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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本新書叫做《為什麼中國人勤勞而不富有》,作者陳志武。該書的核心論點是:制度資本或制度成本對經濟發展的具有“決定作用”。
當人們納悶:中國的法治與產權保護還相當欠缺(換言之,制度成本還很高,制度資本還相當欠缺),可為什麼這些年中國的GDP卻仍然能以年均超過9%的速度增長的時候,作者非常“敏銳”地指出:“促使經濟增長的資本包括自然實物資本、人力資本和制度資本。即使一國的制度資本欠缺,但如果其人力資本和自然資源出奇的豐富,那麼這兩種資本可在一定範圍內彌補制度資本的不足。”換言之,這時候所謂的“決定作用”是可以被替代的。
為此,作者給出了一個看似非常嚴謹的例子:說鄭州市要蓋一棟仿古大戲院,決定從景德鎮買1000萬噸泥土,每噸售價為100元,共10億元。由於制度問題沒有解決,雙方互不信任,不願意承擔風險,結果交易無法達成,10億GDP打了水漂。作者並沒有僅僅停留在這裡,而是提出了一種規避交易風險的辦法:把這筆“大交易”分成100份“小交易”,每次運10萬噸泥土,支付1000萬元。這樣,如果一次買方不付款,賣方最多損失1000萬元。“但問題是,如果分100次交貨,而每次‘小交易’又需要兩天時間才能完成,那麼整個交易需要200天才能完成。”這極大地拖延了產生GDP的速度。作者認為,這種拖延對於中國這樣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國家是可以承受的,而發達國家勞動力成本高,估計就撐不下去了。
這是解釋為什麼制度成本高的中國仍然可以創造高GDP增長的例子嗎?
事實中的發展通常是這樣的:起初,鄭州和景德鎮彼此不信任,每次只能玩"小交易"。但玩過幾次之後,買賣雙方發現彼此很誠信,就逐步提高了交易量,每次發貨50萬、100萬噸,再後,剩下的就一次性搞定了。最終,不是一天完成了交易,但也遠遠用不了200天。而在交易的過程中,雙方建立了信任,積累了“制度資本”。換言之,是作者奉為“決定性因素”的制度資本,無非是實際交易的“產物”。是社會行為最終導致了社會制度,而不是由所謂“制度”決定行為。制度固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社會行為,但能夠容納同樣行為的制度卻完全可以是多樣性的!好的制度固然珍貴,但如果不是由社會行為自然生長演變而成的,而是從天而降的“舶來品”,水土不服的可能性比成功要大得多。
我不想否認“制度資本”的價值,只是為很多“經濟學家”迷信制度而喪失真正獨立的判斷力而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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