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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悲鳴: 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送交者: 馬悲鳴 2009年06月29日03:27:1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馬悲鳴

劉曉波涉嫌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到起訴,海內外民運一片聲討和聲援。不管最後結果如何,中國政府這拘留審判的司法形式還是有所進步。

顛覆國家政權罪應該這樣看。首先,任何國家政權都不會容許顛覆。共產黨不允許,國民黨不允許,北洋不允許,現在看來,只有我大清允許過一次。其結果就是至今無法平定的社會動盪。

什麼叫顛覆國家政權?民運將其劃在武裝起義才算,連私占公共場地都不算。這個劃分不對!

美國蒙大拿獨立運動私占了遠沒有天安門廣場那麼大的荒野農場即遭警察拘捕,只因抵抗力度不大,才沒釀成流血。德克薩斯大衛教割據教堂,打死前來調查的警察,終遭警方調來坦克平推攻入。大衛教眾“見壞就上”點火自焚,集體殉教,可比當年廣場割據當局有種多了。

中國古代傳統的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僭用禁物”,比如使用皇帝專用的明黃色紡織品服飾,還有刻章用“璽”字。

璽是代表國家的皇帝專用印章,任何人都不能僭用。假如我馬悲鳴仿照“乾隆之璽”刻了個“馬悲鳴璽”的私章,在帝制時代就犯大逆,--陰謀顛覆皇權。這在過去是要大辟(最高死刑)的,可以凌遲、腰斬,卻無福享用“賜自盡”。

儘管帝制被廢除,皇權已經被顛覆,但任何取而代之的政權也還是不允許顛覆國家政權。

現代私刻玉璽,只要沒有其他罪行,大概不易入罪。誰手裡有好玉肯出讓,下次我也刻塊“悲鳴之喜”,看算不算陰謀顛覆國家政權。但要是私刻公章,包括私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公章,還是要入罪的。但那是私刻公章罪,而非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構成一個國家的基本要素有三,分別是土地、人民和政府,而組成國家的章程就是憲法。

人民是很模糊的概念。一個人 是單數,而人民是複數,當然一個人不能算人民。但兩個人就是複數。假如是一男一女,就不難取得一致意見,比如去登記結婚。如果一對夫妻能算人民,則就能組成一對帝后的政府,相互以對方為自己的人民,自家房產就算土地,則就能獨立為國。這看起來好像有點荒唐。

兩人構成的一對夫妻不能獨立為國。那麼三人呢?一對夫妻外加一個獨生子女,則連儲君都有了。四個人呢?一對夫妻加一對其中一個算超生的子女。五個人呢?超生兩個。六個人呢?超生三個。七個人呢?加上伺候月子的丈母娘。八個人呢?再加上替換丈母娘的婆婆。九個人,十個人呢?老公公和老丈人都算進來。若再加上兄弟姐妹,侄男扈女,妯娌連襟,從堂中表,七大姑八大姨…,湊足一百人好像不是太難。但一個家族似乎也不能獨立建國。既然一百人不能算人民,那麼一千人呢?一萬人呢?

一億人口在其他國家肯定能算人民了。但中國文革株連的一億卻是人民的敵人,顯然不能算人民。

一對夫妻的住宅基地不能算構成國家的土地,一個家族的所有房宅地基好像也不能算構成一個獨立國家的土地。

由此看來,構成國家三個要素中的兩個,土地和人民,因概念不清,根本無法顛覆。故能夠顛覆的只有政府:顛覆國家就是顛覆政府。

所謂國家政權,就是指政府。因政府是個小概念,而國家是大概念。國家除了政府以外還有土地和人民。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看起來比顛覆政府要嚴重。顛覆國家政權除了顛覆政府以外,還包括了顛覆執政黨對政府的控制權。而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一步便是立憲。

憲法是政權合法性的依據。另行立憲就意味着另行確立政權合法性的依據來證明當前政府非法,或者說是給顛覆國家政權製造合法性依據。“陰謀顛覆國家政權”明矣!

當代的自行立憲就和帝制時代私刻皇帝玉璽的性質一樣。所謂的“08憲章”剛出爐時,有人問到我的看法。我回答說:“我的看法就是不看。”因其全是陳詞濫調,了無新意。魯迅曾說,浪費別人的時間和圖財害命沒什麼兩樣。我不願意被劉曉波謀財害命,故至今沒看。

在所謂的“08憲章”上簽了名的鮑彤質問中共當局:“08憲章”究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哪條哪款?

問得好!

這第一證明了所謂的“08憲章”和憲法一樣確是陳詞濫調。另一方面證明了即使貴如鮑彤者也野蠻愚昧地認為“內容重於形式”。

從內容上看,所謂的“08憲章”確實沒有牴觸憲法。內容都是一樣的。所謂的“08憲章”錯且僅錯在另行立憲的形式。

一國之內只能容一部憲法。另行立憲,不管另立之憲和原憲有多大雷同,這另行立憲的形式,不管是否憲法規定,都是不證自明的謀逆,也即“陰謀顛覆國家政權”。

有人會說08憲章不是憲法。這是文字遊戲。“章法,章法”章就是法,法就是章。憲章和憲法雖然有“章法”兩字的不同,但只要用了“憲”字,就是自行立憲,就是大逆,就是陰謀顛覆國家政權。

英國曾有個大憲章運動,但那時英國並無憲法,故無所謂另行立憲。捷克斯洛伐克曾有個77憲章運動,政府沒有追究其另行立憲的謀逆罪,結果就真讓它顛覆了捷共的國家政權,導致國家分裂為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國。

既然另行立憲是大逆,自然劉曉波就應大辟,凌遲或者腰斬。我早就說過,中國司法黑暗,寬嚴無度,估計連“賜自盡”都不可能,至多按少年流氓犯處理,判個三兩年勞教了事。

其實劉曉波之罪不在陰謀顛覆國家政權,而在逃稅。我曾在“敦促國家稅務局嚴查劉曉波的逃稅之罪”一文中說過。估計劉曉波在擔任所謂的“中國獨立作家筆會”會長和主編“民主中國”期間能有三萬美元以上的年收入,早已超過法定月入一千兩百元人民幣的起征線,而他絕對不可能照章納稅。因他無法申報收入的來源:美國民主基金會的資助。

如果他申報了的話,則中國政府若承認其收入合法,接受納稅,則就等於承認陰謀顛覆國家政權合法。若不承認劉曉波的收入合法,則當場就會將其逮捕,或至少制止劉曉波能獲取工資的工作。而直到他卸任,把所謂的“獨立作家筆會”會長讓給鄭義,也沒聽說過他的收入曾遭中國政府的制止。可見其從不曾申報過收入,更不曾納過稅。

劉曉波這麼多年不申報收入,不交納所得說,這才是真正應當重判的。至於“08憲章”的私自立憲,大概就和解放後破獲多起的,農民戲看多了,一天忽發奇想,在自家土屋炕頭上登基,把老婆封為皇后,村里看中的大姑娘小媳婦封為嬪妃,好朋友封為宰相將軍似的,只能當笑話看,值不得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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