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總統”、爛仔陳水扁及與其“狼狽為奸”,壞事做夠、謊話說絕的妻子吳淑珍。終於被台灣選民唾棄。下台後移交司法審判,最後被判有罪,要入監服刑。當看到剃着平頭、被編號為“1120”的囚犯陳水扁,一掃當初被戴上手銬、押入囚車時的那種囂張氣焰,而以“(夾着尾巴的)喪家犬”形象,出現在平面媒體上或電視鏡頭前時,一種感慨由然而生:一個在博大精深的中國文化傳統中早已存在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真正“民主法制觀”,有如“遲來的正義”般,現在已經落實到爛仔總統陳水扁,和他的貪瀆家庭全部成員頭上,雖然由於那裡社會在假冒偽劣的“民主”氛圍中,“大眾皇帝們”必然存在的“窩裡鬥”,使得過程並不完美,結局更存在“變數”(因政黨輪替而有被政黨私利“特赦”的可能)而有所保留。但是仍然替中國文化在這一次正面的成功實踐感到欣慰,因為無論如何,它為中國人在思考自己國家或社會的未來時,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啟示,證明中國社會在建設和完善過程中,是不需要像某些精英讀書人(如胡適、魯迅或現代主流精英、各種民運人士之類)所說的那樣“非當西方跟屁蟲不可”。而且不僅不要當,反而有信心、也有條件為全人類開創一條,足以讓西方就像當初對中國的“四大發明”一樣、拿來借鑑的真正“文明之路”。這本來就是中國文化的“天命”之所在!
如果認同這個觀點的話,那麼根據“廢物利用”的科學環保原則,作為“廢品、人渣”的陳水扁,就不要急於馬上“掃進歷史垃圾桶”,而是應該充分發揮、利用他的“剩餘價值”。那就是在中國真正“民主化”的過程中,可以隨時拿來充當一個難得的“反面教員”。
首先,陳水扁可以成為考驗體現台灣真正公平、正義的“民主法制觀”的“試金石”。因為自從陳水扁貪瀆案開審以來,由於政黨之間的利益衝突,那裡社會就一直存在“有罪”或“無罪”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審判過程中,更出現過主審法官由於政治傾向而濫用權力的事實。雖然被執政黨控制的司法機關加以糾正,但從那裡多有發生的法官受賄瀆職事件來看,已經暴露出“法制無能”的本質。因為“法制”只不過是一個有效的工具,而真正起作用的是使用工具的人(或政黨)。這不,陳水扁入獄還沒幾天,包括對犯婦吳淑珍“入獄與否”的決定,就不斷有形形色色的“特赦”之風,被放了出來,企圖以“人性或人道”的壓力來影響政府堅持“依法行政”的決心,令人擔心馬政府會不會因“投鼠忌器”,怕得罪部分沒有是非觀的選民而作出妥協。一旦真是如此,就等同於“民主法制觀”的破產,和“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反民主價值觀的復辟,從而使台灣的“民主”貶值到一文不值!
其次,陳水扁案件對正在受到官場貪腐之風盛行困擾,想探索“民主之路”的大陸中國人,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讓中國人認識到,中國社會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是有效的法制工具被人為擱置的問題。更是“刑不上大夫”的落後傳統觀念影響的結果,只要觀念不變,再“改革一千次”也沒有用。這也是無數人爭過公務員考試“獨木橋”的根本原因。因為這是爭取當可以享受“刑不上”待遇的各種大小“大夫”的機會。
所以,對台灣而言,堅持毫不手軟地“依法(注意是依法而不是依感情上的好惡)”懲處陳水扁案的所有案犯,真正體現出“惡有惡報”的因果輪迴價值觀,“變廢為寶”地,真正樹立起“以陳水扁為鑑”的“民主法制觀”,這就是陳水扁對台灣的“剩餘價值”。
對大陸而言,政府領導人和社會大眾,同樣可以以“陳水扁為鑑”,從中得到啟發,找到“治貪腐無力或效果不彰”的原因,以及改進的方向。只要真心想這樣做,就一定能取得明顯的效果。否則陳水扁就是一面照出自己社會百態的鏡子。這更是陳水扁“剩餘價值”的額外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