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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法律精神為什麼不用了?—評山姆的法制觀之伊拉克篇
送交者: -芯 2003年01月29日16:23:0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山姆大叔自稱是世界最崇尚民主、自由、人權、法制的,據中國的社會學、國際關係學、法學界的某些精英教導我們;山姆大叔的行政體系和法律體系,是“非常精細”的,是無微不至的關愛着山姆們的民主、自由、人權的。並且,山姆大叔還特別“慷慨”,特別“仗義”要把山姆的思想、理念、制度帶給全世界分享。因此國內的某些精英就歡呼,美國是“世界精神”的象徵,美國的價值觀深入世界的人心等等。

按美國的法律精神,一個人是否犯罪,在陪審團作出最後裁定、法官作出最後判決之前,是沒有結論的,是“清白的”,哪怕其在大街當眾砍翻若干人被拿獲,從理論上講,他也是“無罪”的,必須經過冗長、仔細地考證所有證據,證據鏈條密不可破,還要經過辯方律師“雞蛋裡挑骨頭”,用三寸不爛之舌說服陪審團後,才可以定罪,這就是我們百姓眼中的“無罪推定”,大名鼎鼎的辛普森,就是靠此在一樁極其殘忍的謀殺案脫身,真是“寧可錯放三千,也不枉判一人”。

照理,如此“嚴格的、公正的、楷模般”的法制精神,作為目前唯一的超級大國,山姆應該在全世界廣為推行,讓世界都享受到“法制的陽光”。特別愛在國際事務中充當“法官”、斷人生死的山姆,是否也處處遵循了“無罪推定”的信條呢,我們看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最據說服力者莫過於山姆對伊拉克的態度了,首先,無論老小兩代布什與薩達姆有什麼過結,要判伊拉克有罪,也應該鐵證如山才是。而美國、英國整天言之鑿鑿說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威脅了美國的“安全”等等,證據在哪裡?前段時間美國公布了一些資料,說是證據,無非是些衛星拍下的模模糊糊的破建築,怎麼判定這些破房子(早在91年就被“精確”地炸毀)能夠,又怎樣能夠威脅美國的“安全”?好比在美國紐約街頭的一個癟三,手中拿了一支打狗棒,非要判定他威脅了加州某大亨的“安全”而有罪,美國的法律允許嗎?

伊拉克入侵過科威特,是有罪的行為,伊拉克人民已經為其付出了極其沉重的代價,美國的監獄是號稱“最人道”的,罪犯有一切除自由以外的享受(無論真假,我們姑枉信之)。國際社會對伊拉克的經濟制裁已經長達十年,伊拉克人民作為“國際罪犯”被封鎖、被制裁了十年,人民生活困苦,美國連起碼的人道機會都不給伊拉克人民,算什麼“法制公平”?非要把伊拉克人民的生存權與薩達姆的政治前途掛鈎,千百萬生命作為國際政治鬥爭籌碼,算什麼“人權”理念?

一個虛弱的、千瘡百孔的國家,被世界上最強大的軍事力量圍困着,隨時有被進攻、被屠殺的危險,力量如此的懸殊,結局是可以預見的。山姆在最後一刻礙於國際輿論的“面子”,給了聯合國一個斡旋的機會,也出於找出兵“理由”的需要,由聯合國派出陣容強大的專家團,對伊拉克進行了空前規模的核查,包括空氣、土壤、地下等領域的世界最尖端的分析檢測儀器全部上陣,至今沒有什麼象樣的收穫。而美英兩國的政要卻到處放風,說還是有證據進攻伊拉克,按照美國法律的精神,這就叫不要臉的說法了。

按照美國法律的遊戲規則,應該首先推定伊拉克在大殺傷力武器問題上是無罪的,然後,國際社會而不是美國自己要盡力找出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的證據,少一個證據都不足以證明伊拉克“確實有”那玩意,還應該有伊拉克自己和國際社會其他人的質證,鐵證如山,才能由國際社會而不是美國單方面宣布伊拉克有“罪”,而且伊拉克仍然“不思悔改”,才能考慮其它手段(不一定是戰爭)。美國政府一副志在必戰的架勢,實際上撕下了其“法制、公正”的面具,那些為其“法制精神”不斷歡呼的人,將作何解釋,我們洗耳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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