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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版主:納川
YDX: 賀梅法案的前因後果
送交者: -YDX- 2010年12月03日10:09:2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岳東曉在213日說的美國所有的父母都是賀梅案的贏家這句話,很快就被驗證了。

象賀梅案這樣由田納西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田納西來說幾乎就是聖經了,下級法庭是絕對不可以違背其判決精神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賀梅案的判決已經是有嚴格約束力的法律。賀梅案判決出來之後,上訴法院處理父母權案判決時幾乎都要引用。

...

賀梅案上訴法院那份114頁的判決本類也是重要的判例,但因為部分結論被推翻了,這部分就不能再用了。  賀梅終審判決的引用是In re Adoption of A.M.H., 215 S.W. 3d 793 (Tenn. 2007)。已經有十幾個上訴法院的案子引用了這個判例(至於中級法庭就無從查證了)。而其中20074月判決的一個案子的情況與賀梅案有點類似,也是關於一個九歲女孩。

這個案子裡一個母親帶着小孩離開了小孩的父親肯尼斯,而肯尼斯則三次在法庭申請恢復撫養權或者探視權,並且要求確定撫養費支付的事宜。第三次申請是在20053月,當時法官暗示母親可以考慮剝奪父親的父母權。母親果然採取了這個行動。在另一個縣的中級法庭提出該父親四個月蓄意不給撫養費或者蓄意不探望。經過審判,法官判決肯尼斯四個月沒有探望和提供撫養費,而且對方也沒有阻擾他去探望或者提供撫養費,因此他的過失是蓄意的,在簡單考慮最佳利益的問題之後,剝奪了他的父母權。

上訴法院根據賀梅案判決的精神推翻了這個結論。根據賀梅案,當父母通過法庭做出為維持親子關係的努力的時候,不能說他們蓄意遺棄。雖然這個案子裡不象賀梅案一樣雙方存在敵意和爭端,但是去法庭要求探視和支付撫養費的行動對案件的判決是決定性的,而賀梅的判決對這個案子的結果具有控制性。雖然最高法院在賀梅案只涉及到探視的問題(賀梅案撫養費問題在上訴法院已解決),但是判決的精神同樣適用於撫養費問題。根據這個原則,田納西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判決,恢復了肯尼斯的父母權。

蔡金良是孟菲斯當地華人社團的領袖人物。對當地的政治生態很熟悉。2004年賀梅案初審失敗之後,他就主動與田納西的一些議員聯繫,認為法律很不完善,導致某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欺凌弱者,所以法律應該修改。當時主要的想法就是在收養法中加入要求通知的條款。但是在官司失敗的情況下,要提出修改法律那是很難的必須有法律依據說法律不對。而後來,田納西上訴法院似乎很嚴謹的判決維持了原判,更是斷絕了修法之路。

田納西最高法院的判決卻表明法律至少存在模糊的地方,否則上訴法院怎麼會發生錯誤,需要推翻呢?因此,賀梅案立法的事又提上了日程。

立法的過程是先需要眾議員提出一個提案,先在專門的小組討論,通過之後,交眾議院表決,如果通過,則送入參議院討論表決,如果通過,最後由州長簽字生效。最後再編入成文法典。這個過程往往是漫長的。

賀梅案取得全勝之後,由哈德威議員提出了一個眾議院提案,序號為HB0351。主要是把田納西收養法里關於遺棄的模糊條款根據賀梅案精神寫清楚。哈德威議員在眾議院演講說:“這不只是父母權或者小孩權利的問題,這是個憲法權利問題。我們有的法官沒有能力完全看懂或者理解法律條款,我不希望這樣的事再發生。”他認為,賀家走入了一個精心設置的圈套,“這家人被人乘人之危。我覺得沒有對社會秩序來說沒有比家庭更重要了。而家庭是由父母和兒童的權利構成的。”

HB0351法提案又叫賀梅法案(“ANNA MAE HE ACT”),也就是在以後引用這條法案時,律師們可以用簡單易記的賀梅法案名稱即可,不一定要使用數字編碼的條款號碼。賀梅法案的基本精神就是賀梅案的判決結果:申請撫養權是維持親子關係的嘗試,而有嘗試則不存在蓄意遺棄。這個提案先拿到眾議院兒童與家庭事務委員會討論,很快在20074月底得到了通過。賀紹強參加了會議,回答了委員們的問題。而在三年之前,差不多正是裘得斯剝奪賀家父母權判決公布的時候。

之後,該法案又經過多次投票,先後通過了三個委員會的審查。

在這個過程中,眾議院徵集大家對提案的意見。岳東曉與賀紹強討論之後,寫了一個建議書,着重強調對法定義務的知情權。此時的岳東曉,因為在他個人對SYMANTEC,SUNIBMEMC等侵犯他的知識產權的訴訟中已經身經百戰,寫起法律文件來已經是遊刃有餘。這個文件以岳東曉、賀紹強的名義遞交給了眾議院。

200764日是最後一次提案交給眾議院全體討論表決,地址是田納西州在納西維爾的立法大樓。如果這一次通過,提案就可以進入參議院。賀紹強、羅秦、蔡金良、格雷牧師、潘太太等人都去了。賀紹強把建議書複印了100多份,在聽證開始之前,分發給在場的聽眾和八九十位議員。

賀紹強是第二個發言的。他走上議員中間的講台,面對着眾多的議員,賀紹強像是回到了闊別多年的大學講台。

他說:“女士們、先生們,我剛才給大家發了一份資料,那就是岳東曉博士和我對HB0351提案的書面建議。在這裡,我將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各位如果有疑問請隨時打斷我,我將認真做出解釋。”

此時的賀紹強已經對剝奪父母權的法律非常了解。而且在前一天,他還跟岳東曉再次就關鍵點進行了討論,確保不會出錯。在台上的他,就象一個做了充分備課的老師,顯得非常自信。而台下的民選出來的議員們,也都跟學生一樣,非常虛心的聆聽。

有一個老太太議員對相關案情非常清楚,她首先發問:“請問賀先生,在判例法中已經有四項測試來判斷蓄意性,那就是:知道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沒有做出履行義務的嘗試,並且沒有正當藉口不履行義務。柯比法官在她的反對意見說,申請撫養權是沒有探望的藉口。法學教授也贊同這個觀點。對此,你的觀點是申請撫養權是探望和撫養的嘗試。能否進一步說明?”

賀紹強說:“您的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這也是賀梅案的關鍵。我們認為申請撫養權不能成為不去探望或支付撫養費的正當藉口。沒有理由說,申請了撫養權就可以不去探望或者不交撫養費了。我們只能說,去申請撫養權表明了要維護父母與小孩之間關係的意圖,也就是在做出探望和撫養小孩的努力。所以這是一種履行義務的嘗試。”

又有議員問:“賀先生,您的建議中特別強調義務必須是法定義務,對這一點,您的建議里從憲法權利的大原則上做了論證。能否更為簡單的解釋一下?”

賀紹強:“謝謝您提到這個問題,這個問題也是賀梅案中出現的一個涉及基本權利的問題。在賀梅案中,對方說我們知道小孩是需要撫養費的,也就是知道義務,他們認為沒給撫養費顯然就是蓄意的。如果按這個標準,誰都知道有義務,連動物都知道要給其小孩餵食,那這個知道義務這個測試不是多餘了嗎?而且田納西法律非常嚴苛,四個月蓄意不給撫養費就構成遺棄了,可以剝奪父母權了。這四個月的規定,別說一般老百姓,就是律師,如果不是專門從事家庭法的,恐怕也不知道。所以,從公正的原則來說,政府如果要根據這條法律來剝奪父母的最基本權利,必須證明父母知道這個條款,也就是知道他們的法定義務,而不是自然的本能。” 

提問的議員也都是有準備的,一個議員問道:“請問賀先生,這個案子裡關於私人收養是否要通知父母有關遺棄的條款的問題有很多爭論,您對此是如何看的?”

賀紹強對這個問題已經是爛熟於心了,西格爾律師多年來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堅持田納西收養法因為沒有通知的條款而違憲,這是他的王牌論點,這也是大家都清楚的。他很不願意與西格爾在這個問題上唱反調,但是在真理與感情之間,他卻只能選擇真理。而且他也知道,大部分議員對那樣大幅的變革法律並沒有熱情。

賀紹強說:“如果要求私人之間收養象政府少兒服務部門那樣提供有關遺棄的通知,我覺得缺乏可操作性,私人不是政府,怎麼要求給出合格的通知呢?要達到什麼標準?很多教授提出了這樣那樣的建議,但看起來很牽強。所以,我認為要求私人給出通知是不切實際的。通知的目的就是讓父母知道法律,讓他們不要明知故犯,這就是正當程序。而父母的這一憲法權利,通過把‘知道義務’改為‘知道法定義務’也同樣達到了保障。”

賀紹強的作證有半個多小時,有六七個議員提問。哈德威議員雖然是提案的作者,但畢竟對相關的法律沒有這麼熟悉,所以對很多問題的回答不是那麼令人信服。而賀紹強的一系列解答,讓很多議員明白了法案的精神,贏得了眾議員們的非常正面的反應。

開始試投票是47 42,支持的人略多。賀紹強和其他人作證之後,有不少原來持反對態度的議員改變了看法,包括幾個共和黨議員,最後投票的結果是54人支持,31人反對,4人棄權。賀梅法案至此在田納西眾議院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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