一管制,但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工資仍由上級封頂,國有企業多數負責人的名義工資都很低,即使是那些貢獻大的人也是如此;誰要是在現金收入上越雷池一步,就可能被戴上貪汙犯的帽子。但另一方面,企業負責人卻利用職權享有許多實際利益,其實際收入並不低,如在分房、用車、吃宴請、手持移動電話或筆記薄電腦等方面,往往超越規定大筆為個人開支。這種分配形式不僅為政府所默認,而且上行下效、越演越烈,不僅贏利企業的負責人如此,虧損企業的負責人也不甘落後、常以工作需要為名掏空了企業。如果把企業贏利的百分之一公開地獎給對企業經營有貢獻的企業家,象西方那樣實行經理的高工資制,企業也許會辦得更好,同時嚴懲貪汙也會有更好的效果。這樣做其實與“十五大”提出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的分配原則是一致的。 c.改進激勵制度的關鍵是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共擔風險 在一定意義上,中國的所有權概念中,由於存在着一個空洞的高於個人的“國家”這一神聖的所有者,反而造成了生產者的地位低於發達的資本主義世界裡的“被壓迫、被剝削者”。隨着以高科技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的發展,這種狀況正演變成一個更尖銳的問題,即是否尊重創造性勞動。同時,這種把國家(實際上是政府)的利益置於企業職工利益之上、實際上不尊重員工權利的做法,也落後於發達國家。西方的企業僱傭員工時,創造性工作可以得到較高的報酬,還有一些企業也用本企業的股權來激勵員工,使得員工更關心本企業的發展,這種做法在高科技企業更常見。同時,西方也高度重視管理精英的作用,承認高級主管(即CEO)對企業興衰的決定性作用,因此付給企業的管理精英非常高的薪水,也給他們一部份企業的股票,從而使高級主管的個人職業生涯和命運緊緊地聯繫在一起。 現代企業越來越需要員工的主動和創造精神,成功企業的企業文化不是單靠管束,而是更注重員工的參與和主動精神。西方的企業讓高級職員或普通員工持股的實質就是共擔風險、共享成功,這是企業成功的關鍵。中國的企業職工名義上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但實際上既沒有真正的參與權,也沒有充份維護自己利益的機構和機制,從來就沒有當過主人翁。而那些據說是代表他們利益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雖然並不真正關心企業職工的利益,卻有權利用各種辦法分享、占有企業的收益,但又從來不為企業的興衰承擔任何責任;一旦企業經營不良而破產,政府部門和官員從不分擔任何風險和代價,卻把失敗的風險和代價完全推到了普通職工頭上。在這樣的政企關係、官員─工人關係下,只會產生對立,根本無法形成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激勵效應。 4. 國有企業改革:“十五大”以來的嘗試 a.國企轉制:如何賣和送? “十五大”前後,中國刮過一陣買光送光國有資產之風,後來被制止了。[9] 筆者認為,這一試驗的要害不是可不可以送和賣,而是如何送和賣,更重要的是,國有資產轉讓(特別是實行股份合作制)後又如何管理?國企轉製成功與否的衡量標準是,轉移產權後企業是否重獲活力,國家在財務上是否有損失、稅收是否增加。 是否實行國有企業的“零資產轉讓”(即俗稱的“送”),就必然是化公為私呢?筆者並不這樣看。八十年代對國有企業改行“撥改貸”以來,很多新建企業完全依靠銀行貸款建廠,債務負擔沉重;自從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後,往往陷於困境,甚至負債大於淨資產,已經資不抵債;若按市場價格來評估,這樣的企業如果償還了銀行債務,其資產不是所剩無幾、就是一無所有。把這樣的企業按“零資產”轉讓,實際上是卸掉了國家的債務包袱,而不是把國有資產送了出去。最近國內報紙曾介紹合肥市財政局推動國企改革的經驗,他們在“送”企業時還陪上“嫁妝”,結果是“這些原先缺資金、缺技術、缺管理、缺市場的困難企業‘送’出去後,不但依靠優勢企業啟動了存量資產,這29家企業重組共盤活24億資產[10];同時,優勢企業也實現了低成本擴張”。從地方財政的角度講,賠錢的企業不必貼錢了、稅收增加了,是一種越“送”越賺的“買賣”,而且推動了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轉變。 所謂的“賣光”,多數成功案例(如在山東省諸城縣)主要指賣給職工,其成功是與職工的參與聯繫在一起的。凡是職工被迫出資認股、官商的利益和權力毫無“流失”的,都不成功;職工雖獲得了企業的股權,但原領導班子未改組的,也不可能成功。中國現在需要總結職工當家作主、參與管理的經驗,更需要制定保障職工股權及相關利益的法規,而不是停止這種轉讓,也就是說,需要有一個不同於企業法的股份合作法。 b.“政企脫鈎”動真格? 1998年中共中央在國企改革方面主要做了兩件事。一是要求軍、警、公檢法機關與其開辦的商業組織脫鈎;二是鼓勵政府機構所辦企業與機關本身脫鈎。到1998年底,前一任務已取得很大進展,而後一任務至今卻只在內部緊鑼密鼓地進行。所謂的企業與軍警政法及政府部門脫鈎,除了可減少貪汙的根源、禁絕走私外,還有所有權轉制和政企分開的含義。中央初步擬定的方案是,中央政府只保留對一批大企業的管理權,集中歸吳邦國為首的一個委員會領導, 分別由由財政部、經貿委和計委管理,其他的企業則脫離中央政府各部門、轉歸下一級政府部門管理,並允許將部份資產轉讓給職工和企業主管人員。不過,目前地方政府並不願意接受中央政府欲交出的全部企業,其主要興趣是增加地方稅收,卻不願接受虧損企業。 c.中共中央關於國企改革的新“決定”意味着什麼? 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此前,江澤民曾親自主持召開過幾次重要會議,幾個智囊機構也發表了一系列文章;但主管經濟的朱扁基卻似乎置身事外,因此令不少人產生了疑慮。這個“決定”涉及到本文討論的一些問題,但更象個頗具意識形態色彩的文選,很難說它將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多大的作用,因為從中看不出中共中央將為貫徹該“決定”採取何種有力措施,也不清楚在方針政策上有什麼重大的突破。 該“決定”強調要“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但是,由誰來執行呢?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國有資本的所有權仍屬各級政府、由出資人(機構)代表,這並非新的提法。“決定”中籠統的規定很難對建立出資人制度有大的推動;“決定”也難以讓“出資人”把他們所控制的企業主動讓渡給非國有的所有者,以真正實現國有資產戰略布局的改變。從各地黨組織為貫徹該“決定”的精神所發表的文件來看,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顯然不高,它們的說法甚至比中央“決定”的精神更模煳、更淡化,實際上還是在不遺餘力地保住國有企業。根據國際經驗,要真正轉讓國有資產,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有目標、有步驟、有監督地逐步推行,但“決定”並未如此安排,其主要原因可能還是未下決心大張旗鼓地解決這個問題。“決定”所設想的讓渡國有資本的辦法之一是,通過上市的國有公司向個人或非國有持股機構轉讓法人股、然後將所得上繳國庫,這樣做往往會增加炒作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的機會,實際上可能把不良資產轉嫁給投資者,讓投資人上當,導致股市不穩定,繼而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 “決定”要實行的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是建立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代表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政府部門與企業脫鈎後,由各級政府把國有資本委託給出資人代表,讓他們進駐企業、變成企業的股東、董事,對國家承擔資本增值的責任;同時,政企分開、政府部門轉變職能、從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不再干預企業的經營,只在外部保障國有企業的法人獨立經營。可是,“決定”仍然沒有對“出資人代表”作具體的規定。其實,上海和深圳早在1997年就有類似的試點,筆者在上海聽到的企業反映並不好,企業的廠長經理們表示,“多了一個婆婆,而且是當董事長的、要高工資的婆婆”。至今國內也未見到有關這類試驗成功的報導。“決定”公布一個月後,“國有企業改革與下崗職工研究組”曾發表過一份關於“政府干預制約企業發展”的報告,該研究組對上海寶鋼集團的“資產授權經營”作了典型調查後認為,這一試點是失敗的。現在至少可以這樣說,上海的試驗至今尚不成熟,無法提供可資參考的模式,其中未能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避免出資人制度走老路。 “決定”發表的第二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副主任陳清泰發表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的長文,作者似乎是把“出資人代表機構”視為一種委託管理機構。可是,過去政府的部委機關實際上本來就是一種委託管理機構,這樣的託管關係一向存在。現在,改革應着重解決如何規範現實中早已存在的委託管理問題,而不是僅僅把政府部門實行了幾十年的管理方式換個委託管理的名稱。 筆者認為,如果被委託者(機構)不能人格化,仍然是層層機構重疊,這種代理必定重複舊路。只有按照市場競爭的原則,把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直接委託給企業董事會以及與董事會配合的經營班子。實行合理的委託管理的關鍵在於,要改革激勵機制,受託人完成資產增值任務後不僅應有工資增額、而且可以分享股權;同時要實行強有力的監督,以保障國家和公眾利益。為此,國家必須設立負責國有資產戰略轉移的專門機構,以便組織各有關方面安排招標、並監督受託方依法律執行合同;另外,應由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或者國家專門設立託管審計法院。德國為東德的體制轉型所設立的託管局就曾履行過這樣的職能,但它是過渡性的,把東德的國有企業通過託管賣掉後就解散了。在中國實施國有資產的託管、轉讓有一個障礙,即可能有人會擔心,當國有資產增值後、董事和經理們會分享股權。正是在這一點上,上述“決定”迴避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上述“決定”把目前存在的經營管理制度弊端縮小為“經營管理者素質”問題,顯然忽視了這一弊端的嚴重性。現在,中共內部仍然有很多人未真正認識到,“十五大”已肯定的“生產要素”這個概念,不僅包括資金、土地、廠房、設備,也包含經營管理才能、科學技術的運用。在一定意義上,在企業的資金、廠房、設備既定的情況下,那麼經營管理就決定着企業的命運;所以,不僅應該給優秀的企業家高報償,還要把他們的個人前途和利益與企業的資產增值掛鈎,他們的收入中相當大的一部份可以是股權,但在一定時期內應不准許套現。其實,規範得當的股權分享制不僅是利益分享,而且也是一種最好的風險共擔制度,它有助於克服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可以制約損公利私的經營方式,也有利於精明的企業家的成長。讓善於經營的企業家得到必要的報償,結果國家和所有的投資人都會得益更多,這不屬於國有資產的流失。由於目前國內的輿論非常重視防範貪汙腐敗,所以該“決定”規定,“凡是由於違法違規等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但是,“決定”卻未考慮到,不舞弊貪汙的企業經營者,未必就必然是好的合格的經營者。正如本文已分析過的,企業經營者可能並不違法違規,但同樣也不願意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仍然沿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積弊,毫無創新精神,這樣的經營者其實同樣糟糕。 該“決定”強調了中國經濟將進一步多元化,卻沒有明確地規劃國有經濟的未來前景。這就留下了幻想的空間,或許還有人視依靠非國有經濟發展只是權宜之計。現在,一些人強調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基礎時,卻從不認真回答,為什麼國有經濟不如非國有經濟更具生命力。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認為,“國有企業在工業產業中的份額下降到了28%,但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占了55%的份額......這種高投入低產出的局面嚴重拖累了經濟增長......國企至今仍耗用了銀行三分之二的貸款”。[11] “決定”並未體現出明確的決心去改變這種狀況。如果這種局面繼續下去,那麼,非國有經濟營造的巨大成就仍然可能被國有經濟的跌落所抵銷。不久前,在“99財富論壇”的討論中,一些學者就指出,“去年擴大內需,只有0.87%的資金流入私營部門,這應引起政府的密切關注”。[12] 目前,一切新的改革都涉及體制上的深層矛盾,如果沒有政治改革作保障,將寸步難行了。比如,政府要“放小”、並把留下的大企業委託給“出資人”管理,這都觸犯了原主管部門的既得利益;而且,在設立新的機構實行託管時,各機構都可能挑肥揀瘦,會熱衷於如何安插有利於自己的人員、如何重新分配資源等,造成一系列干擾。如果這些運作仍然是不公開的、又沒有公開的社會輿論監督,地方上的“父母官”仍然只願意卸掉某些國有企業的包袱,卻又垂涎成功的非國有企業、以各種手法把它收歸自己名下,他們可能還會採用讓原企業經營者退出、改由黨的組織部門委派董事長和總經理、把企業納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名下的手法;那麼,就連非國有企業都會產生不安全感,可能導致部份民營企業千方百計把資金轉移至境外。這種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正是國內一些學者呼籲修憲的根據。 1998年就有一些中央領導身邊的“內部人”在議論,認為1999年不得不出台政治改革了,否則經濟改革也搞不下去了,“就看江澤民怎麼下決心了”。但是,年復一年,總是把“力求穩定”當做首要之務,那麼,究竟到何年才會具備穩定的環境來推行必要的政治改革呢?不完成經濟改革能有真正的穩定嗎? 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傳播系助教授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自七、八十年代以來在經濟領域中首先出現了全球化趨勢,這一趨勢隨後逐漸擴展到政治和文化領域(Beyer,1994)。在關於全球化的理論中,Wallerstein的理論(1974)主要分析的是世界經濟結構,而Meyer的理論(1980)則把重點放在世界的政治結構上、特別是由各國組成的全球系統;Robertson與Chirico的理論(1985)側重於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關係,強調在以現代化為目標的全球化過程中廣義上的文化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隨着近年來對全球化理論的進一步深入探討,有些理論家如Luhmann(1990)則更明確地提出了全球化與傳播(Communication)之間的緊密聯繫,他指出,隨着高新技術的革命性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世界性政治、經濟結構的不斷改變,傳播體系的發展演變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世界體系的特徵。 九十年代以來,各國的傳播學家們對傳播與全球化的關係作了大量研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這個題目。[1] 研究表明,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不但使一些國家的傳媒在許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而且成了推動、促進及深化全球範圍的經濟、甚至政治結構重新組合的催化劑。傳媒的全球化趨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傳媒的開放與自由,即傳媒政策的放鬆、傳媒機構的商業化、私有化等;二是傳媒主要功能與目的的轉變,如從為執政黨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宣傳服務變成為社會輿論監督和公眾服務;第三,隨着全球性消費市場的形成(包括傳媒消費)以及跨國性或全球性傳媒及文化產品製造業的形成(Robertson,1990;Hamelink,1997),出現了全球性的傳媒體系,各國的傳媒系統開始陸續融入這一全球性的傳媒體系。許多傳播學者認為,傳播(communication)的全球化主要是通過傳媒(Media)全球化體現出來的,而傳播的全球化推動了世界的全球化趨勢;傳播的全球化既是全球性政治經濟結構大改變的一個結果,又是推進全球政治經濟結構進一步大變動的動力。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在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亞洲也出現了一系列經濟和政治結構的大調整。特別是在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逐漸居於主導地位、出現了中產階級群、實行了以自由民主為目標的政治改革。在這一系列的變化中,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傳播和傳媒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政治與經濟結構的大調整觸動或迫使各國的領導層重新認真審視他們對傳播與傳媒長期所採取的威權主義政策。這樣的變化也同樣發生在台灣。從二戰後至八十年代末,台灣的威權主義政府通過對傳媒的擁有權及一整套嚴密規定,緊緊地控制着傳媒,力圖使之成為政治和意識形態工具。隨着全球化趨勢強有力的擴展,從八十年代末開始台灣傳媒經歷了深刻的演變,不但呈現出許多國家的傳媒在全球化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變化趨勢,而且還表現出不少自己的特點。進入九十年代後,台灣傳媒在開放與自由化方面的步伐大大快於大部份亞洲國家和地區。本文試圖以全球化理論為框架、以歷史分析為主要方法,探討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下所發生的演變及其動因和意義,並探討台灣傳媒開放後遇到的挑戰和問題。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閉與集權控制下的台灣傳媒 根據Rubin的研究,世界各國對傳媒的控制共有五種方式:一是通過對傳媒的壟斷實行直接控制;二是給傳媒機構發放開業執照令其“自我審查”而達到控制的目的;三是借發布所謂“國家安全條例”或“緊急令”等手段實施管制;四是對傳媒施加各方面的壓力以收控制之效;五是對傳媒或傳媒界人士用暴力實行管制。[2] 在八十年代末之前的幾十年中,在自稱是開放的台灣社會裡,上述五種對傳媒的控制方式同時存在。其原因是,台灣的執政黨國民黨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威權模式之上的,其對文化、教育、傳媒的控制與影響皆以維護執政黨之地位為宗旨。[3] 從1949到1987年,台灣一直處在“緊急狀態”之中,集會、結社、組黨及言論、出版自由均被取消;正如Rampal所指出的,儘管中華民國的憲法上有這些條文,但僅僅是一紙空文而未付諸實際。[4] 那時,台灣的傳媒常常成為執政黨和政府鞏固權力的工具,而不是單純地服務於社會發展和公民對話的媒介;所謂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首先需服從執政黨的政治需要;同時,執政黨利用其掌握的黨、政、軍權力進一步使傳媒在政治上就範到位(Berman,1992)。 台灣對傳媒體系實行威權式控制的一個後果是,儘管經濟發展需要傳媒發揮更活躍的作用,但政治原因卻造成了傳媒發展的嚴重落後與不足。從1949年至1988年的40年間,台灣的經濟增長了許多倍,但報紙的種類數量卻長期停滯未增。到1988年時全台灣總共才有31家報紙,且受當局規定的限制,每家報紙每天的版面不得多於12頁。而且,文化與傳媒機構多附屬於執政黨、政府或軍方,其中三分之一由執政黨、政府或軍方直接擁有,官方報紙的發行量占全台灣報紙發行量的80%以上。這樣,私營的商業性傳媒根本無法與官方的傳媒競爭。 2. 八十年代以來台灣傳媒的主要變化 除少數幾個西方國家外,多數國家最初都抵制傳媒的全球化趨勢,台灣也不例外。當八十年代初全球化趨勢開始向世界各地擴展時,台灣的一些傳媒紛紛要求政府實行開放政策,但這些要求、努力和嘗試都遭到了當局的嚴厲壓制。[5] 傳媒要求開放的努力和政府反對開放的企圖導致了雙方的鬥爭和摩擦,從1980年至1986年,政府對傳媒“自由化傾向”採取的各項行動次數增加了近20倍,沒收和禁止出版物的行動次數增加了近30倍。(見表1) 表1.台灣傳媒開放前新聞審查情況 年份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985 1986 政府對傳媒採取行動的次數 16 19 27 33 211 275 302 出版物被沒收或禁止的次數 9 13 23 26 176 260 295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in Taiwan Communique,1987. 然而,正如在許多亞洲國家那樣,全球化趨勢是不可阻擋的,它或遲或早會波及到每一個國家和地區。不論是否情願,各國政府都得面對這個趨勢所帶來的影響和連鎖性反應。全球化的強大趨勢最終使得台灣的傳媒開始朝着自由和開放的方向變化,這個變化以政府1987年開始的政治改革為標誌和起點。那時,政府實行了允許成立反對黨、開放報禁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大大減少了對傳媒的“自由化傾向”的鎮壓措施,而且也改變了傳媒的總體環境。此後,政府又宣布解除了“戒嚴令”,於1991年進一步取消了“臨時條款”,使得傳媒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發展的政治和社會空間,由此向開放、自由、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的方向大步邁進。 自八十年代末開放以來,台灣傳媒主要經歷了三大變化。首先是傳媒的快速發展。自1988年1月政府允許辦新報紙以來,報紙的數量從1987年的31家發展到1995年的357家,其每日發行總量也從1987年的390萬份增長到1994年的600萬份;同時,隨着政府取消了對報紙版面數的限制,許多報紙的版面數由原來的12頁增加到50頁以上,向社會提供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了。另外,雜誌的數量則從1988年的3,400家發展到1998年的5,700家。傳媒的發展不僅表現為報紙和雜誌的數量大大增加了,更重要的是,一大批政治上獨立的或持自由傾向的傳媒也相繼問世,這些傳媒逐漸成為台灣傳媒體系中一個不可輕視的重要組成部份。[6] 各國歷來對電子傳媒控制最嚴,所以,電子傳媒的開放和發展具有比印刷傳媒擴張更為深遠的意義。在過去的十年中,在台灣的印刷傳媒大發展的同時,電子傳媒也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台灣電子傳媒的開放首先從廣播開始,1993年政府取消了曾實行多年的禁辦新電台的規定,又將28個原先由軍方控制的FM廣播頻道向社會開放、由申請開辦新電台者投標取得廣播頻道。這樣,到1997年為止,全台灣的廣播電台達到了51家,其中只有10家是由政府或軍方擁有的,其餘的全是私營電台。[7] 電視業的發展也反映出台灣開放電子傳媒的另一側面。1993年,多年來一直被列為“非法存在”的有線電視被合法化了;禁辦新電視台的法規也被取消了。隨後,全島範圍的電視網由原來的三個增加到五個,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代表反對黨民進黨立場的福摩莎電視台的開辦,這家電視台的成立與播出是台灣傳媒在全球化趨勢影響下走向開放與自由的重要象徵。到1998年,台灣已有140多個有線電視系統,每個系統播出70至100個頻道,形成了發達的有線電視網,電視在人口中的穿透率從1991年的18%增長到1998年的80%,這一增速成為亞洲國家和地區之冠。[8] 台灣傳媒的發展不僅為台灣傳媒與世界傳媒體系融為一體創造了條件,而且為推動民主化進程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和結構條件。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二個變化就是,傳媒在政治傾向上的日益多元化和獨立性,由此不但形成了不同於執政黨和政府的聲音以及社會性監督和批評機制,而且創立出一種新的政治文化環境。在西方的民主國家,傳媒一般儘量避免帶有任何政治黨派傾向。但對台灣這個走向民主化的社會來說,從過去只有執政黨才擁有報紙、電台、電視台,到今天代表多種聲音的傳媒之出現(儘管可能有些傳媒有其政黨傾向),仍然是個重大的進步。[9] 正是因為在台灣形成了這樣的開放、自由、不受壓制的大環境,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才能從一紙空文變成現實。正如Heuvel和Dennis所分析的那樣,台灣傳媒的政治多元化、編輯自主化不但使傳媒的報導更加平衡與公正,而且使得整個社會有了一個嶄新的面貌,展現出民主、多元、自由、開放的蓬勃氣象。[10] 實際上,在全球化趨勢的衝擊下,對任何政府來說,最棘手的問題是倒底給傳媒多少“自由”,特別是政治上的自由。因為,“傳媒自由”會帶來一連串的社會連鎖反應,導致一系列對其他方面的自由的社會要求。因此,是否允許新聞自由就常被視為檢測一個社會是否真正實現了民主的首要標準。台灣在這方面的變化被民主國家認為是一個“重大的社會進步”。[11] 台灣傳媒自開放以來出現的第三個變化是,傳媒體系正日益與全球傳媒體系融為一體。一方面,台灣傳媒的開放使得世界各國的傳媒產品(包括長期被禁的中國大陸傳媒產品)可以更方便地進入台灣市場;另一方面,開放也使得台灣的傳媒界有更多的機會將自己的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成為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不可或缺的積極的一員。從近年來台灣迅速增長的電視節目出口上即可明顯地看到這一點。自九十年代以來,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三千萬華人、華裔為主要觀眾,大幅度地增加了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僅從1990年到1995年,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量就增長了191%,如此迅速的增長率在世界傳媒界是少有的。這一變化不僅使台灣成為亞洲地區繼日本、香港、印度之後的又一傳媒產品出口地區,而且使台灣的傳媒產品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逐漸有了一席之地,影響也與日俱增。[12](見表2) 表2.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情況 年份 1990-1991 1992-1993 1994-1995 出口節目量(小時) 9,790 14,727 19,535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有關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鑑(1996--1997)》的相關資料綜合整理。 3.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內部因素 八十年代以來全球範圍內出現了一股自由民主浪潮,但在許多原來比較封閉的國家和地區,外部的影響只起了誘發、催化和促進的作用,走向自由和民主的進程主要還是由內部動力推動。台灣傳媒的開放過程即是如此。台灣傳媒的開放與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無疑有着緊密的聯繫,不過,雖然新技術的出現對傳統的傳媒體制構成了巨大的挑戰,但先進技術本身並不會自然地推動社會制度和傳媒體制的進步。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根本原因還是其經濟社會變遷和政治發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動力及需求。 在政治方面,首先是執政的國民黨需要通過政治開放(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傳媒開放)來樹立自己開明、民主的新形像,以便在與反對黨的政治較量中保住其執政地位。當台灣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它的封閉型政治凸顯出日益嚴重的脫節時,國民黨在與反對黨的政治鬥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既受到反對黨的尖銳抨擊,又受到社會公眾的批評指責。國民黨若仍然繼續以往幾十年的那種威權式統治,就很難在台灣內部和國際上站住腳跟。因此,出於維護執政黨地位的需要和考量,自八十年代末起國民黨不得不實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儘管這些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為了給國民黨塑造一個新的政治形像,但政治上的開放不可避免地“勾動了傳媒開放這支槍的扳機”。[13] 其次,在國際政治層面,國民黨當局為了與大陸當局在國際上爭奪政治和道義上的支持,也力圖改變自己以往的威權政體形像,從而向國際社會顯示,台灣不但在經濟上優於中國大陸,在政治上也大大優於大陸的共產黨政體。雖然台灣與大陸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的爭奪戰從未休止,但自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後,西方國家紛紛承認中共政府,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與中共政府的政治爭奪戰也愈演愈烈。特別是從八十年中期到九十年代,隨着台灣經濟的起飛、台灣經濟力量的增強,台灣在全球經濟中的地位提高了,因此也更希望能在國際上的政治爭奪戰中取得進展。而通過政治開放、向世界展現台灣的民主社會形像,是贏得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國家政治、意識形態和道義上支持的重要步驟。[14] 台灣傳媒走向開放的另一個動力源於強烈的經濟動機。快速發展的經濟迫切需要有一個開放的、在世界傳媒產品市場上有競爭力的傳媒系統來擴大台灣的海外市場。正如Karthigesu所言,傳媒開放的動力有時是源於政府的考慮,有時是來自私營傳媒機構的強大壓力。[15] 又如Chan與Ma所分析的,儘管執政黨和政府常常把政治和意識形態功能當做傳媒的第一要務,但傳媒本身卻總是把追逐利潤作為其首要任務,在自由經濟體制的社會環境中尤為如此[16]。因為,在市場競爭中傳媒必然要靠其利潤生存。 傳媒業通常是先進入毗鄰地區的市場,再進入國際市場。1995年台灣提出了成為亞太地區傳媒和文化產品製作中心的目標,以逐步取代香港、並進入世界市場;其傳媒產品的主要出口對象是東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其次是北美的華人、華裔市場,這既有政治上也有經濟上的意圖。台灣的傳媒產品出口最先始於電影業,隨後擴大到傳媒和文化的其他行業,電視則是台灣傳媒向亞洲擴展最快的一個行業。九十年代以來,隨着傳媒的開放,台灣電視節目的出口漸入佳境,從1990年至1995年三大電視公司的出口值增長了385%,其盈利也不斷增長。[17](見表3) 從表4可以看出,五年內進口台灣電視劇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由七個增加到十個,進口的電視劇數量也大幅度增長。過去多年中香港的傳媒產品一直占據台灣市場,而台灣的傳媒產品卻無法進入香港市場;但在1990到1995年間台灣出口到香港的電視劇數量增加了五倍多,台灣傳媒產品已成為香港市場上的重要一員,而香港傳媒以往的優勢地位則不復存在。由於中國大陸和新加坡仍然嚴格控制傳媒,所以台灣對這兩地的電視節目出口量還不夠大,但正如Nguyen所描述的,“台灣的傳媒業早就瞄準着具有十二億人口的海峽對岸的那個市場,只等着大陸當局最後解除開放的禁令了。”[18] 表3.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節目出口值及增長率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出口價值 4,833 5,240 6,310 10,250 14,867 18,600 增長率(%) --- 7.7 16.9 38.4 31.0 20.1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鑑(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表4. 台灣三大電視公司向亞洲國家和地區出口電視劇的增長情況 出口國家和地區 1990-1991 出口電視劇(小時) 1994-1995 出口電視劇(小時) 馬來西亞 1,729 2,253 菲律賓 582 1,046 中國大陸 537 735 新加坡 529 826 香港 301 1,734 韓國 55 361 越南 30 241 泰國 0 1,176 印尼 0 52 日本 0 50 資料來源:根據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的數據以及 《台灣電視年鑑(1996--1997)》的資料綜合整理。 4. 台灣傳媒開放的意義及面臨的問題 在傳媒全球化大趨勢的影響下,傳媒的開放促進了傳媒的發展,而傳媒的發展又進一步推動了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在那些實行封閉的威權政治體制的社會中,傳媒的開放則可能改變傳媒的功能,進而推動政治民主化和社會多元化。 台灣傳媒開放的深遠意義在於,傳媒不再是執政黨和政府的政治及意識形態工具,而成為向公眾提供信息、反映公眾的需求、呼聲和見解、為公眾的政治參與提供機會、對執政黨和政府實施社會監督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公器,從而在台灣向民主社會演變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用傳播學的理論來解釋,即今日台灣的傳媒已基本上由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工具轉變成了民主社會中的“第四階層”(Fourth Estate)。今天,台灣的傳媒扮演着“社會議程的設定者”(the society's agenda-setter)、“公眾注意力的製造者”(the public's attention-maker)和“重要事件的決定者”(the important-issues-decider)這樣的社會角色,政府和各政黨制定政策時必須慎重地考慮到傳媒的這些作用。 應當指出的是,台灣傳媒體制尚未真正、完全地轉變為成熟的自由經營體制,在許多方面尚待改進和完善。一方面,傳媒仍受執政當局的“管理”,雖然執政黨對傳媒的直接控制已不多見,但它對傳媒的政治影響之陰影還時隱時現,只是施加影響的方式和程度與過去不同而已,公開、明顯、壓制性的控制已讓位於隱晦、微妙、間接的壓力。另一方面,過去官營、黨營的傳媒能否完全獨立經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執政當局的意願,要指望執政黨的“恩賜”。例如,台灣的三大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和台灣電視公司雖然名義上都是商業性公司,但其中兩家的最大股東是政府,另一家則是執政黨,所以實質上為執政黨和政府所擁有。[23] 根據Lo,Cheng與Lee的說法,台灣的電視體系至今仍是個“官辦的商業體”而已,還是受到當局的控制。[24] 這樣的局面顯然使得台灣的電視傳媒難以真正演好在民主社會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同時,不少傳媒業者熱衷於新辦媒體或擴大業務規模,但忽視了專業水準的提高和改善,在強調媒體的自由發展時,常有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做法。這不但使得傳媒與公眾的關係受到損害,也使傳媒本身在民主化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大打折扣,在社會變革過程中有時並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台灣社會上近年來不斷有對傳媒的批評,指責傳媒界缺乏一套成熟的傳媒體制所應具備的專業標準和職業規範;還有些批評指出,台灣社會這些年的“亂象叢生”與傳媒的“不負責任”不無關係,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正如在許多國家所發生的情形那樣,傳媒的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社會政治進步的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首先,傳播技術的日新月異加速了傳媒界壟斷的形成[19],因為只有財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不斷地投入巨資、採用新技術來增強競爭力。走向開放的台灣傳媒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其標誌就是大公司吞併小公司、跨國公司吃掉本國公司。例如,九十年代初全台灣有數百個有線電視公司,而到了九十年代末,大部份有線電視公司都落入六個財團的手中。又如,在印刷傳媒業,不少新辦的報紙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而紛紛加盟少數幾個大傳媒公司,成為它們旗下的報紙。[20] 這一趨勢的嚴重後果是,傳媒的多元化受到了限制,對政府的社會監督作用大為減弱、甚至消失[21],這樣,從政治壟斷下解放出來的傳媒自由又可能被經濟壟斷葬送掉。 其次,傳媒開放後,媒體對西方國家傳媒文化產品的依靠日深。過份依賴進口節目的後果是,本國的相對獨立而又先進的傳媒產業就不易迅速成長,這是走向開放的社會普遍遇到的問題。台灣媒體對西方國家電子傳媒產品的依靠在有線電視節目上表現得最明顯[22],因此台灣政府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電視節目進口的有關規定,以通過設定進口限額來保護自己的電視業;但在實際操作中執行限額並非易事,這不僅取決於台灣是否有先進而又具競爭力的傳媒業,還需要關心台灣文化藝術的社會條件,而形成這樣的社會條件則比建設現代化的傳媒業需要更多的時間和努力。 結論 自八十年代後期以來,傳媒的全球化趨勢推動了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放鬆對傳媒的控制(Vernon,1988),政府或者減少了對傳媒機構的直接擁有權,或者在政策上放寬(Callaghy與wilson,1988)。這樣傳媒開始有了更多的政治和經濟獨立,私營傳媒得到發展,市場競爭機制進入了傳媒業,各國之間文化傳媒產品的交流日益增加,公眾對信息和文化的需求得以滿足。儘管各國傳媒在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開放的程度不同,但在東亞國家和地區,由於政治民主化的進展顯着,傳媒開放的步伐也都比較大。不僅台灣如此,韓國、香港、新加坡的傳媒也都逐步開放,而台灣傳媒的開放幅度則最大。中國大陸近年來雖也鬆動了一些對傳媒的控制,但其管制傳媒的根本做法並無改變。 台灣傳媒的演變是全球化趨勢和台灣內部政治、經濟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台灣內部政治方面的進步。台灣傳媒的開放起源於八十年代末的一系列政治改革,當然也與自由經濟和新技術的強大推動有關。傳媒業開放後,傳媒的數量、質量和能量大為改觀,而且其主要的社會功能發生轉化,也得以融入全球傳媒體系。從台灣近年來政治發展的態勢來看,今後執政黨和政府對傳媒的影響會越來越小,傳媒將會沿着自由、開放、獨立、自主的道路繼續走下去。[25] 當然,台灣傳媒仍然面臨着挑戰,也存在一些問題。欲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靠傳媒自身的力量,還有賴於社會朝着民主、自由、成熟、多元的方向演變。[26] 只有在一個具有真正獨立的司法體系、自由選舉的政治結構、操作運行良好的政府機構、並擁有一大批受過良好訓練又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政治、知識精英的的社會中,才能建成一個真正開放、自由、獨立的傳媒體系,並使之充份發揮作用。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歐卡納干學院政治系副教授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係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複雜關係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在世界經濟進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情況下,各種雙邊、多邊的經濟合作已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關係的中心內容。冷戰時期那種以戰略、政治考慮來主導國際關係的模式已不再占中心地位。而由經濟全球化和廣泛的經濟合作帶來的相互依賴關係(Interdependence)也已成為國際經濟關係的最重要形式。這在東亞地區也不例外,這種新的經濟關係對東亞地區的經濟體系和結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97年發生的東亞地區經濟危機實際上也是新經濟關係發展的一種直接表現。 國際經濟合作有多種方式,而採用何種合作方式則取決於參與合作者不同的內部經濟結構、區域勞動分工、經濟體之間經濟相互依賴的程度、以及與世界經濟的關係,同時也還要受到與此相關的政治因素的影響。正因為如此,才會有歐洲聯盟那種高度經濟一體化、參與的經濟體相對平等、並朝向政治一體化發展的共同體;也會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那種以一個超強經濟體為核心的、參與者之間經濟實力極不平均、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不並行的經濟合作。而在中國所處的東北亞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區別、不同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的限制因素、缺乏多邊制度性安排(Multilateral Institutionalization)等原因,促成了區域經濟合作的特別表現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市場經濟力量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的政策互動更多地取決於經濟利益以外的政治目的,所以這種經濟合作雖然方式靈活、發展速度快,但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且缺乏有共識的、促成經濟一體化乃至經濟聯盟的制度化行為。 本文主要討論東亞區域經濟合作的一個特別形式──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1]。這個“中華經濟區”包括中國大陸(以下簡稱大陸)、香港、台灣三個經濟體;而經濟合作主要指它們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和投資所形成的特別的經濟關係,並非指那種由政府間以雙邊或多邊法律協定方式確定的經濟一體化的安排。 這個經濟合作有很獨特的意義。首先,它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而是在分離的華人經濟體之間形成、發展的。其次,香港自1997年7月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它雖非真正獨立的政治實體,但基於香港基本法的特別安排,仍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台灣則不僅是獨立的經濟體,也是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在這樣的特殊政治關係基礎上發展的廣泛的經濟合作,在國際上幾乎是獨一無二的。第三,在這個經濟合作中,經濟合作的水平要遠遠超過政治關係的水平,甚至出現了很矛盾的現象,即飛速發展的經貿關係有時可以與政治衝突並行不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95年李登輝訪美後引起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政治關係危機。就在台海關係劍拔弩張的氣氛中,雙方的經濟合作仍在持續發展。從這些例子來看,這個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顯然很值得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義。 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問題:首先,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所帶動的經濟實力和意義是什麼?這個中華經濟區經濟合作的基礎、發展過程、貿易和投資關係的定位又是怎樣的?在回答這兩個問題的基礎上,再分析這個經濟合作的發展前景對大中華地區的政治及安全關係有什麼影響?比如其對中國國家統一的影響和對東亞地區將來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什麼? 一、為“中華經濟區”定位 大陸開始經濟改革之前,東亞經濟體系是以日本的資本、技術、管理方式(尤指國家在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Developmental State)[2])為核心,以西方國家的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為主要市場需求,以“四小龍”的新興工業化經濟為第二發展階梯的區域經濟組合。有的日本經濟學家稱這種經濟組合為“雁行式”發展模式,也有人稱之為東北亞生產網絡(Northeast Asian Production Network)[3]。這一東亞經濟體系自六十年代以來是世界經濟中最重要的增長點。因為冷戰時期形成的兩種政治經濟發展模式的對立,直到八十年代初,大陸並未被包括在這個體系之中。在“四小龍”當中,香港、台灣、新加坡基本上都是華人經濟體,不過,因為他們的出口導向型經濟都向美歐市場傾斜,他們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並不那麼明顯。比如,台灣和香港之間的經濟關係就遠不如他們各自與美歐市場及日本的資本、技術合作重要。 從1979年大陸開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以來,這個東亞經濟體系被注入了一個全新的重要因素──大陸,一種跨越政治制度、超越意識形態的新的東亞經濟體系,開始逐步形成了。換言之,在過去近二十年大陸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華人經濟體之間才有機會建立起朝向經濟一體化的經濟合作關係。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筆者稱之為“中華經濟區”的經濟合作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經濟合作實際上是冷戰後的新產物。 如果給這個“中華經濟區”一個基本的定位,筆者認為,並不一定要把新加坡包括在內,因為新加坡是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體,也可被視為東南亞經濟的一部分;若這樣來看,這裡所講的“中華經濟區”即僅包括大陸、台灣和香港的經濟,也有人稱此為“大中國經濟圈”,這與筆者的定義並無明顯不同。[4]目前,這三個經濟體依然各自獨立存在、自主運行。但如果把它們看作一個朝向一體化整合的經濟體,顯然,這個整合中經濟體的崛起,將極大地改變世界經濟的結構。當然,由於現在並未真正實現經濟一體化,所以這一整合的力量還遠遠沒有顯示出來。 不過,僅從這一經濟體的規模來看,其潛在的實力也足以令人印象深刻。按1997年的國民生產總值計算,這個經濟圈(大陸、香港和台灣)的綜合經濟實力將近15,000億美元,幾乎相當於世界第三大經濟。[5] 香港、大陸、台灣的國際貿易額分別位列世界第七、第十、第十四,他們之和則達9,543億美元(不過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這三個經濟體之間的貿易額),亦可算是世界第三大貿易體。若按年增長率6%至7%來預計,到2020年“中華經濟區”的經濟規模將可達到八萬億美元左右,約相當於美國2002年的國民生產總值(這一預計未考慮貨幣比值可能的變化)。如果採用近年來開始流行的PPP方式計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3年即已把大陸的經濟高估為世界的第三大經濟了。自1980年到1989年,香港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是7.2%,台灣是8.1%,大陸是9.0%,而自1990到1997年,三者的年平均經濟增長率分別是5.1%、6.4%和10.3%。[6] 從過去二十年的發展經驗來看,“中華經濟區”今後非常可能保持6%到7%的年經濟增長率。除了經濟增長和貿易量以外,1997年底這三個經濟體的外匯儲備是3,140億美元,位列世界第一。 現在,任何對香港經濟的觀察分析已經離不開對大陸經濟的分析認識;台灣經濟的繼續繁榮也已離不開大陸經濟的持續增長。在最近的東亞金融危機中,大陸受衝擊最小,台灣和香港次之。香港政府1998年向股市注入巨資、與國際炒家大戰的舉動引人注目;而大陸除了全力支持香港經濟並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東亞經濟的救援計劃外,其關於人民幣不貶值的決定,也受到國際金融組織以及美國、日本、歐洲聯盟的極大讚賞。在這一時期,“中華經濟區”對東亞乃至世界經濟起了非常關鍵的穩定作用,其中,大陸的核心作用以及“中華經濟區”的整合作用,已開始顯現出來。“中華經濟區”已經可以被看成全球經濟中的一個舉足輕重的成員,它的重要性將隨着其內部進一步的經濟整合而增長。 二、以市場力量為主要推動力、在政府政策互動影響下發展的貿易、投資關係 1.大陸、台、港之間的經濟互補性和建立經濟合作的制度條件 從經濟結構上來看,大陸、台灣和香港存在着一種“自然經濟區”(Natural Economic Territory)[7]的關係。大陸自然資源比較豐富,但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有豐富的人力資源和潛在的龐大市場。香港和台灣都有充滿活力的出口導向型經濟,擁有高效率的技術和市場開發能力,企業管理水平高,資本流動十分靈活。八十年代中期,香港和台灣的經濟正處於工業化過程中的產業升級換代的狀態下,從資本輸入經濟逐步轉向資本輸出經濟。在市場經濟力量的壓力和推動下,香港需要充分地利用其遠東國際金融中心、服務中心的地位,來應付工業升級轉移的要求。台灣則迫切地需要開拓新市場,同時轉移生產基地,以應付勞動力價格上漲、地價抬高、貨幣升值、環保要求上升等不利於產業發展的因素。而大陸則急需投資、技術、國際市場開發能力,來催動經濟改革。 三者之間長期以來早已存在着潛在的互補性,這些互補性需要構成了三個經濟體之間廣泛的經濟合作的基礎。但只有當大陸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市場條件後,三者才可能在互補性和區域勞動分工的基礎上發展經濟合作,“中華經濟圈”才能真正地形成。然而,僅有市場力量的推動,並不足以形成這樣的經濟合作;政府政策向這類合作的傾斜,也創造了必要的政治條件。 1949年中共未占領香港、而是把它作為資本主義飛地保留下來,這為“中華經濟區”的形成提供了一個關鍵性的難得的歷史機會。從最新的史料來看,保留香港當時之狀主要是毛澤東等領導人的一個政治戰略決定,目的是拉住英國、分化西方陣營,同時也保持一個對大陸有價值的“窗口”,在當時的決策中經濟利益僅被放在次要地位。[8]自1949年以來,西方國家對大陸實行了長時間的貿易禁運和經濟制裁,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始終是大陸對外交往的最重要的“窗口”。但是,由於在毛澤東時期大陸的經濟發展戰略主要是自力更生、不依賴外資外援,這種自我孤立主義的政策極大地限制了香港對大陸有利的經濟功能。 中共開始改革開放後,香港的行情大漲。在改革初期,大陸長期形成的內向型經濟結構和計劃體制無法有效地打開國際市場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這時香港的經濟“跳板”作用就凸顯出來了。通過這個“跳板”,香港經濟面對國際市場靈活有效的經營方式很快就帶動了大陸的經濟發展,特別是與香港相臨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經濟增長。而北京在與港、澳、台灣相鄰的地區建立四個經濟特區的決定,又給中港經濟之間的交流創造了近一步發展的政策條件。首批開放的這四個經濟特區中,有三個(深圳、珠海、廈門)分別以港、澳、台為主要合作目標。這樣,以雙邊貿易為先導,合資建廠、大量直接投資為中心形式的經濟合作,很快就發展起來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香港就成為大陸最主要的貿易夥伴。中港貿易從1979年的35億美元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450億美元[9],這其中也包含大量的台灣對大陸的轉口貿易。 當台灣的商界“非法”地通過香港轉口貿易和轉投資、快速發展兩岸間經濟合作時,台北也從1987年開始逐步放寬了相關政策,為兩岸的經濟交往開了政治“綠燈”。隨後,台港貿易從1987年的48億美元上升到1996年的285億美元,其中轉口大陸的貿易額超過200億美元[10] 香港的轉口貿易一直是香港經濟的關鍵部分,1995占貿易總額的83%。香港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結構而成為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重要轉口港,從中獲益甚多。 2.大陸、港、台之間特殊的三邊經濟合作 大陸與香港之間經濟合作的支柱之一是香港對大陸的大量直接投資。1982年,香港製造業的總產值是107億美元,工人人均生產率是25,501美元;而1995年總產值增加到298億美元,人均生產率躍升為87,789美元。香港本地製造業生產率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向大陸轉移生產工場、利用大陸的廉價勞動力資源的結果。現在,香港製造業的工場已基本上轉移到大陸、特別是與香港相鄰的廣東各地,僅在廣東就僱傭了500萬勞工。而與此同時,香港本地的製造業勞工卻從高峰時期的87萬降為40萬[11] 在此過程中,香港經濟已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的經濟一體化了。港澳資本占廣東外資企業的70%、占外來投資的17%。隨着香港製造業向大陸的轉移,香港的經濟也同時調整為以服務業為中心的結構。現在,香港服務業占其總體經濟的比重已達81.7%,在亞洲居於最高水平,超過了日本和新加坡[12]。大量外資企業[13]、特別是港台資本企業進入大陸後,已在大陸的出口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目前大陸出口的將近一半依賴於外資企業[14]。 香港除了通過轉口貿易和向大陸轉移加工製造業而推動大陸的經濟增長以外,同時還是大陸最重要的融資場所,大陸每年外匯收入的40%左右是從香港得來的。不過,大陸對香港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有巨大的貢獻。因此,大陸與香港的經濟合作基本上是雙向的。據不完全統計,到1995年大陸對香港的投資已超過300億美元,在香港註冊的中資企業已達1,750個,市值425億美元;中資控制了香港貿易的22%、銀行業的27%、船業的25%、建築業的12%。[15] 1997年以來,在港的中資數額又有大幅度增長。 與大陸和香港的經濟合作關係不同,大陸與台灣的經濟關係主要是單向的,以台灣對大陸出口、投資為主。這種單向型關係除了有經濟結構上的原因外,政治上的限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1987年台灣開放對大陸探親、並解除了外匯管制,對大陸間接經貿的大門隨之打開了;大陸也相應地作出政策反應,於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鼓勵台資的政策,然後又發布了一系列對台商優惠的政策,並於1994年制定了初步的對台商利益的保護法,目前正在起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據台灣官方的不完全統計,從1987年到1998年7月,兩岸貿易總額是1,530億美元,台灣的貿易順差是1,135億美元。[16] 海峽兩岸之間如此長期、大量的貿易順差,對台灣維持總的貿易平衡和順差是至關重要的。例如,1996年台灣在與大陸的貿易中獲得161億美元的順差,幾乎與當年台灣與日本的貿易逆差相抵。 在對大陸投資方面,雖然台灣起步比香港晚,但發展很快。從1987年開始,進入大陸的台資保持着30%到40%的年增長率。據台灣行政院陸委會的統計,從1991年到1998年7月,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21,456件、126億美元 [17];而據大陸的統計,到1997年底台灣到大陸的投資共有35,000項、350億美元以上,台資成為僅次於香港的在大陸的第二大投資者。[18] 即使是在李登輝訪美、大陸強烈抗議並舉行軍事演習、兩岸關繫緊張倒退的低潮時期,台灣對大陸的投資仍在繼續增長。這說明,由市場經濟力量主導的經貿發展的內在邏輯已不為政治因素所左右。 在大陸的經濟發展中,台資的作用與港資明顯不同。港資除了投入房地產開發市場和其它投機市場外,大部分集中在面向出口的勞動密集型加工業;起初以合資為主,投資區域相對集中,投資的技術含量低,大陸只能獲取粗放生產過程的加工費。而台資一開始就以獨資為主,儘管也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工業,但投資領域比較寬,有部分投資項目面向大陸的國內市場,使用大陸原料的比例較高(超過50%),約有35%左右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19],對大陸經濟結構的調整起了很大作用。 中、港、台經濟合作的一個關鍵條件是三邊合作。換言之,沒有香港的轉口、融資、調和作用,這種特殊的經濟合作關係可能根本建立不起來。比如,台資擅長的那種“海外接單、大陸設廠、香港押匯”的經營方式,就很好地利用了這個三邊關係。這個三邊結構可以保證經濟合作有穩定的基礎,調和了很多可能發生的糾紛,並可幫助建立某種“統一戰線”來應付那些影響到三方共同利益的問題。比如,大陸對美出口的相當大部分是由港、台公司經營並通過香港轉口的,1995年大陸、台灣、香港對美國市場的依存度分別是18%、24%、20%[20],三方各自都有對美貿易順差。當大陸與美國之間發生最惠國待遇之爭時,任何取消大陸的最惠國待遇的政策都可能極大地損害港、台資本的利益;因此,三方可以因共同利益而結成非正式盟友,以遊說美國政府繼續給大陸最惠國待遇。這就是為什麼最後一位港督彭定康一方面為政改的問題與北京劍拔弩張地爭鬥,另一方面他又到美國去為維持大陸的最惠國待遇而遊說。事實上,大陸與美國的貿易不平衡狀態日益惡化,與港台同大陸的經濟合作有直接關係,這種三邊經濟合作把相當數量的對美貿易順差從港、台經濟轉移到大陸去了。[21] 三、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的複雜關係 如果把政治一體化簡單地理解為參與者之間對主權的認同、以及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逐步統一,那麼以上所分析的這個涉及三邊的、以市場經濟為主要推動力、政府間政策互動影響下的經濟合作乃至經濟一體化,與主要以政治力量、戰略考慮為中心的政治一體化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經濟一體化對政治一體化到底有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呢? 一般來說,經濟一體化當然可以促進政治關係的改善,但卻不一定必然導向政治一體化。主要原因是,儘管經濟全球化導致經濟體之間主權界限的模煳化,但政治體之間的主權關係仍然是比較明確的。另外,經濟活動與政治活動的目標畢竟不大相同,經濟活動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行為的互利結果更明顯、更容易達成共識;只有在經濟合作的雙方或多方建立起了對政治關係前景認同的基礎上,經濟一體化才會對政治一體化起有力的推動作用。當然,如果經濟合作關係中的一方可以完全主導和控制雙邊政治關係,則經濟一體化可能直接產生政治一體化,但這可能是某種強制性的結果,大陸與香港的經濟、政治關係即為一例。 1.香港與大陸之間的經濟和政治合作 香港一直是個經濟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經濟體,港英政府很少直接干預經濟,但英國統治下的香港社會雖享有自由的經濟環境,卻無真正的民主政治體制。香港回歸大陸前,其政治命運取決於中英政府的談判,而香港居民自身的政治取向實際上沒有多少影響力。在八十年代,當中英開展談判、簽署聯合聲明、制定香港基本法時,適逢香港與內地的經濟合作日趨活躍;如果說,大陸香港之間的經濟合作對中英談判及聯合聲明有任何影響的話,也許可以認為,正是這種經濟合作的前景促使北京政府下決心在法律上作出安排,以保持香港經濟的繼續繁榮,這也就是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政策最重要的出發點。其實,在北京的算盤裡,把香港納入“社會主義祖國”的“一國一制”,始終是個有很大誘惑力的設想;但如此之政治安排的經濟代價太大了,所以才退而求次,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妥協方案。應該說,這個方案確為一大創造(至於創造這一方案的功績是否能都歸於鄧小平個人,則顯然是大可爭議的)。它顯示出北京對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視和策略上的靈活性,而且可能為將來處理海峽兩岸的政制安排提供試驗的機會和重要的法理依據。 當香港的商界人士認識到,香港將來的命運最終掌握在北京手裡,他們的經濟合作熱情就與精明的政治考慮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隨着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和中港經貿的飛速發展,香港商界人士對大陸的科技文教領域大筆捐款投資;同時,幾乎香港商界所有的頭面人物都積極地建立起與大陸官方的各種渠道、特別是與中共權勢人物的私人關係。中港的經濟一體化增強了雙方精英的政治合作,而這種政治合作又進一步導致大陸的權力資本勢力在港大量投資發展、並與香港商界結盟。香港首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的選任,就反映出這種政商結盟的行政安排。對北京和香港來說,這樣的政治安排是雙方精英在政治經濟關係上都能接受的,也與香港的自由經濟體制相容。 2.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及政治關係互動 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合作與政治關係的互動演變,自然比大陸與香港之間的關係要複雜得多。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首先是由市場的力量啟動的,雙方經濟關係的發展對政治關係的演變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雙方政治關係的任何突破,都是在人員交流及經貿關係發展的基礎上出現的;沒有經貿及人員交往開道,政治關係的改善勢難推進。 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毫無疑問地促進了雙方的接觸和交往,從而有助於緩解和減輕雙方在政治關係上的對立和分歧。在大陸目前的政治經濟結構下,兩岸發展經濟合作也會對大陸的對台政策產生重要的、正面的影響,比如可能降低大陸用武力解決統一問題的可能性。但如果以為雙方經濟上的接近會自然地導向政治合作,那就未免太天真了。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固然可以為雙方政治關係的發展提供更多的選擇,但海峽兩岸都會把彼此之間的經濟合作當作政治談判中討價還價的重要工具或“底牌”,從而可能給政治關係的演變增添更多的限制。 對北京來說,發展與台灣的經貿關係、吸引台資,幾乎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可一舉多得,一方面在經濟上受益,另一方面給台灣增加政治壓力,同時台商到大陸投資也等於給大陸送來了人質。因此,北京一方面完善有關的法規,進一步鼓勵台資進入大陸;另一方面不斷用經濟利益和“三通”等要求,向台北施加政治壓力,以經促政、用經濟合作來達到壓對方參加政治談判的目的。 而對台北來說,發展與大陸的經貿關係固然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政治風險也相當大。如果說,雙方的經濟合作還可被視為雙贏的話,那麼在經濟合作的政治後果方面,就幾乎是一場零和(Zero-sum)遊戲了。如果用“相互依賴”理論來分析,那麼,判斷雙方力量對比的關鍵在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依賴是否可被替代,以及建立替代型經濟關係的代價和政治損失有多大。一般情況下,雙邊關係中經濟力量強的一方,在相互依賴的關係中比較占優勢。 所以,台灣政府的應對之道就是,儘量把台灣對大陸經濟、特別是在出口及投資方面的依賴性,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因此,政府發布了行政性指令,安排投資項目審核、限定投資規模、不許對大陸的基礎建設投資、限制相關企業對大陸貿易的增長率等;同時,還提出了替代性的“南進政策”和“戒急用忍”這樣的政經合一的政策。不過,由於這兩種政策主要反映出政治目的,與市場的要求不甚相容,實施中自然就有相當困難。台灣的商界之所以對“南進政策”不以為然,對“戒急用忍”政策亦頗多批評,既源於東南亞投資環境、生產開發條件不理想等客觀因素,也與企業不願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所束縛有關。目前,兩岸經濟互相依賴的程度還遠未達到可左右對方總體經濟發展的程度,台北始終很小心地把握、控制着台灣經濟對大陸經濟的依賴程度,現在台灣的出口對大陸的依存度僅為18%,低於台灣自定的警戒線。 由於兩岸的體制不同,在互動過程中台北常居於下風。在台灣的自由市場制度中,政府的硬性行政控制很難奏效。而在大陸的政經體制中,依然廣泛存在着行政命令和變相的計劃控制,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元化社會力量對政治體制的影響和約束力仍然很弱。因此,北京政府對經濟政策的控制能力強於台北。不過,台灣比香港有一大優勢,就是它畢竟在政治上是個獨立的實體,可以與大陸抗衡。所以,北京也明白,照搬香港的“一國兩制”來解決台灣問題,看來是成算不大。此外,對中共來說,海峽兩岸經濟合作的前景以及由此帶來的政治、安全關係上的挑戰,是必須認真面對的考驗。比如,台資大量進入大陸後,在削弱中共的意識形態及其政治文化上的主導地位、乃至政府對社會的控制能力方面,無疑有潛移默化的影響,雖然這種影響非常微妙、短期內未必能看出效果。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係中,儘管雙方的官方聲明都稱國家統一為政治目標,但在這個所謂的政治統一目標的解釋、前提、完成方式、統一後政治制度建立等關鍵問題上,雙方都有重大分歧,以至於在彼此的政治定位上都沒有共識。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恐怕連在經濟一體化方面都難達成真正的共識,更何論政治一體化了。 顯然,經濟一體化與政治一體化是兩個相互聯繫、但決不等同的過程;只有當兩個一體化的目標完全兼容時,兩者才有相互促進的作用。由於合作雙方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並不總是和諧的,如果在雙方政治關係前景這一問題上有很大分歧,那麼,即使他們有進一步推動經濟一體化的想法和行動,也並不意味着經濟一體化會對政治一體化發生決定性的影響。此外,雙方既定的政治結構可能會促進經濟合作,但也可能減弱這種合作。 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執政者面臨的挑戰 經濟一體化對區域政治可能構成某種挑戰。一般來說,在一個集權體制中,市場化導向的與外部經濟體的經濟一體化過程,會帶來國內經濟利益的多樣化,從而發生對政治過程的積極影響。比如,以市場需求為中心的經濟活動會削弱中央集權,減弱中共政治體制對社會的干涉能力,最終還會推動對政治制度變化的社會要求。目前,香港經濟與大陸經濟的一體化正在繼續發展,而香港經濟與廣東、特別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的一體化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這個經濟一體化過程對今後中國地方政治的發展會有極大的影響。首先,港、台資大大地改變了大陸的經濟結構,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集權能力。其次,在南方沿海諸省、特別是廣東省,以港、台資為重要支柱、出現了新興的經濟利益集團,他們開始對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發揮影響力,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經濟利益的關注似乎已超過了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關心。在調整稅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中央與地方之間已開始形成一種新的討價還價式的經濟關係。這種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政治效應,最終將會產生有利於進一步經濟一體化的政治演變還是相反,仍需拭目以待。 與中港關係不同,海峽兩岸之間雙邊關係的發展,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區域政治和區域安全。在此,筆者只作一些初步的分析。首先,海峽兩岸雙方政治利益的兼容性一向很低。大陸對兩岸間經濟合作前景之期待,並非其對台政策的決定性因素;而對台灣來說,與大陸發展經濟合作是其對兩岸關係的興趣所在,就連追求台灣獨立的民進黨也不反對(如許信良就提出了“西進政策”),但在政治關係問題上卻與大陸有重大爭議。其次,台灣與香港不同,涉及到複雜的國際關係。儘管國際經濟勢力非常關注香港的經濟現狀,但香港的政治演變對他們的影響不大,所以北京仍可主控香港政治關係的演變;但台灣問題對美國日本、特別是對美國的政治,卻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海峽兩岸的關係中,一些重要的周邊國家如日本、美國等,不僅有經濟利益,而且有政治利益的捲入以及安全關係的考慮。由於國際關係的變化可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保持或改變兩岸間的政治和軍事力量對比(例如,對美日安全協定是否涵蓋台灣的解釋和向台灣提供先進武器)。所以,這種國際因素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弱化兩岸之間經濟合作對雙邊政治關係的影響。沒有雙邊政治關係的改善,兩岸的經濟合作的發展也會面臨很多政治障礙。 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關係方面,香港並非置身度外,它的地位非常微妙。只要大陸和台灣之間未實現“三通”,香港就能繼續保持其第三者和中轉站的作用、從兩岸關係的隔閡中獲益。而且,正因為有台灣存在,北京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一國兩制”關係可起示範作用,所以會很小心地處理中港關係,對香港實行比較寬鬆謹慎的政策,這對香港無疑是好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陸、香港、台灣這三方的經濟合作中,政府的政治方面的政策常常是被動地跟着經濟發展的需要走,在經濟交往持續擴大的過程中不斷地自我調整以適應新的現實。當經濟合作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需要法律化、制度化;若有關各方在經濟一體化問題上形成某種共識後,就不得不設法解決相關的政治問題,由此又面臨在政治問題底線上攤牌的可能,比如參與者之間的政治定位問題就會提到日程上來。由於大陸和台灣既是經濟合作夥伴、又兼政治對手,這種情形對雙方的執政者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 中共曾在香港問題上提出了“一國兩制”的解決辦法,並接受了中、港政治關係、法律安排上的妥協;若能以此為借鑑,則在與台灣的政治關係問題上,作些讓步也並非不可以。不過,現在台北是把寶押在大陸的政治制度之變化上,即視大陸的民主化為兩岸走向統一的最重要前提,把政治一體化與大陸民主化的前景聯繫在一起。這樣的要求在當前形勢下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未來一旦大陸的政治結構發生變化了,台灣可能仍然面臨政治難題。以為大陸的民主化將可使兩岸統一的問題迎刃而解,只是一種良好的願望,問題絕非那樣簡單。因為,大陸的民主化並不會自然消除雙方政治利益上的分歧,很難自然地產生兩岸政治一體化的機會。 結論 “中華經濟區”的經濟一體化已取得很大進展,一種相互依賴的經濟關係實際上已開始建立,經濟整合的趨勢也已出現,這些經濟變化都對“中華經濟區”內政治關係的演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從根本上來看,經濟合作與政治合作各有自己發展的內在邏輯,兩者可兼容也會有矛盾。在“中華經濟區”有關各方的合作問題上,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遠比政治一體化的前景更明顯、更吸引人,所以經濟一體化自然地先行一步。只有當各方都能認同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共同利益,以此為基礎才可能討論政治關係的前景;只有確立了政治合作關係的共同目標,“中華經濟區”內經濟整合的邏輯才能與政治整合的邏輯相兼容,也才會有更好的發展前景。大陸海協會主席汪道涵曾說過,統一後的中國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海峽兩岸人民建立起來的統一的新中國。這或可成為海峽兩岸雙方促進一體化的共同認知。然而,經濟合作的發展和政治關係的演變,常常是政治人物始料不及的。在活躍的市場力量的影響下和經濟合作的不斷變化當中,決策的出發點和政策的主導作用常常會被衝擊、削弱,以至於失去其原來設想的作用。 如果從循環的角度來看待歷史的話,1997年香港的回歸與未來大陸和台灣可能的統一,可被視為一個始於160年前的“Back to the Future(回到未來)”的歷史循環。在1840年的鴉片戰爭中,英國人的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迫使清政府割讓了香港;而50多年後的甲午中日戰爭又逼迫中國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如果今天已隱然出現的“中華經濟區”,能通過經濟合作發展成一體化、並進而延伸到政治一體化,那麼,中國將來就能最終實現國家的統一,而終結這個歷史循環。當然,即使歷史能再還中國一個統一之象,恐怕也不會再現那種中國為東亞政治經濟核心的舊格局。當時的中國是在接戰失利、任人宰割的情況下,不得不加入西方列強主導的世界體系。而在今天的“中華經濟區”內,相關的三方是在經濟合作的基礎上,主動、積極地加入全球化的世界經濟體系的,今後也將在經濟合作中形成經濟上相互依賴的關係,並進而實現經濟整合;如果這種經濟整合能最終導致政治關係的根本改善,以至實現最終的政治統一,那也許才是“回到未來”的真正的歷史意義。 梁治平 中國文化部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三、移植的法治? 四、傳統與現代性 五、國家悖論 六、法治的正當性
一、“法治”,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其中,在所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變,法律向社會生活諸多領域的滲透,以及法律話語在知識階層乃至一般民眾當中的傳布,尤為引人矚目。不久前,中共領導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1],從而開啟了又一輪的“法律熱”。作為一種主導話語的“法治”,似乎正在成為一種新的意識形態。 當然,人們所談論的“法治”,其含義不盡相同。官方的“法治”論說特別突出“社會主義”這一限定語,而這意味着共產黨一黨專政地位的不可動搖。“社會主義法治”的提法同時也被用來抵制“法治”理論的普遍主義訴求,這時,“法治”又被冠以“中國特色”一詞,從而與主要是源於西方社會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區別開來。[2] 這些用語和區分也反映在法律學者的論說當中,並且將學者們的立場區分開來。他們中有些人亦步亦趨地為官方的主張(各種“提法”)提供理論依據,也有人同時把這種主張當作黨同伐異的武器。另一些人則循着“法治”(The Rule of Law)與“人治”(The Rule of Man)的界分,進一步區別“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這兩種概念,並在此基礎上闡述其法治理論。還有些人從自由主義的理念出發,主張跨文化和超時空的普適價值,並把這些價值視為“法治”和“憲政”的道德基礎。[3] 不過,由於存在某些共同的和未經反省的前提和預設,這些不同論說之間的對立未必像表面上那樣顯着。 首先,有關“法治”的論說基本上是在一種濃厚的政治氛圍當中、並且主要是圍繞着現實的政治運作發展起來的,其結果是,對“法治”問題的思考常常被限制在表層政治的層面,其中可能涉及的理論問題則多被忽略。[4] 其次,由於“法治”論說與政治論說之間的密切聯繫,也由於八十年代以前的全能政治的影響猶在,一個與國家制度建設和政治權力運作有着密切關聯的“法治”事業就被賦予了特殊的重要性,它被期待着解決的不僅是政治和經濟問題,而且包括這個時代所有重要的社會問題。這種期盼與信念,在流行的所謂“法治的時代”這一口號里得到恰當的表達。[5]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一種單線的和化約式的思想和表述方式中,“法治”作為“現代化”事業的一部份,又被視為社會“進步”的一項偉大工程[6],不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的,其本身的正當性不證自明;而在這一“現代”取代“傳統”、“進步”戰勝“落後”的歷史進程中,國家居於領導核心,負責整個“法治”工程的規劃和實施,知識分子則擔任着不僅是啟蒙民眾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和以不同的方式)教導統治者的重要角色。這些看法和信念,即使沒有全部為“法治”的鼓吹者們明白而自覺地主張,至少或多或少地存在於他們的潛意識當中、支配着他們的言行。然而,正是這些基本預設,這些本身未經認真反省的看法和主張,使人們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失去了提問的能力。着眼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說,僅僅把官方的“法治”論說視為意識形態是不夠的,事實是,“法治”正在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意識形態。[7] 指出當代中國“法治”論說的意識形態色彩,並不是要拒絕法治的理念,或否定法治理論與實踐對中國社會發展可能具有的意義;相反,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對“法治”理念本身進行理性的和批評性的檢視,通過把“法治”理論置於中國特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情境中加以反思,重新認識其歷史的和現實的意義,進一步確定其性質、力量和限度。從這樣的立場出發,本文將不把法治的訴求視為當然,而是要問:在中國,作為一項歷史性要求的法治是如何發生的?推行法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法治的價值何在?實現法治的途徑是什麼?通過誰來實現法治?什麼樣的法治?它會給什麼人帶來好處?什麼樣的好處?法治應當被視為目的還是手段?法治的正當性何在?顯然,這一系列問題遠非通過理論推演或者概念梳理所能夠回答,而需要引入諸如歷史、文化、傳統這類與特定社會情態有關的因素,這樣,我們便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所謂的“內在視角”。 本文所講的內在視角至少包含三重含義。首先,它要求我們從一個社會的內部去看問題,要求我們了解這個社會的發展脈絡,尤其是這個社會在其漫長的歷史中經常遇到並且感到困擾的種種問題,看這些問題與法治訴求之間有着或可能有什麼樣的聯繫。其次,因為強調社會發展內在脈絡的重要性,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關係,既不簡單地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棄,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為此,我們需要有一種長時段的歷史的眼光,不只是從現代看過去,也學會由過去看現在。最後,但絕不是最不重要的,內在視角還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自上而下看問題的方式,嘗試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這個世界。因為,法治所涉及的不只是社會的上層或社會中的少數人,法治是一項宏大的事業,它影響到無以計數的普通人的生活,又受到這些普通人的活動、努力和追求的影響並因而發生改變。 強調和主張所謂的內在視角,並不意味着無視或否認中國現代性事業中外部因素的存在,也不意味着試圖降低這些外部因素的重要性。這樣一種主張首先是基於此一基本信念,即任何一種現代性事業都只有在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和日常經驗中紮下根來才可能血肉豐滿地存活下去。無論自由主義、憲政主義、還是法治、民主,除非中國的民眾自己感到了對它們的需要並為之奮鬥,否則,談論這些觀念、學說和理論的意義將是相當有限的。由此信念出發,我們就會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國社會本身,並且追問,中國社會為什麼需要法治?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治?這時,外部因素並未被忽略,而是被置於內在視角中理解和敘述。 顯然,這裡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和微妙。比如,就本文所討論的主題而言,外部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怎樣的,應當如何估價?在所謂的內在視角中,外部因素與社會發展的內在脈絡是怎樣結合起來的?它們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來把握?對這些問題,我將在本文適當的地方加以討論,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強調的是,內在視角並不預設任何一種形式的二元對立,無論是東方與西方的對立還是內部與外部的對立,也無論這種對立中的一方被看成是好的還是壞的、純潔的還是邪惡的。同樣,內在視角並不預設某種認識論上的優勢,按照族群或者文化來劃分觀點或者觀點的正確性。主張內在視角旨在強調問題的內在性,它所針對的是那些忽略了問題內在性的外在視角。外在視角可能採取各式各樣的形式,比如,把中國今天正在開展的法治事業主要視為某種外部要求的產物,它可以是對國際社會壓力的某種反應,也可以表現為對外國投資者要求的滿足;又比如,把法治看成是國家加於社會、知識精英加於民眾的東西,或者是某種社會發展規律或歷史必然性的顯現。持這類看法的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國家的人;他們可以是商人、律師、官員,也可以是學者。而無論什麼人,只要持外在視角去了解和看待中國的法治,他們的看法都很容易脫離社會現實,並且程度不同地忽略那些有價值的和應當注意的問題。[8] 要從內在視角出發回答上面提出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適合於本文討論目的的分析性的法治概念,這種法治概念應當既不脫離人類已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又能夠在中國社會內部找到其根據。其次,通過回顧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現代化運動,我們可能發現一些線索,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場運動的背景和原因,尤其是了解可能通過引入和建立現代法律制度來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就其產生和存在於社會內部這一點看,可以說是“固有”的,而就它們可能通過引入現代法律制度和原則來加以解決這一點來說,它們又是現代的。這樣,我們就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建立起某種重要的和內在的聯繫。再次,同為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現代民族)國家建設是與法律現代化運動平行且密切相關的另一主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係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國當代法治發展的關鍵所在。最後,我們將討論法治的合法性問題。這個問題將引導我們進一步探究“法治”在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大背景中的位置,探究和說明法治與其他重要政治制度如民主之間的微妙關係。 二、法治的兩種概念 這一節討論法治的概念,其旨趣有二:了解“法治”的一般含義;確定進一步討論的參照框架。 討論“法治”概念的一般含義,並不預先假定存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法治”定義或理論,而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即現有的“法治”理論和實踐,無論其淵源所自,業已成為人類的一種共同遺產,以致我們既不可能孤立地看待比如中國社會正在推行的“法治”,也不可能脫離已有的各種“法治”理論去討論“法治”的概念。然而,這並不意味着下面的討論必須全面細緻地考察所有這些既有的理論。系統地描述和分析現有的各種“法治”理論,無疑是一項極有價值的學術工作,但那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對於“法治”概念的興趣,毋寧說是策略性的。換言之,本文的興趣主要不在“法治”概念本身,而在其幫助我們了解和說明現實的力量,在於這些概念與我們所關心的問題之間的適當聯繫。 根據其字面之義,所謂法治,即是相對於“人治”(Rule of Men)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或Governance of Law)。前者意味着專斷和任性,後者則力圖確立某種非人格的統治,以去除人性中固有的弱點。亞里士多德視法律為沒有情感的理性,就是着眼於這種區別。[9] 然而,法律之治並不能在人的參與之外自動實現,反之,“人治”也並不排斥法律的運用。因此,人治與法治的區別與其說在於法律之有無,不如說在法律之運用方式。[10] 換言之,“法治”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則,正是這些基本原則使之成為區別於“人治”的另一種秩序類型。那麼,法治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原則,它的主要內容都是什麼?對於這些問題,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有人把確保個人權利視為法治的核心,還有人認為法治必須體現平等、實體上的公正等價值觀念。換言之,他們都強調法治中的“法”,把“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體系”視為實現法治的前提[11],本文稱之為實質性的法治理論。另一些人的看法則與之相左,這些人同樣也信奉自由主義原則、推重自由民主的制度和價值,但他們更強調程序公正或者形式正義的重要性,認為這些就是法治的基本內容。[12] 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性的或形式化的法治理論。[13] 本文傾向於後一種法治理論,並試圖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確定本文所使用的法治概念。[14] 不過,在開始仔細審視和討論這種法治理論之前,似乎有必要先簡略地討論一下前一種法治理論,說明本文不採用這種理論的理由。 實質性的法治概念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大會討論了法治問題,並在其報告的第一條中宣布:“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裡,奉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立法機構的職責是要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於個人的人類尊嚴的條件,這種尊嚴不僅要求承認個人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要求促成對於充份發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15] 顯然,這是一個極具現代意味和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它不但堅持依法行使權力的原則,也不僅張揚個人自由與尊嚴,而且對實現這些原則和價值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條件提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要求。沒有理由認為這些主張和要求與本文下面將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無關,也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與中國今天正在進行的法治實踐無關,儘管如此,基於下面要提到的理由,本文寧願採取一種更加“保守”的法治概念。 首先,這種法治理論包含了太多的內容,尤其是它強調了善法或者良法的重要性,而不可避免地引發大量涉及道德哲學和倫理學的論爭,這些論爭一方面很難在短時期內達到共識或得出令人滿意的結果,另一方面卻可能使人們無法將注意力集中到實行法治所涉及的一些更基本的問題上。在中國,這種可能因為另外兩種情形而愈加凸現。其一,傳統上,人們因為過份地注重所謂實質正義,常常傾向於超出法律去考慮正義問題,或者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或者把法律語言翻譯成道德語言,結果很容易忽視程序正義以及圍繞程序正義建立的合理的制度。[16] 這種情形即使在今天仍然甚為突出,並使得在整個社會中建立起對程序和對實證法本身的尊重困難重重。其二,大體上,人們習慣於籠統含混地思考問題,而較少細緻地去劃分目標、階段,區分不同的制度功能,確定它們之間的複雜聯繫等。在過去的一百年裡,中國人嘗試過許多不同的“救國”和“治國”方案,這些方案大多具有某種總體性特徵,並且極易於變成意識形態、教條或者標語、口號。正如上面已經指出的那樣,中國今天的“法治”正在遭受這樣的命運。 其次,指出並且強調當代法治所欲保護和促進的諸多基本價值,對於一個正致力於建立法治的社會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中國今天面臨的最急迫、也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重修憲法和法律、增補更多更好的條款,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境,使業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17] 後一任務正是我們下面要討論的法治理論的核心。由此也可以發現,一個內容相對有限的和“保守”的法治概念並不見得就是個容易實現的目標,也絕不是一個法律與社會發展的低標準。 再次,現代社會中人權的保障與個人自由的實現,無不與國家[18]在提供相應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有關;但另一方面,國家對社會資源控制力的增加、尤其是行政權力的迅速膨脹,又可能成為對法治的一種威脅。這早已引起法治理論家們的嚴重不安和關注。在中國,人們因為不完全相同的原因遭遇到類似、但又嚴重得多的問題。因此,如何減少普通公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法律去規範行政權力、在法治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有限的政府,這些問題恐怕比對政府提出積極有為的要求更來得急迫和重要。 又次,一個具有很強規範性的法治概念可能有助於人們評判現行法律和設計未來的制度,但卻無益於人們描述和比較在巨大時空範圍內展開的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實踐,而有可能造成不同時代或不同文化之間對話上的障礙。簡而言之,這樣的法治概念不大適宜於本文所謂的“內在視角”。 最後,實現正義固然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目標,但卻不是它唯一的目標。現代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對法律提出了許多不同類型的要求;同時,面對這種複雜性,法律也表現出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換言之,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既不是只有一種使命和職能,也不是無所不在、無所不能。如何認識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力量與限度,了解中國社會今天正在建立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社會及生活於其中的人民可能具有什麼樣的意義,是每一個法治論者都必須關注的問題。 當然,不取上述的實質化的法治概念和理論,並不意味着經由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不重要,也不意味着我們無需或者可以不考慮這些價值。毋寧說,我們是把這些問題放在一個更大也更複雜的制度框架中來考慮,並在其中思考和確定中國當代“法治”可能具有的邊界。 程序性的法治概念 與實質性的法治理論相比,形式化的法治理論也不乏擁護者,儘管他們彼此之間也存在許多意見分歧。這裡,我們可以提到兩種淵源不同的法治理論,它們不僅出發點不同,用力的方向也不同,但耐人尋味的是,它們所列舉的“法治”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Lon Fuller標舉出法律的八種基本特徵或原則,即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開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穩定性、官員所為與公布的規則相一致。這八種特徵或原則構成了Fuller所謂的“法律的內在道德”;在他看來,違背了這些原則中的任何一項,不僅會導致法律的不完善,而且使得整個法律體系名實不符。[19] 與這種強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繫、根據某種道德標準來理解法律的自然法傳統不同,法律實證主義注重的是法律與道德的分野,它所提出的法律概念並不以道德考慮為前提。在談論法治原則時,法律實證主義者注意的依然不是道德因素,而是法律本身的職能。比如,Joseph Raz只是根據“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的字面含義去推論法治的基本原則。他指出,“法治”一詞有兩種含義:其一,人們應當受法律統制並且遵從法律;其二,法律應當安排得讓人們能夠依法行事。[20] 然而,法律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品格才能實現其指導人們行為的職能呢?在Raz看來,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八條:一,所有法律都應公布於眾,且不應溯及既往;二,法律應保持相對穩定;三,具體法律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穩定、清晰和一般性的規則;四,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五,自然正義諸原則必須得到遵守;六,法院應對立法及行政活動擁有審查權;七,訴訟應當易行;八,遏止犯罪機構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不得侵蝕法律。[21] 比較上面兩組原則,二者之間的類同可以說是一目了然的。這部份是因為兩位法學家都在法律與法律所要實現的目標之間做出了區分。Fuller強調,他力圖闡明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即它不涉法律規則的實質目標。[22] Raz也明確指出,他提出的法治理論是形式化的,它區分了法治同法治所保障的價值,並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本身。這種共同傾向也使它們面對有時是相同的批評。有人認為,程序性或形式化法治理論的問題是,它們的原則過於寬泛,以致於在自由民主社會之外也可以為其他政治形式所用。[23] Raz顯然樂於承認這一點,他明確地說,“法治”並不是自由民主社會特有的制度。相反,一種非民主的法律制度、或一種建立在種族隔離和性別歧視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在滿足“法治”的要求方面可以不輸於任何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的法律制度,儘管這並不意味着前者比後者更好。[24]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治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價值或優長,就好比“鋒利”(的特性)之於刀;鋒利的刀就是“好”刀[25],而刀之好壞與刀之用途的好壞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 問題是,區分法律的內在優長與法律所要實現的外在價值是一回事,在什麼地方劃定二者的界線則是另一回事。對Fuller這樣的法學家來說,Raz的“法治工具論”是無法接受的。儘管Fuller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其法治原則與Raz闡明的原則相去不遠,但Fuller所關注的卻是法律的道德性。在他看來,法治絕不只是一把可以被用於各種不同目的的鋒利的“刀”;法治所具有的內在道德價值限制了它的使用範圍。比如,他認為,根據種族標準制定的法律就無法滿足法律內在道德性的要求。[26]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也包含了某種特定的人論,即假定人是能夠理解和遵守規則,並且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具有個體尊嚴的能動主體。[27] 總之,在闡述了基本上相同的法治原則之後,兩種不同的法律學傳統轉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把上面兩種理論置於中國的歷史、文化語境,我們很容易在其顯而易見的共同性之外發現一些未經言明的共同預設。比如,當Raz談到司法對立法和行政的審查權時,他已經假定了某種把這些活動區分開來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對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傳統來說是相當陌生的。同樣被他列為法治原則的“司法獨立”則更是如此。儘管Raz力圖將其法治概念儘可能廣地推及歷史上所有的法律制度,但他所闡明的法治原則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的。 當代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理論家John Finnis正確地指出,法治(及其原則)並不只是一些規則和條目,它還涉及一系列複雜的過程與制度。比如,僅僅把官方制定的各種規則、決定、先例等印刷公布,並不足以實現法律公布(公開)這一原則;後者還要求有職業律師的存在,其職責就是通曉法律,而且能在沒有特別困難並且不過高收費的情況下為所有當事人服務。Finnis認為,經歷史經驗證明的法治制度還包括司法獨立、法院程序公開、法院對其他政府活動的審查權、法院對包括窮人在內的所有人開放並且容易進入。這樣,法治(The Rule of Law)就與法律規則(a rule of law)區別開來。授權一個暴君為所欲為的規則可以是一條法律規則或一部憲法(a constitution),但它肯定背離了法治和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28] Finnis並沒有另外闡發一套法治原則,而是接受和採納了Fuller甚至Raz所闡明的原則。但他有力地證明了下面這一點,即法治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不僅僅是法律的內在優長(virtue),而且也是人類交往的一種善德(virtue);通過限制專斷的權力、使之服從法律統制,通過把確定性、可預測性等引入社會生活,法治讓每一個個人成為他們自己,也就是說,成為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擁有自主和尊嚴的個人。[29] 本文採用的分析性概念 顯然,上述不同法治理論之間的共同點比理論家本人願意承認的更多。這並不奇怪,因為所有這些理論實際上是同一歷史文化的產物;它們出於同樣的經驗,有同樣的制度基礎和實踐背景,它們甚至出於同一種思想傳統,即西方近代自由主義政治和法律傳統。[30] 因此,如果不是要深入上述理論之間的歧異與論爭,我們可以滿足於已經指出的二者之間的若干共同點,即一種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法治的若干基本原則、對法治的某種制度性理解和闡述、以及法治與其他一些基本價值之間這樣那樣的聯繫;然後,在此基礎之上考慮適合於本文的分析性概念。這樣做的恰當性乃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把注意力集中於作為規則系統的法律本身,不失為對法律理論與實踐的精闢總結,因此,儘管這是個有爭議的法治概念,但它所闡述的基本原則卻是其他政治和法律理論在討論法治問題時無法迴避的;其次,由於其形式化的特徵,將這樣的法治概念應用到具有不同歷史、文化背景的社會時(在這裡是中國),既可以保持其基本意蘊,又能適當地考慮到這些特定社會的歷史背景和發展狀況,並為法律和社會發展的多樣性留出空間;再次,通過對法治與法治所實現的社會價值之間關係的適當區分,有可能一方面理性地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則以及法治的限度,避免對法治的盲信,另一方面又不忘記賦予法律制度特殊重要性的人類欲求。 總的來說,我們首先是把法治理解為一套原則,它包括Fuller和Raz列舉的原則但不僅僅限於這些,比如也可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人們可以做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被視為過犯而受到懲罰等原則。其次,我們也把法治理解為圍繞這些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系列制度,一種人們能夠據以規劃其長久的生活、因而使人類生活變得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構成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對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體系,而且包括與之相配合的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職業群體的職業素養,也包括使得一般當事人可以並且易於利用來實現其訴權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服務設施。第三,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和一種特殊的秩序模式;它不但要限制專斷的政治權力,促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某種可預期的和穩定的互動關係,而且要使一般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受規則的統制,以這種方式建立起法律的統治。最後,我們還把法治理解為一種生活實踐和認知過程,它與人們對法律的經驗、看法和態度有關,與某種特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文化樣式有關。 根據上述理解,不但法律過程與道德訴求被小心地加以區分,而且整個法律世界都被從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區分出來。這樣的人為構造的理性世界並不只是一些實質性規範的集合,毋寧說,它是由大量程序性規則和制度構造出來的理性空間。在這裡,人們可以一種人為和理性的方式來處理日常生活中繁複多變的關係和衝突。[31] 不僅如此,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即使不能得到比較滿意的結果,仍然會尊重和服從法律的權威,視之為衝突解決的最後途徑。[32] 這樣理解的法治與人類交往和社會生活的一些基本價值有着內在關聯,其中最核心的價值是,通過法律所實現的自由,不僅是經濟上的自由[33],而且是政治上的自由[34]。 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們將會發現,這樣一種法治概念不但在當代中國社會仍然有意義,而且可被用來了解傳統及其與現代社會之間的聯繫。換言之,它既能夠說明制度變遷,又能夠說明社會發展的連續性。更重要的是,在其含義寬泛足以包容和說明不同社會和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實踐的同時,它仍然不失其內在價值,並因此而保有對過去和現在不同法律制度的評判力。當然,正如上面已指出的那樣,本文所引述的有關法治的論說,不但都建立在現代法律制度的實踐基礎之上,而且同出於近代自由主義傳統,其中隱含了一套有關個人、社會與國家關係的假定,以及一些關於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法律秩序的性質之預設等。這意味着,在把這樣一種法治概念帶入對中國社會歷史與現實問題的分析中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它的複雜性、多面性和特定歷史背景,只有這樣才可能恰當地了解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了解中國的法治實踐及其歷史意義。自然,這種了解同時也將加深和豐富我們對於法治理念本身的理解。 三、移植的法治? 主張從內在視角去理解中國的法治,自然要把眼光集中在中國社會內部的發展上。然而一旦這樣做便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某種窘境。因為我們所說的法治並未從中國的傳統社會內部發展出來,相反,它可以被恰當地視為文化移植的產物。不僅如此,從西方社會引進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初甚至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確切地說,當初清廷決定學習、引進西洋法律、革新中國政教法制,首先是為了取消西方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及其他不平等條約。問題是,在那些最初的動因消失之後,中國並未回到傳統的法制中去。尤其耐人尋味的是,一方面,通過移植方式(至少最初如此)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制和推進法治,此事本身始終困難重重;另一方面,在過去的一百年裡,中國人並非自始至終地致力於法治事業,而是在社會與法律發展方面進行了大膽甚至魯莽的實驗。但最終正如我們所見,對現代法制的要求、對法治理念的訴求,重又在中國社會紮根,取得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地位。顯然,這些變化不能只根據或主要由社會的外部因素來解釋。而要從內在方面解釋這些變化,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作一個簡單的回顧。 大體上說,現代法律制度在中國的建立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本世紀初到四十年代,持續四十餘年;第二個階段由八十年代始,至今也有將近20年的時間。與這兩個階段相對應,有兩次引介和學習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的熱潮,也有兩次大規模的國家立法運動。不過,就在這兩個階段之中和之間,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次和不止一種革命:傳統的帝制為共和國所取代,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被共產主義實踐所代替。今天,人們又開始談論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口號掩蓋之下的“資本主義”實驗。因此,人們有理由問,中國社會所經歷的這些變化究竟有什麼意義?它們對上述兩個階段的法律改革有什麼影響?如果假定這些社會變化具有重大意義,那是否意味着不同階段的法律改革也相應地具有不同意義,應當分別地加以考慮和評估?或者,所有這些社會和法律的變革都只是同一歷史進程的一部份,其意義應當置於某種統一框架內來了解?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不再只關注歷史上那些轟轟烈烈的變革時代,或只注意那些引人矚目的改革家、立法者、政治宣言、法律典籍,而是也注意變革以前沉寂的年代,探究導致變革的遠因。而一旦這樣做就不難發現,清末法律改革的原因遠不似表面看上去那樣單純,當代中國的法制工程也不簡單是政治變革和經濟改革的副產品,而且,在表面的斷裂和脫節之下,這些時代不同、背景不同、內容不同的法律運動之間,實際上存在着某種深刻的內在聯繫。 清末的法律改革 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於清末,但清末的法律改革實際上只是一系列制度變革嘗試中的一環。早在法律變革之先,清廷已做了一系列改革的嘗試,包括着名的洋務運動和戊戌變法,前者意在學習西方科技以富國強兵,後者的目標是實行君主立憲、建立現代國家體制。由此直到全面引進西方法律政制,有一個政治與社會變革逐步擴大深入、人們對外部世界的了解判斷也逐漸變化的過程,而這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內部危機不斷加深的過程。當時這些社會危機首先和直接地表現在十九世紀中葉以降的一系列軍事失敗上。最初是在對英國的兩次鴉片戰爭中戰敗,然後是在與法、俄、荷、葡等其他西方國家的衝突中一再失利,導致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起初中國人把這些失敗主要歸結為雙方在軍事手段和技術力量方面差距懸殊這一事實(“船堅炮利”),因此把學習西方科學技術(“聲光電氣”)視為改變劣勢和因應危機的有效途徑。然而,1895年對日戰爭的失敗使一些人不再相信這種策略的有效性。人們開始意識到,中國的問題不可能單憑技術改進來解決,還必須有國家組織的改造、社會制度的變革。這一想法直接導致了1898年的那場以改變國家與社會制度為主要目標的戊戌變法。 從政治角度看,這次變法的失敗和它的興起一樣迅即,但它在歷史上留下的印記卻不可磨滅。因為它提出的興民權、立憲法、開議院這些主張,表明了一種通過吸收外來資源改造傳統國家體制和構造新式國家的努力,而這樣一種努力顯然沒有因為其政治上的失敗而止息。就在戊戌變法失敗四年之後,光緒皇帝下詔任命修訂法律大臣,實施全面的法律改革,其內容包括設立修訂法律館、開設新式法律學校、譯介西洋法律典籍、制定西式法典。新法當中有兩部是憲法性文件,即《欽定憲法大綱》(1908)和《重大信條十九條》(1911),這兩部法律雖距現代式樣的憲法尚遠,卻可被視為中國近代史上成文憲法的開端。 接下來的事也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就在《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的同一年,爆發了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為目標的辛亥革命;八年後新文化運動興起,政治批判擴大為社會批判、文化批判,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檢討變成了對“國民性”的反思。“傳統”與“現代”之間的分裂和對立日益突顯。把清末的法律改革和繼起的國家立法運動置於這一背景下考慮,其中所包含的取消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動機就變得不那麼重要了。因為,歸根結底這場改革只是十九世紀以降中國人試圖解決其面臨危機的努力之一部份,是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不得不邁出的重要一步。 要從內在方面去了解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重述這段眾所周知的歷史雖然必要,但又是不夠的。因為它仍然容易使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回應某種外部挑戰的結果,在這樣的意義上,這套制度仍可被看成是外部力量強加於中國社會的東西,與中國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會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要求無關。這種看法的危險性在於,由於把這段歷史變成僅僅是中國對外關係史的一部份,它可能忽略了中國社會自身的問題和要求,因此既不能真正地了解中國社會,也不能充份地了解制度移植在中國社會中可能具有的意義。 de Bary教授在最近的一本新書裡特別討論了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傳統,他把這種傳統的起源一直追溯到中華帝國的早期,並着重描述和分析了宋、明及晚清時期憲政思想的發展。[35] 中國歷史上究竟有無所謂的憲政主義理念和思想,我們到底可以在什麼意義上談論中國歷史上的憲政主義,這些問題並非沒有爭議。不過,在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之前,至少可以指出這一事實,即我們現在所談的憲政主義或晚清開始的中國近代憲政主義運動試圖解決的某些基本問題,如政治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權力之間的適度平衡、以及對統治者任性專斷的適當限制等,對古代中國人來說並非全然陌生;相反,在長期的政治實踐當中,古人發展出了一套觀念和制度以解決這些問題,但顯然的,即使在遭遇到強有力的外部挑戰之前,這套觀念和制度並不是足夠有效、足以解決它們所面對的嚴重問題。實際上,到了十九世紀下半葉,由於社會內部的變遷和外部世界的改變,這些問題變得更加嚴重,傳統的解決問題的手段也顯得更加不敷應用。就此而言,外部環境的變化未嘗不可以被理解為一個契機,一種通過新的選擇來解決既有問題的可能性。這裡,如果我們不是把中國近代歷史描寫成對外關係史的一部份,而是相反,把後者視為前者的一部份,肯定更為適當。 循着這樣的思路,可以發現其他一些同樣(如果不是更加)具有說服力的事例,它們揭示出的社會問題更具普遍性、更加日常化,以致不易為現代研究者所注意。在清代社會的諸多變化當中,人口增長也許是最引人注意和最重要的一項變化。由於種種原因,中國歷史上的人口長期保持在6,000萬以內。由宋至明,人口最多時達到1億左右,而在清初200多年的時間裡,人口竟增長到4億左右。如此巨大的人口變化不能不導致相關社會領域內的變化。歷史家們發現,隨着人口規模的迅速擴大,清代社會的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有了明顯的發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轉也甚為頻繁,人口與資源之間日益緊張的關係加劇了社會競爭,並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盪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訴訟頻仍和地方行政的不堪重負。[36]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的。一方面,大量民間糾紛的發生是因為“缺乏”一套與事實上的領有關係相分離的抽象權利的觀念和權利保護制度(尤其是所有權制度),而後者的產生又部份是因為官府聽訟並不以界定權利為其目標[37];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設計原本不是為了對人民實施直接統治,亦不以促進經濟發展為務,故其人力財力十分有限,儘管出於實際需要,地方政府的規模早已大大超出法律規限,但仍不足以應付實際的社會需要,相反,這種正式體制以外的發展同時帶來許多新的弊端,因使固有問題更加複雜難解。[38] 對一個現代觀察者來說,這些發生在清代中國的問題距現代社會生活並不遙遠,是可以藉助現代人所熟悉的辦法來解決的,比如,改變政府職能、改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產權界定辦法和權利保護機制等等。當然,在象清代這樣的傳統社會與各式各樣的現代性方案之間並不存在着簡單和直接的聯繫,更沒有目的論意義上的社會進化過程。但就有可能藉助某種現代性方案來解決傳統社會內部的若干基本問題這一點來說,確實可以認為,它們之間有着某種內在關聯。正是這種確信使我們認識到,十九世紀中葉以降中國人在應付外部世界挑戰的過程中開始的現代化過程,可以、而且應該從一個內在的方面來了解和把握。 歷史的斷裂與重續 本世紀上半葉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革命和戰爭,以致政權更迭頻繁,政治生活嚴重地缺乏連續性。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建立現代法律體系的過程基本未中斷:前清新頒法律多數為北洋政府所沿用,南京國民政府的大規模立法亦不妨看成是完成前清和北洋政府創立現代法制的未竟之業。極富戲劇性的是,在中國(大陸)建立現代法制的連續性運動竟在國家取得獨立、政治歸於一統之時中斷。 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所有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均被廢止,而代之以新的共產黨政權的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和政策。在接下來的幾年裡,一切與舊政權有關的制度、機構、人員、觀念、理論,均遭到系統的批判和改造。[39] 人們期待並且相信過,經過這樣一番改造,一個全新的社會和社會制度(共產主義社會)就將出現;在這樣的社會裡,人們將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沒有階級,也不需要權威和法律。當然,除了短暫的迷亂之外,人們並未見到“共產主義社會”的到來;相反,他們被告知,在向共產主義過渡的現階段仍然存在着階級和階級鬥爭、以及向舊社會倒退的危險,因此無產階級專政是必要的,作為無產階級先鋒隊的共產黨的領導不可缺少,體現和幫助實現人民意志和黨的政策(在正統的理論裡面,這二者被認為是一事之兩面)的法律也是必須的。不過,法律既然只被理解為階級壓迫的工具和貫徹黨的政策的手段,其作用就被限制在單純刑事政策的範圍內。因此,毫不奇怪,直到八十年代實行經濟改革以前,中國社會在30多年的時間裡沒有民法典和商事法,甚至長期沒有刑法典;雖然在五十年代曾建立了極為有限的法律機構和設施,但到了六十和七十年代這些機構和設施又迭遭裁撤,以致於沒有了律師,也沒有法學院,法院尚存但已極度萎縮,變成了所謂的專政機關(由警察(公安部門)和其他組織構成)中不甚重要的一部份。這是一個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而不是法律統治基礎上的國家,一個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運用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對上面描述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的一個極大的反動。 然而,八十年代初,隨着“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開始了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第二個階段:先是恢復五十年代的法律設施和法律機構,重開法律教育,然後是大量頒布新的法律,制定龐大的立法規劃。在過去的二十年時間裡,人們看到中國的現代法律制度在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法律教育的規模迅速擴大、法律職業從業人員大量增加、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機構活動頻繁、各級立法數量激增;與此同時,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政府力圖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諸多方面引入和借鑑發達國家的制度和經驗。總之,在將近30年的中斷之後,現代法律運動重新在中國“紮根”,與之相關的制度、理念和原則如法律秩序、法治等,也重新獲得了合法性。儘管這一發展經常被冠以“社會主義”一類的限定詞,人們還是有理由相信,它不過是回到30年前的發展方向上去,而這個方向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就已經奠定了基礎,這一點實在意味深長。 我們現在正在經歷的這次現代法律運動,其動因看上去似乎與清末的法律改革相反,可以說是以一種“內部”事件的方式開始的。正因為如此,人們更要問,究竟是什麼原因促成了如此巨大的轉變。最常聽到的解釋是,差不多整整一代的中國領導人在所謂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有過慘痛的個人經驗,他們痛感沒有法律保障的嚴重後果,因此在重新獲得政治權力之後發自內心地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這個解釋是真實的,但它在揭示出重建法制的最初動機時也表明了這一運動可能有的局限性。不過,這顯然不是唯一的解釋。隨着後來經濟改革的展開,我們還常常聽到諸如“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一類說法,這種說法把現代法律制度與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聯繫在一起,從而揭示出現代社會中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相互聯繫的另一個方面。這種解釋也是真實的,但它也象前一種解釋一樣不能令我們完全滿意。因為它們都缺少一種歷史的和世界性的立場,這種立場要求我們把中國當下的法律改革放在中國近代史和世界近代史的大背景下來觀察和理解。正是從這種立場出發,我們可以發現,儘管存在着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方面的種種差異,中國歷史上這兩次法律改革遠不是彼此孤立的事件,它們其實是同一歷史進程中的同一事件。時間上的中斷、發展中的反覆、內容和背景上的差異等等,最終只是確證了這一事實。 就表面和直接的原因而言,清廷實行的一系列制度變革首先都源於它在軍事上的失敗,而這種失敗之所以是難以避免的,又是因為那不只是清代中國對某個或某幾個西方國家的失敗,而是一種傳統的農業文明和前現代社會組織在與現代工業文明和民族國家相遇和發生衝突時不可避免的失敗。[40] 正是因為或深或淺地認識到這一點,晚清的改革才會步步深入,由最初的技能層面擴展到國家體制和社會制度的諸多方面。着眼於此,清末的變法以及後來的革命,都應被視為一種試圖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連續性的努力,自清末發其端的現代法律運動因此也應當被看成是一個現代性事件。這樣,我們就不難了解,正如世紀初的法律改革並不簡單地是迫於外部壓力的偶然事件一樣,八十年代的法律重建運動也不是孤立的內部事件。實際上,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之間被稱為“法律現代化運動之反動”的社會實踐,也只有放在這一社會轉型的背景下才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實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是一種對現代性的回應。只不過,它是以一種特殊方式來回應現代性的要求,即以一種激進的反現代性姿態來推行現代化。[41] 眾所周知,這種嘗試最終歸於失敗,它雖然不象一個世紀前的失敗那樣直接導致“割地賠款”,但其結果也同樣嚴重。到了七十年代末,即使官方也不得不承認,中國的經濟已經瀕於崩潰,社會發展更大大地落後於世界上的發達國家。而比貧窮更嚴重的是,正統的意識形態已經開始失去其原有的統制力,與這種意識形態相聯繫的社會理想從根本上動搖了,秩序瓦解,人心思變。這時,新一輪的社會變革勢在必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官方話語中,新的社會變革被定義為“四個現代化”。 晚清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最近的“改革開放”以“現代化”為鵠的,它們都經歷了同樣的變化模式,即失敗──反思──變革。雖然這兩次變革的背景和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它們卻是同一主題的變奏,即在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世界中,通過吸納新鮮經驗,改造固有體制,尋求解決新舊社會問題的有效方案,並在此過程中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顯然,這一轉變迄今尚未完成,作為這一轉變之一部份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仍在發展之中,憲政和法治依然是有待實現的理想。儘管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裡,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晚清時人們所面對的一些基本問題,如維護民權(人權)、開啟民智(教育)、保障民生(經濟)、限制君權(政治)等,仍然是人們今天關心和談論的問題,只不過形式和用語稍有不同罷了。中國固然早已廢除了帝制,但是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依然是亟待解決的制度性問題;中國經濟所面臨的困境使人們痛切地感到一套合理的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在新近有關修訂憲法的要求里,承認和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已成為一項重要內容[42];在最初無章可循的局面逐漸改變之後,人們開始感覺到,法律不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司法腐敗,至少是和無法可依一樣嚴重的事情;人治還是法治,“權大”還是“法大”,這些問題甚至比過去更加嚴重地困擾着中國人。自然,不同時代的人們討論這些問題的方式及所用語彙不總是相同的,但這些問題本身卻始終或深或淺地植根於中國社會。這不僅意味着中國人曾經有一些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和辦法,而且意味着他們會把這些經驗一代又一代地帶入社會實踐當中,這些經驗將成為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實行憲政和法治的基礎,也會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一部份。以前,“傳統”和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經常被視為歷史上的消極和負面因素而遭到忽略,當我們意識到歷史的重續這一點時,就有必要對“傳統”和民眾的日常生活實踐給予適當的注意了。 四、傳統與現代性 把晚清變法理解為傳統中國向現代社會轉變的一種努力,把當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視為這種努力的繼續,雖然並不意味着無視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所經歷的變化,但確實包含了一個判斷,即法治是現代性事業的一部份,實現法治是中國現代化實踐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自然,從這樣的意義上也可以說,中國的傳統社會並不是一個法治社會;但是,中國同時也是一個有着悠久法律傳統的社會,至少自秦漢(公元前3世紀)以降的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們不但規模龐大,而且複雜細密,影響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我們能夠說傳統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干,以致於在討論中國當代法治問題時可以對這種傳統不加考慮,或只是把它們置於一個與“法治”完全對立的位置上而視之為單純的消極因素嗎?當然,如果只是比較清代的和當代的成文法,人們也許會得出一種印象,即它們之間少有連續性可言。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傳統僅僅看成是書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們也理解為一種行為、觀念、態度,簡言之,一種具有豐富經驗內容的生活實踐,我們就會注意到傳統與現代之間可能存在的極其複雜和微妙的聯繫。 作為一種規則體系的法律 在一種寬泛的意義上,法律可以被理解為一種運用規則和使人類行為受到規則統制的事業。[43] 在所有文明發展起來的地方,在所有的社會生活複雜到了一定程度的國度,都會出現這樣的事業和嘗試。這是因為,規則具有一種簡化複雜的社會生活、使之常規化的職能,它有助於去除社會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幫助人們實現穩定的期待,為社會帶來安全與秩序。儘管在不同時代和社會中,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規則被實行的嚴格程度並不相同,但無論是對個體的社會成員還是對社會本身而言,規則都是必不可少的。傳統中國社會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種能夠被接受的意義上,可以被恰當地理解為一種規則系統[44],歷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當時人們建立和運用這種規則系統的長時期努力的產物。因此,對中國的傳統社會來說,不但規則、規則系統以及運用規則的技能和經驗並不陌生,而且,古代中國人也早已了解到運用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運用規則本身可能產生的問題。所以,如果我們在不同社會和不同時代甚至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看到了一些彼此相近的現象、表達、要求甚至原則,那是不奇怪的。 事實上,對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稍有涉獵,就可能會注意到,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的一些基本原則不會因為社會變遷而過時,相反,它們在今天甚至可見的未來都可能是有效的,而且也完全合乎法治原則。在這些原則中間,最突出的即是被人們稱為自然正義的那些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對待,不同案件不同對待;罪(與)刑相稱;當事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裁判者須無私無偏,秉公執法。[45] 這些貫穿於法律制度之中的原則,不但是制度設計的基礎,而且也是人們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評價的重要依據。此外,在稍弱的意義上,我們還可以提到人們今天歸於法治的另一些原則,如法律公開(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規定清楚明白、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相對穩定等。[46] 不管實際上這些原則被實現到什麼程度,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中國歷史上,所有這些原則都曾被人們當作法律應當具有的品質加以關注和討論,不僅如此,它們也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是歷史上法律實踐的重要部份。人們可能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認為中國的傳統社會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尤其是,如果法治的實現可以而且應當被理解為一個程度問題的話。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意識到所謂的法治的現代性特徵,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其起源處的文化特徵。 傳統的延續和演變 首先,以一系列前後相繼的法典為核心發展起來的古代法律制度,遠不似現代法律制度那樣深入社會生活的所有重要領域,並在一些重要方面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毋寧說,中國傳統法律更象是君主發給國家官吏的一系列指令,指示他們在何種情況下對何種罪行給予何種刑罰。[47] 這種特點乃是源於傳統法律的另一特徵,即“法”與“刑”輒被視同一物,法即是刑。[48] 傳統法律的這種品格在法律的運用範圍與運用方式兩方面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並因此使之區別於現代法律制度,而一種能夠全面指導社會生活和為普通民眾提供行為規範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是我們所理解的作為一種特殊秩序類型的法治的基礎。 其次,中國傳統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個環節”。就其規範性質而言,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沒有明確的界分;就其活動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這些轉而加強了它的工具主義特徵。傳統上,法律始終被認為是“帝王之具”;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而且在法律之上。儘管這並不意味着君主可以或實際上總是為所欲為,這種關係卻不能不對古代法律的性格和運用方式產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中國近代思想史上最值得注意的人物之一嚴復就曾痛切地意識到這一點。他在比較中國古代法家的法論和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時說:孟氏所謂的法是治理國家的基本制度,一旦確立,無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要受其約束;法家雖然也勸君主運用法律,但他們所說的法不過是刑罰而已,這種法只是為了束縛和驅迫被統治者,君主本人則超乎法律之上,不但不受法律約束,還可以按照一己之好惡去運用和改變法律,這種法不過是促成了專制而已。[49] 再次,中國古代法律的這種“工具主義”性格還有更深一層含義和原因。從一種外在的觀點來看,人類所有的法律都是為某些特定目的而制定出來,為實現某些可欲的目標而服務的。但是,從某種內在的觀點看則未必如此。參與者可能因為宗教(比如相信上帝是立法者)或世俗(如某種法律形式主義)的原因而把他們涉身其中的法律視為目的本身。在古代的中國社會裡法律並非沒有形而上的根據,但這種形上層面不具有超驗意義。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於“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則源於“天理”(和“人情”)。然而,正好像“天”不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一樣,“天理”也不是超驗的抽象規則。天道無形,但可以由自然變化、人世興衰中察知;天理無言,卻可以從紛亂雜陳的世事與人情中體察。這樣,政治和法律合法性的兩端──天理和人情──就匯合到了一處。這種“天理──國法──人情”式的結構[50]在賦予法律(“國法”或者“王法”)權威性的同時,也限制了它的權威性。更重要的是,由於其形式化受到限制,法律的自主性也相應地受到限制。這種情形的結果之一是,沒有單純的法律事務,即便訴諸法律,人們也不必把法律裁決視為最終的解決,而當事人的同意被看成是判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原則上沒有終局裁判;實質正義受到特別重視,而程序正義的發展則受到抑制;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整個法律世界被認為是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而不是一個通過理性人為地建構起來的世界[51],法律世界與生活世界之間不存在嚴格的界分,事實與法律也沒有明確的區分。它的一個附帶結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最後,中國的古代法律是一種極富等差性的制度,這一特點固然反映了傳統社會中常見的尊卑上下的不平等觀念與現實,但更重要的是,這種等差性最終是在一種可以稱之為“特殊主義”的社會結構中生長起來的,後者表現為一種由內向外、由己而人的“外推式”建構社會關係的方式。[52] 在這種社會關繫結構中,不但注重尊卑上下,而且也強調親疏遠近的等差性,因而使得規則的適用性往往因人、因事而異。不僅如此,當尊卑上下的等級觀念因為現代社會變遷而逐漸淡化時,親疏遠近的差異性觀念卻並未相應地減弱。即使在今天,“特殊主義”的社會關係模式依然有其生存空間,這種情形不能不被視為是對法治所要求的規則之普遍性的一種威脅。[53]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一方面,因為同是運用規則和規則系統以解決人類社會某些基本問題的一種嘗試,中國古代社會的法與現代社會中的法並非沒有相通之處,不同時代和不同社會的人因此也有可能分享某些共同的法律經驗;但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實踐在一些重要方面乃是基於與現代社會法律實踐相當不同的原則,以致於我們可以、而且應當把它與具有現代性特徵的法治相區別。顯然,意識到這一點對我們認識和了解當代中國的法治運動有着重要的意義。因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樣,這場運動實際上是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謀求現代化努力的一部份。改造舊的法律觀念、塑造新的行為和認知方式、在改變原有社會結構的同時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模式,正是這一運動所包含的重要內容。不了解這一點,討論當代中國的法治就沒有意義。[54] 不過,一個基本的也是常常被人們忽略的事實是,這一現代法律運動既非單純地由外在力量強加給中國社會,也不是由中國社會之外的其他人來主導和推行的,所有這些“改造”、“改變”、“塑造”和“建立”的任務,都主要是由中國人自己、為了自己的利益去進行和完成的,而這個行動主體顯然不可能在歷史之外、完全擺脫歷史和傳統去創造歷史。因此,我們實際上面對着一種包含自我矛盾的複雜局面。一方面,人們提出了通過運用規則來建構社會秩序的要求,也對法律本身的正義和通過法律實現的正義保持着期待,還為實現這些要求和期待做出了不屈不撓的努力,這些要求、期待和努力不但是歷史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的基礎,也是今天推行和實現法治的不可缺少的資源。[55] 但另一方面,使這些要求和期待變得活潑有力的同一種社會力量本身,無論是在其現實利益、情感和衝動、還是它們藉以表達的形式方面,都可能包含一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互相牴觸的東西。這意味着,為在中國實現法治所必須依賴的力量和主體,同時也是為了同一目的需要限制和改變的東西。 應當指出的是,從這裡不能夠簡單地得出某種精英主義的結論,就象那種至今仍然是不言而喻的看法(更確切地說是一種潛意識)那樣,認為在中國實現法治需要靠國家去改造社會,靠知識精英去教導民眾。其實,那些與法治原則不一致甚至相牴觸的傳統並不只是表現在民眾身上,它們也同樣影響着社會精英的行為和觀念。不僅如此,在許多場合,正是社會的統治階層樂於接受甚而有意識地利用那些雖與法治原則相左但卻便於其統治的傳統。 我們可以發現,正像它(傳統)既區別於現代又與現代保有某種內在的和複雜的聯繫一樣,傳統也以既相分離又相聯繫的方式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不同層面和以不同形式發揮着影響。比如,在淺顯的政治層面,儘管法律工具主義今天已經遇到了強有力的挑戰,甚至也不再符合統治者的長遠利益,它顯然仍然是一種便於政治控制的意識形態。而在社會心理和認知模式的深層,克服法律工具主義的障礙可能不但來自統治者,也來自被統治者。把法律視為“專政工具”的固然是官方意識形態,但是這種教條本身的合法性也部份出於潛移默化地為人民所接受的“法即是刑”的傳統法律觀。[56] 正統的意識形態宣稱,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這種說法看上去與傳統的法律理論截然不同。不過,若仔細地觀察法律實踐,我們會發現,這種“民意”說與過去建立在“天理──人情”說基礎上的法律觀實際是相通的。比如,基於同樣的原因,今天的司法判決並不比過去更容易擺脫輿論影響,而通過強調案情的特殊性和訴諸社會倫理和道德評價去影響司法判決,也一直被人們視為當然。[57] “信訪”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有着深厚社會基礎的國家制度,但其存在往往以抑製法律的自主性活動為代價。因為它一面敞開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系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一方面又為對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干預提供制度化的正當渠道。[58] 這種制度模式與傳統的模式非常接近,因此,毫不奇怪,支持這種制度的社會心理和行為方式也與傳統極為相似,如各式各樣的上訪鳴冤、各種形式的上層干預、輿論的介入、高層的批示等等。許多動人的故事,如果改變其中人物的語言和服裝,一定古今難辨。文化變遷 人們有理由把這裡討論的問題歸結為文化,而從文化角度考察中國近代以來的法治運動,也確實能夠幫助我們加深對這一主題的理解。但是,當用文化來解釋歷史和社會現象時,常常有人把“文化”理解為一種支配性甚至決定性的因素,而且把它想象成一種靜止不變的東西。這使得所謂的文化解釋變得無所不包,同時也使它失去了應有的解釋力。實際上,文化也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經常處於變化之中,文化本身也需要解釋。論及當代的中國社會,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去了解文化變遷的動因。 首先是所謂的一般的社會變遷。在過去的一百年裡,中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有時是戲劇性的變化,大至社會結構、國家制度,小至生活場景、器物服飾,無不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自然會、而且已經對中國人的行為方式、價值觀念產生了重大影響。八十年代以來,與經濟改革和市場發展相伴隨,都市化進程的加快、大眾傳媒的崛起和國際資本的滲入,尤其深刻地改變着中國人的思想和生活世界。 其次是所謂話語的改變。實際上,自從“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一場的話語革命。通過所謂的話語革命,一整套新的概念、範疇和語彙被建立起來,並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今天,不僅民主、憲法、法治一類觀念早已為中國人所熟知,權利話語也已經廣泛地進入到日常的社會生活領域,成為人們常常掛在嘴邊的語彙。當然,單有語言和概念的改變,並不足以使社會生活本身發生根本變化;但無論如何,表達方式的改變絕不是一件無足輕重的事,因為,它可以把一些新的內容帶入到舊的場景中去,使舊的行為具有新的意義。自然,這裡所談論的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和單向的過程,因為行為者也可以在運用新的表達方式的過程中改變其含義。[59] 最後還應提到制度性因素。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所討論的“文化問題”其實不是或不完全是文化問題,而是或者同時也是制度問題。例如,上面談到的信訪制度和中國人常常不以法律裁判為終局裁判的態度指向,就不是單純的文化和心理問題。儘管一方面,類似信訪制度這樣的安排可以在文化上找到某種正當性依據;但另一方面,民眾之所以傾向於在法律之外尋求公道,也是因為法律制度的內在缺陷使其難以滿足民眾的正當需求,這類缺陷包括可利用的法律設施不足、司法腐敗常常妨礙實現公正、沒有司法獨立以致於法律本身就缺乏權威等。這意味着,通過制度上的改善有可能改變舊有的觀念系統和行為方式。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象任何其他的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漸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表明,中國人,首先是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環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方式的實用理性。[60] 五、國家悖論 上文所討論的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已涉及到近代以來國家在歷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這個問題上,國家每每以一個單純施動者的面目出現:它規劃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機構、培養人才、實施法律、領導和推動法律改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個主導社會變革的國家實際上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對象。建立新國家和建立新法律從一開始就是同一歷史事件的兩面,此二者之間的關係,實較表面上所看到的更為複雜。和法律現代化運動一樣,中國近代以來的國家政權建設也是現代化過程的一部份,而改造傳統國家的要求同樣是源於傳統與現代性之間的內在緊張。換言之,在變化了的世界格局中,傳統的國家模式和社會結構已不再具備其固有的有效性與合法性,而必須加以改造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 在中國傳統的國家模式以及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上曾有兩種流行看法。一種認為,中國的傳統國家實行的是專制統治(所謂“東方專制主義”),君主以一己意志號令天下,國家對社會享有莫大權威,個人則無自由可言。[61] 與之相反,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傳統社會中國家的能力十分有限,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之下,也很少甚至完全不接觸國家法律;社會秩序建立在禮俗、習慣和其他傳統權威的基礎上,個人實際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62] 這兩種見解各有其根據,但都不具備充份的說服力。的確,中國歷史上的君主並不為法律所限制,但那並不意味着他們能夠為所欲為。同樣,傳統國家不同於現代國家組織,它對基層社會的統治實際建立在一種間接控制的基礎上。而另一方面,個人雖然並不經常直接面對“國家”,但他們也並非生活在沒有國家和不需要法律的“社會”中。關於這一點,我們可藉助於上文曾提到的法律現象來加以說明。 如前所述,與其說傳統的法律規則是人民的行為規範,不如說它更象是發給國家官吏處罰罪行的指示。不僅如此,許多在現代法律里被視為基本和重要的事項,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中或者付諸闕如,或者只有遠非系統的規定。然而,這種情形並不一定表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截然分裂;相反,它可能表明傳統的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着另一種結合方式,一種建立在國家與社會、法律與道德、公域與私域之間無法明確界分基礎上的有機結合。這種結合的好處之一是,國家與社會直接分享同一種意識形態,法律的“不足”可用禮俗來補充,政治統治的成本可降低到最小程度。[63] 但是,當中國在十九世紀面臨外部世界的新的挑戰時,其原有社會結合方式中的長處立刻變成了短處,如國家動員能力不足、社會凝聚力不夠、財政稅收制度不合理等等。所有這些都使當時的中國無法有效地應對外部世界的壓力和挑戰,而人們一旦認識到這一點,國家制度和社會結構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對象。從洋務運動、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以及後來的一系列政治變革與社會運動,我們可以看到一種不曾中斷的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努力。這種努力不但包括根據現代模式建立一套新的國家機器、重新界定和劃分國家職能、並依據新的原則實行統治,而且包括調整和改造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把國家意志有效地貫徹到基層社會、使國家能夠對社會實行全面的監控和動員;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它還包括對個人的改造,包括建立新的效忠對象和確立新的合法權威。[64] 而在此過程中,現代法律制度的引進和建立,實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為國家所用 首先,新的國家必須根據法律進行統治,這意味着,政治權力的基礎不再是“天道”,也不再與家族的血統和姓氏有關,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法律(首先是憲法)、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在這個意義上,新的法律是一種重要的合法性資源,它是國家的新面孔。其次,新的法律體系不但包含了新的概念、術語、範疇和分類,而且體現了一套新原則、一種新的秩序觀與世界觀。這種新的法律制度被認為出於人類發展的某個更高階段,是人類文明史上取得的最新成就。因此,作為一種規範性資源的新的法律又是未來新社會的樣板。[65] 最後,新的法律還是一種壟斷性資源,因為只有國家擁有創製和實施法律的權力,任何個人和私人團體都不能分享這種權力。正是通過對法律的壟斷,國家才可能將其意志貫徹到基層社會。在這一意義上,新的法律也是國家的新武器。[66] 現代法律所具有的這種多重含義,不僅令國家建設與法律建設從一開始就緊密結合在一起,而且使國家在現代法律運動和法治事業中的地位變得微妙和曖昧起來。一方面,國家在整個現代化過程中居於核心和領導地位,現代法律制度不但要靠國家來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現代國家發展的一部份,國家權力滲入社會並把法律設施推行到基層,實際上可被看成是同一件事;另一方面,憲政則要求根據憲法組織國家、根據法律行使權力,法治的實現更要求限制專斷的權力、保證個人自由,而這些要求又只能通過法律的實施加以實現。問題是,在什麼情況下國家甘願犧牲其統治上的便利而主動或不得不服從憲法和法治的原則呢?顯然,人們對國家的期待和對法治的要求里包含了某種矛盾:既要求用法律來限制國家權力,同時又把實現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國家身上。這種矛盾可被稱為“國家悖論”。在中國的法治事業中,這種矛盾從一開始就存在,而在今天尤為明顯。 中國的現代化開始於國家、“民族”的危難之秋,以致於“富國強兵”、“救亡圖存”成為中國早期現代化的主要驅動力。這種特殊的歷史經驗賦予國家一種獨一無二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使命,即國家不僅要締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後的社會。由此便產生了所謂的“規劃的社會變遷”。我們看到,這種規劃的社會變遷模式在六十和七十年代發展到了極致。與規劃的社會變遷相伴隨的,是一個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社會滲入的過程、一個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日漸削弱、減少乃至消失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頂點則是社會為國家所吞噬,以致於在個人與國家之間沒有任何中介。而當這種局面出現之時,法律也就變得多餘了,政治上操縱的運動代替了日常規程,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規章。這時,國家固然可以被視為個人自由唯一可依賴的保護人,但同時國家也是個人自由最大的威脅。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領導人終於開始面對現實,承認了失敗並着手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改革。這時,中國人面對的是一個全能國家留下的遺產,即一個沒有社會的國家。儘管經過了二十年的改革,舊有的民間社會在或大或小的範圍內重又出現並發展起來,但我們仍然不能說中國的社會業已擺脫了全能政治的影響。這不僅是因為憲政和法治還未實現,國家依然習慣於不受法律限制地干涉社會和個人事務;也不僅是因為社會依然弱小且殘缺不全,社會的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壯大尚待時日;而且是因為,國家不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對社會依然保有優勢地位,人們依然習慣於國家對社會的廣泛干預、控制、管理和統治,只不過認為這種管理和統治方式應當從行政的轉變為法律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對政府經常持批評態度的知識分子,也常常對民間社會表現出深刻的疑慮和不信任。而當他們把比如農村家族組織和民間宗教的復興簡單地斥為“迷信”和“封建宗法勢力”時,其論說竟與正統的意識形態完全一致。[67] 這種精英主義的意識形態使他們看不到“社會”可能有的作用和意義,也使他們的法治訴求很難逃脫由“國家悖論”所造成的困境。 引入社會之維 本世紀初的一些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和學者曾注意到,傳統社會中的個人雖然不象現代的個人那樣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但也並非沒有自由。他們中有些人甚至認為,傳統的中國人享有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他們所說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種很少受到國家“橫暴權力”干涉的相對穩定狀態。[68] 這種相對穩定狀態的獲得與保持,確實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出自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一方面,國家在社會事務中扮演一個相對消極的角色;另一方面,在個人與國家之間存在着形態多樣的社會中間組織,這些組織的存在雖然並不是為了抵禦國家的意志和權力,但至少在客觀上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道屏障。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傳統的中國社會裡個人自由的保障主要不是來自於國家,而是來自於社會;不是來自於法律,而是來自於傳統和習慣。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洲古典政治理論中,社會(或更確切說,市民社會或曰公民社會[69])的存在,對於保障個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意義。[70] 部份地因為受到這種政治理論的鼓舞,中國研究領域中的一些政治學家、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對中國當代以及歷史上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熱衷於發現和發掘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71] 把中國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組織看成是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否有助於說明中國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結構?這種研究所運用的實際上是源於近代西方歷史經驗的政治理論,這是否具有充份的理由呢?這些問題業已引起人們的注意和爭論。[72] 但不管怎樣,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問題確實涉及到個人自由,這種關係的相對變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到個人自由,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通過對歷史經驗的重新梳理和闡發,應當可以開啟我們的思路,幫助我們重新認識和想象現實。這裡,僅根據本文所關心的問題指出以下幾點。 首先,要走出“國家悖論”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會”這一新的維度。因為,僅僅依靠國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沒有社會結構的改變,尤其是沒有社會中間階層和組織的成長,法治的原則實際上是很難實現的。換言之,推進法治事業不單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會組織與社會結構。其次,就中國的傳統而言,市民社會的問題與法治問題相似,也就是說,它離我們既非更遠、也非更近。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可以說,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着一個所謂的“社會”、一個有別於“國家”的“社會”,儘管其具體形態以及它與“國家”的關係明顯不同於歐洲歷史上的“社會”與“國家”。借用傳統的語彙,中國歷史上的“社會”可被稱為民間社會。[73] 這種社會,就其性質而言,與歐洲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既不是在一個憲法的架構下發展起來的,也沒有政治參與的意識和實踐。然而,由於這樣一個民間社會的存在,中國人對某種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經驗並不陌生。在這一意義上,傳統的民間社會未嘗不能成為現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生長的基礎。最後,雖然宣稱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就是“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可能失之武斷,而一定要在中國的歷史上發掘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卻也未必合理。但是,把“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概念引入對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考慮,進而致力於建設和促成市民社會在中國的發展,這種努力卻是合理和可行的。不僅如此,由於上面談到的原因,中國今天和未來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不可避免地要與歷史上的民間社會發生聯繫,以致於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也會象中國的法治的發展一樣,既要立足於傳統,又要超越傳統。[74] 事實上,經過最近二十年的社會發展,這種立足於傳統又超越傳統、發展中國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種空洞的構想。儘管到目前為止,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如家族、宗教和同業公會組織等)既未得到法律的承認,其本身的發展也遠不能令人滿意,但它們確已顯示出不同尋常的適應力和影響力,並已引起人們的注意。當然,在那些秉有精英主義傾向的人(不管是政府的辯護者還是批評者)看來,傳統民間社會組織的復興首先是和混亂、無序、非理性、落後一類的現象聯繫在一起的;它們的產生或是因為政府能力不足,或是因為國家政策有誤,但最根本的還是因為廣大民眾的貧窮和無知。[75] 然而,恰恰是這種精英主義的觀念本身,反映出對歷史的無知和缺乏對流行理論的反省。 中國建立民族國家的歷史不過百年,徹底實行計劃經濟的歷史也只有30年,但這段歷史經驗業已對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知識分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部份地由於這段歷史的影響,我們對歷史和傳統的理解、對社會現實的把握、以及對未來發展的構想,都受到極大的限制。[76] 我們不應當忘記,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從來就不是由國家直接控制和計劃的;相反,至少在一種傳統的意義上,中國社會的經濟是市場性的,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土地租佃和轉讓、商品生產和交換、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地流動和遷徙等等一直是居於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方式。[77] 與之相應,傳統國家的職能十分有限,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如教育、衛生、醫藥、宗教和社會公益事業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通過自發的聯合方式來完成的。在本世紀的上半葉,儘管劇烈的社會動盪使傳統的社會結構發生了不可逆轉的改變,但傳統的社會組織依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並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由國家控制全部資源並規劃整個社會生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模式,不但是非常晚近的事,而且是漫長的中國文明史上的一個極為短暫的插曲。只是從本世紀五十年代開始,我們才逐漸地習慣於由國家控制甚至壟斷經濟以及社會公共事務。而在這一時期的社會變遷中,當傳統社會的結構被從根本上破壞、新的政治力量和意識形態全面地滲入和控制社會之時,傳統的觀念和行為依然以自發和零星的方式頑強地存在着,以致於被社會的改造者視為對其政治理想和新社會的最大威脅。[78] 事實上,八十年代農村經濟改革中的許多“創舉”,如土地承包製度、多種經營的經濟形式等,不過是傳統經濟形式在新的社會條件下重現罷了。[79] 而在此前數十年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如果沒有所謂的落後的傳統勢力對正統意識形態的頑強抵抗,那麼,後來的經濟改革是否可能,或者能否迅速取得成功,恐怕就都是可以懷疑的了。 指出上述事實,重新評估過去一百年,尤其是最近50年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變化,並不是為了把流行的評價公式顛倒過來,把以前加於國家的信任和希望轉移於社會,更不是主張回到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中去,而是要對至今仍然流行的看法提出質疑,並且把“社會”的問題重新納入到對憲政、法治以及未來政治和法律發展的思考中去。而一旦這樣去做了,“社會”本身就將成為批判性思考的對象。如前所述,一個應當牢記的基本事實是,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不能被簡單地等同於近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也不可能直接地轉變為後者。這不僅是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本身就不同於所謂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而且也因為傳統的民間社會的生長環境與今日大不相同。我們不能漠視過去一百年裡已經發生過的社會變遷,尤其是中國的民族國家的形成、新的觀念和文化形態的形成、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和心理的結構性變化。因此,中國當代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形成,將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參與者的明智判斷和選擇。 可以慶幸的是,過去二十年改革的經驗已經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多種啟示和可能的選擇。一方面,舊的民間社會形態(如村莊、家族和民間宗教組織)的復興,在不同範圍內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進社群利益和地方社會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萌芽也在當代社會運動(如消費者運動、環境保護運動和勞工保護運動)中逐漸形成。[80] 此外,當代“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因素不只是在國家之外生成,而且也在國家與社會的結合部、甚至國家內部形成。在此過程中,來自不同方面的資源被儘可能有效地調動起來,用於促成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這些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無論新舊,並不必然是破壞性的社會因素,更不一定具有反對政府的傾向。但是,如果它們得不到認可,沒有合法地位,甚至經常遭到政府部門的懷疑、猜忌乃至抑制和打擊,其建設性的因素就可能受到限制。[81] 因此,重要的和有意義的問題是:如何改變人們、首先是統治精英和知識精英對民間社會組織和社會活動的態度,促進政府部門與民間社會之間的溝通和了解;如何在此基礎上通過運用法律去規範和調整民間組織與民間活動;如何改善民間組織和民間活動的狀況,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損害個人和社會的不良傾向;如何通過民主方式,一面改造傳統的民間社會形式,一面鼓勵民間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加強“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對話、溝通和連接;如何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構一個理性的空間,並在其中開展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富有建設性的互動,以及如何在這一過程中,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完成轉型時期的社會整合。這些將是中國實現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在中國實行憲政和法治的不可迴避的道路。 六、法治的正當性 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作為現代法律運動一部份的法治之正當性。 在晚清時期,圍繞着新法的性質及其與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所謂的禮教所體現的社會價值之間的關係諸問題,曾發生過激烈的論辯。然而,由於繼之而來的兩次重大歷史事件,即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辛亥革命,和以民主、科學為口號、旨在破舊立新、改造“國民性”的新文化運動,整個景觀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首先,作為政治革命的成果,一套合乎現代政治原則的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開始被建立起來,政治參與的方式、途徑和範圍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其次,隨着新文化運動的展開,新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社會範圍內傳播,民主、科學、憲政等現代觀念迅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尤其是自1921年袁世凱復辟帝制失敗後,共和制度和憲政理念的正當性愈發不可動搖,以至於在新一輪的權力角逐和政治鬥爭中,“民主”和“憲政”成為不同政治力量經常運用的最方便、也是最有力的武器。晚清時期圍繞着新法中若干條款的論爭,基本上是一場上層精英之間的論爭。其時,不但社會結構未變,政治結構也還不曾大變,以至於當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文化價值的層面。[83] 此後,隨着現代國家政權與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早先主要被視為(文化)價值衝突的問題逐漸擴大到了制度層面,成為政治、法律乃至社會問題。[84] 然而,直到四十年代末,由於國家統一尚待完成,更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甚為有限,法律在政治與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 自五十年代起,隨着中國現代法律運動的中斷,法治的理念也被拋棄。儘管從1954年到1978年先後制定過三部憲法[82],但這些憲法實際上只是政策的表達,既不能規範政府的行為,也不能保護個人的權利。如前文所述,這一以極端的人治為特徵的政治實驗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因此,中共領導人在七十年代末改革伊始就重新提出了“民主與法制”的口號,並且很快地制定了新的1982年憲法。這時,法治的正當性問題再次被提出,只是,與現代法律運動前期的情形相比,人們現在所面對的情況已有許多不同。自五十年代開始,隨着社會主義改造的逐步推行、計劃經濟的全面實施和全能政治的最終確立,個人、社會、國家之間的關係發生了結構性改變,這樣,八十年代以來包括重建法制在內的改革,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的社會階層和整個社會的所有方面,這也使在中國推行法治所面臨的問題比以前更充份、更清楚地表露出來。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 今天,法治的正當性所面臨的挑戰可被歸結為由顯而隱的三個方面。首先,在最顯見的層面上,法治所面臨的威脅來自於政治對“法治”的操縱。八十年代以來重新提出“法制”(法治)口號,這反映了統治者尋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過去數十年間政治實驗的失敗,尤其是指導這一實驗的意識形態的失敗,使得對一種新的具有合法性的意識形態的需求甚為迫切。而“法制”(法治)這種被認為與“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現代化以及“社會進步”觀念聯繫在一起的秩序模式,確實具有替代舊的意識形態的功效。這種轉變的背景使得當下轟轟烈烈的法律改革運動同時具有兩種彼此矛盾的傾向。一方面,因為強調依法治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和法律觀念的傳播均有明顯的進步。更不用說,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如此大張旗鼓地鼓吹“法治”,無疑使更多的中國人(不僅是政府官員和學者,而且包括普通民眾)比過去有更多的機會去思考和親近法治的理念。但另一方面,由於“法治”所具有的意識形態色彩,它又很容易為統治者所操縱,成為一種裝點門面的招牌,有名無實。比這更糟糕的是,由於為政者不能認真地對待和實施“法治”,民眾會對法律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這正是今天日益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給予人們的警示。 其次,較政治上操縱法治更深一層的挑戰來自社會變遷本身。在傳統社會裡,個人並不直接生活在國家的監控之下,法律規則與其他社會規範之間、以及與個人生活經驗之間的裂痕和衝突也不十分顯着。而在現代社會,隨着官僚體制的擴展和社會制度的理性化,法律一方面變得無所不在、因此也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又變得越來越技術化、疏離於個人的社會經驗。此外,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化,尤其是福利國家的出現,行政規章和自由裁量在規則系統中的空間也有擴展之勢。這兩種變化趨勢都對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戰。[85] 中國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臨這樣的問題。至於中國問題的不同其實只是在於,中國的現代法律運動有一個文化移植的背景,中國的社會變遷是一種規劃的社會變遷。因此,在這場現代法律運動中,法律與個人經驗的疏離不僅是技術性的,同時也包含了文化衝突的成份;而國家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主導角色,尤其是全能政治實踐中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失衡,既令人們格外迫切地要求法治,也使得法治的實現特別困難。最後,由於沒有經歷十九世紀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以及與之相應的“法治”,中國的社會所面臨的要求法治的挑戰,便成為一種“後法治”時代的“前法治”危機。換言之,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某些問題:既要實現真正的法治,又要在缺乏法治經驗的情況下適應當代社會的複雜性;既要清算全能政治的遺產,又要充份肯定現代國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 最後,也是最難為人們意識到的,是法治在文化層面上遭遇到的挑戰。它涉及到人們觀念中法律的性質與功用、人們對規則以及法律與正義的關係等問題之看法。傳統上中國人並不一般地否認法律、規則及其與正義的關係;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繫。只不過,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並沒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則如果妨礙了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遭到拋棄。同樣地,為了實現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會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序。在這樣一種傳統中,法律當然被視為、並且僅僅被視為手段。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從理論上說,上面提到的所有這些挑戰都不是不可克服的。實際上,當下的法律改革和制度調整也可以被理解為建立法治秩序的一種努力。顯然,循着這一方向還有許多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程序保障、提高法官素質、改善法學教育、擴大律師行業、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等。但如果我們的視野仍然局限在法律制度之內、而不能擴大到政治制度、社會結構和文化形態諸方面,如果我們只強調國家在法律改革中的核心作用,而不注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如果我們只關注法治本身而不重視民主制度的建設,就很可能難以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在中國建立法治的理想也將長久地虛懸。 民主的法治 在討論法治概念時,本文曾有意識地引入形式化和程序性的法治理論,以便將法治與民主制度和其他可以通過法治來實現的社會價值區分開來,從而更好地了解法治的性質、功能和限度,了解不同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之間的關係。在中國建立法治秩序的要求有其內在根據,但是單靠國家去推動法律建設,並不能達到實現法治的目標。要實現法治,必須有民眾的參與,必須有一個國家“之外”的多元社會的存在。易言之,法治的實現與民主制度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健全的民主制度將有助於克服法治所面臨的挑戰,確立法治的正當性。 在政治方面,民主的這種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今天,中國的法治事業最直接、明顯的挑戰來自於“司法腐敗”,因為它直接動搖了人們對法律的期待和信念,威脅到法治的正當性。不僅如此,它還塑造了一種有害於法治的生活經驗,使國民難以擺脫傳統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認知模式,因此也很難了解和享有法治的優長。“司法腐敗”這種現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它表現為濫用權力,也源於對權力的濫用。在缺乏對權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約的社會裡,濫用權力的傾向可以說是不可避免的。在過去的20年裡,人們曾通過人代會和公共輿論監督機制與濫用權力及腐敗現象進行了頑強的鬥爭,雖然不能說這種鬥爭沒有奏效,但很顯然這種努力的結果非常有限。因為,人代會缺乏真正的民主基礎,也受現行政治體制的限制,並不能充份地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監督職能;一般的輿論監督更因為資源與空間甚為有限,而無法對政治權力形成有力的制約;更不用說,迄今為止民主參與的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從民眾對濫用公權、“以權謀私”現象的憎惡里,從人們在極為有限的空間內通過民主方式與這類現象不懈的抗爭中,不但可以確知大眾對於民主參與的熱情,而且可以期待廣泛的政治參與對權力制約可能產生的積極影響。只有到了那一天,人們才可能把法律與公正聯繫在一起,才可能尊重法律,相信法治。 民主參與也有助於彌合法律與個人經驗之間的裂隙。一方面,通過加強基層社會的民主制度,提高社區自治程度,推動社會的多元發展,人們可以更多地管理自己的事務,從而縮小社會規範與生活經驗之間的差距。另一方面,廣泛的民主參與,尤其是對立法和司法過程的民主參與,有可能大大地縮小目前存在着的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嚴重脫節。如前所述,這種脫節部份地源於近代以來的社會變遷:一方面,國家在“改造”社會的過程中常常要“超前立法”;另一方面,在變革時期,社會生活的迅速變化又經常造成“法律滯後”。而立法過程中所謂的“長官意志”又常常強化了這種法律與社會的脫節。在現行體制下,立法程序雖然比以前細緻合理,但基本上仍保持着一種“計劃型”和非民主的特點。由於缺少溝通渠道,個人和團體的利益以及一些地方性利益得不到適當的表達,更難對立法產生影響;相反,行政部門在保有大量規章制定權的同時,還以各種方式影響立法,力圖維護其部門的利益。八十年代以來,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引起了不斷的利益重新分配,而上述的立法過程中利益協調方面的缺失就更為突出了。在司法方面,民主參與的途徑更為有限。雖然法律很早就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但這種制度始終流於形式,並不能真正地發揮其作用。因此,即便是在現有制度的範圍內,本來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最後,廣泛的民主參與本身就是一種新的和有益的生活經驗,而當這種經驗與人們對法律的新的經驗結合在一起時,法治的正當性就會牢固地建立起來。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理念作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口號之一,它比法治的概念更早為中國民眾所了解;部份地因為這個原因,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裡,“民主”的口號遠比“法治”更加響亮,也更容易親近,以至於人們有理由認為,民主的正當性在中國有着更為堅實的基礎。然而,這並不意味着民主制度在中國遇到的問題比法治所遇到的更少或更易克服;實際上,民主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和法治所面臨的一樣嚴峻。雖然在過去的20年裡,以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改革促進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表達的正當化,同時也激發了人們自我管理和政治參與的熱情,但中國的改革不僅未建立一個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會以及一種與這種社會內在地結合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而且還面臨種種難以克服的制度上的障礙,而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恰恰是法治不存。[86] 法治的民主 在強調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對於實現法治的重要意義之後,也不能忽略這一關係的另一面,即憲政和法治對於一種健全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從歷史上看,民主和法治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着互為條件的關係。在特定條件下,一種民主制度可以存在於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中;相反,一個法治社會也可能不需要公民的政治參與。[87] 然而,這至少不是當代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情形。在中國,法治的目標必須在廣泛政治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同樣地,真正的民主制度的發展不能沒有法治的保障。這不僅是因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如言論和結社自由)本身即是實行民主制度的基礎,也不僅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包括民主制度在內的所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實踐均不可避免地藉助於法律的形式來表達、並因此而獲得制度上的保障,更是因為,中國近代尤其是最近50年以來的民主實踐,以一種無可辯駁的反面形式向我們證明,沒有法治的民主不僅缺乏制度保障,不能夠持久,而且容易被濫用而變得畸形,甚至產生災難性的後果。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為顯明的例證。 當然,人們可以說,“文革”期間實行的所謂“民主”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過是在一種激進的民主口號掩蓋下的、受到操縱的虛假的“民主”。事實的確如此,但這只是證明了民主可以被濫用;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一假民主之名、實行最激進的政治實驗的歷史時刻,也正是中國歷史上法律被漠視、個人自由和尊嚴被犧牲的最嚴峻的時刻。這段歷史經驗向我們揭明,沒有法治所保障的個人自由,民主可能被利用、濫用和扭曲到何種程度,社會秩序與個人尊嚴可能蒙受怎樣可怕的損害。這段歷史還提醒我們,民主和法治所保障的利益和價值不同,它們各自要求的條件也不同;因此,即使在一般情況下,也必須考慮它們二者之間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約的微妙關係。 的確,民主和法治指向的目標並不相同。民主的要義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是自我管理和多數原則,而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專斷的權力和保障個人自由。雖然,享有基本的個人自由是公民政治參與的前提,而公民通過政治參與又可能進一步拓展個人自由的空間;但另一方面,這兩種目標之間確實可能存在某種內在的緊張。因為,民主的多數決定原則既可能受多數人自我利益甚至激情的左右、而令少數人的利益蒙受損害,也可以在追求集體性目標的同時、忽略甚至犧牲個人的權利。[88] 在中國的語境裡,這種情形尤為突出。在傳統的價值序列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都無可置疑地優先於個人利益,為滿足前者,常常可以犧牲後者;同樣地,相對於多數(尤其是所謂的“大多數”),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利總是被置於某種次要位置。近代以降,這種價值排序並沒有因政治革命或社會變遷而改變;相反,它在持續多年的“救亡”運動和後來的共產主義革命運動中得到延續甚至強化。因此,毫不奇怪,我們熟悉的對民主的要求可以是“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人的利益”、“群眾”自治、“社會”監督等等,但卻絕少涉及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而在民主實踐中,以民主方式侵犯個人權利之事,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屢見不鮮。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缺乏法律制約的地方,基層社會的民主同樣是脆弱的,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縱,其結果,社區自治有可能蛻變為某種地方勢力的“獨立王國”,這樣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干預或許減少了,但個人可能被迫處於一種新的依附地位。[89] 顯然,在這兩種情況下,法治都是絕對必要的。 法治與民主的另一區別是,法治要求國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卻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實行。相應地,法治的實施更具有統一性,民主的實行則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點。當然,這並不是說,法治是一種國家事務,民主只是社會的組織原則,與國家無關。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原則,民主當然也是國家事務。但是,在基層民主或社區自治等方面,確實可以看到,民主與法治的內在緊張有時表現為國家法律與社會自我管理實踐之間的潛在衝突。畢竟,法治不僅僅是一種秩序原則,它還包含許多有具體內容的規則;它不只是要求人們遵從法律,而且要求人們滿足一些具體的要求。問題是,什麼樣的要求是合理的?什麼樣的法律對於社會的健康發展是有益的? 過去,我們經歷過用“新”的國家通過“超前立法”去改造“舊”社會的“規劃的社會變遷”,這並非久遠以前之事。這種模式的一個潛在危險是,國家試圖包攬全部社會事務,以所謂的“理性”代替傳統,用人為的規划去取代自生的社會秩序。而目前我們則看到了一種不同的努力,即通過基層民主實踐和加強社區自治,把社會從以往人為造成的束縛中逐漸解放出來,成為與國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會發展的動力源。那麼,在通過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包括維護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和通過民主實踐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區自治程度之間,在相對統一的國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會與經濟發展多樣性的多元社會之間[90],什麼樣的原則是可能的和適宜的?如果社會是多元的,我們也堅持多元社會的原則,應當有什麼樣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嗎?或者,法治如何容納多元?作為一種制度化的規範體系,法律應當從什麼地方開始,在那裡止步?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應當怎樣確定?公域與私域的界線在哪裡? 顯然,這些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不過,如果我們着眼於活生生的現實而不拘泥於僵化的教條,如果我們在關注現在的同時也把過去和未來引入視野,如果我們在國家之外也看到社會,在社會當中也看到個人,我們就有可能保有某種創造性地想象和建設未來的能力。比如,我們不但可以想象一個多姿多彩的多元社會,也可以想象一種充份反映和維護這種多樣性和豐富性的法治,這種法治不但可以容納“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將為這種多樣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想象一種處理多數與少數、集體與個人之間矛盾與衝突的原則。根據這種原則,在主要涉及集體性事務和利益時,應尊重通過民主程序表達的多數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個人事務時,則應以個人意志為優先。法律既不應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數人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也不應從一種僵硬的個人權利的立場出發,無視歷史傳統、地方習俗和多數人的意志。法律應當為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提供儘可能多的選擇和儘可能大的活動空間。這樣一種原則或可被稱為“當事人原則”。[92] 與近代以來歐美國家的經驗不同,中國的民主不是在一個憲政制度框架里逐步發展的。我們必須同時解決民主和法治這兩個問題,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對此二者的需要同樣迫切,而且是因為我們不可能單獨完成其中之任何一項而不考慮另一項。不過,民主與法治的這種相互依存關係並不要求某種一次性的成就,否則,無論民主還是法治都永無成功之日。現實的可能是,法治的目標可以通過漸進的改善而逐步接近,民主制度也可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範圍內推行和發展;而當這兩種制度形式在實踐中結合在一起時,就會產生積極的和建設性的結果。 結語:社會轉型與文化重建 許多人用“社會轉型”一詞來描述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社會變遷,這固然不錯,但筆者認為,這場變化實際上只是一個世紀以前開始的一場更大的社會變遷的一部份,所以把這場已延續了一個世紀之久的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遷稱為社會轉型。本文已經談到了這場社會轉變的主題以及直接引起這場轉變的社會危機。這不是尋常意義上的社會危機,因為它不只是發生在社會的某一方面或領域,也不只限於某一社會階層;這是一場“整體性危機”[93],它涉及整個社會、整個文明,涉及到社會與文明的重建和尋找新的自我認同。筆者把這種危機理解為內在的,不是要否認外部世界的影響,而是要強調,不僅造成危機的重大社會問題出於社會內部,而且面對和試圖解決這些問題的行動主體也出於同一社會,促使他們行動的利益、情感和欲望無不植根於這個社會的歷史、傳統和日常生活之中。外部世界的變化構成了這一社會變遷的背景,它暴露出這個社會固有的問題,刺激人們思考和行動;不僅如此,它還為這個社會的變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並以這種方式融入到這個社會的發展之中。 把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置於這樣一個所謂社會轉型的宏大圖景之中,我們將得到什麼樣的印象呢?首先,作為現代性方案的一部份,憲政、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為近代以來的歷史證明是必要的,不但有歷史的依據,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這個社會的現實需要。儘管如此,在中國實現法治仍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因為它本身也是一項複雜的事業,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其次,雖然當代的中國社會迫切地需要法治,而法治的逐步實現也可能為人們帶來巨大的好處,但它不可能包羅所有的社會領域,也不能夠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對一個公正的社會來說,法治只是其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而在今天的中國,法治的目標本身也要藉助於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制度和社會實踐的發展才可能達到。意識到這一點,我們在討論法治問題時就會一方面把注意力集中於法治的基本原則、制度結構和作用機制,一方面考慮法治在整個社會轉型、文化重建過程中的位置,考慮法治與社會發展和制度變革其他方面的相互聯繫。再次,儘管中國的憲政運動已有將近百年的歷史,而且今天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有可能把我們帶入一個法治事業的新階段,中國的法治仍然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挑戰部份來自於現實生活中的利益衝突,部份來自於社會變遷本身,部份來自於心靈的積習,但不管怎樣,它們都不是不可克服的。本文力圖證明,一個多元的、理性的、能自我調節的社會的存在和廣泛的政治參與,是推動法治事業、確立法治正當性的一條重要途徑。最後,本文還試圖說明,中國的社會不僅需要通過民主實現的法治,而且需要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法治與民主的相互支持有可能通過保持其內在緊張的辦法獲得實現。所謂的“當事人原則”,就是為了達成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健康互動關係和適度平衡。筆者無意否認國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國家應當扮演恰當的角色,否則就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因此,如何創造一種必要的條件、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與社會結構,實現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應當是未來幾十年內中國政治、法律與社會的理論和實踐的主要任務。 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正面臨一系列重大問題,要及時和恰當地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明智的決斷,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創造力。此刻,中國社會的未來是不確定的,這是一個開放的未來,我們必須自己去創造它,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自己去確定現代中國的含義。這就是所謂的制度建構,這就是所謂的文化重建。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我們不能夠確知最後的結果;不過有一點應當是確定的,那就是,我們既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和守法的國家,也需要一個健康而有活力的社會,更需要無數享有自由與尊嚴的個人。為此,我們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與民主的有效結合,是實現中國統一和穩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礎;而通過推行法治、加強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能力、在新的政治與社會實踐中積累新的生活經驗、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個社會、逐步建立起一個現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會,應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重要目標。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中國的匯率因長期受計劃經濟控制,變成了一個非常複雜的、“內行說不清、外行聽不懂”的問題,例如,僅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曾有四種之多。在本文中,筆者根據15年來從事中國的涉外經濟和人民幣匯率之研究和管理之經驗,試圖運用現代金融理論來解釋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的變化。 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 1. 四種名義匯率、一種特殊機制 改革以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種是國家牌價[1]。第二種是計劃雙重匯率,即八十年代初出現的1:2.8的“內部貿易結算價”(非貿易項目仍適用國家牌價),這是改革中最早的價格雙軌制之一,雙軌均由計劃決定。第三種是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出現的計劃價與市場價並存的雙軌匯率。不少研究者把外匯調劑價格(名義匯率加上外匯額度價格)當作雙軌匯率中的市場匯率,其實是錯誤的。這裡的市場價匯率應該等於外匯額度價格乘以外匯額度留成比例(1993年平均為80%),再加上國家牌價匯率(因為,外匯額度是以80%的留成去補貼100%的出口,平均每出口一美元所得到的補貼只有額度價格的80%),這種雙軌匯率直到1994年才並軌。第四種是黑市價格,在外匯管制條件下,外匯黑市總是或大或小地存在着,其匯率水平隨外匯供求關係和管製程度而變。 這裡講的“一種特殊機制”即在深圳特區出現的人民幣和港幣的雙幣流通機制。香港和深圳地區長期存在着人民幣和港幣之間的自由兌換,在八十年代裡深圳特區出現了兩種貨幣同時流通的狀況,而人民幣因其幣值被牌價匯率高估而部份地遭到港幣的驅逐。根據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自由流通下的貨幣(無論是金屬幣還是紙幣)流通的普遍規律是,其兌換比例不可能長久脫離市場均衡價值。金屬貨幣很難在國內長期維持複本位制,實際價值較低的一種將驅逐較高的一種,因為人們不斷將前者投入流通、而將後者儲藏起來,就好像人們使用紙幣時總是儘量先用破損的票子而將新票收藏起來一樣。 在國際貨幣兌換中,金屬貨幣和紙幣若可自由兌換將維持均衡匯率。如果一國的紙幣不能自由兌換,那麼同樣的規律將會以相反的形式表現為“良幣驅逐劣幣”,即本幣高估時即相當於劣幣,人們會趨向於儲存外匯(良幣)。當進口商品的銷售者以外匯交易時,良幣就會進入流通,劣幣則在黑市上貶值。深圳靠近香港,當地的外匯黑市交易難以取締,結果港幣在經濟特區進入流通,當流通量達到當地貨幣流通量的一半時,即將半數的人民幣從流通中驅逐出去,使得人民幣在黑市上自動地貶值50%。那裡市場上的商品均按照黑市價格用人民幣和港幣雙重標價,從而將人民幣的黑市匯率以商品擴大價值的形態表現出來。深圳特區的兩幣流通是八十年代人民幣匯率從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過渡的一種非常自然、巧妙而又成功的形式。到了九十年代,人民幣由於幣值堅挺、已自然地向自由兌換過渡,因而得以出境、在香港和周邊鄰國流通。 2. 購買力平價和匯率決定 研究匯率的出發點是匯率決定的長期基礎,而後者的理論起點是購買力平價(PPP)。絕對購買力平價論把匯率定義為兩個國家價格水平的比率。若以P(US)和P(G)分別表示同一組商品在美國和德國的銷售價格,則購買力平價所預測的美元/馬克匯率(E)就表示為 E($/DM)=P(US)/P(G),將公式整理後為 P(US)=E($/DM)* P(G),此式左邊指的是一組商品在美國的美元價格,右邊是在德國購買該組商品的美元價格。絕對購買力平價認為,如果用同一種貨幣表示,所有國家的價格水平應該相等;換言之,在現行匯率下,只有當每種貨幣的國內購買力與其國外購買力相等時,購買力平價才能成立。而相對購買力平價論認為,兩種貨幣匯率變化的百分比將等於同一時期兩國國內價格水平變化的百分比之差;例如,若美國的物價上升10%、德國的上升5%,則可預測美元將相對於馬克貶值5個百分點,這樣貨幣的國內外購買力不變,其公式表示是: [E($/DM,T)- E($/DM,T-1)]/E($/DM,T-1)= H(US,T)- H(G,T), (這裡T指時間、H指通貨膨脹率) 購買力平價理論奠定了匯率理論的基礎,其基本思想是建立長期物價水平和長期匯率之間的聯繫。雖然經驗檢驗不能充份證明購買力平價理論的準確性,但哈伯勒關於這一理論的“殘存有效性”的觀點為一般所公認:正常情況下,均衡匯率不可能較大幅度地脫離購買力平價;在嚴重通貨膨脹時期,匯率的變化被物價變化完全吸收,相對購買力平價的指示意義相當大;在兩國間貿易關係突然中斷後,一旦再恢復正常貿易關係時購買力平價將提供一個均衡匯率的參照系。 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因為據此可評估中國的真正國力。1975年這一比率大約為1:0.46,1987年為1:1.41,1994年為1:2.26,1995年為1:4.2,1998年約在1:4至1:5之間。顯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一直大大超過其購買力平價。若假設美國的物價不變,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購買力平價的關係就可被簡化為名義匯率和國內物價的關係,因為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就是消費品價格的倒數。 3. 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國內購買力關係的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係的變化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階段是1978年至1993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從1:1.7貶值到1:8.7,貶值412%;同期國內消費物價指數(即所謂的國內通貨膨脹率)上升了255%。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速度比以消費物價指數的倒數表示的國內購買力的下降速度高60%。名義匯率貶值的主要原因是,國內價格改革和通貨膨脹使出口換匯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國家以指令性計劃強行擴大出口、又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與出口換匯成本掛鈎,結果造成了二者之間互相攀比、越抬越高。 第二階段從1994年初人民幣匯率並軌開始,那時名義匯率從1:5.8貶值到1:8.7,至1997年10月亞洲各國的匯率大幅度貶值時結束。在這4年零10個月的時間內,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表現出四個反常現象。 第一,人民幣的名義匯率穩中有升,而國內購買力卻迅速下降。1994年至1997年中國的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52%,美國的通貨膨脹率為12%左右;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人民幣應該對美元貶值26%,但實際上在這一階段人民幣卻升值了4.6%。對這種現象可提出三個解釋。其一是人民幣超貶後的反彈,1993年底的人民幣雙軌匯率水平為1:8、外匯調劑價格為1:8.7,按後者來計算則匯率並軌後超貶了10%。其二是影響真實的名義匯率水平的可貿易品平價與貶值後的名義匯率水平之間存在着差距。國際金融中最基本的“一價定律”指出,“相同的商品能夠通過套利活動在不同地點保持同樣價格”,這隻適用於可貿易品而不適用於非貿易品,匯率的長期基準應參考可貿易品平價而不是購買力平價。經濟學家易綱和范敏在1997年的一項研究中估計,當年中美之間的可貿易品平價為1:7,這一比率比購買力平價更接近真實的人民幣名義匯率水平。而以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包括了太多的非國際貿易品,因此不能作為衡量匯率的依據。其三是生產資料價格和消費品物價變動的不一致性。由於中國出口的80%是工業製成品,所以真正影響國際貿易和匯率水平的是生產資料價格或工業品出廠價格,而這個價格指數的變動與國內投資增長高度正相關,1993年底投資快速上升,幾乎馬上引起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而由消費品物價指數表示的通貨膨脹率的上升通常滯後於生產資料價格的變動,兩者的變動之間有一年左右的時差,所以通貨膨脹率與即期的匯率無關,1994年至1997年中國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所以在決定名義匯率時不能硬套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以為通貨膨脹率上升、匯率就一定馬上貶值。 第二個反常現象是真實匯率升值與出口上升並存。在本文的“實際匯率”一節將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 第三個反常現象是名義利率的高水平與人民幣升值預期並存,其解釋見本文的“利率平價”一節。 第四個反常現象是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只要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高於美國、名義匯率就會貶值;而按照絕對購買力理論,只要美元與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低於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就應持續升值、向購買力平價靠攏。1994年,筆者以絕對購買力平價水平(當時約為1:5)為出發點,而不是以當時的名義匯率(1:8.7)為出發點,根據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原理估計中美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即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程度,結果發現,由於計算的起點低,即使中國的通貨膨脹率持續6年每年高於美國5個百分點、人民幣名義匯率亦相應貶值,到本世紀末匯率也不會超過1:8,即相當於目前的水平。因此筆者的結論是,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可以穩定到本世紀末,這一預測已為過去6年的現實所證明。 絕對購買力平價和相對購買力平價之間的矛盾,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可貿易品與非貿易品價格之間的反向運動對名義匯率同時產生的升值和貶值兩種壓力。與富國相比,窮國的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低、貨幣的購買力高。對此有兩種解釋:其一是薩繆爾森的生產率差別假設,即在貿易品生產部門,窮國的生產率低於富國,而在非貿易品生產部門則差別不大。例如,窮國和富國的理髮師每個工作日的工作量差別不會很大,而在電腦製造中生產率的差別則大得多。如果所有國家貿易品價格大致相同,窮國貿易品生產部門較低的生產率意味着窮國的工資水平低,在非貿易品部門的生產成本也比較低,使非貿易品的價格水平也隨之降低。第二種解釋是巴格瓦提──克萊維斯──利普塞里理論,其出發點是各國資本和勞動資源的儲備不同。相對於貿易品部門來說,非貿易部門是勞動密集型的,窮國因勞動力便宜,非貿易品的價格也低,它會隨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上升。 貿易品和非貿易品價格的反向運動的一個典型案例是,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出現了通常被視為結構性的物價上升,由於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大大快於非貿易品部門,而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帶動了非貿易品部門工資的提高,其幅度超出了非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的上升,這使1973年至1983年期間日本以貿易品衡量的非貿易品的相對價格上升了56.9%,而同期美國僅上升了12.4%。這樣,日本的貿易品價格下降就無法抵消非貿易品價格的上升,從而導致日元的實際匯率升值。在價格因結構性矛盾呈剛性上升趨勢時,只有變動名義匯率才能調節通貨膨脹率,如果日本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低於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高於美國。這正是1950年至1971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年平均的通貨膨脹率是5.4%,而美國只有3%。當日本政府決心壓低國內通貨膨脹率、因而使名義匯率的升值幅度超過了實際匯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就會低於美國,這就是1979年至1993年的實際情況,在這一時期日本的通貨膨脹率僅為2.3%,而美國則達4.7%。中國的情形與日本類似,可貿易品生產效率的提高快於發達國家,其價格趨於下降;而非貿易品(如住宅和服務)的價格遠低於國際水平,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其上升幅度必然高於發達國家。所以,若以可貿易品平價計算,人民幣匯率似有升值趨勢;若採用消費品物價計算購買力平價,則人民幣卻趨於貶值。 人民幣匯率與購買力關係變化的第三個階段開始於1997年11月,由於經濟進入了通貨緊縮狀態,人民幣的國內購買力提高、但名義匯率卻一直維持不變。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討論。 二、人民幣的實際匯率 1. 實際匯率的意義 雖然可貿易品平價比購買力平價能更好地解釋匯率的長期基準,但仍有其局限性。欲解釋匯率與購買力平價之間的偏差,需要使用“實際匯率”的概念,以同時表現貨幣與非貨幣因素的影響:q($/DM)=[E($/DM)* P(G)]/P(US),將等式變形後為 E($/DM)= q($/DM)*[P(US)/P(G)]。在這裡,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等於實際匯率乘以美、德兩國價格之比。當實際匯率不變時,兩國價格水平之比即購買力平價、與名義匯率同步變動,它反映的是長時期內兩國貨幣供應量的變化;而長時期內實際匯率的變動則是非貨幣因素引起的。在長期均衡中,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的關係是,一國貨幣供求變動在長期內將導致名義匯率的同比例變動,各國的價格水平也發生同比例變動,這是符合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但購買力平價理論並不能有效解釋產品市場供求變動所引起的匯率波動。 實際匯率是以同一組標準商品為代表、在兩國之間以其相對價格作直接和抽象的比較。例如,美元比馬克的實際匯率的定義是,以美元表示的同組商品在德國的價格水平除以在美國的價格水平。實際匯率是由產品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的,而名義匯率反映的則是貨幣市場的均衡。購買力平價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實際匯率不會變動,因為這種理論認為,貨幣供給的長期、持續的增加只能使物價、利率和名義匯率成比例地變動,而不能改變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如果相對購買力成立,當名義匯率的變動與兩國價格水平比例的變動相互抵消時,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不變,那麼實際匯率確實不變;然而,若兩國價格水平的變化與名義匯率的變化不一致,同組商品在兩國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則實際匯率就會發生變化。所以,實際匯率的確是可能變動的,其變動幅度即名義匯率偏離購買力平價的部份。因此,用實際匯率的概念可以衡量購買力平價理論的偏差。 兩個國家的貨幣市場和產品市場的供求關係都可能影響兩國之間的長期名義匯率。分析貨幣市場的影響時,首先應注意到相對貨幣供給水平的變動。貨幣供給的一次性增加不影響產出、利率和包括實際匯率在內的任何相對價格,實際匯率不變,長期名義匯率與相對購買力的變化一致。其次要考慮相對貨幣供給量增長率的變動,它可能影響長期通貨膨脹率、利率和實際貨幣需求。貨幣性變動對經濟的長期影響是中性的,只影響長期名義匯率、不影響長期實際匯率。儘管匯率是一種名義價格,但它對非貨幣性因素也會作出反應。分析產品市場對長期名義匯率的影響時,首先應觀察相對產品需求的變動。在美國的國內長期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若對美國產品的需求增加了,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就上升,這會引起美元對馬克的名義匯率的升值。其次,可以觀察相對產品供給的變動。美國產品相對供給的擴大會降低美國產品的相對價格、導致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同時,產出增加將擴大對美國實際貨幣餘額的交易需求,刺激美國的實際貨幣總需求。由於相對產出的變動在產品市場上的反映與其在貨幣市場上的反映是相反的,所以它對名義匯率的影響是不確定的。 用實際匯率的概念還可以分析匯率變動對外貿的直接影響。名義匯率的變化通過改變兩國商品的相對價格來影響進出口數量。匯率貶值會立即導致以外匯計算的出口額減少,然後才因出口商品的國外售價下降而逐步增加出口數量,最後出口數量上升所增加的收入可能超過出口商品價格下降所帶來的損失。名義匯率貶值對外貿名義值的影響大於對外貿實際值的影響;或者說,名義匯率對外貿的影響比實際匯率的影響小,此即價格彈性理論和“J曲線”所闡明之原理。1997年的世界銀行報告指出,過去20年裡亞太經合組織貿易總量的增長是世界貿易總量增長的1.5倍,出口量的價格彈性為1.25至2.5,實際匯率每出現1%的可持續性貶值,進口量就減少0.5%、實際出口則上升0.75%。由此可見,名義匯率貶值可以改善名義貿易,但需滯後1至2年。 研究長期匯率問題的一個重要議題是,產出的增加是否會引起實際匯率持續升值。由於產出的快速增長往往伴隨着國內的高通貨膨脹率,後者可能超過名義匯率的貶值幅度而造成實際匯率升值。如果實際匯率的升值不造成國際收支惡化的結果,那麼,產出增加、實際匯率持續升值所反映的是經濟發展的成功和生產率的實質性提高,例如,日本、韓國和台灣的經濟增長和實際匯率的變化即呈明顯的正相關。但經濟增長並不必然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產出增長就並未帶來非貿易商品相對價格的上升,它們的實際匯率比較穩定。中國的情況則屬於另一種情形。過去20年裡,中國的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6倍,名義國民生產總值增加了21倍,貨幣發行量增加了100倍。在高增長的情況下,人民幣的實際匯率不但未升值、反而還貶值了。在1978年至1994年的階段,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過快,在國內消費品的價格只上升100%左右的情況下,匯率貶值達550%。而在1994年至1999年的階段,國內消費品價格指數從21.5%變成-3%,降低了24.5個百分點,此時名義匯率維持不變就相當於實際匯率貶值24.5個百分點。 2. 實際匯率與出口的關係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從財政──計劃機制向價格──匯率機制的過渡,名義匯率的貶值與財政出口補貼的減少是同步實行的。在研究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時,巴格瓦提提出了“有效匯率”這一概念,指的是將名義匯率中財政補貼、外匯額度補貼、利息補貼、出口退稅及進出口關稅等因素的影響扣除後的匯率。在下文中擬借用這一方法來分析財政因素對外貿的影響。財政手段的特點是,它不象貨幣政策那樣直接調節經濟總量,而是通過調節經濟結構來間接地影響總量;它對外貿的調節有多種手段,分別調節進、出口,其方式和力度都不盡相同,故筆者認為,宜分別計算財政因素如何具體、分別地影響出口和進口,再加權平均,以觀察其對名義匯率總的影響。(見表一) 加上了財政補貼的人民幣名義匯率公式是: HY=(1─W)(H+TX+SX-CX+E+L+GX)+W(H+CM-TM-Z+E) (符號說明:HY是加上了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H是人民幣名義匯率,T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財政補貼,S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退稅額,C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出口關稅,L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利息補貼,E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外匯額度補貼,GX是出口1美元貨物平均獲得的其它補貼,CM是進口1美元貨物徵收的實際進口關稅額,TM是進口1美元貨物平均的進口財政補貼,Z是走私額占進口總額的比例,W是進口占進出口總額的比例,GX是影響進口的其它因素、如非關稅壁壘等。) 表一、含財政因素的人民幣名義匯率(人民幣/美元) 進口匯率 出口匯率 加上了財政因素的 1978 3.05 3 1979 2.52 3 1980 2.89 2.8 1981 2.6 2.8 1982 2.676 3 1983 3.75 3 1984 3.037 3.4 3.3 1985 3.53 3.5 1986 3.53 4 1987 3.737 5 1988 5.354 6.4 5.9 1989 5.39 6.5 1990 5.5 6.6 1991 5.926 6.7 6.3 1992 6.655 7 1993 8.166 8.6 8.4 1994 8.846 9.5 9.15 1995 8.57 9.3 1996 8.526 9.3 8.95 1997 9.3 1998 9 1999 過去二十年裡,中國的出口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資源密集型初級產品出口時期,1985年此類產品占出口總額的50.4%,其中石油又占24.8%。資源出口主要依靠財政補貼,所以人民幣名義匯率的高估影響不大。第二階段是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勞動密集型工業製成品出口階段,名義匯率、財政補貼和物價因素都對出口有直接的調節作用。第三階段從九十年代初期至中期,出口結構變為以工業製成品為主(占出口總額約86%),其中加工貿易的比重從1991年的45%上升到1996年的55.8%。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後加工再出口的增殖率不過20%至30%,名義匯率變動的影響大部份在進出口環節上互相抵消了;同時,其工資成本只占產品成本的10%至20%,匯率貶值雖可促使工資上升,但作用有限。由於加工貿易的進出口直接掛鈎、同升同降,所以匯率變動不可能單方面只對進口或出口產生影響,鼓勵出口的匯率政策同時也會鼓勵進口,限制進口的匯率政策實際也同時限制了出口。第四階段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工業製成品的出口向深加工方向發展、技術和資本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成為第一大類出口產品,1995年為43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7%,占出口總額的29.5%,超過了紡織品的25.5%。這種出口結構是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比較,受到匯率、財政和物價等因素的影響。 比較出口和進口匯率,可以看出,1978年時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基本相當。此後,隨着計劃、外貿、外匯、價格體制的改革,財政對出口的直接補貼曾有所減少。但為了支撐經濟高速增長所需要的進口,又必須大力推動出口,在出口成本不斷上升、名義匯率不能貶值過快、國內價格體系亦無法馬上於國際接軌的情況下,只能繼續利用、甚至加大財政補貼,以彌補匯率與出口成本之差以及國內外的價格差異。當財政補貼大到財政無法承受時,就開始了外貿體制和匯率制度改革,但是,這些改革並未消除財政的其他出口扶助手段。人民幣對美元的直接標價“高”意味着同樣的美元可以兌換更多的人民幣,將財政因素加到匯率上,人民幣的出口匯率低估於進口匯率明顯反映出政府的鼓勵出口政策導向。從1984年開始,財政因素對進出口的影響差異越來越大,加上了財政因素的出口匯率貶值得更快,1996年已達1:9.3,比進口匯率1:8.526高9.4%。1999年政府進一步加大了支持出口的政策力度,使得出口匯率接近1:11,這說明,支持出口不一定非依靠匯率貶值不可,以出口退稅、對出口產業的利息補貼、外匯額度補貼等財政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 3. 人民幣真實匯率與實際有效匯率 減少以至於取消進出口財政補貼意味着財政負擔向價格的轉移,可促成名義匯率貶值和國內價格的市場化。到1992年,中國基本完成了價格體制改革並取消了進出口財政補貼,這樣,就可在現實分析中使用真實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這兩個概念了。真實匯率是名義匯率乘以兩國物價水平之比,與實際匯率在計算上相同,只不過後者的含義更豐富。在這裡,筆者採用兩種物價指數分別計算人民幣的真實匯率(見表二)。第一種是假定美國的物價不變、以名義匯率減去全國消費品零售物價指數,此法比較簡便;第二種為經濟學家宋國青所提出,即以名義匯率乘以中美兩國工業品出廠價格之比,這樣接近於可貿易品平價。 表二、人民幣真實匯率(人民幣/美元) 名義匯率 額度價格 調劑匯率 雙重匯率 1978 1.7 1983 1.97 1984 2.33 1985 2.94 1986 3.45 1987 3.72 1988 3.72 2.66 1989 3.76 2.66 6.38 1990 4.78 1.08 5.8 5.36 1991 5.32 0.5 5.7 1992 5.51 1.1 6.5 1993 5.73 2.7 8.5 1994 8.61 1995 8.35 1996 8.32 1997 8.30 1998 8.3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國內消費物價指數(%) 6.0 13.0 21.7 14.8 6.1 0.8 8.22 8.33 實際匯率(一) 5.9 6.92 6.71 7.09 7.82 8.0 8.3 實際匯率(二) 8.1 9.22 8.65 8.08 8.18 8.3 8.6 註: 人民幣名義調劑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 人民幣名義雙軌匯率=名義牌價匯率+外匯額度價格*80%; 人民幣實際匯率(一)=名義牌價匯率*(1-消費物價指數); 人民幣實際匯率(二)=牌價匯率*(中國工業品出廠價格/美國工業品出廠價格); 1981年至1985年存在內部結算價格,貿易結算為1:2.8,非貿易結算為1:1.7; 1988年至1993年存在外匯額度價格和調劑價格,與國家外匯牌價並存,形成雙重匯率。 人民幣實際匯率的形成與價格改革及通貨膨脹有密切關係。在八十年代,價格體制改革對匯率有重要影響。一方面,農副產品價格放開後促成了搶購大戰,造成農產品價格的“ 蛛網效應”式大起大落,加上地方政府對生產的盲目鼓勵,生產的波動甚至比價格波動大一倍。[2] 這直接引起外貿企業的虧損,又進一步導致向匯率轉嫁外貿虧損負擔。另一方面是參照國際市場的定價辦法,實行了進口代理作價,即將進口商品的到岸價格乘以匯率換算為人民幣、加上關稅和其他稅收、進口手續費,作為國內銷售價格,這一改革於九十年代初期基本完成。從1993年到1997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升值,但是出口反而增加了61%,原因是,國內的經濟緊縮使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價格下降並加重債務鏈條,企業內銷時常不能及時收回貨款,因而促使企業降價出口,以便及時結匯獲得人民幣。 表三、中國價格體系的結構及其變化(%) 農產品 商品 零售總額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5 1988 1996 國家定價 92.6 67.5 37 25 16.9 97 73.5 47 30 6.3 100 60 60 14 國家指導價 1.8 14.4 23 23 4.1 0.5 10.5 19 25 1.2 0 0 0 4.9 市場調節價 5.6 18.1 40 52 79 2.5 16 34 45 92.5 0 40 40 8.1 所謂的“實際有效匯率”是用對各國貿易占本國外貿總額的比重(貿易權重)將各國匯率加權平均所得出的外幣加權平均價格,未扣除通貨膨脹因素時稱為“名義有效匯率”,扣除了通貨膨脹因素則稱為“實際有效匯率”。這樣的匯率概念剔除了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並參考了本國的貿易結構。 經濟學家塗永紅按照中國的18個主要貿易對象國計算了權數和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後發現,雖然1994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了,但名義有效匯率基本未變;1995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1.52%,但美元對日元和馬克大幅度貶值,使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貶值了121%,又由於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大幅度下降,使中國的實際有效匯率貶值了50%;1996年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未變,而美元轉為升值,中國國內的物價上漲率又繼續下降,使得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3.5%。在當時國內通貨膨脹使實際匯率升值的情況下,由於美元對日元和馬克貶值,而人民幣因對美元的比價不變而隨着美元貶值、抵消了國內通貨膨脹對出口的不利影響。但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卻出現了相反的情況,即周邊國家的貨幣貶值使得人民幣的名義有效匯率升值。從1995年中國的外貿結構看,對韓國的貿易占6%、對東南亞占4%、對台灣占6.36%、對日本占20%。1997年東南亞國家貨幣平均貶值約40%、韓國貨幣貶值40%、台幣貶值20%,合起來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5.3%;1998年日元貶值20%,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又升值7%。但從1996年到1998年,中國國內的消費物價水平下降了10.7個百分點,在實際匯率貶值的情況下又增加了出口退稅,這樣就抵消了名義有效匯率升值,使出口未受到打擊。 價格的劇烈波動會使實際匯率發生大幅度變動,此時若名義匯率未及時隨實際匯率調整,就會出現所謂的“匯率失調”,對經濟和外貿產生不利影響。中國開始改革以來,在1988年至1990年期間出現了第一次匯率失調。在1988年,牌價名義匯率是1:3.72,雙重匯率是5.38,調劑匯率是6.38,而真實匯率卻達到9.03,1989年回落到8.02,1990年進一步降為7.55。第二次匯率失調發生在1992年至1993年期間。在1992年,名義牌價匯率為1:5.51,雙重匯率為6.28,調劑匯率為6.5,而真實匯率為8.1,到1993年上升到9.22,1994年當真實匯率回落到8.65時,牌價匯率正式貶值到1:8.62,這才弭合了二者的缺口。中國的名義匯率的調整缺乏靈活性,經濟和物價的波動也很大,這都可能造成匯率失調。 三、利率平價與國內外經濟平衡 1. 利率平價的意義與中國的特殊國情 匯率短期決定理論的核心是利率平價理論,其基本思想是注重資本流動對匯率的影響。它強調,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兩國之間短期資本的流動主要受名義利率的影響,而兩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預期匯率的變動率,高利率的國家應存在匯率貶值預期。據此,人民幣資產與美元資產之間的利率平價條件是: R(RMB)=R(US)+[Ee(RMB/$)-E(RMB/$)]/E(RMB/$) (公式里R指利率、e指預期、E指直接標價的人民幣名義匯率。) 若把相對購買力平價與利率平價結合起來,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等於彼此間預期通貨膨脹率的差異。實際上,利率差異還取決於預期的實際匯率變動,美元對馬克的實際匯率變動是對相對購買力平價的偏離。這樣來理解,則利率、實際匯率和通貨膨脹率三者的關係是: R$-RMD=[(qe$/MD-q$/MD)/q$/MD]+(@eUS-@eG) (公式里@指通貨膨脹率、q指實際匯率、R指利率、e指預期) 如果預期市場情況符合相對購買力平價,則等式右邊第一項實際匯率可以約去,此時兩國利率之差等於預期通貨膨脹之差。右邊兩項之和是名義匯率,即名義匯率的預期變化等於實際匯率的預期變化加上兩國預期通貨膨脹率之差。利率差別是預期美元對馬克的實際貶值率以及預期的兩國通貨膨脹率之差這兩個因素之和。若單純用利率平價理論來解釋人民幣的匯率,往往不很有效,因為沒有完全的人民幣交易市場和市場價格,真正的人民幣市場利率和匯率還未形成。 本文之所以仍然研究利率平價,是因為筆者發現,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流動已具相當規模,從中能看出利率平價規律的作用,而人民幣匯率也日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利率平價規律之所以扭曲,不僅因為存在外匯管制,更重要的是受到中央政府積累外匯的政策目標的影響。下面將匯率決定的中長期因素(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和短期因素(利率平價理論)結合起來,以簡要地解釋1994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 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重要特性是,利率平價規律在短期價格剛性條件下會表現為名義匯率對貨幣波動的即刻反應超過了長期反應,多恩布施稱之為“匯率超調”。在美國的價格水平不變、美元的貨幣供給持續增加的條件下,美元利率的下降會低於馬克利率的下降、直至美國的價格水平完成長期調整而上升;在此過程中,為使外匯市場保持均衡,就要以美元的升值預期抵消馬克存款的利率優勢;要形成美元升值的預期,就要讓美元先對馬克過度貶值、然後再慢慢回歸到均衡點,在匯率超調的情況下會產生方向相反的預期,即過度貶值產生升值預期、過度升值產生貶值預期。 外匯管制其實只能限制資本流動的規模,而不能改變支配短期國際資本流動的利率平價規律。可以通過國際收支平衡表的貿易項目來觀察短期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內流表現為高報出口價格、提前收匯,以及低報進口價格、推遲付匯;資本外流時則相反。在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金融項目下出現了62.7億美元的逆差,與1997年的22.9億順差相比,差別達85.6億美元,其主要原因是,“貿易信貸”項目下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出借的具體手法就是已出口但不結匯、或者進口付款後不發貨。如果再考慮到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低價報出口、高價報進口的做法,這種通過價格轉移實現的資本流出的數額就更大了。 2. 固定匯率下國內外經濟平衡 在不同的匯率制度下,國家可有三種基本的穩定宏觀經濟的政策。其一是貨幣政策,它只能影響外匯儲備而不能影響產出。如果中央銀行為了增加產出而購買本國資產以增加貨幣供給,在浮動匯率下本幣將貶值,若維持固定匯率則需要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國外資產換回本幣、使貨幣供給和資產市場都回到初始位置。所以,固定匯率會使中央銀行失去運用貨幣政策穩定宏觀經濟的能力。其二是財政政策。在固定匯率下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出,而且比在浮動匯率下有效。在浮動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本幣升值、提高本國的價格和工資,結果部份地抵消了財政對總需求的擴張;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財政擴張會使中央銀行被迫購買外匯增加貨幣供給,能帶來額外的擴張效應。其三是直接改變固定匯率水平。政府將固定匯率貶值,有時可能是為了擴張總需求以減少失業、改善經常項目的收支並突然增加外匯儲備。貶值本幣可降低本國的價格和工資、刺激產出和交易、產生對貨幣的超額需求、提高本國利率;為維持新的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購買國外資產、擴張貨幣供給直到資產市場實現均衡。但是,固定匯率制度下的匯率貶值不能改變產品市場的長期供求條件,貶值引起的物價水平上升將與匯率貶值成比例。所以,從長期來看,貶值政策是中性的,對經濟長期均衡的唯一影響是所有名義價格和國內貨幣供給成比例上升。 為了維持固定匯率,中央銀行必須在外匯市場上以固定匯率與私人部門兌換外匯,確保資產外匯市場平衡的條件是滿足利率平價。如果市場參與者認為固定匯率不會變動、預期變動率為零,則利率平價條件意味着國內外利率相等,國內利率取決於國內的實際貨幣供求,即貨幣市場的作用。中央銀行進行外匯干預以固定匯率時,要調整國內貨幣供給使得國內貨幣市場均衡維持在國內外利率相等的水平上。如產出增加,提高了對本國貨幣的需求,本國利率將上升以平衡貨幣市場,本幣存款收益高於外幣存款,交易者會拋售外幣購買本幣,匯率即升值。為阻止本幣升值,中央銀行應購入外國資產干預外匯市場,在增發貨幣支付外國資產購買的同時,減少對本幣的過度需求。 中央銀行的總資產等於總負債加資產淨值,如果資產淨值不變,資產方的變化將引起負債方的等量變動。中央銀行資產的變化將引致本國貨幣供給的變動,貨幣實際供給的機制是,中央銀行購入資產、負債上升,會增加貨幣供給,而資產售出則會減少貨幣供給。由於商業銀行系統中存在着存款倍增式的存款創造機制,會產生貨幣乘數效應,所以貨幣的變化會大於中央銀行的資產變動。1993年中國的貨幣乘數為2.7,後來維持在3左右,1998年受到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增補資本金等因素的影響,上升到3.5。中央銀行如果出售外國資產、換回本國貨幣,則其資產負債表上的國外資產和國內負債同時減少相同數量,同時流通中的貨幣減少了。中央銀行有時會操作方向相反、數量相等的國內外資產交易,以抵消外匯交易對國內貨幣供給的影響,即所謂的沖銷性外匯干預。例如,在匯率升值的壓力下,中央銀行可在購買外匯的同時出售政府債券,使國內資產的資產和負債都減少相同數量,從而抵消購買國外資產產生的國內貨幣擴張效應。 固定匯率制是建立在開放經濟和市場價格之上、由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調節的市場機制。實行這種匯率制度時雖然匯率是固定的,但這種匯率是一種市場匯率而不是計劃匯率,與計劃經濟條件下匯率“固定”的機制完全不同。計劃經濟下實行的是計劃匯率,這是建立在封閉經濟和計劃價格的基礎之上、依靠指令性外貿計劃和財政補貼運轉的計劃機制。中國直到1988年正式設立外匯調劑市場後才出現了近似的市場匯率,那時它與計劃匯率共同構成了雙重匯率。九十年代初期,中國取消了財政的出口補貼和指令性計劃,國內價格體系基本上市場化之後,才初步具備了實行市場匯率和市場調節的基礎。1994年人民幣匯率並軌,中國宣布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但是,從操作機制來看,匯率制度仍然具有明顯的固定匯率的特點,匯率成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外生變量,國內貨幣政策喪失了獨立性而成為內生變量。從1994年至1997年的情形來看,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主要特點其實不是如何管制外匯,而是實行了公開市場干預政策,以防止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促進出口,並通過強制結匯、將民間外匯集中到中央銀行手中。 3. 九十年代裡中國到底是引進了資本還是輸出了資本? 一個國家國際收支中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通常應表現為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由於外匯是不能存在國內的,所以國家的外匯儲備屬於“被動性資本外流”(因此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標為負號)。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態應該是,貿易和資本項目一個維持順差、另一個維持逆差,不宜長期保持巨額的雙順差,也不可能長期出現巨額的雙逆差。如果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順差之和大於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額,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就表現為“誤差與遺漏”,這一項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私人資本外逃的數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經常以此項數額為依據,估計一個國家私人資本外流的規模。從表四中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如果不存在長期性的私人資本外流,一個國家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一項的數值應該在不同年份有時為正、有時為負,而不會長期為負值,中國在八十年代時就是如此。1997年,亞洲國家該項目的數值突然呈現為大額負值,這說明,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東南亞國家出現了突發性的資本外逃。表四的數據還顯示,在九十年代裡,中國的該項數據年年都是負值,且數額巨大,超過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總和,這意味着過去十年來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規模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 一般人都認為,在九十年代裡“中國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外資引進國”,這種說法給出一種“巨額外資留在中國”的錯誤印象,其實,實際的資本流動情形完全相反。在九十年代裡,中國的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邏輯去看,顯然存在着資本淨流出。按照國際收支平衡的原理,只有經常項目出現逆差,一個國家才能真正有資本的淨流入。確實,中國在九十年代裡引進了3,000多億美元的真實資本(包括絕大部份外商直接投資和一部份外債),與此同時也有2,000多億美元的貨幣資本流出,而資本流入額超過資本流出額的部份,即外匯儲備的增長,實際上是以存在國外銀行的形式表現為“被動性資本外流”。此外,中國還有大量的主動型資本外流。在九十年代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誤差與遺漏”這一項目的數額基本上年年都是負值,這就證明,中國的私人資本一直在外逃,估計整個九十年代裡外逃額數額達到上千億美元。 表四、世界各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誤差與遺漏”(億美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 39 -92 -79 -79 -149 -144 -319 -636 其中:中國 -32 -68 -82 -98 -98 -178 -156 -191 其他國家 71 -24 3 19 -51 34 -163 -445 不含中國的亞洲國家 -36 -21 5 4 -73 15 -8 -235 拉美國家 23 53 24 13 5 12 中東和歐洲國家 -19 -43 -38 -44 -69 1 -54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經濟展望》 中國的私人資本外逃與東南亞國家的資本流動不同,顯然不是受一般性的利率平價規律支配的,而是受中國的特殊性規律支配。其原因是,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權力資本化的現實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發生了矛盾,一部份暴富階層因致富手段不正當,無法將非法攝取的巨額財產在國內合法地資本化(即“漂白”),因而只能將財富轉移到國外,然後利用中國的法律不能延伸到國外的機會,在國外把這些非法財富轉變成資本。這些外逃的財富中,大約有四分之一再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進入中國,表現為進口和外商直接投資同步上升。 4. 九十年代中國內外經濟的平衡關係 1994年至1997年是中國治理國內通貨膨脹的“軟着陸時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50%,這是一次“超前過度貶值”;中央還通過結匯制把分散在民間的外匯集中到了自己的手裡;在此後的幾年裡,政府又連續以退稅政策刺激出口,這些都導致外匯儲備的增加。這一時期的中國經濟恰好處於高增長、高通脹、高利率、高匯率的特定階段,人民幣的利率比美元利率高出約6個百分點,大量外資(包括旨在套利套匯的投機性資金)趁機湧入。不少外資的投資期限相當短,目的是趁人民幣幣值堅挺之際,在中國國內市場上獲得高額利潤並及時兌換成外匯匯出,這實際上是一種匯率方面的泡沫經濟。這樣,中國進入了國際收支的“黃金時期”,國際收支呈現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巨額的雙順差,外匯儲備猛增。 外資的大量進入不僅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逆差、使整個國際收支持續順差、在匯率本應貶值的時候反促其升值,而且可以掩蓋貿易收支的順差、在匯率本應升值的時候造成似宜貶值的假象。例如,1993年中國海關的統計是有12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但實際上其中包括了16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中的設備進口,中國並未為這些投資用設備支付外匯[3]。由於這部份投資用設備被計為進口,很明顯地就誇大了中國的貿易逆差。從1993年到1995年,外商的投資用設備進口共計達569.1億美元,它大大壓低了貿易順差的統計數字。這是大量外商直接投資必然會造成的現象。 外資越是預期人民幣會升值,就越會大量湧入;而外資進入得越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越大。由於外匯的供給大於需求,按照利率平價和購買力平價規律的要求,此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一次“超調”、即過度升值,然後形成貶值預期,才能與其高利率相匹配,以保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的中央貨幣當局並未將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升值,而是運用公開市場干預,以保持匯率穩定、阻止人民幣的升值。為此,中央銀行收購了市場上全部的多餘外匯,在連續三年中共收購了1,200億美元,平均每天收購1億美元,使國家的外匯儲備從1993年的200億美元猛升到1997年的1,400億美元。由於匯率該升而不升,因此無法產生貶值預期,反而卻出現了升值預期,這促使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中國從事投機活動。據筆者估計,在1994年至1996年的3年內,流入中國的國際投機資本不少於160億美元,資本內流又加重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和預期。 同時,在這一階段,連年收購巨額外匯導致了大量的貨幣投放。1997年,基礎貨幣發行的增加額中87%源於“外匯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往40年裡“外匯占款”項目的比重從未超過5%,而到1997年時,此比重卻一下躍升至40%。由於這一時期國內的基本宏觀經濟政策方向是治理國內通貨膨脹,需要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既然中央銀行必須不斷收購外匯並大量投放人民幣,就只好在國內貸款方面使用“對沖”政策,因此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就收得格外緊。其結果是,雖然實現了貨幣發行總量不過度擴張的政策目標,但基礎貨幣的發行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外匯占款”大幅度增加、而“再貸款”則大幅度下降,緊縮銀行貸款的結果是國內經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1997年以來,由於中國的周邊國家的匯率貶值和人民幣利率大幅度下調,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有一次“超貶”。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局勢的考慮,堅持穩定匯率。這樣,人民幣該貶不貶,就無法產生升值預期,反而出現了貶值預期。這促使1998年內資本的大量外流,外流的數量不少於200億美元(這類的資本外流並未完全反映在“誤差與遺漏”項中,相當一部份反映在貿易項目內);外匯儲備的年增加量也從前幾年的300多億美元突然降到1998年的51億美元,一年之內國家外匯儲備少增加這麼多,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外匯占款”即減少2,500億人民幣,按照3倍的貨幣乘數計算,相當於減少7,500億的人民幣貨幣發行,再加上此時商業銀行“慎貸”、無法擴張貨幣,於是出現了通貨緊縮。 5. 影子匯率與貨幣危機 固定匯率的突然崩潰就是貨幣危機。如果國際收支突然惡化,市場會預期政府將調低匯率,市場上按外幣計算的預期本幣收益下降,會出現對外幣資產的超額需求;此時,中央銀行為維持匯率不變就要出售外匯儲備、收縮本國貨幣供給;當外匯儲備在投機的衝擊下耗盡時,中央銀行就只能被迫放棄固定匯率、允許匯率自由浮動。所謂的“影子匯率”(EST)就是指在T時刻若中央銀行不再持有外匯儲備、開始允許幣值浮動和國內信貸增加時的市場匯率。在持續通貨膨脹下,“影子匯率”逐步上升(即貶值),與信貸增加成比例。一旦中央銀行最終放棄了固定匯率制,人們就會預期匯率將不斷貶值,於是本國利率將上升以維持利率平價條件,使實際貨幣供給下降。理論上,當資本外流超過外匯儲備時,就可能出現固定匯率的崩潰;而在中國的現實中,只要國家的外匯儲備突然下降,就可能出現居民擠提外匯存款或提取人民幣存款在黑市兌換外匯的現象,後者將迅速把銀行存在着巨額呆帳、無法應付存款人擠提的真相暴露出來。本幣崩潰、金融體系和固定匯率的瓦解是可能同時發生的,在長期實行外匯管制、匯率高估的國家尤其如此。中國之所以能從亞洲金融危機中倖免,主要是因為在此次國際性危機到來之前就實行了經濟緊縮、保持了宏觀經濟平衡,還得益於不允許人民幣的自由兌換以及外國投資以直接投資為主的獨特結構。 表五、國際收支平衡表“投資收益”項目的變化(億美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投資收益 3.99 99.5 116.7 160.8 165 190 220 260 320 400 外商直接投資 318 338 380.7 416.7 411 註:資料來源:《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編,1997年以前在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被稱為“利息”。1999年以後的數字為估計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十年來約2,00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給中國帶來了繁榮,也積累起危機性因素。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正持續上升(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即“投資收益”項目的借方,參見表五),而其中真正換成外匯匯出的只占10%,其餘的90%都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的名義直接在國內採購投資品了。據筆者推算,從1993年至2003年的10年中,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可達2,000億美元(合17,000至20,000億元人民幣)。[4] 換言之,一旦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累計達到這一數量時,就意味着中國接近其可能的外匯危機的臨界點。因為,當外商掌握的人民幣債權相當或超過了中國政府的海外債權(即國家外匯儲備)時,如果他們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集中要求兌換,即使其流動性僅為30%,也足以引起國家外匯儲備的大幅度下降,進而出現恐慌和外匯擠兌;若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外商的利潤匯出,則將杜絕新的外商投資,同樣會造成外匯流入劇減和外匯儲備迅速下降。在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這兩種情況均導致外匯儲備枯竭,前者表現為經常項目的逆差,而後者則表現為成資本項目逆差。認清了這一點,中國就應當採取積極化解金融外匯風險的政策,創造條件在五年之內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四、人民幣匯率的動向 1. 人民幣“貶值論”後面的利益推動和認識誤區 從1994年至1996年,中國國內要求人民幣貶值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有非常明顯的利益背景,即國有外貿部門的出口利益集團希望藉人民幣貶值而擴大出口,從中獲利。1994年1月1日,實行了人民幣匯率的並軌,人民幣的牌價匯率由5.8:1貶為8.67:1,貶值50%,這次貶值至少過貶了10%。在貶值的刺激下,出口大幅度增長,國營外貿部門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加劇了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但國有外貿部門並不滿足,此後仍然年復一年地要求進一步貶值。1994年底,在外匯管理局的一次研討會上,經貿系統的一位老教授以“馬克思說過貨幣的對內價值決定對外價格”為由提出,在國內通貨膨脹率達22%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應進一步貶值,否則將打擊出口。可事實上,1995年的出口不但未滑坡,反而在上半年創造了增長44%的歷史最高記錄。於是,國有外貿部門又以出口退稅不落實為理由,提出了人民幣貶值的要求。其實,在九十年代裡,中國的淨出口一直是增加的,國際收支始終維持順差,所以,並沒有明顯的貶值壓力。 1992年以來,外貿經營渠道日益被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成為他們謀圖暴富的“陣地”,這些業務骨幹大批地“下海”或將經營渠道轉移到國營外貿企業之外。目前,全國已註冊的外貿企業已達22萬個,均擁有外貿經營權。這些由原國營外貿機構的業務人員操縱的民營、半民營外貿公司的活動,造成了國有外貿公司的經營虧損,全國的出口成本不斷上升,而這些經營出口的個人卻通過不正當渠道暴富。這與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的“富了和尚窮了廟”和“經營者行為個體化”的現象十分類似。由此而引起的出口成本上升和相應的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很大程度上於轉型中不正常的體制和結構問題有關。 人民幣貶值論有四個認識上的誤區。首先,排斥市場化的匯率改革,仍然把出口換匯成本當做匯率決定的依據。在以短缺為特徵的計劃經濟中外匯最短缺,因此在經濟管理部門中形成了不惜代價、擴大出口、實現出口創匯的習慣性思維。在計劃經濟時期,出口換匯成本是外貿企業向財政申請補貼的標準;在改革初期雙重體制並存的狀態下,出口換匯成本是決定匯率的標準。這種機制一方面鼓勵了國營外貿企業提高出口商品的收購價格,另一方面又促使這些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低價傾銷,並且還造成了出口換匯成本上升和匯率貶值之間的惡性循環。隨着中國出口商品中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部份的比重擴大(全國平均超過了30%,在沿海地區達到50%以上),匯率貶值會增加進料成本,對出口並無好處。其實,出口換匯成本既不能反映真實的成本,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已實現了人民幣匯率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決定匯率的主要是外匯供求關係,今後出口換匯成本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不能再以單純根據出口換匯成本來判斷匯率的高低。 其次,單純依賴匯率政策促進出口,忽視了因經濟結構不合理對出口的影響,既違反了宏觀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也解決不了結構問題。在改革初期,當對匯率的計劃管理向市場決定轉化時,曾經歷過一段把財政的出口補貼轉嫁給匯率的過程,在此期間人民幣的貶值與體制的結構性調整有關。但當1990年基本取消出口補貼、1994年匯率並軌後,這個過程已告終結。現在,在宏觀經濟管理上,貨幣政策(包括匯率政策)主要應解決經濟總量問題,而經濟結構方面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要靠財政等非匯率政策去解決。中國出口換匯成本的上升固然與總需求過旺、通貨膨脹等總量問題有關,但更與管理不善、退稅不足、騙稅嚴重、產業結構畸形、外貿市場變化等經濟結構性問題密切關聯,光靠調整匯率是無法解決這些結構性問題的。何況,貶值政策主要是支持國有貿易公司的,而現在中國的出口早就不再是以國有企業為主的局面了,目前外資和鄉鎮企業出口的比重不斷上升,加工貿易出口的比例也不斷擴大。在這樣的格局下,匯率貶值未必就能促進出口;相反,維持匯率的穩定,反而可以減少企業的匯率風險。此外,中國已進入了大量進口能源、原材料、糧食等低價格彈性商品的階段,又即將進入償還外債的高峰期,現在若仍然單純從促進出口的角度考慮匯率政策也是欠妥當的。日本、韓國、台灣的貨幣都曾經歷過從貶值到升值的痛苦時期,在此階段其企業均須承受國際競爭的嚴峻考驗,中國的企業和外貿體制也必然要走過這樣一個徹底改革、全面結構轉換的時期。鼓吹“貶值論”的人,其眼光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後看,總想用過時的老政策去解決新階段的問題;若以為通過國民財富的貶值和國內的通貨膨脹就能迴避徹底的改革,這無疑是一種幻想。 再次,簡單地從貿易的角度去理解匯率,缺乏金融和國際資本流動的概念。匯率本屬於國際金融的範疇,但中國的某些常就匯率問題發表意見的“專家”卻缺乏國際金融的必要知識,似乎可以稱他們是現代的“重商主義者”。他們對國際收支缺乏綜合性的理解,因此往往重貿易項目、輕資本項目,重出口、輕進口,偏愛順差、厭惡逆差,似乎外匯儲備永遠是越多越好,所以總在想着如何通過人民幣貶值來進一步刺激出口。中國從固定匯率制向浮動匯率制的過度必然要經歷五個轉變,即從調動一切國內條件出口創匯轉變成運用外貿來調節國內經濟,從由國家承擔國際匯率變動的風險轉變為由企業自己來承擔,從按照計劃和出口成本決定匯率轉變成由市場來決定匯率,從主要關心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平衡轉變成綜合權衡國際收支中的貿易和資本項目的平衡,從實行對外匯外貿的封閉式管理轉變成將外匯、外貿納入國內外經濟“雙平衡”的宏觀管理中。 最後一種認識上的誤區是機械地運用購買力平價論,不了解國內物價和經濟周期與匯率的關係。這方面的理論問題上文已經談過。 2. 關於近期人民幣匯率走勢的各種觀點 關於1999年以後的人民幣匯率走勢,大體上有貶值、升值和穩定三種意見。 第一種看法認為,人民幣將繼續升值,因為人民幣已成為亞洲的強勢貨幣,會代替日元在亞洲發揮關鍵貨幣的作用。比如,香港滙豐銀行中國研究部的負責人即認為,因為中國國內持續的通貨緊縮、物價下降,人民幣的購買力提高了,所以人民幣可以升值10%。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吳曉靈認為,保持強勢的人民幣有利於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前幾年人民幣幣值低估,鼓勵了低質量和資源型產品的廉價出口,抬高了進口的工業品和高新技術的成本,加重了中國的外債負擔,使許多借了外債的企業陷入困境。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迫使人民幣的實際有效匯率升值,完成了本應升值的過程。目前,人民幣並沒有貶值壓力。只要國際收支不出現持續逆差,人民幣不必貶值;如果個別年份的國際收支有小額逆差,可以動用外匯儲備調節。這樣,有利於促進外貿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穩定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人民幣的貶值不一定能促進出口,反而還會增加還債壓力,所以是得不償失的。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的關鍵是控制資本項目收支,今後應要求新借項目的外匯貸款和使用外債的單位一律實現外匯的自求平衡,以其結匯量為限。國家的外匯儲備僅用於經常項目調節和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貸款償還方面的調節。 第二種觀點主張繼續穩定匯率。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余永定就最堅決地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他甚至認為,即使日元貶值超過1:150,人民幣也不應貶值。美籍華裔學者劉遵義也持此觀點。他以“天塌不下來”為題指出:日元貶值不是因為出口競爭力下降,而是因為日本銀行存款利率和債券收益率過低,人們預期日本將出現嚴重的資本外流;日本的出口價格比匯率穩定得多,日元貶值不會造成出口價格下降;日本的進口價格對匯率變動也不敏感,而對本國收入變動敏感;人民幣不必隨日元而貶值,中國經濟基本面良好,國內儲蓄率高達35-40%,儲蓄和投資之間不存在缺口,外資是直接投資不易抽逃,外債在1,400億美元左右,期限較長;外匯儲備僅次於日本;中國的出口與東南亞國家的競爭,主要集中在服裝、電子設備、鞋和玩具等方面,這些輕工業產品的成本結構大約是當地費用占20%、勞動力及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投入占60%、財務費用占20%,東南亞各國貨幣貶值獲得的競爭優勢被進口投入和財務費用上升而抵消了;外資僅占中國國內投資的10%左右,其中假外資也不少,所以外資減少對中國的影響不大,中國可啟動國內基礎設施投資代替出口和外資;人民幣貶值可能引起各國貨幣連鎖貶值;不僅人民幣不必貶值,而且港幣也可以不貶值,可下調土地價格來降低香港的投資成本;韓國圓和台幣也沒必要隨日元貶值,日元貶值不應導致亞洲貨幣的貶值浪潮。 中信總經理秦曉亦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他的看法比較慎重。他認為,主要應從國際資本流動的角度來看匯率問題,而不應片面地從貿易項目的角度考慮匯率的走勢。國際資本的流動主要包括外國直接投資、國際市場上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和買賣、國際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的貸款、以外匯結算的期貨、指數及各種金融產品(包括衍生工具)的交割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資本流的交易額已遠遠超過了貨物流,成為影響匯率的主要因素。例如,美元對日元的匯率曾長期維持在1:270─280之間,而其間日本對美國一直是貿易順差,這用貨物流是難以解釋的。影響日元匯率的除了各種經濟因素外,還有政策、軍事、國際形勢變化及突發事件發生等非經濟因素,以及各種因素下的投資炒作活動。1998年5月日元的貶值是資本從長期不振的資本市場中流出、進入狀態頗佳的美國市場以獲得較高收益造成的。資本流由資本收益率決定,分為熱線和戰略性投資兩種。熱錢是一種短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主要是各種基金,注重短期收益和流動性,投機性強;戰略性投資是長期資本流動,其運用者是經營各種產品和服務的跨國公司,注重市場占有率,以競爭優勢為目標,注重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和長遠總體收益。秦曉雖然主張穩定人民幣的匯率,但認為人民幣的確存在貶值的壓力,原因是人們對中國經濟的基本面不看好。他認為,穩定人民幣幣值有利有弊,出於綜合考慮,應該穩定人民幣,但是要看到此措施之弊端並盡力減少其害。 第三種意見主張人民幣應貶值,其主要代表人是新加坡的俞喬博士。他認為,中國的外匯交易市場呈封閉和壟斷的結構,貨幣當局是主要的買方,國有銀行則是主要的賣方,屬於賣方壟斷與寡頭性質的市場,在市場上形成的現期匯率明顯地偏離競爭性市場上的公平價格,而遠期匯率則人為地排除了市場風險因素。因此,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當局的政策取向,實際上是“內在的固定匯率”。在外匯管制下談論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合理水平”沒有意義,而是應考察它的實際匯率。實際匯率會考慮到國內外價格水平的變化,真實地反映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價格或本國貨幣在國外市場上的實際購買力。俞喬計算的結果是,過去5年內由於國內物價上升,人民幣對國際上主要的貨幣高估了30%;由於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人民幣對中國主要貿易夥伴的綜合實際匯率高估了45%。西方輿論界認為,堅守人民幣與港幣匯率是為了避免惡性貶值競爭,這種假設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誤導性。國際市場是由非政府投資者主導的,不是由政府決定的。美國財長魯賓不讓墨西哥比索貶值卻導致了1994年的貨幣危機,IMF總裁康德蘇亦對泰國亦持相同的觀點。人民幣貶值雖能主導亞洲國家貨幣的走向,但只會產生短期心理振盪。東南亞國家已實行浮動匯率,除非出現嚴重政治動振,否則不會再大幅度貶值了。 俞喬尖銳地批評香港政府堅持聯繫匯率的承諾並不足以穩定市場信心,被動性的市場干預必然導致連續性巨額虧損。市場利率的急劇上升使債務人蒙受巨額損失,突然性債務轉移將破壞穩定的債務─債權關係,引起社會經濟失序。堅持聯繫匯率制的實質是,當局使用社會財富避免特殊利益集團(特別是大不動產所有者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資產免受貨幣損失,聯繫匯率制的支持者有明顯的利益動機。這樣,人民幣匯率的調整被迫從屬於港幣匯率的變化。中央政府對香港聯繫匯率的支持是向香港特區提供了免費保險。從經濟學看,如此做的弊端是:助長搭便車,增加其經濟行為的總體風險,不利於香港在市場壓力下調整僵硬的匯率制度;同時,大陸的經濟實力比香港相差極遠,不應為香港提供無限期保險。 固定匯率只能固定名義匯率,不能固定實際匯率。實際匯率對經濟產生實質性影響,名義匯率主要產生貨幣性影響。在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時,固定名義匯率將引起實際匯率的非預期波動,會嚴重影響各種與國外關聯的經濟活動。固定匯率亦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所以,國內政策有三種選擇,即調整外匯儲備、調整名義匯率、調整國內經濟活動,第三種方法最不可取。只有調整匯率,才能保證國內貨幣政策獨立,保持國內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定價的合理性,靈活調節國際收支,阻止投機資本衝擊。俞喬的建議是,在日元貶值、香港放棄聯繫匯率之後,趁亞洲金融形勢平穩時將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放棄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為中心的匯率政策,選擇新加坡式的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為基本管理目標,從屬於國內貨幣政策;支持日本提出的亞洲貨幣基金的設想,促進日元國際化,促進日本與美國承擔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穩定亞洲金融市場的責任。所謂的綜合貿易加權實際匯率指數,可衡量一國產品在所有境外市場上的總體購買力,反映短期國際資金流入本國市場的方向。 1999年以前,筆者一直是人民幣匯率穩定論者,曾於1994年12月在《金融研究》上發表過長篇論文,反駁了“國內通貨膨脹要求匯率貶值”的論點,預計人民幣的匯率可穩定到本世紀末;1995年,筆者又反駁了要求“貶值人民幣以彌補出口退稅不足”的觀點,指出不能將財政困難轉嫁給匯率;1997年又反駁了“因周邊匯率貶值而必須貶值人民幣”的觀點,認為人民幣的匯率“一動不如一靜”;1998年,當日元貶值後,筆者也曾在《中國改革報》發表文章“疾風知勁草、烈火煉真金”,高度評價政府的不貶值政策,指出人民幣應不惜代價堅持到美元先貶值;當日元貶值接近1:150的關鍵時刻,筆者指出,人民幣不貶值是有條件的,就是日元貶值不能超過150。 目前,筆者認為,1999年人民幣仍有不貶值的基礎,國內的經濟形勢越不好,人民幣越可以不貶值。因為,國內物價低落會造成人民幣實際匯率貶值,而政府促進出口的財政措施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已經不小[5]。中國的出口增長率已連續兩年下降,但它主要是影響國內經濟的增長,對匯率不一定立即有直接影響。在中國的外部環境方面,國際金融越動盪,特別是美國若出現金融或經濟問題,則對中國是相對有利的,所以人民幣仍可以“一動不如一靜”。 不過,認為人民幣目前有條件不貶值,並不是說它一定不會貶值。1998年以後,中國以通貨緊縮造成的人民幣匯率堅挺,恰恰不是好事。社會上對中國近期的前途並不看好、對人民幣有貶值的預期,也是有根據的。如果國內經濟增長較快,有可能出現非常嚴重的通貨膨脹,這樣人民幣就可能需要貶值;如果繼續通貨緊縮、造成人民幣的堅挺,也是非常危險的;一旦發生國內金融危機,則人民幣的內外價值就可能同時大幅度貶值,這其實是一種“貨幣崩潰”。 3. 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 值得注意的是,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國際收支開始出現了一系列朝着不利的方向變化的跡象,所以,筆者認為,1998年是中國國際收支的轉折點。造成這一轉折的諸多因素中,首要的因素是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此次危機使中國周邊國家的匯率平均貶值約50%左右,這意味着以貿易加權平均數計算的人民幣匯率相應升值了10-15%,由於這將影響到中國的出口競爭力,所以產生了人民幣的貶值預期。當周邊國家的匯率相繼穩定以後,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卻仍然存在。因為,在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下,中國國內經濟長期潛藏的問題陸續暴露出來,不僅國內連續幾年出現了經濟蕭條和通貨緊縮,而且內地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也出現了巨額虧損,這使國內外的投資者對中國經濟的近期走勢不看好。 其次,1998年以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引起了連鎖性貿易緊縮,周邊國家匯率貶值後進口大幅度下降,這使得中國的出口增長速度明顯放慢。1999年1至8月出口始終呈負增長,經政府採取了一系列鼓勵出口措施後才有所改善,全年出口僅增長6.1%,而進口則增長18.2%,貿易順差僅291億美元,比1998年的446億大幅度減少。經貿部研究所認為,中國的已進入了進口持續增加的階段,甚至在國內通貨緊縮的形勢下也仍然如此,這與打擊走私、非法進口轉為正常進口有關,國家恢復了對先進設備的免進口稅政策也有一些影響。另外,近兩年來國內通貨緊縮日趨嚴重,啟動內需未能奏效,反而在國內需求不振的情況下增加了進口。這說明,啟動內需所創造的收入中有相當一部份落入了高消費階層的口袋裡,結果這部份消費需求從對內需求中溢出,轉化成對國外產品的需求。再考慮到未來時期發展尖端科技和國防的需要,可以肯定,進口量還會增加。在出口增長放慢、進口持續上升的情況下,貿易順差將會逐步下降。 再次,人民幣的貶值預期加速了資本外流,造成了對國際收支的不利影響。1998年中國的貿易順差為400億美元、國際收支順差為500億美元,但企業僅結匯60多億美元,巨額外匯滯留海外,持匯的企業和個人在等待人民幣的貶值。從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上可以看出,資本與金融帳戶出現了63.2億美元逆差,其中金融帳戶逆差62.7億美元(而1997年的金融帳戶是22.9億美元順差,相差85.6億),主要原因是“資產”項目中的“貿易信貸”項目借記220.9億美元(此項在1997年只有10億)。“借方”意味着資產增加、負債減少,資產方增加了220億美元,這說明中國的資本流出、借給了外國人,或者是已經出口但未結匯,或者是進口合同已付款但未到貨,也與低報出口價格、高報進口價格、藉此向海外轉移外匯有關。這些都是利用國際貿易形式而發生的資本外流。 最後,目前,中國對外資和外債的還本付息每年已達到400億美元,若每年引進的外資少於此數,將造成外匯儲備的下降。1998年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經常帳戶有順差293億美元,其中“貨物和服務”順差416億、“經常轉移”順差42.7億,但“投資收益”項目有166億逆差,這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資的利潤匯出。隨歷年累積引進的外資總量不斷上升,外商利潤的匯出數額也逐年增加,估計3年後即會超過每年200億美元;那時,在貿易順差下降的背景下,“投資收益”項目的逆差將大於“貨物與服務”項目的順差,使經常帳戶出現逆差,這意味着中國的貿易順差將不足以彌補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在中國的利潤匯出。從1999年開始,外商的直接投資已開始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中央打擊走私和強化外匯管理的措施使隱性的外債逐步顯性化,暴露出大量過去被地方政府掩藏的短期外債[6],說明中國實際的外債負擔比中央政府所公布的數字還要大。 4. 未來五年內出現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 在國內難以擺脫通貨緊縮、對外經濟關係發生不利變化的情況下,未來中國的國際收支將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1,5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似乎並不足以應付可能的困難。所以,在未來的五年內,人民幣的貶值壓力將持續存在,而且可能出現國際收支危機,這是應當正視的問題。所謂的“國際收支危機”即國際收支連續出現逆差,國家外匯儲備下降,動搖了投資者和居民的信心,出現對匯率貶值的預期;在貶值預期的支配下,資本外逃,居民搶購外匯;在固定匯率下,國家被迫拋售外幣收購本幣;從理論上講,當外匯儲備全部用盡時,固定匯率大幅度貶值,才出現貨幣危機,但實際上等不到外匯儲備用盡,國家就會實施外匯管制以阻止大規模的外匯搶購,亞洲金融危機就是這樣爆發的。 筆者對未來五年中國的國際收支的預測是:國家外匯儲備難以增加,可能保持在1,400至1,600億美元的水平;貿易收支的狀況為基本平衡或出現逆差;由於外債償還額的增加,非貿易收支的逆差會越來越大,使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出現逆差;如果能充份開放國內市場、進一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而且每年外資的進入量不少於400億美元,則資本項目可以保持順差;未來國際收支危機可能的爆發時點是2005年前後。那時,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的總利潤將達到10,000億元人民幣,按1:10的匯率計算,相當於1000億美元,這是外國人在中國的人民幣債權。這筆資本若集中兌換成外匯匯出,則令外匯管制失效,相當於外資大規模抽逃;如果中國為此限制外商利潤的匯出,則新的外資將不再進入,同樣會突然造成國際收支上的巨額逆差,迫使固定匯率瓦解。所以,應該在此時點到來之前,儘量償還外債,主動貶值人民幣匯率。 5. 分析新世紀人民幣的匯率動向 通過以上的實證分析,現在可以回到理論層次,重新審視有關匯率問題的若干觀點。一種傳統的理論把匯率視為商品價格而不是資產價格,許多學者現在仍習慣地把名義匯率貶值看成是促進出口的手段。例如,1999年上半年中國的出口滑坡,國內就出現了匯率貶值的呼聲;而8月份開始出口好轉,美元又相對於日元貶值,於是人民幣不必貶值的看法又占了上風。 其實,促進出口的宏觀經濟政策有兩種,一是貶值名義匯率,一是貶值實際匯率。實際匯率等於名義匯率減去通貨膨脹率,國內物價下降和出口退稅率提高,就相當於實際匯率的貶值。1997年至1999年亞洲國家貨幣的匯率平均貶值了50%左右,使得按照貿易權數計算的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升值了15%左右,但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並未貶值,形成了匯率高估。結果,為了保持出口規模,開始大幅度貶低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即一方面國內物價持續下降,另一方面出口退稅率再三提高。據筆者估計,1999年下半年,人民幣的實際匯率已經貶到了1:11的水平。因此,當亞洲的鄰國經濟開始復甦時,中國的出口得以從8月份開始恢復了一定幅度的增長。在這一背景下,即使把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到1:11,其實也無非是承認實際匯率的現實、糾正“匯率錯位”而已。若國內物價停止下降、出口退稅減少了,則意味着實際匯率又升值了。所以,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你升我貶、我貶你升,很像一個“翹翹板”的兩頭;為了促進出口,不一定非要貶值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貶值實際匯率也可以同樣達到目的。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匯率應由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既然中國可長期維持國際收支上的順差,所以人民幣的匯率就應該升值而不是貶值。這種觀點忽視了一個重要現象,即中國的國際收支情勢正在發生逆轉。另有一種觀點簡單地應用相對購買力平價理論,從而得出國內物價越下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就越應升值的結論。這種觀點忽視了匯率的資產價格性質。 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日益發展的情況下,中國的匯率越來越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受到利率平價匯率的支配。利率平價匯率是資本流動的基本規律,尤其是在支配短期資本的流動方面非常有效。資本總是從低利率的國家流向高利率的國家,在高利率的國家停留一段時間、賺取利差後再匯出,其間需經過兩次貨幣兌換;如果在資本停留於高利率國家期間該國的匯率貶值,那麼資本流動的匯兌損失將抵消部份利潤。所以,若高利率國家的遠期匯率呈貶值趨勢或存在着貶值預期,將自動限制資本的流入,保持資本流動的國際平衡。但是,金融市場具有“超前過度反應”的特性,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和商品市場是連通的,價格在短期內是剛性的,為保持這三個市場之間的平衡,當一個國家的利率突然變動時,匯率必然出現“超調”,然後才可能產生相反的預期。 從近年的情況來看,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高於美國的利率時,人民幣的名義匯率本應出現過度升值,然後產生貶值預期,才能維持國內外經濟平衡。但當時中國政府為了擴大出口規模和集中收購市場上的全部外匯,維持人民幣的名義匯率不變,使其基本上未升值,所以就沒有出現貶值預期,反而產生了幣值長期穩定或升值的預期,結果,中國的高利率吸引了巨額的國際投機資本繞過外匯管制進入了中國。而1997年至1999年間的情形則正好相反,人民幣的名義利率逐步降低,加上對存款徵收利息稅的因素,到了1999年末,一年期存款的名義利率僅為1.18%,大大低於美國的利率。此時本應出現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從而產生升值預期,才能保持國內外經濟的平衡。但是,中國政府出於穩定亞洲金融局勢的考慮,堅持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結果反而形成了嚴重的人民幣貶值預期,導致大量資本外逃。 九十年代中國的資本流動的現實表明,在國際收支中金融與資本項目的重要性正日益上升,人民幣的匯率已越來越多地具有資產價格的性質,在利率平價規律的支配下,國內外利率差和人民幣匯率預期的變化,完全支配着國內外資本的流動。雖然利率平價規律受到外匯管制和國家積累外匯政策的限制,仍然能發揮如此大的作用,這充份說明,在資本國際化和國內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人民幣的匯率作為資產價格的性質將比其商品價格的性質更重要。因此,購買力平價、出口成本、貿易差額這些因素對人民幣名義匯率的影響將降低。 目前之所以需要“超貶”人民幣的名義匯率,與維持或擴大出口並無緊密關聯,而是為了擺脫國內的通貨緊縮局面。當名義匯率長期固定成為“粘性”時,外部環境變化(如周邊國家貨幣的貶值)就迫使本幣的實際匯率貶值,而實際匯率的貶值壓力必然通過整體物價水平的下降釋放出來;物價持續下降就是通貨緊縮,所以,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來說,通貨緊縮(即實際匯率貶值)可能正是名義匯率不貶值的一種必然的平衡機制。 若以資產價格的邏輯來分析國內物價變動的趨勢,則可以得出這樣的公式,即由儲蓄供給和投資需求決定的實際利率等於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 I(真實利率)=P0(1+i)/pe 或 (1+i)(p0/pe) (這裡P0是現在的名義價格、pe是預期的未來價格、i是一定時期的名義利率) 如果國民儲蓄已超出可以獲取商業利潤的投資需求,儘管將名義利率降低至零,也不可能擴大投資,此時貨幣喪失了流動性,即經濟學上講的“流動性陷阱”。在這種情況下,真實利率I=P0/Pe。(P0/Pe)是商品現在價格與預期的未來價格之比,其數值若大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着通貨緊縮預期,真實利率將上升,會打擊投資和消費;其數值若小於一,說明社會上存在着通貨膨脹預期,真實利率將下降,可促進投資和消費。流動性陷阱中的通貨緊縮與資產價格不同,總體物價水平不會迅速下降,而是出現緩慢的通貨緊縮並形成預期,使整個經濟陷入自我強化的緊縮旋渦之中,就好像股票市場中的“慢熊、陰跌”,這種“慢刀子殺人”的狀態對經濟預期的殺傷力最大。只有預期價格上升才會有效地推動即期支出和消費,所以此時的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尋求(P0/Pe)的較低價值,即通貨膨脹預期。 降低(P0/Pe)有兩種辦法。一是直接提高Pe,即提高期貨價格或創造漲價預期。而目前要在中國這樣做是不可能的。因為,中國總體的物價水平仍然過高,不僅糧食和原材料、能源的價格已高於並將繼續高於國際水平,而且潛在的新經濟增長點的行業,如住宅、汽車、通訊、教育和旅遊(關鍵是民航))等價格也偏高,不能再漲價了。九十年代裡拉動中國消費需求的主體是外國消費者、單位購買力和中國社會中的暴富階層,而今後可能拉動消費需求的主體將與九十年代完全不同,只能靠普通的城鄉居民。在中國的收入分配差距極大的情況下,若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大幅度下降,居民家庭必然難以承受。那麼,啟動內需將成為一句空話。既然Pe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那就意味着,以未來商品表示的現貨價格(P0/Pe)已經超過了均衡水平。如果名義利率不能更快地下降,則真實利率必定進一步上升,會繼續壓制投資和消費。 要降低(P0/Pe),即把通貨緊縮預期變成通貨膨脹預期,只有更大幅度地降低P0,才能降低(P0/Pe)。換言之,目前的通貨緊縮必須到位,才能為預期的通貨膨脹跌出空間。問題在於,商品的現貨價格大幅度降低將令企業、財政和銀行承擔巨額虧損,股票市場也難以承受,國內的通貨緊縮將更加嚴重,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會更嚴重,影響政治和社會穩定。如果既要迅速地降低國內價格、讓通貨緊縮迅速到位,不致於形成“慢刀子割肉”的局面,又要減少國內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最好的或許也是唯一的辦法是,通過人民幣貶值,從總體上將國內資產對外縮水,也即全面、大幅度地一次性降低國內價格P。這樣才能一舉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產生通貨膨脹預期。由於這是對國際市場全面、大幅度地降價,對中國的普通居民並沒有直接影響,所以國內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不會那麼大。若短期內尚不具備名義匯率貶值的條件,那麼,可讓名義匯率再堅挺一段時間,允許貶值預期繼續存在,這可促使國內企業提前償還外債,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可多匯出一些,有利於緩解未來的危機因素。 如果按照資產價格規律對人民幣匯率問題進行逆向思維,並從國內外經濟平衡的角度,將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和國內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聯繫起來,那麼就可以這樣來理解中國目前的經濟問題:在周邊國家匯率貶值的背景下,中國需要通過人民幣貶值來保持總體經濟與外部的平衡,並維持國際競爭能力;如果名義匯率堅持不變,就只能貶低實際匯率(增加出口退稅和國內物價下降),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內的通貨緊縮(實際匯率貶值)正是與人民幣名義匯率不貶值相匹配的。當國內無法承受長期的慢性通貨緊縮的壓力,財政貨幣政策又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特別是不能迅速改變通貨緊縮預期的時候,應該考慮貶值人民幣名義匯率以改變預期,防止中國的經濟進入通貨緊縮預期和真實利率上升的惡性循環。匯率政策是唯一能使中國在近期內迅速擺脫通貨緊縮預期的宏觀經濟政策,若不考慮匯率政策,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更難收效。 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可有兩種方式,一是改變匯率機制,實行浮動匯率,在浮動匯率制下連續地小幅度貶值。在目前情況下,其目的在於改變通貨緊縮預期,而不是促進出口。但這樣做可能進一步加強貶值預期,打擊國內外對中國經濟的信心,影響股市,加速資本外逃和國內黑市匯率的貶值,故並不可取。另一種方式即在固定匯率機制下,調降人民幣的名義匯率,實行匯率超貶,其幅度以改變貶值預期為升值預期為原則。超貶可產生不少直接效益:可以為降低關稅提供更大的空間並減少走私;可消除外商關於人民幣貶值會造成利潤匯出時的匯兌損失之擔心,從而有利於吸引外資,並鼓勵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可以提高以美元標價的外資價值,增加外商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地擴大基礎貨幣的發行,而不必考慮國內通貨膨脹的威脅;若貶值後實行強制結匯,將可大量吸收游離在境外的未結外匯,從而增加國家外匯儲備,估計一年後即可以增加500億美元以上。 1999年8月以來,亞洲各國經濟的復甦帶動了中國的出口增長,日圓的明顯升值也減少了人民幣名義匯率貶值的壓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中國啟動內需的戰略並未取得明顯成效,不能因為國外需求出現了暫時性好轉,就忽視了國內通貨緊縮仍然延續的現實。亞洲各國經濟的復甦,恰恰使中國免除了為維持亞洲經濟的穩定而堅持人民幣匯率不變的國際義務。而美元的貶值趨勢也可降低人民幣超貶的幅度。因此,筆者認為,在2000年的某一時刻,在國內仍難以擺脫通貨緊縮、股票市場大幅度下挫之時,應該進行一次人民幣名義匯率的“超貶”。當然,若以為光靠匯率貶值就能令經濟形勢明顯改觀,那就太幼稚了。根據“貨幣中性”的原理,無論是財政、貨幣政策,還是匯率政策,都只能在短期內起作用。中國通貨緊縮的主要原因植根於目前現存體制的深處,毫無疑問,只有推行深層次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才能解決問題。如果說,深化改革和結構調整需要各種宏觀經濟政策的有力配合的話,那麼,必要時確實可以動用匯率貶值這一政策。 原世界銀行高級經濟專家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三、對新世紀裡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的改革過程面臨着雙重任務,一是體制的轉型,二是在改革中促進經濟的發展。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它們的經驗有參考價值。但發展中國家在從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轉換到市場經濟的同時,又要參與世界市場經濟的競爭並實現經濟的進步,則幾乎是史無前例的;更何況改革開放和發展雖然會相互促進,但也可能相互影響和制約,其間的關係錯綜複雜、處理難度相當大。中國實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後,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其成就是驚人的。自1978年以來,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增加了5.92倍,年平均增長率是9.8%,在世界上居於領先地位[1];外匯儲備也達到1,400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同時,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全國城鎮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6.2%(以不變物價計),1997年達到了5,160元,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為5.5%,1997年達到2,090元。[2] 當然,這些成就也來之不易,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中國不僅因為缺乏經驗以及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認識不足,導致了改革和發展中的一些脫節和失誤之處,而且由於推行漸進式的改革策略,也造成了一些新的經濟及社會問題。 目前,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已大大縮小了計劃經濟的控制範圍,市場經濟逐漸成長,人民的消費和選擇日益擴大,原有的短缺經濟現象已告終結。但是,計劃經濟體制所遺留下來的管制仍很普遍,保證市場機制健康運行的法制仍不健全。今後,經濟的全球化不僅要求中國進一步提高競爭能力、節約物資的使用、合理地利用資本、提升勞動力的生產率、改善經濟管理和市場銷售效率等,而且,既然要參加國際經濟的循環,中國就不免要受到國外市場經濟變動的影響,如亞洲金融風暴對中國的出口的影響即為一例,這更需要有應變的機制和策略。今後中國面臨的深化改革和進一步對外開放之任務,比過去二十年將更艱巨,其難度是不可與往昔同日而語的。當此世紀之交,在總結以往改革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討論今後改革的任務,自有其相當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中國目前的年青一代來說,了解二十年改革開放的經驗和教訓,形成獨立的思維,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回顧過去廿年中國經濟改革的經驗,再評析其與經濟發展及穩定的關係,然後展望進入廿一世紀的前景,並討論社會主義的真實意義。 一、改革的經驗:市場化與所有制多元化 1. 改革的啟動:初步的實踐與思想解放 中國的改革是從其實際需要出發、通過思想解放而啟動的。改革前依照激進的社會主義政策照搬蘇聯的指令性計劃經濟,輔之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頻繁的政治運動,使中國的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要改革就必須先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在中國,思想解放的隍7d端是提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接着,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認了政府工作的中心應從階級鬥爭轉向“生產力的發展”;相應地,提出了體制改革與開放的任務。 然而,思想解放並非一帆風順的,它經歷過逐步演進的過程。1980年底相當多的權威人士(如陳雲)仍認為,中國只需要在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內調整、整頓和提高,而不必實行全面改革。而部份對改革缺乏深刻認識的人則樂觀地認為,只需要三年即可改革成功。這當然是不現實的。事實上,在中國對經濟改革的認識是緩慢地進步的:1983年提出的方針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為輔”(即陳雲的“鳥籠經濟”);到了1984年則改為實行“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又修改為“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直到鄧小平南巡後,才於1992年召開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中明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提法,次年並將此納入憲法。思想解放的這個過程始終制約着經濟改革的步伐,在改革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市場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改變了思路,經濟市場化才成為經濟改革的中心。[3] 隨着市場化的推進以及經過公有制和私有制效率的現實比較和理論上多年的爭論,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就承認了私有經濟的地位以及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貢獻,並允許和鼓勵這些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1999年的人大會議又將此認識寫入了憲法。這是又一次思想解放,進而將改革引入兩個重要的方面,即所有制與分配製度的根本性改革,使得改革終於得以全方位展開。 2. 改革的方式:漸進、試點與分析規劃 由於上述的對市場經濟、多元化所有制和分配製的改革目標的認識是緩慢演進的,未形成可承受“休克療法”衝擊的政治社會基礎,加之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人均收入低[4]、地區差異大、行政層次多,而且多年實行全面計劃經濟、條條塊塊的牽連甚為複雜,所以一直無法制定出一個詳細的經濟改革總體藍圖,並據此在各部門、各地方同時推進。同時,中國改革前多年的“政治掛帥”也阻礙了專門人才的培養,平均教育水平過低,也缺少大規模執行改革方案的必要人才。因此,漸進式的改革似乎是必然的選擇。漸進式改革的有利之處在於,可在阻力較小、易於推動的部門先行改革,進而帶動其他相關部門的改革,例如,先改革農業、擴充消費品市場,然後促進加工業的發展,再推動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價格的開放。但是,漸進式改革也有明顯的缺點,它會造成經濟部門之間的脫節、市場扭曲、經濟行為越軌、甚至經濟與社會的不穩定,如“官倒”、貪汙、通貨膨脹、地方保護主義等現象。當然,更好的辦法是,不一定非要等到一個部門的改革構成了對其他部門的壓力之後再被迫改革其他的部門,而是事前根據經濟理論和分析找出幾個密切相關的部門同時配套改革,這可能更容易成功,也可避免或減少阻力和摩擦,這似乎更合乎經濟規律。 這種漸進式改革沒有前車可鑑,只能“摸石過河”,許多改革都是先試點、取得良好效果後再推廣。這種做法比較謹慎,可是,“試點”性的改革往往是在優惠條件下實行的,其成效是否有普遍意義就值得懷疑了;一旦試點改革的經驗被推廣了,其本身所隱含的優惠條件卻可能造成國家財政的很大損失。試點屬於“經驗主義”的歸納法,起初往往缺乏全盤評估,如果能在改革中事先深入透徹地分析和預測其後果,有些改革措施是可能安排得更為合理而不至於發生始料未及的錯誤、事後被迫朝令夕改。由於中國多年處於知識封閉狀態,在改革之初基本上沒有熟悉市場經濟運行理論和實際的人才,再加上意識形態上的種種約束使得市場經濟的理論與經驗常常不被接受,因此,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半期,很多改革決策只是由領導人按照主觀判斷來決定。這樣的改革可說是多有“摸石試過”之勇,但缺少專家的分析規劃之謀。 雖然在世界上全面改革計劃經濟體制的前例甚少,但市場經濟國家長期積累下來的改革個別部門的經驗和規律還是有參考價值的,可以幫助避免走不必要的彎路。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問題上,本來是有許多理論可參考的,需要考慮不同稅種的經濟影響、收入的潛力、稅收行政的方便與成本、以及相應支出對地方發展的合適性等。美國和印度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就基本上是按稅種分的,而不是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制。稅收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其實只是在簡單的算術公式上作文章,逃不出討價還價的武斷決定,毫無稅收方面的理論根據。又如,在城市土地增值稅方面,孫中山先生根據西方的理論早已提議在中國實施,但中國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各大城市大炒房地產之後才提出來。這種稅其實十分符合社會主義的原則,但竟被長期忽視,以致於造成了房地產開發中的一系列問題。 中國改革的“摸石過河”階段似乎已經過去了,不能再一味指靠領導人的“摸石試過”之勇。而且,中國對外開放後經濟學界與國外的交流逐漸增加,到了九十年代已有相當多的中國經濟學者精通西方經濟學且能用於政策分析。現在,政府的經濟決策逐漸開始倚重他們,這是一個十分可喜的現象。最近中國有很多的政策措施據說是根據“國際慣例”提出的,這些國際慣例大多是按照發達國私有制的市場經濟多年的經驗與理論整理出來的。今後的改革應該多學習這些規律,以深入的客觀分析做準確的科學決策,而不再是單純的“長官意志”主導。 3. 改革的實際進程 改革的程序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即如何安排各經濟部門的改革順序,以及確定哪些部門的改革應由上而下地推進或由下而上地推動。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其中除了農村改革主要是由農民發動之外,其餘的改革似乎大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當然其中還有一些屬於地方性的自髮式改革。 第一階段為1978年至1984年,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從幾個省份開始實驗、然後迅速推廣到全國農村,授予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結束了集體經濟對生產力的束縛,使農民可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生產多種作物;同時減少了計劃統購統銷的範圍,部份開放了農產品市場和農產品價格。農村經濟因而得以復活,農民重新獲得了經濟自由,收入也增加了,農村社會也比較安定了。在城市中則進行了企業改革試點,下放給企業有限的權力,先允許部份利潤留成,後來改為全部稅後利潤均可自留。這些措施提高了企業管理者和工人的積極性,但因稅率較高、稅種較多,對留利仍設有諸多限制,故作用有限;同時,因這樣的改革減少了財政收入而不得不提出了稅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階段是1984年至1991年,其中1988年因“闖價格關”而出現了“冒進”的改革,隨後(1989年-1991年)又出現了改革的短期停頓、甚至倒退。這一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物價改革、企業承包製、向地方下放財權、以及發展鄉鎮企業。由於提高部份生產資料和消費品的價格而帶動了物價上漲,同時又形成了價格的“雙軌制”。更為不智的是,把對企業的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後,卻放鬆了信貸投放,導致總需求大量增加;同時因為財政收支權的下放,地方有財力、又有權勢向銀行借款,更擴大了投資規模,加速了通貨膨脹。在此情況下,鄧小平仍堅持要“物價闖關”,遂引起了搶購、投機和由價格雙軌制所引發的“官倒”。同時,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商品流通、誘發了加工業的重複建設,經濟秩序混亂,風氣敗壞,一度引起了社會不安。 當企業的“利改稅”改革失敗後,乃採納了農村改革模式、實行了承包責任制及租賃制,但承包合同不盡科學化、執行手續繁雜、承包基數須逐戶核定、仍含有計劃成份、超基數的利潤處理也不一致。更大的問題是,承包有一定期限,承包者或租賃者既然不是資產所有者,在承包期間就對國有資產不加愛護,更不關心其保值和增值。這一時期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特點是鄉鎮企業的興起。由於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製後,農產量及農民收入大增、購買力增加,同時農村也出現了剩餘勞動力,原有的社隊企業便利用市場的空隙發展壯大為鄉鎮企業。這些企業不僅分布在加工業,也分布在建築、運輸、商業、餐飲、服務等業。鄉鎮企業的發展大大地增加了農村的收入和就業機會。但1989年秋至1990年實行“治理整頓”政策後,銀行緊縮了貸款和生產資料的分配、信貸投放進一步對國營企業傾斜,又抑制了鄉鎮企業的發展。 這一階段的改革只能說是“邊際市場化”,計劃經濟的範圍雖然縮小了,但政府還是想盡力保護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只能在計劃經濟的邊緣部份緩慢擴大。可是,這兩種經濟在整個經濟系統中互相滲透,因此漏洞和摩擦百出,造成了相當混亂的局面。 第三階段是1992至1997年,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再度確膂b了市場經濟、着重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並進一步對外開放,還開始了國營企業的股份制試點。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將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成制改為分稅制,這合乎稅收原則,屬於規範性的財權下放。而貨幣政策則更着重中央銀行職能的發揮和貨幣總供給量的控制。在對外開放方面,外貿權繼續下放,外貿企業採取承包製,取消了財政補貼;外匯由留成制到建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貶值後多種匯率開始並軌,簡化了外匯管理,增加了出口競爭力。同時,採取了各種優惠政策並擴建經濟特區以吸引外資。出口的猛增和外資的大量流入是這一時期經濟繁榮的主因之一。但是,經濟繁榮也帶來了通貨膨脹,所幸因較為有效地運用了宏觀經濟政策,1996年經濟終於“軟着陸”,得以維持高增長和低通膨。此外,因國營企業產權不清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宜分開的討論,引發出國營企業股份公司制化的提議,並開始試點。但企業的“三角債”和福利負擔仍是企業改革的重負。 鄧小平南巡講話後,鄉鎮企業得以突破“治理整頓”政策對它們的歧視、再度快速發展,並開始從高投入、高消耗、高汙染、低質量、低效益的粗放式經營和單純追求數量的增長,逐步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的集約式經營的軌道上來。許多鄉鎮企業與科研單位結成聯合體,1996年底全國鄉鎮企業總投入量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技術改造占60%以上。同時,鄉鎮企業的管理制度亦不斷改善,完善了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了股份合作制,又與國營企業聯營、為後者做粗加工或生產零部件,此外還向國外市場進軍。鄉鎮企業為農業提供了大量的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承擔了農副產品加工任務,提供了運輸、供銷等服務和供應日用品,同時還為發展農業注入了大量資金,成為鄉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以資助農村的教育、衛生、養老等各項社會事業。鄉鎮企業也吸收了大量農村的過剩勞動力。[5]。 這一改革階段是比較成功的,指令性計劃大為縮減 [6]、雙軌價格逐漸並軌、物價改革大致完成、價格結構合理化了,確立了市場供求機制在價格形成的主導地位,開始發揮價格機制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功能。這些市場化方面的進展為其他各項經濟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四階段始於中共“十五大”召開的1997年,主要的經濟改革內容是深化國營企業改革、實行所有制和分配製的多元化以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允許多種形式(含股份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允許非公有經濟與公有經濟並存並公平競爭,視私有經濟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之一;實行多元化的分配製度,承認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要素可參加收入的分配;推行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減員增效、兼併與集團化;鼓勵國有小企業合併、出售、租賃或採用合作股份制;改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醫藥、失業),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以減少國有企業的負擔;支持再就業;實行住房改革以減少企業的負擔,並使住房市場化,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這一系列圍繞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措施如能成功實施,將把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推上一個新的台階。 但在這一時期,日本的經濟蕭條、亞洲金融風暴及東亞、東南亞各國貨幣相繼貶值,削弱了中國的競爭力,使中國的出口萎縮。同時,由於各地加工業多年的重複投資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商品供過於求,而國企改革產生了日益尖銳的下崗、失業問題,城鎮居民因缺乏安全感而傾向於增加儲蓄、減少消費,結果物價水平趨低、通貨緊縮,國有企業的虧損不見好轉,銀行壞帳有增無減,外資裹足不前。在這種不景氣的情況下,改革的難度顯然更大了。已經實施的增加基礎設施投資的措施雖然可以擴大內需,但對微觀經濟的改革並無直接作用。此外,黨內懷疑改革之士仍大有人在,各級幹部多年中形成的舊意識形態仍未消除,普遍的思想解放尚待時日。“十五大”的方針雖能推動進一步的改革,但客觀和主觀上的阻力不可低估,究竟在執行中能落實到什麼程度仍有待觀察。 4. 二十年經濟改革的啟示 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的三十年中,中國從推行國有化、引進蘇聯式的計劃經濟,到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突出階級鬥爭,一連串的政治迫害和經濟破壞使得中國民窮財盡,人民的言行被拘於官方的思想框框之內,整個社會和經濟完全失去了活力。而就在這一時期,許多發展中國家(如亞洲四小龍)卻突飛猛進,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這才使中共認識到,必須解放思想、改革勢在必行。 但官方意識形態的桎梏已深,在排斥政治改革的情況下,思想解放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也使得經濟體制的改革步履艱難,只能實行漸進式的變革。然而,一旦初步的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後,必然引起進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深化改革的要求。過去這廿年來思想解放和經濟改革始終是相互推動的,不過由於思想解放的步伐有限,每一階段的經濟改革都曾遇到保守意識形態的阻撓,使得改革的每一步進展都歷經坎坷、得之不易。進入九十年代後,雖此種情形已逐漸有所改善,但同時改革也觸及到了現存體制的核心(即所有制和分配體制,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改革),而國際經濟環境又發生了變化,再加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能帶來的壓力,使得堅持左傾意識形態的保守派和既得利益者仍多方對改革提出質疑,令深化改革的障礙有增無減,進一步改革的意向陷入了困境。 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可進不可退;市場經濟力量的洪流已使中國今後的改革只能繼續攻堅,也必然會觸動現存體制的核心。今後改革的任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必須解決所有制和激勵機制問題,要明確產權,以法律保護之;二是必須健全法制、公正執法,以確保市場的規範化和秩序化,保障公平競爭、行政公開和機會均等;三是迅速消除殘存的行政性管制,讓市場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從而也減少貪汙的機會。這些任務已非單純的經濟改革所能勝任,遲早會引出政治改革和實現法治的問題;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今後的經濟改革將也難以進展,此實屬世界潮流,並無他途。 二、經濟改革時期的發展與穩定問題 雖然改革可以解放生產力,但生產力的發揮除了要靠市場經濟的作用外,在發展中國家還要有適當的發展戰略為指導。二戰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例子,也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經濟學家們綜合經濟理論和這些經驗、建立了內容豐富的發展經濟學。可是在處於長期封閉狀態的中國,直到八十年代末期,不但有一些思想保守的中老年知識分子無知地排斥這一學科[7],而且許多青年經濟學者對此學科也不甚了了,許多人熱衷於討論現代宏觀、微觀經濟學,卻不重視對發展中國家最有用的發展經濟學。由於缺乏關於發展戰略研究方面的必要知識,中國過去吃了不少本不應當吃的虧,也犯過一些屬於常識性的錯誤。 經濟改革的目的在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並改善人民生活,其成果就表現為經濟的增長和物價的相對穩定。中國的經濟如能在穩定的經濟環境中持續增長,則改革也比較容易推進。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還要充份考慮到發展戰略的抉擇對增長速度和經濟結構及地區平衡的影響,爭取收入分配儘量公平,並維持一個有效而又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防止經濟社會的不穩定。但是,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增長雖然平均速度很高,卻忽快忽慢、大起大落;同時,在漸進式改革中又不斷地出痕7b反覆甚至失誤,以致於收入分配不公、經濟結構失調等問題始終困擾着中國的發展和穩定。所以,過去二十年來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值得深入探討。 1. 發展戰略的演變和經濟增長的波動 發展戰略包括決定經濟增長速度、選擇優先發展的部門、以及維持各部門及地區間的平衡發展。改革前中國採取了蘇聯式的發展戰略,在封閉經濟條件下優先發展重工業。這種重、輕、農的發展順序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合,造成了高積累率和全面的投資浪費,使得一般消費品、農產品和服務極度短缺,生產資料或者因不適應需求而積壓、或者是相對於不斷出現的“瓶頸”部門而不足。這樣,整個經濟活動是由中央的計劃來決定供給,再由可能的供給來決定需求,頭腳倒置,效率極低而浪費驚人。經濟改革一旦展開,就必然與這種發展戰略發生衝突,從而提出了調整發展戰略的要求。 改革初期的“量力而行”、“比例關係”和“計劃低、實績高”。}為了矯正上述的失衡,中國在改革初期採行的發展戰略是“量力而行”、不搞高積累率和高增長率、維持“合理的比例關係”,這反映了陳雲的經濟觀點。但當時提出“量力而行”原則時缺乏現代經濟觀念,只是沿用戰爭時期根據地封閉經濟的局部管理經驗,並未對“力”的衡量作周密的分析,而是根據長官意志來簡單確定一個所謂的“適度增長率”。在這一方針中,“力”的定義也不清楚。判斷經濟增長的潛力不能只看到現有的物質資金條件,還要看未來的潛力;同時,對財源的估計也不應限於目前財政和銀行的資金來源,還要考慮到增產潛力及增收而帶來的新增儲蓄和稅收。當時,政府顯然低估了農村改革釋放出的生產潛力。農村改革不僅大幅度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且改善了資源的配置、發揮出比較優勢,從而擴大了農產品供給。但國家計委制定“六五”計劃時提出的農業和工業增長率均僅為4%,相當保守;按此計劃,工業和農業增長率相同,這更是不合理,因為一般情況下工業的增長率總是高於農業增長率的;而根據過低的計劃增長率所測算的進口和對基礎設施及外資的需求也偏少。[8] 後來,1980至1984年間實際達成的年平均增長率是7.5%,出現了“計劃低、實績高”的現象,計委因此不得不修正年度計劃以適應實際的經濟情況。 當時,中國的一些對政策具影響力的人把主要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關係”看成是發展戰略的重心。他們認為,中國經濟落後的原因是經濟部門之間的“比例失調”,只要把“重、輕、農”的比例關係調整好,着重發展農業和輕工業、同時抑制重工業的擴張,經濟狀況即可好轉,並無必要改革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關於“比例關係”的說法其實是一種很粗淺的簡單認識。[9] 首先,農輕重的比例關係是個含煳的概念,只是用歷史上的“比例”數據外推未來的控制目標,忽視了經濟動態發展中這類比例關係可能的變化;其次,籠統地講農輕重的比例關係,也忽略了更精細部門的發展速度差異問題;再次,這種從蘇聯套來的概念只適用於封閉式經濟,未充份考慮外貿、特別是外資的影響;還有,用農輕重的比例關係來代表國民經濟的主要結構,會忽略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即直接生產部門與基礎設施部門的平衡,因為“重工業”並不包括運輸、通訊等基礎設施部門;此外,農輕重比例也忽略了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服務業,尤其是商業。 中國的學者們討論得非常熱烈的另一個“比例關係”是“消費和積累”的比例,這個概念在現代經濟學中倒是有理論根據的。在中國的計劃體制下,人民的消費並不是由他們的收入和市場價格決定的,而是由中央計劃通過控制供給來決定的。在市場未開放、價格仍受管制的體制中,其實無從知道人民確實的消費意願。當時在中國,只有決定權操在計劃部門手中的積累率才是決定經濟增長率的實際動力,而它的高低則是根據計劃制定者的主觀意志而決定的。所以,雖然在1980至1984年期間,投資率確實從改革前的33%至35%下降到29.4%,對經濟的穩定產生了一些作用,但那時把“消費和積累”的比例失調視為中國經濟存在問題的根源。其實,中國經濟種種問題的真正根源在於計劃經濟體制。 1985年至1988年的高增長和沿海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似乎是受到新興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的影響,中國的領導人和一部份經濟學家又開始注重經濟的高增長率,甚至有人主張“搞點兒通貨膨脹”,以促進經濟增長。與此同時,適逢放權後地方政府利用對當地國有銀行的控制力擴大信貸規模,對本地加工業的盲目發展採取保護性政策,結果導致全國投資規模迅速膨脹,1985年至1989年的年平均投資增長率達到37.9%,由此雖然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但也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在這種背景下還堅持要“物價闖關”,終於造成了1988年下半年的經濟社會不穩定。 在這一時期,過去支配中國計劃制定者的蘇聯式進口代替的工業化戰略終於基本上銷聲匿跡了,而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以出口為優先發展部門、帶動經濟增長的經驗和外向型發展的理論[10]開始引起中國的一些決策者(如趙紫陽)和部份學者的注意。很快中國就開始在沿海地區試行外向型的經濟發展戰略。應當承認,這一戰略的實施以及後來實行的外貿外匯體制改革,帶來了出口外貿的急劇增加和外資的大量流入,這是九十年代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動力。 但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外向型發展戰略是全國性方針,並不是地域型方針。中國在實行外向型發展戰略時,對沿海地區採取了傾斜式的政策優惠,這則不合經濟原則,也加大了地區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其實,沿海地區本來就比內地具有天然的比較優勢,如擁有海港、周圍腹地的陸上交通較發達、電力供應較充足、有工業基礎和技術工人等,並不需要對沿海地區採取傾斜性的優惠政策,否則就會加劇沿海和內地之間的地區間不平衡和諸侯經濟。[11] 1988年末開始的“治理整頓”與經濟增長回落。八十年代後期的通貨膨脹和社會不穩定導致了改革政策上的“急剎車”。當時政府對銀行信用實行了“一刀切式”的緊縮,造成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困難,同時以計劃手段和行政措施嚴格控制國有單位的投資。“六四”後外資流入大減,使得經濟情況更形惡化。1990至1991年,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急劇下降為4.2%,企業虧損及負債大增,就業困難,同時出現了由上而下的對改革的反攻倒算。直到1991年政府採用了讓人民幣匯率貶值的措施,出口才開始回升;同時,銀行信用適度放寬了,經濟有所復甦。在此時期,對沿海地區的優惠政策也減少了。 1991年起的外資湧入和經濟繁榮。}改革前中國幾乎沒有多少外商直接投資,但從1991年起,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影響下,部份港台資本率先登陸建廠,給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會。鄧小平1992年的南巡講話重新確認了改革開放政策,於是吸引外資成了發展戰略的重點,這就為外資進入中國創造了條件。從1992年起,各地爭相建立開發區以吸引外商加工企業,同時外商在中國的直接投資也迅速增加,1995年當年即達380億美元,占全國總投資的13%。外商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經濟特區及各地新建的開發區,大部份是工業企業,也有在大城市投資賓館、辦公室和豪華公寓等房地產業的。 外資的湧入加上國內投資的膨脹,使得國內生產總值中總投資的比率由1990年的34.8%增加到1993年的42.7%。[12] 與此同時,中國又於1994年初將人民幣大幅度貶值、實行匯率並軌,從而令出口大增。這樣,整個經濟出清b了空前的繁榮景象,1992年至1995年期間的經濟增長率升高至12.4%,可是通貨膨脹也隨之而來。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物價水平上漲率遠遠超過名義利息率,實際利率變成了負數;於是,對銀行的信貸需求大增,而對銀行運營的監管卻依舊鬆弛,這樣,國有銀行不但對工商企業超額放貸,而且以高息將貸款拆借給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投資信託公司),供其炒作房地產、股票或其他投機之用。全國的資金都湧向沿海地區外商投資集中的城市,參與投機性行為,連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收購農產品的資金也被轉移到沿海的房地產投機上,而農民出售農產品後卻只能領到“白條子”,整個金融秩序非常混亂。 1993年開始的宏觀調控和經濟“軟着陸”。}為了制止經濟過熱,穩定經濟社會,中國政府從1993年7月開始實施穩定宏觀經濟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強令銀行限期回收貸款、將專業銀行的政策性貸款剝離出去、恢復用行政性措施控制國有單位投資的老辦法、暫停所有的新投資項目、緩減或停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在建項目、停建樓堂館所等。這次緊縮的結果比1989年的“治理整頓”要成功得多,由於宏觀控制的力度比較溫和,而外資仍然繼續湧入,因此,雖然貨幣供給量的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都下降了,但仍能維持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實現了經濟的“軟着陸”。[13] 可是,經濟的“軟着陸”後,企業庫存過大、生產設備利用率偏低、企業負債過重、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等問題,成了經濟發展中的新難題,只有進一步的經濟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才能改善這些狀況。[14] 1998年以來的擴大“內需”戰略。中國在九十年代裡不斷吸引外資、擴大出口,但隨着世界市場漸趨飽和,這種以出口帶動增長的發展策略[15]之效應開始遞減,製造業的生產能力日益過剩。在東亞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中國的外資流入量下降、出口開始萎縮,經濟增長只能轉而依賴國內總需求的擴大。但此時恰逢國內消費者因改革帶來的失業風險增高、社會福利減少而消費能力萎縮、需求不旺,市場蕭條、物價連年下降。中央銀行為扭轉這種通貨緊縮局面多次降低利率,但收效甚微。在放鬆貨幣政策仍無法有效刺激內需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財政政策來擴大需求。所以1998年發行了1,000億元國債,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這固然可彌補多年來基礎設施投資不足之缺陷、減少失業壓力、通過“乘數”效應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費,但直接得益的僅限於建築和建材業,而且基礎設施投資多為大項目和資本密集型,新創造的就業機會有限。與其這樣做,還不如減免各種亂收費、亂課稅、亂攤派,從而使更多民眾的可支配收入增加,達到增加消費需求、刺激中、小企業和服務業的擴展,如此則可更多地增加就業機會。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發展戰略應隨國際經濟環境和國內發展需要而適時適度地調整變化,但也必須注意防範調整可能帶來的負作用,並應儘量維持宏觀及微觀經濟結構方面及地區間的平衡;經濟增長率必須儘可能維持在適當的水平,過低則不能充份發揮生產潛力和就業、過高又會導致通貨膨脹及收入分配不平衡;經濟增長的大起大落不僅會造成經濟環境不安和不確定,也使得改革走走停停。 中國過去十年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發展戰略是成功的,外商直接投資不僅可帶來先進技術和管理,而且對中國來說,引進外商直接投資的風險比借外債來自己投資要小。目前,新進入中國的外資數量正在減少,要維持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信心,就必須遵循國際慣例,儘量給予外資企業以國民待遇,同時鼓勵外資企業實報利潤、照章納稅,並允許其合法的利潤能自由匯出。中國要全面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經濟循環,就面臨着遵守國際貿易規則的問題,而中國的貿易對手國也會以互惠為理由而要求進入中國市場,並希望中國市場上能按照市場規則自由競爭。所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必然之舉。幾經交涉談判後,中國已準備逐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迎接這一制度性變革的挑戰,只是國內還有一些有地位的經濟學者仍不甘心中國放棄過去的保護政策。 改革初期農村是優先發展部門,聯產承包製取得可觀成就後,鄉鎮企業又為農村經濟發展增加了動力。但近年來農村發展在中國發展戰略中的地位明顯下降了,對農業的投資相對減少了,城鄉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在中央政府中甚至沒有一個機構來綜合反映、代表占人口百分之七十多的農村的利益,也沒有哪個專責部門為農村的整體發展而作全局性策劃。[16] 現在,雖然國內報紙上經常講要重視農村發展,甚至把“擴大內需”的希望寄托在振興農村經濟上,但是,仍然是“口號多、措施少”。從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戰略來看,仍然應該將農村的發展再次放到優先的地位,否則中國的發展不可能只靠城市人口實現。 2. 經濟增長的質量和增長中的社會穩定 衡量經濟增長不能只看數量,還要看質量。中國改革以來的經濟增長基本上是外延型的粗放式增長,主要靠投入大量資源(包括資本、土地、勞力與生產資料)、以高投資率為動力,與改革前的增長模式並無顯着區別。改革前的投資效益就不理想[17],而八、九十年代各地爭相投資之際,仍然是忽略投資效益。在短缺經濟狀況下,這種高浪費、低效益的增長或許還可填補供求缺口;但隨着短缺經濟狀況的終結、買方市場取代了賣方市場後,粗放式的增長和供給就再也不能適應消費者的需求。同時,在經濟日益開放的情況下,粗放式的供給無法與進口商品競爭,其低質量、高成本也不可能在國外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 要改善經濟增長的質量,首先是要增加“智力資本”在增長中的作用。據肯德里克和丹尼森對美國長期經濟增長的分析,增長的55%至60%來源於資本及勞動力的增加,而其餘的45%至50%則來源於教育、科研、技術、信息、組織管理、生產規模和市場擴大等創新因素。這些因素可總稱為“人力資本”或“智力資本”,即通過發展教育、研究、科技培養出來的“知識能力”的積累和運用。[18]。中共“十五大”也提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卻未說明為什麼中國已有的“智力資本”過去幾十年來始終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有在可以自由思考、交流、表達的社會中,科學技術的創造力才會充份體現出來;而在一個缺少言論、學術、新聞自由的社會裡,學者專家們只是被動地充當政府的工具,其創造力不會自發地、充份地發揮出來的。這就是為什麼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從未實現過內涵型增長的重要原因。討論中國經濟發展時應高度重視這一點。 其次,要提高增長的質量,還要改善資源配置、讓所有的生產要素都能達到高生產率,這隻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才可能做到。中國的投資不能再主要靠銀行存放款的傳統式間接融資,而必須發展各種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方式,以減低資本利用的成本,但同時也需要加強對融資企業的外部監督。還要形成勞動力市場並組織對勞動力的培訓,在保證就業自由的前提下,依靠市場機制儘可能有效地配置勞動力,使勞動力移向最能發揮其才能的崗位。也應當儘量應用先進技術、以節省物資和能源的消耗,還要發展生產資料市場、實現其銷售網的現代化,以減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等。 再次,增長質量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環境和生態平衡的保護,這關繫到經濟的“可持續的增長”。四十多年前,中國政府用一種傳統小農式的思維來看待經濟現代化,把工廠煙囪之增多宣傳為經濟進步的象徵、因煙囪中濃煙滾滾而為生產之活躍感到自豪。多年來缺乏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的結果是,目前,中國多數大城市的汙染已名列世界前茅,人民已發現不少城市的空氣和粉塵已嚴重到不適合居住的程度了。為了今後的經濟增長不至於因為環境過度惡化而減慢,現在非常需要重視減少對空氣和水的汙染,以保持人民的衛生與健康;同時,還要加強植樹和水土保護,維護生態環境。 在漸進式改革和經濟增長中,局部性改革對收入分配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後果。例如,“雙軌價格”導致的“官倒”、政府機構及其官員操縱市場交易的行為(如審批土地)造成的以權謀私和尋租行為、官商勾結的都市房地產和股票市場的投機以及非銀行金融系統的融資活動等,都產生了收入分配上嚴重的社會不公。中共“十五大”在改變舊的只承認按勞分配的平均主義式分配政策的同時,一方面承認資金、技術等要素也可以參加收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卻未把政治權力這個在現實中非常活躍的要素從收益分配中排除出去,因此在實踐中始終無法減少貪汙腐敗等社會問題。收入分配是否公正,直接關繫到社會穩定,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加強法治,還需要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真正實現法治的先決條件。 世界各先進國家都建立了失業、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維持社會安定所必不可少的。中國改革前雖沒有這樣的保險制度,但政府和國有企業分別承擔着這些社會性責任。然而,從九十年代後期開始,不僅國家財政開始無力負擔這些社會福利支出,國有企業也是如此。如果不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福利負擔,這些企業將會因虧損迅速加大而破產。因此,目前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分別出資,同時縮小社會保障的範圍和程度,量力而行,這是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但是,這些非進行不可的改革把社會福利支出的部份負擔轉移到了城市居民的頭上,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緊縮消費需求的後果。例如,住房體制改革不僅可以減少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支出負擔,也關繫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自由,但隨着單位分房的終止和現有租住公房者被強制要求購買現住屋,現在有公房可住的家庭要支出數萬元購買其所住之屋,痕7b在無公房可住者將不得不積累數萬甚至十幾、幾十萬元以備今後購買商品房。僅此一項改革措施,就會使多數城市家庭幾年、甚至十幾年內必須壓縮消費,以籌集購房款,其間接的結果就是,城市的消費需求再也不可能象過去二十年那樣快速增長了。 住房是城市居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把現有住宅“商品房”化並不是解決住房問題的最好辦法。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先改革租房體制,等人民的收入增加到相當高的水平之後,再提倡購房,這樣才比較“實事求是”、順理成章。所以,現階段比較現實的住房改革應先注重租房的市場化,這樣居民就不必為購房籌集大量資金。租房市場是將計劃分房該為市場租賃,在各城區成立住房租賃公司,由該公司根據該區內所有的可租房屋、居民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來確定房租和承租人,不再由單位分房。這樣可以節省各單位的房管費用、減少財政對國有單位的變相房租補貼。同時,還可以考慮允許承租人購買所租房屋,購買時可允許其以已付租金抵補部份購房費用,這會促使租戶愛護租房。租房市場化可以減少單位分房對職工的束縛,增加勞動力的流動性。 三、對新世紀裡改革和發展的展望 中國經過廿年的努力已大體完成了初步的市場化,從原有的僵化制度中解放出了生產潛力,達成了可喜的經濟增長,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有時走入誤區。展望即將到來的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經濟改革和發展將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和前景,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戰略和政策呢?毫無疑問,中國的改革必須進一步深化,這就必然觸及到體制的核心問題,即所有制的改造,不僅在國有部門如此,在農村體制中也是如此。而相應的改革是不可能在理論和認識問題模煳化的狀態下推進的。 1. 要澄清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 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全面削弱了原有的計劃體制,但行政控制則仍甚普遍,防礙着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以法治代替行政管制,規範市場秩序,真正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目前,公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正相對地縮小,相信今後非公有經濟會繼續以較快的速度發展[19],使得公有經濟的重要性進一步下降。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市場經濟的真正的“社會主義”性質究竟何在?這不僅是個理論問題,也是個現實問題。是不是堅持以公有經濟為主、讓“黨大於法”、允許各級政府始終隨時插手、管制經濟活動,就是其“社會主義”特性?是否因為要堅持這個特性,就必須在公有經濟的重要性日益自然下降的情況下,繼續投入大部份資源去維持它?如此則是否會因堅持這種“特性”而犧牲了經濟的正常發展?如果中國的市場機制因此而始終受到干擾、難以完善健全,難道這就是中國式改革的目標嗎? 第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提出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是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的判斷,雖可以為所有制的多元化提供說法,卻是個非常不完善的政策宣示,引出了不少值得深思的問題。鄧小平、江澤民都提到,這一初級階段可能要延續一百年以上。可是,既然任何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都不會永遠停滯不前,那麼,初級階段就早晚都要向中級、高級階段過渡。中國在二十一世紀中將朝着什麼樣的中級、高級階段邁進呢?其制度特徵又是什麼呢?是否又是公有化加計劃經濟?中國過去二十年來不斷為改革事業而努力,難道就是為了要重建一個今天正極力消除的制度嗎?為什麼那些實行了多年而處處失敗的、現在已經行不通了的舊制度,將來一定還會無條件地行得通?作這樣的判斷有任何可靠的根據嗎?真的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真理”嗎?還有,究竟根據什麼來判斷,中國倒底是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中級還是高級階段?根據人均收入,還是經濟規模在世界上的排名?是按照公有經濟的比重來衡量,還是按照市場經濟再度被計劃經濟取代的程度作判斷?如果有這樣的判斷標準,它是科學的還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斷言?如果並沒有一個可客觀識別中、高級階段的國際標準,那麼目前的這個初級階段又是根據什麼判定的呢?所有這些疑問,遲早要有個明確的交代。 第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是個比較意義上的概念,但其含義卻十分模煳,也沒有明確表明這種比較以什麼為基準。如果不作任何國際比較,僅僅因為這個社會主義是在中國的,就能定義出社會主義的“中國特色”嗎?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但各國基本的制度架構仍然有相似性,比如是以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為主、實行民主政治還是集權政治。社會主義體制是一種在國際上有共同? '7b知標準的制度架構,資本主義體制也是如此,從來沒有哪個國家以本國的國情為理由,把這種具有既定概念的制度架構冠上“某國特色”。中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既與歐洲各國社會民主黨的社會主義不同,也與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不同,經濟上引入了市場機制、政治上則拒絕民主政治,但這樣的體制並非“中國特色”,它與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波蘭等十分相似,那麼,中國今天實行的倒底是“匈牙利式的社會主義”呢,還是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實行的是今天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如果說,“中國特色”就是因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是處在“初級階段”,那麼,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經歷過其社會主義制度的“初級階段”,那麼別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早期歷史也能算“中國特色”嗎?如果是按生產力來界定,那麼生產力水平和中國比較接近的越南、北朝鮮的制度是否也屬於“中國特色”?既然這個缺乏任何理論依據的“套話”本身經不起推敲,它又如何為中國的發展和改革指明方向呢? 第四,“階級問題”。雖然近年來“階級”一詞已很少出現在媒體上,但現行憲法還是運用這個概念來規定國體和基本制度。可是,這個概念卻面臨着改革以來現實的挑戰。目前在中國,誰是無產階級,按什麼標準來界定無產階級和非無產(有產)階級?按照政治思想觀點嗎?且不說人的思想觀念會發生變化,也不說人可能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即令是在今天自視為當然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黨政幹部中,又有多少人的思想和行為比普通工人更接近無產階級呢?如果按照是否擁有相當數量的私有財產(如房屋、股票、存款等)來界定,則現在許多以權致富的黨政幹部就不能算是無產階級,那這些“有產階級”的成員倒底是“無產階級”還是“有產階級”的“先鋒隊”呢?若按照是否具有實際支配某些國有資產的權利來衡量,則八億農民和國有企業的失業工人才真是無產階級,國家職工(特別是所謂的產業工人)就都成了“有產階級”了。中國已從過去的“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強調階級鬥爭變成了目前的避談階級鬥爭、模煳階級定位的階段,以上關於階級劃分的種種疑問都表明,繼續強調某個階級的領導和專政不僅越來越不合時宜,甚至突顯出社會現實和既定意識形態之間明顯的背離。現代社會的特徵是各階層的相互依存與合作,而不是彼此排斥和鬥爭;現代政治的特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特權階級”的長期存在。所以,與其仍然堅持“階級的專政”,不如改為倡導階級合作,旗幟鮮明地以“全民政治”為本,這才是維護社會公正、避免社會衝突、真正解放生產力的正路。 這四個在改革和發展進程中所遇到的基本理論和認識問題,都應當得到澄清,如此才能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這就是進一步的思想解放,需要在廿一世紀初期由具遠見、有勇氣的領導人來推動。 2. 維持經濟增長和深化宏觀經濟體制改革的關係 目前短期的任務是如何擺脫經濟蕭條和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引起的大量失業問題,而中長期的任務則是維持穩定、適當的發展速度並加大改革的力度。中國的經濟已歷經多年的快速增長,基數和規模越來越大,在此基礎上很難再保持以前那樣的高增長率,各國的經驗也是如此。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維持7%至8%的增長率可能較為適當。為此,需要深入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有效地調控經濟、及採取適當的平衡發展戰略。 宏觀經濟體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繼續金融體制改革。新的中央銀行大分區阻止了地方政府對銀行業務的干預,但還應更明確地實行單一領導制而改變其雙重領導制,這有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貨幣和信貸的調控能力。還應當推行商業銀行的商業化M取消信貸規模的計劃管理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讓商業銀行自負信貸風險;要防止用國債資助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內需的政策導致商業銀行依計劃規模放貸;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須加以規範;同時,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要真正採取有力措施,設法化解,而不是只作帳面文章。第二,進一步改革財政稅制體制。現階段的赤字財政政策是刺激內需的短期策略,一旦經濟復甦仍應重點扶持直接生產部門,通過資助其技術設備的更新升級、確定新的優先發展部門,從而增加稅收、減少赤字、防止通貨膨脹。稅制則應進一步改革,重點是直接稅制(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都市土地增值稅等),可施行累進稅率;還要改進稅收行政,使總稅收的增長率高於現價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要嚴厲取締地方政府的亂徵稅、收費和攤派,實行對地方財政的民主監督、預算公開,地方徵收新稅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第三,外匯外貿體制改革。最近雖然允許私有企業可有外貿權,且把審批制改為註冊制,但目前外貿仍以國有公司為主經營,還存在着相當多的非關稅進口管制。不管是什麼性質的企業,只要有正當的可出口商品、質量可靠、有利可獲,即應允許其有自主出口權,政府只需監督質量。參加世貿組織後需要逐漸減少非關稅貿易限制和降低關稅率,這會減低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且失業壓力會加大,國內企業必須增進效率、減低成本才能維持競爭力。加入世貿組織後固然可向多元化的出口市場和產品升級發展並因而增加出口,但這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成功;可能立竿見影地擴大出口的辦法是運用匯率調節這一槓桿,如果放鬆進口管制後出現國際收支逆差,似亦可考慮調整匯率。 同時,經濟發展中應採取部門間的平衡發展戰略,各部門的發展速度應以需求強度為導向。目前,農業、基礎設施、商業和修理業仍然落後,應優先投資;工業方面則必須引進新技術、改造重工業,加快發展新興材料、電子、信息等產業,增強整體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3. 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農村經濟的復興 農村經濟改革初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對經濟發展貢獻很大,可是,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平均分配、定期租佃的分散式小農作業面臨許多始料未及的新問題。首先,在土地的平均分配基礎上承包,是延續過去的平均主義,它含有生活保障和自給自足的性質。隨着市場經濟的擴大、鄉鎮企業的活躍,一些農戶找到了更好的就業和收入機會,卻因擔心“政策多變”而不願放棄土地、以留個生存上的後路。這樣的農戶並不注意對土地的使用和保護,甚至將耕地撂荒。由於土地在農戶手中固定下來、難以隨利益導向而轉移,在農業人口必然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的工業化和經濟發展大趨勢下,農業的發展就受到制約。其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雖是定期的(原為15年),但缺乏法律保障,承包合同無規可循,農戶對政府也沒有對等的討價還價能力,故而常有侵權糾紛。而且,承包經營者缺乏穩定的預期,不願做長期投入,對土地只種不養,這種掠奪式經營的短期行為,越靠近承包期的最後階段就越普遍。再次,這種小規模的土地使用因地塊零碎分散、無規模經濟,也難以吸收資金、技術並降低成本[20]。 為了適應新形勢並緩解以上矛盾,政府決定在1993年第一輪承包期屆滿時將承包期延長30年,同時也允許適當程度的承包權流轉,還決定增加農業投資和服務,並改善農業的基礎設施。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鄉村延長了土地承包期。儘管如此,上述的承包製所產生的矛盾並未完全解決,目前的農村經濟仍處於困境之中。加上基層政權在農村中亂徵稅、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大大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而價格剪刀差的擴大也影響着農民的實際收入。 承包製只調整了土地的利用方式,並非徹底的久遠之計。為了長期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土地制度,這樣土地的使用才不再受承包製及其不確定性的約束。最簡單的農地制度改革就是賦予農民“永佃權及其轉移權”或“永耕權”,可按土地的質量等級一次確定獲得使用土地權每年應交的“佃費率”。這樣就不需要再定期商討和簽訂武斷的承包合同,能夠簡化行政手續並較少行政干預。土地經營永久性地完全由農戶自主決定,會給農民以安全感,從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可完全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消除農民的短期行為,使他們能自願地投資農業設備、維持地力和改善經營方法。只要農民的子女仍然從事自耕農業,則“永佃權”可以傳給子女;若農民本人或子女欲轉移到非農職業,可將“永佃權”在市場上出售給其他佃戶,購買“永佃權”的農戶可以擴大地塊、實現規模經濟,而出售永佃權所獲得的資金則可用於發展非農企業。 現在農業生產已走出了單純的自給自足模式,漸趨市場導向,這就要求提高農副產品的質量,農產品的加工、精密包裝、冷藏速食也要產業化。中共“十五大”提出的農業產業化決策是正確的,應當抓緊實施。引進現代技術、使農業工業化,會提高土地生產率、人均生產率以及農村經濟的增加值。這就是日本、荷蘭、丹麥等人口密度高的國家都走過的現代化之路。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另一重要組成部份,在農業產業化中會起很大的作用,如能繼續其發展態勢,廿一世紀後農村將可望基本上實現農村工業化[21]。但鄉鎮企業的發展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其管理不夠現代化,缺少文化和科技知識及工商經驗,視野不開闊、信息不靈通,造成低水平的重複建設、能源原材料的浪費以及環境汙染。而實行管理上的承包製又導致了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其次,其產權關係及企業與地方政府功能的界定仍很混亂,不少地方政府視鄉鎮企業為其財政來源,實行地方保護主義,過多地行政干預,限制了市場的發展和企業的獨立經營。再次,鄉鎮企業規模小、過於分散,為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及服務(如水、電、交通運輸等)費用大、發展困難。 進入廿一世紀後,政府應一方面促進鄉鎮企業與城市的大中企業之間的密切聯繫合作,鼓勵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通過加工合同或合資生產,將便於小規模生產的初步和零部件加工儘量交給鄉鎮企業,而鄉鎮企業也可在城市中的大中型企業參股;另一方面,要有計劃地多建立新的小城鎮,使鄉鎮企業相對集中在已有的或新建的小城鎮上,以便基礎設施建設、信息交換、節省農地,並便於提供教育、文化、娛樂服務。此外,要促進農業的產業化,特別是發展有比較效益的農產品加工業。要注意防止強迫把達到一定規模的鄉鎮企業轉為國有或地方政府公有,應當鼓勵鄉鎮企業向股份製發展,以便實現政企分開。還有,在地區分布上應特別注意發展內地的鄉鎮企業,還要指導鄉鎮企業減少對環境的汙染。 4.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 在二十世紀裡,資本主義體系發生了許多變化,早已不是馬克思那個時代的模式了。[22] 其實,正是因為受到馬克思主義和蘇聯模式的影響,二戰後不少西歐國家設立了國有企業和比較全面的社會福利制度。在那些仍堅持自由資本主義模式的國家(如美國),在凱因斯理論的影響下,也採用了對宏觀經濟的政府干預。但是,三十多年來的發展證明,西歐和北歐國家的國有企業很少有經營良好的。例如,在英國,“國有企業一般是效率奇低,僵化管理,不能適應市場變化,因政治壓力而僱傭冗員,不能抵制工會增加工資的要求而導致通貨膨脹,孤立於市場競爭之外,積累大量虧損,最後還得由人民納稅來填補這‘無底的公共錢包’。總而言之,國有企業不服從市場規律,它沒有被兼併或破產的危險,也不須向資金市場籌措資金。產品不適應市場及消費者的需求”。[23] 為此,英國曾試圖將國有企業“商業化”,但卻行不通。直至撒切爾夫人當選首相後,才決定實行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後來,不少西歐國家也相繼彷效。俄國與東歐國家過去十年中也基本上是走私有化道路。 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經濟改革中最難克服的一個關卡。經過多年的試點和改善,仍未能做到市場導向,國有企業的虧損有增無減。最近,大量工人下崗更增加了社會問題。中國在改革中只允許所有制的多元化,但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不實行私有化,而是尋求國有企業的多種經營方式,如將大中型企業的資產重組、實行集團經營,兼併出售中小企業等。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根據行業的競爭性和企業規模的大小來決定保留哪些國有企業、把哪些企業開放給非公有部門參股;同時,國有獨資企業也要實行股份制,這不是單純為了籌資,也是為了形成外部的制約機制。[24] 如此改革若確能成功,無疑將是世界上的創舉。 若歷經多年改革,國有企業仍難在公有制下自我完善,那麼,進入廿一世紀後,就有必要重新思考這一關鍵性的改革。從過去二十年的改革過程來看,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遠較國有企業為快,是否應進一步鼓勵其加快發展而不加任何限制?能否允許非公有部門將其累積的資本投入國有企業,使國有企業變為公私合營,從而增加活力和外部監督?這些都需要一個新的明確的路線來指導。同時,應當承認,人都是自利的(但不等於一定是自私的),對自己的資產必定小心地愛護、保管和使用,而且儘可能使之增值,而對公共財產則完全不同。幾十年來這一點在中國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所謂的“能拿就拿、不拿白不拿”、甚至通過貪汙舞弊而“富了和尚窮了廟”等現象一再表明,社會主義理想和馬列主義教條並未改變人的自利本性,而因此導致的公有制之低效率、高浪費似乎也是這種體制內生的痼疾。顯然,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也是完成其他方面改革的前提。例如,如果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無法消除,則金融體制改革就無法成功。國有企業若仍然長期虧損,那麼財政體制的改革和健全財政收入的目標就難以實現改善。筆者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其實只能是從所有制的改革入手。 5. 加快基礎設施和商業服務業的發展 基礎設施部門(如交通、運輸、電訊、郵政、信息、電力、能源和大型水利設施等)是為所有生產部門服務的,發展中國家往往因資金不足而出現基礎設施的“瓶頸”,這當然會限制生產部門的發展。六十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均公認,要實現工業化就必需利用外援和外資、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這正是世界銀行長期所從事的主要任務。在六、七十年代,中國一方面強調“自力更生”,排斥外資;一方面實行向重工業傾斜的工業發展方針,基礎設施投資長期不足、收費又偏低,使得電力短缺和交通運輸擁擠成了“老大難”問題。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此狀況稍有改善,停電現象減少、多數鄉鎮已獲供電、擴建了鐵路幹線、建造了公路網、普及了家庭用電話、也調高了基礎設施的收費,但基礎設施投資的增長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 在發展中國家,通常基礎設施的收入需求彈性大於一。因此,為解決基礎設施的瓶頸問題,未來應讓基礎設施的產出增長率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才能不阻礙經濟發展。1998年以來,為刺激需求而大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這是一舉兩得的事。但也應注意到,不可因為急於擴大內需而盲目地、過於超前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項目的優先次序仍應以有效需求為準。同時,項目的選擇必須根據成本效益作審慎的評估,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嚴格管理項目資金,避免截留、擠占、挪用及貪汙浪費,確保項目建成後能償還本息、不致形成不良貸款。 交通、運輸、通訊等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動脈,這些基礎服務業若效率高而又收費低廉,會增加企業選購原料和中間產品的來源、擴大企業的銷售地域、有利於企業實現規模經濟和降低成本。十九世紀英國的蒸汽機和鐵路、火車及汽船的發明及普遍使用,以及二十世紀美國內燃機和汽車的發明及公路的擴展,都促進了這兩個國家的市場化和工業化。飛機和航空事業的興起更是基礎設施中的一個革命,大大縮短了各國之間的運輸距離和時間。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利用這些現代技術,使自己的經濟發展速度超過西方國家初期發展時的水準。 第三產業(金融、商業、修理等服務業)是市場經濟的大小血管,它們是否暢通決定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服務業愈發達,市場經濟也愈發達。中國在計劃經濟年代不重視第三產業,為了堅持“一大二公”而把大部份服務業變成了國營,結果服務業極不發達。從1979年至1992年,在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方面主要採取的是調整價格和部份開放市場等措施。隨着農村聯產承包製的實施,提高了政府對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並實行購買合同制;同時恢復了城鄉的集市貿易,合同外的農副產品可由政府議價收購或向市場銷售;相應地,因農副產品和消費品的增加,逐漸取消了城市的憑證供應,價格也逐漸放開、由市場調節。1992年以後,流通體制的改革則以價格和市場開放為主,除大部份消費品價格已放開之外,生產資料的計劃分配亦大幅度縮小,其供需和價格主要由市場調節,雙軌價格合二為一。國有商業則轉變為自主經營,有些已採取股份制。中外合資的新商場、超級市場、聯銷商店不斷出現。商業組織的營銷方式也開始多樣化,如速銷經營、代理配送、拍賣、電子交易、農工貿一體化等。 不過,中國商品流通領域的改革仍待深化。即使經過多年的改革,在1995年時服務業的增加值也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1%,比經濟發展程度相似、人口眾多、收入低的印度還低。[25] 同時,中國雖然已認識到國際分工的好處和降低貿易障礙的必要性,但在國內仍然未採取必要的措施去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諸侯經濟,以致於重複投資、資源浪費、地區間商品流通障礙、市場分隔等現象始終無法改觀。今後商業服務領域的改革,首先是要加強法制,使市場行為規範化。應由人大制定法規、以制止地方保護主義和經濟割據[26],徹底消除行政干預和條塊分割。其次,要儘量取消國營商業的壟斷情形(如糧食部門),應發展股份制、並允許非公營資本入股,增加企業的活力及外部制約。第三是應維持公有和非公有制商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第四是應將農村供銷合作社完全恢復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真正的合作社,做到政企分開,可借鑑丹麥的合作社模式。第五是應該用信貸及技術性協助,來扶持小商業和各種修理業,如此也可減少失業。 6. 怎樣維持社會穩定 改革措施的推行和經濟增長的波動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若不穩定超出了人們的承受力,就會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甚至政治上的不穩定,使改革與發展受挫,1988年的通貨膨脹和“官倒”及“六四”事件、以及隨後的“治理整頓”便是例證。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原因是社會不公,尤其是教育和就業機會不均等,以及“以權謀私”和貪汙腐敗而“致富”等,這些眾所詬病的現象令社會不滿日益嚴重。“允許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口號打破了平均主義的桎梏,但是,只有當先富者用正當手段、在公平競爭中以能力和智慧取得成功時,別人才能服氣。而且,先富者也應當多交個人所得稅,以便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和穩定承擔應盡的責任。中國現在相當多的先富者憑藉的既不是個人的努力,也不是多年個人財富的積累,而是直接或間接地依靠政府提供的權勢驟然暴富,形成一群藉改革自肥的既得利益集團。 “以權謀私”和貪汙腐敗是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台灣原監察院長王作榮認為,國民黨在大陸的失敗,“……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國民黨及其政府的貪汙,而貪汙一定腐化,腐化一定無能……最後(人民)終於拋棄了國民黨及其政府,另作選擇。”[27] 蘇聯在勃列日涅夫執政期間也是貪汙腐敗橫行、政府低能、經濟滯退,其嚴重後果一直延續到現在。雖然俄國後來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但過去的黨政官僚搖身一變成了新的經濟和政治權貴,依舊奉行“腐敗文化”,結果貪汙與黑道橫行,導致民怨沸騰。英國學者阿克頓爵士有一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帝王專制和獨裁政治必然導致腐敗。 要建立一個穩定的現代化社會,就必須要用法治來保護人身安全、言論自由和社會公正。在毛澤東時代,中國的法紀即已蕩然無存,法律被當作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文革後雖然強調了法制並開始制定、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培養司法人員,但是,並沒有實現“以法治國”,立法和司法都不能獨立,更無法維護真正的社會公正。同時,人民不但無法通過政治參與來行使他們本應有的政治監督權利,而且也無法經由輿論監督來表達意願和行使批評的權利。人民是貪汙枉法的直接受害者,被控制的新聞媒體也只能輕描淡寫地批評基層幹部的違法行為,不能自由地為人民說話。沒有民主政治,就無法防止權力被壟斷和濫用;也無法激勵人民主動、充份、積極地發揮他們的才能,實現社會上的機會均等和公平競爭。 除了政治結構上的原因外,以下原因也使貪汙腐敗得以盛行。首先,道德和價值標準混亂。民主國家的價值體系既強調自由地發揮人的才智和創造性、承認個人主義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也非常重視對他人平等權利的尊重和對社會公眾利益及弱勢群體的關懷。同時,存在着各種形式的社會協調組織(如教會、學會、同業公會、工會),還有無數的無償自願服務者團體。所有這些社會組織都發揮着弘揚社會倫理和道德規範、協調校正社會行為、倡導社會和諧和合作的功能,自然地維繫着社會的穩定,防止偏差行為的出現。 在中國,由於政治原因,不可能有這類自發的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而在家庭內部、親朋好友之間,非正式的社會紐帶也被削弱了。經過多年的階級鬥爭,人際間的誠信觀念本已十分薄弱,而迫使子女鬥爭父母、親朋好友彼此相鬥就更是破壞了維繫正常社會行為的倫理道德。至今在改革中仍然堅持舊的意識形態,從未真正清理其謬誤,這使得民主國家的道德和價值標準被排斥甚至批判。同時,為了轉移人民對政治的注意力,又鼓勵大家專心於“創收”。於是,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日常經濟行為日益背離官方灌輸的意識形態教條,而有些幹部每天一面喊着“大公無私、為人民服務”、一面肆無忌憚地貪汙腐敗,作出了極壞的行為示範。這樣,老百姓不再尊重官方提出的道德和價值標準,在官方意識形態的壟斷下又無法形成現代社會應有的、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得到普遍尊崇的道德和價值標準。結果,正常的道德和價值觀念的真空導致了畸形價值觀的出現。社會上形成了一套只講個人得利、不顧社會效果和道德準則的風氣。例如,中國居然有經濟學者提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還有人說,腐敗能使事情便於辦通、並非壞事。這種是非不分、不講道德的風氣,是改革過程中對社會的最大、最深層的損害,它完全銷蝕了社會對貪汙腐敗和其他不良行為的心理抵制能力,將貽害數代中國人。 其次,漸進式改革本身的弊端造成了貪汙腐敗盛行的社會經濟環境。雖然計劃經濟式的直接計劃控制已大為削減,但計劃經濟的另一要素──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性管制則仍然普遍存在。同時,為了規範逐漸擴大的市場經濟,又增添了不少新的管制措施。社會上各種經濟行為往往都需要經過審查批准,這些權力就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換”提供了無數機會。管制愈多、權力愈大,貪汙腐敗的機會也越多越大。本來,對行政管製作全盤檢查、凡可由市場調節就不必繼續管制,這並不是難事。但真的這樣做了,就切斷了很多“人民的勤務員”當官致富的道路,所以始終做不下去。這樣,減少行政管制這一對貪汙腐敗具釜底抽薪、事半功倍作用的手段,也無法付諸實施。 再次,改革政策上的明顯失誤也是導致貪汙腐敗的一個原因。九十年代以來,政府不通過改革稅制和增加稅收來改善公營機構和機關單位員工的待遇,卻鼓勵軍事、行政、教育、醫療等各類機構自己去“創收”,造成了“人人下海”、“全國皆商”的混亂局面,各級地方政府亂攤派、亂徵收蔚然成風。最近,國務院開始整頓此類現象,這才是正途。但是,亦官亦商、以官營商的惡劣風氣已根深蒂固,要徹底清除已非易事。 目前收入分配上已出現日益明顯的兩極分化,且許多人的致富途徑十分可疑。如果不能健全個人所得稅制、對富者徵收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並嚴格地防止逃稅,必然會引起越來越大的社會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同時,隨着“以權批地”、炒作城市房地產的現象日益普遍,中國也需要認真徵收城市土地的增值稅。類似的稅制改革在台灣和韓國經濟起飛時均起了正面作用。例如,六十年代韓國總統簡{朴}正熙曾把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富人名單和照片刊登在報紙上,使他們攝於輿論而不敢再漏稅。台灣在六十年代也曾在行政院成立了賦稅改革委員會,根據電話簿追查個人所得稅的逃稅者(因為那時有錢人才有電話)。 結語 中國二十年來的改革與發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在二十一世紀之初,中國不僅面臨深化改革的艱巨任務,還需要建立一個比較公正的社會。要想取得進一步改革的成功,仍須繼續解放思想,不能迴避政治改革。今後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需要爭取各階層人民的合作,實行“全民政治”,不能在施政上單純依靠某個階級或個別既得利益集團來實行“專政”。筆者認為,建立一個機會均等、公平、公正、公開的社會,是現代化的基本方向,在這點上,中國應該和世界上的多數國家並無根本的分歧。中國的改革不能停留在“初級階段”,也不能以“中國特色”為理由而排斥世界各國的現代化制度建設的經驗。二十一世紀中國的發展和穩定,不能主要指望偶然的機遇或外部的資助,而是取決於市場經濟、法治和民主政治等制度建設上的進展。 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 原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社長, 現廣州市社科院副研究員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莫斯科和北京批准平壤的戰爭計劃 為參戰做準備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朝鮮戰爭堪稱中美兩國之間首次交戰。中國為何捲入這場戰爭,又是如何捲入的,是近年來中外史學家非常感興趣的一個研究課題。本文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所涉及的時間跨度是1949年5月至1951年7月,即從金日成開始準備朝鮮戰爭到戰爭爆發,直到交戰雙方舉行停戰談判的時期。以前,由於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的資料十分稀缺,有關朝鮮戰爭起源的研究是十分困難的。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這一局面改變了。首先是中國陸續公布了一些原始資料[1]。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前蘇聯方面也開始公布許多原始資料。1994年6月,葉利欽訪問韓國時,送給當時的韓國領導人金泳三216件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美國的伍德羅·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出版的《國際冷戰研究計劃通訊》上,譯載了部份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來,一些能夠接近前蘇聯政府檔案的俄國專家的着作或文章也成了有價值的二手文獻[2]。這些資料的大量湧現,構成了此一研究領域中的“資料革命”。不過,這些原始和二手資料並不完整,中國公開的資料仍然十分有限[3],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雖然透明度高一些,但也有不少缺失,如1949和1950年之交,斯大林與毛澤東在莫斯科舉行的關於金日成戰爭計劃的討論記錄便告闕如。因此,不少關鍵決策的內幕仍待挖掘。 雖然大部份有關中國出兵朝鮮的原始資料來自中、蘇、北朝鮮三國,但建立在這些原始資料之上的二手研究文獻中最具價值者,乃由居住在西方的中國學者和西方學者所提供,因為他們可以比較客觀地研究而不受約束。在西方,對朝鮮戰爭起源的探討有過傳統和修正兩大學派。傳統學派認為,是斯大林連同毛澤東策劃了這場戰爭,其目的在於檢驗美國遏止國際共運擴張的決心有多大;毛澤東同意斯大林提出的蘇聯管西方共運、中國管東方共運的分工原則,在此前提下北京答應出兵援助平壤。傳統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爭辯說,是金日成而非斯大林發動了戰爭;斯大林害怕朝鮮戰爭會引發蘇美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因此對金日成的主意不表熱心;但金日成一再堅持,於是斯大林徵求過毛澤東的意見後便對金日成開啟綠燈。這些新生代學者認為,中國的捲入乃源於它對美國武裝威脅必須作出回應。而修正學派的觀點是,在朝鮮戰爭中是韓國侵略北朝鮮或誘使北朝鮮入侵。修正學派的新生代學者則辯稱,戰爭的最終策動者既非莫斯科和北京、亦非華盛頓,戰爭之起因應從朝鮮的國內因素方面追查;朝鮮戰爭實質上是“革命的北方”對“反動的南方”的一場內戰,追究誰打響第一槍並無意義。美國學者布魯斯.克明斯領導了這一流派,但學者中附合者甚寡。1990年,一位韓國學者曾指出,除了傳統學派的舊生代學者以外,整個西方學術界均傾向於認為,雖然中國對朝鮮戰爭的策動是知情者,並祝願北朝鮮獲得勝利,但中國事先並未積極介入戰爭準備。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公開以前,大部份西方學者都同意,中國出兵朝鮮“是對美國對中國領土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的不情願的回應”、“是對莫斯科全盤冷戰戰略的附合行為”。 當中國開始公布相關資料時,幾乎所有的官方資料都把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角色描繪成一個不情願的介入者,強調當時的中國亟想將注意力放在攻占台灣和國內建設上,並無意捲入這場戰爭。但是,隨着越來越多的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被解密公開,現在人們已經了解到,史學界傳統學派提出的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解釋比修正學派的觀點更接近真相。已有幾位美國學者利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說明了這點。 本文作者不僅參考了蘇聯的這些新近公布的資料,也廣泛和深入地分析了來自中國的資料。筆者認為:傳統學派關於朝鮮戰爭起源的觀點較為準確,中國並非不情願地捲入戰爭準備;在五十年代上半葉,中蘇、中朝之間並不存在可能令北京不願意響應莫斯科和平壤發動的朝鮮戰爭的“緊張”關係,中國之所以參與這場戰爭,不僅僅是被動地回應蘇聯的請求和美國的威脅,還明白無誤地有自己的積極的目標,如換取大量蘇聯武器為解放軍換裝、換取大量蘇聯援助以復興經濟等;在驅使中國參戰的蘇、美兩大因素中,蘇聯因素更具決定性,而且蘇聯因素之性質與以往人們所知道的幾乎截然相反。 本文提出了研究中的六點主要發現,其中許多地方與大多數學者根據二手文獻得出的、目前在學術界仍占支配地位的觀點大相徑庭:其一,中國對戰爭的捲入甚早、甚深,其程度高於人們以往所知。其二,中國出兵朝鮮有三個前提條件,其中並不包括先行攻占台灣。其三,中國雖然誤以為美國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但卻正確地預測到,美國不會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此二項預測結合在一起,對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其四,北京曾藉助外交手段企圖令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但另一方面又設計了誘敵深入的策略、希望利用敵軍登陸和北上之機殲敵,因此中國未派象徵性部隊先行入朝以警告華盛頓不要越過三八線。其五,中國在朝鮮戰爭中的目標是多重的,不過並無支配北朝鮮的意圖,這多重目標中主要的十個是,拯救北朝鮮、打消斯大林的懷疑、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用蘇制武器裝備給解放軍換裝、取得大量蘇聯援助以復興中國經濟、加入聯合國、占領部份韓國領土以交換美軍撤出台灣等、引誘台灣國民黨軍進攻大陸以便圍殲之、消除美國以核武器報復中國本土或中國軍隊的動機、令南北朝鮮基本恢復戰前邊界。其六,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源於中共建國前蘇聯的餉械援助,這一依附性不僅極大地局限了中國出兵朝鮮的決策選擇,而且在中國建國後希求得到大量蘇聯援助以保衛和復興國家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強了。在以下的討論中,筆者將詳加分析。 莫斯科和北京對平壤發動戰爭的設想是如何反應的? (1949年1月至12月) 1949年初,中共控制了整個東北,北朝鮮既有了一個安全可靠的大後方,又可望直接以解放軍中成千上萬訓練有素的朝鮮族人官兵為基礎組建朝鮮人民軍的主力部隊。於是,金日成便不失時機地兩次向斯大林提出他的以武力統一朝鮮的戰爭計劃,但均遭斯大林拒絕。當時,斯大林擔心美國的地面部隊會入朝作戰,但他並未將這一考慮如實轉告毛澤東。 中國捲入朝鮮戰爭遠較人們以往所知為早、為深。1949年5月,中共建國以前,金日成就派特使金一到中國與毛澤東商談以武力統一朝鮮之事。當時,毛澤東請這位特使轉告金日成,還得等一等,在中共尚未控制全國、而外國武裝干涉中國的危險又未消失之前,北朝鮮不宜過早地對韓國採取軍事行動。但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是持比較積極的態度的,他毫不猶豫地答應了金日成,未來若在朝鮮戰爭中美國派遣日本的地面部隊入朝作戰、使北朝鮮處於不利地位時,中國會出兵相助。至於中國是否要待日本的地面部隊跨過三八線再出兵,當時則未予明確。毛澤東所考慮的出兵前提中,並未包括必須等到中國解放台灣之後這一點。毛澤東在會見金日成特使時,同意將解放軍的三個朝鮮族人師及兩個團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此即中國捲入戰爭準備之發端。西方國家曾長期認為,金日成親蘇而不親華,其實新的史料表明,金日成像毛澤東一樣對共產國際心懷不滿,他曾對一中國代表團成員說,“每當朝鮮受苦受難時,就依靠中國。中國人民……是朝鮮人民的最大的恩人”。 毛澤東對金日成的支持乃基於與北朝鮮共產黨人的意識形態相關性和道德義務感、對國民黨假道朝鮮反攻大陸的戒備,以及他對美國只會派遣日本部隊入朝作戰的誤判。當時,毛澤東與金一會面時主要討論的是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而金日成和蘇聯駐朝大使什特科夫也持相同的估計。那時,毛澤東認為,美國的人力資源不夠,如果要干涉朝鮮就必須利用日本的人力資源;而中國的軍事當局估計,日本可用於侵朝的僱傭兵人數至多只有六、七萬人,不難對付。中共和北朝鮮當局當時認為,二戰中戰勝國的對日和約尚未簽訂,日本在法律上仍可舉兵抗華,這種估計與日本軍國主義之凶蠻留給中國人、朝鮮人的心理陰影也有關;同時,二戰後美國業已開始重新武裝日本,中國對日本軍國主義可能的復活也憂心忡忡。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共和北朝鮮當局一直把日本部隊當做支持南朝鮮部隊的假想敵。例如,中共建國後,官方的外交周刊《世界知識》就連篇累牘地刊登文章,強調日本而非美國地面部隊入朝作戰的可能性。一直到1951年7月初,周恩來才正式通知蘇聯駐華大使,北京現在相信美國不會派日本地面部隊入朝作戰。 中共1949年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這三個朝鮮族師當時在解放軍中的番號為156、164、166師,連同一併移交的另外兩個朝鮮族團,解放軍共為北朝鮮人民軍提供了兵員69,200人,構成了朝鮮人民軍的作戰主力,占朝鮮戰爭前朝鮮人民軍總數148,680人的46.5%。解放軍的這些朝鮮族部隊主要是從東北的朝鮮族(尤其是延邊朝鮮族)地區徵集兵員組成的,與中共基於某項中朝兩黨協定為北朝鮮徵募、訓練部隊有關。因此,早在解放戰爭時期,東北的朝鮮族居民被徵集入中共東北部隊的比率即高達每17人出一兵,比全東北地區的入伍率(每32人出一兵)高出幾乎一倍。按中共當時的政策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朝鮮族人屬於中國籍,而且這些移交給北朝鮮人民軍的解放軍朝鮮族指戰員中,大部份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土地等均在中國而非北朝鮮,因此,這些官兵是中國國民而非北朝鮮國民。 由此可見,參加朝鮮戰爭的中國軍隊並不是於戰爭爆發後的1950年10月才首度跨過鴨綠江的,中共於1949年(即朝鮮戰爭發動前)移交給朝鮮人民軍的三個師又兩個團官兵,才是第一批中國的“志願”軍。沒有這支解放軍部隊的加入,朝鮮人民軍就可能不具備足夠的戰力發動對韓國的進攻。所以,高崗的前衛士長魏寶玉曾透露,“中共中央東北局早就知道金日成欲以武力統一朝鮮”。中國此後又繼續為朝鮮人民軍補充兵員,據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披露,朝鮮戰爭爆發後,毛澤東於1951年1月16日又輸送給金日成10萬名以蘇式武器裝備的朝鮮族部隊,這些部隊的兵員包括中國東北的朝鮮族人、北朝鮮人以及五萬韓國俘虜兵,是戰爭打響之後在中國境內受訓成軍的。不過,中國從1949年5月起介入朝鮮戰爭的準備階段時,毛澤東和金日成原來準備對付的並不是美國兵,而是日本兵,這是他們的誤判。 莫斯科和北京批准平壤的戰爭計劃(1950年1月至6月) 中共建國後不久就控制了中國大陸,在對外關係方面,關於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的談判已在進行中,中國已基本上不再面臨來自外部的威脅。據斯大林派往毛澤東身邊的特使科瓦廖夫回憶,莫斯科曾一度擔心沃德事件和“紫石英”艦事件可能引起美英對中國的聯合軍事干涉,到了1949年底這一擔心已經消除了。這樣的局面增強了斯大林和毛澤東掌控內外局勢的自信心。 在1949和1950年之交毛澤東訪蘇期間,斯大林就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和毛交換了意見。毛澤東對朝鮮戰爭的前景有錯誤的預測,他以為戰爭爆發後美國將派日本步兵而非美國步兵幫助韓國,所以毛對金日成的戰爭計劃持積極態度。於是,斯大林向毛澤東提出了“請求”:北朝鮮攻入韓國後,若有外國出兵入朝、幫助韓國作戰,則中國也出兵入朝、幫助北朝鮮作戰。毛澤東和斯大林就此達成了協議,如果在朝鮮戰爭中發現(中蘇以外的)外力干涉,那麼,中國將派陸軍、蘇聯則派空軍入朝作戰。為了避免蘇聯介入朝鮮戰爭之事在國際上暴露,毛澤東曾向斯大林建言:“可為中國部隊提供日造而非蘇造槍械”,真是用心良苦。根據中、俄新近公布的資料,斯大林和毛澤東在會談中重點討論了避免使莫斯科與華盛頓發生直接軍事衝突的必要性、蘇聯為中國入朝部隊提供武器裝備和空中保護的必要性等。這樣,毛澤東實際上就把幫助金日成統一朝鮮置於比中共解決台灣更優先的地位上了。 毛澤東之所以答應斯大林的上述“請求”,固然與中共和蘇聯、北朝鮮的意識形態相關性有關,也是中共成立以來對蘇聯長期依附的必然結果[4]。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公開以前,中共對蘇聯的政治依附關係常常被低估了。美國學者約翰·L·甘迪斯提到過,南斯拉夫共產黨人曾指證說,斯大林認為,真正的革命不應當是自發的,而是受莫斯科組織和指導的,凡是莫斯科不能控制的共產黨都不是真正的共產黨。前蘇聯的檔案資料披露,從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初,共產國際與中共的接觸極為密切,斯大林一直暗中扶持中共,毛澤東並不象中國的黨史研究者和部份西方學者所解釋的那樣獨立於蘇共,相反,在外交和軍事領域,中共的行動大多數都是得到斯大林批准後才實施的。抗日戰爭末期,斯大林把在東北收繳的大量日本武器交給了中共軍隊,此後,在蘇聯紅軍撤離東北時,又悄悄地幫助中共鞏固其在東北的地位。 蘇聯的大量金錢和軍事援助對中國革命起過決定性的作用,毛澤東很清楚,這都是他對斯大林欠下的舊債,如果他不以某種方式償還、不繼續依附於斯大林,斯大林是不會為他提供中國所迫切需要的各種外交支持、軍事保護和經濟援助的,而出兵朝鮮則是唯一的還舊債、邀新寵的機會。也正因為如此,斯大林實際上握有對毛澤東發號施令的權力,雖然這些號令表面上被稱為禮貌的“請求”,但對毛澤東而言實際上是難以抗拒的,否則,毛澤東就無法為中共的新政權奠定穩固的基礎,而毛本人也可能受到莫斯科的冷遇、懲罰乃至拋棄。斯大林與毛澤東之間的這種關係完全符合“權力”的定義。美國學者艾倫·惠廷曾正確地指出:“在中蘇聯盟中,權力地位的不對稱性,使毛澤東在中蘇兩國發生政策矛盾時,極端缺乏手段來推進中國的政策。”近年來,中國的官方外交史也已承認,毛澤東出兵朝鮮的決策與希求得到大量蘇援以啟動國內經濟建設有關。 在中國出版的相關文獻中,有一種極為流行的說法,即毛澤東此次訪蘇時受到了斯大林的冷遇。而《汪東興日記》的記載是,在毛澤東訪蘇的頭兩個星期內,斯大林每兩天半就會見毛澤東一次,如此高的會晤頻率怎麼能被解釋成毛澤東受冷遇呢?毛澤東在莫斯科時與斯大林之間曾有過一些不愉快,源於斯大林不同意供給中共海軍艦隻以解放台灣,這並不是大爭執。在中共的成長過程中,確實有過“奶大了的孩子不聽娘”的情況,而斯大林則用援助和懲罰並舉的辦法迫使中共服從,基本上是奏效的。例如,蘇德戰爭爆發後,斯大林曾指望毛澤東在南滿一帶組織八路軍作戰,防止日軍侵蘇,並許諾首先在中蒙邊境以大量蘇援武器為八路軍全面換裝,但毛澤東惟恐因此可能被斯大林“換馬”而一再拒絕。為此,共產國際通過決議譴責了中共,蘇共從此便猜疑中共,稱中共為“人造奶油共產黨”,並採取了報復手段。[5] 斯大林藉此給了毛澤東明確的信息:“你不關心我的勝負,我也不關心你的死活。”後來,在國共內戰時期,斯大林曾試圖說服蔣介石親蘇疏美,失敗之後就轉而全力支持中共。正因為毛澤東和中共欠斯大林及蘇聯的舊債太多,當斯大林“請求”中共必要時出兵援朝時,有求於蘇聯的毛澤東是很難拒絕的,而積極主動地配合斯大林的要求則是十分符合邏輯的。 1950年1月中旬,毛澤東尚未離開莫斯科,斯大林就通知了金日成,金的戰爭計劃已獲批准。不過,斯大林告訴金日成:“此一問題仍須由中國和朝鮮同志聯合作出最後決定。”因此,1950年5月,金日成到北京向毛澤東正式提出了向南朝鮮發動進攻的請求,毛澤東自然依照與斯大林的約定照准,並作出了必要時會派兵入朝的具體承諾。據前蘇聯政府檔案中一份“有關1950─1953年的朝鮮戰爭和停戰談判的情況”的文件披露,在金日成與毛澤東的會談中,“毛澤東強調,他不相信美國會為朝鮮這麼塊小地方而捲入戰爭,並說中國政府將派一支軍隊駐紮在沉陽一帶,以備在南朝鮮吸收日本士兵加入軍事行動時入朝作戰。”1950年底入朝參戰的解放軍38軍113師師長江潮亦回憶說:“我們的失算在於沒料到美國會直接干涉。” 根據以上情況,筆者認為,中國捲入朝鮮戰爭既早且深,可以說,這場戰爭是北朝鮮、蘇聯、中國三方策劃的結果。在朝鮮戰爭中,斯大林既扮演了“發令員”的角色,又是中國、北朝鮮這兩個“運動員”的“教練”。他安排了一場接力賽,先由金日成起跑,再由毛澤東接棒。顯然,若無斯大林做此種安排,朝鮮戰爭或許就不會發生。一旦金日成獲得了來自蘇聯的戰爭物資和顧問、來自中國的久經戰陣的官兵,又正式向蘇聯、中國“請求”向韓國進攻而獲准,北朝鮮當局就進入了準備戰爭的“倒計時”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中國不但不是一無所知,相反,還積極地從旁協助、配合支援。例如,朝鮮戰爭爆發一個星期後,中國政府情報部長鄒大鵬於1950年7月4日曾告訴蘇聯駐華大使,中國已向南朝鮮派出了間諜人員,並允許一支北朝鮮部隊從山東半島渡過黃海到韓國登陸。 為參戰做準備(1950年1月至9月) 1950年1月,毛澤東剛與斯大林談妥朝鮮戰爭的計劃,在北朝鮮人民軍發動對韓國的進攻前數月,中國就開始為出兵朝鮮作準備了。解放軍的七個野戰師於該月奉調東北,加上東北軍區(含內蒙古軍分區)原有之部隊,那時東北共有軍隊40萬之眾。如此龐大的部隊數量遠遠超出了維持東北治安的需要,毫無疑問,這些部隊的集結是為了參加即將到來的朝鮮戰爭的。1950年2月,解放軍42軍行軍赴東北途經北京時,朱德曾指示該軍軍長吳瑞林:“你們要一面生產建設,一面準備戰鬥。目前,美帝國主義仍占領朝鮮半島……我們必須解放那裡的土地和人民。”此外,中國還在河南屯兵九個野戰師共12萬人(隸屬於13兵團),後來,朝鮮戰爭一爆發就急調這些師入東北,與先前抵達之部隊組成了東北邊防軍,以粟裕為司令員。中國雖然不一定了解北朝鮮的作戰計劃的細節,但對其大致的構想顯然是事先知情的。北朝鮮人民軍計劃於6月25日發動進攻,就在進攻開始之前,北京的最高領導層於1950年6月22日至26日連日開會,研究朝鮮局勢,東北邊防軍粟裕司令員專程赴京與會。 中國同時還展開了在韓國的諜報工作,向韓國首都漢城派出了諜報人員王以倫、丁升烈等。北朝鮮人民軍攻占漢城及仁川市後,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隨即前往漢城與這幾位中國諜報人員秘密會面。那時,王以倫讓其侄子每天由仁川騎摩托車前往漢城匯報“仁川的敵情”(即聯合國軍在仁川的偵察活動),這表明中國早就預料到聯合國軍可能在仁川登陸。1950年7月下旬,志願軍正式入朝前三個月,解放軍42軍軍長吳瑞林就奉命率二名偵察參謀,化裝成火車頭司機,在北朝鮮境內勘察地形達一周之久。此事被北朝鮮的內務部察覺,報告了金日成,金日成根據報告中的描述,發現其中年紀較大者為他的老朋友吳瑞林,於是交代北朝鮮內務部人員不要打擾解放軍的諜報人員。 朝鮮戰爭爆發後,聯合國出兵干涉,這才使中國認識到它先前所做的參戰準備是很不充份的。中國立即請求蘇聯為中國即將入朝的軍隊提供空中保護,1950年7月,斯大林兩次向中國保證,如果中國在東北加強兵力,蘇聯將派一個戰鬥機師前往東北為他們提供空中保護。當蘇聯作了承諾後,中央政府馬上指示東北地方當局成立一個以林楓為首的機場建設委員會,有蘇聯軍事顧問參與其事。1950年8月,蘇聯的一個空軍師就開進了東北。至1950年底,東北當局共修復了31個日本關東軍留下的機場,其標準是滿足蘇制米格-15噴氣式戰鬥機起降的要求,這些機場可供31個飛行團近2,000架飛機使用,這一飛機數量與聯合國軍在朝鮮使用的飛機數量相近。由此可見,中蘇雙方原先準備的空戰規模是相當大的。 從毛澤東於1950年5月批准金日成的戰爭計劃,到金日成於同年10月初向毛澤東求救,在這短短的幾個月中,中國領導人至少召開了九次會議,討論出兵朝鮮的問題,平均每個月三次,這說明中央政府積極地進行了戰爭動員及準備。在這些會議上,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的意向基本上得到贊同和支持,目前還沒有可靠的證據能說明,參會的高級軍政官員中有誰曾對毛澤東的參戰主張表示過重大的不同意見。在志願軍入朝作戰前兩個月的1950年8月23日,東北邊防軍入朝作戰預算即已由周恩來主持確定。中國參戰的準備大體就緒,在50萬東北邊防軍(包括13兵團、9兵團、19兵團等)和東北地方政府內部也進行了戰爭動員。1950年8月中旬,高崗就曾在一次東北邊防軍的幹部會議上說,“我們必須主動幫助朝鮮人民……讓朝鮮成為一個統一的國家”。 當時,東北邊防軍屯兵中朝邊界時並未及時換上蘇聯武器,這一點後來使西方史學界產生誤解,以為中國遲遲未做好參戰準備。其實,東北邊防軍未及時換裝的原因是斯大林堅持“不見兔子不撒鷹”、一定要這些部隊入朝作戰後才予換裝。鑑於斯大林曾給蔣介石、馮玉祥、毛澤東提供過大量餉械援助,而蔣、馮後來都反目成仇、毛也有前述知恩不報的表現,所以斯大林此次有所警覺。 近年來,中國的資料中提到了一個故事,即雷英夫(後任總參作戰部副部長)最早提出敵軍可能在仁川登陸的預測,先向毛澤東、周恩來匯報,中國政府再轉報北朝鮮。這個故事與史實並不相符。早在1950年7月初,毛澤東和斯大林二人便在往返電文中多次談論到敵軍在仁川登陸的可能性。同月,鄧華奉命出掌行將入朝作戰的13兵團時,寫過一份給中央軍委的報告,預測聯合國軍將在朝鮮半島中部登陸。此外,當時的中國駐北朝鮮大使館武官王大綱也曾從漢城發回密電,報告當地人對聯合國軍可能於9月15日大潮時在仁川登陸的預測。1950年8月底,東北邊防軍指揮部通過林彪向朱德建言,讓仁川登陸之敵北進到北朝鮮北部寬闊山區部再行圍殲。甚至當時國內的公開刊物上也有人討論過這一設想。[6] 由此可見,不管北朝鮮當局是否清楚聯合國軍的仁川登陸計劃,至少中國的軍事領導機關早有防備。中國未設法阻止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可能是出於軍事戰略上的考慮,欲利用這一機會造成不利於聯合國軍的戰略態勢。例如,解放軍39軍前軍長吳信泉後來回憶說,若志願軍於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前就入朝作戰,勢必會挺進到三八線附近,這樣敵軍就會在北朝鮮的咸興或南浦登陸,切斷志願軍的後路,反而於志願軍不利。中國的軍事指揮機關估計,聯合國軍在仁川登陸成功後極可能向北跨越三八線,聯合國軍越是向北冒進,中國軍隊就越有信心將之殲滅在多山的北朝鮮北部地域或與之形成僵持的局面,所以中國軍隊在聯合國軍未接近中朝邊境前一直按兵不動。有證據表明,在朝鮮人民軍北撤和中國志願軍過江這兩個戰略性行動之間,有着某種事先精心策劃的配合。新近公布的1950年8月26日周恩來的“充份準備、初戰必捷”的講話便是證明。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鮮(1950年6月至10月) 朝鮮戰爭爆發之初,中國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利用朝鮮戰爭來爭取進入聯合國,因此,中國政府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的問題不應與朝鮮戰爭聯繫在一起,二者應份開處理”。但是,很快斯大林就告訴中國政府,莫斯科的意圖是將這兩件事聯繫在一起,於是中國和北朝鮮立即表示同意。這一方法具一箭雙凋之用,若北京被接納入聯合國,台灣問題就可迎刃而解。1950年9月下旬,毛澤東在和蘇聯學者尤金談話時指出,如果華盛頓承認北京,北京將遵守國際社會要求它遵守的規範;若不承認,北京將不受約束而自行其是。 既然中國和蘇聯決定利用朝鮮戰爭這一機會獲得外交上的利益,就必須改變一些以往的外交策略。過去,蘇聯因為未能讓中國進入聯合國而“抵制安理會”,此刻,中蘇卻改而實行新的策略,即“利用朝鮮戰爭”爭取讓中國進入聯合國,其理由是,“聯合國若要解決朝鮮衝突,就得讓中國參與”,同時隨着戰事的變化改換談判解決朝鮮問題的要價。 當時,周恩來擬定了談判解決朝鮮衝突的五項強硬條件:即外國軍隊撤出朝鮮、美國軍隊撤出台灣、朝鮮人民自決內政、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準備對日和會,敵方只有全部答應這些條件,才能進入談判。中國政府以為,華盛頓和倫敦為了防止中國武裝干涉朝鮮,會同意中國加入聯合國。因此,在與蘇聯政府緊密的配合下,中國先後七次通過外交努力以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一是要求聯合國正式接納中國,另一要求是讓聯合國特邀中國代表參與其會議)。中蘇兩國設法達到了第二個目的,但卻始終未能實現第一個目的。 中國為爭取實現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所作的第一次外交努力是請印度出面,向安理會的兩大理事國美國和蘇聯提出要求(當時蘇聯正抵制安理會、拒絕參加安理會會議,故不向安理會提出此要求),但未成功。第二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以安理會理事國的名義直接出面,向安理會提出要求,也未成功。第三次外交努力是由蘇聯和印度出面,直接訴諸聯合國大會,要求讓中國參加聯合國大會,仍未成功。第四次外交努力由中國自己出面,向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提出了控訴美國侵略台灣和空襲中國領土案,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將此案列入了議程,但中國還是未被邀請與會。第五次外交努力仍是中國出面,向安理會主席、英國代表傑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的問題,未能達成目標。在第六次外交努力中,中國向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提出了美國空襲中國領土和船隻一案,結果安理會同意邀請中國代表參加安理會對美國干涉台灣問題的討論。第七次外交努力發生在仁川登陸之後,再次改由蘇聯出面,向聯合國大會的政治與安全委員會提出了解決朝鮮戰爭問題和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一案,還是未成功。現在看來,中國當時試圖以不干涉朝鮮來換取聯合國席位的打算並不現實;而且,隨着戰事的發展,“周五條”的非現實性也暴露出來。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一方面利用各種外交渠道,一再警告華盛頓止兵於三八線;另一方面,中國也在準備與聯合國軍作戰,當時制定的軍事策略是“初戰必勝”,企圖引誘聯合國軍深入到北朝鮮北部山區,以便善於山地伏擊的志願軍獲勝。然而,要誘敵深入,就必須製造朝鮮北部軍力空虛的假象,所以,中國當時刻意掩蓋自己即將出兵朝鮮的戰略意圖,有意不派象徵性先頭部隊到北朝鮮。這一為誘敵深入所作的戰略欺騙是成功的,從軍事戰略上看,甚至可以說,此一戰略欺騙成功的意義超過了聯合國軍在仁川成功登陸的意義,因為聯合國軍登陸後貿然北進、恰恰落入了這一戰略欺騙的圈套之中。 但是,這一戰略欺騙的政治代價是,由於不願派出象徵性部隊,這一做法抵消了中國警告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的外交努力,英國學者傑拉德·西格爾也持此看法。如果當時中國公開地向北朝鮮派出先頭部隊,會為中國爭取加入聯合國以及阻止聯合國軍於三八線的努力增加不少份量,也許中國和聯合國軍就不一定會直接交火,雙方可能以三八線為界各自停兵。可是當時中國為了軍事目的而實行的戰略欺騙造成了西方國家的錯覺,它們以為,既然中國並不向北朝鮮派出象徵性部隊,那麼中國在外交上警告聯合國軍不得越過三八線就只不過是一種恫嚇和虛張聲勢而已。美國學者惠廷認為,“基本上,中蘇兩國的策略未能達到它的目標。它既不能說服聯合國讓平壤和北京進入旨在停火的談判,也不能阻嚇聯合國軍進入北朝鮮”。這樣,朝鮮戰爭的戰事就迅速擴大化了。 在關於朝鮮戰爭的研究中,有一種比較流行的看法,認為中國參加朝鮮戰爭是為了抵抗美國假道朝鮮入侵中國本土的企圖,即中國要保家衛國。而筆者在研究中發現,中國領導人其實當時並無這種擔心。他們知道,由於中蘇同盟關係的存在,美國不會、也沒有進攻中國的準備;同時,由於蘇聯不肯向中國提供海軍艦艇,中國將長期缺乏渡海攻擊台灣的能力,因此也不會與美國在台灣地區發生軍事衝突。所以,在朝鮮戰爭是否會擴大到中國這一關鍵問題上,1950年中國政府內部往下傳達的的估計是:“世界無大戰,遠東有戰事;中國無大戰,廣東可能有戰事”。這裡所講的廣東的戰事,是指國民黨軍隊可能渡海挑起對大陸的局部襲擊。可以假設,如果聯合國軍當時止兵於三八線,中國也許就不一定出兵朝鮮,或許會改而以支持在韓國發動人民戰爭來代替直接出兵干涉,就象五、六十年代中國在印度支那的作法那樣。 當中國發現,麥克阿瑟指揮的聯合國軍不聽警告,越過三八線北進追擊朝鮮人民軍殘部,進入了中國軍隊可能設伏的山區;而莫斯科又答應為中國出兵朝鮮提供武器和空中保護後,兌現此前向蘇聯和北朝鮮作出的承諾的時機到了,中國軍隊立刻大規模出兵朝鮮。然而,在中國正式派軍入朝的前夕,即1950年10月的頭19天裡,中蘇雙方的決策過程似乎都出現了相互矛盾和令人費解的跡象。在這19天中,毛澤東曾告訴斯大林,中國將取消或推遲出兵朝鮮;而斯大林則在毛澤東重新確認出兵之後通知毛澤東,蘇聯將延期出動掩護志願軍的空軍。一些史學家對此的解釋是,中蘇兩國在捲入一場大戰之即,都出現過“最後一分鐘的猶豫”。而筆者則認為,在是否參戰這一點上,其實毛澤東和斯大林都未真正地猶豫過,雙方的表面上的“退縮”只是彼此討價還價過程中做給對方看的一種姿態。 毛澤東先表示出“退縮”之意,其動機是想向斯大林施加更大的壓力,以獲得更多的蘇聯軍事供應和空中保護。這“最後的猶豫”並不是因為當時中國領導人對是否出兵有重大分歧。1950年10月2日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是志願軍入朝作戰前的一次重要決策會議,此會召開前兩天,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在接見派往印度支那共產黨的中共聯絡官羅貴波時,便已責成他轉告胡志明:“中國已決定出兵援朝”。在10月2日的書記處會議上,毛澤東有意識地讓與會者提出幾點不宜出兵的理由,以便他向斯大林施加壓力時引用。據當時在會場內外值班的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回憶,會上根本無人反對出兵。高崗的遺孀李利群和衛士長魏寶玉均說,高崗對出兵一事根本沒顯露過保留的態度。 此次會議之後,毛澤東派周恩來於1950年10月8日前往蘇聯,會同已在蘇聯的林彪,面見斯大林,佯稱出兵朝鮮困難很大。其實,此時毛澤東調兵遣將的活動並無須臾停頓。就在周恩來出發去蘇聯見斯大林的當日,1950年10月8日,毛澤東就已正式通知金日成,中國決定出兵參戰。第二天,志願軍後勤部即開始大量運送戰爭物資入朝。中國當時口頭上和軍事行動上的一虛一實說明了,毛澤東並非不想出兵,而是藉出兵與斯大林討價還價。斯大林允諾武裝五至六個師的解放軍,毛澤東並不滿足,他想得到更多,最後他實際得到的是100個師的武器裝備。所以,儘管中蘇雙方之間藉出兵與否討價還價,斯大林還是兌現了提供武器裝備的承諾,毛澤東也恪守了出兵朝鮮的承諾。於是,在彭德懷統率下,東北邊防軍改名為志願軍,終於在1950年10月19日開始渡江,入朝作戰。 志願軍入朝前,毛澤東原希望蘇聯空軍能在志願軍入朝後兩個月內即行出動。但斯大林卻告訴中國,要推遲出動空軍。因為,當聯合國軍逼近鴨綠江邊時,安全降落地帶縮小了,斯大林擔心蘇軍飛行員可能被聯合國軍生俘而引發美蘇之間的直接軍事對抗。志願軍於10月19日入朝後,聯合國軍全面後撤,發生上述問題的風險降低了,於是蘇聯空軍從11月1日開始就加入空戰、與聯合國空軍交手了。所以,實際上蘇聯空軍不但沒有推遲出動,相反還提前出動了,在志願軍入朝後11天即進入空戰、開始為志願軍提供空中掩護。 在中、蘇兩國新的資料公開之前,美國學者惠廷認為,中國與朝鮮戰爭的關係有以下四個特點:一,中國認為自己首要的任務是解放台灣,而在朝鮮對聯合國軍採取行動應由莫斯科負責;二,中國當時面臨嚴重的經濟、內政問題,所以它對朝鮮戰爭唯恐避之不及;三,中國並未精心策劃、引誘聯合國軍深入朝鮮北部,以便殲滅之;四,朝鮮戰爭爆發前,中國並無派兵入朝的準備。另兩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學者郝雨凡和翟志海也得出過類似的結論,他們認為,“當朝鮮戰爭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之時,中國像美國一樣沒有思想準備”。本文以上的分析證明,這些結論是不成立的。 志願軍在朝鮮的軍事行動及其結果(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從中國出兵朝鮮後的行動中可以發現中國在此次參戰行動中的諸多目標。首先,中國要消除因聯合國軍占領北朝鮮而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軍事威脅,保障東北和鴨綠江上水電站的安全。其次,中國領導人希望藉助蘇聯的援助,讓解放軍取得現代化戰爭的經驗,並用蘇聯的武器裝備換裝,建立中國自己的技術兵種和軍事工業,讓中國的經濟復興獲得新的動力,並增強解放台灣的能力。筆者認為,中國和西方的史學家可能忽略了這一組物質主義導向的目標。 美國學者查閱前蘇聯政府的檔案文件後發現,“在斯大林於1953年3月逝世之前,他與毛澤東之間的大部份通信是關於中國請求蘇聯給予武器裝備的”。中國出兵朝鮮一舉,從蘇聯得到了很高的回報,斯大林及其繼任者不僅用嶄新的蘇造武器替中國裝備了100個步兵師,並幫助中國建立了能有效作戰的空軍、海軍、炮兵、坦克兵等技術兵種,而且還援建了300多項大型工程項目,使中國得以形成獨立的軍事工業體系。如果把蘇聯從1945到1955這10年間為中國提供的武器裝備加在一起,足以裝備300餘個步兵師。可以說,蘇聯對中共的武器轉讓規模是現代史上最大的一次。這樣超大規模的援助是毛澤東以前的近代中國的歷任統治者無法企望的,蔣介石從美國得到的武器援助遠比毛澤東少,而且美國並未為中國援建過大型工程項目。毛澤東的幸運就在於找到了一個堅實的靠山,然而,為了獲得這些援助,在朝鮮作戰的數十萬志願軍付出了生命和鮮血的代價。 中國在朝鮮的作戰目標並不是建立在北朝鮮的長期性支配地位,也不是在鴨綠江南岸北朝鮮境內建立便於中國防衛的緩衝區,而是在軍事上摧毀聯合國軍的有生力量、重獲戰爭主動權,在政治上解放全朝鮮、迫使聯合國接納中國、使美軍撤出台灣等。為了實現這一系列作戰目標,志願軍入朝後連續發動了五次戰役,前三次和第五次是進攻性的,第四次則是防禦性的。這五次戰役中,前四次是成功的,最後一次則失利了。志願軍能大量殲滅聯合國軍、突破三八線、令華盛頓大失臉面,使斯大林相當滿意。更重要的是,志願軍在遠東拖住了美軍的有生力量[7],減輕了北約在歐洲對蘇聯的壓力。同時,由於志願軍的參戰,北朝鮮當局免遭滅亡之命運,然後又得以光復三八線以北的原控制地域。從軍事學角度來看,志願軍的第一次戰役是隱蔽設伏、突然襲擊,因此並不能顯示雙方真正的實力對比;而志願軍的第二次戰役的大獲全勝則具有歷史性意義。美國軍事史作家弗朗克蘭和道林認為,這次戰役是二十世紀中的決定性戰役之一,體現了中國軍隊具有相當的指揮和作戰能力,能戰勝裝備優勢、訓練有素的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 但是,由於中國軍隊缺乏重型武器和空中力量,無法在連續作戰中保持優勢,這場戰爭後來變成了雙方拉鋸式的僵持局面,中國不得不放棄占領韓國全境的計劃。當時,毛澤東一再指示彭德懷以疲兵突破三八線,因為毛擔心斯大林懷疑志願軍攻占韓國的決心。由於朝鮮半島東、西兩岸的海岸線不易設防,所以斯大林、毛澤東、金日成所要求的攻占韓國的作戰目標其實並不現實;即使勉強實現了,也很可能只是個暫時的、曇花一現的成功,很快就會被敵軍從後方登陸、切斷後路、包抄圍殲。志願軍司令員彭德懷一再頂住來自莫斯科、北京和平壤的要求南進的壓力,堅持穩紮穩打,始終未深入韓國追擊聯合國軍,這才使志願軍得以避免重蹈金日成初次攻占韓國失敗的復轍。彭德懷的決策雖然阻止了蘇、中、北朝鮮政治領導人的戰略企圖,但基本上維持住了志願軍作為戰役勝利者的姿態。 雖然志願軍與聯合國軍在朝鮮的對抗基本上是以地面作戰為主的局部戰爭,但是,這場戰爭還存在着升級成核戰爭的可能性。在第四次戰役期間,曾出現過美國對志願軍或中國本土實行核打擊的可能。據38軍112師326團前任團長李耀庭回憶,當時為了預防美國發動核打擊,志願軍司令部曾命令部隊不得過度南進和過度集中。如何控制戰爭的範圍、避免誘發核戰爭或世界大戰,成了朝鮮戰爭里中國、蘇聯、北朝鮮方面不得不小心對待的問題。例如,在第二次戰役期間,作戰地域處於以安東為基地的米格15戰鬥機的作戰半徑範圍內,如果當時蘇、中空軍全面出動、實施對地支援,截斷西線聯合國軍的南逃之路、炸沉東線聯合國軍的撤退船隻,將可能成建制地殲滅更多的聯合國軍,使戰果更輝煌。但是,北京和莫斯科卻抑制了這一衝動,自我限制空戰的規模和烈度,從未空襲聯合國軍的地面和海上部隊,更不去襲擊聯合國軍空軍在韓國和日本的基地,以免刺激美國對志願軍和中國本土進行核報復。 中國出兵朝鮮之後,原來針對台灣的軍事態勢便從進攻性轉為防禦性。毛澤東曾設想,乘朝鮮戰爭爆發之機,可對在台灣的國民黨軍隊運用引蛇出洞再殲滅之的策略。他為此指令沿海各省(除少數幾個地方外)均不得大建要塞,應當先讓敵人登陸和深入內陸再圍殲之,以削弱國民黨軍隊的有生力量,有利於未來的解放台灣的戰役。但國民黨當局未曾渡海反攻大陸,引蛇出洞的策略未達目的。 通過外交談判解決朝鮮問題(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在出兵朝鮮之前,中國的外交努力旨在爭取中國在聯合國中的代表權和設法讓聯合國軍止兵於三八線。中國出兵之後的外交努力便轉變為確立有利於中國、北朝鮮、蘇聯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在朝鮮戰爭的初期,中國對志願軍能否有效地抗擊聯合國軍心中無數,一度定下了這樣的停戰談判底線,只要志願軍能占領平壤─元山鐵路線以北的地區,就可以展開停戰談判。為了保留停戰談判的空間,中美之間曾通過中間人秘密傳遞書信,中國方面急切地想知道美國方面的談判先決條件。但不久以後聯合國通過了譴責中國為侵略者的決議,這些秘密聯繫便從此中斷了,中國從未承認過這些秘密的遞信活動。 在朝鮮戰爭的停戰談判問題上,斯大林的態度不如毛澤東那麼強硬。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毛澤東支持金日成發動戰爭的態度要比斯大林更積極。斯大林曾經有這樣的期待,志願軍占領包括漢城在內的部份韓國領土後,中國可用這些領土與美國交換,爭取讓美軍撤出台灣,進而讓聯合國接納中國、諸大國共同簽訂對日和約以及朝鮮停戰協定。中國政府曾接受了斯大林的主意,將這一精神納入停戰談判的先決條件。 志願軍從第一次戰役到第四次戰役,作戰基本上是順利的。彭德懷本欲挾第二、第三次戰役勝利之餘威,向敵方提出舉行停戰談判的要求,其目的除了要解決朝鮮問題之外,也包括上述的斯大林的設想。如果當時能按照彭德懷的意見開始談判,也許中國獲得的利益比後來實際得到的還要多,甚至可能創造攻占台灣的條件。然而,當時毛澤東看到志願軍進展順利,就想進一步擴大戰果,以為志願軍能夠迫使聯合國軍在戰敗或劣勢的地位下坐到談判桌前來。這樣,中國政府提出了四項強硬的停戰談判先決條件:外國軍隊撤出朝鮮、朝鮮人民自決內政、美軍撤出台灣、聯合國接納中國。其意圖是讓聯合國軍無法接受、從而得不到喘息的機會。這也許是毛澤東軍事生涯中最大的敗筆之一。當時,美國提出的停火談判條件是“先停火、後談判”,而毛澤東則針鋒相對地堅持“先談判、後停火”,並兩次拒絕了聯合國的和平建議。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其實對中國是極為有利的,其中包括尋求解決台灣問題和中國的聯合國席位問題。可是毛澤東當時對軍事形勢的看法過份樂觀,又想在斯大林面前表現出決不對美帝國主義抱有幻想的姿態,因而拒絕了聯合國的第二次和平建議。 不久,志願軍在第五次戰役中失利,此時中國領導人才認識到,在志願軍現有的武器裝備條件下,要通過戰場勝利把聯合國軍逼到談判桌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志願軍第五次戰役的失利成了中國對停戰談判的態度由硬轉軟的分水嶺。由於志願軍在三八線以南的推進相當有限,不但無法為北朝鮮當局奪得整個韓國,甚至連在開始停戰談判前占領更多韓國領土這個目標也無法實現。最後,韓國和北朝鮮基本上還是按戰前的邊界各自恢復了自己的控制區。1951年7月,中國不得不放棄了上述的四項強硬條件,以與聯合國近乎平等的地位坐到了談判桌前,而中國在停戰談判中基本上什麼也未得到。 對中國出兵朝鮮的評價 中國留美學者陳建指出,在中國出兵朝鮮的結果這一問題上,流行的觀點是,“朝鮮戰爭為中國帶來的後果是非常負面的:出兵朝鮮導致成千上萬中國士兵傷亡,造成軍費猛增,阻礙經濟復興,令台灣無法收復,令北京至少在短期內更加依附於莫斯科,令中國遲至七十年代初才被聯合國接納”。中國軍方的學者徐焰則認為,志願軍的傷亡數字雖然很大,但並不高於聯合國軍的傷亡數字[8];同時,儘管1951年中國的國家預算中軍費幾乎占了一半,但到1952年這一比例已降為三分之一;雖然中國在出兵朝鮮上花了很多錢[9],但卻從蘇聯得到了巨額貸款作為獎賞,此一巨額貸款幫助中國奠定了國防和工業現代化的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在朝鮮戰爭中至少有這樣一些收穫。首先,中國在朝鮮的軍事勝利為它在國際社會中贏得了大國的地位。牛津大學戰略學教授羅伯特·奧內爾指出,從朝鮮戰爭的第二次戰役開始,在此後的三年戰爭中,中國冒升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國。這一成就當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過去近30年中源源不斷流向中共的蘇援餉械所帶來的結果。與毛澤東及其同事不誠實的聲稱相反,中共若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永遠也不可能獲得這一成就的。其次,中國成功地以出兵朝鮮換取到了大量蘇援,為中國的軍事、工業現代化奠定了基礎。如果不是毛澤東一直採取錯誤的、有時甚至是愚蠢的經濟發展政策,中國的現代化完全可能走得比實際的歷程更快更好。 朝鮮戰爭是否導致中共失去了收復台灣的機會呢?據中國學者楊奎松描述,1949年7至8月,劉少奇訪蘇的目的之一便是請求斯大林為解放軍攻打台灣提供直接的海上和空中援助,但斯大林只答應給間接的援助,如幫助中共建立自己的空軍。那時,斯大林擔心直接的蘇援會引發美蘇直接軍事對抗,進而引發第三次世界大戰。1949年10至11月,解放軍渡海攻打兩個島嶼失敗後,毛澤東於1949年和1950年之交訪蘇期間再次向斯大林提出了上述請求,但斯大林仍然未讓步。楊奎松認為,毛澤東在訪蘇初期對斯大林不滿,正是因為斯大林拒絕了毛的這一請求,而不是因為中國國內所流傳的斯大林對毛澤東提議簽訂中蘇同盟條約一事的回應模稜兩可。因為在前蘇聯政府的檔案中找不出任何真憑實據來證明,毛澤東當時曾對斯大林關於中蘇同盟條約的回應產生不滿。斯大林1950年拒絕給中共海上和空中支援以解放台灣的真實原因,可能是斯大林想利用台灣尚未統一、中國未被聯合國接納兩件大事,迫使中共因需與美國對抗而不得不嚴重地依賴蘇聯。為了掩蓋這一目的,斯大林將朝鮮問題與台灣問題、中國加入聯合國問題掛鈎,他語氣堅定地告訴毛澤東,只有朝鮮解放了,才能解決後兩個問題。 由此可見,在五十年代初期,由於解放軍缺乏海上和空中作戰能力,其實並無能力攻擊台灣,再加上斯大林拒絕給予支援,所以,在朝鮮戰爭爆發前,解放台灣的機會事實上就已經不存在了。因此,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前,中共領導人就已決定將台灣戰役推遲二至三年。可以假設,如果中國當年未出兵朝鮮,也許中國可早一些進入聯合國,從而有助於解決台灣問題。但是,當中國領導人盤算出兵朝鮮的得與失的時候,大量的蘇援是非常現實、急需、又可以立刻到手的,而改善中國與西方國家的關係一事則要虛得多。虛實相較,輕重易辯。 朝鮮戰爭並不是使中國轉而依附蘇聯的分水嶺。自中共於1921年成立以來,這種依附就始終延續不斷。雖然毛澤東在1941、1942年採取對蘇不合作態度曾一度引起了中蘇關係的緊張,但在朝鮮戰爭期間中蘇友好關係確實達到了頂峰。只是到了六十年代末期,中蘇關係才變得緊張起來。斯大林支援國、共兩黨的地緣政治學考慮是,阻止中國落入外國特別是日本或美國之手、或落入對蘇敵對的政權之手,他在這方面的努力是相當成功的。但蘇聯也確實幫助中國在軍事上扭轉了相對於西方的頹勢,此“功”不應被忽略。當今天中國人強調中國站起來了的時候,不能“忘記”了蘇聯在中國擺脫外來統治和威脅的歷史進程中曾扮演過的決定性角色,不應該對過去俄國人的義舉忘恩負義,也有必要從過去對毛澤東才幹的過高估計中醒覺。 從國內政治的角度看,朝鮮戰爭也有負面效果。正如徐焰指出的,其中最嚴重的是,毛澤東作出出兵朝鮮的決定之後,中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這大大增強了毛澤東的個人威望,使大多數中共領導人在“集體領導”中相信毛甚於相信自己,因而導致毛的專制統治日益強化,給中國人民帶來了一系列苦難。 吉林省新聞工作者 1996年9月27日,中國科技界的權威性報紙《中國科技報》發表了一篇長文,提出了“一個迫切值得檢討的問題”。作者問道:“據學者統計,按一般情況,立國三十年就會出一個諾貝爾自然科學獎,平均數是三十五年。我國立國已近四十七年了,至今仍無跡象,原因何在?”這的確是一個極嚴肅、又極為迫切的問題,問得國人既怦然心動,又感慨萬千。此文發表後的1997、1998年,又有兩位華裔科學家相繼摘取了諾貝爾獎的桂冠,他們是朱棣文和崔琦。 為什麼國內的學者總是與諾貝爾獎無緣呢?是因為華人缺乏智慧嗎?顯然不是。該文作者指出:“短短三十幾年,在境外就出了四位諾貝爾獎得主,就是證明。為什麼在境內卻沒有呢?”作者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存在意識形態偏見的說法,因為,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前蘇聯即曾獲得過十六項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他也排除了諾貝爾自然科學獎評選過程中有地理上的“重歐美輕亞洲”因素的解釋,因為其他亞洲國家(甚至科技實力不見得比中國高的亞洲國家)也同樣獲得過多次諾貝爾自然科學獎,例如,日本獲得過六個、印度有三個、巴基斯坦也有一個。作者最後的結論是,中國未能贏得諾貝爾自然科學獎是科學政策上的偏誤所造成的,即科技政策上“重術輕學”。該文發表後,很快被大陸最具權威的文摘刊物《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因而其影響更為廣泛。在國內發表文章也只能談到這個程度,在缺乏言論、新聞、學術自由的狀況下,作者不可能更深入地分析造成這一結果的體制性因素,否則,他個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環境就可能面臨干擾。 當看到一位又一位海外華人登上了象徵世界科壇最高榮譽的諾貝爾獎領獎台,生活在大陸封閉環境中,聽慣了“風景這邊獨好”的自吹自擂式宣傳的中國同胞,不知道是應該感到自豪和高興,還是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 筆者以為,當然首先還是應該引以自豪、感到高興。作為炎黃子孫,能夠看到具中國血統的科學家頻頻受到諾貝爾獎的青睞,能不感到高興和自豪嗎?這一事實向全世界證明,中國人是世界上最聰明的民族之一。據中國政府資助、在歐洲面向華人社區出版的中文《歐洲時報》報導,旅美的華人學者達十萬人,其中被公認為一流科技人才的有三萬多,占美國高級科技人才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美國流行一種說法:“美國的財富在猶太人的口袋裡,而美國的智慧卻在華人的腦袋裡。”中國科學院院士、原南開大學校長毋國光曾說,“以IC(集成電路)研究開發而聞名世界的硅谷,現在已成為中國人和印度人的天下,甚至有人說,IC就是India(印度)和China(中國)兩個詞的縮寫。”[1] 海外華人在推動世界科技事業的發展中立下了汗馬功勞,擔當着台柱的角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難道不值得國人為之自豪嗎? 但是,國人恐怕更應該感到慚愧和無奈。海外華人攀登科學高峰的種種輝煌業績,畢竟是在異邦的環境中培育出來的,不能算是中國的成就。那麼,為什麼五千萬海外華人中出了六位諾貝爾獎得主,而十二億大陸人口竟然產生不出一個?同是中國血統、同文同種的炎黃子孫,身處國內外其成就與貢獻為何相差如此懸殊呢?筆者以為,或許可以用一個比擬來說明這種強烈的反差:同是優良種子,播撒在不同的土壤里,結果自然不同;同樣的原材料,投入不同的爐子裡,煉出來的鋼也不同;問題不在“種子”身上,而在這些“種子”的“生長環境”中。 以1998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崔琦先生的個人和家庭經歷為例,崔琦先生原籍河南,1953年身處河南農村的父母安排他移居到香港。當時香港的中學、大學的教育水準尚明顯地落後於中國大陸大城市的一些中學、大學,但這並未阻礙崔琦先生個人的成長。他後來赴美深造,取得了博士學位,並長期在物理學領域裡鑽研,終於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崔琦先生雖然離開了中國大陸,但他的父母仍留在原籍河南的鄉村里。在毛澤東發動的“大躍進”年代裡,河南省的領導人比其他地區的領導人更積極地尾隨毛澤東的政策,糧食“高產衛星”放得最高,搜刮農民的口糧也最狠,結果造成河南省數百萬農民缺糧餓死。崔琦先生的父母就是這數百萬“大躍進”政策的犧牲品,不幸於六十年代初“大躍進”造成的大饑荒中雙雙去世。 我們不妨假設,如果崔琦先生沒有移居香港,也從未赴美,而是一直留在大陸,情況將會如何呢?或許他會因為專心研究科學而在六、七十年代被誣為“白專”典型;也許他在文革中會被批鬥、掛黑牌、坐“噴氣式”[2];他甚至可能被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整得死去活來。即使苟活下來,恐怕銳氣也早已消磨殆盡,變成一介庸夫了。或許他可能會學得機靈一點,為了生存下去而適應環境,那便成為一個時時與當局“保持一致”、置科學家的良心於不顧,去批判學術界同行和前輩,踏着別人的苦難而平步青雲者。不論出現哪一種情況,在這樣的環境裡,都不可能產生出一位諾獎得主來。在極其惡劣的土壤里,即便是具有神童基因的優良“種子”,也無法正常生長,更難以開花結果;相反,卻可能被埋沒、甚至葬送掉。當我們為崔琦先生現在的成就感到驕傲時,事實上也隱含着為他得以逃脫大陸解放後前三十年的苦難而暗暗慶幸,但是,難道這樣的慶幸不正是身處國內的同胞們無奈的辛酸嗎? 也許有人說,不必再回首往事了,中國不是終於改革開放了嗎?然而,國人真的對那三十年的歷史有了真正的反思了嗎?還是“鴕鳥式”地把它忘卻了,或者簡單地把無可迴避的歷史責任推給了林彪、“四人幫”,以求得一時的心靈“安寧”?就在不久前的五十周年國慶當中,種種回憶、宣傳不是照樣在誇讚那三十年的“偉大成就”和毛澤東的“英明偉大”嗎?那些億萬人民蒙受的苦難被輕輕地一筆帶過了。“大躍進”造成的饑饉使得全中國餓死了三、四千萬農民,其數量比抗日戰爭時期死亡的人口還要多幾乎一倍,這樣的歷史慘劇直到現在不是還用“三年自然災害”作藉口來掩蓋嗎?文革中或文革後出生的青年一代甚至根本都不知道中國現代史上的這一幕不堪回首的史實。當人們的民族主義情緒越來越高漲的時候,是否想到過他們所愛的“社會主義祖國”的成就也包含着這些苦難?沒有對體制和政策的深刻反思,就找不到過去五十年來中國落後的根源,更談不上如何創造出一個能讓國人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的社會制度環境。“文化革命”雖然成為歷史了,但是造成“文化革命”以及那三十年苦難的制度性因素不僅未受到充份的清理,而且今天依然存在。背負着這樣的制度性“包袱”,中國真的可能騰飛嗎? 確實,在建國將近半個世紀後,中國的新聞媒體終於開始活躍起來,國人也才有機會比較多地接觸外部世界各方面的信息了。這時,人們才猛然醒悟到,世界上還有一種諾貝爾獎,而我們中國人距離這一“科學的皇冠”竟如此之遙。於是,各界的有識之士紛紛撰文坦言,“中國需要諾獎”,“衝擊諾獎是時候了”。[3] 共青團中央主辦的《中國青年》雜誌曾組織了一組文章,貫以醒目的通欄標題“中國何日圓夢諾貝爾獎?”[4];《中國教育報》呼籲,“諾貝爾文學獎:離我們是遠還是近?”[5];《經濟日報》則請一位頗具知名度的經濟學家就諾貝爾經濟學獎發表了談話[6]。諾貝爾獎一時成為輿論界的一大熱點話題。 科技界、文教界和文化界普遍關注諾貝爾獎,表明了諾貝爾獎在全世界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已經得到中國人民的一致公認。雖然經過了長期的封閉狀態,現在,中國人民也開始被諾貝爾獎的無比魅力所傾倒。然而,據學者們預測,中國這個泱泱大國近期內仍無獲取諾貝爾獎、實現“零的突破”的跡象。我們這個擁有十二億五千萬人口、有着上下五千年文明史的國度,曾經為人類文明貢獻過四大發明,在古代就有張衡、祖沖之、蔡倫、華陀、畢升、李時珍等眾多精英脫穎而出。然而,到了現代,中國竟然距離反映科學技術尖端成果的諾貝爾獎途程如此之遙,甚至還不如印度、巴基斯坦這些中國人往往自以為較之領先的國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遺憾,同時,更是中華民族對自己的歷史、也是對人類文明的巨額負債。哪一個中華赤子不為之痛心疾首、無地自容?哪一位熱血匹夫不為之憂心如焚、寢食難安? 然而,這種不安卻似乎表現得有點走樣。一份由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大學、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等多家機構聯合完成的《1997年中國國際競爭力發展報告》,為避開諾貝爾獎空白這一令人難堪的現實,竟然在中國獲獎人數這一欄里填上“2”。[7]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該報告的撰寫人把美籍華裔科學家的殊榮列為中國的國際競爭力的內容之一,是想表達一種對這些美籍華裔科學家回國“奉獻”的期待,還是覺得,為了顯示中國的成就,即使把美國的國際競爭力計在中國名下也並無不妥?還有的國內媒體則預言,在二十一世紀的最初十年或二十年內,中國有望實現諾貝爾獎“零的突破”。連着名物理學家、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先生,也在新加坡《聯合早報》上發表文章稱,“在中國土地上發展出可獲諾獎的科學家,我想應該是二十年之內的事。”[8] 從愛國情感出發,關心中國科學事業的發展是一回事,而實事求是地預言中國科學研究的可能成就則是另一回事。在社會主義國家裡,人們聽過太多的預言,有些據說還是根據“科學”的“歷史規律”作出的。列寧早就斷言,資本主義陷入了腐朽、垂死的階段,而我們所看到的卻似乎恰恰相反。四十年前,毛澤東曾預言,“十五年超英趕美、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天堂”;現在,中國不但沒進入這個什麼“天堂”,反而回到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據說這個遠離“天堂”的“初級階段”還要延續幾十代人。這類“響亮”的預言除了留下千古笑柄以外,還給億萬人民留下了苦澀的回憶。那些政治狂人夢囈般的“偉大預言”留給我們的歷史教訓難道還不夠深刻嗎?其實,與其熱衷於缺乏根據的預言,還不如探討一下應該如何創造制度條件,使中國爭取獲得諾貝爾獎的好夢成真。 在北大校慶100周年的聚會上,諾貝爾獎得主李遠哲先生對北大學子說:“獲獎與否關鍵問題是需要一個肥沃的土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東碩先生認為,“中國並不缺少衝擊諾貝爾獎的傑出科學家和傑出的科學思想,缺少的是能托起科學家們在全力衝擊諾貝爾獎的軟、硬大環境”。[9] 中科院院士、北大校長陳佳洱先生和中科院院士、復旦大學校長楊福家先生也曾聯名撰文指出:“獲得諾貝爾獎有兩種情況:......前者需要特別昂貴的先進設備,後者需要濃厚的學術氛圍和適宜的工作環境。客觀地說,在中國目前的土地上,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10] 對中國的學者來說,首先是缺乏寬鬆的社會政治環境。有希望摘取諾獎桂冠的科學家,無不具有超常的創新思維能力,無不表現出對客觀世界一切現象刨根問底的濃厚興趣,他們敢於揮動着智慧的長矛,在科學研究的廣闊天地里,大膽地向一切未知領域宣戰。為此,需要有一個允許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民主氛圍。相反,在壓抑、盲從、向政治權利媚俗的社會環境裡,很多傑出的學者會從被迫充當政治上的“奴才”而逐漸變成“自覺主動”的“政治幫閒”,那樣就不僅扼殺了產生諾貝爾獎的“土壤”,而且會出現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贗品”。其典型的例子就是“錢學森現象”,被譽為中國“導彈之父”的着名物理學家錢學森先生1958年曾在《大眾科學》和《中國青年》雜誌上發表文章,聲稱糧食“產量可以無限地增加”,為“大躍進”和糧食產量“放衛星”作了“科學的背書”。錢先生以他科學家的名譽作擔保,讓千千萬萬的人相信“大躍進”政策的“科學性”,其效果極為惡劣。[11] 雖然當時的政治領導人要為“大躍進”造成的大饑饉以及幾千萬生命的不幸死亡負主要責任,但錢學森先生這位身居高位、曾經獲得“國家傑出貢獻獎”的科學家,也理應因當時的作為而受到歷史的譴責。如果那些在“大躍進”時代餓死的數千萬農民地下有靈,或許他們想對錢學森先生所表達的未必是讚頌其為衛星上天立下的汗馬功勞。其實,“錢學森現象”所反映的並不只是錢學森先生個人的一時行為,原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先生不也曾以文學、歷史學大師的身份發表打油詩,時而為毛澤東歌功頌德,時而肉麻地吹捧江青同志,時而又“狠批四人幫”嗎?這樣的舉止,有人格、有良知的學者是絕不屑一為的。 在集權制度中,一些傑出的科學家為了個人的權力地位而置人格良知於不顧,或許正是當政者所需要的,但這些人“以身作則”、引導別人彷效其行的社會後果,難道不是中國與諾貝爾獎無緣的原因之一嗎?當學者們抱怨中國的知識分子待遇不高等體制性弊端時,是否也應該反思一下,在人格上缺乏獨立性、知識分子的獨立意識被嚴重壓抑的情況下,又何談自由的思想空間和充份的創造發揮呢?如果說,在自然科學領域裡,處於集權體制下的科學家或許還能埋頭純學術研究、迴避政治,尚有一些攀登科學高峰的機會(如果經費、人事、設備等條件具備的話),那麼,在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裡,學者個人的獨立知識分子的品行,則是創造出可能接近諾貝爾經濟學、文學獎的成果的必要條件之一。 要形成學術界能自由思考、自由發表與交流、自由爭論的可貴氛圍,首先需要當局具有聽得進不同聲音、甚至是反對意見的胸懷與氣度。“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是政治上高度自信的表現;相反,只准高呼“萬歲”、不容半句批評的政治環境,其實只能反映出為政者的極度虛弱和缺乏自信。扼殺不同的聲音不僅違反中國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也是對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公然剝奪。馬克思在抨擊普魯士政權時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話:“你們並不要求玫瑰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馬克思大概絕對想不到,百年後的今天竟然有自稱是其門徒的人們硬是扮演着當年普魯士政權那樣的角色,要求十二億人民“統一”到一種思考方式中、學着用一種聲音說話。扼殺異議、統一思想的結果是不辯自明的,就象中國的一位文人所感嘆的:“巴金、老舍、茅盾、曹禺......等等大師們解放後為何沒能寫出傑出的作品來?”[12] 除了學術研究的政治環境需要改革之外,中國大陸的整個教育體系也必須改變。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需要從小做起。而中國大陸目前的中小學教材、教學方法、考試方式,恰恰是桎梏青少年創新思維和想象力的。 此外,政府還應對科學教育事業投下大量的資金。諾貝爾獎授予的對象主要是在基礎研究領域作出劃時代貢獻的科學家,而基礎性研究是需要長期、大量投入、又很難在短期內看到其預期效果的領域。對於這樣的風險大、周期長的投資,應有高瞻遠矚的超前意識。早在1980年1月鄧小平就說過:“科教文衛的費用太少,不成比例。甚至有些第三世界的國家在這方面也比我們重視得多。......總之,我們非要大力增加科教文衛的費用不可......否則,現代化就化不了”。[13] 此後的二十年中,政府也發出過不少文件,反覆昭告,要加大對科技及文教事業的投入。九十年代中期,政府發表的《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稱:“到2000年,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占GNP比例達到1.5%。”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在2%至-3%之間,美國為2.8%,中國提出的這個1.5%的比例其實只能算是低標準。然而,即使連這一標準看來也難以實現。實際上中國的科研及文教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直在徘徊或下降。1992年,全國科研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0.71%,此後逐年降低,到1997年此比重僅占0.49%。而與此相對照的則是,各級官員公費吃喝、公費出國旅遊、公費開車的支出卻逐年上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大概已經超過了5%。 難怪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認為,“舉國上下高叫科教興國的很多,......可是一直沒有看到多少具體行動。雷聲早已貫耳,甘霖仍未落地。......問題在於知行沒有合一。”[14] 孔先生還指出:“假如能省下各級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錢,科教經費就可以加倍了。”問題是,在腐敗成風、貪官遍地的社會裡,這個“假如”有多大的可能性呢?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認為,“中科院1997年人均科研經費僅4.5萬元,除工資、基建等項目外,用於研究課題的費用不到3萬元,相當於發達國家人均水平的十至二十分之一。”[15] 中國欲以此微薄的經費產生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成果,與發達國家有雄厚財力支持的科學家們激烈競爭、角逐,顯然是力不從心的。因此,在瑞士國際管理開發學院與世界經濟論壇聯合發布的《世界各國年度國際競爭力評價報告》中,在參評的47個國家中,雖然中國大陸的綜合評價排序位次在1994至1996年間從第34位上升到第26位,但科技競爭力的位次卻從第23位下降到第28位。中國國家級自然科學獎一等獎連年空缺,也反映出科技事業逐年下滑的事實。 雖然政府喊出了“科技興國”的口號,但並沒有從制度上根本改變對知識分子的政策,更談不上如何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落到實處。這個問題有相當深的根源,絕非某個領導人的個人認識所使然。六十年前,中共尚處於在野地位時,為了奪取全國政權,在毛澤東起草的“大量吸收知識分子”的內部文件中指出:“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但是,中共建政後就開始視知識分子為異端,毛澤東甚至稱知識分子為附在資產階級這張皮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16] 除了象錢學森那樣幫助中共研製原子彈、氫彈而受禮遇、保護者外,差不多每個知識分子都有一本血淚帳、一部傷心史。1957年,毛澤東施展其“引蛇出洞”的“陽謀”時,時任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的傅鍾孫先生發表過“中共失策之一”的文章。該文痛快淋漓地指出:“我想不起來有哪一個興朝勝世是這樣糟蹋知識分子的......我不相信知識分子對中共離心離德而中共能夠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目的......(中共對知識分子的使用是)打着用,罵着用,叫知識分子成天用眼淚洗臉。”[17] 當然,傅先生為此番耿耿直言付出了慘重代價。他所抨擊的現象實際上愈演愈烈,在文革時則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恐怕是當年擁護中共的善良的知識分子始料未及的。 鄧小平復出後不久在一篇題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文章中說:“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科學技術和教育整整落後了二十年。美國有科研人員120萬,蘇聯90萬,我們只有20多萬,還包括老弱病殘,真正頂用的不很多。”[18] 從此,各級黨政官員在文件和講話中不斷重複“尊重知識,知識人才”此一流行的口號。這口號的確也曾激起長期被摧殘的知識界的某些幻想和希望。最善於觀測政治風雲的郭沫若在全國科學大會上還作了“科學的春天”的報告。人們指望着,中國知識分子的春天來到了。但是,人們的希望逐年化作了新的失望。至今,從整體上看,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還是附在由黨政官僚支配的體制“這張皮上的毛”,要不斷地乞求賜予的“尊重”。 “高科技領域,中國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這是鄧小平在他即將退出中國政治舞台前夕時說的話,也可以看做是他對未來中國領導核心的政治遺囑之一。這“一席之地”理應包括諾貝爾獎這項世界最高的學術榮譽。占領一席之地究竟要靠誰呢?是靠那些辛勤工作、潛心鑽研的知識分子,還是靠待遇優厚、濫行權力的各級官員?海峽兩岸共同敬重的百歲名人陳立夫先生最近接受台灣《財訊》雜誌獨家專訪時的一段話確屬意味深長,可以引來作為本文的結語:“中國人很聰明,科學方向發明很多。......假如領導得好一點,中國人會對世界有很大的貢獻。”[19] 皖河 經濟學博士,現為經濟學副教授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中國改革過程中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批評,但在九十年代中國的經濟學界,一些自視為學術精英的經濟學家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卻導出“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腐敗是次優選擇”這類“精緻”的觀點。[1] 當然,這並不能算是這些經濟學家的發明,西方研究亞洲新興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類似的觀點,而且也早已遭到了批評與清算。繆爾達爾就說過:“西方學者關於南亞貪汙腐化有一種普遍的說法,認為它加快了辦理煩瑣行政手續的速度,這顯然是錯誤的。......貪汙腐化對努力實現現代化這一目標是十分有害的,它對發展構成了極大的障礙,並使發展出現停滯”。[2] 1999年《透明國際》南非德班會議後發表的有關述評文章也指出:“直到1997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前,腐敗有利於亞洲虎的發展這種印象是很普遍的。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其它亞洲虎被看成是表明腐敗甚至可以促進發展的例子,支付酬金已經制度化,因而投資者對此沒有任何懷疑。在那個時代,大家都知道找誰和為提供的某些服務或便利要付多少酬金。但是,持這種看法的人都感到失望。腐敗使東南亞的資金喪失殆盡。投資沒有取得成果,國家和投資者都變得沒錢了。”[3] 當國際學術界對腐敗阻礙經濟發展的看法趨於一致時,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卻仍然熱衷於論證“腐敗有利論”,這是否意味着這些中國學術“精英”的“高見卓識”遠在國際同行之上呢?本文將就腐敗對制度轉型的影響等問題展開討論,同時也評論一下“腐敗有理論”、“腐敗有利論”等觀點。 在開始討論之前筆者要說明的是,什麼是腐敗,這既是個常識問題,也是個國際學術界早有公論的問題(Rose-Ackerman)。本文不打算再專門製造一些“精巧”的“學術”概念去定義腐敗這種常識性現象,若硬要故意這樣做,似乎就有玩弄文字遊戲為腐敗“化妝”之嫌了。 一、公權的存在與腐敗的源起 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根源歸咎為公有產權的存在。例如,樊綱在為張維迎的“腐敗是一種次優選擇”的觀點辯護時說,中國經濟生活中腐敗現象多,根本原因在於“公權”存在的場合如此之多,[4] 使得腐敗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對如此眾多的掌握着某種公權的人進行監督與執法,所需要的費用顯然相當大,防止腐敗、消除腐敗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至於“一個社會把那麼多的資源配置在反腐敗這個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經濟的事”,因此腐敗就蔓延開來了。樊綱認為,“要想把以公權謀私利的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就要減少公權數目,縮小政府規模;把更多的事情交還給個人與市場去做”[5];更具體地說,就是要“大力推進非國有化改革,大規模地在公開市場上出售國有中小企業,大力發展個體的與私營的企業”。張維迎則認為,這些腐敗發生在本來應該是私權但在中國仍屬於公權的領域,中國政府的反腐敗舉措“現在管的大量是本該由市場管的經濟學上稱為私人產品的腐敗”。[6] 他還認為,由於腐敗也是一種帕累托改進,所以,反腐敗應該“非常非常適度”。[7] 從邏輯上看,這些經濟學家關於腐敗根源的看法是有缺陷的。公共權力的存在只是出現腐敗的必要條件,中國的學術界對此其實並無分歧;但是,公共權力的存在並不是出現腐敗的充份條件,不能得出所有的公權都必將導致腐敗、所有擁有公共權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必然會腐敗的結論。從現實中看,將腐敗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更說不過去。儘管一些經濟學家想盡辦法論證計劃經濟時代也有很多腐敗,比如張維迎就說,“改革之前我們的體制同樣受腐敗侵蝕,腐敗並不是改革之後的產物”[8],但這其實是違背常識的。絕大多數四十歲以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毛澤東時代是個“公權”無處不在的時代,但那時腐敗現象較少卻是個不爭的事實。在當今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也並不是公有產權最普遍的國家。據“透明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世界上最腐敗的十個國家都是奉行市場制度的國家。所以,公權存在的場合多少,與腐敗的多少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與以上觀點相比,張曙光對中國腐敗的分析要全面一些,他在以上兩個常識性判斷方面並未採用樊綱和張維迎的方法。張曙光在分析腐敗的源起時指出:“在公有制經濟中,不僅公共財政之類的決策是公共決策,而且除個人消費之外的一切經濟決策,包括生產、投資、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產品銷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決策的性質,因而產生腐敗和賄賂行為的客觀基礎相對廣大......然而,腐敗和賄賂的廣泛寬厚與其滋生蔓延的現實終究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他還說,“實現市場化是解決腐敗的一個根本出路,只能從縮小其產生基礎的意義上去理解”。[9] 但是,張曙光在論述為何計劃經濟時代沒有出現大範圍的腐敗、而改革反倒引發大規模腐敗時,着眼的是制度本身而非他常說的制度變遷,他論證了舊制度如何、改革過程中的制度如何,卻忽視了兩種制度銜接過程中的問題;而且,在論述反腐敗措施時也仍然在“如何將公權轉變為私權”上下功夫。在這點上他又與樊綱、張維迎的觀點接近了。 香港學者李南雄十多年前就提出了一種相當有說服力的觀點,他認為,中國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腐敗,並不在於公共權力的存在本身,“部份原因在於黨──國家組織結構內部功能的衰變趨勢,部份原因在於國家干預的全面減少以及社會範圍內新的協作模式發展的停滯所造成的制度真空”。[10] 也就是說,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公共權力領域的不斷縮小以及原來的公共權力架構的失效,而另一方面,新的公共權力架構又未及時形成或還未發生作用,因此導致了腐敗。 如果從這樣的認識出發,要真正有效地反腐敗,就必須強調治根性反腐敗與治表性反腐敗並重,必須高度重視制度建設。這裡講的制度建設遠遠超出上述經濟學家所主張的所有權改革的範圍,事實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指望單純通過縮小“公權”就能自然而然地消除腐敗。要從根本上減少腐敗的社會基礎,就必須要建立一套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如果從制度學派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制衡結構是一種能夠保證“正式強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實施特徵”。[11] 沒有這種制衡結構,公權的範圍縮得再小,照樣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腐敗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後果;沒有這套“實施特徵”,在經濟與政治的博奕場上,正式、非正式的規則設置得再多,也不過是形同虛設。當然,在強調此意義上的治根性反腐敗的同時,也必須重視經常性的治表性反腐敗,以此來彌補制度變遷過程中出現的“制度真空”。 其實,中國學術界對反腐敗問題的分歧,並不只是存在於腐敗的源起及如何反腐敗這樣的具體層面,它反映出了在更大的、更實質性的理念問題上存在着的分歧。上面提到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雖然自認屬於自由派,但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卻十分狹隘,完全忘記了新自由主義的老祖宗奈特曾警告過的,“最大的謬誤莫過於將自由和自由競爭混為一談”[12]。這些“精英”經濟學家以為,他們所倡導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就是自由主義理念的全部精華;他們往往單純強調保障社會成員的經濟自由,而忽視如何恢復社會成員的政治、社會等其他方面的自由。正因為如此,他們認為,一旦中國的經濟完全市場化、產權完全私有化了,一切社會經濟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當談到反腐敗等社會問題時,他們也很自然地訴諸於建立“真正”的經濟“自由”。而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他們甚至為了強調要維護所謂的經濟“自由”,而不惜反對“民主”,認為“民主”是一種“建構理性”,破壞了市場的“自發秩序”,還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對少數人的暴政”。 而學術界的另外一些被上述的“自由主義者”稱為“新左派”的學者們則認為,中國的當務之急是要實行民主,只有建立起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徵的“制衡結構”,才能根治腐敗。美國學者霍伯特.金蒂斯說過,“民主是一種最有效的制衡結構”,“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不在於鑑別領導者的個人素質,而在於通過言論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適當程序、定期選舉的方式使領導者必須對其權勢負責”。[13] 中國學術界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分野,其實從根本上來看是片面強調經濟“自由”(即上述“自由主義者”所說的自由),還是看重包括民主在內的全部自由的一種理念上的分野。 除此之外,“精英”經濟學家將腐敗的源起完全歸因於公權的存在還有一層用意,即否定公權存在的必要性,主張削弱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能力,推動他們所主張的徹底自由化、市場化改革。在經濟學家的世界裡這隻代表一個流派的看法,實際上還始終存在着不同的聲音。例如,海爾布魯納就指出:“要知道,沒有政府,作為一種制度的市場將維持不到兩分鐘。”[14] 自由派經濟學家張五常也強調製度轉軌時期政府權威的重要性。他說,“國營企業私有化如果不靠一個獨裁的政府,一定會被黑社會搞亂.....中國未來十年改革最大的問題是什麼,我認為,主要出在特權階級要維護他們的特權利益”。[15] 在他看來,制度轉軌中政府能力被動地遭到削弱,可能導致腐敗和極度的社會不公,而這會阻礙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目前在中國,改革過程中政府的能力確實已被嚴重削弱了,腐敗與改革的公正性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應該說,張五常注意到了這些問題的浮現,而上述的那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卻似乎經常故意視而不見。 二、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上述“精英”經濟學家們觀點的獨特之處不僅僅在於,他們認為任何形式的公權的存在必然導致腐敗,所以治根性反腐敗必須使公權徹底私有化;更令人驚訝的是,在他們提出的使公權徹底私有化的方案中,居然主張用腐敗來“購買”公權。若套用樊綱的“騙出一套新體制”的話[16],這種“理論”也可以被稱為“腐敗出一套新體制”。 張曙光在這方面的表達應該算是最清楚的。他在評價社會學家鄭也夫的“腐敗的正負功能”一文時說,鄭文雖然介紹了腐敗的正面功能,“但作者對其作了一個很大的限制,認為腐敗能夠瓦解一個舊制度,而在創建新制度中卻毫無作為,似乎不大符合該文的邏輯。正因為如此,作者在對改革易於誘發腐敗而又必須抑制腐敗的關係作精彩分析的同時,卻沒有提出利用腐敗問題。”張曙光自己認為:“從腐敗的正面功能中提出利用腐敗問題似乎有背常理,但卻符合邏輯。這一點也許在改革中更有意義。”其原因在於,“改革是一個權力和利益轉移或再分配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自願讓出權力的事情是很少的。權力的轉移或再分配通過只有兩個途徑:一是強奪,二是購買。既然掌握公共權力和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只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權錢交易的方法進行購買”。所以,“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17] 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也與張曙光持相同觀點。張五常曾在一篇文章中力薦他的“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方案[18]。最近在武漢大學的一次講演中,張五常先生又說,“我曾經對中央政府說,最好乾脆一次給這些人一大筆錢,把這些權力買下來,叫他們以後再也不要用這些權力了”。[19] 當然,張五常的觀點與張曙光也是有區別的,張曙光不反對、甚至支持通過腐敗這種私下、個別卻是普通的交易達到用金錢收買權力的目的,而張五常則主張公開進行交易,並由政府出面一攬子解決。還有一位頗着名的中青年經濟學家多次提出種種私有化方案,但他用數學把這些方案十分嚴密地包裝起來,除了少數經濟學家們明白以外,普通人根本不懂他的具體意見。在一個私下場合,這位“精英”經濟學家倒是通過很通俗的例子說明了他的主張,如何通過腐敗搞垮公有制、來促進私有化。他所舉的例子是:公有制是一個大飯碗,需要有人往裡面吐唾沫;有人吐唾沫後,其他人因認為這碗飯不能吃都走開了,一碗飯也就屬於吐唾沫的人私有了。 用腐敗“購買”公權、使公權私有化這一說法,有兩個這些“精英”經濟學家未予說明、但卻十分關鍵的不明之處。第一,既然掌權者可用公權換到金錢,他會願意一次性讓渡手中的權力嗎?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曾提出過腐敗的“因果關係循環圈”,即官員憑藉手中的權力貪汙,會進一步強化官員的權力意識,因為“貪汙的蔓延反過來又使官員對保持這種權力有直接的利益。特別是那些中下級官員薪俸很低,貪汙對他們極有誘惑力。於是,貪汙腐化進入一個有因果關係的循環圈”。[20] 中國社會目前就正是這種狀況,市場取向的改革之所以如此之難,就是因為掌權者嘗到了權力可以換來金錢的甜頭後更加珍視手中的權力,於是改革受阻,難以推進,而公權的出賣則愈演愈烈,由局部現象演變為全社會的瀰漫性腐敗。 其實,張曙光已注意到這種情況,他指出,“在一定的條件下,腐敗和賄賂還會不斷從這一權力產生出來,並且具有發散的性質,於是,公益決策就無法最大限度地變成私人決策,市場化改革也無法推進。改革如果走上這條道路,那將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最終將被腐敗和賄賂所吞噬。我們稱此為改革‘陷阱’”。[21] 可惜的是,他未能在構思自己的看法時保持邏輯的一致性和一貫性。他一方面強調,利用腐敗來削弱權力體系,可以有效地削弱腐敗的權力基礎;可是另一方面又承認,腐敗這種權錢交易不但不會收斂,相反卻呈不斷發散擴大之勢。一方面,他關於腐敗可能使改革陷入“陷阱”的看法,與何清漣女士後來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中的基本立論有相似之處;但在另一方面,當何清漣警告中國已經出現了落入改革“陷阱”的現實危險時,他卻撰文對何清漣的書橫加責難。[22] 這種莫衷一是的觀點和立場往往令同行和讀者難以理解。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另一個含混之處在於,沒有說明誰可以購買公權?購買以後權力又落入誰的手中?俄國歷史學博士西蒙尼亞曾指出,一個國家若具備以下前提,“第一,歷史上有過亞細亞生產方式時期;第二,這種生產方式的一些實質性成份雖已改頭換面但至今仍保存着;第三,社會經濟總體上的落後;第四,經濟管理的廣泛官僚化;第五,保持獨裁政治;第六,為大規模的賄賂行為大開方便之門”[23],那麼,這樣的國家如果通過腐敗促進自發私有化,最終將走入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的道路。他根據俄國的現實歸納出以下結論,在此情勢下,改革過程中工商金融利益集團和掌握權力的官僚會相互勾結,運用他們的關係和財力把原來的公權轉變成他們手中的私權,這樣市場機制會被完全扭曲而徒有其表,真正支配經濟運行的並不是市場的自由運作,而是這些新權貴的黑手,整個國家則滑向官僚資本主義與裙帶資本主義。西蒙尼亞博士所描述的前提和現狀,在中國幾乎全都存在。 如果真的按照張曙光和張五常的建議,用腐敗“購買”公權,則後者提出的“一次性公開購買”的方案可能更有利於促進“新體制”的形成。張五常一再說,“中國的改革走得越快越好”,因為走得慢,這種“一次性公開購買”就變成了漸進的私下的腐敗,結果走向他所擔心的第三種體制──“根據其貪汙腐化的權力排列”。然而,中國的現實狀況是,決不可能發生張五常所建議的那種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之事;相反,朝着張五常所描繪的“第三種體制”過渡的危險卻越來越大。或許,張五常正是因為不喜歡這種結果,才轉而主張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開購買權力”。但無論他如何標榜自己,張五常先生基本上是在為那些特權者着想,只是中國改革的決策者從未採納其高見。所謂的“以資產換特權”說表明,張先生終究是“他們的世界”中人,不過是到“我們的世界”里來演了一番“屠龍術”而已[24]。 用腐敗“購買”公權之說的要害在於,鼓吹利用腐敗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看起來是要為中國設計一個“自由市場體制”,實際上,他們在反對“計劃烏托邦”的同時,正設法為“紅頂”商人和從計劃體制中轉移出來的官僚們構想一個以官僚和裙帶資本主義為特徵的“市場經濟”。 三、腐敗與改革的“路徑依賴” 因為“精英”經濟學家們主張“腐敗出一套新體制”,所以他們將腐敗視為改革的動力。張曙光說,“改革中的許多變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由腐敗和賄賂行為涉足,再由正式的安排加以確認,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梁,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面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了改革的成本費”。[25] 張維迎則“曾在數學上嚴格證明,在公有制下,官員索取剩餘可能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因為它有利於降低監督成本,調動官員的積極性。私人產品腐敗的存在,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優的、第二好的”。[26] 按照他們的邏輯,既然腐敗能促進改革,就理所當然地希望民眾的反腐敗情緒和政府的反腐敗舉措不要“過份”。在這方面張維迎的說法比較含蓄,他認為,“反腐敗力度要把握適當”、“要非常適度”,“如果力度把握不適當,間接帶來的負效應也非常大”。而王宏遠在一篇支持張維迎觀點的文章中,則表達得十分明白。他說,既然現在無法達到“根除腐敗與改革順利推進”這一帕累托最優狀態,那麼從經濟學角度看,只能追求“改革進一步推進,腐敗適度存在”這一次優狀態;“次優狀態的存在,最大的優點在於能使改革進一步推進,使市場化趨勢進一步增強,通過經濟基礎上的變化反過來促使治本性反腐敗措施的出台,從而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出現”。他甚至更露骨地認為,“與此相比,反腐敗如果既起不到實效,又影響了改革的進程,那就是一項非理性的選擇了。不反腐敗,改革難以順利推行,人民群眾也會群起反對,影響到安定團結的大局;但反腐敗也不能嚴厲到使政府官員個個岌岌可危,徹底失去參與改革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反腐敗要適度只是兩權取其輕”。[27] 當然,中國社會中腐敗的蔓延並不是這些為腐敗開脫的“精英”經濟學家們直接造成的,但“精英”經濟學家們的這套說詞給轉軌時期的腐敗行為“穿上”了有利於改革的“外衣”。這些說法在民間傳播得很快,民眾未必有興趣去讀“精英”經濟學家的文章,也不見得了解其中拐彎抹角的表達和真實含義,但他們都知道“腐敗是一個次優選擇”、“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這樣的結論。出於對“精英”們的信任,人們會以為他們是真的站在社會大眾的立場上為國着想,因而可能接受“精英”們的這些說法,逐漸由厭惡腐敗變成接受腐敗、再到習慣腐敗、適應腐敗。“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說法無疑對腐敗的擴散有推波助瀾的作用。繆爾達爾曾警告過,若民眾對腐敗已習以為常,“那種憤懣情緒慢慢就會演變成對那種有機會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的人產生嫉羨的心理”,並使那些沒有機會腐敗的人們“相信採取憤世嫉俗態度的社會行為便是正常的”,這正是“南亞病”(或“印度病”)的特徵。[28] 反觀當下中國社會,不已經出現了這種苗頭嗎?不過,在腐敗中冒出來的“新權貴”們眼中,“精英”經濟學家們還是“功不可沒”的。 “精英”經濟學家們用學術語言解釋說,腐敗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就那些腐敗的“局中人”──行賄者與受賄者──而言,確實如此。行賄者通過行賄得到合同,最終收益肯定會超過其行賄花費;受賄者也得到了本來可能得不到的好處。所以,當行賄者與受賄者都心滿意足地為發橫財得意時,任何人都明白,行賄者與受賄者同時是腐敗行為的受益者,腐敗行為並沒有損害他們兩人中任何一方的福利,相反還增進了他們的福利。如果“精英”經濟學家們要讓老百姓相信的所謂“帕累托改進”指的就是這些,其實是不需要“嚴格的數學證明的”。用複雜的公式來證明人們的常識性認知,固然可算是一種故弄玄虛的個人偏好,卻並不能顯示出真學問的深淺。 不過,這些“精英”卻沒有明說,腐敗在讓“局中”的行賄者與受賄者得利的同時,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這至少表明,“精英”經濟學家們的視野不夠寬廣,未能從整體性上把握腐敗的影響。受過基本經濟學訓練的人都知道,對全社會來說,腐敗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在《透明國際》班德會議上,各國經濟學家們就指出了腐敗的整體性危害:“第一,偷稅漏稅嚴重。政府收入少和開支多,因為其官員沒有選擇好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卻給他們個人帶來好處。更糟糕的是,剩下用於社會投資的錢很少。第二,市場經濟不能運轉。處於有利地位的企業並不一定是生產率很高的企業和生產質優價廉產品的企業,但是這些企業懂得如何同當局打交道和向什麼人送禮。第三,外國投資減少。因為賄賂實際上是加重了企業的稅收:這是公司結算中增加的一種費用。”[29] 為腐敗辯護的“精英”經濟學家中,有不少人自認深諳制度學派的理論,並以中國的“制度學派”自居過,他們尤其對諾斯的關於改革遵從“路徑依賴”規律的說法甚為推崇。國際學術界真能接受“中國特色”的“腐敗出一套新體制”的說法嗎?按新制度學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諾斯的說法,制度的功能在於形成一個社會的激勵結構。[30] 當一種制度結構能對“生產性努力”形成激勵時,即經濟人的收入增加與其所付出的邊際生產性努力對全社會的邊際貢獻成正比時,經濟增長就具備可能性,社會進步也才能成為現實;相反,當一個制度結構不是鼓勵“生產性努力”,而是鼓勵“分配性努力”,即社會財富的分配不是以“生產性努力”為參照系,而是以經濟人在分配過程中“多吃多占”的能力之大小為參照系,經濟增長就會處於停滯狀態,社會進步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夢想。腐敗者決不是通過“生產性努力”來增加收益,而是通過濫用手中的權力來增加收益,所以腐敗是最典型的“分配性努力”。如果一種制度容忍腐敗,就是對“分配性努力”最大的偏袒,這種制度結構就是一種激勵腐敗的結構。腐敗者作為社會強勢集團的成員居於這種社會的上層,他們的當道會引導這種激勵腐敗的制度朝低效率的惡性循環演進。由此看來,腐敗推進的不是改革,而是制度環境的惡化;如果一場“改革”到了要靠腐敗來推動的地步,其走向如何是可想而知的。自認為深諳新制度學派理論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所缺乏的,不僅是西方新制度學派所具有的整體主義素養與歷史主義情懷,也缺乏學者應具備的不受權勢集團左右而獨立思考的精神。 1984年以前,中國的改革確實改善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實現了帕累托改進,所以,民眾本身就構成了改革的動力源。當改革進入城市後,地方政府開始在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31],因為在中央放權讓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當地改革的獲利者,所以它們有改革的積極性。但在改革步入攻堅階段後,在漸進型改革中的獲益者往往成為新的既得利益集團,因為不願意改變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不願意繼續改革;而普通民眾有了相對剝奪感,因為看不到進一步改革到底能給自己帶來什麼好處,也不願意支持改革;政府則因為公權被市場或腐敗所削弱,其影響力和號召力因腐敗而不斷下降,也沒有能力繼續推進改革,所以,中國的改革很容易陷入停滯狀態。中國改革的新的動力源在哪裡?一些經濟學家希望通過加入WTO、藉助外部力量來推動改革,但是,在沒有內部動力的情況下,外部力量推動的改革是行之弗遠的。當下的中國,老百姓和1989年一樣,最不滿的依然是腐敗。可以斷言,腐敗再次構成了威脅中國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餘論:“精英”經濟學家的世界與普通人的世界 腐敗本身並不是個複雜難懂的問題,普通百姓都了解和痛恨腐敗。繆爾達爾在論述南亞國家的腐敗時就指出:“對於南亞各國政府來說,貪汙腐敗是一個致命的問題..... 貪汙腐敗的程度同該地區的政府是否穩定有直接的聯繫。”[32] 但中國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卻把這個簡單的問題搞得如此複雜,他們的看法居然與普通人迥異,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何清漣女士曾提出過區分常識理性和理論理性的問題。[33] 經濟學者研究經濟現象時,首先不應該違背常識理性。所謂的常識理性,其實就是指無須涉及複雜的理論研究,僅用常識即能判斷事物之是非。例如,1998年長江流域發生了大洪水,千萬百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至今仍有許多災民的生計未能恢復到洪水前的水平。但卻有“精英”經濟學家創造出一套“洪水能促進經濟增長”之類的“破窗理論”,無論他們將這套“理論”論證得如何天衣無縫、十全十美,都只不過是是非顛倒、指鹿為馬的蒙昧與謊言。這種違背常識理性的“理論貢獻”和為腐敗的“理論”辯護其實如出一轍。 其實更可怕的是,中國學術界的多數人對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違背常識理性的這種行徑視而不見,甚至壓制與扼殺少數挺身出來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形,與中國經濟學界的環境有直接關係。一些“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以權謀私者們壟斷權力和地位的奧秘,占領了一些學壇陣地之後就再不容許公開、公平的學術討論;他們利用手中的話語權力為整個中國的經濟學界制規定矩,聲稱只有他們才是真正的經濟學家、才代表真正的學術,誰如果不遵從他們的“學術規範”與“交往理性”,他們就宣布誰不是經濟學家、誰的文着不是經濟學着作。於是,似乎連是否贊成“腐敗出一套新制度”之高論,也成了判別某人是否懂經濟學、是否算經濟學者的標準了。這倒有點象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里的情形了。在這種狀態下,學術界中還有多少人有勇氣喊出“皇帝其實沒有穿衣服”這樣的常識呢?何清漣喊了,說腐敗是令人痛恨的、腐敗對中國的改革構成了威脅,結果,她遭到了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的聯手壓制。 客觀地講,“精英”經濟學家們都不是學術界的平凡之輩,不能假設他們缺乏常識理性。那麼,他們為什麼具有常識理性卻又違背常識理性呢?其原因或許有兩個。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精英”經濟學家們近年來特別強調經濟研究的“現代化”與“規範化”,其實就是“西方化”。他們日常所關注的是,自己發表的成果能否被西方同行接受和認可,而並不在意這些成果對中國社會到底有沒有用。同時,他們也很注重如何彷效西方同行的個人立場,但卻忘了自己生活在一個什麼樣的國度、這個社會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麼。在西方社會,正如海爾布魯納所言,“政府永遠處於守勢,而市場卻始終被認為一切都是美好的。當然,經濟學家們都知道..... 為市場辯護比較對人胃口,而為政府辯護則不討人喜歡。為此,他們就大談自由”。[34] 這些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們學會了西方同行們讚美市場的習慣,以為這就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全部真締。他們覺得,效率是唯一重要的,似乎經濟學家們只要講效率就足矣,而講社會公正則似乎就是外行了。其實,如果這些自命不凡的中國“精英”經濟學家好好讀讀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者阿瑪蒂亞.森教授的書着,也許就會發現,在經濟學學理上他們對自由的理解其實過於狹窄,這使他們的判斷偏離了常識理性。 從階層立場來看,“精英”經濟學家們為腐敗辯護其實是不難理解的。正如某位“精英”經濟學家不久前坦承的,經濟學家都是為利益集團服務的。他或許還有一句話沒講出來:經濟學家也講求個人收益最大化。在中國目前的各利益群體當中,資本和權力集團處於強勢集團的位置,也最有能力滿足“精英”經濟學家們的個人“效用”;而普通百姓只不過是“在時代的懷抱中跳舞”的一群,即使他們的利益遭到損失,也“只是循自己的本性生活”,根本無法與強勢集團平等地對話。這樣,在很注重個人“效用”的一些“精英”經濟學家眼裡,為哪個利益群體服務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例如,在張曙光看來,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三類人各顯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35] 在這個由“官員、學者和企業家”組成的“世界”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人消失了。“精英”經濟學家們構築、思考、關注、服務的世界,似乎並不是普通百姓們的世界;他們設計出的“改革”圖景似乎也是面向官員和“企業家”的。所以他們會主張,在新的資本階層崛起並成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同時,通過金錢進一步收買權力者,以鞏固並加強資本階層的地位,而權力者通過出讓權力也富了起來,成為另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正是在這個過程中,這樣的“精英學者”通過為那兩個利益集團攫取利益的行為提供學理上的合法性辯護,而與之結成利益同盟,也獲得相應的酬報。這就是這些“自由派”經濟學家主張要達到的“自由秩序”之境,至於普通百姓在這個圖景中的位置,則不是“精英”經濟學家們所關心之事。 這樣的經濟學家當然仍然可以頂着學者的桂冠,但如果按照國際社會的通常共識,他們恐怕不能被歸屬為具有獨立立場、深具人文關懷的知識分子群體。這樣的“精英”經濟學家其實不過是在用經濟學知識為某些權勢集團服務、換取個人利益。當然,他們有權利這樣生活,就象在國外,具有博士學位的牙醫、律師從來都承認,他們並不屬於知識分子群體,而是屬於專業人士,他們更關心賺錢,而不象知識分子那樣關心社會和公眾利益。如果不把中國的“精英”經濟學家視為關心國家和社會前途的知識分子,其實他們究竟主張什麼也就不那麼重要了。不過,他們似乎也應該自覺地從暢談改革的論壇上走下來,不然,就多少有一點名不副實、欺世盜名之嫌了。中國改革的大浪淘沙才剛開始,未來還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讓我們拭目以待。 中國知名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干特徵
社會結構是社會學的一個主要研究對象。學術界對社會結構有各種各樣的解釋。美國着名社會學家彼特.布勞的結構變遷理論認為,社會結構是指由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群體或階層在社會中所占據的位置以及他們之間的交往關係;“更精確地說,社會結構可以被定義為由不同社會位置(人們就分布在它們上面)所組成的多維空間。”按照這一定義,可用一些結構性參數定量地描述社會結構。所謂的結構性參數就是社會成員的屬性,它包括兩大類。其一是類別參數,如性別、宗教、種族、職業等,它反映的是橫向的不同社會位置;其二是等級參數,如收入、財富、教育、權力等,它反映的則是垂直的不同社會位置。若同時使用這兩類參數,就可以描述複雜多樣的社會結構。[1] 這樣的定義把社會結構的概念從制度和文化等背景中分離出來,有利於社會結構的研究者作深入考察。 要分析社會結構,就需要先了解決定中國社會結構變化的基本因素。改革開放以前,中國是一個身份制社會,社會分層、精英選擇的重要準則是血統(出身)。而目前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如果按大類來劃分,可以說,中國社會現在分成了精英層、中下層、邊緣化集團,而構成這些集團分野的條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選擇的過程中,雖然“血統原則”仍然存在,但“財產原則”和“成就原則”也開始發揮作用。這樣的精英選擇機制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社會中出現了不同於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團的新利益集團,某些新利益集團甚至擁有成熟的組織形式和利益訴求管道;其次,依憲法規定居於領導階級地位的工人階級和位於“次領導階級”的農民階級,事實上已處於社會的邊緣狀態;第三,社會中間組織的發展處於“暴髮式增長”的過程當中。社會結構的這些變化使得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係與過去大不相同。中國一旦加入了世貿組織,隨着由此而帶來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迅速演變,利益集團將會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係也會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 一、精英集團的利益形成機制 1. 資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團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國是個大一統的一元化社會,政治、經濟、意識形態這三個權力中心高度重疊,黨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且置於整個社會之上。那時,整個社會的絕大部份資源──包括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係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等,全部由執政黨及其政府所壟斷,民間基本上不能獨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資源。整個社會沒有中介組織,形成了“國家─民眾”這樣的二層結構。除了簡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資料外,民眾沒有其他財產;城市居民的就業完全仰賴政府的人事或勞動部門,收入來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統按規定的級別工資發放;而農民則在人民公社體系的嚴格控制下,按照大體平均計算的工分獲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資源的大一統占有的體制里,社會上的價值判斷也呈一元化狀態。顯然,在這樣的社會中,無法形成任何有獨立利益訴求的社會群體。 改革開放的實質其實就是通過利益調整而逐漸改變社會資源的占有狀態。但正如筆者在已發表的書着中一再強調的,中國改革中資源占有狀態的改變走的是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的權貴私有化道路,其最顯着的特徵就是國家資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這種起點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來社會階層形成的基本條件。從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形成的源頭來看,正如中國大陸社會學家孫立平先生所說的那樣:“中國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三者之間可轉換性有重要影響,……在對中國社會資本轉換類型研究中,我們發現一種和撒列尼的轉換類型相當不同的資本轉換類型。對於這種資本轉換類型,我們可以稱之為‘圈內轉換’。如前所述,十幾年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掌握文化資本、政治資本與經濟資本的總體性資本精英集團。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現象:在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代際交換,強化了不同資本的可轉換性,換言之,在社會的每一次資本轉換和資源占有的風潮中,都沒有落下他們。‘不落空’的幾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國、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隊、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買文憑)成為他們總體性資本積累的重要環節。由於總體性資本過多地壟斷了社會資源,因而它侵犯了眾多社會階層的利益。我國的中產階級之所以難以形成,部份原因在於,原本應被社會中產階級占有的資源,現在被總體性資本壟斷去了。”[2] 掌握“總體性資本”的精英人數雖不是很多,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對社會的支配能力極強。從他們致富的實際過程來看,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是依靠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過程,而是通過權力市場化、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大權、藉助壟斷條件的再生產來聚斂財富。 筆者在《現代化的陷阱》一書裡曾詳細描述了權力資本化成為改革中私人財富積累起點的這一過程。但現在時隔成書已有幾年,腐敗的形式已有新的變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敗主要表現為個人腐敗,貴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閻健宏、深圳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計劃局計劃處處長王建業等人的貪汙腐敗即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後,腐敗已由個人行為向組織化行為發展。所謂的組織化腐敗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即一把手)帶頭腐敗;二、組織機構擁有的公共權力成為該組織成員“權錢交換”的“主要資本”;三、較低一級的社會組織運用組織擁有的公共資源對上級進行賄賂,從而爭取更大的財政支持、更優惠的政策傾斜以及更多的機會。無錫的鄧斌案即體現了這種“組織化腐敗”的特點。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書記、市長及其它相關部門主要官員全軍“復滅”,以及軍隊走私中所暴露的問題,都是最好的例證。 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腐敗已開始從組織化腐敗向制度化腐敗過渡。其具體表現為:第一,腐敗已滲透到政治系統的大部份機構中。第二,腐敗已成為一種制度安排,社會政治資源、經濟資源與文化資源已成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對象,減少了現存政治經濟系統內部的磨擦。各地出現的賣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敗的典型現象[3]。第三,反腐敗已在某種意義上成了要挾他人以獲取利益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浙江溫州地區瑞安市一個鄉村流氓就利用抓當地官員貪汙腐敗的把柄,最後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經濟活動及官員人事安排。[4] “中國特色”的腐敗其實與南美及南亞國家極其相似,儘管表面上中國與那些國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國,因腐敗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權力與財富都處於社會的頂端,但他們的財富來源不明,因此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這些人財富的正當性都持懷疑的態度,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國內報紙上曾出現過所謂的“中國新民主主義理論”,部份理論家對此頗為青睞,試圖藉此把中國現存的社會秩序合理化。但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義時期那種多種所有制結構並存的表面狀態,卻忽視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會結構有其不同的社會成因:五十年代社會財富占有的不平等狀態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財富占有的不平等則是通過權力巧取豪奪形成的,因此經不起社會倫理的檢驗。所謂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後來之所以未成為一種理論“時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會結構形成基點的不同也許是原因之一。 2. 社會精英集團的兩大支柱──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 目前中國社會的精英層大致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組成,三者占有的資源各不相同。本節先分析前兩類精英的狀況。政治精英集團特指執政集團,其形成有延續性特點,不少人原來在集權體制下的政治階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則是改革後在官員的技術官僚化過程中進入政治精英集團的。中央的黨政高中級官員、地方上的高中級官員、國有大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隊伍的成員。若觀察中國轉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發現,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黨政幹部里只有極少數人因退休或在政治鬥爭中失利失去了權力,因而其社會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數幹部都通過原來擁有的權力和其他的社會資源,相當便利地在市場化的過程中獲取了機會和利益。 經濟精英集團由國家銀行及其它國有大型企業負責人、國有大公司經理、大中型企業主管、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等組成。這個集團中的前四類人與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緣關係,是從原來的政治精英轉化而來的。由於中國的市場化以權力市場化為起點,所以,在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過程中,一些擁有權力的幹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成功地將自己改變成有產階級的成員。換言之,他們原來的政治職務成了私人積累財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與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經濟精英主體的成員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他們只不過是由一種類型的精英轉變為另一種類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計劃體制下再分配經濟中的政治精英轉變為市場經濟中的經濟精英。許多實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相當多的幹部就開始學會怎樣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發“熱愛市場”了。 大中型私有企業主這類經濟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們通過“一家兩制”(父母做官,自己經商)的形式,更方便地獲取財富,因為這種親屬關係更便於尋租活動。其二是通過各種途徑生長出來的民間人士,在中國的大環境下,他們不得不依賴體制內權力資源與體制外物質資源交換這種方式。這兩種情況的發展都與尋租活動有直接關係。可以說,這兩類經濟精英與權力層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但這種關係並不是通過制度通道,而是通過個人關係建立的。他們與官員之間建立這種個人關係以謀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壞為代價。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的第三種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場機會獲得了成功,這在高技術行業中比較突出。改革前國家對稀缺資源的壟斷不僅包括壟斷物質資源,也包括壟斷社會活動空間,即人們從事社會性活動的場所和領域。20年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出現了一個資源自由流動和自由活動的空間,在此基礎上一批民間人士憑藉自己對市場的敏感和對機會的把握而脫穎而出。七十年代末,個體經濟開始出現,但此後私營經濟的發展過程極大地依賴於政治環境的改變。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黨和政府對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基本上表現為四個階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然後發展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接下來變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後定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令這種關於經濟體制的定位不斷變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後期以來,國營企業日益衰敗,隨着國營企業虧損面的擴大,國營企業難以維持其主要納稅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國家財政的嚴重負擔。在此背景下,私營企業才得以不斷發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漸提升。而伴隨着這一過程,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素質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國家的就業體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質不高的社會底層人士為主體;後來,卻漸漸形成了一個平均文化素質高於全國水平的階層,到1998年,這一群體中受過大專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現在,經濟精英約有700萬人左右,占全國就業人口的1%。[5] 這個階層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國社會最根本的轉型,即私有財產、貨幣、資本、勞動契約、利潤等重要資源不再由政府壟斷,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發展史的一般規律是,資本積累發生於市民社會之中,並受到勞動力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價格、利潤、投資機制的推動。中國現在雖然也出現了資本積累過程,但同時卻並未具備一般市民社會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對社團組織的嚴格控制使得社會中間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無法正常地發育成長,因此也就沒有代表這些中間階層的利益訴求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發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營企業利益的全國工商聯。 隨着私營經濟的壯大,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利益訴求也日益強烈,其政治參與熱情不斷上升。除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全國工商聯開始越來越多地代表他們的利益之外,也出現了表達這個階層利益主張的媒體──《中華工商時報》,這個階層在非權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組織──人大和政協中的席位也越來越多。據1996年的一項報導,被選為或推薦為縣以上人民代表的私營企業主已達5,400多人(其中八屆全國人大代表8人),同級的政協委員達8,500多人,還有許多人進入了各級工商聯的領導班子。[6] 最讓經濟精英歡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開始,在中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修憲”話題終於浮出水面。在這一討論中提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觀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論上將私人財富納入了社會總財富的範疇。這場討論釐清了許多長期以來模煳不清的問題,使政府的決策層與社會各界對私有經濟的認識向前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從而為1999年的修憲做了充份的理論準備。 儘管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實際上在一些方面卻十分相似。例如,生活節奏較快,閒暇時間較少,生活消費水平普遍較高,娛樂消費及性消費方式極其相似等。這兩個集團的娛樂消費與性消費方式的相似有一個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團主要通過權錢交換,從經濟精英們手裡獲得了這種“消費文化復蓋”的機會。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裡,正在形成這類人的集中居住地。隨着精英集團階層意識的逐漸覺醒與形成,以及適應該階層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區的發展,城市的空間結構將發生很大的變化。 3. 知識精英集團的演變及利益集團化 改革以來知識分子階層的分化非常明顯,知識精英階層的產生與循環和政治及經濟精英的路徑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現出不同的特徵。本節側重分析在社會資源(政治、經濟、輿論)占有狀態中居於較高層次、對社會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識精英,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中國目前的“新社會”中的“公共權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將不分析其他對社會的影響力較小的專業技術人員。 改革前,受到毛澤東“知識越多越反動”說法的影響,知識分子一般被貶斥為“臭老九”。但是,由於某些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可以為毛澤東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們仍得到“重視”。改革之初,一篇“科學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識分子們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支持經濟改革,同時也比較容易認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時黨內改革派的社會支持主要來自知識分子,而黨內保守派勢力則集中於官僚體系內部。在社會上,人文領域的知識分子(如歷史學家、詩人、作家等)則較受尊重。隨着經濟改革的深化,這一情形已逐漸改變。知識分子本身的知識結構決定了他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價值,他們中的一部份人能與新興的利益集團結合,而另一部份人卻無法將自己的知識市場化,因而知識分子階層中發生了嚴重的分化。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知識分子群體因各自在市場化過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對改革的態度出現了明顯的分化。除了與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知識精英之外,還有相當大的一部份知識分子不但未從經濟改革中得到多少經濟利益,其社會經濟地位還相對下降了。因此,知識分子不再無條件地支持變革,他們對改革的態度變得越來越由利益導向所支配。 改革以來,隨着市場化過程的推進,科技知識及一些與改革密切相關的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法學等)知識成了一種重要的文化資本,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罷黜百家,獨尊經濟學”。有能力的技術專家、律師、經濟學家、工程師很快地壟斷了社會機構中的高位,成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數人還進入了權力核心。這部份知識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他們運用社會關係網在中國這種尋租社會中活動,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還有一部份知識精英受經濟利益和單純功利型意識形態的支配,以其擁有的優厚文化資本為經濟精英們服務,並憑藉這種服務關係在積累財富的第一輪競賽中大獲全勝,但同時也逐漸偏離其支持政治變革的原有理念和價值觀。這些知識精英是經濟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為經濟精英們需要經濟學家、法學家及可與之合作的其他社會科學家、藝術家、尤其是媒體的合作,以鞏固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識精英恰恰具備影響社會輿論的能力。從前幾年關於發展轎車生產和開發房地產的政策討論中,就可明顯地看出,部份知識精英們與經濟利益集團相結合,積極進行“事前尋租”活動,從輿論與決策這兩個層面影響政府政策。不久前國內有人在網上撰文,披露某着名經濟學家的家族成員的經商問題。筆者以為,其實這一現象的嚴重性並不在於經濟學家的親屬能否經商,而在於當學者與金錢結盟後,前者常常把為某一利益集團服務的“理論”或“學術觀點”包裹在為全社會謀福利的外衣里,對社會的價值觀與政府的經濟政策起了誤導作用。 這部份知識精英與政治精英的關係也與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學者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專門剖析了目前中國知識精英的分化[7],該文根據知識精英與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相結合的狀態,將知識精英分成“商務派”、“清流派”、“平民派”與“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國社會當前的實際情況。該文作者還認為,政治精英中技術官僚們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會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樣與知識分子之間有那麼大的理念隔閡,他們的政治理念除了受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影響外,也會受部份知識精英看法的影響;在知識精英的觀念明顯分化的情況下,政治精英們很可能分別傾向或認同於某一知識精英群體的觀念。作者認為,這正是部份知識精英們“智囊情結”越來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實,知識分子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利益整體,在當前社會利益急劇分化之時出現上述情況也是在所必然的。問題在於,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們混淆了政治與學術這兩者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政治的遊戲規則是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並在各利益集團之間達成某種平衡,而社會良心往往不會成為政治家們考慮問題時的主要出發點;而學術研究則以求真為目標,在追求真的過程中,社會良知是學者研究問題的內生需要。目前與決策圈接近的知識精英將兩套遊戲規則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團體或部門的利益訴求主張包裝為“新理論”,確實對社會產生了巨大的誤導作用。而“清流派”知識分子中最大的問題則在於,他們中有不少人對社會問題往往處於隔膜狀態,這就使他們對社會的批評經常激進有餘而問題意識不足。“平民派”知識分子與前兩類知識精英相比,在理論修養方面相對較弱,他們中的不少人受過去幾十年來的意識形態文化的影響很深,許多人在社會結構方面的看法還無法超出馬克思階級鬥爭學說的影響。從“平民派”知識分子的知識結構之理論來源來看,比較接近中國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說的“保守派”),與近年崛起的“新左派”並不相同。 隨着中國社會越來越迅速的變化,知識分子之間的分化與重新組合會越來越明顯,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後幾年中會成為政治社會理念上的論敵。在發展中國家裡,知識分子與政府的關係始終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政治命題。從拉美與東南亞國家的經驗來看,一旦知識分子放棄了對社會的責任,將會出現社會的全面腐敗與徹底墮落。這種情況將嚴重傷害國家與民族的尊嚴,那種向發達國家說幾句“你們也有腐敗問題,比我們好不了多少”的辯解,實際上只不過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變國際社會的觀感和評價。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1. 中間階層的不發達狀態 這裡所講的中間階層主要是用兩個指標衡量,一是職業的社會聲望,二是收入水平。這與西方國家所謂的中產階級範疇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國這一階層占從業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國的中間階層在從業人口中的比例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比例。同時,由於中國的中介組織極不發達,這一階層無法通過制度化的管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生活中還看不到他們對社會的明顯影響。 從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會轉型期的種種政策縫隙給許多社會下層成員提供了機遇,知識階層的職業和社會地位相對下降,而機關幹部、服務業員工的聲望和地位卻相對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來,隨着一些技術密集型產業進入中國,一些科技型知識分子的知識迅速市場化,其經濟地位及社會聲望迅速提高。目前,處於中國的中間階層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國有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的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工等,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處於中間階層下半部份的是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的文藝工作者、新聞從業者、機關幹部、國有及集體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等,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8] 在中間階層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國有中小型企業經理、個體工商業者及國家壟斷行業的部份職工外,大都有較好的文化素養,也具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階層經濟地位的邊緣化 本文所講的工人階層不是中國憲法中所說的政治意義上的所謂的“工人階級”,而是按職業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地位來定義的社會階層。中國傳統的對工人階級的定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職工。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中國的工人階層其實已包括兩類人,一類是國營與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另一類是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這兩類職工與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機構、與經營者或資方及其代理人的勞動關係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幾個不同的群體。 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裡,統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礎之上,執政黨從不聲稱自己是某個特殊社會群體的代表。而中國的工人階層與國家的關係卻十分特殊。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堅稱自己是工人階級的代表,政府官員自稱為人民的“公僕”,知識分子則被稱為腦力勞動者、歸入“工人階級”這一範疇。這種劃分混淆了最起碼的利益關係。事實上,在社會現實中知識分子與工人的不同階層利益從未一致過。尤其需要說明的是,自建國伊始,高度意識形態化的政黨化國家的利益與知識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顯地不一致。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工業勞動力可以被區分為核心與邊緣兩大部份,前者是國營企業的正式職工,後者是城鄉集體企業的正式工和臨時工,僅占工業勞動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這一時期,工人與國家的關係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管理方與工人在車間發生的工作關係,即生產關係、勞動過程、工人控制生產過程的問題等;二是在國家主導的再分配過程中,工人與所在單位之間的分配關係,這涉及到工資、醫療保險和養老金等。儘管共產黨的理論不承認工人與國家之間有利益衝突,但實際上工人與國家的利益並不是一致的。雙方的利益衝突主要不是針對勞動制度,而是源於嚴苛的政治專制下的全面控制。在黨支部與黨員的嚴密監督下,普通職工沒有個人生活空間,甚至私下裡說的話也可成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據。1976年在北京發生的“四五運動”中,就有大量工人參加,這是當時工人中的覺悟者反對政治控制的表現。此外,在提職、提薪、分配住房等社會資源的過程中,工人與管理層之間也有摩擦。但在生產過程中,工廠管理層對工人的控制相當鬆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工作,所謂的“國有企業無效率”指的就是這種狀態。改革以前雖然沒有中產階級,但國營企業工人卻實際上處於“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主體是國營企業的職工和黨政事業機關的普通工作人員。當時建立的嚴格的具社會排他性的戶籍制度,將農民排斥於城市居民之外,維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設置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障礙,由此產生了中產階級的替代──“類中產階級”。 改革開放以來,工人階層這個“領導階級”正經歷着被逐漸邊緣化的過程。目前,除了西方國家外資企業的白領員工之外,其餘的幾類工人群體均因利益減少或受損害而處在不安之中,全國到處發生小規模的抗議甚至騷動。雖然改革過程中勞動力市場開放了,國家對個人空間的控制逐步弱化,職工現在可以私下批評政府,不必再擔心為此坐牢(在公開場合的批評除外),但國營企業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喪失了其原有的“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結果是社會中間層的大大萎縮和社會下層的迅速膨脹,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長。 在改革過程中,過去那種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直接依存關係已經改變。現在,在國家和職工之間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機構、地方權力層與資本。隨着產業關係模式的多元化,工人與廠方的關係也出現了以下幾種類型,不同類型企業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徑庭。 第一是集體協約型,這種關係多出現於國營與集體企業內,涉及到70%左右的職工,約1.2億人。這些企業雖設有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但並不能形成企業內部關係的互相制衡。企業的經理時常兼任黨的書記,工會主席卻沒有必要的權力。由於意識形態上認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廠長)和工人都是國家的雇員,因此管理人員與工人享有同等的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廠長本人也成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這種內部機制賦予廠長經理極大的專斷之權。從近幾年集體勞動合同履約的情況來看,在不少企業里集體合同有如紙上談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東西,有的甚至有虛假成份。更有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勞動合同視為一紙虛文,根本不按合同條文辦事,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實踐中卻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長春某企業的集體合同中規定,對職工實行行政處份時,要請工會參與核實、簽署意見,工會的意見是最後裁決。但當該企業領導人處份一位職工時,工會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見,該領導不但不聽,反而免除了工會主席的職務。這種情況並非個別現象。因此,大多數工會主席對行政違約行為不得不“謹慎”對待,用他們的話來說:“集體合同的確是帶有法律性的契約,但涉及行政責任問題誰敢去對質?還要不要飯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裡,國營企業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來對付工人要求維持或增加物質分配的壓力,並未把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作為其首要任務。進入九十年代後,在市場的壓力下,國有企業設備陳舊、資金短缺的弊病日益嚴重,產品缺乏銷路、因貪汙腐敗而使資金流向非國有企業或經營者小集團的個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財力萎縮,無力補助國有企業,於是出現了一種企業發展上的惡性循環,失業(中國稱之為“下崗”)工人逐漸增多。到1999年,下崗的陰影已籠罩在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頭上。雖然政府公布的失業數據始終徘徊在1,200多萬,但實際上失業工人的總數遠遠超出這一數目。不少學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業的規模遠高於官方數據,例如,李路路認為,國有企業的失業人數達到3,000萬,占其職工總數的30%[10]。隨着國有企業的虧損面的進一步擴大,失業總數可能還在不斷上升。甚至連工人中的“貴族”──全國勞動模範的處境也十分困難。部份勞模已經下崗,一些離退休的勞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資;部份勞模看病難、得不到診治;他們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條件也很差,全國勞模總數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企業在中國建立的合資或獨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這類合資或獨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企業總數並不大,全部歐美資本僅占中國外資總額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數也有限。這類企業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被看成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中介,能為中方管理人員提供出國培訓的資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國管理學校里向中方管理者傳授新的管理知識。這些努力無疑將產生一定的效果。在這類企業中,無論是外資方還是中方都認識到,人力資源管理是一種非對抗性的、雙方協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這類企業因擁有充足的資金,因此能支付較高的工資、提供更清潔、先進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給工人提供優厚的住房條件與其他待遇。所以,這類企業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國有企業員工羨慕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經理結成了統一戰線,將外資合伙人視為提供福利之源,這種看法與國營企業經理對國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業的管理層與工人的關係往往是非對抗性的。實際上,工人的不滿情緒常常不是針對外國雇主,而是針對中方經理,埋怨他們低能、腐化、任人唯親。 第三是亞洲國家(或地區)“三資”企業與中國本地的私營企業內勞資關係的“返祖”現象[12],所謂“返祖”是指勞資關係退回到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的狀態,馬克思在《資本論》裡對此有淋漓盡致的經典性批判。在這些企業里,工人們報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連續工作10至12小時乃至更長時間,周末不能休息,上廁所限定為3至4分鐘、且有次數限制;工人的工作條件既差又不安全,許多生產有毒產品的企業根本沒有任何防毒設備,工傷事故頻繁;甚至因沒有消防系統或消防系統太差而導致失火,使數十人死亡。此類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資和韓國的三資企業里此種情形尤其突出。在東南沿海地區如深圳、東莞、南海等地的三資企業里,勞資衝突的發生率相當高。廣東省勞動廳雖然發布過勞動保護法,但外商卻從不認真落實這些法規。 如何處理這類勞資關係,是中國政府面臨的一個非常尷尬的問題。中國號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應當享有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大多遷就外商;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幹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關係。在諸種利益的牽引下,他們儘管非常了解三資企業中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狀態,從不干預。即使有大膽的媒體聞訊採訪報導,他們也多半採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干擾記者追蹤真相。當嚴重的事態(如大火燒死了工人)發生後,事後的追查往往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幹部根本未按規定督促外商裝置消防設施。可是,在“不打擊投資者的熱情、保護地方經濟增長”的藉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對這類問題置若罔聞。 在工人階層中,這類企業的工人是最無助的階層。他們遠離家鄉與親人,一般都求告無門。1999年8月,筆者就職的報紙曾登載記者采寫的一件久而未決的勞資糾紛,該報導事實準確,但報社還是接到了該廠一位白領受命打來的電話。他在電話中不談事實準確與否,只一味威脅說,“你們這樣打擊投資者的熱情,立場到哪裡去了?”在長達半小時的電話中,這位白領雇員對同為雇員的“打工仔”根本沒有任何同情心,令筆者十分寒心。 隨着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勞資關係中新問題的出現,政府應當通過立法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不當行徑。其實,中國現在已經有一些初步的關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法規,問題是如何才能將法規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讓企業內的弱勢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這絕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強工會權力”之類的空洞口號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報》在頭版顯着位置刊登了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對中國工會組織代表的長篇發言。該文中有“工會與黨完全一致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的說法,但這被視為“嚴重政治錯誤”。第二天,該報不得不公開承認報導“嚴重失實”,再次發行了修正版,將尉健行的上述說法刪掉。嗣後,《工人日報》社長翟祖庚和主編張弘遵還被指為失職而遭到撤職處份。從這一事件中不難看出工會在社會中究竟居於什麼樣的地位、能有什麼作用。 3. 處於困境中的農民階層 中國的農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獲得了經濟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城市後,一些研究“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學者就一再指出,中國的農業已變成一個沒有盈餘的產業,同時農民面臨着三大問題:第一是負擔過重,這首先與基層政府設置的“七所八辦”等一系列臃腫的機構有關,徵收的農業稅根本無法養活這些機構的人員,這些機構就對農民橫徵暴斂;其次與農村基層幹部的工程攤派有關,許多幹部為了表現“政績”或中飽私囊,不顧農民的承受能力而大興公共工程,其費用均由農民承擔,農民不堪其苦。一個最惡劣的例子是,廣東某村竟興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着的公共廁所。第二是農民收入偏低,在落後的耕作方式下農產量已基本上達到了極限,人多地少,農民的收入將長期無法提高。第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與農民的利益間存在着尖銳矛盾,每年收糧派款、推行計劃生育都要誘發不少摩擦事件。農民的民主權力得不到保證,村民選舉多流於形式,村務公開的只是少數,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有貪汙腐敗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基層政權已落入地方惡勢力之手,農民飽受鄉村流氓的欺壓。[13] 4. 龐大的社會邊緣化群體 上述的工人階層、城鄉兩棲階層、農民階層共有4.8億人,約占從業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們基本上還算是處於就業狀態,對於文化素質不高且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這些社會群體來說,能在劇烈的結構性磨擦時期暫時性地保住“飯碗”,已算是較好的處境了,他們甚至隨時可能掉落到一個更為低下的已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之中。據估計,中國現有的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有1億左右[15],占從業人數的14%左右。換言之,把工人和農民階層以及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合併計算,現有人口的80%以上處於社會下層與邊緣狀態,這種社會結構將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從1988年以來,每年的刑事發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顯然不是暫時性現象。隨着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變,設備落後、死氣沉沉的國營企業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新投入的外資將帶來1,000萬個就業機會,可緩解目前的這種痛苦的失業壓力。這一預測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即使那1,000萬個就業機會能夠兌現,所需要的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高素質勞動力,卻無助於緩解目前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種結構性失業與低素質勞動力的過度供給密切相關。目前,農村裡有數億沒有機會得到任何職業訓練的勞動力,無法進入新興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就業。同時,城市裡國營企業的下崗工人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他們的中學時代適逢文革,文化知識學得很少,如今年屆中年,轉行困難,卻被他們一向依靠的國有企業遺棄。如果不是長期地拖延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結構的調整,這些企業就不至於大批瀕臨倒閉,同時把數千萬職工甩到社會上。 不少傳媒談到下崗工人的處境時,往往認為,下崗工人再就業難,與他們太嬌氣、對職業挑肥揀瘦有關。這種情況顯然存在,但並非所有的下崗工人都是如此。還有一些專家則站在一旁,冷峻地論證說,社會轉型期需要一些群體付出代價,下崗工人應該為國家的改革作出犧牲。這些話並非全無道理,但是卻有明顯的片面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國營企業工人的下崗問題其實是幾十年來經濟體制內所積蓄的各種矛盾的集中爆發,而這些下崗職工實際上是充當了歷史的犧牲品。當那些充當“智囊”的專家們號召下崗工人們為國家“犧牲”時,他們卻故意迴避了企業(亦即國家)對職工的歷史負債。造成制度性失敗和國有企業破產的並不是這些下崗工人,難道負有直接責任的精英階層不應當為此承擔部份實際責任嗎? 要想穩定社會,減少結構性失業造成的社會摩擦,就需要全社會共同分擔責任,加大社會救助的力度,緩解失業的痛苦,而不能讓下崗工人這個龐大群體無助地承擔所有的後果。從中國的人口和勞動力結構以及產業結構的現狀來看,結構性失業的痛苦階段將延續相當長的時間,只有當人口進入了零增長或負增長的階段,而成長於文革時期、目前處於中年階段的這一代職工又退出了歷史,也許才可能有所緩解。目前,這一代下崗職工的困難還不僅僅是失業、無收入,他們在艱難地維持家庭生計的同時,還普遍地面臨着子女升學就業的壓力。現在,隨着教育收費的門坎逐步提高,社會中下階層都感到難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學雜費。那麼,已被邊緣化了下崗職工就更無法應付,而這兩個社會群體又恰恰是多胎率較高的生育群體。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貧困的代際傳遞,還應該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這些人的後代在教育機會上的不平等。 通過來自一些地區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崗職工群體與社會秩序不安定之間的關係。一份對江蘇蘇北地區1991年以來發生的197起待崗[17]職工犯罪的調查表明,待崗職工可能成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來源,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注意。該文作者總結出待崗職工犯罪的五大特點:第一,犯罪類型主要側重於惡意謀財型犯罪,與下崗後失去經濟來源有直接關係(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盜竊60起、搶劫24起、詐騙12起、敲詐勒索9起、販毒5起、強買強賣的流氓犯罪26起、強迫、容留、組織、協助他人賣淫9起,占70.2%);第二,下崗後1至2年內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業職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體以男性青工為主(在此項調查中,35歲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數為162人,占80.7%,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第四,下崗前無一技之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參與團伙作案的比重高,由於以往工作上的協作性與業務上的關聯性,下崗工人比農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團伙(在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團伙犯罪,並有十多名為首犯)。[18] 四川省勞教局1997年的一份報告則說明,隨着城市失業現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該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間,來自農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間來自農村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下降了20.7%,而來自城鎮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三年來卻上升了23%左右。[19] 現在,大量遊蕩在城市及其郊區的農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動。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員中,外來的“三無”人員高達75%至90%。廣東省勞改部門的一份報告說明,該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來自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數以上,其中來自農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財產犯罪占88%以上(盜竊罪48%、搶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層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學。[20] 四川是中國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鄰廣東,貴州、廣西是貧困地區,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難理解的。 一些調查者對這個犯罪群體做過深入的局部調查,提供了難得一見的詳細資料。例如,江蘇省句容監獄的一位管教幹部調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當前農民犯罪的人員構成、犯行和心理特點。他指出,犯罪人員的構成有“三多”現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術的犯人多(59%),“二進宮”[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點是,由偽裝隱蔽轉向公開化,由竊盜向匪幫轉化,由單獨作案向團伙作案轉化(其中以盜竊、搶劫、流氓團伙的人數為眾,這些團伙大多形成了組織,有活動計劃、人員分工、任務指標、銷贓地點、分贓標準等),由特長便利轉向智能化(這已成為農民犯罪的一大新特點)。[22] 該幹部還專門分析了農民犯罪的心理特點,認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轉向代償化。前些年中,許多心理失衡的農村犯人在犯罪活動往往有心理髮泄的特點,但一般尚能自我約束,避免過份地觸犯刑律;但1996年以後入獄的農村犯人中,許多人犯罪時的種種代償行為已衝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且往往是故意為之。有的犯人說,別人活得瀟灑有意思,我卻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東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換一種形式體驗人生。這位有長期管教工作經驗的幹部認為:“眾多深受貧窮之苦、渴望發財的農村青年,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追求曲解並定位於金錢和享受方面。一旦價值觀錯位,就極易形成顛倒的是非觀,貪婪占有的‘幸福’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低級下流的尋樂觀。這些價值觀念之間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並以一定的結構形式支配着犯罪行為。”[23] 河南省監獄局的一位研究人員也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現象。[24] 現在,在中國的流動人口中已經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黑社會組織,日益增多的無業人員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了龐大的後備隊伍。其中主要是地緣型黑社會組織,此外,也出現了血緣型(按成員間的血統關係而組成)與業緣型(在成員間某種犯罪職業的聯繫的基礎上形成)黑社會組織。[25] 地緣型黑社會組織一般依原籍的省、市、縣、鄉組成,比較有名而已被取締的有上海的“新疆幫”、廣東的“北京幫”與“白鯊幫”、江西的“贛州幫”、山西的“狼幫”等。這些地緣型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員是企業職工、待業青年或農民,一般均為朋友關係,但也有部份黑社會組織已形成了較嚴密的彷直線制組織結構,並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等級較明顯,常以虛擬的血緣關係作為維繫組織的紐帶。目前,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並已在一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一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有相互勾結、利用。[26] 三、當前社會結構演變中的若干特徵 1. 中介組織的初步發育與畸形 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社會管理具有多元參與性,在社會的決策過程中,各階層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渠道。由於社會中間層處於便於協調社會上、下層之間關係的地位,因此,社會中間層能否參與決策往往是社會的多元化參與的關鍵,而中間層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決策主要依賴於各種社會中介組織。除了體制上對社會中介組織的限制以外,目前社會中間層的弱小也決定了社會中介組織的薄弱。現有的社團組織當中,大多數並不是應社會群體的自發要求而組建的,而是屬於由政府供養的政府代理人型社會團體。 “文革”前中國有100多個全國性社團和6,000多個地方性社團,均處於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間這些社團全都陷入癱瘓狀態。改革開放後各類社團組織又復活了。到1996年6月,登記在冊的全國性社團已有1,800多個,地方性社團則接近20萬個。這些社團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黨政機關為加強對某些領域或行業的管理而設立的,如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聯等;另一類是各企事業單位創辦的,如服裝行業協會、裝飾行業協會等;還有一類是校友會之類的聯誼性社團。在這些社團組織中,比較活躍的是各種名目的研究會、校友會、行業協會、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除了校友會的民間聯誼色彩較強、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種協會(包括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內)均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它們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動,其主要領導人由政府委派並享受公務員待遇。這些社團組織往往有兩張面孔,在政府面前它們代表企業,而在民間他們卻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從1976年到1988年,政府對社會團體實行的是混亂的多頭管理,沒有統一、專責的社團登記和管理機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社團管理歸口到民政部門。1989年春天以後,政府認識到了社團管理的重要性,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建立了社團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要求所有的社團組織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領導。1998年又頒布新的條例(名字相同),進一步強化了對社會團體的管理。[27] 中國的社會團體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謂的“三師”協會,即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審計師協會,從這幾個協會的狀態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組織的一些特點。律師的職業倫理本是代表委託人的利益,從業者不應該與政府的司法部門串通合流。但是,中國的許多律師卻偏偏與法官相互勾結。結果,涉訟雙方的官司輸贏並不完全取決於事實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當事人的律師與法官的關係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轉”。所以,中國的律師行內有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關係”。不少律師承攬業務時誇口展現的“實力”,竟然是自己與某法官很熟。由於律師與法官勾結辦案之情屢屢發生,甚至還有的律師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師這一行業在社會聲譽極差。 會計師協會和審計師協會因職能重疊而於1997年合併。會計師協會本應代表專業從業者的公信力,但中國的會計師行業的活躍,並非出自企業改進內部管理的自發需要,而是因為許多企業需要註冊會計師配合、提供假財務報告。由於政府規定,企業的年度審計、經理廠長的離任審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或驗資報告,所以企業不得不在形式上通過審計這一關,以應付政府的主管單位。當這些企業聘請註冊會計師審計財務時,他們需要的恰好不是會計師的敬業精神,而是會計師違背職業道德的靈活性。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滿足企業的“特殊”要求,就會失去業務。這樣,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競爭壓力下,就只能出具虛假不實的財務報告,以滿足客戶的需要。僅1998年全國就有478家會計師協會分別受到撤銷、警告、整頓、暫停執業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其中103家事務所、近千家分支機構被撤銷,5,300多名兼職、掛名人員被清理。[28] 由於會計師行業違法被查出的機率高於律師業,而會計師出具假證明和假財務報告之情又屢被披露,會計中介機構面臨着信譽危機,以至於當中國大陸的公司或企業到境外上市時,國際上拒絕接受由中國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及審計報告。在這種強烈的信譽危機的壓力下,這一行業已開始自省。但是,如果會計師面臨的那種“逼良為娼”的制度環境不能改變,這樣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進會計師行業的職業道德。 儘管社團組織的發展仍面臨許多問題,也不能捍衛其所代表的利益團體的利益,基本上無法參與社會的公共決策過程,更不具備與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但是,這些社團還是在“鐵板一塊”的社會生活中形成了從未有過的、社會與政府都認可的“交叉地帶”,為公民提供了一個非強制性的、自願參與的公共活動領域。只要這些地帶繼續存在,並且不受到人為的抑制,它在未來的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與影響就會越來越大。 2. 兩極分化的高風險社會 不少知識精英的期望是,通過改革,中國將會進入一個以中產階級為主流的社會,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因為,中產階級是社會上層和社會下層之間的緩衝層,當中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體時,可緩和社會上層與下層之間的摩擦和衝突;同時,中產階級的意識形態理念一般是比較溫和的,當這樣的意識形態占據主導地位時,極端的和激進的思想就很難在社會上產生足以動搖社會穩定的影響力;此外,當中產階級占社會的多數時,其生活和消費方式可以形成一個龐大穩定的國內市場。或許是出於這種信念,許多知識精英對私有經濟的發展、瓜分國有資產以及近年來的股份制改造等過程,都滿懷着這樣的期望。有些知識精英認為,中國的腐敗有利於消除舊體制,大約也與這種認識有關。 從世界各國現代化的經驗來看,大學教育是造就中產階級的重要途徑,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讓人們通過教育接受居於主導地位的中產階級的價值規範。但中國現在能夠接受大學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現存的經濟結構和職業結構也無法保障中產階級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於中國的改革是以權力的市場化為起點的,結果在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利益分化,現在不但沒有形成以中產階級為主的菱形結構社會,反而形成了與南美、泰國、菲律賓等國十分相似的貧富懸殊極大的兩極分化的社會結構。目前的中國社會象一個金字塔結構,社會上層的人數極少(約1%),中產階級(即中間偏上階層和中間偏下階層)的人數十分有限(約15.4%),而社會的下等階層(約69%左右)和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約14%左右)卻過於龐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國的改革尚未完成,社會卻已嚴重分化,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只要比較一下中國的大中城市裡戒備森嚴的、可與發達國家比美的高級住宅區和城郊低矮破爛的棚屋(且不說農村的數千萬食不果腹的貧困戶),比較一下大城市裡專供富人購物的各種高檔精品店和專供窮人消費的地攤等消費分層現象,誰都難以否認這一點。 這種兩極化的社會之所以面臨高風險,是因為少數社會精英的地位和財富無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成員的承認。由於政治和經濟精英們贏得財富的主要手段是權力的市場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政權層面上總體性血緣資本的代際替換,在這樣的現實面前,中下層社會成員有明顯的被掠奪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國有企業大批破產後,數千萬無辜的工人被迫下崗、生活無着,但那些對企業破產負有直接經營責任的廠長經理或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政府主管官員們,卻無一人因此而淪落到工人的那種貧窮程度。最有諷刺意味的是,一些將企業破產、轉賣掉的經理,居然還被破產企業的購買者請去繼續擔任經理職務。這些購買者絕不是看中了這些已破產企業原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而是因為這些經理廠長們與破產企業的購買者相互勾結,幫助後者侵吞國有資產,所以後者要給這些原經營者報答。許多中下層社會成員在這種相對剝奪感的驅使下,反社會秩序的傾向已越來越明顯,城市中不斷出現的恐怖活動、一些專門針對富人的人身傷害、還有國有企業內出現的破壞生產的活動,都是這種階層衝突的表現。從犯罪率的不斷上升、殺人碎屍等惡性案件的經常發生中,就能管窺蠡測社會的緊張程度。可以斷言,一種制度如果縱容5%的人利用權力搶錢,其他95%的被掠奪者中,總會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將錢搶回來。 3. 傾斜的社會基礎 中國的腐敗的根源是體制問題,甚至可以說,腐敗是對落後陳腐的幹部選拔制度的一種負面的“回饋”。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選拔幹部機制,既沒有全面的公務員考試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監督,幹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閉狀態,很大程度上是上級對下級作政治酬報的結果。因此,選拔幹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領導“發現”人才或組織部門“培養”人才,甚至是“一把手”個人選“接班人”。這種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親、跑官、賣官等腐敗現象。因為傳媒不能自由報導,所以已經披露出來的層出不窮的貪汙案件和各種魚肉百姓的基層幹部,僅僅只是現實中已經發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國家的權力精英除應具備較強的社會管理能力外,還應有既為本階層的利益着想、又關心其他階層利益的基本素質,這樣來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但從目前中國的權力精英的作為來看,其整體素質非常差,許多人不但不考慮其他階層的利益,甚至都毫不關心本階層的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他們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個人利益。這些人信奉的是“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哪怕其官位只有一點使用價值或“含金量”,也要通過貪汙腐敗把這點使用價值變成個人財富。他們明知如此下去中國必無前途,但他們並不在乎,因為其心態是“我走之後,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許多官員一面高喊着“社會主義中國好”,一面卻通過各種途徑將子女親屬和掠奪來的財產送往國外。 目前,中國的經濟決策中還出現了一個以往二十年中所沒有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政策不再是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明顯地賜惠於特定利益集團。許多關繫到國民經濟興衰的重大政策,如調整重複建設造成的畸形產業結構、解決銀行的壞帳等,因與部份政治經濟精英的利益密切相關,始終難以真正解決。而一些與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直接衝突的政策,卻不斷出籠。例如,轎車生產明明已經嚴重過剩,城市的道路、停車等基礎設施也難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勵轎車生產的政策卻始終未加改變。又如,全國的房地產已嚴重過剩,造成銀行的大量貸款成為呆帳,但對房地產的投資卻年復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價遠遠超出老百姓的購買力,導致住宅樓滯銷,但因降價會觸及到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價之說一直是“雷聲大、雨點小”。再如,一些有助於緩解社會不滿的政策,如堵絕公車私開、減少公費吃喝、防止對農民的亂攤派等,或者不願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門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運用公眾資源為特定利益集團謀利的政策卻出台迅速、實施果斷。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輿論在證券市場上“造市”,這一舉措的實際結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團先用公款或銀行貸款將低迷的證券市場拉高,再伺機拋出,讓普通股民去承擔股市回落的損失。同樣地,近兩年來一系列的裁員、削減社會福利的政策,在經濟蕭條時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會衝突的舉措,但因其具有減輕政府負擔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斷。那些飲鴆止渴、不利於國家發展和穩定的政策能行之於世,反映出參與決策的政治及知識精英相當短視,甚至有時都缺乏為國家的未來真正負起責任的信心。 近幾年來經濟上發跡了的部份政治和經濟管理精英,對經濟政策的方向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他們所主張的政策往往不是從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其着眼點大多是能否有利於自己這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所關心的是如何保住權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縱的資源和機會,以及如何甩掉或減輕政府所背負的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識精英則正在論證這樣做的“合理性”。這些事實表明,執政黨的社會基礎早已傾斜,在少數精英階層的利益和多數民眾的利益之間,它其實已作出了選擇,那就是傾向於主要依靠、照顧前者,而置後者於不顧。不少掌權的“精英”們今日之所為,實際上是共同努力將中國這條“船”掏空挖壞,他們並不擔心後果,因為他們早已為自己和家庭成員們準備好了後路──做不成共產黨的官,就到國外舒舒服服地當寓公。 4. 新聞媒體的功能和面臨的挑戰 中國的新聞媒體一向受黨的嚴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點。改革開放以來,傳媒經營制度有所鬆動,擴大了報紙的自主經營權,出現了媒體政經分離化的發展趨勢。但是,至今所有的傳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營機構還不能涉足傳媒業。現在政府讓部份報紙自籌資金辦報、“到市場經濟中闖蕩”的做法,被報刊業稱為“又要捆住手腳、又要一腳將你踢下海”。不過,這也逼得不少媒體必須在不觸怒政府的前提下儘可能地面向大眾,增大自己在讀者市場中的份額。這些報紙過去“吃皇糧”的時候,在編輯方針、報導內容上都不敢創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現在,報紙主要靠市場而存活,就必須成為以通俗化與娛樂化為主的大眾化報紙。在大眾化報紙中,雖然也有少數敢刊發一些比較大膽的批評時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嚴格的監控,經常被“黃牌警告”。 媒體是民主化建設的重要工具,也是對政府及各種公共權威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手段。國民黨在台灣轉向民主化的過程中,就是先開放報禁,這必然導致開放黨禁,將國民黨置於社會監督之下。1998年,中國大陸的新聞出版界曾經歷了短暫的有限寬鬆期,敏感的外國傳媒稱之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來,隨着經濟形勢疲軟、失業下崗人員增多、貪汙腐敗急劇蔓延,新聞主管部門又加緊了對傳媒的控制。今年1月廣東《南方周末》總編江藝平被迫“辭職”,就是政府對傳媒偏離“主旋律”嚴重不滿的又一例證。中共中央宣傳部從1999年下半年開始推行報刊業整頓,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體的力量。但結果卻與預期的目的有差距,極有可能帶來報刊業的新一輪資源重組。科技進步是對政府控制傳媒的一個挑戰。隨着英特網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監控傳媒的手段正受到嚴重挑戰。近幾年來,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不少經濟實體暗地裡收購一些報刊雜誌。這種收購行動不被政府部門認可,有相當的風險,收購後只能按照報刊雜誌的原主管部門與收購者私下在合同中約定的辦。 5. 加入WTO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筆者贊成加入WTO,因為這確實能給中國帶來新的機會,當然比沒有“機會”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護民族工業”的口號下,部份利益集團反對加入WTO,因為外國同行的進入會瓜分並動搖他們的壟斷利益,這些壟斷性部門正是專制政治體制的經濟基礎。一部份與利益集團無關的知識精英對此也持反對態度,則可能是因為他們對中國的經濟現狀缺乏細緻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會象某些知識精英所期待的,給中國帶來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的機會呢?中國的一些有影響的學者提出了一種極為樂觀的看法。他們認為,中國加入WTO後,進入中國的外國大公司將會迫使中國接受國際通行的遊戲規則,這會有助於消除中國的腐敗。這一說法顯然忽視了重要的經驗事實,南美和東南亞國家都是WTO的成員國,但也都是貪汙腐敗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國家還形成了政治寡頭、經濟寡頭與外國資本三者對弱勢群體的聯合統治。其實,外國企業到一個國家投資時都會入鄉隨俗,如果中國的土壤盛行“尋租”,外商也會設法跟進。例如,中國的有些行業一直不讓民營資本進入,但外國資本卻通過其代理人在中國的上層特殊關係開展“尋租”活動,結果取得了經營特許權,以致於有人憤怒地說,這是“寧贈友邦,不與家奴”。今後,中國很有可能成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個“後來者”。要達到促進政治改革、消除腐敗這兩個目標,不能因為自己無力而指望外資的協助,唯有通過國內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實現中國內生的變化,才能取得進展。 可以預期的是,中國加入WTO後,可能出現一些新的機會。那些既擁有知識這種人力資本、又擁有社會關係這種社會資本的人如魚得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各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位勢。不過,已經形成的三個精英集團的應對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團會很快地找到一條與外國資本相結合的“最優化”道路。知識精英中則會進一步出現更劇烈的分化,一部份人會更新自己的服務對象。經濟精英們的前途則取決於他們所工作的行業。對外商來說沒有合作價值的行業會在與外國企業的競爭中落敗,有的行業(如電訊業)已意識到了這一點。尚有一定市場份額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譽的廠家大多會與外資合作,而相當多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技術和服務較差、只是靠高額回扣維持一定市場份額的鄉鎮企業,則極可能成為中國加入WTO以後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業。出於同樣的道理,加入WTO將會擴大中國現在的地區差距,因為發達地區擁有更好的把握機會所必須的條件,而貧困地區則不具備這些條件,地區差距的進一步擴大無疑會使社會分化更加定型。 當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演變是一種把“老權貴帶入新結構”的漸變方式,在演變中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結合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形成了一種與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會結構。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階層通過權力市場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頂端;中產階層弱小且多靠“吃皇糧”,因而其人數和地位並不穩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強過得去的社會下層或生活十分艱難、已被社會邊緣化了的群體,在可預見的將來,他們的地位恐怕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社會中下層所面臨的是政治利益集團、經濟利益集團與外國資本三者的聯合統治。顯然,這樣的社會結構並不具備“自穩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動搖二十一世紀中國的前途。要改變這種充滿風險的狀況,就必須有一場從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變革的新社會運動,通過對過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調控中建立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在這方面,尤其需要中國的“大腦”──有社會良知的知識精英們擔當思維的重任。 中國知名自由撰稿人 曾幾何時,毛澤東似乎已成為過去;然而,隨着今天中國社會矛盾的發展,其身影又開始再度浮現。與以往不同的是,當年的毛居於中國的統治核心,今天的毛則立足在中國的社會底層。當今中國社會底層的“毛澤東情結”與相應的社會潛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在不遠的將來,中國社會積重難返的矛盾可能會以毛澤東思想為旗幟從社會的底層爆發,那種爆發並不能解決社會矛盾,但卻會是一個導致社會動亂、甚至社會各階層同歸於盡的過程。 本文先從意識形態對中國社會之影響的角度,理清“毛澤東思想”與“鄧小平理論”之間的關係,再看鄧小平以實用主義手法將毛澤東思想體系“空殼化”,這最終怎樣成為一個陷阱,使今天中共和中國社會面臨上述危機。 “毛澤東思想”的精神感召力和現實無效性 意識形態在社會整合方面的效果遠遠超過權力、法律、金錢、強力等等有形的力量,因為,無論怎樣加大那些有形力量的“力度”,也不可能形成把社會的各個方面都一體化地整合起來的功效,總會有一些角落是這些有形力量無暇或無力顧及的。而意識形態的作用卻不同,它可以讓全社會自覺服從和“奉獻”。所以對一個社會(尤其是極權社會)來說,意識形態是實現社會穩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對統治集團而言,意識形態除了能為其統治提供合法性,還有凝聚隊伍、駕御精英、教化民眾和裁判異端的功能,所以更是不可或缺。 至於在一個國家裡意識形態是否有效,其作用能發揮到什麼程度,首先取決於意識形態自身體系的完整性。在中國的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八億中國人變得只有一個思想。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恐怕不能完全歸結為中國人缺乏獨立人格,在相當大的程度還因為“毛澤東思想”具有其獨特的完整性以及由那完整性而生出的魔力。毛澤東並不是個能提出深奧理論的人,他把自己形容為“馬克思加秦始皇”,這倒恰如其分地準確說明了他的思想體系的特點。簡單地說,“馬克思”指的是經濟公有制,“秦始皇”就是政治極權。這二者一中一西,相差了兩千多年,但卻在“毛澤東思想”中被結合得天衣無縫。但凡經過那時代的人都深有體會,公有制經濟與極權政治結合在一起的力量有多大。在那種環境裡,人人一無所有,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靠權力恩賜;當權力達到這種頂峰時,歷史上的一切其他權力皆望塵莫及。 馬克思依其理性和邏輯把人類的歷史解釋為剝削階級剝奪勞苦大眾的階級鬥爭史,視私有制為維護那種剝奪的制度,他相信,唯有變私有制為成公有制才能改變不公正的社會。而毛卻在馬克思的西方式理性的背後找到了中國政治所需要的“天道”。“天道”是中國傳統政治的合法性來源,統治者一旦得到了“天道”,就變成不可質疑和不容競爭的。在理性昌明的二十世紀,自然不能再從古代迷信中去挖掘神靈或宿命一類的“天道”象徵物,於是,具有濃厚的學術色彩並得到世界性傳播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可被當作“天道”的新來源。 馬克思主義所展示的人類的未來前景,是一個消滅了一切剝削階級、人民徹底解放的美好社會,那是個有如宗教之天堂的社會,被馬克思雄辯地論證為不可抗拒的“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同時,馬克思又以嚴密的邏輯論證了工人階級是帶領勞苦大眾實現那天堂社會的領導階級,而“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就是共產黨。按照這樣的邏輯往下推,共產黨理所當然地就變成了“歷史發展規律”的化身,成了“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唯一政治勢力。不難發現,領袖們可以很容易地利用這個所謂的“歷史發展規律”來建立二十世紀的中國式的“天道”。這種新的“天道”與古代的“天道”同樣都表現為不可抗拒的必然,區別只在於,前者出自一種理論推導,後者則出自冥冥之中。“先鋒隊”與“真龍天子”的意象也很接近,前者只不過是換了個名詞、加上一層現代化包裝,其內在邏輯與後者是一樣的。既然“先鋒隊”代表了“先進階級”和不可抗拒的“歷史規律”,就應該不容挑戰和不可置疑地成為中國之主人,而“先鋒隊”的締造者和領導者當然也就有理由被全體中國人頂禮膜拜為“大救星”。為符合這種“天道”,出身農民的毛將他領導的農民起義稱為“無產階級革命”,將他的農民黨稱為“工人階級先鋒隊”,並且終生都以不屑“農民習氣”和“小農思想”自居。革命後的中國長期以階級血統劃分人群,這也是把源於西方理性的階級鬥爭學說演變成中國式宿命論的一個典型例證。毛澤東善於用中國聖賢的大同理想描畫共產主義,把馬克思的艱深理論簡化為殺富濟貧的造反故事,正是因為他能把西方的學術理論與中國的民間思想通俗靈活地相結合,再加上運用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使得他領導的中國革命贏得了大多數國人的擁戴,最終奪取了江山。 對毛澤東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並不只是一種奪權工具,他對共產主義具有真心信仰的一面。他認準“私”是萬惡之源,認為徹底改造人類社會的道路只能是化私為公;而且,他把經濟公有化視為社會改造的起點,既然只關心一己私利的人不可能在公有經濟中努力勞動和“奉獻”,所以更重要的是要消滅人們頭腦中的“私”。毛澤東在烏托邦式社會實踐中痛切地感受到“私”的阻力,他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在人的“靈魂深處爆發革命”,其“抓革命,促生產”的着名綱領充份反映了此種思路的邏輯。他極其警惕並痛恨任何想使人民從通向無私之路後退的企圖;他熟知人性之“劣根”,知道為建立“公”意識的每一步進展都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每一點鬆動卻可能導致反方向的一瀉千里、前功盡棄。在他看來,與他一道奪取權力的那些戰友們在這方面多是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經濟發展,只關心如何利用人“私”的一面產生較高的效率,然而這恰恰就是他認為應該被消滅的一面。在毛澤東的眼裡,“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並不荒謬,一時的物質所得不過是蠅頭小利,怎能為小利而失去建立新世界的偉大理想!古往今來的任何統治者都能治國,而從根本上改變人性則是開天闢地之大業,是天降於他這個歷史人物的偉任。為此,他不能容忍“坐天下”的庸人思路,這就是他與其戰友之間立場上的最大不同。 毛澤東自言一生主要做了“兩件事”。第一件是“把蔣介石趕到海島上去”,這不過是“王朝周期”的重複,為他改造社會的宏願創造了前提而已;第二件事是“文化大革命”,這才最能體現他的意識形態之獨特。文化大革命的核心任務被概括為“鬥私批修”,“斗私”指的是改造每個人乃至全體人民的人性,即“用無產階級思想戰勝利己主義”,“批修”則是針對他以往的戰友和部下。在毛的眼中,這些昔日戰友和部下已經成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他們搞的那一套政策(三自一包、物質刺激……)總是圍繞着“私”字打轉,那正是修正主義背叛共產主義理想的要害所在;他們個人的“私”也在日益膨脹,正在蛻化為脫離群眾、享受特權的官僚老爺。毛澤東晚期的驚人之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表達的就是這樣一個判斷。 在“毛澤東思想”中群眾的地位非常重要。毛一向自命為代表底層人民和多數群眾,一貫把“人民至上”掛在嘴上,這是其“天道”邏輯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既然“人民至上”,而他又永遠代表人民,他就是最神聖的。在這種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中存在一種交換,即他和他的黨必須時刻高舉“為人民服務”之旗,否則代表人民就無從談起,“先鋒隊”的“天道”就失去立足基礎。因此毛澤東讓“為人民服務”五個字成為共產黨人幾十年來的口頭禪,直到今日仍是中共合法性的公認標準。“群眾至上”和“群眾天然正確”幾乎成了不言而喻的公理,而忽視“群眾利益”則被視為犯罪。 在忠於“人民的利益”這方面,毛澤東並不相信他的執政集團。他寧願認為,這世界上只是他一個人在帶領億萬人民走向美好的彼岸,其他人都會在獲得權力後陷入腐敗。然而,在現實中他又離不開一個從事日常社會管理的行政集團,儘管他認為,那是個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熱衷特權並隨時可能變質腐敗的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使他對這個集團有一種無奈,他深知靠他一個人的眼睛看管不住他們。因此,他必須找到一種方式,能夠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監督和制約,形成以多制少的局面,這才是打破官官相護、防止腐敗的保證。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他做了許多努力和嘗試。若深入地分析毛澤東執政後的所作所為,這其實是一條最深層次的貫穿諸多歷史事件的脈絡。 如果我們歸納和總結毛澤東的種種嘗試,也許可以說,他企圖最終建立這樣一種結構,以解決他對執政集團的擔憂:高高在上的他只需要提供“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指導思想,將其通過現代意識形態手段普及給下層廣大群眾,轉變為群眾手中的“思想武器”,再以群眾作為他的思想運用者,按照他的理念監督和制約夾在他和人民之間的官僚集團,最終達到防止權力集團背叛和腐敗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就是這種嘗試的集大成。毛從天安門城樓上超越中共和權力集團直接向紅衛兵揮動軍帽,是他的理想結構之典型寫照。為實現這種結構並使之長期有效,他給了群眾“政治掛帥”的理論根據、“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的護身符、“造反有理”的合法性、“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鬥爭武器、直至“全面奪權”的可能性,號召他們都要變成“頭上長角、身上長刺”的反潮流勇士。在他的結構中,官僚集團雖不能不要,但要讓官僚們的頭頂上始終籠罩着“群眾運動”的威懾,並且通過“每七、八年再來一次”的政治運動“吐故納新”,如此才能保證他們不蛻變為“修正主義”和“新生的資產階級”。 這種烏托邦試驗的失敗已是有目共睹的了。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毛的這種理想在底層群眾中確實曾經具有、並且現在仍然具有相當的道義感召力。他賦予人民的造反意識和鬥爭手段,被那個年代的群眾廣泛接受和普遍使用。從年齡層來看,對毛的那一套最為熟悉和善用的一代人,恰恰就是今日在社會演變中淪入困境的“絕望者階層”。他們對那個時代的意識形態保留着某種程度的懷念,不僅是由於他們曾身居虛幻的“領導階級”地位,還因為他們曾親眼看到,在那個年代裡基層官僚們確實大都夾着尾巴做人,腐敗少之又少。而毛以一人之力希圖超度幾億中國人成為賢哲(如他詩中所寫的“六億神州盡舜堯”)的想象力和勇氣,也使他在一部份當代中國知識和政治精英眼中始終保持着超凡脫俗的魅力。 毛澤東推動的社會實踐的過程和結果,其實與他的超凡理想的要義是牴觸的。他以犧牲了幾千萬中國人的生命為代價進行社會試驗;他為了證實他的“天道”而拋棄了人道,他不在乎人的犧牲,也毫不關心社會的公平,凡是對他的試驗再無用處的試驗品、或被他視為障礙的社會成員(如農民、民主人士、知識分子、黨內當權派、紅衛兵、造反派等等……),都被毫不猶豫地拋棄了。也許,我們可以這麼去理解:在只見森林不見樹木的“偉人”心中,“天道”比“人道”重要,歷史的結果高於眼前的情理。我們還可能如此去解釋:毛心目中的“人民”不是由具體的人組成的,那個“人民”其實不過是一個給其偉業提供宏大基礎的抽象概念。如果要找最恰當的話來概括毛的社會試驗之特徵,我們大概可以把法國大革命中的那句名言變形成這樣──“為人民,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如果把對毛的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放在一邊,僅僅從對統治穩定之利弊的“技術”層面綜觀毛時代的意識形態,應該承認它是有相當說服力的,當時中國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亦與之高度符合、相互平衡並彼此加強,因而,當時整個中國才能被那種意識形態所征服。其對統治穩定所起的效果亦可從反面得到證明:在毛摧殘了一百萬知識分子(反右)、餓死了三千萬農民(大躍進)、把整個國家搞到瀕於崩潰(文革)的情況下,其政權照樣保持着令世界瞠目的高度穩定。 “毛澤東思想”做為一種意識形態,其失敗並非源於這一思想體系內部邏輯上的混亂或失衡,而是源於這一體系背離客觀世界而必然產生的衝突。毛澤東要把人性改造為完全無私的,那註定只能是一個沒有希望的幻想,強行推行他這種幻想的後果就是勞動效率極端低下。所有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社會,在與市場經濟的競賽中都被甩在後面,而企圖通過思想革命和群眾運動擺脫這一困境的中國,則更是落到了後而又後的地位。這表明,不管毛的意識形態曾一時顯得多麼強大,它最終還是因其在現實中的一再失敗而難以維繫。 “鄧小平理論”內在的分裂實質 鄧小平是個與理論幾乎不沾邊的人。中共“第三代”領導人推出“鄧小平理論”,其目的與理論無關。不過,還是可以借用“鄧小平理論”這個概念來分析鄧的政治路線,但只是談他的實踐而已。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生存狀態獲得了巨大的改善,在這方面,鄧小平的歷史功績是不能不承認的。然而,從意識形態的內在邏輯來看,所謂的“鄧小平理論”其實有一個內在的根本性的分裂,即鄧在繼續供奉毛澤東的“天道”的同時,把毛的“公有經濟加極權政治”(即“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經濟換成了資本主義經濟,卻保留下那個極權政治部份。這種“資本主義經濟加極權政治”的新組合,不但無法與毛的“天道”相合,並且正好是最為那“天道”所垢病的。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內在分裂,既是鄧小平時代諸種社會矛盾的根源,也將在後鄧時代繼續構成越來越危險的挑戰。 在中共黨內,鄧小平一直是務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即使是在毛澤東時代,務實派對毛追求人類社會化私為公、將所有社會成員改造為大公無私之人的理想也是不以為然的。他們在治國的具體實踐中體會到,每當給人的“私”開放出空間,經濟立刻就能活躍起來,效率也就立刻明顯提高,一“私”就靈,千真萬確。所謂中共執政後黨內兩條路線(一般被劃分為“左”和“右”)的分歧,說到底就是如何對待“私”。被歸為“右”的務實派寧願相信,經濟是社會的主體,經濟的發展即使不是永遠離不開“私”的動力,至少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也需要對其加以利用。他們不一定在理論上爭辯,但卻利用其實際掌握的治國權力,或砍合作社、或反冒進、或搞“三自一包”,一有機會就按自己的意思暗中修正毛的虛無幻想。他們所追求的是實際而不是浪漫,他們看重眼前進展而非長遠神話。毛死後,鄧小平掌握了中國的大權,他必然會引導中國脫離毛澤東那種“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軌道。 雖然鄧的改革經歷過錯綜複雜的過程,也有其理論上的種種曖昧,但這場改革的主幹是清晰的,即大部份的改革都集中在對毛之化私為公式革命的逆變──即化公為私。改革思想的靈魂就是以“私”為槓桿,推動經濟發展。在打頭陣的農村改革中,所謂的“一包就靈”其實就是“一私就靈”;解散“人民公社”是從“一大二公”向私有小農經濟的回歸;城市改革也是發端於鼓勵和開放個體經濟;國有企業的改革則先從獎金、計件工資等“物質刺激”手段開始,而後的自主權下放不過是個把“大公”不斷分解為“小公”的過程,最終通向股份制和私有化;“對外開放”則是逢迎海外資本家之“私”,以種種利益轉讓和政策優惠吸引他們到中國來投資掙錢;一旦私有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企業也已經自主,計劃經濟就再也不可能不轉為市場經濟了。 鄧小平把中共從毛時代的原教旨意識形態主導的政黨,變成了以發展經濟為主要追求的實用主義政黨,這本是對毛澤東思想的否定,也開通了向現代國家和政府轉變的道路,然而,鄧卻要保留毛意識形態的外殼。當民間發出否定毛澤東的強烈呼聲時,他卻針鋒相對地提出“四項基本原則”,充當毛的捍衛者。他之所以要這樣做,是要保留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另一半──極權政治。如果徹底否定了毛,極權政治就會隨之遭到否定,也會對中共及他本人的權力形成挑戰,這是他絕對不允許的。鄧小平人格中的專制彩色是很鮮明的,他曾親自領導“反右”運動,把幾十萬知識分子打入人間地獄,也曾不顧國內外的指責而用坦克對付天安門廣場赤手空拳的示威者。但他堅持極權政治並不是單純由個性決定的,這反映出共產黨的共性,和中共繼承的歷史遺產是分不開的。 儘管世界上不乏資本主義經濟加專制政治的社會結構,但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存在着集一切政經權力於一身的永遠的執政黨和統治結構。在中國,各級黨組織以“先鋒隊”和“歷史規律”所代表的“天道”為合法性的依據,“理所當然”地把持着社會各方面的權力,多年來中國人已經習慣於不假思索地默認這種絕對地位的不可挑戰和不可競爭性。一旦中共失去這種“天道”的佑護,其壟斷所有權力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依據,而由國家財政供養、無償占用大量公共資產的黨機器以及被黨控制的“黨軍”等一系列特權,也會受到質疑。不難想象,中共當然不願意看到這種局面。因此,無論是鄧小平還是“鄧後”時代的中共“第三代”領導人,都不能不按照毛澤東的意識形態,繼續把中共標榜為代表“歷史規律”的“先鋒隊”,宣稱其天然地代表人民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保住其神話以及通過神話來承載的一切特權和打擊別人的權力。哪怕在誰也不相信那種神話的時候也不能改口,因為靠着成千上萬遍地重複和積累,那神話已經具有了話語上的霸權和名正言順的特性,只要不改口,就有維持下去的慣性。 然而,共產主義的“天道”不改,以資本主義手段改革中國的經濟,就必然產生與那“天道”無法彌合的分裂,導致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脫節。雖然以“私”為槓桿,可以極大地促進經濟發展,但這樣做同時也失去了“大鍋飯”式的經濟平等,於是社會上出現了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這是毛後中國之所以能產生經濟活力的政策前提。然而,這種政策的邏輯結果必然使“先富起來的人”及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們超越“天道”中的“領導階級”──工人及其它勞動者,讓“先富者”成為社會的新寵和主導力量。不管中共口頭上宣稱它怎樣代表着大多數的“人民”,為了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它實際只能與“先富者”站在一邊,維護工商社會的秩序,削減已成為經濟發展包袱的福利政策,沒收毛澤東時代賦予“群眾”的特權,打消“群眾”們自以為至高無上的幻覺。在這種新經濟社會秩序中,普通勞動者只能重新回歸底層──而那正是當年共產主義“天道”要“解放”他們的原因。因此,鄧小平的改革與其繼續供奉的“天道”之分裂是一目了然的。 不過,在改革初期,這種分裂並未充份顯現出來。那時,由於毛時代一概排斥“私”,從而使許多有效的生產手段白白閒置。如何運用這些手段,其實是人類自古以來就熟悉的,本用不着“設計師”來“設計”;只要把意識形態上的限制放開,這些生產手段立刻就會轉化成巨大的生產力。所以,改革初期是一個經濟迅速發展的階段,那時改革的成本極低而效益極高,貧富分化只體現為相對差距,全社會普遍得利,因此上述之分裂還不至於導致尖銳的問題,勞動者也有容忍的餘地。不過那種容忍並不意味着民眾看不出其中的分裂,毛時代的意識形態在每個中國人的心目中都打下了深刻烙印,只是人們更願意要實惠、而沒興趣追究意識形態問題而已。然而維持這種不追究狀態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必須給民眾實惠做為交換。一旦到了改革的收益耗盡、實惠減少甚至需要倒過來付出改革成本的時候,絕對貧困就逐漸成為大眾面對的生活現實,就業、醫療、養老等原有的保障化為烏有。於是,在社會中下層,人心惶惶,前景淼茫;而與此同時,社會上層富有者們的驕奢淫逸、權錢結合和對公有財產的巧取豪奪日益公開化。到了這個時候,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就可能悄悄地重新回到社會底層群眾的意識當中,他們將用中共供奉的“天道”去挑戰中共自身了。 毛何以不死? 如果比較其統治下人民生命損失的規模,毛澤東超過希特勒,但為什麼毛沒有像希特勒那樣遭到普遍唾棄,反而今天又在相當廣泛的範圍內被中國民眾重新視為精神偶像呢?鄧小平應該算是此現象的始作俑者。從文革後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社會各階層對過去三十年曆經的苦難記憶猶新,社會思潮和人們心理的主流幾乎一直是否定毛澤東。那時,如果能打開黑箱,對毛澤東時代進行一次總清算,解構其思想體系,是有可能從此消滅毛澤東神話的。但是,鄧小平並沒有那樣做。為了保持共產黨及他本人的專制權力,他對毛的否定只能是部份的,用他的話說叫“三七開”──否定三、肯定七。這使他得以便宜行事,既能保持住毛的極權政治主體,又能否定毛的“文革”以及對“黨內走資派”(包括鄧自己)的批判。 在這樣的背景下的“思想解放”不觸及極權專制制度的根源,把一切曾經發生的罪惡都推給“左”去承擔,於是“左”便成了極權制度的替罪羊和擋箭牌,成了共產黨清洗自身的汙水桶。這個“左”字所傳遞的信息的內涵,不是失誤的必然性,而只是黨內某些人所選擇的一條路線,批“左”的誤導就在其中了。既然有“左”的路線,也就有不“左”的“正確”路線,所以問題不在制度,而在於某些人選擇了錯誤路線;只要執行了“正確”路線,共產黨就仍然可以“ 偉大、光榮、正確”。同時,在這樣的批“左”過程當中,又把本來應該算在毛澤東身上的那“三”成錯誤,也歸結為毛受林彪、“四人幫”的欺騙利用。這樣,本來毛體系的錯誤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現在卻被人為地分離成兩部份,其在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惡果被推給一個抽象的“左”去擔當罪責,而其思想中動聽的口號和不可實現的烏托邦仍然歸於毛。 由於“三七開”割斷了動聽口號和實踐惡果之間的聯繫,民眾也就不明白,在極權專制結構中毛的理想與其惡果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當時間使他們逐漸淡忘了往昔痛苦的經歷,而目前新的社會現實又使他們產生不滿時,他們就會緬懷毛時代和毛思想中那些能夠打動他們的話語,而把發生在毛時代的災難視為偶然,似乎只要不再有“左”的路線搗亂,一切就都會很好。甚至當年那些經歷過的罪惡也已被長年塵封的黑箱所消隱,留存在記憶中的只剩下一些個別人的小故事。 鄧小平在毛的意識形態外殼下繼承了專制權力,但卻無法掩蓋他在經濟方面與毛背道而馳的分裂。他採取了兩個方法,一是提出一個似是而非、毫無哲學根基的命題──“實踐是檢驗一切真理的唯一標準”;二是發出一個被他自詡為“發明”的思想領域的專制命令──“不爭論”。前者是他的“貓論”(抓住老鼠就是好貓)之體現,後者是他的“摸論”(摸石頭過河)之延伸。這“貓”、“摸”二論即為“鄧小平理論”的基本構成。鄧精於解決眼前問題,缺乏長遠戰略。這或許是因為他不屑瞻前顧後,也可能是他缺乏構建體系所需要的哲學意識。他是個不事設計的“總設計師”,有一個無理論的“鄧小平理論”。他生前成於此,身後也將敗與此。 長達二十年的鄧小平時代幾乎沒有思想建設。不立不破,新的意識形態不產生,舊的意識形態就不會讓位。僅僅靠淘空過去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是不能最終解決問題的。當年的意識形態曾經那樣廣泛和頻繁地自上而下地運動過群眾,如果不能成功地將那種意識形態解構,一旦出現與毛意識形態相呼應的社會氣候,就很難防止民眾用毛意識形態自下而上地進行自發運動。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不能全然被視為此種性質,但在當時響亮的民主口號的背後,毛澤東的意識形態其實是那洶湧海面下的最大潛流。“六四”以後,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鄧小平理論”的分裂就更加清晰地展現在中國民眾面前。 “六四”後的中共一度確實有回歸意識形態原教旨的跡象,那時,經濟改革停滯,“左”派得勢,民眾也的確因為流血而與專制政權更加對立。歷史表現出的幽默感在於,它往往製造一些南轅北轍的邏輯和結果。“六四”之所以成為一個歷史轉折點,既不是中共“左”派趁機掌握主導權、使中共回歸毛意識形態的原教旨理念,也不是民主派期望的藉此喚醒人民推翻專制政權;恰恰相反,它的轉折卻表現為“左”派從此更加被排擠出中共權力核心,中共在行為上更徹底地與意識形態分離;而同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民眾不但沒有從此心向民主,反而開始懷念起遠比鄧小平更為專制的毛澤東。 “六四”後鄧小平曾沉默地思考過,不管他對外說的是什麼,其內心深處一定撞擊着巨大的痛苦。對一個現代政治家來說,屠殺自己的人民是犯了天條,何況他還是個一生把“為人民”掛在嘴上的老共產黨人。面對全世界的指罵,他無法不產生被釘上歷史恥辱柱的恐懼。對他來說,人生已別無所求,圖的不就是名垂青史嗎?若落得個遺臭萬年的結果,那是視榮譽為生命的他不能容忍的。因此他必須為改變即將蓋棺的定論最後一博!既然已發生的不能再改寫,他就只能向世人和歷史證明,“六四”鎮壓是對的──因為中國社會此後得到了巨大進步!不管這多麼不合邏輯,他必須做到這一點。他也明白,不能回到毛的老路上去,雖然這肯定可在意識形態上獲得支持,但那屬於極左派的專利,退回去就是向極左派投降,等於承認以前的改革開放錯了。鄧推動的改革開放之所以為世界矚目,是因為經濟發展有很大的進展。因此,只有讓中國的經濟在“六四”後發展得更快,他才能在以經濟論成敗的世界面前挺起胸來,理直氣壯地說:如果不是當時果斷地採取了“保持穩定的措施”,中國就會亂,就不可能取得這樣的發展!“發展才是硬道理”,這就是鄧得出的結論。 由於鄧想親眼看到證明“六四”正確的證據能擺到世人面前,而他的高齡又沒有再兜圈子的時間,所以,1992年春天他以近九十歲的高齡到象徵中國新生資本主義的深圳去“南巡”,打破了“六四”後意識形態上的“冰凍期”,重新把中國推上資本主義化的進程,比以前更徹底、廣泛和迅速。如果說,八十年代鄧的經濟改革還顧忌意識形態,是半遮半掩地搞資本主義,那麼,九十年代則徹底放開了,再也不顧及其他約束,怎樣能讓經濟發展得最快就怎麼辦。他仍然讓毛意識形態的牌坊立在那裡,但除了“貞潔”二字留在上面外,其他的不貞全都可以在其之下赤裸裸地大操大辦。他一方面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加強無產階級專政”, “兩手硬”地“把一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中”;另一方面,又同時抵擋極左派對進一步經濟自由化的反擊,並成功地將黨內極左派清除出權力核心。從今天極左派只能以“地下萬言書” 發表意見的現象來看,“左”派落到與權力絕緣的如此地步,在中共歷史上還是絕無僅有的。 儘管鄧小平的後任者們“六四”後曾一度以“反和平演變”為己任,但他們終於領會到鄧的這種苦心,並且明白了,推動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不僅是為鄧小平正名,也是他們自身合法性之所在。既然他們的權力來自鄧,鄧的歷史地位就是他們的權力基礎;他們上台得益於“六四”,證明“六四”鎮壓正確,也就證明了他們上台的合理。在這個利益鏈上,他們與鄧小平是綁在一起的。那些認為鄧一死中共就會發生變化的預測忽略了這層關係。“六四”後的中共已經從過去的信仰集團徹底轉變為利益集團,中共領導人必然會一如既往地堅持鄧的路線,經濟上繼續推行資本主義,政治上既反“右”又反“左”,只有這樣,才有利於保住他們的權力,而其他任何變化都潛藏着風險。 “六四”以前,中共幾十年的歷史中從來都有“左”的路線,“左”派也始終有代表人物居於權力中心,這使得“左”派可以通過黨內鬥爭來表現自己的力量。中共以往歷史上的“搖擺律”──往復循環地一“左”一“右”──除了是一種內耗,也起到平衡作用(意識形態的純潔性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即是靠此種搖擺獲得平衡的)。極左派被徹底排斥在權力核心之外,固然避免了中共的路線發生時“左”時“右”的搖擺,顯示出政治上的某種穩定;但這也同時產生了另外一種危險──當“左”派不能再以黨內鬥爭的方式表達自己時,其潛在的能量就會下移到黨外,通過在社會上充當人民代言人的方式表達出來。 民間的社會不滿是1992年以後日益擴大的。在鄧的推動下迅猛加速的資本主義化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一方面,以“致富”為唯一目的的行為毫無約束地放縱泛濫;另一方面,建立民主法治的制約卻遲遲不能推上日程。這種失衡必然迅速導致權錢交易、官場腐敗及社會不公。於是,“六四”前全體國人從改革中受益的狀況不再,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不得不承擔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其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當年的“領導階級”──工人──逐步淪為最失落的階級。因此,恰恰是在1992年後的“改革”高潮中,懷念毛澤東的思潮開始流行,“不死”的毛重新回到人們的心中,成為底層社會成員表達不滿的理論根據和捍衛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人們不再去回憶毛時代的政治壓力和普遍貧窮,而是為今天的所失而懷念那個時代的對應物──社會平等、生存保障、意識形態賦予群眾的地位、對官僚主義造反有理的權利、以及社會的相對廉潔等……。時間距離使那些幻象被美化了,人們寧願相信這些幻象。在這種情況下,下移的“左”派正好可以給這種思潮提供思想指導,“左”派的能量因而得以通過民間的自發支持而放大。這其中蘊含的威脅不僅僅在於“左”派可以不斷地從理論上向中共當局挑戰,更大的危險還在於,他們所具有的領袖條件和政治經驗,一旦與廣泛的社會不滿結合在一起,就很容易掀起動亂式的社會運動。 腐敗是如何支撐空殼意識形態下的專制權力的? 今天的中國社會看似穩定,然而鄧小平把毛澤東意識形態空殼化的結果本身就是一種危機。確實,只要當局還能給社會各階層不斷提供利益,似乎有沒有意識形態支持就無關緊要。但是,如果當局無法再繼續提供利益了,又沒有意識形態去支撐社會的穩定和整合執政集團成員,那就只能靠使用強力來維持社會穩定了,即依靠鎮壓機器的有效組織和對武器的壟斷、強行控制社會的各個方面。 鎮壓機器的有效性取決於權力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內部人”的忠誠及向心力,而意識形態本是達此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意識形態具有信仰性質,可造就高度的意志統一,形成堅強的信心並維持強大的團結,產生敢於犧牲和樂於奉獻的精神。這些品質是一個政治集團立於不敗之地乃至無往而不勝的基礎。中共當年曾在這方面達到過登峰造極的地步。然而,今非昔比,它現在已完全喪失了這種資源。鄧時代的意識形態空殼化正是造成這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消失的主因。鄧把“實踐”奉為唯一標準所導致的掛羊頭賣狗肉,固然一時聰明地避免了行為與意識形態的公開分裂,卻由此而腐蝕了意識形態立身的基礎──真誠。他的“不爭論”說又進一步導致了說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不一,形成了當今中國官場的一大特色──心照不宣地集體“打左燈向右轉”。於是,犬儒主義成了主流價值觀;“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把戲被當作公開的遊戲規則,官員們毫無障礙地輕鬆轉換着兩副面孔;嘲笑對信仰的真誠和對理論的認真,成了普遍風氣。 既然無法靠意識形態來維繫“內部人”的忠誠和效力,就只剩下用利益來動員他們了。在不能讓社會普遍得利的情況下,若要倚重強力來穩定社會,就必須給“內部人”足夠的利益,才能換取他們對強力機器的效忠。然而,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中共又陷入了與其“天道”矛盾的困境。雖然它的意識形態已被化作空殼,但仍然是它一直掛在嘴上的政治原則──“共產黨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共產黨的官員是人民公僕”。可是,它若給其“內部人”太多太明顯的利益,又如何能與“人民公僕”或“奉獻”一類的宣稱保持一致呢?何況,隨着統治機器的規模越來越大,它的財政也不堪重負,所以,中共表面上並沒有直接給其“內部人”太多超乎尋常的利益,官員們的工資並不比普通勞動者高多少。 “內部人”之所以能保持效忠,吸引他們的並不是那點工資,而是附加在其權力之上的利益,這些利益往往是工資的百倍甚至千倍。這樣的利益有合法的(符合規定的各種待遇)、有非法的(貪汙受賄、權錢交易),也有介於合法非法之間的“灰色”部份,但總之都是權力帶給他們的。官員們都是普通的人,當整個社會都通行求“私”的機制時,唯獨要求官員們“一心為公”,道理上和事實上都行不通。然而,當官員們不再受到意識形態的內省型約束,社會中也未建立一套對官員隊伍的制度約束時,被利益驅使的各層官員們就不可能不腐敗了。儘管中共高層不斷加大所謂反腐敗的“力度”,處理的案件在規模和數量上都是中共有史以來空前的,但這種在極權體制下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反腐敗收效是有限的。既然必須用利益去“羈縻”失去了意識形態凝聚的“內部人”,如果不讓他們得到利益,他們是否能繼續效忠就成了令為政者焦慮憂心的問題。如果真的徹底杜絕了官場腐敗,讓為官者完全無利可圖、只能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結果必然是稍有一點頭腦的人都會離開統治者而揚長而去,這就是失去了信仰凝聚力的統治集團不能真正消滅腐敗的根本原因。當年朱元璋對貪官“剝皮煊草”的暴烈遠超過今天懲治腐敗的“力度”,明朝不是照樣成為最腐敗的王朝之一了嗎? 當前中共高層之所以還在打擊腐敗,並不是真要徹底消滅腐敗,而是擔心不遏制腐敗會失去民心,還擔心腐敗會導致政權的“內捲化”。在這裡借用“內卷”這個數學上的術語所形容的是這樣一種情況:政權面對不斷增強的社會壓力需要增強控制力,欲增強控制力就必須擴大政權機器,然而,由於組成政權機器的“內部人”的腐敗謀私,政權機器的擴大並不能成正比地相應增加控制力,大部份用於擴大政權機器的支出被新增加的腐敗所吞食,增加官員相當於在政權內增添蛀蟲,因此,通過擴大政權機器而新增的控制力的大部份都消耗在新增加的腐敗中,目前所謂的“費大於稅”的問題即是“內捲化”之典型現象。如果說,失民心的說法只是一種從邏輯和道義上對腐敗瓦解政權這一趨勢的粗略估計,“內捲化”現象則可以準確地說明,腐敗為什麼必然會瓦解政權以及將怎樣一步步地瓦解政權。“內捲化”是一個惡性循環的邊際效益遞減過程,它會使擴大政權機器所帶來的新增控制力越來越小,最終使這個政權維持控制力的成本高到負擔不起的地步,引起財政破產甚至整個社會的經濟危機。若那時社會不穩定因素還在繼續增加,則政權的瓦解就可想而知地成為必然。 在執政集團內部喪失基於意識形態的忠誠和信仰、以利益維繫其成員忠誠的背景下,還會產生另一種現象,即“內部人”普遍的唯利是圖式的政治投機行為。在為官尚有利可圖之時,政權看上去是鐵板一塊,人人高喊“穩定高於一切”;有朝一日為官之利消失或轉移了,頃刻之間就會眾叛親離、各奔東西、土崩瓦解。前蘇聯和東歐的那些一夜之間搖身一變成為共產黨掘墓人的前共產黨高官,早已給世人做了生動的表演。 出現一次“經濟文革”? 今天,中國的改革已進入繞不過去的“深水區”,“貓”、“摸”方式埋設的隱患開始浮現,改革從過去的走捷徑、繞障礙、占“便宜”變成了硬闖關、付代價。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企事業職工的下崗和喪失社會保障,對中國社會來說,這不僅是個難以解決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深刻的社會難題。在毛時代,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特殊。有的社會學家認為,從社會功能的角度看,當時的中國社會裡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地位相當於“中產階級”。因為,他們具有與西方社會裡中產階級相似的特點──地位穩定、收入可靠、認同社會的主流價值、是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毛澤東時代之所以歷經動亂而不失穩定,就是因為,在政治上十分敏感的城市中,人口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然而,今天在中國,這個昔日的“中產階級”已經淪落。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失去了以往的優越地位,很多人收入水平低下,飯碗朝不保夕,生老病死失去保障,對目前社會的主流價值也不再認同。與此同時,變動中的社會裡卻未形成一個具有足夠規模的新中產階級來取而代之;僅占人口少數的市場經濟中的成功者和比例極小的白領貴族,遠不能承擔起穩定社會的功能。因此,現在的中國社會失去了維持其穩定的基礎。 雖然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舉世矚目,但原來的“中產階級”卻迅速淪落,新的中產階級遠未形成,這從側面說明,改革以來的社會分配嚴重不公──經濟發展成果的大部份都被少數暴富者攫取,凡是了解中國現實的人十分清楚這一點。起初,這種財富分配機制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還未顯示出來,到了一定階段就會明顯地成為限制經濟發展的障礙。當多數人的收入水平低下時,必然出現社會消費力萎縮、市場蕭條、企業開工不足、虧損加大、更多職工失業下崗,結果使“絕望者階層”不斷擴大,絕對貧困的人口也隨之增長。不幸的是,中國目前已經進入了這樣的循環。隨着其自身地位的下降和前途失去保證,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心理失衡也與日俱增。他們眼看着自己的境遇每況愈下,而權錢交易、貪汙腐敗、國有資產流失卻愈演愈烈,很自然地會回想起毛澤東的論斷和那些當年他們十分熟悉的政治術語──“資產階級就在共產黨內”、“新生資產階級”、“資產階級法權”、“走資派還在走”……,這一切似乎今天都已是活生生的現實了。 毛時代的極權專製程度遠高於鄧後時代,但當時毛出於其改造社會的理想,還是設置了群眾表達不滿和監督官員的日常渠道。在意識形態上,“反潮流”或“造反有理”的說法使得群眾的監督批評“合法化”;“過七、八年再搞一次運動”的政治承諾,令各級官員總是如履薄冰;群眾運用“大字報”這種受當時的政治和憲法保障的權利,雖然至多只代表了小範圍的言論自由,但還是對各級官員(尤其是基層官員)構成了相當的威懾。所以,即使那時總體上社會處在絕對的極權甚至高度恐怖之中,群眾仍然可以在局部範圍內對官員的行為實行頗為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中共官僚集團在文革中的痛苦經歷,使他們在毛死後立刻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地位。一方面,他們推行了程序化、制度化等“黨內民主”,防止再出現黨的領袖超越黨的機構、直接發動群眾整肅黨自身的現象;另一方面,又廢除了毛澤東給群眾設置的那些渠道,鄧小平上台不久就修改憲法、取消了“四大”等群眾權利,群眾被重新歸位於權力金字塔的底層。 今日中國人所獲得的自由當然不可與文革的當年同日而語,這種進步主要是因為當政者放棄了階級鬥爭這種政治運動手法。文革時期中共官僚集團在階級鬥爭的名義下受到廣泛的衝擊,這使他們從過去專門用階級鬥爭整人變得從此厭惡階級鬥爭。而一旦原本要“天天講”的階級鬥爭不再籠罩於社會之上,政治高壓就失去了施威的基礎,政治恐怖也無法繼續發揮充份作用,人民的日常生活因而比毛時代自由寬鬆一些了。但是,當政者仍然絕不允許民眾“犯上”,如果民眾中的一些人違反了這一點,政治高壓和政治恐怖立刻就降臨到他們的頭上,寬鬆也從此不存在了。雖然當政者放棄階級鬥爭後,群眾獲得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但同時他們的“領導階級”地位和對“當權派”監督制約的權利也被取消了。一些群眾今天可能會認為,階級鬥爭是當年他們曾經擁有的政治權利,也可能是今天他們想得到的、也是唯一可以用來為自身利益而鬥爭的武器,他們甚至會因此而產生再次進行階級鬥爭的衝動。 只要社會中存在着嚴重的社會不滿,它就會尋找某種方式表達出來。如果一味地堵塞群眾表達不滿的渠道,並不能消除社會不滿;相反,這就如同把加熱中的鍋爐的所有出口都焊死,最終只能引起爆炸。當群眾的不滿無法通過正常化、制度化的方式表達出來時,就可能有人把目光轉移到造反上;而中國的毛式官方意識形態又恰恰充滿了鼓勵和指導造反的理念(目前被尊為“四個堅持”之首的毛澤東思想就是最適合造反者需要的意識形態,它不僅強調了“造反有理”,而且包含了具體的造反動員方法及指導綱領),目前社會不滿最多的這一代人也正好是在這個意識形態的反覆教導和薰陶中成長起來的,他們普遍熟知這些教條。今天,在新意識形態闕如的情況下,當社會不滿尋找凝聚共識的旗幟時,它能找到什麼樣的具有社會基礎的理念呢?很不幸,恐怕只有毛澤東思想最可能成為當今群眾政治共識的基礎。近年來文革歌曲和影劇重登藝壇,懷念毛澤東的種種自發性活動,能在這一代人中獲得反覆的迴響,已反映出一些初兆。 從目前看,中國社會如果發生危機,十有八九將在經濟領域發端,並且很可能以金融危機為先導。那時,一旦金融危機使多數社會成員的財富變成廢紙,生活陷入無着,人們的反應將不僅限於擠提存款或搶購用品,很可能還會祭起毛澤東思想要求社會性的清算!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人──尤其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從來都被告之,國有資產屬於全體人民。在這種堂而皇之的前提下,他們多年只能領到微薄的工資,其勞動成果的主要部份都被轉化為國有資產。他們不僅在意識形態上相信、而且也多年來親身體驗過,國有資產是屬於他們的,他們的穩定生活、住房、醫療、養老以及其他福利,都由這個國有資產來支付和保障。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半期,在改革的旗號下,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突然被告之,國有資產從此與他們無關了,過去他們被用“大鍋飯”慣壞了,現在改革了,他們只能自己養自己,國家過去許諾的保障不算數了。正當這些職工們痛切地感受着被拋棄的淒涼時,他們又目睹着那些號稱是人民勤務員的領導“同志”或“頭頭”們,揮霍瓜分着那關繫到群眾存亡的國有資產,中飽着私囊。職工群眾可能一開始只會心中怨恨、口頭抱怨,一旦他們的生活失去了最後的安全保障時,多年積累的全部不滿和對未來的恐懼就可能一併爆發。 不難想象,職工群眾很可能提出一種合理的要求,即在國有資產中得到自己應有的份額,以應付眼前的危機並支撐未來的生活。到那時,不管是準備推行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還是用國有資產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或是回到毛時代的國家統一負擔的模式,都需要重新清算國有資產。如果政府不進行這種清算或者其清算得不到群眾的信任,各企業的職工很可能會自己組織起來核算自己企業的國有資產,甚至在這一名目下接管企業。然而,只要這種國有資產的清算不是黑箱作業,立刻就會讓觸目驚心的真相昭然天下──所謂的國有資產早已被淘空,只剩一個空殼了。其實,對大多數職工群眾來說,不專門核算也知道得很清楚,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目前就已是這種狀態了。 那時,如果群眾訴諸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最順理成章的解決辦法就是人們早已耳熟能詳的《共產黨宣言》中的老口號──剝奪剝奪者!群眾中這種自發的要求最初可能會打着“反腐敗”的旗號,面對他們的這種義正詞嚴的要求,誰也沒有什麼理由、更不敢出來阻擋。結果,各地各單位的群眾可能會自發地組成形形色色的國有資產“接管”組織,去解決本地本單位的國有資產(也就是他們自己的資產)的流失問題。凡是了解毛式群眾運動的人,幾乎不用太費勁就可以設想得到,這種“剝奪剝奪者”的群眾運動會朝着什麼方向發展。我們不難在腦海中展現一幕幕非常熟悉的場景: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澤東思想一旦重新被舉為旗幟,在那旗幟下凝聚起來的群眾運動,其走向只可能是造反、批鬥、哄搶、群眾專政、紅色恐怖……只不過是把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內容換成經濟內容而已(當然也會延伸到政治領域),那將意味着一場重演文化大革命的“經濟文革”。 在這場可能出現的“經濟文革”中,到底誰是應該被剝奪的剝奪者呢?結局很可能與當年的文化大革命一樣,是不會仔細分出青紅皂白的。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早就提供了一種簡單分明的邏輯──天下烏鴉一般黑,只要是有錢人,錢就肯定來得不乾淨,不是靠腐敗,就是靠瓜分國有資產!這場“經濟文革”的最終結果將是又一次窮人對全體富人的剝奪;在中國剛開始發育的企業家階層會因此被剷除一淨;而各級官員(用老百姓的話說,是“哪個人屁股上都有一堆尾巴”)也將大部份被打成“腐敗份子”、“新生資產階級的庇護人”和“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重溫文化大革命被批鬥、打倒和群眾專政的滋味。這種全社會範圍的清算會迅速波及到中國社會的其他階層,與農村基層政權一直處於尖銳對立狀態的農民,也會利用社會失控之機發泄他們長期積累的不滿,因自身受到過迫害而實施報復。他們可能清算幹部貪汙和揮霍集體財產的罪行,進而可能把清算擴大到“先富起來”的群體,當年“土改”時斗殺地主的方式有可能再現,“痞子運動好得很”的造反精神也可能再次橫行鄉里。 毛澤東的哲學中,充滿了破壞性、專制性和烏托邦特色,可以用來有效地破壞一個現存的社會,但它對新社會卻少有建設意義。如果讓毛澤東的意識形態框架再次還魂,即使一開始只強調反腐敗、反社會不公,發展下去的結果很可能是,這一意識形態體系裡內生的許多事物──階級鬥爭、公有制、計劃經濟、大民主、反西方等,都會一環扣一環地再現。那無疑將是中國的又一次劫難,因為,即使毛的一套方針政策在中國社會中還有部份思想基礎,它已失去了社會和經濟基礎,因此無法完整地復活。在這種背景下,毛澤東意識形態的再度活躍不但無法穩定社會,相反卻可能造成持續的混亂。既然回歸毛的意識形態將是中國的災難,那麼,目前繼續固守其意識形態空殼之不智也是十分清楚的。也許那樣做暫時還有利於執政,但是,誰能阻止群眾把這個實際上只剩空殼的意識形態當做旗幟來揮舞,誰又能防止群眾用這虛幻的思想體系去檢驗十分嚴酷的現實呢?無疑,毛式意識形態這種護符之眼前便利,是以飲鴆止渴之隱患為代價的。 換一個角度看,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那樣自上而下地煽動和放縱,群眾從來都不會樂於“造反”的,往往是走投無路才被逼到那一步。群眾運動的最大受害者從來就是群眾自身,而若能避免群眾運動,則群眾本身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如果能通過政治體制的民主化,給群眾提供表達意見的合法渠道,使他們能參與重大政策的選擇並對權勢集團進行監督,是應該能避免“經濟文革”那種可怕前景的。人類社會創造出的民主法治之現代制度文明,完全可以使中國從“造反”的老路上解脫出來,中國的民眾不一定非得再度回歸毛澤東式的“大民主”。 中共現在的高層雖已遠離毛澤東思想體系的精神實質,但因血緣認同而本能地對毛澤東仍然保持着不設防心態,同時卻將西方式民主視為洪水猛獸。“六四”後中共把事件的根源歸罪於西方民主思潮,並由此確定了全力鎮壓民主要求和醜化民主形像的戰略。九十年代裡,它在這方面做得相當成功,蘇聯東歐轉型後的經濟困難和社會危機幫了忙,民運內部的分裂和醜聞也起了作用。中國的民眾本來就對民主不甚了了,很容易被“民主──動亂”一體論所迷惑,從而為了“生存權”寧願放棄“民主”。八十年代中國的許多知識精英追求民主,與未能從改革中受益有關;而在九十年代中國進一步資本主義化的過程中,部份知識精英已不像八十年代那樣被排擠在利益分配之外,而是有了分一杯羹的可能,於是很多人放棄了八十年代的激進立場,開始唱“革命有害論”和“民主過早論”的調子。 毛澤東的思想早就滲透到中國廣大民眾的血液里,成為一種集體下意識,隨時都可能暴烈地發作;而千年專制卻把中國的民眾遠遠地與民主隔絕開來。中共雖然能將民眾從民主之路引開,並千方百計地鼓勵他們產生反西方(包括西方民主制度)情緒和對異議人士(包括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厭惡,但是這並不能同時消除人們對社會的不滿,也並未把民眾變成它自己的同盟軍。於是,充滿了不滿情緒、而又不懂甚至厭惡民主政治的民眾就別無選擇,只能把解惑和尋求出路的視線投給毛澤東,並且學着以毛澤東教導的方式去發泄自己的不滿。 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雖然打着民主的旗號,但運動中民主的因素卻如鳳毛麟角。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仔細分析那次運動中真正屬於民主的因素,就會發現,它們無一不是在呼籲理智、妥協與尊重法律;而那時群眾一方的極端和激烈,則並不是出自民主訴求,而是與毛澤東的影響有關。如果真的從天安門運動中看到了危險、感到恐懼的話,應該做的就絕不是消滅民主;相反,更應該去學會用民主消滅毛澤東的影響,那才是中國真正的福音。 對今日的中國來說,重歸毛澤東遠比推進政治改革更為可怕。改革畢竟是理性、寬容、尊重法律和具有秩序的。中國的精英階層應當明白,主動進行政治變革將給他們帶來安全和穩定。民主制度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法治原則、民意表達的程序化過程等,亦同樣有利於中國社會的各個階層。當然,民主和法治將不再允許一黨專政,但它也同樣不允許群眾專政。而對當今中國的上層階級來說,總有一天,群眾專政的威脅會大於一黨專政給他們的保護。因此可以說,中國只有儘早、自覺地向民主和法治社會轉型,才能在不久的將來免遭“經濟文革”的疾風暴雨。當然,這裡所說的民主主要指其理念和精神,並非狹義理解的照搬西方制度。要在中國實現民主的理想,不是照搬西方就能遂願的,必須找到適合中國的方法──那正是政治改革的任務之一,而且因為直到現在還沒有找到,甚至沒有開始找,那就更應該爭分奪秒。歷史是不等人的。 張人則 美國伊里諾依大學芝加哥校區經濟學博士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社會選擇機制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本闡揚自由觀念的書 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1999年9月出版了他的新着Development as Freedom。這本書的英文題目不容易譯成確切而又恰當的中文題目,若直譯是“發展即自由”或“作為自由的發展”,作為書題都不甚妥貼。所以筆者將該書名試譯為《自由:發展的目的和手段》,相信比較貼近森的原意。把發展和自由相提並論,一方面表明了對自由的重視,一方面也顯示出“自由”在此有特定的內涵。森的這本書為讀者提供了“思維的樂趣”(王小波語)。它之所以有吸引力,首先是因為它所討論的問題是筆者和國內很多學者一直關切的。同時也因為該書作者對論題的處理:全書融哲理、分析、實例於一體,激發讀者對論題作深入的思考。筆者在閱讀和思考時,不由得產生了一種衝動,希望與同道的好友們、乃至不同道的“思敵”分享此書,所謂“分享”,討論或辯論此書的觀點也。 筆者以為,對中國的讀者來說,這本書有其特別的價值。首先,作者談的是發展這個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問題,而中國就正是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其次,他談的是為自由而發展、以自由來發展,而自由與發展的關係是恰恰中國所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卻未得到充分的思考。再次,森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而且是被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索羅(Solow)稱作“經濟學的良心”的經濟學家。森的經濟學着作(包括這本書)總是充滿了道德關懷(甚至在他最純理論的、以公理化數學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經濟學基礎研究中,也可以看到這種道德關懷),而經濟學與道德的關係,在中國近兩年來正成為一個爭論中的議題。 這本書的主題是發展與自由,即一方面視自由為發展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也把自由看作是促進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發展”這個概念長期以來被不少學者定義為收入(GNP或人均所得)的提高,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發展不僅僅是個經濟層面的問題。森就把發展的目標看作等同於判定社會上所有人的福利狀態的價值標準。遵照從亞理士多德到亞當.斯密那些古典大師的傳統,森認為最高的價值標準就是自由。貫串該書始終的中心概念“自由”具有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一是建構性的(constitutive),自由是人們價值標準中固有的組成部份,它自身就是價值。其二是手段性的,它促進其它價值目標如經濟富足、政治民主、社會平等的實現。森是在實質(substantive)意義上去定義“自由”這個概念的,它包括了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權利)。但是,森也強調,自由並不限於自由權利,自由還是人們能夠過自己願意過的生活的“能力”(capability)。 為了闡發他的主題,森把經濟學的規範和實證研究與哲學的分析結合起來了。經濟學有兩個分支,其一是研究消費者、企業、國民經濟等經濟體之運作的實證經濟學,另一分支是評價現實經濟運作成果的規範經濟學(即福利經濟學)。此書主題的第一層意思是個規範性命題,因此對它必定有見仁見智的爭辯。多年來,森在福利經濟學領域裡作過許多重要而具開創性的基礎研究,他對價值標準的哲理性規範分析犀利而深刻。其方法論的新穎之處是從信息基礎的角度比較各種價值標準,從而論證他的自由觀是信息基礎更廣、包容性更強的價值標準。這一部份的討論對關心全面價值標準的學者極具啟發性。此書主題的第二層意思是個實證性命題,可以用經驗事實來證偽。森曾經對發展中國家的各類問題作過廣泛的研究,因而他可以用發展的各個方面和發展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經驗事實,來進一步闡發、支持他的規範分析。他用大量證據說明,自由是如何促進發展的,而缺乏自由、壓制自由又如何阻礙了發展。對於關心中國現狀和發展道路的人來說,森對自由的手段性正面作用的論證和對“亞洲價值觀”的評論,極具針對性。 這是一本向普通讀者闡揚觀念的書。一些書評指出,此書提出了診斷而不是處方。森在序言中說,他一生中一直避免為“掌權機構”("authorities")提供諮詢,他也實際上從未給任何政府提供過諮詢。另一方面,他一直生活在民主社會(印度、英國和美國),因而又幸運地從來不缺少發表建議批評的機會。森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對“發展”問題提出一個以“自由”來概括的新的框架和思路(approach),供在公共領域進行公開討論和批評檢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 阿瑪蒂亞.森1933年生於印度,現在仍保持着印度國籍。出生時他的外祖父是印度着名詩人泰戈爾的秘書,就請泰戈爾為女兒的新生兒起個名字。[1] 泰戈爾是印度的也是亞洲的第一位諾貝爾獎獲得者,他為森挑了Amartya這個名字,意為“另一個世界性的(Other-Worldly)”,泰戈爾還說,“這是一個大好的名字,我可以看出這孩子將長成一個傑出的人”。1998年,阿瑪蒂亞.森成了印度的第六位諾貝爾獎獲得者。森是個多才多藝的人,他曾在美國有名的《紐約書評》(New York Book Review)上撰文評論泰戈爾的詩歌和繪畫,頗獲好評。筆者寫作此文過程中,正巧看到了泰戈爾的一首詩,其意境神似森在此書中的追求: 在那裡,心是無畏的,頭也抬得高昂; 在那裡,知識是自由的; 在那裡,世界還沒有被狹小的家園的牆隔成片斷; 在那裡,話是從真理的深處說出; 在那裡,不懈的努力向着“完美”伸臂; 在那裡,理智的清泉還沒有沉沒在積雪的荒漠之中; 在那裡,心靈是受你的指引,接近那不斷放寬的思想與行為── 進入那自由的天國, 我的父啊,讓我的國家覺醒起來吧! ──泰戈爾《吉檀迦利》詩35 森1953年在印度完成大學學業,1959年在劍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在1957年至1963年,他是以羅賓森夫人(Joan Robinson)為首的劍橋學派的重要成員。後來他任教於倫敦經濟學院、牛津大學等着名學府。獲得諾貝爾獎時,森剛剛結束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和哲學雙教授職務(1987-1998年),回到母校劍橋,任三一學院院長。 按照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授獎給森的原因是他對福利經濟學的貢獻。公告所列舉的他的經濟學研究成果長達26頁。其研究範圍涉及社會選擇的公理化理論、福利和貧困測度指數的定義以及對饑荒的經驗研究等。其研究的命題包括: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價值(用數值表示)能否以一定方式匯總(aggregate)而構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這種匯總方式是否能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多數票決定是否是可行的決策規則(下文將討論這兩個命題)?如何測度收入不平等?如何比較不同社會的福利分配狀態?怎樣能最好地判定貧困是否在下降?導致餓死人的饑荒的原因是什麼?這個公告說,“通過提供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森對經濟科學的中心領域作出了一系列可貴的貢獻,開拓了新領域供後來好幾代研究者進行研究”。公告特別提到,“他結合經濟學和哲學的工具,在重大經濟學問題討論中重建了倫理層面(restored an ethical dimension)”。能開拓新領域供好幾代研究者研究的經濟學大師並不多,而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人必定更具有思想家的素質和深切的道德關懷。 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這一說法,使人聯想到近年來在中國關於經濟學與道德的關係之爭論。辯論中的一方宣稱,經濟學是不講道德、無關道德的(不可理解為經濟學鼓勵不道德行為)。借用森的分析手段來說,這一論斷至少是信息基礎太狹窄。經濟學從一開始就包含倫理層面,規範性研究、福利經濟學從來就是經濟學的一部份。在經濟學發展成現代經濟科學的過程中,實證研究獲得了長足進步,應當慶賀,但相對地規範研究卻往往被忽視了,這是令人遺憾的,也因而才有“重建”一說。不過,即便如此,仍然有森及其他的一批經濟學家在從事規範性研究。即使是那些不研究福利經濟學的經濟學家,如芝加哥學派的弗里德曼(Friedman),能說他們不關心社會問題、沒有道德關懷嗎?森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成果、諾貝爾獎委員會對重建經濟學的倫理層面的表彰,是否應該看作是對國內上述觀點的否定呢? 自由作為發展的首要目標 森在自由之前加上一個限定詞“實質性”,藉此表達出他的“自由”概念的特定內涵。書中的自由意味着實質自由,實質自由則被定義為“個人擁有的按其價值標準去生活的機會或能力”,它包括法定權利及廣泛的entitlements。在美國社會中entitlements通常是指獲取某種福利的(法定)資格,如失業者有資格得到救濟、收入在最低標準線以下者有資格得到補助。森所說的entitlements則可理解為(法定或實際的)“賦有”。遵循亞理士多德關於生活質量和亞當.斯密關於生活必需品的討論思路,森考察了構成人的有價值的生活的“活動”(functionings)。我們不妨把這些活動理解為吃、穿、住、行、讀書、看電視、說話(自由表達)、社會參與(投票選舉、集體練功、上教堂做禮拜)等,至於哪些活動應列入這個目錄則是個社會選擇問題(下文將討論)。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自1990年以來每年發表的《人類發展(UNDP Human Development)》報告中所包含的聯合國採用的一個清單就是在各國大體通用的這種目錄的一個實例。一個人的“能力”是指對此人可行的、列入單子的所有活動的各種組合。在這個意義上,能力就是一種自由,即能過有價值的生活的實質自由。這裡“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這個限制語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於“機會”。若一個富人減食,一個窮人缺食,兩人即使“吃”的量相等,擁有的能力卻是不同的,節食的富人比缺食的窮人有更好的住宅、汽車等,而自由的概念所要反映的是能力。如果假定每個人都在可行的各種“活動”組合中按自己的標準選擇最優組合,那麼,一個人的能力也就可以通過他的實際選擇而表現出來,只要清單是足夠全面的,逐項記錄列入清單中所有活動的實際數量就表現了一個人的能力。 按照上述定義,實質自由包括廣泛的價值要素,法治自由和民主權利都是實質自由極其重要的部份。收入通過吃、穿、住、行等各種活動反映到人的實質自由中,而饑饉(挨餓至死)、疾病(可治但無條件治)、文盲(沒有得到希望工程的資助無法上學)等,就構成了不自由。在森看來,自由的意義首先是其建構性角色,它就是價值,不需要通過與別的有價值的事物的聯繫而表現其價值,或通過對別的有價值的事物起促進作用而顯示其重要性。就政治權利而言,政治參與、不受審查的言論自由,本身是發展目標的一部份,缺此就談不上發展。在經濟領域,自由交換物品和勞務就像人們在交談中自由交換詞句一樣,都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市場的存在是與人的基本自由緊密相聯的。森認為,一些高度讚揚市場機制的人只着眼於效率,卻迷失了追求自由的更深沉的原因。若單就後果來考量,市場機制導致較高的效率是肯定市場機制的重要論據,但市場經濟中也可能存在經濟危機(按某些理論看來),則又是否定市場的重要論據。森則認為,市場機制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為自由交換是優先於後果考量的權利,而不是因為市場可以導致或不導致效率(特定的後果)。 我們可以進一步用表現實質自由的“活動”清單來構造一個綜合福利指標。若賦予每項活動一定的權數,並計算所有活動量的加權平均數,就成為福利指數。這是森的另一項重要研究,該書中也討論了權數如何確定的問題,這是又一個社會選擇問題。由於本文着重談實質自由的概念,測度問題就只好從略了。 價值標準及其信息基礎 人類總是在追求各種各樣的目標或價值。古代的老農祈求豐衣足食、薄賦輕徭;法國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響徹雲天;經濟學分析資源配置,其目標是效率,標準是帕累托最優狀態,當達到一種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的福利改善而不損及他人的狀態時就是帕累托最優;政治學的核心價值則是民主與法治。如果這些價值能同時實現,或許將是一個完美的世界。但這些價值各自反映人類的生活、社會狀況的某一或某些側面,它們可以互相促進,也可能彼此有衝突,例如效率與(以收入分配來衡量的)平等就有衝突。於是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能否找出一個綜合的、全面的價值標準(體系),據以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是否合乎理想,或者向理想方向改善?森在此書中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討論。他對比分析了效用主義、自由主義、公平主義等三種主要價值觀,強調擴大信息基礎的重要性,進而提出他的建議,即以實質自由作為綜合價值標準。 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其理論肇始於邊沁,他把效用或福利定義為“幸福”或“痛苦”的心理狀態。這引起了信息基礎方面的一系列問題:如何測度人的心理狀態的(絕對)水平、進行人際比較,如何總計所有人的效用而得到全社會的總效用水平?現代經濟學把效用水平從心理測度變成由消費者選擇來表現,在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某人舍魚而取熊掌,就表明此人的偏好是熊掌的效用高於魚(但我們不知道高多少)。這種排序的效用函數構成了現代經濟學的一塊基石,也被用在競爭市場均衡的符合帕累托最優的證明中。總效用最大的狀態也就是帕累托最優狀態(否則就可以增加某個人的效用而不減少任何其他人的效用,從而增加總效用)。森認為,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的優點在於,它着眼於社會機制的後果,而且後果是指人的福利(而不是,比如說,貨幣收入)。其不足之處則有兩點。其一是忽略了分配,假如兩種狀態具有相等的總福利水平,甲狀態下某人占有99%,其餘的所有人分享1%,而乙狀態下所有人平等地分享總福利,該如何來評價何種狀態更優?其二是忽略了權利、自由及其它因素,權利和自由只是被間接地、按其對福利的影響程度而引入福利測度,特別地未解決如何處理“幸福的奴隸”與“不幸福的自由人”這樣的問題。所以這一評價標準的信息基礎不夠廣,排除了本應被考慮到的因素。 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是受法治權利保證的、最少限制的個人自由。法治意義上的自由是普適價值標準的基本組成部份,其“價值”是怎樣也不能低估的。政治自由(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經濟自由(所有權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對契約關係的法律保護等)以及許多其它的自由權利,都立基於這種法治自由觀之上。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在實踐中的貢獻也是無論如何不可低估的,它反對專制、促進法治、保護人權,是數百年來人類進步的一面旗幟。但是森認為,若以這一價值觀作為評價標準,其信息基礎仍嫌不足。它的要求是程序性的,程序先於後果而且不考慮後果。森堅信人們的價值觀中必定包含對後果的考慮,象效用主義的價值標準就是單純以後果計量的。因此,森主張既要考慮法治的權利,也要考慮人們可以實際達到的享受,例如政治上的普選權、經濟上不至於餓死的保障、社會上掃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森是研究饑荒的專家,他在觀察中發現,餓死人的大饑荒可以在人們的自由權(包括財產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發生。假如有兩種狀態,其所具備的法治自由相同,甲狀態下發生了餓死人的大饑荒,乙狀態下所有人都能吃飽肚子,那用自由主義的價值標準該如何評價呢? 以羅爾斯(Rawls)的正義理論為代表的公平主義的價值標準,是立足於公平的一套優先於任何其他考慮的自由權。森和很多其他論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當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學理論,該理論從公平出發,通過極其嚴密的邏輯分析,導出羅爾斯稱作“自由權優先”的一項要求:存在着一組自由權利,不管任何其它考慮如何重要,必須保證這一組自由權利的實現。當代着名自由主義理論家諾其克(Nozick)曾提出更強的“自由權優先”的要求,他提出的具有優先性的自由權利的目錄更長、優先性的程度更絕對。因此森對自由權優先這一價值標準的評論,也適用於諾其克這樣的自由主義。森從信息基礎出發,不贊成視某些價值要素“絕對”優先於另外一些價值要素的方法,他認為不應該事先排除影響全面價值評價的各種要素。上述關於饑荒的例子也表明,法治自由的實現,對更廣義、更綜合一點的價值標準的實現並不是充份條件。另一方面,各種後果依賴型理論,即關心現實中達到的福利狀況的理論也都闡明了,把法治自由權利以外的其它要素列入考量是達成全面價值評價的必要條件。 森提出的建議是比較包容的,即擴大信息基礎、共同考慮、區別對待。共同考慮的意思是,不把某種、某些價值標準(事先)排除在外。區別對待的意思是,給予特定的價值標準以特定的權重(weight)。為了避免誤解,森特別說明,他認為法治自由權利優先於某些其它價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於價值判斷(每個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偏好,認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於自由和收入的一種經濟學性質。自由權是一種“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選權,則合格公民共享之;剝奪了普選權,則大家共失之。收入則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個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剝奪,其影響可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個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認為有無普選權的影響大於收入增減的影響,在價值評價系統中,法治自由權應該具有更大的權重。強調這種“優先”是在共同考慮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產生的區別對待,並不是(事先)排除其它考慮的“絕對優先”。 社會選擇機制 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有自己的價值偏好。有的人認為財富增長比自由更重要;有的人則認為,如果最窮的人的處境未改善,就不能認為社會狀況得到了改善。這裡出現了第二個問題:判定人的生活及社會狀況,應依據誰的價值偏好?是全體社會成員的,還是部份社會成員的,或者某個獨裁者的?如果答案是社會全體成員,問題就變成上述瑞典皇家科學院的公告中的所謂社會選擇問題:如何以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論依據的方式,把社會中每個成員對各種事物狀態所賦的價值水平匯總成全社會的價值評價? 本文限於篇幅無法詳述森對社會選擇理論作出的傑出貢獻,只能舉例討論社會選擇的困難何在、以及可能的解法。公共選擇難題來自阿羅(Arrow)[2]1951年證明的“不可能定理”:假定社會中每一成員能夠做出理性選擇,社會選擇要麼是由民主程序(比如多數決定規則)達到但不滿足理性條件,要麼是滿足理性條件卻由獨裁者做出。由於其公理化證明之嚴密優美,其結論之強而又令人困惑,阿羅定理立即引發了大量研究而形成了一門“社會選擇”學科。“阿羅不可能定理”的核心表述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3]。其假定是:(1)有甲、乙、丙三個人及A、B、C三個事物供選擇;(2)三個人的偏好都滿足一組“理性”條件,其中之一是傳遞性要求,即如果認為A比B好、B比C好,則必有A比C好;(3)三個人的偏好分別是,甲認為A比B好、B比C好,乙認為B比C好、C比A好,丙認為C比A好、A比B好。在通過多數決定規則達成的公共選擇的情況下,A與B比,三分之二的多數(甲和丙)認為A比B好;B與C比,同樣是多數(甲和乙)認為B比C好;C與A比,也是多數(乙和丙)認為C比A好。這樣,多數決定規則產生的社會偏好並不滿足理性條件(傳遞性要求)。很多研究者試圖放鬆阿羅證明中的一些條件,來達成某種“可能性定理”。 森的方法是擴大信息基礎。在上例中,僅知社會成員的排序性偏好(A比B好),卻不知偏好的強度(A比B好多少)。森的一個重大貢獻是,證明了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條件下由民主程序達到的社會偏好可滿足理性條件。他舉了一個寓言式的例子來說明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存在的問題。假定(1)甲、乙、丙三人分一塊餅;(2)各人的偏好都是自己的份額最大;(3)初始狀態是三人平分。按多數決定規則,任意兩人(如甲、乙)可聯手決定取丙的份額之一半而平分並聲稱這是一種改善;這個改善過程可以一直進行下去,直到丙的份額趨於零為止。這個例子表明,如果缺乏一定的約束條件,例如法治規定(每個人對餅的最低所有權)或道德規範(某種“公平”概念),那麼,多數決定規則可能導致不合意甚至不可接受的結果。森認為,單純依賴個人偏好的多數決定規則,其信息基礎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不能對福利經濟學問題做出知情的社會判斷。 在公共選擇問題的領域,許多問題仍有待研究者尋找答案。如果從現實的解決辦法來看,每個社會都要作公共決策,各種公共決策都隱含着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是由獨裁者還是由社會成員共同作出,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選擇在多大程度上、以多好的方式由全體社會成員達成,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在民主社會中,公共決策所體現的價值判斷可以而且確實也有不同。森在書中舉例說,與美國相比,歐洲國家有更多的社會福利,但(近年來)失業率和通貨膨脹率也高得多。美國公眾對高失業率、高通貨膨脹率、高財政赤字和巨額國債的反感遠比歐洲公眾強烈,而對社會福利的興趣則遠比歐洲公眾低。由此可以看出現實狀態──公共決策──公眾偏好之間的聯繫。 就實踐而言,森的觀點是,公共選擇的基礎之一是自由,另一基礎是民主,即每一社會成員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價值偏好,通過公開討論和包括民主選舉的公眾參與,形成被採納的社會價值及公共決策。今年是美國的大選年,這是觀察公眾價值判斷的好機會。選民究竟是更重視減稅還是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應大幅度改進(即更接近全民保健)還是小規模改進(即有限地擴大現有的範圍),都會在廣泛的公共討論和眾多的民意調查中反映出來。最終哪一位候選人當選,將大體上反映占主流的社會傾向。森強調社會選擇是一個過程,社會成員可以在此過程中學習,從而理解、體認與自己不同的價值觀念,調整自己對某些價值要素所賦的權重,乃至有可能改變自己的價值觀念。社會價值標準正是在此過程中形成、改變、發展、提升的。與這種過程觀相對照,如果有人聲稱自己的價值偏好和價值判斷就是最好的、或必定是代表全社會的,從而要求甚至強迫公眾接受,就踐踏了對每個社會成員的思想(價值觀念)和權利的尊重、違反了一條普遍接受的價值標準,即任何一個人或一部份人都不能這樣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這種看法並不否認個人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念的意義;相反,比如說,當一個社會成員堅持自由主義觀念、反對專制統治時,應該受到高度讚揚。 自由作為發展的重要手段 自由的意義還在於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體分析了五種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保護性保障,它們分別為人們按自己的意願過有價值的生活做出貢獻,彼此又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共同作用。先從森研究饑饉時發現的一個“規律”來看政治自由與發展的關係。這個規律是,民主社會不會發生饑饉,饑饉只發生在專制統治下。筆者是閱讀新華社消息和人民日報的新聞長大的,所獲得的印象是印度總是餓死人。而森卻說,印度獨立後再也沒有饑饉了,但中國大躍進失敗後的饑饉卻餓死了三千萬人。印度是一個窮國,那裡的窮人恐怕經常吃不飽肚子,殖民統治時期發生過嚴重的饑饉。但是,印度獨立後建立了民主制度、新聞自由和官員民選,使得當局在出現災害時必需採取救助措施。反之,中國在1959年至1961年間至少餓死了三千多萬人,當時國內沒有任何報導。1959年當饑荒已開始出現時,各地官員還在放“高產衛星”,把農民的口糧、種子都搜刮來報成績。 森尖銳地批評了為專制政治制度、“權威主義”辯護的“亞洲價值觀”,在書中檢視了“亞洲價值觀”的三個觀點。首先是“李光耀命題”,即民主、自由妨礙了經濟發展。森認為,依據一個很小的、特選的樣本(台灣、韓國或新加坡等),並不能支持這個一般性結論。亞洲有因專制而停滯的國家(如緬甸),非洲有民主的、而且保持着世界上最高發展速度的國家(如博茨瓦納,Botswana)。很多研究結果表明,自由和民主如同對國際市場開放、注重教育(台灣、韓國、新加坡突出的共同經驗)一樣,是促進發展的。 觀點之二是“窮人在經濟利益與民主之間必定選擇經濟利益”。森反駁說,這種說法把經濟發展與民主對立起來是錯誤的;而且專制統治從來不允許人民有自由選擇民主的機會;當人民有機會選擇時,他們會堅持民主。印度在七十年代中期舉行大選時的核心問題是英迪拉.甘地實行的“緊急狀態”,印度選民(世界上最窮的一批選民)卻堅決拒絕了剝奪人民基本自由和民權的“緊急狀態”。在俄國近年來的選舉中,選民在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也仍然拒絕走回頭路。即使是由共產黨蛻變而來的政黨也只是主張比較緩和的改革,而不是回到舊制度。 “亞洲價值觀”的第三個觀點是,“亞洲的傳統文化倫理重視服從而不是自由,強調(對君主、國家、政府的)忠誠而不是個人權利”。森問道,亞洲是一個廣大的地區,居住着地球上60%的人口,有各種各樣的民族、文化、宗教,怎能概括出一個籠統的“亞洲價值”?他列舉了儒家、印度教和伊斯蘭教的典籍加以說明,這些文化中都包含了自由、寬容、平等的因素,當然也包含某些相反的因素。針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1993年的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聲稱,“個人必須把國家權利置於自身權利之上”,森大表驚訝:此人居然將此語列入了大會記錄!有趣的是,他引證了《論語》來說明孔子並不主張無條件地服從君主(國家、政府):“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對偷羊這樣的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不向政府告發,都是孔子認可乃至讚揚的。)關於言論自由,森引《論語》:“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即孔子說:“告訴他真實情況,即使這會冒犯他。”)森評論說,在新加坡或北京主管言論審查的人應該持有大不相同的觀點。實際上,為民請命的彭德懷就是因為“勿欺也、而犯之”被打成“右傾機會主義者”的。 經濟機會是指個人享有的、運用其資源於消費、生產或交換的機會,人們擁有勞力、知識、土地、工具等經濟資源,市場機制則提供將這些資源自由組合的最好機會。但在發展中國家中市場機制多半發育不全,因此發展的過程基本上是自由市場取代傳統社會(或其它形式)對人、資源、經濟活動的束縛、限制、干預的過程。在這一領域發展經濟學從效率、財富增長出發作了很多研究,成果斐然。森的獨特之處是,再次強調了自由是發展的核心。他以人身束縛為例指出,發展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之一,就是取消在很多傳統農業社會中存在的對勞動者的束縛和強制。印度最落後的比哈爾地區存在着一種土地所有制,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從事強制性勞動,地主用暴力手段阻止農民離開土地,現在那裡的人民仍在為結束這種制度而鬥爭。中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曾把農民死死地束縛住,連外出乞討還得打證明(路條)。今天中國的農民及城市居民也仍然受到各種限制,自由的勞動力市場還遠未發育成熟。森強調,對勞動自由的理解不能只着眼於市場效率,人的自由才是更重要的角度。芝加哥大學教授佛戈歐(Robert Fogel)有一部着名的關於美國南方奴隸制的經濟史着作,書中論證說,美國南方使用黑奴的莊園經濟是有效率的,而且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高於(至少不低於)自由農工的收入,其壽命期望值幾乎等同於法國和荷蘭等國、遠高於美國和歐洲自由的城市產業工人;但是黑奴還是逃跑,而且當廢止奴隸制後,莊園主試圖用高薪(超過黑奴所得的實物報酬百分之百)引誘自由了的黑人按奴隸的方式(一種稱作work gang的制度,在工頭帶領、監督下勞動)去做同樣的工作,卻完全失敗了。[4] 人身、就業、工作上的自由的重要性在此例中得到了鮮明的體現。自由有超越效率和經濟利益的意義,發展就是自由的擴展。 社會機會是指在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社會安排,它們影響個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實質自由,其手段性作用方面的熟例就是亞洲四小龍的高速發展得益於教育的普及。反過來說,不會讀寫算數是參與現代生產的絕大障礙,當世界進入全球化貿易後,生產日益在嚴格的規程和品質管理條件下進行,就尤其如此。森在這方面又作了中印比較。中國在改革之前是中央計劃經濟,印度也曾長期實行政府多方干預經濟、部分地用中央計劃代替市場機制的模擬社會主義體制。中國自1978年、印度自1991年起先後實行了市場導向的改革,而中國的經濟增長速度遠高於印度。森認為,其原因在於,一方面印度推行改革較晚,另一方面印度在改革開始時在教育、保健等方面比中國落後很多是個關鍵因素。他同時也指出,中國改革以來農村的教育、保健系統反而受到負面影響,這將不利於長期發展。 教育的作用不僅是培養“人力資本”(就生產要素而言的能力),而且在於培養人的能力。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長過快是眾多發展中國家的難題,它影響經濟的富裕水平和增長速度,也影響人們(特別是婦女)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當缺乏節制生育的社會機會(知識、手段、設施、社會態度)時,婦女往往陷入不停地生育、撫育子女及相關家務中,從而失去了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在實行強制性計劃生育的情況下,婦女(以及男性)又被剝奪了生育的自由,而在此情況下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又導致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人們的另一部份重要的實質自由、甚至女嬰的生存權都被剝奪了。森認為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是教育及改善社會機會。中國自1979年起實行了極其嚴厲的強制性計劃生育,把生育率從2.8降到了1991年的2.0。印度的兩個邦(Kerala 和 Tamil Nadu)的經驗則提供了強烈的對比,這兩個邦的生育率1979年是3.0和3.5,而1991年則降到1.8和2.2,下降速度快於中國。這兩個邦並未實行任何強制性計劃生育,也未出現遺棄、殺害女嬰及選擇性墮胎等現象,其成功地控制人口增長的有效辦法包括廣泛的教育、積極倡導而自願參加的生育控制計劃、提高婦女識字率、提高婦女就業率、降低嬰兒死亡率等。Kerala邦還有一些有利的社會因素,如傳統法規承認婦女的財產權。實行強制性政策的政府總是說,強制是必要的、別無選擇的、有效的,但以上的對比說明,以自由為目的、通過自由而達到的發展勝於強制。 社會機會還表現在很多其它領域如性別歧視。森發布了一個震撼人心的數字,性別歧視造成全世界估計高達一億的“失蹤婦女(missing women)”,她們作為性別歧視的犧牲品在人口統計中消失了。生物學、醫學和人口統計都表明,正常條件下,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強的生存能力[5],在總人口中的比重略高於男性。但有些國家總人口中的女性卻比男性少,例如,孟加拉和中國少5到6%、印度少7%、巴基斯坦少9%。對印度人口結構的研究表明,按年齡分組來看,女性從出生到接近40歲時的死亡率都高於男性,其原因在於性別歧視。在存在性別歧視的國家,女性從胎兒期和出生起就得不到與男性同等的待遇,即使她們躲過了選擇性墮胎、遺棄、殺害女嬰的劫難後,在家庭中也得不到與其兄弟同等的醫療保健和食物,在社會上得不到與男子同等的教育、就業及其它社會參與機會,在就業時得不到同工同酬。森及其他研究者通過統計分析,估計全世界因性別歧視而失蹤的婦女在6,000萬到1億之間(其中中國3,700到4,400萬、印度2,300到2,900萬)。近年來中國不斷有男女比例失調的報導,顯然這一問題是嚴重的。如果以人為社會發展的中心,我們怎麼能忽視這樣慘烈的事實! 透明性保證(Transparency guarantees)指的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需要的信用(trust),它取決於交往過程的公開性和對信息發布及信息準確性的保證。從事交易的雙方都希望對方能提供全面而準確的信息、達成協議後則信守承諾,若無此信用市場機制就無法運作。同樣地,守法的老百姓總希望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而準確,有關的法令政策(如政府所言)符合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官員能奉公守法。若政府本身缺乏這種信用,社會就無法維持正常秩序。所以透明性保證是個人的實質自由的重要部份,也構成了為發展作貢獻的手段性自由的重要部份。透明性保證與政治民主緊密相連,是反對官員腐敗和錯誤的法令政策的利器。它也與市場機制密切相關,涉及到市場機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行為規範的確立。森對亞洲金融危機的分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次危機突出地顯示出那些受影響的國家的體制不健全,缺乏民主和公眾參與、缺乏信息透明度、缺乏公開的商業運作,很多經濟或金融交易不受公共監督,不經正常的市場渠道、卻通過裙帶關係或宗族聯繫來完成。 森強調,雖然自由市場機制經常被理解為一種建立在純粹個人私利之上的制度安排,事實上,它的有效運作取決於一個強有力的價值規範體系。要有堅實的法治基礎來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種權利,要有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來保證協議的履行。前蘇聯及東歐國家轉軌過程中遇到了困難,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這樣的法治基礎和行為準則。森的這一分析當然也適用於中國。 保護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指為那些遭受天災人禍或其它突發性困難(如失業)者、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殘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會安全網。在社會福利的名義下,發達國家已基本上建立起了這種保護性保障,這在發展中國家也應是一項基本建設。對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保護性保障或提供生活必需品(如對災民、赤貧者),或改善其生活條件(如對殘疾人),這些機會構成了這些人的實質自由的一部份。保護性保障因能保障和改善最需要幫助的人的生活,所以它對發展的貢獻是一目了然的。中國目前缺乏完善的保護性保障,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導致的失業(下崗)使得問題正變得越來越嚴重。 結語 1944年哈耶克發表了《通向奴役之路》一書,樹起了當代自由主義的大旗。他批判的對象是納粹德國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斯大林的共產主義[6],而訴求的對象則是一般大眾,包括社會主義者。哈耶克的思想並未立即獲勝。二戰後共產主義不僅從蘇聯擴展到東歐,而且延伸到東亞甚至古巴;在社會民主主義的旗幟下,社會主義也在歐洲及其它地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半個多世紀過去後,冷戰結束了,共產主義制度失敗了,社會民主主義的國有化、國家干預政策也被大幅度修正,自由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制度取得了輝煌的勝利。但這個勝利還遠不是完全徹底的勝利,新世紀來臨之際,富裕、自由、民主、人權在世界上部份地區欣欣向榮,但貧困和專制卻仍然盤踞在另一部份地區,其人口和地理範圍比前者更大。森的眼光投向了後一地區,他深切地關懷那些在貧困和專制下遭受苦難的人們,闡發了高度理想主義的目標。哈耶克曾敲響了警鐘:如果我們不堅守自由主義的底線,我們就會走上通向奴役之路;森則訴諸人們的良知:如果我們不以實質自由作為目標和手段,我們將不會有真正的發展。 細究起來,這兩者是有區別的,澄清這一區別有助于澄清中國當下學術論戰中的一些概念混亂。此區別也許可象徵性地以兩位着名學者任教的學校來表示,森在哈佛十年多,哈耶克則在芝加哥大學。美國經濟學界歷來有兩種傾向,即哈佛大學所代表的自由派(liberal)和芝加哥大學所代表的保守派(conservative)。在美國的政治社會領域,民主黨接近自由派,共和黨則是保守派。就學理淵源而言,森是自由派(liberal),哈耶克則是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在19世紀的英國,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是界定非常清楚的一群學者,其代表人物是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他們繼承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信念,反對封建殘餘和重商主義,提倡自由貿易;主張小而有效的政府,但強調政府提供國防、教育、司法這樣的“公共物品”的重要性;他們也是個人自由的堅定捍衛者。20世紀中庇古(Pigou,福利經濟學奠基人之一)從穆勒的思想出發,試圖改善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主張建立社會安全網、幫助社會最底層的人;凱恩斯則認為,市場機制的運作不能保證總是達到宏觀均衡,需要政府的財政金融政策來調節。美國的這類自由派(liberal)經濟學家中的着名人物有薩繆爾森、阿羅、索羅等,森也是這一流派的傳人。而現代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如哈耶克、米塞斯(von Mises)等師承奧地利學派的傳統,他們贊成亞當.斯密對市場機制的讚揚,在很多方面與19世紀英國的自由派很接近;但出於對市場和公民社會的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機制和自發過程更強烈的“信仰”以及對公民自由權“絕對優先”的堅定要求,通常反對把政府干預擴大到“最小範圍”之外去。哈耶克與森的區別遠不如哈耶克和他當年倫敦經濟學院的同事、主張社會主義的拉斯基(Laski)的距離那樣大。在捍衛人的自由這一基本點上,自由派和自由主義者是一致的,因而都與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相對立。在這個前提下,在新世紀裡這兩種傾向的爭辯還會繼續下去。既然現存的經濟、政治、社會體制遠非十全十美,人們總有各種不同的思想(這是多麼好的事!),就需要在爭論和“試錯”過程中去發現可行的、更有效的、更好的事物。值得警惕的是,西方學術界的激進派理論對市場機制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批判,在非資本主義國家常可被用來為計劃經濟和專制制度辯護,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就是如此。 近年來中國的論壇上各種“主義”、流派、思潮迭起,相互爭辯,比毛澤東時代的“輿論一律”當然是一種進步。不過,論戰各方有時卻並不真正了解彼此的學術流派之分野,而有些“流派”也確有名實不符之疑。比如,一些自稱或被稱為“自由主義者”的經濟學者,對保護個人(特別是民眾)的權利噤若寒蟬,對腐敗和官商學勾結牟利卻可寫出洋洋灑灑的辯護文章,去論述腐敗的正面作用。若要從學理上辨別學者們的真正流派,似可依據以下幾方面來檢驗。首先,肯定還是否定(程序性)法治自由權。激進派理論的“經典性”否定理由是,程序性自由是虛假的,實質性不自由才是真實的。森則堅持並強調程序性法治自由權的重要性。不堅持這一點的大約就不是自由派或自由主義者。其次,是否視政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手段,甚至認為政府可以是“無產階級專政”或“權威主義”的。共產黨、李光耀等持這種觀點。森則堅決反對專制,從來不贊成集中計劃,他的觀點是,市場要發揮其作用,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也應發揮其作用。第三,是否要社會承擔“後果平等”的責任。西方激進派經常要求這一點。森的“實質自由”確實部份地涉及“後果”,但他的着眼點仍是機會,他所要求的不是後果平等,而是最低生活條件(保護性保障)或改善個人的經濟社會機會,他反對以社會責任來“取代”個人責任。 森在此書中除了直接批評“亞洲價值觀”之外,也涉及到另一些在中國流行的觀點。例如,森懇切地對相信權威主義促進發展的人指出:發展並不一定要是嚴酷的,嚴酷的發展道路與發展的目的其實是不相容的;事實上存在着更好的發展道路,這條路上較少血汗眼淚、較多和諧享受。當然,一些曲學阿世、獻媚於專制統治的“新”、“老”權威主義論者,未必願意認真地回應森的觀點。中國也出現了後現代主義,如將其令人目眩頭暈的術語堆砌、概念辯析與森對發展中的現實問題之直面揭示相比,似乎可以提出一個根本性問題,中國的困難究竟是“前現代”的專制貧困造成的不自由,還是“現代性”造成的異化、失落、精神危機?近來民族主義思潮也在中國興盛起來,這既有當局為轉移視線而蓄意培育、論者為圖名謀利而商業化炒作的因素,也有來自對“全球化陰影”的恐懼。森以開放的胸懷看待全球化,他深刻了解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在全球化過程面臨的挑戰,認為市場以及自由、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全球化將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森的眼界超越了民族和國界,而把人及其基本權利和實質自由視為基點。人權和個人利益擴大到因種族、歷史、宗教、文化形成的群體中而出現了民族自主權與民族利益;國家(政府)對內的權力應是由人民授予的,對外的主權由國家之間和國際社會的承認而確立。狹隘偏激的民族主義與此背道而馳,不僅無助於發展,甚至可能把中國拖進災難。 以上檢視表明,這本書是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各種理論交鋒、多種制度試驗之後,面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結合森本人對經濟學基礎理論的深入研究的成果。森在序言和正文中多次表明,寫作此書的目的是喚起公共討論,他提供的理論框架含有充分的空間來包容社會成員的各種價值偏好,他相信社會的價值觀將通過自由表達和民主選擇的過程而進化。他在全書中所作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最終可歸結為一個訴求:讓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的承諾。 王若水 原《人民日報》副總編輯 受到不公正對待的人都寄希望於歷史的公正。文革初期,劉少奇受到殘酷的迫害,大概他預料到自己可能會含恨而終了,就說了這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這句話可能有兩種解釋:一是客觀的歷史是人民創造的;一是文字的歷史是人民寫的。對第一種解釋,已故的歷史學家黎澍已經提出了質疑,在此不重複;如果是第二種意思的話,恐怕也不盡然。中國過去的正史大都是官修的,中國當代的歷史也主要是執政的黨寫的。不同在於,過去官修的歷史都是寫前朝的,而共產黨寫的歷史卻是自己的歷史。共產黨的這個傳統始於斯大林,他在世的時候就主持編寫了《聯共黨史》。官方寫歷史有其優越的條件,他們掌握了大量的原始檔案和文獻,還有專門的研究機構,人力和財力都不缺,缺的只有一樣至關重要的東西:自由探討的精神。 這當然不是說官方寫的當代史都是不可信的;要研究當代史,官方的權威着作仍是不可少的,問題是它們的真實性往往要服從於政治性。毛澤東在世一天,劉少奇就要在脖子上掛着“叛徒、內奸、工賊”的帽子,釘在恥辱柱上,萬劫不復。毛澤東一死,政治氣候變了。雖然還是共產黨當權,還是黨修黨史,但繼任的領導人有不同的政治考慮,需要說一些真話。於是就有了1982年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其中為劉少奇等人平了反,還批評毛澤東晚年犯了錯誤;但同時又說他的功績是第一位的,他仍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這個決議突破了過去的一些禁區,但也為今後的研究設定了框框,成為此後撰寫黨史不能逾越的律令。 因此,還是需要人民來寫歷史。李洪林先生的力作《中國思想運動史》就是這樣一本書。這還不是一本建國以來中國共產黨的全面的歷史,但思想運動(或政治運動)是中共歷史的一個重要方面。從開國到“六四”,四十年間,風雲變幻,運動一個接着一個,頭緒紛繁。作者不辭辛苦,窮五年之力,以翔實的材料和樸實的語言,重現了這一段歷史。我相信,關心當代中國政治的人,都會對這本書感興趣。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的着作,海外已出版了不少。在國內,除了官方機構集體編着的“正史”和一些離休的高級官員撰寫的回憶錄之外,也出現了許多不帶官方色彩的出版物。這些出版物有的是很有價值的,有的卻是事實加想象,使人真偽莫辯。李洪林長期在大陸從事理論工作,是多次思想運動的見證人,對中共體制內部的運作規則,自然看得真切;又因身在旋渦中,是被整的對象,比局外人多一層體會。以這樣的資歷來寫這本書,當然是很適合的。 這本《中國思想運動史》是一部嚴肅的學術着作,但讀起來並不費力,而且引人入勝。作者的文字仍然保持了過去的一貫風格:平易,明快,說理透徹,深入淺出。有的青年人也許會覺得,這種文風不時髦、不新潮了,但正是靠了這種文風,作者曾經吸引了大量讀者,而且我相信現在仍然會受到歡迎。我認為,歷史着作尤其需要這樣的文風,因為在這裡最重要的是把事實按照它本來的面目敘述出來,而不需要加以過多的包裝。一提到“思想運動”,人們或許會自然想起中國的“五四”運動或西方的文藝復興、啟蒙運動等。這些思想運動衝破了統治集團的思想禁錮,啟發人的頭腦,打開人的眼界,推動時代前進。本書敘述的有些事件確實可以說是思想運動,如1978年到1979年的“真理標準”討論和隨之而來的思想解放無疑是思想運動。又如本書作為序幕來敘述的延安整風,在初期也還可以說是一次思想運動。但占本書大部份篇幅的運動,象批判胡風、反右派運動、反右傾機會主義、文化大革命,卻和通常所說的思想運動性質不同;作者稱之為“思想鬥爭運動”,這才更為貼切。這種思想鬥爭運動也是政治鬥爭運動。例如,文化大革命與其說是“革命”,不如說是暴亂;與其說是“文化”,不如說是野蠻。毛澤東稱之為“文化”革命,實際上不過是迷惑政敵,使人摸不清他的真正意圖而已。不過這種政治運動有它的特色:總是以思想批判開路,由思想批判轉變為政治批判和政治鬥爭。這種思想批判是靠由上而下的命令推動的。說是群眾運動,實際上是運動群眾。對這一點,我也是有親身體會的。例如,我參加過的批判胡適運動就是如此。本書已經說到了這場運動的發動情況,我還可以在此補充一些內情。 1954年11月初的一天,鄧拓要我寫一篇批判胡適的文章,而且要我第二天就交卷。當時報紙上正在批判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鄧拓轉達了毛澤東的指示說:俞平伯所用的方法是胡適的方法;現在要把對俞的批判轉變為對胡適思想的批判,首先要批胡適的實用主義。大概鄧拓認為我是北大出身的,又是哲學系學生,所以把這個任務分配給我。自然,我也是很樂意接受這樣的任務的。但要得這樣急,我卻毫無思想準備,只好匆匆忙忙跑到圖書館借了幾本胡適、杜威、詹姆斯的着作,就連夜“突擊”寫起來了。我也記不得是第二天還是第三天交的卷,總之很快就在11月7日的《人民日報》上登出來了,題為《肅清胡適反動哲學的遺毒》。這是批判胡適的第一篇文章。現在看來,這種批判文章是很左很膚淺的,可當時還得到了毛澤東的讚許,我自然也很高興。不久,12月8日,郭沫若在中國文聯主席團和作協主席團擴大聯席會上發言,他說,王若水同志的文章是“值得特別重視的一篇文章......我完全同意王若水同志的說法”。我對此並不覺得意外,因為我明白,他的意思實際上是同意毛主席的意見。形式上是我對胡適思想“開了第一槍”,但實際上我只是奉命作文。當時這是政治的需要,總要有人來做這件事;我正好在《人民日報》這個崗位上,就輪到我頭上了。 以後,批判梁漱溟、批判右派、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論、批判吳晗,也都有我的份。作為《人民日報》編輯部理論組的編輯,這是我的工作,同時也是我願意做的。當然我並不是對所有這些批判一開始就都同意的,只是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我總認為錯在自己,要根據黨的指示把自己的思想搞通。直到文革初期,我還是一個毛澤東的熱烈崇拜者。我的思想轉變是遲至林彪死後才開始的。 本來,思想運動的主角應該是知識分子,他們發動的思想運動又造就一大批知識分子,提高了民族的文化。但毛澤東發動的思想運動卻正如作者所說,“實際上都是批鬥知識分子的運動”。這些運動的目的是消滅一切異己(所謂非無產階級思想)。“知識分子腦袋裡各種各樣的思想最多,因此便成了思想運動的主要對象。”這種思想運動不是要發展思想,恰恰相反,是要壓制思想,造就一批不動腦筋的盲目追隨者。這種運動越多,思想界就越是死氣沉沉,文化和學術就越是荒蕪。本書的最後一章“結語”寫得很精彩,作者指出,這種思想運動消滅人的個性,扼殺人們獨立思考的能力,窒息人們的創造性,破壞正常的人際關係,還培育了一批以整人為職業的打手。 中共過去常強調“千萬不能忘記”過去的“階級苦、血淚仇”,不過在事情涉及自己的不光彩歷史時,態度就不一樣了。由於中共當局的有意淡化,今天許多青年已不知“六四”,遑論“文革”?至於什麼“反右派”,那更是太古時代的事了。可惜這本書未能在中國國內發行,其實它主要的讀者都在國內,不僅是年輕人,就是上了年紀的過來人也可以通過重溫這四十年的歷史而獲得更深刻的認識。恐怕我們每一個人都或多或少地受了官方宣傳的欺騙,不是一下子就能完全明白過來的。本書夾敘夾議,有述有評,史論結合,既是四十年間政治運動的忠實再現,又是對這一段歷史的批判和總結。書中還對當時流行的名詞提供了註解,便於不熟悉過去歷史的青年讀者理解。 看完全書,我深深感到,這四十年思想界的歷史就是壓制和反壓制的歷史。思想需要自由,就像人需要空氣一樣。中國並不是沒有真正的思想運動,但每次知識分子的獨立思想剛剛抬頭,就被大棒打下去了。四十年的文化盛衰,很能說明這個問題。1957年那一段短暫的“百花時期”,思想界是很活躍的。費孝通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知識分子的早春天氣》,表現了一種普遍的樂觀氣氛。但是毛澤東不高興了,來一個“反右派”,於是嚴冬來臨,百花凋零。如果“反右派鬥爭”也算是思想運動的話,那麼它是禁錮思想的運動,是懲罰自由思想的運動。六十年代初的大饑饉期間,文化領域也曾放鬆過一陣,出現過一些較好的作品,後來又被當作“毒草”批判。這種情況一直發展到文革。文革結束後,關於真理標準的討論為十一屆三中全會鋪平了道路,理論界出現了新氣象。但鄧小平又在理論務虛會上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成為後來“清除精神汙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的根據。 關於“四項基本原則”,李洪林指出,從思想方法上說,“四項基本原則”和“兩個凡是”一樣,“都是確立幾個先驗的原則,既不受實踐檢驗,也不容許絲毫懷疑,因此實際上是‘四個凡是’。這是從三中全會立場的一次大倒退”。這是說得很中肯的。試問,這四項基本原則要不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如果經不起實踐的檢驗怎麼辦?四項原則並不是新東西,過去一直說堅持。甚至林彪也有“四個念念不忘”,那麼為何還出那麼大的問題呢?中國當前的任務,正是要用幾十年的實踐去檢驗過去中共堅持的理論、原則、路線和方針,看看其中有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不正確的。應該堅持的,只是那些經過實踐檢驗證明為正確的東西,而不能先驗地設定一個界限,作為解放思想的前提。如果解放思想有前提的話,那只有一個,就是“事實求是”。鄧小平雖然提出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但他並沒有堅持下去。真正把這個原則堅持下去的,正是那些被指責為“提倡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知識分子,包括該書的作者在內。他的這本書,正是用實踐的標準,來檢驗這四十年中共的實踐。 正是因為堅持了這個標準,所以本書對一些着名人物的評論也比較客觀公正。例如,大家、特別是知識分子都敬仰胡耀邦,本書對他作了高度評價和充份肯定,但在該批評的地方也有批評。比如,關於胡耀邦辭職的事,作者這樣評論說,胡是中央全會選出來的黨的總書記,要辭職也要向中央全會提出,而在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一的胡耀邦卻把辭呈交排名第二的鄧小平,總書記自己不召開會議,而是被別人召來召去。“所有這些極簡單的程序都亂了套,可見胡耀邦事實上已經被中央強大的專制傳統壓垮了。或者更確切些說,他本來就不曾跳出這種專制傳統的框子。”這段話我認為是可圈可點的。關於趙紫陽的被整肅,李洪林是這樣評論的:“曾經參與倒胡的趙紫陽,此時醒悟已晚。不過他在整個學潮中的理性和溫和的態度,特別是在十三屆四中全會上的最後發言,使他給自己的政治生涯畫上了一個可以面對歷史而無愧的句號。他沒有象胡耀邦在失敗後的失態。在成為對手俎上之肉的時候,他拒絕作違心的檢討,而是保持了一個政治家的尊嚴,堅持了自己的立場。”關於“倒胡”,趙紫陽曾有過辯護,本書也作了轉述。對鄧力群這個聲名狼籍的“左派”,作者也沒有從個人恩怨出發而完全否定。書中除了客觀敘述鄧力群的言行外,有這一段評論:“他思路清晰,能夠組織力量寫出大塊文章。他善於用人,也善於整人。他對於投靠者愛護備至,而對於異己者的打擊也絕不留情。他深沉持重,信念執着,不象胡喬木那樣朝三暮四。他又因長期身處最高領導核心,所以深諳中共高層內部遊戲規則。” 對1979年春在西單民主牆上貼出的魏京生的大字報《要民主還是要新的獨裁》,作者也有他自己的看法:“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民主生活正常的國度,本不足為奇,一個公民批評政府領導人是很普通的事情.....當時中國正在鄧小平領導下為擺脫毛澤東的路線而奮鬥,以他為首呼喚改革的中共領導人剛剛在和‘兩個凡是’的較量贏得一個回合,在這個時候,不是支持他反左,而是反過來批判他,這實際上是從右邊幫了左派的忙。”這幾句評語,我認為是恰當的。中國要走上改革開放的道路,只能由鄧小平這樣的中共元老和強人出來說話,正象美國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只能由尼克松這樣的右派來實行一樣。儘管這樣,鄧小平仍然不能不顧慮左派勢力(即保守勢力)的批評,他必須一面搞改革開放,一面竭力證明自己並沒有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且,這也是他的真實思想。魏京生的大字報給左派一個攻擊鄧小平的藉口,他們可以說,正是鄧小平的路線使得魏京生這樣的“反革命”活躍起來。鄧小平對民主牆的鎮壓是完全錯誤的,但不能說這張大字報在政治上就完全正確。這不是說鄧小平不可以批評,而是說這種批評作為一種政治行動,應該有全局考慮,不可逞一時之快。如果說當時這張大字報的作者在政治上還不成熟,這可以理解,但似乎到現在他仍沒有總結經驗。 關於“六四”,作者指出,當局如何一步一步為戒嚴和軍事鎮壓製造藉口,“顯然,只有把事情弄到用戰爭解決問題的程度,才能玉石俱焚,才能把政治對手一網打盡。應該說,這才是真正的‘有計劃的陰謀’。......如果廣場上的絕食早日適可而止,拔腿走人,陰謀家們將極度失望,因為學生們沒有落入圈套。而學運領袖的失策,正好對方的陰謀得以完全實現。這個教訓是極其慘痛”。我多麼希望那些身在海外的學運領袖好好反思一下這個教訓啊。 總之,不管在具體材料和論點上是否有分歧,讀者不能不承認,作者在撰寫此書時是意識到自己的責任的,那就是,還歷史以本來面目,還歷史以公正。這四十年間思想運動的本來面目,就是對思想的壓制、對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有獨立思考精神的人們的摧殘迫害,同時人們也為爭取思想解放和民主自由在不斷鬥爭。本書已經充份地向我們展現了這一點。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複雜性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vvvv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麼?v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近年來“主義”之爭在中國熱了起來。對這一現象有兩種不同的評論,其中一種認為,這是中國知識界浮燥的表現,大家都爭相標榜自己是什麼“主義”者。但我認為,從八十年代的“文化”熱到現在興起的“主義”熱,應當說是中國思想解放的一個新台階。八十年代大家討論文化問題時,實際上關注的是“現實”,可是在當時的條件下,很多現實問題往往不能直截了當地表述出來,於是人們就“柿子找軟的捏”,把矛頭對準“孔夫子”,結果形成一種“荊軻刺孔子”的現象,其實,那時的文化問題背後是有“主義”內涵的。當時的“文化”熱給人的印象似乎是“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對話。但眾所周知,不論是“中國文化”還是“西方文化”,本身都是多元混合體,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內部都是千差萬別的。那場參與“文化”對話的各方之間實際上存在着“主義”之別,而非“文化”之別。但那種語境把許多問題搞得稀里煳塗,以至於“文化討論”成為一種飯碗之後,人們似乎反而忘記了還有“主義”問題的存在。 進入九十年代,經過一個短暫的“冬眠”期以後,知識界又開始活躍起來,這次復甦有一個很大的進步,已經從原來的文化熱層次上又上升了一步,出現了“主義”熱。在“主義”熱中,人們對現代化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可以直接表述自己的觀點,不需要藉助古人、洋人來作靶子。現在“自由主義”、“新左派”以及其它主義在中國都浮出了水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專門出了一套“主義”叢書。我估計,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主義”這個話題還會成為中國當代文化發展的一個突出景觀。但是,純粹的“主義”不結合“問題”就會變得空疏。自古以來中國的學風就有兩個傾向,一種是空疏之學,一種是稃秕之學,前者只講微言大義,後者只講章句名物,這兩種傾向在中國學術傳統中曾輪流稱大。當前,在談“主義”漸成氣候時,我們也不要忘了“問題”,任何“主義”都是和“問題”相聯繫的,是從“問題”意識中派生出來的。 從“公正”問題的提出看轉型期中國的“主義”之爭的複雜性 本文的討論準備從學術界對我的立場的判斷契入。最近的一些文章使我發現,自己在這場“主義”之爭中處在一個比較滑稽的位置上。我是從自由主義立場出發,最早提出轉型中的“公正”問題的人,因此一些持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認為我過份強調了“公正”問題。而近年來“新左派”中有的人尖銳地批評說,主張自由主義的人不講“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如“新左派”的一位積極發言人韓毓海先生,去年曾在一篇文章中連續三次引敘我的觀點,以證明他的那套市場經濟走不通的論點。這就把我放到了不得不發言澄清的位置上,因為無論是與“新左派”論戰還是談論“公正”問題,我都是最早的參與者。 在八十年代的中國,除了要不要改革之爭外,其實一直潛在地存在着另一種爭論,即怎樣改革才能比較公正。這就象一個宗法式大家族到了晚期難以為繼之時,在家族內部就會產生兩種爭執,一種是要不要分家,另一種是如何分家。中國要不要改革之議就類似是否要分家之爭,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有贊成和反對之別,即改革和保守之對立。一些理論本位的人也許認為,“是否要分家”之爭才是最本質的問題,只要贊成“分家”、要求改革的意見占了上風,其他的事就都無關緊要了。但常識經驗告訴我們,當一個宗法式大家庭的內部矛盾已經演進到了晚期時,雖然家族成員在“是否要分家”的問題上仍然吵得十分熱鬧,但實際上人們心裡真正關心的是如何分家的問題,為了爭奪遺產,家族內的鬥爭衝突甚至會發展到打官司甚至動武的程度。在“如何分家”的問題上,關鍵在於這個“家”是否“分得公平”,而意見對立的各方是很難用改革或保守來區分的。在八十年代裡,姜洪先生最早公開提出,“官僚資本是中國商品經濟的第一級火箭”,試圖論證保護官僚資本利益的必要性,從而提出了不公正的必要性。 在1989年的那場風波中,人們除了提出“要不要改革”的要求,在“反對官倒”等口號的背後也涉及到“應該怎樣改革”的爭論。不過,那時“要不要分家”的問題占據了主要地位。1992年新一輪的改革開放開始後,“要不要分家”之爭就退居次要,而“如何分家”卻逐漸成了人們關注的重心。 從1994年開始,我在《東方》雜誌上連續發表了四論“公正之上”等文章,在中國學術界裡最早提出了“公正”問題。這幾篇文章運用歷史案例,分析了美國是如何在市場競爭中建立公平原則的,以及沙俄的斯托雷平改革因未處理好公正問題使半途而廢甚至逆轉。同時我也批判了所謂的“新左派”,如1994年在《東方》雜誌上對甘陽的一些觀點提出批評,1995年在《二十一世紀》雜誌上對崔之元的一系列觀點提出了系統的批評。但近年來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我們以前所批評的“新左派”突然開始熱衷於談論“公正”問題了,而且一些被稱為“新左派”的學者打着公正的旗幟來指責自由主義。1999年第9期的《讀書》雜誌刊登了樂鋼先生寫的“在真問題的背後”,我寫了好幾篇文章與樂鋼等人商榷,用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理論作為武器來駁斥他們。 1997年十月革命80周年時,我在《二十一世紀》雜誌上發表了一組分析十月革命發生背景的文章,李澤厚先生很快在“三邊互動”上刊登了一篇熱情洋溢的讀者來信,說這組文章支持了他“告別革命”的主張,以及正義必須服從發展、民主必須服從正義的邏輯。由於這樣的理解偏離了我的原意,我又寫了一篇短函以闡明我們在原文中的看法,雖然斯托雷平改革選擇了走向市場經濟的正確方向,但恰恰是因為他忽視了公正原則,以犧牲社會下層、有利於權貴的方式推行他的改革,結果在俄國出現了一場反改革的浪潮,導致了失敗的結局;此後俄國不是以憲政民主的方式、而是以農民戰爭的方式來追求公正,這就產生了十月革命。這封短函指出,李澤厚先生的“先發展、後正義,先正義、後民主”等說法,不但不是我的原意,而恰恰是我們要否定的思想。結果李先生回應說:我看懂了你們的意思,原來你們企圖在一千多萬工人下崗的背景下“促動革命”!其實我們在原文中所表達的無非是,要真想避免1917年那樣的結局,就必須以斯托雷平為戒,而注意用民主來保證改革的公正性。 在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中,我也談到了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對“告別烏托邦”的提法表示了不同意見。“烏托邦”是人類精神中一種很可貴的東西,過去的災難不是烏托邦的災難,而是強制性政策和制度的災難。實行強制不論是以“烏托邦”為理由,還是以“現實主義”為理由,都是一種歷史上的災難。我們不能只說以“烏托邦”為理由來實行強制是錯的,以“現實主義”為理由來實行強制同樣也是錯的。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是個體主義,就是要使每個人都有搞烏托邦或不搞烏托邦的自由,但不能強制別人。不過,與樂鋼等人商榷的文章發表後,也有不少持自由主義思想的朋友們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這樣評價“烏托邦”實際上是在給“烏托邦”平反,這不是有點“左”嗎?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所謂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我談公正太多了,例如,一些自以為持西方經濟學即自由主義經濟學觀點的人就是如此。在與他們討論時我用的是自由主義立場,而且不是自由主義左派(如羅爾斯)的立場,而是諾齊克的立場。 中國“新左派”與西方“新左派”之間的區別 也許有人會問,你與“新左派”商榷時用古典社會民主主義(而不是英國首相布萊爾的自由主義化了的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去駁斥他們,而你與“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辯論時,又用很古典的從亞當.斯密到諾齊克式的自由主義立場(而不是當代的有社會民主色彩的“新自由主義”),這兩者怎麼能結合在一起,又怎麼能協調這兩種立場呢?你自己到底持一種什麼觀點呢?我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歷史條件下,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某些價值是可以重合起來的,甚至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一些基本立場和原則也是可以重合的。因此,目前在中國語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以及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與這些概念在西方語境中有很大的不同。 “新左派”是相對於“老左派”而言的。歐美話語系統中的“老左派”指的是共產黨和社會黨,但在西方大部份國家裡共產黨的勢力都不如社會黨,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會黨。比如在美國,“老左派”指的是以哈靈頓為代表的社會黨人,即後來的民主社會主義共和人民黨。哈靈頓寫過一本很有名的書《另一個美國:合眾國的貧困》,當年林登·約翰遜政府就是受這本書的挑戰提出“向貧困宣戰”的口號。所謂的“新左派”是與社會民主主義傳統不同的另一種左派,在美國其人物往往帶有一種雅皮士式的特點,而在歐洲話語中“新左派”則指社會民主主義的自由主義化傾向,包括現在的布萊爾、吉登斯等標榜的第三條道路。他們所說的第三條道路實際上是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之間的道路,用他們的話說,就是既不要福利國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們講的“老左派”是以社會黨國際以及在西、北歐執政的社會黨的理念為代表的那種思潮。 與此同時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義,它在歐陸叫自由主義,在美國叫保守主義。美國主流學術話語中的保守主義是和歐洲話語中的保守主義不同的。美國的保守主義就是歐洲的“自由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是個人自由;而歐陸的“保守主義”在美國被稱為“托利主義”,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國革命革掉的那些東西,如貴族傳統等。近幾年在歐美話語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九十年代社會黨國際中流行的“社會自由主義”(布萊爾提出的“新工黨”理念就是自由主義化的工黨理念)。圖1將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以及西方和中國“新左派”各自的思想資源標示出來,以劃清各自的脈絡。 現在中國思想界有一種普遍的看法,從保守主義批判激進主義的立場出發,往往給激進主義劃一條線,比如斯大林──列寧──馬克思──盧梭,這個劃法有問題,誤以為馬克思繼承的是盧梭。嚴格說來,自從啟蒙運動中伏爾泰和盧梭發生分歧(即理性法庭和情感法庭的分歧)以來,馬克思更多地是通過黑格爾繼承了伏爾泰這一支,而不是盧梭這一支,而真正繼承盧梭這一支的是俄國的民粹主義。這一誤解與“西方馬克思主義”提出的關於左派的解釋譜系有關。“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最大弊病是它所選擇的一種立場,即完全肯定青年馬克思,而對晚年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則持徹底否定的態度;認為馬恩到了晚年,理性主義越來越強,人文主義越來越淡(在反對“理性自負”這一點上,“西馬”與哈耶克倒有十分相似之處);因此他們認定,斯大林主義之所以出現就是繼承了晚年馬恩的科學主義傳統。其實從學術史上看,他們恰恰說錯了,早年的馬克思倒是有比較多的民粹主義傾向;而到了晚年,馬克思乃至恩格斯其實是具有更濃的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後來的考茨基、希法亭應該說是承繼了比較正統的恩格斯的思想,在恩格斯還在世時,就已完成了從革命黨轉為議會黨這個思考。馬恩的俄國學生普列漢諾夫以及孟什維克都繼承了這一點,而布爾什維克後來則拋棄了這一點。 我認為,西方的左派思潮至少有兩條線,一條是啟蒙運動由伏爾泰為代表的理性傾向,從它那裡延伸到黑格爾──馬克思──第二國際的正統社會民主主義(俄國的代表是普列漢諾夫和孟什維克)──現代社會黨,另外一支由盧梭的思想──雅各賓派──俄國十二月黨人──俄國民粹派──列寧。列寧主義的形成過程是對社會民主主義傳統的一個叛逆過程,原來的俄國社會民主黨(布)後來的改名不是偶然的。因為那時列寧主義與社會民主派劃了一道界限,把社會民主主義稱為社會法西斯主義、視為最危險的敵人,但列寧主義卻承接了許多來自民粹派的資源。比如,列寧的黨的土地綱領來自社會革命黨,建黨組織原則來自民意黨,其國家社會主義(“由米爾到康姆尼”)、人民專制與精英黨理論與其說像第二國際的主張,不如說更像民意黨的觀點。[1] 許多中國學者以為,西方的社會民主黨與“西方馬克思主義”很接近,這是誤解,其實這兩者並不是一回事。“西方馬克思主義”發源於與第二國際社會民主傳統決裂後的第三國際內部的一支異端,以葛蘭西、盧卡奇、科爾施等為代表,它雖與第三國際正統有異,但並未因此就接近社會民主傳統。葛蘭西等人當初與俄國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對唯物主義,更強調文化自覺、階級意識等類似“主觀戰鬥精神”的東西。顯然,這樣的主張潛藏着一些比俄國人更“左”的苗頭,也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對毛澤東式的主觀浪漫主義頗感興趣。 至於九十年代中海外華人學者崔之元等倡導的所謂“新左派”立場,與以上所講的西方的“新左派”有很大的不同。中國“新左派”思想資源的主幹並不是來自社會民主主義,而是來自西方的從“西方馬克思主義”到“新馬克思主義”的思潮,這種思潮與社會民主主義思潮差異很大。在歐美的自由社會中,“西方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批判的聲音自有其價值,但這些思想資源被國人引入中國後,它與斯大林式體制之間的距離就明顯地比它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距離要小得多。中國話語中的“新左派”的思想可以說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西方馬克思主義”之間,而不是位於斯大林式體制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當然距離帶自由主義色彩的社會民主主義就更遠了。中國“新左派”的一些人非常強調從中國改革前的舊體制里吸取資源,認為“人民公社”是經濟民主的典範、“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範等等。當然,他們也講了一些西方社會民主主義的觀點,如伊索普模式(雇員持股計劃)等,因此與繼承毛澤東時代意識形態的中國老“左”派的正統理論有所不同。 筆者認為,就中國現在的情形看,無論是中國的“新左派”還是西方的“新左派”,都不是中國制度轉型可借用的思想資源。在關於改革前和改革中種種事實的判斷上,我們顯然與中國的“新左派”完全不同,對他們承繼的思想資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們與西方的“新左派”也有明顯的不同點。西方的“新左派”面臨的問題是,在西方社會中如何既不要太多的自由放任,也不要太多的福利國家,所以他們取的是一種既不同於古典社會主義民主、也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而中國目前面臨的問題與他們恰恰相反,中國現在既需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需要更多的福利國家。也就是說,在中國的現實生存環境中,不僅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價值有重合的可能,而且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也有明顯的價值重合,下一節詳加說明。 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 為了便於讀者了解中國環境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價值重合的可能性,請先看下面的圖示。(見圖2) 上圖中a表示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時代,那時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對付反對這兩種思想的價值D(如民粹主義與專制主義),而古典自由主義與古典社會民主主義的價值重合面A則很大,這個價值重合面A主要是指公民權利、自由與程序正義。至於B(指自由主義贊同而社會民主派反對的價值)與C(指社會民主派贊同而自由主義反對的價值)這兩個部份則相當小。必須強調的是,這兩個主義重合的那些基本價值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而並不是什麼兩個主義之外或“之間”的“第三”立場。即以在中國講過多年的一句話“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都是要‘反封建’的”為例[2],從邏輯上講,這兩個階級都“反封建”顯然不等於兩個階級都要走“第三條道路”。最近《天涯》雜誌發表了我的《田園詩與狂想曲》一書的韓文版序,這篇文章原題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共同底線”,但《天涯》編輯部未經我的同意而把題目改為“我的第三條道路”,這偏離了我的原意,是不合適的,故需予以澄清。 隨着自由秩序的建立,A在縮小而B、C在擴大, 同時作為兩個“主義”之共同敵人的價值D也逐漸退出了歷史舞台,從而形成了圖中b所示的局面。到了圖中c的場景,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完全分離,這時才可以說兩者之間出現了“第三條道路”,即比自由主義“左”、而比社會民主“右”的那種立場。在發達國家,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共同的敵人基本消失了,於是它們就分道揚鑣,其基本價值的相異部份才凸顯出來。這並不是說以前兩者的基本價值沒有相異的部份,而是說以前這種相異並未凸顯出來。於是,才有了相對於“第一”、“第二”條道路之“第三”條道路。 然而,需要十分明確的是,這是發達社會所面臨的問題,而不是中國社會面臨的問題。中國面臨的主要還是“前現代”的問題,我們還得為那些在西方從保守黨到社會黨都認同的基本價值而奮鬥,在我們的社會裡發生過那麼多哈耶克和馬克思都拒絕、而斯大林和希特勒都幹過的事情,這就是中國的基本現實,我們不能離開這個現實去空談或搬用西方的什麼主義。在中國的環境中,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存在着主要的重疊之處,這代表着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基本價值。我就是從這些重疊之處出發,贊成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認同的那些基本價值,而反對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反對的那些價值(即圖中的D)。 至於圖中的B、C這兩部份,我認為目前對中國學者來說還是假問題。比如,C的一個主要基礎是獨立工會(當然不是指官辦工會)的存在,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爭論的一個重點就是工會權利的問題。在西方的話語中,最典型的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認為,對個人自由的一個威脅來自工會;而在轉型前的東歐,社會環境與哈耶克所談的完全不同,在那裡獨立工會的強大不但不是對個人自由的威脅,恰恰相反,卻是對個人自由的一種促進,所以並不存在西方社會裡那種工會與自由個性之間的尖銳衝突。再如,圖中的B即自由主義支持、而社會民主主義所反對的,如美國的那種充份競爭、規範化的自由市場,在今日的中國也是不存在的;西方社會的社會民主主義認為,不限制自由競爭就會危害“平等”,而在中國社會裡真正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別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共同底線的優先地位,與所謂的歷史決定論並無關係。如今在中國有個有趣的現象,一些“新左派”對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們所說的“右派”還大。他們在津津樂道於文革、大躍進的同時,張口閉口批判馬克思的“西方中心論”;在津津樂道於“後學”“前沿”的同時,一提到馬克思就是“科學主義”謬誤、“歷史決定論”與“機械進化論”的過錯。有時他們甚至寧可從“保守主義”那裡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指責“右派”沒有和馬克思劃清界限! 葛蘭西以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主流與以哈耶克為代表的保守主義無論在其他方面如何對立,在批判馬克思(尤其是晚年馬克思與恩格斯)的理性主義傾向方面卻存在着有趣的一致性。“西方馬克思主義”以浪漫主義、哈耶克則以經驗主義來抵制理性主義的僭妄,這或許反映出“後現代”的西方對啟蒙理性的過份擴張之反感已成為超越左、右的潮流。然而,中國“新左派”的反馬克思卻沒有這種後現代背景,他們的反感只在於馬克思的歷史規律論為肯定資本主義優於中世紀提供了理由。這種反感與其說在西方,不如說在今日的北朝鮮更能找到共鳴:那裡如今也在批判“馬克思的機械唯物論見物不見人”,不如金家王朝“以人為中心的”“主體思想”! 事實上十九世紀的人們(包括自由主義者與社會民主主義者)之敵視中世紀、而嚮往公民社會,不僅是出於唯理主義,更是出於人道主義,這與“歷史規律論”是否成立其實並沒有什麼關係。簡言之,“交換”比“搶劫”要好,這是人道的常識,它完全不必以證明從“搶劫”發展到“交換”是“必然的客觀規律”為前提。“交換”也許並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個搶劫橫行的世道是決不會有興旺的慈善事業的,因而禁止搶劫就成了交換者與慈善家的共同底線,這與他們相信不相信歷史決定論毫無關係。沒有底線倫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腳,如果說這也叫決定論的話,那它也是一種形式邏輯意義上的決定論,而不是什麼“歷史決定論”。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論他是“新”的還是“老”的)必然比交換者更激烈地反對搶劫;而如果一個“慈善家”竟然認為“搶劫”比“交換”更可取,“交換”比“搶劫”更可惡,他當然會被懷疑為偽善,甚至被懷疑為劫匪的同謀。這與“否定的否定”無關,更不是可以“反對歷史決定論”來辯解的。 總之,在中國存在的是圖2中的A這種價值和與D這種價值的對立。在這種狀況下,我們完全可以堅持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用諾齊克的話說,自由競爭的自由度是不應該受限制的;也就是說,假定一個人具有“獲取的正義”(其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此後又堅持“轉移的正義”(他後來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無強制也無欺詐),則此人的財富就是積累到富可敵國的地步也無可非議,但這個過程只要有一個環節出毛病,諾齊克認為就是可非議的了。他堅持認為,“正義”是個完整的鏈條,只要有一個環節不正義(比方說最初的資本是搶來的),那麼即使以後的交易都是正當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結果也是非正義的、是不可接受的,應以“矯正的正義”加以匡正。現在美國對黑人的照顧很多,表面上看是不符合自由競爭原則的,但諾齊克認為這可以接受,因為美國原來對黑人不公正,所以現在給黑人以補償是一種“矯正的正義”。但嚴格地說,在私有制國家實行這種“矯正的正義”時很難恰當地評估補償的範圍和限度。 諾齊克提出這個觀點後受到很多批評,其中既有來自自由主義以外的,也有來自自由主義內部的,比如羅爾斯就不同意他的這種看法。羅爾斯認為,即使最初的財產是清白的,以後的積累也是光明正大地以正當行為獲取的,但積累太多了,國家還是應以二次分配來調節。但我認為,羅爾斯與諾齊克之爭在目前的中國可以算是個假問題。因為,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不少財產的最初來源就不清白,而以後財產的積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競爭的公正方式進行的;現在的貧富分化或社會矛盾並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與比較窮的那部份人的矛盾。在中國的現實中大量存在着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贊成的一些東西。[3]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完全可以堅持諾齊克式的立場,把諾齊克正義作為一個道德的底線。 需要說明的是,諾齊克和羅爾斯都強調“公正非善”,公正說穿了也不是什麼道德問題。比如,買賣雙方的公平交易並不意味着某一方的施捨,這不同於行“善”。公正其實只是要求社會成員不要為非作歹、巧取豪奪,但它是個底線,它為提高社會道德奠定了基礎,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道德才能提高。在諾齊克的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有人願意發揚風格、當“雷鋒”,當然是好事,但別人不願當“雷鋒”也不能逼他如此去做,只要他不違反諾齊克式的、實際上也是人們憑常識都能認同的那些最基本的正義標準就行了。也只有在低調倫理的基礎上,明確了財產的個人歸屬,人們才真正能發揚風格;否則,慷公家之慨、慷他人之慨去行善,就變成虛偽了。 在其他許多問題上,我們也應該着力於抵制那些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都不能容忍的東西。例如,西方的左派主張“福利國家”,其右派是反對的;左派主張擴大工會權利,右派也反對。可是,中國的現狀是,對大多數社會成員來說,根本談不上社會福利保障水平之高低,因為他們完全沒有獲得這一福利的權利。對此,不光是西方社會黨的價值觀不能接受,就是西方保守黨的價值觀也無法容忍。最近,中國的一些學者到英國訪問時與英國保守黨人士座談,未料英國保守黨人士對中國的下崗政策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這些中國學者事後感慨地表示,且不說英國的工黨會怎麼看我們的下崗政策,就連英國的保守黨也覺得這種政策無法容忍。如今中央電視台天天對下崗工人播出“公益廣告”,說失業不要緊,“只不過從頭再來”,甚至還有文章稱,工人應當“感謝下崗”!在發達國家,有哪個資本家或政界人物敢在傳媒上如是說?其實,中國的進城“農民工”的處境比下崗工人更糟,他們不僅沒有福利保障,甚至連傷殘保障都談不上,也沒有進入城市勞務市場的起碼自由。近年來,城市裡下崗職工多了,就採取了“騰籠換鳥”政策,大量驅趕農民工,使得數千萬在城市裡的農村打工者在自己的祖國里過着如同國外非法入境打黑工的無國籍苦力式的生活。中國國民的主體是農民,但是他們之缺乏基本的就業自由和的社會保障,不僅超過西方社會黨人的想象,而且也超過了西方保守黨人的想象。在這種問題面前,中國的某些學者若模彷西方式的左、右派之爭還有什麼意義呢? 中國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和新左派主張的是什麼? 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最初都產生在西方社會走出中世紀時爭取個性解放、實現人的自由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兩種思潮早期基本上是平行發展的,而且其大方向完全相同,在相當程度上各自的價值有很大一部份是重合的,而不重合的部份則比較少。隨着市民社會和自由秩序的初步形成,這兩種思潮的距離也就越拉越開,彼此之間的重疊之處就逐漸變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後,兩股思潮就完全分流了,古典自由主義和古典社會民主主義之間高度對峙,出現了一種話語上的兩極化,即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成為一種邏輯上的緊張關係。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極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衝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題是,“自由秩序”雖然有毛病,但它是人類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人類社會所需要的是別想入非非、試圖嘗試這樣那樣的設想,否則就會失去“自由秩序”。而社會民主主義者則認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必須解決之。 將西方的情形與中國相比,一方面,在中國目前的語境中,西方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所關心的以上經典型爭論,根本未觸及到中國的真實問題。另一方面,當西方社會幾十年來經歷、目睹了社會主義的興起和衰落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已經在趨同當中;但在目前的中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話語卻變得水火不容,以至於中國“新左派”的批判矛頭不僅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義、甚至也指向社會民主主義。同時,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也嚴重地突破了諾齊克原則的底線。 諾齊克認為,“權利先於交易”,獲取正義優先於轉讓的正義;首先要解決了產權的公正設定,然後才能談得上自由交易。如果產權是公共的,一個掌握權力的人身為公共資產的看守者,卻任意拿這筆資產做圖利於自己的交易,顯然是不正當的。可是,今天中國的不少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卻認為這是正當的,這已經超出了諾齊克正義所許可的範圍,實際上認為“搶來本錢做買賣”也是無可厚非的。某些學者甚至還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把這種看法上升為“交易先於權利”的觀點,成為一種直接與諾齊克正義相對立的原則。它的實際涵義是,對於現在產權不明晰的資產是可以供擁有權力的人任意交易的,這就否定了諾齊克的“獲取的正義”原則。而另一方面,中國的一些“新左派”則明確提出,對“最初資本來源清楚、其後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限制與打擊。 於是,在中國的知識界就出現了十分奇怪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象。中國的“新左派”對羅爾斯比對諾齊克更不能容忍,他們從1997年開始大量使用從西方引進的“社群主義”觀點,不是為了批評諾齊克,而是為了批判羅爾斯,他們舉着“左派”的旗號卻力圖否定左翼自由主義者羅爾斯的原則;而中國的一些所謂的“經濟自由主義”者批得最厲害的不是羅爾斯,也不是社會民主黨,而是諾齊克,他們是打着“經濟自由主義”的旗號在否定自由主義中最古典的諾齊克正義。 因此,在中國的論壇上出現了許多偽話語,其中的一個例子就是產權改革問題上的爭論。一些“經濟自由主義”者認為,在把公共資產變成個人所有的產權改革過程中,應該實行掌權者“自由交易”的“一長制”,由企業里的一個絕對權威來任意處置公有資產,據說這樣做的好處是“交易成本”最低。把“一長制”原則從經營管理泛化到產權明晰化過程中,這是任何西方國家的自由主義者都不會提出的概念。這一主張的實質是,企業管理者可以把現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資產想給誰就給誰,這樣的主張完全剝奪了普通職工的公有財產所有權,無視產權改革中占多數的普通所有者的民主參與,其結果是非常可怕的。而另一方面很多“新左派”學者則主張,要限制產權明晰化的傾向,實行所謂的“民主治廠”。崔之元提出的具體模式就是“鞍鋼憲法”,他認為鞍鋼憲法中的“兩參一改三結合”就是“後福特主義”。還有人說,“豐田公司”、“沃爾沃公司”實行的就是中國的“鞍鋼憲法”。這實際上是主張,在產權已經明晰化的資產中、在私人物品領域中,也應該是大家說了算,要實行公共選擇、公共參與;即便本來就已是私人所有的那部份財產,也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腳。這實際上是對正常市場秩序中的所有者權利的忽視和排斥。 最不可思議的是,目前在中國,以“鞍鋼憲法”為旗號、主張“民主治廠”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為旗號、主張在產權變革中實行“一長制”的人,大有人在,但恰恰是主張產權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這種呼聲,在中國是最弱的。換言之,主張在私人物品領域裡堅持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領域內民主選擇的觀點,偏偏在中國最不成氣候。其實,一方面在企業經營中要尊重所有者的權利,另一方面在產權明晰化的過程中要實行公共決策、公共選擇,這並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 既然原來的財產是公共的,現在實行產權改革當然就應該屬於公共事務,而不能由少數掌權者個人任意決策。如果財產的所有權已經明晰了,所有者既可以自己掌握也可以委託代理,當然還可以徵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但無論如何,決定權應該還是在所有者個人手中,而不能讓局外的非所有者也插手支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民主化”確實是人類發展的趨勢。在民主權利和平等意識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所有者在企業經營中徵求非所有者或“利益有關者”的意見,已成為一個普遍現象。但是,在市場經濟制度里,最終的決定權應該還是歸屬所有者或所有者委託的人,因為只有對財產負有責任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權利,這涉及到權、責、利相統一的問題。在人類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對財產不負責任的人干預、決定財產的經營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證,不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此,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也同樣如此。中國文革前試行了“鞍鋼憲法”,但企業管理狀況比蘇聯實行一長制下的“馬鋼憲法”的結果要糟得多。 近百年前俄國變革過程對中國當前轉型之啟示 1905年前後,俄國發生了一系列變革,其教訓值得今天的中國學者深思。 那時,俄國的現代工業剛剛興起,農業上仍然實行農村公社制度(土地公有、勞動組合),政治上則維持着專制。當時的俄國思想界出現了四種思潮。其一是持當局立場的正統專制主義,擁護烏瓦洛夫稱之為俄國民族性的三原則(東正教、專制主義和民族主義)。其二是代表社會下層的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們認為,俄國土生土長的村社體制好得了不得;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於引進了西方的自由主義瘟疫(就像中國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引進了西方的殖民話語而應受到批評)。其三是從民粹派中決裂出來的以普列漢諾夫為代表的社會民主思潮。其四是以米留科夫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 1905年以前,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派形成了一種反對民粹派和專制主義的“文字聯盟”,這兩派人合作編了許多書,如《俄國經濟發展狀況的資料》等,參與者包括司徒魯威、約諾夫、列寧、普列漢諾夫等。這時,俄國社民黨人的話語在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觀方面與自由派並無多少區別。比如,在經濟方面,社民黨1886年綱領沒有批評土地私有制,而只是提出要給予俄國農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們與民粹派論戰時,普列漢諾夫有一句名言:俄國人現在已分裂成兩個階級,這就是剝削者的公社和被剝削的個人。普列漢諾夫認為,當時俄國的矛盾是共同體與自由個性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政治方面,從車爾尼雪夫斯基以來,俄國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強烈傳統,其理由是這種“抽象權利”不能解決貧富分化的問題,而窮人沒有錢就很難行使權利。車爾尼雪夫斯基的一句名言說:言論自由有什麼用,貧窮的人上不起學,不能看報紙,言論自由就和他沒有多大關係;因此西方人所宣揚的,無非是有一個用金碗吃飯的自由,但窮人無錢買金碗,因此這個自由是沒有用的。“這是一個可以用一個銀盧布甚至更賤的價格來出賣的、沒有價值的權利。”包括列寧在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猛烈地批評了這種言論。列寧曾大罵那種“反對政治自由(據說這只能使政權落到資產階級手裡)的徹頭徹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漢諾夫則更明確地講:“‘自由主義者所忙於爭取’的‘抽象權利’正是當今俄國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國式的所謂“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騙人的東西。 那時俄國自由派和社會民主派之間的區別之一是,社會民主派在制度演變過程中更多地強調下層的利益。比如兩派都主張要瓦解公社、實行自由農民和自由地產制度,但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把權貴們化公為私的那部份土地無償追回──即“收回割地”;而自由主義者比較緩和,認為應採取贖買方式,但其贖買主張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是由國家用很低的價格從地主那裡把割地(不是傳統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後權貴們霸占的公社土地)拿過來,然後無償地分給農民。所以,在“公平分家、然後自由竟爭”這一點上,俄國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沒有區別,但在實現手段上後者更為激進。兩派的區別之二是,自由主義認為,實現了自由秩序,社會就算盡善盡美了;而社會民主主義則認為,此後他們還要推行社會主義,當然這是後話。 在俄國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形成聯盟的時期,俄國的歷史發展應當說是正常的。但這一發展後來與舊制度發生了尖銳的衝突,於是出現了1905年的“革命”。雖然布爾什維克一向把1905年“事件”解釋成是他們領導的革命,但現在的史料證明,當時的“革命”基本上是以自由派為主體的立憲運動,其主導力量是杜馬中的自由派。用當時列寧的話說,俄國出現了“最革命”的杜馬和“最反動”的政府之間的衝突。那時,杜馬是由立憲民主黨領導的,它在經濟上要實行自由小農經濟,政治上要推行憲政民主。在這一點上,俄國社民黨和自由派差別不大,只不過社民黨更強硬些而已。1905年“革命”被沙皇鎮壓下去了,同時,沙皇政府中的開明派維特被斯托雷平所取代。 斯托雷平上台後把社民黨和自由派都一齊打了下去,起初俄國國人以為將出現全面大倒退時期。出乎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時代雖然在政治上是專制的反動時期,在經濟上卻發起了“最激進”、“最勇敢”、“毫不妥協”的改革。斯托雷平用政府權力、用充份滿足權貴的辦法,大規模地解散了農村公社。這種辦法相當於讓“家長”(聯合“長子”)獨霸家財,而把子弟們一腳踢出去,結果使俄國的文化氛圍發生了很大變化。 當時,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同時走向沒落。一方面,許多自由主義者基於對市場經濟的認同,而對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不公正做法也予認同。那時出版的《路標》文集反省了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義,認為此前的自由主義太激進,老是過激地要求自由,實際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文集作者之一格爾申宗說:“我們是什麼人?我們決不敢幻想與人民結合,我們應該感謝政府用刺刀和監獄使我們免遭瘋狂人民的迫害。”這樣,自由主義就從原來的立場退到了支持寡頭權貴的立場上。另一方面,在社民黨人當中,因斯托雷平的不公正改革激起了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義的大復興。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層運動中,社會民主主義發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份社民黨人變得“超民粹主義化”。最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列寧。1905年以前,他認為俄國最大的災難是農村公社,村社民主是最虛偽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到了1908年,列寧卻來了個大轉彎,不斷地強調對農村公社的破壞是俄國最大的災難,又把西方民主講得一錢不值,斥其為“清談館”,並稱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張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這樣,俄國出現了“反公正的偽競爭刺激起了反競爭的偽公正”現象,權貴資本主義刺激出了“人民專制”。這場“人民專制”帶來的後果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俄國又一次面臨着從“人民專制”返回市場經濟的道路。 正是斯托雷平以一種不公正“分家”的方式刺激起了整個社會強大的民粹主義思潮,才斷送了俄國自由主義的前程,並促成了俄國社民黨中民粹勢力的崛起。在這個問題上,今天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都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保持高度的警覺。 我的“主義”和我所關心的“問題” 現在社會上對我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有人說我是“民粹主義者”,有人說我是“社會民主主義者”,還有人說我是“自由主義左翼”,這些說法都不能成立。我既不是“自由主義左翼”,也不是“社會主義右翼”。我的很多立場來自諾齊克,而諾齊克顯然不是“自由主義左翼”;我堅持的一些立場不僅不是來自布萊爾,甚至也不是來自社會黨國際,我可以說有相當部份來自馬克思。 那麼,馬克思怎麼能和諾齊克調和到一起呢?其實這裡有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在許多人看來,馬克思無疑是落伍了,他講的是十九世紀的事情。但是,十九世紀的馬克思所面對的還是相當專制的體制,而不是完整的自由秩序;在《共產黨宣言》出版的那個年代,尤其是1848年以前的歐洲,多數國家政治上還是專制社會,經濟上也沒有自由到如今的程度。作為身處這樣一種社會的反對派,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體系中具有強烈的民主訴求,甚至也有自由個性的訴求。在俄國革命前的社民黨人中(如普列漢諾夫等人)也有強烈的自由經濟訴求。在這些方面,可被我們所認同的東西很多。現在歐美的“新左派”的理論模式相當現代化,以致於到了許多人都不知其所云的地步,不但我們局外人感到費解,就連他們自己也有點“難得煳塗”。[4] 由於他們面對的是已高度規範化了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作為這種體制的反對派,他們提供給我們的東西似乎還不如馬克思時代的社會民主主義者。因為,馬克思時代的社民黨人所面對的問題與我們現在的問題相對來說比較接近,反而是當代西方“新左派”的問題意識與我們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常用馬克思的觀點反駁“新左派”,而用古典自由主義的觀點反駁權貴資本主義者,這兩者是完全可以統一的。 結合上述的俄國的歷史教訓,可以發現,中國目前的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之間其實並無真正尖銳的矛盾。中國的自由主義需要做的是與“寡頭主義”或權貴資本主義劃清界限;而社會民主主義則應和民粹主義劃清界限。我提出了一個口號:“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針對寡頭主義的辯護者,我們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則;針對民粹主義的擁護者,我們則應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則。 寡頭主義反對烏托邦卻不反對化公為私的強制;而我們強調,舊體制的弊病不在於烏托邦、而在於強制。因此,告別舊體制不是告別烏托邦,而是告別強制。民粹主義與寡頭主義相反,它反對市場卻不反對化私為公的強制;而我們認為,中國現在的弊病並不在於市場、仍然在於強制。因此,現在不是要限制市場,而是要告別強制。在如今的改革中為市場辯護和在評價過去的體制時為烏托邦辯護,都有一個中心觀點,那就是反對強制,也就是維護自由。反對強制、維護自由,是對自由的低調理解。社會民主主義對自由的理解並不限於這個低調,但卻是以這個低調為基礎的。社會民主主義承認自由不僅僅是反對濫用強制,但首先是反對濫用強制。 中國正面臨着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沒有先例的歷史進程。中國並不是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的基礎上完善市場經濟,而是在公共資產為主的基礎上進入市場經濟,因此對政府的要求與傳統私有制國家的情形不同。從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傳統私有制下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就是一個有限政府,這樣的政府建立了市場競爭機制的規則後,就不必多管閒事;大量的事情可由市場自行解決,政府只限於維護市場制度,當競爭場的守夜者;至於這個政府是不是民選的,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沒有直接的關係。有人認為,民選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實際上並非如此,民選的政府也可能什麼都管,世襲的政府也可能無為而治,這兩種情況在歷史上都有過。在傳統私有制國家,自由主義也許比較強調市場競爭的自由,而對政治民主的興趣相對較小;而社會民主主義因強調起點平等就涉及“劫富濟貧”的問題,因為在這樣的國家漫長的積累過程中,起點已經不平等,要從頭開始就只能搞革命、人為地恢復一個“平等的起點”,這樣才能實現社民黨的“平等理念”,而自由主義對此是不會同意的。而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自然會有不少分歧。 中國則不同,由於是在公共資產高存量基礎上、通過產權改革進入市場經濟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場競爭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要解決恰當的產權或交易權初始配置的問題。這意味着,在中國這樣的國家面臨着“賣方缺位”的問題。要完成以公共名義持有的資產的交易,由於技術上的原因,資產的所有者──公眾──不能直接安排交易,這樣就產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必須由擁有權力的人來組織交易。但是,擁有權力的人卻只是公共資產的“看守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公眾),所以嚴格地說,擁有權力的人要組織交易、卻沒有真正的交易資格。在這樣的改革中,就不能僅僅要求政府是個少管閒事的政府,還必須要求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嚴格的委託代理交易機制。首先,政府要取得公眾的授權來從事這種交易。其次,政府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進行的產權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則就很容易淪為看守者監守自盜。這種公眾選擇代理、監督交易的機制實際上就是政治民主制。 在轉型中的原計劃經濟國家裡,私人產權是從無到有產生的,並不存在一個通過“劫富濟貧”來實現“起點平等”這樣的前提,只需要防止“搶來本錢做買賣”就可以做到起點平等。這樣,社會民主主義者就天然地更易於承認競爭自由、個人權利。反過來講,在這種條件下,如果沒有選擇代理,監督交易就不可能有諾齊克正義,所以自由主義者也天然地更易於承認民主與起點平等原則。總之,在這種條件下,自由主義的立場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立場應當比在傳統的私有制國家更易於取得一致;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與民粹主義和寡頭主義的鬥爭,才是轉軌過程中最大的真問題。 如果說,在西方的話語中,反對強制和反對貧困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那麼,在中國這兩者恰恰是統一的。在中國正是因為強制太多造成了貧困,因此,在中國的改革初期,走出強制體制的過程也就是一個擺脫貧困的過程。到了今天,雖然不能再簡單地說,目前的貧困完全是強製造成的,但如今中國的貧富分化很大程度上也還是“搶來本錢做買賣”這樣一種強制的原始積累過程造成的,所以,今天在中國話語中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問題。至於如何“矯正”這種反映出嚴重的社會不公的貧富分化呢?當然,我不贊成發動一場清算運動,但是在法治規則下就事論事,一些賬也不是不能算的。我認為,那些被化公為私、不敢曝光的“黑錢”無疑是應該全部收回歸公的,因為任何政府都應當反腐倡廉。關鍵的問題是,對那些已經“洗白”了的“黑錢”該怎麼辦?要是索回的話會有很大的操作困難,但是仍然可以用二次分配的辦法來加以“矯正”。這就是我主張在改革時期要實行低調社會民主的基本原因。 我主張的低調社會民主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民主的出發點不同。社會民主黨(尤其是它的正統)這樣做,是把它當作高於自由競爭的一種理想來追求的;它們認為自由競爭不太好,要搞福利國家,其理念越來越福利化。而我認為自由競爭並沒有什麼不好,但在中國,一開始這種競爭的起點是不公正的,所以現在要進行事後矯正;而隨着補償的到位,這一矯正原則應該是逐漸被淡化,而不是象那些追求結果平等的人所主張的那樣,要越來越強化。因為,這種矯正的基點是扎在自由主義上,不過它的行為則是一種社會民主主義的行為。羅爾斯講的分配正義和我講的低調社會民主在操作上差不多,但有一個邏輯原點不同。羅爾斯對個人自由是持保留態度的,他認為在第一公正原則基礎上可以承認個人自由,但在第二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就要限制個人自由。我則認為,個人自由需要不需要限制,在中國目前的話語中是一個不太重要的問題。我不是反對羅爾斯,但現在的問題並不是諾齊克正義太多,我提出的低調社會民主,實際上是主張“矯正正義”,並不是要限制個人自由。 我認為,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性的化公為私、反對“權貴私有化”;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強制地化私為公、反駁“人民公社就是經濟民主”的說法。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產權改革”要民主的原則;對於民粹主義,我們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則。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不公正的偽競爭;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反對反競爭的偽公正。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堅持起點平等,過程公正;針對民粹主義,我們則要對“結果平等、主人恩賜的公正”持堅決反對態度。 針對寡頭主義,我們要反對以“交易優先”為由,否定諾齊克正義的原則;而針對民粹主義,我們要對以“社群主義”來否定羅爾斯正義的做法說“不”。 總之,我們一方面反對用強權進行的原始積累,另一方面要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應當指出,由於中國現實中存在的這些真問題,因此,不管是社會民主主義理論,還是自由主義理論,都面臨着挑戰,中國人要有自己的理論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美國馬里蘭大學着名國際法教授 一、導論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vv 五、結論
2000年11月1日紐約市律師公會主辦了一場“大陸中國──台灣──美國的困境:冷戰的遺產(The Mainland China-Taiwan-USA Dilemma: Legacy of the Cold War)”討論會,由美國的着名中國法律專家柯恩(Jerome Alan Cohen,他的中文名字是孔傑榮)主持,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何漢理(Harry Harding)作了引言,發言的有陳隆志(陳水扁總統的國策顧問)、丘宏達(前中華民國無任所大使、內閣政務委員)及北京清華大學教授李兆傑。參加者有當地的律師及關心中國問題的人士約百餘人,會議歷時兩個半小時。本文是提交會議的英文論文之中譯本(會中只討論了論文要點,並未宣讀全文),英文本將刊登在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上。 一、導論 由於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1]及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2]均未明文規定台灣、澎湖歸還中國,因此關於台澎的法律地位在學者與幾個國家間發生了爭議,成為一個複雜的問題。 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1954年12月1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說,“在技術上福爾摩沙(Formosa,即台灣)與澎湖(Pescadores)的主權從未解決,且其將來的所有權(title)並未在對日和約及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中決定。”[3] 但在另一方面,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4] 1954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5]第六條規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儘管有這種規定,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中,國務卿杜勒斯否認這種條款構成對中華民國之台灣主權的承認。他說:“台灣的所有權問題應依照發展中的事實。我不否認這個條約是發展中的事件而可以傾向加強中華民國在該地區中的地位。但是美國並無權以這個條約來轉讓(convey)所有權,因所有權並不在美國。且美國並無意圖(purport)這樣做。因此,我的意見是,關於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的地位,在所有實際目的並未因條約而改變或更改。”[6] 英國政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態度。英國外相艾登(Eden)1955年2月4日在下院(House of Commons)說:“依據1952年4月的和約(指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英文中是用Pescadores,稱澎湖],但這未起移轉給中國主權的作用,不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民黨當局,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是不明確或未決定的(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7] 二、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英美兩國的立場是,中國只能透過有割讓條款的和約,才能取得對台灣的法律上的主權。從國際法看,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說明:“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和約的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締結和約時的狀態。......除和約對於被征服的領土另有規定外,這種領土繼續由占領者保有,占領者可將其吞併。不過,在今天,一個政府如果想保有它所征服的領土,通常(雖然在法律上並非必要})總是在和約中規定這塊土地的割讓。”[8] 這個原則通常稱為保持占有主義或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大陸譯為占有原則,即如你已擁有就繼續擁有)。 1912年意大利自土耳其取得的黎波里(Tripoli)和昔蘭尼加(Cyrenaica)就未經正式和約的割讓。1912年10月15日,在意土正式和約簽字前三天,兩國簽署了一個議定書,給這兩個地方以完全自治,土耳其放棄了主權。10月18日簽署的正式和約中並未規定將兩地移轉給意大利,但和約簽署後意大利即宣布合併兩地。[9] 沒有人對意大利取得此兩塊領土的所有權之合法性提出異議。[10] 因此,兩個對日和約中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並不當然表示中國不能取得台灣法律上的主權。若干西方學者也表示過相似見解。例如,澳洲國際法學家奧康耐爾(D. P. O'Connell)表示,在日本放棄對台灣島的權利後,他“懷疑有任何國際理論反對[中華民國]將此無主地(terra derilicta)福爾摩沙自軍事占領改為確定主權”。[11] 美國的摩利略(F. P. Morello)則認為,中華民國依時效原則取得了台灣法律上的主權。他表示:“除了紅色中國的主張外,國民黨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對福爾摩沙的占領一直未被擾亂(undisturbed)。除此,事實上執行政府的權力長達19年[即1966年摩利略寫此書之時]。國民黨政府擁有福爾摩沙[台灣]穩定地維持其主張的權利。因此,在國際法架構下所解釋與適用的時效原則(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應對中國接受,國民黨中國對福爾摩沙所有權的合法性,不應有任何法學家的疑問。”[12] 一位美國的國際法權威人士狄恩(Arthur Dean)對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下述評論:如果對日和約正式將福爾摩沙與澎湖割讓給中華民國,則法律情勢會很清楚,但實際上並未如此做。而因日本只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則如何構成對中華民國的正式割讓就不清楚了。可能還是需要一個與日本的協定(agreement),......可能如此,但無論如何,從習慣國際法的觀點,至少割讓是不需要的。國民黨中國可以根據已經先占(occupation)或可能根據征服(subjugation)而得到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法律所有權。 1933年常設國際法院在“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一案中表示,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權,需要作為主權的意圖與決心及一些實際行使與展示此種權力[的作為],經先占取得所有權必須是有效的占領......。就我所知的事實,國民黨中國確實滿足了有效控制的需要,採取了一些政府的行為,例如,將福爾摩沙作為中國的一省來管理,明顯地表示了主權的意圖與行為。 但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平條約生效時為止,國民黨中國經由先占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法律所有權有個正式障礙,因為在技術上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仍在日本。因此,此兩地並非可以行使先占的無主地(terrae nullius)。無論如何,當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時,這個障礙也除去了;除非認為和約除剝奪日本的所有權外,也將其權利歸屬於其他[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家(我未見到一個足夠的法律上的理由支持這個理論)或聯合國。我假定國民黨中國的取得對福爾摩沙的所有權可以根據滅亡(subjugation)。無疑問地,有一個征服(conquest)的事實,但國民黨中國是否可以將征服轉變成滅亡並不清楚。此外,根據這個理論,國民黨中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未經其他參與征服國家[指美國等簽署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對日交戰的26個國家]的默許,而合併福爾摩沙。[13] 必須指出,說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取得了對台灣澎湖的主權是不真實的,且條約本身並未作此規定。而其他簽署國也未對台灣行使共管(condominum)。同樣地,說盟國[指1942年1月1日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取得了對台灣的主權也是不真實的。迄今,沒有任何聯合國[26個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均成為聯合國組織的創始會員國]的會員國提出過這種主張[中共的對台主權主張詳後],且聯合國對台未行使過主權。因此,就中華民國而言,可以合理地主張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它已將台灣併入其領土。 如果沒有以往的國際協定或台灣以前並非中國的一部份,那麼狄恩所提出的說法──中華民國是否可以未經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盟國[即簽署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的國家]默認而征服台灣,這一點就可能成為問題。但眾所周知,台灣在1895年割讓日本之前是中國的領土。除此之外,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明確指出,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而此宣言寫入了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中,並在其後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為日本所接受。後者毫無疑問是一個國際協定,並為所有簽字國接受。[14] 所以,所有簽署日本降伏文書的國家在法律上均應接受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且在法律上無權反對此種主張。 三、中華民國與對日兩個和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 在任何情況下,至少在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雙邊和約生效後,台灣在法律上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這一看法為幾個日本法院的判決所確認,例如1956年12月24日日本法院在賴進榮一案中表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的關繫上,有關台灣及澎湖諸島之歸屬已屬確定。......至少可以認定,昭和二十七年[1952年]8月5日日華和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台灣即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15] 以上國際法原則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之理由,基於下列說明,並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自1949年10月1日建國後,其政府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從此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基於同樣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承認1951年舊金山和約的效力。[16] 此外,時效與先占原則可以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張,但不能適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這兩個原則的前提是兩個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而使該地成為無主地。 此外,即使假定日本在兩個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權利主張是個單方行為而不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因此而根據國際法原則的先占或時效取得對台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並未控制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能透過中華民國的占領而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認為中華民國是個“非法集團”或“匪”。很明顯清楚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透過一個它認為是不合法的團體或它認為是“非法的”與“無效的”文件而獲得利益,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才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當局,但仍不承認以前中華民國與日本訂立的和平條約。 基於上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學者均引用其他文件或論點來支持它對台灣的權利主張。其主要論點是,台灣原來是中國的領土,因此依和約而移轉所有權到中國是不必要的。例如,邵今甫寫道:“中日甲午戰後,清朝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給日本。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根據國際法,兩國間的條約即告失效,馬關條約亦同。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又從日本手中收回了這兩個地方,從來就沒有發生過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由於台灣是中國的固有疆土,中國收回它正是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並不是中國從日本手中取得了新的領土,一定要由和約來確定。特別是美、英兩國,曾經在它們簽署的‘開羅宣言’中明白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是‘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人民之領土’,應‘歸還中國’,因而對它們來說,就更不存在什麼‘台灣法律地位問題’。”[17] 國際上的實踐並未支持邵今甫的觀點。例如,原來屬於法國的阿爾薩斯(Alsace)與洛林(Lorraine)兩省在1871年割給德國;在1919年6月28日簽署的對德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才歸還給法國。[18] 雖然在1918年11月11日德國與包括法國在內的協約國簽署停戰協定後,法國立刻占領了這兩個省[19],但法國的主權並未立刻恢復,仍需經過上述條約。因此,國際法上並無先例或原則支持邵今甫的說法,認為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的法律上與事實上的主權就已恢復給中國。 另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士梅汝敖表示,由於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宣戰書中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包括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均為廢棄[20],所以中國就恢復了對台灣的主權。他認為,從法律觀點,中國有權認為,自該日起就恢復了對台灣的主權權利。[21] 這個論點在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上找不到任何支持。在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表示:“為建立永久事物狀態......而締結政治性或其他條約,不因戰爭爆發而當然作廢;但戰勝國可以用和平條約修改或甚至接觸這種條約。”[22] 基於以上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主要是根據恢復歷史上失地的理論(theory of historical irredentism)。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者與官員經常說,歷史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且在日本統治期間(1895年至1945年),台灣人民渴望與中國統一。這種歷史事實固然不錯,但不能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在日本統治台灣期間,中國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該政府允許自由企業與相當程度的自由。如果當時台灣人民知道中國將成為專制極權的社會,他們不可能渴望統一。很少台灣人參加共產主義活動似可以支持這點。今日,台灣人民多不願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也是眾所周知的。其次,毛澤東主席的朋友斯諾(Edgar Snow)1936年7月16日在延安與毛談話時,毛並未表示將台灣列入中國失去的領土中。毛說:“如果朝鮮人要脫離日本帝國主義的鎖鏈,我們會熱烈支持他們爭取獨立的鬥爭。同樣情況也適用於福爾摩沙[台灣]。”[23] 因此,依其領袖毛澤東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權利主張並非有理由的。再次,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國際法原則且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24] 這個原則無疑地將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歷史主張,因為大多數台灣人民反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四、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1979年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25]並未規定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為美國參議院認為這個爭議並無處理的必要。[26] 在1978年12月16日宣布而於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公報[27]中,“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28] 在英文本中是用“認知(acknowledge)”,但中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了“承認”一詞,如回譯成英文應是recognize。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台灣關係法的聽證會中,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表示,美國只遵循(adhere)建交公報的英文本。[29] 五、結論 台灣是中華民國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饒戈平(北京大學教授)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闡明“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首先必須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中的“中國”在國際法上指的是什麼。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中國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的存在正是由這四項要素所決定的。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從“大清帝國”到“中華民國”再到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所有這些不同名稱或國號均不涉及決定中國在國際法上存在的四項要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所指的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沒有因中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改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存在也未因不同的名稱或國號而受到影響。 國際法的一項確立的原則是,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不因該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一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着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聯合國法》一書中曾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提到中國指的就是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迭,同樣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即所謂的“國家繼續”原則,它同樣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份肯定。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強調的,一個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的連續性,並不因革命而受到影響,革命的效果雖然可能導致一個政府在一段時期內未能獲得外國的承認,但是並不破壞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台灣學者丘宏達教授對此表示贊成。他在其編着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道:“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於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範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形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中國共產黨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僅僅意味着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代表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變為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並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革命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後,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中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不同於原來中國的新的國際法主體,它完全不必對於前政府訂立的條約採取這樣的立場,而可以根據概括“白板原則”不受原來國家條約的拘束。 在外交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也是對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一個新國家的承認。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主席在致各國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正是本着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已與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1949年11月15日,外長周恩來曾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和第四屆聯大主席羅慕洛,聲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當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一直主張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是一個新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問題,而是恢復中國作為創始會員國固有的合法權利和地位的問題。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屆聯大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總之,就國際法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一個新國家,而是原來中國的繼續。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中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國原有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國國家名稱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中國政府的更迭而受影響。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國際法根據 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迄止19世紀末以前,中國歷代政府均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領土台灣。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對華戰爭。中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的一切條約。從此,根據《馬關條約》而成立的日本對台灣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礎。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宣告三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如前所述,這裡的“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開羅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確認了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的法律地位。 1945年,中美英共同簽署、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由此可見,《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質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戰時同盟國的正式協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條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義務,這便構成了盟國與日本間的國際協定。根據這些協定,所有的國家都已同意並決定把台灣歸還中國。按照《開羅宣言》的規定,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收復台灣和澎湖列島,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中國政府代表陳儀在接受日本投降後即宣布:“從今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並設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至此,台灣終於回到祖國的懷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可見,早在1949年以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得到執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份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定。 作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事國的英國和美國對此也曾一再證實。1949年11月21日,英國下院有人問起:“基於什麼條約或其他文件或有約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認中國當局關於該島[台灣]的控制?”英國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的時候對該島加以控制,並在此後一直行使着對該島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英國政府的聲明還承認:“至於台灣,陛下政府認為它自己受着1943年開羅宣言與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灣交還中國)的約束。”美國政府的態度更加明確。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台灣問題的聲明中承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也聲明:“中國人已統治台灣四年。美國或任何其他盟國從未對該項權力及占領發生任何疑問。當台灣被作為中國的一個省份的時候,沒有任何人曾對此提出過任何法律上的疑難。此舉經認為是符合各項約定的。”同年2月,美國國務院就台灣問題回答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詢問時指出,台灣自1945年日本投降後,即由中國管理,並且“它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作戰的各盟國對此均未質疑,“因為這些步驟,明顯地符合在開羅所作的並在波茨坦重予確認的諾言”,換言之,包括美國在內的各盟國在過去四年中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政府違反國際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則,推翻了它關於台灣問題的上述立場。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竟然聲明:“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和約的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更為嚴重的是,美國政府違反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中關於不得單獨媾和的規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長會議關於設立盟國對日委員會的決定、以及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等有關日本問題的國際協議,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1年9月4日召開了其一手包辦的舊金山會議,並於9月8日在會議上簽訂了對日單獨和約。這個所謂的“對日和約”完全不顧中國已將台灣收復的事實,隻字不提《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違反1943年《開羅宣言》中使日本竊取於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給中國的規定,僅要求日本放棄“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放棄”與“歸還”在法律上有着本質不同的含義,前者只是意味着丟掉或不要;而後者則指的是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還給合法的所有者。事實上,正是由於“對日和約”使用了“放棄”這一似是而非的措辭,才有了後來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主權仍屬日本”、“日本放棄了這些地區[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後,這些地區從沒有被再轉讓給任何其他國家”等企圖否定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各種鼓譟和奇談怪論。 對於這樣一個背信棄義的非法的“對日和約”,儘管它在1952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國及台灣當局宣布“生效”,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認。當然,它絲毫不能影響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權利。1951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發表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中國政府於1952年5月5日在其聲明中又重申了這一立場。正是由於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因此,它不能成為中日間結束戰爭狀態的法律根據,更不能成為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有效證據。這個問題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兩國實現邦交正常化後才得以真正解決。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結束兩國間的戰爭狀態,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份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一部份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應當說明的是,由於《開羅宣言》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宣言的目的從而構成了對日和約的基礎和日本投降的條件。從宣言的意圖來看,台灣及澎湖列島與中國東北的法律地位並無區別。正是由於這些地方都是日本從中國“竊取”的,而“竊取”二字本身就意味着日本對這些領土的占領是違法的。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違法行為不能使違法者取得權利。因此,在日本戰敗後,把這些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立即直接歸還給中國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需要與日本訂立正式的“和約”。正如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廣播演說中談及《開羅宣言》的原則時所講的:“這些原則既簡單又基本,其中包括歸還偷盜的財產給當然的主人。”那種認為待與日本訂立正式“和約”後,這些被日本非法占領的中國領土才能歸還原主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其實,連美國自己都認為這種說法是無稽之談,美國國務卿艾奇遜1950年1月5日的聲明就駁斥了這種說法:“我們並沒有在朝鮮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並沒有在在千島問題上等候一項條約;我們也未在我們託管的島嶼問題上等候條約。”二戰結束後,法國對德和約是在敵對行為結束約七年後才締結的。但是,這並沒有影響法國在盟國戰勝德國後立即收復失地。同樣,台灣、澎湖列島和東北也應隨盟軍戰勝日本而由中國收回。而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裂 早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前,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已經確定。這在國際法上本來不成為問題。只是由於原來的中國民國政府被推翻後,其殘餘退踞中國的台灣省,並在外國勢力的支持下,與中央政府對峙,才有所謂的“台灣問題”的出現。雖然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的分離狀態,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絕不導致台灣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意味着海峽兩岸已經分裂成兩個主權國家。 首先,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實際上是四十年代末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兩岸所處的內戰狀態尚未結束。就國際法而言,中國內戰所導致的國家領土暫時分離只是引起內戰中的哪一方政權在國際法上可以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一般所實行的是有效統治的客觀標準,即將實際有效統治這個國家的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視為在國際上代表這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這是因為只有實際有效統治一國絕大部份領土的政權才具備在國際法上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英國和瑞典正是根據有效統治的原則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國政府於1950年1月6日致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國絕大部份之領土,今日業已承認此政府為中國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致電稱:“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國大部份領土的事實,現決定法律上承認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政府。” 至於如何結束兩岸的內戰狀態,實現中國的統一,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既不涉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問題,也不涉及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的完整。事實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近40年間,台灣當局雖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卻仍然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立場。 其次,海峽兩岸因內戰造成的分離長期得不到解決,主要是外國勢力干涉和台灣分裂勢力阻撓的結果。這一狀態長期存在,嚴重損害了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極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實狀態不能導致正常的法律結果。那種以兩岸暫時的分離為理由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並自立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主張實質上是企圖將這種不正常的事實永久化、合法化,這在國際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復,隨着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並以此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關係,特別是隨着中日、中美外交關係的正常化,這些分裂中國的企圖在法律上早已破產。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建立以來從沒有容忍過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等分裂中國的企圖,而是一貫堅持主張其對台灣享有行使領土主權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從未放棄過這一權利。就國際法而言,所謂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是指中國政府絕不允許台灣從中國的領土中分裂出去,絕不允許外國侵占台灣。這一權利主張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維護自己領土主權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上。兩岸暫時分離的不正常事實絲毫不影響中國政府這項基於國際法上的權利主張。至七十年代末,這一權利主張主要表現為“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的政策目標。此後,隨着國際局勢的變化,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島內的變化,中國政府對台灣行使領土主權的主張體現在和平統一併繼而發展成為在海峽兩岸實行“一國兩制”的設想。中國政府目前未對台灣實際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絕不意味着中國政府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者本身沒有力量來實現中國的統一。因此,目前海峽兩岸的分離只能是一種不正常的、暫時的、過渡的狀態。這種狀態不能沒有期限地持續下去,也根本不能成為台灣可以主張自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根據。 國家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主權。就國家內部關係而言,國家主權意味着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得有別的國家或任何其他權威行使主權的權利;就國際關係而言,國家主權意味着國家獨立,即在法律上一個主權國家不依賴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而存在。無論主權在一個國家內部如何運作和行使,在國際法上,主權總是被認為國家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的權力。國家主權的排他性、獨立性和完整性之表現,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指出的那樣:“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的主權國家。”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在國際法上只能擁有一個主權;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國際法絕不允許一個國家有多元主權並存;同時,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由於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國家主權的上述特徵必然要求國家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台灣早已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目前兩岸的暫時分離並未改變台灣的這種法律地位,也未改變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國際法的國家主權原則,台灣當局作為控制部份中國領土的地方政權絕對沒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灣當局強行主張分裂並實際實施分裂行動,中國政府則有權使用國際法賦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來制止分裂的企圖和行動,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使台灣當局在其實際控制範圍內以所謂公民投票作為分裂的根據,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在國際法上仍屬無效。因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取決於領土某個部份的公民投票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成立以來就始終不渝地主張一個中國的原則,並以此作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就國際法而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中國;就是堅持中國的主權及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全部疆域;就是堅持不論台灣島內政治格局如何變化,都絲毫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是堅持解決台灣問題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是中國的內政;總而言之,就是根據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北京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村民自治與政府干預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自七十年代末以來,隨着家庭承包製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體,中國農村的社會組織形態、政治關係狀況及權力運行機制均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其突出表現是村民委員會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實施。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村委會選舉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許多人視之為中國新一輪政治改革的開端。1999年11月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代表了中央政府肯定和鞏固村民自治實踐的成果。在學術界圍繞着村民自治的性質與地位、農村民主建設的成效與困境、村民自治對國家政治的影響等問題,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見乃至激烈爭論。本文試圖對村民自治的現狀作一整體考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政治發展的一些思路。 村民自治的歷史緣起與發展歷程 八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體系處於癱瘓狀態,農村社會面臨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問題,於是有的地方的農民自發成立了村民委員會。從1982年起,為了填補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後出現的農村公共組織和公共權力的“真空”,國家除了繼續利用執政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同時也大力推動村民委員會的建立,並將其功能由制定鄉規民約、維護社會治安擴大為社區事務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啟動實施,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1997年底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委會、378.8萬名村委會幹部。11年來,絕大多數省份都進行了三屆或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目前60%以上的村莊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 根據法律規定和制度文本,村民自治包括實行直接、平等、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民主選舉制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現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群眾評議式民主監督制度。按《村組法》規定,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系統中的權力機構,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行使自治權,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財務和工作情況、撤換和補選村委會委員;村委會是村民會議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則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由於一些地方召開全體村民會議有困難,於是在實踐中又出現了作為經常性自治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自治這種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是農民基於個體理性而達成的一個集體行動:在國家撤出之後自行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不再受上級政府過多的干預和束縛。國家之所以會認同並大力推廣這一制度創新,是因為那時儘管鄉一級仍維持着基層政權,但鄉─村之間、國家─農民之間的行政管理鏈條中斷了,國家的統治能力大為削弱,甚至可能失去與農民的直接聯繫管道;另一方面,大部份行政村的集體經濟喪失殆盡,在村一級出現了明顯的法理型公共權威缺失,解決村級管理組織癱瘓的問題顯得很急迫。 當時,出現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路:“一些省及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組建村公所,將國家行政權力系統延伸至最基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強村民自治,將鄉鎮對村的法定關係由領導改為指導”。[2] 後一思路最後被中央政府實際採納。在人民公社時代,相當於村級的的生產大隊具有一級政權的性質,擔負着行政功能,但實行村民自治後產生的村委會卻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是基層政權的一部份,這涉及到村一級管理組織由政權型變成非政權型這一重大的體制轉變。 當時,地方政府不贊成村民自治,是因為村民自治必然會構成對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威之挑戰,並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其自上而下實施行政權力的能力。而當時的中央政府傾向於村民自治這種選擇,並非有意識地要通過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推動整個政治體制的改革,也不確定村民自治對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作用。那時,領導人對農村工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增長上,對農村行政體制的建構並不是很關心。村民自治能成為制度創新的一種選擇,主要是其預期成本低,並能有效地規避組織重建的風險。如果象一些地方政府主張的那樣重組村一級政府,將意味着國家欲恢復對農村基層社會的全面、直接控制,這一方面可能遭到農民的牴觸,影響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另一方面則會大大增加財政負擔。實行村民自治是利用農民已經發明的現成的組織形式去構建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機制,只需稍加改造和規範即可。但也因為如此,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很不規範,不僅缺乏真正的民主和自治,甚至連自治的形式也不齊備。 村民自治與政府干預 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由於“三農”(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日趨嚴峻,同時全社會再度呼喚民主政治建設,村民自治被賦予了加強和鞏固農村基層政權以及為中國民主形像提供範例、為政治改革提供經驗的雙重使命。因此近幾年來開始比較切實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來組織村民自治。例如,河南省1998年舉行的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前兩屆就有很大區別。在這次選舉中,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需由村民代表投票產生,不再允許黨支部控制下的協商方式;同時,不再允許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代表選舉村委會成員,而是實行全體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投票過程一律在秘密劃票間進行,不再採用舉手表決方式。[3] 實行村民自治產生了不少積極效果,它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防範和制裁村幹部的腐敗、協調和化解農民和基層幹部之間、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4] 村民自治雖然是一項全國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貫徹情況和實施效果卻千差萬別。從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的地方,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比如,王旭從實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發現了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5],徐勇調查了四川達川市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後,也認為該地的村民自治“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6];何清漣看到的卻是金錢、宗族勢力、地方惡勢力操縱選舉和村政[7]。從媒體的報導和筆者的觀察來看,這兩類情況都是真實存在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存在地區差異,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地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態度和實施組織能力不盡相同。在這一平靜的民主化“革命”過程中,雖然各級政府發揮了主動性和積極性,自上而下地領導和推動村民自治,但各地各級政府的不同認識、立場和做法,會影響到基層實際運作的遊戲規則和實施效果。 大量事實表明,政府對農村社會和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干預是普遍存在的,干預的動機多種多樣,干預的結果又千差萬別,這使得政府干預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係極為複雜,很難作出是非好壞的簡單價值判定。不過可以發現,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較規範、成功的地方,政府往往都發揮了積極支持、組織和引導的作用,這使得一些貧窮落後的鄉村也有可能出現良好的民主選舉活動和成功的村民自治範例。因此,徐勇認為,村民自治能在經濟社會發展較為落後的農村取得出乎意料的成就,與執政黨和政府扮演的積極主動角色密切相關。[8] 例如,在一些地方,因負責實施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在政府系統裡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視,村民自治工作也不易推展。而在四川的達川市,自從該市被確定為村民自治的示範點後,市政府負責人沒有把村民自治只看作是民政局的部門性工作,而是視之為推動農村全面進步的切入點,因此專門成立了由市長親任組長的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涵蓋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四大班子十餘個部門的負責人。同時,該市民政局長資歷深、影響大、事業心強,能主動爭取市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在推進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的進展如何、成效好壞,與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並無必然的正相關關係,而主要依賴於地方黨政領導人的意願與素質,依賴於縣市、鄉鎮政府的工作力度。從這一觀察還可推論,在後髮型現代化國家中,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並不必然與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同步,國家的自主性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開經濟發展的制約而變更政治關係和政治結構。隨着傳統社會向工業化、市場化社會的轉型,這些國家的農民也可能成為民主的積極促進者。不過,若把“成功的村民自治主要得益於積極的政府介入”作為一個正題,那麼其反題並不成立,即政府介入並不一定會帶來村民自治質量的提高。事實上,在不少地方存在着上級指定候選人、隨意調整和撤換村委會成員等違法現象,此類負面的干預不僅使村民自治有名無實,而且也使國家與農民的關係重趨緊張。 以上分析說明,政府的介入並不一定是消極的、不必要的,而政府的不干預或少干預並不意味着村民自治就能因此得以順利生長、健康運行。恰恰相反,沒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動員、宣傳和組織,農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參與,也不可能有暢通的參與渠道。有的地方政府出於三種原因較少干預村民自治。其一是不願管,政府負責人的注意力集中在鄉鎮企業或其他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方面;其二是無力管,由於組織能力和財力薄弱,對村民自治有心無力,任其自生自滅;三是無法管,即政府在村里推行村民自治時遇到強烈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9] 據張樂天對浙北農村的調查,在上級較少干預、農民較少參與的情況下,村裡的公眾事務常常被村裡的少數幾個人所左右。[10] 在這種情況下,非公法意義上的團體和組織力量(如宗族勢力,黑幫團伙等)就可能興盛活躍起來,依恃其在農村的權威與正當的國家行政管理相對抗,這種情況就不是國家與社會權力的互強,而是兩者權力相互削弱了。所以,分析政府干預的類型時,關鍵在於要辨別其干預的目的何在(可以簡單地分為是為了幫助村民自治,還是為了阻止村民自治)以及用什麼方式干預(用傳統的行政命令和人治方式,還是用憲法和有關法律去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領導下的民主”自有其合理的邏輯。 毛丹根據對浙江蕭山市尖山下村的觀察,歸納出實行村民自治後鄉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及運作特徵。第一,村黨支部仍然是村級組織的中心,是基層權力架構的中樞。第二,雖然依照相關法規,村民選舉所產生的村委會已經具備其村民自治組織的合法性,無須其他政府機構再背書或領導,但在現實中,鄉政府普遍保有介入甚至干預村委會選舉和運作的程序和權力,有的地方鄉政府甚至規定,村級經濟合作組織也需報其批准後才能生效。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干預並未激起村民與政府的衝突。有時,政府的一些干預措施,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領導班子、出面要求銀行給村經濟組織貸款或減息等,會被認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第三,國家對村落組織仍保留一些指令計劃(如糧棉種植與訂購、計劃生育、徵兵等),這也是鄉鎮政府為完成計劃而控制或干預村自治組織的的重要原因。第四,由於村委會等組織事實上承擔着某種政府職能,故而需要與上級政府保持緊密關係,當一些問題不能順利解決時,村自治組織仍然習慣於“找政府”。第五,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往往交叉兼職或完全一體化,形成數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運基本上繫於政府是否干預以及干預的方向(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這種現象可被視為“人治下的自治”。另外,實行村民自治後,“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隨時可以管起來。”[11] 從本質上講,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供給”的,實際運行中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發性的民主要求與國家有意識的推動和介入相結合的產物。從整體上看,鑑於歷史慣性的路徑依賴作用和現實的政治文化氛圍,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空間還是比較有限的,國家仍能掌握着對絕大多數村莊和農民的控制權,農民並未成為一種與國家分享政治權力的自主力量。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現實政治中通行的人治與村民自治之間的複雜關係是村民自治面臨的第一個困境。中國各地都貫徹了《村組法》,但在社會政治生活的運行層面,單靠頒布一項法律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規範劃一的制度環境,各地各級(從省、縣、鄉鎮一直到村莊)的負責人往往還會因地制宜地設定具體多樣的補充規則或實施細則,並具體安排一系列活動去影響村民自治的實現,這就必然使各地村民自治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表現出巨大的不平衡性。從法理上看,任何地方性法規若違背國家的法律即為違法。村民自治的實施若與法律文本的要求距離太遠,則至少表明當地官員執法不力。但在現實中地方當局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甚至土政策,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干預手段,從上節的分析可知,政府的重視、支持、乃至干預往往是村民自治是否獲得預期成效的條件。因此,《村組法》這一法津事實上只不過是一個制度建設的基點或初始模坯,至於這一制度將被塑造成何種具體形像,則依不同地區的情況和主事者的態度而定。在目前中國尚缺乏充份的法治條件的情況下,單靠基層政府和民政部門宣講《村組法》是難以落實村民自治的,目前這種“人治下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治與法治彼此的相互鍥合。如果法治只是流行於政府文件和幹部的話語當中、而不能深入官員與農民的內心,村民自治就難免流於形勢。所以,不能僅根據村民自治的現實中出現的不規範現象去簡單地批評和苛責這一制度建設,更應該看到社會上法治大環境的欠缺對村民自治構成的制約。當然,人治也可能干擾《村組法》的實施,例如,一些基層幹部出於便於施政的目的或是出於維護個人權力的目的,不願意讓村民了解《村組法》的內容,擔心農民可能運用這一制度資源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完全排斥人治的“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管理模式未必是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最佳途徑,但在很多情況下人治又導致“依人行政──非法亂治”的社會控制模式,造成村民自治的扭曲和非規範化。對具體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門來說,如何掌握這種法治──人治之間的複雜關係,似乎是個難題。 如何處理國家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關係構成了村民自治的第二個困境。目前中國的村民自治所依託的體制環境可被稱為“鄉政村治”模式,即國家的行政管理系統(其最低層級是鄉鎮政府)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戶或農民個體,其政務和政策的實施要通過村民自治系統去推行,村一級的基層自治組織從而把政府的行政功能延伸到鄉村的每個角落。這樣,村民委員會就不僅是單純的群眾自治組織,它實際上還扮演着政府代理機構的角色,承擔着延伸國家行政權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權力的雙重功能。而村委會的管理者“既要扮演完成國家和政府任務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本村事務、為村民提供服務的‘當家人角色’”。[12] 顯然,國家的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不可能總是和諧共處,彼此難免會有摩擦。雖然從理論上劃分行政權與自治權的範圍並不難,但政府施政與村民自治之間的矛盾植根於集權體制傳統的國家與社會的矛盾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雖然為了維持日常村政的運轉而推行了村民自治,但各級政府滲透和控制農村社會的意願仍然十分強烈。許多鄉鎮政府為了維護其權力和利益,本來就不太喜歡村民自治。在“鄉政村治”的制度架構下和實際運行中,雖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村民自治權過份膨脹、國家的行政性任務(如計劃生育)被棄置不顧的情形,但多數情況下,鄉鎮政府在分散的農民面前顯然居於絕對強勢地位,因而其行政管理的權力往往凌駕於村民自治的權力之上。這就很容易把村委會的角色和功能置於兩難境地,村委會若多顧及上級安排的政務,就勢必少顧及村務,其自治功能勢必被抑制和削弱,甚至發生角色錯位,由農村的社區自治組織變成實質上的鄉鎮基層政府的延伸和附屬物。 要消除“鄉政村治”的內在緊張有兩種典型的思路。一種是在既有的國家──社會關係的構架中通過法治來明確規範和協調國家行政管理權與村民自治權,消除或緩解其間的緊張關係。徐勇認為,雖然行政權向基層的滲透並非總是合理的,但自治權的行使也有可能出現偏差,單獨強調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對,必須各自節制、互相協調,將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確定為指導而不是領導關係。而且,國家行政力量向鄉村社會的滲透需要大眾參與性的社會自治相配合,村民委員會只有切實發揮自治功能、為村民提供服務,才能有效地貫徹政府的意志。所以,解決村民自治虛化的關鍵措施是明確規範行政權力滲透的邊界,使行政權和自治權在統一的法治軌道上運作。[13] 另一種看法認為,要調整和重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國家應向社會放權。因為,“只要村委會承擔着來自上級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務,那麼它們的關係就非常可能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特徵,而很難保持指導與被指導關係的性質。......在目前宏觀社會─政治一經濟結構不發生根本變動的條件下,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的。”[14] 不過,究竟如何重新塑造國家──社會關係,國家如何放權,怎樣才能讓農民徹底地享有自主權和自治權,目前尚無明確的設想。 村民自治的第三個困境是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係如何協調。一般而言,“在村的組織系統中,村民委員會的權力小於村黨支部,村內事務的大政方針由黨支部決定,村委會只是執行支部的決定而已。因此,談到村內自治,自治權主要握在村黨支部的手裡”。[15] 儘管村委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由於它擔負着實際的辦理政務和村務的功能,因此具有行政機構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係彷佛是宏觀的黨政關係在農村基層社區的投射和反映。這又使得村委會除了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着縱向的自治權與行政權的矛盾,在村內還存在着橫向的與村黨支部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雖然憲法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有些地方村黨支部書記的素質和威望不如村委會主任,這樣村黨支部的領導地位就動搖了。在一些村委會成員自主意識較強的地方,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意見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衝突[16]。在誰對使用印章有決定權、誰是村級組織的法人代表等問題上,黨“政”之間常有爭執。一些研究者已經開始關注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政治民主化的背景下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係如何定位等重要問題。但在這一問題上,僅考慮國家──社會關係的研究範式是不夠的,還必須思考執政黨──國家的關係。而在執政黨──國家的關係中,人們往往注意到黨──行政的關係,而忽略了黨──立法的關係,表現在村民自治層級上,就是村黨支部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應如何互動,尚待探討。從長遠來看,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有助於考慮中國宏觀的政治發展以及建構新型的“黨──議會”關係。 村民自治面臨的第四個困境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拉鋸式博奕。村委會和農民實際上面對的並不是一個單質的“國家”,而是國家機器的不同部份。改革以來,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權威性和控制能力弱化,地方政府越來越經常地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其他利益(包括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會整體利益)之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除了有順應農民意願、減輕財政負擔等原因之外,顯然也有藉此制約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的考量。村民自治確實能多少約束一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行為,使他們不能象以前那樣任意地行使權力和權威。所以,從總體上來講,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對推行村民自治不甚熱心。也確實有一些地區的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阻撓村民自治的順利推展,凡是出現這種情形的地方,當地幹部往往都有比較嚴重的違法亂紀、貪汙腐敗、胡作非為行為。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後,常常缺少制度化、組織化的表達和補償機制,只能採取越級上訪、集體告狀的方法,有時甚至可能聚眾鬧事或暴力反抗。一旦中央政府強烈地感受到這樣的來自農村基層社會的壓力,而在政府系統內部自上而下地要求自律又收效甚微時,只能進一步地鼓勵村民自治,而這樣的政策又往往必須藉助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推進。在國家機器的各個不同部份、各種不同力量的作用下,村民自治可謂是“夾縫之中求生存”。“大致說來,在國家內部組織的層級結構序列中,層位越低的組織對村民自治構成阻力越大;相反,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的地方,民主選舉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7] 這個過程說明,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着一種權利(利益)──義務(責任)不對稱的現象,地方政府利益的增加(如多收鄉統籌村提留、截留挪用扶貧、教育、救濟等中央撥給的專項資金)可能是以中央政府利益的損失(政府形像與威信的受損、政治支持減少、花費各種資源去處理農民的抗議等)為代價的。而對普通農民來說,他們直接面對的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就代表着國家,他們一般不會、也不可能區分出現實的“國家”與抽象的“國家”、眼前的“國家”與遙遠的“國家”、地方的“國家”與中央的“國家”。在傳統的體制下,面對基層政府和村鄉幹部的侵害,農民要麼服從,要麼反抗,現在有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他們可以選擇第三條道路──政治參與。一些學者已開始分析中央──地方──農民三方關係的新變化,如甘陽認為,“中央權力的正當性基礎必須來自於公民們的直接授權,而不能由諸地方權力間接授權”[18],崔之元則建議中央政府聯合下層制約中層,在農村通過層層的直接選舉制約地方政府。[19] 村民自治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意義 一個政治系統內所有的政治關係可分為三部份,其一是國家機器內部的關係(包括執政黨、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橫向關係)和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縱向關係,其二是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其三是社會內部的關係。衡量一個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時,最重要的是看國家內部的關係,其次是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最後才看社會內部的關係。村民自治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用於解決農民之間、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關係,而不是着力調整農民與國家的關係。村民自治屬於群眾性自治而不是地方性自治。群眾自治的簡單含義是群眾的事情群眾自己辦,它涉及的是社區內由誰管理的問題;地方自治則是指在主權國家的範圍內,由地域性的自治機關自主處理地方性事務,它涉及的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問題。地方自治關乎國家結構形式,屬於國家之內的自治;而群眾自治與國家結構無涉,屬於國家之外的自治。從一定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讓農民更好地服從國家對全民整體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時又為農民改善其在基層和社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處境留有餘地”。[20] 因此,村民自治的立足點在於解決社會內部的關係,儘管它也要求轉換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和治理模式,客觀上也確實給國家和社會關係帶來了嶄新的變化,但它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和社會的關係,也就更談不上改造國家內部關係了。 村民自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民主。雖說民主可以分為國家形態的民主與非國家形態的民主,但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畢竟只是國家形態的民主的附屬和延伸。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非國家形態的民主,確實具有民主的性質,但其層次顯然並不高。何況,村民自治的制度法規與實際運作之間、制度建設的初衷與實際成效之間,還存在巨大的差距。目前,“在相當一部份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層面,人民公社時期遺留下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導地位。這類村估計占全國村莊總數的60%以上”。[21]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實施村民自治以來,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有增無減,農民權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和普遍程度仍然憷目驚心”。[22] 這說明,在農業──宗法型歷史文化傳統和國家強於社會的傳統政治結構中,推行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是長期、漸進的任務,要有足夠的耐心。只有當村民自治與更深層、更全面的國家體制的民主化形成互動關係之後,村民自治才可能作為一種無可拒抗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但是,也不應忽視或低估村民自治的歷史意義。在執政黨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中國的鄉村基層社會通過村民自治畢竟導入和培育了若干制度化、組織化的現代民主因素。村民自治與以往全能主義體制下的動員型參與完全不同,它具備了協商型參與和妥協型參與的若干特點。“它在當代中國政治發展中的作用和意義,目前還主要表現為,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生長點’。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現代民主,但它可以鍛煉和訓練數以億計的人民群眾,可以有力地影響城市的基層民主建設,可以向那些懷疑中國人民有普遍實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現代民主的偉大社會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寶貴的社會功能。”[23] 筆者認為,目前以村民自治為主體內容的農村民主建設雖不可能作為一種成熟的民主形式發揮示範作用,但卻能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動作用。首先,它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外圍性實驗,可在政治阻力較小的情況下切實探索和總結民主建設的經驗,形成一種民主的文化氛圍,大面積傳播關於民主的最基本觀念並訓練民眾適應民主選舉。其次,它是中國培育現代公民社會、重構市場經濟、打破幾千年來上層頻繁變動、下層變化甚微的歷史循環的一個基礎性工程。現代民主政治要求社會成員具有民主的精神、態度、共識以及能對公共事務作基本判斷,但不應過份誇大民主政治對文化程度的依賴。在民主實踐的過程中學習民主,在學習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民主實踐的質量,這種雙向的互動過程正是村民自治改造基層社會的意義所在。再次,村民自治吸納農村精英進入農村的公共管理系統,有利於培養和造就出一個既有領導才幹、又有公共精神的農村社會中間層。隨着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推進、城鄉市場的融合、農村整體文化水平的提高,這一農村社會的中間層將逐漸融入所謂的“中產階級”,不但能成為農村發展的主導性力量,而且將作為新型的社會基礎結構為穩定全國的社會秩序、支撐未來的整體繁榮作出貢獻。最後,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大體是適應的。村民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穩定、團結和整合農村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傳播公民文化。薩托利說過:“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24] 我們不宜過份強調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意義,那反而可能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 政治發展包含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政權組織、政治文化三方面的進步,當代中國的政治發展總的方向是不可逆轉的。[25] 村民自治無疑給中國的政治發展開闢了思考及實踐的廣闊空間。為什麼民主建設是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先行一步?事實上,城市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實踐能力比農民高出很多,實踐民主的工具和手段也遠比農村發達,但城市民眾的民主熱情卻遠不如農村那樣高漲。八十年代城市中出現的民主訴求主要體現的是知識分子的一種理想追求,最終因脫離現實國情而陷入激進主義的泥沼。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卻不一樣,儘管它是自上而下地推動的,卻反映和吻合了廣大農民的民主要求,這種民主要求不是源於理念,而是植根於農民的切身社會經濟利益,因而也更具生命力。可以說,九十年代以來城市的主流話語是自由主義而非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和新崛起的白領階層據守的是個人自由的堡壘,而在農村里卻出現了洶湧的大眾參與的潮流,有的學者甚至謳歌村民自治將成為中國的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26]。 目前在農民中也存在着政治冷漠和參與積極性偏低的現象。部份農民受經濟、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識的限制,不想參與、害怕參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構建上還有種種缺陷。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幾乎就等同於上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組織的選舉,選完後上級幹部走了,一切又恢復原樣。有的地方的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日常參與和監督[27]。如何順應農民普遍的對制度化建設的社會需求[28],平衡決策權、行政權與監督權三者的關係,是下一步改革的大課題。筆者認為,今後村黨支部不宜再對村委會直接發號施令,而應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村“議會”來領導和控制村“行政”。這有利於鞏固黨的群眾基礎,也有利於按法治要求來規範權力運作,或許還能為宏觀體制的改革提供經驗。同時,應該逐次推展鄉(鎮)民自治、縣(市)民自治,實現所謂的“合法性上移”。[29] 1998年歲末四川遂寧市步雲鄉直選鄉長,在中國的歷史上寫下了破天荒的一筆,這表明,只要組織和操作得當,直選(行政首長)範圍的擴大不但不會削弱國家權威,反而能夠增強國家形成和執行政策的能力。[30]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中國的村民自治:被賜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廣西宜山縣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現了中國的第一個村委會,這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完全是一群農民自發行為的結果。當時,實行聯產承包後分了土地,原來的大隊、生產隊這兩級農村管理組織癱瘓了,村莊裡的“公共事務”無人管理,出於自我管理的需要,農民彷照城市的居民委員會選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員會”。當時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對農民的這一創造顯示出極大的興趣。兩年後,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會寫進了修改後的憲法。江澤民執政以來,上層權力高度集中,政治體制改革被擱置,但是村委會選舉卻方興未艾、獨領風騷,為政府贏得了不少讚譽。陳錫文認為,村級民主制度是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1] 美國的卡特中心項目主任羅伯特·帕斯特說:“我在世界上許多國家觀摩過選舉,但從來沒有看到過哪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如此認真地做這項工作。”[2] 美國共和黨的智囊庫國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會選舉是國家邁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國總統克林頓1998年5月訪問西安時,也在演講中將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觀察中國的問題,如果事事局限於憲法和法律規定這樣的制度框架,很可能會發生偏差。在村民選舉這一問題上,如果稍微擴展一下視野,充份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就會發現,上述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讚揚可能過於簡單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內涵值得重新審視。 當海內外對異軍突起的鄉村民主讚揚聲不斷的時候,一些學者已開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認為:“關於鄉村民主,過於拘守流行的制度主義框架,偏重於制度文本份析,可能產生過於樂觀的結論。......農村的自主制度是國家給予的,實質上,國家不是縮小了在農村的控馭範圍,而是改變了對村落的控馭方式──至多是在改變經濟控馭方式的同時,減少了對鄉村社會事務的過多和過於直接的介入。國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時候可以隨時管起來。”[4] 邱澤奇在河北玉田縣的一個村莊作調查後指出:“村民自治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反映了村委會合法性是完全基於民主的。選舉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有力工具,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儀式。”[5] 鄭永年則認為,在中國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給社會的一種‘禮物’,而不是各種社會勢力根據自己的願望而創造出來的一種制度。”[6] 如果從1982年憲法第111條肯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算起,鄉村民主制度已經存在了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自1987年11月24日頒布已歷12年。但是,村民選舉和自治的正式推開既不是及時行憲的結果,也不單純是貫徹“村委會選舉法”的產物,自從它得到“准生證”後,其成長一直維繫在黨內的幾個高層領導人的看法上。由於這些領導人的支持,這一制度才逃脫了夭折的命運,在九十年代初正式形成。1982年,中共上層的許多人還根本不知道村委會為何物,由於彭真憑其直覺肯定了村委會這一制度,並堅持把它寫入憲法,憲法中才出現了這一條文。但這並不意味着村委會選舉就可以立即依法實施,實際上,具體指導村委會選舉的相關法律直到五年後才通過。剛試行不久,就因1989年下半年的形勢而受到了政治干擾。那時,所有與政治改革相關的活動均被中止,村委會選舉被視為與自由化沾邊,一度幾乎面臨被廢除的危險。在“關鍵”時刻,薄一波“支持對村級政治改革的繼續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市召開了全國村級建設組織座談會,政治局委員宋平認為,對“村委會組織法”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應該去實行。幾個月後中央才正式肯定了村級民主選舉[7],於是民政部於1990年9月發出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8],村民選舉才全面鋪開。這一過程說明,中國鄉村的這種“民主”並不是完全由農民自主支配、運作而產生的制度,它從頭到尾都是一種被賜予的“民主”。對中國的農民來說,等着上面“賜予”這樣的“民主”實在是有點可憐。更何況村民選舉的存在還帶有某種僥倖,它完全仰賴幾位領導人的支持,而支持它的一些領導人其實並不是熱心改革的政治家。 從農民負擔看村民自治的實際效果 如果儘量拔高村民自治的政治意義,也許可以說,它是在農村建設共產黨主導下的中國式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但實實在在地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功能其實還是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這一制度的三大核心部份(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村務公開)的聚焦點都集中在如何有效地發揮這一功能上。“村委會組織法”的30條規定中,最具核心意義的是第5、19和22條。第5條確定了“村政府”(村委會)的核心職能,即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9條規定“村政府”(村委會)和村議會(村民代表會)的權力制衡時,其目標也是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和財產利益。例如,該條款規定,當“村政府”安排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確定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提出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時,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第22條涉及到“村政府”的村務公開制度,凡是“村政府”的行為涉及到第19條的所有事項時,村委會要公開其方案和處理結果。此外,事涉計劃生育方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以及水電費收繳時,也必須公開。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被設計為一種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機制,那麼,其實際效果如何呢?自從實行村民自治以來,農村基層政府的亂攤派和橫徵暴斂有增無減。據財政部的不完全統計,1997年各級政府的收費項目多達6,800多項(其中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收費達300多項,地方收費項目最多的省有400多項,最少的省也有50多項),大部份是越權設立的。全國收費(包括基金)總額至少在4,200億元左右,相當於國家財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漲幅上升,比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高20多個百分點。市、縣收費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而那些基層政府自立名目、無案可查的收費項目更是多得不計其數。[9] 顯然,村民自治制度這種制度設計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從某種意義上來將,它的現實作用剛好與其制度設計構想相反,成了幫助政府完成攤派任務的機器。 “雙頭制”還是“一頭制”? 在農村改革的最初幾年裡,共產黨在農村的政權機構及其黨的組織建設中出現了歷史上少有的“疲軟現象”。中央政府的一項調查指出,從1978年到1984年基層幹部數量減少了一半。[10] 1988年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市數百個村的調查顯示,約30%的村級組織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在貧困落後地區這一比例甚至高達50%以上;廣東的村級組織16.7%是癱瘓、半癱瘓的,居於中間狀態的占43%。[11] 八十年代末,共產黨在農村名義上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許多組織從1987年起就未發展過一個黨員。[12] 1992年初國務院的一份文件稱,30%的農村黨支部處於癱瘓狀態,另有60%處於非常軟弱的狀態。1994年中央的一份文件披露,75%的農村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13] 為了重建農村組織,化解鄉村裡的組織危機,中共開始整頓鄉(鎮)、村兩級黨支部(重點是村)。1993年10月18日,江澤民提出,要“下決心用3、5年時間,把全國80萬個農村基層組織分期分批地建設好,使他們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14] 在重建村黨支部時,要求“選一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無私廉潔、年富力強,能夠帶領群眾致富的支部書記......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15] 在這次整頓中,換了13.6萬個村支部書記、12.8萬個村委會主任,整頓了2.5萬多個鄉鎮黨委。[16] 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和村民自治的並行使一些人以為農村中出現了黨政“雙頭制”現象。例如,有人提出,“中國實行民主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打破共產黨對權力的全面壟斷,那麼中國是否在不但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同時,又能發展農村的民主呢?”[17] 表面上看,農村的黨政基層組織確實在形式上有“雙頭制”特點。《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將村一級的決策權分成兩大類,屬於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黨支部討論決定,其他的事務則交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實際上由於將黨支部──支書體制規定為鄉村組織制度建設的核心,賦予村黨支部“領導”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員會的職權,這就使村民自治制度變成了與鄉村黨組織這個“核心”所對應的“外圍”。這種制度結構完全是現行國家權力體系的的投影。依照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在這個“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存在着一個“領導”它的政黨組織,所以全國人大實質上只是國家的“次高”權力機關。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雙頭制”制度設計有時也會使一些不完全洞察黨政體制實質的人感到迷惑,以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工作還沒有理順”。其實,所謂的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係定位不清楚這一問題只是個假問題。無論是在人民公社時期,還是人民公社解體、改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時期,黨通過其基層支部和支書全面控制農村社會這一制度安排並無變化。黨之所以推動村民自治,用意並不是要在黨的基層控制權力之外再形成一個與其並行的“權力體系”,“中共希望的,是通過村民自治和給農民較大的自治權力,促進中共的原有組織提高效力,增進合法性,而不是削弱黨的權力組織。”[18] 在這種結構下,“據民政部官員透露,根據對試點的某省的114個村的調查,有60%的村兩套班子工作分不開。有24%的村在分開後矛盾較深,工作不協調。”黨政關係較好的地方,也不是制度制約的結果,而是因為黨的支部書記具有尊重村委會的“自覺性”。[19] 江蘇省射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淼則承認,“村黨支部仍實行‘一元化’領導,村民委員會行使村民自治組織的職權難以落實。不少村主任反映,現在村里仍是黨支部書記‘當家’,什麼事鄉鎮黨委都要村支書‘負總責’,因此村支書幾乎包攬了村委會的全部工作,個別村的財務批核權也都由村支書統攬起來。村民們有什麼事也不找村委會,而是找村支書。......《村委會組織法》中賦予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職權,在相當一部份村委會是很難落實到位的”。[20] 其實,既然在現行體制下黨政分離實質上是做不到的,就還不如將表面上的兩種權力體系“合二而一”。目前,這正是農村“改革”中出現的一種新動作。例如,河北大名縣乾脆將“兩頭制”擱置一旁,直接實行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制,這樣雖然還有村民選舉,但“村民自治”已經名存實亡了。[21] 農民只能選“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來是要在村一級的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間建立一種新的權力組合,由村民委員會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會則類似於“村議會”,村民(選民)則通過直接民主形式如選舉、罷免、村民會議等扮演“主權者”的角色。這種權力制衡機制的設計本來是十分合理必要的。但是,現實的政治體制卻並未給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讓它流於形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然而,各級人大常委會在現行政治體制中只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一個議事機構,它何來能力排除黨的“領導”對村民自治的約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級層面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黨的基層組織確定為“領導核心”的位置,黨的基層組織高居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之上,“書記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目前大多數的村黨支部委員、書記都是由上級黨委任命,鄉鎮發個紅頭文件。有的村雖然實行了黨支部選舉,但選誰進支部班子、選誰當支部書記,還是由上級黨委指定,黨員只是走形式填個選票,不能真正體現大多數黨員的意願,更談不上代表廣大農民的心聲。”[22] 並非由村民選舉產生的黨支部書記的法律地位明確地高於村委會、村民代表會及村民,而村民這個所謂的“主權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政府”、“村議會”也只不過是個次等“權力機構”。例如,一項調查表明,河南農村不少地方仍由上級指派村長、組長,而村民代表會和村民議事會多數形同擺設,80%的村“財務公開牆”內容不符、不詳,是假公開。[23] 既然“書記制度”壟斷了鄉村主權者的地位,村民只不過是由另一個“主權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權者”,他們無論怎樣選擇自己中意的村委會成員,最終仍然要聽憑“書記”們裁斷。在支部書記這個全能的鄉村主權者之下,即使村委會的選舉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現實中這種情況的發生概率並不高),“村民自治”也與民主的真實含義相距甚遠。 如果作為“頭等主權”者的黨支部成員橫行鄉里,其實完全是現行政治和法律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並沒有任何違法之嫌。《村委會組織法》雖然規定了村務公開這一制度,但也明確規定了書記制度的領導核心地位,當黨支部成員成為村委會負責人時,他的“領導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監督,更何況他的書記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級黨政機關任命、並非村民選舉產生的。當村民們對這樣的村委會負責人不滿時,他們哪裡有任何監督的權力?[24] 這就反映出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質,即村民選舉等“民主”形式並未讓村民們真正成為“主人”,他們實際上總是處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領導”的地位。不僅非黨員的普通村民如此,連不具有黨內權力的普通黨員村民也是如此。[25] 為什麼中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因為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選舉一個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向村民報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現行政治體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實質只不過是讓農民選出一個說話不算數的“二把手”,而村裡的“一把手”則不由村民選舉,村民也無法罷免。這個“一把手”由上級指派任命,按照目標考核責任制對上級負責,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器。鄉政府和鄉黨委的指示、攤派、罰款、提留都以責任狀的形式交辦到支部書記手上,對不聽話的農民則由鄉政府運用警察、民兵等鎮壓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數村委會成員還被納入黨內,在黨員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的黨內紀律約束下,如果上級政府和黨組織的利益與村民的利益相牴觸時,村委會幹部就必須先服從黨紀、維護上級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維護本村村民的利益。 鑑於黨支部制度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矛盾和衝突,山東省河曲縣於1992年嘗試了以“兩票制”組建黨支部的折衷制度,即在鄉村黨支部成員的選舉過程中先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支部成員候選人,然後再由黨員投票選舉村黨支部成員。[26] 1999年,農村大包幹發源地安徽省簡{鳳}陽縣又試行了請黨外群眾參與村支部選舉的做法,其程序是先根據黨內評議和民主舉薦初步確定黨支部成員差額選舉的候選人,然後再聽取黨外群眾的意見,由占成年村民80%以上的選舉人對初步候選人以測評表形式無記名評議,鄉鎮黨委再根據測評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27] 這樣的改革無疑突破了現行的政治體制,但還是脫離不了所謂的“民主集中制”的味道。共產黨及其成員應該真正承認農民的主權者地位,而不以永遠的“領導者”自居,在是否有資格掌握權力這個關鍵問題上,應當自覺接受民眾的挑選和裁判,這就是政治改革的實質意義之所在。 村委會是自治團體還是“二政府”? 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個主要功能是重新界定農民與國家的關係。在“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其實只是“公社”的農業奴工,國家通過省、縣、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逐級控制,幾乎剝奪了農民的所有自由。“人民公社”解體後,表面上國家權力只下沉到鄉鎮一級,而在村莊範圍內農民們似不應再由國家全面支配,而可獲得自我管理的空間和自由。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質,村委會(“村政府”)並不是政府機關的下伸機構,而是農民的自治團體。中國歷史上一向存在着這樣的農民自治團體,半個世紀前社會學家費孝通這樣描寫過:“自治團體是由當地人民從具體需要中發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權力,不受中央干涉。於是人民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極少接觸,履行了有限的義務後,可以鼓腹而歌,帝力於我何有哉!”[28] 那麼,實行了村民自治的今日中國鄉村,是否真的呈現出“天高皇帝遠”、“帝力於我何有哉”的閒逸畫卷了呢?實情遠非如此。 雖然實行了村民自治,但政府權力的影子仍然時時纏附在農民身上,日益沉重、難以負荷的攤派不斷引發農民和幹部乃至鄉政府的衝突,演化出一幕幕的悲劇。現在,政府並沒有退出鄉村的經濟活動,因為在代表着黨和政府的黨支部的領導和控制下,作為村民自治團體的村委會被異化了,實際上變成了一個承擔着政府職能的“二政府”和假“自治”會,所以即使上級的很多要求違背了村民的意願,號稱“自治”的村委會也不得不為上級政府完成任務。所以,“在村民看來,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一樣,都是政府的代表。對村民而言,村行政組織只是過去生產大隊委員會的延續,村幹部仍然是過去的大隊幹部,只不過改了名字而已。加上村委會的工作主要不是代表村民與政府對話,村委會主要在執行鄉鎮政府的各種指示,很顯然,村委會被劃入了政府的範疇”。[29] 劉井明在調查中發現,導致村民自治團體異化的關鍵性因素如下。首先,鄉政府壟斷了權力和資源,使村幹部必須依賴鄉鎮幹部,而村民的自治團體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在他調查過的江西農村,“村三大主幹”──村支書、村長、村會計基本上是由作為鄉鎮派出機構的管理區幹部負責考核和推薦並由鄉鎮黨委政府任命的。在上述主幹以外,還有包括副書記、副主任等副職幹部。對於村幹部來說,當與不當以及當主幹還是副職幹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對上級組織和鄉(鎮)幹部布置任務的完成情況、服從程度以及與鄉鎮幹部的交往程度”。沒有鄉鎮幹部的支持,要完成村裡的工作便有困難。[30] 其次,上級政府維持着強有力的控制架構,江西的管理區制度就是一種。這種制度將地域相連、管理方便的四至五個行政區劃為一個管理區,作為介於鄉和村之間的“准管理組織”,由鄉鎮黨委派兩名鄉幹部出任管理區主任和書記,“駐村包村”,成為村幹部的直接上級。當管理區幹部的任務完不成、有可能危及鄉鎮幹部的政績乃至職位升遷時,他們就會採取強制性措施;但他們對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則不太嚴格苛刻,甚至還容忍村幹部的討價還價和拖沓。管理區幹部的獎金發放和職務晉升與他們所管轄村的工作實績掛鈎,一般半年或年終時檢查評比,決定管理區幹部的獎金分配和職務變動。幾乎所有村委會負責人與鄉鎮政府都簽有責任狀式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管理區幹部具體督辦並協助各轄村實施。鄉鎮政府專門制定了對村委會的詳細考核辦法和記分方法,並把考核記分與村委會幹部的收入掛鈎。正是通過這種“政治承包製”,村級組織變成了鄉政府的下伸行政組織,村幹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變成了鄉鎮幹部在村裡的政治代表,必須完成鄉鎮黨委和政府布置、分配的任務。此外,鄉政府還為村幹部設立了定期的工作匯報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在這種工作匯報會議上,村幹部的地位變成了鄉幹部的直接下屬,與人民公社時期並無實質性區別。據劉井明的現場觀察:“1996年9月8日參加的一次慶鎮鎮村兩級幹部會議有4個議程。分別是冬季計劃生育檢查動員、農林特產稅的徵收、村級組織整頓的結果公布以及教育附加費的徵收等。在會上,鎮幹部對村幹部的講話充滿着命令口氣,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也是不容商量和討價還價的。我們發現整個會議過程中,村幹部根本就沒有發言和表達意見的機會,甚至有時,這種工作匯報會演化成對村幹部的懲罰,但在特殊情況下,鄉鎮幹部也會儘量留出時間來聽取村幹部的匯報。......當發現工作完成不力是村幹部不努力、不主動造成的,鄉鎮幹部也會不留情面地進行批評甚至‘責罵’。這時,村幹部不是申辯,而常常是陪笑臉。”[31] 正因為村民自治被異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種垂直到底的舊式農村管理體制的變種,村民自治團體的當選負責人在現行體制下淪為上級政府的“天然”下屬,本應是為村民利益服務的村民自治機構變成了剝奪村民利益的上級行政機器的延伸,大大地偏離了這一制度設計時的初衷,所以農民們往往逐漸失去了政治參與的熱情。有的報導披露,“選舉一個無足輕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會有什麼熱情。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就是趙縣各村不能正常選舉的根本原因。接下來就是一個惡性循環:村民不願選,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級也樂得任命;村主任上無鄉黨委支持,下無村民擁護,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氣慨,最後也樂得跟着村支書為虎作倀,賺點油水。”[32] 可憐的中國鄉村“民主” 為什麼農村的“民主”會變得可憐呢?因為,中國鄉村的“民主”選舉是在鄉村社會幾乎沒有自組織意識和自組織力量、八億多農民的政治影響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共產黨為了改善其農村控制體系而設計,完全是藉助於政權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進的。所以,王旭發現,在許多影響基層選舉成敗的關鍵性因素中,“首要因素在於各級地方官員貫徹村委會組織法作的努力。許多基層選舉取得的成效取決於政府官員尤其是民政部門的官員,在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選舉中扮演的關鍵角色。”[33] 毛丹則認為:“我的一個大膽說法是,中國的鄉村民主中,通過基層選舉,村落自治謀求與國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內容幾乎都微乎其微。”[34] 雖然中國的農民人數龐大,但共產黨政權在對農村進行摧毀式社會改造的過程中已吸納和消滅了所有黨外的組織化力量,結果七、八億農民變成了社會影響力最弱的群體。在今日農村中,除了少數地方的血親聯繫能對鄉村選舉發生極其有限的影響外,唯一的組織化力量就是中共的黨政基層組織。而參與這場龐大的可憐的民主化試驗的農民,卻都是高度“原子化”的個人。在中國官方及其國際社會關於中國鄉村“民主”選舉的一系列美譽當中,恰恰掩蓋了這一選舉的致命弱點,即許多毫無組織、也不被允許有任何非共產黨式組織活動的零散的個體選民,如何能夠形成制約官方指派、控制、命令候選人的企圖呢?如果說競爭性的選舉是真實的民主選舉的要件之一的話,那麼,選民中發達的功能性團體(非“原子化”的參與單位)的出現以及選民獨立的自治組織,則是競爭性選舉真正發揮功能的必要前提。 競爭性的自由選舉實質上應該是社會中不同團體的利益和價值競逐的過程,通過這種競爭性的自由選舉,社會中不同的利益群體得以建立政治上表達的管道,依靠本群體的動員能力和支持率取得政治上的影響力。例如,投票選舉總統的選民並不是單純的“原子化”的公民,而往往是高度組織化的政黨、工會、農會組織等功能性團體;在選舉市長或市議員時,則宗教、婦女組織這類功能性團體會起積極的動員作用。功能性團體是匯集與表達社會利益的最佳管道。強大的各種功能性團體的存在,使得以選舉制度為中心內容的民主不是被賜予的“民主”,而是國家機器無法輕易操縱擺布的民主。 如果中國“民主化”的起跑線要從鄉村開始,從直選村長再到直選鄉長,走一條“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那麼,真正對八億多農民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是認可和推動農村社會的自組織化。要消除“民主可憐症”,唯一的辦法就是在農村傳統的行政化組織和血緣化組織之外,發展出第三條組織化的道路,即建立適應農村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的各種功能性組織。當八億多農民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結合在成千上萬個自下而上的現代的農民自發的組織里時,中國農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載體;只有當這種民主的載體出現之後,中國的鄉村民主才不再是黨賜予和操控下的民主。 從超經濟強制到關係性合意 楊清 中國大陸學者 一、問題的提出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四、簡要的總結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關於中國社會階層變遷和社會資本發展及社會關係網絡的研究,已越來越引起社會學者的關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張其仔, 1997)。分析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革,必須重視社會關係網絡的作用,特別是在對大陸新興私營企業研究中,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社會變遷的影響,不僅表現為經濟利益關係的建立和使用,而且還體現為一種資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對於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階層政治參與過程的分析,是對筆者先前的一篇研究報告的檢討[1]。為便於下面的討論,先簡要回顧此文的觀點。筆者在該文中提出,隨着私營企業主市場主體意識的增強,他們在經濟實力擴大後正努力尋求保護其各項利益的政治後盾,積極尋求反映其政治願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參與公眾事務的社會舞台。由於轉型期的政府行為和市場機制均存在着明顯缺陷,私營企業主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各項利益,必然要營造和利用各種社會關係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項研究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以企業主的經濟實力為橫坐標,以其政治需求和表達為縱坐標,則可發現,私營企業主政治願望的表達和參政議政的熱情並不是隨着其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加而增長;相反,當他們的經濟實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在政治上也獲某些安排的情況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現則趨於平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2]。筆者曾將這一現象稱為“倒U型曲線”特徵,在解釋這一現象時遇到了困惑,同時也意識到這是個極具研究意義的問題。為此曾通過一些有針對性的訪談提出了三點解釋:第一,在現有的政治渠道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和聲望、經濟實力較強的私營業主既已獲得一些政治安排,其進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經達到,這種名譽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進而其表達政治願望要求的熱情和迫切性也會有所下降。第二,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的目的之一是獲得政治保護傘,但這種政治保護的投資成本似有不斷加大之勢,許多具有較強實力的業主寧肯把資產向海外轉移,以求得更平穩長遠的發展,而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現。第三,私營業主的知名度和資產實力越強,其社會關係網絡中的成員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響力,這些官員要與之有某些特殊關係的業主對言行保持審慎態度。 然而,以上的經驗性解釋中未能說明這種現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參與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質和形態是什麼,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願望和訴求是否真實可靠,所謂的“倒U型特徵”的發生背景和演變趨勢究竟為何,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相關領域的經驗研究顯示,人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參與之間存在着相當明確的關聯,一個人在社會分層等級中折合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參與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過美國的富人和窮人誰更積極地參與政治,其結果證實了這一點,他們還根據人的經濟地位高低與政治參與度提出了相關的模型。[4] 我們在以往的經驗研究中還發現,中國雖然有許多企業家靠自己的勤勞和智慧成功地經營,在體制轉型和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成為最先獲益者,並且也被黨和政府吸納到某些政治性活動當中,但他們的內心深處卻有着極強的壓抑感和不平衡,對自己的經濟、社會、政治處境和地位並不滿意。儘管他們可能有各種共同的經濟或政治訴求,但他們彼此之間往往只在個體上相互認同,而沒有集體性認知,更談不上組織化,所以他們所表達和追求的通常都是與個人利益相關的要求,很難通過更廣泛的政治參與去代表和反映其群體的意願和利益。此外,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是政協、工商聯、私營企業協會的成員,但他們認為加入這些組織只是一種對自己的安排或是個人的無奈,因此對這些組織的認同度並不高,甚至時常議論和抨擊這些政治渠道和社會組織。從這些觀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個更為尖銳的問題:既然私營企業主在經濟上是富有的,為什麼他們的政治參與會如此地鬆散和無力? 上面提到的問題既涉及到政治參與的一般理論,也涉及到社會結構轉型和政治形態的發展,同時更與私營企業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關係。本文所關心的是,為什麼會出現政治參與中的“倒U型”現象,私營企業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樣的,他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的這些特徵是一種結構性作用的結果,還是在權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實合理的解釋,同時發現並提出切合中國社會實際情況的分析框架。 二、 理論背景及假設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正在發生一系列變化,國內外的學者提出了不少相關的社會轉型理論(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國內有的學者提出,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原來是“總體性社會”,隨着社會資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轉移,這種結構正在發生變化,並朝着與國家相分離的、主要依靠市場配置社會經濟資源的市民社會發展(孫立平等, 1998)。也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是一個由“全能政治社會”向“後全能體制”過渡的社會(蕭功秦, 1998),這種“後全能體制”社會有三個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並逐步形成非政治領域的自主社會空間,意識形態領域仍是黨的組織整合和凝聚的基礎、還保留着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量、仍具有強制性的巨大資源。 這些觀點在分析社會轉型時顯然注重的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即所謂政府與民眾是如何各自劃定一個政治或經濟空間,以保持和維護各自利益的發展。然而,就中國二十年的改革實踐來看,筆者認為,國家和社會的分離並不是社會變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來是如此。因為,中國的社會變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黨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發動並在上下結合的基礎上漸進地推行,這樣的改革維護了政權的統治、擴大了滿足各方經濟利益的渠道、保證了改革的平穩進行;相應地,社會轉型中最顯着的特點是經濟利益的多元化和社會的相對穩定(當然這並不意味着改革中不存在問題和矛盾),這種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減弱了因轉型期中尖銳的社會矛盾而可能產生的激烈對抗和社會結構的劇烈重組。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營經濟的發展壯大。 雖然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私營經濟表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但它總體上還是政策的產物,是政府和市場兩種行為的綜合結果(李寶梁,1999)。政府在給私營經濟讓渡出一定的活動空間和部份自由流動資源的同時,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雖然賦予私營企業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體的制度安排和資源配置方面仍設有不少有形或無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過程中,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壟斷和管制無疑會逐步減少或解除,這顯然有助於政府消除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各種舊體制因素、得以鞏固其統治[5],但同時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權力也將受到約束,而其面臨的社會壓力也可能增大。在這些壓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樣只是一味地打擊或壓制,而是運用各種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終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這正是過去二十年來對私營業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點。 政治社會學的結構秩序假定認為,任何社會的制度變遷,無論是現有制度安排的繼續維持和運行還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現和植入,實際上都含有利益關係的調整和分配,它是一種多邊力量相互影響、參與和交易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社會力量將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種分散的利益將被組織化並傳遞到社會政治體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體制外的集結(張靜,1998)。這樣,占有不同資本優勢的人們都試圖通過“體制化關係網絡”來保持和擴大自己的資本[6]。法國着名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認為,統治階級通過對資本的占有而獲得特權,從而為維護統治而確立合法性;其他階層則通過不同資本之間的轉換,以獲得物質的或象徵的利益。 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形成和出現,是中國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筆者的研究假設是:儘管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活躍有助於經濟的發展,但他們的政治和利益訴求則可能會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權威,甚至會造成某些現實或潛在的威脅,所以主政者會採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這種新的社會勢力;在這種情況下,或者是私營業主階層的政治代表人物迫於壓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加入到現存政治系統中的象徵性建構(symbolic construction)里,與主政集團達成某種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過於強制,反而促成私營企業主階層更加團結,並提出某種組織化目標、表現出更強的參與意識和行動。 三、實證分析和討論 按照政治社會學的理論,政治參與作為一種政治現象,其本質是一種社會性事件,是“人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之決定的行為”[7]。現代社會的每個公民不僅具有一定的經濟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現存的政治體制構成了公民政治參與活動的環境。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研究先分析這一過程中的主、客體及其相互關係和參與途徑,然後作進一步的討論。為了便於讀者深入了解這一過程,以下的討論中將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個案調查材料。 1.私營企業主中參與政治者的特徵和動機 在私營企業主階層中,比較關心政治、有機會參與政治系統活動的人只是少數,他們基本上屬於企業規模較大、社會資源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主。(李路路, 1995)這些參與者中包括各類不同經歷、不同素質和追求的人,他們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性。第一,私營企業主是體制轉型中出現的一個新群體,來自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等不同的傳統社會群體。雖然他們游離出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但仍與其保持着親緣、地緣和業緣聯繫,部份地保留着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這種與原來所屬的社會群體的連帶性影響着他們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達。第二,私營企業主之間往往建立以經濟利益為基礎的私人朋友關係,若彼此之間經濟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隨之淡泊。這個群體內部沒有形成階層意識、共同的利益表達方式或“內部人規則”[8],而是各自單獨地以各人特有的表達方式實現着他們追逐的目標(李寶梁, 1994)。第三,私營企業主的絕大多數不是受企業家精神激發而創業,他們進入私營經濟活動時往往是為某種被動的、或臨時性的目的所驅使。他們大多數都有下鄉、下海、下崗的體驗[9],這些特殊生活經歷塑造了他們性格中獨特的政治敏感性。他們政治上處於邊緣狀態,既為自己能把握時機、闖出一條生路而慶幸,也為保住來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他們不會正視某些政治的遊戲,也沒有必要得罪官府;見什麼人應該說什麼話是一個成功老闆起碼的本事,否則在現實中就很難混下去。他們往往憑藉以往的生活經驗和現實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參與,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號或民主的訴求未必能令他們激動。第四,在政治參與過程中,這些成功人士的目標實際上是依託着雙軌制和某些體制化關係和資源,不斷獲得經濟、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們在現行體制中善於發揮和利用各種資源,善於根據需要決定交往的對象和內容,根據利益的大小決定交往的頻次和程度。所以,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私營業者並不一定是最優秀的企業家,卻肯定是最善於處世和懂得運用政治關係的人。 那麼,具有以上特性的私營業者為什麼要參與政治呢?下面摘錄對幾位業主的訪談,從中可以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 A君:(曾是下鄉知青,回城後在一個集體企業工作數年,後創辦自己的企業。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市政協常委、市商會副會長、區政協副主席、區商會會長等職。)我開始干企業的時候,並沒有想到會有今天。當時只是一個心思要把企業干好,結果在朋友的幫助下企業一步步興盛起來。那時我作為區裡的私企大戶(93年前後),常被區工商聯和私企協會找去參加一些活動,這樣自然也就認識了一些大人物,並先後被推薦當上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委員。我不是為了政治而參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說明看的起我,起碼是得到了官方的認可。雖然為了應付許多活動,占去我的很多時間,但是當別人帶着羨慕的眼光,請我幫他們也介紹一些這樣的機會時,我也感到挺自豪。況且這些頭銜有時還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一點作用。例如,一次我開車超速被警察攔住,我當時靈機一動拿出了政協委員的證件,並說是為了執行公務,結果逃避了一次處罰......。 B君:(原銀行職員,留學回國後下海經商辦企業。現為全國青聯委員、市政協委員、市工商聯常委、區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個人形像,做私企老闆其實很不容易。以前許多人並不正眼看我們,雖然我們有錢,也只是到了飯店才有面子,才能瀟灑起來。所以,為了表明我能行,證明我有實力,我不僅希望能在事業方面有所成就,同時也希望能在社會上被人們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視,而不要一提到有什麼不好就拿我們作例證。當然我現在參加一些政府組織的活動,也是考慮到目前在我們國家政治還是全能的,舉個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許我們干私企,誰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選擇與他們多配合,多參加活動,這樣與己、與他人都會好過,都有個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後合夥干企業。現為某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市政協委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市委會委員、市青聯常委、企業家協會理事。)如今是競爭的時代,本來我們都是自己闖出來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沒有必要與他們作對。現時就是一個等級性的社會,黨票、官位、關係網是重要的三件寶。我所在的黨派是民建,如果共產黨要我,我也會加入共產黨。雖然這些看起來是虛的,但說實話這些頭銜並不是誰都有,我不去掙,別人也會去掙的,那我的機會就沒了。現在我的企業發展這麼大,沒有這些東西不行,當然還有許多朋友幫助,但是人家之所以與你套近乎,也是為了在你這求得好處。所以他們需要我的時候也是一樣,這是我的優勢......。 從以上幾位私營企業主的表達中不難看出,他們參與政治活動的動機和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現實政治環境、建立有利於個人發展的社會空間、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這相當接近政治參與的功利選擇說的解釋:人們的政治生活樣式以及人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為,其實都是一種對利益比較和選擇的結果;人們並不是本能地要參與政治,也不是生下來就具有了參與政治的權利,而僅僅是參與政治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們能夠避免一種更大的禍害時,人們才去參與政治[10]。 從總體上看,私營企業主們尚未形成從利益群體需要出發的自覺、完整的政治要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關心政治僅僅是一種自我保護性反應。例如,他們非常關心涉及私營經濟發展命運的政策,要求保護私營經濟和私有財產的政策能保持穩定並落實到位;他們也要求進一步提高社會地位,拓寬政治聯繫渠道,建立自我保護與協調組織等。在這些要求的背後,其實潛藏着他們透視檯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現實的複雜心態。例如,一位坦直的私營企業主曾這樣談到他對近期轟動私營企業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說(指官方報導)牟其中作為中國首富實際上是中國首騙,這點我有不同看法。中國的市場其實並沒有什麼規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設法賺錢,政府也一樣......。雖然我們現在是企業的老闆,有時還被稱為企業家,但要看用在哪。與政府打交道太張狂了不行,否則早晚會下馬。我們都明白那些大戶能超常規的增長,其實他們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東西,都有所謂的違規操作行為。這些東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壞事,這裡關鍵是要看你會不會處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脈”,過了不行,否則上面想找你的麻煩,那你就自認倒霉了,這就是政治。說到參加政治活動,有時我們也提一些意見,但那只是為了迎合他們的要求,作個樣子,如果我們的想法能實現,那麼我們也就真的成為主人了。 2.政治空間和政治參與管道 政治參與者要參與政治生活、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就需要組織渠道、機制和程序,這些構成了政治參與的結構。在中國政治參與結構通常被稱為政治參與體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社會監督體制(如黨紀政紀監督、行政監督和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等)、民意表達體制(如信訪制度、調研製度、人民公僕接待日制度、政府辦公熱線等)。但這些政治參與體制並不完善,甚至可以說存在着嚴重缺陷(亨廷頓, 1989;徐勇, 1992;陶東明等, 1998)。 首先,許多政治參與形式仍然只是執政黨政策的一部份,並未法制化,這些形式的存在依據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黨內文件。於是,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發揮作用就完全取決於執政黨的態度和興趣,一旦執政黨內部出現鬥爭或政策變化,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實亡。例如,全國政協會議自建國初成立以來雖已開過9次全國代表大會,但至今國家對政協的地位、職能和活動規則仍無正式、專門的法律規定。政協活動雖然在全國似乎已經制度化多年了,但實際上這類活動所依據的僅僅是“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眾監督的暫行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等文件。雖然“文件”這個詞在中國大陸的話語系統中具有“官方權威”的含義,但這些由社會團體(包括政黨)自訂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畢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會監督和民意表達體制方面,雖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關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權威,其制度設計也十分簡陋粗糙。許多這類的體制往往只是執政黨策略性運用的手段或工具,圍繞着黨和政府某一時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階段十分興盛,但一旦執政黨暫時不再需要它們的配合時,這些參與活動又悄然無聲了。這種帶隨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參與體制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民政治參與行為的無規則性,最終導致民眾對整個政治參與體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參與只剩下一個空洞的外殼,而缺乏實際意義。 其次,從結構功能角度來看,每一種政治參與體制同時也都是黨和政府的政治控制體系的一環,並不是單純為了滿足公民的政治參與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協雖然具有某些表達民意和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參與的功能,但同時也擔負着將黨和國家最高領導層的方針和決策向下傳達、貫徹、落實的功能。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既是公眾發表意見、表達民意和實行輿論監督的陣地,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還是黨和政府進行意識形態宣傳和輿論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國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現行體制設立的政治參與管道,其參與活動自始至終都處在黨政機構強有力的控制之下,參與者在參與過程中基本上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自主性,他們所表達的政治意願必然是有限的,其參與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態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過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獲得黨和政府的某種政治安排(李寶梁, 1994, 1998, 1999)。私營企業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實際上也體現了一種現行政治結構下的特權。獲得政治安排的私營企業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本地有較大的影響力、要表現出對黨和政府的熱情支持和擁護等。目前,私營企業主獲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黨和政府賜予的,如黨的統戰部系統會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經濟的代表人士進入人大、政協和工商聯,或幫助私營企業家開展“光彩事業”活動等。一旦獲得此類安排,私營企業家的政治參與就往往成了體制內的逢場做戲了。 3.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活動基本上沒有組織化行為,處於散亂和單獨行動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他們所扮演的政治參與角色只能是以個人身份與官員接觸,其行為也只是個體型參與行為。這種參與行為的社會影響力很小,相對於強大的政府來說,個體型政治參與所能產生的壓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難真正地影響政府行為。同時,個體型政治參與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往往是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應,一般缺乏一貫、明確的目標,參與者的訴求和姿態常受到個人因素的影響而搖擺不定。個體型參與行為涉及的政治參與層次必然比較低。因為,參與者往往只是圍繞着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表達意見,所試圖影響的也多限於某一政府官員的意向或政府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處理,一般很少觸及方向性、戰略性的大政方針。 私營企業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政治參與途徑,前者是進入正式的組織參政議政,後者是通過權錢交易達到官商結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參與通常有兩個管道,其一是參加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或有關的行業協會,從而得以與政府部門接觸,藉此了解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聯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為主的黨派)等組織,建立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經常性聯繫。前一管道是群眾性團體,並不能直接進入政治參與;而後一管道是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政治聯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參政議政,因此對私營企業主更有吸引力,為他們所看重。然而,工商聯或民建雖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們從中共領取全部的活動經費,已基本上為中共所同化,所以並不具有真實的獨立的政治價值。所以,私營企業主加入這些“黨派”組織的目的,多是為了獲得一種政治上的榮譽、取得一種政治身份,進而為謀求個人的社會資本和更高層次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這種行為和加入中共十分類似。例如,加入工商聯或民建等組織後,可以建立起與中共及政府部門的聯繫通道,獲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身份,進而與高層領導人接觸,甚至可能獲選成為業界代表而進入現時政治結構之中。一旦私營企業主們“榮升”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在現時政治結構中獲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資本,往往就不再積極關注當初賴以起步的“黨派”組織的事務,因為這些組織作為“晉身”台階的重要性已隨着業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後,他們會以這些政治身份為資格,轉而擴展與官員交往的私人關係網,更加注重通過與某些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尋求自己參與目的的實現。 既然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尋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護利益的場所,因此,他們在現行的政治參與體制內的行為通常非常謹慎、務實,會主動地配合政府、充當政府助手的角色,不會提出任何不利於個人利益的主張。雖然他們作為私營企業的領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營企業主上傳下情,但他們實際上做的卻主要是為政府下傳政令,例如要求私營企業主響應政府的號召打井抗旱或出資支持大型活動等。筆者在私營企業主政協委員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體事務層的問題,如拖欠債務、申領經營許可證麻煩等,不涉及私營企業主的組織性活動和集體性政治訴求。私營企業主們稱這樣的做法是“少找麻煩、多辦實事”,而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後所發揮的功能。 私營企業主的非正式政治參與是其正式政治參與的一種補充。由於他們在政治參與中普遍缺乏政治義務感,主要只關心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政治議題,同時對政治系統的活動缺乏足夠的信任,所以他們把參與正式的政治活動視為迫於現勢而不得不為之事,或敷衍應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時他們還會積極尋求非正式的參與活動,如通過拉攏收買公務人員獲取某些經濟利益和政治安排、通過社會關係網建立保護傘、通過賄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響政策(如稅收、商檢)的執行等、甚至傳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話以轉達某種政治情緒。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許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經濟形式的出現、收入差距的擴大、金錢和物質財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逐漸升值並日益成為影響決策的力量,由於權力轉換的延遲效應和制度發展的不平衡性(宋時歌, 1998),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有了生長的土壤。同時,由於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經濟、吸引投資和爭取贊助,常常會給一些企業和私營企業主特殊的經濟政策和政治參與機會,如降低市場准入標準、提供優厚的土地使用權、聘請擔任某項政治職務等,這從客觀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參與活動。事實上,在目前的體制下,憑藉財力和社會資本影響決策並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經濟強制和關係性合意 由於私營企業主尚未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所以他們的政治參與目的往往是為了一種名份,為了獲得政治中心的認可,為了撈取一定的政治資本以鞏固和擴大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與主政者之間並不存在尖銳的利益對抗或政治分野,因此願意被現時政治系統吸納並獲得各種政治參與的機會,而這實際上又是政府加強其社會控制力的一種手段。因此,這樣的政治參與所體現的是主政者和參與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以支持其政策並增強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基礎,另一方面政治參與者可以通過有限度的參與達到自己的目的。 為了理解私營企業主和為政者之間的關係,本文提出了超經濟強制和關係性合意的概念。“超經濟強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託政治系統形成的一種超出經濟形態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現為特別的組織和結構性安排。如建立各級政治組織和官方、半官方的組織聯繫渠道,通過行政網絡機構實施各種分級登記管理,通過對傳媒和出版、宣傳等部門的具體要求直接控制意識形態領域。它是執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會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強權政治以及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關係。 歷史上中國歷代帝王的統治基礎就是專制的中央集權和人身依附關係[14],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基本特點就是剝奪和限制農民的權利及其人身自由、強迫其承擔皇朝派給的任務。[15] 在財產權利和法律關繫上,歷史上的法律往往是為了維護人身依附關係和封建特權而設,大多是民刑合一,沒有獨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個人權利。自然法和習慣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調整人們行為規範的同時,也束縛着民眾的個人權利,國家對私人財產擁有最終的調整權。[16] 這就是中國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之前的歷史條件。而從新中國成立直到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實際上仍然是一個中央集權制的社會,在“全能主義政治”的結構下,仍然維持着政治強制和公民對國家的依附這樣的特點。[17] 改革開放後,政府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斷下降,對社會實行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控制的強度也有所減弱,人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了,不再完全依賴國家機器。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其他有產階層(如自由職業者、職業經濟人等)的出現,都表明中國社會正經歷着一系列重大的變化。但是,經濟的多元化並沒有改變政治的一元化特徵。當政者雖然不再堅持以往那種高度的政治集權,但為了維護其統治和既得利益,並沒有真正放鬆其對社會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種相對靈活的、非經濟的和外松內緊的管理方式來奉行超經濟強制。而且,即使是在私營經濟的活動空間裡,政府也用政策導向、行政運作等手段來制約私營經濟及私營企業主,使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往往難以避免對政府系統的依附性,使私營經濟的活動仍然具有政策經濟的特點(李寶梁, 1999)。政府對私營企業主的超經濟強制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嚴格限定政治參與的空間、方式和內容,不允許任何超出官定架構之外的活動。例如,通過一整套呈文、審閱、批覆的程式將政治參與活動納入官方的行政作業和文檔系統;通過官僚科層體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義下,把政治參與者的訴求人為地放大或縮小到官方預定的口徑當中;按照參與者的行為和言論隨時調整對他們的政治性安排;把私營企業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幹吸收到現時政治系統內,以便用這個系統的內部規則來約束他們的言行。其二是在私營企業內發展黨的基層組織、培養黨員骨幹,建立各種黨的外圍政治組織(如官辦工會、共青團、婦聯、私企協會等),實現對私營企業的控制和領導。此外,還通過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會、統戰工作研討會、調研分析會,從各個角度監督私營企業的動向。 私營企業主在政治參與中的利益訴求自然會反映出這種超經濟強制的影響。首先,他們學會了運用黨的語言應付各種政治場合的要求,而將其真實的願望和要求隱藏起來。其次,參與者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會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動,此類活動具有易操作、高回報的特點。一方面,這使他們的參與活動更加個人化,很難形成具有階層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標;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興官商勾結的腐敗之風。再次,由於受到各種來自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約束,他們的政治參與熱情會呈現出非一貫性和非持續性的特點。如果長期浸淫在腐敗的官場文化當中,這些私營企業主會失去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熱情和信心。 但是,在現實條件下超經濟強制並不總是象為政者所期望的那樣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會成員不再自覺地認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會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規範的範圍內表達或實現自己的意圖。他們會採取一種變通的行為方式,既在官方許可的邊界內、不違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實現個人的意願,即中國社會中通常所說的“打擦邊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18]。其次,為政者為了取得政績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時會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資源換取私營企業主的支持,不少官員同時還謀取個人私利。這樣,私營企業主與官員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讓私營企業主在正式的規則之外獲得某種補償。所以,雖然私營企業主表面上在權力體系中居於劣勢和下屬群體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但他們可以運用自己的財力通過非正式場合部份地達到目的。這樣,官員和私營企業主之間的關係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營企業主就公開說:“我現在雖然是老闆,但是干到這個份兒上,我想不干都不行。不用說幾百號人要就業吃飯,就是政府財政少了我這一大塊,那些當官的也會坐不住的。人家都說是給我打工的,而我同樣不也是在給他們打工嗎!”不少私營企業主在與現時政治系統聯姻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尋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只要能配合為政者的施政,通常會得到一定的承認和照顧,並被視為地方經濟的台柱,得到經濟政治上的種種回報。 筆者認為,從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可以發現,在超經濟強制下的政治參與實際上不過是私營企業主的一種有限度的利益表達和追求方式,這個參與過程的實質是一種關係性合意的建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都是雙邊或多邊力量調和交易的結果。所謂的“關係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在現實政治經濟環境下所建立的一種非正式的關係人規則,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權力、資本的組織與個人為了追求及滿足各自利益所採取的一種切實的行動安排。這裡的所謂關係人規則實際上就是指政治參與中的各方在行為利益方面所達成的某種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進、連接規範等。 美國當代着名契約法學家麥克尼爾(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會契約論”的研究[19]將社會學中的社會網和關係法學的原理導入了契約法領域,給現代契約關係作了全新的詮釋。他還深入淺出地提出了“關係性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認為,“所謂契約,不過是有關規劃將來交換的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係”。換言之,即對未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統籌安排。這一定義中的關鍵詞語是“交換”和“過程”,它包含着時間維的擴張、當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諾和期待基礎上所進行的規劃以及非一次性結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關係性合意”受到這一研究的重要啟發。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由法制來規範的市場經濟,人們不僅傳統上缺乏契約觀念,而且在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力義務方面也存在着許多實際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關係還遠非嚴格的契約要求,而只是具有關於未來合意性質的非正式規定。這種非正式性決定了,當下合意的存續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協議的結果,而是由等級結構中的某種權威要求形成的,會受到行政──官僚行為的強大影響。 關係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為對超經濟強制的一種回應,其產生既源於參與者的利益追求和對現實制度安排的選擇,也源於人們對預期收益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當人們為自己尋求提升個人社會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發展空間時,中國的現時制度規則所提供的最佳選擇就是建立一種關係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體間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去獲得最大化的利益。關係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關係性,即有關係的雙方才可能達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合意雙方必定要有關係,一方的存在和表現對另一方具有某種必要和意義,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結果,也可以是實際利益的需要。其二,以這種關係為背景,雙方具有以最簡潔、最小化成本和風險處理彼此關係的願望和可能,即將某些組織性目標轉變為具有個別發展意義、並可以某種要約形式操作。其三,這種關係能給雙方帶來實際利益,不僅可滿足現實的利益要求,而且還能為可預知的將來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價值共識中的相互依賴和報償。雖然關係人雙方的地位並不是平等的,其影響力也不對稱,但形成合意的雙方都懂得,關係性合意不是簡單的個別交換,它是一種互惠交流。儘管合意雙方都會把角色保全作為基本的出發點,但保持對各自利益的相互促進亦是這種關係存續的重要基礎,只有在營造未來的共同體中才能真正實現雙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護性,即以相互性為基礎維持共存依賴關係的手段。近年來在社會學界不少學者用庇護性這一概念來解釋當代中國組織內部的人際關係及組織間關係。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營企業和政治權力的關係,描述了中國經濟改革以來所發生的由“單項依賴”向“共存依賴”的關係變化。他認為,這種變化至少對於私營企業和政府官員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權力關係可以獲得更多的貿易機會和資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無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績的同時,可以增加對個人利益的支持。[20] 庇護性對中國組織和人際關係的影響,不僅具一般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它是關係性合意的一種價值體現。 第四,重複性,即預期需要依託這種關係來保持多次交易和連鎖使用。關係性合意是從個別性交易到關係性交易的有階段的連鎖。因為關係的維持具有價值,從而雙方就有了形成持久關係的需要。由於關係性合意的發生是合意雙方有意識的選擇和追求的結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關係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雙方都會儘量避免任何可能產生不快而導致關係的密切程度下降、並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為。事實上,在確立合意之前,雙方即已預計將有多次交易,所以,這個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會隨着關係的演進形成一條環環相扣的連續。 四、簡要的總結 通過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過程的實證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維持超經濟強制的目的是為了將變革約束在主政者的願望和利益許可的範圍內,它對社會成員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構成了嚴格的制約。在超經濟強制下衍生的政治參與必定只是一種有限度的參與,它不僅要求參與者不得危害統治者所建立的各種秩序,而且還必須順從主政者所賜予的各種政治安排。這種安排在強調主政者利益的同時,對參與者設立了政治規則和要求,並最終會影響到參與主體的參與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後,超經濟強制不僅使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導致許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動的空間和隱患。 第二,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過程實際上是在超經濟強制下不斷尋求關係性合意的過程。在現實條件下,參政者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拒絕接受當政者賜予的安排、表現出對立的態度,要麼學會扮演這個角色。顯然,前者並非高明之舉。要能既與現時政治系統保持合作、又為個人利益尋求最大化的支持,採取一種與這種結構和制約相變通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從一味地攀附依賴為政者以求得保護,到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不斷擴充資本優勢,再到與政治保持表面的距離,通過關係性合意和與官員的個別接觸來實現個人目的,這既是參與主體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這種政治參與方式是私營企業主基於自身社會地位、環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選擇,它反映了一種價值判斷和人生觀。超經濟強制和關係性合意雖然並未形成文字化的規則,但對政治參與中的主客體來講卻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們所體現的實際上是“各人不斷地努力為自己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是當下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的一個縮影,本文提出了解釋上述現象的一種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這一嘗試能為研究和探索中國私營企業的成長發展之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經濟室副研究員 中國即將加入WTO這一重大舉措將對中國經濟產生什麼影響,是經濟學界和實業界高度關心的問題。本文通過具體分析中國各相關行業的現狀和入世後可能的適應能力,試圖描畫出加入WTO對中國經濟影響的大致圖景。 一般工業:繼續發揮比較優勢 中國加入WTO後,將按照國際規則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降低名義關稅、廢除優惠政策、實行國民待遇、加強政策透明度,這對中國的大部份企業來說是有利的。長期以來中國的名義關稅的算術平均數是36%(按加權平均數計算是22.5%),但由於實行了五花八門的優惠政策,海關實際徵收到的關稅只不過占進口總額的4%到5%,即使取消了關稅減免也只不過增加到10%至12%。如果再考慮到因走私而漏逃的關稅[1],則實際進口貨物的平均關稅水平更低。加入WTO後將降低名義關稅,這首先有利於剷除走私的土壤、減少官員的減免稅審批特權,對規範市場經濟、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都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加入WTO以後,中國相當一部份素質先進的企業可能進入國際市場獲得更大的發展。 目前,中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包括服裝、紡織、玩具、鞋類、食品、部份金屬製品、機械製品等產業(屬於一般勞動密集型部門),還有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屬於勞動/技術密集型部門)以及一些名特產品和部份稀有金屬產業。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國的一般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大部份機械電子產品製造業的體制已有較大幅度的改革,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多次承受過嚴重的進口衝擊。當然,現在這類企業普遍存在着規模小、研究開發能力差、技術水平低等問題。但是,它們的生存發展本來就無法指望國家的關稅保護、而是取決於其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所以加入世貿不會增加它們的生存壓力;相反,由於中國加入世貿後會採取規範市場、打擊走私、減低稅收、發展資本市場等措施,這將為此類企業創造比現在更好的制度環境。估計屆時這些行業中會有大批落後企業要改組、兼併、破產,其傳統產業里的老工人下崗問題會比較嚴重。 中國在國際競爭力方面居於相對劣勢的產業包括部份高技術產品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如化工、航空航天產品、先進技術裝備)以及大部份的資源型產品(如糧食、食用油料、富鐵礦、原油、木材等)。下面選擇若干行業做詳細的分析。 1.醫藥業 1994年中國的醫藥市場規模為90億美元,人均購藥數額僅7美元(為日本的1.6%、法國的2.2%、美國的2.3%),從長期來看,國內的藥品市場、特別是農村市場應有很大的潛力。但另一方面,在城市裡現行的“以藥養醫”的體制下,醫院70%的經費要從賣藥利潤中獲得,再加上醫藥銷售中回扣很高,使得醫院為了獲得高營業收入而濫開藥品並過量使用進口藥,導致進口藥品急劇增加,1995年全國的進口量達7億美元,合法進口藥品加上走私藥品竟然占國內市場的22%。公費醫療和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可能造成城市藥品需求的階段性下降,這會使醫藥業面臨更大的國內市場壓力。 中國目前可以生產24大類1,300多種化學原料和3,500多種製劑,是原料藥出口國之一,但主要產品多屬普通醫藥、附加值低,1997年醫藥工業總產值為1,400億元。全國共有醫藥生產企業5,396家,76%為中小企業,存在着嚴重的重複生產現象(如全國生產安乃進這一普通藥品的企業即達300家),全國只有華北製藥、東北製藥、山東新華製藥、哈爾濱醫藥屬於特大型企業。醫藥行業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低,科研人員非常少,僅占職工的0.5%。在國外,製藥業是個高投入、高效益、高風險的產業,實驗室研發的各種藥品中往往只有五千分之一最終能成功地投放市場,有的藥品開發費用高達1億美元,所以國外的大型醫藥企業投入新藥創新的投資一般都達到年銷售額的15%以上。但中國的這一比例僅為7%,所以多年來中國的醫藥產品中90%是彷制外國的產品,每年新彷制的外國產品為30至40種。加入WTO後,必須更嚴格地保護知識產權,今後若繼續彷制外國藥品就要支付賠款,其數額很高,彷制一種藥物的年賠款即達4至10億美元。所以,入世後醫藥業將不得不停止生產一些彷製藥品,相應地彷製藥品的出口也會下降,而合資企業的產品將逐漸在國內市場上占據優勢。1996年我國已有1,500家合資藥廠,其投資達45億美元,其未來的發展空間很大。 中國目前在高檔醫療器械方面仍依賴進口,製劑的70%也需進口。入世前這些產品的關稅為20%,入世後將降低到6.5%,所以國內的醫療器械和製劑製造企業會受到進口產品的衝擊。由於質量管理不規範,中國的藥品中僅10%符合國際藥品生產規範(GMP),主要藥品中只有青黴素和鏈黴素等達到了國際水平,這極大地限制了中國的藥品出口能力。醫藥企業應當加快企業兼併和改組,消除低水平重複生產,建立研究開發中心,加快開發新品種的速度。 2.造紙業 造紙業號稱“永不衰竭”的工業,具有資金、技術密集和規模經濟的特點,每百元產值所需投資為食品業的3.1倍、紡織業的1.6倍、化工和石油工業的1.1倍,製漿造紙廠的最小經濟規模為日產量700至1,000噸,發達國家造紙廠的平均規模為年產14萬噸,世界平均規模為6.8萬噸。中國紙和紙板產量雖然高居世界第三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但企業規模過小,83%的企業年產量在5,000噸以下,勞動生產率極低,1994年每噸紙和紙板的綜合能耗為1.94噸標準煤,水耗為400立方米,比國際水平高出1倍。為保護環境,政府在1996年已取締年產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實際關閉了4,000多家。因國內森林復蓋率低、木材缺乏,造紙原料中非木漿原料占90%。這樣,造紙業的產品中低檔貨占70%,高檔銅板紙只占1%。結果低檔產品積壓嚴重,高檔產品則需要大量進口(如1996年進口高檔銅板紙63萬噸、高強瓦愣紙68萬噸)。隨着一大批中外合資企業的建成,國內的許多造紙企業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虧損面達40%。目前中國的紙業產品平均關稅率為23.35%,入世後將下降到5-7%,進口產品將在市場上取得更大的價格和質量優勢。就各方麵條件來看,中國的造紙企業不具備國際競爭能力,必須大幅度提升企業的經營規模。同時,由於原料缺乏和汙染嚴重,部份的紙漿生產應通過海外投資向國外轉移。 3.紡織服裝業 這是中國的傳統支柱產業,1995年時全國此類企業達76,000個,員工1,470萬,占全國工業從業人員的14.5%,產值7,400億,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3.6%,產品的四分之一面向國際市場,服裝出口達380億美元,占全國出口額的25.5%,絲綢和羊絨業以外銷為主,絲綢服裝出口是一項優勢。中國的出口市場的三分之二集中在美、日、歐盟、韓國和香港,出口量很容易受到進口國景氣變化的衝擊,風險比較大。為了維持出口,紡織服裝業需要大量進口棉花和棉布,特別是高檔面料和輔料的六成依賴進口。紡織業的結構失調相當嚴重,初加工能力過剩,深度加工、精加工能力不足;低附加值的初級產品比例很高,高附加值的產品比例較低。目前中國生產的化纖品種比國際水平落後10至15年,差別化、功能化纖維僅占總量的13%。紡織機械的製造則更為落後,1994年發達國家紡織機械中無梭織機的比重為90%以上,世界平均水平為27%,而中國只有5.4%。雖然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年出口服裝達50億件,由於原材料開發、產品的生產和後整理、生產工藝和款式仍處於中等水平,所以出口產品只能靠低檔貨以量取勝,出口金額僅居世界的第4或第5位,出口服裝的平均價格和附加值只及法國、意大利的四分之一,七成的出口服裝沒有自己的品牌,更缺乏國際知名品牌。因此,中國出口服裝的贏利微薄,單件贏利不到4美元,出口企業的利潤率低於2%。 本世紀末世界紡織品貿易格局的特點是:第一,供大於求。第二,紡織品的生產和供應中心從歐美為主轉向亞洲,不含日本在內的亞洲各國的紡織品加工能力在全世界占一半。第三,進口市場相對集中,僅美國的進口量即占世界的20%。第四,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經濟區域化加強了。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後,1995年加勒比海國家對美國的紡織品出口增加了35%,而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和韓國則下降了5.5%。1995年美國將進口商品原產地的界定由裁剪地改為縫合地,在第三國加工、出口美國的紡織品要由原出口國出具出口許可證並使用原出口國的配額,這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來料加工、出口美國的數量,也影響發展中國家對第三國出口坯布、面料,對中國尤其不利。 全球的紡織品貿易過去一直游離在GATT之外,只遵照多邊纖維協定(MFA),其基本做法是對進口紡織品實行配額管理。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ATC)的宗旨是逐步取消配額,所以,從1995年開始到2005年,世界紡織品貿易將逐步取消配額,從數量限制轉變為自由貿易。中國本是紡織品出口大國,今後失去了配額對中國出口量的保護,將承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國向發達國家出口的主要是中低檔服裝,取消配額後高檔服裝出口國受益最多,而中國短期內卻未必能大量增加中低檔服裝的出口。另外,中國紡織服裝業的出口還面臨外國的非關稅壁壘的限制,例如,服裝出口要達到安全、衛生、無害、無汙染的國際生態標準(又稱為“綠色技術壁壘”),就必須在棉花種植過程中避免使用農藥和化肥,以減少服裝原料中的殘留農藥。此外,服裝的加工、包裝、使用後的處理都要符合環保的要求。 4.感光材料製造業 目前中國每年銷售1億個彩色膠捲和5,000萬平方米彩紙。現在中國人每人每年平均使用膠捲0.8個,而美國人是3.6個、歐洲人是3.1個,所以國內市場尚有潛力。過去幾年來,中國的民用感光材料生產企業在與柯達、富士等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中多數非停即並,只有樂凱作為本國企業仍能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其實,中外企業產品的技術差距並不大,但國民偏愛進口貨,而膠捲的走私又相當嚴重(九十年代裡進口膠捲中只有一成是報關完稅後市售的),這使得樂凱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現在進口膠捲的市場售價為20元,而樂凱膠捲僅13元,所以加入WTO後,即使進口膠捲因降低關稅而減價,國產膠捲仍有價格競爭力。 目前在中國的彩卷市場上,柯達公司正與日本的富士公司激烈競爭。現在,富士公司因在中國沒有合資或獨資公司,業務交由香港的中港照相器材公司代理,供應渠道不穩定,所以在與柯達公司的競爭中處於下風。國外消費者通常使用感光度為200度的膠捲,而中國消費者多使用感光度為100度的膠捲。目前,柯達在廈門的生產線主要生產200度膠捲,所以該公司準備降低其200度膠捲的價格,並開始與樂凱合作,以買4卷柯達膠捲贈送1卷樂凱膠捲的手法在上海促銷。而富士則依託其在中國各地的3,300家彩擴店,並準備在中國設廠。這兩大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競爭使得中國的樂凱面臨着持續不斷的競爭壓力。 5.家用電器 中國有2,500個家用電器製造企業,過去幾年其產值年遞增32%,占領了國內市場的80%,彩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的年產量已占世界同類產品的五分之一之多。但是,該行業生產能力嚴重過剩,1995年產能的實際利用率僅達58%。目前,彩電、冰箱、洗衣機的城鎮普及率已達82%,市場空間有限;這些家用電器的農村普及率雖然只有13%,但由於農村的購買力低,目前的市場容量有限。今後中國的家用電器行業的發展主要依靠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農村市場的擴大。 中國的家電生產企業主要依靠引進技術,自主開發能力弱,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配套能力差。在新的國際化競爭中,如何提高該產業的技術水平對其生存來說性命攸關。例如,中國現在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電生產能力、以及攝像、錄象和錄音設備生產能力,但1997年4月美國已率先採用了數字電視,將來中國的彩電及其他影象設備製造業能否在零關稅的條件下順利轉換到數字軌道上,很可能關繫到中國整個影象設備製造業的生死存亡。國際上家用電器行業已進入成熟期,生產國集中在亞洲,利潤率普遍偏低,降低生產成本是競爭的關鍵手段。在這方面,由於跨國公司在中國建立了生產基地,由過去的對中國輸出產品和技術變為輸出資本和品牌,而中國的成本又比較低,所以中國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條件,出口潛力較大。加入WTO以後,進口產品和零部件的關稅將從20%降低到10%,下降幅度有限,這方面獲益不多。現在歐洲聯盟對中國徵收44%的反傾銷稅,進入WTO後將解除這一關稅,有利於對歐出口。 農業:中美之間最基本的競爭 中國農民戶均耕地僅為0.41公頃,農產品的平均商品率為50%,這種半自給性的小農式農業現代化水平低、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差。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指出,國際市場上過去18年來糧食的價格基本上呈下降趨勢。可是過去十年來,由於中國的糧食生產成本年平均遞增10%,使得玉米、大米等品種的國內平均價格已比國際市場價格高20%至70%。從1995年開始中國的糧、棉、油料等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就不斷下降。加入WTO後至2005年,由於失去了關稅的保護,中國的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由於中國農產品的綜合商品率只有40%,所以農產品市場開放後的外部衝擊主要只影響商品化的農產品。 1999年中美雙方簽訂的“中美農業合作協議”規定,美國大豆對中國的出口量可從1998年的170萬噸增加到2006年的330萬噸、小麥從200萬噸增加到930萬噸、玉米從25萬噸增加到720萬噸、大米從25萬噸增加到530萬噸、棉花從20萬噸增加到2004年的89.4萬噸;同時,中國承諾取消對玉米、棉花和大米的出口補貼,2004年將總體關稅降低到17%,將對美國有競爭力的農產品的關稅降低到14.5%(其中大豆3%、肉類和水果10-12%、乳製品12-19%、紅酒20%)。中國擴大進口美國農產品後,首先會讓消費者得利,比如進口的硬質小麥比國產的軟質小麥更適合製作麵包、掛麵等麵粉製品;其次,從美國進口需大量占用土地資源的基本農產品,實際上相當於購買美國的水、土資源,這有利於中國土地資源短缺的沿海地區調整農業結構。這一農業合作協議也有利於中國出口水產品、蔬菜果品、部份畜牧產品等非土地資源占用型農產品。根據這一協議將要進口的糧食約占中國商品糧消費量的20%,若進口量再增多可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某種影響。當然,農產品進口的增加會減少對本國農產品的需求,導致中西部傳統農業地區農民經營基本農產品的收入下降。 中國的農民不計算活勞動成本,其收入主要由農業的剩餘和地租組成。在農產品價格無法再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經營農業的剩餘越來越小,而由於人均耕地少,地租量也非常小。所以,中國的農業利潤率極低,投資很少,根本無法與美國的大規模農場競爭。即使國家繼續用關稅保護,中國的農業也無法扭轉上述趨勢。農業的出路應該是實行戰略調整,其基點是從自身的資源稟賦出發,在保證國家安全所需的農產品供給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比較優勢。例如,加入世貿對農戶散養的生豬、水稻、烤煙、甘蔗、蘋果的衝擊就比較小,在這些方面是可以進一步發展的。 近期內大量購買美國的農產品並不是影響中國農業發展的最關鍵問題,長期購買一定數量的農產品也未必就會摧毀中國的農業。應當看到,中國的農村、農民和農業問題是一個整體,其面貌的根本改變取決於農村的發展和改革,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農民的政治經濟權利。多年來,政府並未能有效地保護農業,實際上是在保護壟斷型商業機構的專營,這樣不但把農民阻擋在流通領域之外,而且直接損害了務農的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壟斷型商業機構經營混亂,糧食的收購和進出口經常與農業生產呈反向調節;在腐敗的社會條件下,專營必然導致嚴重虧損,國有糧食系統的虧損總額已接近3,000億元,農業發展銀行被迫用占全國基礎性貨幣很大一部份的政策性貸款去填專營造成的窟窿。偏向保護城市居民利益的農產品專營與其他加劇城鄉發展中二元結構差距的因素,使得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消費甚至有所下降。由於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仍然吃不起肉,肉類需求不足導致以飼料糧為主的糧食消費呈低水平下的過剩,這又進一步使糧食價格下跌,減少糧食產量和農民收入。除了通過進一步的改革解決以上體制問題外,還應當加速推廣農業科技和農村教育和加速農村城鎮化。此外,還可以組織農民以勞動投入整治國土、開發耕地,在西北地區大規模造林。 戰略工業:需要戰略性重組 戰略工業指對國民經濟具重要意義的基礎和先導產業,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國家保護以形成“動態比較利益”,如機械製造、汽車、鋼鐵、航空航天、高科技等。中國經過數十年的保護已初步建立了工業體系,但改革開放後採取了地方政府主導、優先發展外資和鄉鎮企業、地區傾斜式的發展戰略,造成了重複建設,形不成規模經濟,各產業都缺乏自主的研究開發能力,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越來越大。在目前的國內外環境下,要再來一輪“進口替代”是非常困難的。跨國公司幾乎在各個戰略工業領域中都占據絕對優勢,正在全球範圍內實行產業整合。中國的某些產業(如汽車)已走上同行業各企業分別與跨國公司合資、在國內市場激烈競爭的道路,其他許多戰略產業也很可能會沿着這條路走下去。 1.汽車業 二十世紀中美、日、德、韓國和巴西的經濟崛起都是以汽車為龍頭的。發達國家汽車業的總產值往往占其GNP的10%至20%。汽車產業技術含量高,廣泛使用電子技術。許多跨國型汽車企業的研製開發費用一般占年銷售額的4%至5%,通用、福特等公司的年科研費高達50至60億美元,即使在虧損年份也不減少[2]。企業只有達到相當的規模後才能消化巨額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費用。可以說,沒有年產100萬輛的規模,就沒有國際競爭力。經過九十年代的兼併和聯合,國際上已形成了美國通用、福特、日本豐田、本田、德國大眾、寶馬、奔馳、法國雷諾、標緻、意大利菲亞特等10家大型公司,其產量占全世界總產量的85%以上。汽車業的規模效益決定了跨國公司主導的格局,在這個行業里最典型地反映出生產國際化和跨國公司的作用[3]。例如,福特汽車公司的經濟規模比挪威、沙特阿拉伯的經濟還大。由於全球汽車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4],各汽車公司力爭搶占市場,不斷在歐、亞、中南美、俄羅斯展開激烈的兼併重組活動。有人預言將來主要的汽車公司和零部件公司將只分別剩下6家和16家。[5] 汽車產業是中國未來的經濟增長點之一,目前其產值只占GNP的3%,按照國家的發展規劃到2010年也才占5%。現在汽車全行業的生產能力為240萬輛(其中轎車80萬輛)[6],1998年產量為163萬輛(其中轎車51.9萬輛,見表1),合法進口3.5萬輛。“九五”期間國家投入到汽車產業中的資金為1,200億元。在目前的高關稅保護下,每賣出一輛汽車國家可得利稅30,000元,汽車工業的每個就業機會可以帶動7個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中國未來的汽車市場被視為“一塊肥肉”,是各國企業爭奪的主要對象,1995年已經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汽車公司在中國建立了381家企業。中國1986年以前轎車的進口關稅為220%、1994年降低到150%、1996年為100%、1997年為80%。由於關稅過高,所以進口轎車的國內售價非常高,並帶動了國產車的價格居高不下。別克轎車在美國的價格是2萬美元,而在中國則是37萬人民幣(合4萬美元);本田雅閣在日本的價格是1.8萬美元,但在中國卻高達29.8萬人民幣(合3.6萬美元)。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6年前將汽車的進口關稅降低到25%、汽車零件的平均進口關稅降低到10%、並取消進口配額。關稅的大幅度調降意味着今後幾年內進口轎車的價格每年平均下降4-6%。2006年關稅調到位後將對中國的汽車產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於國際市場上同型轎車的價格總體上僅及目前國產轎車價格的三分之一,即使加上25%的進口稅後其進口售價也大大低於國產車的價格,這將迫使國產轎車大幅度降價。為了適應這種汽車市場開放帶來的競爭壓力,國內現有的100多家汽車整車製造廠勢必要進一步兼併重組,16家汽車類上市公司也肯定會出現重組和合資高潮。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加入WTO協議後國內的汽車類股票應聲下跌,就反映出人們對於降低汽車關稅的擔心。 表1、中國1998年轎車產量 生產廠家 車 型 產量(輛) 生產能力 市場占有率(%) 上海大眾 桑塔納 235,000 300,000 45.3 上海通用 別克 XXX 100,000 XXX 一汽大眾 捷達、高爾夫 60,085 150,000 11.6 一汽轎車 奧迪、小紅旗 21,835 60,000 4.2 武漢神龍 富康 36,231 60,000 7.0 天津夏利 夏利 114,087 150,000 22.0 長安奧拓 奧拓 42,093 150,000 8.1 北京吉普 切諾基 8,344 80,000 1.6 廣州本田 雅閣 貴州雲雀 雲雀 1,064 50,000 0.2 合計 518,739 1,240,000 100 1999年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為1,350萬輛,平均每90個人有1部車,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據估計,當中國的人均GNP達到2至3萬元人民幣、家庭年收入達5萬元時,價格6萬元的轎車可望大量進入居民家庭;2000年轎車的需求量是130至160萬輛、2005年為220至270萬、2010年為350至400萬輛,如此則轎車工業的增長速度將是每年16%左右。 要擴大家庭用轎車的需求就必須降價,而能否降價則取決於擴大生產規模、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成本。中國1998年有122個汽車整車生產廠[7],平均每家總資產只有21億元人民幣,其中12家轎車生產企業的平均資產為59億元,而世界上最大的19家汽車公司的平均資產是579億美元。中國現有汽車廠中只有4到5家能達到年產15萬輛的水平,規模效益差導致國產車成本高昂,桑塔納類轎車的國外價格相當於人民幣6.5萬元,而國產成本卻高達8萬元。2006年進口關稅調降到位後,進口的奧迪A4型普通轎車的售價約為20萬元人民幣,福特兩開門小轎車則不到9萬元,那時國產轎車如不能大大降低成本將失去競爭力。 目前中國的汽車工業不僅依賴國外技術,而且相關的原材料和設備也需要進口。雖然已通過與外商合資建立了幾家大型汽車廠,中方也控制了每家企業的多數股權,但外商轉移到中國的總是過了時的技術,且技術開發和國外採購權仍在外資手中,這相當於把各發達國家的汽車工業引入中國市場來互相競爭,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全國規模的民族汽車企業。而且各地保護主義越演越烈,嚴重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今後中國的汽車業需要大規模地兼併改組,可能最後形成一至二家大型企業。汽車工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標誌之一是自主開發費用。中國汽車企業的開發費用低於銷售額的2%,而國際水平是2%至10%。國外大公司的汽車產品每7至8年換一次車型,每開發一個新車型需要投資10至20億美元,必須形成300至400萬輛的量產規模才能把開發成本份攤掉,最低的生產規模也應達到年產40至60萬輛車、100至200萬輛車使用的零部件。只有真正具備了自主開發能力,有了自己的品牌,才談得上建立所謂的民族汽車工業。 中國的汽車零部件製造系統也需要大改組。國際上先進的整車廠一般只製造發動機和變速箱,並負責車身的製造和裝配,其自製率約為30%,而中國的整車廠自製率卻往往高達50%至60%,同時,產品可列入國家機械局的產品目錄的1,700多家汽車零部件企業的專業化水平卻很低,只有不到5%的企業能生產多種零部件,至於那5,000多家產品不被國家機械局承認的零部件生產企業的水準就更差了。因此,中國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完全沒有規模效益,平均價格比進口產品高20%,大大抬高了汽車的成本。 加入WTO以後,中國的汽車工業產值將下降14%左右,零部件工業首當其衝。1999年國家機械局提出了重組方案,要把占全國92%產量的13家汽車企業重組為3至4家集團、5至6家骨幹企業,以便自主開發微型轎車和客貨車、農用車。發展中國的汽車工業還需要以下一系列條件。首先是路況和交通管理,中國1997年的公路總里程為122.6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為4,771公里,90%的公路不適合汽車長途安全地行駛,而且交通事故率非常高。其次是燃料,中國的汽車保有輛略低於巴西,但全年消耗的燃料油卻是巴西的三倍,汽油品質差造成了油耗和用車成本過高。此外還有環境保護、城市停車場、降低車輛收費等問題。目前一輛7萬元的轎車要繳1萬元道路建設基金、10%的公路附加費、保險費4千元、養路費1.8萬元、油費8千元、小型零件更換和小修理費用1萬元,總共5.7萬元,占桑塔納轎車售價的37%、夏利的29%、捷達的34%、富康的24%、標緻的31%。再加上政策上強制實行國產車8年、進口車10年報廢,車輛的年折舊費即達2萬元。這種“買得起、用不起”的狀況將嚴重限制居民家庭的轎車需求。 2.鋼鐵業 1999年中國的鋼鐵產量接近1.2億噸,居世界首位,占世界總產量的15%。目前中國的鋼材消費量占世界的17%,人均年鋼材消費量92公斤,為日本的六分之一,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20公斤,未來市場潛力很大。中國已能冶煉高溫合金、精密合金等1,000多個鋼種,可軋制、加工40,000多個規格的工程和金屬製品用材,能滿足國內85%的需要,有15%至20%的設備屬於國際先進水平。九十年代鋼鐵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中有三分之一來自技術進步因素。 國際鋼鐵業的發展趨勢是高檔優質化、多功能化、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價值。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鋼鐵工業的總體水平只能算是中等,其專業化、規模化、集團化的程度都不高,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很大。首先是產品品種質量差、檔次低。1996年生產的一億多噸鋼材中只有1,500萬噸的質量達到了國際水平。發達國家鋼材成品中板管帶的比重一般達60%,而中國僅為38%,鋼材產品仍以型、線材為主。發達國家的鋼材產品中高附加值鋼材的比重一般為40%,而中國僅為13%。國內市場需要的關鍵性高檔品種有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需要進口,如1999年1至10月僅“三板一片”、高品質彈簧鋼、輪胎簾線、管材就進口了1,225萬噸。這種現象長期未能改觀,建國48年裡中國淨進口鋼材耗用外匯達843億美元,居世界首位。其次,中國鋼鐵業的工藝技術裝備落後[8],中小型設備居多,自動化程度不高。第三,鋼鐵業管理水平低、結構不合理、企業平均規模小、布局分散。1996年全國的787個鋼鐵企業當中,年產量在50萬至100萬噸的有18個,100萬至500萬噸的為20個,500萬噸以上的只有4個(即寶鋼、鞍鋼、首鋼和武鋼),這四大集團年銷售額的總和僅及日本新日鐵公司的63%。第四,中國鋼鐵業的技術經濟指標相當差,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設備生產率低20%至40%、物耗生產率低30%、技術進步貢獻率低20%;1996年全行業人均產鋼僅32噸,是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噸鋼綜合能耗為1.392噸標準煤,比發達國家高30%。隨着國內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計劃經濟時代對鋼鐵工業的保護已逐漸消失,工資、煤、電、礦石、燃油、運輸等成本都迅速上升,整個鋼鐵工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以前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 九十年代裡世界鋼產量年遞增3.7%,但鋼材的貿易量卻增加了49.2%,總產量中的出口比重由25%上升到36%,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近年來國內鋼材市場十分不景氣,出現了結構性相對過剩,粗鋼的價格一路下跌,1997年和1998年分別每噸下跌100元和170元。雖然國家制定了“限產保價”的政策,但很多企業為了生存,仍然在投資需求萎縮的情況下增加產量,使鋼材過剩、價格下跌的情形更為嚴重。雖然中國的鋼材出口量已達到一千多萬噸,但出口品種以低級產品為主,1992年中國出口鋼材與進口鋼材的單價比為0.68,即出口低檔鋼材、進口高檔鋼材。日本的這一比例則為1.7,即出口高檔鋼材、進口低檔鋼材。 加入WTO以後,進口關稅將大幅度下降。中國的建築用鋼材等低檔鋼材因國內需求大、發達國家亦不再生產,所以受衝擊不大。但國產的工業用鋼材、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及特殊鋼材的國內競爭力較差,主要生產這些產品的寶鋼、武鋼、太鋼、特鋼等將受到進口鋼材的衝擊。例如,國際上不鏽鋼的生產能力過剩,開工率只有76%,中國生產不鏽鋼的企業的規模僅及國外企業的三分之一,質量差、成本高,1999年雖有進口配額限制,進口量仍達100萬噸。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得不取消進口配額限制,關稅從20%下降到10%,這將使國內的不鏽鋼生產企業面臨巨大的壓力。 未來十年是中國鋼鐵工業發展的關鍵時期,一方面要限制低檔鋼材的生產,一方面要調整鋼鐵業的發展戰略。2000年政府已決定減少1,200萬噸產量,把鋼產量限制在1.1億噸以內。同時,要把發展的重點從數量擴張轉向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從重視產量轉向重視品種質量,從重視生產轉向重視經營、服務和資本營運。近年來國內已有46家鋼鐵企業合併、18家破產,今後中國的鋼鐵業還必須大規模重組,才能適應新的國際化環境。 3.航空工業 航空工業是高科技戰略性產業,在製造業中附加價值最高[9],反映出國家的科技水平和綜合國力,涉及機械、儀表、電子、材料、冶金、化工和交通運輸的發展。它需要巨額開發研究費用,開發1種飛機往往要花費20至50億美元、耗用8至10年,開發出來後其銷售量必須達到300架才能實現盈虧平衡。[10] 中國的航空工業奠基於五十年代,由於以生產軍用飛機為主要目標,所以完全依靠國家撥款和國防開支。到1997年為止,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的資產為589億元,有56萬職工、245個企業、34個研究院所和7所高等院校。多年來27種軍用飛機的產量達到14,000架,此外還生產了14,000枚導彈。改革開放後軍品訂貨減少,航空工業不得不轉向民品生產,1997年的銷售收入中80%與“航空產品”無關。雖然從1986年開始曾通過與麥道、歐洲客車等公司的國際合作、裝配和聯合設計製造,提出了自主設計製造100座和180座的大型噴氣客機的計劃,但1998年波音公司兼併麥道公司後,波音公司與歐洲客車公司先後取消了與中國的合作計劃,使中國發展航空工業的計劃受到嚴重打擊。中國到2017年要購買民用客機1,591架,總價值750億美元。未來中國是完全依靠購買外國客機還是自己生產100座以上的客機,關繫到中國的航空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電信產業:降低價格、加速發展 1.通信和網絡服務業 1998年開始中國的郵政和電信業務分營,郵電部和電子部合併後成立了信息產業部,併入廣播電影電視部、航空部、航天部的與通信及網絡管理有關的職能。1999年中國有固定電話用戶1.03億、移動電話3,760萬戶、無線尋呼4,575萬戶、互聯網用戶400萬。中國東部地區固定網電話普及率為11.68%,中部地區為4.07%,西部地區為3.59%。據預測,2005年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的用戶將分別達到2.4億、1.8億、6,000萬戶。 1994年4月中國第一次接入互聯網,1995年中國電信與金橋兩大公眾互聯網正式開通,中國互聯網的商業用途開發比美國晚了7年。目前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1,000多萬,1999年網上銷售額突破4,000萬美元。預計2003年互聯網用戶將超過1,600萬,互聯網服務業可望進入具商業潛能的贏利階段。現在全國的上網電腦為200多萬台,WWW站點數超過10,000個。1998年互聯網收入達4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為0.04%,其中90%的收入是互聯網接入收入。中國電信是行業批發的壟斷者,也兼作零售,目前互聯網收入的絕大部份歸中國電信所得。現有的600家中小型網絡服務企業的市場份額很小,但對它們的投資卻一直扶搖直上。1999年全國電腦銷售量達600萬台,比上年增長35%,軟硬件銷售額超過2,000億元。目前上海、北京、廣州、沉陽、成都、杭州、武漢、青島、西安、廈門等市居民家庭的電腦擁有率為18%,其中廣州最高(35.4%)、沉陽最低(9.8%)、上海居於全國平均水平(15.4%)。今後家庭電腦擁有率還將繼續上升[11]。中國已有近10%的消費者開始接觸因特網,上述十個城市居民的平均上網率為12.5%,廈門最高(18.5%)、沉陽最低(7.4%)、上海居中(9.4%)。上網族中30歲以下的占25%,40歲以上的低於5%。用戶上網的地點依次為公司(41%)、家庭(30%)、學校(20%)、網吧(16%)。 中國互聯網服務業面臨的問題是,上網速度太慢、費用太高(參見表2),只有大幅度降低價格,才能啟動居民需求。中國的人均國民收入不到美國的三十分之一,互聯網費用高了一般家庭就無法承受。而且,現在網絡服務集中在大城市和學生當中,電子商務受到限制。今後網絡服務業應加強對用戶的服務和指導,降低收費率,提高風險投資的運作水平。 表2、中美互聯網費率比較 美國 中國 人均收入(購買力) 1 0.05 上網包月制費用 19.95美元 600元人民幣 實際上網速度 33Kbps 1Kbps 相對於購買力的價格 1 120倍 相對於實際通信量的價格 1 201倍 相對於購買力和通信量的價格 1 4032倍 資料來源:秦海,“信息網絡的進步:需求與體制”,《產業論壇》,1999.5.26。 中國在過去十年中投資了6,000億人民幣,建成了“8橫8縱”的光纜通訊網,連接到大多數城市,網絡應用正在高速發展(見表3)。目前,國家支持數字移動通信產品國產化的政策也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提供了50億無線移動產業化專項資金扶植國內企業,限制外國企業的生產和銷售、嚴格執行外銷比例,採用生產許可證和入網證制度控制總量,限制國內企業總量,規範銷售渠道,並打擊了數字移動通信產品的走私進口。除了電信網迅速擴大之外,目前擁有8,000萬用戶的廣播電視網和擁有1,000萬用戶的專用電腦網也是網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部份。專用電腦網包括銀行系統在600個城市的聯網服務,89個證券公司的3,000個證券營業部的網上交易和網絡操作,40個城市正在試行的通過網絡進行稅收征管,海關系統的全國聯網監管、申報、稽查、納稅,外貿系統從2000年開始試行的企業網上配額申請,以及政府系統的上網工程(2000年80%的政府機構將在163/169網設站點)。目前,中央政府有意重組資源,將廣電傳播網、鐵道網、電力網等作為國家的專用網,鐵道網和電力網劃歸中國聯通使用,讓廣電網與電信網聯網、參與電信業務經營。國家雖然相當嚴格地管制電子媒體的內容,但並未控制其數量。1994年底國家批準的電視台、有線電視台和教育電視台即達3,125家,超過美國等11個大國的總和,許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有線電視台。由於目前全國的300多家有線電視台分屬地方政府或單位,股權分散,必須先“統一”全國的有線電視網絡,才能發展進一步發展廣電網的電信業務經營。 表3、1998年底中國通信網絡水平 全國局用交換機容量 1.35億門 長途業務電路到達數 163萬路 長途自動交換機容量 483萬路端 移動交換機容量 4,431萬戶 移動通信信道數 1,366.6萬個 數據通信總容量端口 75萬個 全國光纜總長度 100萬公里 長途幹線光纜 20萬公里 數字微波通信線路到達數 5.8萬公里 衛星地球站 已建23個,將再建15個 阻礙中國電信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壟斷經營下缺乏充份競爭,服務價格居高不下,抑制了居民家庭的使用率,使得通信服務業的經營效益很差。[12] 美國的國際長途電話每分鐘平均收費0.58美元,而中國卻收29元人民幣,竟然比美國高6倍。中國消費者因為本國電訊業的壟斷定價每年要損失125億人民幣。 1993年中國政府雖然開放了無線尋呼、800MHZ集群業務、450MHZ移動通訊、ZSAT甚小天線地球站、電話信息、電腦信息、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圖文等業務,對互聯網業務實行了許可證制度,但仍舊讓國營電信部門壟斷市話、長話、國際長途等通信服務業的基本業務,並且不允許電信業務與廣電業務交叉經營。1994年成立聯通公司後,允許其在除國際業務外的通信服務業基本業務範圍內參與競爭。可是,中國電信部門利用獨占網絡的特權制訂了高資費標準,不允許其他競爭者低價租用網絡,並對尋呼、信息服務、INTERNET等業務的經營者收取很高的專線和中繼線資費,阻礙了電信、電腦和電視的三網合一。要大幅度降低中國的通信費用,就必須打破壟斷體制,實行市場定價,充份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從價格中取消投資性質的入網費。目前,信息產業部對電信企業進行了重組,將國家主體電信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從縱向上分為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衛星通訊集團公司、中國尋呼通訊集團公司,同時實行政企分開,信息產業部與各電信公司脫離了經濟和隸屬關係。這種改組實際上是在專業化方面加強了縱向壟斷,並沒有解決競爭問題。 加入WTO意味着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包括各種通信和電腦),會使外資控制中國的一部份電信業務並獲得豐厚的利潤。有人甚至估計,外資可能控制整個互聯網行業。目前中國的電信普及率非常低,有極大的潛在需求,因此需要外資進入。這一方面可以迅速增加供給能力,一方面能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體制、形成競爭,以大大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收費標準,刺激需求。這樣能彌補中國本國資源的不足,有助於中國儘快進入信息社會、促進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特別是有利於提高中小城鎮和農村居民的素質,在這方面不可估量的積極意義是中國的根本利益所在,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當然,中國的信息和網絡安全形勢也相應地非常嚴峻,要全力防止對信息系統的惡意攻擊(包括計算機病毒和系統入侵)和信息的泄露和丟失。 北京、上海和廣州是中國的具關鍵地位的電信業務走廊,三地電信業務占全國總量的75%,2003年這些地區的電信市場將全部開放。加入WTO之後5年內,還要逐步取消外資在尋呼機、移動電話進口、國內固定網絡電話服務方面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要允許外資在基礎電信服務方面的持股比例由25%提高到40%,在尋呼業務、數據壓縮轉發等電信增值服務領域,外資的持股比例將可從30%提高到50%;移動通訊在加入WTO以後1年內開放網絡服務,5年內完成開放目標;有線網及光纜在加入WTO以後3年開始放開,6年過渡。外國電信公司憑藉實力投資於中國的電信網絡,可能使2兆專線租費大大降低、ISP支出減少、上網速度加快、質量改善。中國開放電信市場將打破國內企業的壟斷,促使電信費用下降,增加上網人數。為此必須儘快建立市場經濟規則和反壟斷制度。但是,電信產業存在“網絡外部性”,新進入者需要藉助互聯、互通和特殊的市場准入,才能得到足夠的用戶;現有的服務商可以操縱建設標準、鬆綁程度、提供服務的時間和質量,來有效地阻止其他服務者進入。所以,中國需要公開透明的互聯、互通政策,既保障原運營商的利益,也保證有效的市場准入。 中國的軟件業具有發展潛力。1997年軟件銷售額為120億元人民幣,出口不足1億美元,只占世界市場的1%,同時盜版率達到90%,嚴重影響了軟件業產品的開發。而印度的軟件出口已達到17.5億美元,預計2001年可達40億美元。印度軟件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官方語言是英語,勞動力成本低(在軟件設計行業人工費占40%),軟件設計人員已形成了140萬人的規模,加上政府高度重視、規劃在10年內成為軟件超級大國,這些條件正吸引發達國家到印度設立軟件開發中心。[13] 如果中國能消除對國內用戶進出國際網路的管制,也同樣可能在軟件開發上與印度競爭。 2.通信設備製造業 這一產業包括交換設備(程控和移動交換機、AMT/IP交換機、光纖和通信電纜)、傳輸設備(衛星、微波、移動基站等)、用戶終端(手提電話、尋呼機、網絡終端)等。目前中國該產業的現狀如下:程控交換機製造是利用外資最多最早的行業,外資企業的生產能力占全國產能的70%以上;移動通訊設備製造業有20多家合資企業,市場占有率達75%以上;光纖傳輸設備製造企業多是合資企業;衛星通訊、傳真機、微波通訊設備則基本上是整機進口;固定電話的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手機則需求旺盛,其95%是合資企業生產或進口的,國內85%的市場被諾基亞、愛立信和摩托羅拉占領,飛利普、三星、松下、NEC、西門子則占據市場份額的11%,而幾十家國內企業如廈華、東信、科健、TCL、海爾、康佳等只占有市場的3%。通信設備製造業的本國企業現為252家,開發能力低,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在穩定性、可靠性、系列化、全面化上有很大差距。加入WTO以後,中國將在2003年取消半導體、電腦、電腦輔助設備、電信設備和其他高技術產品的關稅,本國企業將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同時,中國要在6年內取消尋呼、移動電話的進口限制和固定電話的地域限制,在4年內允許外資在所有電信領域中持股可達49%、部份領域可達51%。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商不會去邊遠地區架設線路,而只是在大城市開展業務,將獲得非常豐厚的利潤,因此此類企業的持股權將成為中外談判的焦點。 中國的通訊設備製造業尚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移動電話最具投資價值;固定電話和無線尋呼設備接近成熟期,但仍有一定的成長可能;數據通訊業正處於由投入期向成長期轉變的過程中,適合風險投資。關稅降低後,通訊設備生產和採購會全球化,每個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將取決於其技術和生產水平。但通訊產業也處於高度複雜而又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投資需求量大、技術變化快、市場波動大、管制政策多,因此其風險也很大。隨着IP技術的全面滲透,現有運營商的絕大部份為提供傳統語音服務而建立的資產可能會被淘汰。 金融業:加快改革、慎重開放 為了加入WTO,中國在服務貿易自由化方面承諾:確保在中國建立機構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購買或獲取中國公共機構的金融服務時享受最惠國待遇;允許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提供貨物保險、風險評估、數據統計、索賠諮詢等輔助性金融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提供服務者擴展商業性介入即開業權,包括購買現有的企業;確保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境內提供本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務。 1.銀行業 1999年2月底,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共設立了191家營業機構(包括代表處、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等),總資產360億美元,占中國全部金融資產的2.58%、外匯資產的16.4%,貸款餘額270億美元,占國內全部外匯貸款餘額的23%,存款餘額48億美元,占5%。中國加入WTO後,外資銀行將逐漸獲得以下待遇:在業務範圍上以經營外幣為主,轉變為同時經營人民幣業務、債券、租賃、投資組合、國內結算等;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設立經營性機構;從目前不能夠跨省區開展業務變成不再受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突破只能對三資企業進行外幣業務和部份人民幣業務的限制,可對外國客戶提供所有外匯業務,對中國的企業和居民提供人民幣和外匯業務。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是完全以利潤為中心的商業經營,不良資產比例低,規模大,有國際網絡、先進的設備和高素質人才。渣打銀行的研究報告預期,1998年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放貸額僅及中國本國銀行業的1.7%,但10年後外資銀行的貸款額將達到8%的市場占有率。 面對銀行業的開放,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具體挑戰如下: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不能適應業務混業和交叉經營的要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政策性業務,呆帳比例大,稅收高於特區的外資銀行;要從傳統的一般存貸款業務向現代業務轉變[14];由於國內銀行對客戶的服務還遠不到位,外資銀行在管理服務質量方面既具有優勢、又容易在國外低成本融資,大量中資企業將從依靠本國銀行融資轉向外資銀行,有人估計可能會搶走國內銀行20%的業務;部份業務骨幹和客戶將被外資銀行以高待遇挖走;外資率先創立的網上銀行可能成為強有力的競爭對手[15]。銀行業開放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將有眾多正面影響,包括加速本國銀行的現代化、電子化,促使國有銀行和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的國際化、市場化、直至股份化。 2.證券業 加入WTO會刺激外資進入中國的證券市場。如果放寬政策、允許外資進行證券投資,並在適當時機對外資開放股票市場,則中國的股市還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間。以後A股和B股的界限將被打破,證券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聯繫將更緊密,外國資金可能大量進入中國購買A股或者直接購買產權。這樣,中國引進外資的增量中,證券投資的增加可能超過直接投資,外資更容易控股國內的績優企業。如果大量外資進入證券市場並選購優質公司,將促進國內上市公司的分化。 在國內金融業界信譽不良的背景下,開放金融市場後必然被外資企業搶去部份業務,但同時也會促進國內金融機構改善服務。由於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擁有廣泛的分支機構,這方面具有外資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優勢,所以不應高估開放金融帶來的金融風險。過去多年來中國並沒有開放金融和外匯市場,但是國內的金融矛盾仍然越積壓越嚴重。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講,適當向外資開放金融市場,在微觀方面可以提高本國金融機構的信譽和管理水平,從宏觀方面可以促進國內經濟調控與國際接軌。國內外經濟聯繫比以往密切,經濟波動可能比較頻繁,但卻可能避免大規模的經濟和金融危機;如果長期與國際經濟隔絕,使得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長期嚴重失衡,也同樣會出現金融危機。 其它的配套改革 1.外貿與國內商業 加入WTO後中國政府將開放外貿經營權,允許非國有外貿機構存在,這將大大促進外貿的發展。也許將需要實行公開拍賣許可證和配額這類市場經濟方式,這有利於減少尋租、提高效率。1998年底合資的流通企業達到500家,占市場銷售額的1.51%,已經超過了中國的正式承諾。中國的承諾是,將外資商業企業的試點範圍擴大到計劃單列市一級,開放批發市場,對連鎖經營限制外商控股權在49%,如果是利用國際網絡出口中國國內產品,經國務院批准也可以提高外商控股權。我國零售商業企業的實力遠低於國際水平、規模小、經營理念差,今後加入國際競爭時將可能向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以買斷制代替代銷制,不能將風險通過價格向消費者轉移,要批發與零售結合、商家擁有自己的品牌、擴大知名度。 2.外匯管理 中國現行的外匯管制框架包括資本項目事先審批、銀行結售匯、外匯業務執法監管、外匯外債收支統計監測、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在經常項目開放、資本項目管制的情況下,外匯管理的重點在於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包括資本項目的事先審核和經常項目的事後核銷)。加入WTO以後,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會要求外匯資金進出的更大便利。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互動式融資活動是多樣化的,中央銀行將面臨更複雜的本外幣政策協調管理。大量國際游資可以輕易地通過外資銀行進入國內,境外投資者將持有部份國內資產,導致更頻繁的外匯資金流動和金融市場波動。大量新生代金融工具將進入中國,大大提高外匯管理的難度和外匯風險。金融市場的開放將帶來許多市場化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技術,也要求中國改進滯後的外匯統計和監測系統。 3.政治與行政改革 WTO正在從國際貿易規則發展成一套國際競爭規則,它要求非歧視、透明度、公開化。進入WTO就意味着受到國際規則的制約,包括法律、政策、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這對發展中國家的管理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有促進作用。加入WTO對中國企業來說意味着全面徹底的改組,會大大加速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管理也必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克服地方和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阻撓,實現國內戰略產業的重組,培養經營管理大企業的能力。這也是一種政企分開,地方政府不能再重複建設,實行地方保護、分割市場;中央政府各部則必須放棄縱向的管理權力,使戰略產業成為綜合性大公司。 結語 加入WTO後可能大量引進外資,這一方面會對國內企業造成衝擊,另一方面也給國內企業帶來了機會。因為外資可以比較有效地打破國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的壟斷。目前的糧食專營、電訊航空業壟斷、金融分業管理等,都會在外資的衝擊下被迫自行改革,中國的市場經濟可能較快地規範化。需要警惕的是,我們是在自己力量弱小的條件下加入WTO的,強大的國際跨國公司很容易形成壟斷,因此我們必須加快準備,以各種辦法爭取時間、減少衝擊,這方面各國都有很多經驗,此處不再贅述。 加入WTO的實質,是以未來的國內市場換取外資進入。這在短期會促進國內經濟繁榮,也會加速國內企業的破產和兼併,產生比較大的產業衝擊。但是所謂的“開放國內市場”的真正代價並不在此。外資進入後早晚是要把以人民幣形式取得的利潤兌換成外匯匯出中國的,只不過不象證券股票投資那麼快而已,一般會有3至5年的投資周期。所以,應當了解以下情形:開放國內市場後外商投資企業將在國內大量銷售其產品,外資企業因此將獲得巨額的人民幣利潤,其中有80%至90%可能不會馬上匯出,而是以再投資的形式留在國內。但是,大約在5年以後,外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將積累到2萬億人民幣的規模,恰好相當於國家的外匯儲備數額。如果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許多外資企業都突然要求兌換外匯,就會產生相當於國際投機資本對泰國衝擊的結果。這才是大量引進外資的最大風險。 據美國高盛公司的估計,中國加入WTO後,由於貿易、資本和技術投入的增加,對GDP每年的潛在貢獻為0.5至0.6個百分點。但中國經濟能否真正獲益,關鍵還是在於如何提高國內經濟的效率,否則單純以開放來拉動經濟增長,未並能解決中國的問題。中國在“八五”計劃期間的就業彈性為0.108,即經濟每增長一個百分點只能吸收60萬就業人口。今後技術和資本增密將進一步降低這個比例。如果中國不能根本轉變經濟的增長方式,那麼,進入WTO後所付出的國內市場和本國企業破產的代價將會付諸東流,中國可能陷入納爾遜所說的“增長的陷阱”,或者過份依賴外貿拉動經濟增長而受制於人。 外資進入對於中國總體的就業形勢有一些好處,同時將加快就業結構的變化,即專業人士和年輕人將大大增加收入,而傳統產業的就業者和中年以上的勞動力的收入和就業將受到影響。收入差距會拉大,但未必象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會加速兩極分化。因為最不合理的兩極分化就是權力的資本化,這在中國已經十分嚴重了。加入WTO後,在經濟國際化的過程中,目前這種盛行的依靠權力和資本賺錢的方式將逐步讓位給憑智力賺錢,這顯然有助於在中國形成中產階級,從而真正降低兩極分化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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