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一丁:來而不往非禮也--評布朗推遲訪華 |
| 送交者: 潘一丁 2010年01月03日19:08:2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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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評新聞124) 當中國政府拒絕了英國對中國的“非法赦免”要求,依法處決了英國大毒犯阿克毛後,那個已經從當年靠販賣鴉片起家的不光彩年代走出,進入所謂“民主法制國家”之列的英國人。竟然惱羞成怒、故態復萌。不顧自己已經淪為“病獅”的現實,揚言起什麼要對中國進行“報復”來了。這不,英國首相布朗,已經宣布要推遲“訪華”了。對此,只能作出一個恰如其分的評論:無理取鬧! 其實,無論我們對中國的法治有什麼不同的異見或保留。但是就事論事地平心而論,中國在處理阿克毛案件問題時,絕對是“依法、公開和透明”而無可指責的。如果不是他們自己“以小人(高等動物)之心度君子之腹”,本來是應該知道已經與時俱進的聰明中國人,是不會像他們自己那樣,愚蠢到還停留在“義和團”時代,妄想可以再為他們送上發動新“鴉片戰爭”的理由的。 那麼,面對英國的“無理取鬧”,我們難道還要韜光養晦、忍辱負重地表示“理解”嗎?非也。這其實只能起到姑息養奸、助紂為虐的效果。而中國人本來是可以師出有名、將計就計地宣布『無限期取消布朗的“訪華"--以觀後效』的。因為中國本來就有“來而不往非禮也”的傳統。加上現在還在崇拜的孔子,他老人家早就批評過那句『以德報怨、何以報德?』、繼而提倡『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我們更應該藉機來開始準備着手對世人上一堂真正的“人權”課,讓他們先懂得什麼是真正的“人權”後,再來談人權。以免最後變成“猴子戴綠帽--自取其辱”。並由此想起一則笑話,說『愛因斯坦與三個人閒聊。一個人的智商150,愛因斯坦說讓我們談談天體物理。另一 個人的智商100,愛因斯坦與他討論哲學。最後一個人的智商只有50,愛因斯坦說,那 我們只能研究通貨膨脹了』。我們難道不應該先提高一下要談“人權”的高等動物的智商嗎? 至於這樣的“課本”,《新理論》已經準備好了。
這又是一個要犯“眾怒”的題目,如果有一個“人權裁判所”的話,一定會判筆者一個“擾亂世界人心統一罪”,處以用吐沫來淹死的“水刑”。不過在此之前,筆者也可以先利用一下其中那個所謂“言論自由”的權利-哪怕是被指為“胡說八道”! 在筆者的印象中,一提起“人權”,總是有“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形容詞定語相伴,足以證明我們已經意識到它的無比莊嚴和崇高,大概只有“憲法”才能勉強和它相提並論。事實也應該如此,今天的人類已經毫無疑問地成為地球的主宰,所以冠以“人”的那種“權”,當然是至高無尚的。既然一隻名貴的“良種狗”都要有三代家譜,更要經權威單位認證確定。“人權”當然更不能含糊,必需反覆考慮、認真推敲、再三討論才能拍板定案,以免淪為和這法那法、這權那權同等的小妾地位;或到頭來發現竟然可以跟“貓權”“狗權”平起平坐,豈不是自取其辱! 所謂“人權”,當是一種指定享有者的權利。以起碼的法律常識就可以知道,一定要界定出享有者的定義和範圍(比如中國憲法,要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才有選舉權、更要在年滿35歲後才能有當國家主席的資格等),而這種定義和範圍又必須符合邏輯學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則。可惜,在討論制定現在這個所謂“人權”時,居然沒有如此重要的內容。所以,可以推論當時是以世俗習慣的生物學定義來界定的,而那樣制定出來的“人權”就失去必要性的價值。因為“人權”是本世紀才正式提到日程上來的概念,即使追朔到起源的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或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頭上,也只不過區區三兩百年,但是光有史記載的人類社會,也起碼存在了數千年之久,絕大部分時間都是處在沒有“人權”概念的狀態下,照樣發展、進步、談論民主、爭取自由,說明它在人類達到某一個進化階段之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且,在這個生物層次上大談“天賦人權”,同樣也可以比照引伸出“天賦狗權”“天賦猴權”之類本質上並無區別的無數“權”來,等於“自貶身價”。因為從純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一切生物都由原始的單細胞生物演變、進化而來,今天的基因研究,更發現人身上有一部分基因就和其它某些生物相同。所以除非把“強權就是真理”當做“放之宇宙皆準”的真理(可惜沒人有這個能力),不然的話,就變成“名不正則言不順”了。而那個“進化階段”的劃分,是不能以享受物質文明程度來衡量的,只能以某種精神準則、境界作指標,否則動物園裡有資格“嘆冷氣”“看A片”,和筆者一樣“坐享其成” 的熊貓、黑猩猩之類,豈不要拉筆者去幫它們打“動物不應該分高低”的平權官司了! 不過,如果作為地球實際主宰的人,一旦在精神上意識到,自己處於絕對不同於任何其他生物的特殊地位(由量變到質變而不再是什麼“高等動物”)時,“天賦人權”就有了唯一而神聖的根據,並真正成為“不可侵犯”的權力。因為這是一種人和宇宙自然之間的義務和權利關係,世界上任何組織、國家的立法或執法行為,只有尊重、遵守的義務,沒有修改、違背的權利。真正的的“天賦人權”,不能被授於,也不會被剝奪,否則一定不是真正天賦的“人權”。我們可以哭着喊着要民主、要自由、要錢、要飯甚至要“性高潮”(一台灣女教授在馬路上遊行時喊的口號),卻不能要 “人權”,因為那是“天賦”的。除了那個“天”以外,誰給的都和筆者發的“美國入境簽證”一樣--是假的,如果以為自己沒有,那是還沒有“進化”到那個感覺得到的階段的緣故。 眾所周知,一件有關美國總統緋聞案的法律材料可以裝滿一汽車,但是二百多年前的一部美國憲法的基本文件卻只有簡簡單單十幾條,由此可見,法律層次越高的東西越應該具備“提綱挈領”的特徵,以便根據時代、地區和文化的差異,作出既不違背原則精神、又切實可行的解釋(就象美國許許多多的“憲法修正案”一樣)。“人權”是人類最高的精神權杖,位階遠在美國憲法之上,當然應該更原則、概括、精練,經得起兩千年、兩萬年的考驗。看看現在的所謂“人權”內容吧。洋洋灑灑像一份把“衣食住行或吃喝拉撒睡”都包括進去的“分贓協議書”!事實也正是如此,今天的世界各國 居然能為“人權”爭爭吵吵、打打鬧鬧,就是證明。 那到底什麼是“人權”呢?人權就是“尊嚴、平等和精神自由”,少了一點不夠,再多一點都假。不信的話,自己去舉點例子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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