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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文己被天涯朱令group撤掉。只留在天涯來吧中http://bbs.tianya.cn/post-50002-889-1.shtml
朱令案件有直接證據,北京警方錯誤用法以包庇釋放嫌疑人孫維
北京公安局說 因為朱令宿舍盜竊案,導致犯罪證據滅失,因此只有釋放犯罪嫌疑人孫維
更加警方確認: 丟失的所謂可以定罪犯罪分子的直接鐵證就是 朱令的個人生活用品,且假定朱令生活用品含鉈、 因為沒有這些的鐵證因此不能逮捕孫維。
下面讓我們分析北京公安局的上述託詞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北京公安局不能定罪孫維的邏輯和原因,朱令個人生活用品證據意義重大,直接可以定罪誰是犯罪分子。 因為證據丟了, 因此無法抓獲犯。就算從孫維的包里搜出朱令的水杯,因為杯子裡的鉈也被洗乾淨了,證據滅失了。 因此,孫維不能定罪。
那麼,讓我們來分析這個所謂的滅失的重要證據是不是那麼重要到可以定罪或者無法定罪犯罪分子的程度。 這個所謂的滅失的證據到底有什麼作用。
1. 根據目前北京公安局掌握的證據,已經 確定了孫維是唯一投毒的犯罪嫌疑人。
假設,
朱令的個人生活用品沒有丟失, 而且個人生活用品里含有鉈。 問題是:
A 這個證據是否能夠證明 孫維就是投鉈毒的犯罪人?
依據是什麼?
B。 假設, 朱令個人生活用品上留有孫維的指紋,是否就能確定孫維就是投毒殺人犯?
依據是什麼?
C。 假設,有錄像記錄孫維餵給朱令食物和水,但是朱令沒有立刻中毒表現。 是否能確認孫維是罪犯?
大家可以看出,根據北京公安局的邏輯, 就算以上事實都成立, 同樣也不能定罪孫維就是投鉈毒的罪犯。 因為可以是外人入室投鉈毒到朱令的生活用品。 作為舍友,照顧朱令,幫她拿生活用品非常自然。留有指紋, 很正常。 孫維照顧朱令也正常。 憑什麼就認定是孫維下毒殺害朱令呢?
按照北京警方的思維邏輯,除非有錄像監控孫維餵給朱令食物或水, 結果朱令吃後立即倒地中毒,那麼,孫維才能被當作犯罪分子。否則, 就不能把孫維當罪犯。
很顯然,北京公安局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邏輯錯誤,是明顯的違背法律。
因為,朱令私人用品是否含有鉈, 在查出朱令中毒原因之前是至關重要發現犯罪工具的證據,但是,朱令已經被查出鉈中毒的情況下,犯罪工具已經明確的情況下,這些個人用品,就算含鉈,也不過是作為物證的旁證,和其他證據一樣,有助於確定犯罪分子,但卻不是最非常定罪罪犯的重要的證據。
2. 根據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的定義:
刑事訴訟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基於立法的統一性,三部訴訟法對證據概念的理解應當是統一的。包括(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你們說朱令案件沒有直接證據,我認為你們錯了。
朱令體內超出正常人1千倍的鉈就是直接證據。 朱令檢查測試結果 鉈中毒就是最直接的犯罪證據,就是殺人兇器。
你們想尋找朱令個人用品含鉈,其本質目的不也是要證明朱令是鉈中毒的事實嗎? 確定殺人兇器嗎?除此以外,他們還有什麼價值呢?
至於孫維 頭鉈毒的殺人動機, 見本人的帖子 以及其他網友提供的相關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http://bbs.tianya.cn/post-50002-822-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324583-2.shtml
以上帖子還提供了孫維毒殺朱令的間接證據,鄰居 同學 的證明。
可以說,孫維投毒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本不存在直接證據缺失的情況。
希望你們秉持法律的公正,依法公安提起訴訟。公開審理朱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