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光榮:讀《美國憲法原理》等有感 |
| 送交者: 上海光榮 2007年03月24日16:35:4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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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美國憲法原理》、《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有感
在今天的人看來,“民主”與“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費城制憲會議期間,代表們卻非常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特別強調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在《美國憲法原理》中,制憲者們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嚴格的區分 “民主”:是指人民能夠參與治理國家 “共和”:共和的底線是國家禁止貴族頭銜,禁止權力的世襲繼承方式
在費城制憲會議上,代表們總是把擬議中的美國政府稱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國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 翻閱喬治.華盛頓和約翰.亞當斯的總統就職演說,他們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體”,卻從未提到“民主政府”或類似字樣。這是為什麼?制憲會議的一個背景就是——謝斯起義,起義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號,在當時的上流社會裡,“民主”已經成了粗暴蠻橫、貪婪無恥、巧取豪奪的代名詞了。所以制憲會議代表中有很多人對民主沒有好感,對人民也不信任。制憲會議的骨幹分子們更是大聲撻伐民主的罪孽。 制憲會議主要的活躍分子之一漢密爾頓就指出,“當年抓住共和主義緊緊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樣,大聲撻伐民主的罪孽;還強調“對群眾的要求讓步,就證明任期參議院還是不穩,這是因為對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蠻橫估計不足” 謝爾曼代表說,“老百姓眼下對建立政府的事還插不上手。他們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誤導”。 格里代表更是炮轟民主:“我們所經歷過的罪過,都是源於民主過於泛濫。人民並不缺乏德行,但總是受到假裝愛國的人蠱惑。馬薩諸塞州的經歷證明,一些人精心炮製出各種虛假報告,到處傳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誤導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說些最作孽的話,這些虛假報告又無人可以當場揭穿。一個主要的罪過,是說要對政府雇員實施正當程序,仿佛把公僕都餓死才是民主的極致……”, 他還指責那裡的人民是世界上最狂亂的人民,因為他們要求降低州長的薪水、要求廢除參議院 。 就連最傾向民主的喬治.梅森代表也承認,“我們過去是太民主了。” “美國憲法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代表指出,“政府若採取民主的形式,與生俱來的就是麻煩和不方便,人們之所以遣責民主,原因就在這裡”
不過呢,要想指望這樣一群對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國國父們能制訂出一部保障人民參與治理國家,讓廣大人民在政府制訂政策時能插上話和施加影響的新憲法,則是絕對不可能的了。
美國的國父們要建立的是共和政體,而共和政體的特點是“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行政權和司法權則屬於從屬的地位。立法權是屬於議會的,議會是國家機器中的民主機關,是一個國家裡的與人民聯繫最緊密的機關,最能反映民意。 但前面講過了,這幫美國國父們對民主是非常不感冒的,他們對議會的看法也是非常負面的,在《美國憲法原理》中,對議會就有這麼一段很不好的評價:“在議會中,議員們有時似乎自以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對來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對,就暴露出不耐和厭煩的病態;好象不論是行政或司法部門只要行使其權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機構常常表現出企圖橫蠻控制其他部門的意圖;而且,由於立法機構一般有人民站在他們一邊,就總是在行動時勢頭過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門難於維繫憲法規定的平衡” 從這段評價就能看出這些國父們對議會有多麼反感和排斥,所以他們是絕對不願意建立一個議會主導型的政體。而是要建立一個行政主導型的政體。 要把通常是議會主導的共和政體改造成行政主導的共和政體,首先就是要削弱議會的權力。國父採取的第一個措施是,分割立法權,“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儘可能少發生聯繫”。 參議院相當於“政府中精選而穩定的組成部分”,以牽制更受大眾控制和影響、意見多變的眾議院。立法權一分為二,讓他們互相牽制,便於行政首腦對他們分而治之,各個擊破。 第二個措施是,實行“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徹底地從理論上否定了共和政體的基本原則——立法權至上、議會主權,也就是徹底地從理論上否定了民主機關在共和政體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個措施是,賦予行政首腦“帝王般的權力”,使行政首腦的政治地位高於議會。制憲會議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國憲法,在代表們的辯論中,直接提及英國制度多達111次,間接提及的有24處。迪金森代表在制憲會議上就反覆重申他對英國憲政的熱烈歌頌 ,認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態之一”,甚至說“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態,都永遠不會得到與此同等的祝福”。
美國總統的權力設置以喬治三世為原型,就權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國國父們非常坦率地承認美國總統“與英國國王有類似之處,它也同樣類似於上耳其皇帝、韃靼可汗”。美國總統的權力包括“行政權”、“軍權”、“聯邦法官任命權”、“大赦權”、“立法複決權”。這樣的權力設置,賦予總統有效壓制議會內的反對勢力的權力,使總統在美國政體中的地位比議會明顯高出一截。 強而有力,高度集權,是國父們在總統的權力設置時始終遵循的原則。他們強調,“一切通情達理的人無不同意需要強有力的行政部門”;“使行政部門能夠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統一;第二,穩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夠的權力”。“以原則立場最堅定、態度最公允而著稱的政治家和國務活動家,都曾宣布主張單一的行政首腦與龐大的立法機構並存。他們都已十分正確地表示贊成行政首腦最必要的條件是強而有力,而且都認為為此最宜集權力於一人;他們還都同樣正確地指出,集權力於一人最有利於明智審慎,最足以取信於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美國新憲法的反對派們最反感的就是總統權力太大,他們對新憲法的的反對意見幾乎全部集中在總統的權力設置上。在隨後的新憲法的全國性辯論中,總統權力設置成了雙方攻防的全部焦點。反對派群情激憤,做出了非常激烈的反應,他們預言,總統集中太大的權力必然使美國的共和政體逐步解體並滑向專制獨裁的帝制;但是美國的國父們意志非常堅定,針鋒相對,寸步不讓,他們強調,把大權集於總統再加上實行任期制,不僅不會導致專制獨裁,反而能斷絕一切野心家在美國建立專制獨裁制度的念頭。發展到最後,雙方甚至搞到不顧斯文,相互破口大罵的地步,反對派大罵國父們妄想“冕旒加額”、“紫袍罩身”、“寵臣嬖姬”;國父們則痛罵反對派“撥弄妖術”、“毫無廉恥、男盜女娼”。 不過美國的國父們的思想確實是非常解放的,當時,反對派強烈批評總統權力太大,使美國的新政體已經帶上明顯的帝制色彩時,國父們也不毫忌諱,他們反擊道:“我們卻不妨承認,優良政體的真正檢驗標準應視其能否有助於治國安邦” 3、建立不受民意影響的具有非常濃厚貴族色彩的法院 憲法賦予法官以更大的獨立性,以保證司法獨立(之前美國的法官是由議會任命),也是美國政體貴族制的體現。作者們明確指出,“按照制憲會議草案規定,合眾國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為正當即應繼續任職……以行為正當作為法官任職條件無疑是現代政府最可寶貴的革新。……同樣,在共和政體下,也是限制代議機關越權及施加壓力的最好保證。” 更為重要的是,“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 ,“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於法院”。 憲法還對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確的規定,使司法人員在財源上獲得了必要的獨立性。所有這些措施都極大地提高了司法權的地位。貴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國憲法中延續下來了。終身任職的法官與傳統貴族顯然十分相似。
“古代政治制度與美國政府的真正區別,在於美國政府中完全排除作為集體身分存在的人民”,這是國父們在介紹美國新政體時所強調的。《美國憲法原理》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來論述如何來確保總統的獨立性,一個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憲法只賦予人民間接選舉總統(先選出選舉團,再由選舉團選出總統)的權力,沒有罷免總統的權力。總統只有在嚴重違法並且被議會逮住了把柄,並且還要弄到連議會中本黨的議員都眾叛親離之後,才有可能被議會趕下台。 每個時代的人都有自已的局限性,美國的國父們也不例外。他們非常明顯地不信任人民,對待民意的態度也是非常輕蔑和譏諷式的。他們說得非常露骨,“有些人會以為行政部門對於民意或立法機構中之意見能夠屈從順應,乃是其最大的美德。但是,此種人對於所以要設置政府的宗旨,以及對於促進人民幸福的真正手段,都是理解得十分粗淺的。共和制度的原則,要求接受社會委託管理其事務的人,能夠體察社會意志,並據以規範本人行為;但並不要求行政部門無條件順應人民群眾的一切突發激情或一時衝動。因為美國人民的情緒很可能是由那些極善於迎合美國人民一時的偏見,而實則是損害美國人民利益的野心家和蠱惑家的陰謀活動所煽動的。”
所以,人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唯一權力就是,定期間接或直接選舉出統治者,至於統治者如何治國,人民基本上是插不上話了,因為美國的國父們在設計美國的政治制度時,“政府中完全排除作為集體身分存在的人民”就是一個重要的目標。現在大家都知道,美國人自已有一句名言,美國總統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許下的諾言都是靠不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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