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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椿樹:修腳的“貧家女”與飈車的“富家子”
送交者: 香椿樹 2009年05月18日05:56: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修腳的“貧家女”與飈車的“富家子” 修腳女揮刀斬貪官讓人感覺到一點振奮,可是,這樣零星的反抗畢竟是少數。並且,這樣的防抗者命運都是悲慘的。前邊手刃九名警察的楊佳不是已經掉了腦袋嗎? 毫無疑問,現在膽大囂張的是貪官,反抗的修腳貧家女在反抗的時如果頭腦清醒,想到的恐怕是以自己的生命保護自己的尊嚴, 不會奢望貪官編制的網絡會留給反抗的窮人任何活路的。。現在的貪官就如同當年的還鄉團一樣,被斗的狠了就開始瘋狂地報復。 毛澤東當年挑明了官僚是一個階級,是要時時刻刻試圖復辟的。 工農如果不能防止他們復辟,那麼是要吃二遍苦, 受二茬罪。 幫閒文人,學者名流可以當強姦犯的幫凶,抽空也可以過一把高級奴才的癮, 但是,工農大眾是無處躲藏的,如果不能組織起來反抗,那麼,還不如重拾孔夫子的教誨,認命苟活。湖北悲慘的父母不是乖乖地把未成年的女兒送給貪官糟蹋了嗎! 好在毛澤東距離我們不遠,他讓我們反抗的時候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反抗,默許了鄧江豬的倒行逆施 錕吾山人 鄧玉嬌是一貧家女,為了“活着”,去做了修腳工;而胡斌是一富家子,為了享樂,在鬧市飈車。最後他們都貪了人命,鄧玉嬌修腳卻修到了同姓鎮政府招商辦主任鄧貴大的脖子上;而胡斌飈車卻把一從浙大畢業在某公司做白領的年輕人譚卓“飆”上了高達5米的天。鄧貴大的美好仕途就此斷送,而譚卓剛剛25歲,還未結婚青春就不在了。   修腳的“貧家女”與飈車的“富家子”就這樣雙雙站在了法律面前,等待着公平而正義的法律的判決。   可是警方在兩起案件中的表現卻大相徑庭:在鄧玉嬌案中“只見警方對調查鄧玉嬌感興趣,不見警方對調查那三個強姦犯感興趣;只見警方拼命收集鄧玉嬌有‘精神病’的證據,不見警方拼命收集強姦犯罪的證據。”而在胡斌案中警方卻發布“70碼”的“權威”結論。   兩起案件真相其實是一目了然的: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中,鄧玉嬌遭到三個大男人的公然調戲,只有拼死反抗——“是非曲直實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沒有絲毫含糊不清的地方。鄧玉嬌的反抗完完全全徹徹底底符合刑法中的抵抗犯罪免責條文,沒有絲毫誤解的餘地。”而同樣是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中,胡斌在鬧市區超速飆車,撞了人後還表現得若無其事,悠悠自得,滿不在乎,抽煙談笑,下車打電話,並在聊天中說到要“用錢解決”—— 這顯然就是主觀故意而不能被認定為過失犯罪,也適用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實上,飆車已成為杭州“城市公害”,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不少居民晚上常聽到樓下飆車黨轟鳴的發動機聲。   調查的傾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鄧玉嬌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絞盡腦汁偷梁換柱把案子性質從“強姦犯罪”變成“精神病人傷人”,以此包庇強姦犯;而在胡斌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絞盡腦汁偷梁換柱把案子性質從“危害公共安全罪”變成“交通肇事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包庇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   為什麼公平而正義的法律會是這樣呢?原來鄧玉嬌只是修腳的“貧家女”,鄧貴大是鎮政府招商辦主任,手裡有“權”,是人民的公僕啊!頭可斷,血可流,人民的公僕的面子不可丟!而胡斌是“富家子”,手裡有“錢”,心裡不慌。飈車不就是罰款嗎?區區200元,就是2000元,20000元,小菜一碟,花花綠綠的票子在你面前晃晃,拿去!然後繼續飆。罰款無所謂,死人價更高。若為飈車故,二者皆可拋!    這就是30年來引進的“價值觀念”,“權”“錢”至上,道德淪喪。“有權就有一切”、“有錢就有一切”占據人們的大腦,什麼道德、廉恥、正義、真理全然不顧。追求程序正義的法律不過是維護有“權”有“錢”者的“尿不濕”,窮人活着都艱難,能占有多少有利的資源呢?   事情還沒有完。不過,“鄧玉嬌反抗強姦刺死淫官一個多星期了,只有網民一邊倒地支持她,卻不見有任何官方機構(包括婦聯這種以保護婦女為本職的機構)對鄧玉嬌表示出一絲一毫的同情和肯定。”而胡斌案也是如此,官方“一邊倒”地支持他;儘管網民要求嚴懲。   究竟何去何從?我想,事情不起變化,不轉折,“貧家女”是修腳工都做不成了;而“富家子”飈車依舊,此路為我開,此樹為我栽,不飆白不飆,白飆誰不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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