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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Sin是一個宗教概念,Crime是一個人文概念。內心外在都是次要的。
舊約時代政教合一的猶太人,律法是宗教的一部分,Sin的定義就是違背律法。宗教律法是要實施的,但只能裁判人的外在行為,如殺人,姦淫,盜竊,拜偶像,飯前便後要洗手等等,並不涵蓋人的內心活動,如恨,嫉妒,淫念之類。因此舊約時代的Sin是純粹行為性的,和今天的Crime同義。
耶穌傳道時,開始搞靈魂深處鬧革命,對Sin的內涵做了個劃時代的改變,把內心世界的邪惡統統打入Sin的範疇。最著名的便是馬太福音的“登山寶訓”,將殺人和仇恨,姦淫和淫念同列為Sin。這使得當時猶太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法利賽人極為不爽,因為人家好不容易守法無Sin(按老定義,據說好幾百條夠不容易的),幾十年的操行掙來的裝孫子的資本,一下給廢了。
後來基督教定為羅馬國教,耶穌定義的廣義Sin成為廣泛接受的宗教概念,但脫離了法律功能,與世俗的Crime完全不同:Sin是違背神,標準是聖經。而Crime是犯了人的規矩,標準是世俗倫理和國家法律。這兩者在今天政教分離的社會是很忌諱相提並論的。恨人不是Crime,但是聖經定的Sin。阻繞墮胎診所營業可能犯Crime,但大概不犯聖經定的Sin。偷盜殺人則犯神犯人,既是Sin又是Crime。如此如此。
至於中國和老毛:
1。中國從來沒有神權統治,壓根就沒有Sin的概念,沒法翻譯。網上譴毛肯定不是這個層面。
2。只有在聖經的Sin的意義上,人不可評斷別人,因為自己也有Sin,5K喋喋不休的就是這個(罵鄧罵默例外)。
3。從世俗倫理和國家法律,也就是Crime的層面上譴責邪惡,如希特勒,斯打林,毛澤東,是所有人,包括其他惡人,罪人,信男善女,痞子,Loser, 精英們的光榮責任和基本權利。
4。譴責邪惡的現實意義是喚醒那些仍然崇拜惡魁而且有可能成為惡魁的人。
5。打着人人都Sin的幌子不讓人譴責邪惡罪魁,本身就是Sin,但不是Crime。
既然全伊拋了一磚,咱也...,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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