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研究 七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9日04:24:5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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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2000年 美国普林斯顿中国学社执行主席 一、权利膨胀 二、社群主义的挑战 三、审视文化多元主义 四、后现代主义的崛起
一、权利膨胀 冷战在主战场上甫一结束,有人就断言,自由主义将成众矢之的。概览思想领域,果然一语成谶。在精神领域,其实,胜利者的惯常命运本来就如此,不足为怪。实际上,在当代,挑战自由主义早已是一种持续的时尚了。挑战的方向,常常出自其体制内部,即把自由主义的原则极端化和泛化,特别是把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权利──膨胀和泛化。这种膨胀和泛化是沿着两个维度展开的。 先是扩大权利的内容范围,把古典政治哲学所称为基本权利的东西──生命、自由、财产和隐私等,无限制地扩展。于是,形形色色的“权利”如“池塘生春草”一样蓬蓬勃勃地出现了:受教育权、工作权、雇佣权、旅行权、休息权、堕胎权、性偏好权、不足龄儿童权等等,不一而足。若分析这些权利,不难发现,有些是定义不清、难以界定的,有的则互相矛盾,还有一些则是某种福利,即其逻辑上的必要条件是要求他人提供某种东西。比如,必须有人建立了企业、且老板有义务必须给你提供工作,这才能实现“工作权”。但这无疑就侵犯了他人(老板)的自由,侵害了契约双方的对等性,老板有什么义务一定要雇你?事实上,这些新“权利”的无限泛滥、其内容的无限扩张,有可能削弱《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以及经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反复伸张的那些基本自由,并使“权利”变成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词语,甚至成为伪权利。 其次,在另一方面的典型做法是,拓展权利的适用主体,把权利扩展到一切动物、进而一切生物、再扩展到一切物体的身上。在这方面,极端的环保主义者的观点是相当有代表性的。 这一方向的发展主要源于三大潮流。第一是现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使得过去具有“万物之灵”地位的人屈尊俯就,成为由猿猴进化而来的、与其他动物仅有高低程度差别的“高级动物”。而且人也与动物一样,受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的支配,是环境的产物。而根据物质与生命演化的科学推论的彻底的逻辑后果,在冥顽不灵的石头与天地之尊的人类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差别,二者之间不过只是存在着一个连续不断的演化系列而已。 第二是近代以来不断强化的平等主义思潮。这一激情先是弥漫在人类社会的各等级间,继之则是在各阶级间,再是在各种族间、两性之间,进而发展到人与高等动物之间。动物保护主义者申辩道,狗、马、猴子、老鼠、海豹......既然与人一样,都能感觉痛苦,也有相应的智力,为什么不应有它们自己的权利?杀人有罪,杀动物就无罪?这一权利的适用范围还可以继续往前拓展,原则上并没有一个“到此为止”的最终边界。既然人有尊严,动物何以就没有尊严?万事万物何以就没有尊严?人比万物更为崇高的“身价”是如何确定的?平等主义发展到顶峰就是这种“万物齐一论”。这种价值相对主义实质上是消解了任何价值高下比较的可能。而更令人惊异的是,这种“平等”地、广泛地施与同情和博爱的理论,竟然会导致一个麻木无情的结论:既然天地万物与人一样都有同等的尊严与价值,那么,在中国的大跃进后的“饥馑年代”饿死几千万人,与几千万病毒被杀死都是同等的事件了!这不能不是骇人听闻的冷漠与残酷!然而,它正是上述那种彻底的平等主义者的逻辑后承。 至于第三,则是环保主义所注意到的,生态的权利无法还原为明晰的私有财产权。它蕴涵了社会或社群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同时它也就蕴涵了生态保护事业极端的艰难性。 显然,上述结论都与近代的哲学危机有关。这就是,长期以来,人类苦思冥想所谓“人的本质”,但是毫无结果;无数哲学家探索“人是什么?”,答案纷呈,五彩缤纷,然而没有普遍一致的共识,实际上等于没有答案。不过,即使这种状况还会继续下去,即使上述问题永远没有结论,那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无法为人道主义辩护,不必然意味着康德的“人是目的”已经过时,不必然意味着福科耸人听闻的“人的死亡”已经降临,也不必然意味着我们找不到捍卫具有道德自觉能力的人的尊严的平衡点。 它只是意味着,我们在探求改善基本生存状态时,既要前瞻,也应后顾,尤需谨记历史所昭示的灾难性道路。它只是意味着,除了迸发奇想,也需尊重常识;奇想只适合局限在实验室与书斋中,断断不可用人和社会做实验品;要切切牢记,人世不可能成为天堂;持续不断的锐利批判与点滴的改进乃是正途,而常识则往往是可靠的向导。它只是意味着,对于传统与现状,你有权厉声批判,但历史法官的原则是无罪推定。除非你掌握了确定的证据,除非你在既存的各种生存方式的比较中,获得了确定其优劣的依据,除非在公开的论争中,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诉求上,获得了胜诉。否则,还是把自己局限在纯粹的批判地位为宜。重砌炉灶、以知识创新的冲动设计并追求新社会,是二十世纪重大灾难的渊薮。如果我们诉诸上面这种平衡的考量,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上,不难看出,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与环保主义是不难找到共存的空间的。 二、社群主义的挑战 现代社会是否或应当存在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standard of values)”?这是当代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倘若实行过于严苛的标准,则必然损害自由,损害社会的多元化;然而,若没有任何共同标准,则社会无法和平共存。尤其是象美国这一类国家,在当今移民与少数族裔迅速成长的情况下,如何建立社会的共同的“价值标准”这一问题,遇到了日益严重而深刻的新挑战。 在整个八十年代的政治哲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热点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向自由主义的挑战,一时间似乎气势如宏。但是,人们注意到,在1989年至1991年世界性的共产主义大溃败之后,一般性的社群主义的气势已大为减弱,相关的新论着明显减少了,而最近问世的仅有的少数论着的论点也相当地折衷缓和。[1] 现在我们所见到的社群主义的基本论述绝大多数都是八十年代出版的。在共产主义失败后的九十年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已经弱化并逐步特殊化,主要都集中在文化多元主义(multiculturalism)与自由主义的关系上。 在一般层面,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的基本点是:他们更倾向于用“善”的概念来代替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更喜欢用“德行”来代替自由主义的“利益”;更喜欢用“目标”来代替自由主义的“程序”。他们认为,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基础,而美德是由其价值观决定的;唯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担负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为此,社群主义者桑德尔就认为,必须使政治国家化,应集中政治权力以与经济权力的集中相适应,从而建立一种普遍之善的政治。[2] 社群主义强调三项基本原则:其一是合作性的研究(尽量大范围地沟通交流以探求真理。其二是共同的价值与相互的责任,这些共同价值包括爱、智慧、正义、履行;在发展个人潜能和追求个人目标时,不能损害和削弱社会的共同价值;倘若个人的价值诉求违反了上述共同价值,就应当被反对;承认这些共同价值是我们相互的责任,应当把它们无偏私地、公平地运用到每一个人身上,因此,它相当强调纪律。其三是社群的权力关系,社群主义虽也要求权力关系的民主化,但它对民主的理解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有所不同;它对多党政治并不以为然,认为多党政治只是少数政客角逐权力的制度安排;它对权力的制衡与结构配置也不感兴趣;社群主义所强调的重心是广泛的政治参与,它要求所有的社群成员都获得高度的政治知识,无论是决定政府的政策还是社区、企业的政策,大家都能进入政策制定过程。[3] 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社群主义与民粹主义(populism)有相当高的共鸣,因此也难逃过去民粹主义在理论方面遇到的所有难题和实践上的灾难后果。 社群主义试图超越传统政治中“左”与“右”的区分、激进与保守的对峙、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公与私的对比、社会自由派与社会传统派的划分。社群主义仅仅对进步与倒退这一纵向轴线上的分野情有独钟,并把自己归类于进步营垒。[4] 然而,众所周知,进步与倒退这一划分与上述的几种划分是有紧密联系的。过去,在很多语境下甚至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即每一个对应关系中的前者都可替代为“进步”、后者则可对应为“退步”)。虽然一些社群主义者一古脑儿地把保守派、自由派、社会主义者、女权主义者、环保主义者统统归入它所谓的进步范畴,但这除了徒然增加概念的混淆外,并无任何好处。况且,要超越上述模式,不创发出一套别出蹊径、令人眼界一开、耳目一新、豁然启迪智慧的论点与论述的话,是不可能成功的。很可惜,社群主义的论述大都似曾相识,而且常常是从古代世界吸取灵感,并无足以服人的观念和逻辑表明它可以超越上述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与私、自由派与传统派的种种区别。 社群主义与共产主义一样都深恶痛绝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他们比较有价值的批判是,针对个人主义的“自我”和“自我选择”等概念,社群主义指出,个人不能选择自我,而只能发现自我,是社群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5] 他们的分析借用了文化人类学的成果,引起了广泛的共鸣。确实,我们没有办法选择自己(如族群)的归属,无法完全逃避社会化。但是,我们绝不能把这一观念绝对化;若忘记了这点,将造成巨大惨祸。在毛时代的中国,被社会决定了的“自我”完全丧失了独立思考的权利甚至能力,恰如在希特勒德国被种族决定了的“自我”一样,成为被主流社群操纵的“群蚁”,失去了个体尊严、权利乃至生命!社群主义的这一观念若推到了极端,其逻辑结论就是个体身分只能是社群的成员和被委托者,并无独立价值;这就导致社群内个体的无差异性以及社群的无发展性,势将陷入荒谬。 当然,社群主义辩解说,他们所强调的是社群“有机的”团结而不是“机械的”团结,是既强化社群的凝聚力、又尊重个体的自主性[6]。但若我们诉诸毛泽东等偏好的、类似“既要......又要......”的那种语言模式及其实际后果,不难想象上述区分的空洞性和不具操作性。实际上,当代所获得的对我们更关紧要的事实是,我们在出生后同其他社群的交流比较中以及运用反省能力自发地思考中,可以而且不可避免地将对我们自身的社群进行反思,从而修改甚至扬弃自己身上被社群所赋予的特性。 虽然社群主义强调自己与共产主义有区别,然而他们所讲的区别仅是抽象理论的灵感来源,即社群主义常诉诸亚理士多德和黑格尔、而共产主义的先知则是马克思,但二者在操作上并无区别;一旦诉诸实践,就都会变成集体主义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形态。况且,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众所周知的传承关系。 社群主义用“社群”或“共同体”作为权利的单元,若仔细解读其论证,就会发现,这不仅很难与集体主义的共产主义划清界限,而且并未超出历史上、特别是中世纪人们对“共同体”和“组合”等概念的经营。其实,麦金太尔对亚理士多德伦理学的偏爱已透露出个中信息。诚然,当时那些经营是复杂、机敏和富于启发性的,但无法否认的是,他们被后来的以个体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超越和替代了。而且不应忘记,这些概念之所以在中世纪的教会内大体上能运作,是因为该“共同体”是相同(基督教)信仰者的团契,“信仰相同”是其关键;在那种情况下,才谈得上“共同体”作为一个“主体”单元以及“共同体”的意志与行为。而现代社会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共同信仰的基地,于是那些论证就完全落了空。 在其他方面,他们的论证,也没有超出象卢梭的“公意(general will)”以及马克思的阶级意志与阶级利益等集体主义方式的论证。首先,在实践上他们无法提供一个以“社群”或“共同体”为法律单元的规范的现实制度框架,以代替当下的以个人为基元的宪政秩序。其次,在理论和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崭新的、令人心服的论证,没有足以反驳自由主义对“用道德代替利益、用目标代替程序”的灾难性后果的摧毁性批判。 社群主义分析了东亚经济的成长后得出结论说,国家应在更大程度上卷入经济活动,并把东亚视作成功的范例而加以赞美[7]。但1997年以来的东亚金融风暴却对这种经济模式以致命的一击,它表明,偏重国家干预、偏重亲情邻里社区私人关系的东亚经济存在着某些根本的缺陷,并不是法治化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对手。 社群主义的根本要害是仍企图用某种统一的(实质的而非形式的)善的规范来框限笼罩社会,这就难逃历史上所有“美德社会”所导致的思想压迫和对自由的残害。社群主义在实践上的问题在于,它不可能为当今现存的社会提供可行的法律框架,它是制度性不可行的。当然,当今的社群主义仍是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思想资源,社群本身也有某些不容化约的独立价值。肯定社群的某些独立权利,既可为个人权利和价值提供背景,又能丰富个人权利的内容;同时,还能为限制国家统治的权力提供援手。不过,只有在这种辅助和协助当下宪政体制的态势下,它才可能发挥上述正面功能;倘若想把它作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宪政体制的完全替代品,那将十分危险,并难逃以往集体主义体制失败的复辙。 三、审视文化多元主义 事实上,当今的社群主义者所思考的具体“社群”单位主要是指文化共同体或民族,这就涉及到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把承载价值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单元定义为文化。它的不容质疑的原初逻辑起点是,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坚决反对个人主义的。他们把自称拥有普遍性品格的经典自由主义称为“非文化性的现代性理论”,并痛加批判;并指控这种自由主义是西方中心论的文化霸权主义,是一种冒充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文化多元主义严厉地批判自由主义,认为后者的普遍主义是忽视差异、从而把人纳入一个虚假的同质性模式中。加拿大哲学家泰勒(Charles Taylor)把这一点表达得十分尖锐,“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有日益增多的社会成为不仅包含一种文化共同体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共同体都要求保存自身的特点。僵化的程序性自由主义在将来的世界上可能很快就行不通了。” [8] 这里指控自由主义的主要论据是,自由主义对差异的漠视源于其价值中立的假设,而自由主义把该假设作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平等交往的保障。自由主义强调公私领域的区分和政教分离,目的是把差异安放在非政治领域。但是,伊斯兰教根本不存在政教分离;而在中国文化中,公私领域也难于区分。因此,无论是美国哲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还是加拿大学者泰勒,都长篇大论地以很大的力气来证明,程序自由主义或“政治正义”观念恰恰是来源于西方文化传统内的,所以自由主义关于价值中立的假设,实际上是蕴涵了西方文化价值的,是虚妄的。 但是,上述对自由主义的指控是不得要领的。没有人否认程序自由主义来源于西方文化传统。但是,在各种传统有了空间接触和交流后,实际上它们就处于相互竞争和同化的历史过程中了。虽然有关于文本的“译不准原理”以及信仰与文化之间的所谓“无公度性”的时髦理论,但实际上就连麦金太尔自己也承认,通过各种不同传统之间的对话,“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一种难以料理的无公度性也许只会──尤其在最初──在某些领域内转化成为一定程度的可公度性,或许这种程度还会增加。”[9] 然而,更重要的是,诉诸几百年来文化交流的结果,常识告诉我们,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已经是事实。当然,永远不会有绝对准确的理解,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是一个无穷尽趋近的历史过程。 这种因交流而诞生的可公度性即某种普遍性,以自然科学的成就最为典型。虽然它当初也是局限于一种文化中的现象,但现在,它的普遍品格所遭遇到的挑战已经微不足道了。某种思想传统的“出产地”并不是根本重要之点,它并不构成排拒该思想传统本身的理由。重要的是,一旦不同文明有了空间上的交流、接触和对话后,就给各文明中的人们提供了比较、反思、检验和选择的可能性;在满足人们的意愿、保障人们的生存质量及其延续的竞争能力方面,各种思想传统和形态表现出了差异,其中的优胜者就可能获得各种文化的青睐,从而取得普遍性。某种形态的产生、发现固然是偶然和个别的,但对话、交流、检验、评价和选择则是公共的、可普遍化的。事实上,科学就是循着这一程序发展的。它的普遍性和力量即来源于此(顺便说一句,“后现代”论者常引库恩的科学哲学来消解科学的普遍性,然而其中是有误读的。) 对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指控是它的所谓“价值中立的虚伪性”。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所谓的“价值中立”,是指政治权力不能把某一种实质性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个人,它在这方面持中立的不干预的态度。但自由主义同时也申张,每个人都有自己偏好的价值观,这也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至于对政教分离和公私分家这些基本上带有程序性特点的原则,穆斯林和中国儒家完全有权自己独立地判断何者合理、是否接受,只要不强行剥夺他们知的权利、交流和选择的权利就行。事实上观察这些社会近代以来的流动方向就清楚了。 泰勒认为,穆斯林和儒家这些文化共同体都认同并要求保存自身的特点。问题是,谁代表这些文化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发言?如果有些成员通过反思比较想放弃自己的传统特点、而融入他所身处的另类主流文化,其母文化体是否要对他进行强力压制?是以一个包含有众多成员的“文化共同体”作为意志和权利的单元,从而不易引起歧义和内在冲突;还是以个人作为意志和权利的单元,不易引起歧义和内在冲突?我想,其答案是自明的。无疑,在逻辑和事实上,以个人为权利的基本单位,能够涵盖以某一共同体为权利基本单位的结果;而以某一共同体为权利的基本单位,却不能够包括以个人为权利基本单位的结果。二者的地位是不对称的。显然,个人单位更为基本,更无歧义,这是清楚而简单的算术。倘若我们设想一下以共同体为权利的基本单位的法律体系,再想象一下该共同体内的个人,就可知道,除非他们之间相互都“思想统一、目标统一、行动统一”,否则该法律体系如何能运作? 泰勒以“承认的政治”相标榜,以示自己站在比文化多元主义的“认同的政治”更为普遍和超越的立场。所谓的“承认的政治”,大体是指我们的认同部份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认同,而且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上,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公正地提供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承认”,它就构成了一种压迫形式。[10] 这里晦暗不清的地方是,它实际上是把某种强制性的义务加到他人身上,即“你必须承认我”和“我们”,否则你就严重地伤害了“我”和“我们”。泰勒是否想到过,这种强加于他人的义务已经伤害到他人的自我认同了呢?若他人信仰的价值体系或宗教与你的完全不同,他如何“承认”你的信仰呢?当然我们可以说,由于(自由主义的)宪法保障了各自的信仰自由,因此无人有权干预他人的信仰;由此可以说,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是“承认”各自的价值认同和信仰的,但这只是在消极的、被动的、不干涉的意义上使用的,即法律“承认”的只是你的信仰权利(注意,自由主义的“权利”又来了),而不是信仰的实质内容。但泰勒显然不是这个意思,否则,现行的宪政秩序早就是“承认的政治”了,他也就与自由主义者一致了。泰勒所批判的正是自由主义秩序,他是在指控自由宪政未能提供“承认的政治”秩序。泰勒要“社会”提供的那种“承认”,显然是主动的。这就强行加诸给了“社会”以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强行加诸给了他人必须承认自己的认同的义务。试想,一个自由主义者如何去“承认”新法西斯主义者的思想传统。这显然已是非份要求,强人所难了。我想,人们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就是不干预你认同新法西斯主义而已,要他人主动来承认你,你没有这个权利。而且,如果你使用某种强制性的方法来要求别人承认,那么,实际上,你已经干涉到我的思想和传统的认同了。 况且,进一步说,“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你的认同就一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乃至伤害,就是他人对你的压迫?倘若该认同真是如此脆弱,它是否有深厚的根基和土壤就值得画问号了。“未得到他人承认”这一信号恐怕正是一种警讯,它提醒你,该更多地就自己的认同与他人平等地对话交流,或者是到了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认同的时候了。无论你所由出生的文化和民族传统对认同有多么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然而,自我的认同归根结底仍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在这点上,笔者倒颇欣赏曾长期持法兰克福学派观念的哈贝马斯近年来对自己思想的修正,那是一种严肃的学术真诚的态度。哈贝马斯批评泰勒没有完整地理解自主性概念,指出泰勒在批评权利自由主义忽略集体目标时,没有充份注意到私人自主性与公共自主性之间内在的、理论上是必要的联系。哈贝马斯说,“一种得到正确领会的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的政治’应当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中的完整性。这点无须任何对立模式来从另一种规范角度对个体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加以修正,只要坚定不移地把法律体系付诸实现”。[11] 这是一位左翼哲学家经历重大历史事变后,经过痛苦的观察与思索,对自由主义法治的重新承诺。 任何文化内部都是由有各种差异的个人所构成的。文化多元主义强调“差异的政治”,但如果以文化作为权利的最基本单位、以文化的集体权利来压倒和凌驾个人权利,那么,它恰恰是抹杀了同一文化内部个体间的差异;而且,集体的至上性必定会产生以“集体的权利要求”的名义,漠视乃至压制“个体的权利要求”的案例。这一论点虽然卑之无甚高论,但它正是天天都发生在前现代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事。无论换之以任何前卫的“后学”的观察和解释角度,恐怕仍难以否认这一基本事实。 一些第三世界的权力精英常以文化多元为名、拒绝自由民主宪政体制,指控“西方式”的自由主义是以一元的体制去笼罩世界原本多彩多姿多元的体制形态。然而,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基础之一恰恰是保障公民个体精神和物质的多元化,即自由。倘若在这一根本方面欲与宪政体制相区别而标榜“多元”,就意味着取消个体多元化,取缔公民自由。因此,或者是现代各文明各民族都享有保障个体自由多元的普遍性的体制,或者是各文明各民族体制“多元化”:有的体制保障个体的多元化,有的体制则强制个体整齐划一舆论一律──实行一元化管制。要言之,或是个体多元,或是体制多元,二者只居其一,这是人们不得不做的选择。 文化多元主义以文化作为权利的最基本单位的另一个问题是,实际上,连贯一致的权利仅为个人所拥有。所谓的“文化的权利”、“民族总体的权利”只具有比喻的涵义,不具有具体实在的内容和意义。它必定会遇到“谁有资格代表某文化”的问题。文化之内的个人权利的总和,并非一个有意义的统一完整连贯的权利实体。所谓的“所有个人权利之和”虽然存在,但却是零散、分立、局部的,有时甚至是互相矛盾冲突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此种系统的权利代言人的完整资格。此即海耶克长期坚守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个体主义”。就海耶克型的自由主义而言,文化多元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所谓“同质性模式”的批判是完全无效的。因为,海耶克正是以强调个体的差异、强调个体的特殊性着称的。但是,承认这种差异与确立法律的普遍性并不矛盾。毋宁说,正是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法律的普遍性才是必要的。 各不同文化诚然存在于世界各地,但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与政治经济生存方式已经被相当多的文化群体所接受。放眼世界各国,这大概已是不争的事实。人们选择文化相对主义作为自己观察问题的价值基点,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而抹煞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实,违心地顺从某些哗众取宠的时髦潮流,而对简单的事实视而不见,这就违反了最起码的知识诚实,并最终还是要被历史所淘汰的。 四、后现代主义的崛起 目前时髦流行的所谓“后现代主义”,俨然以当今时代精神的代言人和知识界的主流思潮自居。但倘若仔细解读探究,就不难发现,在扩张人类的创造性与想象力方面,实际上它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非凡的精神空间。它号称挑战并反对启蒙思潮,而它自己不过是把法国启蒙运动开拓的方向无限制地强化、把它们推至极端而已。“后现代主义”者把“人权、自由、民主”视为西方主流支配其他民族的“霸权话语”,而这里有一个简单的事实却颇令人困惑,即只有在“人权、自由、民主”的这种“霸权话语”的社会中,他们的“后现代”理论才能生产并发表出来,而他们自己是想也没想过要去那些缺乏上述“霸权话语”的社会中讨生活的。即是说,“后现代主义”本身也不过是自由主义宪政的产物之一。将产生“后现代”理论的“霸权话语”的社会与号称以马克思主义立国的国家作一比较,从后者毫无例外的精神上的一元垄断与思想的全面荒芜中,就不难理解,没有以自由主义奠基的宪政框架、没有市场经济,这些所谓的“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破土而出,更遑论成为显学了。因此,就事实层面看,它所挑战的实际上是自己生存的根基、自己赖以存在的土壤。 形形色色的“后现代主义”的理论基地之一是所谓的“话语理论”。“话语理论”的基本精髓是,其实世界上根本就无所谓客观性、普遍性,人们所谓的普遍价值实际上都是在某种“话语”的控制、操纵下的产物。既然如此,人们当然就有理由追问,这种“话语理论”本身有没有普遍性呢?如果它不具有普遍性,不适用于所有情况,那就说明,有些价值并不是某种“话语”控制下的产物而具有普遍性,则该理论破产;如果它享有普遍性,则说明世界上确有普遍性存在,则其理论也破产了。所以,这种时髦的“话语理论”难逃其逻辑上进退两难的困境。 其实,如果追问一下该“话语理论”本身是否在某种“话语”控制操纵之下时,他也会陷入同样的尴尬。后现代主义在批判现代性时虽然犀利,然而很多人指出,它的一个致命之处是,除了否定性的批判,它自己没有任何正面的主张和真正的目标。他们除了八面出击、“否决”现存的主流秩序外,人们不知道他们究竟“要”什么,这并不难理解。他们精明的算盘是:批判他人、事半而功倍、易如反掌;但是,倘若自己正面地亮出任何一种主张,则对该主张的锋利批判也同样会风起云涌、八方袭来。按照“趋利避害”的法则,就自我保护和扩张短期影响的目标而言,他们目前所采取的否定性姿态无疑是最优选择。不过,即使如此,也难免使人联想到那段不远的历史,在六十年代的左翼风潮落潮之后的密特朗年代里,左翼(甚至时髦如追随萨特等人的知识分子)对共产主义“幻觉的消亡”(The Passing of an Illusion),使法国知识界从战后的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下摆脱出来,纷纷回归被委弃的民主自由主义之路。那是一段令人刻骨铭心的经验。[12] 照此观之,虽然后现代主义者的策略聪明而有短效,但论及它能在历史上占有多大的位置和享有多长的寿命,恐怕就难以乐观了。其实,对后现代主义者保持目前这种否定性的批判锋芒和单纯的批判者地位,笔者倒是相当乐见的;因而也唯恐他们为求体系性和全面性,象当年的马克思一样,去正面建构出一种价值体系和理想社会。因为,在那种景况下,如果他们有足够的智力去抵御他人的批判,又有足够的感情煽动力去实施社会动员并以武力追求“人间天堂”,届时可能造成的灾难和悲剧是不堪设想的。不过,虽然历史并未终结,但上述的可能性确乎是微乎其微了。其实,后现代主义者本身对这点也很清楚;他们颇有自知之明,因而基本上自我定位为纯粹的否定性批判者,局限在学术圈内。在这样的态势下,他们的存在无疑是一种健康的平衡力量,对于防止社会的僵化、维持社会具有某种内在的张力从而推动其不断更新,对于扶持弱势群体、平衡社会目前的主流与非主流力量,对于缓解社会内部过于巨大的差距,显然都是正面的。而他们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试设想,倘若现代西方社会里没有了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乃至极端宗教教派对当下秩序与体制的鸣鼓而攻,缺少了马克思、马库色、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福科、德希达、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萨依德、泰勒等激进思想家们反抗的高亢的声音,这个社会将何其乏味、单调、沉闷!“笼子里如果只有一种鸡,鸡笼就不热闹了”。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反对或挑战自由主义的思想之存在,为自由主义宪政体系提供了更为宽广、坚实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地,并为他们所批判的秩序增添了更为绚丽的多元化色彩。因而,他们公开且显赫的存在之本身,实际上就是对自由主义体制的最根本的道义支持。若对照其他制度的那种严厉的单一思想控制,这一点尤为突出。激进思想家们的存在,实际上构成了对己身所处体制的道义支持,这显然是他们所不情愿的;但这也是他们始料不及、无可奈何的。这一悖论,得力于自由主义宪政的高度包容性、宽容度和溶解性。任何不诉诸暴力的“异端”,原则上只有在这种体制内才能合法地诞生;而该体制在自我修正的过程中,将逐步溶解该“异端”、使之化为弹性更大的体制自身的多元成份之一,从而创建这种体制更为深厚宽广的正当性基地。这也是它历久而不衰的重大秘密之一。在此意义上,自由主义不仅仅自身是一种思想流派,它同时还是催生其他种种思想的土壤、空气和阳光,是现代世界新精神生长的基本环境和制度框架。要想根本上扼杀它,无异于精神的自杀。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一、毛时代的选举制度遗产 二、邓时代的选举制度变革
引言: 选举、民主与程序 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对于民主的经典定义所说的,“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 亨廷敦进一步认为,在所谓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断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诚实、周期性”以及竞争性地通过全民选举而产生重要的政治领导人。[2] 同样,达尔在列举多元民主的七项制度要件时,首先囊括的四项都是有关选举和选举权的要素,而且,事实上他所讨论的其他三项即表达自由、信息多元与结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选举制度有效运作的条件。[3] 一句话,没有选举则没有民主。 但是,有选举却也并不一定就有民主。这种有选举而不民主的现象,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一种出现在基本的民主化过程已经实现的时候,因此基本上是一个属于民主化巩固阶段(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普遍而真实的选举已经作为政治制度而进入运行,只是由于包括过份强调与选举相关的多种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实际上却缺少宪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种种政体。一些学者以所谓"illiberal democracy"、"delegative 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种概念来称呼这种政体,指出其种种制度性缺陷[4],对这种政体下民主发展的程度多所质疑[5];而另一些学者则直指这是一种并不具备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并藉此强调,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等因素,实际上远比选举更为基本和重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相当普遍。[7] 如果武断一些说,不妨认为这种政体是“真选举而假民主”。 另一种“假选举而无民主”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共产主义国家。这些国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也周期性地实行多种选举,但这些选举却事实上并不具备“由选民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意义。毛时代的中国正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在那里,从字面上的选举到真实的选举之间,存在着一条巨大的政治鸿沟。 然而,经过二十年的改革,中共政权下大体上一直存在着的“假选举”,却开始在改革和演化中逐步增加了真实的、也即民主的成份,越来越具有相当的政治意义。本文研究的主旨,正在于考察中国大陆选举制度的这种从假到真的变革。无疑,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涉及到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需要相当深入的研究。但本文并不准备涉及这样广泛的背景,而是聚焦在有关选举的程序性方面的设计和变革。诚如熊彼特和亨廷顿所强调的[8],唯有从程序出发,才有可能实证地考察选举和民主的政治含义。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 选举本来是一种实现民意表达的制度设计,它之所以会成为假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程序失当;而要能使选举真实化,其要害也在于变革选举程序。从这个假设出发,本文分两个部份展开论述:首先将回顾毛时代选举制度方面的政治遗产,考察中共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设计将选举“虚假化”;然后着重研究改革年代里中国大陆选举制度中程序方面的变化,以及在整体制度框架未改变的情况下,这种变化在什么程度上开始使选举具有有限但又真实的意义。 一、毛时代的选举制度遗产 中共在诞生之初及后来相当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作出过拥护并准备实行民主的承诺。因此在共产党的政治生活中,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选举这一民主的基本要素。当然,即使在中共早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有党内选举但也效果不彰。正如毛泽东后来所回忆的那样,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一般对选举都不大认真,只有少数人认真。”[9] 但这主要不是由于选举本身的性质所致,也非选举程序设计上故意为之。代表们在选举中“认真”与否,与他们的民主素养程度有关。 据毛泽东本人观察,到了他掌权的中共“七大”(1945年),“大家对选举都非常关心”了。他认为,“这次大会,我们各方面的同志对选举都非常认真。”[10] 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选举因此更加有意义了。历史的考察发现,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中共开始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比较真实的选举逐渐“虚假化”,这些程序设计后来长期延续下去并踵事增华,使选举的理念与其在中国的实践之间出现了鸿沟。 自“七大”开始,中共在选举中创造并实行了所谓的“预选”制度。“七大”所通过的“选举法”第一条就规定,要提两次候选人名单,第一次是预选名单,第二次才是正式选举名单。[11] 之所以要在正式选举之前坚持实行预选,是因为对中共来说,这样的预选有它所不能为正式选举所替代的的功能。此功能为何呢?从中共的选举运作机制中可以发现,预选的主要功能在于,组织选举的机构可在正式选举之前,通过预选探知选举人的意愿;组织选举的机关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如果发现选举人的意愿与组织选举的机关对选举结果的期待有差距,可利用预选和正式选举之间的时差,通过各种动员、说服手段来影响选举人的投票行为,力求在正式选举中实现组织选举机关的意愿。换言之,采用预选方式就是在选举程序的设计上开了一个窗口,给了组织选举的机关以影响选举人意愿的便利;通过这样的程序设计,选举本来所具有的表达选举人意志的功能就变形了。直到九十年代,实行差额选举之后,预选依然扮演着这种“过滤”功能。中共在九十年代正式发布的一项选举指导性文件中坦承,“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以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12] 这里,所谓的“成功”,就是指保证选举能够体现上级组织的意图。 与此相联系的是选举期间的所谓“做工作”,即通过多种手段向选举人施加影响以期改变选举人的本来意愿,这可能发生在选举前,但更关键的“做工作”则往往是在预选后、正式选举前这一段紧迫的时间内。因为预选已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在此期间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可更有效地达成影响选举人意愿的功能。“做工作”的一种方法是由组织选举的机关确定所谓的“选举方针”或“选举路线”[13],然后要求选举人遵循;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专门就选举问题发表讲话,向选举人施加影响,例如毛泽东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上,就专门因选举一事而发表了两次讲话[14],其中的一次讲话之主要内容就是直接要求代表们选举王稼祥为候补中央委员[15];“做工作”也可能是通过既有的组织系统进行会下活动,包括说服个别选举人,要求其按选举组织机关的意愿投票而放弃个人原来的投票意愿等。 必须指出的是,如此之“做工作”与一般民主制度运作中的“竞选”完全不同。竞选是各候选人在法理上机会平等地直接诉诸选举人而争取选票,这在中共的选举制度中是长期以来一向被严格禁止的;而“做工作”则是直接由选举组织机关出面,利用其组织资源,帮助某些特定的候选人争取选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排斥某些特定的候选人。同样地,预选与一般民主制度下的先期选举也不同。先期选举是一系列相关的投票程序中的先期环节,在法理上往往与随后的投票同样具有正式效用;而预选则是非正式的,其选举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仅仅是正式投票的一次“排演”。这种组织预选并精心“做工作”的选举组织机关,其角色与民主制度下的选举组织机关的角色截然不同。曾长期领导中共组织工作的刘少奇,在谈到有关会议和选举问题时,就强调过,“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16] 毛时代选举制度的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往往用各种非正式程序来代替正式程序。明显具有非正式特点的所谓选举前的“酝酿”,就是在毛时代中成为另一个重要的选举程序的,首见于中共“七大”的选举过程[17][所谓的“酝酿”,就是在正式提名候选人之前,设法在选举人当中就候选人名单达成较高的共识。本来,寻求和建立共识并不违背民主原则。所谓的“酝酿”过程之所以值得质疑,是因为在“酝酿”之前选举组织机关已准备好一份候选人提名名单,当选举的组织者通过在全体选举人之中的“酝酿”,试图就此名单形成选举人的共识时,等于是在正式选举甚至预选之前,增设一个非正式程序,要求选举人对选举组织机关表达自己的投票意愿。因为“酝酿”是非正式的,因此,选举人在“酝酿”过程中所表达的选举意愿并不具有任何法理效力;正因为这样的选举意愿表达不具备法理效力,又可在选前事先探知,因此选举组织机关就得以在正式选举之前发现并影响选举人的意愿。 归根结底,无论是预选,还是“做工作”、“酝酿”,其功能都是替代选举,即构成表达选举人意志的方式、构成候选人与选举人之间交流的方式;但是,它们又都不具备选举所具有的正式法理效力。中共选举制度程序设计上的吊诡之处正在这里:能够表达选举人意愿的场合和程序,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在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选举中,选举组织者则千方百计地使选举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保证后一点,除了在正式选举之前设立种种程序之外,还要采取所谓的“等额选举”的方法,即选举中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这就使选举最后几乎完全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和意义。 此外,中共还采用了所谓的“戴帽”方式,这同样是意在限制选举人的选择权利的一种制度设计。所谓的“戴帽”,是要求选举人选举具有某些特定资格的候选人,而这些资格往往与关于候选人的一般法律资格认定无关。这个方法实际上也是从中共“七大”肇始,虽然那时并未用“戴帽”这个词。在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员选举中,以毛泽东为首的选举组织机关提出,“要照顾山头”,“在组织成份上反映各个方面的革命力量”[18];而在那次的候补中央委员选举中,毛泽东更直接地向参加选举的党代表们提出要求,“要有东北地区的同志当选才好”[19]。当时,在这种“戴帽”的要求中,指定的候选对象还比较笼统;后来,这种要求就发展得相当细致和复杂了,从民族、性别、年龄一直到教育程度等,设定了多种特定的候选资格,形成了所谓的“比例代表制”,即不同资格的候选人群体数量必须达到选举组织者的事先规定;一旦把为特定候选人设计的有关资格要求的“帽子”裁剪到只有很少人甚至个别人才能戴得上时,选举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采用“戴帽”方式组织选举,几乎就相当于指选。 综上所述,中共通过所谓的“规定选举方针”、“戴帽”、“酝酿”、预选、“做工作”、等额选举、禁止竞选等一系列程序设计,形成了其独特的选举制度和运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则上承认有选举的必要[20],而同时在实践中则设法削弱直至消灭选举的实际功能,从而把选举空洞化、虚假化。中共的许多其他措施也会使选举虚假化,如上级随意调动经地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21],限制选举本身的适用范围等,受篇幅所限,这里只好略而不述。 总而言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到毛时代的末期,一方面,选举在原则上对中共而言已经成为相当负面的制度;另一方面,虽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有一定复盖面的选举,但这些选举已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几乎毫无其本来的意义了。需要强调的是,毛时代在选举方面遗留的传统,并不仅仅是一般地无视选举;更要害的是,通过种种相当精致的程序设计,形成了一套颇为独特的选举制度,即把政治参与变成了政治动员,把用来让选举人自下而上地表达意愿的制度设计,变成了自上而下地、让选举人为领导意图背书的形式,从而阉割了选举的民主灵魂。 二、邓时代的选举制度变革 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共的选举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首先,在理念和原则的层面,选举再次被肯定。1978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代表的选举、撤换和质询权等。[22] 同样地,选举和民主的原则在党内也得到高度肯定。1980年2月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中共历史上首次于重要文件中以专节强调“选举要充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3],这显然是针对选举制度长期有名无实的现状而言的。在这一专节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24] 接着,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以第11条专门规定有关选举的事宜,强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5] 如前所述,理念与实践、原则与程序之间的鸿沟,是中国选举制度名存实亡的根本原因。 仅仅在原则层面上肯定,还远远不能将选举真实化,也很难视之为制度的变革。如何在制度、程序层面,使得选举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实际上就是此后20年中国大陆选举制度变革的主要课题。当然,要在简短的篇幅内全面回顾这一变革的曲折历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采用综述的方法,把这一层面的变革主要归纳为引进差额选举,同时,在讨论中也会涉及到与预选制度、提名程序与方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变革尝试。 差额选举的引进,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中国二十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却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1980年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强调“选举要充份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同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26]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同样也采纳了类似的规定。[27] 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经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订,强调了差额选举问题[28],并明确规定,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要把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对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制[29]。从此,差额选举的原则和机制开始引入中国的政治生活。 不过,虽然中共引进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和机制,但对选举过程中仍然有多种限制。首先,并未取消预选。上述的《准则》中特别规定,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30] 这意味着,预选之后的正式选举仍然可以是等额选举。十二大党章的规定甚至更为含混:“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31] 这似乎意味着有预选的选举可以不采用差额选举。这种规定上的含混和多种选择的可能,使得在实践中并未广泛实行已在原则上得到肯定的差额选举。同时,中共当时也并未在全国政治生活中着力推动落实差额选举。例如,在中共“十二大”期间,中央委员会等中央领导机构的选举就未采取差额选举;在大会的政治报告说明新党章的时候,也完全没有谈及选举问题[32]。 其次,毛时代留下的一些使得选举变形的程序性措施和制度性要求,不仅得到了保留,有些还进一步制度化了。比如,上述《准则》仍然明确规定,选举以前要经过“酝酿”这一特定阶段[33],“十二大”更以党章规定的方式确认了这一程序要求[3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同时大力推行了按照特定标准选拔所谓的“四化”干部[35]的组织路线[36],甚至以组织所谓“第三梯队”的方式着力落实之。从根本上说,这种自上而下“选拔”干部、并在选拔过程中大力贯彻上级意图的做法,与通过“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真实选举来决定领导干部人选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 再次,差额选举的应用范围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层权力机构的选举中就未应用差额选举。因此,“差额选举如何在不同层次上具体实施”,成为选举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37] 当然,中国大陆也出现了超越官方限制的选举活动,1979年《选举法》所引发的高等院校人民代表的竞选活动[38]即为一突出事例。但这样的选举活动基本上还只是单项事件,并未导致制度层面(即游戏规则层面)选举制度的变革。 在上述背景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39]。在研讨设计相关的改革措施时,选举制度的系统改革成为焦点之一。[40] 主持这次政策研讨和设计的鲍彤尖锐地指出:“选举问题不解决,党内无民主”。[41] 赵紫阳在研讨会议上更明确表示:“我们现在的选举制度一定要改革。”[42] 赵紫阳还指出:“过去的选举,是没有选择的选举,很难说是真民主。这个问题不能回避。”[43] 对于预选、等额、“戴帽”和比例代表制、提名程序、“做工作”、禁止竞选等一系列现行选举制度,研讨中都有广泛的反省、批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44] 根据研讨成果而形成的“十三大”报告,专门就选举问题有两段论述。其中的一段指出,我国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健全,已有的制度也还没有全面有效地贯彻。今后应当更充份地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人有选择的与替。要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并专门批评了所谓“比例代表制”。[45] 另一段则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并建议在近期“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46] 根据研讨和这一报告而修改的党章条文,明确规定了,无论实行预选与否,都必须实行差额选举。[47] 在中共历史上,“十三大”首次实行了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差额选举[48],这是选举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这次选举中,中央委员的差额是5%,候补中央委员的差额是12%。[49] 结果,在中央委员选举中落选的包括上届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邓力群落选后,大会主席团曾请示邓小平如何处置,邓小平的指示是“尊重选举结果”。[50] 这次突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会前,赵紫阳已经建议,副省长一级干部在省市人大的提名和通过,也应该实行差额制。[51] 会后的各省市换届选举中,在这个层次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52] 紧接着,赵紫阳在1988年初甚至直接提议,在省长选举过程中也实行差额制。[53] 在更低一些的层面,差额选举为本来很形式化的选举提供了动力,从多方面使一些本来已经实行、但苦于表面化的政治改革措施,逐渐具有了实质性内容。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的调查,在1988年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椒江市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了高达53%的差额面[54]。根据一些县级领导人的报告,在“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的号召下,当时许多地方都在村级党组织“普遍实行了民主改选”。[55] 一些地方干部认识到:“长期以来,我们党内民主太少,突出表现在党内选举上严重存在形式主义。历来调整充实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都是上级党委划框框,定人头,党章赋予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因此,必须通过民主选举来消除这些弊端[56]。 最重要的是,差额选举制度的实践,为基层和中央这“两头”的形式化选举注入了实质内容,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后续影响。一方面,早已实行的村民选举,在中共“十三大”之后因为差额选举的实行,而逐渐地越来越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和意义,从而在九十年代成为中国政治变迁的一个突出景象。[57] 另一方面,在全国政治层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额选举被“移植”到全国人大和政协,在1988年的全国人大实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的差额选举,并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要求差额选举总理和副总理的呼声[58]。此后,尽管高层政治改革的空间在1989年“六四”之后大幅度收缩,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59]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差额选举已经成为中国大陆选举制度的一个相当制度化的成份。 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要“科教兴国”、更要“民主兴国” 二、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动力何在?
一、要“科教兴国”、更要“民主兴国” 国人基本上都赞同“振兴中华”这一目标,但对“兴国”战略的看法却不尽相同。朱扁基总理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这本身是不错的,甚至可说是切中要领。中国近代以来的落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科技和教育的落伍,这也是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四”新文化运动就力主把“赛先生”(科学)请到中国来,以后也不断有人倡导“科学救国”、“科学万能”,至于成效究竟如何,当另作专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单靠科教能否兴国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的振兴或曰现代化是个涵盖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诸方面的整体性变迁过程。发展科教只能有助于解决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问题,如工业化、信息化、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道德素质等;但不能解决社会、政治方面、特别是制度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五四”运动还提出,要把“德先生”(民主)请到中国来。 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扩大,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更是如此,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这决不意味着民主就变得不再重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指出,民主的诸多益处“不是地区性的”;经研究证实,对经济发展有益的政策,如开放竞争、充份运用国际市场等,没有一项是与更大的民主相违背的;“相当多的证据”显示,带动经济成长的是较为友善的政治气氛,而非较为严酷的政治体制。他还指出,民主还有其它经济效益,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就表现在世界的饥荒史中,没有一次严重的饥馑是发生在享有较多新闻自由的独立而民主的国家。[1]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的发育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规则、秩序和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在现代社会,靠什么来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私有财产权利呢?其它东西都是靠不住的,只有靠宪政民主制度和健全的法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的变迁与制度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制度因素对于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推进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D.C. North)认为,有效的市场经济的建立,首先需要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有效的经济市场;其次需要一个有效的政治市场来界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的产权安排;第三需要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之间的协调。[2] 他在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宪政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配套的问题。 不搞或缓行政治改革、不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只搞经济改革行不行呢?笔者认为,答案是:不行!因为,经济市场只能解决资金、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有效配置问题(实际上也要靠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而政治市场则解决“制度”这个稀缺要素的供给问题。如果只有经济市场,而没有民主政治、宪政和法治,要想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无异于痴人说梦;不仅如此,在没有民主政治、宪政和法治的情况下推行市场化,还必然出现腐败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当今中国社会的腐败程度不仅在本国历史上超越了前代,而且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世界上颇具权威性的“透明度国际协会”每年都公布全球各国商务腐败情况的年度排名。在1996年该协会公布的排名表上,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前五个国家依次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肯尼亚、孟加拉国和中国。[3] 在中国,谁都知道,受到查处的贪官汙吏只是实际人数的很小一部份,可以说只是“冰山之一角”。老百姓所感受到的实际的贪汙腐败状况已达到十分严重和非常普遍的程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检察机关对贪汙受贿的腐败官员的起诉书屡屡提到,“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山东省泰安市前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说,“官做到我们这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即为一个实例。 问题很清楚,如果不在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建设宪政民主、对权力给予必要的制约,那么,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扼制腐败现象的滋长,还会使人民和国家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甚至使改革取得的成果付之东流。1999年1月发生的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垮塌案件,导致40个无辜生命死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足以证明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这样的腐败工程、“豆腐渣工程”发生得还少吗?还要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令执政者幡然猛醒呢?所以,应该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同时,制定和实行“民主兴国”战略,将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配套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动员起广大民众参与改革、振兴中华;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现象;才能建立国家长治久安、和平进步的基础。否则,即使实行了市场经济,也只能是腐败的市场经济;即使实现了“现代化”,也只能是畸型的现代化;这样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决不是人民所希望、所需要的,不要也罢! 二、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动力何在? 笔者近年来一再着文主张,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应推进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由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其它国家不同,使得中国走向民主的道路会有自身的特点,会有一定的“路径依赖”。基于先行民主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对我国自身实际的认识,我认为,在中国建设宪政民主,有三项工作至为重要:第一,现代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充份发育;第二,公民意识的启蒙培育;第三,民主实践的训练积累。上述这“三民”(民间社会、公民意识、民主实践),加上国际民主力量的支援,以及以正确的方法推进政治改革,就可以探索出一条比较现实可行的中国式的民主化道路。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民主化的动力和阻力,并试图回答,民主对谁有好处?对谁不利?谁需要民主?厘清这几个问题,对于制定“民主兴国”的战略和实际有效地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当会很有裨益。 改革中的利益权衡和行为选择 利益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基本动因。虽然确实有人会根据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决定自己在革命或改革中的立场或取舍,但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从古到今,人们参加革命或参与改革,往往是因为革命或改革能给他们带来利益;而另一些人反对革命或抵制改革,形成改革的阻力,也是因为革命或改革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实行民主可能也会使有些人的既得利益受损,这自然会造成民主化的阻力。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学家总结经济改革的经验时常提到“帕累托改进”定律。这条经济学定律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之名命名,指的是在没有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增进某些人的利益(或社会福利)。而与此相反的情况,即当某些人的利益得到增进时,另一些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则通常被称为“非帕累托改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出现了符合帕累托定律的结果。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符合“帕累托改进”条件的情形并不多,倒是类似于“非帕累托改变”的局面比较常见。即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例,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等承包制改革时,广大农民普遍受益了,但这些改革难道不是因为损害了社队干部的既得利益而受到他们中一些人的强烈抵制吗?又如,实行价格双轨制的改革确实使一些掌握实权的人获益非浅,但是也因此导致“官倒”盛行,结果普通消费者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无疑受到很大损害。再如,目前进行中的国有企业改革当然会使一些人从中受益,但大批下岗职工却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恐怕是谁也不能否认的。 政治改革就更是如此了。因为,政治改革的实质就是,对现行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和重新建构,它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分配方式的改变,它更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关系的改变和创新。譬如,建立民主制度,就意味着许多过去由上级机关或首长任命的官职将改由选举方式决定;意味着各级官员将会受到诸多方面实实在在的监督和制约;意味着“跑部升官”、滥竽充数、鱼肉百姓、作威作福的时光不再了。这对那些在旧体制下游刃有余的官僚政客肯定不是什么福音。健全法治、实行宪政,同样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这样各种组织和各级官员不再享有特权,也不得滥用公共权力,更不能以权谋私,否则就会受到法治的制裁。这对旧体制下的特权阶层和形形色色的寻租者来说,也肯定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中国社会六大阶层的状态及他们与民主化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地了解,在中国的政治改革中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取向,就有必要分析现实中国社会中各主要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利益变动。通常对社会群体进行分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阶级分析的方法,另一种是阶层分析的方法。笔者不赞成由阶级分析的方法导致的阶级斗争理论,故而在本文中所采用的是阶层分析的方法。社会阶层是指人们基于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地位、职业特性和收入水平等形成的社会群体。同一阶层的人们一般都具有共同的利益;当然,由于某些差异的存在,同一群体内的人们也会有某些不同的利益。本文拟选择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中产阶层、官员、学生这六个主要社会阶层进行描述与分析。 一、农民阶层:农民是中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群体。在1997年末全国的12亿多人口中,乡村总人口为八亿六千多万,其中从事农业(含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三亿两千多万,还有一亿三千多万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供销业、运输业等做工。[4] 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民”这一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国家的商品粮、持农村户口的“农业人口”,所有人均为公社社员。改革以来,在过去被称为“农民”的人口中出现了深刻的职业分化,现在,“农业人口”其实仅仅是个户籍概念,户口在农村的民众已分化成具有不同职业身份的群体。[5] 农村改革以来,农民的生活状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7年的2,09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4倍,年平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8.1平方米扩大到22.5平方米,增长了1.8倍。同时,农民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民连种植农作物的自主权都没有,更谈不上进城打工的自由;现在,农民们已基本上获得了这些自由。 目前,农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基层干部腐败,宰割村民、欺压百姓的现象相当普遍。第二是农民税、费负担太重,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擅自征收的、各种税收以外的规费数不胜数,“苛政猛于虎”。中央政府规定,农民的税费负担应“控制在上年(以乡为单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许多地方实际上却高达20至30%,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使得农民怨声载道、民怨沸腾。第三,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据调查,全国大部份地区耕地承包的稳定期限不超过5年,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如何才能解决这三大问题呢?治本的办法就是基层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创新,实行民主,这样才能建立维护农民利益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实行民主对广大农民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绝大多数农民需要民主,也拥护民主。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延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要求已开始萌发,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的呼声和实践日益扩展,正在形成一股强大的基层民主的原动力。全国人大已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认了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地位。尽管在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党政关系方面,基层普遍存在着的以党代政的现象尚未解决,但是,可以相信,只要真正给农民民主权利,他们迟早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已被官方认可的民主、公正地选举村长的“海选”方式,就是农民们创造出来的。 二、工人阶层:这个阶层一向被称为“工人阶级”,直到今天,现行宪法仍然称之为“领导”阶级。然而,它的现实状况与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之间,始终存在着很大的距离。1997年全国的城镇职工总数为一亿四千多万[6],其中,企业管理者约占5%左右,白领工人约占30%,蓝领工人约占65%。他们的平均文化程度高于农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人阶层因其享有的稳定的职业和待遇(即通常所说的“铁饭碗” )而获得了相对而言比较高的社会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分化,工人阶层的生活水平虽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城市里新兴阶层的生活状态和社会地位,则差距颇大。加之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大批工人下岗、失业[7],使得工人阶层产生了很强的不安定感、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停工、怠工、罢工、示威、游行等抗议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之势,工人与企业管理者、劳方与资方的矛盾也日益增加。 从表面上看,工人的组织化程度似乎比较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有企业虽然一般都设立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但这些组织实际上只是企业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很难真正履行代表工人利益的职能。而在非国有企业中,目前很少有工人的组织,即使有也大多形同虚设。因此,工人的利益被侵害、被牺牲,乃经常发生之事。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们只能表示无奈、并极力忍耐;但在少数情况下,他们也会采取有组织的抗议。中国工人阶层素来有争取民主的传统,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的历次民主运动中,工人、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工人都承当了重要角色。由于现行体制的束缚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迟滞,工人阶层目前不得不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求生存上。实行民主是维护工人利益的根本保证,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和工人阶层整体素质的提高,工人阶层会在新一轮的民主化浪潮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知识分子阶层:这个阶层是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群体,目前在中国约有六千多万,约占全国人口的5%。他们的职业分布最为广泛,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业管理者和白领阶层,到事业单位职员、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工程师、农业技术人员、编辑、记者、律师、自由职业者等等,遍及各行各业。其中的党政机关干部具有较为鲜明的职业和利益特徵,可以被单列为一个阶层,在下面专门分析。 正因为知识分子阶层的构成复杂,最具多元化色彩,他们中间不同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和价值观念差异也最大,要准确地描述这个阶层的整体特点是相当困难的。从总体上来看,也许可以说,这一阶层的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接触的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较多地承担着传播新知识和新观念的社会责任。历史上中国的知识分子一向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社会责任感特别强;现在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愈来愈强调自我,但他们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这样的传统。历次社会调查的结果显示,知识分子对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改革的支持率都大大高于其它社会阶层。知识分子对民主的推崇,可能更多地是出于价值观念方面的偏好,相对来说要较少地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这与他们所受的人文教育有关。尤其是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方面的知识分子,他们在传播民主自由的理念、进行民主启蒙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中产阶层:这个阶层往往习惯性地被称为“中产阶级”,它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而逐步生长起来的一个新兴阶层。直到今天,对它的出现还存在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迄今为止还不能说中国存在着一个中产阶层;有的左派人士则认为,它就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因此对它的出现感到愤慨和恐慌;还有人认为,作为一个既得利益阶层,他们充其量是“拟似或半吊子的中产阶级”。对这一新兴阶层有不同看法是十分正常的,这一方面与中产阶层这一成长中的新鲜事物的特性尚未稳定、还处在演变中有关;另一方面也恰恰显示出,中国的社会正在进入多元化状态,不同阶层的观念和社会认知不再单一化,而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差异。 目前在各种统计资料中很难找到有关中产阶层的数据。如果把中产阶层界定为介于富豪阶层及权势集团与平民阶层之间的、拥有相当数量的金融和实物资产的社会群体,那么,通过社会观察和各种经验材料,可以初步认定,中国已出现中产阶层。其成员主要为各类中高级白领职员、中小企业主、私营及乡镇企业的管理者,部份中介机构职员、媒体工作者、自由职业者、律师、医生,以及富裕的个体户和农民等,目前在中国的就业人口中约占10%左右。在发达国家,中产阶层大都占人口的50%以上,显然,中国的中产阶层比例还是偏低的。中国的这一阶层的成员受教育的程度参次不齐,从整体上看文化素质偏低。 如果笼统地视这个阶层为既得利益阶层,认为他们与旧体制相互勾结,因而不赞成民主改革,是缺乏说服力的。他们中的大多数出身下层社会,并无权势背景;主要靠自身的聪明才智、勤劳节俭和艰苦奋斗来发家致富,在这点上与西方国家的中产阶层并无很大差别;由于中国和西方国家制度上的差异,中国的中产阶层在崛起的过程所付出的可能更多。 确实,在这一阶层中,与旧体制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把权钱交易现象的存在完全归咎于居于弱势的中产阶层,却是不公正的。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主因是体制因素,在现行体制下,不花钱根本就办不成事。中产阶层的一部份人,如一些中小企业主或商人,可能确曾通过钱权交易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他们同时也随时受到权力部门的侵害。因此,这些人对制度变革的心理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们希望缝隙较多的旧体制多存续一段时间,以便从中牟利;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政府机关奉行法治,减少腐败,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他们中已有少数人(主要是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主)当上了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这部份人对现行体制的认同度要高一些,但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反对民主和改革。近年来,他们当中的不少人都曾强烈地呼吁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总的来看,中产阶层希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希望社会稳定发展,拥护宪政和法治。实行民主只要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乐观其成,至少不会反对。从长远来看,实行宪政民主符合中产阶层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应当会成为支持宪政民主的社会力量。 五、官员阶层:这个阶层包括政党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全体专职干部,据官方统计数据,1997年其总人数达一千多万人;若再加上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做干部工作)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中的干部,那么其总数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这个阶层的内部差异很大,上至执政党的总书记和国家主席,下至乡镇和城市街道的基层公务员,中间实际上有20多个等级,上层官员和基层公务员掌握的权力相差极大;同时,不同的党政机构之间也存在很大的权力差异,如党委的组织部和公、检、法、工商、税务等机关的实际权力就很大,被称为“实权部门”(即俗称的官职“含金量高” ),而象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则被视为“清水衙门”。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推行干部的“四化”标准[8],使官员阶层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有较大提高,官员中的七至八成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当然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混文凭”者);近年来更有大批博士、硕士进入中央和省市级党政机关。 目前官员阶层的名义收入水平较低,1997年全国官员的人均工资水平约为七千元,加上奖金等其它收入约为一万元,比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高不了多少[9]。但由于各级机关都有预算外收入和“小金库”,所以官员的实际收入一般都大大高于其名义收入,“实权部门”官员的“油水”自然就更大了。由于官员人数增长过快,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变成了“吃饭财政”;有些地方的财政收入甚至连“吃饭”都不够,经常拖欠官员和教师的工资。目前的这种制度有严重的缺陷,官员工资不高、权力很大、制约偏软,造成了普遍的官员腐败现象和官民关系紧张。实施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适当提高官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辅之以各种制度约束,应是可取的办法。推进政治改革和加强民主建设,可能会损害部份官员的利益并遭致他们的反对,这个问题必须正视。但对那些素质较高、有能力的官员来说,实行民主更有利于他们的脱颖而出。 六、学生阶层:这是指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在经济上他们还不能完全自立,因此视他们为一独立的阶层确有些勉强。但是,考虑到他们在中国的现代化、特别是民主化进程中一贯的先锋作用,还是可以把他们作为一个阶层来考察。1997年全国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为608万(其中研究生18万),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为465万(不包括未列入招生计划的民办院校的在校生),这些学生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大中城市。今天的大中专学生与十年前的学生有很大的不同。九十年代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对此前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但对他们生活其中的周围世界的变化却非常敏感;他们经受了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洗礼,观念上更加开放,更富有竞争性,更个性化;他们普遍受到系统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素养明显提高;他们也变得趋向理性、务实和世俗化。由于社会的剧烈变迁,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都在发生重大变化,加之教育体制和教育思想的落后,使得这一代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似乎有所减弱。但是,校园文化、校园民主的传统仍然在沿续,学生们追逐新鲜事物的热情和先锋意识始终是浓厚的。 学生时期的青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意识诸方面的成长、成熟阶段,可塑性很强,同时也很不稳定。学生阶层没有与民主价值相冲突的既得利益,相反,他们所崇尚的现代性使其天然地要求民主。他们对社会的认知十分有限,对什么是民主和如何建设民主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认识得很清楚;因此,在行动上容易出现激进、急于求成和失控的情况。今后,学生阶层不太可能成为民主化的中坚力量,但他们仍会以生力军的姿态发挥着自身的冲击力。 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恰恰相反,它正处在历史上罕见的大分化和大变迁的过程之中。本文仅对当今中国六大社会阶层的现状及他们与民主化的关系作了简略的描述和分析[10],并初步归纳出以下结论。从总体上看,实行民主对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是有好处的;民主与知识分子阶层的自由化要求和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民主对中产阶层利大于弊;对官员阶层中的不同群体则有不同的影响,素质好、有能力的官员会从中受益,而素质较差、能力平庸、喜欢以权谋私的那部份官员的日子会变得不好过;学生阶层较少利益瓜葛,他们总是冲在要求民主的浪潮的前列,并且不惜作出牺牲。而反对民主的社会势力,主要是热衷于谋取私利的权势集团、特权阶层、既得利益集团和平庸低能的官员。这部份人人数很少,在人口当中最多不过百分之一、二而已;但他们中不少人身居高位,大权在握,且精通权术,固守着既得利益不放。社会的绝大多数阶层中虽然拥护民主者众多,然而却处于无权决定的地位,遂使中国的民主改革步履艰难,迄今成效甚微。 中国实现宪政民主的动力来源 中国实现宪政民主的动力究竟何在?先行民主化国家的经验是,民主化的动力主要来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进步的政治文化。这几个因素对中国均有借鉴意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要求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的宪法秩序,要求政府在收取税赋的同时向纳税人负责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助于民间社会的发育,而充份发育的民间社会和日益壮大的中产阶级,正是实现宪政民主的主要社会基础。进步的政治文化的启蒙和传播,对于中国这样具有攸久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意义更是十分重大。 既然民主会对绝大多数人有利,为什么多数人并未起来争取民主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人深受几千年来“清官明君”传统思想的影响,有浓厚的臣民意识,习惯于让所谓的“清官”为民作主。这种臣民意识与民主思想岂止相距万里!只有通过进步的政治文化的启蒙与传播,逐步将中国人的臣民意识(还有“搭便车”、“白吃午餐”等意识)转变为公民意识,其中包括主人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参政意识、纳税人意识等,中国的民主事业才会有长足的进步。 结合中国的实际来看,当今中国民主化的动力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在国内的动力方面,首先是知识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对民主和自由的呼唤和实践活动;其次,新兴的中产阶层已开始发出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财产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的声音;再次,广大农村和亿万农民正在进行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也是民主的一个动力;第四是工人阶层对社会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诉求;第五则表现为城市市民开始萌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要求;第六是出现了社会各阶层反对腐败、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强大舆论;第七,民主的动力也来自执政党内部的政治开明力量和赞成政治改革的人士。而来自国外推动力,则有国际民主力量和广大的海外华侨、华人、留学生的大力支持和声援。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因素汇合在一起产生作用、共同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到最终确立宪政民主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与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难一些、长远一些。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鲁迅先生倡导的“韧性”,即坚持不懈的精神。 原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 一般说来,政党是近、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虽然统治者内部有派系和集团(即“朋党”),如晚唐有牛党和李党、清末戊戌变法时有帝党和后党等,但因各派系都必须依附君王,不能提出自己独立的政治纲领,因此,这种“朋党”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完全不同;后者指的是“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民主选举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权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1]。 直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国始有政党,但却无政党政治。1905年,孙中山的兴中会与章炳麟的光复会、黄兴的华兴会等革命党合并组成了同盟会。1911年上半年又出现了政学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等一批合法政党。辛亥革命后,注册的政党达86个、政治团体22个,在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成立的国会中,有国民党(由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合并而成)、进步党(支持袁世凯)这两大党及政友会等小党。但民国初期的政权一直掌握在袁世凯及其他派系军阀的手中,始终未能建立起多党制的民主政治。 国民党“北伐”成功、统一全国后,于三十年代初颁行了《训政约法》,虽然允许一些小党合法存在,但却规定,“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当时的政治表面上是一党独大的多党制,实际上却是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1949年以来,中共在大陆把它推行的政党制度定名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它似乎暗示着,被领导者之所以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完全是出于自觉自愿、心悦诚服,这样就使被领导者不致感到过份的屈辱和难堪。其实,中共允许存在的八个“民主党派”[2]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甚至都不能算是独立的政治团体,而只是名义上的“参政”团体。因为,所有这八个“民主党派”的经费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机关预算、再分配划拨给这八个中共“下属”的团体。其次,这八个团体“参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决定。再次,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若有机会担任政治、行政职务,也非其所属之“党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选拔”、以其个人身份参政。例如,近年来,中共除了安排将这些“党派”的成员“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聘为政协委员外,还任命了一些副部长、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但极少有任正职的,且所任副职也通常是不管常务、并无实权的。所以,这些所谓的“民主党派”只不过是中共一党专政的装饰品而已;当然,这种“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比列宁、斯大林取缔联共(布)之外的一切政党的做法,还是棋高一着的。 中共内部负责管理“民主党派”的主管部门是统一战线部(简称统战部),从中央到县级党委中都设有此部门,这些向中共领取经费、维持表面存在的“党派”,实际上是中共统战部的下属单位。中共的统战部门负责决定、审批“民主党派”各级的领导人选、经费支出、开会时间和议程、发展党员的数量等等。当然,为了维持“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门面,“民主党派”向中共的统战部门汇报工作时,会把“请示”一词改为“协商”。为了达到确实控制“民主党派”的目的,中共还派党员打入这些“民主党派”、或吸收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加入中共,这样的“跨党分子”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据中共中央的内部规定,加入“民主党派”的中共党员应占“民主党派”全体成员的35至40%,而在“民主党派”中央和省一级核心层中则应达到45至50%。[3] “民主党派”的着名人士中,许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党员”身份,往往直到他们死后,其中共党员的身份才在讣告中曝光。 中共公开宣布的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但这冠冕堂皇的说法却与实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才能互相监督,仆人岂能监督主子?无论从政党活动、经费来源看,还是从其成员的政治身份来看,大陆的“民主党派”都只不过是中共的政治“仆从”团体,他们之所以能够与中共“长期共存”,是因为中共已彻底堵绝了这些“民主党派”自主独立地“监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一个其成员中有三至四成为中共党员的“政治团体”,绝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内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离中共的独立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满意的苗头都已被消灭于萌芽状态。在五十年代前半期,这些“民主党派”可能还不甘心充当这种“仆从”地位,但在反右派运动中,它们的众多头面人物“昨为座上客、今为阶下囚”,此后就再也不敢“披逆鳞、犯龙颜”了。 国民党政府1949年退到台湾后宣布了戒严令,禁止成立任何新的民间社团。那时有关民间社团的法规也不允许新政党注册登记,原有的青年党和民社党两个小党亦未能正常活动和发展。1960年,雷震等人成立过“中国民主党”,遭到镇压;雷震被捕后,该党就解体了。1986年蒋经国根据国内外形势决定实行政治改革。在该年3月举行的国民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他提醒代表们,国民党的长期目标是实行民主宪政,朝着这一目标作出更多努力的时刻已经到来。会后,他任命了一个12人的委员会草拟改革方案。同年9月28日,民主进步党宣布成立。10月15日,国民党终于废除了戒严令、代之以新的国家安全法。该法允许拥有党章和党纲、支持宪法和国家统一的、通过选举合法地竞争权力的新政党登记注册。新成立的民进党相应地发表了一个措辞含煳的声明,声称支持宪法并不与任何提倡暴力的政党合作。11月10日,民主进步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布了党章党纲草案,选举了江鹏基为主席[4]。此后,经过许信良三次返台事件引发的斗争和妥协,当年12月6日立法院和国民大会的选举得以和平举行。选举结果是,在国民大会选举中民进党赢得了18.9%的选票、25位候选人中当选11位;在立法院选举中该党赢得了22.2%的选票、19位候选人中当选12位。以后又经过逐步改革,台湾的民主化才取了成功,实现了多党制的民主政治。台湾的经验对大陆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所谓的“中国国情特殊、西方式的民主不适合于中国”的神话被打破了,“政治上学台湾”的口号已在大陆喊出来了。 大陆对政治改革的呼吁可能来自多个方面。虽然“民主党派”那些长期与中共默契合作的老一代满足于养尊处优的现状,但他们年事已高、行将就木,而这些团体广大的中青年成员不满中共严格控制“民主党派”的做法、不甘心目前的附庸地位,他们要求独立自主、真正参政的呼声日益高涨。1996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对民主党派团体政治领导的若干意见”中透露,“民主党派除要求以独立政党团体名义参选人大外,还要求中共党员退出民主党派,以保持民主党派组织的独立性;一些民主党派更要求政治改革,搞多党制、两院制的试点,而且想在自己党内制定有别于中共基本路线的政治纲领”。1996年冬天,一些政协委员曾上书要求将全国政协定位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上议院,以利于政协开展外交活动。政协主席李瑞环将此信转交中共中央政治局传阅时,江泽民批示“不可行”、并对此颇有微言。这些变化都表明,“民主党派”已不甘心仅仅充当随班唱谱的角色,对有“参政”之名而无其实的现状日益不满,并一再提出“假戏真做”的要求。 另一方面,中共内部主张宪政民主的改革派也认真考虑过中国的政治多元化、实行真正的多党制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共以往多次谈过政治多元化。例如,毛泽东在批评国民党时就认为,“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1956年,毛泽东为了与赫鲁晓夫争夺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权,曾摆出一副开明姿态,针对苏联斯大林时代的个人专断和教条主义统治,在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时,还提出过“两个万岁”的口号,即“共产党万岁、民主党派万岁”。[5] 1962年1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上,长期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的陆定一曾发言赞同毛泽东在大会讲话中提出的党内反对派合法化的主张,陆说:“彭德怀在庐山会议提出对中央的不同意见,不管正确与否都应当允许。党内不但允许有反对意见的个人,还应当允许有反对意见的派别,即党内反对派的合法存在。只要不是搞阴谋,搞地下活动的,公开的桌面上的反对派要合法化,这对防止党内思想僵化有利”。 八十年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理念重又传入大陆,特别是在蒋经国晚年在台湾开放党禁报禁、实行多党政治的实践、以及苏联东欧国家政治改革的试验的冲击下,大陆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声日益高涨。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一党专政已成为贪汙腐败、决策失误的总根源,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化。中共多年来依靠整风的办法肃贪,这种努力一再的失败就充份证明了这一点。反对党的存在将使共产党的权力得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共产党通过与反对党的和平、合法的竞争,或可恢复活力、重新振作,这对共产党本身也是有利的。1988年,中共中央统战部曾一连几天召开了有党内外政界、学界人士出席的座谈会,讨论了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问题。可惜这被1989年的“六四”事件所打断。但近年来又有旧话重提之势。陆定一1996年5月9日去世前,对前去探望他的中共高层官员再次表示,中国应该实行多党制。 要在中国大陆实行真正的多党制,既应开放党禁、允许成立新的政党,也应允许“民主党派”争取独立自主的地位。各国的经验表明,解除报禁、党禁,保障人民的言论和结社组党自由、新闻自由、选举罢免领导人的自由和权利,实行自由选举,是推行宪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条文,对成立社团(包括政治团体即政党在内)一般都实行事后备案制、而非事前报批核准制。在西方社会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们均有权去做”的原则;但在中国大陆,由于法律文化的传统一向偏于国家本位和义务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和权力本位,所以人们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决不能做,法律没有明文许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解除党禁,实现组党自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呼吁制定《结社法》。如果一些官员强词夺理地认定,社团这一概念不含政党,则还应呼吁制定《政党法》。 丁子江 加州州立科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一、古今两千年:权力+金钱=腐败 二、今日中国腐败现象透视:贪牍诸术 三、反腐败何以成效甚微? 四、国有资产流失──“富了和尚穷了庙” 五、中国国有资产外逃蔚成风潮 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最令人愤慨的现象就是腐败的日益广泛和严重化。由于腐败分子多是各级党政干部,也只有掌握权力的干部及其亲朋才有条件贪汙腐败,所以,在中共坚持一党领导的体制中,反腐败就基本上变成了一个中共自我清理的过程。中共领导人其实非常清楚地知道,日益严重的贪汙腐败正动摇着国本。江泽民曾发出过警告说,贪汙腐败威胁到了中共的领导地位;朱扁基也多次严厉地强调了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人民日报》还一再呼吁,要对腐败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并指出,中国存在着孳生腐败的温床,如果不加制止,其后果不堪设想。 但是,由于要顾及执政党的面子,国内对腐败问题的批判报导从来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试图把广泛的腐败行为淡化成“少数、个别”人的不良举动,这就造成了政府和民众之间对腐败的认知差距越来越大。究竟腐败现象是个人品行问题,还是制度性现象?如果从一系列案例中作一些归纳,当前中国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有那些主要特徵?其严重程度究竟如何?如果不是关起国门来看几个有限的官方允许报导的腐败案例,而是把观察的眼界扩展到国外,追踪腐败的海外表现,会有什么样的结论?如果不改革政治体制,究竟能否靠政治教育和干部们的自我约束来减少腐败?这就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 一、古今两千年:权力+金钱=腐败 “腐败”既是经济现象,也是政治现象,直接关系到道德和法律,也与政治文化有关。腐败是权力的负面效应,其本质就是不正当或非法地将权力转化为私利。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中有权力存在,就会有人因私欲而滥用权力,由此就产生了腐败。腐败有两个互相关联的基本特点,其一是利用公授权力牟取私人财富,其二是利用掌权者的社会资本来捞取经济利益。有的学者据此提出了两个关于腐败和廉洁的公式:权力+金钱=腐败,权力-金钱=廉洁。 西方古代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等都强调过,权力本应是为了正义和公道的善,而非为了私利的恶。亚里斯多德还专门分析过滥权和腐败会造成偏态甚至邪恶的政治。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曾采取过防止、惩治和制约腐败的手段。 数百年前,当资本主义乘文艺复兴之劲风,冲破中世纪的黑暗,取代封建主义而呱呱落地之时,怀旧的遗老遗少们对之深恶痛绝,因为它打破了封建贵族和天主教会势力的藩篱。一向高居象牙之塔内的哲人文豪们也举起伦理之旗,对之口诛笔伐,因为它建基于人的自私本性,把人性中最丑陋的汙垢一下子全抖落出来了。然而,也正是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利润追逐等给人以发展和创造的机会,调动了人奋斗的欲望和积极性,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前所未有地发展。但是,当资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权力的拥有者相互勾结时,腐败也应运而生。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在一些国家相对有效地约束腐败行为,但并不总是一试即灵的。于是,有一些学者转而研究腐败的社会文化土壤,认为或许有的民族文化(如拉丁文化)可能比其他文化更容易产生腐败;所以,意大利、西班牙以及拉美国家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当然,这种过于简单的分析也可能产生偏见。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的腐败也是历代王朝中屡除不灭的现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倾复的直接导因,这无疑与两千年来的政治制度有关。以明、清为例,皇帝们以儒学为宗,培养了一个以诠释儒学经典为业、效忠于皇权的士大夫阶层,通过他们来“教化”社会、传扬“纲常名教”,以“礼”治天下;同时又通过科举制,从士大夫阶层中选拔出一批终身为官的行政官僚集团,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这种开科取士的办法虽不讲究门第财富、明显优于西方中世纪的世袭制,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禄为诱,把行政官僚训导成统治者的鹰犬。虽然皇帝们也提倡官员们要廉洁,但却以“忠君”、“事君”为先,官员们只要“圣眷不衰”、上官庇护,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也照样能报个考绩“卓异”。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见,被称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之咛。然而,纵观历朝各代,总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众众,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背后,是“书中自有千钟菽、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官僚价值观。在这样的官僚集团中,虽也有少数忠君谋国、洁身自好之臣,但绝大多数人都是以“学”致士、以士为官、以官致富、传继后代之徒,他们终其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权谋财之道,而致富之术无非瞒吞库银、鱼肉百姓而已。所以,这个官僚集团必然成为社会上最大的腐败的敛财集团。由于“文官爱钱、武官怕死”、政治腐败、贫富极化,终致百姓造反、藩镇叛逆、外族入侵、社会动乱;又因为改朝换代而不变制,于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几年后,一切就又从头来过。每一新朝总是再奉儒学礼教为本,而百姓则唯有将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于罕见而难得的“明君”和清官。 在现代的中国内战时期,中共虽也大力批判过旧制度的“封建专制”,并对城市知识分子许诺过“民主”之类的政治愿景,但从未真正打算实行任何民主政治;相反,它倒是充份利用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明君”、清官观念,来动员民众、建立社会大众新的对中共的“旧式”效忠,“东方红、太阳升”之类的颂歌就明显反映出“新瓶”中装的“旧酒”。虽然中共建国后的几年里确实一度出现过欣欣向荣的“新朝”气象,腐败敛迹,但从延安整风开始形成的党内那种“奉承媚‘上’、倾党事‘君’”的旧式政治文化也在迅速膨胀,不久就生发出大跃进那样的三年灾祸。此后的“文化革命”则一方面把“君主政治”式的文化推到了极至,另一方面又在“革命化”之训导中造成了社会上观念行为的异化。表面上人人视领袖为“圣”、日日山呼万岁、唯“革命”为念、物欲掩灭,实际上却特权盛行、腐败滋生,人人学着“走后门”来满足个人的物质和社会需要,政治地位、权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都进入了“交换”领域。 改革以来,虽然不再奉政治领袖为“神明”,但官僚集团的终身、垄断性地位和特权也公开化了;恢复高考所改变的不是以学致士、以士为官的旧政治传统,而只是扩大了官僚集团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经济和社会被商品化、市场化了,过去30多年中对金钱和财富的禁锢也就被解除了;于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开一样,具有垄断性地位和特权的官僚集团成员长期被压抑的贪欲也喷发而出,如冲闸裂堤的洪水般而势不可挡。对许多干部来说,再不用空讲那些自己其实从来没有真信过的什么“理想、情操”,终于可以明目张胆地“先富起来”了。 在现行制度下,与中国的传统政治相比,官僚集团“敛财”的方式和机会并未减少,如今许多官员媚上谋职、以权图利、侵吞国库、鱼肉百姓的卑汙行径,其实和中国历代官僚并无明显差别;而与政治家民选、公务员人数少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官僚集团不仅人数空前庞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会监督,而且,他们直接控制着庞大的国有财产。因此,中国的官僚及其亲朋可以上下其手、从中染指的机会,比自由民主国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会上,百姓依然如在旧制度中那样,绝大多数不敢有过问贪官劣迹之奢想,更不能生限制官僚集团政治特权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着“明君”和清官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灵,就只有自求多福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近年来贪汙腐败变本加厉的趋势,其实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 二、今日中国腐败现象透视:贪牍诸术 过去二十年来,在中国最容易的赚钱方式并不是正常的工商业经营,而是权钱交易,即在行政性管制和市场型交易的边缘地带牟取利益。当然,能有幸获得这种机会的人都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利用权势、可以将权力转化为钱财的人。例如,在铁路运输部门,转卖火车车皮计划指标就是一个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致富者的发达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较明显的发财机遇,而前四次都与权钱交易直接关联。第一次是利用渐进式改革中物价的双轨差价,官商勾结、平(价)进高(价)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用较低的银行挂牌利率和市场上较高的借贷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利用权势获得银行贷款再转手借出、赚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产开发高潮期利用关系、低价获得土地批租权再转手高价出让,“空手套白狼”。据报导,1994年中国排名前30位的亿万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种方式暴发的。第四次是炒股发财,即趁上市股票供不应求之机,钱权交易、无偿或低价获得原始股,然后在股市上高价抛出,瞬间暴富。第五次则主要是通过技术开发和知识经济赚钱。但即便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难免不间接涉及权钱交易,因为不喂饱贪官汙吏,正常的技术开发式经营也寸步难行。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干部腐败的具体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经常出现在国内媒体上的一些花样就包括倒卖地皮、非法集资、收受回扣、敲诈勒索、串案窝案、承包作弊、投机经营、行业垄断、公款私存、骗汇套汇、偷税漏税、假增值税、伪造单据、破产转私等等。以银行业为例,以往银行职员贪汙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帐面上搞鬼,例如收储不记帐、伪造取款凭证、隐匿或销毁原始汇票、涂改单据、多重计息等,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以贷谋私。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电脑作案、冒名和借户贷款,甚至勾结客户、帮助客户借贷不还、然后双方分赃。 如果进一步具体地按照腐败贪渎术的类型区分,似乎还可以归纳出以下种种手法。 (1)“集体型腐败”。这种腐败行为不是以个人为行为主体,而是以机构法人为行为主体;经济犯罪或违纪活动都以集体的名义运作,如单位行贿(“公贿”)、截留利润、走私、骗税、贪赃、渎职、倒卖、造假等。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一方面不愿意让代表政府的公营单位成为被告,另一方面也想放手让这些单位“创收”、而减轻财政负担,所以通常对法人型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同时,由于单位内按“利益均沾”原则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单位成员有利共享、“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故往往抱成一团、“串案、窝案”、一致对外。因此,国内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曾刊登专文提出,要警惕集体腐败现象。[1] (2)“官家私店型”。这是指由党政干部直接或通过家人亲属间接经营的私营商业、服务业。其共同特点是,运用权力和“ 后门”关系等社会资本及非经济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从而牟取暴利,属于以权经营。[2] “官家店”的后台官员虽照常为官,却是工作时间内“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时间外东奔西跑忙生意;同时,在“官官相护”的保护伞下,这类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为,如用色情刺激顾客等。 (3)“执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就指出,中国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现象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早在1994年,经济案犯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就有1,648人、司法人员2,539人,两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几年来,这一情形并无明显改善,相反,还有日益恶化的趋势。[3] (4)“体制漏洞型”。这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员工钻体制的各种漏洞,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在制定、审批、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炒批文、配额、车皮以及其他因双轨制产生的差价。[4] (5)“内外勾结型”。指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经理勾结外商,利用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五鬼搬运”,把大量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个人藉此中饱私囊。 (6)“行业垄断型”。金融、股票、保险、外贸、海关、房地产、商业等部门以及受国家特殊政策保护的垄断行业的不少公职人员,往往依靠本单位特殊的垄断地位、利用权钱交易获得私利。[5] 例如,在经济犯罪较多的金融系统中,公贷私放就是一个贪汙的主要手段,一些银行的业务员利用信贷审批权,索贿受贿的幅度竟达贷款额的40%。[6] (7)“分配模煳型”。指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趁改革中政府权力下放、缺乏对经理厂长有效监督之机,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变相的高收入(如公费购买住房、汽车、手机等供己用)。 (8)“利益交换型”。许多干部为了避免贪汙腐败行为被本人所在的机构或部门发现,采用隐蔽的手法,即利用职权、协助另一部门的干部捞钱,然后依等价交换的原则,再由那个部门的干部协助他捞钱。这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交易。 (9)“买卖官位型”。现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钱买官或为了金钱而卖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权的主管就直接靠卖官位发财。[7] (10)“收礼敛钱型”。一些官员利用收受礼金的方式捞取钱财。清朝时官员们收取节敬、喜丧礼仪的陋习今日又复苏了。[8] (11)“裙带交易型”。很多官员参与权钱交易时,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由妻子、子女、亲戚、秘书或其他亲信心腹等代为接洽。所以,送赠、收受贿金就变成了“裙带”式交易。[9] (12)“以权索贿型”。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人想出各种办法、利用本单位的行政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索贿。甚至一些似乎与经济权力无直接关系、专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如教育部门、学校、公用事业、医院等,也同样出现大量的此类行为。[10] (13)“变相报酬型”。 不少官员为了捞取钱财,挖空心思创造出种种为个人获得“报酬”的借口。例如,国家体改委的干部参加申请股份制试点的企业评审会,这本来属于其日常职责,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业收取“评审费”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员讲课”,即设法寻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门的官员到下级单位举办收费讲演,一次竟可达上千元。 (14)“豪华挥霍型”。相当多的干部虽未直接涉及贪汙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但以豪华享受的方式挥霍着国家财产。其腐败行为的经济后果并不见得比直接贪汙轻。目前在中国,似乎单纯的挥霍型浪费并未被视为腐败行为。[11] (15)“红黑勾结型”。在许多省份,政府官员与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保护黑社会势力,从而收取黑社会势力的贿金。结果,当地的黑社会势力活动猖獗,把持交通、垄断市场、哄抬物价、向商家收保护费,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12] (16)“吃灾劫贫型”。在经济较落后的省份,官员们缺少直接在经济活动中权钱交易的机会,贪渎之心却丝毫不减,他们把眼光转移到救灾和扶贫活动中,吞没救灾款项、劫掠扶贫资金和物资[13],其行径简直令人发指。 以上所列举的贪渎诸术其实还只是笔者从有限的公开资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现实的腐败行径要复杂、狡猾得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国腐败之广泛性和严重性,远远超过官方新闻媒体偶尔披露的那一点。这可从另一个角度来验证,即现在中国社会中官员们的实际生活水准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其实,目前社会中官员们通常的生活标准都远远超出了他们正当的收入和待遇。[14] 例如,抽烟的干部每天所抽的高档香烟之贵,就不是他们的薪水所买得起的,单是计算一下他们一年中消费的高档香烟之花费,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贪汙受贿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恢复银行存款实名制、再实行公布干部财产总数的“阳光”法令,倘若如此一来,恐怕只有很少数干部的财产会真正与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种腐败和经济犯罪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直接损失,还间接地损害人民的生命财产。许多表面上看来是自然灾害,其实背后都包含着人祸的因素。例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造成了严重的洪灾,但这一灾害实际上既与那些不顾国计民生、为一时的局部利益而乱砍乱伐、造成水土流失的渎职官员有关,也与那些贪汙水利工程款项、造成施工中偷工减料现象的贪官汙吏有关。 三、反腐败何以成效甚微? 中国官方多年来几乎年年把反腐败挂在嘴上。但是,由于不愿意正视腐败的制度原因,也不从根本上改革政治体制,而只是一味地靠运动式的反腐败活动以及越来越失灵的政治教育去抑制腐败,结果收效自然甚差。腐败分子之迭出不穷简直令人吃惊,腐败案件越抓越多,恰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例如,原任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因贪汙腐败被枪决后,刚被提拔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杨力宇、赵东祥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又以闪电般的速度受贿150万元。又如,原贵州省委书记之妻、“第一夫人”阎建宏因贪汙被处死不久,她的继任者也成了经济犯罪分子。 早在1982年,中共就作出了“关于惩治经济领域里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在随后掀起的打击经济犯罪高潮中共起诉了15,800多人。九十年代又迭次开展了一连串的反腐败运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出“最后通牒”,限令贪汙犯罪分子在当年5月1日以前坦白自首、退赔赃款。 然而,一阵高潮过去以后,贪渎之风重又兴盛起来。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贪汙贿赂和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达60,312宗,比1993年上升6.8%;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达32,150宗,涉案39,80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6%和54%。同时,1994年各级法院判决的万元以上经济罪犯达9,465人,比上年上升74%。这些腐败案件与以往有所不同。首先,贪汙数额明显增多,1994年查处的贪汙受贿1万至10万的案件为17,607宗、10万至50万的为1,265宗、50万以上的183宗;而1995年查处的百万甚至千万元以上大案竟达600多件。其次,在贪汙贿赂案犯当中,党政、司法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各级干部人数上升,1994年为10,89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827人、司局级以上88人、副部级1人,包括原福建省樟州市长周育生、原广东省东莞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副主任欧阳德等。这一年全国纪检机关查处的经济、渎职、腐化堕落、赌博等腐败案件亦达94,785宗,受处份的党员干部达131,703人。1995年以后,高层官员涉案人数进一步增加,先后被绳之以法的有江西省长倪献策、贵州省计委主任阎健宏、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首钢香港控股集团总经理周北方、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州、广东省副省长于飞、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河北省人大副主任姜殿武、曾任浙江省副省长的宁波市副省级市委书记许运鸿等,还有举国瞩目的中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第一书记陈希同及副市长王宝森。 此后,由于贪汙腐败日益严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专门设立了反贪汙受贿总局,并在各省、直辖市的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表面上看起来从此有了反腐败的专责机构,似乎天下可以太平了。但不久又发现,连反贪总局的局长本人也涉嫌组织集体贪汙。而贪汙腐败之风也仍然猖獗,涉嫌贪汙腐败的干部几乎包括各年龄层、各种背景的人。不少原本前程看好的年轻干部跌入了经济犯罪的深渊[15];一些本来似乎德才兼备的中年干部,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堕落[16];还有不少老干部临退休之时产生了“最后捞一把”的邪念,《民主与法制》杂志称这种现象为“黄昏悲剧”[17]。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108,800多件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有36,000多件、涉案人达4,000多人,其中贪汙案12,900件、贿赂案8,700件,立案查办的贪汙贿赂5万元以上或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9,300多件,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为1,820人、厅局级干部103人、省部级3人。[18] 腐败分子的权钱交易往往涉及贪汙、贿赂、渎职、挪用公款、非法集资、非法套汇、逃税漏税、虚报增值税、走私等刑事罪责。由于司法不独立、官官相护、甚至还有法官受贿等原因,权钱交易常常能畅行无阻。即使案发了,花钱找关系也可“摆平”,真正被追究刑责的权钱交易者其实只是百中有一而已。 据《民主与法制》杂志揭露,当经济犯罪案发生后,往往会出现下列现象:一是瞒案不报、私下了结,如广西一个县的农行发生了一起挪用公款100多万元的大案,银行负责人竟压下不报;二是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曾现场报导过,1998年初,安徽省南陵县的一个国营粮站如何在朱扁基去视察时弄虚作假、隐瞒亏损的劣迹;三是阻碍查案、得拖且拖,安徽省蚌埠卷烟厂厂长贪汙186万、有不明财产100余万、因渎职造成企业损失2,322万元,但在此大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部门却遇到了一连串的麻烦,相关单位都不合作,以至于应冻结的赃款被提走了、行贿的人难以查实、甚至办案人员遭到袭击;四是查案不深、能混就混,例如,当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得知,该市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的案犯中有一名是自己的“铁哥们”,竟下令刑警支队“尽快放人”;五是结案不严、尽量开脱,安徽省濉溪县某厂副厂长张某因贪汙判刑6个月,但居然能在缓刑期间被晋升为另一家企业的厂长。所以,尽管打击贪汙腐败已历十数年,但党政机关中的权钱交易仍是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国有资产流失──“富了和尚穷了庙” 在今日的中国,暴富的最佳捷径就是巧妙地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人财产,许多在几年内突然成为百万、千万、亿万富翁的人,都是以国有资产中饱私囊[19],其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的大流失。因此,一些有正义感的学者们曾大声疾呼,“国家在流血、人民在流泪”,令人痛心疾首。 毫无疑问,国有资产的流失充份反映出掌管国有资产的各级干部昏庸无能、玩忽职守、浪费败家、视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如无物。同时,许多大小国营的“官仓鼠”们还监守自盗、官商勾结、挥霍公款、拿国产做个人交易,结果“富了和尚穷了庙”。根据笔者的观察和分析,国有资产的流失常会通过以下形式完成: (1)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或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故意低估、漏估国有财产的价值,然后,国有企业的经理或者从外资方获得“暗盘”的好处、或者直接中饱私囊[20];(2)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故意对国家股不分红、不配股,从而增加职工股的分红额;(3)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名,把国有资产低价卖给或转包给个人[21];(4)一些亏损企业将企业分解开,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另组企业,而把债务甩在原企业、准备造成坏帐、烂帐的既成事实,从而实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5)不少企事业单位故意将部份国有资产列为帐外资产,以便伺机瓜分;(6)全民企业利用兴办附属的集体企业的机会,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地划转给集体企业、再设法转为经理们的个人资产,或者是允许集体企业无偿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盈利后集体瓜分;(7)在不规范的产权交易中廉价出售国有资产;(8)行政事业单位把公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变成经营性资产来运用,却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相当于利用国有资产为小单位谋私利;(9)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却为私人占有[22]。 中国大陆国有资产的流失速度确实触目惊心。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估计,中国大陆国有财产的流失量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2%;学者李文龙和魏国辰的研究则表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资产损失极其严重。大型企业流失或损失的资产占净资产的15%、中型企业占59%、小型企业则占53%。 国有资产大流失严重干扰了经济的正常运行。一方面,贪汙腐败分子们贪得无厌地不断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人财产存入银行,使得国有企业日益衰败、每况愈下;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维持经济的运转,又不停地把银行储蓄填入国有部门这个“无底洞”,使得银行潜在的金融危机日益严重。这构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国有资产的流失越大,银行注入国有部门的资金也越多,结果金融危机的风险也越大。 五、中国国有资产外逃蔚成风潮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贪汙腐败分子通过权钱交易暴富,中国出现了资金大外逃现象,更准确地讲就是国有资产大外逃,即利用各种手段将已非法变为私产的国有资产或各种名义上仍属国有资产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彻底地化为私有。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深明“狡兔三窟”之警世格言,他们利用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漏洞,将在国内非法占有的资产转移到中国当局鞭长莫及的国家去,从而得以逍遥法外、以此财产在海外安度余年。起初,资金外逃的去处散布全球各地,近至港澳、东南亚,远至东欧、非洲、拉美国家;后来,美国成了他们逃避中国法律惩罚的最佳地方,因为美中之间没有引渡关系、也未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相对稳定,不太可能发生危及其财产生命的动乱,选择诸多、生活舒适,且重视少数族裔的权益,较少种族歧视。 在动荡的二十世纪里,中国历朝权贵们曾有过数波携带巨额财产外逃之举动。第一次发生在辛亥革命后,一批满清王朝的权贵及鹰犬们带着国宝和财产逃到津、沪等城市的外国租界当了寓公。第二次是北伐战争后,一批大小军阀及随从们也带着掠夺来的财宝躲进租界。第三次是国民党撤到台湾后,一批官僚权贵带着大量财产去了欧美等国。而这次大陆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大批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举动,可以说是第四次。但这一次与前三次不同,前三次的制度背景是私有制,外逃资产是在私有财产名义下被转移出去的,而这一次则是国家公仆在公有制背景下无法无天、有恃无恐地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产并转移到国外。 近十年来,越来越多来自中国大陆的“富豪”携带大量不明资产到美国当了“投资移民”。他们除了采用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到海外的私人帐户等手法外,还利用在境外的中资企业从事国产外逃活动。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在美国的国营公司大部份都亏损,许多公司要靠在香港的子公司贴补。但这些驻美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子女却在几年内都成了美籍华人中的富翁和富婆。 据美国的中文报纸《新大陆》1995年4月的报导,在洛杉矶的中资或由公转私的“新款爷”们拿着中国的民脂民膏无所不为。有一个“款爷”在大陆时不官不民、亦官亦民,做的是黑白通吃的大生意;他携带几百万美元现款到了美国,没几天即以一百万的价格购置一栋豪宅;他自称常光顾大洛杉矶的夜总会、按摩院、脱衣舞厅,“不就是一晚上几百元么?”,偶尔他还花上数千美元包一个“小姐”外出旅游。洛杉矶还有一个大陆来的富婆,通过国内的关系,不付任何预付款就搞到大批货物来美销售,且无限期地不必偿还货款;当国内有关部门派人来美国讨债时,她便请这些来客痛痛快快玩一趟,给个人一些回扣,于是这笔债务就不了了之;此富婆还有种种办法往国内倒卖旧汽车;目前,她早已拥有数栋豪宅。 在美国洛杉矶1300中文广播电台1997年的一次“脱口秀”节目中,一位参与者透露,“前几天,我有一个做房地产的朋友陪着一位大陆来的老太太看房子,从早到晚马不停蹄,一共看了七处每栋30万美元以上的房子。这老太太怪兮兮的,阴着脸一句话也不多说。一天忙过了,我的朋友想这老太太没有真心买房子的意思,今天全白费了,很懊恼。你晓得那老太太最后说了句什么?她说,这七处房子我全要了。这下子,我那朋友都吓呆了。这还不算,那老太太竟一点贷款都不要,全部用现金。一下子200、300万呀。现在与从前大不一样了,洛杉矶不仅挤满了台湾、香港和东南亚来的富人,就连大陆来的也藏龙卧凤”。一位家住大洛杉矶县的阿凯迪亚市的台湾公司老板说,他的斜对面住着一家中国大连来的大款,其房子的价值是150万;在不远的地方还有一家天津来的大款,其房价是130万。这位老板很感叹地说,自己出身于国民党高级官宦世家,虽家产不薄,但对这些大陆暴发户之财大气粗也不得不让三分。 据美国的中文报纸《世界日报》的一篇报导说,一些会计师为来自中国大陆的大款们作账或报税时,简直对他们的财产感到瞠目结舌。一些表面上月收入不过一千美元的人,竟以一次付清方式购买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在洛杉矶经常可以看到不少开超豪华车、珠光宝气、出手阔绰的大陆客,他们的财产往往都是不义之财。 究竟这些来自大陆的“新富”们是如何发家的呢?当然,对他们作民意调查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答案的。不过,海外的媒体时而披露一二。据美国《新大陆》报报导,美国房地产业人士们注意到,中资公司的人员为了个人取得巨额回扣或其他好处,经常操纵中资公司以高出市场价20%至100%的价格在美国购置房地产或企业,甚至买进不少难以保值的破败房地产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同时,美国期货交易业中的华人业者也反映,近年来不少中资企业以巨款投入期货交易、但多以亏损告终,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再以经营亏损向中国的主管部门报帐,然后通过期货交易人私下分得交易手续费。 事实上,在美国和日本的多数中资企业都是经营进出口,主要是靠其国内的企业赚钱、或直接赚国内母公司的钱。有相当数量的外贸企业之所以亏损或资不抵债,就是由于把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手中、或长期做便于获取私利的“亏本”生意。因此,对这些亏损的外贸企业来说,最佳出路就是通过破产把亏损转嫁出去、并逃避对其转移资金的追究。这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资外贸企业争相宣布破产,除了因无能和渎职而经营不善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些公司宣布破产前,部份资产和利润已被转移到境外或落到私人名下。鉴于以上事实,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被出售或转为私营,很可能出现更大规模的资金大外逃。 1998年10月23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虽然政府明令禁止中资公司非法在海外帐户里存留外汇,但仍有1,000余家中资公司在海外帐户里非法保留了约60亿美元的外汇。但事后这些公司中只有344家承认有此类行径,而它们向北京交出的非法截留在海外的外汇总额只有7.73亿美元及4,660万元港币。这些公司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掌握的数额,将如此巨额的外汇藏匿海外,正是为了便利其干部私自侵吞。 笔者以为,国有资产大外逃基本上都是采取某种“费边式”即迂回式的方式,例如从大陆至港澳或东南亚、再至美国,国有资产大外逃的方式和途径,不外以下几种:一是先对外投资、然后将资金转往海外私人帐户、再申请海外中资企业破产;二是组织假的中外合资、然后通过“亏空”、“调包”计而卷逃资金;三是通过特权、关系掌握“额度”、指标,从中吃差价、回扣,赚国家的便宜,中饱私囊后将资金存到海外个人名下等。这样的资金外逃活动之根本目的,往往都是为了把人民币染“绿”(即美元纸钞的颜色),其活动经常依赖白道和黑道的相互勾结。 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和外逃,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巨额的民众赖以就业维生的资产化为乌有,这将使数代民众付出惨重代价,遭到失业和贫困的命运。同时,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和外逃,造就了一批带“红帽子”的新富翁,这种邪恶的对公众的剥夺,正积蓄着社会冲突的火种。对于上述现象,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悲观地预言,即使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出台更多的法律、增设更多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不可挽回地持续下去。也有人认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由公转私不失为一种变革和进步,至于它所带来的痛苦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看法恰恰迎合了贪官汙吏和不法分子。 国有资产的流失既反映出中国现行经济体制的根本弊端,也反映出政治体制的要害和社会严重不公的现状。即使要把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国有资产也不应当成为少数拥有权力者的“囊中物”,而应当让民众能公平地参与其分配。既然贪汙腐败触犯刑律,就不应当有任何政党、个人能居于法律之上,免受法律制裁。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如果再拖下去,恐怕要不了多久,中国的国有资产就将被瓜分一空,当那些依靠垄断的政治权力而暴富的权贵们把不义之财转移到海外后,中国的老百姓或许会发现,留给他们的不过是一个被权贵们掏空了、遗弃了的烂摊子,是巨额的国债、濒临破产的银行系统、难以维持的国有企业,还有无法兑现的社会福利“空头支票”。因此,在今日的中国,阻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外逃,人人有责,这也与绝大多数民众今后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改革开放后,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增加,监管的难度也相应增大,而国家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却远远地落后了,留下了无数的漏洞和死角。目前中国虽有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因产权混乱、产权变动频繁复杂、大量以权谋私的人又千方百计“监守自盗”,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局手段有限,不但难以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不得不听令于那些热衷于权钱交易的上级的指挥。为了理顺产权、改善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笔者以为,可根据政府实际的监管能力来限制国有企业的数量,同时实行国有企业的分级所有和监管,让各级地方政府承担起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性管理责任、也获得所有者权益。此外,还应份别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机构,明确界定二者的法律责任;定期清理和核查国有资产,完善基础管理,尽量杜绝闲置、浪费、混乱和流失;有效、及时而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以便产权的变动、兼并、联营、转让、出售、合资以及股份化经营等;完善对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和社会的双重监督机制,保护民众的检举权,充份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以法治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者应依法赔偿,并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重组或改组各类国有企业,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在大中型企业内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清查那些将大笔资产转移到海外的案件,调查其转移资金至境外帐户或在国外中资公司里的恶劣行径。而实行上述措施的基本前提就是必要的政治改革。 冯圣葆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咨询策划中心特约研究员 1、国有经济是如何成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2. 资产流失还是产权流动? 3. 从贪汙与浪费看改革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4. 国有企业改革:“十五大”以来的尝试
二十年来,中国大陆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的增长是世人共睹的。但同时,三年实现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愿望远未实现[1],中国也确实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和严重的腐败现象。至于对非国有企业是应当大力扶植、还是仍然视之为国有经济的附属成份,也未形成共识。 这些重大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体制转型的前景、以及如何评估改革的代价,产生了理所当然的疑惑。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渐进改革是逐步走向官僚资本主义、权力经济或权力资本主义,这样的判断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是否夸大了腐败现象?而在国内,则出现了极左派对改革的批评,他们用教条主义的有色眼镜看问题,引用大量的一般人得不到的内部材料,表面上是在捍卫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其实只是为了推销他们固有的结论──否定中国经济进步的变化。 对于中国当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所面临的一连串前途未卜的、涉及二十一世纪前景的、命运攸关的问题,应该从多种角度全面地加以分析,而不能以偏盖全。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不能把婴儿随同有血汙的脏水一起泼掉。中国的改革过程正在诞生新体制的“婴儿”,如何让这个刚刚问世的、从“血汙”中抱出来的“婴儿”茁壮成长,是中国当前改革中的中心问题。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在此文中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提出自己对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的评价。 1、国有经济是如何成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国有经济现在已成为国家日益沉重的包袱,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如果过份地强调“甩(掉国企这个)包袱”,则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从建立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究竟政府和公有经济应该在经济活动中起什么样的作用,目前这还是个争议甚大的问题。若对此事的认识含混不清,显然会造成对国企改革过程评价上的歧异,也会增加国企改革的障碍。 一些学者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例如,王绍光认为,首先,政府应当提供“公共财”,(即一经提供、任何人都可享受、而投资人不一定得益的设施和服务,如国防、道路、桥梁、汙染控制等),当这些行业尚无法赢利、因而不能充份引入市场竞争时,只有国家可以、也应当充份地向这些领域投资。其次,国家应当通过投资使经济的“外部性”内在化。所谓的“经济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应)却得不到补偿、或使他人受损(负外部效应)却未付出应付之代价。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其前期开发效益不明显、风险很大,很难完全靠市场配置资源,国家应实行鼓励政策,如提供税收和贷款优惠、设置或鼓励创业─风险基金;而其后期开发则可能有所收获,国家应为研发者的成果提供专利权等保护。而负外部效应的典型例子便是公害,只有靠国家的行政性干预才能制约公害,国家也可通过参与资源配置来缓解公害。第三,国家应当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来调节总需求,以实现充份就业、相对稳定的物价和适当的经济增长。最后,国家还要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2] 按照这些意见,从现代国家应当发挥的功能来看,在中国,国家并未充份发挥应有的作用。现代化分工的前提就是合理地配置国家和社会分别控制的资源,国家要发挥上述作用,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地分配运用;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执政党却全面插手控制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每个单位,管了过多的不当管之事,却放弃了许多应当管的事。建国初期主管国民经济计划的薄一波曾在一篇内部意见书中指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国只有数量不多的大企业,中央尚可直接管理企业、用计划安排有限的投资项目。六十年代以来,全国的大小企、事业单位已达数十万个,仍然实行这种体制,一切投资靠国家计划、所有企业都由国家管理,其结果只能是,名义上国有企业全部抓在政府手里,实际上政府根本无法驾驭、“照顾”不过来,于是企业经营不善、日益衰败、亏损面越来越大,最后成了国家用财政和银行资金永远也填不满的无底漏洞。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恶化到如此之地步,即令国家倾全力也无法再把全部国有企业都包下去了,单单是冗员和下岗职工的包袱就令政府头痛不已。王绍光曾指出,国家财力的缩小实际上已严重影响到非经济领域的正常发展。[3] 现在,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包袱,冗员多、离退休职工多、社会福利设施负担重;于是,企业资金日益短拙,只好欠债不还,不但三角债继续扩大,还拖欠工资和退休养老金,更谈不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了。这实际上是国家长期垄断经济的后遗症。昔日政府长期专注于政治运动,又盲目投资形成了扭曲的经济结构,只求表面的低效益的增长速度,不顾企业和国家的底子被越掏越空,多年来寅吃卯粮、欠账过多,使得今天国有部门日益衰败,政府也深受其累、不堪负担。与此同时,国家在履行王绍光论述之必要职能方面也捉襟见肘、困难重重。虽然自1997年起,政府从国家预算中拨出300亿元、冲销了煤炭、化工等四个部门八十年代“拨改贷”以来拖欠的债务,然而,杯水车薪,其实并无助于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相反,这种单纯地冲销积欠的政策却产生了“饮鸩止渴”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企业不思自救、反而等待着政府出资来冲销自己的债务。 只要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4],大多数国有企业便不可能办好。一方面,政府部门不可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结果负最终责任,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时,实际上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的官员会因此减薪撤职或被查办;另一方面,多年来政府总是关怀照顾国有企业,在政策上向它们“倾斜”,让他们吃偏饭,而对国有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就更是格外关爱;殊不知,越是这样,国有企业越不可能有起色[5],它们互相攀比、坐等偏饭吃,始终缺乏转变管理机制的动力。 要走出这样的困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必须缩小国有资产的总盘子,这样才能增强国家的作用。国家退出经营性的国有经济领域,并不是削弱国家的职能,而是为了恰当有效地加强国家的必要职能。目前,政府正考虑设法变卖一大批国有资产,以增加政府财力,试图尽量发挥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必要作用、尽可能地办好必须由国家全部控股的少数国有企业和一大批国家仍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并偿还社会福利方面的历年积欠(使国家能负担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并能培训企业的冗员使之转岗)。同时,只有加快企业外部环境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才可能促进企业内部体制的转变。 2. 资产流失还是产权流动? 什么是资产流失?产权交易并不等同于资产流失。我们不但需要认真地界定资产流失这一概念,而且对资产流失的数量不能言过其实。[6] 1995年初,中国开始了产权交易的试验,但不久就因议论纷纭而中断,反对的理由之一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当年夏,产权交易渐渐被正式允许。中共“十五大”关于国企资产转制的精神更推动了产权流动。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7],但目前仍远未规范化。 社会上对产权交易有若干误区。其一,一些人拘泥于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条,视国有资产转移到非国有机构为蛀蚀社会主义之根基、动摇国有经济的绝对优势地位。其二,人们往往只看重实物资产,因而把实物资产转变为货币资产的活动视为资产流失,这是一种源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理论的煳涂观念。其三,以为国有资产不流动就能保值,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资产每日都在亏损贬值之中,其数额也未见得比真正的资产流失量小,国有资产不流动照样会不断地因亏损贬值而流失。其四,误把国有资产的帐面价值当做其实际价值,其实,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有在产权的市场交易中才能确定。如果在正常的产权交易中估产的价值低于原来的帐面价值,其中的差额并非资产流失,更不是产权交易造成的,而是资产原已贬值、现在只是在交易中暴露出了长期隐藏着的资产贬值而已;若产权交易中资产的估值已成负数,则这样的资产转移实际上是卸掉了国家的债务包袱。其五,如果在产权交易中因化公为私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正是产权空置、产权交易未能市场化的结果。由于没有正常、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的转移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在“黑箱”中作业,才造成了利用产权交易中饱私囊的那种资产流失。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应该是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而不是因噎废食、杜绝产权交易。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形态转换是正常的经济运营方式;只要是真正的公平交易,交易中原有资产的帐面原值可能缩水、也可能增值,并不一定必然出现所谓的资产流失问题。至于社会主义是不是应以国有资产占绝对优势为前提,在中国现已不是个理论问题,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衡量,结论是非常清楚的。从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及质量来看,中国改革以来的经济体制明显地优越于旧体制,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毫无疑问地对生产力的发展长期起着阻碍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势,其产值早已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如果把维持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列为首要考虑,而不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就不啻维护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现在,中共中央已通过修改宪法、承认了这一观点[8],只有那些极左派的忠诚拥护者才会对此耿耿于怀,中共“十五大”前,国内极左派给中央的四份“万言书”就反映出这一倾向。 若进一步从企业发展的规律来看,不论西方或中国的实践都表明,规模经济的形成主要靠企业的资产重组;而且,这种重组不能靠行政命令来实现。最近,中国在总结了本身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东南亚、特别是韩国的教训后,已开始限制那种人为地组建特大企业集团的做法。中国要形成企业的规模经济,必须先形成产权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很难形成规模经济。 3. 从贪汙与浪费看改革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中国腐败现象的恶性膨胀的确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人认为,是改革引起了腐败;也有人认为,腐败是改革的代价和润滑剂。笔者以为,腐败不仅是道德问题,它还有体制性根源,可以说是向新体制转化过程中、旧体制消亡前的回光返照。在今天的中国,人们往往较多地讨论腐败现象,但却较少提到制度性浪费现象,似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是可原谅的,而且目前这类现象也确实多半是合法的。究竟贪汙和浪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孰轻孰重,现在并没有准确可靠的统计数字可资分析;不过,后者的数量未见得比前者少。 如果把贪汙和浪费现象放在一起考虑,似乎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即把干部和企业家排个队,A表示生产好、赢利,B表示亏损、欠债,C表示廉洁,D表示贪汙,那么,可以从下图中看到: (赢利)A____________________C(廉洁) (亏损)B----------------------------D(腐败) 显然,最好的情形是AC,最坏的则是BD,这是有社会公论的。至于如何看待AD和BC,则现行体制下似乎有这样的评价:即只要通过不被准许的手段为个人牟益(AB或BD类),就应当惩罚;而那些亏损企业的懒惰而又官僚主义习气积深之企业主管人员(BC类),不管他们如何不适任,都不触犯党纪国法,因而照样可以安然自在地享受高官厚禄,在一处失败后仍可异地做官、甚至升官。而在贪汙分子当中,究竟有多少是赢利企业内的贪汙分子(AD类),多少是亏损企业内富了和尚拆了庙的贪汙分子(BD类)?对两者的处置是否应当有所不同呢?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改革国企内部的激励制度问题。 a.风险与成功:BC的社会恶果远超过AD 任何企业每一项新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在企业的创业阶段尤其如此。在国有企业旧的企业文化的支配下,目前企业里许多主管人员都宁肯亏损、而不愿冒开发性风险。现在之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开发成为生产力,企业主管们不愿承担风险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已经基本上结束了短缺经济,许多行业都出现了产能过剩现象,如果不利用高新技术、不开发新产品,企业到哪里去找新的市场呢?中共十五大已确定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朱总理宣布了“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科教兴国”。但是,如何才能落实这一战略,使企业家敢于承担风险,使企业能在市场上冒着风险创业呢? 既然技术改造和开发新的高科技项目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企业家就必须越来越多地利用创业投资资本,这在西方被称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任何产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预估的成功机会都不小,但据统计,西方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中95%以上是失败的。这表明,企业家必须敢冒风险,即敢于承担失败的责任,否则他们就只能无所事事、坐等失败。企业家的风险意识是无法由政府按道德准则或政治觉悟等来规范的,例如,政府不能硬性规定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为4-5%;若有了这样的规定,企业家就会生依赖之心,则其责任心会更差、失败率会更高。为了使企业主管成为有胆略的企业家,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体制上让他们有一个独立自主地工作的环境,在激励制度上鼓励他们承担风险、也享有创业成功的收益。西方的企业主要就是靠激励制度,而不是靠企业内烦琐的处罚制度(至于违法之惩处则由法律规范);所以,企业家最大的风险是失败而丢掉好职位,而因贪汙而受惩罚则并不多见。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干部和企业管理者不愿意承担风险;相反,若无所作为却反而可以高枕无忧。长期以来,很多科技开发项目的资金并未能专款专用,有些机构获得这些资金后,借口原定科研项目成果的开发风险太大,结果把科技开发资金转作他用。目前缺乏可靠的统计,不知道类似这样的挪用究竟有多少,又延误了多少新科技发明的开发和投产。即便有少数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他们也很难成功,因为要创业就必须违反现行体制的许多常规,如不实行平均主义式的分配,而是违背常规地支付激励性报酬,这就会遇到制度上和社会上的重大阻力,极易被罗织为贪汙浪费或违反财政法纪等罪名。中国从未形成一种承认并激励科技天才和能干的企业家的分配制度,这是体制性的癌症! 在中国,政府若设立创业风险基金,比用财政拨款填补国有企业的亏损要好得多。目前,中央和地方试图设立创业风险资金,但应当充份研究前车之鉴。多年前政府就曾用财政拨款建立过一家中创公司以支持创业投资;结果,该公司虽在几个项目上获得成功,但由于不能像在西方那样及时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股票、从而从创业性投资转向正常性商业经营,最后这家公司实际上变成了长期性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机构性证券投机,最后以严重亏损而告终。 b.缺乏激励与贪汙:不落实“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正反面后果 目前的工资制度是一种缺乏必要的激励的体制,由此又滋生出腐败的温床。虽然国家放开了对工资的统一管制,但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仍由上级封顶,国有企业多数负责人的名义工资都很低,即使是那些贡献大的人也是如此;谁要是在现金收入上越雷池一步,就可能被戴上贪汙犯的帽子。但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却利用职权享有许多实际利益,其实际收入并不低,如在分房、用车、吃宴请、手持移动电话或笔记薄电脑等方面,往往超越规定大笔为个人开支。这种分配形式不仅为政府所默认,而且上行下效、越演越烈,不仅赢利企业的负责人如此,亏损企业的负责人也不甘落后、常以工作需要为名掏空了企业。如果把企业赢利的百分之一公开地奖给对企业经营有贡献的企业家,象西方那样实行经理的高工资制,企业也许会办得更好,同时严惩贪汙也会有更好的效果。这样做其实与“十五大”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分配原则是一致的。 c.改进激励制度的关键是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共担风险 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所有权概念中,由于存在着一个空洞的高于个人的“国家”这一神圣的所有者,反而造成了生产者的地位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里的“被压迫、被剥削者”。随着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演变成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即是否尊重创造性劳动。同时,这种把国家(实际上是政府)的利益置于企业职工利益之上、实际上不尊重员工权利的做法,也落后于发达国家。西方的企业雇佣员工时,创造性工作可以得到较高的报酬,还有一些企业也用本企业的股权来激励员工,使得员工更关心本企业的发展,这种做法在高科技企业更常见。同时,西方也高度重视管理精英的作用,承认高级主管(即CEO)对企业兴衰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付给企业的管理精英非常高的薪水,也给他们一部份企业的股票,从而使高级主管的个人职业生涯和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企业越来越需要员工的主动和创造精神,成功企业的企业文化不是单靠管束,而是更注重员工的参与和主动精神。西方的企业让高级职员或普通员工持股的实质就是共担风险、共享成功,这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中国的企业职工名义上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但实际上既没有真正的参与权,也没有充份维护自己利益的机构和机制,从来就没有当过主人翁。而那些据说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虽然并不真正关心企业职工的利益,却有权利用各种办法分享、占有企业的收益,但又从来不为企业的兴衰承担任何责任;一旦企业经营不良而破产,政府部门和官员从不分担任何风险和代价,却把失败的风险和代价完全推到了普通职工头上。在这样的政企关系、官员─工人关系下,只会产生对立,根本无法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激励效应。 4. 国有企业改革:“十五大”以来的尝试 a.国企转制:如何卖和送? “十五大”前后,中国刮过一阵买光送光国有资产之风,后来被制止了。[9] 笔者认为,这一试验的要害不是可不可以送和卖,而是如何送和卖,更重要的是,国有资产转让(特别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又如何管理?国企转制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是,转移产权后企业是否重获活力,国家在财务上是否有损失、税收是否增加。 是否实行国有企业的“零资产转让”(即俗称的“送”),就必然是化公为私呢?笔者并不这样看。八十年代对国有企业改行“拨改贷”以来,很多新建企业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建厂,债务负担沉重;自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后,往往陷于困境,甚至负债大于净资产,已经资不抵债;若按市场价格来评估,这样的企业如果偿还了银行债务,其资产不是所剩无几、就是一无所有。把这样的企业按“零资产”转让,实际上是卸掉了国家的债务包袱,而不是把国有资产送了出去。最近国内报纸曾介绍合肥市财政局推动国企改革的经验,他们在“送”企业时还陪上“嫁妆”,结果是“这些原先缺资金、缺技术、缺管理、缺市场的困难企业‘送’出去后,不但依靠优势企业启动了存量资产,这29家企业重组共盘活24亿资产[10];同时,优势企业也实现了低成本扩张”。从地方财政的角度讲,赔钱的企业不必贴钱了、税收增加了,是一种越“送”越赚的“买卖”,而且推动了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转变。 所谓的“卖光”,多数成功案例(如在山东省诸城县)主要指卖给职工,其成功是与职工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职工被迫出资认股、官商的利益和权力毫无“流失”的,都不成功;职工虽获得了企业的股权,但原领导班子未改组的,也不可能成功。中国现在需要总结职工当家作主、参与管理的经验,更需要制定保障职工股权及相关利益的法规,而不是停止这种转让,也就是说,需要有一个不同于企业法的股份合作法。 b.“政企脱钩”动真格? 1998年中共中央在国企改革方面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要求军、警、公检法机关与其开办的商业组织脱钩;二是鼓励政府机构所办企业与机关本身脱钩。到1998年底,前一任务已取得很大进展,而后一任务至今却只在内部紧锣密鼓地进行。所谓的企业与军警政法及政府部门脱钩,除了可减少贪汙的根源、禁绝走私外,还有所有权转制和政企分开的含义。中央初步拟定的方案是,中央政府只保留对一批大企业的管理权,集中归吴邦国为首的一个委员会领导, 分别由由财政部、经贸委和计委管理,其他的企业则脱离中央政府各部门、转归下一级政府部门管理,并允许将部份资产转让给职工和企业主管人员。不过,目前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接受中央政府欲交出的全部企业,其主要兴趣是增加地方税收,却不愿接受亏损企业。 c.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新“决定”意味着什么?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前,江泽民曾亲自主持召开过几次重要会议,几个智囊机构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但主管经济的朱扁基却似乎置身事外,因此令不少人产生了疑虑。这个“决定”涉及到本文讨论的一些问题,但更象个颇具意识形态色彩的文选,很难说它将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多大的作用,因为从中看不出中共中央将为贯彻该“决定”采取何种有力措施,也不清楚在方针政策上有什么重大的突破。 该“决定”强调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但是,由谁来执行呢?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仍属各级政府、由出资人(机构)代表,这并非新的提法。“决定”中笼统的规定很难对建立出资人制度有大的推动;“决定”也难以让“出资人”把他们所控制的企业主动让渡给非国有的所有者,以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战略布局的改变。从各地党组织为贯彻该“决定”的精神所发表的文件来看,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显然不高,它们的说法甚至比中央“决定”的精神更模煳、更淡化,实际上还是在不遗余力地保住国有企业。根据国际经验,要真正转让国有资产,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有目标、有步骤、有监督地逐步推行,但“决定”并未如此安排,其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未下决心大张旗鼓地解决这个问题。“决定”所设想的让渡国有资本的办法之一是,通过上市的国有公司向个人或非国有持股机构转让法人股、然后将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做往往会增加炒作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机会,实际上可能把不良资产转嫁给投资者,让投资人上当,导致股市不稳定,继而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决定”要实行的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立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政府部门与企业脱钩后,由各级政府把国有资本委托给出资人代表,让他们进驻企业、变成企业的股东、董事,对国家承担资本增值的责任;同时,政企分开、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只在外部保障国有企业的法人独立经营。可是,“决定”仍然没有对“出资人代表”作具体的规定。其实,上海和深圳早在1997年就有类似的试点,笔者在上海听到的企业反映并不好,企业的厂长经理们表示,“多了一个婆婆,而且是当董事长的、要高工资的婆婆”。至今国内也未见到有关这类试验成功的报导。“决定”公布一个月后,“国有企业改革与下岗职工研究组”曾发表过一份关于“政府干预制约企业发展”的报告,该研究组对上海宝钢集团的“资产授权经营”作了典型调查后认为,这一试点是失败的。现在至少可以这样说,上海的试验至今尚不成熟,无法提供可资参考的模式,其中未能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避免出资人制度走老路。 “决定”发表的第二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发表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的长文,作者似乎是把“出资人代表机构”视为一种委托管理机构。可是,过去政府的部委机关实际上本来就是一种委托管理机构,这样的托管关系一向存在。现在,改革应着重解决如何规范现实中早已存在的委托管理问题,而不是仅仅把政府部门实行了几十年的管理方式换个委托管理的名称。 笔者认为,如果被委托者(机构)不能人格化,仍然是层层机构重叠,这种代理必定重复旧路。只有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把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直接委托给企业董事会以及与董事会配合的经营班子。实行合理的委托管理的关键在于,要改革激励机制,受托人完成资产增值任务后不仅应有工资增额、而且可以分享股权;同时要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以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为此,国家必须设立负责国有资产战略转移的专门机构,以便组织各有关方面安排招标、并监督受托方依法律执行合同;另外,应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或者国家专门设立托管审计法院。德国为东德的体制转型所设立的托管局就曾履行过这样的职能,但它是过渡性的,把东德的国有企业通过托管卖掉后就解散了。在中国实施国有资产的托管、转让有一个障碍,即可能有人会担心,当国有资产增值后、董事和经理们会分享股权。正是在这一点上,上述“决定”回避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上述“决定”把目前存在的经营管理制度弊端缩小为“经营管理者素质”问题,显然忽视了这一弊端的严重性。现在,中共内部仍然有很多人未真正认识到,“十五大”已肯定的“生产要素”这个概念,不仅包括资金、土地、厂房、设备,也包含经营管理才能、科学技术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在企业的资金、厂房、设备既定的情况下,那么经营管理就决定着企业的命运;所以,不仅应该给优秀的企业家高报偿,还要把他们的个人前途和利益与企业的资产增值挂钩,他们的收入中相当大的一部份可以是股权,但在一定时期内应不准许套现。其实,规范得当的股权分享制不仅是利益分享,而且也是一种最好的风险共担制度,它有助于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可以制约损公利私的经营方式,也有利于精明的企业家的成长。让善于经营的企业家得到必要的报偿,结果国家和所有的投资人都会得益更多,这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目前国内的舆论非常重视防范贪汙腐败,所以该“决定”规定,“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但是,“决定”却未考虑到,不舞弊贪汙的企业经营者,未必就必然是好的合格的经营者。正如本文已分析过的,企业经营者可能并不违法违规,但同样也不愿意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仍然沿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积弊,毫无创新精神,这样的经营者其实同样糟糕。 该“决定”强调了中国经济将进一步多元化,却没有明确地规划国有经济的未来前景。这就留下了幻想的空间,或许还有人视依靠非国有经济发展只是权宜之计。现在,一些人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时,却从不认真回答,为什么国有经济不如非国有经济更具生命力。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在工业产业中的份额下降到了28%,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了55%的份额......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严重拖累了经济增长......国企至今仍耗用了银行三分之二的贷款”。[11] “决定”并未体现出明确的决心去改变这种状况。如果这种局面继续下去,那么,非国有经济营造的巨大成就仍然可能被国有经济的跌落所抵销。不久前,在“99财富论坛”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就指出,“去年扩大内需,只有0.87%的资金流入私营部门,这应引起政府的密切关注”。[12] 目前,一切新的改革都涉及体制上的深层矛盾,如果没有政治改革作保障,将寸步难行了。比如,政府要“放小”、并把留下的大企业委托给“出资人”管理,这都触犯了原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而且,在设立新的机构实行托管时,各机构都可能挑肥拣瘦,会热衷于如何安插有利于自己的人员、如何重新分配资源等,造成一系列干扰。如果这些运作仍然是不公开的、又没有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地方上的“父母官”仍然只愿意卸掉某些国有企业的包袱,却又垂涎成功的非国有企业、以各种手法把它收归自己名下,他们可能还会采用让原企业经营者退出、改由党的组织部门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把企业纳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名下的手法;那么,就连非国有企业都会产生不安全感,可能导致部份民营企业千方百计把资金转移至境外。这种很可能出现的局面正是国内一些学者呼吁修宪的根据。 1998年就有一些中央领导身边的“内部人”在议论,认为1999年不得不出台政治改革了,否则经济改革也搞不下去了,“就看江泽民怎么下决心了”。但是,年复一年,总是把“力求稳定”当做首要之务,那么,究竟到何年才会具备稳定的环境来推行必要的政治改革呢?不完成经济改革能有真正的稳定吗? 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传播系助教授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闭与集权控制下的台湾传媒 2. 八十年代以来台湾传媒的主要变化 3. 台湾传媒走向开放的内部因素 4. 台湾传媒开放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领域中首先出现了全球化趋势,这一趋势随后逐渐扩展到政治和文化领域(Beyer,1994)。在关于全球化的理论中,Wallerstein的理论(1974)主要分析的是世界经济结构,而Meyer的理论(1980)则把重点放在世界的政治结构上、特别是由各国组成的全球系统;Robertson与Chirico的理论(1985)侧重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强调在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全球化过程中广义上的文化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对全球化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探讨,有些理论家如Luhmann(1990)则更明确地提出了全球化与传播(Communication)之间的紧密联系,他指出,随着高新技术的革命性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世界性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变,传播体系的发展演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世界体系的特徵。 九十年代以来,各国的传播学家们对传播与全球化的关系作了大量研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这个题目。[1] 研究表明,传媒的全球化趋势不但使一些国家的传媒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成了推动、促进及深化全球范围的经济、甚至政治结构重新组合的催化剂。传媒的全球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媒的开放与自由,即传媒政策的放松、传媒机构的商业化、私有化等;二是传媒主要功能与目的的转变,如从为执政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宣传服务变成为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服务;第三,随着全球性消费市场的形成(包括传媒消费)以及跨国性或全球性传媒及文化产品制造业的形成(Robertson,1990;Hamelink,1997),出现了全球性的传媒体系,各国的传媒系统开始陆续融入这一全球性的传媒体系。许多传播学者认为,传播(communication)的全球化主要是通过传媒(Media)全球化体现出来的,而传播的全球化推动了世界的全球化趋势;传播的全球化既是全球性政治经济结构大改变的一个结果,又是推进全球政治经济结构进一步大变动的动力。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亚洲也出现了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大调整。特别是在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出现了中产阶级群、实行了以自由民主为目标的政治改革。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中,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和传媒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政治与经济结构的大调整触动或迫使各国的领导层重新认真审视他们对传播与传媒长期所采取的威权主义政策。这样的变化也同样发生在台湾。从二战后至八十年代末,台湾的威权主义政府通过对传媒的拥有权及一整套严密规定,紧紧地控制着传媒,力图使之成为政治和意识形态工具。随着全球化趋势强有力的扩展,从八十年代末开始台湾传媒经历了深刻的演变,不但呈现出许多国家的传媒在全球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变化趋势,而且还表现出不少自己的特点。进入九十年代后,台湾传媒在开放与自由化方面的步伐大大快于大部份亚洲国家和地区。本文试图以全球化理论为框架、以历史分析为主要方法,探讨台湾传媒在全球化趋势下所发生的演变及其动因和意义,并探讨台湾传媒开放后遇到的挑战和问题。 1. 八十年代末之前封闭与集权控制下的台湾传媒 根据Rubin的研究,世界各国对传媒的控制共有五种方式:一是通过对传媒的垄断实行直接控制;二是给传媒机构发放开业执照令其“自我审查”而达到控制的目的;三是借发布所谓“国家安全条例”或“紧急令”等手段实施管制;四是对传媒施加各方面的压力以收控制之效;五是对传媒或传媒界人士用暴力实行管制。[2] 在八十年代末之前的几十年中,在自称是开放的台湾社会里,上述五种对传媒的控制方式同时存在。其原因是,台湾的执政党国民党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威权模式之上的,其对文化、教育、传媒的控制与影响皆以维护执政党之地位为宗旨。[3] 从1949到1987年,台湾一直处在“紧急状态”之中,集会、结社、组党及言论、出版自由均被取消;正如Rampal所指出的,尽管中华民国的宪法上有这些条文,但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未付诸实际。[4] 那时,台湾的传媒常常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巩固权力的工具,而不是单纯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公民对话的媒介;所谓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首先需服从执政党的政治需要;同时,执政党利用其掌握的党、政、军权力进一步使传媒在政治上就范到位(Berman,1992)。 台湾对传媒体系实行威权式控制的一个后果是,尽管经济发展需要传媒发挥更活跃的作用,但政治原因却造成了传媒发展的严重落后与不足。从1949年至1988年的40年间,台湾的经济增长了许多倍,但报纸的种类数量却长期停滞未增。到1988年时全台湾总共才有31家报纸,且受当局规定的限制,每家报纸每天的版面不得多于12页。而且,文化与传媒机构多附属于执政党、政府或军方,其中三分之一由执政党、政府或军方直接拥有,官方报纸的发行量占全台湾报纸发行量的80%以上。这样,私营的商业性传媒根本无法与官方的传媒竞争。 2. 八十年代以来台湾传媒的主要变化 除少数几个西方国家外,多数国家最初都抵制传媒的全球化趋势,台湾也不例外。当八十年代初全球化趋势开始向世界各地扩展时,台湾的一些传媒纷纷要求政府实行开放政策,但这些要求、努力和尝试都遭到了当局的严厉压制。[5] 传媒要求开放的努力和政府反对开放的企图导致了双方的斗争和摩擦,从1980年至1986年,政府对传媒“自由化倾向”采取的各项行动次数增加了近20倍,没收和禁止出版物的行动次数增加了近30倍。(见表1) 表1.台湾传媒开放前新闻审查情况 年份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985 1986 政府对传媒采取行动的次数 16 19 27 33 211 275 302 出版物被没收或禁止的次数 9 13 23 26 176 260 295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in Taiwan Communique,1987. 然而,正如在许多亚洲国家那样,全球化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它或迟或早会波及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不论是否情愿,各国政府都得面对这个趋势所带来的影响和连锁性反应。全球化的强大趋势最终使得台湾的传媒开始朝着自由和开放的方向变化,这个变化以政府1987年开始的政治改革为标志和起点。那时,政府实行了允许成立反对党、开放报禁等一系列政治改革,大大减少了对传媒的“自由化倾向”的镇压措施,而且也改变了传媒的总体环境。此后,政府又宣布解除了“戒严令”,于1991年进一步取消了“临时条款”,使得传媒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发展的政治和社会空间,由此向开放、自由、与全球传媒体系融为一体的方向大步迈进。 自八十年代末开放以来,台湾传媒主要经历了三大变化。首先是传媒的快速发展。自1988年1月政府允许办新报纸以来,报纸的数量从1987年的31家发展到1995年的357家,其每日发行总量也从1987年的390万份增长到1994年的600万份;同时,随着政府取消了对报纸版面数的限制,许多报纸的版面数由原来的12页增加到50页以上,向社会提供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了。另外,杂志的数量则从1988年的3,400家发展到1998年的5,700家。传媒的发展不仅表现为报纸和杂志的数量大大增加了,更重要的是,一大批政治上独立的或持自由倾向的传媒也相继问世,这些传媒逐渐成为台湾传媒体系中一个不可轻视的重要组成部份。[6] 各国历来对电子传媒控制最严,所以,电子传媒的开放和发展具有比印刷传媒扩张更为深远的意义。在过去的十年中,在台湾的印刷传媒大发展的同时,电子传媒也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台湾电子传媒的开放首先从广播开始,1993年政府取消了曾实行多年的禁办新电台的规定,又将28个原先由军方控制的FM广播频道向社会开放、由申请开办新电台者投标取得广播频道。这样,到1997年为止,全台湾的广播电台达到了51家,其中只有10家是由政府或军方拥有的,其余的全是私营电台。[7] 电视业的发展也反映出台湾开放电子传媒的另一侧面。1993年,多年来一直被列为“非法存在”的有线电视被合法化了;禁办新电视台的法规也被取消了。随后,全岛范围的电视网由原来的三个增加到五个,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代表反对党民进党立场的福摩莎电视台的开办,这家电视台的成立与播出是台湾传媒在全球化趋势影响下走向开放与自由的重要象征。到1998年,台湾已有140多个有线电视系统,每个系统播出70至100个频道,形成了发达的有线电视网,电视在人口中的穿透率从1991年的18%增长到1998年的80%,这一增速成为亚洲国家和地区之冠。[8] 台湾传媒的发展不仅为台湾传媒与世界传媒体系融为一体创造了条件,而且为推动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和结构条件。台湾传媒自开放以来出现的第二个变化就是,传媒在政治倾向上的日益多元化和独立性,由此不但形成了不同于执政党和政府的声音以及社会性监督和批评机制,而且创立出一种新的政治文化环境。在西方的民主国家,传媒一般尽量避免带有任何政治党派倾向。但对台湾这个走向民主化的社会来说,从过去只有执政党才拥有报纸、电台、电视台,到今天代表多种声音的传媒之出现(尽管可能有些传媒有其政党倾向),仍然是个重大的进步。[9] 正是因为在台湾形成了这样的开放、自由、不受压制的大环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从一纸空文变成现实。正如Heuvel和Dennis所分析的那样,台湾传媒的政治多元化、编辑自主化不但使传媒的报导更加平衡与公正,而且使得整个社会有了一个崭新的面貌,展现出民主、多元、自由、开放的蓬勃气象。[10] 实际上,在全球化趋势的冲击下,对任何政府来说,最棘手的问题是倒底给传媒多少“自由”,特别是政治上的自由。因为,“传媒自由”会带来一连串的社会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对其他方面的自由的社会要求。因此,是否允许新闻自由就常被视为检测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实现了民主的首要标准。台湾在这方面的变化被民主国家认为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11] 台湾传媒自开放以来出现的第三个变化是,传媒体系正日益与全球传媒体系融为一体。一方面,台湾传媒的开放使得世界各国的传媒产品(包括长期被禁的中国大陆传媒产品)可以更方便地进入台湾市场;另一方面,开放也使得台湾的传媒界有更多的机会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成为世界传媒产品市场上不可或缺的积极的一员。从近年来台湾迅速增长的电视节目出口上即可明显地看到这一点。自九十年代以来,台湾的三大电视公司(中华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和台湾电视公司)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三千万华人、华裔为主要观众,大幅度地增加了电视节目的出口量。仅从1990年到1995年,台湾电视节目的出口量就增长了191%,如此迅速的增长率在世界传媒界是少有的。这一变化不仅使台湾成为亚洲地区继日本、香港、印度之后的又一传媒产品出口地区,而且使台湾的传媒产品在世界传媒产品市场上逐渐有了一席之地,影响也与日俱增。[12](见表2) 表2. 台湾三大电视公司节目出口情况 年份 1990-1991 1992-1993 1994-1995 出口节目量(小时) 9,790 14,727 19,535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和台湾电视公司的有关数据以及 《台湾电视年鉴(1996--1997)》的相关资料综合整理。 3. 台湾传媒走向开放的内部因素 八十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股自由民主浪潮,但在许多原来比较封闭的国家和地区,外部的影响只起了诱发、催化和促进的作用,走向自由和民主的进程主要还是由内部动力推动。台湾传媒的开放过程即是如此。台湾传媒的开放与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疑有着紧密的联系,不过,虽然新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传媒体制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但先进技术本身并不会自然地推动社会制度和传媒体制的进步。台湾传媒走向开放的根本原因还是其经济社会变迁和政治发展所产生的政治、经济动力及需求。 在政治方面,首先是执政的国民党需要通过政治开放(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传媒开放)来树立自己开明、民主的新形像,以便在与反对党的政治较量中保住其执政地位。当台湾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它的封闭型政治凸显出日益严重的脱节时,国民党在与反对党的政治斗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既受到反对党的尖锐抨击,又受到社会公众的批评指责。国民党若仍然继续以往几十年的那种威权式统治,就很难在台湾内部和国际上站住脚跟。因此,出于维护执政党地位的需要和考量,自八十年代末起国民党不得不实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尽管这些政治改革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给国民党塑造一个新的政治形像,但政治上的开放不可避免地“勾动了传媒开放这支枪的扳机”。[13] 其次,在国际政治层面,国民党当局为了与大陆当局在国际上争夺政治和道义上的支持,也力图改变自己以往的威权政体形像,从而向国际社会显示,台湾不但在经济上优于中国大陆,在政治上也大大优于大陆的共产党政体。虽然台湾与大陆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争夺战从未休止,但自中国大陆进入联合国后,西方国家纷纷承认中共政府,台湾在国际舞台上与中共政府的政治争夺战也愈演愈烈。特别是从八十年中期到九十年代,随着台湾经济的起飞、台湾经济力量的增强,台湾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提高了,因此也更希望能在国际上的政治争夺战中取得进展。而通过政治开放、向世界展现台湾的民主社会形像,是赢得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和道义上支持的重要步骤。[14] 台湾传媒走向开放的另一个动力源于强烈的经济动机。快速发展的经济迫切需要有一个开放的、在世界传媒产品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传媒系统来扩大台湾的海外市场。正如Karthigesu所言,传媒开放的动力有时是源于政府的考虑,有时是来自私营传媒机构的强大压力。[15] 又如Chan与Ma所分析的,尽管执政党和政府常常把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当做传媒的第一要务,但传媒本身却总是把追逐利润作为其首要任务,在自由经济体制的社会环境中尤为如此[16]。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传媒必然要靠其利润生存。 传媒业通常是先进入毗邻地区的市场,再进入国际市场。1995年台湾提出了成为亚太地区传媒和文化产品制作中心的目标,以逐步取代香港、并进入世界市场;其传媒产品的主要出口对象是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其次是北美的华人、华裔市场,这既有政治上也有经济上的意图。台湾的传媒产品出口最先始于电影业,随后扩大到传媒和文化的其他行业,电视则是台湾传媒向亚洲扩展最快的一个行业。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传媒的开放,台湾电视节目的出口渐入佳境,从1990年至1995年三大电视公司的出口值增长了385%,其盈利也不断增长。[17](见表3) 从表4可以看出,五年内进口台湾电视剧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由七个增加到十个,进口的电视剧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过去多年中香港的传媒产品一直占据台湾市场,而台湾的传媒产品却无法进入香港市场;但在1990到1995年间台湾出口到香港的电视剧数量增加了五倍多,台湾传媒产品已成为香港市场上的重要一员,而香港传媒以往的优势地位则不复存在。由于中国大陆和新加坡仍然严格控制传媒,所以台湾对这两地的电视节目出口量还不够大,但正如Nguyen所描述的,“台湾的传媒业早就瞄准着具有十二亿人口的海峡对岸的那个市场,只等着大陆当局最后解除开放的禁令了。”[18] 表3. 台湾三大电视公司节目出口值及增长率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出口价值 4,833 5,240 6,310 10,250 14,867 18,600 增长率(%) --- 7.7 16.9 38.4 31.0 20.1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和台湾电视公司的数据以及 《台湾电视年鉴(1996--1997)》的资料综合整理。 表4. 台湾三大电视公司向亚洲国家和地区出口电视剧的增长情况 出口国家和地区 1990-1991 出口电视剧(小时) 1994-1995 出口电视剧(小时) 马来西亚 1,729 2,253 菲律宾 582 1,046 中国大陆 537 735 新加坡 529 826 香港 301 1,734 韩国 55 361 越南 30 241 泰国 0 1,176 印尼 0 52 日本 0 50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和台湾电视公司的数据以及 《台湾电视年鉴(1996--1997)》的资料综合整理。 4. 台湾传媒开放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在传媒全球化大趋势的影响下,传媒的开放促进了传媒的发展,而传媒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在那些实行封闭的威权政治体制的社会中,传媒的开放则可能改变传媒的功能,进而推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多元化。 台湾传媒开放的深远意义在于,传媒不再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及意识形态工具,而成为向公众提供信息、反映公众的需求、呼声和见解、为公众的政治参与提供机会、对执政党和政府实施社会监督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器,从而在台湾向民主社会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用传播学的理论来解释,即今日台湾的传媒已基本上由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工具转变成了民主社会中的“第四阶层”(Fourth Estate)。今天,台湾的传媒扮演着“社会议程的设定者”(the society's agenda-setter)、“公众注意力的制造者”(the public's attention-maker)和“重要事件的决定者”(the important-issues-decider)这样的社会角色,政府和各政党制定政策时必须慎重地考虑到传媒的这些作用。 应当指出的是,台湾传媒体制尚未真正、完全地转变为成熟的自由经营体制,在许多方面尚待改进和完善。一方面,传媒仍受执政当局的“管理”,虽然执政党对传媒的直接控制已不多见,但它对传媒的政治影响之阴影还时隐时现,只是施加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与过去不同而已,公开、明显、压制性的控制已让位于隐晦、微妙、间接的压力。另一方面,过去官营、党营的传媒能否完全独立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执政当局的意愿,要指望执政党的“恩赐”。例如,台湾的三大电视公司──中华电视公司、中国电视公司和台湾电视公司虽然名义上都是商业性公司,但其中两家的最大股东是政府,另一家则是执政党,所以实质上为执政党和政府所拥有。[23] 根据Lo,Cheng与Lee的说法,台湾的电视体系至今仍是个“官办的商业体”而已,还是受到当局的控制。[24] 这样的局面显然使得台湾的电视传媒难以真正演好在民主社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 同时,不少传媒业者热衷于新办媒体或扩大业务规模,但忽视了专业水准的提高和改善,在强调媒体的自由发展时,常有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做法。这不但使得传媒与公众的关系受到损害,也使传媒本身在民主化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大打折扣,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有时并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台湾社会上近年来不断有对传媒的批评,指责传媒界缺乏一套成熟的传媒体制所应具备的专业标准和职业规范;还有些批评指出,台湾社会这些年的“乱象丛生”与传媒的“不负责任”不无关系,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正如在许多国家所发生的情形那样,传媒的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政治进步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加速了传媒界垄断的形成[19],因为只有财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不断地投入巨资、采用新技术来增强竞争力。走向开放的台湾传媒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其标志就是大公司吞并小公司、跨国公司吃掉本国公司。例如,九十年代初全台湾有数百个有线电视公司,而到了九十年代末,大部份有线电视公司都落入六个财团的手中。又如,在印刷传媒业,不少新办的报纸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而纷纷加盟少数几个大传媒公司,成为它们旗下的报纸。[20] 这一趋势的严重后果是,传媒的多元化受到了限制,对政府的社会监督作用大为减弱、甚至消失[21],这样,从政治垄断下解放出来的传媒自由又可能被经济垄断葬送掉。 其次,传媒开放后,媒体对西方国家传媒文化产品的依靠日深。过份依赖进口节目的后果是,本国的相对独立而又先进的传媒产业就不易迅速成长,这是走向开放的社会普遍遇到的问题。台湾媒体对西方国家电子传媒产品的依靠在有线电视节目上表现得最明显[22],因此台湾政府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电视节目进口的有关规定,以通过设定进口限额来保护自己的电视业;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限额并非易事,这不仅取决于台湾是否有先进而又具竞争力的传媒业,还需要关心台湾文化艺术的社会条件,而形成这样的社会条件则比建设现代化的传媒业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 结论 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传媒的全球化趋势推动了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放松对传媒的控制(Vernon,1988),政府或者减少了对传媒机构的直接拥有权,或者在政策上放宽(Callaghy与wilson,1988)。这样传媒开始有了更多的政治和经济独立,私营传媒得到发展,市场竞争机制进入了传媒业,各国之间文化传媒产品的交流日益增加,公众对信息和文化的需求得以满足。尽管各国传媒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开放的程度不同,但在东亚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民主化的进展显着,传媒开放的步伐也都比较大。不仅台湾如此,韩国、香港、新加坡的传媒也都逐步开放,而台湾传媒的开放幅度则最大。中国大陆近年来虽也松动了一些对传媒的控制,但其管制传媒的根本做法并无改变。 台湾传媒的演变是全球化趋势和台湾内部政治、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台湾内部政治方面的进步。台湾传媒的开放起源于八十年代末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当然也与自由经济和新技术的强大推动有关。传媒业开放后,传媒的数量、质量和能量大为改观,而且其主要的社会功能发生转化,也得以融入全球传媒体系。从台湾近年来政治发展的态势来看,今后执政党和政府对传媒的影响会越来越小,传媒将会沿着自由、开放、独立、自主的道路继续走下去。[25] 当然,台湾传媒仍然面临着挑战,也存在一些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靠传媒自身的力量,还有赖于社会朝着民主、自由、成熟、多元的方向演变。[26]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独立的司法体系、自由选举的政治结构、操作运行良好的政府机构、并拥有一大批受过良好训练又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政治、知识精英的的社会中,才能建成一个真正开放、自由、独立的传媒体系,并使之充份发挥作用。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欧卡纳干学院政治系副教授 一、为“中华经济区”定位 二、以市场力量为主要推动力、在政府政策互动影响下发展的贸易、投资关系 三、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的复杂关系 四、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执政者面临的挑战
在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情况下,各种双边、多边的经济合作已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中心内容。冷战时期那种以战略、政治考虑来主导国际关系的模式已不再占中心地位。而由经济全球化和广泛的经济合作带来的相互依赖关系(Interdependence)也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形式。这在东亚地区也不例外,这种新的经济关系对东亚地区的经济体系和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97年发生的东亚地区经济危机实际上也是新经济关系发展的一种直接表现。 国际经济合作有多种方式,而采用何种合作方式则取决于参与合作者不同的内部经济结构、区域劳动分工、经济体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的程度、以及与世界经济的关系,同时也还要受到与此相关的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才会有欧洲联盟那种高度经济一体化、参与的经济体相对平等、并朝向政治一体化发展的共同体;也会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那种以一个超强经济体为核心的、参与者之间经济实力极不平均、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不并行的经济合作。而在中国所处的东北亚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别、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实体的限制因素、缺乏多边制度性安排(Multilateral Institutionalization)等原因,促成了区域经济合作的特别表现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市场经济力量为主要推动力、政府间的政策互动更多地取决于经济利益以外的政治目的,所以这种经济合作虽然方式灵活、发展速度快,但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且缺乏有共识的、促成经济一体化乃至经济联盟的制度化行为。 本文主要讨论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特别形式──中华经济区的经济合作[1]。这个“中华经济区”包括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香港、台湾三个经济体;而经济合作主要指它们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和投资所形成的特别的经济关系,并非指那种由政府间以双边或多边法律协定方式确定的经济一体化的安排。 这个经济合作有很独特的意义。首先,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而是在分离的华人经济体之间形成、发展的。其次,香港自1997年7月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它虽非真正独立的政治实体,但基于香港基本法的特别安排,仍然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台湾则不仅是独立的经济体,也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这样的特殊政治关系基础上发展的广泛的经济合作,在国际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第三,在这个经济合作中,经济合作的水平要远远超过政治关系的水平,甚至出现了很矛盾的现象,即飞速发展的经贸关系有时可以与政治冲突并行不悖。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95年李登辉访美后引起的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关系危机。就在台海关系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双方的经济合作仍在持续发展。从这些例子来看,这个中华经济区的经济合作显然很值得研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 本文主要讨论以下问题:首先,这个中华经济区经济合作所带动的经济实力和意义是什么?这个中华经济区经济合作的基础、发展过程、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定位又是怎样的?在回答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再分析这个经济合作的发展前景对大中华地区的政治及安全关系有什么影响?比如其对中国国家统一的影响和对东亚地区将来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什么? 一、为“中华经济区”定位 大陆开始经济改革之前,东亚经济体系是以日本的资本、技术、管理方式(尤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Developmental State)[2])为核心,以西方国家的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为主要市场需求,以“四小龙”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为第二发展阶梯的区域经济组合。有的日本经济学家称这种经济组合为“雁行式”发展模式,也有人称之为东北亚生产网络(Northeast Asian Production Network)[3]。这一东亚经济体系自六十年代以来是世界经济中最重要的增长点。因为冷战时期形成的两种政治经济发展模式的对立,直到八十年代初,大陆并未被包括在这个体系之中。在“四小龙”当中,香港、台湾、新加坡基本上都是华人经济体,不过,因为他们的出口导向型经济都向美欧市场倾斜,他们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不那么明显。比如,台湾和香港之间的经济关系就远不如他们各自与美欧市场及日本的资本、技术合作重要。 从1979年大陆开始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来,这个东亚经济体系被注入了一个全新的重要因素──大陆,一种跨越政治制度、超越意识形态的新的东亚经济体系,开始逐步形成了。换言之,在过去近二十年大陆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华人经济体之间才有机会建立起朝向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合作关系。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笔者称之为“中华经济区”的经济合作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经济合作实际上是冷战后的新产物。 如果给这个“中华经济区”一个基本的定位,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把新加坡包括在内,因为新加坡是完全独立的政治经济体,也可被视为东南亚经济的一部分;若这样来看,这里所讲的“中华经济区”即仅包括大陆、台湾和香港的经济,也有人称此为“大中国经济圈”,这与笔者的定义并无明显不同。[4]目前,这三个经济体依然各自独立存在、自主运行。但如果把它们看作一个朝向一体化整合的经济体,显然,这个整合中经济体的崛起,将极大地改变世界经济的结构。当然,由于现在并未真正实现经济一体化,所以这一整合的力量还远远没有显示出来。 不过,仅从这一经济体的规模来看,其潜在的实力也足以令人印象深刻。按1997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这个经济圈(大陆、香港和台湾)的综合经济实力将近15,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世界第三大经济。[5] 香港、大陆、台湾的国际贸易额分别位列世界第七、第十、第十四,他们之和则达9,543亿美元(不过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这三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额),亦可算是世界第三大贸易体。若按年增长率6%至7%来预计,到2020年“中华经济区”的经济规模将可达到八万亿美元左右,约相当于美国200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这一预计未考虑货币比值可能的变化)。如果采用近年来开始流行的PPP方式计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3年即已把大陆的经济高估为世界的第三大经济了。自1980年到1989年,香港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是7.2%,台湾是8.1%,大陆是9.0%,而自1990到1997年,三者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分别是5.1%、6.4%和10.3%。[6] 从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经验来看,“中华经济区”今后非常可能保持6%到7%的年经济增长率。除了经济增长和贸易量以外,1997年底这三个经济体的外汇储备是3,140亿美元,位列世界第一。 现在,任何对香港经济的观察分析已经离不开对大陆经济的分析认识;台湾经济的继续繁荣也已离不开大陆经济的持续增长。在最近的东亚金融危机中,大陆受冲击最小,台湾和香港次之。香港政府1998年向股市注入巨资、与国际炒家大战的举动引人注目;而大陆除了全力支持香港经济并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东亚经济的救援计划外,其关于人民币不贬值的决定,也受到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美国、日本、欧洲联盟的极大赞赏。在这一时期,“中华经济区”对东亚乃至世界经济起了非常关键的稳定作用,其中,大陆的核心作用以及“中华经济区”的整合作用,已开始显现出来。“中华经济区”已经可以被看成全球经济中的一个举足轻重的成员,它的重要性将随着其内部进一步的经济整合而增长。 二、以市场力量为主要推动力、在政府政策互动影响下发展的贸易、投资关系 1.大陆、台、港之间的经济互补性和建立经济合作的制度条件 从经济结构上来看,大陆、台湾和香港存在着一种“自然经济区”(Natural Economic Territory)[7]的关系。大陆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潜在的庞大市场。香港和台湾都有充满活力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拥有高效率的技术和市场开发能力,企业管理水平高,资本流动十分灵活。八十年代中期,香港和台湾的经济正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产业升级换代的状态下,从资本输入经济逐步转向资本输出经济。在市场经济力量的压力和推动下,香港需要充分地利用其远东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心的地位,来应付工业升级转移的要求。台湾则迫切地需要开拓新市场,同时转移生产基地,以应付劳动力价格上涨、地价抬高、货币升值、环保要求上升等不利于产业发展的因素。而大陆则急需投资、技术、国际市场开发能力,来催动经济改革。 三者之间长期以来早已存在着潜在的互补性,这些互补性需要构成了三个经济体之间广泛的经济合作的基础。但只有当大陆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市场条件后,三者才可能在互补性和区域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合作,“中华经济圈”才能真正地形成。然而,仅有市场力量的推动,并不足以形成这样的经济合作;政府政策向这类合作的倾斜,也创造了必要的政治条件。 1949年中共未占领香港、而是把它作为资本主义飞地保留下来,这为“中华经济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难得的历史机会。从最新的史料来看,保留香港当时之状主要是毛泽东等领导人的一个政治战略决定,目的是拉住英国、分化西方阵营,同时也保持一个对大陆有价值的“窗口”,在当时的决策中经济利益仅被放在次要地位。[8]自1949年以来,西方国家对大陆实行了长时间的贸易禁运和经济制裁,但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始终是大陆对外交往的最重要的“窗口”。但是,由于在毛泽东时期大陆的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是自力更生、不依赖外资外援,这种自我孤立主义的政策极大地限制了香港对大陆有利的经济功能。 中共开始改革开放后,香港的行情大涨。在改革初期,大陆长期形成的内向型经济结构和计划体制无法有效地打开国际市场并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这时香港的经济“跳板”作用就凸显出来了。通过这个“跳板”,香港经济面对国际市场灵活有效的经营方式很快就带动了大陆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与香港相临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增长。而北京在与港、澳、台湾相邻的地区建立四个经济特区的决定,又给中港经济之间的交流创造了近一步发展的政策条件。首批开放的这四个经济特区中,有三个(深圳、珠海、厦门)分别以港、澳、台为主要合作目标。这样,以双边贸易为先导,合资建厂、大量直接投资为中心形式的经济合作,很快就发展起来了。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香港就成为大陆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中港贸易从1979年的35亿美元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450亿美元[9],这其中也包含大量的台湾对大陆的转口贸易。 当台湾的商界“非法”地通过香港转口贸易和转投资、快速发展两岸间经济合作时,台北也从1987年开始逐步放宽了相关政策,为两岸的经济交往开了政治“绿灯”。随后,台港贸易从1987年的48亿美元上升到1996年的285亿美元,其中转口大陆的贸易额超过200亿美元[10] 香港的转口贸易一直是香港经济的关键部分,1995占贸易总额的83%。香港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而成为大陆和台湾之间的重要转口港,从中获益甚多。 2.大陆、港、台之间特殊的三边经济合作 大陆与香港之间经济合作的支柱之一是香港对大陆的大量直接投资。1982年,香港制造业的总产值是107亿美元,工人人均生产率是25,501美元;而1995年总产值增加到298亿美元,人均生产率跃升为87,789美元。香港本地制造业生产率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向大陆转移生产工场、利用大陆的廉价劳动力资源的结果。现在,香港制造业的工场已基本上转移到大陆、特别是与香港相邻的广东各地,仅在广东就雇佣了500万劳工。而与此同时,香港本地的制造业劳工却从高峰时期的87万降为40万[11] 在此过程中,香港经济已与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的经济一体化了。港澳资本占广东外资企业的70%、占外来投资的17%。随着香港制造业向大陆的转移,香港的经济也同时调整为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结构。现在,香港服务业占其总体经济的比重已达81.7%,在亚洲居于最高水平,超过了日本和新加坡[12]。大量外资企业[13]、特别是港台资本企业进入大陆后,已在大陆的出口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大陆出口的将近一半依赖于外资企业[14]。 香港除了通过转口贸易和向大陆转移加工制造业而推动大陆的经济增长以外,同时还是大陆最重要的融资场所,大陆每年外汇收入的40%左右是从香港得来的。不过,大陆对香港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有巨大的贡献。因此,大陆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基本上是双向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5年大陆对香港的投资已超过30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的中资企业已达1,750个,市值425亿美元;中资控制了香港贸易的22%、银行业的27%、船业的25%、建筑业的12%。[15] 1997年以来,在港的中资数额又有大幅度增长。 与大陆和香港的经济合作关系不同,大陆与台湾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单向的,以台湾对大陆出口、投资为主。这种单向型关系除了有经济结构上的原因外,政治上的限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1987年台湾开放对大陆探亲、并解除了外汇管制,对大陆间接经贸的大门随之打开了;大陆也相应地作出政策反应,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个鼓励台资的政策,然后又发布了一系列对台商优惠的政策,并于1994年制定了初步的对台商利益的保护法,目前正在起草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据台湾官方的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到1998年7月,两岸贸易总额是1,530亿美元,台湾的贸易顺差是1,135亿美元。[16] 海峡两岸之间如此长期、大量的贸易顺差,对台湾维持总的贸易平衡和顺差是至关重要的。例如,1996年台湾在与大陆的贸易中获得161亿美元的顺差,几乎与当年台湾与日本的贸易逆差相抵。 在对大陆投资方面,虽然台湾起步比香港晚,但发展很快。从1987年开始,进入大陆的台资保持着30%到40%的年增长率。据台湾行政院陆委会的统计,从1991年到1998年7月,台湾到大陆的投资共21,456件、126亿美元 [17];而据大陆的统计,到1997年底台湾到大陆的投资共有35,000项、350亿美元以上,台资成为仅次于香港的在大陆的第二大投资者。[18] 即使是在李登辉访美、大陆强烈抗议并举行军事演习、两岸关系紧张倒退的低潮时期,台湾对大陆的投资仍在继续增长。这说明,由市场经济力量主导的经贸发展的内在逻辑已不为政治因素所左右。 在大陆的经济发展中,台资的作用与港资明显不同。港资除了投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其它投机市场外,大部分集中在面向出口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起初以合资为主,投资区域相对集中,投资的技术含量低,大陆只能获取粗放生产过程的加工费。而台资一开始就以独资为主,尽管也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工业,但投资领域比较宽,有部分投资项目面向大陆的国内市场,使用大陆原料的比例较高(超过50%),约有35%左右的产品进入大陆市场[19],对大陆经济结构的调整起了很大作用。 中、港、台经济合作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三边合作。换言之,没有香港的转口、融资、调和作用,这种特殊的经济合作关系可能根本建立不起来。比如,台资擅长的那种“海外接单、大陆设厂、香港押汇”的经营方式,就很好地利用了这个三边关系。这个三边结构可以保证经济合作有稳定的基础,调和了很多可能发生的纠纷,并可帮助建立某种“统一战线”来应付那些影响到三方共同利益的问题。比如,大陆对美出口的相当大部分是由港、台公司经营并通过香港转口的,1995年大陆、台湾、香港对美国市场的依存度分别是18%、24%、20%[20],三方各自都有对美贸易顺差。当大陆与美国之间发生最惠国待遇之争时,任何取消大陆的最惠国待遇的政策都可能极大地损害港、台资本的利益;因此,三方可以因共同利益而结成非正式盟友,以游说美国政府继续给大陆最惠国待遇。这就是为什么最后一位港督彭定康一方面为政改的问题与北京剑拔弩张地争斗,另一方面他又到美国去为维持大陆的最惠国待遇而游说。事实上,大陆与美国的贸易不平衡状态日益恶化,与港台同大陆的经济合作有直接关系,这种三边经济合作把相当数量的对美贸易顺差从港、台经济转移到大陆去了。[21] 三、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的复杂关系 如果把政治一体化简单地理解为参与者之间对主权的认同、以及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逐步统一,那么以上所分析的这个涉及三边的、以市场经济为主要推动力、政府间政策互动影响下的经济合作乃至经济一体化,与主要以政治力量、战略考虑为中心的政治一体化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经济一体化对政治一体化到底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呢? 一般来说,经济一体化当然可以促进政治关系的改善,但却不一定必然导向政治一体化。主要原因是,尽管经济全球化导致经济体之间主权界限的模煳化,但政治体之间的主权关系仍然是比较明确的。另外,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的目标毕竟不大相同,经济活动的共同利益远比政治行为的互利结果更明显、更容易达成共识;只有在经济合作的双方或多方建立起了对政治关系前景认同的基础上,经济一体化才会对政治一体化起有力的推动作用。当然,如果经济合作关系中的一方可以完全主导和控制双边政治关系,则经济一体化可能直接产生政治一体化,但这可能是某种强制性的结果,大陆与香港的经济、政治关系即为一例。 1.香港与大陆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合作 香港一直是个经济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经济体,港英政府很少直接干预经济,但英国统治下的香港社会虽享有自由的经济环境,却无真正的民主政治体制。香港回归大陆前,其政治命运取决于中英政府的谈判,而香港居民自身的政治取向实际上没有多少影响力。在八十年代,当中英开展谈判、签署联合声明、制定香港基本法时,适逢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日趋活跃;如果说,大陆香港之间的经济合作对中英谈判及联合声明有任何影响的话,也许可以认为,正是这种经济合作的前景促使北京政府下决心在法律上作出安排,以保持香港经济的继续繁荣,这也就是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政策最重要的出发点。其实,在北京的算盘里,把香港纳入“社会主义祖国”的“一国一制”,始终是个有很大诱惑力的设想;但如此之政治安排的经济代价太大了,所以才退而求次,提出了“一国两制”的妥协方案。应该说,这个方案确为一大创造(至于创造这一方案的功绩是否能都归于邓小平个人,则显然是大可争议的)。它显示出北京对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视和策略上的灵活性,而且可能为将来处理海峡两岸的政制安排提供试验的机会和重要的法理依据。 当香港的商界人士认识到,香港将来的命运最终掌握在北京手里,他们的经济合作热情就与精明的政治考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和中港经贸的飞速发展,香港商界人士对大陆的科技文教领域大笔捐款投资;同时,几乎香港商界所有的头面人物都积极地建立起与大陆官方的各种渠道、特别是与中共权势人物的私人关系。中港的经济一体化增强了双方精英的政治合作,而这种政治合作又进一步导致大陆的权力资本势力在港大量投资发展、并与香港商界结盟。香港首任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的选任,就反映出这种政商结盟的行政安排。对北京和香港来说,这样的政治安排是双方精英在政治经济关系上都能接受的,也与香港的自由经济体制相容。 2.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合作及政治关系互动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济合作与政治关系的互动演变,自然比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两岸之间的经济合作首先是由市场的力量启动的,双方经济关系的发展对政治关系的演变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双方政治关系的任何突破,都是在人员交流及经贸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没有经贸及人员交往开道,政治关系的改善势难推进。 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毫无疑问地促进了双方的接触和交往,从而有助于缓解和减轻双方在政治关系上的对立和分歧。在大陆目前的政治经济结构下,两岸发展经济合作也会对大陆的对台政策产生重要的、正面的影响,比如可能降低大陆用武力解决统一问题的可能性。但如果以为双方经济上的接近会自然地导向政治合作,那就未免太天真了。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固然可以为双方政治关系的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但海峡两岸都会把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当作政治谈判中讨价还价的重要工具或“底牌”,从而可能给政治关系的演变增添更多的限制。 对北京来说,发展与台湾的经贸关系、吸引台资,几乎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可一举多得,一方面在经济上受益,另一方面给台湾增加政治压力,同时台商到大陆投资也等于给大陆送来了人质。因此,北京一方面完善有关的法规,进一步鼓励台资进入大陆;另一方面不断用经济利益和“三通”等要求,向台北施加政治压力,以经促政、用经济合作来达到压对方参加政治谈判的目的。 而对台北来说,发展与大陆的经贸关系固然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政治风险也相当大。如果说,双方的经济合作还可被视为双赢的话,那么在经济合作的政治后果方面,就几乎是一场零和(Zero-sum)游戏了。如果用“相互依赖”理论来分析,那么,判断双方力量对比的关键在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依赖是否可被替代,以及建立替代型经济关系的代价和政治损失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双边关系中经济力量强的一方,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比较占优势。 所以,台湾政府的应对之道就是,尽量把台湾对大陆经济、特别是在出口及投资方面的依赖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政府发布了行政性指令,安排投资项目审核、限定投资规模、不许对大陆的基础建设投资、限制相关企业对大陆贸易的增长率等;同时,还提出了替代性的“南进政策”和“戒急用忍”这样的政经合一的政策。不过,由于这两种政策主要反映出政治目的,与市场的要求不甚相容,实施中自然就有相当困难。台湾的商界之所以对“南进政策”不以为然,对“戒急用忍”政策亦颇多批评,既源于东南亚投资环境、生产开发条件不理想等客观因素,也与企业不愿为政府的行政措施所束缚有关。目前,两岸经济互相依赖的程度还远未达到可左右对方总体经济发展的程度,台北始终很小心地把握、控制着台湾经济对大陆经济的依赖程度,现在台湾的出口对大陆的依存度仅为18%,低于台湾自定的警戒线。 由于两岸的体制不同,在互动过程中台北常居于下风。在台湾的自由市场制度中,政府的硬性行政控制很难奏效。而在大陆的政经体制中,依然广泛存在着行政命令和变相的计划控制,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多元化社会力量对政治体制的影响和约束力仍然很弱。因此,北京政府对经济政策的控制能力强于台北。不过,台湾比香港有一大优势,就是它毕竟在政治上是个独立的实体,可以与大陆抗衡。所以,北京也明白,照搬香港的“一国两制”来解决台湾问题,看来是成算不大。此外,对中共来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前景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安全关系上的挑战,是必须认真面对的考验。比如,台资大量进入大陆后,在削弱中共的意识形态及其政治文化上的主导地位、乃至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方面,无疑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非常微妙、短期内未必能看出效果。 在海峡两岸的政治关系中,尽管双方的官方声明都称国家统一为政治目标,但在这个所谓的政治统一目标的解释、前提、完成方式、统一后政治制度建立等关键问题上,双方都有重大分歧,以至于在彼此的政治定位上都没有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恐怕连在经济一体化方面都难达成真正的共识,更何论政治一体化了。 显然,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决不等同的过程;只有当两个一体化的目标完全兼容时,两者才有相互促进的作用。由于合作双方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并不总是和谐的,如果在双方政治关系前景这一问题上有很大分歧,那么,即使他们有进一步推动经济一体化的想法和行动,也并不意味着经济一体化会对政治一体化发生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双方既定的政治结构可能会促进经济合作,但也可能减弱这种合作。 四、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执政者面临的挑战 经济一体化对区域政治可能构成某种挑战。一般来说,在一个集权体制中,市场化导向的与外部经济体的经济一体化过程,会带来国内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从而发生对政治过程的积极影响。比如,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的经济活动会削弱中央集权,减弱中共政治体制对社会的干涉能力,最终还会推动对政治制度变化的社会要求。目前,香港经济与大陆经济的一体化正在继续发展,而香港经济与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一体化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这个经济一体化过程对今后中国地方政治的发展会有极大的影响。首先,港、台资大大地改变了大陆的经济结构,逐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集权能力。其次,在南方沿海诸省、特别是广东省,以港、台资为重要支柱、出现了新兴的经济利益集团,他们开始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发挥影响力,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利益的关注似乎已超过了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关心。在调整税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已开始形成一种新的讨价还价式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政治效应,最终将会产生有利于进一步经济一体化的政治演变还是相反,仍需拭目以待。 与中港关系不同,海峡两岸之间双边关系的发展,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区域政治和区域安全。在此,笔者只作一些初步的分析。首先,海峡两岸双方政治利益的兼容性一向很低。大陆对两岸间经济合作前景之期待,并非其对台政策的决定性因素;而对台湾来说,与大陆发展经济合作是其对两岸关系的兴趣所在,就连追求台湾独立的民进党也不反对(如许信良就提出了“西进政策”),但在政治关系问题上却与大陆有重大争议。其次,台湾与香港不同,涉及到复杂的国际关系。尽管国际经济势力非常关注香港的经济现状,但香港的政治演变对他们的影响不大,所以北京仍可主控香港政治关系的演变;但台湾问题对美国日本、特别是对美国的政治,却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海峡两岸的关系中,一些重要的周边国家如日本、美国等,不仅有经济利益,而且有政治利益的卷入以及安全关系的考虑。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可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保持或改变两岸间的政治和军事力量对比(例如,对美日安全协定是否涵盖台湾的解释和向台湾提供先进武器)。所以,这种国际因素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弱化两岸之间经济合作对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没有双边政治关系的改善,两岸的经济合作的发展也会面临很多政治障碍。 在海峡两岸的政治关系方面,香港并非置身度外,它的地位非常微妙。只要大陆和台湾之间未实现“三通”,香港就能继续保持其第三者和中转站的作用、从两岸关系的隔阂中获益。而且,正因为有台湾存在,北京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一国两制”关系可起示范作用,所以会很小心地处理中港关系,对香港实行比较宽松谨慎的政策,这对香港无疑是好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香港、台湾这三方的经济合作中,政府的政治方面的政策常常是被动地跟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走,在经济交往持续扩大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现实。当经济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法律化、制度化;若有关各方在经济一体化问题上形成某种共识后,就不得不设法解决相关的政治问题,由此又面临在政治问题底线上摊牌的可能,比如参与者之间的政治定位问题就会提到日程上来。由于大陆和台湾既是经济合作伙伴、又兼政治对手,这种情形对双方的执政者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 中共曾在香港问题上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解决办法,并接受了中、港政治关系、法律安排上的妥协;若能以此为借鉴,则在与台湾的政治关系问题上,作些让步也并非不可以。不过,现在台北是把宝押在大陆的政治制度之变化上,即视大陆的民主化为两岸走向统一的最重要前提,把政治一体化与大陆民主化的前景联系在一起。这样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未来一旦大陆的政治结构发生变化了,台湾可能仍然面临政治难题。以为大陆的民主化将可使两岸统一的问题迎刃而解,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问题绝非那样简单。因为,大陆的民主化并不会自然消除双方政治利益上的分歧,很难自然地产生两岸政治一体化的机会。 结论 “中华经济区”的经济一体化已取得很大进展,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实际上已开始建立,经济整合的趋势也已出现,这些经济变化都对“中华经济区”内政治关系的演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从根本上来看,经济合作与政治合作各有自己发展的内在逻辑,两者可兼容也会有矛盾。在“中华经济区”有关各方的合作问题上,经济一体化的共同利益远比政治一体化的前景更明显、更吸引人,所以经济一体化自然地先行一步。只有当各方都能认同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共同利益,以此为基础才可能讨论政治关系的前景;只有确立了政治合作关系的共同目标,“中华经济区”内经济整合的逻辑才能与政治整合的逻辑相兼容,也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大陆海协会主席汪道涵曾说过,统一后的中国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中华民国,而是海峡两岸人民建立起来的统一的新中国。这或可成为海峡两岸双方促进一体化的共同认知。然而,经济合作的发展和政治关系的演变,常常是政治人物始料不及的。在活跃的市场力量的影响下和经济合作的不断变化当中,决策的出发点和政策的主导作用常常会被冲击、削弱,以至于失去其原来设想的作用。 如果从循环的角度来看待历史的话,1997年香港的回归与未来大陆和台湾可能的统一,可被视为一个始于160年前的“Back to the Future(回到未来)”的历史循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英国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割让了香港;而50多年后的甲午中日战争又逼迫中国把台湾割让给日本。如果今天已隐然出现的“中华经济区”,能通过经济合作发展成一体化、并进而延伸到政治一体化,那么,中国将来就能最终实现国家的统一,而终结这个历史循环。当然,即使历史能再还中国一个统一之象,恐怕也不会再现那种中国为东亚政治经济核心的旧格局。当时的中国是在接战失利、任人宰割的情况下,不得不加入西方列强主导的世界体系。而在今天的“中华经济区”内,相关的三方是在经济合作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地加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的,今后也将在经济合作中形成经济上相互依赖的关系,并进而实现经济整合;如果这种经济整合能最终导致政治关系的根本改善,以至实现最终的政治统一,那也许才是“回到未来”的真正的历史意义。 梁治平 中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一、“法治”,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二、法治的两种概念 三、移植的法治? 四、传统与现代性 五、国家悖论 六、法治的正当性
一、“法治”,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急剧的、有时是戏剧性的变化,其中,在所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名目之下,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以及法律话语在知识阶层乃至一般民众当中的传布,尤为引人瞩目。不久前,中共领导人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1],从而开启了又一轮的“法律热”。作为一种主导话语的“法治”,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当然,人们所谈论的“法治”,其含义不尽相同。官方的“法治”论说特别突出“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而这意味着共产党一党专政地位的不可动摇。“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同时也被用来抵制“法治”理论的普遍主义诉求,这时,“法治”又被冠以“中国特色”一词,从而与主要是源于西方社会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区别开来。[2] 这些用语和区分也反映在法律学者的论说当中,并且将学者们的立场区分开来。他们中有些人亦步亦趋地为官方的主张(各种“提法”)提供理论依据,也有人同时把这种主张当作党同伐异的武器。另一些人则循着“法治”(The Rule of Law)与“人治”(The Rule of Man)的界分,进一步区别“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这两种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其法治理论。还有些人从自由主义的理念出发,主张跨文化和超时空的普适价值,并把这些价值视为“法治”和“宪政”的道德基础。[3] 不过,由于存在某些共同的和未经反省的前提和预设,这些不同论说之间的对立未必像表面上那样显着。 首先,有关“法治”的论说基本上是在一种浓厚的政治氛围当中、并且主要是围绕着现实的政治运作发展起来的,其结果是,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常常被限制在表层政治的层面,其中可能涉及的理论问题则多被忽略。[4] 其次,由于“法治”论说与政治论说之间的密切联系,也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全能政治的影响犹在,一个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治权力运作有着密切关联的“法治”事业就被赋予了特殊的重要性,它被期待着解决的不仅是政治和经济问题,而且包括这个时代所有重要的社会问题。这种期盼与信念,在流行的所谓“法治的时代”这一口号里得到恰当的表达。[5]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一种单线的和化约式的思想和表述方式中,“法治”作为“现代化”事业的一部份,又被视为社会“进步”的一项伟大工程[6],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的,其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而在这一“现代”取代“传统”、“进步”战胜“落后”的历史进程中,国家居于领导核心,负责整个“法治”工程的规划和实施,知识分子则担任着不仅是启蒙民众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和以不同的方式)教导统治者的重要角色。这些看法和信念,即使没有全部为“法治”的鼓吹者们明白而自觉地主张,至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他们的潜意识当中、支配着他们的言行。然而,正是这些基本预设,这些本身未经认真反省的看法和主张,使人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失去了提问的能力。着眼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仅仅把官方的“法治”论说视为意识形态是不够的,事实是,“法治”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7] 指出当代中国“法治”论说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不是要拒绝法治的理念,或否定法治理论与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可能具有的意义;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对“法治”理念本身进行理性的和批评性的检视,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加以反思,重新认识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意义,进一步确定其性质、力量和限度。从这样的立场出发,本文将不把法治的诉求视为当然,而是要问:在中国,作为一项历史性要求的法治是如何发生的?推行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法治的价值何在?实现法治的途径是什么?通过谁来实现法治?什么样的法治?它会给什么人带来好处?什么样的好处?法治应当被视为目的还是手段?法治的正当性何在?显然,这一系列问题远非通过理论推演或者概念梳理所能够回答,而需要引入诸如历史、文化、传统这类与特定社会情态有关的因素,这样,我们便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所谓的“内在视角”。 本文所讲的内在视角至少包含三重含义。首先,它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去看问题,要求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这个社会在其漫长的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看这些问题与法治诉求之间有着或可能有什么样的联系。其次,因为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既不简单地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弃,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为此,我们需要有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不只是从现代看过去,也学会由过去看现在。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内在视角还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因为,法治所涉及的不只是社会的上层或社会中的少数人,法治是一项宏大的事业,它影响到无以计数的普通人的生活,又受到这些普通人的活动、努力和追求的影响并因而发生改变。 强调和主张所谓的内在视角,并不意味着无视或否认中国现代性事业中外部因素的存在,也不意味着试图降低这些外部因素的重要性。这样一种主张首先是基于此一基本信念,即任何一种现代性事业都只有在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和日常经验中扎下根来才可能血肉丰满地存活下去。无论自由主义、宪政主义、还是法治、民主,除非中国的民众自己感到了对它们的需要并为之奋斗,否则,谈论这些观念、学说和理论的意义将是相当有限的。由此信念出发,我们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社会本身,并且追问,中国社会为什么需要法治?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这时,外部因素并未被忽略,而是被置于内在视角中理解和叙述。 显然,这里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和微妙。比如,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外部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怎样的,应当如何估价?在所谓的内在视角中,外部因素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脉络是怎样结合起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来把握?对这些问题,我将在本文适当的地方加以讨论,但是,在此之前需要强调的是,内在视角并不预设任何一种形式的二元对立,无论是东方与西方的对立还是内部与外部的对立,也无论这种对立中的一方被看成是好的还是坏的、纯洁的还是邪恶的。同样,内在视角并不预设某种认识论上的优势,按照族群或者文化来划分观点或者观点的正确性。主张内在视角旨在强调问题的内在性,它所针对的是那些忽略了问题内在性的外在视角。外在视角可能采取各式各样的形式,比如,把中国今天正在开展的法治事业主要视为某种外部要求的产物,它可以是对国际社会压力的某种反应,也可以表现为对外国投资者要求的满足;又比如,把法治看成是国家加于社会、知识精英加于民众的东西,或者是某种社会发展规律或历史必然性的显现。持这类看法的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国家的人;他们可以是商人、律师、官员,也可以是学者。而无论什么人,只要持外在视角去了解和看待中国的法治,他们的看法都很容易脱离社会现实,并且程度不同地忽略那些有价值的和应当注意的问题。[8] 要从内在视角出发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适合于本文讨论目的的分析性的法治概念,这种法治概念应当既不脱离人类已有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又能够在中国社会内部找到其根据。其次,通过回顾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现代化运动,我们可能发现一些线索,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场运动的背景和原因,尤其是了解可能通过引入和建立现代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其产生和存在于社会内部这一点看,可以说是“固有”的,而就它们可能通过引入现代法律制度和原则来加以解决这一点来说,它们又是现代的。这样,我们就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起某种重要的和内在的联系。再次,同为现代性事业的一部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是与法律现代化运动平行且密切相关的另一主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实际上,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既是我们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当代法治发展的关键所在。最后,我们将讨论法治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将引导我们进一步探究“法治”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大背景中的位置,探究和说明法治与其他重要政治制度如民主之间的微妙关系。 二、法治的两种概念 这一节讨论法治的概念,其旨趣有二:了解“法治”的一般含义;确定进一步讨论的参照框架。 讨论“法治”概念的一般含义,并不预先假定存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法治”定义或理论,而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现有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无论其渊源所自,业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遗产,以致我们既不可能孤立地看待比如中国社会正在推行的“法治”,也不可能脱离已有的各种“法治”理论去讨论“法治”的概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下面的讨论必须全面细致地考察所有这些既有的理论。系统地描述和分析现有的各种“法治”理论,无疑是一项极有价值的学术工作,但那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对于“法治”概念的兴趣,毋宁说是策略性的。换言之,本文的兴趣主要不在“法治”概念本身,而在其帮助我们了解和说明现实的力量,在于这些概念与我们所关心的问题之间的适当联系。 根据其字面之义,所谓法治,即是相对于“人治”(Rule of Men)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或Governance of Law)。前者意味着专断和任性,后者则力图确立某种非人格的统治,以去除人性中固有的弱点。亚里士多德视法律为没有情感的理性,就是着眼于这种区别。[9] 然而,法律之治并不能在人的参与之外自动实现,反之,“人治”也并不排斥法律的运用。因此,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与其说在于法律之有无,不如说在法律之运用方式。[10] 换言之,“法治”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正是这些基本原则使之成为区别于“人治”的另一种秩序类型。那么,法治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都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有人把确保个人权利视为法治的核心,还有人认为法治必须体现平等、实体上的公正等价值观念。换言之,他们都强调法治中的“法”,把“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体系”视为实现法治的前提[11],本文称之为实质性的法治理论。另一些人的看法则与之相左,这些人同样也信奉自由主义原则、推重自由民主的制度和价值,但他们更强调程序公正或者形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这些就是法治的基本内容。[12] 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性的或形式化的法治理论。[13] 本文倾向于后一种法治理论,并试图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本文所使用的法治概念。[14] 不过,在开始仔细审视和讨论这种法治理论之前,似乎有必要先简略地讨论一下前一种法治理论,说明本文不采用这种理论的理由。 实质性的法治概念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讨论了法治问题,并在其报告的第一条中宣布:“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份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15] 显然,这是一个极具现代意味和规范性的法治概念,它不但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的原则,也不仅张扬个人自由与尊严,而且对实现这些原则和价值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条件提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要求。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主张和要求与本文下面将要讨论的法治理论无关,也没有理由认为它们与中国今天正在进行的法治实践无关,尽管如此,基于下面要提到的理由,本文宁愿采取一种更加“保守”的法治概念。 首先,这种法治理论包含了太多的内容,尤其是它强调了善法或者良法的重要性,而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涉及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的论争,这些论争一方面很难在短时期内达到共识或得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却可能使人们无法将注意力集中到实行法治所涉及的一些更基本的问题上。在中国,这种可能因为另外两种情形而愈加凸现。其一,传统上,人们因为过份地注重所谓实质正义,常常倾向于超出法律去考虑正义问题,或者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或者把法律语言翻译成道德语言,结果很容易忽视程序正义以及围绕程序正义建立的合理的制度。[16] 这种情形即使在今天仍然甚为突出,并使得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对程序和对实证法本身的尊重困难重重。其二,大体上,人们习惯于笼统含混地思考问题,而较少细致地去划分目标、阶段,区分不同的制度功能,确定它们之间的复杂联系等。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中国人尝试过许多不同的“救国”和“治国”方案,这些方案大多具有某种总体性特徵,并且极易于变成意识形态、教条或者标语、口号。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那样,中国今天的“法治”正在遭受这样的命运。 其次,指出并且强调当代法治所欲保护和促进的诸多基本价值,对于一个正致力于建立法治的社会来说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中国今天面临的最急迫、也最难解决的问题,与其说是重修宪法和法律、增补更多更好的条款,不如说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17] 后一任务正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法治理论的核心。由此也可以发现,一个内容相对有限的和“保守”的法治概念并不见得就是个容易实现的目标,也绝不是一个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低标准。 再次,现代社会中人权的保障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无不与国家[18]在提供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有关;但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资源控制力的增加、尤其是行政权力的迅速膨胀,又可能成为对法治的一种威胁。这早已引起法治理论家们的严重不安和关注。在中国,人们因为不完全相同的原因遭遇到类似、但又严重得多的问题。因此,如何减少普通公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法律去规范行政权力、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这些问题恐怕比对政府提出积极有为的要求更来得急迫和重要。 又次,一个具有很强规范性的法治概念可能有助于人们评判现行法律和设计未来的制度,但却无益于人们描述和比较在巨大时空范围内展开的不同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而有可能造成不同时代或不同文化之间对话上的障碍。简而言之,这样的法治概念不大适宜于本文所谓的“内在视角”。 最后,实现正义固然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却不是它唯一的目标。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对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类型的要求;同时,面对这种复杂性,法律也表现出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换言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既不是只有一种使命和职能,也不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如何认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力量与限度,了解中国社会今天正在建立的法律制度对这个社会及生活于其中的人民可能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是每一个法治论者都必须关注的问题。 当然,不取上述的实质化的法治概念和理论,并不意味着经由法治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不重要,也不意味着我们无需或者可以不考虑这些价值。毋宁说,我们是把这些问题放在一个更大也更复杂的制度框架中来考虑,并在其中思考和确定中国当代“法治”可能具有的边界。 程序性的法治概念 与实质性的法治理论相比,形式化的法治理论也不乏拥护者,尽管他们彼此之间也存在许多意见分歧。这里,我们可以提到两种渊源不同的法治理论,它们不仅出发点不同,用力的方向也不同,但耐人寻味的是,它们所列举的“法治”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Lon Fuller标举出法律的八种基本特徵或原则,即法律具有一般性和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所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这八种特徵或原则构成了Fuller所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在他看来,违背了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项,不仅会导致法律的不完善,而且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名实不符。[19] 与这种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某种道德标准来理解法律的自然法传统不同,法律实证主义注重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分野,它所提出的法律概念并不以道德考虑为前提。在谈论法治原则时,法律实证主义者注意的依然不是道德因素,而是法律本身的职能。比如,Joseph Raz只是根据“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的字面含义去推论法治的基本原则。他指出,“法治”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人们应当受法律统制并且遵从法律;其二,法律应当安排得让人们能够依法行事。[20] 然而,法律必须具备什么样的品格才能实现其指导人们行为的职能呢?在Raz看来,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八条:一,所有法律都应公布于众,且不应溯及既往;二,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三,具体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稳定、清晰和一般性的规则;四,必须确保司法独立;五,自然正义诸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六,法院应对立法及行政活动拥有审查权;七,诉讼应当易行;八,遏止犯罪机构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侵蚀法律。[21] 比较上面两组原则,二者之间的类同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这部份是因为两位法学家都在法律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做出了区分。Fuller强调,他力图阐明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即它不涉法律规则的实质目标。[22] Raz也明确指出,他提出的法治理论是形式化的,它区分了法治同法治所保障的价值,并把注意力集中于法治本身。这种共同倾向也使它们面对有时是相同的批评。有人认为,程序性或形式化法治理论的问题是,它们的原则过于宽泛,以致于在自由民主社会之外也可以为其他政治形式所用。[23] Raz显然乐于承认这一点,他明确地说,“法治”并不是自由民主社会特有的制度。相反,一种非民主的法律制度、或一种建立在种族隔离和性别歧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在满足“法治”的要求方面可以不输于任何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前者比后者更好。[24]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治仅仅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或优长,就好比“锋利”(的特性)之于刀;锋利的刀就是“好”刀[25],而刀之好坏与刀之用途的好坏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 问题是,区分法律的内在优长与法律所要实现的外在价值是一回事,在什么地方划定二者的界线则是另一回事。对Fuller这样的法学家来说,Raz的“法治工具论”是无法接受的。尽管Fuller的法律概念是程序性的,其法治原则与Raz阐明的原则相去不远,但Fuller所关注的却是法律的道德性。在他看来,法治绝不只是一把可以被用于各种不同目的的锋利的“刀”;法治所具有的内在道德价值限制了它的使用范围。比如,他认为,根据种族标准制定的法律就无法满足法律内在道德性的要求。[26]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程序性的法治理论也包含了某种特定的人论,即假定人是能够理解和遵守规则,并且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具有个体尊严的能动主体。[27] 总之,在阐述了基本上相同的法治原则之后,两种不同的法律学传统转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把上面两种理论置于中国的历史、文化语境,我们很容易在其显而易见的共同性之外发现一些未经言明的共同预设。比如,当Raz谈到司法对立法和行政的审查权时,他已经假定了某种把这些活动区分开来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对中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来说是相当陌生的。同样被他列为法治原则的“司法独立”则更是如此。尽管Raz力图将其法治概念尽可能广地推及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制度,但他所阐明的法治原则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代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之上的。 当代另一位重要的自然法理论家John Finnis正确地指出,法治(及其原则)并不只是一些规则和条目,它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过程与制度。比如,仅仅把官方制定的各种规则、决定、先例等印刷公布,并不足以实现法律公布(公开)这一原则;后者还要求有职业律师的存在,其职责就是通晓法律,而且能在没有特别困难并且不过高收费的情况下为所有当事人服务。Finnis认为,经历史经验证明的法治制度还包括司法独立、法院程序公开、法院对其他政府活动的审查权、法院对包括穷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并且容易进入。这样,法治(The Rule of Law)就与法律规则(a rule of law)区别开来。授权一个暴君为所欲为的规则可以是一条法律规则或一部宪法(a constitution),但它肯定背离了法治和宪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28] Finnis并没有另外阐发一套法治原则,而是接受和采纳了Fuller甚至Raz所阐明的原则。但他有力地证明了下面这一点,即法治作为一种特殊秩序类型,不仅仅是法律的内在优长(virtue),而且也是人类交往的一种善德(virtue);通过限制专断的权力、使之服从法律统制,通过把确定性、可预测性等引入社会生活,法治让每一个个人成为他们自己,也就是说,成为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拥有自主和尊严的个人。[29] 本文采用的分析性概念 显然,上述不同法治理论之间的共同点比理论家本人愿意承认的更多。这并不奇怪,因为所有这些理论实际上是同一历史文化的产物;它们出于同样的经验,有同样的制度基础和实践背景,它们甚至出于同一种思想传统,即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30] 因此,如果不是要深入上述理论之间的歧异与论争,我们可以满足于已经指出的二者之间的若干共同点,即一种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法治的若干基本原则、对法治的某种制度性理解和阐述、以及法治与其他一些基本价值之间这样那样的联系;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考虑适合于本文的分析性概念。这样做的恰当性乃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程序性或形式化的法治概念把注意力集中于作为规则系统的法律本身,不失为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精辟总结,因此,尽管这是个有争议的法治概念,但它所阐述的基本原则却是其他政治和法律理论在讨论法治问题时无法回避的;其次,由于其形式化的特徵,将这样的法治概念应用到具有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社会时(在这里是中国),既可以保持其基本意蕴,又能适当地考虑到这些特定社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状况,并为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留出空间;再次,通过对法治与法治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之间关系的适当区分,有可能一方面理性地了解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及法治的限度,避免对法治的盲信,另一方面又不忘记赋予法律制度特殊重要性的人类欲求。 总的来说,我们首先是把法治理解为一套原则,它包括Fuller和Raz列举的原则但不仅仅限于这些,比如也可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人们可以做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得被视为过犯而受到惩罚等原则。其次,我们也把法治理解为围绕这些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一种人们能够据以规划其长久的生活、因而使人类生活变得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制度框架;构成这套制度的不只是相对完整的法律典章和立法、司法体系,而且包括与之相配合的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素养,也包括使得一般当事人可以并且易于利用来实现其诉权的一系列程序和法律服务设施。第三,我们还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一种特殊的秩序模式;它不但要限制专断的政治权力,促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某种可预期的和稳定的互动关系,而且要使一般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受规则的统制,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法律的统治。最后,我们还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生活实践和认知过程,它与人们对法律的经验、看法和态度有关,与某种特定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文化样式有关。 根据上述理解,不但法律过程与道德诉求被小心地加以区分,而且整个法律世界都被从日常生活的自然世界中区分出来。这样的人为构造的理性世界并不只是一些实质性规范的集合,毋宁说,它是由大量程序性规则和制度构造出来的理性空间。在这里,人们可以一种人为和理性的方式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繁复多变的关系和冲突。[31] 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即使不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仍然会尊重和服从法律的权威,视之为冲突解决的最后途径。[32] 这样理解的法治与人类交往和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价值有着内在关联,其中最核心的价值是,通过法律所实现的自由,不仅是经济上的自由[33],而且是政治上的自由[34]。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会发现,这样一种法治概念不但在当代中国社会仍然有意义,而且可被用来了解传统及其与现代社会之间的联系。换言之,它既能够说明制度变迁,又能够说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更重要的是,在其含义宽泛足以包容和说明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实践的同时,它仍然不失其内在价值,并因此而保有对过去和现在不同法律制度的评判力。当然,正如上面已指出的那样,本文所引述的有关法治的论说,不但都建立在现代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之上,而且同出于近代自由主义传统,其中隐含了一套有关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假定,以及一些关于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法律秩序的性质之预设等。这意味着,在把这样一种法治概念带入对中国社会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分析中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它的复杂性、多面性和特定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才可能恰当地了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了解中国的法治实践及其历史意义。自然,这种了解同时也将加深和丰富我们对于法治理念本身的理解。 三、移植的法治? 主张从内在视角去理解中国的法治,自然要把眼光集中在中国社会内部的发展上。然而一旦这样做便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某种窘境。因为我们所说的法治并未从中国的传统社会内部发展出来,相反,它可以被恰当地视为文化移植的产物。不仅如此,从西方社会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初甚至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确切地说,当初清廷决定学习、引进西洋法律、革新中国政教法制,首先是为了取消西方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及其他不平等条约。问题是,在那些最初的动因消失之后,中国并未回到传统的法制中去。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通过移植方式(至少最初如此)在中国建立现代法制和推进法治,此事本身始终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中国人并非自始至终地致力于法治事业,而是在社会与法律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甚至鲁莽的实验。但最终正如我们所见,对现代法制的要求、对法治理念的诉求,重又在中国社会扎根,取得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地位。显然,这些变化不能只根据或主要由社会的外部因素来解释。而要从内在方面解释这些变化,最好的办法是先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作一个简单的回顾。 大体上说,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到四十年代,持续四十余年;第二个阶段由八十年代始,至今也有将近20年的时间。与这两个阶段相对应,有两次引介和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的热潮,也有两次大规模的国家立法运动。不过,就在这两个阶段之中和之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不止一次和不止一种革命:传统的帝制为共和国所取代,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被共产主义实践所代替。今天,人们又开始谈论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口号掩盖之下的“资本主义”实验。因此,人们有理由问,中国社会所经历的这些变化究竟有什么意义?它们对上述两个阶段的法律改革有什么影响?如果假定这些社会变化具有重大意义,那是否意味着不同阶段的法律改革也相应地具有不同意义,应当分别地加以考虑和评估?或者,所有这些社会和法律的变革都只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一部份,其意义应当置于某种统一框架内来了解?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不再只关注历史上那些轰轰烈烈的变革时代,或只注意那些引人瞩目的改革家、立法者、政治宣言、法律典籍,而是也注意变革以前沉寂的年代,探究导致变革的远因。而一旦这样做就不难发现,清末法律改革的原因远不似表面看上去那样单纯,当代中国的法制工程也不简单是政治变革和经济改革的副产品,而且,在表面的断裂和脱节之下,这些时代不同、背景不同、内容不同的法律运动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深刻的内在联系。 清末的法律改革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末,但清末的法律改革实际上只是一系列制度变革尝试中的一环。早在法律变革之先,清廷已做了一系列改革的尝试,包括着名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前者意在学习西方科技以富国强兵,后者的目标是实行君主立宪、建立现代国家体制。由此直到全面引进西方法律政制,有一个政治与社会变革逐步扩大深入、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了解判断也逐渐变化的过程,而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内部危机不断加深的过程。当时这些社会危机首先和直接地表现在十九世纪中叶以降的一系列军事失败上。最初是在对英国的两次鸦片战争中战败,然后是在与法、俄、荷、葡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冲突中一再失利,导致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起初中国人把这些失败主要归结为双方在军事手段和技术力量方面差距悬殊这一事实(“船坚炮利”),因此把学习西方科学技术(“声光电气”)视为改变劣势和因应危机的有效途径。然而,1895年对日战争的失败使一些人不再相信这种策略的有效性。人们开始意识到,中国的问题不可能单凭技术改进来解决,还必须有国家组织的改造、社会制度的变革。这一想法直接导致了1898年的那场以改变国家与社会制度为主要目标的戊戌变法。 从政治角度看,这次变法的失败和它的兴起一样迅即,但它在历史上留下的印记却不可磨灭。因为它提出的兴民权、立宪法、开议院这些主张,表明了一种通过吸收外来资源改造传统国家体制和构造新式国家的努力,而这样一种努力显然没有因为其政治上的失败而止息。就在戊戌变法失败四年之后,光绪皇帝下诏任命修订法律大臣,实施全面的法律改革,其内容包括设立修订法律馆、开设新式法律学校、译介西洋法律典籍、制定西式法典。新法当中有两部是宪法性文件,即《钦定宪法大纲》(1908)和《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这两部法律虽距现代式样的宪法尚远,却可被视为中国近代史上成文宪法的开端。 接下来的事也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就在《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的同一年,爆发了以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为目标的辛亥革命;八年后新文化运动兴起,政治批判扩大为社会批判、文化批判,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检讨变成了对“国民性”的反思。“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分裂和对立日益突显。把清末的法律改革和继起的国家立法运动置于这一背景下考虑,其中所包含的取消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动机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归根结底这场改革只是十九世纪以降中国人试图解决其面临危机的努力之一部份,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不得不迈出的重要一步。 要从内在方面去了解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重述这段众所周知的历史虽然必要,但又是不够的。因为它仍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回应某种外部挑战的结果,在这样的意义上,这套制度仍可被看成是外部力量强加于中国社会的东西,与中国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要求无关。这种看法的危险性在于,由于把这段历史变成仅仅是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一部份,它可能忽略了中国社会自身的问题和要求,因此既不能真正地了解中国社会,也不能充份地了解制度移植在中国社会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de Bary教授在最近的一本新书里特别讨论了中国历史上的宪政主义传统,他把这种传统的起源一直追溯到中华帝国的早期,并着重描述和分析了宋、明及晚清时期宪政思想的发展。[35] 中国历史上究竟有无所谓的宪政主义理念和思想,我们到底可以在什么意义上谈论中国历史上的宪政主义,这些问题并非没有争议。不过,在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之前,至少可以指出这一事实,即我们现在所谈的宪政主义或晚清开始的中国近代宪政主义运动试图解决的某些基本问题,如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合法行使、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以及对统治者任性专断的适当限制等,对古代中国人来说并非全然陌生;相反,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当中,古人发展出了一套观念和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显然的,即使在遭遇到强有力的外部挑战之前,这套观念和制度并不是足够有效、足以解决它们所面对的严重问题。实际上,到了十九世纪下半叶,由于社会内部的变迁和外部世界的改变,这些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传统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也显得更加不敷应用。就此而言,外部环境的变化未尝不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契机,一种通过新的选择来解决既有问题的可能性。这里,如果我们不是把中国近代历史描写成对外关系史的一部份,而是相反,把后者视为前者的一部份,肯定更为适当。 循着这样的思路,可以发现其他一些同样(如果不是更加)具有说服力的事例,它们揭示出的社会问题更具普遍性、更加日常化,以致不易为现代研究者所注意。在清代社会的诸多变化当中,人口增长也许是最引人注意和最重要的一项变化。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历史上的人口长期保持在6,000万以内。由宋至明,人口最多时达到1亿左右,而在清初200多年的时间里,人口竟增长到4亿左右。如此巨大的人口变化不能不导致相关社会领域内的变化。历史家们发现,随着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清代社会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的流转也甚为频繁,人口与资源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加剧了社会竞争,并使得社会内部越来越动荡和不安定。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律上便是诉讼频仍和地方行政的不堪重负。[36]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供给不足所造成的。一方面,大量民间纠纷的发生是因为“缺乏”一套与事实上的领有关系相分离的抽象权利的观念和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而后者的产生又部份是因为官府听讼并不以界定权利为其目标[37];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设计原本不是为了对人民实施直接统治,亦不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务,故其人力财力十分有限,尽管出于实际需要,地方政府的规模早已大大超出法律规限,但仍不足以应付实际的社会需要,相反,这种正式体制以外的发展同时带来许多新的弊端,因使固有问题更加复杂难解。[38] 对一个现代观察者来说,这些发生在清代中国的问题距现代社会生活并不遥远,是可以借助现代人所熟悉的办法来解决的,比如,改变政府职能、改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产权界定办法和权利保护机制等等。当然,在象清代这样的传统社会与各式各样的现代性方案之间并不存在着简单和直接的联系,更没有目的论意义上的社会进化过程。但就有可能借助某种现代性方案来解决传统社会内部的若干基本问题这一点来说,确实可以认为,它们之间有着某种内在关联。正是这种确信使我们认识到,十九世纪中叶以降中国人在应付外部世界挑战的过程中开始的现代化过程,可以、而且应该从一个内在的方面来了解和把握。 历史的断裂与重续 本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革命和战争,以致政权更迭频繁,政治生活严重地缺乏连续性。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的过程基本未中断:前清新颁法律多数为北洋政府所沿用,南京国民政府的大规模立法亦不妨看成是完成前清和北洋政府创立现代法制的未竟之业。极富戏剧性的是,在中国(大陆)建立现代法制的连续性运动竟在国家取得独立、政治归于一统之时中断。 1949年中共取得政权之初,所有南京政府制定的法律均被废止,而代之以新的共产党政权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和政策。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一切与旧政权有关的制度、机构、人员、观念、理论,均遭到系统的批判和改造。[39] 人们期待并且相信过,经过这样一番改造,一个全新的社会和社会制度(共产主义社会)就将出现;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没有阶级,也不需要权威和法律。当然,除了短暂的迷乱之外,人们并未见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相反,他们被告知,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现阶段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以及向旧社会倒退的危险,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的领导不可缺少,体现和帮助实现人民意志和党的政策(在正统的理论里面,这二者被认为是一事之两面)的法律也是必须的。不过,法律既然只被理解为阶级压迫的工具和贯彻党的政策的手段,其作用就被限制在单纯刑事政策的范围内。因此,毫不奇怪,直到八十年代实行经济改革以前,中国社会在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民法典和商事法,甚至长期没有刑法典;虽然在五十年代曾建立了极为有限的法律机构和设施,但到了六十和七十年代这些机构和设施又迭遭裁撤,以致于没有了律师,也没有法学院,法院尚存但已极度萎缩,变成了所谓的专政机关(由警察(公安部门)和其他组织构成)中不甚重要的一部份。这是一个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而不是法律统治基础上的国家,一个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运用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国家。这不能不说是对上面描述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极大的反动。 然而,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开始了中国现代法律运动的第二个阶段:先是恢复五十年代的法律设施和法律机构,重开法律教育,然后是大量颁布新的法律,制定庞大的立法规划。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人们看到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法律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大量增加、中央及各地方立法机构活动频繁、各级立法数量激增;与此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政府力图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诸多方面引入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经验。总之,在将近30年的中断之后,现代法律运动重新在中国“扎根”,与之相关的制度、理念和原则如法律秩序、法治等,也重新获得了合法性。尽管这一发展经常被冠以“社会主义”一类的限定词,人们还是有理由相信,它不过是回到30年前的发展方向上去,而这个方向在清末的法律改革中就已经奠定了基础,这一点实在意味深长。 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这次现代法律运动,其动因看上去似乎与清末的法律改革相反,可以说是以一种“内部”事件的方式开始的。正因为如此,人们更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了如此巨大的转变。最常听到的解释是,差不多整整一代的中国领导人在所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有过惨痛的个人经验,他们痛感没有法律保障的严重后果,因此在重新获得政治权力之后发自内心地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这个解释是真实的,但它在揭示出重建法制的最初动机时也表明了这一运动可能有的局限性。不过,这显然不是唯一的解释。随着后来经济改革的展开,我们还常常听到诸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一类说法,这种说法把现代法律制度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联系在一起,从而揭示出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与社会生活相互联系的另一个方面。这种解释也是真实的,但它也象前一种解释一样不能令我们完全满意。因为它们都缺少一种历史的和世界性的立场,这种立场要求我们把中国当下的法律改革放在中国近代史和世界近代史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和理解。正是从这种立场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存在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方面的种种差异,中国历史上这两次法律改革远不是彼此孤立的事件,它们其实是同一历史进程中的同一事件。时间上的中断、发展中的反复、内容和背景上的差异等等,最终只是确证了这一事实。 就表面和直接的原因而言,清廷实行的一系列制度变革首先都源于它在军事上的失败,而这种失败之所以是难以避免的,又是因为那不只是清代中国对某个或某几个西方国家的失败,而是一种传统的农业文明和前现代社会组织在与现代工业文明和民族国家相遇和发生冲突时不可避免的失败。[40] 正是因为或深或浅地认识到这一点,晚清的改革才会步步深入,由最初的技能层面扩展到国家体制和社会制度的诸多方面。着眼于此,清末的变法以及后来的革命,都应被视为一种试图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连续性的努力,自清末发其端的现代法律运动因此也应当被看成是一个现代性事件。这样,我们就不难了解,正如世纪初的法律改革并不简单地是迫于外部压力的偶然事件一样,八十年代的法律重建运动也不是孤立的内部事件。实际上,在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之间被称为“法律现代化运动之反动”的社会实践,也只有放在这一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的共产主义实践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种对现代性的回应。只不过,它是以一种特殊方式来回应现代性的要求,即以一种激进的反现代性姿态来推行现代化。[41] 众所周知,这种尝试最终归于失败,它虽然不象一个世纪前的失败那样直接导致“割地赔款”,但其结果也同样严重。到了七十年代末,即使官方也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经济已经濒于崩溃,社会发展更大大地落后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而比贫穷更严重的是,正统的意识形态已经开始失去其原有的统制力,与这种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社会理想从根本上动摇了,秩序瓦解,人心思变。这时,新一轮的社会变革势在必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官方话语中,新的社会变革被定义为“四个现代化”。 晚清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最近的“改革开放”以“现代化”为鹄的,它们都经历了同样的变化模式,即失败──反思──变革。虽然这两次变革的背景和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们却是同一主题的变奏,即在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世界中,通过吸纳新鲜经验,改造固有体制,寻求解决新旧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案,并在此过程中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显然,这一转变迄今尚未完成,作为这一转变之一部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仍在发展之中,宪政和法治依然是有待实现的理想。尽管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晚清时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维护民权(人权)、开启民智(教育)、保障民生(经济)、限制君权(政治)等,仍然是人们今天关心和谈论的问题,只不过形式和用语稍有不同罢了。中国固然早已废除了帝制,但是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合法行使依然是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问题;中国经济所面临的困境使人们痛切地感到一套合理的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在新近有关修订宪法的要求里,承认和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42];在最初无章可循的局面逐渐改变之后,人们开始感觉到,法律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至少是和无法可依一样严重的事情;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这些问题甚至比过去更加严重地困扰着中国人。自然,不同时代的人们讨论这些问题的方式及所用语汇不总是相同的,但这些问题本身却始终或深或浅地植根于中国社会。这不仅意味着中国人曾经有一些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和办法,而且意味着他们会把这些经验一代又一代地带入社会实践当中,这些经验将成为在中国建立现代法律制度、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基础,也会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一部份。以前,“传统”和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经常被视为历史上的消极和负面因素而遭到忽略,当我们意识到历史的重续这一点时,就有必要对“传统”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给予适当的注意了。 四、传统与现代性 把晚清变法理解为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种努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视为这种努力的继续,虽然并不意味着无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但确实包含了一个判断,即法治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份,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从这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社会,至少自秦汉(公元前3世纪)以降的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们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复杂细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我们能够说传统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干,以致于在讨论中国当代法治问题时可以对这种传统不加考虑,或只是把它们置于一个与“法治”完全对立的位置上而视之为单纯的消极因素吗?当然,如果只是比较清代的和当代的成文法,人们也许会得出一种印象,即它们之间少有连续性可言。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传统仅仅看成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们也理解为一种行为、观念、态度,简言之,一种具有丰富经验内容的生活实践,我们就会注意到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的极其复杂和微妙的联系。 作为一种规则体系的法律 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统制的事业。[43] 在所有文明发展起来的地方,在所有的社会生活复杂到了一定程度的国度,都会出现这样的事业和尝试。这是因为,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常规化的职能,它有助于去除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尽管在不同时代和社会中,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规则被实行的严格程度并不相同,但无论是对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对社会本身而言,规则都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种能够被接受的意义上,可以被恰当地理解为一种规则系统[44],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当时人们建立和运用这种规则系统的长时期努力的产物。因此,对中国的传统社会来说,不但规则、规则系统以及运用规则的技能和经验并不陌生,而且,古代中国人也早已了解到运用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规则本身可能产生的问题。所以,如果我们在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看到了一些彼此相近的现象、表达、要求甚至原则,那是不奇怪的。 事实上,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稍有涉猎,就可能会注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会因为社会变迁而过时,相反,它们在今天甚至可见的未来都可能是有效的,而且也完全合乎法治原则。在这些原则中间,最突出的即是被人们称为自然正义的那些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对待;罪(与)刑相称;当事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裁判者须无私无偏,秉公执法。[45] 这些贯穿于法律制度之中的原则,不但是制度设计的基础,而且也是人们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此外,在稍弱的意义上,我们还可以提到人们今天归于法治的另一些原则,如法律公开(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相对稳定等。[46] 不管实际上这些原则被实现到什么程度,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中国历史上,所有这些原则都曾被人们当作法律应当具有的品质加以关注和讨论,不仅如此,它们也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是历史上法律实践的重要部份。人们可能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尤其是,如果法治的实现可以而且应当被理解为一个程度问题的话。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意识到所谓的法治的现代性特徵,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其起源处的文化特徵。 传统的延续和演变 首先,以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法典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古代法律制度,远不似现代法律制度那样深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重要领域,并在一些重要方面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毋宁说,中国传统法律更象是君主发给国家官吏的一系列指令,指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对何种罪行给予何种刑罚。[47] 这种特点乃是源于传统法律的另一特徵,即“法”与“刑”辄被视同一物,法即是刑。[48] 传统法律的这种品格在法律的运用范围与运用方式两方面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并因此使之区别于现代法律制度,而一种能够全面指导社会生活和为普通民众提供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我们所理解的作为一种特殊秩序类型的法治的基础。 其次,中国传统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个环节”。就其规范性质而言,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没有明确的界分;就其活动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这些转而加强了它的工具主义特徵。传统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帝王之具”;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而且在法律之上。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或实际上总是为所欲为,这种关系却不能不对古代法律的性格和运用方式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最值得注意的人物之一严复就曾痛切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在比较中国古代法家的法论和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时说:孟氏所谓的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旦确立,无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要受其约束;法家虽然也劝君主运用法律,但他们所说的法不过是刑罚而已,这种法只是为了束缚和驱迫被统治者,君主本人则超乎法律之上,不但不受法律约束,还可以按照一己之好恶去运用和改变法律,这种法不过是促成了专制而已。[49] 再次,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工具主义”性格还有更深一层含义和原因。从一种外在的观点来看,人类所有的法律都是为某些特定目的而制定出来,为实现某些可欲的目标而服务的。但是,从某种内在的观点看则未必如此。参与者可能因为宗教(比如相信上帝是立法者)或世俗(如某种法律形式主义)的原因而把他们涉身其中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在古代的中国社会里法律并非没有形而上的根据,但这种形上层面不具有超验意义。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于“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则源于“天理”(和“人情”)。然而,正好像“天”不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一样,“天理”也不是超验的抽象规则。天道无形,但可以由自然变化、人世兴衰中察知;天理无言,却可以从纷乱杂陈的世事与人情中体察。这样,政治和法律合法性的两端──天理和人情──就汇合到了一处。这种“天理──国法──人情”式的结构[50]在赋予法律(“国法”或者“王法”)权威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它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形式化受到限制,法律的自主性也相应地受到限制。这种情形的结果之一是,没有单纯的法律事务,即便诉诸法律,人们也不必把法律裁决视为最终的解决,而当事人的同意被看成是判决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没有终局裁判;实质正义受到特别重视,而程序正义的发展则受到抑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整个法律世界被认为是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而不是一个通过理性人为地建构起来的世界[51],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界分,事实与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它的一个附带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最后,中国的古代法律是一种极富等差性的制度,这一特点固然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常见的尊卑上下的不平等观念与现实,但更重要的是,这种等差性最终是在一种可以称之为“特殊主义”的社会结构中生长起来的,后者表现为一种由内向外、由己而人的“外推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方式。[52] 在这种社会关系结构中,不但注重尊卑上下,而且也强调亲疏远近的等差性,因而使得规则的适用性往往因人、因事而异。不仅如此,当尊卑上下的等级观念因为现代社会变迁而逐渐淡化时,亲疏远近的差异性观念却并未相应地减弱。即使在今天,“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模式依然有其生存空间,这种情形不能不被视为是对法治所要求的规则之普遍性的一种威胁。[53]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方面,因为同是运用规则和规则系统以解决人类社会某些基本问题的一种尝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并非没有相通之处,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因此也有可能分享某些共同的法律经验;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践在一些重要方面乃是基于与现代社会法律实践相当不同的原则,以致于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把它与具有现代性特徵的法治相区别。显然,意识到这一点对我们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运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这场运动实际上是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谋求现代化努力的一部份。改造旧的法律观念、塑造新的行为和认知方式、在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模式,正是这一运动所包含的重要内容。不了解这一点,讨论当代中国的法治就没有意义。[54] 不过,一个基本的也是常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这一现代法律运动既非单纯地由外在力量强加给中国社会,也不是由中国社会之外的其他人来主导和推行的,所有这些“改造”、“改变”、“塑造”和“建立”的任务,都主要是由中国人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进行和完成的,而这个行动主体显然不可能在历史之外、完全摆脱历史和传统去创造历史。因此,我们实际上面对着一种包含自我矛盾的复杂局面。一方面,人们提出了通过运用规则来建构社会秩序的要求,也对法律本身的正义和通过法律实现的正义保持着期待,还为实现这些要求和期待做出了不屈不挠的努力,这些要求、期待和努力不但是历史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也是今天推行和实现法治的不可缺少的资源。[55] 但另一方面,使这些要求和期待变得活泼有力的同一种社会力量本身,无论是在其现实利益、情感和冲动、还是它们借以表达的形式方面,都可能包含一些与法治原则不一致甚至互相抵触的东西。这意味着,为在中国实现法治所必须依赖的力量和主体,同时也是为了同一目的需要限制和改变的东西。 应当指出的是,从这里不能够简单地得出某种精英主义的结论,就象那种至今仍然是不言而喻的看法(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潜意识)那样,认为在中国实现法治需要靠国家去改造社会,靠知识精英去教导民众。其实,那些与法治原则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传统并不只是表现在民众身上,它们也同样影响着社会精英的行为和观念。不仅如此,在许多场合,正是社会的统治阶层乐于接受甚而有意识地利用那些虽与法治原则相左但却便于其统治的传统。 我们可以发现,正像它(传统)既区别于现代又与现代保有某种内在的和复杂的联系一样,传统也以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方式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不同层面和以不同形式发挥着影响。比如,在浅显的政治层面,尽管法律工具主义今天已经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甚至也不再符合统治者的长远利益,它显然仍然是一种便于政治控制的意识形态。而在社会心理和认知模式的深层,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障碍可能不但来自统治者,也来自被统治者。把法律视为“专政工具”的固然是官方意识形态,但是这种教条本身的合法性也部份出于潜移默化地为人民所接受的“法即是刑”的传统法律观。[56] 正统的意识形态宣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种说法看上去与传统的法律理论截然不同。不过,若仔细地观察法律实践,我们会发现,这种“民意”说与过去建立在“天理──人情”说基础上的法律观实际是相通的。比如,基于同样的原因,今天的司法判决并不比过去更容易摆脱舆论影响,而通过强调案情的特殊性和诉诸社会伦理和道德评价去影响司法判决,也一直被人们视为当然。[57] “信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国家制度,但其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活动为代价。因为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58] 这种制度模式与传统的模式非常接近,因此,毫不奇怪,支持这种制度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也与传统极为相似,如各式各样的上访鸣冤、各种形式的上层干预、舆论的介入、高层的批示等等。许多动人的故事,如果改变其中人物的语言和服装,一定古今难辨。文化变迁 人们有理由把这里讨论的问题归结为文化,而从文化角度考察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运动,也确实能够帮助我们加深对这一主题的理解。但是,当用文化来解释历史和社会现象时,常常有人把“文化”理解为一种支配性甚至决定性的因素,而且把它想象成一种静止不变的东西。这使得所谓的文化解释变得无所不包,同时也使它失去了应有的解释力。实际上,文化也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经常处于变化之中,文化本身也需要解释。论及当代的中国社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去了解文化变迁的动因。 首先是所谓的一般的社会变迁。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引人瞩目的、有时是戏剧性的变化,大至社会结构、国家制度,小至生活场景、器物服饰,无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自然会、而且已经对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八十年代以来,与经济改革和市场发展相伴随,都市化进程的加快、大众传媒的崛起和国际资本的渗入,尤其深刻地改变着中国人的思想和生活世界。 其次是所谓话语的改变。实际上,自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不止一场的话语革命。通过所谓的话语革命,一整套新的概念、范畴和语汇被建立起来,并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天,不仅民主、宪法、法治一类观念早已为中国人所熟知,权利话语也已经广泛地进入到日常的社会生活领域,成为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语汇。当然,单有语言和概念的改变,并不足以使社会生活本身发生根本变化;但无论如何,表达方式的改变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因为,它可以把一些新的内容带入到旧的场景中去,使旧的行为具有新的意义。自然,这里所谈论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和单向的过程,因为行为者也可以在运用新的表达方式的过程中改变其含义。[59] 最后还应提到制度性因素。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所讨论的“文化问题”其实不是或不完全是文化问题,而是或者同时也是制度问题。例如,上面谈到的信访制度和中国人常常不以法律裁判为终局裁判的态度指向,就不是单纯的文化和心理问题。尽管一方面,类似信访制度这样的安排可以在文化上找到某种正当性依据;但另一方面,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在法律之外寻求公道,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这类缺陷包括可利用的法律设施不足、司法腐败常常妨碍实现公正、没有司法独立以致于法律本身就缺乏权威等。这意味着,通过制度上的改善有可能改变旧有的观念系统和行为方式。归根到底,法治是一种生活经验,它象任何其他的生活经验一样,可以在实践中逐渐获得、积累和改变。而历史和经验都表明,中国人,首先是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作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60] 五、国家悖论 上文所讨论的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已涉及到近代以来国家在历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每每以一个单纯施动者的面目出现:它规划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培养人才、实施法律、领导和推动法律改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主导社会变革的国家实际上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对象。建立新国家和建立新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同一历史事件的两面,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较表面上所看到的更为复杂。和法律现代化运动一样,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也是现代化过程的一部份,而改造传统国家的要求同样是源于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内在紧张。换言之,在变化了的世界格局中,传统的国家模式和社会结构已不再具备其固有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而必须加以改造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中国传统的国家模式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曾有两种流行看法。一种认为,中国的传统国家实行的是专制统治(所谓“东方专制主义”),君主以一己意志号令天下,国家对社会享有莫大权威,个人则无自由可言。[61] 与之相反,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传统社会中国家的能力十分有限,个人并不直接生活在国家之下,也很少甚至完全不接触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建立在礼俗、习惯和其他传统权威的基础上,个人实际上享有相当大的自由。[62] 这两种见解各有其根据,但都不具备充份的说服力。的确,中国历史上的君主并不为法律所限制,但那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为所欲为。同样,传统国家不同于现代国家组织,它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实际建立在一种间接控制的基础上。而另一方面,个人虽然并不经常直接面对“国家”,但他们也并非生活在没有国家和不需要法律的“社会”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借助于上文曾提到的法律现象来加以说明。 如前所述,与其说传统的法律规则是人民的行为规范,不如说它更象是发给国家官吏处罚罪行的指示。不仅如此,许多在现代法律里被视为基本和重要的事项,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或者付诸阙如,或者只有远非系统的规定。然而,这种情形并不一定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截然分裂;相反,它可能表明传统的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另一种结合方式,一种建立在国家与社会、法律与道德、公域与私域之间无法明确界分基础上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的好处之一是,国家与社会直接分享同一种意识形态,法律的“不足”可用礼俗来补充,政治统治的成本可降低到最小程度。[63] 但是,当中国在十九世纪面临外部世界的新的挑战时,其原有社会结合方式中的长处立刻变成了短处,如国家动员能力不足、社会凝聚力不够、财政税收制度不合理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当时的中国无法有效地应对外部世界的压力和挑战,而人们一旦认识到这一点,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便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造”的对象。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以及后来的一系列政治变革与社会运动,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不曾中断的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这种努力不但包括根据现代模式建立一套新的国家机器、重新界定和划分国家职能、并依据新的原则实行统治,而且包括调整和改造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国家意志有效地贯彻到基层社会、使国家能够对社会实行全面的监控和动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它还包括对个人的改造,包括建立新的效忠对象和确立新的合法权威。[64] 而在此过程中,现代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实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为国家所用 首先,新的国家必须根据法律进行统治,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基础不再是“天道”,也不再与家族的血统和姓氏有关,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首先是宪法)、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在这个意义上,新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它是国家的新面孔。其次,新的法律体系不但包含了新的概念、术语、范畴和分类,而且体现了一套新原则、一种新的秩序观与世界观。这种新的法律制度被认为出于人类发展的某个更高阶段,是人类文明史上取得的最新成就。因此,作为一种规范性资源的新的法律又是未来新社会的样板。[65] 最后,新的法律还是一种垄断性资源,因为只有国家拥有创制和实施法律的权力,任何个人和私人团体都不能分享这种权力。正是通过对法律的垄断,国家才可能将其意志贯彻到基层社会。在这一意义上,新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新武器。[66] 现代法律所具有的这种多重含义,不仅令国家建设与法律建设从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使国家在现代法律运动和法治事业中的地位变得微妙和暧昧起来。一方面,国家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现代法律制度不但要靠国家来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一部份,国家权力渗入社会并把法律设施推行到基层,实际上可被看成是同一件事;另一方面,宪政则要求根据宪法组织国家、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法治的实现更要求限制专断的权力、保证个人自由,而这些要求又只能通过法律的实施加以实现。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甘愿牺牲其统治上的便利而主动或不得不服从宪法和法治的原则呢?显然,人们对国家的期待和对法治的要求里包含了某种矛盾:既要求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同时又把实现法治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这种矛盾可被称为“国家悖论”。在中国的法治事业中,这种矛盾从一开始就存在,而在今天尤为明显。 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国家、“民族”的危难之秋,以致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成为中国早期现代化的主要驱动力。这种特殊的历史经验赋予国家一种独一无二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即国家不仅要缔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后的社会。由此便产生了所谓的“规划的社会变迁”。我们看到,这种规划的社会变迁模式在六十和七十年代发展到了极致。与规划的社会变迁相伴随的,是一个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社会渗入的过程、一个社会的中间阶层和组织日渐削弱、减少乃至消失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顶点则是社会为国家所吞噬,以致于在个人与国家之间没有任何中介。而当这种局面出现之时,法律也就变得多余了,政治上操纵的运动代替了日常规程,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规章。这时,国家固然可以被视为个人自由唯一可依赖的保护人,但同时国家也是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领导人终于开始面对现实,承认了失败并着手包括重建法制在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这时,中国人面对的是一个全能国家留下的遗产,即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尽管经过了二十年的改革,旧有的民间社会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重又出现并发展起来,但我们仍然不能说中国的社会业已摆脱了全能政治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宪政和法治还未实现,国家依然习惯于不受法律限制地干涉社会和个人事务;也不仅是因为社会依然弱小且残缺不全,社会的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壮大尚待时日;而且是因为,国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对社会依然保有优势地位,人们依然习惯于国家对社会的广泛干预、控制、管理和统治,只不过认为这种管理和统治方式应当从行政的转变为法律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对政府经常持批评态度的知识分子,也常常对民间社会表现出深刻的疑虑和不信任。而当他们把比如农村家族组织和民间宗教的复兴简单地斥为“迷信”和“封建宗法势力”时,其论说竟与正统的意识形态完全一致。[67] 这种精英主义的意识形态使他们看不到“社会”可能有的作用和意义,也使他们的法治诉求很难逃脱由“国家悖论”所造成的困境。 引入社会之维 本世纪初的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者曾注意到,传统社会中的个人虽然不象现代的个人那样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但也并非没有自由。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认为,传统的中国人享有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他们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种很少受到国家“横暴权力”干涉的相对稳定状态。[68] 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的获得与保持,确实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出自当时特定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一方面,国家在社会事务中扮演一个相对消极的角色;另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形态多样的社会中间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虽然并不是为了抵御国家的意志和权力,但至少在客观上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道屏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个人自由的保障主要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社会;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于传统和习惯。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古典政治理论中,社会(或更确切说,市民社会或曰公民社会[69])的存在,对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意义。[70] 部份地因为受到这种政治理论的鼓舞,中国研究领域中的一些政治学家、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对中国当代以及历史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热衷于发现和发掘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71] 把中国历史上的民间社会组织看成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否有助于说明中国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结构?这种研究所运用的实际上是源于近代西方历史经验的政治理论,这是否具有充份的理由呢?这些问题业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和争论。[72] 但不管怎样,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确实涉及到个人自由,这种关系的相对变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个人自由,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通过对历史经验的重新梳理和阐发,应当可以开启我们的思路,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和想象现实。这里,仅根据本文所关心的问题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要走出“国家悖论”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会”这一新的维度。因为,仅仅依靠国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没有社会结构的改变,尤其是没有社会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法治的原则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换言之,推进法治事业不单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与社会结构。其次,就中国的传统而言,市民社会的问题与法治问题相似,也就是说,它离我们既非更远、也非更近。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所谓的“社会”、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尽管其具体形态以及它与“国家”的关系明显不同于欧洲历史上的“社会”与“国家”。借用传统的语汇,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可被称为民间社会。[73] 这种社会,就其性质而言,与欧洲近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既不是在一个宪法的架构下发展起来的,也没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实践。然而,由于这样一个民间社会的存在,中国人对某种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经验并不陌生。在这一意义上,传统的民间社会未尝不能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生长的基础。最后,虽然宣称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可能失之武断,而一定要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掘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却也未必合理。但是,把“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概念引入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考虑,进而致力于建设和促成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这种努力却是合理和可行的。不仅如此,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中国今天和未来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不可避免地要与历史上的民间社会发生联系,以致于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展也会象中国的法治的发展一样,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超越传统。[74] 事实上,经过最近二十年的社会发展,这种立足于传统又超越传统、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种空洞的构想。尽管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民间社会形式(如家族、宗教和同业公会组织等)既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本身的发展也远不能令人满意,但它们确已显示出不同寻常的适应力和影响力,并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在那些秉有精英主义倾向的人(不管是政府的辩护者还是批评者)看来,传统民间社会组织的复兴首先是和混乱、无序、非理性、落后一类的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它们的产生或是因为政府能力不足,或是因为国家政策有误,但最根本的还是因为广大民众的贫穷和无知。[75] 然而,恰恰是这种精英主义的观念本身,反映出对历史的无知和缺乏对流行理论的反省。 中国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不过百年,彻底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也只有30年,但这段历史经验业已对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部份地由于这段历史的影响,我们对历史和传统的理解、对社会现实的把握、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构想,都受到极大的限制。[76] 我们不应当忘记,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从来就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计划的;相反,至少在一种传统的意义上,中国社会的经济是市场性的,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土地租佃和转让、商品生产和交换、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地流动和迁徙等等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方式。[77] 与之相应,传统国家的职能十分有限,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医药、宗教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通过自发的联合方式来完成的。在本世纪的上半叶,尽管剧烈的社会动荡使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但传统的社会组织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国家控制全部资源并规划整个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模式,不但是非常晚近的事,而且是漫长的中国文明史上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插曲。只是从本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们才逐渐地习惯于由国家控制甚至垄断经济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而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变迁中,当传统社会的结构被从根本上破坏、新的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全面地渗入和控制社会之时,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依然以自发和零星的方式顽强地存在着,以致于被社会的改造者视为对其政治理想和新社会的最大威胁。[78] 事实上,八十年代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举”,如土地承包制度、多种经营的经济形式等,不过是传统经济形式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重现罢了。[79] 而在此前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果没有所谓的落后的传统势力对正统意识形态的顽强抵抗,那么,后来的经济改革是否可能,或者能否迅速取得成功,恐怕就都是可以怀疑的了。 指出上述事实,重新评估过去一百年,尤其是最近50年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不是为了把流行的评价公式颠倒过来,把以前加于国家的信任和希望转移于社会,更不是主张回到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去,而是要对至今仍然流行的看法提出质疑,并且把“社会”的问题重新纳入到对宪政、法治以及未来政治和法律发展的思考中去。而一旦这样去做了,“社会”本身就将成为批判性思考的对象。如前所述,一个应当牢记的基本事实是,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近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也不可能直接地转变为后者。这不仅是因为传统的民间社会本身就不同于所谓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而且也因为传统的民间社会的生长环境与今日大不相同。我们不能漠视过去一百年里已经发生过的社会变迁,尤其是中国的民族国家的形成、新的观念和文化形态的形成、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和心理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中国当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参与者的明智判断和选择。 可以庆幸的是,过去二十年改革的经验已经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启示和可能的选择。一方面,旧的民间社会形态(如村庄、家族和民间宗教组织)的复兴,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进社群利益和地方社会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萌芽也在当代社会运动(如消费者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和劳工保护运动)中逐渐形成。[80] 此外,当代“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因素不只是在国家之外生成,而且也在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甚至国家内部形成。在此过程中,来自不同方面的资源被尽可能有效地调动起来,用于促成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这些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无论新旧,并不必然是破坏性的社会因素,更不一定具有反对政府的倾向。但是,如果它们得不到认可,没有合法地位,甚至经常遭到政府部门的怀疑、猜忌乃至抑制和打击,其建设性的因素就可能受到限制。[81] 因此,重要的和有意义的问题是:如何改变人们、首先是统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对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态度,促进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如何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民间组织与民间活动;如何改善民间组织和民间活动的状况,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损害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倾向;如何通过民主方式,一面改造传统的民间社会形式,一面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加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和连接;如何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构一个理性的空间,并在其中开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富有建设性的互动,以及如何在这一过程中,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完成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这些将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道路。 六、法治的正当性 建立现代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作为现代法律运动一部份的法治之正当性。 在晚清时期,围绕着新法的性质及其与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所谓的礼教所体现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诸问题,曾发生过激烈的论辩。然而,由于继之而来的两次重大历史事件,即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辛亥革命,和以民主、科学为口号、旨在破旧立新、改造“国民性”的新文化运动,整个景观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首先,作为政治革命的成果,一套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开始被建立起来,政治参与的方式、途径和范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次,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展开,新的价值观念和政治理念得以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传播,民主、科学、宪政等现代观念迅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尤其是自1921年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共和制度和宪政理念的正当性愈发不可动摇,以至于在新一轮的权力角逐和政治斗争中,“民主”和“宪政”成为不同政治力量经常运用的最方便、也是最有力的武器。晚清时期围绕着新法中若干条款的论争,基本上是一场上层精英之间的论争。其时,不但社会结构未变,政治结构也还不曾大变,以至于当时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文化价值的层面。[83] 此后,随着现代国家政权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早先主要被视为(文化)价值冲突的问题逐渐扩大到了制度层面,成为政治、法律乃至社会问题。[84] 然而,直到四十年代末,由于国家统一尚待完成,更由于社会结构的改变甚为有限,法律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突出。 自五十年代起,随着中国现代法律运动的中断,法治的理念也被抛弃。尽管从1954年到1978年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82],但这些宪法实际上只是政策的表达,既不能规范政府的行为,也不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如前文所述,这一以极端的人治为特徵的政治实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中共领导人在七十年代末改革伊始就重新提出了“民主与法制”的口号,并且很快地制定了新的1982年宪法。这时,法治的正当性问题再次被提出,只是,与现代法律运动前期的情形相比,人们现在所面对的情况已有许多不同。自五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推行、计划经济的全面实施和全能政治的最终确立,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改变,这样,八十年代以来包括重建法制在内的改革,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有的社会阶层和整个社会的所有方面,这也使在中国推行法治所面临的问题比以前更充份、更清楚地表露出来。 今天法治的正当性所面临的挑战 今天,法治的正当性所面临的挑战可被归结为由显而隐的三个方面。首先,在最显见的层面上,法治所面临的威胁来自于政治对“法治”的操纵。八十年代以来重新提出“法制”(法治)口号,这反映了统治者寻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过去数十年间政治实验的失败,尤其是指导这一实验的意识形态的失败,使得对一种新的具有合法性的意识形态的需求甚为迫切。而“法制”(法治)这种被认为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现代化以及“社会进步”观念联系在一起的秩序模式,确实具有替代旧的意识形态的功效。这种转变的背景使得当下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运动同时具有两种彼此矛盾的倾向。一方面,因为强调依法治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律观念的传播均有明显的进步。更不用说,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如此大张旗鼓地鼓吹“法治”,无疑使更多的中国人(不仅是政府官员和学者,而且包括普通民众)比过去有更多的机会去思考和亲近法治的理念。但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所具有的意识形态色彩,它又很容易为统治者所操纵,成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招牌,有名无实。比这更糟糕的是,由于为政者不能认真地对待和实施“法治”,民众会对法律改革乃至法治本身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这正是今天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给予人们的警示。 其次,较政治上操纵法治更深一层的挑战来自社会变迁本身。在传统社会里,个人并不直接生活在国家的监控之下,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以及与个人生活经验之间的裂痕和冲突也不十分显着。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官僚体制的扩展和社会制度的理性化,法律一方面变得无所不在、因此也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又变得越来越技术化、疏离于个人的社会经验。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尤其是福利国家的出现,行政规章和自由裁量在规则系统中的空间也有扩展之势。这两种变化趋势都对法治理念提出了挑战。[85] 中国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的问题。至于中国问题的不同其实只是在于,中国的现代法律运动有一个文化移植的背景,中国的社会变迁是一种规划的社会变迁。因此,在这场现代法律运动中,法律与个人经验的疏离不仅是技术性的,同时也包含了文化冲突的成份;而国家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主导角色,尤其是全能政治实践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既令人们格外迫切地要求法治,也使得法治的实现特别困难。最后,由于没有经历十九世纪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法治”,中国的社会所面临的要求法治的挑战,便成为一种“后法治”时代的“前法治”危机。换言之,中国社会必须同时面对和解决其他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分别遇到和处理的某些问题:既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又要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性;既要清算全能政治的遗产,又要充份肯定现代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最后,也是最难为人们意识到的,是法治在文化层面上遭遇到的挑战。它涉及到人们观念中法律的性质与功用、人们对规则以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等问题之看法。传统上中国人并不一般地否认法律、规则及其与正义的关系;相反,他们常常诉诸法律和运用规则,肯定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只不过,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了结果的公正,就可能被违反甚至遭到抛弃。同样地,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人们经常会漠视和牺牲必要的程序。在这样一种传统中,法律当然被视为、并且仅仅被视为手段。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从理论上说,上面提到的所有这些挑战都不是不可克服的。实际上,当下的法律改革和制度调整也可以被理解为建立法治秩序的一种努力。显然,循着这一方向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程序保障、提高法官素质、改善法学教育、扩大律师行业、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但如果我们的视野仍然局限在法律制度之内、而不能扩大到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诸方面,如果我们只强调国家在法律改革中的核心作用,而不注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如果我们只关注法治本身而不重视民主制度的建设,就很可能难以克服法治所面临的挑战,在中国建立法治的理想也将长久地虚悬。 民主的法治 在讨论法治概念时,本文曾有意识地引入形式化和程序性的法治理论,以便将法治与民主制度和其他可以通过法治来实现的社会价值区分开来,从而更好地了解法治的性质、功能和限度,了解不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建立法治秩序的要求有其内在根据,但是单靠国家去推动法律建设,并不能达到实现法治的目标。要实现法治,必须有民众的参与,必须有一个国家“之外”的多元社会的存在。易言之,法治的实现与民主制度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健全的民主制度将有助于克服法治所面临的挑战,确立法治的正当性。 在政治方面,民主的这种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今天,中国的法治事业最直接、明显的挑战来自于“司法腐败”,因为它直接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和信念,威胁到法治的正当性。不仅如此,它还塑造了一种有害于法治的生活经验,使国民难以摆脱传统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认知模式,因此也很难了解和享有法治的优长。“司法腐败”这种现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它表现为滥用权力,也源于对权力的滥用。在缺乏对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的社会里,滥用权力的倾向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在过去的20年里,人们曾通过人代会和公共舆论监督机制与滥用权力及腐败现象进行了顽强的斗争,虽然不能说这种斗争没有奏效,但很显然这种努力的结果非常有限。因为,人代会缺乏真正的民主基础,也受现行政治体制的限制,并不能充份地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监督职能;一般的舆论监督更因为资源与空间甚为有限,而无法对政治权力形成有力的制约;更不用说,迄今为止民主参与的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但是,从民众对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现象的憎恶里,从人们在极为有限的空间内通过民主方式与这类现象不懈的抗争中,不但可以确知大众对于民主参与的热情,而且可以期待广泛的政治参与对权力制约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只有到了那一天,人们才可能把法律与公正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尊重法律,相信法治。 民主参与也有助于弥合法律与个人经验之间的裂隙。一方面,通过加强基层社会的民主制度,提高社区自治程度,推动社会的多元发展,人们可以更多地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缩小社会规范与生活经验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广泛的民主参与,尤其是对立法和司法过程的民主参与,有可能大大地缩小目前存在着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严重脱节。如前所述,这种脱节部份地源于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一方面,国家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常常要“超前立法”;另一方面,在变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又经常造成“法律滞后”。而立法过程中所谓的“长官意志”又常常强化了这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在现行体制下,立法程序虽然比以前细致合理,但基本上仍保持着一种“计划型”和非民主的特点。由于缺少沟通渠道,个人和团体的利益以及一些地方性利益得不到适当的表达,更难对立法产生影响;相反,行政部门在保有大量规章制定权的同时,还以各种方式影响立法,力图维护其部门的利益。八十年代以来,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引起了不断的利益重新分配,而上述的立法过程中利益协调方面的缺失就更为突出了。在司法方面,民主参与的途径更为有限。虽然法律很早就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种制度始终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即便是在现有制度的范围内,本来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最后,广泛的民主参与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和有益的生活经验,而当这种经验与人们对法律的新的经验结合在一起时,法治的正当性就会牢固地建立起来。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理念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口号之一,它比法治的概念更早为中国民众所了解;部份地因为这个原因,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民主”的口号远比“法治”更加响亮,也更容易亲近,以至于人们有理由认为,民主的正当性在中国有着更为坚实的基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制度在中国遇到的问题比法治所遇到的更少或更易克服;实际上,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法治所面临的一样严峻。虽然在过去的20年里,以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改革促进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表达的正当化,同时也激发了人们自我管理和政治参与的热情,但中国的改革不仅未建立一个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会以及一种与这种社会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而且还面临种种难以克服的制度上的障碍,而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恰恰是法治不存。[86] 法治的民主 在强调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意义之后,也不能忽略这一关系的另一面,即宪政和法治对于一种健全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从历史上看,民主和法治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互为条件的关系。在特定条件下,一种民主制度可以存在于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中;相反,一个法治社会也可能不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87] 然而,这至少不是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情形。在中国,法治的目标必须在广泛政治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同样地,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发展不能没有法治的保障。这不仅是因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如言论和结社自由)本身即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基础,也不仅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所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实践均不可避免地借助于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并因此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更是因为,中国近代尤其是最近50年以来的民主实践,以一种无可辩驳的反面形式向我们证明,没有法治的民主不仅缺乏制度保障,不能够持久,而且容易被滥用而变得畸形,甚至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为显明的例证。 当然,人们可以说,“文革”期间实行的所谓“民主”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过是在一种激进的民主口号掩盖下的、受到操纵的虚假的“民主”。事实的确如此,但这只是证明了民主可以被滥用;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假民主之名、实行最激进的政治实验的历史时刻,也正是中国历史上法律被漠视、个人自由和尊严被牺牲的最严峻的时刻。这段历史经验向我们揭明,没有法治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民主可能被利用、滥用和扭曲到何种程度,社会秩序与个人尊严可能蒙受怎样可怕的损害。这段历史还提醒我们,民主和法治所保障的利益和价值不同,它们各自要求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即使在一般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它们二者之间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微妙关系。 的确,民主和法治指向的目标并不相同。民主的要义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是自我管理和多数原则,而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虽然,享有基本的个人自由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而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又可能进一步拓展个人自由的空间;但另一方面,这两种目标之间确实可能存在某种内在的紧张。因为,民主的多数决定原则既可能受多数人自我利益甚至激情的左右、而令少数人的利益蒙受损害,也可以在追求集体性目标的同时、忽略甚至牺牲个人的权利。[88] 在中国的语境里,这种情形尤为突出。在传统的价值序列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都无可置疑地优先于个人利益,为满足前者,常常可以牺牲后者;同样地,相对于多数(尤其是所谓的“大多数”),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总是被置于某种次要位置。近代以降,这种价值排序并没有因政治革命或社会变迁而改变;相反,它在持续多年的“救亡”运动和后来的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中得到延续甚至强化。因此,毫不奇怪,我们熟悉的对民主的要求可以是“人民当家作主”、“大多数人的利益”、“群众”自治、“社会”监督等等,但却绝少涉及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而在民主实践中,以民主方式侵犯个人权利之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屡见不鲜。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缺乏法律制约的地方,基层社会的民主同样是脆弱的,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纵,其结果,社区自治有可能蜕变为某种地方势力的“独立王国”,这样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干预或许减少了,但个人可能被迫处于一种新的依附地位。[89] 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法治都是绝对必要的。 法治与民主的另一区别是,法治要求国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却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实行。相应地,法治的实施更具有统一性,民主的实行则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法治是一种国家事务,民主只是社会的组织原则,与国家无关。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原则,民主当然也是国家事务。但是,在基层民主或社区自治等方面,确实可以看到,民主与法治的内在紧张有时表现为国家法律与社会自我管理实践之间的潜在冲突。毕竟,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秩序原则,它还包含许多有具体内容的规则;它不只是要求人们遵从法律,而且要求人们满足一些具体的要求。问题是,什么样的要求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法律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过去,我们经历过用“新”的国家通过“超前立法”去改造“旧”社会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这并非久远以前之事。这种模式的一个潜在危险是,国家试图包揽全部社会事务,以所谓的“理性”代替传统,用人为的规划去取代自生的社会秩序。而目前我们则看到了一种不同的努力,即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和加强社区自治,把社会从以往人为造成的束缚中逐渐解放出来,成为与国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源。那么,在通过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包括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通过民主实践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区自治程度之间,在相对统一的国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会与经济发展多样性的多元社会之间[90],什么样的原则是可能的和适宜的?如果社会是多元的,我们也坚持多元社会的原则,应当有什么样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吗?或者,法治如何容纳多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法律应当从什么地方开始,在那里止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当怎样确定?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在哪里? 显然,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不过,如果我们着眼于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拘泥于僵化的教条,如果我们在关注现在的同时也把过去和未来引入视野,如果我们在国家之外也看到社会,在社会当中也看到个人,我们就有可能保有某种创造性地想象和建设未来的能力。比如,我们不但可以想象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社会,也可以想象一种充份反映和维护这种多样性和丰富性的法治,这种法治不但可以容纳“一国两制”(甚至“一国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将为这种多样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想象一种处理多数与少数、集体与个人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在主要涉及集体性事务和利益时,应尊重通过民主程序表达的多数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个人事务时,则应以个人意志为优先。法律既不应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数人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应从一种僵硬的个人权利的立场出发,无视历史传统、地方习俗和多数人的意志。法律应当为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和尽可能大的活动空间。这样一种原则或可被称为“当事人原则”。[92] 与近代以来欧美国家的经验不同,中国的民主不是在一个宪政制度框架里逐步发展的。我们必须同时解决民主和法治这两个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此二者的需要同样迫切,而且是因为我们不可能单独完成其中之任何一项而不考虑另一项。不过,民主与法治的这种相互依存关系并不要求某种一次性的成就,否则,无论民主还是法治都永无成功之日。现实的可能是,法治的目标可以通过渐进的改善而逐步接近,民主制度也可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范围内推行和发展;而当这两种制度形式在实践中结合在一起时,就会产生积极的和建设性的结果。 结语:社会转型与文化重建 许多人用“社会转型”一词来描述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变迁,这固然不错,但笔者认为,这场变化实际上只是一个世纪以前开始的一场更大的社会变迁的一部份,所以把这场已延续了一个世纪之久的规模巨大的社会变迁称为社会转型。本文已经谈到了这场社会转变的主题以及直接引起这场转变的社会危机。这不是寻常意义上的社会危机,因为它不只是发生在社会的某一方面或领域,也不只限于某一社会阶层;这是一场“整体性危机”[93],它涉及整个社会、整个文明,涉及到社会与文明的重建和寻找新的自我认同。笔者把这种危机理解为内在的,不是要否认外部世界的影响,而是要强调,不仅造成危机的重大社会问题出于社会内部,而且面对和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主体也出于同一社会,促使他们行动的利益、情感和欲望无不植根于这个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日常生活之中。外部世界的变化构成了这一社会变迁的背景,它暴露出这个社会固有的问题,刺激人们思考和行动;不仅如此,它还为这个社会的变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并以这种方式融入到这个社会的发展之中。 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置于这样一个所谓社会转型的宏大图景之中,我们将得到什么样的印象呢?首先,作为现代性方案的一部份,宪政、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为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是必要的,不但有历史的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现实需要。尽管如此,在中国实现法治仍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因为它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事业,不仅涉及原则和制度,而且涉及认知方式和生活经验。其次,虽然当代的中国社会迫切地需要法治,而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能为人们带来巨大的好处,但它不可能包罗所有的社会领域,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一个公正的社会来说,法治只是其必要条件而非充份条件。而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目标本身也要借助于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制度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才可能达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讨论法治问题时就会一方面把注意力集中于法治的基本原则、制度结构和作用机制,一方面考虑法治在整个社会转型、文化重建过程中的位置,考虑法治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革其他方面的相互联系。再次,尽管中国的宪政运动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而且今天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有可能把我们带入一个法治事业的新阶段,中国的法治仍然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挑战部份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部份来自于社会变迁本身,部份来自于心灵的积习,但不管怎样,它们都不是不可克服的。本文力图证明,一个多元的、理性的、能自我调节的社会的存在和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推动法治事业、确立法治正当性的一条重要途径。最后,本文还试图说明,中国的社会不仅需要通过民主实现的法治,而且需要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法治与民主的相互支持有可能通过保持其内在紧张的办法获得实现。所谓的“当事人原则”,就是为了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健康互动关系和适度平衡。笔者无意否认国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国家应当扮演恰当的角色,否则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如何创造一种必要的条件、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应当是未来几十年内中国政治、法律与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主要任务。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明智的决断,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此刻,中国社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我们必须自己去创造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自己去确定现代中国的含义。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建构,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建。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我们不能够确知最后的结果;不过有一点应当是确定的,那就是,我们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和守法的国家,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为此,我们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与民主的有效结合,是实现中国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础;而通过推行法治、加强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个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经济室副研究员 一、人民币的名义汇率 二、人民币的实际汇率 三、利率平价与国内外经济平衡 四、人民币汇率的动向
中国的汇率因长期受计划经济控制,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的问题,例如,仅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就曾有四种之多。在本文中,笔者根据15年来从事中国的涉外经济和人民币汇率之研究和管理之经验,试图运用现代金融理论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一、人民币的名义汇率 1. 四种名义汇率、一种特殊机制 改革以来,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国家牌价[1]。第二种是计划双重汇率,即八十年代初出现的1:2.8的“内部贸易结算价”(非贸易项目仍适用国家牌价),这是改革中最早的价格双轨制之一,双轨均由计划决定。第三种是1988年设立外汇调剂市场后出现的计划价与市场价并存的双轨汇率。不少研究者把外汇调剂价格(名义汇率加上外汇额度价格)当作双轨汇率中的市场汇率,其实是错误的。这里的市场价汇率应该等于外汇额度价格乘以外汇额度留成比例(1993年平均为80%),再加上国家牌价汇率(因为,外汇额度是以80%的留成去补贴100%的出口,平均每出口一美元所得到的补贴只有额度价格的80%),这种双轨汇率直到1994年才并轨。第四种是黑市价格,在外汇管制条件下,外汇黑市总是或大或小地存在着,其汇率水平随外汇供求关系和管制程度而变。 这里讲的“一种特殊机制”即在深圳特区出现的人民币和港币的双币流通机制。香港和深圳地区长期存在着人民币和港币之间的自由兑换,在八十年代里深圳特区出现了两种货币同时流通的状况,而人民币因其币值被牌价汇率高估而部份地遭到港币的驱逐。根据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自由流通下的货币(无论是金属币还是纸币)流通的普遍规律是,其兑换比例不可能长久脱离市场均衡价值。金属货币很难在国内长期维持复本位制,实际价值较低的一种将驱逐较高的一种,因为人们不断将前者投入流通、而将后者储藏起来,就好像人们使用纸币时总是尽量先用破损的票子而将新票收藏起来一样。 在国际货币兑换中,金属货币和纸币若可自由兑换将维持均衡汇率。如果一国的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那么同样的规律将会以相反的形式表现为“良币驱逐劣币”,即本币高估时即相当于劣币,人们会趋向于储存外汇(良币)。当进口商品的销售者以外汇交易时,良币就会进入流通,劣币则在黑市上贬值。深圳靠近香港,当地的外汇黑市交易难以取缔,结果港币在经济特区进入流通,当流通量达到当地货币流通量的一半时,即将半数的人民币从流通中驱逐出去,使得人民币在黑市上自动地贬值50%。那里市场上的商品均按照黑市价格用人民币和港币双重标价,从而将人民币的黑市汇率以商品扩大价值的形态表现出来。深圳特区的两币流通是八十年代人民币汇率从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过渡的一种非常自然、巧妙而又成功的形式。到了九十年代,人民币由于币值坚挺、已自然地向自由兑换过渡,因而得以出境、在香港和周边邻国流通。 2. 购买力平价和汇率决定 研究汇率的出发点是汇率决定的长期基础,而后者的理论起点是购买力平价(PPP)。绝对购买力平价论把汇率定义为两个国家价格水平的比率。若以P(US)和P(G)分别表示同一组商品在美国和德国的销售价格,则购买力平价所预测的美元/马克汇率(E)就表示为 E($/DM)=P(US)/P(G),将公式整理后为 P(US)=E($/DM)* P(G),此式左边指的是一组商品在美国的美元价格,右边是在德国购买该组商品的美元价格。绝对购买力平价认为,如果用同一种货币表示,所有国家的价格水平应该相等;换言之,在现行汇率下,只有当每种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与其国外购买力相等时,购买力平价才能成立。而相对购买力平价论认为,两种货币汇率变化的百分比将等于同一时期两国国内价格水平变化的百分比之差;例如,若美国的物价上升10%、德国的上升5%,则可预测美元将相对于马克贬值5个百分点,这样货币的国内外购买力不变,其公式表示是: [E($/DM,T)- E($/DM,T-1)]/E($/DM,T-1)= H(US,T)- H(G,T), (这里T指时间、H指通货膨胀率) 购买力平价理论奠定了汇率理论的基础,其基本思想是建立长期物价水平和长期汇率之间的联系。虽然经验检验不能充份证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准确性,但哈伯勒关于这一理论的“残存有效性”的观点为一般所公认:正常情况下,均衡汇率不可能较大幅度地脱离购买力平价;在严重通货膨胀时期,汇率的变化被物价变化完全吸收,相对购买力平价的指示意义相当大;在两国间贸易关系突然中断后,一旦再恢复正常贸易关系时购买力平价将提供一个均衡汇率的参照系。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美元与人民币的购买力平价,因为据此可评估中国的真正国力。1975年这一比率大约为1:0.46,1987年为1:1.41,1994年为1:2.26,1995年为1:4.2,1998年约在1:4至1:5之间。显然,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一直大大超过其购买力平价。若假设美国的物价不变,则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与购买力平价的关系就可被简化为名义汇率和国内物价的关系,因为人民币的国内购买力就是消费品价格的倒数。 3. 人民币名义汇率与国内购买力关系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与购买力关系的变化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3年,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从1:1.7贬值到1:8.7,贬值412%;同期国内消费物价指数(即所谓的国内通货膨胀率)上升了255%。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贬值速度比以消费物价指数的倒数表示的国内购买力的下降速度高60%。名义汇率贬值的主要原因是,国内价格改革和通货膨胀使出口换汇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国家以指令性计划强行扩大出口、又将人民币名义汇率与出口换汇成本挂钩,结果造成了二者之间互相攀比、越抬越高。 第二阶段从1994年初人民币汇率并轨开始,那时名义汇率从1:5.8贬值到1:8.7,至1997年10月亚洲各国的汇率大幅度贬值时结束。在这4年零10个月的时间内,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表现出四个反常现象。 第一,人民币的名义汇率稳中有升,而国内购买力却迅速下降。1994年至1997年中国的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52%,美国的通货膨胀率为12%左右;按照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人民币应该对美元贬值26%,但实际上在这一阶段人民币却升值了4.6%。对这种现象可提出三个解释。其一是人民币超贬后的反弹,1993年底的人民币双轨汇率水平为1:8、外汇调剂价格为1:8.7,按后者来计算则汇率并轨后超贬了10%。其二是影响真实的名义汇率水平的可贸易品平价与贬值后的名义汇率水平之间存在着差距。国际金融中最基本的“一价定律”指出,“相同的商品能够通过套利活动在不同地点保持同样价格”,这只适用于可贸易品而不适用于非贸易品,汇率的长期基准应参考可贸易品平价而不是购买力平价。经济学家易纲和范敏在1997年的一项研究中估计,当年中美之间的可贸易品平价为1:7,这一比率比购买力平价更接近真实的人民币名义汇率水平。而以消费品物价指数表示的“通货膨胀率”包括了太多的非国际贸易品,因此不能作为衡量汇率的依据。其三是生产资料价格和消费品物价变动的不一致性。由于中国出口的80%是工业制成品,所以真正影响国际贸易和汇率水平的是生产资料价格或工业品出厂价格,而这个价格指数的变动与国内投资增长高度正相关,1993年底投资快速上升,几乎马上引起人民币名义汇率贬值。而由消费品物价指数表示的通货膨胀率的上升通常滞后于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两者的变动之间有一年左右的时差,所以通货膨胀率与即期的汇率无关,1994年至1997年中国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所以在决定名义汇率时不能硬套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以为通货膨胀率上升、汇率就一定马上贬值。 第二个反常现象是真实汇率升值与出口上升并存。在本文的“实际汇率”一节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三个反常现象是名义利率的高水平与人民币升值预期并存,其解释见本文的“利率平价”一节。 第四个反常现象是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只要中国的通货膨胀率高于美国、名义汇率就会贬值;而按照绝对购买力理论,只要美元与人民币的购买力平价低于人民币名义汇率,人民币就应持续升值、向购买力平价靠拢。1994年,笔者以绝对购买力平价水平(当时约为1:5)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当时的名义汇率(1:8.7)为出发点,根据相对购买力平价的原理估计中美两国通货膨胀率之差,即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贬值程度,结果发现,由于计算的起点低,即使中国的通货膨胀率持续6年每年高于美国5个百分点、人民币名义汇率亦相应贬值,到本世纪末汇率也不会超过1:8,即相当于目前的水平。因此笔者的结论是,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可以稳定到本世纪末,这一预测已为过去6年的现实所证明。 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可贸易品与非贸易品价格之间的反向运动对名义汇率同时产生的升值和贬值两种压力。与富国相比,穷国的非贸易品的价格水平低、货币的购买力高。对此有两种解释:其一是萨缪尔森的生产率差别假设,即在贸易品生产部门,穷国的生产率低于富国,而在非贸易品生产部门则差别不大。例如,穷国和富国的理发师每个工作日的工作量差别不会很大,而在电脑制造中生产率的差别则大得多。如果所有国家贸易品价格大致相同,穷国贸易品生产部门较低的生产率意味着穷国的工资水平低,在非贸易品部门的生产成本也比较低,使非贸易品的价格水平也随之降低。第二种解释是巴格瓦提──克莱维斯──利普塞里理论,其出发点是各国资本和劳动资源的储备不同。相对于贸易品部门来说,非贸易部门是劳动密集型的,穷国因劳动力便宜,非贸易品的价格也低,它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上升。 贸易品和非贸易品价格的反向运动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出现了通常被视为结构性的物价上升,由于贸易品部门生产率的上升大大快于非贸易品部门,而贸易品部门工资的提高,带动了非贸易品部门工资的提高,其幅度超出了非贸易品部门生产率的上升,这使1973年至1983年期间日本以贸易品衡量的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了56.9%,而同期美国仅上升了12.4%。这样,日本的贸易品价格下降就无法抵消非贸易品价格的上升,从而导致日元的实际汇率升值。在价格因结构性矛盾呈刚性上升趋势时,只有变动名义汇率才能调节通货膨胀率,如果日本的名义汇率的升值幅度低于实际汇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货膨胀率就会高于美国。这正是1950年至1971年的实际情况,在这一时期日本年平均的通货膨胀率是5.4%,而美国只有3%。当日本政府决心压低国内通货膨胀率、因而使名义汇率的升值幅度超过了实际汇率的升值幅度,日本的通货膨胀率就会低于美国,这就是1979年至1993年的实际情况,在这一时期日本的通货膨胀率仅为2.3%,而美国则达4.7%。中国的情形与日本类似,可贸易品生产效率的提高快于发达国家,其价格趋于下降;而非贸易品(如住宅和服务)的价格远低于国际水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其上升幅度必然高于发达国家。所以,若以可贸易品平价计算,人民币汇率似有升值趋势;若采用消费品物价计算购买力平价,则人民币却趋于贬值。 人民币汇率与购买力关系变化的第三个阶段开始于1997年11月,由于经济进入了通货紧缩状态,人民币的国内购买力提高、但名义汇率却一直维持不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讨论。 二、人民币的实际汇率 1. 实际汇率的意义 虽然可贸易品平价比购买力平价能更好地解释汇率的长期基准,但仍有其局限性。欲解释汇率与购买力平价之间的偏差,需要使用“实际汇率”的概念,以同时表现货币与非货币因素的影响:q($/DM)=[E($/DM)* P(G)]/P(US),将等式变形后为 E($/DM)= q($/DM)*[P(US)/P(G)]。在这里,美元对马克的名义汇率等于实际汇率乘以美、德两国价格之比。当实际汇率不变时,两国价格水平之比即购买力平价、与名义汇率同步变动,它反映的是长时期内两国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长时期内实际汇率的变动则是非货币因素引起的。在长期均衡中,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的关系是,一国货币供求变动在长期内将导致名义汇率的同比例变动,各国的价格水平也发生同比例变动,这是符合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但购买力平价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产品市场供求变动所引起的汇率波动。 实际汇率是以同一组标准商品为代表、在两国之间以其相对价格作直接和抽象的比较。例如,美元比马克的实际汇率的定义是,以美元表示的同组商品在德国的价格水平除以在美国的价格水平。实际汇率是由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名义汇率反映的则是货币市场的均衡。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实际汇率不会变动,因为这种理论认为,货币供给的长期、持续的增加只能使物价、利率和名义汇率成比例地变动,而不能改变同组商品在两国的相对价格。如果相对购买力成立,当名义汇率的变动与两国价格水平比例的变动相互抵消时,同组商品在两国的相对价格不变,那么实际汇率确实不变;然而,若两国价格水平的变化与名义汇率的变化不一致,同组商品在两国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则实际汇率就会发生变化。所以,实际汇率的确是可能变动的,其变动幅度即名义汇率偏离购买力平价的部份。因此,用实际汇率的概念可以衡量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偏差。 两个国家的货币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都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长期名义汇率。分析货币市场的影响时,首先应注意到相对货币供给水平的变动。货币供给的一次性增加不影响产出、利率和包括实际汇率在内的任何相对价格,实际汇率不变,长期名义汇率与相对购买力的变化一致。其次要考虑相对货币供给量增长率的变动,它可能影响长期通货膨胀率、利率和实际货币需求。货币性变动对经济的长期影响是中性的,只影响长期名义汇率、不影响长期实际汇率。尽管汇率是一种名义价格,但它对非货币性因素也会作出反应。分析产品市场对长期名义汇率的影响时,首先应观察相对产品需求的变动。在美国的国内长期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若对美国产品的需求增加了,美国产品的相对价格就上升,这会引起美元对马克的名义汇率的升值。其次,可以观察相对产品供给的变动。美国产品相对供给的扩大会降低美国产品的相对价格、导致美元对马克的实际贬值,同时,产出增加将扩大对美国实际货币余额的交易需求,刺激美国的实际货币总需求。由于相对产出的变动在产品市场上的反映与其在货币市场上的反映是相反的,所以它对名义汇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用实际汇率的概念还可以分析汇率变动对外贸的直接影响。名义汇率的变化通过改变两国商品的相对价格来影响进出口数量。汇率贬值会立即导致以外汇计算的出口额减少,然后才因出口商品的国外售价下降而逐步增加出口数量,最后出口数量上升所增加的收入可能超过出口商品价格下降所带来的损失。名义汇率贬值对外贸名义值的影响大于对外贸实际值的影响;或者说,名义汇率对外贸的影响比实际汇率的影响小,此即价格弹性理论和“J曲线”所阐明之原理。1997年的世界银行报告指出,过去20年里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总量的增长是世界贸易总量增长的1.5倍,出口量的价格弹性为1.25至2.5,实际汇率每出现1%的可持续性贬值,进口量就减少0.5%、实际出口则上升0.75%。由此可见,名义汇率贬值可以改善名义贸易,但需滞后1至2年。 研究长期汇率问题的一个重要议题是,产出的增加是否会引起实际汇率持续升值。由于产出的快速增长往往伴随着国内的高通货膨胀率,后者可能超过名义汇率的贬值幅度而造成实际汇率升值。如果实际汇率的升值不造成国际收支恶化的结果,那么,产出增加、实际汇率持续升值所反映的是经济发展的成功和生产率的实质性提高,例如,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济增长和实际汇率的变化即呈明显的正相关。但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汇率的升值,例如,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产出增长就并未带来非贸易商品相对价格的上升,它们的实际汇率比较稳定。中国的情况则属于另一种情形。过去20年里,中国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6倍,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增加了21倍,货币发行量增加了100倍。在高增长的情况下,人民币的实际汇率不但未升值、反而还贬值了。在1978年至1994年的阶段,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贬值过快,在国内消费品的价格只上升100%左右的情况下,汇率贬值达550%。而在1994年至1999年的阶段,国内消费品价格指数从21.5%变成-3%,降低了24.5个百分点,此时名义汇率维持不变就相当于实际汇率贬值24.5个百分点。 2. 实际汇率与出口的关系 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是从财政──计划机制向价格──汇率机制的过渡,名义汇率的贬值与财政出口补贴的减少是同步实行的。在研究财政因素对外贸的影响时,巴格瓦提提出了“有效汇率”这一概念,指的是将名义汇率中财政补贴、外汇额度补贴、利息补贴、出口退税及进出口关税等因素的影响扣除后的汇率。在下文中拟借用这一方法来分析财政因素对外贸的影响。财政手段的特点是,它不象货币政策那样直接调节经济总量,而是通过调节经济结构来间接地影响总量;它对外贸的调节有多种手段,分别调节进、出口,其方式和力度都不尽相同,故笔者认为,宜分别计算财政因素如何具体、分别地影响出口和进口,再加权平均,以观察其对名义汇率总的影响。(见表一) 加上了财政补贴的人民币名义汇率公式是: HY=(1─W)(H+TX+SX-CX+E+L+GX)+W(H+CM-TM-Z+E) (符号说明:HY是加上了财政因素的人民币名义汇率,H是人民币名义汇率,TX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财政补贴,SX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退税额,CX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出口关税,L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利息补贴,E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外汇额度补贴,GX是出口1美元货物平均获得的其它补贴,CM是进口1美元货物征收的实际进口关税额,TM是进口1美元货物平均的进口财政补贴,Z是走私额占进口总额的比例,W是进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GX是影响进口的其它因素、如非关税壁垒等。) 表一、含财政因素的人民币名义汇率(人民币/美元) 进口汇率 出口汇率 加上了财政因素的 1978 3.05 3 1979 2.52 3 1980 2.89 2.8 1981 2.6 2.8 1982 2.676 3 1983 3.75 3 1984 3.037 3.4 3.3 1985 3.53 3.5 1986 3.53 4 1987 3.737 5 1988 5.354 6.4 5.9 1989 5.39 6.5 1990 5.5 6.6 1991 5.926 6.7 6.3 1992 6.655 7 1993 8.166 8.6 8.4 1994 8.846 9.5 9.15 1995 8.57 9.3 1996 8.526 9.3 8.95 1997 9.3 1998 9 1999 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出口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出口时期,1985年此类产品占出口总额的50.4%,其中石油又占24.8%。资源出口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所以人民币名义汇率的高估影响不大。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出口阶段,名义汇率、财政补贴和物价因素都对出口有直接的调节作用。第三阶段从九十年代初期至中期,出口结构变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占出口总额约86%),其中加工贸易的比重从1991年的45%上升到1996年的55.8%。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后加工再出口的增殖率不过20%至30%,名义汇率变动的影响大部份在进出口环节上互相抵消了;同时,其工资成本只占产品成本的10%至20%,汇率贬值虽可促使工资上升,但作用有限。由于加工贸易的进出口直接挂钩、同升同降,所以汇率变动不可能单方面只对进口或出口产生影响,鼓励出口的汇率政策同时也会鼓励进口,限制进口的汇率政策实际也同时限制了出口。第四阶段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向深加工方向发展、技术和资本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成为第一大类出口产品,1995年为43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占出口总额的29.5%,超过了纺织品的25.5%。这种出口结构是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比较,受到汇率、财政和物价等因素的影响。 比较出口和进口汇率,可以看出,1978年时财政因素对进出口的影响基本相当。此后,随着计划、外贸、外汇、价格体制的改革,财政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曾有所减少。但为了支撑经济高速增长所需要的进口,又必须大力推动出口,在出口成本不断上升、名义汇率不能贬值过快、国内价格体系亦无法马上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利用、甚至加大财政补贴,以弥补汇率与出口成本之差以及国内外的价格差异。当财政补贴大到财政无法承受时,就开始了外贸体制和汇率制度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并未消除财政的其他出口扶助手段。人民币对美元的直接标价“高”意味着同样的美元可以兑换更多的人民币,将财政因素加到汇率上,人民币的出口汇率低估于进口汇率明显反映出政府的鼓励出口政策导向。从1984年开始,财政因素对进出口的影响差异越来越大,加上了财政因素的出口汇率贬值得更快,1996年已达1:9.3,比进口汇率1:8.526高9.4%。1999年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出口的政策力度,使得出口汇率接近1:11,这说明,支持出口不一定非依靠汇率贬值不可,以出口退税、对出口产业的利息补贴、外汇额度补贴等财政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 3. 人民币真实汇率与实际有效汇率 减少以至于取消进出口财政补贴意味着财政负担向价格的转移,可促成名义汇率贬值和国内价格的市场化。到1992年,中国基本完成了价格体制改革并取消了进出口财政补贴,这样,就可在现实分析中使用真实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这两个概念了。真实汇率是名义汇率乘以两国物价水平之比,与实际汇率在计算上相同,只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丰富。在这里,笔者采用两种物价指数分别计算人民币的真实汇率(见表二)。第一种是假定美国的物价不变、以名义汇率减去全国消费品零售物价指数,此法比较简便;第二种为经济学家宋国青所提出,即以名义汇率乘以中美两国工业品出厂价格之比,这样接近于可贸易品平价。 表二、人民币真实汇率(人民币/美元) 名义汇率 额度价格 调剂汇率 双重汇率 1978 1.7 1983 1.97 1984 2.33 1985 2.94 1986 3.45 1987 3.72 1988 3.72 2.66 1989 3.76 2.66 6.38 1990 4.78 1.08 5.8 5.36 1991 5.32 0.5 5.7 1992 5.51 1.1 6.5 1993 5.73 2.7 8.5 1994 8.61 1995 8.35 1996 8.32 1997 8.30 1998 8.30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国内消费物价指数(%) 6.0 13.0 21.7 14.8 6.1 0.8 8.22 8.33 实际汇率(一) 5.9 6.92 6.71 7.09 7.82 8.0 8.3 实际汇率(二) 8.1 9.22 8.65 8.08 8.18 8.3 8.6 注: 人民币名义调剂汇率=名义牌价汇率+外汇额度价格; 人民币名义双轨汇率=名义牌价汇率+外汇额度价格*80%; 人民币实际汇率(一)=名义牌价汇率*(1-消费物价指数); 人民币实际汇率(二)=牌价汇率*(中国工业品出厂价格/美国工业品出厂价格); 1981年至1985年存在内部结算价格,贸易结算为1:2.8,非贸易结算为1:1.7; 1988年至1993年存在外汇额度价格和调剂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并存,形成双重汇率。 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形成与价格改革及通货膨胀有密切关系。在八十年代,价格体制改革对汇率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后促成了抢购大战,造成农产品价格的“ 蛛网效应”式大起大落,加上地方政府对生产的盲目鼓励,生产的波动甚至比价格波动大一倍。[2] 这直接引起外贸企业的亏损,又进一步导致向汇率转嫁外贸亏损负担。另一方面是参照国际市场的定价办法,实行了进口代理作价,即将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乘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加上关税和其他税收、进口手续费,作为国内销售价格,这一改革于九十年代初期基本完成。从1993年到1997年,人民币的实际汇率升值,但是出口反而增加了61%,原因是,国内的经济紧缩使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下降并加重债务链条,企业内销时常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因而促使企业降价出口,以便及时结汇获得人民币。 表三、中国价格体系的结构及其变化(%) 农产品 商品 零售总额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4 1985 1988 1996 1978 1985 1988 1996 国家定价 92.6 67.5 37 25 16.9 97 73.5 47 30 6.3 100 60 60 14 国家指导价 1.8 14.4 23 23 4.1 0.5 10.5 19 25 1.2 0 0 0 4.9 市场调节价 5.6 18.1 40 52 79 2.5 16 34 45 92.5 0 40 40 8.1 所谓的“实际有效汇率”是用对各国贸易占本国外贸总额的比重(贸易权重)将各国汇率加权平均所得出的外币加权平均价格,未扣除通货膨胀因素时称为“名义有效汇率”,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则称为“实际有效汇率”。这样的汇率概念剔除了美元价值变动的影响,并参考了本国的贸易结构。 经济学家涂永红按照中国的18个主要贸易对象国计算了权数和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后发现,虽然1994年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贬值了,但名义有效汇率基本未变;1995年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升值1.52%,但美元对日元和马克大幅度贬值,使人民币的名义有效汇率贬值了121%,又由于中国的通货膨胀率大幅度下降,使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贬值了50%;1996年人民币的名义汇率未变,而美元转为升值,中国国内的物价上涨率又继续下降,使得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升值3.5%。在当时国内通货膨胀使实际汇率升值的情况下,由于美元对日元和马克贬值,而人民币因对美元的比价不变而随着美元贬值、抵消了国内通货膨胀对出口的不利影响。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即周边国家的货币贬值使得人民币的名义有效汇率升值。从1995年中国的外贸结构看,对韩国的贸易占6%、对东南亚占4%、对台湾占6.36%、对日本占20%。1997年东南亚国家货币平均贬值约40%、韩国货币贬值40%、台币贬值20%,合起来使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升值5.3%;1998年日元贬值20%,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又升值7%。但从1996年到1998年,中国国内的消费物价水平下降了10.7个百分点,在实际汇率贬值的情况下又增加了出口退税,这样就抵消了名义有效汇率升值,使出口未受到打击。 价格的剧烈波动会使实际汇率发生大幅度变动,此时若名义汇率未及时随实际汇率调整,就会出现所谓的“汇率失调”,对经济和外贸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开始改革以来,在1988年至1990年期间出现了第一次汇率失调。在1988年,牌价名义汇率是1:3.72,双重汇率是5.38,调剂汇率是6.38,而真实汇率却达到9.03,1989年回落到8.02,1990年进一步降为7.55。第二次汇率失调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在1992年,名义牌价汇率为1:5.51,双重汇率为6.28,调剂汇率为6.5,而真实汇率为8.1,到1993年上升到9.22,1994年当真实汇率回落到8.65时,牌价汇率正式贬值到1:8.62,这才弭合了二者的缺口。中国的名义汇率的调整缺乏灵活性,经济和物价的波动也很大,这都可能造成汇率失调。 三、利率平价与国内外经济平衡 1. 利率平价的意义与中国的特殊国情 汇率短期决定理论的核心是利率平价理论,其基本思想是注重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它强调,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两国之间短期资本的流动主要受名义利率的影响,而两国之间利率的差异等于预期汇率的变动率,高利率的国家应存在汇率贬值预期。据此,人民币资产与美元资产之间的利率平价条件是: R(RMB)=R(US)+[Ee(RMB/$)-E(RMB/$)]/E(RMB/$) (公式里R指利率、e指预期、E指直接标价的人民币名义汇率。) 若把相对购买力平价与利率平价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各国之间利率的差异等于彼此间预期通货膨胀率的差异。实际上,利率差异还取决于预期的实际汇率变动,美元对马克的实际汇率变动是对相对购买力平价的偏离。这样来理解,则利率、实际汇率和通货膨胀率三者的关系是: R$-RMD=[(qe$/MD-q$/MD)/q$/MD]+(@eUS-@eG) (公式里@指通货膨胀率、q指实际汇率、R指利率、e指预期) 如果预期市场情况符合相对购买力平价,则等式右边第一项实际汇率可以约去,此时两国利率之差等于预期通货膨胀之差。右边两项之和是名义汇率,即名义汇率的预期变化等于实际汇率的预期变化加上两国预期通货膨胀率之差。利率差别是预期美元对马克的实际贬值率以及预期的两国通货膨胀率之差这两个因素之和。若单纯用利率平价理论来解释人民币的汇率,往往不很有效,因为没有完全的人民币交易市场和市场价格,真正的人民币市场利率和汇率还未形成。 本文之所以仍然研究利率平价,是因为笔者发现,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资本流动已具相当规模,从中能看出利率平价规律的作用,而人民币汇率也日益具有资产价格的性质。利率平价规律之所以扭曲,不仅因为存在外汇管制,更重要的是受到中央政府积累外汇的政策目标的影响。下面将汇率决定的中长期因素(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和短期因素(利率平价理论)结合起来,以简要地解释1994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走势。 汇率作为资产价格的重要特性是,利率平价规律在短期价格刚性条件下会表现为名义汇率对货币波动的即刻反应超过了长期反应,多恩布施称之为“汇率超调”。在美国的价格水平不变、美元的货币供给持续增加的条件下,美元利率的下降会低于马克利率的下降、直至美国的价格水平完成长期调整而上升;在此过程中,为使外汇市场保持均衡,就要以美元的升值预期抵消马克存款的利率优势;要形成美元升值的预期,就要让美元先对马克过度贬值、然后再慢慢回归到均衡点,在汇率超调的情况下会产生方向相反的预期,即过度贬值产生升值预期、过度升值产生贬值预期。 外汇管制其实只能限制资本流动的规模,而不能改变支配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利率平价规律。可以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贸易项目来观察短期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内流表现为高报出口价格、提前收汇,以及低报进口价格、推迟付汇;资本外流时则相反。在1998年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项目下出现了62.7亿美元的逆差,与1997年的22.9亿顺差相比,差别达85.6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贸易信贷”项目下资产方增加了220亿美元。这说明资本流出借给了外国人,出借的具体手法就是已出口但不结汇、或者进口付款后不发货。如果再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低价报出口、高价报进口的做法,这种通过价格转移实现的资本流出的数额就更大了。 2. 固定汇率下国内外经济平衡 在不同的汇率制度下,国家可有三种基本的稳定宏观经济的政策。其一是货币政策,它只能影响外汇储备而不能影响产出。如果中央银行为了增加产出而购买本国资产以增加货币供给,在浮动汇率下本币将贬值,若维持固定汇率则需要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国外资产换回本币、使货币供给和资产市场都回到初始位置。所以,固定汇率会使中央银行失去运用货币政策稳定宏观经济的能力。其二是财政政策。在固定汇率下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出,而且比在浮动汇率下有效。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财政扩张会使本币升值、提高本国的价格和工资,结果部份地抵消了财政对总需求的扩张;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财政扩张会使中央银行被迫购买外汇增加货币供给,能带来额外的扩张效应。其三是直接改变固定汇率水平。政府将固定汇率贬值,有时可能是为了扩张总需求以减少失业、改善经常项目的收支并突然增加外汇储备。贬值本币可降低本国的价格和工资、刺激产出和交易、产生对货币的超额需求、提高本国利率;为维持新的固定汇率,中央银行必须购买国外资产、扩张货币供给直到资产市场实现均衡。但是,固定汇率制度下的汇率贬值不能改变产品市场的长期供求条件,贬值引起的物价水平上升将与汇率贬值成比例。所以,从长期来看,贬值政策是中性的,对经济长期均衡的唯一影响是所有名义价格和国内货币供给成比例上升。 为了维持固定汇率,中央银行必须在外汇市场上以固定汇率与私人部门兑换外汇,确保资产外汇市场平衡的条件是满足利率平价。如果市场参与者认为固定汇率不会变动、预期变动率为零,则利率平价条件意味着国内外利率相等,国内利率取决于国内的实际货币供求,即货币市场的作用。中央银行进行外汇干预以固定汇率时,要调整国内货币供给使得国内货币市场均衡维持在国内外利率相等的水平上。如产出增加,提高了对本国货币的需求,本国利率将上升以平衡货币市场,本币存款收益高于外币存款,交易者会抛售外币购买本币,汇率即升值。为阻止本币升值,中央银行应购入外国资产干预外汇市场,在增发货币支付外国资产购买的同时,减少对本币的过度需求。 中央银行的总资产等于总负债加资产净值,如果资产净值不变,资产方的变化将引起负债方的等量变动。中央银行资产的变化将引致本国货币供给的变动,货币实际供给的机制是,中央银行购入资产、负债上升,会增加货币供给,而资产售出则会减少货币供给。由于商业银行系统中存在着存款倍增式的存款创造机制,会产生货币乘数效应,所以货币的变化会大于中央银行的资产变动。1993年中国的货币乘数为2.7,后来维持在3左右,1998年受到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增补资本金等因素的影响,上升到3.5。中央银行如果出售外国资产、换回本国货币,则其资产负债表上的国外资产和国内负债同时减少相同数量,同时流通中的货币减少了。中央银行有时会操作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国内外资产交易,以抵消外汇交易对国内货币供给的影响,即所谓的冲销性外汇干预。例如,在汇率升值的压力下,中央银行可在购买外汇的同时出售政府债券,使国内资产的资产和负债都减少相同数量,从而抵消购买国外资产产生的国内货币扩张效应。 固定汇率制是建立在开放经济和市场价格之上、由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的市场机制。实行这种汇率制度时虽然汇率是固定的,但这种汇率是一种市场汇率而不是计划汇率,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汇率“固定”的机制完全不同。计划经济下实行的是计划汇率,这是建立在封闭经济和计划价格的基础之上、依靠指令性外贸计划和财政补贴运转的计划机制。中国直到1988年正式设立外汇调剂市场后才出现了近似的市场汇率,那时它与计划汇率共同构成了双重汇率。九十年代初期,中国取消了财政的出口补贴和指令性计划,国内价格体系基本上市场化之后,才初步具备了实行市场汇率和市场调节的基础。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中国宣布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但是,从操作机制来看,汇率制度仍然具有明显的固定汇率的特点,汇率成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外生变量,国内货币政策丧失了独立性而成为内生变量。从1994年至1997年的情形来看,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其实不是如何管制外汇,而是实行了公开市场干预政策,以防止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升值、促进出口,并通过强制结汇、将民间外汇集中到中央银行手中。 3. 九十年代里中国到底是引进了资本还是输出了资本? 一个国家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顺差之和通常应表现为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由于外汇是不能存在国内的,所以国家的外汇储备属于“被动性资本外流”(因此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标为负号)。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状态应该是,贸易和资本项目一个维持顺差、另一个维持逆差,不宜长期保持巨额的双顺差,也不可能长期出现巨额的双逆差。如果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顺差之和大于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额,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就表现为“误差与遗漏”,这一项基本上可以反映出私人资本外逃的数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经常以此项数额为依据,估计一个国家私人资本外流的规模。从表四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存在长期性的私人资本外流,一个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一项的数值应该在不同年份有时为正、有时为负,而不会长期为负值,中国在八十年代时就是如此。1997年,亚洲国家该项目的数值突然呈现为大额负值,这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东南亚国家出现了突发性的资本外逃。表四的数据还显示,在九十年代里,中国的该项数据年年都是负值,且数额巨大,超过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总和,这意味着过去十年来中国的私人资本外逃规模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 一般人都认为,在九十年代里“中国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外资引进国”,这种说法给出一种“巨额外资留在中国”的错误印象,其实,实际的资本流动情形完全相反。在九十年代里,中国的国内储蓄大于投资,从国内外经济平衡的逻辑去看,显然存在着资本净流出。按照国际收支平衡的原理,只有经常项目出现逆差,一个国家才能真正有资本的净流入。确实,中国在九十年代里引进了3,000多亿美元的真实资本(包括绝大部份外商直接投资和一部份外债),与此同时也有2,000多亿美元的货币资本流出,而资本流入额超过资本流出额的部份,即外汇储备的增长,实际上是以存在国外银行的形式表现为“被动性资本外流”。此外,中国还有大量的主动型资本外流。在九十年代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这一项目的数额基本上年年都是负值,这就证明,中国的私人资本一直在外逃,估计整个九十年代里外逃额数额达到上千亿美元。 表四、世界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亿美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 39 -92 -79 -79 -149 -144 -319 -636 其中:中国 -32 -68 -82 -98 -98 -178 -156 -191 其他国家 71 -24 3 19 -51 34 -163 -445 不含中国的亚洲国家 -36 -21 5 4 -73 15 -8 -235 拉美国家 23 53 24 13 5 12 中东和欧洲国家 -19 -43 -38 -44 -69 1 -54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 中国的私人资本外逃与东南亚国家的资本流动不同,显然不是受一般性的利率平价规律支配的,而是受中国的特殊性规律支配。其原因是,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权力资本化的现实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生了矛盾,一部份暴富阶层因致富手段不正当,无法将非法摄取的巨额财产在国内合法地资本化(即“漂白”),因而只能将财富转移到国外,然后利用中国的法律不能延伸到国外的机会,在国外把这些非法财富转变成资本。这些外逃的财富中,大约有四分之一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进入中国,表现为进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同步上升。 4. 九十年代中国内外经济的平衡关系 1994年至1997年是中国治理国内通货膨胀的“软着陆时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贬值50%,这是一次“超前过度贬值”;中央还通过结汇制把分散在民间的外汇集中到了自己的手里;在此后的几年里,政府又连续以退税政策刺激出口,这些都导致外汇储备的增加。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恰好处于高增长、高通胀、高利率、高汇率的特定阶段,人民币的利率比美元利率高出约6个百分点,大量外资(包括旨在套利套汇的投机性资金)趁机涌入。不少外资的投资期限相当短,目的是趁人民币币值坚挺之际,在中国国内市场上获得高额利润并及时兑换成外汇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汇率方面的泡沫经济。这样,中国进入了国际收支的“黄金时期”,国际收支呈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巨额的双顺差,外汇储备猛增。 外资的大量进入不仅可以掩盖贸易收支的逆差、使整个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在汇率本应贬值的时候反促其升值,而且可以掩盖贸易收支的顺差、在汇率本应升值的时候造成似宜贬值的假象。例如,1993年中国海关的统计是有12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但实际上其中包括了160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中的设备进口,中国并未为这些投资用设备支付外汇[3]。由于这部份投资用设备被计为进口,很明显地就夸大了中国的贸易逆差。从1993年到1995年,外商的投资用设备进口共计达569.1亿美元,它大大压低了贸易顺差的统计数字。这是大量外商直接投资必然会造成的现象。 外资越是预期人民币会升值,就越会大量涌入;而外资进入得越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越大。由于外汇的供给大于需求,按照利率平价和购买力平价规律的要求,此时人民币的名义汇率本应出现一次“超调”、即过度升值,然后形成贬值预期,才能与其高利率相匹配,以保持国内外经济平衡。但当时的中央货币当局并未将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升值,而是运用公开市场干预,以保持汇率稳定、阻止人民币的升值。为此,中央银行收购了市场上全部的多余外汇,在连续三年中共收购了1,200亿美元,平均每天收购1亿美元,使国家的外汇储备从1993年的200亿美元猛升到1997年的1,400亿美元。由于汇率该升而不升,因此无法产生贬值预期,反而却出现了升值预期,这促使国际投机资本绕过外汇管制进入中国从事投机活动。据笔者估计,在1994年至1996年的3年内,流入中国的国际投机资本不少于160亿美元,资本内流又加重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和预期。 同时,在这一阶段,连年收购巨额外汇导致了大量的货币投放。1997年,基础货币发行的增加额中87%源于“外汇占款”的增加;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往40年里“外汇占款”项目的比重从未超过5%,而到1997年时,此比重却一下跃升至40%。由于这一时期国内的基本宏观经济政策方向是治理国内通货膨胀,需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既然中央银行必须不断收购外汇并大量投放人民币,就只好在国内贷款方面使用“对冲”政策,因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就收得格外紧。其结果是,虽然实现了货币发行总量不过度扩张的政策目标,但基础货币的发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外汇占款”大幅度增加、而“再贷款”则大幅度下降,紧缩银行贷款的结果是国内经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1997年以来,由于中国的周边国家的汇率贬值和人民币利率大幅度下调,人民币的名义汇率本应有一次“超贬”。但是,中国政府出于稳定亚洲局势的考虑,坚持稳定汇率。这样,人民币该贬不贬,就无法产生升值预期,反而出现了贬值预期。这促使1998年内资本的大量外流,外流的数量不少于200亿美元(这类的资本外流并未完全反映在“误差与遗漏”项中,相当一部份反映在贸易项目内);外汇储备的年增加量也从前几年的300多亿美元突然降到1998年的51亿美元,一年之内国家外汇储备少增加这么多,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外汇占款”即减少2,500亿人民币,按照3倍的货币乘数计算,相当于减少7,500亿的人民币货币发行,再加上此时商业银行“慎贷”、无法扩张货币,于是出现了通货紧缩。 5. 影子汇率与货币危机 固定汇率的突然崩溃就是货币危机。如果国际收支突然恶化,市场会预期政府将调低汇率,市场上按外币计算的预期本币收益下降,会出现对外币资产的超额需求;此时,中央银行为维持汇率不变就要出售外汇储备、收缩本国货币供给;当外汇储备在投机的冲击下耗尽时,中央银行就只能被迫放弃固定汇率、允许汇率自由浮动。所谓的“影子汇率”(EST)就是指在T时刻若中央银行不再持有外汇储备、开始允许币值浮动和国内信贷增加时的市场汇率。在持续通货膨胀下,“影子汇率”逐步上升(即贬值),与信贷增加成比例。一旦中央银行最终放弃了固定汇率制,人们就会预期汇率将不断贬值,于是本国利率将上升以维持利率平价条件,使实际货币供给下降。理论上,当资本外流超过外汇储备时,就可能出现固定汇率的崩溃;而在中国的现实中,只要国家的外汇储备突然下降,就可能出现居民挤提外汇存款或提取人民币存款在黑市兑换外汇的现象,后者将迅速把银行存在着巨额呆帐、无法应付存款人挤提的真相暴露出来。本币崩溃、金融体系和固定汇率的瓦解是可能同时发生的,在长期实行外汇管制、汇率高估的国家尤其如此。中国之所以能从亚洲金融危机中幸免,主要是因为在此次国际性危机到来之前就实行了经济紧缩、保持了宏观经济平衡,还得益于不允许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以及外国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的独特结构。 表五、国际收支平衡表“投资收益”项目的变化(亿美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投资收益 3.99 99.5 116.7 160.8 165 190 220 260 320 400 外商直接投资 318 338 380.7 416.7 411 注:资料来源:《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编,1997年以前在此表中“投资收益”项目被称为“利息”。1999年以后的数字为估计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十年来约2,000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仅给中国带来了繁荣,也积累起危机性因素。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正持续上升(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即“投资收益”项目的借方,参见表五),而其中真正换成外汇汇出的只占10%,其余的90%都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名义直接在国内采购投资品了。据笔者推算,从1993年至2003年的10年中,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累计可达2,000亿美元(合17,000至20,000亿元人民币)。[4] 换言之,一旦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累计达到这一数量时,就意味着中国接近其可能的外汇危机的临界点。因为,当外商掌握的人民币债权相当或超过了中国政府的海外债权(即国家外汇储备)时,如果他们在突发事件的影响下集中要求兑换,即使其流动性仅为30%,也足以引起国家外汇储备的大幅度下降,进而出现恐慌和外汇挤兑;若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外商的利润汇出,则将杜绝新的外商投资,同样会造成外汇流入剧减和外汇储备迅速下降。在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这两种情况均导致外汇储备枯竭,前者表现为经常项目的逆差,而后者则表现为成资本项目逆差。认清了这一点,中国就应当采取积极化解金融外汇风险的政策,创造条件在五年之内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四、人民币汇率的动向 1. 人民币“贬值论”后面的利益推动和认识误区 从1994年至1996年,中国国内要求人民币贬值的呼声一直很高。这有非常明显的利益背景,即国有外贸部门的出口利益集团希望藉人民币贬值而扩大出口,从中获利。1994年1月1日,实行了人民币汇率的并轨,人民币的牌价汇率由5.8:1贬为8.67:1,贬值50%,这次贬值至少过贬了10%。在贬值的刺激下,出口大幅度增长,国营外贸部门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加剧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但国有外贸部门并不满足,此后仍然年复一年地要求进一步贬值。1994年底,在外汇管理局的一次研讨会上,经贸系统的一位老教授以“马克思说过货币的对内价值决定对外价格”为由提出,在国内通货膨胀率达22%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应进一步贬值,否则将打击出口。可事实上,1995年的出口不但未滑坡,反而在上半年创造了增长44%的历史最高记录。于是,国有外贸部门又以出口退税不落实为理由,提出了人民币贬值的要求。其实,在九十年代里,中国的净出口一直是增加的,国际收支始终维持顺差,所以,并没有明显的贬值压力。 1992年以来,外贸经营渠道日益被原国营外贸机构的业务人员操纵,成为他们谋图暴富的“阵地”,这些业务骨干大批地“下海”或将经营渠道转移到国营外贸企业之外。目前,全国已注册的外贸企业已达22万个,均拥有外贸经营权。这些由原国营外贸机构的业务人员操纵的民营、半民营外贸公司的活动,造成了国有外贸公司的经营亏损,全国的出口成本不断上升,而这些经营出口的个人却通过不正当渠道暴富。这与国有企业普遍出现的“富了和尚穷了庙”和“经营者行为个体化”的现象十分类似。由此而引起的出口成本上升和相应的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很大程度上于转型中不正常的体制和结构问题有关。 人民币贬值论有四个认识上的误区。首先,排斥市场化的汇率改革,仍然把出口换汇成本当做汇率决定的依据。在以短缺为特徵的计划经济中外汇最短缺,因此在经济管理部门中形成了不惜代价、扩大出口、实现出口创汇的习惯性思维。在计划经济时期,出口换汇成本是外贸企业向财政申请补贴的标准;在改革初期双重体制并存的状态下,出口换汇成本是决定汇率的标准。这种机制一方面鼓励了国营外贸企业提高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另一方面又促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低价倾销,并且还造成了出口换汇成本上升和汇率贬值之间的恶性循环。随着中国出口商品中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部份的比重扩大(全国平均超过了30%,在沿海地区达到50%以上),汇率贬值会增加进料成本,对出口并无好处。其实,出口换汇成本既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已实现了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决定汇率的主要是外汇供求关系,今后出口换汇成本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再以单纯根据出口换汇成本来判断汇率的高低。 其次,单纯依赖汇率政策促进出口,忽视了因经济结构不合理对出口的影响,既违反了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解决不了结构问题。在改革初期,当对汇率的计划管理向市场决定转化时,曾经历过一段把财政的出口补贴转嫁给汇率的过程,在此期间人民币的贬值与体制的结构性调整有关。但当1990年基本取消出口补贴、1994年汇率并轨后,这个过程已告终结。现在,在宏观经济管理上,货币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主要应解决经济总量问题,而经济结构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财政等非汇率政策去解决。中国出口换汇成本的上升固然与总需求过旺、通货膨胀等总量问题有关,但更与管理不善、退税不足、骗税严重、产业结构畸形、外贸市场变化等经济结构性问题密切关联,光靠调整汇率是无法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的。何况,贬值政策主要是支持国有贸易公司的,而现在中国的出口早就不再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局面了,目前外资和乡镇企业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加工贸易出口的比例也不断扩大。在这样的格局下,汇率贬值未必就能促进出口;相反,维持汇率的稳定,反而可以减少企业的汇率风险。此外,中国已进入了大量进口能源、原材料、粮食等低价格弹性商品的阶段,又即将进入偿还外债的高峰期,现在若仍然单纯从促进出口的角度考虑汇率政策也是欠妥当的。日本、韩国、台湾的货币都曾经历过从贬值到升值的痛苦时期,在此阶段其企业均须承受国际竞争的严峻考验,中国的企业和外贸体制也必然要走过这样一个彻底改革、全面结构转换的时期。鼓吹“贬值论”的人,其眼光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后看,总想用过时的老政策去解决新阶段的问题;若以为通过国民财富的贬值和国内的通货膨胀就能回避彻底的改革,这无疑是一种幻想。 再次,简单地从贸易的角度去理解汇率,缺乏金融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概念。汇率本属于国际金融的范畴,但中国的某些常就汇率问题发表意见的“专家”却缺乏国际金融的必要知识,似乎可以称他们是现代的“重商主义者”。他们对国际收支缺乏综合性的理解,因此往往重贸易项目、轻资本项目,重出口、轻进口,偏爱顺差、厌恶逆差,似乎外汇储备永远是越多越好,所以总在想着如何通过人民币贬值来进一步刺激出口。中国从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的过度必然要经历五个转变,即从调动一切国内条件出口创汇转变成运用外贸来调节国内经济,从由国家承担国际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变为由企业自己来承担,从按照计划和出口成本决定汇率转变成由市场来决定汇率,从主要关心国际收支中的贸易平衡转变成综合权衡国际收支中的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平衡,从实行对外汇外贸的封闭式管理转变成将外汇、外贸纳入国内外经济“双平衡”的宏观管理中。 最后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是机械地运用购买力平价论,不了解国内物价和经济周期与汇率的关系。这方面的理论问题上文已经谈过。 2. 关于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各种观点 关于1999年以后的人民币汇率走势,大体上有贬值、升值和稳定三种意见。 第一种看法认为,人民币将继续升值,因为人民币已成为亚洲的强势货币,会代替日元在亚洲发挥关键货币的作用。比如,香港汇丰银行中国研究部的负责人即认为,因为中国国内持续的通货紧缩、物价下降,人民币的购买力提高了,所以人民币可以升值10%。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吴晓灵认为,保持强势的人民币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前几年人民币币值低估,鼓励了低质量和资源型产品的廉价出口,抬高了进口的工业品和高新技术的成本,加重了中国的外债负担,使许多借了外债的企业陷入困境。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升值,完成了本应升值的过程。目前,人民币并没有贬值压力。只要国际收支不出现持续逆差,人民币不必贬值;如果个别年份的国际收支有小额逆差,可以动用外汇储备调节。这样,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稳定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的信心。人民币的贬值不一定能促进出口,反而还会增加还债压力,所以是得不偿失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关键是控制资本项目收支,今后应要求新借项目的外汇贷款和使用外债的单位一律实现外汇的自求平衡,以其结汇量为限。国家的外汇储备仅用于经常项目调节和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偿还方面的调节。 第二种观点主张继续稳定汇率。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余永定就最坚决地主张稳定人民币的汇率,他甚至认为,即使日元贬值超过1:150,人民币也不应贬值。美籍华裔学者刘遵义也持此观点。他以“天塌不下来”为题指出:日元贬值不是因为出口竞争力下降,而是因为日本银行存款利率和债券收益率过低,人们预期日本将出现严重的资本外流;日本的出口价格比汇率稳定得多,日元贬值不会造成出口价格下降;日本的进口价格对汇率变动也不敏感,而对本国收入变动敏感;人民币不必随日元而贬值,中国经济基本面良好,国内储蓄率高达35-40%,储蓄和投资之间不存在缺口,外资是直接投资不易抽逃,外债在1,400亿美元左右,期限较长;外汇储备仅次于日本;中国的出口与东南亚国家的竞争,主要集中在服装、电子设备、鞋和玩具等方面,这些轻工业产品的成本结构大约是当地费用占20%、劳动力及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投入占60%、财务费用占20%,东南亚各国货币贬值获得的竞争优势被进口投入和财务费用上升而抵消了;外资仅占中国国内投资的10%左右,其中假外资也不少,所以外资减少对中国的影响不大,中国可启动国内基础设施投资代替出口和外资;人民币贬值可能引起各国货币连锁贬值;不仅人民币不必贬值,而且港币也可以不贬值,可下调土地价格来降低香港的投资成本;韩国圆和台币也没必要随日元贬值,日元贬值不应导致亚洲货币的贬值浪潮。 中信总经理秦晓亦主张稳定人民币的汇率,但他的看法比较慎重。他认为,主要应从国际资本流动的角度来看汇率问题,而不应片面地从贸易项目的角度考虑汇率的走势。国际资本的流动主要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市场上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和买卖、国际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贷款、以外汇结算的期货、指数及各种金融产品(包括衍生工具)的交割等。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资本流的交易额已远远超过了货物流,成为影响汇率的主要因素。例如,美元对日元的汇率曾长期维持在1:270─280之间,而其间日本对美国一直是贸易顺差,这用货物流是难以解释的。影响日元汇率的除了各种经济因素外,还有政策、军事、国际形势变化及突发事件发生等非经济因素,以及各种因素下的投资炒作活动。1998年5月日元的贬值是资本从长期不振的资本市场中流出、进入状态颇佳的美国市场以获得较高收益造成的。资本流由资本收益率决定,分为热线和战略性投资两种。热钱是一种短期资本流动,其运用者主要是各种基金,注重短期收益和流动性,投机性强;战略性投资是长期资本流动,其运用者是经营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跨国公司,注重市场占有率,以竞争优势为目标,注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长远总体收益。秦晓虽然主张稳定人民币的汇率,但认为人民币的确存在贬值的压力,原因是人们对中国经济的基本面不看好。他认为,稳定人民币币值有利有弊,出于综合考虑,应该稳定人民币,但是要看到此措施之弊端并尽力减少其害。 第三种意见主张人民币应贬值,其主要代表人是新加坡的俞乔博士。他认为,中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呈封闭和垄断的结构,货币当局是主要的买方,国有银行则是主要的卖方,属于卖方垄断与寡头性质的市场,在市场上形成的现期汇率明显地偏离竞争性市场上的公平价格,而远期汇率则人为地排除了市场风险因素。因此,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局的政策取向,实际上是“内在的固定汇率”。在外汇管制下谈论人民币名义汇率的“合理水平”没有意义,而是应考察它的实际汇率。实际汇率会考虑到国内外价格水平的变化,真实地反映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实际价格或本国货币在国外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俞乔计算的结果是,过去5年内由于国内物价上升,人民币对国际上主要的货币高估了30%;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人民币对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综合实际汇率高估了45%。西方舆论界认为,坚守人民币与港币汇率是为了避免恶性贬值竞争,这种假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误导性。国际市场是由非政府投资者主导的,不是由政府决定的。美国财长鲁宾不让墨西哥比索贬值却导致了1994年的货币危机,IMF总裁康德苏亦对泰国亦持相同的观点。人民币贬值虽能主导亚洲国家货币的走向,但只会产生短期心理振荡。东南亚国家已实行浮动汇率,除非出现严重政治动振,否则不会再大幅度贬值了。 俞乔尖锐地批评香港政府坚持联系汇率的承诺并不足以稳定市场信心,被动性的市场干预必然导致连续性巨额亏损。市场利率的急剧上升使债务人蒙受巨额损失,突然性债务转移将破坏稳定的债务─债权关系,引起社会经济失序。坚持联系汇率制的实质是,当局使用社会财富避免特殊利益集团(特别是大不动产所有者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资产免受货币损失,联系汇率制的支持者有明显的利益动机。这样,人民币汇率的调整被迫从属于港币汇率的变化。中央政府对香港联系汇率的支持是向香港特区提供了免费保险。从经济学看,如此做的弊端是:助长搭便车,增加其经济行为的总体风险,不利于香港在市场压力下调整僵硬的汇率制度;同时,大陆的经济实力比香港相差极远,不应为香港提供无限期保险。 固定汇率只能固定名义汇率,不能固定实际汇率。实际汇率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名义汇率主要产生货币性影响。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时,固定名义汇率将引起实际汇率的非预期波动,会严重影响各种与国外关联的经济活动。固定汇率亦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所以,国内政策有三种选择,即调整外汇储备、调整名义汇率、调整国内经济活动,第三种方法最不可取。只有调整汇率,才能保证国内货币政策独立,保持国内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定价的合理性,灵活调节国际收支,阻止投机资本冲击。俞乔的建议是,在日元贬值、香港放弃联系汇率之后,趁亚洲金融形势平稳时将人民币名义汇率贬值;放弃以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为中心的汇率政策,选择新加坡式的贸易加权实际汇率指数为基本管理目标,从属于国内货币政策;支持日本提出的亚洲货币基金的设想,促进日元国际化,促进日本与美国承担与其经济地位相称的稳定亚洲金融市场的责任。所谓的综合贸易加权实际汇率指数,可衡量一国产品在所有境外市场上的总体购买力,反映短期国际资金流入本国市场的方向。 1999年以前,笔者一直是人民币汇率稳定论者,曾于1994年12月在《金融研究》上发表过长篇论文,反驳了“国内通货膨胀要求汇率贬值”的论点,预计人民币的汇率可稳定到本世纪末;1995年,笔者又反驳了要求“贬值人民币以弥补出口退税不足”的观点,指出不能将财政困难转嫁给汇率;1997年又反驳了“因周边汇率贬值而必须贬值人民币”的观点,认为人民币的汇率“一动不如一静”;1998年,当日元贬值后,笔者也曾在《中国改革报》发表文章“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高度评价政府的不贬值政策,指出人民币应不惜代价坚持到美元先贬值;当日元贬值接近1:150的关键时刻,笔者指出,人民币不贬值是有条件的,就是日元贬值不能超过150。 目前,笔者认为,1999年人民币仍有不贬值的基础,国内的经济形势越不好,人民币越可以不贬值。因为,国内物价低落会造成人民币实际汇率贬值,而政府促进出口的财政措施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已经不小[5]。中国的出口增长率已连续两年下降,但它主要是影响国内经济的增长,对汇率不一定立即有直接影响。在中国的外部环境方面,国际金融越动荡,特别是美国若出现金融或经济问题,则对中国是相对有利的,所以人民币仍可以“一动不如一静”。 不过,认为人民币目前有条件不贬值,并不是说它一定不会贬值。1998年以后,中国以通货紧缩造成的人民币汇率坚挺,恰恰不是好事。社会上对中国近期的前途并不看好、对人民币有贬值的预期,也是有根据的。如果国内经济增长较快,有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通货膨胀,这样人民币就可能需要贬值;如果继续通货紧缩、造成人民币的坚挺,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国内金融危机,则人民币的内外价值就可能同时大幅度贬值,这其实是一种“货币崩溃”。 3. 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的转折点 值得注意的是,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国际收支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朝着不利的方向变化的迹象,所以,笔者认为,1998年是中国国际收支的转折点。造成这一转折的诸多因素中,首要的因素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此次危机使中国周边国家的汇率平均贬值约50%左右,这意味着以贸易加权平均数计算的人民币汇率相应升值了10-15%,由于这将影响到中国的出口竞争力,所以产生了人民币的贬值预期。当周边国家的汇率相继稳定以后,人民币的贬值预期却仍然存在。因为,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国内经济长期潜藏的问题陆续暴露出来,不仅国内连续几年出现了经济萧条和通货紧缩,而且内地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也出现了巨额亏损,这使国内外的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近期走势不看好。 其次,1998年以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引起了连锁性贸易紧缩,周边国家汇率贬值后进口大幅度下降,这使得中国的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1至8月出口始终呈负增长,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措施后才有所改善,全年出口仅增长6.1%,而进口则增长18.2%,贸易顺差仅291亿美元,比1998年的446亿大幅度减少。经贸部研究所认为,中国的已进入了进口持续增加的阶段,甚至在国内通货紧缩的形势下也仍然如此,这与打击走私、非法进口转为正常进口有关,国家恢复了对先进设备的免进口税政策也有一些影响。另外,近两年来国内通货紧缩日趋严重,启动内需未能奏效,反而在国内需求不振的情况下增加了进口。这说明,启动内需所创造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份落入了高消费阶层的口袋里,结果这部份消费需求从对内需求中溢出,转化成对国外产品的需求。再考虑到未来时期发展尖端科技和国防的需要,可以肯定,进口量还会增加。在出口增长放慢、进口持续上升的情况下,贸易顺差将会逐步下降。 再次,人民币的贬值预期加速了资本外流,造成了对国际收支的不利影响。1998年中国的贸易顺差为400亿美元、国际收支顺差为500亿美元,但企业仅结汇60多亿美元,巨额外汇滞留海外,持汇的企业和个人在等待人民币的贬值。从1998年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可以看出,资本与金融帐户出现了63.2亿美元逆差,其中金融帐户逆差62.7亿美元(而1997年的金融帐户是22.9亿美元顺差,相差85.6亿),主要原因是“资产”项目中的“贸易信贷”项目借记220.9亿美元(此项在1997年只有10亿)。“借方”意味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资产方增加了220亿美元,这说明中国的资本流出、借给了外国人,或者是已经出口但未结汇,或者是进口合同已付款但未到货,也与低报出口价格、高报进口价格、藉此向海外转移外汇有关。这些都是利用国际贸易形式而发生的资本外流。 最后,目前,中国对外资和外债的还本付息每年已达到400亿美元,若每年引进的外资少于此数,将造成外汇储备的下降。1998年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帐户有顺差293亿美元,其中“货物和服务”顺差416亿、“经常转移”顺差42.7亿,但“投资收益”项目有166亿逆差,这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利润汇出。随历年累积引进的外资总量不断上升,外商利润的汇出数额也逐年增加,估计3年后即会超过每年200亿美元;那时,在贸易顺差下降的背景下,“投资收益”项目的逆差将大于“货物与服务”项目的顺差,使经常帐户出现逆差,这意味着中国的贸易顺差将不足以弥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利润汇出。从1999年开始,外商的直接投资已开始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中央打击走私和强化外汇管理的措施使隐性的外债逐步显性化,暴露出大量过去被地方政府掩藏的短期外债[6],说明中国实际的外债负担比中央政府所公布的数字还要大。 4. 未来五年内出现国际收支危机的可能性 在国内难以摆脱通货紧缩、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不利变化的情况下,未来中国的国际收支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1,5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似乎并不足以应付可能的困难。所以,在未来的五年内,人民币的贬值压力将持续存在,而且可能出现国际收支危机,这是应当正视的问题。所谓的“国际收支危机”即国际收支连续出现逆差,国家外汇储备下降,动摇了投资者和居民的信心,出现对汇率贬值的预期;在贬值预期的支配下,资本外逃,居民抢购外汇;在固定汇率下,国家被迫抛售外币收购本币;从理论上讲,当外汇储备全部用尽时,固定汇率大幅度贬值,才出现货币危机,但实际上等不到外汇储备用尽,国家就会实施外汇管制以阻止大规模的外汇抢购,亚洲金融危机就是这样爆发的。 笔者对未来五年中国的国际收支的预测是:国家外汇储备难以增加,可能保持在1,400至1,600亿美元的水平;贸易收支的状况为基本平衡或出现逆差;由于外债偿还额的增加,非贸易收支的逆差会越来越大,使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出现逆差;如果能充份开放国内市场、进一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而且每年外资的进入量不少于400亿美元,则资本项目可以保持顺差;未来国际收支危机可能的爆发时点是2005年前后。那时,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的总利润将达到10,000亿元人民币,按1:10的汇率计算,相当于1000亿美元,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的人民币债权。这笔资本若集中兑换成外汇汇出,则令外汇管制失效,相当于外资大规模抽逃;如果中国为此限制外商利润的汇出,则新的外资将不再进入,同样会突然造成国际收支上的巨额逆差,迫使固定汇率瓦解。所以,应该在此时点到来之前,尽量偿还外债,主动贬值人民币汇率。 5. 分析新世纪人民币的汇率动向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现在可以回到理论层次,重新审视有关汇率问题的若干观点。一种传统的理论把汇率视为商品价格而不是资产价格,许多学者现在仍习惯地把名义汇率贬值看成是促进出口的手段。例如,1999年上半年中国的出口滑坡,国内就出现了汇率贬值的呼声;而8月份开始出口好转,美元又相对于日元贬值,于是人民币不必贬值的看法又占了上风。 其实,促进出口的宏观经济政策有两种,一是贬值名义汇率,一是贬值实际汇率。实际汇率等于名义汇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国内物价下降和出口退税率提高,就相当于实际汇率的贬值。1997年至1999年亚洲国家货币的汇率平均贬值了50%左右,使得按照贸易权数计算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升值了15%左右,但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并未贬值,形成了汇率高估。结果,为了保持出口规模,开始大幅度贬低人民币的实际汇率,即一方面国内物价持续下降,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率再三提高。据笔者估计,1999年下半年,人民币的实际汇率已经贬到了1:11的水平。因此,当亚洲的邻国经济开始复苏时,中国的出口得以从8月份开始恢复了一定幅度的增长。在这一背景下,即使把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贬值到1:11,其实也无非是承认实际汇率的现实、纠正“汇率错位”而已。若国内物价停止下降、出口退税减少了,则意味着实际汇率又升值了。所以,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你升我贬、我贬你升,很像一个“翘翘板”的两头;为了促进出口,不一定非要贬值人民币的名义汇率,贬值实际汇率也可以同样达到目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汇率应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既然中国可长期维持国际收支上的顺差,所以人民币的汇率就应该升值而不是贬值。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现象,即中国的国际收支情势正在发生逆转。另有一种观点简单地应用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从而得出国内物价越下降、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就越应升值的结论。这种观点忽视了汇率的资产价格性质。 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中国的汇率越来越具有资产价格的性质,受到利率平价汇率的支配。利率平价汇率是资本流动的基本规律,尤其是在支配短期资本的流动方面非常有效。资本总是从低利率的国家流向高利率的国家,在高利率的国家停留一段时间、赚取利差后再汇出,其间需经过两次货币兑换;如果在资本停留于高利率国家期间该国的汇率贬值,那么资本流动的汇兑损失将抵消部份利润。所以,若高利率国家的远期汇率呈贬值趋势或存在着贬值预期,将自动限制资本的流入,保持资本流动的国际平衡。但是,金融市场具有“超前过度反应”的特性,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商品市场是连通的,价格在短期内是刚性的,为保持这三个市场之间的平衡,当一个国家的利率突然变动时,汇率必然出现“超调”,然后才可能产生相反的预期。 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人民币的名义利率高于美国的利率时,人民币的名义汇率本应出现过度升值,然后产生贬值预期,才能维持国内外经济平衡。但当时中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规模和集中收购市场上的全部外汇,维持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不变,使其基本上未升值,所以就没有出现贬值预期,反而产生了币值长期稳定或升值的预期,结果,中国的高利率吸引了巨额的国际投机资本绕过外汇管制进入了中国。而1997年至1999年间的情形则正好相反,人民币的名义利率逐步降低,加上对存款征收利息税的因素,到了1999年末,一年期存款的名义利率仅为1.18%,大大低于美国的利率。此时本应出现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超贬”,从而产生升值预期,才能保持国内外经济的平衡。但是,中国政府出于稳定亚洲金融局势的考虑,坚持人民币名义汇率不贬值,结果反而形成了严重的人民币贬值预期,导致大量资本外逃。 九十年代中国的资本流动的现实表明,在国际收支中金融与资本项目的重要性正日益上升,人民币的汇率已越来越多地具有资产价格的性质,在利率平价规律的支配下,国内外利率差和人民币汇率预期的变化,完全支配着国内外资本的流动。虽然利率平价规律受到外汇管制和国家积累外汇政策的限制,仍然能发挥如此大的作用,这充份说明,在资本国际化和国内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人民币的汇率作为资产价格的性质将比其商品价格的性质更重要。因此,购买力平价、出口成本、贸易差额这些因素对人民币名义汇率的影响将降低。 目前之所以需要“超贬”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与维持或扩大出口并无紧密关联,而是为了摆脱国内的通货紧缩局面。当名义汇率长期固定成为“粘性”时,外部环境变化(如周边国家货币的贬值)就迫使本币的实际汇率贬值,而实际汇率的贬值压力必然通过整体物价水平的下降释放出来;物价持续下降就是通货紧缩,所以,从国内外经济平衡的角度来说,通货紧缩(即实际汇率贬值)可能正是名义汇率不贬值的一种必然的平衡机制。 若以资产价格的逻辑来分析国内物价变动的趋势,则可以得出这样的公式,即由储蓄供给和投资需求决定的实际利率等于以未来商品表示的现货价格: I(真实利率)=P0(1+i)/pe 或 (1+i)(p0/pe) (这里P0是现在的名义价格、pe是预期的未来价格、i是一定时期的名义利率) 如果国民储蓄已超出可以获取商业利润的投资需求,尽管将名义利率降低至零,也不可能扩大投资,此时货币丧失了流动性,即经济学上讲的“流动性陷阱”。在这种情况下,真实利率I=P0/Pe。(P0/Pe)是商品现在价格与预期的未来价格之比,其数值若大于一,说明社会上存在着通货紧缩预期,真实利率将上升,会打击投资和消费;其数值若小于一,说明社会上存在着通货膨胀预期,真实利率将下降,可促进投资和消费。流动性陷阱中的通货紧缩与资产价格不同,总体物价水平不会迅速下降,而是出现缓慢的通货紧缩并形成预期,使整个经济陷入自我强化的紧缩旋涡之中,就好像股票市场中的“慢熊、阴跌”,这种“慢刀子杀人”的状态对经济预期的杀伤力最大。只有预期价格上升才会有效地推动即期支出和消费,所以此时的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寻求(P0/Pe)的较低价值,即通货膨胀预期。 降低(P0/Pe)有两种办法。一是直接提高Pe,即提高期货价格或创造涨价预期。而目前要在中国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总体的物价水平仍然过高,不仅粮食和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已高于并将继续高于国际水平,而且潜在的新经济增长点的行业,如住宅、汽车、通讯、教育和旅游(关键是民航))等价格也偏高,不能再涨价了。九十年代里拉动中国消费需求的主体是外国消费者、单位购买力和中国社会中的暴富阶层,而今后可能拉动消费需求的主体将与九十年代完全不同,只能靠普通的城乡居民。在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极大的情况下,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大幅度下降,居民家庭必然难以承受。那么,启动内需将成为一句空话。既然Pe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那就意味着,以未来商品表示的现货价格(P0/Pe)已经超过了均衡水平。如果名义利率不能更快地下降,则真实利率必定进一步上升,会继续压制投资和消费。 要降低(P0/Pe),即把通货紧缩预期变成通货膨胀预期,只有更大幅度地降低P0,才能降低(P0/Pe)。换言之,目前的通货紧缩必须到位,才能为预期的通货膨胀跌出空间。问题在于,商品的现货价格大幅度降低将令企业、财政和银行承担巨额亏损,股票市场也难以承受,国内的通货紧缩将更加严重,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会更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如果既要迅速地降低国内价格、让通货紧缩迅速到位,不致于形成“慢刀子割肉”的局面,又要减少国内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最好的或许也是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人民币贬值,从总体上将国内资产对外缩水,也即全面、大幅度地一次性降低国内价格P。这样才能一举摆脱通货紧缩预期,产生通货膨胀预期。由于这是对国际市场全面、大幅度地降价,对中国的普通居民并没有直接影响,所以国内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不会那么大。若短期内尚不具备名义汇率贬值的条件,那么,可让名义汇率再坚挺一段时间,允许贬值预期继续存在,这可促使国内企业提前偿还外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可多汇出一些,有利于缓解未来的危机因素。 如果按照资产价格规律对人民币汇率问题进行逆向思维,并从国内外经济平衡的角度,将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贬值和国内通货紧缩(实际汇率贬值)联系起来,那么就可以这样来理解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在周边国家汇率贬值的背景下,中国需要通过人民币贬值来保持总体经济与外部的平衡,并维持国际竞争能力;如果名义汇率坚持不变,就只能贬低实际汇率(增加出口退税和国内物价下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内的通货紧缩(实际汇率贬值)正是与人民币名义汇率不贬值相匹配的。当国内无法承受长期的慢性通货紧缩的压力,财政货币政策又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别是不能迅速改变通货紧缩预期的时候,应该考虑贬值人民币名义汇率以改变预期,防止中国的经济进入通货紧缩预期和真实利率上升的恶性循环。汇率政策是唯一能使中国在近期内迅速摆脱通货紧缩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若不考虑汇率政策,则其他宏观经济政策更难收效。 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贬值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改变汇率机制,实行浮动汇率,在浮动汇率制下连续地小幅度贬值。在目前情况下,其目的在于改变通货紧缩预期,而不是促进出口。但这样做可能进一步加强贬值预期,打击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影响股市,加速资本外逃和国内黑市汇率的贬值,故并不可取。另一种方式即在固定汇率机制下,调降人民币的名义汇率,实行汇率超贬,其幅度以改变贬值预期为升值预期为原则。超贬可产生不少直接效益:可以为降低关税提供更大的空间并减少走私;可消除外商关于人民币贬值会造成利润汇出时的汇兑损失之担心,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并鼓励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可以提高以美元标价的外资价值,增加外商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地扩大基础货币的发行,而不必考虑国内通货膨胀的威胁;若贬值后实行强制结汇,将可大量吸收游离在境外的未结外汇,从而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估计一年后即可以增加500亿美元以上。 1999年8月以来,亚洲各国经济的复苏带动了中国的出口增长,日圆的明显升值也减少了人民币名义汇率贬值的压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启动内需的战略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不能因为国外需求出现了暂时性好转,就忽视了国内通货紧缩仍然延续的现实。亚洲各国经济的复苏,恰恰使中国免除了为维持亚洲经济的稳定而坚持人民币汇率不变的国际义务。而美元的贬值趋势也可降低人民币超贬的幅度。因此,笔者认为,在2000年的某一时刻,在国内仍难以摆脱通货紧缩、股票市场大幅度下挫之时,应该进行一次人民币名义汇率的“超贬”。当然,若以为光靠汇率贬值就能令经济形势明显改观,那就太幼稚了。根据“货币中性”的原理,无论是财政、货币政策,还是汇率政策,都只能在短期内起作用。中国通货紧缩的主要原因植根于目前现存体制的深处,毫无疑问,只有推行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才能解决问题。如果说,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需要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力配合的话,那么,必要时确实可以动用汇率贬值这一政策。 原世界银行高级经济专家 一、改革的经验:市场化与所有制多元化 二、经济改革时期的发展与稳定问题 三、对新世纪里改革和发展的展望
中国的改革过程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是体制的转型,二是在改革中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它们的经验有参考价值。但发展中国家在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市场经济的同时,又要参与世界市场经济的竞争并实现经济的进步,则几乎是史无前例的;更何况改革开放和发展虽然会相互促进,但也可能相互影响和制约,其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处理难度相当大。中国实行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后,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其成就是惊人的。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5.92倍,年平均增长率是9.8%,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1];外汇储备也达到1,400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全国城镇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6.2%(以不变物价计),1997年达到了5,160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5.5%,1997年达到2,090元。[2] 当然,这些成就也来之不易,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不仅因为缺乏经验以及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认识不足,导致了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脱节和失误之处,而且由于推行渐进式的改革策略,也造成了一些新的经济及社会问题。 目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大大缩小了计划经济的控制范围,市场经济逐渐成长,人民的消费和选择日益扩大,原有的短缺经济现象已告终结。但是,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管制仍很普遍,保证市场机制健康运行的法制仍不健全。今后,经济的全球化不仅要求中国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节约物资的使用、合理地利用资本、提升劳动力的生产率、改善经济管理和市场销售效率等,而且,既然要参加国际经济的循环,中国就不免要受到国外市场经济变动的影响,如亚洲金融风暴对中国的出口的影响即为一例,这更需要有应变的机制和策略。今后中国面临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对外开放之任务,比过去二十年将更艰巨,其难度是不可与往昔同日而语的。当此世纪之交,在总结以往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讨论今后改革的任务,自有其相当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中国目前的年青一代来说,了解二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形成独立的思维,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回顾过去廿年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再评析其与经济发展及稳定的关系,然后展望进入廿一世纪的前景,并讨论社会主义的真实意义。 一、改革的经验:市场化与所有制多元化 1. 改革的启动:初步的实践与思想解放 中国的改革是从其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思想解放而启动的。改革前依照激进的社会主义政策照搬苏联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辅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频繁的政治运动,使中国的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要改革就必须先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中国,思想解放的隍7d端是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接着,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认了政府工作的中心应从阶级斗争转向“生产力的发展”;相应地,提出了体制改革与开放的任务。 然而,思想解放并非一帆风顺的,它经历过逐步演进的过程。1980年底相当多的权威人士(如陈云)仍认为,中国只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调整、整顿和提高,而不必实行全面改革。而部份对改革缺乏深刻认识的人则乐观地认为,只需要三年即可改革成功。这当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在中国对经济改革的认识是缓慢地进步的:1983年提出的方针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为辅”(即陈云的“鸟笼经济”);到了1984年则改为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又修改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直到邓小平南巡后,才于1992年召开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中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提法,次年并将此纳入宪法。思想解放的这个过程始终制约着经济改革的步伐,在改革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变了思路,经济市场化才成为经济改革的中心。[3]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以及经过公有制和私有制效率的现实比较和理论上多年的争论,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这就承认了私有经济的地位以及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并允许和鼓励这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9年的人大会议又将此认识写入了宪法。这是又一次思想解放,进而将改革引入两个重要的方面,即所有制与分配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使得改革终于得以全方位展开。 2. 改革的方式:渐进、试点与分析规划 由于上述的对市场经济、多元化所有制和分配制的改革目标的认识是缓慢演进的,未形成可承受“休克疗法”冲击的政治社会基础,加之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低[4]、地区差异大、行政层次多,而且多年实行全面计划经济、条条块块的牵连甚为复杂,所以一直无法制定出一个详细的经济改革总体蓝图,并据此在各部门、各地方同时推进。同时,中国改革前多年的“政治挂帅”也阻碍了专门人才的培养,平均教育水平过低,也缺少大规模执行改革方案的必要人才。因此,渐进式的改革似乎是必然的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有利之处在于,可在阻力较小、易于推动的部门先行改革,进而带动其他相关部门的改革,例如,先改革农业、扩充消费品市场,然后促进加工业的发展,再推动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价格的开放。但是,渐进式改革也有明显的缺点,它会造成经济部门之间的脱节、市场扭曲、经济行为越轨、甚至经济与社会的不稳定,如“官倒”、贪汙、通货膨胀、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当然,更好的办法是,不一定非要等到一个部门的改革构成了对其他部门的压力之后再被迫改革其他的部门,而是事前根据经济理论和分析找出几个密切相关的部门同时配套改革,这可能更容易成功,也可避免或减少阻力和摩擦,这似乎更合乎经济规律。 这种渐进式改革没有前车可鉴,只能“摸石过河”,许多改革都是先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后再推广。这种做法比较谨慎,可是,“试点”性的改革往往是在优惠条件下实行的,其成效是否有普遍意义就值得怀疑了;一旦试点改革的经验被推广了,其本身所隐含的优惠条件却可能造成国家财政的很大损失。试点属于“经验主义”的归纳法,起初往往缺乏全盘评估,如果能在改革中事先深入透彻地分析和预测其后果,有些改革措施是可能安排得更为合理而不至于发生始料未及的错误、事后被迫朝令夕改。由于中国多年处于知识封闭状态,在改革之初基本上没有熟悉市场经济运行理论和实际的人才,再加上意识形态上的种种约束使得市场经济的理论与经验常常不被接受,因此,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半期,很多改革决策只是由领导人按照主观判断来决定。这样的改革可说是多有“摸石试过”之勇,但缺少专家的分析规划之谋。 虽然在世界上全面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前例甚少,但市场经济国家长期积累下来的改革个别部门的经验和规律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可以帮助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分税问题上,本来是有许多理论可参考的,需要考虑不同税种的经济影响、收入的潜力、税收行政的方便与成本、以及相应支出对地方发展的合适性等。美国和印度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就基本上是按税种分的,而不是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制。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其实只是在简单的算术公式上作文章,逃不出讨价还价的武断决定,毫无税收方面的理论根据。又如,在城市土地增值税方面,孙中山先生根据西方的理论早已提议在中国实施,但中国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各大城市大炒房地产之后才提出来。这种税其实十分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但竟被长期忽视,以致于造成了房地产开发中的一系列问题。 中国改革的“摸石过河”阶段似乎已经过去了,不能再一味指靠领导人的“摸石试过”之勇。而且,中国对外开放后经济学界与国外的交流逐渐增加,到了九十年代已有相当多的中国经济学者精通西方经济学且能用于政策分析。现在,政府的经济决策逐渐开始倚重他们,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最近中国有很多的政策措施据说是根据“国际惯例”提出的,这些国际惯例大多是按照发达国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多年的经验与理论整理出来的。今后的改革应该多学习这些规律,以深入的客观分析做准确的科学决策,而不再是单纯的“长官意志”主导。 3. 改革的实际进程 改革的程序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即如何安排各经济部门的改革顺序,以及确定哪些部门的改革应由上而下地推进或由下而上地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其中除了农村改革主要是由农民发动之外,其余的改革似乎大都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当然其中还有一些属于地方性的自发式改革。 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84年,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先从几个省份开始实验、然后迅速推广到全国农村,授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结束了集体经济对生产力的束缚,使农民可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生产多种作物;同时减少了计划统购统销的范围,部份开放了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价格。农村经济因而得以复活,农民重新获得了经济自由,收入也增加了,农村社会也比较安定了。在城市中则进行了企业改革试点,下放给企业有限的权力,先允许部份利润留成,后来改为全部税后利润均可自留。这些措施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的积极性,但因税率较高、税种较多,对留利仍设有诸多限制,故作用有限;同时,因这样的改革减少了财政收入而不得不提出了税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阶段是1984年至1991年,其中1988年因“闯价格关”而出现了“冒进”的改革,随后(1989年-1991年)又出现了改革的短期停顿、甚至倒退。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物价改革、企业承包制、向地方下放财权、以及发展乡镇企业。由于提高部份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价格而带动了物价上涨,同时又形成了价格的“双轨制”。更为不智的是,把对企业的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后,却放松了信贷投放,导致总需求大量增加;同时因为财政收支权的下放,地方有财力、又有权势向银行借款,更扩大了投资规模,加速了通货膨胀。在此情况下,邓小平仍坚持要“物价闯关”,遂引起了抢购、投机和由价格双轨制所引发的“官倒”。同时,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商品流通、诱发了加工业的重复建设,经济秩序混乱,风气败坏,一度引起了社会不安。 当企业的“利改税”改革失败后,乃采纳了农村改革模式、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及租赁制,但承包合同不尽科学化、执行手续繁杂、承包基数须逐户核定、仍含有计划成份、超基数的利润处理也不一致。更大的问题是,承包有一定期限,承包者或租赁者既然不是资产所有者,在承包期间就对国有资产不加爱护,更不关心其保值和增值。这一时期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特点是乡镇企业的兴起。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产量及农民收入大增、购买力增加,同时农村也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原有的社队企业便利用市场的空隙发展壮大为乡镇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分布在加工业,也分布在建筑、运输、商业、餐饮、服务等业。乡镇企业的发展大大地增加了农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但1989年秋至1990年实行“治理整顿”政策后,银行紧缩了贷款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信贷投放进一步对国营企业倾斜,又抑制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只能说是“边际市场化”,计划经济的范围虽然缩小了,但政府还是想尽力保护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只能在计划经济的边缘部份缓慢扩大。可是,这两种经济在整个经济系统中互相渗透,因此漏洞和摩擦百出,造成了相当混乱的局面。 第三阶段是1992至1997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再度确膂b了市场经济、着重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并进一步对外开放,还开始了国营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成制改为分税制,这合乎税收原则,属于规范性的财权下放。而货币政策则更着重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和货币总供给量的控制。在对外开放方面,外贸权继续下放,外贸企业采取承包制,取消了财政补贴;外汇由留成制到建立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贬值后多种汇率开始并轨,简化了外汇管理,增加了出口竞争力。同时,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并扩建经济特区以吸引外资。出口的猛增和外资的大量流入是这一时期经济繁荣的主因之一。但是,经济繁荣也带来了通货膨胀,所幸因较为有效地运用了宏观经济政策,1996年经济终于“软着陆”,得以维持高增长和低通膨。此外,因国营企业产权不清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宜分开的讨论,引发出国营企业股份公司制化的提议,并开始试点。但企业的“三角债”和福利负担仍是企业改革的重负。 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乡镇企业得以突破“治理整顿”政策对它们的歧视、再度快速发展,并开始从高投入、高消耗、高汙染、低质量、低效益的粗放式经营和单纯追求数量的增长,逐步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式经营的轨道上来。许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结成联合体,1996年底全国乡镇企业总投入量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技术改造占60%以上。同时,乡镇企业的管理制度亦不断改善,完善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了股份合作制,又与国营企业联营、为后者做粗加工或生产零部件,此外还向国外市场进军。乡镇企业为农业提供了大量的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承担了农副产品加工任务,提供了运输、供销等服务和供应日用品,同时还为发展农业注入了大量资金,成为乡镇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资助农村的教育、卫生、养老等各项社会事业。乡镇企业也吸收了大量农村的过剩劳动力。[5]。 这一改革阶段是比较成功的,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 [6]、双轨价格逐渐并轨、物价改革大致完成、价格结构合理化了,确立了市场供求机制在价格形成的主导地位,开始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这些市场化方面的进展为其他各项经济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四阶段始于中共“十五大”召开的1997年,主要的经济改革内容是深化国营企业改革、实行所有制和分配制的多元化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允许多种形式(含股份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允许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并存并公平竞争,视私有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实行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承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可参加收入的分配;推行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兼并与集团化;鼓励国有小企业合并、出售、租赁或采用合作股份制;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医药、失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别出资,以减少国有企业的负担;支持再就业;实行住房改革以减少企业的负担,并使住房市场化,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这一系列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如能成功实施,将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但在这一时期,日本的经济萧条、亚洲金融风暴及东亚、东南亚各国货币相继贬值,削弱了中国的竞争力,使中国的出口萎缩。同时,由于各地加工业多年的重复投资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商品供过于求,而国企改革产生了日益尖锐的下岗、失业问题,城镇居民因缺乏安全感而倾向于增加储蓄、减少消费,结果物价水平趋低、通货紧缩,国有企业的亏损不见好转,银行坏帐有增无减,外资裹足不前。在这种不景气的情况下,改革的难度显然更大了。已经实施的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的措施虽然可以扩大内需,但对微观经济的改革并无直接作用。此外,党内怀疑改革之士仍大有人在,各级干部多年中形成的旧意识形态仍未消除,普遍的思想解放尚待时日。“十五大”的方针虽能推动进一步的改革,但客观和主观上的阻力不可低估,究竟在执行中能落实到什么程度仍有待观察。 4. 二十年经济改革的启示 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的三十年中,中国从推行国有化、引进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到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突出阶级斗争,一连串的政治迫害和经济破坏使得中国民穷财尽,人民的言行被拘于官方的思想框框之内,整个社会和经济完全失去了活力。而就在这一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如亚洲四小龙)却突飞猛进,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这才使中共认识到,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势在必行。 但官方意识形态的桎梏已深,在排斥政治改革的情况下,思想解放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使得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履艰难,只能实行渐进式的变革。然而,一旦初步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后,必然引起进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过去这廿年来思想解放和经济改革始终是相互推动的,不过由于思想解放的步伐有限,每一阶段的经济改革都曾遇到保守意识形态的阻挠,使得改革的每一步进展都历经坎坷、得之不易。进入九十年代后,虽此种情形已逐渐有所改善,但同时改革也触及到了现存体制的核心(即所有制和分配体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国际经济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再加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能带来的压力,使得坚持左倾意识形态的保守派和既得利益者仍多方对改革提出质疑,令深化改革的障碍有增无减,进一步改革的意向陷入了困境。 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可进不可退;市场经济力量的洪流已使中国今后的改革只能继续攻坚,也必然会触动现存体制的核心。今后改革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解决所有制和激励机制问题,要明确产权,以法律保护之;二是必须健全法制、公正执法,以确保市场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保障公平竞争、行政公开和机会均等;三是迅速消除残存的行政性管制,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从而也减少贪汙的机会。这些任务已非单纯的经济改革所能胜任,迟早会引出政治改革和实现法治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今后的经济改革将也难以进展,此实属世界潮流,并无他途。 二、经济改革时期的发展与稳定问题 虽然改革可以解放生产力,但生产力的发挥除了要靠市场经济的作用外,在发展中国家还要有适当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例子,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经济学家们综合经济理论和这些经验、建立了内容丰富的发展经济学。可是在处于长期封闭状态的中国,直到八十年代末期,不但有一些思想保守的中老年知识分子无知地排斥这一学科[7],而且许多青年经济学者对此学科也不甚了了,许多人热衷于讨论现代宏观、微观经济学,却不重视对发展中国家最有用的发展经济学。由于缺乏关于发展战略研究方面的必要知识,中国过去吃了不少本不应当吃的亏,也犯过一些属于常识性的错误。 经济改革的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改善人民生活,其成果就表现为经济的增长和物价的相对稳定。中国的经济如能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中持续增长,则改革也比较容易推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还要充份考虑到发展战略的抉择对增长速度和经济结构及地区平衡的影响,争取收入分配尽量公平,并维持一个有效而又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防止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但是,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虽然平均速度很高,却忽快忽慢、大起大落;同时,在渐进式改革中又不断地出痕7b反复甚至失误,以致于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调等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国的发展和稳定。所以,过去二十年来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深入探讨。 1. 发展战略的演变和经济增长的波动 发展战略包括决定经济增长速度、选择优先发展的部门、以及维持各部门及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改革前中国采取了苏联式的发展战略,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重工业。这种重、轻、农的发展顺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合,造成了高积累率和全面的投资浪费,使得一般消费品、农产品和服务极度短缺,生产资料或者因不适应需求而积压、或者是相对于不断出现的“瓶颈”部门而不足。这样,整个经济活动是由中央的计划来决定供给,再由可能的供给来决定需求,头脚倒置,效率极低而浪费惊人。经济改革一旦展开,就必然与这种发展战略发生冲突,从而提出了调整发展战略的要求。 改革初期的“量力而行”、“比例关系”和“计划低、实绩高”。}为了矫正上述的失衡,中国在改革初期采行的发展战略是“量力而行”、不搞高积累率和高增长率、维持“合理的比例关系”,这反映了陈云的经济观点。但当时提出“量力而行”原则时缺乏现代经济观念,只是沿用战争时期根据地封闭经济的局部管理经验,并未对“力”的衡量作周密的分析,而是根据长官意志来简单确定一个所谓的“适度增长率”。在这一方针中,“力”的定义也不清楚。判断经济增长的潜力不能只看到现有的物质资金条件,还要看未来的潜力;同时,对财源的估计也不应限于目前财政和银行的资金来源,还要考虑到增产潜力及增收而带来的新增储蓄和税收。当时,政府显然低估了农村改革释放出的生产潜力。农村改革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改善了资源的配置、发挥出比较优势,从而扩大了农产品供给。但国家计委制定“六五”计划时提出的农业和工业增长率均仅为4%,相当保守;按此计划,工业和农业增长率相同,这更是不合理,因为一般情况下工业的增长率总是高于农业增长率的;而根据过低的计划增长率所测算的进口和对基础设施及外资的需求也偏少。[8] 后来,1980至1984年间实际达成的年平均增长率是7.5%,出现了“计划低、实绩高”的现象,计委因此不得不修正年度计划以适应实际的经济情况。 当时,中国的一些对政策具影响力的人把主要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看成是发展战略的重心。他们认为,中国经济落后的原因是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失调”,只要把“重、轻、农”的比例关系调整好,着重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同时抑制重工业的扩张,经济状况即可好转,并无必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关于“比例关系”的说法其实是一种很粗浅的简单认识。[9] 首先,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是个含煳的概念,只是用历史上的“比例”数据外推未来的控制目标,忽视了经济动态发展中这类比例关系可能的变化;其次,笼统地讲农轻重的比例关系,也忽略了更精细部门的发展速度差异问题;再次,这种从苏联套来的概念只适用于封闭式经济,未充份考虑外贸、特别是外资的影响;还有,用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来代表国民经济的主要结构,会忽略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即直接生产部门与基础设施部门的平衡,因为“重工业”并不包括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部门;此外,农轻重比例也忽略了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业,尤其是商业。 中国的学者们讨论得非常热烈的另一个“比例关系”是“消费和积累”的比例,这个概念在现代经济学中倒是有理论根据的。在中国的计划体制下,人民的消费并不是由他们的收入和市场价格决定的,而是由中央计划通过控制供给来决定的。在市场未开放、价格仍受管制的体制中,其实无从知道人民确实的消费意愿。当时在中国,只有决定权操在计划部门手中的积累率才是决定经济增长率的实际动力,而它的高低则是根据计划制定者的主观意志而决定的。所以,虽然在1980至1984年期间,投资率确实从改革前的33%至35%下降到29.4%,对经济的稳定产生了一些作用,但那时把“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失调视为中国经济存在问题的根源。其实,中国经济种种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 1985年至1988年的高增长和沿海地区的“外向型”发展战略。}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似乎是受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的影响,中国的领导人和一部份经济学家又开始注重经济的高增长率,甚至有人主张“搞点儿通货膨胀”,以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适逢放权后地方政府利用对当地国有银行的控制力扩大信贷规模,对本地加工业的盲目发展采取保护性政策,结果导致全国投资规模迅速膨胀,1985年至1989年的年平均投资增长率达到37.9%,由此虽然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但也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在这种背景下还坚持要“物价闯关”,终于造成了1988年下半年的经济社会不稳定。 在这一时期,过去支配中国计划制定者的苏联式进口代替的工业化战略终于基本上销声匿迹了,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出口为优先发展部门、带动经济增长的经验和外向型发展的理论[10]开始引起中国的一些决策者(如赵紫阳)和部份学者的注意。很快中国就开始在沿海地区试行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应当承认,这一战略的实施以及后来实行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带来了出口外贸的急剧增加和外资的大量流入,这是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动力。 但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外向型发展战略是全国性方针,并不是地域型方针。中国在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时,对沿海地区采取了倾斜式的政策优惠,这则不合经济原则,也加大了地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其实,沿海地区本来就比内地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如拥有海港、周围腹地的陆上交通较发达、电力供应较充足、有工业基础和技术工人等,并不需要对沿海地区采取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否则就会加剧沿海和内地之间的地区间不平衡和诸侯经济。[11] 1988年末开始的“治理整顿”与经济增长回落。八十年代后期的通货膨胀和社会不稳定导致了改革政策上的“急刹车”。当时政府对银行信用实行了“一刀切式”的紧缩,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困难,同时以计划手段和行政措施严格控制国有单位的投资。“六四”后外资流入大减,使得经济情况更形恶化。1990至1991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急剧下降为4.2%,企业亏损及负债大增,就业困难,同时出现了由上而下的对改革的反攻倒算。直到1991年政府采用了让人民币汇率贬值的措施,出口才开始回升;同时,银行信用适度放宽了,经济有所复苏。在此时期,对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也减少了。 1991年起的外资涌入和经济繁荣。}改革前中国几乎没有多少外商直接投资,但从1991年起,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部份港台资本率先登陆建厂,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重新确认了改革开放政策,于是吸引外资成了发展战略的重点,这就为外资进入中国创造了条件。从1992年起,各地争相建立开发区以吸引外商加工企业,同时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也迅速增加,1995年当年即达380亿美元,占全国总投资的13%。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及各地新建的开发区,大部份是工业企业,也有在大城市投资宾馆、办公室和豪华公寓等房地产业的。 外资的涌入加上国内投资的膨胀,使得国内生产总值中总投资的比率由1990年的34.8%增加到1993年的42.7%。[12] 与此同时,中国又于1994年初将人民币大幅度贬值、实行汇率并轨,从而令出口大增。这样,整个经济出清b了空前的繁荣景象,1992年至1995年期间的经济增长率升高至12.4%,可是通货膨胀也随之而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物价水平上涨率远远超过名义利息率,实际利率变成了负数;于是,对银行的信贷需求大增,而对银行运营的监管却依旧松弛,这样,国有银行不但对工商企业超额放贷,而且以高息将贷款拆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信托公司),供其炒作房地产、股票或其他投机之用。全国的资金都涌向沿海地区外商投资集中的城市,参与投机性行为,连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收购农产品的资金也被转移到沿海的房地产投机上,而农民出售农产品后却只能领到“白条子”,整个金融秩序非常混乱。 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和经济“软着陆”。}为了制止经济过热,稳定经济社会,中国政府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稳定宏观经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强令银行限期回收贷款、将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剥离出去、恢复用行政性措施控制国有单位投资的老办法、暂停所有的新投资项目、缓减或停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停建楼堂馆所等。这次紧缩的结果比1989年的“治理整顿”要成功得多,由于宏观控制的力度比较温和,而外资仍然继续涌入,因此,虽然货币供给量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都下降了,但仍能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13] 可是,经济的“软着陆”后,企业库存过大、生产设备利用率偏低、企业负债过重、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等问题,成了经济发展中的新难题,只有进一步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才能改善这些状况。[14] 1998年以来的扩大“内需”战略。中国在九十年代里不断吸引外资、扩大出口,但随着世界市场渐趋饱和,这种以出口带动增长的发展策略[15]之效应开始递减,制造业的生产能力日益过剩。在东亚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中国的外资流入量下降、出口开始萎缩,经济增长只能转而依赖国内总需求的扩大。但此时恰逢国内消费者因改革带来的失业风险增高、社会福利减少而消费能力萎缩、需求不旺,市场萧条、物价连年下降。中央银行为扭转这种通货紧缩局面多次降低利率,但收效甚微。在放松货币政策仍无法有效刺激内需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财政政策来扩大需求。所以1998年发行了1,000亿元国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固然可弥补多年来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之缺陷、减少失业压力、通过“乘数”效应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但直接得益的仅限于建筑和建材业,而且基础设施投资多为大项目和资本密集型,新创造的就业机会有限。与其这样做,还不如减免各种乱收费、乱课税、乱摊派,从而使更多民众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达到增加消费需求、刺激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扩展,如此则可更多地增加就业机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发展战略应随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发展需要而适时适度地调整变化,但也必须注意防范调整可能带来的负作用,并应尽量维持宏观及微观经济结构方面及地区间的平衡;经济增长率必须尽可能维持在适当的水平,过低则不能充份发挥生产潜力和就业、过高又会导致通货膨胀及收入分配不平衡;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不仅会造成经济环境不安和不确定,也使得改革走走停停。 中国过去十年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战略是成功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可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而且对中国来说,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比借外债来自己投资要小。目前,新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正在减少,要维持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信心,就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尽量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同时鼓励外资企业实报利润、照章纳税,并允许其合法的利润能自由汇出。中国要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就面临着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问题,而中国的贸易对手国也会以互惠为理由而要求进入中国市场,并希望中国市场上能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所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必然之举。几经交涉谈判后,中国已准备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贸易障碍,迎接这一制度性变革的挑战,只是国内还有一些有地位的经济学者仍不甘心中国放弃过去的保护政策。 改革初期农村是优先发展部门,联产承包制取得可观成就后,乡镇企业又为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动力。但近年来农村发展在中国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明显下降了,对农业的投资相对减少了,城乡收入差距比改革前还大,在中央政府中甚至没有一个机构来综合反映、代表占人口百分之七十多的农村的利益,也没有哪个专责部门为农村的整体发展而作全局性策划。[16] 现在,虽然国内报纸上经常讲要重视农村发展,甚至把“扩大内需”的希望寄托在振兴农村经济上,但是,仍然是“口号多、措施少”。从下一世纪中国的发展战略来看,仍然应该将农村的发展再次放到优先的地位,否则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只靠城市人口实现。 2. 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中的社会稳定 衡量经济增长不能只看数量,还要看质量。中国改革以来的经济增长基本上是外延型的粗放式增长,主要靠投入大量资源(包括资本、土地、劳力与生产资料)、以高投资率为动力,与改革前的增长模式并无显着区别。改革前的投资效益就不理想[17],而八、九十年代各地争相投资之际,仍然是忽略投资效益。在短缺经济状况下,这种高浪费、低效益的增长或许还可填补供求缺口;但随着短缺经济状况的终结、买方市场取代了卖方市场后,粗放式的增长和供给就再也不能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在经济日益开放的情况下,粗放式的供给无法与进口商品竞争,其低质量、高成本也不可能在国外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要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首先是要增加“智力资本”在增长中的作用。据肯德里克和丹尼森对美国长期经济增长的分析,增长的55%至60%来源于资本及劳动力的增加,而其余的45%至50%则来源于教育、科研、技术、信息、组织管理、生产规模和市场扩大等创新因素。这些因素可总称为“人力资本”或“智力资本”,即通过发展教育、研究、科技培养出来的“知识能力”的积累和运用。[18]。中共“十五大”也提出了“科技兴国”的口号,却未说明为什么中国已有的“智力资本”过去几十年来始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在可以自由思考、交流、表达的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创造力才会充份体现出来;而在一个缺少言论、学术、新闻自由的社会里,学者专家们只是被动地充当政府的工具,其创造力不会自发地、充份地发挥出来的。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从未实现过内涵型增长的重要原因。讨论中国经济发展时应高度重视这一点。 其次,要提高增长的质量,还要改善资源配置、让所有的生产要素都能达到高生产率,这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做到。中国的投资不能再主要靠银行存放款的传统式间接融资,而必须发展各种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以减低资本利用的成本,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融资企业的外部监督。还要形成劳动力市场并组织对劳动力的培训,在保证就业自由的前提下,依靠市场机制尽可能有效地配置劳动力,使劳动力移向最能发挥其才能的岗位。也应当尽量应用先进技术、以节省物资和能源的消耗,还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实现其销售网的现代化,以减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 再次,增长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这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的增长”。四十多年前,中国政府用一种传统小农式的思维来看待经济现代化,把工厂烟囱之增多宣传为经济进步的象征、因烟囱中浓烟滚滚而为生产之活跃感到自豪。多年来缺乏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的结果是,目前,中国多数大城市的汙染已名列世界前茅,人民已发现不少城市的空气和粉尘已严重到不适合居住的程度了。为了今后的经济增长不至于因为环境过度恶化而减慢,现在非常需要重视减少对空气和水的汙染,以保持人民的卫生与健康;同时,还要加强植树和水土保护,维护生态环境。 在渐进式改革和经济增长中,局部性改革对收入分配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例如,“双轨价格”导致的“官倒”、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操纵市场交易的行为(如审批土地)造成的以权谋私和寻租行为、官商勾结的都市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的投机以及非银行金融系统的融资活动等,都产生了收入分配上严重的社会不公。中共“十五大”在改变旧的只承认按劳分配的平均主义式分配政策的同时,一方面承认资金、技术等要素也可以参加收益的分配,另一方面却未把政治权力这个在现实中非常活跃的要素从收益分配中排除出去,因此在实践中始终无法减少贪汙腐败等社会问题。收入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加强法治,还需要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是真正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世界各先进国家都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维持社会安定所必不可少的。中国改革前虽没有这样的保险制度,但政府和国有企业分别承担着这些社会性责任。然而,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不仅国家财政开始无力负担这些社会福利支出,国有企业也是如此。如果不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福利负担,这些企业将会因亏损迅速加大而破产。因此,目前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别出资,同时缩小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量力而行,这是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但是,这些非进行不可的改革把社会福利支出的部份负担转移到了城市居民的头上,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紧缩消费需求的后果。例如,住房体制改革不仅可以减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支出负担,也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自由,但随着单位分房的终止和现有租住公房者被强制要求购买现住屋,现在有公房可住的家庭要支出数万元购买其所住之屋,痕7b在无公房可住者将不得不积累数万甚至十几、几十万元以备今后购买商品房。仅此一项改革措施,就会使多数城市家庭几年、甚至十几年内必须压缩消费,以筹集购房款,其间接的结果就是,城市的消费需求再也不可能象过去二十年那样快速增长了。 住房是城市居民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把现有住宅“商品房”化并不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最好办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先改革租房体制,等人民的收入增加到相当高的水平之后,再提倡购房,这样才比较“实事求是”、顺理成章。所以,现阶段比较现实的住房改革应先注重租房的市场化,这样居民就不必为购房筹集大量资金。租房市场是将计划分房该为市场租赁,在各城区成立住房租赁公司,由该公司根据该区内所有的可租房屋、居民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来确定房租和承租人,不再由单位分房。这样可以节省各单位的房管费用、减少财政对国有单位的变相房租补贴。同时,还可以考虑允许承租人购买所租房屋,购买时可允许其以已付租金抵补部份购房费用,这会促使租户爱护租房。租房市场化可以减少单位分房对职工的束缚,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 三、对新世纪里改革和发展的展望 中国经过廿年的努力已大体完成了初步的市场化,从原有的僵化制度中解放出了生产潜力,达成了可喜的经济增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时走入误区。展望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将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和前景,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战略和政策呢?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这就必然触及到体制的核心问题,即所有制的改造,不仅在国有部门如此,在农村体制中也是如此。而相应的改革是不可能在理论和认识问题模煳化的状态下推进的。 1. 要澄清基本理论和认识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全面削弱了原有的计划体制,但行政控制则仍甚普遍,防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以法治代替行政管制,规范市场秩序,真正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目前,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正相对地缩小,相信今后非公有经济会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发展[19],使得公有经济的重要性进一步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市场经济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究竟何在?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是不是坚持以公有经济为主、让“党大于法”、允许各级政府始终随时插手、管制经济活动,就是其“社会主义”特性?是否因为要坚持这个特性,就必须在公有经济的重要性日益自然下降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大部份资源去维持它?如此则是否会因坚持这种“特性”而牺牲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如果中国的市场机制因此而始终受到干扰、难以完善健全,难道这就是中国式改革的目标吗?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判断,虽可以为所有制的多元化提供说法,却是个非常不完善的政策宣示,引出了不少值得深思的问题。邓小平、江泽民都提到,这一初级阶段可能要延续一百年以上。可是,既然任何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都不会永远停滞不前,那么,初级阶段就早晚都要向中级、高级阶段过渡。中国在二十一世纪中将朝着什么样的中级、高级阶段迈进呢?其制度特徵又是什么呢?是否又是公有化加计划经济?中国过去二十年来不断为改革事业而努力,难道就是为了要重建一个今天正极力消除的制度吗?为什么那些实行了多年而处处失败的、现在已经行不通了的旧制度,将来一定还会无条件地行得通?作这样的判断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吗?真的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吗?还有,究竟根据什么来判断,中国倒底是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中级还是高级阶段?根据人均收入,还是经济规模在世界上的排名?是按照公有经济的比重来衡量,还是按照市场经济再度被计划经济取代的程度作判断?如果有这样的判断标准,它是科学的还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断言?如果并没有一个可客观识别中、高级阶段的国际标准,那么目前的这个初级阶段又是根据什么判定的呢?所有这些疑问,迟早要有个明确的交代。 第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个比较意义上的概念,但其含义却十分模煳,也没有明确表明这种比较以什么为基准。如果不作任何国际比较,仅仅因为这个社会主义是在中国的,就能定义出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吗?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但各国基本的制度架构仍然有相似性,比如是以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为主、实行民主政治还是集权政治。社会主义体制是一种在国际上有共同? '7b知标准的制度架构,资本主义体制也是如此,从来没有哪个国家以本国的国情为理由,把这种具有既定概念的制度架构冠上“某国特色”。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既与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的社会主义不同,也与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不同,经济上引入了市场机制、政治上则拒绝民主政治,但这样的体制并非“中国特色”,它与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波兰等十分相似,那么,中国今天实行的倒底是“匈牙利式的社会主义”呢,还是二十多年前的匈牙利实行的是今天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果说,“中国特色”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处在“初级阶段”,那么,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经历过其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阶段”,那么别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早期历史也能算“中国特色”吗?如果是按生产力来界定,那么生产力水平和中国比较接近的越南、北朝鲜的制度是否也属于“中国特色”?既然这个缺乏任何理论依据的“套话”本身经不起推敲,它又如何为中国的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呢? 第四,“阶级问题”。虽然近年来“阶级”一词已很少出现在媒体上,但现行宪法还是运用这个概念来规定国体和基本制度。可是,这个概念却面临着改革以来现实的挑战。目前在中国,谁是无产阶级,按什么标准来界定无产阶级和非无产(有产)阶级?按照政治思想观点吗?且不说人的思想观念会发生变化,也不说人可能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即令是在今天自视为当然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政干部中,又有多少人的思想和行为比普通工人更接近无产阶级呢?如果按照是否拥有相当数量的私有财产(如房屋、股票、存款等)来界定,则现在许多以权致富的党政干部就不能算是无产阶级,那这些“有产阶级”的成员倒底是“无产阶级”还是“有产阶级”的“先锋队”呢?若按照是否具有实际支配某些国有资产的权利来衡量,则八亿农民和国有企业的失业工人才真是无产阶级,国家职工(特别是所谓的产业工人)就都成了“有产阶级”了。中国已从过去的“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强调阶级斗争变成了目前的避谈阶级斗争、模煳阶级定位的阶段,以上关于阶级划分的种种疑问都表明,继续强调某个阶级的领导和专政不仅越来越不合时宜,甚至突显出社会现实和既定意识形态之间明显的背离。现代社会的特徵是各阶层的相互依存与合作,而不是彼此排斥和斗争;现代政治的特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特权阶级”的长期存在。所以,与其仍然坚持“阶级的专政”,不如改为倡导阶级合作,旗帜鲜明地以“全民政治”为本,这才是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冲突、真正解放生产力的正路。 这四个在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基本理论和认识问题,都应当得到澄清,如此才能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指出一条明确的道路。这就是进一步的思想解放,需要在廿一世纪初期由具远见、有勇气的领导人来推动。 2. 维持经济增长和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目前短期的任务是如何摆脱经济萧条和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引起的大量失业问题,而中长期的任务则是维持稳定、适当的发展速度并加大改革的力度。中国的经济已历经多年的快速增长,基数和规模越来越大,在此基础上很难再保持以前那样的高增长率,各国的经验也是如此。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维持7%至8%的增长率可能较为适当。为此,需要深入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有效地调控经济、及采取适当的平衡发展战略。 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继续金融体制改革。新的中央银行大分区阻止了地方政府对银行业务的干预,但还应更明确地实行单一领导制而改变其双重领导制,这有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货币和信贷的调控能力。还应当推行商业银行的商业化M取消信贷规模的计划管理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让商业银行自负信贷风险;要防止用国债资助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的政策导致商业银行依计划规模放贷;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须加以规范;同时,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要真正采取有力措施,设法化解,而不是只作帐面文章。第二,进一步改革财政税制体制。现阶段的赤字财政政策是刺激内需的短期策略,一旦经济复苏仍应重点扶持直接生产部门,通过资助其技术设备的更新升级、确定新的优先发展部门,从而增加税收、减少赤字、防止通货膨胀。税制则应进一步改革,重点是直接税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市土地增值税等),可施行累进税率;还要改进税收行政,使总税收的增长率高于现价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要严厉取缔地方政府的乱徵税、收费和摊派,实行对地方财政的民主监督、预算公开,地方征收新税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第三,外汇外贸体制改革。最近虽然允许私有企业可有外贸权,且把审批制改为注册制,但目前外贸仍以国有公司为主经营,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非关税进口管制。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有正当的可出口商品、质量可靠、有利可获,即应允许其有自主出口权,政府只需监督质量。参加世贸组织后需要逐渐减少非关税贸易限制和降低关税率,这会减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且失业压力会加大,国内企业必须增进效率、减低成本才能维持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后固然可向多元化的出口市场和产品升级发展并因而增加出口,但这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成功;可能立竿见影地扩大出口的办法是运用汇率调节这一杠杆,如果放松进口管制后出现国际收支逆差,似亦可考虑调整汇率。 同时,经济发展中应采取部门间的平衡发展战略,各部门的发展速度应以需求强度为导向。目前,农业、基础设施、商业和修理业仍然落后,应优先投资;工业方面则必须引进新技术、改造重工业,加快发展新兴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增强整体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3.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农村经济的复兴 农村经济改革初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平均分配、定期租佃的分散式小农作业面临许多始料未及的新问题。首先,在土地的平均分配基础上承包,是延续过去的平均主义,它含有生活保障和自给自足的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大、乡镇企业的活跃,一些农户找到了更好的就业和收入机会,却因担心“政策多变”而不愿放弃土地、以留个生存上的后路。这样的农户并不注意对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甚至将耕地撂荒。由于土地在农户手中固定下来、难以随利益导向而转移,在农业人口必然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大趋势下,农业的发展就受到制约。其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虽是定期的(原为15年),但缺乏法律保障,承包合同无规可循,农户对政府也没有对等的讨价还价能力,故而常有侵权纠纷。而且,承包经营者缺乏稳定的预期,不愿做长期投入,对土地只种不养,这种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越靠近承包期的最后阶段就越普遍。再次,这种小规模的土地使用因地块零碎分散、无规模经济,也难以吸收资金、技术并降低成本[20]。 为了适应新形势并缓解以上矛盾,政府决定在1993年第一轮承包期届满时将承包期延长30年,同时也允许适当程度的承包权流转,还决定增加农业投资和服务,并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乡村延长了土地承包期。尽管如此,上述的承包制所产生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目前的农村经济仍处于困境之中。加上基层政权在农村中乱徵税、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价格剪刀差的扩大也影响着农民的实际收入。 承包制只调整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并非彻底的久远之计。为了长期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土地制度,这样土地的使用才不再受承包制及其不确定性的约束。最简单的农地制度改革就是赋予农民“永佃权及其转移权”或“永耕权”,可按土地的质量等级一次确定获得使用土地权每年应交的“佃费率”。这样就不需要再定期商讨和签订武断的承包合同,能够简化行政手续并较少行政干预。土地经营永久性地完全由农户自主决定,会给农民以安全感,从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可完全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消除农民的短期行为,使他们能自愿地投资农业设备、维持地力和改善经营方法。只要农民的子女仍然从事自耕农业,则“永佃权”可以传给子女;若农民本人或子女欲转移到非农职业,可将“永佃权”在市场上出售给其他佃户,购买“永佃权”的农户可以扩大地块、实现规模经济,而出售永佃权所获得的资金则可用于发展非农企业。 现在农业生产已走出了单纯的自给自足模式,渐趋市场导向,这就要求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农产品的加工、精密包装、冷藏速食也要产业化。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决策是正确的,应当抓紧实施。引进现代技术、使农业工业化,会提高土地生产率、人均生产率以及农村经济的增加值。这就是日本、荷兰、丹麦等人口密度高的国家都走过的现代化之路。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另一重要组成部份,在农业产业化中会起很大的作用,如能继续其发展态势,廿一世纪后农村将可望基本上实现农村工业化[21]。但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其管理不够现代化,缺少文化和科技知识及工商经验,视野不开阔、信息不灵通,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能源原材料的浪费以及环境汙染。而实行管理上的承包制又导致了生产上的短期行为。其次,其产权关系及企业与地方政府功能的界定仍很混乱,不少地方政府视乡镇企业为其财政来源,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过多地行政干预,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独立经营。再次,乡镇企业规模小、过于分散,为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及服务(如水、电、交通运输等)费用大、发展困难。 进入廿一世纪后,政府应一方面促进乡镇企业与城市的大中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合作,鼓励城市中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加工合同或合资生产,将便于小规模生产的初步和零部件加工尽量交给乡镇企业,而乡镇企业也可在城市中的大中型企业参股;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多建立新的小城镇,使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在已有的或新建的小城镇上,以便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节省农地,并便于提供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此外,要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特别是发展有比较效益的农产品加工业。要注意防止强迫把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转为国有或地方政府公有,应当鼓励乡镇企业向股份制发展,以便实现政企分开。还有,在地区分布上应特别注意发展内地的乡镇企业,还要指导乡镇企业减少对环境的汙染。 4.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在二十世纪里,资本主义体系发生了许多变化,早已不是马克思那个时代的模式了。[22] 其实,正是因为受到马克思主义和苏联模式的影响,二战后不少西欧国家设立了国有企业和比较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在那些仍坚持自由资本主义模式的国家(如美国),在凯因斯理论的影响下,也采用了对宏观经济的政府干预。但是,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证明,西欧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很少有经营良好的。例如,在英国,“国有企业一般是效率奇低,僵化管理,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因政治压力而雇佣冗员,不能抵制工会增加工资的要求而导致通货膨胀,孤立于市场竞争之外,积累大量亏损,最后还得由人民纳税来填补这‘无底的公共钱包’。总而言之,国有企业不服从市场规律,它没有被兼并或破产的危险,也不须向资金市场筹措资金。产品不适应市场及消费者的需求”。[23] 为此,英国曾试图将国有企业“商业化”,但却行不通。直至撒切尔夫人当选首相后,才决定实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后来,不少西欧国家也相继彷效。俄国与东欧国家过去十年中也基本上是走私有化道路。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改革中最难克服的一个关卡。经过多年的试点和改善,仍未能做到市场导向,国有企业的亏损有增无减。最近,大量工人下岗更增加了社会问题。中国在改革中只允许所有制的多元化,但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不实行私有化,而是寻求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如将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实行集团经营,兼并出售中小企业等。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根据行业的竞争性和企业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保留哪些国有企业、把哪些企业开放给非公有部门参股;同时,国有独资企业也要实行股份制,这不是单纯为了筹资,也是为了形成外部的制约机制。[24] 如此改革若确能成功,无疑将是世界上的创举。 若历经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仍难在公有制下自我完善,那么,进入廿一世纪后,就有必要重新思考这一关键性的改革。从过去二十年的改革过程来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远较国有企业为快,是否应进一步鼓励其加快发展而不加任何限制?能否允许非公有部门将其累积的资本投入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从而增加活力和外部监督?这些都需要一个新的明确的路线来指导。同时,应当承认,人都是自利的(但不等于一定是自私的),对自己的资产必定小心地爱护、保管和使用,而且尽可能使之增值,而对公共财产则完全不同。几十年来这一点在中国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所谓的“能拿就拿、不拿白不拿”、甚至通过贪汙舞弊而“富了和尚穷了庙”等现象一再表明,社会主义理想和马列主义教条并未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因此导致的公有制之低效率、高浪费似乎也是这种体制内生的痼疾。显然,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也是完成其他方面改革的前提。例如,如果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无法消除,则金融体制改革就无法成功。国有企业若仍然长期亏损,那么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健全财政收入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改善。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其实只能是从所有制的改革入手。 5. 加快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的发展 基础设施部门(如交通、运输、电讯、邮政、信息、电力、能源和大型水利设施等)是为所有生产部门服务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因资金不足而出现基础设施的“瓶颈”,这当然会限制生产部门的发展。六十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均公认,要实现工业化就必需利用外援和外资、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这正是世界银行长期所从事的主要任务。在六、七十年代,中国一方面强调“自力更生”,排斥外资;一方面实行向重工业倾斜的工业发展方针,基础设施投资长期不足、收费又偏低,使得电力短缺和交通运输拥挤成了“老大难”问题。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此状况稍有改善,停电现象减少、多数乡镇已获供电、扩建了铁路干线、建造了公路网、普及了家庭用电话、也调高了基础设施的收费,但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在发展中国家,通常基础设施的收入需求弹性大于一。因此,为解决基础设施的瓶颈问题,未来应让基础设施的产出增长率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才能不阻碍经济发展。1998年以来,为刺激需求而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一举两得的事。但也应注意到,不可因为急于扩大内需而盲目地、过于超前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的优先次序仍应以有效需求为准。同时,项目的选择必须根据成本效益作审慎的评估,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严格管理项目资金,避免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汙浪费,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偿还本息、不致形成不良贷款。 交通、运输、通讯等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大动脉,这些基础服务业若效率高而又收费低廉,会增加企业选购原料和中间产品的来源、扩大企业的销售地域、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和降低成本。十九世纪英国的蒸汽机和铁路、火车及汽船的发明及普遍使用,以及二十世纪美国内燃机和汽车的发明及公路的扩展,都促进了这两个国家的市场化和工业化。飞机和航空事业的兴起更是基础设施中的一个革命,大大缩短了各国之间的运输距离和时间。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利用这些现代技术,使自己的经济发展速度超过西方国家初期发展时的水准。 第三产业(金融、商业、修理等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大小血管,它们是否畅通决定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服务业愈发达,市场经济也愈发达。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不重视第三产业,为了坚持“一大二公”而把大部份服务业变成了国营,结果服务业极不发达。从1979年至1992年,在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面主要采取的是调整价格和部份开放市场等措施。随着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实施,提高了政府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实行购买合同制;同时恢复了城乡的集市贸易,合同外的农副产品可由政府议价收购或向市场销售;相应地,因农副产品和消费品的增加,逐渐取消了城市的凭证供应,价格也逐渐放开、由市场调节。1992年以后,流通体制的改革则以价格和市场开放为主,除大部份消费品价格已放开之外,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亦大幅度缩小,其供需和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双轨价格合二为一。国有商业则转变为自主经营,有些已采取股份制。中外合资的新商场、超级市场、联销商店不断出现。商业组织的营销方式也开始多样化,如速销经营、代理配送、拍卖、电子交易、农工贸一体化等。 不过,中国商品流通领域的改革仍待深化。即使经过多年的改革,在1995年时服务业的增加值也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比经济发展程度相似、人口众多、收入低的印度还低。[25] 同时,中国虽然已认识到国际分工的好处和降低贸易障碍的必要性,但在国内仍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以致于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地区间商品流通障碍、市场分隔等现象始终无法改观。今后商业服务领域的改革,首先是要加强法制,使市场行为规范化。应由人大制定法规、以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和经济割据[26],彻底消除行政干预和条块分割。其次,要尽量取消国营商业的垄断情形(如粮食部门),应发展股份制、并允许非公营资本入股,增加企业的活力及外部制约。第三是应维持公有和非公有制商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四是应将农村供销合作社完全恢复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真正的合作社,做到政企分开,可借鉴丹麦的合作社模式。第五是应该用信贷及技术性协助,来扶持小商业和各种修理业,如此也可减少失业。 6. 怎样维持社会稳定 改革措施的推行和经济增长的波动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若不稳定超出了人们的承受力,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政治上的不稳定,使改革与发展受挫,1988年的通货膨胀和“官倒”及“六四”事件、以及随后的“治理整顿”便是例证。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是社会不公,尤其是教育和就业机会不均等,以及“以权谋私”和贪汙腐败而“致富”等,这些众所诟病的现象令社会不满日益严重。“允许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口号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桎梏,但是,只有当先富者用正当手段、在公平竞争中以能力和智慧取得成功时,别人才能服气。而且,先富者也应当多交个人所得税,以便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承担应尽的责任。中国现在相当多的先富者凭借的既不是个人的努力,也不是多年个人财富的积累,而是直接或间接地依靠政府提供的权势骤然暴富,形成一群藉改革自肥的既得利益集团。 “以权谋私”和贪汙腐败是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台湾原监察院长王作荣认为,国民党在大陆的失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国民党及其政府的贪汙,而贪汙一定腐化,腐化一定无能……最后(人民)终于抛弃了国民党及其政府,另作选择。”[27] 苏联在勃列日涅夫执政期间也是贪汙腐败横行、政府低能、经济滞退,其严重后果一直延续到现在。虽然俄国后来走上了民主化道路,但过去的党政官僚摇身一变成了新的经济和政治权贵,依旧奉行“腐败文化”,结果贪汙与黑道横行,导致民怨沸腾。英国学者阿克顿爵士有一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帝王专制和独裁政治必然导致腐败。 要建立一个稳定的现代化社会,就必须要用法治来保护人身安全、言论自由和社会公正。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法纪即已荡然无存,法律被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文革后虽然强调了法制并开始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培养司法人员,但是,并没有实现“以法治国”,立法和司法都不能独立,更无法维护真正的社会公正。同时,人民不但无法通过政治参与来行使他们本应有的政治监督权利,而且也无法经由舆论监督来表达意愿和行使批评的权利。人民是贪汙枉法的直接受害者,被控制的新闻媒体也只能轻描淡写地批评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不能自由地为人民说话。没有民主政治,就无法防止权力被垄断和滥用;也无法激励人民主动、充份、积极地发挥他们的才能,实现社会上的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 除了政治结构上的原因外,以下原因也使贪汙腐败得以盛行。首先,道德和价值标准混乱。民主国家的价值体系既强调自由地发挥人的才智和创造性、承认个人主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也非常重视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关怀。同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社会协调组织(如教会、学会、同业公会、工会),还有无数的无偿自愿服务者团体。所有这些社会组织都发挥着弘扬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协调校正社会行为、倡导社会和谐和合作的功能,自然地维系着社会的稳定,防止偏差行为的出现。 在中国,由于政治原因,不可能有这类自发的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而在家庭内部、亲朋好友之间,非正式的社会纽带也被削弱了。经过多年的阶级斗争,人际间的诚信观念本已十分薄弱,而迫使子女斗争父母、亲朋好友彼此相斗就更是破坏了维系正常社会行为的伦理道德。至今在改革中仍然坚持旧的意识形态,从未真正清理其谬误,这使得民主国家的道德和价值标准被排斥甚至批判。同时,为了转移人民对政治的注意力,又鼓励大家专心于“创收”。于是,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日常经济行为日益背离官方灌输的意识形态教条,而有些干部每天一面喊着“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一面肆无忌惮地贪汙腐败,作出了极坏的行为示范。这样,老百姓不再尊重官方提出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在官方意识形态的垄断下又无法形成现代社会应有的、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得到普遍尊崇的道德和价值标准。结果,正常的道德和价值观念的真空导致了畸形价值观的出现。社会上形成了一套只讲个人得利、不顾社会效果和道德准则的风气。例如,中国居然有经济学者提出“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还有人说,腐败能使事情便于办通、并非坏事。这种是非不分、不讲道德的风气,是改革过程中对社会的最大、最深层的损害,它完全销蚀了社会对贪汙腐败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心理抵制能力,将贻害数代中国人。 其次,渐进式改革本身的弊端造成了贪汙腐败盛行的社会经济环境。虽然计划经济式的直接计划控制已大为削减,但计划经济的另一要素──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性管制则仍然普遍存在。同时,为了规范逐渐扩大的市场经济,又增添了不少新的管制措施。社会上各种经济行为往往都需要经过审查批准,这些权力就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换”提供了无数机会。管制愈多、权力愈大,贪汙腐败的机会也越多越大。本来,对行政管制作全盘检查、凡可由市场调节就不必继续管制,这并不是难事。但真的这样做了,就切断了很多“人民的勤务员”当官致富的道路,所以始终做不下去。这样,减少行政管制这一对贪汙腐败具釜底抽薪、事半功倍作用的手段,也无法付诸实施。 再次,改革政策上的明显失误也是导致贪汙腐败的一个原因。九十年代以来,政府不通过改革税制和增加税收来改善公营机构和机关单位员工的待遇,却鼓励军事、行政、教育、医疗等各类机构自己去“创收”,造成了“人人下海”、“全国皆商”的混乱局面,各级地方政府乱摊派、乱征收蔚然成风。最近,国务院开始整顿此类现象,这才是正途。但是,亦官亦商、以官营商的恶劣风气已根深蒂固,要彻底清除已非易事。 目前收入分配上已出现日益明显的两极分化,且许多人的致富途径十分可疑。如果不能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对富者征收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并严格地防止逃税,必然会引起越来越大的社会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随着“以权批地”、炒作城市房地产的现象日益普遍,中国也需要认真征收城市土地的增值税。类似的税制改革在台湾和韩国经济起飞时均起了正面作用。例如,六十年代韩国总统简{朴}正熙曾把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富人名单和照片刊登在报纸上,使他们摄于舆论而不敢再漏税。台湾在六十年代也曾在行政院成立了赋税改革委员会,根据电话簿追查个人所得税的逃税者(因为那时有钱人才有电话)。 结语 中国二十年来的改革与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在二十一世纪之初,中国不仅面临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还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公正的社会。要想取得进一步改革的成功,仍须继续解放思想,不能回避政治改革。今后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争取各阶层人民的合作,实行“全民政治”,不能在施政上单纯依靠某个阶级或个别既得利益集团来实行“专政”。笔者认为,建立一个机会均等、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是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在这点上,中国应该和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并无根本的分歧。中国的改革不能停留在“初级阶段”,也不能以“中国特色”为理由而排斥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制度建设的经验。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发展和稳定,不能主要指望偶然的机遇或外部的资助,而是取决于市场经济、法治和民主政治等制度建设上的进展。 牛津大学政治学博士, 原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社长, 现广州市社科院副研究员 莫斯科和北京对平壤发动战争的设想是如何反应的? 莫斯科和北京批准平壤的战争计划 为参战做准备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鲜 志愿军在朝鲜的军事行动及其结果 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朝鲜问题 对中国出兵朝鲜的评价
朝鲜战争堪称中美两国之间首次交战。中国为何卷入这场战争,又是如何卷入的,是近年来中外史学家非常感兴趣的一个研究课题。本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所涉及的时间跨度是1949年5月至1951年7月,即从金日成开始准备朝鲜战争到战争爆发,直到交战双方举行停战谈判的时期。以前,由于来自中、苏、北朝鲜三国的资料十分稀缺,有关朝鲜战争起源的研究是十分困难的。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这一局面改变了。首先是中国陆续公布了一些原始资料[1]。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前苏联方面也开始公布许多原始资料。1994年6月,叶利钦访问韩国时,送给当时的韩国领导人金泳三216件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后来,美国的伍德罗·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出版的《国际冷战研究计划通讯》上,译载了部份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后来,一些能够接近前苏联政府档案的俄国专家的着作或文章也成了有价值的二手文献[2]。这些资料的大量涌现,构成了此一研究领域中的“资料革命”。不过,这些原始和二手资料并不完整,中国公开的资料仍然十分有限[3],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虽然透明度高一些,但也有不少缺失,如1949和1950年之交,斯大林与毛泽东在莫斯科举行的关于金日成战争计划的讨论记录便告阙如。因此,不少关键决策的内幕仍待挖掘。 虽然大部份有关中国出兵朝鲜的原始资料来自中、苏、北朝鲜三国,但建立在这些原始资料之上的二手研究文献中最具价值者,乃由居住在西方的中国学者和西方学者所提供,因为他们可以比较客观地研究而不受约束。在西方,对朝鲜战争起源的探讨有过传统和修正两大学派。传统学派认为,是斯大林连同毛泽东策划了这场战争,其目的在于检验美国遏止国际共运扩张的决心有多大;毛泽东同意斯大林提出的苏联管西方共运、中国管东方共运的分工原则,在此前提下北京答应出兵援助平壤。传统学派的新生代学者则争辩说,是金日成而非斯大林发动了战争;斯大林害怕朝鲜战争会引发苏美之间的直接军事对抗,因此对金日成的主意不表热心;但金日成一再坚持,于是斯大林徵求过毛泽东的意见后便对金日成开启绿灯。这些新生代学者认为,中国的卷入乃源于它对美国武装威胁必须作出回应。而修正学派的观点是,在朝鲜战争中是韩国侵略北朝鲜或诱使北朝鲜入侵。修正学派的新生代学者则辩称,战争的最终策动者既非莫斯科和北京、亦非华盛顿,战争之起因应从朝鲜的国内因素方面追查;朝鲜战争实质上是“革命的北方”对“反动的南方”的一场内战,追究谁打响第一枪并无意义。美国学者布鲁斯.克明斯领导了这一流派,但学者中附合者甚寡。1990年,一位韩国学者曾指出,除了传统学派的旧生代学者以外,整个西方学术界均倾向于认为,虽然中国对朝鲜战争的策动是知情者,并祝愿北朝鲜获得胜利,但中国事先并未积极介入战争准备。在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公开以前,大部份西方学者都同意,中国出兵朝鲜“是对美国对中国领土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的不情愿的回应”、“是对莫斯科全盘冷战战略的附合行为”。 当中国开始公布相关资料时,几乎所有的官方资料都把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的角色描绘成一个不情愿的介入者,强调当时的中国亟想将注意力放在攻占台湾和国内建设上,并无意卷入这场战争。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被解密公开,现在人们已经了解到,史学界传统学派提出的关于朝鲜战争起源的解释比修正学派的观点更接近真相。已有几位美国学者利用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说明了这点。 本文作者不仅参考了苏联的这些新近公布的资料,也广泛和深入地分析了来自中国的资料。笔者认为:传统学派关于朝鲜战争起源的观点较为准确,中国并非不情愿地卷入战争准备;在五十年代上半叶,中苏、中朝之间并不存在可能令北京不愿意响应莫斯科和平壤发动的朝鲜战争的“紧张”关系,中国之所以参与这场战争,不仅仅是被动地回应苏联的请求和美国的威胁,还明白无误地有自己的积极的目标,如换取大量苏联武器为解放军换装、换取大量苏联援助以复兴经济等;在驱使中国参战的苏、美两大因素中,苏联因素更具决定性,而且苏联因素之性质与以往人们所知道的几乎截然相反。 本文提出了研究中的六点主要发现,其中许多地方与大多数学者根据二手文献得出的、目前在学术界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大相径庭:其一,中国对战争的卷入甚早、甚深,其程度高于人们以往所知。其二,中国出兵朝鲜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中并不包括先行攻占台湾。其三,中国虽然误以为美国会派日本地面部队入朝,但却正确地预测到,美国不会假道朝鲜入侵中国;此二项预测结合在一起,对中国出兵朝鲜的决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四,北京曾借助外交手段企图令华盛顿止兵于三八线,但另一方面又设计了诱敌深入的策略、希望利用敌军登陆和北上之机歼敌,因此中国未派象征性部队先行入朝以警告华盛顿不要越过三八线。其五,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的目标是多重的,不过并无支配北朝鲜的意图,这多重目标中主要的十个是,拯救北朝鲜、打消斯大林的怀疑、让解放军取得现代化战争的经验、用苏制武器装备给解放军换装、取得大量苏联援助以复兴中国经济、加入联合国、占领部份韩国领土以交换美军撤出台湾等、引诱台湾国民党军进攻大陆以便围歼之、消除美国以核武器报复中国本土或中国军队的动机、令南北朝鲜基本恢复战前边界。其六,中共对苏联的政治依附源于中共建国前苏联的饷械援助,这一依附性不仅极大地局限了中国出兵朝鲜的决策选择,而且在中国建国后希求得到大量苏联援助以保卫和复兴国家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强了。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将详加分析。 莫斯科和北京对平壤发动战争的设想是如何反应的? (1949年1月至12月) 1949年初,中共控制了整个东北,北朝鲜既有了一个安全可靠的大后方,又可望直接以解放军中成千上万训练有素的朝鲜族人官兵为基础组建朝鲜人民军的主力部队。于是,金日成便不失时机地两次向斯大林提出他的以武力统一朝鲜的战争计划,但均遭斯大林拒绝。当时,斯大林担心美国的地面部队会入朝作战,但他并未将这一考虑如实转告毛泽东。 中国卷入朝鲜战争远较人们以往所知为早、为深。1949年5月,中共建国以前,金日成就派特使金一到中国与毛泽东商谈以武力统一朝鲜之事。当时,毛泽东请这位特使转告金日成,还得等一等,在中共尚未控制全国、而外国武装干涉中国的危险又未消失之前,北朝鲜不宜过早地对韩国采取军事行动。但毛泽东对金日成的战争计划是持比较积极的态度的,他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金日成,未来若在朝鲜战争中美国派遣日本的地面部队入朝作战、使北朝鲜处于不利地位时,中国会出兵相助。至于中国是否要待日本的地面部队跨过三八线再出兵,当时则未予明确。毛泽东所考虑的出兵前提中,并未包括必须等到中国解放台湾之后这一点。毛泽东在会见金日成特使时,同意将解放军的三个朝鲜族人师及两个团移交给北朝鲜人民军,此即中国卷入战争准备之发端。西方国家曾长期认为,金日成亲苏而不亲华,其实新的史料表明,金日成像毛泽东一样对共产国际心怀不满,他曾对一中国代表团成员说,“每当朝鲜受苦受难时,就依靠中国。中国人民……是朝鲜人民的最大的恩人”。 毛泽东对金日成的支持乃基于与北朝鲜共产党人的意识形态相关性和道德义务感、对国民党假道朝鲜反攻大陆的戒备,以及他对美国只会派遣日本部队入朝作战的误判。当时,毛泽东与金一会面时主要讨论的是日本而非美国地面部队入朝作战的可能性,而金日成和苏联驻朝大使什特科夫也持相同的估计。那时,毛泽东认为,美国的人力资源不够,如果要干涉朝鲜就必须利用日本的人力资源;而中国的军事当局估计,日本可用于侵朝的雇佣兵人数至多只有六、七万人,不难对付。中共和北朝鲜当局当时认为,二战中战胜国的对日和约尚未签订,日本在法律上仍可举兵抗华,这种估计与日本军国主义之凶蛮留给中国人、朝鲜人的心理阴影也有关;同时,二战后美国业已开始重新武装日本,中国对日本军国主义可能的复活也忧心忡忡。因此,在朝鲜战争爆发前,中共和北朝鲜当局一直把日本部队当做支持南朝鲜部队的假想敌。例如,中共建国后,官方的外交周刊《世界知识》就连篇累牍地刊登文章,强调日本而非美国地面部队入朝作战的可能性。一直到1951年7月初,周恩来才正式通知苏联驻华大使,北京现在相信美国不会派日本地面部队入朝作战。 中共1949年移交给北朝鲜人民军的这三个朝鲜族师当时在解放军中的番号为156、164、166师,连同一并移交的另外两个朝鲜族团,解放军共为北朝鲜人民军提供了兵员69,200人,构成了朝鲜人民军的作战主力,占朝鲜战争前朝鲜人民军总数148,680人的46.5%。解放军的这些朝鲜族部队主要是从东北的朝鲜族(尤其是延边朝鲜族)地区征集兵员组成的,与中共基于某项中朝两党协定为北朝鲜征募、训练部队有关。因此,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东北的朝鲜族居民被征集入中共东北部队的比率即高达每17人出一兵,比全东北地区的入伍率(每32人出一兵)高出几乎一倍。按中共当时的政策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朝鲜族人属于中国籍,而且这些移交给北朝鲜人民军的解放军朝鲜族指战员中,大部份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土地等均在中国而非北朝鲜,因此,这些官兵是中国国民而非北朝鲜国民。 由此可见,参加朝鲜战争的中国军队并不是于战争爆发后的1950年10月才首度跨过鸭绿江的,中共于1949年(即朝鲜战争发动前)移交给朝鲜人民军的三个师又两个团官兵,才是第一批中国的“志愿”军。没有这支解放军部队的加入,朝鲜人民军就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战力发动对韩国的进攻。所以,高岗的前卫士长魏宝玉曾透露,“中共中央东北局早就知道金日成欲以武力统一朝鲜”。中国此后又继续为朝鲜人民军补充兵员,据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披露,朝鲜战争爆发后,毛泽东于1951年1月16日又输送给金日成10万名以苏式武器装备的朝鲜族部队,这些部队的兵员包括中国东北的朝鲜族人、北朝鲜人以及五万韩国俘虏兵,是战争打响之后在中国境内受训成军的。不过,中国从1949年5月起介入朝鲜战争的准备阶段时,毛泽东和金日成原来准备对付的并不是美国兵,而是日本兵,这是他们的误判。 莫斯科和北京批准平壤的战争计划(1950年1月至6月) 中共建国后不久就控制了中国大陆,在对外关系方面,关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谈判已在进行中,中国已基本上不再面临来自外部的威胁。据斯大林派往毛泽东身边的特使科瓦廖夫回忆,莫斯科曾一度担心沃德事件和“紫石英”舰事件可能引起美英对中国的联合军事干涉,到了1949年底这一担心已经消除了。这样的局面增强了斯大林和毛泽东掌控内外局势的自信心。 在1949和1950年之交毛泽东访苏期间,斯大林就金日成的战争计划和毛交换了意见。毛泽东对朝鲜战争的前景有错误的预测,他以为战争爆发后美国将派日本步兵而非美国步兵帮助韩国,所以毛对金日成的战争计划持积极态度。于是,斯大林向毛泽东提出了“请求”:北朝鲜攻入韩国后,若有外国出兵入朝、帮助韩国作战,则中国也出兵入朝、帮助北朝鲜作战。毛泽东和斯大林就此达成了协议,如果在朝鲜战争中发现(中苏以外的)外力干涉,那么,中国将派陆军、苏联则派空军入朝作战。为了避免苏联介入朝鲜战争之事在国际上暴露,毛泽东曾向斯大林建言:“可为中国部队提供日造而非苏造枪械”,真是用心良苦。根据中、俄新近公布的资料,斯大林和毛泽东在会谈中重点讨论了避免使莫斯科与华盛顿发生直接军事冲突的必要性、苏联为中国入朝部队提供武器装备和空中保护的必要性等。这样,毛泽东实际上就把帮助金日成统一朝鲜置于比中共解决台湾更优先的地位上了。 毛泽东之所以答应斯大林的上述“请求”,固然与中共和苏联、北朝鲜的意识形态相关性有关,也是中共成立以来对苏联长期依附的必然结果[4]。在前苏联政府的档案公开以前,中共对苏联的政治依附关系常常被低估了。美国学者约翰·L·甘迪斯提到过,南斯拉夫共产党人曾指证说,斯大林认为,真正的革命不应当是自发的,而是受莫斯科组织和指导的,凡是莫斯科不能控制的共产党都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前苏联的档案资料披露,从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初,共产国际与中共的接触极为密切,斯大林一直暗中扶持中共,毛泽东并不象中国的党史研究者和部份西方学者所解释的那样独立于苏共,相反,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中共的行动大多数都是得到斯大林批准后才实施的。抗日战争末期,斯大林把在东北收缴的大量日本武器交给了中共军队,此后,在苏联红军撤离东北时,又悄悄地帮助中共巩固其在东北的地位。 苏联的大量金钱和军事援助对中国革命起过决定性的作用,毛泽东很清楚,这都是他对斯大林欠下的旧债,如果他不以某种方式偿还、不继续依附于斯大林,斯大林是不会为他提供中国所迫切需要的各种外交支持、军事保护和经济援助的,而出兵朝鲜则是唯一的还旧债、邀新宠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斯大林实际上握有对毛泽东发号施令的权力,虽然这些号令表面上被称为礼貌的“请求”,但对毛泽东而言实际上是难以抗拒的,否则,毛泽东就无法为中共的新政权奠定稳固的基础,而毛本人也可能受到莫斯科的冷遇、惩罚乃至抛弃。斯大林与毛泽东之间的这种关系完全符合“权力”的定义。美国学者艾伦·惠廷曾正确地指出:“在中苏联盟中,权力地位的不对称性,使毛泽东在中苏两国发生政策矛盾时,极端缺乏手段来推进中国的政策。”近年来,中国的官方外交史也已承认,毛泽东出兵朝鲜的决策与希求得到大量苏援以启动国内经济建设有关。 在中国出版的相关文献中,有一种极为流行的说法,即毛泽东此次访苏时受到了斯大林的冷遇。而《汪东兴日记》的记载是,在毛泽东访苏的头两个星期内,斯大林每两天半就会见毛泽东一次,如此高的会晤频率怎么能被解释成毛泽东受冷遇呢?毛泽东在莫斯科时与斯大林之间曾有过一些不愉快,源于斯大林不同意供给中共海军舰只以解放台湾,这并不是大争执。在中共的成长过程中,确实有过“奶大了的孩子不听娘”的情况,而斯大林则用援助和惩罚并举的办法迫使中共服从,基本上是奏效的。例如,苏德战争爆发后,斯大林曾指望毛泽东在南满一带组织八路军作战,防止日军侵苏,并许诺首先在中蒙边境以大量苏援武器为八路军全面换装,但毛泽东惟恐因此可能被斯大林“换马”而一再拒绝。为此,共产国际通过决议谴责了中共,苏共从此便猜疑中共,称中共为“人造奶油共产党”,并采取了报复手段。[5] 斯大林藉此给了毛泽东明确的信息:“你不关心我的胜负,我也不关心你的死活。”后来,在国共内战时期,斯大林曾试图说服蒋介石亲苏疏美,失败之后就转而全力支持中共。正因为毛泽东和中共欠斯大林及苏联的旧债太多,当斯大林“请求”中共必要时出兵援朝时,有求于苏联的毛泽东是很难拒绝的,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斯大林的要求则是十分符合逻辑的。 1950年1月中旬,毛泽东尚未离开莫斯科,斯大林就通知了金日成,金的战争计划已获批准。不过,斯大林告诉金日成:“此一问题仍须由中国和朝鲜同志联合作出最后决定。”因此,1950年5月,金日成到北京向毛泽东正式提出了向南朝鲜发动进攻的请求,毛泽东自然依照与斯大林的约定照准,并作出了必要时会派兵入朝的具体承诺。据前苏联政府档案中一份“有关1950─1953年的朝鲜战争和停战谈判的情况”的文件披露,在金日成与毛泽东的会谈中,“毛泽东强调,他不相信美国会为朝鲜这么块小地方而卷入战争,并说中国政府将派一支军队驻扎在沉阳一带,以备在南朝鲜吸收日本士兵加入军事行动时入朝作战。”1950年底入朝参战的解放军38军113师师长江潮亦回忆说:“我们的失算在于没料到美国会直接干涉。”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中国卷入朝鲜战争既早且深,可以说,这场战争是北朝鲜、苏联、中国三方策划的结果。在朝鲜战争中,斯大林既扮演了“发令员”的角色,又是中国、北朝鲜这两个“运动员”的“教练”。他安排了一场接力赛,先由金日成起跑,再由毛泽东接棒。显然,若无斯大林做此种安排,朝鲜战争或许就不会发生。一旦金日成获得了来自苏联的战争物资和顾问、来自中国的久经战阵的官兵,又正式向苏联、中国“请求”向韩国进攻而获准,北朝鲜当局就进入了准备战争的“倒计时”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不但不是一无所知,相反,还积极地从旁协助、配合支援。例如,朝鲜战争爆发一个星期后,中国政府情报部长邹大鹏于1950年7月4日曾告诉苏联驻华大使,中国已向南朝鲜派出了间谍人员,并允许一支北朝鲜部队从山东半岛渡过黄海到韩国登陆。 为参战做准备(1950年1月至9月) 1950年1月,毛泽东刚与斯大林谈妥朝鲜战争的计划,在北朝鲜人民军发动对韩国的进攻前数月,中国就开始为出兵朝鲜作准备了。解放军的七个野战师于该月奉调东北,加上东北军区(含内蒙古军分区)原有之部队,那时东北共有军队40万之众。如此庞大的部队数量远远超出了维持东北治安的需要,毫无疑问,这些部队的集结是为了参加即将到来的朝鲜战争的。1950年2月,解放军42军行军赴东北途经北京时,朱德曾指示该军军长吴瑞林:“你们要一面生产建设,一面准备战斗。目前,美帝国主义仍占领朝鲜半岛……我们必须解放那里的土地和人民。”此外,中国还在河南屯兵九个野战师共12万人(隶属于13兵团),后来,朝鲜战争一爆发就急调这些师入东北,与先前抵达之部队组成了东北边防军,以粟裕为司令员。中国虽然不一定了解北朝鲜的作战计划的细节,但对其大致的构想显然是事先知情的。北朝鲜人民军计划于6月25日发动进攻,就在进攻开始之前,北京的最高领导层于1950年6月22日至26日连日开会,研究朝鲜局势,东北边防军粟裕司令员专程赴京与会。 中国同时还展开了在韩国的谍报工作,向韩国首都汉城派出了谍报人员王以伦、丁升烈等。北朝鲜人民军攻占汉城及仁川市后,中国驻北朝鲜大使馆武官王大纲随即前往汉城与这几位中国谍报人员秘密会面。那时,王以伦让其侄子每天由仁川骑摩托车前往汉城汇报“仁川的敌情”(即联合国军在仁川的侦察活动),这表明中国早就预料到联合国军可能在仁川登陆。1950年7月下旬,志愿军正式入朝前三个月,解放军42军军长吴瑞林就奉命率二名侦察参谋,化装成火车头司机,在北朝鲜境内勘察地形达一周之久。此事被北朝鲜的内务部察觉,报告了金日成,金日成根据报告中的描述,发现其中年纪较大者为他的老朋友吴瑞林,于是交代北朝鲜内务部人员不要打扰解放军的谍报人员。 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出兵干涉,这才使中国认识到它先前所做的参战准备是很不充份的。中国立即请求苏联为中国即将入朝的军队提供空中保护,1950年7月,斯大林两次向中国保证,如果中国在东北加强兵力,苏联将派一个战斗机师前往东北为他们提供空中保护。当苏联作了承诺后,中央政府马上指示东北地方当局成立一个以林枫为首的机场建设委员会,有苏联军事顾问参与其事。1950年8月,苏联的一个空军师就开进了东北。至1950年底,东北当局共修复了31个日本关东军留下的机场,其标准是满足苏制米格-15喷气式战斗机起降的要求,这些机场可供31个飞行团近2,000架飞机使用,这一飞机数量与联合国军在朝鲜使用的飞机数量相近。由此可见,中苏双方原先准备的空战规模是相当大的。 从毛泽东于1950年5月批准金日成的战争计划,到金日成于同年10月初向毛泽东求救,在这短短的几个月中,中国领导人至少召开了九次会议,讨论出兵朝鲜的问题,平均每个月三次,这说明中央政府积极地进行了战争动员及准备。在这些会议上,毛泽东支持金日成的意向基本上得到赞同和支持,目前还没有可靠的证据能说明,参会的高级军政官员中有谁曾对毛泽东的参战主张表示过重大的不同意见。在志愿军入朝作战前两个月的1950年8月23日,东北边防军入朝作战预算即已由周恩来主持确定。中国参战的准备大体就绪,在50万东北边防军(包括13兵团、9兵团、19兵团等)和东北地方政府内部也进行了战争动员。1950年8月中旬,高岗就曾在一次东北边防军的干部会议上说,“我们必须主动帮助朝鲜人民……让朝鲜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 当时,东北边防军屯兵中朝边界时并未及时换上苏联武器,这一点后来使西方史学界产生误解,以为中国迟迟未做好参战准备。其实,东北边防军未及时换装的原因是斯大林坚持“不见兔子不撒鹰”、一定要这些部队入朝作战后才予换装。鉴于斯大林曾给蒋介石、冯玉祥、毛泽东提供过大量饷械援助,而蒋、冯后来都反目成仇、毛也有前述知恩不报的表现,所以斯大林此次有所警觉。 近年来,中国的资料中提到了一个故事,即雷英夫(后任总参作战部副部长)最早提出敌军可能在仁川登陆的预测,先向毛泽东、周恩来汇报,中国政府再转报北朝鲜。这个故事与史实并不相符。早在1950年7月初,毛泽东和斯大林二人便在往返电文中多次谈论到敌军在仁川登陆的可能性。同月,邓华奉命出掌行将入朝作战的13兵团时,写过一份给中央军委的报告,预测联合国军将在朝鲜半岛中部登陆。此外,当时的中国驻北朝鲜大使馆武官王大纲也曾从汉城发回密电,报告当地人对联合国军可能于9月15日大潮时在仁川登陆的预测。1950年8月底,东北边防军指挥部通过林彪向朱德建言,让仁川登陆之敌北进到北朝鲜北部宽阔山区部再行围歼。甚至当时国内的公开刊物上也有人讨论过这一设想。[6] 由此可见,不管北朝鲜当局是否清楚联合国军的仁川登陆计划,至少中国的军事领导机关早有防备。中国未设法阻止联合国军在仁川登陆,可能是出于军事战略上的考虑,欲利用这一机会造成不利于联合国军的战略态势。例如,解放军39军前军长吴信泉后来回忆说,若志愿军于联合国军在仁川登陆前就入朝作战,势必会挺进到三八线附近,这样敌军就会在北朝鲜的咸兴或南浦登陆,切断志愿军的后路,反而于志愿军不利。中国的军事指挥机关估计,联合国军在仁川登陆成功后极可能向北跨越三八线,联合国军越是向北冒进,中国军队就越有信心将之歼灭在多山的北朝鲜北部地域或与之形成僵持的局面,所以中国军队在联合国军未接近中朝边境前一直按兵不动。有证据表明,在朝鲜人民军北撤和中国志愿军过江这两个战略性行动之间,有着某种事先精心策划的配合。新近公布的1950年8月26日周恩来的“充份准备、初战必捷”的讲话便是证明。 外交交涉和出兵朝鲜(1950年6月至10月) 朝鲜战争爆发之初,中国并没有意识到,可以利用朝鲜战争来争取进入联合国,因此,中国政府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的问题不应与朝鲜战争联系在一起,二者应份开处理”。但是,很快斯大林就告诉中国政府,莫斯科的意图是将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于是中国和北朝鲜立即表示同意。这一方法具一箭双凋之用,若北京被接纳入联合国,台湾问题就可迎刃而解。1950年9月下旬,毛泽东在和苏联学者尤金谈话时指出,如果华盛顿承认北京,北京将遵守国际社会要求它遵守的规范;若不承认,北京将不受约束而自行其是。 既然中国和苏联决定利用朝鲜战争这一机会获得外交上的利益,就必须改变一些以往的外交策略。过去,苏联因为未能让中国进入联合国而“抵制安理会”,此刻,中苏却改而实行新的策略,即“利用朝鲜战争”争取让中国进入联合国,其理由是,“联合国若要解决朝鲜冲突,就得让中国参与”,同时随着战事的变化改换谈判解决朝鲜问题的要价。 当时,周恩来拟定了谈判解决朝鲜冲突的五项强硬条件:即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美国军队撤出台湾、朝鲜人民自决内政、联合国接纳中国、诸大国准备对日和会,敌方只有全部答应这些条件,才能进入谈判。中国政府以为,华盛顿和伦敦为了防止中国武装干涉朝鲜,会同意中国加入联合国。因此,在与苏联政府紧密的配合下,中国先后七次通过外交努力以实现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一是要求联合国正式接纳中国,另一要求是让联合国特邀中国代表参与其会议)。中苏两国设法达到了第二个目的,但却始终未能实现第一个目的。 中国为争取实现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所作的第一次外交努力是请印度出面,向安理会的两大理事国美国和苏联提出要求(当时苏联正抵制安理会、拒绝参加安理会会议,故不向安理会提出此要求),但未成功。第二次外交努力是由苏联以安理会理事国的名义直接出面,向安理会提出要求,也未成功。第三次外交努力是由苏联和印度出面,直接诉诸联合国大会,要求让中国参加联合国大会,仍未成功。第四次外交努力由中国自己出面,向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提出了控诉美国侵略台湾和空袭中国领土案,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将此案列入了议程,但中国还是未被邀请与会。第五次外交努力仍是中国出面,向安理会主席、英国代表杰布提出了美国空袭中国领土的问题,未能达成目标。在第六次外交努力中,中国向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提出了美国空袭中国领土和船只一案,结果安理会同意邀请中国代表参加安理会对美国干涉台湾问题的讨论。第七次外交努力发生在仁川登陆之后,再次改由苏联出面,向联合国大会的政治与安全委员会提出了解决朝鲜战争问题和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一案,还是未成功。现在看来,中国当时试图以不干涉朝鲜来换取联合国席位的打算并不现实;而且,随着战事的发展,“周五条”的非现实性也暴露出来。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一方面利用各种外交渠道,一再警告华盛顿止兵于三八线;另一方面,中国也在准备与联合国军作战,当时制定的军事策略是“初战必胜”,企图引诱联合国军深入到北朝鲜北部山区,以便善于山地伏击的志愿军获胜。然而,要诱敌深入,就必须制造朝鲜北部军力空虚的假象,所以,中国当时刻意掩盖自己即将出兵朝鲜的战略意图,有意不派象征性先头部队到北朝鲜。这一为诱敌深入所作的战略欺骗是成功的,从军事战略上看,甚至可以说,此一战略欺骗成功的意义超过了联合国军在仁川成功登陆的意义,因为联合国军登陆后贸然北进、恰恰落入了这一战略欺骗的圈套之中。 但是,这一战略欺骗的政治代价是,由于不愿派出象征性部队,这一做法抵消了中国警告联合国军止兵于三八线的外交努力,英国学者杰拉德·西格尔也持此看法。如果当时中国公开地向北朝鲜派出先头部队,会为中国争取加入联合国以及阻止联合国军于三八线的努力增加不少份量,也许中国和联合国军就不一定会直接交火,双方可能以三八线为界各自停兵。可是当时中国为了军事目的而实行的战略欺骗造成了西方国家的错觉,它们以为,既然中国并不向北朝鲜派出象征性部队,那么中国在外交上警告联合国军不得越过三八线就只不过是一种恫吓和虚张声势而已。美国学者惠廷认为,“基本上,中苏两国的策略未能达到它的目标。它既不能说服联合国让平壤和北京进入旨在停火的谈判,也不能阻吓联合国军进入北朝鲜”。这样,朝鲜战争的战事就迅速扩大化了。 在关于朝鲜战争的研究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中国参加朝鲜战争是为了抵抗美国假道朝鲜入侵中国本土的企图,即中国要保家卫国。而笔者在研究中发现,中国领导人其实当时并无这种担心。他们知道,由于中苏同盟关系的存在,美国不会、也没有进攻中国的准备;同时,由于苏联不肯向中国提供海军舰艇,中国将长期缺乏渡海攻击台湾的能力,因此也不会与美国在台湾地区发生军事冲突。所以,在朝鲜战争是否会扩大到中国这一关键问题上,1950年中国政府内部往下传达的的估计是:“世界无大战,远东有战事;中国无大战,广东可能有战事”。这里所讲的广东的战事,是指国民党军队可能渡海挑起对大陆的局部袭击。可以假设,如果联合国军当时止兵于三八线,中国也许就不一定出兵朝鲜,或许会改而以支持在韩国发动人民战争来代替直接出兵干涉,就象五、六十年代中国在印度支那的作法那样。 当中国发现,麦克阿瑟指挥的联合国军不听警告,越过三八线北进追击朝鲜人民军残部,进入了中国军队可能设伏的山区;而莫斯科又答应为中国出兵朝鲜提供武器和空中保护后,兑现此前向苏联和北朝鲜作出的承诺的时机到了,中国军队立刻大规模出兵朝鲜。然而,在中国正式派军入朝的前夕,即1950年10月的头19天里,中苏双方的决策过程似乎都出现了相互矛盾和令人费解的迹象。在这19天中,毛泽东曾告诉斯大林,中国将取消或推迟出兵朝鲜;而斯大林则在毛泽东重新确认出兵之后通知毛泽东,苏联将延期出动掩护志愿军的空军。一些史学家对此的解释是,中苏两国在卷入一场大战之即,都出现过“最后一分钟的犹豫”。而笔者则认为,在是否参战这一点上,其实毛泽东和斯大林都未真正地犹豫过,双方的表面上的“退缩”只是彼此讨价还价过程中做给对方看的一种姿态。 毛泽东先表示出“退缩”之意,其动机是想向斯大林施加更大的压力,以获得更多的苏联军事供应和空中保护。这“最后的犹豫”并不是因为当时中国领导人对是否出兵有重大分歧。1950年10月2日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是志愿军入朝作战前的一次重要决策会议,此会召开前两天,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在接见派往印度支那共产党的中共联络官罗贵波时,便已责成他转告胡志明:“中国已决定出兵援朝”。在10月2日的书记处会议上,毛泽东有意识地让与会者提出几点不宜出兵的理由,以便他向斯大林施加压力时引用。据当时在会场内外值班的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回忆,会上根本无人反对出兵。高岗的遗孀李利群和卫士长魏宝玉均说,高岗对出兵一事根本没显露过保留的态度。 此次会议之后,毛泽东派周恩来于1950年10月8日前往苏联,会同已在苏联的林彪,面见斯大林,佯称出兵朝鲜困难很大。其实,此时毛泽东调兵遣将的活动并无须臾停顿。就在周恩来出发去苏联见斯大林的当日,1950年10月8日,毛泽东就已正式通知金日成,中国决定出兵参战。第二天,志愿军后勤部即开始大量运送战争物资入朝。中国当时口头上和军事行动上的一虚一实说明了,毛泽东并非不想出兵,而是藉出兵与斯大林讨价还价。斯大林允诺武装五至六个师的解放军,毛泽东并不满足,他想得到更多,最后他实际得到的是100个师的武器装备。所以,尽管中苏双方之间藉出兵与否讨价还价,斯大林还是兑现了提供武器装备的承诺,毛泽东也恪守了出兵朝鲜的承诺。于是,在彭德怀统率下,东北边防军改名为志愿军,终于在1950年10月19日开始渡江,入朝作战。 志愿军入朝前,毛泽东原希望苏联空军能在志愿军入朝后两个月内即行出动。但斯大林却告诉中国,要推迟出动空军。因为,当联合国军逼近鸭绿江边时,安全降落地带缩小了,斯大林担心苏军飞行员可能被联合国军生俘而引发美苏之间的直接军事对抗。志愿军于10月19日入朝后,联合国军全面后撤,发生上述问题的风险降低了,于是苏联空军从11月1日开始就加入空战、与联合国空军交手了。所以,实际上苏联空军不但没有推迟出动,相反还提前出动了,在志愿军入朝后11天即进入空战、开始为志愿军提供空中掩护。 在中、苏两国新的资料公开之前,美国学者惠廷认为,中国与朝鲜战争的关系有以下四个特点:一,中国认为自己首要的任务是解放台湾,而在朝鲜对联合国军采取行动应由莫斯科负责;二,中国当时面临严重的经济、内政问题,所以它对朝鲜战争唯恐避之不及;三,中国并未精心策划、引诱联合国军深入朝鲜北部,以便歼灭之;四,朝鲜战争爆发前,中国并无派兵入朝的准备。另两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学者郝雨凡和翟志海也得出过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当朝鲜战争于1950年6月25日爆发之时,中国像美国一样没有思想准备”。本文以上的分析证明,这些结论是不成立的。 志愿军在朝鲜的军事行动及其结果(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从中国出兵朝鲜后的行动中可以发现中国在此次参战行动中的诸多目标。首先,中国要消除因联合国军占领北朝鲜而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军事威胁,保障东北和鸭绿江上水电站的安全。其次,中国领导人希望借助苏联的援助,让解放军取得现代化战争的经验,并用苏联的武器装备换装,建立中国自己的技术兵种和军事工业,让中国的经济复兴获得新的动力,并增强解放台湾的能力。笔者认为,中国和西方的史学家可能忽略了这一组物质主义导向的目标。 美国学者查阅前苏联政府的档案文件后发现,“在斯大林于1953年3月逝世之前,他与毛泽东之间的大部份通信是关于中国请求苏联给予武器装备的”。中国出兵朝鲜一举,从苏联得到了很高的回报,斯大林及其继任者不仅用崭新的苏造武器替中国装备了100个步兵师,并帮助中国建立了能有效作战的空军、海军、炮兵、坦克兵等技术兵种,而且还援建了300多项大型工程项目,使中国得以形成独立的军事工业体系。如果把苏联从1945到1955这10年间为中国提供的武器装备加在一起,足以装备300余个步兵师。可以说,苏联对中共的武器转让规模是现代史上最大的一次。这样超大规模的援助是毛泽东以前的近代中国的历任统治者无法企望的,蒋介石从美国得到的武器援助远比毛泽东少,而且美国并未为中国援建过大型工程项目。毛泽东的幸运就在于找到了一个坚实的靠山,然而,为了获得这些援助,在朝鲜作战的数十万志愿军付出了生命和鲜血的代价。 中国在朝鲜的作战目标并不是建立在北朝鲜的长期性支配地位,也不是在鸭绿江南岸北朝鲜境内建立便于中国防卫的缓冲区,而是在军事上摧毁联合国军的有生力量、重获战争主动权,在政治上解放全朝鲜、迫使联合国接纳中国、使美军撤出台湾等。为了实现这一系列作战目标,志愿军入朝后连续发动了五次战役,前三次和第五次是进攻性的,第四次则是防御性的。这五次战役中,前四次是成功的,最后一次则失利了。志愿军能大量歼灭联合国军、突破三八线、令华盛顿大失脸面,使斯大林相当满意。更重要的是,志愿军在远东拖住了美军的有生力量[7],减轻了北约在欧洲对苏联的压力。同时,由于志愿军的参战,北朝鲜当局免遭灭亡之命运,然后又得以光复三八线以北的原控制地域。从军事学角度来看,志愿军的第一次战役是隐蔽设伏、突然袭击,因此并不能显示双方真正的实力对比;而志愿军的第二次战役的大获全胜则具有历史性意义。美国军事史作家弗朗克兰和道林认为,这次战役是二十世纪中的决定性战役之一,体现了中国军队具有相当的指挥和作战能力,能战胜装备优势、训练有素的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 但是,由于中国军队缺乏重型武器和空中力量,无法在连续作战中保持优势,这场战争后来变成了双方拉锯式的僵持局面,中国不得不放弃占领韩国全境的计划。当时,毛泽东一再指示彭德怀以疲兵突破三八线,因为毛担心斯大林怀疑志愿军攻占韩国的决心。由于朝鲜半岛东、西两岸的海岸线不易设防,所以斯大林、毛泽东、金日成所要求的攻占韩国的作战目标其实并不现实;即使勉强实现了,也很可能只是个暂时的、昙花一现的成功,很快就会被敌军从后方登陆、切断后路、包抄围歼。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一再顶住来自莫斯科、北京和平壤的要求南进的压力,坚持稳扎稳打,始终未深入韩国追击联合国军,这才使志愿军得以避免重蹈金日成初次攻占韩国失败的复辙。彭德怀的决策虽然阻止了苏、中、北朝鲜政治领导人的战略企图,但基本上维持住了志愿军作为战役胜利者的姿态。 虽然志愿军与联合国军在朝鲜的对抗基本上是以地面作战为主的局部战争,但是,这场战争还存在着升级成核战争的可能性。在第四次战役期间,曾出现过美国对志愿军或中国本土实行核打击的可能。据38军112师326团前任团长李耀庭回忆,当时为了预防美国发动核打击,志愿军司令部曾命令部队不得过度南进和过度集中。如何控制战争的范围、避免诱发核战争或世界大战,成了朝鲜战争里中国、苏联、北朝鲜方面不得不小心对待的问题。例如,在第二次战役期间,作战地域处于以安东为基地的米格15战斗机的作战半径范围内,如果当时苏、中空军全面出动、实施对地支援,截断西线联合国军的南逃之路、炸沉东线联合国军的撤退船只,将可能成建制地歼灭更多的联合国军,使战果更辉煌。但是,北京和莫斯科却抑制了这一冲动,自我限制空战的规模和烈度,从未空袭联合国军的地面和海上部队,更不去袭击联合国军空军在韩国和日本的基地,以免刺激美国对志愿军和中国本土进行核报复。 中国出兵朝鲜之后,原来针对台湾的军事态势便从进攻性转为防御性。毛泽东曾设想,乘朝鲜战争爆发之机,可对在台湾的国民党军队运用引蛇出洞再歼灭之的策略。他为此指令沿海各省(除少数几个地方外)均不得大建要塞,应当先让敌人登陆和深入内陆再围歼之,以削弱国民党军队的有生力量,有利于未来的解放台湾的战役。但国民党当局未曾渡海反攻大陆,引蛇出洞的策略未达目的。 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朝鲜问题(1950年10月至1951年7月) 在出兵朝鲜之前,中国的外交努力旨在争取中国在联合国中的代表权和设法让联合国军止兵于三八线。中国出兵之后的外交努力便转变为确立有利于中国、北朝鲜、苏联的停战谈判先决条件。在朝鲜战争的初期,中国对志愿军能否有效地抗击联合国军心中无数,一度定下了这样的停战谈判底线,只要志愿军能占领平壤─元山铁路线以北的地区,就可以展开停战谈判。为了保留停战谈判的空间,中美之间曾通过中间人秘密传递书信,中国方面急切地想知道美国方面的谈判先决条件。但不久以后联合国通过了谴责中国为侵略者的决议,这些秘密联系便从此中断了,中国从未承认过这些秘密的递信活动。 在朝鲜战争的停战谈判问题上,斯大林的态度不如毛泽东那么强硬。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毛泽东支持金日成发动战争的态度要比斯大林更积极。斯大林曾经有这样的期待,志愿军占领包括汉城在内的部份韩国领土后,中国可用这些领土与美国交换,争取让美军撤出台湾,进而让联合国接纳中国、诸大国共同签订对日和约以及朝鲜停战协定。中国政府曾接受了斯大林的主意,将这一精神纳入停战谈判的先决条件。 志愿军从第一次战役到第四次战役,作战基本上是顺利的。彭德怀本欲挟第二、第三次战役胜利之余威,向敌方提出举行停战谈判的要求,其目的除了要解决朝鲜问题之外,也包括上述的斯大林的设想。如果当时能按照彭德怀的意见开始谈判,也许中国获得的利益比后来实际得到的还要多,甚至可能创造攻占台湾的条件。然而,当时毛泽东看到志愿军进展顺利,就想进一步扩大战果,以为志愿军能够迫使联合国军在战败或劣势的地位下坐到谈判桌前来。这样,中国政府提出了四项强硬的停战谈判先决条件:外国军队撤出朝鲜、朝鲜人民自决内政、美军撤出台湾、联合国接纳中国。其意图是让联合国军无法接受、从而得不到喘息的机会。这也许是毛泽东军事生涯中最大的败笔之一。当时,美国提出的停火谈判条件是“先停火、后谈判”,而毛泽东则针锋相对地坚持“先谈判、后停火”,并两次拒绝了联合国的和平建议。联合国的第二次和平建议其实对中国是极为有利的,其中包括寻求解决台湾问题和中国的联合国席位问题。可是毛泽东当时对军事形势的看法过份乐观,又想在斯大林面前表现出决不对美帝国主义抱有幻想的姿态,因而拒绝了联合国的第二次和平建议。 不久,志愿军在第五次战役中失利,此时中国领导人才认识到,在志愿军现有的武器装备条件下,要通过战场胜利把联合国军逼到谈判桌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志愿军第五次战役的失利成了中国对停战谈判的态度由硬转软的分水岭。由于志愿军在三八线以南的推进相当有限,不但无法为北朝鲜当局夺得整个韩国,甚至连在开始停战谈判前占领更多韩国领土这个目标也无法实现。最后,韩国和北朝鲜基本上还是按战前的边界各自恢复了自己的控制区。1951年7月,中国不得不放弃了上述的四项强硬条件,以与联合国近乎平等的地位坐到了谈判桌前,而中国在停战谈判中基本上什么也未得到。 对中国出兵朝鲜的评价 中国留美学者陈建指出,在中国出兵朝鲜的结果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观点是,“朝鲜战争为中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负面的:出兵朝鲜导致成千上万中国士兵伤亡,造成军费猛增,阻碍经济复兴,令台湾无法收复,令北京至少在短期内更加依附于莫斯科,令中国迟至七十年代初才被联合国接纳”。中国军方的学者徐焰则认为,志愿军的伤亡数字虽然很大,但并不高于联合国军的伤亡数字[8];同时,尽管1951年中国的国家预算中军费几乎占了一半,但到1952年这一比例已降为三分之一;虽然中国在出兵朝鲜上花了很多钱[9],但却从苏联得到了巨额贷款作为奖赏,此一巨额贷款帮助中国奠定了国防和工业现代化的基础。 笔者认为,中国在朝鲜战争中至少有这样一些收获。首先,中国在朝鲜的军事胜利为它在国际社会中赢得了大国的地位。牛津大学战略学教授罗伯特·奥内尔指出,从朝鲜战争的第二次战役开始,在此后的三年战争中,中国冒升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这一成就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近30年中源源不断流向中共的苏援饷械所带来的结果。与毛泽东及其同事不诚实的声称相反,中共若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永远也不可能获得这一成就的。其次,中国成功地以出兵朝鲜换取到了大量苏援,为中国的军事、工业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如果不是毛泽东一直采取错误的、有时甚至是愚蠢的经济发展政策,中国的现代化完全可能走得比实际的历程更快更好。 朝鲜战争是否导致中共失去了收复台湾的机会呢?据中国学者杨奎松描述,1949年7至8月,刘少奇访苏的目的之一便是请求斯大林为解放军攻打台湾提供直接的海上和空中援助,但斯大林只答应给间接的援助,如帮助中共建立自己的空军。那时,斯大林担心直接的苏援会引发美苏直接军事对抗,进而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1949年10至11月,解放军渡海攻打两个岛屿失败后,毛泽东于1949年和1950年之交访苏期间再次向斯大林提出了上述请求,但斯大林仍然未让步。杨奎松认为,毛泽东在访苏初期对斯大林不满,正是因为斯大林拒绝了毛的这一请求,而不是因为中国国内所流传的斯大林对毛泽东提议签订中苏同盟条约一事的回应模棱两可。因为在前苏联政府的档案中找不出任何真凭实据来证明,毛泽东当时曾对斯大林关于中苏同盟条约的回应产生不满。斯大林1950年拒绝给中共海上和空中支援以解放台湾的真实原因,可能是斯大林想利用台湾尚未统一、中国未被联合国接纳两件大事,迫使中共因需与美国对抗而不得不严重地依赖苏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斯大林将朝鲜问题与台湾问题、中国加入联合国问题挂钩,他语气坚定地告诉毛泽东,只有朝鲜解放了,才能解决后两个问题。 由此可见,在五十年代初期,由于解放军缺乏海上和空中作战能力,其实并无能力攻击台湾,再加上斯大林拒绝给予支援,所以,在朝鲜战争爆发前,解放台湾的机会事实上就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在朝鲜战争爆发之前,中共领导人就已决定将台湾战役推迟二至三年。可以假设,如果中国当年未出兵朝鲜,也许中国可早一些进入联合国,从而有助于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当中国领导人盘算出兵朝鲜的得与失的时候,大量的苏援是非常现实、急需、又可以立刻到手的,而改善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一事则要虚得多。虚实相较,轻重易辩。 朝鲜战争并不是使中国转而依附苏联的分水岭。自中共于1921年成立以来,这种依附就始终延续不断。虽然毛泽东在1941、1942年采取对苏不合作态度曾一度引起了中苏关系的紧张,但在朝鲜战争期间中苏友好关系确实达到了顶峰。只是到了六十年代末期,中苏关系才变得紧张起来。斯大林支援国、共两党的地缘政治学考虑是,阻止中国落入外国特别是日本或美国之手、或落入对苏敌对的政权之手,他在这方面的努力是相当成功的。但苏联也确实帮助中国在军事上扭转了相对于西方的颓势,此“功”不应被忽略。当今天中国人强调中国站起来了的时候,不能“忘记”了苏联在中国摆脱外来统治和威胁的历史进程中曾扮演过的决定性角色,不应该对过去俄国人的义举忘恩负义,也有必要从过去对毛泽东才干的过高估计中醒觉。 从国内政治的角度看,朝鲜战争也有负面效果。正如徐焰指出的,其中最严重的是,毛泽东作出出兵朝鲜的决定之后,中国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这大大增强了毛泽东的个人威望,使大多数中共领导人在“集体领导”中相信毛甚于相信自己,因而导致毛的专制统治日益强化,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一系列苦难。 吉林省新闻工作者 1996年9月27日,中国科技界的权威性报纸《中国科技报》发表了一篇长文,提出了“一个迫切值得检讨的问题”。作者问道:“据学者统计,按一般情况,立国三十年就会出一个诺贝尔自然科学奖,平均数是三十五年。我国立国已近四十七年了,至今仍无迹象,原因何在?”这的确是一个极严肃、又极为迫切的问题,问得国人既怦然心动,又感慨万千。此文发表后的1997、1998年,又有两位华裔科学家相继摘取了诺贝尔奖的桂冠,他们是朱棣文和崔琦。 为什么国内的学者总是与诺贝尔奖无缘呢?是因为华人缺乏智慧吗?显然不是。该文作者指出:“短短三十几年,在境外就出了四位诺贝尔奖得主,就是证明。为什么在境内却没有呢?”作者排除了诺贝尔自然科学奖评选过程中存在意识形态偏见的说法,因为,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即曾获得过十六项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他也排除了诺贝尔自然科学奖评选过程中有地理上的“重欧美轻亚洲”因素的解释,因为其他亚洲国家(甚至科技实力不见得比中国高的亚洲国家)也同样获得过多次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例如,日本获得过六个、印度有三个、巴基斯坦也有一个。作者最后的结论是,中国未能赢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是科学政策上的偏误所造成的,即科技政策上“重术轻学”。该文发表后,很快被大陆最具权威的文摘刊物《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因而其影响更为广泛。在国内发表文章也只能谈到这个程度,在缺乏言论、新闻、学术自由的状况下,作者不可能更深入地分析造成这一结果的体制性因素,否则,他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环境就可能面临干扰。 当看到一位又一位海外华人登上了象征世界科坛最高荣誉的诺贝尔奖领奖台,生活在大陆封闭环境中,听惯了“风景这边独好”的自吹自擂式宣传的中国同胞,不知道是应该感到自豪和高兴,还是应该感到惭愧和无奈? 笔者以为,当然首先还是应该引以自豪、感到高兴。作为炎黄子孙,能够看到具中国血统的科学家频频受到诺贝尔奖的青睐,能不感到高兴和自豪吗?这一事实向全世界证明,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民族之一。据中国政府资助、在欧洲面向华人社区出版的中文《欧洲时报》报导,旅美的华人学者达十万人,其中被公认为一流科技人才的有三万多,占美国高级科技人才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美国流行一种说法:“美国的财富在犹太人的口袋里,而美国的智慧却在华人的脑袋里。”中国科学院院士、原南开大学校长毋国光曾说,“以IC(集成电路)研究开发而闻名世界的硅谷,现在已成为中国人和印度人的天下,甚至有人说,IC就是India(印度)和China(中国)两个词的缩写。”[1] 海外华人在推动世界科技事业的发展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担当着台柱的角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难道不值得国人为之自豪吗? 但是,国人恐怕更应该感到惭愧和无奈。海外华人攀登科学高峰的种种辉煌业绩,毕竟是在异邦的环境中培育出来的,不能算是中国的成就。那么,为什么五千万海外华人中出了六位诺贝尔奖得主,而十二亿大陆人口竟然产生不出一个?同是中国血统、同文同种的炎黄子孙,身处国内外其成就与贡献为何相差如此悬殊呢?笔者以为,或许可以用一个比拟来说明这种强烈的反差:同是优良种子,播撒在不同的土壤里,结果自然不同;同样的原材料,投入不同的炉子里,炼出来的钢也不同;问题不在“种子”身上,而在这些“种子”的“生长环境”中。 以199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崔琦先生的个人和家庭经历为例,崔琦先生原籍河南,1953年身处河南农村的父母安排他移居到香港。当时香港的中学、大学的教育水准尚明显地落后于中国大陆大城市的一些中学、大学,但这并未阻碍崔琦先生个人的成长。他后来赴美深造,取得了博士学位,并长期在物理学领域里钻研,终于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崔琦先生虽然离开了中国大陆,但他的父母仍留在原籍河南的乡村里。在毛泽东发动的“大跃进”年代里,河南省的领导人比其他地区的领导人更积极地尾随毛泽东的政策,粮食“高产卫星”放得最高,搜刮农民的口粮也最狠,结果造成河南省数百万农民缺粮饿死。崔琦先生的父母就是这数百万“大跃进”政策的牺牲品,不幸于六十年代初“大跃进”造成的大饥荒中双双去世。 我们不妨假设,如果崔琦先生没有移居香港,也从未赴美,而是一直留在大陆,情况将会如何呢?或许他会因为专心研究科学而在六、七十年代被诬为“白专”典型;也许他在文革中会被批斗、挂黑牌、坐“喷气式”[2];他甚至可能被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整得死去活来。即使苟活下来,恐怕锐气也早已消磨殆尽,变成一介庸夫了。或许他可能会学得机灵一点,为了生存下去而适应环境,那便成为一个时时与当局“保持一致”、置科学家的良心于不顾,去批判学术界同行和前辈,踏着别人的苦难而平步青云者。不论出现哪一种情况,在这样的环境里,都不可能产生出一位诺奖得主来。在极其恶劣的土壤里,即便是具有神童基因的优良“种子”,也无法正常生长,更难以开花结果;相反,却可能被埋没、甚至葬送掉。当我们为崔琦先生现在的成就感到骄傲时,事实上也隐含着为他得以逃脱大陆解放后前三十年的苦难而暗暗庆幸,但是,难道这样的庆幸不正是身处国内的同胞们无奈的辛酸吗? 也许有人说,不必再回首往事了,中国不是终于改革开放了吗?然而,国人真的对那三十年的历史有了真正的反思了吗?还是“鸵鸟式”地把它忘却了,或者简单地把无可回避的历史责任推给了林彪、“四人帮”,以求得一时的心灵“安宁”?就在不久前的五十周年国庆当中,种种回忆、宣传不是照样在夸赞那三十年的“伟大成就”和毛泽东的“英明伟大”吗?那些亿万人民蒙受的苦难被轻轻地一笔带过了。“大跃进”造成的饥馑使得全中国饿死了三、四千万农民,其数量比抗日战争时期死亡的人口还要多几乎一倍,这样的历史惨剧直到现在不是还用“三年自然灾害”作借口来掩盖吗?文革中或文革后出生的青年一代甚至根本都不知道中国现代史上的这一幕不堪回首的史实。当人们的民族主义情绪越来越高涨的时候,是否想到过他们所爱的“社会主义祖国”的成就也包含着这些苦难?没有对体制和政策的深刻反思,就找不到过去五十年来中国落后的根源,更谈不上如何创造出一个能让国人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社会制度环境。“文化革命”虽然成为历史了,但是造成“文化革命”以及那三十年苦难的制度性因素不仅未受到充份的清理,而且今天依然存在。背负着这样的制度性“包袱”,中国真的可能腾飞吗? 确实,在建国将近半个世纪后,中国的新闻媒体终于开始活跃起来,国人也才有机会比较多地接触外部世界各方面的信息了。这时,人们才猛然醒悟到,世界上还有一种诺贝尔奖,而我们中国人距离这一“科学的皇冠”竟如此之遥。于是,各界的有识之士纷纷撰文坦言,“中国需要诺奖”,“冲击诺奖是时候了”。[3] 共青团中央主办的《中国青年》杂志曾组织了一组文章,贯以醒目的通栏标题“中国何日圆梦诺贝尔奖?”[4];《中国教育报》呼吁,“诺贝尔文学奖:离我们是远还是近?”[5];《经济日报》则请一位颇具知名度的经济学家就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了谈话[6]。诺贝尔奖一时成为舆论界的一大热点话题。 科技界、文教界和文化界普遍关注诺贝尔奖,表明了诺贝尔奖在全世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已经得到中国人民的一致公认。虽然经过了长期的封闭状态,现在,中国人民也开始被诺贝尔奖的无比魅力所倾倒。然而,据学者们预测,中国这个泱泱大国近期内仍无获取诺贝尔奖、实现“零的突破”的迹象。我们这个拥有十二亿五千万人口、有着上下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曾经为人类文明贡献过四大发明,在古代就有张衡、祖冲之、蔡伦、华陀、毕升、李时珍等众多精英脱颖而出。然而,到了现代,中国竟然距离反映科学技术尖端成果的诺贝尔奖途程如此之遥,甚至还不如印度、巴基斯坦这些中国人往往自以为较之领先的国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同时,更是中华民族对自己的历史、也是对人类文明的巨额负债。哪一个中华赤子不为之痛心疾首、无地自容?哪一位热血匹夫不为之忧心如焚、寝食难安? 然而,这种不安却似乎表现得有点走样。一份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多家机构联合完成的《1997年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为避开诺贝尔奖空白这一令人难堪的现实,竟然在中国获奖人数这一栏里填上“2”。[7]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该报告的撰写人把美籍华裔科学家的殊荣列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的内容之一,是想表达一种对这些美籍华裔科学家回国“奉献”的期待,还是觉得,为了显示中国的成就,即使把美国的国际竞争力计在中国名下也并无不妥?还有的国内媒体则预言,在二十一世纪的最初十年或二十年内,中国有望实现诺贝尔奖“零的突破”。连着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先生,也在新加坡《联合早报》上发表文章称,“在中国土地上发展出可获诺奖的科学家,我想应该是二十年之内的事。”[8] 从爱国情感出发,关心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是一回事,而实事求是地预言中国科学研究的可能成就则是另一回事。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们听过太多的预言,有些据说还是根据“科学”的“历史规律”作出的。列宁早就断言,资本主义陷入了腐朽、垂死的阶段,而我们所看到的却似乎恰恰相反。四十年前,毛泽东曾预言,“十五年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现在,中国不但没进入这个什么“天堂”,反而回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据说这个远离“天堂”的“初级阶段”还要延续几十代人。这类“响亮”的预言除了留下千古笑柄以外,还给亿万人民留下了苦涩的回忆。那些政治狂人梦呓般的“伟大预言”留给我们的历史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吗?其实,与其热衷于缺乏根据的预言,还不如探讨一下应该如何创造制度条件,使中国争取获得诺贝尔奖的好梦成真。 在北大校庆100周年的聚会上,诺贝尔奖得主李远哲先生对北大学子说:“获奖与否关键问题是需要一个肥沃的土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东硕先生认为,“中国并不缺少冲击诺贝尔奖的杰出科学家和杰出的科学思想,缺少的是能托起科学家们在全力冲击诺贝尔奖的软、硬大环境”。[9] 中科院院士、北大校长陈佳洱先生和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校长杨福家先生也曾联名撰文指出:“获得诺贝尔奖有两种情况:......前者需要特别昂贵的先进设备,后者需要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适宜的工作环境。客观地说,在中国目前的土地上,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10] 对中国的学者来说,首先是缺乏宽松的社会政治环境。有希望摘取诺奖桂冠的科学家,无不具有超常的创新思维能力,无不表现出对客观世界一切现象刨根问底的浓厚兴趣,他们敢于挥动着智慧的长矛,在科学研究的广阔天地里,大胆地向一切未知领域宣战。为此,需要有一个允许自由思考、自由发表与交流、自由争论的民主氛围。相反,在压抑、盲从、向政治权利媚俗的社会环境里,很多杰出的学者会从被迫充当政治上的“奴才”而逐渐变成“自觉主动”的“政治帮闲”,那样就不仅扼杀了产生诺贝尔奖的“土壤”,而且会出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赝品”。其典型的例子就是“钱学森现象”,被誉为中国“导弹之父”的着名物理学家钱学森先生1958年曾在《大众科学》和《中国青年》杂志上发表文章,声称粮食“产量可以无限地增加”,为“大跃进”和粮食产量“放卫星”作了“科学的背书”。钱先生以他科学家的名誉作担保,让千千万万的人相信“大跃进”政策的“科学性”,其效果极为恶劣。[11] 虽然当时的政治领导人要为“大跃进”造成的大饥馑以及几千万生命的不幸死亡负主要责任,但钱学森先生这位身居高位、曾经获得“国家杰出贡献奖”的科学家,也理应因当时的作为而受到历史的谴责。如果那些在“大跃进”时代饿死的数千万农民地下有灵,或许他们想对钱学森先生所表达的未必是赞颂其为卫星上天立下的汗马功劳。其实,“钱学森现象”所反映的并不只是钱学森先生个人的一时行为,原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先生不也曾以文学、历史学大师的身份发表打油诗,时而为毛泽东歌功颂德,时而肉麻地吹捧江青同志,时而又“狠批四人帮”吗?这样的举止,有人格、有良知的学者是绝不屑一为的。 在集权制度中,一些杰出的科学家为了个人的权力地位而置人格良知于不顾,或许正是当政者所需要的,但这些人“以身作则”、引导别人彷效其行的社会后果,难道不是中国与诺贝尔奖无缘的原因之一吗?当学者们抱怨中国的知识分子待遇不高等体制性弊端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在人格上缺乏独立性、知识分子的独立意识被严重压抑的情况下,又何谈自由的思想空间和充份的创造发挥呢?如果说,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处于集权体制下的科学家或许还能埋头纯学术研究、回避政治,尚有一些攀登科学高峰的机会(如果经费、人事、设备等条件具备的话),那么,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里,学者个人的独立知识分子的品行,则是创造出可能接近诺贝尔经济学、文学奖的成果的必要条件之一。 要形成学术界能自由思考、自由发表与交流、自由争论的可贵氛围,首先需要当局具有听得进不同声音、甚至是反对意见的胸怀与气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是政治上高度自信的表现;相反,只准高呼“万岁”、不容半句批评的政治环境,其实只能反映出为政者的极度虚弱和缺乏自信。扼杀不同的声音不仅违反中国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款,也是对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公然剥夺。马克思在抨击普鲁士政权时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话:“你们并不要求玫瑰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马克思大概绝对想不到,百年后的今天竟然有自称是其门徒的人们硬是扮演着当年普鲁士政权那样的角色,要求十二亿人民“统一”到一种思考方式中、学着用一种声音说话。扼杀异议、统一思想的结果是不辩自明的,就象中国的一位文人所感叹的:“巴金、老舍、茅盾、曹禺......等等大师们解放后为何没能写出杰出的作品来?”[12] 除了学术研究的政治环境需要改革之外,中国大陆的整个教育体系也必须改变。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从小做起。而中国大陆目前的中小学教材、教学方法、考试方式,恰恰是桎梏青少年创新思维和想象力的。 此外,政府还应对科学教育事业投下大量的资金。诺贝尔奖授予的对象主要是在基础研究领域作出划时代贡献的科学家,而基础性研究是需要长期、大量投入、又很难在短期内看到其预期效果的领域。对于这样的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应有高瞻远瞩的超前意识。早在1980年1月邓小平就说过:“科教文卫的费用太少,不成比例。甚至有些第三世界的国家在这方面也比我们重视得多。......总之,我们非要大力增加科教文卫的费用不可......否则,现代化就化不了”。[13] 此后的二十年中,政府也发出过不少文件,反复昭告,要加大对科技及文教事业的投入。九十年代中期,政府发表的《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称:“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GNP比例达到1.5%。”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2%至-3%之间,美国为2.8%,中国提出的这个1.5%的比例其实只能算是低标准。然而,即使连这一标准看来也难以实现。实际上中国的科研及文教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徘徊或下降。1992年,全国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0.71%,此后逐年降低,到1997年此比重仅占0.49%。而与此相对照的则是,各级官员公费吃喝、公费出国旅游、公费开车的支出却逐年上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概已经超过了5%。 难怪香港科技大学副校长孔宪铎先生认为,“举国上下高叫科教兴国的很多,......可是一直没有看到多少具体行动。雷声早已贯耳,甘霖仍未落地。......问题在于知行没有合一。”[14] 孔先生还指出:“假如能省下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请客花掉的上千亿钱,科教经费就可以加倍了。”问题是,在腐败成风、贪官遍地的社会里,这个“假如”有多大的可能性呢?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认为,“中科院1997年人均科研经费仅4.5万元,除工资、基建等项目外,用于研究课题的费用不到3万元,相当于发达国家人均水平的十至二十分之一。”[15] 中国欲以此微薄的经费产生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成果,与发达国家有雄厚财力支持的科学家们激烈竞争、角逐,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因此,在瑞士国际管理开发学院与世界经济论坛联合发布的《世界各国年度国际竞争力评价报告》中,在参评的47个国家中,虽然中国大陆的综合评价排序位次在1994至1996年间从第34位上升到第26位,但科技竞争力的位次却从第23位下降到第28位。中国国家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连年空缺,也反映出科技事业逐年下滑的事实。 虽然政府喊出了“科技兴国”的口号,但并没有从制度上根本改变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更谈不上如何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到实处。这个问题有相当深的根源,绝非某个领导人的个人认识所使然。六十年前,中共尚处于在野地位时,为了夺取全国政权,在毛泽东起草的“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内部文件中指出:“没有知识分子的参加,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但是,中共建政后就开始视知识分子为异端,毛泽东甚至称知识分子为附在资产阶级这张皮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16] 除了象钱学森那样帮助中共研制原子弹、氢弹而受礼遇、保护者外,差不多每个知识分子都有一本血泪帐、一部伤心史。1957年,毛泽东施展其“引蛇出洞”的“阳谋”时,时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的傅钟孙先生发表过“中共失策之一”的文章。该文痛快淋漓地指出:“我想不起来有哪一个兴朝胜世是这样糟蹋知识分子的......我不相信知识分子对中共离心离德而中共能够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目的......(中共对知识分子的使用是)打着用,骂着用,叫知识分子成天用眼泪洗脸。”[17] 当然,傅先生为此番耿耿直言付出了惨重代价。他所抨击的现象实际上愈演愈烈,在文革时则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恐怕是当年拥护中共的善良的知识分子始料未及的。 邓小平复出后不久在一篇题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章中说:“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科学技术和教育整整落后了二十年。美国有科研人员120万,苏联90万,我们只有20多万,还包括老弱病残,真正顶用的不很多。”[18] 从此,各级党政官员在文件和讲话中不断重复“尊重知识,知识人才”此一流行的口号。这口号的确也曾激起长期被摧残的知识界的某些幻想和希望。最善于观测政治风云的郭沫若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还作了“科学的春天”的报告。人们指望着,中国知识分子的春天来到了。但是,人们的希望逐年化作了新的失望。至今,从整体上看,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还是附在由党政官僚支配的体制“这张皮上的毛”,要不断地乞求赐予的“尊重”。 “高科技领域,中国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这是邓小平在他即将退出中国政治舞台前夕时说的话,也可以看做是他对未来中国领导核心的政治遗嘱之一。这“一席之地”理应包括诺贝尔奖这项世界最高的学术荣誉。占领一席之地究竟要靠谁呢?是靠那些辛勤工作、潜心钻研的知识分子,还是靠待遇优厚、滥行权力的各级官员?海峡两岸共同敬重的百岁名人陈立夫先生最近接受台湾《财讯》杂志独家专访时的一段话确属意味深长,可以引来作为本文的结语:“中国人很聪明,科学方向发明很多。......假如领导得好一点,中国人会对世界有很大的贡献。”[19] 皖河 经济学博士,现为经济学副教授 一、公权的存在与腐败的源起 二、腐败出一套新体制? 三、腐败与改革的“路径依赖”
中国改革过程中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批评,但在九十年代中国的经济学界,一些自视为学术精英的经济学家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却导出“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腐败是次优选择”这类“精致”的观点。[1] 当然,这并不能算是这些经济学家的发明,西方研究亚洲新兴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类似的观点,而且也早已遭到了批评与清算。缪尔达尔就说过:“西方学者关于南亚贪汙腐化有一种普遍的说法,认为它加快了办理烦琐行政手续的速度,这显然是错误的。......贪汙腐化对努力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是十分有害的,它对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并使发展出现停滞”。[2] 1999年《透明国际》南非德班会议后发表的有关述评文章也指出:“直到1997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腐败有利于亚洲虎的发展这种印象是很普遍的。印度尼西亚、泰国和其它亚洲虎被看成是表明腐败甚至可以促进发展的例子,支付酬金已经制度化,因而投资者对此没有任何怀疑。在那个时代,大家都知道找谁和为提供的某些服务或便利要付多少酬金。但是,持这种看法的人都感到失望。腐败使东南亚的资金丧失殆尽。投资没有取得成果,国家和投资者都变得没钱了。”[3] 当国际学术界对腐败阻碍经济发展的看法趋于一致时,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却仍然热衷于论证“腐败有利论”,这是否意味着这些中国学术“精英”的“高见卓识”远在国际同行之上呢?本文将就腐败对制度转型的影响等问题展开讨论,同时也评论一下“腐败有理论”、“腐败有利论”等观点。 在开始讨论之前笔者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腐败,这既是个常识问题,也是个国际学术界早有公论的问题(Rose-Ackerman)。本文不打算再专门制造一些“精巧”的“学术”概念去定义腐败这种常识性现象,若硬要故意这样做,似乎就有玩弄文字游戏为腐败“化妆”之嫌了。 一、公权的存在与腐败的源起 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将腐败的根源归咎为公有产权的存在。例如,樊纲在为张维迎的“腐败是一种次优选择”的观点辩护时说,中国经济生活中腐败现象多,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存在的场合如此之多,[4] 使得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对如此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进行监督与执法,所需要的费用显然相当大,防止腐败、消除腐败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至于“一个社会把那么多的资源配置在反腐败这个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经济的事”,因此腐败就蔓延开来了。樊纲认为,“要想把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要减少公权数目,缩小政府规模;把更多的事情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5];更具体地说,就是要“大力推进非国有化改革,大规模地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个体的与私营的企业”。张维迎则认为,这些腐败发生在本来应该是私权但在中国仍属于公权的领域,中国政府的反腐败举措“现在管的大量是本该由市场管的经济学上称为私人产品的腐败”。[6] 他还认为,由于腐败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所以,反腐败应该“非常非常适度”。[7] 从逻辑上看,这些经济学家关于腐败根源的看法是有缺陷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只是出现腐败的必要条件,中国的学术界对此其实并无分歧;但是,公共权力的存在并不是出现腐败的充份条件,不能得出所有的公权都必将导致腐败、所有拥有公共权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必然会腐败的结论。从现实中看,将腐败全归因于公权的存在更说不过去。尽管一些经济学家想尽办法论证计划经济时代也有很多腐败,比如张维迎就说,“改革之前我们的体制同样受腐败侵蚀,腐败并不是改革之后的产物”[8],但这其实是违背常识的。绝大多数四十岁以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毛泽东时代是个“公权”无处不在的时代,但那时腐败现象较少却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今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也并不是公有产权最普遍的国家。据“透明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世界上最腐败的十个国家都是奉行市场制度的国家。所以,公权存在的场合多少,与腐败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与以上观点相比,张曙光对中国腐败的分析要全面一些,他在以上两个常识性判断方面并未采用樊纲和张维迎的方法。张曙光在分析腐败的源起时指出:“在公有制经济中,不仅公共财政之类的决策是公共决策,而且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产品销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益决策的性质,因而产生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客观基础相对广大......然而,腐败和贿赂的广泛宽厚与其滋生蔓延的现实终究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他还说,“实现市场化是解决腐败的一个根本出路,只能从缩小其产生基础的意义上去理解”。[9] 但是,张曙光在论述为何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出现大范围的腐败、而改革反倒引发大规模腐败时,着眼的是制度本身而非他常说的制度变迁,他论证了旧制度如何、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如何,却忽视了两种制度衔接过程中的问题;而且,在论述反腐败措施时也仍然在“如何将公权转变为私权”上下功夫。在这点上他又与樊纲、张维迎的观点接近了。 香港学者李南雄十多年前就提出了一种相当有说服力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腐败,并不在于公共权力的存在本身,“部份原因在于党──国家组织结构内部功能的衰变趋势,部份原因在于国家干预的全面减少以及社会范围内新的协作模式发展的停滞所造成的制度真空”。[10] 也就是说,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公共权力领域的不断缩小以及原来的公共权力架构的失效,而另一方面,新的公共权力架构又未及时形成或还未发生作用,因此导致了腐败。 如果从这样的认识出发,要真正有效地反腐败,就必须强调治根性反腐败与治表性反腐败并重,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这里讲的制度建设远远超出上述经济学家所主张的所有权改革的范围,事实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指望单纯通过缩小“公权”就能自然而然地消除腐败。要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的社会基础,就必须要建立一套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徵的“制衡结构”。如果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制衡结构是一种能够保证“正式强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实施特徵”。[11] 没有这种制衡结构,公权的范围缩得再小,照样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腐败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没有这套“实施特徵”,在经济与政治的博奕场上,正式、非正式的规则设置得再多,也不过是形同虚设。当然,在强调此意义上的治根性反腐败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经常性的治表性反腐败,以此来弥补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真空”。 其实,中国学术界对反腐败问题的分歧,并不只是存在于腐败的源起及如何反腐败这样的具体层面,它反映出了在更大的、更实质性的理念问题上存在着的分歧。上面提到的一些“精英”经济学家们虽然自认属于自由派,但他们对自由的理解却十分狭隘,完全忘记了新自由主义的老祖宗奈特曾警告过的,“最大的谬误莫过于将自由和自由竞争混为一谈”[12]。这些“精英”经济学家以为,他们所倡导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就是自由主义理念的全部精华;他们往往单纯强调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自由,而忽视如何恢复社会成员的政治、社会等其他方面的自由。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一旦中国的经济完全市场化、产权完全私有化了,一切社会经济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当谈到反腐败等社会问题时,他们也很自然地诉诸于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他们甚至为了强调要维护所谓的经济“自由”,而不惜反对“民主”,认为“民主”是一种“建构理性”,破坏了市场的“自发秩序”,还可能导致“多数人的对少数人的暴政”。 而学术界的另外一些被上述的“自由主义者”称为“新左派”的学者们则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是要实行民主,只有建立起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徵的“制衡结构”,才能根治腐败。美国学者霍伯特.金蒂斯说过,“民主是一种最有效的制衡结构”,“民主制度的力量主要不在于鉴别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而在于通过言论自由、信息交流的自由、适当程序、定期选举的方式使领导者必须对其权势负责”。[13] 中国学术界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分野,其实从根本上来看是片面强调经济“自由”(即上述“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还是看重包括民主在内的全部自由的一种理念上的分野。 除此之外,“精英”经济学家将腐败的源起完全归因于公权的存在还有一层用意,即否定公权存在的必要性,主张削弱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能力,推动他们所主张的彻底自由化、市场化改革。在经济学家的世界里这只代表一个流派的看法,实际上还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例如,海尔布鲁纳就指出:“要知道,没有政府,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将维持不到两分钟。”[14] 自由派经济学家张五常也强调制度转轨时期政府权威的重要性。他说,“国营企业私有化如果不靠一个独裁的政府,一定会被黑社会搞乱.....中国未来十年改革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主要出在特权阶级要维护他们的特权利益”。[15] 在他看来,制度转轨中政府能力被动地遭到削弱,可能导致腐败和极度的社会不公,而这会阻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目前在中国,改革过程中政府的能力确实已被严重削弱了,腐败与改革的公正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应该说,张五常注意到了这些问题的浮现,而上述的那些“精英”经济学家们却似乎经常故意视而不见。 二、腐败出一套新体制? 上述“精英”经济学家们观点的独特之处不仅仅在于,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公权的存在必然导致腐败,所以治根性反腐败必须使公权彻底私有化;更令人惊讶的是,在他们提出的使公权彻底私有化的方案中,居然主张用腐败来“购买”公权。若套用樊纲的“骗出一套新体制”的话[16],这种“理论”也可以被称为“腐败出一套新体制”。 张曙光在这方面的表达应该算是最清楚的。他在评价社会学家郑也夫的“腐败的正负功能”一文时说,郑文虽然介绍了腐败的正面功能,“但作者对其作了一个很大的限制,认为腐败能够瓦解一个旧制度,而在创建新制度中却毫无作为,似乎不大符合该文的逻辑。正因为如此,作者在对改革易于诱发腐败而又必须抑制腐败的关系作精彩分析的同时,却没有提出利用腐败问题。”张曙光自己认为:“从腐败的正面功能中提出利用腐败问题似乎有背常理,但却符合逻辑。这一点也许在改革中更有意义。”其原因在于,“改革是一个权力和利益转移或再分配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上,自愿让出权力的事情是很少的。权力的转移或再分配通过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既然掌握公共权力和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权钱交易的方法进行购买”。所以,“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17]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也与张曙光持相同观点。张五常曾在一篇文章中力荐他的“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方案[18]。最近在武汉大学的一次讲演中,张五常先生又说,“我曾经对中央政府说,最好乾脆一次给这些人一大笔钱,把这些权力买下来,叫他们以后再也不要用这些权力了”。[19] 当然,张五常的观点与张曙光也是有区别的,张曙光不反对、甚至支持通过腐败这种私下、个别却是普通的交易达到用金钱收买权力的目的,而张五常则主张公开进行交易,并由政府出面一揽子解决。还有一位颇着名的中青年经济学家多次提出种种私有化方案,但他用数学把这些方案十分严密地包装起来,除了少数经济学家们明白以外,普通人根本不懂他的具体意见。在一个私下场合,这位“精英”经济学家倒是通过很通俗的例子说明了他的主张,如何通过腐败搞垮公有制、来促进私有化。他所举的例子是:公有制是一个大饭碗,需要有人往里面吐唾沫;有人吐唾沫后,其他人因认为这碗饭不能吃都走开了,一碗饭也就属于吐唾沫的人私有了。 用腐败“购买”公权、使公权私有化这一说法,有两个这些“精英”经济学家未予说明、但却十分关键的不明之处。第一,既然掌权者可用公权换到金钱,他会愿意一次性让渡手中的权力吗?缪尔达尔在论述南亚国家的腐败时曾提出过腐败的“因果关系循环圈”,即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贪汙,会进一步强化官员的权力意识,因为“贪汙的蔓延反过来又使官员对保持这种权力有直接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中下级官员薪俸很低,贪汙对他们极有诱惑力。于是,贪汙腐化进入一个有因果关系的循环圈”。[20] 中国社会目前就正是这种状况,市场取向的改革之所以如此之难,就是因为掌权者尝到了权力可以换来金钱的甜头后更加珍视手中的权力,于是改革受阻,难以推进,而公权的出卖则愈演愈烈,由局部现象演变为全社会的弥漫性腐败。 其实,张曙光已注意到这种情况,他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腐败和贿赂还会不断从这一权力产生出来,并且具有发散的性质,于是,公益决策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变成私人决策,市场化改革也无法推进。改革如果走上这条道路,那将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最终将被腐败和贿赂所吞噬。我们称此为改革‘陷阱’”。[21] 可惜的是,他未能在构思自己的看法时保持逻辑的一致性和一贯性。他一方面强调,利用腐败来削弱权力体系,可以有效地削弱腐败的权力基础;可是另一方面又承认,腐败这种权钱交易不但不会收敛,相反却呈不断发散扩大之势。一方面,他关于腐败可能使改革陷入“陷阱”的看法,与何清涟女士后来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中的基本立论有相似之处;但在另一方面,当何清涟警告中国已经出现了落入改革“陷阱”的现实危险时,他却撰文对何清涟的书横加责难。[22] 这种莫衷一是的观点和立场往往令同行和读者难以理解。 用腐败“购买”公权之说的另一个含混之处在于,没有说明谁可以购买公权?购买以后权力又落入谁的手中?俄国历史学博士西蒙尼亚曾指出,一个国家若具备以下前提,“第一,历史上有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期;第二,这种生产方式的一些实质性成份虽已改头换面但至今仍保存着;第三,社会经济总体上的落后;第四,经济管理的广泛官僚化;第五,保持独裁政治;第六,为大规模的贿赂行为大开方便之门”[23],那么,这样的国家如果通过腐败促进自发私有化,最终将走入官僚资本主义与裙带资本主义的道路。他根据俄国的现实归纳出以下结论,在此情势下,改革过程中工商金融利益集团和掌握权力的官僚会相互勾结,运用他们的关系和财力把原来的公权转变成他们手中的私权,这样市场机制会被完全扭曲而徒有其表,真正支配经济运行的并不是市场的自由运作,而是这些新权贵的黑手,整个国家则滑向官僚资本主义与裙带资本主义。西蒙尼亚博士所描述的前提和现状,在中国几乎全都存在。 如果真的按照张曙光和张五常的建议,用腐败“购买”公权,则后者提出的“一次性公开购买”的方案可能更有利于促进“新体制”的形成。张五常一再说,“中国的改革走得越快越好”,因为走得慢,这种“一次性公开购买”就变成了渐进的私下的腐败,结果走向他所担心的第三种体制──“根据其贪汙腐化的权力排列”。然而,中国的现实状况是,决不可能发生张五常所建议的那种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开购买权力”之事;相反,朝着张五常所描绘的“第三种体制”过渡的危险却越来越大。或许,张五常正是因为不喜欢这种结果,才转而主张由中央政府出面“一次性公开购买权力”。但无论他如何标榜自己,张五常先生基本上是在为那些特权者着想,只是中国改革的决策者从未采纳其高见。所谓的“以资产换特权”说表明,张先生终究是“他们的世界”中人,不过是到“我们的世界”里来演了一番“屠龙术”而已[24]。 用腐败“购买”公权之说的要害在于,鼓吹利用腐败的“精英”经济学家们看起来是要为中国设计一个“自由市场体制”,实际上,他们在反对“计划乌托邦”的同时,正设法为“红顶”商人和从计划体制中转移出来的官僚们构想一个以官僚和裙带资本主义为特徵的“市场经济”。 三、腐败与改革的“路径依赖” 因为“精英”经济学家们主张“腐败出一套新体制”,所以他们将腐败视为改革的动力。张曙光说,“改革中的许多变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由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再由正式的安排加以确认,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了改革的成本费”。[25] 张维迎则“曾在数学上严格证明,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26] 按照他们的逻辑,既然腐败能促进改革,就理所当然地希望民众的反腐败情绪和政府的反腐败举措不要“过份”。在这方面张维迎的说法比较含蓄,他认为,“反腐败力度要把握适当”、“要非常适度”,“如果力度把握不适当,间接带来的负效应也非常大”。而王宏远在一篇支持张维迎观点的文章中,则表达得十分明白。他说,既然现在无法达到“根除腐败与改革顺利推进”这一帕累托最优状态,那么从经济学角度看,只能追求“改革进一步推进,腐败适度存在”这一次优状态;“次优状态的存在,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使改革进一步推进,使市场化趋势进一步增强,通过经济基础上的变化反过来促使治本性反腐败措施的出台,从而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出现”。他甚至更露骨地认为,“与此相比,反腐败如果既起不到实效,又影响了改革的进程,那就是一项非理性的选择了。不反腐败,改革难以顺利推行,人民群众也会群起反对,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局;但反腐败也不能严厉到使政府官员个个岌岌可危,彻底失去参与改革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要适度只是两权取其轻”。[27] 当然,中国社会中腐败的蔓延并不是这些为腐败开脱的“精英”经济学家们直接造成的,但“精英”经济学家们的这套说词给转轨时期的腐败行为“穿上”了有利于改革的“外衣”。这些说法在民间传播得很快,民众未必有兴趣去读“精英”经济学家的文章,也不见得了解其中拐弯抹角的表达和真实含义,但他们都知道“腐败是一个次优选择”、“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这样的结论。出于对“精英”们的信任,人们会以为他们是真的站在社会大众的立场上为国着想,因而可能接受“精英”们的这些说法,逐渐由厌恶腐败变成接受腐败、再到习惯腐败、适应腐败。“精英”经济学家们的说法无疑对腐败的扩散有推波助澜的作用。缪尔达尔曾警告过,若民众对腐败已习以为常,“那种愤懑情绪慢慢就会演变成对那种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人产生嫉羡的心理”,并使那些没有机会腐败的人们“相信采取愤世嫉俗态度的社会行为便是正常的”,这正是“南亚病”(或“印度病”)的特徵。[28] 反观当下中国社会,不已经出现了这种苗头吗?不过,在腐败中冒出来的“新权贵”们眼中,“精英”经济学家们还是“功不可没”的。 “精英”经济学家们用学术语言解释说,腐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就那些腐败的“局中人”──行贿者与受贿者──而言,确实如此。行贿者通过行贿得到合同,最终收益肯定会超过其行贿花费;受贿者也得到了本来可能得不到的好处。所以,当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心满意足地为发横财得意时,任何人都明白,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时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腐败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们两人中任何一方的福利,相反还增进了他们的福利。如果“精英”经济学家们要让老百姓相信的所谓“帕累托改进”指的就是这些,其实是不需要“严格的数学证明的”。用复杂的公式来证明人们的常识性认知,固然可算是一种故弄玄虚的个人偏好,却并不能显示出真学问的深浅。 不过,这些“精英”却没有明说,腐败在让“局中”的行贿者与受贿者得利的同时,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至少表明,“精英”经济学家们的视野不够宽广,未能从整体性上把握腐败的影响。受过基本经济学训练的人都知道,对全社会来说,腐败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在《透明国际》班德会议上,各国经济学家们就指出了腐败的整体性危害:“第一,偷税漏税严重。政府收入少和开支多,因为其官员没有选择好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却给他们个人带来好处。更糟糕的是,剩下用于社会投资的钱很少。第二,市场经济不能运转。处于有利地位的企业并不一定是生产率很高的企业和生产质优价廉产品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懂得如何同当局打交道和向什么人送礼。第三,外国投资减少。因为贿赂实际上是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这是公司结算中增加的一种费用。”[29] 为腐败辩护的“精英”经济学家中,有不少人自认深谙制度学派的理论,并以中国的“制度学派”自居过,他们尤其对诺斯的关于改革遵从“路径依赖”规律的说法甚为推崇。国际学术界真能接受“中国特色”的“腐败出一套新体制”的说法吗?按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的说法,制度的功能在于形成一个社会的激励结构。[30] 当一种制度结构能对“生产性努力”形成激励时,即经济人的收入增加与其所付出的边际生产性努力对全社会的边际贡献成正比时,经济增长就具备可能性,社会进步也才能成为现实;相反,当一个制度结构不是鼓励“生产性努力”,而是鼓励“分配性努力”,即社会财富的分配不是以“生产性努力”为参照系,而是以经济人在分配过程中“多吃多占”的能力之大小为参照系,经济增长就会处于停滞状态,社会进步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梦想。腐败者决不是通过“生产性努力”来增加收益,而是通过滥用手中的权力来增加收益,所以腐败是最典型的“分配性努力”。如果一种制度容忍腐败,就是对“分配性努力”最大的偏袒,这种制度结构就是一种激励腐败的结构。腐败者作为社会强势集团的成员居于这种社会的上层,他们的当道会引导这种激励腐败的制度朝低效率的恶性循环演进。由此看来,腐败推进的不是改革,而是制度环境的恶化;如果一场“改革”到了要靠腐败来推动的地步,其走向如何是可想而知的。自认为深谙新制度学派理论的一些“精英”经济学家们所缺乏的,不仅是西方新制度学派所具有的整体主义素养与历史主义情怀,也缺乏学者应具备的不受权势集团左右而独立思考的精神。 1984年以前,中国的改革确实改善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所以,民众本身就构成了改革的动力源。当改革进入城市后,地方政府开始在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31],因为在中央放权让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当地改革的获利者,所以它们有改革的积极性。但在改革步入攻坚阶段后,在渐进型改革中的获益者往往成为新的既得利益集团,因为不愿意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不愿意继续改革;而普通民众有了相对剥夺感,因为看不到进一步改革到底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也不愿意支持改革;政府则因为公权被市场或腐败所削弱,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因腐败而不断下降,也没有能力继续推进改革,所以,中国的改革很容易陷入停滞状态。中国改革的新的动力源在哪里?一些经济学家希望通过加入WTO、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改革,但是,在没有内部动力的情况下,外部力量推动的改革是行之弗远的。当下的中国,老百姓和1989年一样,最不满的依然是腐败。可以断言,腐败再次构成了威胁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余论:“精英”经济学家的世界与普通人的世界 腐败本身并不是个复杂难懂的问题,普通百姓都了解和痛恨腐败。缪尔达尔在论述南亚国家的腐败时就指出:“对于南亚各国政府来说,贪汙腐败是一个致命的问题..... 贪汙腐败的程度同该地区的政府是否稳定有直接的联系。”[32] 但中国的一些“精英”经济学家却把这个简单的问题搞得如此复杂,他们的看法居然与普通人迥异,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何清涟女士曾提出过区分常识理性和理论理性的问题。[33] 经济学者研究经济现象时,首先不应该违背常识理性。所谓的常识理性,其实就是指无须涉及复杂的理论研究,仅用常识即能判断事物之是非。例如,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了大洪水,千万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至今仍有许多灾民的生计未能恢复到洪水前的水平。但却有“精英”经济学家创造出一套“洪水能促进经济增长”之类的“破窗理论”,无论他们将这套“理论”论证得如何天衣无缝、十全十美,都只不过是是非颠倒、指鹿为马的蒙昧与谎言。这种违背常识理性的“理论贡献”和为腐败的“理论”辩护其实如出一辙。 其实更可怕的是,中国学术界的多数人对一些“精英”经济学家们违背常识理性的这种行径视而不见,甚至压制与扼杀少数挺身出来表达不同意见的学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与中国经济学界的环境有直接关系。一些“精英”经济学家们学会了以权谋私者们垄断权力和地位的奥秘,占领了一些学坛阵地之后就再不容许公开、公平的学术讨论;他们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力为整个中国的经济学界制规定矩,声称只有他们才是真正的经济学家、才代表真正的学术,谁如果不遵从他们的“学术规范”与“交往理性”,他们就宣布谁不是经济学家、谁的文着不是经济学着作。于是,似乎连是否赞成“腐败出一套新制度”之高论,也成了判别某人是否懂经济学、是否算经济学者的标准了。这倒有点象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里的情形了。在这种状态下,学术界中还有多少人有勇气喊出“皇帝其实没有穿衣服”这样的常识呢?何清涟喊了,说腐败是令人痛恨的、腐败对中国的改革构成了威胁,结果,她遭到了一些“精英”经济学家的联手压制。 客观地讲,“精英”经济学家们都不是学术界的平凡之辈,不能假设他们缺乏常识理性。那么,他们为什么具有常识理性却又违背常识理性呢?其原因或许有两个。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精英”经济学家们近年来特别强调经济研究的“现代化”与“规范化”,其实就是“西方化”。他们日常所关注的是,自己发表的成果能否被西方同行接受和认可,而并不在意这些成果对中国社会到底有没有用。同时,他们也很注重如何彷效西方同行的个人立场,但却忘了自己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国度、这个社会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在西方社会,正如海尔布鲁纳所言,“政府永远处于守势,而市场却始终被认为一切都是美好的。当然,经济学家们都知道..... 为市场辩护比较对人胃口,而为政府辩护则不讨人喜欢。为此,他们就大谈自由”。[34] 这些中国的“精英”经济学家们学会了西方同行们赞美市场的习惯,以为这就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全部真缔。他们觉得,效率是唯一重要的,似乎经济学家们只要讲效率就足矣,而讲社会公正则似乎就是外行了。其实,如果这些自命不凡的中国“精英”经济学家好好读读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阿玛蒂亚.森教授的书着,也许就会发现,在经济学学理上他们对自由的理解其实过于狭窄,这使他们的判断偏离了常识理性。 从阶层立场来看,“精英”经济学家们为腐败辩护其实是不难理解的。正如某位“精英”经济学家不久前坦承的,经济学家都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他或许还有一句话没讲出来:经济学家也讲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在中国目前的各利益群体当中,资本和权力集团处于强势集团的位置,也最有能力满足“精英”经济学家们的个人“效用”;而普通百姓只不过是“在时代的怀抱中跳舞”的一群,即使他们的利益遭到损失,也“只是循自己的本性生活”,根本无法与强势集团平等地对话。这样,在很注重个人“效用”的一些“精英”经济学家眼里,为哪个利益群体服务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例如,在张曙光看来,这个世界只有“三个活动领域和三类人”:“一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二是科研教育单位及学者,三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家,......三类人各显其能,各取其利,是分工和交易的要求,也是最有利和最有效的安排”。[35] 在这个由“官员、学者和企业家”组成的“世界”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人消失了。“精英”经济学家们构筑、思考、关注、服务的世界,似乎并不是普通百姓们的世界;他们设计出的“改革”图景似乎也是面向官员和“企业家”的。所以他们会主张,在新的资本阶层崛起并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通过金钱进一步收买权力者,以巩固并加强资本阶层的地位,而权力者通过出让权力也富了起来,成为另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这样的“精英学者”通过为那两个利益集团攫取利益的行为提供学理上的合法性辩护,而与之结成利益同盟,也获得相应的酬报。这就是这些“自由派”经济学家主张要达到的“自由秩序”之境,至于普通百姓在这个图景中的位置,则不是“精英”经济学家们所关心之事。 这样的经济学家当然仍然可以顶着学者的桂冠,但如果按照国际社会的通常共识,他们恐怕不能被归属为具有独立立场、深具人文关怀的知识分子群体。这样的“精英”经济学家其实不过是在用经济学知识为某些权势集团服务、换取个人利益。当然,他们有权利这样生活,就象在国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牙医、律师从来都承认,他们并不属于知识分子群体,而是属于专业人士,他们更关心赚钱,而不象知识分子那样关心社会和公众利益。如果不把中国的“精英”经济学家视为关心国家和社会前途的知识分子,其实他们究竟主张什么也就不那么重要了。不过,他们似乎也应该自觉地从畅谈改革的论坛上走下来,不然,就多少有一点名不副实、欺世盗名之嫌了。中国改革的大浪淘沙才刚开始,未来还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知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精英集团的利益形成机制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的一个主要研究对象。学术界对社会结构有各种各样的解释。美国着名社会学家彼特.布劳的结构变迁理论认为,社会结构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或阶层在社会中所占据的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更精确地说,社会结构可以被定义为由不同社会位置(人们就分布在它们上面)所组成的多维空间。”按照这一定义,可用一些结构性参数定量地描述社会结构。所谓的结构性参数就是社会成员的属性,它包括两大类。其一是类别参数,如性别、宗教、种族、职业等,它反映的是横向的不同社会位置;其二是等级参数,如收入、财富、教育、权力等,它反映的则是垂直的不同社会位置。若同时使用这两类参数,就可以描述复杂多样的社会结构。[1] 这样的定义把社会结构的概念从制度和文化等背景中分离出来,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研究者作深入考察。 要分析社会结构,就需要先了解决定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身份制社会,社会分层、精英选择的重要准则是血统(出身)。而目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按大类来划分,可以说,中国社会现在分成了精英层、中下层、边缘化集团,而构成这些集团分野的条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选择的过程中,虽然“血统原则”仍然存在,但“财产原则”和“成就原则”也开始发挥作用。这样的精英选择机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社会中出现了不同于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团的新利益集团,某些新利益集团甚至拥有成熟的组织形式和利益诉求管道;其次,依宪法规定居于领导阶级地位的工人阶级和位于“次领导阶级”的农民阶级,事实上已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第三,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处于“暴发式增长”的过程当中。社会结构的这些变化使得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与过去大不相同。中国一旦加入了世贸组织,随着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迅速演变,利益集团将会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一、精英集团的利益形成机制 1. 资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团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国是个大一统的一元化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这三个权力中心高度重叠,党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且置于整个社会之上。那时,整个社会的绝大部份资源──包括土地、有形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资源等,全部由执政党及其政府所垄断,民间基本上不能独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资源。整个社会没有中介组织,形成了“国家─民众”这样的二层结构。除了简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资料外,民众没有其他财产;城市居民的就业完全仰赖政府的人事或劳动部门,收入来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统按规定的级别工资发放;而农民则在人民公社体系的严格控制下,按照大体平均计算的工分获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资源的大一统占有的体制里,社会上的价值判断也呈一元化状态。显然,在这样的社会中,无法形成任何有独立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 改革开放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利益调整而逐渐改变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但正如笔者在已发表的书着中一再强调的,中国改革中资源占有状态的改变走的是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的权贵私有化道路,其最显着的特徵就是国家资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这种起点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条件。从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形成的源头来看,正如中国大陆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者之间可转换性有重要影响,……在对中国社会资本转换类型研究中,我们发现一种和撒列尼的转换类型相当不同的资本转换类型。对于这种资本转换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圈内转换’。如前所述,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现象: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代际交换,强化了不同资本的可转换性,换言之,在社会的每一次资本转换和资源占有的风潮中,都没有落下他们。‘不落空’的几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国、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队、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买文凭)成为他们总体性资本积累的重要环节。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因而它侵犯了众多社会阶层的利益。我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难以形成,部份原因在于,原本应被社会中产阶级占有的资源,现在被总体性资本垄断去了。”[2] 掌握“总体性资本”的精英人数虽不是很多,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社会的支配能力极强。从他们致富的实际过程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是依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过程,而是通过权力市场化、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大权、借助垄断条件的再生产来聚敛财富。 笔者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曾详细描述了权力资本化成为改革中私人财富积累起点的这一过程。但现在时隔成书已有几年,腐败的形式已有新的变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人腐败,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阎健宏、深圳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计划局计划处处长王建业等人的贪汙腐败即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后,腐败已由个人行为向组织化行为发展。所谓的组织化腐败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带头腐败;二、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三、较低一级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无锡的邓斌案即体现了这种“组织化腐败”的特点。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书记、市长及其它相关部门主要官员全军“复灭”,以及军队走私中所暴露的问题,都是最好的例证。 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腐败已开始从组织化腐败向制度化腐败过渡。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系统的大部份机构中。第二,腐败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已成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对象,减少了现存政治经济系统内部的磨擦。各地出现的卖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败的典型现象[3]。第三,反腐败已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要挟他人以获取利益或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浙江温州地区瑞安市一个乡村流氓就利用抓当地官员贪汙腐败的把柄,最后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经济活动及官员人事安排。[4] “中国特色”的腐败其实与南美及南亚国家极其相似,尽管表面上中国与那些国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国,因腐败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权力与财富都处于社会的顶端,但他们的财富来源不明,因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这些人财富的正当性都持怀疑的态度,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责。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国内报纸上曾出现过所谓的“中国新民主主义理论”,部份理论家对此颇为青睐,试图藉此把中国现存的社会秩序合理化。但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那种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表面状态,却忽视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会结构有其不同的社会成因:五十年代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状态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是通过权力巧取豪夺形成的,因此经不起社会伦理的检验。所谓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后来之所以未成为一种理论“时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会结构形成基点的不同也许是原因之一。 2. 社会精英集团的两大支柱──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 目前中国社会的精英层大致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三者占有的资源各不相同。本节先分析前两类精英的状况。政治精英集团特指执政集团,其形成有延续性特点,不少人原来在集权体制下的政治阶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则是改革后在官员的技术官僚化过程中进入政治精英集团的。中央的党政高中级官员、地方上的高中级官员、国有大型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队伍的成员。若观察中国转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发现,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党政干部里只有极少数人因退休或在政治斗争中失利失去了权力,因而其社会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数干部都通过原来拥有的权力和其他的社会资源,相当便利地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获取了机会和利益。 经济精英集团由国家银行及其它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国有大公司经理、大中型企业主管、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等组成。这个集团中的前四类人与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是从原来的政治精英转化而来的。由于中国的市场化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所以,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拥有权力的干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成功地将自己改变成有产阶级的成员。换言之,他们原来的政治职务成了私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经济精英主体的成员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他们只不过是由一种类型的精英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计划体制下再分配经济中的政治精英转变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精英。许多实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相当多的干部就开始学会怎样利用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发“热爱市场”了。 大中型私有企业主这类经济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们通过“一家两制”(父母做官,自己经商)的形式,更方便地获取财富,因为这种亲属关系更便于寻租活动。其二是通过各种途径生长出来的民间人士,在中国的大环境下,他们不得不依赖体制内权力资源与体制外物质资源交换这种方式。这两种情况的发展都与寻租活动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这两类经济精英与权力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通过制度通道,而是通过个人关系建立的。他们与官员之间建立这种个人关系以谋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坏为代价。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的第三种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了成功,这在高技术行业中比较突出。改革前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不仅包括垄断物质资源,也包括垄断社会活动空间,即人们从事社会性活动的场所和领域。20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资源自由流动和自由活动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一批民间人士凭借自己对市场的敏感和对机会的把握而脱颖而出。七十年代末,个体经济开始出现,但此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极大地依赖于政治环境的改变。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对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基本上表现为四个阶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然后发展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接下来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令这种关于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企业日益衰败,随着国营企业亏损面的扩大,国营企业难以维持其主要纳税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国家财政的严重负担。在此背景下,私营企业才得以不断发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渐提升。而伴随着这一过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素质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国家的就业体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质不高的社会底层人士为主体;后来,却渐渐形成了一个平均文化素质高于全国水平的阶层,到1998年,这一群体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现在,经济精英约有700万人左右,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5] 这个阶层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国社会最根本的转型,即私有财产、货币、资本、劳动契约、利润等重要资源不再由政府垄断,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史的一般规律是,资本积累发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并受到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利润、投资机制的推动。中国现在虽然也出现了资本积累过程,但同时却并未具备一般市民社会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对社团组织的严格控制使得社会中间组织(包括中介组织)无法正常地发育成长,因此也就没有代表这些中间阶层的利益诉求团体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营企业利益的全国工商联。 随着私营经济的壮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强烈,其政治参与热情不断上升。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全国工商联开始越来越多地代表他们的利益之外,也出现了表达这个阶层利益主张的媒体──《中华工商时报》,这个阶层在非权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组织──人大和政协中的席位也越来越多。据1996年的一项报导,被选为或推荐为县以上人民代表的私营企业主已达5,400多人(其中八届全国人大代表8人),同级的政协委员达8,500多人,还有许多人进入了各级工商联的领导班子。[6] 最让经济精英欢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修宪”话题终于浮出水面。在这一讨论中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观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论上将私人财富纳入了社会总财富的范畴。这场讨论厘清了许多长期以来模煳不清的问题,使政府的决策层与社会各界对私有经济的认识向前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从而为1999年的修宪做了充份的理论准备。 尽管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两大精英集团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在一些方面却十分相似。例如,生活节奏较快,闲暇时间较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较高,娱乐消费及性消费方式极其相似等。这两个集团的娱乐消费与性消费方式的相似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团主要通过权钱交换,从经济精英们手里获得了这种“消费文化复盖”的机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里,正在形成这类人的集中居住地。随着精英集团阶层意识的逐渐觉醒与形成,以及适应该阶层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区的发展,城市的空间结构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3. 知识精英集团的演变及利益集团化 改革以来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化非常明显,知识精英阶层的产生与循环和政治及经济精英的路径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徵。本节侧重分析在社会资源(政治、经济、舆论)占有状态中居于较高层次、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精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中国目前的“新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分析其他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小的专业技术人员。 改革前,受到毛泽东“知识越多越反动”说法的影响,知识分子一般被贬斥为“臭老九”。但是,由于某些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可以为毛泽东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们仍得到“重视”。改革之初,一篇“科学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识分子们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支持经济改革,同时也比较容易认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时党内改革派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知识分子,而党内保守派势力则集中于官僚体系内部。在社会上,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如历史学家、诗人、作家等)则较受尊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这一情形已逐渐改变。知识分子本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在市场化过程中的价值,他们中的一部份人能与新兴的利益集团结合,而另一部份人却无法将自己的知识市场化,因而知识分子阶层中发生了严重的分化。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知识分子群体因各自在市场化过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对改革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分化。除了与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知识精英之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份知识分子不但未从经济改革中得到多少经济利益,其社会经济地位还相对下降了。因此,知识分子不再无条件地支持变革,他们对改革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由利益导向所支配。 改革以来,随着市场化过程的推进,科技知识及一些与改革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等)知识成了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罢黜百家,独尊经济学”。有能力的技术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工程师很快地垄断了社会机构中的高位,成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数人还进入了权力核心。这部份知识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他们运用社会关系网在中国这种寻租社会中活动,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还有一部份知识精英受经济利益和单纯功利型意识形态的支配,以其拥有的优厚文化资本为经济精英们服务,并凭借这种服务关系在积累财富的第一轮竞赛中大获全胜,但同时也逐渐偏离其支持政治变革的原有理念和价值观。这些知识精英是经济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为经济精英们需要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可与之合作的其他社会科学家、艺术家、尤其是媒体的合作,以巩固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识精英恰恰具备影响社会舆论的能力。从前几年关于发展轿车生产和开发房地产的政策讨论中,就可明显地看出,部份知识精英们与经济利益集团相结合,积极进行“事前寻租”活动,从舆论与决策这两个层面影响政府政策。不久前国内有人在网上撰文,披露某着名经济学家的家族成员的经商问题。笔者以为,其实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并不在于经济学家的亲属能否经商,而在于当学者与金钱结盟后,前者常常把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的“理论”或“学术观点”包裹在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外衣里,对社会的价值观与政府的经济政策起了误导作用。 这部份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关系也与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学者程晓农在一篇文章中专门剖析了目前中国知识精英的分化[7],该文根据知识精英与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状态,将知识精英分成“商务派”、“清流派”、“平民派”与“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国社会当前的实际情况。该文作者还认为,政治精英中技术官僚们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会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样与知识分子之间有那么大的理念隔阂,他们的政治理念除了受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外,也会受部份知识精英看法的影响;在知识精英的观念明显分化的情况下,政治精英们很可能分别倾向或认同于某一知识精英群体的观念。作者认为,这正是部份知识精英们“智囊情结”越来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实,知识分子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整体,在当前社会利益急剧分化之时出现上述情况也是在所必然的。问题在于,有“智囊情结”的知识精英们混淆了政治与学术这两者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政治的游戏规则是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社会良心往往不会成为政治家们考虑问题时的主要出发点;而学术研究则以求真为目标,在追求真的过程中,社会良知是学者研究问题的内生需要。目前与决策圈接近的知识精英将两套游戏规则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团体或部门的利益诉求主张包装为“新理论”,确实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误导作用。而“清流派”知识分子中最大的问题则在于,他们中有不少人对社会问题往往处于隔膜状态,这就使他们对社会的批评经常激进有余而问题意识不足。“平民派”知识分子与前两类知识精英相比,在理论修养方面相对较弱,他们中的不少人受过去几十年来的意识形态文化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看法还无法超出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的影响。从“平民派”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之理论来源来看,比较接近中国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说的“保守派”),与近年崛起的“新左派”并不相同。 随着中国社会越来越迅速的变化,知识分子之间的分化与重新组合会越来越明显,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后几年中会成为政治社会理念上的论敌。在发展中国家里,知识分子与政府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命题。从拉美与东南亚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旦知识分子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将会出现社会的全面腐败与彻底堕落。这种情况将严重伤害国家与民族的尊严,那种向发达国家说几句“你们也有腐败问题,比我们好不了多少”的辩解,实际上只不过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变国际社会的观感和评价。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1. 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这里所讲的中间阶层主要是用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水平。这与西方国家所谓的中产阶级范畴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国这一阶层占从业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国的中间阶层在从业人口中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比例。同时,由于中国的中介组织极不发达,这一阶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对社会的明显影响。 从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许多社会下层成员提供了机遇,知识阶层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对下降,而机关干部、服务业员工的声望和地位却相对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国,一些科技型知识分子的知识迅速市场化,其经济地位及社会声望迅速提高。目前,处于中国的中间阶层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国有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等,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处于中间阶层下半部份的是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的文艺工作者、新闻从业者、机关干部、国有及集体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等,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8] 在中间阶层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国有中小型企业经理、个体工商业者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部份职工外,大都有较好的文化素养,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阶层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本文所讲的工人阶层不是中国宪法中所说的政治意义上的所谓的“工人阶级”,而是按职业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定义的社会阶层。中国传统的对工人阶级的定义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的工人阶层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两类职工与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与经营者或资方及其代理人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里,统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执政党从不声称自己是某个特殊社会群体的代表。而中国的工人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却十分特殊。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坚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政府官员自称为人民的“公仆”,知识分子则被称为脑力劳动者、归入“工人阶级”这一范畴。这种划分混淆了最起码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社会现实中知识分子与工人的不同阶层利益从未一致过。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自建国伊始,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党化国家的利益与知识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显地不一致。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可以被区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份,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和临时工,仅占工业劳动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二是在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中,工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尽管共产党的理论不承认工人与国家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工人与国家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双方的利益冲突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源于严苛的政治专制下的全面控制。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普通职工没有个人生活空间,甚至私下里说的话也可成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据。1976年在北京发生的“四五运动”中,就有大量工人参加,这是当时工人中的觉悟者反对政治控制的表现。此外,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工人与管理层之间也有摩擦。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厂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相当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所谓的“国有企业无效率”指的就是这种状态。改革以前虽然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却实际上处于“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主体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和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当时建立的严格的具社会排他性的户籍制度,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类中产阶级”。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层这个“领导阶级”正经历着被逐渐边缘化的过程。目前,除了西方国家外资企业的白领员工之外,其余的几类工人群体均因利益减少或受损害而处在不安之中,全国到处发生小规模的抗议甚至骚动。虽然改革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开放了,国家对个人空间的控制逐步弱化,职工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必再担心为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但国营企业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其原有的“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在改革过程中,过去那种国家与工人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已经改变。现在,在国家和职工之间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径庭。 第一是集体协约型,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内,涉及到70%左右的职工,约1.2亿人。这些企业虽设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但并不能形成企业内部关系的互相制衡。企业的经理时常兼任党的书记,工会主席却没有必要的权力。由于意识形态上认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和工人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管理人员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而厂长本人也成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这种内部机制赋予厂长经理极大的专断之权。从近几年集体劳动合同履约的情况来看,在不少企业里集体合同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甚至有虚假成份。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劳动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实践中却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长春某企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对职工实行行政处份时,要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当该企业领导人处份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免除了工会主席的职务。这种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对待,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国营企业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并未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进入九十年代后,在市场的压力下,国有企业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弊病日益严重,产品缺乏销路、因贪汙腐败而使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或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财力萎缩,无力补助国有企业,于是出现了一种企业发展上的恶性循环,失业(中国称之为“下岗”)工人逐渐增多。到1999年,下岗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头上。虽然政府公布的失业数据始终徘徊在1,200多万,但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远远超出这一数目。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业的规模远高于官方数据,例如,李路路认为,国有企业的失业人数达到3,000万,占其职工总数的30%[10]。随着国有企业的亏损面的进一步扩大,失业总数可能还在不断上升。甚至连工人中的“贵族”──全国劳动模范的处境也十分困难。部份劳模已经下岗,一些离退休的劳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资;部份劳模看病难、得不到诊治;他们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条件也很差,全国劳模总数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建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类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并不大,全部欧美资本仅占中国外资总额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数也有限。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介,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的资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向中方管理者传授新的管理知识。这些努力无疑将产生一定的效果。在这类企业中,无论是外资方还是中方都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这类企业因拥有充足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给工人提供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类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结成了统一战线,将外资合伙人视为提供福利之源,这种看法与国营企业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往往是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 第三是亚洲国家(或地区)“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内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12],所谓“返祖”是指劳资关系退回到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状态,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此有淋漓尽致的经典性批判。在这些企业里,工人们报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连续工作10至12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限定为3至4分钟、且有次数限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防毒设备,工伤事故频繁;甚至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而导致失火,使数十人死亡。此类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资和韩国的三资企业里此种情形尤其突出。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的三资企业里,劳资冲突的发生率相当高。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劳动保护法,但外商却从不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如何处理这类劳资关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中国号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大多迁就外商;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关系。在诸种利益的牵引下,他们尽管非常了解三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导,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当严重的事态(如大火烧死了工人)发生后,事后的追查往往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未按规定督促外商装置消防设施。可是,在“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对这类问题置若罔闻。 在工人阶层中,这类企业的工人是最无助的阶层。他们远离家乡与亲人,一般都求告无门。1999年8月,笔者就职的报纸曾登载记者采写的一件久而未决的劳资纠纷,该报导事实准确,但报社还是接到了该厂一位白领受命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不谈事实准确与否,只一味威胁说,“你们这样打击投资者的热情,立场到哪里去了?”在长达半小时的电话中,这位白领雇员对同为雇员的“打工仔”根本没有任何同情心,令笔者十分寒心。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新问题的出现,政府应当通过立法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不当行径。其实,中国现在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法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法规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让企业内的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这绝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空洞口号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报》在头版显着位置刊登了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对中国工会组织代表的长篇发言。该文中有“工会与党完全一致的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说法,但这被视为“严重政治错误”。第二天,该报不得不公开承认报导“严重失实”,再次发行了修正版,将尉健行的上述说法删掉。嗣后,《工人日报》社长翟祖庚和主编张弘遵还被指为失职而遭到撤职处份。从这一事件中不难看出工会在社会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能有什么作用。 3. 处于困境中的农民阶层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获得了经济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后,一些研究“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学者就一再指出,中国的农业已变成一个没有盈余的产业,同时农民面临着三大问题:第一是负担过重,这首先与基层政府设置的“七所八办”等一系列臃肿的机构有关,征收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养活这些机构的人员,这些机构就对农民横征暴敛;其次与农村基层干部的工程摊派有关,许多干部为了表现“政绩”或中饱私囊,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而大兴公共工程,其费用均由农民承担,农民不堪其苦。一个最恶劣的例子是,广东某村竟兴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着的公共厕所。第二是农民收入偏低,在落后的耕作方式下农产量已基本上达到了极限,人多地少,农民的收入将长期无法提高。第三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与农民的利益间存在着尖锐矛盾,每年收粮派款、推行计划生育都要诱发不少摩擦事件。农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保证,村民选举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汙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13] 4. 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上述的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4.8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们基本上还算是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且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这些社会群体来说,能在剧烈的结构性磨擦时期暂时性地保住“饭碗”,已算是较好的处境了,他们甚至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已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之中。据估计,中国现有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有1亿左右[15],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换言之,把工人和农民阶层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合并计算,现有人口的80%以上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从1988年以来,每年的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显然不是暂时性现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变,设备落后、死气沉沉的国营企业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投入的外资将带来1,000万个就业机会,可缓解目前的这种痛苦的失业压力。这一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即使那1,000万个就业机会能够兑现,所需要的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却无助于缓解目前的结构性失业现象。这种结构性失业与低素质劳动力的过度供给密切相关。目前,农村里有数亿没有机会得到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新兴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就业。同时,城市里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的就业前景也不乐观,他们的中学时代适逢文革,文化知识学得很少,如今年届中年,转行困难,却被他们一向依靠的国有企业遗弃。如果不是长期地拖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企业就不至于大批濒临倒闭,同时把数千万职工甩到社会上。 不少传媒谈到下岗工人的处境时,往往认为,下岗工人再就业难,与他们太娇气、对职业挑肥拣瘦有关。这种情况显然存在,但并非所有的下岗工人都是如此。还有一些专家则站在一旁,冷峻地论证说,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却有明显的片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其实是几十年来经济体制内所积蓄的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而这些下岗职工实际上是充当了历史的牺牲品。当那些充当“智囊”的专家们号召下岗工人们为国家“牺牲”时,他们却故意回避了企业(亦即国家)对职工的历史负债。造成制度性失败和国有企业破产的并不是这些下岗工人,难道负有直接责任的精英阶层不应当为此承担部份实际责任吗? 要想稳定社会,减少结构性失业造成的社会摩擦,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分担责任,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缓解失业的痛苦,而不能让下岗工人这个庞大群体无助地承担所有的后果。从中国的人口和劳动力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的现状来看,结构性失业的痛苦阶段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当人口进入了零增长或负增长的阶段,而成长于文革时期、目前处于中年阶段的这一代职工又退出了历史,也许才可能有所缓解。目前,这一代下岗职工的困难还不仅仅是失业、无收入,他们在艰难地维持家庭生计的同时,还普遍地面临着子女升学就业的压力。现在,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社会中下阶层都感到难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学杂费。那么,已被边缘化了下岗职工就更无法应付,而这两个社会群体又恰恰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 通过来自一些地区的调查报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岗职工群体与社会秩序不安定之间的关系。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1991年以来发生的197起待岗[17]职工犯罪的调查表明,待岗职工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来源,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第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恶意谋财型犯罪,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盗窃60起、抢劫24起、诈骗12起、敲诈勒索9起、贩毒5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26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9起,占70.2%);第二,下岗后1至2年内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项调查中,35岁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数为162人,占80.7%,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第四,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参与团伙作案的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8] 四川省劳教局1997年的一份报告则说明,随着城市失业现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该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间,来自农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间来自农村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下降了20.7%,而来自城镇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三年来却上升了23%左右。[19] 现在,大量游荡在城市及其郊区的农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中,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75%至90%。广东省劳改部门的一份报告说明,该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来自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数以上,其中来自农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财产犯罪占88%以上(盗窃罪48%、抢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层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学。[20] 四川是中国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邻广东,贵州、广西是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调查者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例如,江苏省句容监狱的一位管教干部调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犯行和心理特点。他指出,犯罪人员的构成有“三多”现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术的犯人多(59%),“二进宫”[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点是,由伪装隐蔽转向公开化,由窃盗向匪帮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其中以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的人数为众,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了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由特长便利转向智能化(这已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22] 该干部还专门分析了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认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中,许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在犯罪活动往往有心理发泄的特点,但一般尚能自我约束,避免过份地触犯刑律;但1996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中,许多人犯罪时的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且往往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我却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这位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干部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23] 河南省监狱局的一位研究人员也在其调查报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现象。[24] 现在,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已经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其中主要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此外,也出现了血缘型(按成员间的血统关系而组成)与业缘型(在成员间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的基础上形成)黑社会组织。[25] 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依原籍的省、市、县、乡组成,比较有名而已被取缔的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一般均为朋友关系,但也有部份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彷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目前,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有相互勾结、利用。[26]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1. 中介组织的初步发育与畸形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徵就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在社会的决策过程中,各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由于社会中间层处于便于协调社会上、下层之间关系的地位,因此,社会中间层能否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的多元化参与的关键,而中间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主要依赖于各种社会中介组织。除了体制上对社会中介组织的限制以外,目前社会中间层的弱小也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薄弱。现有的社团组织当中,大多数并不是应社会群体的自发要求而组建的,而是属于由政府供养的政府代理人型社会团体。 “文革”前中国有100多个全国性社团和6,000多个地方性社团,均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间这些社团全都陷入瘫痪状态。改革开放后各类社团组织又复活了。到1996年6月,登记在册的全国性社团已有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则接近20万个。这些社团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党政机关为加强对某些领域或行业的管理而设立的,如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另一类是各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如服装行业协会、装饰行业协会等;还有一类是校友会之类的联谊性社团。在这些社团组织中,比较活跃的是各种名目的研究会、校友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除了校友会的民间联谊色彩较强、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种协会(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内)均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它们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动,其主要领导人由政府委派并享受公务员待遇。这些社团组织往往有两张面孔,在政府面前它们代表企业,而在民间他们却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从1976年到1988年,政府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混乱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专责的社团登记和管理机构。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社团管理归口到民政部门。1989年春天以后,政府认识到了社团管理的重要性,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要求所有的社团组织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1998年又颁布新的条例(名字相同),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团体的管理。[27] 中国的社会团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谓的“三师”协会,即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从这几个协会的状态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组织的一些特点。律师的职业伦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从业者不应该与政府的司法部门串通合流。但是,中国的许多律师却偏偏与法官相互勾结。结果,涉讼双方的官司输赢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转”。所以,中国的律师行内有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律师承揽业务时夸口展现的“实力”,竟然是自己与某法官很熟。由于律师与法官勾结办案之情屡屡发生,甚至还有的律师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师这一行业在社会声誉极差。 会计师协会和审计师协会因职能重叠而于1997年合并。会计师协会本应代表专业从业者的公信力,但中国的会计师行业的活跃,并非出自企业改进内部管理的自发需要,而是因为许多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配合、提供假财务报告。由于政府规定,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所以企业不得不在形式上通过审计这一关,以应付政府的主管单位。当这些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时,他们需要的恰好不是会计师的敬业精神,而是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灵活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就会失去业务。这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竞争压力下,就只能出具虚假不实的财务报告,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仅1998年全国就有478家会计师协会分别受到撤销、警告、整顿、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其中103家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5,300多名兼职、挂名人员被清理。[28] 由于会计师行业违法被查出的机率高于律师业,而会计师出具假证明和假财务报告之情又屡被披露,会计中介机构面临着信誉危机,以至于当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企业到境外上市时,国际上拒绝接受由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及审计报告。在这种强烈的信誉危机的压力下,这一行业已开始自省。但是,如果会计师面临的那种“逼良为娼”的制度环境不能改变,这样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进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 尽管社团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也不能捍卫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利益,基本上无法参与社会的公共决策过程,更不具备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但是,这些社团还是在“铁板一块”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从未有过的、社会与政府都认可的“交叉地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领域。只要这些地带继续存在,并且不受到人为的抑制,它在未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影响就会越来越大。 2. 两极分化的高风险社会 不少知识精英的期望是,通过改革,中国将会进入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流的社会,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中产阶级是社会上层和社会下层之间的缓冲层,当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时,可缓和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同时,中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理念一般是比较温和的,当这样的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极端的和激进的思想就很难在社会上产生足以动摇社会稳定的影响力;此外,当中产阶级占社会的多数时,其生活和消费方式可以形成一个庞大稳定的国内市场。或许是出于这种信念,许多知识精英对私有经济的发展、瓜分国有资产以及近年来的股份制改造等过程,都满怀着这样的期望。有些知识精英认为,中国的腐败有利于消除旧体制,大约也与这种认识有关。 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大学教育是造就中产阶级的重要途径,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让人们通过教育接受居于主导地位的中产阶级的价值规范。但中国现在能够接受大学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现存的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也无法保障中产阶级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以权力的市场化为起点的,结果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分化,现在不但没有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的菱形结构社会,反而形成了与南美、泰国、菲律宾等国十分相似的贫富悬殊极大的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目前的中国社会象一个金字塔结构,社会上层的人数极少(约1%),中产阶级(即中间偏上阶层和中间偏下阶层)的人数十分有限(约15.4%),而社会的下等阶层(约69%左右)和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约14%左右)却过于庞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社会却已严重分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比较一下中国的大中城市里戒备森严的、可与发达国家比美的高级住宅区和城郊低矮破烂的棚屋(且不说农村的数千万食不果腹的贫困户),比较一下大城市里专供富人购物的各种高档精品店和专供穷人消费的地摊等消费分层现象,谁都难以否认这一点。 这种两极化的社会之所以面临高风险,是因为少数社会精英的地位和财富无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承认。由于政治和经济精英们赢得财富的主要手段是权力的市场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的代际替换,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中下层社会成员有明显的被掠夺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后,数千万无辜的工人被迫下岗、生活无着,但那些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经营责任的厂长经理或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政府主管官员们,却无一人因此而沦落到工人的那种贫穷程度。最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将企业破产、转卖掉的经理,居然还被破产企业的购买者请去继续担任经理职务。这些购买者绝不是看中了这些已破产企业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而是因为这些经理厂长们与破产企业的购买者相互勾结,帮助后者侵吞国有资产,所以后者要给这些原经营者报答。许多中下层社会成员在这种相对剥夺感的驱使下,反社会秩序的倾向已越来越明显,城市中不断出现的恐怖活动、一些专门针对富人的人身伤害、还有国有企业内出现的破坏生产的活动,都是这种阶层冲突的表现。从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的经常发生中,就能管窥蠡测社会的紧张程度。可以断言,一种制度如果纵容5%的人利用权力抢钱,其他95%的被掠夺者中,总会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将钱抢回来。 3. 倾斜的社会基础 中国的腐败的根源是体制问题,甚至可以说,腐败是对落后陈腐的干部选拔制度的一种负面的“回馈”。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选拔干部机制,既没有全面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监督,干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闭状态,很大程度上是上级对下级作政治酬报的结果。因此,选拔干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领导“发现”人才或组织部门“培养”人才,甚至是“一把手”个人选“接班人”。这种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亲、跑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因为传媒不能自由报导,所以已经披露出来的层出不穷的贪汙案件和各种鱼肉百姓的基层干部,仅仅只是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国家的权力精英除应具备较强的社会管理能力外,还应有既为本阶层的利益着想、又关心其他阶层利益的基本素质,这样来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但从目前中国的权力精英的作为来看,其整体素质非常差,许多人不但不考虑其他阶层的利益,甚至都毫不关心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他们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这些人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哪怕其官位只有一点使用价值或“含金量”,也要通过贪汙腐败把这点使用价值变成个人财富。他们明知如此下去中国必无前途,但他们并不在乎,因为其心态是“我走之后,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许多官员一面高喊着“社会主义中国好”,一面却通过各种途径将子女亲属和掠夺来的财产送往国外。 目前,中国的经济决策中还出现了一个以往二十年中所没有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政策不再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明显地赐惠于特定利益集团。许多关系到国民经济兴衰的重大政策,如调整重复建设造成的畸形产业结构、解决银行的坏帐等,因与部份政治经济精英的利益密切相关,始终难以真正解决。而一些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直接冲突的政策,却不断出笼。例如,轿车生产明明已经严重过剩,城市的道路、停车等基础设施也难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励轿车生产的政策却始终未加改变。又如,全国的房地产已严重过剩,造成银行的大量贷款成为呆帐,但对房地产的投资却年复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价远远超出老百姓的购买力,导致住宅楼滞销,但因降价会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价之说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再如,一些有助于缓解社会不满的政策,如堵绝公车私开、减少公费吃喝、防止对农民的乱摊派等,或者不愿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门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运用公众资源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利的政策却出台迅速、实施果断。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舆论在证券市场上“造市”,这一举措的实际结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团先用公款或银行贷款将低迷的证券市场拉高,再伺机抛出,让普通股民去承担股市回落的损失。同样地,近两年来一系列的裁员、削减社会福利的政策,在经济萧条时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会冲突的举措,但因其具有减轻政府负担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断。那些饮鸩止渴、不利于国家发展和稳定的政策能行之于世,反映出参与决策的政治及知识精英相当短视,甚至有时都缺乏为国家的未来真正负起责任的信心。 近几年来经济上发迹了的部份政治和经济管理精英,对经济政策的方向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所主张的政策往往不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其着眼点大多是能否有利于自己这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所关心的是如何保住权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纵的资源和机会,以及如何甩掉或减轻政府所背负的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识精英则正在论证这样做的“合理性”。这些事实表明,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早已倾斜,在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和多数民众的利益之间,它其实已作出了选择,那就是倾向于主要依靠、照顾前者,而置后者于不顾。不少掌权的“精英”们今日之所为,实际上是共同努力将中国这条“船”掏空挖坏,他们并不担心后果,因为他们早已为自己和家庭成员们准备好了后路──做不成共产党的官,就到国外舒舒服服地当寓公。 4. 新闻媒体的功能和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新闻媒体一向受党的严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传媒经营制度有所松动,扩大了报纸的自主经营权,出现了媒体政经分离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至今所有的传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营机构还不能涉足传媒业。现在政府让部份报纸自筹资金办报、“到市场经济中闯荡”的做法,被报刊业称为“又要捆住手脚、又要一脚将你踢下海”。不过,这也逼得不少媒体必须在不触怒政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面向大众,增大自己在读者市场中的份额。这些报纸过去“吃皇粮”的时候,在编辑方针、报导内容上都不敢创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现在,报纸主要靠市场而存活,就必须成为以通俗化与娱乐化为主的大众化报纸。在大众化报纸中,虽然也有少数敢刊发一些比较大胆的批评时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严格的监控,经常被“黄牌警告”。 媒体是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工具,也是对政府及各种公共权威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国民党在台湾转向民主化的过程中,就是先开放报禁,这必然导致开放党禁,将国民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大陆的新闻出版界曾经历了短暂的有限宽松期,敏感的外国传媒称之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疲软、失业下岗人员增多、贪汙腐败急剧蔓延,新闻主管部门又加紧了对传媒的控制。今年1月广东《南方周末》总编江艺平被迫“辞职”,就是政府对传媒偏离“主旋律”严重不满的又一例证。中共中央宣传部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推行报刊业整顿,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体的力量。但结果却与预期的目的有差距,极有可能带来报刊业的新一轮资源重组。科技进步是对政府控制传媒的一个挑战。随着英特网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监控传媒的手段正受到严重挑战。近几年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少经济实体暗地里收购一些报刊杂志。这种收购行动不被政府部门认可,有相当的风险,收购后只能按照报刊杂志的原主管部门与收购者私下在合同中约定的办。 5.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赞成加入WTO,因为这确实能给中国带来新的机会,当然比没有“机会”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下,部份利益集团反对加入WTO,因为外国同行的进入会瓜分并动摇他们的垄断利益,这些垄断性部门正是专制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一部份与利益集团无关的知识精英对此也持反对态度,则可能是因为他们对中国的经济现状缺乏细致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会象某些知识精英所期待的,给中国带来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的机会呢?中国的一些有影响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极为乐观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进入中国的外国大公司将会迫使中国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这会有助于消除中国的腐败。这一说法显然忽视了重要的经验事实,南美和东南亚国家都是WTO的成员国,但也都是贪汙腐败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国家还形成了政治寡头、经济寡头与外国资本三者对弱势群体的联合统治。其实,外国企业到一个国家投资时都会入乡随俗,如果中国的土壤盛行“寻租”,外商也会设法跟进。例如,中国的有些行业一直不让民营资本进入,但外国资本却通过其代理人在中国的上层特殊关系开展“寻租”活动,结果取得了经营特许权,以致于有人愤怒地说,这是“宁赠友邦,不与家奴”。今后,中国很有可能成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个“后来者”。要达到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这两个目标,不能因为自己无力而指望外资的协助,唯有通过国内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实现中国内生的变化,才能取得进展。 可以预期的是,中国加入WTO后,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机会。那些既拥有知识这种人力资本、又拥有社会关系这种社会资本的人如鱼得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位势。不过,已经形成的三个精英集团的应对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团会很快地找到一条与外国资本相结合的“最优化”道路。知识精英中则会进一步出现更剧烈的分化,一部份人会更新自己的服务对象。经济精英们的前途则取决于他们所工作的行业。对外商来说没有合作价值的行业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落败,有的行业(如电讯业)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尚有一定市场份额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誉的厂家大多会与外资合作,而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和服务较差、只是靠高额回扣维持一定市场份额的乡镇企业,则极可能成为中国加入WTO以后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业。出于同样的道理,加入WTO将会扩大中国现在的地区差距,因为发达地区拥有更好的把握机会所必须的条件,而贫困地区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无疑会使社会分化更加定型。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是一种把“老权贵带入新结构”的渐变方式,在演变中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结合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形成了一种与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阶层通过权力市场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顶端;中产阶层弱小且多靠“吃皇粮”,因而其人数和地位并不稳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强过得去的社会下层或生活十分艰难、已被社会边缘化了的群体,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的地位恐怕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社会中下层所面临的是政治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与外国资本三者的联合统治。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并不具备“自稳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动摇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前途。要改变这种充满风险的状况,就必须有一场从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变革的新社会运动,通过对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调控中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方面,尤其需要中国的“大脑”──有社会良知的知识精英们担当思维的重任。 中国知名自由撰稿人 曾几何时,毛泽东似乎已成为过去;然而,随着今天中国社会矛盾的发展,其身影又开始再度浮现。与以往不同的是,当年的毛居于中国的统治核心,今天的毛则立足在中国的社会底层。当今中国社会底层的“毛泽东情结”与相应的社会潜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不远的将来,中国社会积重难返的矛盾可能会以毛泽东思想为旗帜从社会的底层爆发,那种爆发并不能解决社会矛盾,但却会是一个导致社会动乱、甚至社会各阶层同归于尽的过程。 本文先从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之影响的角度,理清“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之间的关系,再看邓小平以实用主义手法将毛泽东思想体系“空壳化”,这最终怎样成为一个陷阱,使今天中共和中国社会面临上述危机。 “毛泽东思想”的精神感召力和现实无效性 意识形态在社会整合方面的效果远远超过权力、法律、金钱、强力等等有形的力量,因为,无论怎样加大那些有形力量的“力度”,也不可能形成把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一体化地整合起来的功效,总会有一些角落是这些有形力量无暇或无力顾及的。而意识形态的作用却不同,它可以让全社会自觉服从和“奉献”。所以对一个社会(尤其是极权社会)来说,意识形态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对统治集团而言,意识形态除了能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还有凝聚队伍、驾御精英、教化民众和裁判异端的功能,所以更是不可或缺。 至于在一个国家里意识形态是否有效,其作用能发挥到什么程度,首先取决于意识形态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在中国的毛泽东时代,意识形态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八亿中国人变得只有一个思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恐怕不能完全归结为中国人缺乏独立人格,在相当大的程度还因为“毛泽东思想”具有其独特的完整性以及由那完整性而生出的魔力。毛泽东并不是个能提出深奥理论的人,他把自己形容为“马克思加秦始皇”,这倒恰如其分地准确说明了他的思想体系的特点。简单地说,“马克思”指的是经济公有制,“秦始皇”就是政治极权。这二者一中一西,相差了两千多年,但却在“毛泽东思想”中被结合得天衣无缝。但凡经过那时代的人都深有体会,公有制经济与极权政治结合在一起的力量有多大。在那种环境里,人人一无所有,连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靠权力恩赐;当权力达到这种顶峰时,历史上的一切其他权力皆望尘莫及。 马克思依其理性和逻辑把人类的历史解释为剥削阶级剥夺劳苦大众的阶级斗争史,视私有制为维护那种剥夺的制度,他相信,唯有变私有制为成公有制才能改变不公正的社会。而毛却在马克思的西方式理性的背后找到了中国政治所需要的“天道”。“天道”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来源,统治者一旦得到了“天道”,就变成不可质疑和不容竞争的。在理性昌明的二十世纪,自然不能再从古代迷信中去挖掘神灵或宿命一类的“天道”象征物,于是,具有浓厚的学术色彩并得到世界性传播的马克思主义正好可被当作“天道”的新来源。 马克思主义所展示的人类的未来前景,是一个消灭了一切剥削阶级、人民彻底解放的美好社会,那是个有如宗教之天堂的社会,被马克思雄辩地论证为不可抗拒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时,马克思又以严密的逻辑论证了工人阶级是带领劳苦大众实现那天堂社会的领导阶级,而“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是共产党。按照这样的逻辑往下推,共产党理所当然地就变成了“历史发展规律”的化身,成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唯一政治势力。不难发现,领袖们可以很容易地利用这个所谓的“历史发展规律”来建立二十世纪的中国式的“天道”。这种新的“天道”与古代的“天道”同样都表现为不可抗拒的必然,区别只在于,前者出自一种理论推导,后者则出自冥冥之中。“先锋队”与“真龙天子”的意象也很接近,前者只不过是换了个名词、加上一层现代化包装,其内在逻辑与后者是一样的。既然“先锋队”代表了“先进阶级”和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就应该不容挑战和不可置疑地成为中国之主人,而“先锋队”的缔造者和领导者当然也就有理由被全体中国人顶礼膜拜为“大救星”。为符合这种“天道”,出身农民的毛将他领导的农民起义称为“无产阶级革命”,将他的农民党称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并且终生都以不屑“农民习气”和“小农思想”自居。革命后的中国长期以阶级血统划分人群,这也是把源于西方理性的阶级斗争学说演变成中国式宿命论的一个典型例证。毛泽东善于用中国圣贤的大同理想描画共产主义,把马克思的艰深理论简化为杀富济贫的造反故事,正是因为他能把西方的学术理论与中国的民间思想通俗灵活地相结合,再加上运用意识形态的动员能力,使得他领导的中国革命赢得了大多数国人的拥戴,最终夺取了江山。 对毛泽东来说,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不只是一种夺权工具,他对共产主义具有真心信仰的一面。他认准“私”是万恶之源,认为彻底改造人类社会的道路只能是化私为公;而且,他把经济公有化视为社会改造的起点,既然只关心一己私利的人不可能在公有经济中努力劳动和“奉献”,所以更重要的是要消灭人们头脑中的“私”。毛泽东在乌托邦式社会实践中痛切地感受到“私”的阻力,他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在人的“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其“抓革命,促生产”的着名纲领充份反映了此种思路的逻辑。他极其警惕并痛恨任何想使人民从通向无私之路后退的企图;他熟知人性之“劣根”,知道为建立“公”意识的每一步进展都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每一点松动却可能导致反方向的一泻千里、前功尽弃。在他看来,与他一道夺取权力的那些战友们在这方面多是鼠目寸光,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发展,只关心如何利用人“私”的一面产生较高的效率,然而这恰恰就是他认为应该被消灭的一面。在毛泽东的眼里,“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并不荒谬,一时的物质所得不过是蝇头小利,怎能为小利而失去建立新世界的伟大理想!古往今来的任何统治者都能治国,而从根本上改变人性则是开天辟地之大业,是天降于他这个历史人物的伟任。为此,他不能容忍“坐天下”的庸人思路,这就是他与其战友之间立场上的最大不同。 毛泽东自言一生主要做了“两件事”。第一件是“把蒋介石赶到海岛上去”,这不过是“王朝周期”的重复,为他改造社会的宏愿创造了前提而已;第二件事是“文化大革命”,这才最能体现他的意识形态之独特。文化大革命的核心任务被概括为“斗私批修”,“斗私”指的是改造每个人乃至全体人民的人性,即“用无产阶级思想战胜利己主义”,“批修”则是针对他以往的战友和部下。在毛的眼中,这些昔日战友和部下已经成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们搞的那一套政策(三自一包、物质刺激……)总是围绕着“私”字打转,那正是修正主义背叛共产主义理想的要害所在;他们个人的“私”也在日益膨胀,正在蜕化为脱离群众、享受特权的官僚老爷。毛泽东晚期的惊人之语──“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表达的就是这样一个判断。 在“毛泽东思想”中群众的地位非常重要。毛一向自命为代表底层人民和多数群众,一贯把“人民至上”挂在嘴上,这是其“天道”逻辑中不可缺少的部份。既然“人民至上”,而他又永远代表人民,他就是最神圣的。在这种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中存在一种交换,即他和他的党必须时刻高举“为人民服务”之旗,否则代表人民就无从谈起,“先锋队”的“天道”就失去立足基础。因此毛泽东让“为人民服务”五个字成为共产党人几十年来的口头禅,直到今日仍是中共合法性的公认标准。“群众至上”和“群众天然正确”几乎成了不言而喻的公理,而忽视“群众利益”则被视为犯罪。 在忠于“人民的利益”这方面,毛泽东并不相信他的执政集团。他宁愿认为,这世界上只是他一个人在带领亿万人民走向美好的彼岸,其他人都会在获得权力后陷入腐败。然而,在现实中他又离不开一个从事日常社会管理的行政集团,尽管他认为,那是个夹在他和人民之间的、热衷特权并随时可能变质腐败的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使他对这个集团有一种无奈,他深知靠他一个人的眼睛看管不住他们。因此,他必须找到一种方式,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制约,形成以多制少的局面,这才是打破官官相护、防止腐败的保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若深入地分析毛泽东执政后的所作所为,这其实是一条最深层次的贯穿诸多历史事件的脉络。 如果我们归纳和总结毛泽东的种种尝试,也许可以说,他企图最终建立这样一种结构,以解决他对执政集团的担忧:高高在上的他只需要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指导思想,将其通过现代意识形态手段普及给下层广大群众,转变为群众手中的“思想武器”,再以群众作为他的思想运用者,按照他的理念监督和制约夹在他和人民之间的官僚集团,最终达到防止权力集团背叛和腐败的目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尝试的集大成。毛从天安门城楼上超越中共和权力集团直接向红卫兵挥动军帽,是他的理想结构之典型写照。为实现这种结构并使之长期有效,他给了群众“政治挂帅”的理论根据、“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护身符、“造反有理”的合法性、“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斗争武器、直至“全面夺权”的可能性,号召他们都要变成“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反潮流勇士。在他的结构中,官僚集团虽不能不要,但要让官僚们的头顶上始终笼罩着“群众运动”的威慑,并且通过“每七、八年再来一次”的政治运动“吐故纳新”,如此才能保证他们不蜕变为“修正主义”和“新生的资产阶级”。 这种乌托邦试验的失败已是有目共睹的了。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毛的这种理想在底层群众中确实曾经具有、并且现在仍然具有相当的道义感召力。他赋予人民的造反意识和斗争手段,被那个年代的群众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从年龄层来看,对毛的那一套最为熟悉和善用的一代人,恰恰就是今日在社会演变中沦入困境的“绝望者阶层”。他们对那个时代的意识形态保留着某种程度的怀念,不仅是由于他们曾身居虚幻的“领导阶级”地位,还因为他们曾亲眼看到,在那个年代里基层官僚们确实大都夹着尾巴做人,腐败少之又少。而毛以一人之力希图超度几亿中国人成为贤哲(如他诗中所写的“六亿神州尽舜尧”)的想象力和勇气,也使他在一部份当代中国知识和政治精英眼中始终保持着超凡脱俗的魅力。 毛泽东推动的社会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其实与他的超凡理想的要义是抵触的。他以牺牲了几千万中国人的生命为代价进行社会试验;他为了证实他的“天道”而抛弃了人道,他不在乎人的牺牲,也毫不关心社会的公平,凡是对他的试验再无用处的试验品、或被他视为障碍的社会成员(如农民、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党内当权派、红卫兵、造反派等等……),都被毫不犹豫地抛弃了。也许,我们可以这么去理解:在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伟人”心中,“天道”比“人道”重要,历史的结果高于眼前的情理。我们还可能如此去解释:毛心目中的“人民”不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那个“人民”其实不过是一个给其伟业提供宏大基础的抽象概念。如果要找最恰当的话来概括毛的社会试验之特徵,我们大概可以把法国大革命中的那句名言变形成这样──“为人民,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如果把对毛的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放在一边,仅仅从对统治稳定之利弊的“技术”层面综观毛时代的意识形态,应该承认它是有相当说服力的,当时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亦与之高度符合、相互平衡并彼此加强,因而,当时整个中国才能被那种意识形态所征服。其对统治稳定所起的效果亦可从反面得到证明:在毛摧残了一百万知识分子(反右)、饿死了三千万农民(大跃进)、把整个国家搞到濒于崩溃(文革)的情况下,其政权照样保持着令世界瞠目的高度稳定。 “毛泽东思想”做为一种意识形态,其失败并非源于这一思想体系内部逻辑上的混乱或失衡,而是源于这一体系背离客观世界而必然产生的冲突。毛泽东要把人性改造为完全无私的,那注定只能是一个没有希望的幻想,强行推行他这种幻想的后果就是劳动效率极端低下。所有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在与市场经济的竞赛中都被甩在后面,而企图通过思想革命和群众运动摆脱这一困境的中国,则更是落到了后而又后的地位。这表明,不管毛的意识形态曾一时显得多么强大,它最终还是因其在现实中的一再失败而难以维系。 “邓小平理论”内在的分裂实质 邓小平是个与理论几乎不沾边的人。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推出“邓小平理论”,其目的与理论无关。不过,还是可以借用“邓小平理论”这个概念来分析邓的政治路线,但只是谈他的实践而已。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生存状态获得了巨大的改善,在这方面,邓小平的历史功绩是不能不承认的。然而,从意识形态的内在逻辑来看,所谓的“邓小平理论”其实有一个内在的根本性的分裂,即邓在继续供奉毛泽东的“天道”的同时,把毛的“公有经济加极权政治”(即“马克思加秦始皇”)中的公有经济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却保留下那个极权政治部份。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加极权政治”的新组合,不但无法与毛的“天道”相合,并且正好是最为那“天道”所垢病的。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内在分裂,既是邓小平时代诸种社会矛盾的根源,也将在后邓时代继续构成越来越危险的挑战。 在中共党内,邓小平一直是务实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即使是在毛泽东时代,务实派对毛追求人类社会化私为公、将所有社会成员改造为大公无私之人的理想也是不以为然的。他们在治国的具体实践中体会到,每当给人的“私”开放出空间,经济立刻就能活跃起来,效率也就立刻明显提高,一“私”就灵,千真万确。所谓中共执政后党内两条路线(一般被划分为“左”和“右”)的分歧,说到底就是如何对待“私”。被归为“右”的务实派宁愿相信,经济是社会的主体,经济的发展即使不是永远离不开“私”的动力,至少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需要对其加以利用。他们不一定在理论上争辩,但却利用其实际掌握的治国权力,或砍合作社、或反冒进、或搞“三自一包”,一有机会就按自己的意思暗中修正毛的虚无幻想。他们所追求的是实际而不是浪漫,他们看重眼前进展而非长远神话。毛死后,邓小平掌握了中国的大权,他必然会引导中国脱离毛泽东那种“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轨道。 虽然邓的改革经历过错综复杂的过程,也有其理论上的种种暧昧,但这场改革的主干是清晰的,即大部份的改革都集中在对毛之化私为公式革命的逆变──即化公为私。改革思想的灵魂就是以“私”为杠杆,推动经济发展。在打头阵的农村改革中,所谓的“一包就灵”其实就是“一私就灵”;解散“人民公社”是从“一大二公”向私有小农经济的回归;城市改革也是发端于鼓励和开放个体经济;国有企业的改革则先从奖金、计件工资等“物质刺激”手段开始,而后的自主权下放不过是个把“大公”不断分解为“小公”的过程,最终通向股份制和私有化;“对外开放”则是逢迎海外资本家之“私”,以种种利益转让和政策优惠吸引他们到中国来投资挣钱;一旦私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企业也已经自主,计划经济就再也不可能不转为市场经济了。 邓小平把中共从毛时代的原教旨意识形态主导的政党,变成了以发展经济为主要追求的实用主义政党,这本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否定,也开通了向现代国家和政府转变的道路,然而,邓却要保留毛意识形态的外壳。当民间发出否定毛泽东的强烈呼声时,他却针锋相对地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充当毛的捍卫者。他之所以要这样做,是要保留毛泽东意识形态的另一半──极权政治。如果彻底否定了毛,极权政治就会随之遭到否定,也会对中共及他本人的权力形成挑战,这是他绝对不允许的。邓小平人格中的专制彩色是很鲜明的,他曾亲自领导“反右”运动,把几十万知识分子打入人间地狱,也曾不顾国内外的指责而用坦克对付天安门广场赤手空拳的示威者。但他坚持极权政治并不是单纯由个性决定的,这反映出共产党的共性,和中共继承的历史遗产是分不开的。 尽管世界上不乏资本主义经济加专制政治的社会结构,但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存在着集一切政经权力于一身的永远的执政党和统治结构。在中国,各级党组织以“先锋队”和“历史规律”所代表的“天道”为合法性的依据,“理所当然”地把持着社会各方面的权力,多年来中国人已经习惯于不假思索地默认这种绝对地位的不可挑战和不可竞争性。一旦中共失去这种“天道”的佑护,其垄断所有权力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依据,而由国家财政供养、无偿占用大量公共资产的党机器以及被党控制的“党军”等一系列特权,也会受到质疑。不难想象,中共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局面。因此,无论是邓小平还是“邓后”时代的中共“第三代”领导人,都不能不按照毛泽东的意识形态,继续把中共标榜为代表“历史规律”的“先锋队”,宣称其天然地代表人民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住其神话以及通过神话来承载的一切特权和打击别人的权力。哪怕在谁也不相信那种神话的时候也不能改口,因为靠着成千上万遍地重复和积累,那神话已经具有了话语上的霸权和名正言顺的特性,只要不改口,就有维持下去的惯性。 然而,共产主义的“天道”不改,以资本主义手段改革中国的经济,就必然产生与那“天道”无法弥合的分裂,导致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脱节。虽然以“私”为杠杆,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但这样做同时也失去了“大锅饭”式的经济平等,于是社会上出现了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这是毛后中国之所以能产生经济活力的政策前提。然而,这种政策的逻辑结果必然使“先富起来的人”及企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们超越“天道”中的“领导阶级”──工人及其它劳动者,让“先富者”成为社会的新宠和主导力量。不管中共口头上宣称它怎样代表着大多数的“人民”,为了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它实际只能与“先富者”站在一边,维护工商社会的秩序,削减已成为经济发展包袱的福利政策,没收毛泽东时代赋予“群众”的特权,打消“群众”们自以为至高无上的幻觉。在这种新经济社会秩序中,普通劳动者只能重新回归底层──而那正是当年共产主义“天道”要“解放”他们的原因。因此,邓小平的改革与其继续供奉的“天道”之分裂是一目了然的。 不过,在改革初期,这种分裂并未充份显现出来。那时,由于毛时代一概排斥“私”,从而使许多有效的生产手段白白闲置。如何运用这些手段,其实是人类自古以来就熟悉的,本用不着“设计师”来“设计”;只要把意识形态上的限制放开,这些生产手段立刻就会转化成巨大的生产力。所以,改革初期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阶段,那时改革的成本极低而效益极高,贫富分化只体现为相对差距,全社会普遍得利,因此上述之分裂还不至于导致尖锐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容忍的余地。不过那种容忍并不意味着民众看不出其中的分裂,毛时代的意识形态在每个中国人的心目中都打下了深刻烙印,只是人们更愿意要实惠、而没兴趣追究意识形态问题而已。然而维持这种不追究状态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必须给民众实惠做为交换。一旦到了改革的收益耗尽、实惠减少甚至需要倒过来付出改革成本的时候,绝对贫困就逐渐成为大众面对的生活现实,就业、医疗、养老等原有的保障化为乌有。于是,在社会中下层,人心惶惶,前景淼茫;而与此同时,社会上层富有者们的骄奢淫逸、权钱结合和对公有财产的巧取豪夺日益公开化。到了这个时候,毛泽东的意识形态就可能悄悄地重新回到社会底层群众的意识当中,他们将用中共供奉的“天道”去挑战中共自身了。 毛何以不死? 如果比较其统治下人民生命损失的规模,毛泽东超过希特勒,但为什么毛没有像希特勒那样遭到普遍唾弃,反而今天又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被中国民众重新视为精神偶像呢?邓小平应该算是此现象的始作俑者。从文革后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社会各阶层对过去三十年历经的苦难记忆犹新,社会思潮和人们心理的主流几乎一直是否定毛泽东。那时,如果能打开黑箱,对毛泽东时代进行一次总清算,解构其思想体系,是有可能从此消灭毛泽东神话的。但是,邓小平并没有那样做。为了保持共产党及他本人的专制权力,他对毛的否定只能是部份的,用他的话说叫“三七开”──否定三、肯定七。这使他得以便宜行事,既能保持住毛的极权政治主体,又能否定毛的“文革”以及对“党内走资派”(包括邓自己)的批判。 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思想解放”不触及极权专制制度的根源,把一切曾经发生的罪恶都推给“左”去承担,于是“左”便成了极权制度的替罪羊和挡箭牌,成了共产党清洗自身的汙水桶。这个“左”字所传递的信息的内涵,不是失误的必然性,而只是党内某些人所选择的一条路线,批“左”的误导就在其中了。既然有“左”的路线,也就有不“左”的“正确”路线,所以问题不在制度,而在于某些人选择了错误路线;只要执行了“正确”路线,共产党就仍然可以“ 伟大、光荣、正确”。同时,在这样的批“左”过程当中,又把本来应该算在毛泽东身上的那“三”成错误,也归结为毛受林彪、“四人帮”的欺骗利用。这样,本来毛体系的错误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现在却被人为地分离成两部份,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恶果被推给一个抽象的“左”去担当罪责,而其思想中动听的口号和不可实现的乌托邦仍然归于毛。 由于“三七开”割断了动听口号和实践恶果之间的联系,民众也就不明白,在极权专制结构中毛的理想与其恶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时间使他们逐渐淡忘了往昔痛苦的经历,而目前新的社会现实又使他们产生不满时,他们就会缅怀毛时代和毛思想中那些能够打动他们的话语,而把发生在毛时代的灾难视为偶然,似乎只要不再有“左”的路线捣乱,一切就都会很好。甚至当年那些经历过的罪恶也已被长年尘封的黑箱所消隐,留存在记忆中的只剩下一些个别人的小故事。 邓小平在毛的意识形态外壳下继承了专制权力,但却无法掩盖他在经济方面与毛背道而驰的分裂。他采取了两个方法,一是提出一个似是而非、毫无哲学根基的命题──“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唯一标准”;二是发出一个被他自诩为“发明”的思想领域的专制命令──“不争论”。前者是他的“猫论”(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之体现,后者是他的“摸论”(摸石头过河)之延伸。这“猫”、“摸”二论即为“邓小平理论”的基本构成。邓精于解决眼前问题,缺乏长远战略。这或许是因为他不屑瞻前顾后,也可能是他缺乏构建体系所需要的哲学意识。他是个不事设计的“总设计师”,有一个无理论的“邓小平理论”。他生前成于此,身后也将败与此。 长达二十年的邓小平时代几乎没有思想建设。不立不破,新的意识形态不产生,旧的意识形态就不会让位。仅仅靠淘空过去的意识形态(空壳化)是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的。当年的意识形态曾经那样广泛和频繁地自上而下地运动过群众,如果不能成功地将那种意识形态解构,一旦出现与毛意识形态相呼应的社会气候,就很难防止民众用毛意识形态自下而上地进行自发运动。1989年的天安门运动虽不能全然被视为此种性质,但在当时响亮的民主口号的背后,毛泽东的意识形态其实是那汹涌海面下的最大潜流。“六四”以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邓小平理论”的分裂就更加清晰地展现在中国民众面前。 “六四”后的中共一度确实有回归意识形态原教旨的迹象,那时,经济改革停滞,“左”派得势,民众也的确因为流血而与专制政权更加对立。历史表现出的幽默感在于,它往往制造一些南辕北辙的逻辑和结果。“六四”之所以成为一个历史转折点,既不是中共“左”派趁机掌握主导权、使中共回归毛意识形态的原教旨理念,也不是民主派期望的借此唤醒人民推翻专制政权;恰恰相反,它的转折却表现为“左”派从此更加被排挤出中共权力核心,中共在行为上更彻底地与意识形态分离;而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民众不但没有从此心向民主,反而开始怀念起远比邓小平更为专制的毛泽东。 “六四”后邓小平曾沉默地思考过,不管他对外说的是什么,其内心深处一定撞击着巨大的痛苦。对一个现代政治家来说,屠杀自己的人民是犯了天条,何况他还是个一生把“为人民”挂在嘴上的老共产党人。面对全世界的指骂,他无法不产生被钉上历史耻辱柱的恐惧。对他来说,人生已别无所求,图的不就是名垂青史吗?若落得个遗臭万年的结果,那是视荣誉为生命的他不能容忍的。因此他必须为改变即将盖棺的定论最后一博!既然已发生的不能再改写,他就只能向世人和历史证明,“六四”镇压是对的──因为中国社会此后得到了巨大进步!不管这多么不合逻辑,他必须做到这一点。他也明白,不能回到毛的老路上去,虽然这肯定可在意识形态上获得支持,但那属于极左派的专利,退回去就是向极左派投降,等于承认以前的改革开放错了。邓推动的改革开放之所以为世界瞩目,是因为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进展。因此,只有让中国的经济在“六四”后发展得更快,他才能在以经济论成败的世界面前挺起胸来,理直气壮地说:如果不是当时果断地采取了“保持稳定的措施”,中国就会乱,就不可能取得这样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就是邓得出的结论。 由于邓想亲眼看到证明“六四”正确的证据能摆到世人面前,而他的高龄又没有再兜圈子的时间,所以,1992年春天他以近九十岁的高龄到象征中国新生资本主义的深圳去“南巡”,打破了“六四”后意识形态上的“冰冻期”,重新把中国推上资本主义化的进程,比以前更彻底、广泛和迅速。如果说,八十年代邓的经济改革还顾忌意识形态,是半遮半掩地搞资本主义,那么,九十年代则彻底放开了,再也不顾及其他约束,怎样能让经济发展得最快就怎么办。他仍然让毛意识形态的牌坊立在那里,但除了“贞洁”二字留在上面外,其他的不贞全都可以在其之下赤裸裸地大操大办。他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两手硬”地“把一切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中”;另一方面,又同时抵挡极左派对进一步经济自由化的反击,并成功地将党内极左派清除出权力核心。从今天极左派只能以“地下万言书” 发表意见的现象来看,“左”派落到与权力绝缘的如此地步,在中共历史上还是绝无仅有的。 尽管邓小平的后任者们“六四”后曾一度以“反和平演变”为己任,但他们终于领会到邓的这种苦心,并且明白了,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不仅是为邓小平正名,也是他们自身合法性之所在。既然他们的权力来自邓,邓的历史地位就是他们的权力基础;他们上台得益于“六四”,证明“六四”镇压正确,也就证明了他们上台的合理。在这个利益链上,他们与邓小平是绑在一起的。那些认为邓一死中共就会发生变化的预测忽略了这层关系。“六四”后的中共已经从过去的信仰集团彻底转变为利益集团,中共领导人必然会一如既往地坚持邓的路线,经济上继续推行资本主义,政治上既反“右”又反“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住他们的权力,而其他任何变化都潜藏着风险。 “六四”以前,中共几十年的历史中从来都有“左”的路线,“左”派也始终有代表人物居于权力中心,这使得“左”派可以通过党内斗争来表现自己的力量。中共以往历史上的“摇摆律”──往复循环地一“左”一“右”──除了是一种内耗,也起到平衡作用(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即是靠此种摇摆获得平衡的)。极左派被彻底排斥在权力核心之外,固然避免了中共的路线发生时“左”时“右”的摇摆,显示出政治上的某种稳定;但这也同时产生了另外一种危险──当“左”派不能再以党内斗争的方式表达自己时,其潜在的能量就会下移到党外,通过在社会上充当人民代言人的方式表达出来。 民间的社会不满是1992年以后日益扩大的。在邓的推动下迅猛加速的资本主义化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以“致富”为唯一目的的行为毫无约束地放纵泛滥;另一方面,建立民主法治的制约却迟迟不能推上日程。这种失衡必然迅速导致权钱交易、官场腐败及社会不公。于是,“六四”前全体国人从改革中受益的状况不再,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不得不承担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其利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当年的“领导阶级”──工人──逐步沦为最失落的阶级。因此,恰恰是在1992年后的“改革”高潮中,怀念毛泽东的思潮开始流行,“不死”的毛重新回到人们的心中,成为底层社会成员表达不满的理论根据和捍卫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人们不再去回忆毛时代的政治压力和普遍贫穷,而是为今天的所失而怀念那个时代的对应物──社会平等、生存保障、意识形态赋予群众的地位、对官僚主义造反有理的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对廉洁等……。时间距离使那些幻象被美化了,人们宁愿相信这些幻象。在这种情况下,下移的“左”派正好可以给这种思潮提供思想指导,“左”派的能量因而得以通过民间的自发支持而放大。这其中蕴含的威胁不仅仅在于“左”派可以不断地从理论上向中共当局挑战,更大的危险还在于,他们所具有的领袖条件和政治经验,一旦与广泛的社会不满结合在一起,就很容易掀起动乱式的社会运动。 腐败是如何支撑空壳意识形态下的专制权力的? 今天的中国社会看似稳定,然而邓小平把毛泽东意识形态空壳化的结果本身就是一种危机。确实,只要当局还能给社会各阶层不断提供利益,似乎有没有意识形态支持就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局无法再继续提供利益了,又没有意识形态去支撑社会的稳定和整合执政集团成员,那就只能靠使用强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了,即依靠镇压机器的有效组织和对武器的垄断、强行控制社会的各个方面。 镇压机器的有效性取决于权力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内部人”的忠诚及向心力,而意识形态本是达此目标的最有效手段。意识形态具有信仰性质,可造就高度的意志统一,形成坚强的信心并维持强大的团结,产生敢于牺牲和乐于奉献的精神。这些品质是一个政治集团立于不败之地乃至无往而不胜的基础。中共当年曾在这方面达到过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今非昔比,它现在已完全丧失了这种资源。邓时代的意识形态空壳化正是造成这种意识形态动员能力消失的主因。邓把“实践”奉为唯一标准所导致的挂羊头卖狗肉,固然一时聪明地避免了行为与意识形态的公开分裂,却由此而腐蚀了意识形态立身的基础──真诚。他的“不争论”说又进一步导致了说一套做一套的言行不一,形成了当今中国官场的一大特色──心照不宣地集体“打左灯向右转”。于是,犬儒主义成了主流价值观;“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把戏被当作公开的游戏规则,官员们毫无障碍地轻松转换着两副面孔;嘲笑对信仰的真诚和对理论的认真,成了普遍风气。 既然无法靠意识形态来维系“内部人”的忠诚和效力,就只剩下用利益来动员他们了。在不能让社会普遍得利的情况下,若要倚重强力来稳定社会,就必须给“内部人”足够的利益,才能换取他们对强力机器的效忠。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中共又陷入了与其“天道”矛盾的困境。虽然它的意识形态已被化作空壳,但仍然是它一直挂在嘴上的政治原则──“共产党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共产党的官员是人民公仆”。可是,它若给其“内部人”太多太明显的利益,又如何能与“人民公仆”或“奉献”一类的宣称保持一致呢?何况,随着统治机器的规模越来越大,它的财政也不堪重负,所以,中共表面上并没有直接给其“内部人”太多超乎寻常的利益,官员们的工资并不比普通劳动者高多少。 “内部人”之所以能保持效忠,吸引他们的并不是那点工资,而是附加在其权力之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往往是工资的百倍甚至千倍。这样的利益有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各种待遇)、有非法的(贪汙受贿、权钱交易),也有介于合法非法之间的“灰色”部份,但总之都是权力带给他们的。官员们都是普通的人,当整个社会都通行求“私”的机制时,唯独要求官员们“一心为公”,道理上和事实上都行不通。然而,当官员们不再受到意识形态的内省型约束,社会中也未建立一套对官员队伍的制度约束时,被利益驱使的各层官员们就不可能不腐败了。尽管中共高层不断加大所谓反腐败的“力度”,处理的案件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是中共有史以来空前的,但这种在极权体制下自上而下地推动的反腐败收效是有限的。既然必须用利益去“羁縻”失去了意识形态凝聚的“内部人”,如果不让他们得到利益,他们是否能继续效忠就成了令为政者焦虑忧心的问题。如果真的彻底杜绝了官场腐败,让为官者完全无利可图、只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结果必然是稍有一点头脑的人都会离开统治者而扬长而去,这就是失去了信仰凝聚力的统治集团不能真正消灭腐败的根本原因。当年朱元璋对贪官“剥皮煊草”的暴烈远超过今天惩治腐败的“力度”,明朝不是照样成为最腐败的王朝之一了吗? 当前中共高层之所以还在打击腐败,并不是真要彻底消灭腐败,而是担心不遏制腐败会失去民心,还担心腐败会导致政权的“内卷化”。在这里借用“内卷”这个数学上的术语所形容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政权面对不断增强的社会压力需要增强控制力,欲增强控制力就必须扩大政权机器,然而,由于组成政权机器的“内部人”的腐败谋私,政权机器的扩大并不能成正比地相应增加控制力,大部份用于扩大政权机器的支出被新增加的腐败所吞食,增加官员相当于在政权内增添蛀虫,因此,通过扩大政权机器而新增的控制力的大部份都消耗在新增加的腐败中,目前所谓的“费大于税”的问题即是“内卷化”之典型现象。如果说,失民心的说法只是一种从逻辑和道义上对腐败瓦解政权这一趋势的粗略估计,“内卷化”现象则可以准确地说明,腐败为什么必然会瓦解政权以及将怎样一步步地瓦解政权。“内卷化”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边际效益递减过程,它会使扩大政权机器所带来的新增控制力越来越小,最终使这个政权维持控制力的成本高到负担不起的地步,引起财政破产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若那时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在继续增加,则政权的瓦解就可想而知地成为必然。 在执政集团内部丧失基于意识形态的忠诚和信仰、以利益维系其成员忠诚的背景下,还会产生另一种现象,即“内部人”普遍的唯利是图式的政治投机行为。在为官尚有利可图之时,政权看上去是铁板一块,人人高喊“稳定高于一切”;有朝一日为官之利消失或转移了,顷刻之间就会众叛亲离、各奔东西、土崩瓦解。前苏联和东欧的那些一夜之间摇身一变成为共产党掘墓人的前共产党高官,早已给世人做了生动的表演。 出现一次“经济文革”? 今天,中国的改革已进入绕不过去的“深水区”,“猫”、“摸”方式埋设的隐患开始浮现,改革从过去的走捷径、绕障碍、占“便宜”变成了硬闯关、付代价。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事业职工的下岗和丧失社会保障,对中国社会来说,这不仅是个难以解决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难题。在毛时代,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地位相当特殊。有的社会学家认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当时的中国社会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地位相当于“中产阶级”。因为,他们具有与西方社会里中产阶级相似的特点──地位稳定、收入可靠、认同社会的主流价值、是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毛泽东时代之所以历经动乱而不失稳定,就是因为,在政治上十分敏感的城市中,人口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然而,今天在中国,这个昔日的“中产阶级”已经沦落。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失去了以往的优越地位,很多人收入水平低下,饭碗朝不保夕,生老病死失去保障,对目前社会的主流价值也不再认同。与此同时,变动中的社会里却未形成一个具有足够规模的新中产阶级来取而代之;仅占人口少数的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者和比例极小的白领贵族,远不能承担起稳定社会的功能。因此,现在的中国社会失去了维持其稳定的基础。 虽然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举世瞩目,但原来的“中产阶级”却迅速沦落,新的中产阶级远未形成,这从侧面说明,改革以来的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经济发展成果的大部份都被少数暴富者攫取,凡是了解中国现实的人十分清楚这一点。起初,这种财富分配机制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还未显示出来,到了一定阶段就会明显地成为限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当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低下时,必然出现社会消费力萎缩、市场萧条、企业开工不足、亏损加大、更多职工失业下岗,结果使“绝望者阶层”不断扩大,绝对贫困的人口也随之增长。不幸的是,中国目前已经进入了这样的循环。随着其自身地位的下降和前途失去保证,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失衡也与日俱增。他们眼看着自己的境遇每况愈下,而权钱交易、贪汙腐败、国有资产流失却愈演愈烈,很自然地会回想起毛泽东的论断和那些当年他们十分熟悉的政治术语──“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新生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法权”、“走资派还在走”……,这一切似乎今天都已是活生生的现实了。 毛时代的极权专制程度远高于邓后时代,但当时毛出于其改造社会的理想,还是设置了群众表达不满和监督官员的日常渠道。在意识形态上,“反潮流”或“造反有理”的说法使得群众的监督批评“合法化”;“过七、八年再搞一次运动”的政治承诺,令各级官员总是如履薄冰;群众运用“大字报”这种受当时的政治和宪法保障的权利,虽然至多只代表了小范围的言论自由,但还是对各级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构成了相当的威慑。所以,即使那时总体上社会处在绝对的极权甚至高度恐怖之中,群众仍然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对官员的行为实行颇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中共官僚集团在文革中的痛苦经历,使他们在毛死后立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地位。一方面,他们推行了程序化、制度化等“党内民主”,防止再出现党的领袖超越党的机构、直接发动群众整肃党自身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废除了毛泽东给群众设置的那些渠道,邓小平上台不久就修改宪法、取消了“四大”等群众权利,群众被重新归位于权力金字塔的底层。 今日中国人所获得的自由当然不可与文革的当年同日而语,这种进步主要是因为当政者放弃了阶级斗争这种政治运动手法。文革时期中共官僚集团在阶级斗争的名义下受到广泛的冲击,这使他们从过去专门用阶级斗争整人变得从此厌恶阶级斗争。而一旦原本要“天天讲”的阶级斗争不再笼罩于社会之上,政治高压就失去了施威的基础,政治恐怖也无法继续发挥充份作用,人民的日常生活因而比毛时代自由宽松一些了。但是,当政者仍然绝不允许民众“犯上”,如果民众中的一些人违反了这一点,政治高压和政治恐怖立刻就降临到他们的头上,宽松也从此不存在了。虽然当政者放弃阶级斗争后,群众获得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但同时他们的“领导阶级”地位和对“当权派”监督制约的权利也被取消了。一些群众今天可能会认为,阶级斗争是当年他们曾经拥有的政治权利,也可能是今天他们想得到的、也是唯一可以用来为自身利益而斗争的武器,他们甚至会因此而产生再次进行阶级斗争的冲动。 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满,它就会寻找某种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一味地堵塞群众表达不满的渠道,并不能消除社会不满;相反,这就如同把加热中的锅炉的所有出口都焊死,最终只能引起爆炸。当群众的不满无法通过正常化、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出来时,就可能有人把目光转移到造反上;而中国的毛式官方意识形态又恰恰充满了鼓励和指导造反的理念(目前被尊为“四个坚持”之首的毛泽东思想就是最适合造反者需要的意识形态,它不仅强调了“造反有理”,而且包含了具体的造反动员方法及指导纲领),目前社会不满最多的这一代人也正好是在这个意识形态的反复教导和熏陶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普遍熟知这些教条。今天,在新意识形态阙如的情况下,当社会不满寻找凝聚共识的旗帜时,它能找到什么样的具有社会基础的理念呢?很不幸,恐怕只有毛泽东思想最可能成为当今群众政治共识的基础。近年来文革歌曲和影剧重登艺坛,怀念毛泽东的种种自发性活动,能在这一代人中获得反复的回响,已反映出一些初兆。 从目前看,中国社会如果发生危机,十有八九将在经济领域发端,并且很可能以金融危机为先导。那时,一旦金融危机使多数社会成员的财富变成废纸,生活陷入无着,人们的反应将不仅限于挤提存款或抢购用品,很可能还会祭起毛泽东思想要求社会性的清算!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人──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从来都被告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在这种堂而皇之的前提下,他们多年只能领到微薄的工资,其劳动成果的主要部份都被转化为国有资产。他们不仅在意识形态上相信、而且也多年来亲身体验过,国有资产是属于他们的,他们的稳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以及其他福利,都由这个国有资产来支付和保障。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后半期,在改革的旗号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突然被告之,国有资产从此与他们无关了,过去他们被用“大锅饭”惯坏了,现在改革了,他们只能自己养自己,国家过去许诺的保障不算数了。正当这些职工们痛切地感受着被抛弃的凄凉时,他们又目睹着那些号称是人民勤务员的领导“同志”或“头头”们,挥霍瓜分着那关系到群众存亡的国有资产,中饱着私囊。职工群众可能一开始只会心中怨恨、口头抱怨,一旦他们的生活失去了最后的安全保障时,多年积累的全部不满和对未来的恐惧就可能一并爆发。 不难想象,职工群众很可能提出一种合理的要求,即在国有资产中得到自己应有的份额,以应付眼前的危机并支撑未来的生活。到那时,不管是准备推行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还是用国有资产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或是回到毛时代的国家统一负担的模式,都需要重新清算国有资产。如果政府不进行这种清算或者其清算得不到群众的信任,各企业的职工很可能会自己组织起来核算自己企业的国有资产,甚至在这一名目下接管企业。然而,只要这种国有资产的清算不是黑箱作业,立刻就会让触目惊心的真相昭然天下──所谓的国有资产早已被淘空,只剩一个空壳了。其实,对大多数职工群众来说,不专门核算也知道得很清楚,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目前就已是这种状态了。 那时,如果群众诉诸毛泽东的意识形态,最顺理成章的解决办法就是人们早已耳熟能详的《共产党宣言》中的老口号──剥夺剥夺者!群众中这种自发的要求最初可能会打着“反腐败”的旗号,面对他们的这种义正词严的要求,谁也没有什么理由、更不敢出来阻挡。结果,各地各单位的群众可能会自发地组成形形色色的国有资产“接管”组织,去解决本地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也就是他们自己的资产)的流失问题。凡是了解毛式群众运动的人,几乎不用太费劲就可以设想得到,这种“剥夺剥夺者”的群众运动会朝着什么方向发展。我们不难在脑海中展现一幕幕非常熟悉的场景:以“斗争”哲学为核心的毛泽东思想一旦重新被举为旗帜,在那旗帜下凝聚起来的群众运动,其走向只可能是造反、批斗、哄抢、群众专政、红色恐怖……只不过是把当年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内容换成经济内容而已(当然也会延伸到政治领域),那将意味着一场重演文化大革命的“经济文革”。 在这场可能出现的“经济文革”中,到底谁是应该被剥夺的剥夺者呢?结局很可能与当年的文化大革命一样,是不会仔细分出青红皂白的。毛泽东的意识形态早就提供了一种简单分明的逻辑──天下乌鸦一般黑,只要是有钱人,钱就肯定来得不乾净,不是靠腐败,就是靠瓜分国有资产!这场“经济文革”的最终结果将是又一次穷人对全体富人的剥夺;在中国刚开始发育的企业家阶层会因此被铲除一净;而各级官员(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哪个人屁股上都有一堆尾巴”)也将大部份被打成“腐败份子”、“新生资产阶级的庇护人”和“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重温文化大革命被批斗、打倒和群众专政的滋味。这种全社会范围的清算会迅速波及到中国社会的其他阶层,与农村基层政权一直处于尖锐对立状态的农民,也会利用社会失控之机发泄他们长期积累的不满,因自身受到过迫害而实施报复。他们可能清算干部贪汙和挥霍集体财产的罪行,进而可能把清算扩大到“先富起来”的群体,当年“土改”时斗杀地主的方式有可能再现,“痞子运动好得很”的造反精神也可能再次横行乡里。 毛泽东的哲学中,充满了破坏性、专制性和乌托邦特色,可以用来有效地破坏一个现存的社会,但它对新社会却少有建设意义。如果让毛泽东的意识形态框架再次还魂,即使一开始只强调反腐败、反社会不公,发展下去的结果很可能是,这一意识形态体系里内生的许多事物──阶级斗争、公有制、计划经济、大民主、反西方等,都会一环扣一环地再现。那无疑将是中国的又一次劫难,因为,即使毛的一套方针政策在中国社会中还有部份思想基础,它已失去了社会和经济基础,因此无法完整地复活。在这种背景下,毛泽东意识形态的再度活跃不但无法稳定社会,相反却可能造成持续的混乱。既然回归毛的意识形态将是中国的灾难,那么,目前继续固守其意识形态空壳之不智也是十分清楚的。也许那样做暂时还有利于执政,但是,谁能阻止群众把这个实际上只剩空壳的意识形态当做旗帜来挥舞,谁又能防止群众用这虚幻的思想体系去检验十分严酷的现实呢?无疑,毛式意识形态这种护符之眼前便利,是以饮鸩止渴之隐患为代价的。 换一个角度看,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那样自上而下地煽动和放纵,群众从来都不会乐于“造反”的,往往是走投无路才被逼到那一步。群众运动的最大受害者从来就是群众自身,而若能避免群众运动,则群众本身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如果能通过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给群众提供表达意见的合法渠道,使他们能参与重大政策的选择并对权势集团进行监督,是应该能避免“经济文革”那种可怕前景的。人类社会创造出的民主法治之现代制度文明,完全可以使中国从“造反”的老路上解脱出来,中国的民众不一定非得再度回归毛泽东式的“大民主”。 中共现在的高层虽已远离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精神实质,但因血缘认同而本能地对毛泽东仍然保持着不设防心态,同时却将西方式民主视为洪水猛兽。“六四”后中共把事件的根源归罪于西方民主思潮,并由此确定了全力镇压民主要求和丑化民主形像的战略。九十年代里,它在这方面做得相当成功,苏联东欧转型后的经济困难和社会危机帮了忙,民运内部的分裂和丑闻也起了作用。中国的民众本来就对民主不甚了了,很容易被“民主──动乱”一体论所迷惑,从而为了“生存权”宁愿放弃“民主”。八十年代中国的许多知识精英追求民主,与未能从改革中受益有关;而在九十年代中国进一步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部份知识精英已不像八十年代那样被排挤在利益分配之外,而是有了分一杯羹的可能,于是很多人放弃了八十年代的激进立场,开始唱“革命有害论”和“民主过早论”的调子。 毛泽东的思想早就渗透到中国广大民众的血液里,成为一种集体下意识,随时都可能暴烈地发作;而千年专制却把中国的民众远远地与民主隔绝开来。中共虽然能将民众从民主之路引开,并千方百计地鼓励他们产生反西方(包括西方民主制度)情绪和对异议人士(包括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厌恶,但是这并不能同时消除人们对社会的不满,也并未把民众变成它自己的同盟军。于是,充满了不满情绪、而又不懂甚至厌恶民主政治的民众就别无选择,只能把解惑和寻求出路的视线投给毛泽东,并且学着以毛泽东教导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 1989年的天安门运动虽然打着民主的旗号,但运动中民主的因素却如凤毛麟角。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仔细分析那次运动中真正属于民主的因素,就会发现,它们无一不是在呼吁理智、妥协与尊重法律;而那时群众一方的极端和激烈,则并不是出自民主诉求,而是与毛泽东的影响有关。如果真的从天安门运动中看到了危险、感到恐惧的话,应该做的就绝不是消灭民主;相反,更应该去学会用民主消灭毛泽东的影响,那才是中国真正的福音。 对今日的中国来说,重归毛泽东远比推进政治改革更为可怕。改革毕竟是理性、宽容、尊重法律和具有秩序的。中国的精英阶层应当明白,主动进行政治变革将给他们带来安全和稳定。民主制度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法治原则、民意表达的程序化过程等,亦同样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当然,民主和法治将不再允许一党专政,但它也同样不允许群众专政。而对当今中国的上层阶级来说,总有一天,群众专政的威胁会大于一党专政给他们的保护。因此可以说,中国只有尽早、自觉地向民主和法治社会转型,才能在不久的将来免遭“经济文革”的疾风暴雨。当然,这里所说的民主主要指其理念和精神,并非狭义理解的照搬西方制度。要在中国实现民主的理想,不是照搬西方就能遂愿的,必须找到适合中国的方法──那正是政治改革的任务之一,而且因为直到现在还没有找到,甚至没有开始找,那就更应该争分夺秒。历史是不等人的。 张人则 美国伊里诺依大学芝加哥校区经济学博士 一本阐扬自由观念的书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 自由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 价值标准及其信息基础 社会选择机制 自由作为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本阐扬自由观念的书 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1999年9月出版了他的新着Development as Freedom。这本书的英文题目不容易译成确切而又恰当的中文题目,若直译是“发展即自由”或“作为自由的发展”,作为书题都不甚妥贴。所以笔者将该书名试译为《自由:发展的目的和手段》,相信比较贴近森的原意。把发展和自由相提并论,一方面表明了对自由的重视,一方面也显示出“自由”在此有特定的内涵。森的这本书为读者提供了“思维的乐趣”(王小波语)。它之所以有吸引力,首先是因为它所讨论的问题是笔者和国内很多学者一直关切的。同时也因为该书作者对论题的处理:全书融哲理、分析、实例于一体,激发读者对论题作深入的思考。笔者在阅读和思考时,不由得产生了一种冲动,希望与同道的好友们、乃至不同道的“思敌”分享此书,所谓“分享”,讨论或辩论此书的观点也。 笔者以为,对中国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有其特别的价值。首先,作者谈的是发展这个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问题,而中国就正是这样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其次,他谈的是为自由而发展、以自由来发展,而自由与发展的关系是恰恰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中国却未得到充分的思考。再次,森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而且是被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索罗(Solow)称作“经济学的良心”的经济学家。森的经济学着作(包括这本书)总是充满了道德关怀(甚至在他最纯理论的、以公理化数学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学基础研究中,也可以看到这种道德关怀),而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在中国近两年来正成为一个争论中的议题。 这本书的主题是发展与自由,即一方面视自由为发展的首要目的,另一方面也把自由看作是促进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发展”这个概念长期以来被不少学者定义为收入(GNP或人均所得)的提高,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层面的问题。森就把发展的目标看作等同于判定社会上所有人的福利状态的价值标准。遵照从亚理士多德到亚当.斯密那些古典大师的传统,森认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贯串该书始终的中心概念“自由”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其一是建构性的(constitutive),自由是人们价值标准中固有的组成部份,它自身就是价值。其二是手段性的,它促进其它价值目标如经济富足、政治民主、社会平等的实现。森是在实质(substantive)意义上去定义“自由”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了法治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但是,森也强调,自由并不限于自由权利,自由还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生活的“能力”(capability)。 为了阐发他的主题,森把经济学的规范和实证研究与哲学的分析结合起来了。经济学有两个分支,其一是研究消费者、企业、国民经济等经济体之运作的实证经济学,另一分支是评价现实经济运作成果的规范经济学(即福利经济学)。此书主题的第一层意思是个规范性命题,因此对它必定有见仁见智的争辩。多年来,森在福利经济学领域里作过许多重要而具开创性的基础研究,他对价值标准的哲理性规范分析犀利而深刻。其方法论的新颖之处是从信息基础的角度比较各种价值标准,从而论证他的自由观是信息基础更广、包容性更强的价值标准。这一部份的讨论对关心全面价值标准的学者极具启发性。此书主题的第二层意思是个实证性命题,可以用经验事实来证伪。森曾经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类问题作过广泛的研究,因而他可以用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经验事实,来进一步阐发、支持他的规范分析。他用大量证据说明,自由是如何促进发展的,而缺乏自由、压制自由又如何阻碍了发展。对于关心中国现状和发展道路的人来说,森对自由的手段性正面作用的论证和对“亚洲价值观”的评论,极具针对性。 这是一本向普通读者阐扬观念的书。一些书评指出,此书提出了诊断而不是处方。森在序言中说,他一生中一直避免为“掌权机构”("authorities")提供咨询,他也实际上从未给任何政府提供过咨询。另一方面,他一直生活在民主社会(印度、英国和美国),因而又幸运地从来不缺少发表建议批评的机会。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对“发展”问题提出一个以“自由”来概括的新的框架和思路(approach),供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讨论和批评检视。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 阿玛蒂亚.森1933年生于印度,现在仍保持着印度国籍。出生时他的外祖父是印度着名诗人泰戈尔的秘书,就请泰戈尔为女儿的新生儿起个名字。[1] 泰戈尔是印度的也是亚洲的第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他为森挑了Amartya这个名字,意为“另一个世界性的(Other-Worldly)”,泰戈尔还说,“这是一个大好的名字,我可以看出这孩子将长成一个杰出的人”。1998年,阿玛蒂亚.森成了印度的第六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森是个多才多艺的人,他曾在美国有名的《纽约书评》(New York Book Review)上撰文评论泰戈尔的诗歌和绘画,颇获好评。笔者写作此文过程中,正巧看到了泰戈尔的一首诗,其意境神似森在此书中的追求: 在那里,心是无畏的,头也抬得高昂; 在那里,知识是自由的; 在那里,世界还没有被狭小的家园的墙隔成片断; 在那里,话是从真理的深处说出; 在那里,不懈的努力向着“完美”伸臂; 在那里,理智的清泉还没有沉没在积雪的荒漠之中; 在那里,心灵是受你的指引,接近那不断放宽的思想与行为── 进入那自由的天国, 我的父啊,让我的国家觉醒起来吧! ──泰戈尔《吉檀迦利》诗35 森1953年在印度完成大学学业,1959年在剑桥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在1957年至1963年,他是以罗宾森夫人(Joan Robinson)为首的剑桥学派的重要成员。后来他任教于伦敦经济学院、牛津大学等着名学府。获得诺贝尔奖时,森刚刚结束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和哲学双教授职务(1987-1998年),回到母校剑桥,任三一学院院长。 按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授奖给森的原因是他对福利经济学的贡献。公告所列举的他的经济学研究成果长达26页。其研究范围涉及社会选择的公理化理论、福利和贫困测度指数的定义以及对饥荒的经验研究等。其研究的命题包括:社会中每个成员对各种事物状态所赋价值(用数值表示)能否以一定方式汇总(aggregate)而构成全社会的价值评价,这种汇总方式是否能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论依据?多数票决定是否是可行的决策规则(下文将讨论这两个命题)?如何测度收入不平等?如何比较不同社会的福利分配状态?怎样能最好地判定贫困是否在下降?导致饿死人的饥荒的原因是什么?这个公告说,“通过提供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森对经济科学的中心领域作出了一系列可贵的贡献,开拓了新领域供后来好几代研究者进行研究”。公告特别提到,“他结合经济学和哲学的工具,在重大经济学问题讨论中重建了伦理层面(restored an ethical dimension)”。能开拓新领域供好几代研究者研究的经济学大师并不多,而重建经济学的伦理层面的人必定更具有思想家的素质和深切的道德关怀。 重建经济学的伦理层面这一说法,使人联想到近年来在中国关于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之争论。辩论中的一方宣称,经济学是不讲道德、无关道德的(不可理解为经济学鼓励不道德行为)。借用森的分析手段来说,这一论断至少是信息基础太狭窄。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包含伦理层面,规范性研究、福利经济学从来就是经济学的一部份。在经济学发展成现代经济科学的过程中,实证研究获得了长足进步,应当庆贺,但相对地规范研究却往往被忽视了,这是令人遗憾的,也因而才有“重建”一说。不过,即便如此,仍然有森及其他的一批经济学家在从事规范性研究。即使是那些不研究福利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如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Friedman),能说他们不关心社会问题、没有道德关怀吗?森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诺贝尔奖委员会对重建经济学的伦理层面的表彰,是否应该看作是对国内上述观点的否定呢? 自由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 森在自由之前加上一个限定词“实质性”,藉此表达出他的“自由”概念的特定内涵。书中的自由意味着实质自由,实质自由则被定义为“个人拥有的按其价值标准去生活的机会或能力”,它包括法定权利及广泛的entitlements。在美国社会中entitlements通常是指获取某种福利的(法定)资格,如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以下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森所说的entitlements则可理解为(法定或实际的)“赋有”。遵循亚理士多德关于生活质量和亚当.斯密关于生活必需品的讨论思路,森考察了构成人的有价值的生活的“活动”(functionings)。我们不妨把这些活动理解为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说话(自由表达)、社会参与(投票选举、集体练功、上教堂做礼拜)等,至于哪些活动应列入这个目录则是个社会选择问题(下文将讨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自1990年以来每年发表的《人类发展(UNDP Human Development)》报告中所包含的联合国采用的一个清单就是在各国大体通用的这种目录的一个实例。一个人的“能力”是指对此人可行的、列入单子的所有活动的各种组合。在这个意义上,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能过有价值的生活的实质自由。这里“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这个限制语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于“机会”。若一个富人减食,一个穷人缺食,两人即使“吃”的量相等,拥有的能力却是不同的,节食的富人比缺食的穷人有更好的住宅、汽车等,而自由的概念所要反映的是能力。如果假定每个人都在可行的各种“活动”组合中按自己的标准选择最优组合,那么,一个人的能力也就可以通过他的实际选择而表现出来,只要清单是足够全面的,逐项记录列入清单中所有活动的实际数量就表现了一个人的能力。 按照上述定义,实质自由包括广泛的价值要素,法治自由和民主权利都是实质自由极其重要的部份。收入通过吃、穿、住、行等各种活动反映到人的实质自由中,而饥馑(挨饿至死)、疾病(可治但无条件治)、文盲(没有得到希望工程的资助无法上学)等,就构成了不自由。在森看来,自由的意义首先是其建构性角色,它就是价值,不需要通过与别的有价值的事物的联系而表现其价值,或通过对别的有价值的事物起促进作用而显示其重要性。就政治权利而言,政治参与、不受审查的言论自由,本身是发展目标的一部份,缺此就谈不上发展。在经济领域,自由交换物品和劳务就像人们在交谈中自由交换词句一样,都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市场的存在是与人的基本自由紧密相联的。森认为,一些高度赞扬市场机制的人只着眼于效率,却迷失了追求自由的更深沉的原因。若单就后果来考量,市场机制导致较高的效率是肯定市场机制的重要论据,但市场经济中也可能存在经济危机(按某些理论看来),则又是否定市场的重要论据。森则认为,市场机制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自由交换是优先于后果考量的权利,而不是因为市场可以导致或不导致效率(特定的后果)。 我们可以进一步用表现实质自由的“活动”清单来构造一个综合福利指标。若赋予每项活动一定的权数,并计算所有活动量的加权平均数,就成为福利指数。这是森的另一项重要研究,该书中也讨论了权数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是又一个社会选择问题。由于本文着重谈实质自由的概念,测度问题就只好从略了。 价值标准及其信息基础 人类总是在追求各种各样的目标或价值。古代的老农祈求丰衣足食、薄赋轻徭;法国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响彻云天;经济学分析资源配置,其目标是效率,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当达到一种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改善而不损及他人的状态时就是帕累托最优;政治学的核心价值则是民主与法治。如果这些价值能同时实现,或许将是一个完美的世界。但这些价值各自反映人类的生活、社会状况的某一或某些侧面,它们可以互相促进,也可能彼此有冲突,例如效率与(以收入分配来衡量的)平等就有冲突。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能否找出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价值标准(体系),据以判定人的生活及社会状况是否合乎理想,或者向理想方向改善?森在此书中对这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讨论。他对比分析了效用主义、自由主义、公平主义等三种主要价值观,强调扩大信息基础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他的建议,即以实质自由作为综合价值标准。 效用主义的价值标准是所有人的最大效用或福利,其理论肇始于边沁,他把效用或福利定义为“幸福”或“痛苦”的心理状态。这引起了信息基础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如何测度人的心理状态的(绝对)水平、进行人际比较,如何总计所有人的效用而得到全社会的总效用水平?现代经济学把效用水平从心理测度变成由消费者选择来表现,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某人舍鱼而取熊掌,就表明此人的偏好是熊掌的效用高于鱼(但我们不知道高多少)。这种排序的效用函数构成了现代经济学的一块基石,也被用在竞争市场均衡的符合帕累托最优的证明中。总效用最大的状态也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否则就可以增加某个人的效用而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效用,从而增加总效用)。森认为,效用主义的价值标准的优点在于,它着眼于社会机制的后果,而且后果是指人的福利(而不是,比如说,货币收入)。其不足之处则有两点。其一是忽略了分配,假如两种状态具有相等的总福利水平,甲状态下某人占有99%,其余的所有人分享1%,而乙状态下所有人平等地分享总福利,该如何来评价何种状态更优?其二是忽略了权利、自由及其它因素,权利和自由只是被间接地、按其对福利的影响程度而引入福利测度,特别地未解决如何处理“幸福的奴隶”与“不幸福的自由人”这样的问题。所以这一评价标准的信息基础不够广,排除了本应被考虑到的因素。 自由主义的价值标准是受法治权利保证的、最少限制的个人自由。法治意义上的自由是普适价值标准的基本组成部份,其“价值”是怎样也不能低估的。政治自由(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经济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对契约关系的法律保护等)以及许多其它的自由权利,都立基于这种法治自由观之上。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在实践中的贡献也是无论如何不可低估的,它反对专制、促进法治、保护人权,是数百年来人类进步的一面旗帜。但是森认为,若以这一价值观作为评价标准,其信息基础仍嫌不足。它的要求是程序性的,程序先于后果而且不考虑后果。森坚信人们的价值观中必定包含对后果的考虑,象效用主义的价值标准就是单纯以后果计量的。因此,森主张既要考虑法治的权利,也要考虑人们可以实际达到的享受,例如政治上的普选权、经济上不至于饿死的保障、社会上扫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森是研究饥荒的专家,他在观察中发现,饿死人的大饥荒可以在人们的自由权(包括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发生。假如有两种状态,其所具备的法治自由相同,甲状态下发生了饿死人的大饥荒,乙状态下所有人都能吃饱肚子,那用自由主义的价值标准该如何评价呢? 以罗尔斯(Rawls)的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的价值标准,是立足于公平的一套优先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自由权。森和很多其他论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当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学理论,该理论从公平出发,通过极其严密的逻辑分析,导出罗尔斯称作“自由权优先”的一项要求:存在着一组自由权利,不管任何其它考虑如何重要,必须保证这一组自由权利的实现。当代着名自由主义理论家诺其克(Nozick)曾提出更强的“自由权优先”的要求,他提出的具有优先性的自由权利的目录更长、优先性的程度更绝对。因此森对自由权优先这一价值标准的评论,也适用于诺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森从信息基础出发,不赞成视某些价值要素“绝对”优先于另外一些价值要素的方法,他认为不应该事先排除影响全面价值评价的各种要素。上述关于饥荒的例子也表明,法治自由的实现,对更广义、更综合一点的价值标准的实现并不是充份条件。另一方面,各种后果依赖型理论,即关心现实中达到的福利状况的理论也都阐明了,把法治自由权利以外的其它要素列入考量是达成全面价值评价的必要条件。 森提出的建议是比较包容的,即扩大信息基础、共同考虑、区别对待。共同考虑的意思是,不把某种、某些价值标准(事先)排除在外。区别对待的意思是,给予特定的价值标准以特定的权重(weight)。为了避免误解,森特别说明,他认为法治自由权利优先于某些其它价值要素(例如收入)。其理由不是基于价值判断(每个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偏好,认为自由或收入更重要),而是在于自由和收入的一种经济学性质。自由权是一种“公共物品”,建立了普选权,则合格公民共享之;剥夺了普选权,则大家共失之。收入则基本上是“私有物品”,一个人的收入增加或被剥夺,其影响可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个人(及其家庭)。因此,森认为有无普选权的影响大于收入增减的影响,在价值评价系统中,法治自由权应该具有更大的权重。强调这种“优先”是在共同考虑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产生的区别对待,并不是(事先)排除其它考虑的“绝对优先”。 社会选择机制 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有的人认为财富增长比自由更重要;有的人则认为,如果最穷的人的处境未改善,就不能认为社会状况得到了改善。这里出现了第二个问题:判定人的生活及社会状况,应依据谁的价值偏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还是部份社会成员的,或者某个独裁者的?如果答案是社会全体成员,问题就变成上述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中的所谓社会选择问题:如何以既公平又有健全的理论依据的方式,把社会中每个成员对各种事物状态所赋的价值水平汇总成全社会的价值评价? 本文限于篇幅无法详述森对社会选择理论作出的杰出贡献,只能举例讨论社会选择的困难何在、以及可能的解法。公共选择难题来自阿罗(Arrow)[2]1951年证明的“不可能定理”:假定社会中每一成员能够做出理性选择,社会选择要么是由民主程序(比如多数决定规则)达到但不满足理性条件,要么是满足理性条件却由独裁者做出。由于其公理化证明之严密优美,其结论之强而又令人困惑,阿罗定理立即引发了大量研究而形成了一门“社会选择”学科。“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核心表述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3]。其假定是:(1)有甲、乙、丙三个人及A、B、C三个事物供选择;(2)三个人的偏好都满足一组“理性”条件,其中之一是传递性要求,即如果认为A比B好、B比C好,则必有A比C好;(3)三个人的偏好分别是,甲认为A比B好、B比C好,乙认为B比C好、C比A好,丙认为C比A好、A比B好。在通过多数决定规则达成的公共选择的情况下,A与B比,三分之二的多数(甲和丙)认为A比B好;B与C比,同样是多数(甲和乙)认为B比C好;C与A比,也是多数(乙和丙)认为C比A好。这样,多数决定规则产生的社会偏好并不满足理性条件(传递性要求)。很多研究者试图放松阿罗证明中的一些条件,来达成某种“可能性定理”。 森的方法是扩大信息基础。在上例中,仅知社会成员的排序性偏好(A比B好),却不知偏好的强度(A比B好多少)。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证明了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条件下由民主程序达到的社会偏好可满足理性条件。他举了一个寓言式的例子来说明多数决定规则可能存在的问题。假定(1)甲、乙、丙三人分一块饼;(2)各人的偏好都是自己的份额最大;(3)初始状态是三人平分。按多数决定规则,任意两人(如甲、乙)可联手决定取丙的份额之一半而平分并声称这是一种改善;这个改善过程可以一直进行下去,直到丙的份额趋于零为止。这个例子表明,如果缺乏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法治规定(每个人对饼的最低所有权)或道德规范(某种“公平”概念),那么,多数决定规则可能导致不合意甚至不可接受的结果。森认为,单纯依赖个人偏好的多数决定规则,其信息基础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不能对福利经济学问题做出知情的社会判断。 在公共选择问题的领域,许多问题仍有待研究者寻找答案。如果从现实的解决办法来看,每个社会都要作公共决策,各种公共决策都隐含着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由独裁者还是由社会成员共同作出,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在民主社会中,公共选择在多大程度上、以多好的方式由全体社会成员达成,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在民主社会中,公共决策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可以而且确实也有不同。森在书中举例说,与美国相比,欧洲国家有更多的社会福利,但(近年来)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也高得多。美国公众对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高财政赤字和巨额国债的反感远比欧洲公众强烈,而对社会福利的兴趣则远比欧洲公众低。由此可以看出现实状态──公共决策──公众偏好之间的联系。 就实践而言,森的观点是,公共选择的基础之一是自由,另一基础是民主,即每一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价值偏好,通过公开讨论和包括民主选举的公众参与,形成被采纳的社会价值及公共决策。今年是美国的大选年,这是观察公众价值判断的好机会。选民究竟是更重视减税还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应大幅度改进(即更接近全民保健)还是小规模改进(即有限地扩大现有的范围),都会在广泛的公共讨论和众多的民意调查中反映出来。最终哪一位候选人当选,将大体上反映占主流的社会倾向。森强调社会选择是一个过程,社会成员可以在此过程中学习,从而理解、体认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调整自己对某些价值要素所赋的权重,乃至有可能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社会价值标准正是在此过程中形成、改变、发展、提升的。与这种过程观相对照,如果有人声称自己的价值偏好和价值判断就是最好的、或必定是代表全社会的,从而要求甚至强迫公众接受,就践踏了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价值观念)和权利的尊重、违反了一条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即任何一个人或一部份人都不能这样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念。这种看法并不否认个人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念的意义;相反,比如说,当一个社会成员坚持自由主义观念、反对专制统治时,应该受到高度赞扬。 自由作为发展的重要手段 自由的意义还在于它的手段性作用,森具体分析了五种手段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经济机会、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保护性保障,它们分别为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做出贡献,彼此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作用。先从森研究饥馑时发现的一个“规律”来看政治自由与发展的关系。这个规律是,民主社会不会发生饥馑,饥馑只发生在专制统治下。笔者是阅读新华社消息和人民日报的新闻长大的,所获得的印象是印度总是饿死人。而森却说,印度独立后再也没有饥馑了,但中国大跃进失败后的饥馑却饿死了三千万人。印度是一个穷国,那里的穷人恐怕经常吃不饱肚子,殖民统治时期发生过严重的饥馑。但是,印度独立后建立了民主制度、新闻自由和官员民选,使得当局在出现灾害时必需采取救助措施。反之,中国在1959年至1961年间至少饿死了三千多万人,当时国内没有任何报导。1959年当饥荒已开始出现时,各地官员还在放“高产卫星”,把农民的口粮、种子都搜刮来报成绩。 森尖锐地批评了为专制政治制度、“权威主义”辩护的“亚洲价值观”,在书中检视了“亚洲价值观”的三个观点。首先是“李光耀命题”,即民主、自由妨碍了经济发展。森认为,依据一个很小的、特选的样本(台湾、韩国或新加坡等),并不能支持这个一般性结论。亚洲有因专制而停滞的国家(如缅甸),非洲有民主的、而且保持着世界上最高发展速度的国家(如博茨瓦纳,Botswana)。很多研究结果表明,自由和民主如同对国际市场开放、注重教育(台湾、韩国、新加坡突出的共同经验)一样,是促进发展的。 观点之二是“穷人在经济利益与民主之间必定选择经济利益”。森反驳说,这种说法把经济发展与民主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且专制统治从来不允许人民有自由选择民主的机会;当人民有机会选择时,他们会坚持民主。印度在七十年代中期举行大选时的核心问题是英迪拉.甘地实行的“紧急状态”,印度选民(世界上最穷的一批选民)却坚决拒绝了剥夺人民基本自由和民权的“紧急状态”。在俄国近年来的选举中,选民在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也仍然拒绝走回头路。即使是由共产党蜕变而来的政党也只是主张比较缓和的改革,而不是回到旧制度。 “亚洲价值观”的第三个观点是,“亚洲的传统文化伦理重视服从而不是自由,强调(对君主、国家、政府的)忠诚而不是个人权利”。森问道,亚洲是一个广大的地区,居住着地球上60%的人口,有各种各样的民族、文化、宗教,怎能概括出一个笼统的“亚洲价值”?他列举了儒家、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的典籍加以说明,这些文化中都包含了自由、宽容、平等的因素,当然也包含某些相反的因素。针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声称,“个人必须把国家权利置于自身权利之上”,森大表惊讶:此人居然将此语列入了大会记录!有趣的是,他引证了《论语》来说明孔子并不主张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国家、政府):“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偷羊这样的行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不向政府告发,都是孔子认可乃至赞扬的。)关于言论自由,森引《论语》:“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即孔子说:“告诉他真实情况,即使这会冒犯他。”)森评论说,在新加坡或北京主管言论审查的人应该持有大不相同的观点。实际上,为民请命的彭德怀就是因为“勿欺也、而犯之”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者”的。 经济机会是指个人享有的、运用其资源于消费、生产或交换的机会,人们拥有劳力、知识、土地、工具等经济资源,市场机制则提供将这些资源自由组合的最好机会。但在发展中国家中市场机制多半发育不全,因此发展的过程基本上是自由市场取代传统社会(或其它形式)对人、资源、经济活动的束缚、限制、干预的过程。在这一领域发展经济学从效率、财富增长出发作了很多研究,成果斐然。森的独特之处是,再次强调了自由是发展的核心。他以人身束缚为例指出,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取消在很多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的对劳动者的束缚和强制。印度最落后的比哈尔地区存在着一种土地所有制,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强制性劳动,地主用暴力手段阻止农民离开土地,现在那里的人民仍在为结束这种制度而斗争。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也曾把农民死死地束缚住,连外出乞讨还得打证明(路条)。今天中国的农民及城市居民也仍然受到各种限制,自由的劳动力市场还远未发育成熟。森强调,对劳动自由的理解不能只着眼于市场效率,人的自由才是更重要的角度。芝加哥大学教授佛戈欧(Robert Fogel)有一部着名的关于美国南方奴隶制的经济史着作,书中论证说,美国南方使用黑奴的庄园经济是有效率的,而且黑奴所得的实物报酬高于(至少不低于)自由农工的收入,其寿命期望值几乎等同于法国和荷兰等国、远高于美国和欧洲自由的城市产业工人;但是黑奴还是逃跑,而且当废止奴隶制后,庄园主试图用高薪(超过黑奴所得的实物报酬百分之百)引诱自由了的黑人按奴隶的方式(一种称作work gang的制度,在工头带领、监督下劳动)去做同样的工作,却完全失败了。[4] 人身、就业、工作上的自由的重要性在此例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自由有超越效率和经济利益的意义,发展就是自由的扩展。 社会机会是指在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社会安排,它们影响个人享受更好生活的实质自由,其手段性作用方面的熟例就是亚洲四小龙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教育的普及。反过来说,不会读写算数是参与现代生产的绝大障碍,当世界进入全球化贸易后,生产日益在严格的规程和品质管理条件下进行,就尤其如此。森在这方面又作了中印比较。中国在改革之前是中央计划经济,印度也曾长期实行政府多方干预经济、部分地用中央计划代替市场机制的模拟社会主义体制。中国自1978年、印度自1991年起先后实行了市场导向的改革,而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远高于印度。森认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印度推行改革较晚,另一方面印度在改革开始时在教育、保健等方面比中国落后很多是个关键因素。他同时也指出,中国改革以来农村的教育、保健系统反而受到负面影响,这将不利于长期发展。 教育的作用不仅是培养“人力资本”(就生产要素而言的能力),而且在于培养人的能力。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长过快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难题,它影响经济的富裕水平和增长速度,也影响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缺乏节制生育的社会机会(知识、手段、设施、社会态度)时,妇女往往陷入不停地生育、抚育子女及相关家务中,从而失去了就业及其它社会参与的机会,被剥夺了一部份重要的实质自由。在实行强制性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妇女(以及男性)又被剥夺了生育的自由,而在此情况下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又导致遗弃、杀害女婴及选择性堕胎,人们的另一部份重要的实质自由、甚至女婴的生存权都被剥夺了。森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是教育及改善社会机会。中国自1979年起实行了极其严厉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把生育率从2.8降到了1991年的2.0。印度的两个邦(Kerala 和 Tamil Nadu)的经验则提供了强烈的对比,这两个邦的生育率1979年是3.0和3.5,而1991年则降到1.8和2.2,下降速度快于中国。这两个邦并未实行任何强制性计划生育,也未出现遗弃、杀害女婴及选择性堕胎等现象,其成功地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办法包括广泛的教育、积极倡导而自愿参加的生育控制计划、提高妇女识字率、提高妇女就业率、降低婴儿死亡率等。Kerala邦还有一些有利的社会因素,如传统法规承认妇女的财产权。实行强制性政策的政府总是说,强制是必要的、别无选择的、有效的,但以上的对比说明,以自由为目的、通过自由而达到的发展胜于强制。 社会机会还表现在很多其它领域如性别歧视。森发布了一个震撼人心的数字,性别歧视造成全世界估计高达一亿的“失踪妇女(missing women)”,她们作为性别歧视的牺牲品在人口统计中消失了。生物学、医学和人口统计都表明,正常条件下,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5],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略高于男性。但有些国家总人口中的女性却比男性少,例如,孟加拉和中国少5到6%、印度少7%、巴基斯坦少9%。对印度人口结构的研究表明,按年龄分组来看,女性从出生到接近40岁时的死亡率都高于男性,其原因在于性别歧视。在存在性别歧视的国家,女性从胎儿期和出生起就得不到与男性同等的待遇,即使她们躲过了选择性堕胎、遗弃、杀害女婴的劫难后,在家庭中也得不到与其兄弟同等的医疗保健和食物,在社会上得不到与男子同等的教育、就业及其它社会参与机会,在就业时得不到同工同酬。森及其他研究者通过统计分析,估计全世界因性别歧视而失踪的妇女在6,000万到1亿之间(其中中国3,700到4,400万、印度2,300到2,900万)。近年来中国不断有男女比例失调的报导,显然这一问题是严重的。如果以人为社会发展的中心,我们怎么能忽视这样惨烈的事实! 透明性保证(Transparency guarantees)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的信用(trust),它取决于交往过程的公开性和对信息发布及信息准确性的保证。从事交易的双方都希望对方能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达成协议后则信守承诺,若无此信用市场机制就无法运作。同样地,守法的老百姓总希望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而准确,有关的法令政策(如政府所言)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官员能奉公守法。若政府本身缺乏这种信用,社会就无法维持正常秩序。所以透明性保证是个人的实质自由的重要部份,也构成了为发展作贡献的手段性自由的重要部份。透明性保证与政治民主紧密相连,是反对官员腐败和错误的法令政策的利器。它也与市场机制密切相关,涉及到市场机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为规范的确立。森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这次危机突出地显示出那些受影响的国家的体制不健全,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缺乏信息透明度、缺乏公开的商业运作,很多经济或金融交易不受公共监督,不经正常的市场渠道、却通过裙带关系或宗族联系来完成。 森强调,虽然自由市场机制经常被理解为一种建立在纯粹个人私利之上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它的有效运作取决于一个强有力的价值规范体系。要有坚实的法治基础来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种权利,要有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来保证协议的履行。前苏联及东欧国家转轨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这样的法治基础和行为准则。森的这一分析当然也适用于中国。 保护性保障(protective security)指为那些遭受天灾人祸或其它突发性困难(如失业)者、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以及年老残疾的人提供支持的社会安全网。在社会福利的名义下,发达国家已基本上建立起了这种保护性保障,这在发展中国家也应是一项基本建设。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保护性保障或提供生活必需品(如对灾民、赤贫者),或改善其生活条件(如对残疾人),这些机会构成了这些人的实质自由的一部份。保护性保障因能保障和改善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所以它对发展的贡献是一目了然的。中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保护性保障,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导致的失业(下岗)使得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 结语 1944年哈耶克发表了《通向奴役之路》一书,树起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大旗。他批判的对象是纳粹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和斯大林的共产主义[6],而诉求的对象则是一般大众,包括社会主义者。哈耶克的思想并未立即获胜。二战后共产主义不仅从苏联扩展到东欧,而且延伸到东亚甚至古巴;在社会民主主义的旗帜下,社会主义也在欧洲及其它地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半个多世纪过去后,冷战结束了,共产主义制度失败了,社会民主主义的国有化、国家干预政策也被大幅度修正,自由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但这个胜利还远不是完全彻底的胜利,新世纪来临之际,富裕、自由、民主、人权在世界上部份地区欣欣向荣,但贫困和专制却仍然盘踞在另一部份地区,其人口和地理范围比前者更大。森的眼光投向了后一地区,他深切地关怀那些在贫困和专制下遭受苦难的人们,阐发了高度理想主义的目标。哈耶克曾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坚守自由主义的底线,我们就会走上通向奴役之路;森则诉诸人们的良知:如果我们不以实质自由作为目标和手段,我们将不会有真正的发展。 细究起来,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澄清这一区别有助于澄清中国当下学术论战中的一些概念混乱。此区别也许可象征性地以两位着名学者任教的学校来表示,森在哈佛十年多,哈耶克则在芝加哥大学。美国经济学界历来有两种倾向,即哈佛大学所代表的自由派(liberal)和芝加哥大学所代表的保守派(conservative)。在美国的政治社会领域,民主党接近自由派,共和党则是保守派。就学理渊源而言,森是自由派(liberal),哈耶克则是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在19世纪的英国,自由派(liberal)经济学家是界定非常清楚的一群学者,其代表人物是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他们继承亚当.斯密对市场机制的信念,反对封建残余和重商主义,提倡自由贸易;主张小而有效的政府,但强调政府提供国防、教育、司法这样的“公共物品”的重要性;他们也是个人自由的坚定捍卫者。20世纪中庇古(Pigou,福利经济学奠基人之一)从穆勒的思想出发,试图改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主张建立社会安全网、帮助社会最底层的人;凯恩斯则认为,市场机制的运作不能保证总是达到宏观均衡,需要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来调节。美国的这类自由派(liberal)经济学家中的着名人物有萨缪尔森、阿罗、索罗等,森也是这一流派的传人。而现代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如哈耶克、米塞斯(von Mises)等师承奥地利学派的传统,他们赞成亚当.斯密对市场机制的赞扬,在很多方面与19世纪英国的自由派很接近;但出于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机制和自发过程更强烈的“信仰”以及对公民自由权“绝对优先”的坚定要求,通常反对把政府干预扩大到“最小范围”之外去。哈耶克与森的区别远不如哈耶克和他当年伦敦经济学院的同事、主张社会主义的拉斯基(Laski)的距离那样大。在捍卫人的自由这一基本点上,自由派和自由主义者是一致的,因而都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相对立。在这个前提下,在新世纪里这两种倾向的争辩还会继续下去。既然现存的经济、政治、社会体制远非十全十美,人们总有各种不同的思想(这是多么好的事!),就需要在争论和“试错”过程中去发现可行的、更有效的、更好的事物。值得警惕的是,西方学术界的激进派理论对市场机制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在非资本主义国家常可被用来为计划经济和专制制度辩护,中国的一些“新左派”就是如此。 近年来中国的论坛上各种“主义”、流派、思潮迭起,相互争辩,比毛泽东时代的“舆论一律”当然是一种进步。不过,论战各方有时却并不真正了解彼此的学术流派之分野,而有些“流派”也确有名实不符之疑。比如,一些自称或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经济学者,对保护个人(特别是民众)的权利噤若寒蝉,对腐败和官商学勾结牟利却可写出洋洋洒洒的辩护文章,去论述腐败的正面作用。若要从学理上辨别学者们的真正流派,似可依据以下几方面来检验。首先,肯定还是否定(程序性)法治自由权。激进派理论的“经典性”否定理由是,程序性自由是虚假的,实质性不自由才是真实的。森则坚持并强调程序性法治自由权的重要性。不坚持这一点的大约就不是自由派或自由主义者。其次,是否视政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手段,甚至认为政府可以是“无产阶级专政”或“权威主义”的。共产党、李光耀等持这种观点。森则坚决反对专制,从来不赞成集中计划,他的观点是,市场要发挥其作用,政府和其它社会组织也应发挥其作用。第三,是否要社会承担“后果平等”的责任。西方激进派经常要求这一点。森的“实质自由”确实部份地涉及“后果”,但他的着眼点仍是机会,他所要求的不是后果平等,而是最低生活条件(保护性保障)或改善个人的经济社会机会,他反对以社会责任来“取代”个人责任。 森在此书中除了直接批评“亚洲价值观”之外,也涉及到另一些在中国流行的观点。例如,森恳切地对相信权威主义促进发展的人指出:发展并不一定要是严酷的,严酷的发展道路与发展的目的其实是不相容的;事实上存在着更好的发展道路,这条路上较少血汗眼泪、较多和谐享受。当然,一些曲学阿世、献媚于专制统治的“新”、“老”权威主义论者,未必愿意认真地回应森的观点。中国也出现了后现代主义,如将其令人目眩头晕的术语堆砌、概念辩析与森对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之直面揭示相比,似乎可以提出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国的困难究竟是“前现代”的专制贫困造成的不自由,还是“现代性”造成的异化、失落、精神危机?近来民族主义思潮也在中国兴盛起来,这既有当局为转移视线而蓄意培育、论者为图名谋利而商业化炒作的因素,也有来自对“全球化阴影”的恐惧。森以开放的胸怀看待全球化,他深刻了解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在全球化过程面临的挑战,认为市场以及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的全球化将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森的眼界超越了民族和国界,而把人及其基本权利和实质自由视为基点。人权和个人利益扩大到因种族、历史、宗教、文化形成的群体中而出现了民族自主权与民族利益;国家(政府)对内的权力应是由人民授予的,对外的主权由国家之间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而确立。狭隘偏激的民族主义与此背道而驰,不仅无助于发展,甚至可能把中国拖进灾难。 以上检视表明,这本书是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各种理论交锋、多种制度试验之后,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结合森本人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的成果。森在序言和正文中多次表明,写作此书的目的是唤起公共讨论,他提供的理论框架含有充分的空间来包容社会成员的各种价值偏好,他相信社会的价值观将通过自由表达和民主选择的过程而进化。他在全书中所作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最终可归结为一个诉求:让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的承诺。 王若水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 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都寄希望于历史的公正。文革初期,刘少奇受到残酷的迫害,大概他预料到自己可能会含恨而终了,就说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这句话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客观的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一是文字的历史是人民写的。对第一种解释,已故的历史学家黎澍已经提出了质疑,在此不重复;如果是第二种意思的话,恐怕也不尽然。中国过去的正史大都是官修的,中国当代的历史也主要是执政的党写的。不同在于,过去官修的历史都是写前朝的,而共产党写的历史却是自己的历史。共产党的这个传统始于斯大林,他在世的时候就主持编写了《联共党史》。官方写历史有其优越的条件,他们掌握了大量的原始档案和文献,还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人力和财力都不缺,缺的只有一样至关重要的东西:自由探讨的精神。 这当然不是说官方写的当代史都是不可信的;要研究当代史,官方的权威着作仍是不可少的,问题是它们的真实性往往要服从于政治性。毛泽东在世一天,刘少奇就要在脖子上挂着“叛徒、内奸、工贼”的帽子,钉在耻辱柱上,万劫不复。毛泽东一死,政治气候变了。虽然还是共产党当权,还是党修党史,但继任的领导人有不同的政治考虑,需要说一些真话。于是就有了1982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为刘少奇等人平了反,还批评毛泽东晚年犯了错误;但同时又说他的功绩是第一位的,他仍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这个决议突破了过去的一些禁区,但也为今后的研究设定了框框,成为此后撰写党史不能逾越的律令。 因此,还是需要人民来写历史。李洪林先生的力作《中国思想运动史》就是这样一本书。这还不是一本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全面的历史,但思想运动(或政治运动)是中共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开国到“六四”,四十年间,风云变幻,运动一个接着一个,头绪纷繁。作者不辞辛苦,穷五年之力,以翔实的材料和朴实的语言,重现了这一段历史。我相信,关心当代中国政治的人,都会对这本书感兴趣。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着作,海外已出版了不少。在国内,除了官方机构集体编着的“正史”和一些离休的高级官员撰写的回忆录之外,也出现了许多不带官方色彩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有的是很有价值的,有的却是事实加想象,使人真伪莫辩。李洪林长期在大陆从事理论工作,是多次思想运动的见证人,对中共体制内部的运作规则,自然看得真切;又因身在旋涡中,是被整的对象,比局外人多一层体会。以这样的资历来写这本书,当然是很适合的。 这本《中国思想运动史》是一部严肃的学术着作,但读起来并不费力,而且引人入胜。作者的文字仍然保持了过去的一贯风格:平易,明快,说理透彻,深入浅出。有的青年人也许会觉得,这种文风不时髦、不新潮了,但正是靠了这种文风,作者曾经吸引了大量读者,而且我相信现在仍然会受到欢迎。我认为,历史着作尤其需要这样的文风,因为在这里最重要的是把事实按照它本来的面目叙述出来,而不需要加以过多的包装。一提到“思想运动”,人们或许会自然想起中国的“五四”运动或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这些思想运动冲破了统治集团的思想禁锢,启发人的头脑,打开人的眼界,推动时代前进。本书叙述的有些事件确实可以说是思想运动,如1978年到1979年的“真理标准”讨论和随之而来的思想解放无疑是思想运动。又如本书作为序幕来叙述的延安整风,在初期也还可以说是一次思想运动。但占本书大部份篇幅的运动,象批判胡风、反右派运动、反右倾机会主义、文化大革命,却和通常所说的思想运动性质不同;作者称之为“思想斗争运动”,这才更为贴切。这种思想斗争运动也是政治斗争运动。例如,文化大革命与其说是“革命”,不如说是暴乱;与其说是“文化”,不如说是野蛮。毛泽东称之为“文化”革命,实际上不过是迷惑政敌,使人摸不清他的真正意图而已。不过这种政治运动有它的特色:总是以思想批判开路,由思想批判转变为政治批判和政治斗争。这种思想批判是靠由上而下的命令推动的。说是群众运动,实际上是运动群众。对这一点,我也是有亲身体会的。例如,我参加过的批判胡适运动就是如此。本书已经说到了这场运动的发动情况,我还可以在此补充一些内情。 1954年11月初的一天,邓拓要我写一篇批判胡适的文章,而且要我第二天就交卷。当时报纸上正在批判俞平伯的《红楼梦研究》。邓拓转达了毛泽东的指示说:俞平伯所用的方法是胡适的方法;现在要把对俞的批判转变为对胡适思想的批判,首先要批胡适的实用主义。大概邓拓认为我是北大出身的,又是哲学系学生,所以把这个任务分配给我。自然,我也是很乐意接受这样的任务的。但要得这样急,我却毫无思想准备,只好匆匆忙忙跑到图书馆借了几本胡适、杜威、詹姆斯的着作,就连夜“突击”写起来了。我也记不得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交的卷,总之很快就在11月7日的《人民日报》上登出来了,题为《肃清胡适反动哲学的遗毒》。这是批判胡适的第一篇文章。现在看来,这种批判文章是很左很肤浅的,可当时还得到了毛泽东的赞许,我自然也很高兴。不久,12月8日,郭沫若在中国文联主席团和作协主席团扩大联席会上发言,他说,王若水同志的文章是“值得特别重视的一篇文章......我完全同意王若水同志的说法”。我对此并不觉得意外,因为我明白,他的意思实际上是同意毛主席的意见。形式上是我对胡适思想“开了第一枪”,但实际上我只是奉命作文。当时这是政治的需要,总要有人来做这件事;我正好在《人民日报》这个岗位上,就轮到我头上了。 以后,批判梁漱溟、批判右派、批判杨献珍的“合二而一”论、批判吴晗,也都有我的份。作为《人民日报》编辑部理论组的编辑,这是我的工作,同时也是我愿意做的。当然我并不是对所有这些批判一开始就都同意的,只是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总认为错在自己,要根据党的指示把自己的思想搞通。直到文革初期,我还是一个毛泽东的热烈崇拜者。我的思想转变是迟至林彪死后才开始的。 本来,思想运动的主角应该是知识分子,他们发动的思想运动又造就一大批知识分子,提高了民族的文化。但毛泽东发动的思想运动却正如作者所说,“实际上都是批斗知识分子的运动”。这些运动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异己(所谓非无产阶级思想)。“知识分子脑袋里各种各样的思想最多,因此便成了思想运动的主要对象。”这种思想运动不是要发展思想,恰恰相反,是要压制思想,造就一批不动脑筋的盲目追随者。这种运动越多,思想界就越是死气沉沉,文化和学术就越是荒芜。本书的最后一章“结语”写得很精彩,作者指出,这种思想运动消灭人的个性,扼杀人们独立思考的能力,窒息人们的创造性,破坏正常的人际关系,还培育了一批以整人为职业的打手。 中共过去常强调“千万不能忘记”过去的“阶级苦、血泪仇”,不过在事情涉及自己的不光彩历史时,态度就不一样了。由于中共当局的有意淡化,今天许多青年已不知“六四”,遑论“文革”?至于什么“反右派”,那更是太古时代的事了。可惜这本书未能在中国国内发行,其实它主要的读者都在国内,不仅是年轻人,就是上了年纪的过来人也可以通过重温这四十年的历史而获得更深刻的认识。恐怕我们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受了官方宣传的欺骗,不是一下子就能完全明白过来的。本书夹叙夹议,有述有评,史论结合,既是四十年间政治运动的忠实再现,又是对这一段历史的批判和总结。书中还对当时流行的名词提供了注解,便于不熟悉过去历史的青年读者理解。 看完全书,我深深感到,这四十年思想界的历史就是压制和反压制的历史。思想需要自由,就像人需要空气一样。中国并不是没有真正的思想运动,但每次知识分子的独立思想刚刚抬头,就被大棒打下去了。四十年的文化盛衰,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957年那一段短暂的“百花时期”,思想界是很活跃的。费孝通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知识分子的早春天气》,表现了一种普遍的乐观气氛。但是毛泽东不高兴了,来一个“反右派”,于是严冬来临,百花凋零。如果“反右派斗争”也算是思想运动的话,那么它是禁锢思想的运动,是惩罚自由思想的运动。六十年代初的大饥馑期间,文化领域也曾放松过一阵,出现过一些较好的作品,后来又被当作“毒草”批判。这种情况一直发展到文革。文革结束后,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为十一届三中全会铺平了道路,理论界出现了新气象。但邓小平又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这成为后来“清除精神汙染”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的根据。 关于“四项基本原则”,李洪林指出,从思想方法上说,“四项基本原则”和“两个凡是”一样,“都是确立几个先验的原则,既不受实践检验,也不容许丝毫怀疑,因此实际上是‘四个凡是’。这是从三中全会立场的一次大倒退”。这是说得很中肯的。试问,这四项基本原则要不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怎么办?四项原则并不是新东西,过去一直说坚持。甚至林彪也有“四个念念不忘”,那么为何还出那么大的问题呢?中国当前的任务,正是要用几十年的实践去检验过去中共坚持的理论、原则、路线和方针,看看其中有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应该坚持的,只是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为正确的东西,而不能先验地设定一个界限,作为解放思想的前提。如果解放思想有前提的话,那只有一个,就是“事实求是”。邓小平虽然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但他并没有坚持下去。真正把这个原则坚持下去的,正是那些被指责为“提倡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知识分子,包括该书的作者在内。他的这本书,正是用实践的标准,来检验这四十年中共的实践。 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个标准,所以本书对一些着名人物的评论也比较客观公正。例如,大家、特别是知识分子都敬仰胡耀邦,本书对他作了高度评价和充份肯定,但在该批评的地方也有批评。比如,关于胡耀邦辞职的事,作者这样评论说,胡是中央全会选出来的党的总书记,要辞职也要向中央全会提出,而在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一的胡耀邦却把辞呈交排名第二的邓小平,总书记自己不召开会议,而是被别人召来召去。“所有这些极简单的程序都乱了套,可见胡耀邦事实上已经被中央强大的专制传统压垮了。或者更确切些说,他本来就不曾跳出这种专制传统的框子。”这段话我认为是可圈可点的。关于赵紫阳的被整肃,李洪林是这样评论的:“曾经参与倒胡的赵紫阳,此时醒悟已晚。不过他在整个学潮中的理性和温和的态度,特别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最后发言,使他给自己的政治生涯画上了一个可以面对历史而无愧的句号。他没有象胡耀邦在失败后的失态。在成为对手俎上之肉的时候,他拒绝作违心的检讨,而是保持了一个政治家的尊严,坚持了自己的立场。”关于“倒胡”,赵紫阳曾有过辩护,本书也作了转述。对邓力群这个声名狼籍的“左派”,作者也没有从个人恩怨出发而完全否定。书中除了客观叙述邓力群的言行外,有这一段评论:“他思路清晰,能够组织力量写出大块文章。他善于用人,也善于整人。他对于投靠者爱护备至,而对于异己者的打击也绝不留情。他深沉持重,信念执着,不象胡乔木那样朝三暮四。他又因长期身处最高领导核心,所以深谙中共高层内部游戏规则。” 对1979年春在西单民主墙上贴出的魏京生的大字报《要民主还是要新的独裁》,作者也有他自己的看法:“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民主生活正常的国度,本不足为奇,一个公民批评政府领导人是很普通的事情.....当时中国正在邓小平领导下为摆脱毛泽东的路线而奋斗,以他为首呼唤改革的中共领导人刚刚在和‘两个凡是’的较量赢得一个回合,在这个时候,不是支持他反左,而是反过来批判他,这实际上是从右边帮了左派的忙。”这几句评语,我认为是恰当的。中国要走上改革开放的道路,只能由邓小平这样的中共元老和强人出来说话,正象美国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只能由尼克松这样的右派来实行一样。尽管这样,邓小平仍然不能不顾虑左派势力(即保守势力)的批评,他必须一面搞改革开放,一面竭力证明自己并没有走“资本主义道路”。而且,这也是他的真实思想。魏京生的大字报给左派一个攻击邓小平的借口,他们可以说,正是邓小平的路线使得魏京生这样的“反革命”活跃起来。邓小平对民主墙的镇压是完全错误的,但不能说这张大字报在政治上就完全正确。这不是说邓小平不可以批评,而是说这种批评作为一种政治行动,应该有全局考虑,不可逞一时之快。如果说当时这张大字报的作者在政治上还不成熟,这可以理解,但似乎到现在他仍没有总结经验。 关于“六四”,作者指出,当局如何一步一步为戒严和军事镇压制造借口,“显然,只有把事情弄到用战争解决问题的程度,才能玉石俱焚,才能把政治对手一网打尽。应该说,这才是真正的‘有计划的阴谋’。......如果广场上的绝食早日适可而止,拔腿走人,阴谋家们将极度失望,因为学生们没有落入圈套。而学运领袖的失策,正好对方的阴谋得以完全实现。这个教训是极其惨痛”。我多么希望那些身在海外的学运领袖好好反思一下这个教训啊。 总之,不管在具体材料和论点上是否有分歧,读者不能不承认,作者在撰写此书时是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的,那就是,还历史以本来面目,还历史以公正。这四十年间思想运动的本来面目,就是对思想的压制、对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有独立思考精神的人们的摧残迫害,同时人们也为争取思想解放和民主自由在不断斗争。本书已经充份地向我们展现了这一点。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从“公正”问题的提出看转型期中国的“主义”之争的复杂性 中国“新左派”与西方“新左派”之间的区别 中国环境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价值重合的可能性vvvv 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和新左派主张的是什么?v 近百年前俄国变革过程对中国当前转型之启示
近年来“主义”之争在中国热了起来。对这一现象有两种不同的评论,其中一种认为,这是中国知识界浮燥的表现,大家都争相标榜自己是什么“主义”者。但我认为,从八十年代的“文化”热到现在兴起的“主义”热,应当说是中国思想解放的一个新台阶。八十年代大家讨论文化问题时,实际上关注的是“现实”,可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很多现实问题往往不能直截了当地表述出来,于是人们就“柿子找软的捏”,把矛头对准“孔夫子”,结果形成一种“荆轲刺孔子”的现象,其实,那时的文化问题背后是有“主义”内涵的。当时的“文化”热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对话。但众所周知,不论是“中国文化”还是“西方文化”,本身都是多元混合体,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内部都是千差万别的。那场参与“文化”对话的各方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主义”之别,而非“文化”之别。但那种语境把许多问题搞得稀里煳涂,以至于“文化讨论”成为一种饭碗之后,人们似乎反而忘记了还有“主义”问题的存在。 进入九十年代,经过一个短暂的“冬眠”期以后,知识界又开始活跃起来,这次复苏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已经从原来的文化热层次上又上升了一步,出现了“主义”热。在“主义”热中,人们对现代化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可以直接表述自己的观点,不需要借助古人、洋人来作靶子。现在“自由主义”、“新左派”以及其它主义在中国都浮出了水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专门出了一套“主义”丛书。我估计,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主义”这个话题还会成为中国当代文化发展的一个突出景观。但是,纯粹的“主义”不结合“问题”就会变得空疏。自古以来中国的学风就有两个倾向,一种是空疏之学,一种是稃秕之学,前者只讲微言大义,后者只讲章句名物,这两种倾向在中国学术传统中曾轮流称大。当前,在谈“主义”渐成气候时,我们也不要忘了“问题”,任何“主义”都是和“问题”相联系的,是从“问题”意识中派生出来的。 从“公正”问题的提出看转型期中国的“主义”之争的复杂性 本文的讨论准备从学术界对我的立场的判断契入。最近的一些文章使我发现,自己在这场“主义”之争中处在一个比较滑稽的位置上。我是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最早提出转型中的“公正”问题的人,因此一些持自由主义经济学观点的人认为我过份强调了“公正”问题。而近年来“新左派”中有的人尖锐地批评说,主张自由主义的人不讲“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如“新左派”的一位积极发言人韩毓海先生,去年曾在一篇文章中连续三次引叙我的观点,以证明他的那套市场经济走不通的论点。这就把我放到了不得不发言澄清的位置上,因为无论是与“新左派”论战还是谈论“公正”问题,我都是最早的参与者。 在八十年代的中国,除了要不要改革之争外,其实一直潜在地存在着另一种争论,即怎样改革才能比较公正。这就象一个宗法式大家族到了晚期难以为继之时,在家族内部就会产生两种争执,一种是要不要分家,另一种是如何分家。中国要不要改革之议就类似是否要分家之争,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有赞成和反对之别,即改革和保守之对立。一些理论本位的人也许认为,“是否要分家”之争才是最本质的问题,只要赞成“分家”、要求改革的意见占了上风,其他的事就都无关紧要了。但常识经验告诉我们,当一个宗法式大家庭的内部矛盾已经演进到了晚期时,虽然家族成员在“是否要分家”的问题上仍然吵得十分热闹,但实际上人们心里真正关心的是如何分家的问题,为了争夺遗产,家族内的斗争冲突甚至会发展到打官司甚至动武的程度。在“如何分家”的问题上,关键在于这个“家”是否“分得公平”,而意见对立的各方是很难用改革或保守来区分的。在八十年代里,姜洪先生最早公开提出,“官僚资本是中国商品经济的第一级火箭”,试图论证保护官僚资本利益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了不公正的必要性。 在1989年的那场风波中,人们除了提出“要不要改革”的要求,在“反对官倒”等口号的背后也涉及到“应该怎样改革”的争论。不过,那时“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占据了主要地位。1992年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开始后,“要不要分家”之争就退居次要,而“如何分家”却逐渐成了人们关注的重心。 从1994年开始,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发表了四论“公正之上”等文章,在中国学术界里最早提出了“公正”问题。这几篇文章运用历史案例,分析了美国是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公平原则的,以及沙俄的斯托雷平改革因未处理好公正问题使半途而废甚至逆转。同时我也批判了所谓的“新左派”,如1994年在《东方》杂志上对甘阳的一些观点提出批评,1995年在《二十一世纪》杂志上对崔之元的一系列观点提出了系统的批评。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我们以前所批评的“新左派”突然开始热衷于谈论“公正”问题了,而且一些被称为“新左派”的学者打着公正的旗帜来指责自由主义。1999年第9期的《读书》杂志刊登了乐钢先生写的“在真问题的背后”,我写了好几篇文章与乐钢等人商榷,用西方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作为武器来驳斥他们。 1997年十月革命80周年时,我在《二十一世纪》杂志上发表了一组分析十月革命发生背景的文章,李泽厚先生很快在“三边互动”上刊登了一篇热情洋溢的读者来信,说这组文章支持了他“告别革命”的主张,以及正义必须服从发展、民主必须服从正义的逻辑。由于这样的理解偏离了我的原意,我又写了一篇短函以阐明我们在原文中的看法,虽然斯托雷平改革选择了走向市场经济的正确方向,但恰恰是因为他忽视了公正原则,以牺牲社会下层、有利于权贵的方式推行他的改革,结果在俄国出现了一场反改革的浪潮,导致了失败的结局;此后俄国不是以宪政民主的方式、而是以农民战争的方式来追求公正,这就产生了十月革命。这封短函指出,李泽厚先生的“先发展、后正义,先正义、后民主”等说法,不但不是我的原意,而恰恰是我们要否定的思想。结果李先生回应说:我看懂了你们的意思,原来你们企图在一千多万工人下岗的背景下“促动革命”!其实我们在原文中所表达的无非是,要真想避免1917年那样的结局,就必须以斯托雷平为戒,而注意用民主来保证改革的公正性。 在与乐钢等人商榷的文章中,我也谈到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对“告别乌托邦”的提法表示了不同意见。“乌托邦”是人类精神中一种很可贵的东西,过去的灾难不是乌托邦的灾难,而是强制性政策和制度的灾难。实行强制不论是以“乌托邦”为理由,还是以“现实主义”为理由,都是一种历史上的灾难。我们不能只说以“乌托邦”为理由来实行强制是错的,以“现实主义”为理由来实行强制同样也是错的。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体主义,就是要使每个人都有搞乌托邦或不搞乌托邦的自由,但不能强制别人。不过,与乐钢等人商榷的文章发表后,也有不少持自由主义思想的朋友们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这样评价“乌托邦”实际上是在给“乌托邦”平反,这不是有点“左”吗?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所谓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我谈公正太多了,例如,一些自以为持西方经济学即自由主义经济学观点的人就是如此。在与他们讨论时我用的是自由主义立场,而且不是自由主义左派(如罗尔斯)的立场,而是诺齐克的立场。 中国“新左派”与西方“新左派”之间的区别 也许有人会问,你与“新左派”商榷时用古典社会民主主义(而不是英国首相布莱尔的自由主义化了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去驳斥他们,而你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辩论时,又用很古典的从亚当.斯密到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立场(而不是当代的有社会民主色彩的“新自由主义”),这两者怎么能结合在一起,又怎么能协调这两种立场呢?你自己到底持一种什么观点呢?我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历史条件下,不仅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某些价值是可以重合起来的,甚至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一些基本立场和原则也是可以重合的。因此,目前在中国语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以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与这些概念在西方语境中有很大的不同。 “新左派”是相对于“老左派”而言的。欧美话语系统中的“老左派”指的是共产党和社会党,但在西方大部份国家里共产党的势力都不如社会党,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会党。比如在美国,“老左派”指的是以哈灵顿为代表的社会党人,即后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共和人民党。哈灵顿写过一本很有名的书《另一个美国:合众国的贫困》,当年林登·约翰逊政府就是受这本书的挑战提出“向贫困宣战”的口号。所谓的“新左派”是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不同的另一种左派,在美国其人物往往带有一种雅皮士式的特点,而在欧洲话语中“新左派”则指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倾向,包括现在的布莱尔、吉登斯等标榜的第三条道路。他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道路,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既不要福利国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们讲的“老左派”是以社会党国际以及在西、北欧执政的社会党的理念为代表的那种思潮。 与此同时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它在欧陆叫自由主义,在美国叫保守主义。美国主流学术话语中的保守主义是和欧洲话语中的保守主义不同的。美国的保守主义就是欧洲的“自由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是个人自由;而欧陆的“保守主义”在美国被称为“托利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国革命革掉的那些东西,如贵族传统等。近几年在欧美话语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九十年代社会党国际中流行的“社会自由主义”(布莱尔提出的“新工党”理念就是自由主义化的工党理念)。图1将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以及西方和中国“新左派”各自的思想资源标示出来,以划清各自的脉络。 现在中国思想界有一种普遍的看法,从保守主义批判激进主义的立场出发,往往给激进主义划一条线,比如斯大林──列宁──马克思──卢梭,这个划法有问题,误以为马克思继承的是卢梭。严格说来,自从启蒙运动中伏尔泰和卢梭发生分歧(即理性法庭和情感法庭的分歧)以来,马克思更多地是通过黑格尔继承了伏尔泰这一支,而不是卢梭这一支,而真正继承卢梭这一支的是俄国的民粹主义。这一误解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关于左派的解释谱系有关。“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弊病是它所选择的一种立场,即完全肯定青年马克思,而对晚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持彻底否定的态度;认为马恩到了晚年,理性主义越来越强,人文主义越来越淡(在反对“理性自负”这一点上,“西马”与哈耶克倒有十分相似之处);因此他们认定,斯大林主义之所以出现就是继承了晚年马恩的科学主义传统。其实从学术史上看,他们恰恰说错了,早年的马克思倒是有比较多的民粹主义倾向;而到了晚年,马克思乃至恩格斯其实是具有更浓的社会民主主义倾向。后来的考茨基、希法亭应该说是承继了比较正统的恩格斯的思想,在恩格斯还在世时,就已完成了从革命党转为议会党这个思考。马恩的俄国学生普列汉诺夫以及孟什维克都继承了这一点,而布尔什维克后来则抛弃了这一点。 我认为,西方的左派思潮至少有两条线,一条是启蒙运动由伏尔泰为代表的理性倾向,从它那里延伸到黑格尔──马克思──第二国际的正统社会民主主义(俄国的代表是普列汉诺夫和孟什维克)──现代社会党,另外一支由卢梭的思想──雅各宾派──俄国十二月党人──俄国民粹派──列宁。列宁主义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的一个叛逆过程,原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党(布)后来的改名不是偶然的。因为那时列宁主义与社会民主派划了一道界限,把社会民主主义称为社会法西斯主义、视为最危险的敌人,但列宁主义却承接了许多来自民粹派的资源。比如,列宁的党的土地纲领来自社会革命党,建党组织原则来自民意党,其国家社会主义(“由米尔到康姆尼”)、人民专制与精英党理论与其说像第二国际的主张,不如说更像民意党的观点。[1] 许多中国学者以为,西方的社会民主党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很接近,这是误解,其实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西方马克思主义”发源于与第二国际社会民主传统决裂后的第三国际内部的一支异端,以葛兰西、卢卡奇、科尔施等为代表,它虽与第三国际正统有异,但并未因此就接近社会民主传统。葛兰西等人当初与俄国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对唯物主义,更强调文化自觉、阶级意识等类似“主观战斗精神”的东西。显然,这样的主张潜藏着一些比俄国人更“左”的苗头,也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毛泽东式的主观浪漫主义颇感兴趣。 至于九十年代中海外华人学者崔之元等倡导的所谓“新左派”立场,与以上所讲的西方的“新左派”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新左派”思想资源的主干并不是来自社会民主主义,而是来自西方的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新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这种思潮与社会民主主义思潮差异很大。在欧美的自由社会中,“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批判的声音自有其价值,但这些思想资源被国人引入中国后,它与斯大林式体制之间的距离就明显地比它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距离要小得多。中国话语中的“新左派”的思想可以说是位于斯大林式体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之间,而不是位于斯大林式体制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当然距离带自由主义色彩的社会民主主义就更远了。中国“新左派”的一些人非常强调从中国改革前的旧体制里吸取资源,认为“人民公社”是经济民主的典范、“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范等等。当然,他们也讲了一些西方社会民主主义的观点,如伊索普模式(雇员持股计划)等,因此与继承毛泽东时代意识形态的中国老“左”派的正统理论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就中国现在的情形看,无论是中国的“新左派”还是西方的“新左派”,都不是中国制度转型可借用的思想资源。在关于改革前和改革中种种事实的判断上,我们显然与中国的“新左派”完全不同,对他们承继的思想资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们与西方的“新左派”也有明显的不同点。西方的“新左派”面临的问题是,在西方社会中如何既不要太多的自由放任,也不要太多的福利国家,所以他们取的是一种既不同于古典社会主义民主、也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而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他们恰恰相反,中国现在既需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需要更多的福利国家。也就是说,在中国的现实生存环境中,不仅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价值有重合的可能,而且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也有明显的价值重合,下一节详加说明。 中国环境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价值重合的可能性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中国环境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价值重合的可能性,请先看下面的图示。(见图2) 上图中a表示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时代,那时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对付反对这两种思想的价值D(如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而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重合面A则很大,这个价值重合面A主要是指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至于B(指自由主义赞同而社会民主派反对的价值)与C(指社会民主派赞同而自由主义反对的价值)这两个部份则相当小。必须强调的是,这两个主义重合的那些基本价值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而并不是什么两个主义之外或“之间”的“第三”立场。即以在中国讲过多年的一句话“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都是要‘反封建’的”为例[2],从逻辑上讲,这两个阶级都“反封建”显然不等于两个阶级都要走“第三条道路”。最近《天涯》杂志发表了我的《田园诗与狂想曲》一书的韩文版序,这篇文章原题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但《天涯》编辑部未经我的同意而把题目改为“我的第三条道路”,这偏离了我的原意,是不合适的,故需予以澄清。 随着自由秩序的建立,A在缩小而B、C在扩大, 同时作为两个“主义”之共同敌人的价值D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从而形成了图中b所示的局面。到了图中c的场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完全分离,这时才可以说两者之间出现了“第三条道路”,即比自由主义“左”、而比社会民主“右”的那种立场。在发达国家,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共同的敌人基本消失了,于是它们就分道扬镳,其基本价值的相异部份才凸显出来。这并不是说以前两者的基本价值没有相异的部份,而是说以前这种相异并未凸显出来。于是,才有了相对于“第一”、“第二”条道路之“第三”条道路。 然而,需要十分明确的是,这是发达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中国面临的主要还是“前现代”的问题,我们还得为那些在西方从保守党到社会党都认同的基本价值而奋斗,在我们的社会里发生过那么多哈耶克和马克思都拒绝、而斯大林和希特勒都干过的事情,这就是中国的基本现实,我们不能离开这个现实去空谈或搬用西方的什么主义。在中国的环境中,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存在着主要的重叠之处,这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价值。我就是从这些重叠之处出发,赞成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认同的那些基本价值,而反对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反对的那些价值(即图中的D)。 至于图中的B、C这两部份,我认为目前对中国学者来说还是假问题。比如,C的一个主要基础是独立工会(当然不是指官办工会)的存在,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争论的一个重点就是工会权利的问题。在西方的话语中,最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对个人自由的一个威胁来自工会;而在转型前的东欧,社会环境与哈耶克所谈的完全不同,在那里独立工会的强大不但不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恰恰相反,却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促进,所以并不存在西方社会里那种工会与自由个性之间的尖锐冲突。再如,图中的B即自由主义支持、而社会民主主义所反对的,如美国的那种充份竞争、规范化的自由市场,在今日的中国也是不存在的;西方社会的社会民主主义认为,不限制自由竞争就会危害“平等”,而在中国社会里真正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别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底线的优先地位,与所谓的历史决定论并无关系。如今在中国有个有趣的现象,一些“新左派”对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们所说的“右派”还大。他们在津津乐道于文革、大跃进的同时,张口闭口批判马克思的“西方中心论”;在津津乐道于“后学”“前沿”的同时,一提到马克思就是“科学主义”谬误、“历史决定论”与“机械进化论”的过错。有时他们甚至宁可从“保守主义”那里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指责“右派”没有和马克思划清界限! 葛兰西以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流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无论在其他方面如何对立,在批判马克思(尤其是晚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性主义倾向方面却存在着有趣的一致性。“西方马克思主义”以浪漫主义、哈耶克则以经验主义来抵制理性主义的僭妄,这或许反映出“后现代”的西方对启蒙理性的过份扩张之反感已成为超越左、右的潮流。然而,中国“新左派”的反马克思却没有这种后现代背景,他们的反感只在于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论为肯定资本主义优于中世纪提供了理由。这种反感与其说在西方,不如说在今日的北朝鲜更能找到共鸣:那里如今也在批判“马克思的机械唯物论见物不见人”,不如金家王朝“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思想”! 事实上十九世纪的人们(包括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之敌视中世纪、而向往公民社会,不仅是出于唯理主义,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与“历史规律论”是否成立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简言之,“交换”比“抢劫”要好,这是人道的常识,它完全不必以证明从“抢劫”发展到“交换”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为前提。“交换”也许并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个抢劫横行的世道是决不会有兴旺的慈善事业的,因而禁止抢劫就成了交换者与慈善家的共同底线,这与他们相信不相信历史决定论毫无关系。没有底线伦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脚,如果说这也叫决定论的话,那它也是一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决定论,而不是什么“历史决定论”。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论他是“新”的还是“老”的)必然比交换者更激烈地反对抢劫;而如果一个“慈善家”竟然认为“抢劫”比“交换”更可取,“交换”比“抢劫”更可恶,他当然会被怀疑为伪善,甚至被怀疑为劫匪的同谋。这与“否定的否定”无关,更不是可以“反对历史决定论”来辩解的。 总之,在中国存在的是图2中的A这种价值和与D这种价值的对立。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用诺齐克的话说,自由竞争的自由度是不应该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假定一个人具有“获取的正义”(其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此后又坚持“转移的正义”(他后来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无强制也无欺诈),则此人的财富就是积累到富可敌国的地步也无可非议,但这个过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毛病,诺齐克认为就是可非议的了。他坚持认为,“正义”是个完整的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不正义(比方说最初的资本是抢来的),那么即使以后的交易都是正当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结果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接受的,应以“矫正的正义”加以匡正。现在美国对黑人的照顾很多,表面上看是不符合自由竞争原则的,但诺齐克认为这可以接受,因为美国原来对黑人不公正,所以现在给黑人以补偿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但严格地说,在私有制国家实行这种“矫正的正义”时很难恰当地评估补偿的范围和限度。 诺齐克提出这个观点后受到很多批评,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以外的,也有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比如罗尔斯就不同意他的这种看法。罗尔斯认为,即使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以后的积累也是光明正大地以正当行为获取的,但积累太多了,国家还是应以二次分配来调节。但我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在目前的中国可以算是个假问题。因为,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少财产的最初来源就不清白,而以后财产的积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竞争的公正方式进行的;现在的贫富分化或社会矛盾并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与比较穷的那部份人的矛盾。在中国的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赞成的一些东西。[3]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坚持诺齐克式的立场,把诺齐克正义作为一个道德的底线。 需要说明的是,诺齐克和罗尔斯都强调“公正非善”,公正说穿了也不是什么道德问题。比如,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并不意味着某一方的施舍,这不同于行“善”。公正其实只是要求社会成员不要为非作歹、巧取豪夺,但它是个底线,它为提高社会道德奠定了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道德才能提高。在诺齐克的低调伦理的基础上,有人愿意发扬风格、当“雷锋”,当然是好事,但别人不愿当“雷锋”也不能逼他如此去做,只要他不违反诺齐克式的、实际上也是人们凭常识都能认同的那些最基本的正义标准就行了。也只有在低调伦理的基础上,明确了财产的个人归属,人们才真正能发扬风格;否则,慷公家之慨、慷他人之慨去行善,就变成虚伪了。 在其他许多问题上,我们也应该着力于抵制那些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能容忍的东西。例如,西方的左派主张“福利国家”,其右派是反对的;左派主张扩大工会权利,右派也反对。可是,中国的现状是,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根本谈不上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之高低,因为他们完全没有获得这一福利的权利。对此,不光是西方社会党的价值观不能接受,就是西方保守党的价值观也无法容忍。最近,中国的一些学者到英国访问时与英国保守党人士座谈,未料英国保守党人士对中国的下岗政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些中国学者事后感慨地表示,且不说英国的工党会怎么看我们的下岗政策,就连英国的保守党也觉得这种政策无法容忍。如今中央电视台天天对下岗工人播出“公益广告”,说失业不要紧,“只不过从头再来”,甚至还有文章称,工人应当“感谢下岗”!在发达国家,有哪个资本家或政界人物敢在传媒上如是说?其实,中国的进城“农民工”的处境比下岗工人更糟,他们不仅没有福利保障,甚至连伤残保障都谈不上,也没有进入城市劳务市场的起码自由。近年来,城市里下岗职工多了,就采取了“腾笼换鸟”政策,大量驱赶农民工,使得数千万在城市里的农村打工者在自己的祖国里过着如同国外非法入境打黑工的无国籍苦力式的生活。中国国民的主体是农民,但是他们之缺乏基本的就业自由和的社会保障,不仅超过西方社会党人的想象,而且也超过了西方保守党人的想象。在这种问题面前,中国的某些学者若模彷西方式的左、右派之争还有什么意义呢? 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和新左派主张的是什么? 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最初都产生在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时争取个性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这样的大背景下。这两种思潮早期基本上是平行发展的,而且其大方向完全相同,在相当程度上各自的价值有很大一部份是重合的,而不重合的部份则比较少。随着市民社会和自由秩序的初步形成,这两种思潮的距离也就越拉越开,彼此之间的重叠之处就逐渐变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后,两股思潮就完全分流了,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之间高度对峙,出现了一种话语上的两极化,即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成为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极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冲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题是,“自由秩序”虽然有毛病,但它是人类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人类社会所需要的是别想入非非、试图尝试这样那样的设想,否则就会失去“自由秩序”。而社会民主主义者则认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必须解决之。 将西方的情形与中国相比,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中,西方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所关心的以上经典型争论,根本未触及到中国的真实问题。另一方面,当西方社会几十年来经历、目睹了社会主义的兴起和衰落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在趋同当中;但在目前的中国,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话语却变得水火不容,以至于中国“新左派”的批判矛头不仅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义、甚至也指向社会民主主义。同时,中国的一些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主张也严重地突破了诺齐克原则的底线。 诺齐克认为,“权利先于交易”,获取正义优先于转让的正义;首先要解决了产权的公正设定,然后才能谈得上自由交易。如果产权是公共的,一个掌握权力的人身为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却任意拿这笔资产做图利于自己的交易,显然是不正当的。可是,今天中国的不少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却认为这是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诺齐克正义所许可的范围,实际上认为“抢来本钱做买卖”也是无可厚非的。某些学者甚至还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把这种看法上升为“交易先于权利”的观点,成为一种直接与诺齐克正义相对立的原则。它的实际涵义是,对于现在产权不明晰的资产是可以供拥有权力的人任意交易的,这就否定了诺齐克的“获取的正义”原则。而另一方面,中国的一些“新左派”则明确提出,对“最初资本来源清楚、其后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限制与打击。 于是,在中国的知识界就出现了十分奇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中国的“新左派”对罗尔斯比对诺齐克更不能容忍,他们从1997年开始大量使用从西方引进的“社群主义”观点,不是为了批评诺齐克,而是为了批判罗尔斯,他们举着“左派”的旗号却力图否定左翼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原则;而中国的一些所谓的“经济自由主义”者批得最厉害的不是罗尔斯,也不是社会民主党,而是诺齐克,他们是打着“经济自由主义”的旗号在否定自由主义中最古典的诺齐克正义。 因此,在中国的论坛上出现了许多伪话语,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产权改革问题上的争论。一些“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在把公共资产变成个人所有的产权改革过程中,应该实行掌权者“自由交易”的“一长制”,由企业里的一个绝对权威来任意处置公有资产,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成本”最低。把“一长制”原则从经营管理泛化到产权明晰化过程中,这是任何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提出的概念。这一主张的实质是,企业管理者可以把现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资产想给谁就给谁,这样的主张完全剥夺了普通职工的公有财产所有权,无视产权改革中占多数的普通所有者的民主参与,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而另一方面很多“新左派”学者则主张,要限制产权明晰化的倾向,实行所谓的“民主治厂”。崔之元提出的具体模式就是“鞍钢宪法”,他认为鞍钢宪法中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后福特主义”。还有人说,“丰田公司”、“沃尔沃公司”实行的就是中国的“鞍钢宪法”。这实际上是主张,在产权已经明晰化的资产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也应该是大家说了算,要实行公共选择、公共参与;即便本来就已是私人所有的那部份财产,也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脚。这实际上是对正常市场秩序中的所有者权利的忽视和排斥。 最不可思议的是,目前在中国,以“鞍钢宪法”为旗号、主张“民主治厂”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旗号、主张在产权变革中实行“一长制”的人,大有人在,但恰恰是主张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这种呼声,在中国是最弱的。换言之,主张在私人物品领域里坚持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领域内民主选择的观点,偏偏在中国最不成气候。其实,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要尊重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共决策、公共选择,这并不是什么深奥的道理。 既然原来的财产是公共的,现在实行产权改革当然就应该属于公共事务,而不能由少数掌权者个人任意决策。如果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明晰了,所有者既可以自己掌握也可以委托代理,当然还可以徵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无论如何,决定权应该还是在所有者个人手中,而不能让局外的非所有者也插手支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民主化”确实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在民主权利和平等意识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徵求非所有者或“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里,最终的决定权应该还是归属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人,因为只有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权利,这涉及到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对财产不负责任的人干预、决定财产的经营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证,不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同样如此。中国文革前试行了“鞍钢宪法”,但企业管理状况比苏联实行一长制下的“马钢宪法”的结果要糟得多。 近百年前俄国变革过程对中国当前转型之启示 1905年前后,俄国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其教训值得今天的中国学者深思。 那时,俄国的现代工业刚刚兴起,农业上仍然实行农村公社制度(土地公有、劳动组合),政治上则维持着专制。当时的俄国思想界出现了四种思潮。其一是持当局立场的正统专制主义,拥护乌瓦洛夫称之为俄国民族性的三原则(东正教、专制主义和民族主义)。其二是代表社会下层的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们认为,俄国土生土长的村社体制好得了不得;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于引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瘟疫(就像中国一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引进了西方的殖民话语而应受到批评)。其三是从民粹派中决裂出来的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社会民主思潮。其四是以米留科夫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 1905年以前,俄国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派形成了一种反对民粹派和专制主义的“文字联盟”,这两派人合作编了许多书,如《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资料》等,参与者包括司徒鲁威、约诺夫、列宁、普列汉诺夫等。这时,俄国社民党人的话语在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方面与自由派并无多少区别。比如,在经济方面,社民党1886年纲领没有批评土地私有制,而只是提出要给予俄国农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们与民粹派论战时,普列汉诺夫有一句名言:俄国人现在已分裂成两个阶级,这就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普列汉诺夫认为,当时俄国的矛盾是共同体与自由个性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治方面,从车尔尼雪夫斯基以来,俄国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强烈传统,其理由是这种“抽象权利”不能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而穷人没有钱就很难行使权利。车尔尼雪夫斯基的一句名言说:言论自由有什么用,贫穷的人上不起学,不能看报纸,言论自由就和他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扬的,无非是有一个用金碗吃饭的自由,但穷人无钱买金碗,因此这个自由是没有用的。“这是一个可以用一个银卢布甚至更贱的价格来出卖的、没有价值的权利。”包括列宁在内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猛烈地批评了这种言论。列宁曾大骂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汉诺夫则更明确地讲:“‘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当今俄国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国式的所谓“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骗人的东西。 那时俄国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之间的区别之一是,社会民主派在制度演变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下层的利益。比如两派都主张要瓦解公社、实行自由农民和自由地产制度,但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把权贵们化公为私的那部份土地无偿追回──即“收回割地”;而自由主义者比较缓和,认为应采取赎买方式,但其赎买主张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是由国家用很低的价格从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传统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后权贵们霸占的公社土地)拿过来,然后无偿地分给农民。所以,在“公平分家、然后自由竟争”这一点上,俄国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没有区别,但在实现手段上后者更为激进。两派的区别之二是,自由主义认为,实现了自由秩序,社会就算尽善尽美了;而社会民主主义则认为,此后他们还要推行社会主义,当然这是后话。 在俄国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形成联盟的时期,俄国的历史发展应当说是正常的。但这一发展后来与旧制度发生了尖锐的冲突,于是出现了1905年的“革命”。虽然布尔什维克一向把1905年“事件”解释成是他们领导的革命,但现在的史料证明,当时的“革命”基本上是以自由派为主体的立宪运动,其主导力量是杜马中的自由派。用当时列宁的话说,俄国出现了“最革命”的杜马和“最反动”的政府之间的冲突。那时,杜马是由立宪民主党领导的,它在经济上要实行自由小农经济,政治上要推行宪政民主。在这一点上,俄国社民党和自由派差别不大,只不过社民党更强硬些而已。1905年“革命”被沙皇镇压下去了,同时,沙皇政府中的开明派维特被斯托雷平所取代。 斯托雷平上台后把社民党和自由派都一齐打了下去,起初俄国国人以为将出现全面大倒退时期。出乎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时代虽然在政治上是专制的反动时期,在经济上却发起了“最激进”、“最勇敢”、“毫不妥协”的改革。斯托雷平用政府权力、用充份满足权贵的办法,大规模地解散了农村公社。这种办法相当于让“家长”(联合“长子”)独霸家财,而把子弟们一脚踢出去,结果使俄国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当时,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同时走向没落。一方面,许多自由主义者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同,而对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不公正做法也予认同。那时出版的《路标》文集反省了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义,认为此前的自由主义太激进,老是过激地要求自由,实际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文集作者之一格尔申宗说:“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决不敢幻想与人民结合,我们应该感谢政府用刺刀和监狱使我们免遭疯狂人民的迫害。”这样,自由主义就从原来的立场退到了支持寡头权贵的立场上。另一方面,在社民党人当中,因斯托雷平的不公正改革激起了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义的大复兴。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层运动中,社会民主主义发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份社民党人变得“超民粹主义化”。最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列宁。1905年以前,他认为俄国最大的灾难是农村公社,村社民主是最虚伪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到了1908年,列宁却来了个大转弯,不断地强调对农村公社的破坏是俄国最大的灾难,又把西方民主讲得一钱不值,斥其为“清谈馆”,并称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张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这样,俄国出现了“反公正的伪竞争刺激起了反竞争的伪公正”现象,权贵资本主义刺激出了“人民专制”。这场“人民专制”带来的后果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俄国又一次面临着从“人民专制”返回市场经济的道路。 正是斯托雷平以一种不公正“分家”的方式刺激起了整个社会强大的民粹主义思潮,才断送了俄国自由主义的前程,并促成了俄国社民党中民粹势力的崛起。在这个问题上,今天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保持高度的警觉。 我的“主义”和我所关心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对我有各种各样的评价,有人说我是“民粹主义者”,有人说我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还有人说我是“自由主义左翼”,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我既不是“自由主义左翼”,也不是“社会主义右翼”。我的很多立场来自诺齐克,而诺齐克显然不是“自由主义左翼”;我坚持的一些立场不仅不是来自布莱尔,甚至也不是来自社会党国际,我可以说有相当部份来自马克思。 那么,马克思怎么能和诺齐克调和到一起呢?其实这里有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在许多人看来,马克思无疑是落伍了,他讲的是十九世纪的事情。但是,十九世纪的马克思所面对的还是相当专制的体制,而不是完整的自由秩序;在《共产党宣言》出版的那个年代,尤其是1848年以前的欧洲,多数国家政治上还是专制社会,经济上也没有自由到如今的程度。作为身处这样一种社会的反对派,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强烈的民主诉求,甚至也有自由个性的诉求。在俄国革命前的社民党人中(如普列汉诺夫等人)也有强烈的自由经济诉求。在这些方面,可被我们所认同的东西很多。现在欧美的“新左派”的理论模式相当现代化,以致于到了许多人都不知其所云的地步,不但我们局外人感到费解,就连他们自己也有点“难得煳涂”。[4] 由于他们面对的是已高度规范化了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作为这种体制的反对派,他们提供给我们的东西似乎还不如马克思时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因为,马克思时代的社民党人所面对的问题与我们现在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接近,反而是当代西方“新左派”的问题意识与我们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常用马克思的观点反驳“新左派”,而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反驳权贵资本主义者,这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结合上述的俄国的历史教训,可以发现,中国目前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其实并无真正尖锐的矛盾。中国的自由主义需要做的是与“寡头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划清界限;而社会民主主义则应和民粹主义划清界限。我提出了一个口号:“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针对寡头主义的辩护者,我们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则;针对民粹主义的拥护者,我们则应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则。 寡头主义反对乌托邦却不反对化公为私的强制;而我们强调,旧体制的弊病不在于乌托邦、而在于强制。因此,告别旧体制不是告别乌托邦,而是告别强制。民粹主义与寡头主义相反,它反对市场却不反对化私为公的强制;而我们认为,中国现在的弊病并不在于市场、仍然在于强制。因此,现在不是要限制市场,而是要告别强制。在如今的改革中为市场辩护和在评价过去的体制时为乌托邦辩护,都有一个中心观点,那就是反对强制,也就是维护自由。反对强制、维护自由,是对自由的低调理解。社会民主主义对自由的理解并不限于这个低调,但却是以这个低调为基础的。社会民主主义承认自由不仅仅是反对滥用强制,但首先是反对滥用强制。 中国正面临着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没有先例的历史进程。中国并不是在传统的私有制国家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经济,而是在公共资产为主的基础上进入市场经济,因此对政府的要求与传统私有制国家的情形不同。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传统私有制下市场经济对政府的要求就是一个有限政府,这样的政府建立了市场竞争机制的规则后,就不必多管闲事;大量的事情可由市场自行解决,政府只限于维护市场制度,当竞争场的守夜者;至于这个政府是不是民选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人认为,民选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实际上并非如此,民选的政府也可能什么都管,世袭的政府也可能无为而治,这两种情况在历史上都有过。在传统私有制国家,自由主义也许比较强调市场竞争的自由,而对政治民主的兴趣相对较小;而社会民主主义因强调起点平等就涉及“劫富济贫”的问题,因为在这样的国家漫长的积累过程中,起点已经不平等,要从头开始就只能搞革命、人为地恢复一个“平等的起点”,这样才能实现社民党的“平等理念”,而自由主义对此是不会同意的。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立场与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自然会有不少分歧。 中国则不同,由于是在公共资产高存量基础上、通过产权改革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场竞争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恰当的产权或交易权初始配置的问题。这意味着,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面临着“卖方缺位”的问题。要完成以公共名义持有的资产的交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资产的所有者──公众──不能直接安排交易,这样就产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必须由拥有权力的人来组织交易。但是,拥有权力的人却只是公共资产的“看守者”,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是公众),所以严格地说,拥有权力的人要组织交易、却没有真正的交易资格。在这样的改革中,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是个少管闲事的政府,还必须要求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机制。首先,政府要取得公众的授权来从事这种交易。其次,政府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下进行的产权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则就很容易沦为看守者监守自盗。这种公众选择代理、监督交易的机制实际上就是政治民主制。 在转型中的原计划经济国家里,私人产权是从无到有产生的,并不存在一个通过“劫富济贫”来实现“起点平等”这样的前提,只需要防止“抢来本钱做买卖”就可以做到起点平等。这样,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天然地更易于承认竞争自由、个人权利。反过来讲,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没有选择代理,监督交易就不可能有诺齐克正义,所以自由主义者也天然地更易于承认民主与起点平等原则。总之,在这种条件下,自由主义的立场与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应当比在传统的私有制国家更易于取得一致;而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与民粹主义和寡头主义的斗争,才是转轨过程中最大的真问题。 如果说,在西方的话语中,反对强制和反对贫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那么,在中国这两者恰恰是统一的。在中国正是因为强制太多造成了贫困,因此,在中国的改革初期,走出强制体制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摆脱贫困的过程。到了今天,虽然不能再简单地说,目前的贫困完全是强制造成的,但如今中国的贫富分化很大程度上也还是“抢来本钱做买卖”这样一种强制的原始积累过程造成的,所以,今天在中国话语中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至于如何“矫正”这种反映出严重的社会不公的贫富分化呢?当然,我不赞成发动一场清算运动,但是在法治规则下就事论事,一些账也不是不能算的。我认为,那些被化公为私、不敢曝光的“黑钱”无疑是应该全部收回归公的,因为任何政府都应当反腐倡廉。关键的问题是,对那些已经“洗白”了的“黑钱”该怎么办?要是索回的话会有很大的操作困难,但是仍然可以用二次分配的办法来加以“矫正”。这就是我主张在改革时期要实行低调社会民主的基本原因。 我主张的低调社会民主和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的社会民主的出发点不同。社会民主党(尤其是它的正统)这样做,是把它当作高于自由竞争的一种理想来追求的;它们认为自由竞争不太好,要搞福利国家,其理念越来越福利化。而我认为自由竞争并没有什么不好,但在中国,一开始这种竞争的起点是不公正的,所以现在要进行事后矫正;而随着补偿的到位,这一矫正原则应该是逐渐被淡化,而不是象那些追求结果平等的人所主张的那样,要越来越强化。因为,这种矫正的基点是扎在自由主义上,不过它的行为则是一种社会民主主义的行为。罗尔斯讲的分配正义和我讲的低调社会民主在操作上差不多,但有一个逻辑原点不同。罗尔斯对个人自由是持保留态度的,他认为在第一公正原则基础上可以承认个人自由,但在第二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就要限制个人自由。我则认为,个人自由需要不需要限制,在中国目前的话语中是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我不是反对罗尔斯,但现在的问题并不是诺齐克正义太多,我提出的低调社会民主,实际上是主张“矫正正义”,并不是要限制个人自由。 我认为,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性的化公为私、反对“权贵私有化”;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地化私为公、反驳“人民公社就是经济民主”的说法。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提出的是“产权改革”要民主的原则;对于民粹主义,我们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则。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不公正的伪竞争;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反竞争的伪公正。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坚持起点平等,过程公正;针对民粹主义,我们则要对“结果平等、主人恩赐的公正”持坚决反对态度。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以“交易优先”为由,否定诺齐克正义的原则;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对以“社群主义”来否定罗尔斯正义的做法说“不”。 总之,我们一方面反对用强权进行的原始积累,另一方面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应当指出,由于中国现实中存在的这些真问题,因此,不管是社会民主主义理论,还是自由主义理论,都面临着挑战,中国人要有自己的理论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美国马里兰大学着名国际法教授 一、导论 二、台湾是中华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三、中华民国与对日两个和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 四、1979年美国台湾关系法与台湾的法律地位vv 五、结论
2000年11月1日纽约市律师公会主办了一场“大陆中国──台湾──美国的困境:冷战的遗产(The Mainland China-Taiwan-USA Dilemma: Legacy of the Cold War)”讨论会,由美国的着名中国法律专家柯恩(Jerome Alan Cohen,他的中文名字是孔杰荣)主持,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何汉理(Harry Harding)作了引言,发言的有陈隆志(陈水扁总统的国策顾问)、丘宏达(前中华民国无任所大使、内阁政务委员)及北京清华大学教授李兆杰。参加者有当地的律师及关心中国问题的人士约百余人,会议历时两个半小时。本文是提交会议的英文论文之中译本(会中只讨论了论文要点,并未宣读全文),英文本将刊登在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上。 一、导论 由于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1]及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中华民国与日本的和平条约”[2]均未明文规定台湾、澎湖归还中国,因此关于台澎的法律地位在学者与几个国家间发生了争议,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美国故国务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1954年12月1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在技术上福尔摩沙(Formosa,即台湾)与澎湖(Pescadores)的主权从未解决,且其将来的所有权(title)并未在对日和约及中华民国与日本的和约中决定。”[3] 但在另一方面,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对台澎的“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4] 1954年美国与中华民国的“共同防御条约”[5]第六条规定:“为适用于第二条及第五条之目的,所有‘领土’等词,就中华民国而言,应指台湾与澎湖......。” 尽管有这种规定,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听证会中,国务卿杜勒斯否认这种条款构成对中华民国之台湾主权的承认。他说:“台湾的所有权问题应依照发展中的事实。我不否认这个条约是发展中的事件而可以倾向加强中华民国在该地区中的地位。但是美国并无权以这个条约来转让(convey)所有权,因所有权并不在美国。且美国并无意图(purport)这样做。因此,我的意见是,关于中华民国对福尔摩沙的地位,在所有实际目的并未因条约而改变或更改。”[6] 英国政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态度。英国外相艾登(Eden)1955年2月4日在下院(House of Commons)说:“依据1952年4月的和约(指中华民国与日本),日本正式放弃对福尔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英文中是用Pescadores,称澎湖],但这未起移转给中国主权的作用,不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民党当局,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认为,在法律上福尔摩沙和澎湖的主权是不明确或未决定的(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7] 二、台湾是中华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英美两国的立场是,中国只能透过有割让条款的和约,才能取得对台湾的法律上的主权。从国际法看,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说明:“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和约的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缔结和约时的状态。......除和约对于被征服的领土另有规定外,这种领土继续由占领者保有,占领者可将其吞并。不过,在今天,一个政府如果想保有它所征服的领土,通常(虽然在法律上并非必要})总是在和约中规定这块土地的割让。”[8] 这个原则通常称为保持占有主义或原则(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大陆译为占有原则,即如你已拥有就继续拥有)。 1912年意大利自土耳其取得的黎波里(Tripoli)和昔兰尼加(Cyrenaica)就未经正式和约的割让。1912年10月15日,在意土正式和约签字前三天,两国签署了一个议定书,给这两个地方以完全自治,土耳其放弃了主权。10月18日签署的正式和约中并未规定将两地移转给意大利,但和约签署后意大利即宣布合并两地。[9] 没有人对意大利取得此两块领土的所有权之合法性提出异议。[10] 因此,两个对日和约中未规定台湾归还中国,并不当然表示中国不能取得台湾法律上的主权。若干西方学者也表示过相似见解。例如,澳洲国际法学家奥康耐尔(D. P. O'Connell)表示,在日本放弃对台湾岛的权利后,他“怀疑有任何国际理论反对[中华民国]将此无主地(terra derilicta)福尔摩沙自军事占领改为确定主权”。[11] 美国的摩利略(F. P. Morello)则认为,中华民国依时效原则取得了台湾法律上的主权。他表示:“除了红色中国的主张外,国民党政府[即中华民国政府]对福尔摩沙的占领一直未被扰乱(undisturbed)。除此,事实上执行政府的权力长达19年[即1966年摩利略写此书之时]。国民党政府拥有福尔摩沙[台湾]稳定地维持其主张的权利。因此,在国际法架构下所解释与适用的时效原则(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应对中国接受,国民党中国对福尔摩沙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应有任何法学家的疑问。”[12] 一位美国的国际法权威人士狄恩(Arthur Dean)对台湾的法律地位有下述评论:如果对日和约正式将福尔摩沙与澎湖割让给中华民国,则法律情势会很清楚,但实际上并未如此做。而因日本只放弃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则如何构成对中华民国的正式割让就不清楚了。可能还是需要一个与日本的协定(agreement),......可能如此,但无论如何,从习惯国际法的观点,至少割让是不需要的。国民党中国可以根据已经先占(occupation)或可能根据征服(subjugation)而得到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法律所有权。 1933年常设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一案中表示,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需要作为主权的意图与决心及一些实际行使与展示此种权力[的作为],经先占取得所有权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就我所知的事实,国民党中国确实满足了有效控制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政府的行为,例如,将福尔摩沙作为中国的一省来管理,明显地表示了主权的意图与行为。 但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的和平条约生效时为止,国民党中国经由先占取得对福尔摩沙的法律所有权有个正式障碍,因为在技术上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主权仍在日本。因此,此两地并非可以行使先占的无主地(terrae nullius)。无论如何,当日本放弃对福尔摩沙与澎湖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时,这个障碍也除去了;除非认为和约除剥夺日本的所有权外,也将其权利归属于其他[1951年9月8日的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家(我未见到一个足够的法律上的理由支持这个理论)或联合国。我假定国民党中国的取得对福尔摩沙的所有权可以根据灭亡(subjugation)。无疑问地,有一个征服(conquest)的事实,但国民党中国是否可以将征服转变成灭亡并不清楚。此外,根据这个理论,国民党中国并无法律上的权利,未经其他参与征服国家[指美国等签署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对日交战的26个国家]的默许,而合并福尔摩沙。[13] 必须指出,说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取得了对台湾澎湖的主权是不真实的,且条约本身并未作此规定。而其他签署国也未对台湾行使共管(condominum)。同样地,说盟国[指1942年1月1日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取得了对台湾的主权也是不真实的。迄今,没有任何联合国[26个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均成为联合国组织的创始会员国]的会员国提出过这种主张[中共的对台主权主张详后],且联合国对台未行使过主权。因此,就中华民国而言,可以合理地主张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它已将台湾并入其领土。 如果没有以往的国际协定或台湾以前并非中国的一部份,那么狄恩所提出的说法──中华民国是否可以未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盟国[即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默认而征服台湾,这一点就可能成为问题。但众所周知,台湾在1895年割让日本之前是中国的领土。除此之外,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布的开罗宣言明确指出,台湾将“归还中华民国”,而此宣言写入了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并在其后的日本降伏文书中为日本所接受。后者毫无疑问是一个国际协定,并为所有签字国接受。[14] 所以,所有签署日本降伏文书的国家在法律上均应接受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张,且在法律上无权反对此种主张。 三、中华民国与对日两个和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 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在19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双边和约生效后,台湾在法律上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这一看法为几个日本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例如1956年12月24日日本法院在赖进荣一案中表示:“在日本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上,有关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归属已属确定。......至少可以认定,昭和二十七年[1952年]8月5日日华和约生效以后,依该条约,台湾即澎湖诸岛归属于中国。......”[15] 以上国际法原则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张之理由,基于下列说明,并不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主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后,其政府就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认为中华民国从此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基于同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承认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效力。[16] 此外,时效与先占原则可以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张,但不能适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这两个原则的前提是两个对日和约中日本放弃对台湾的权利主张而使该地成为无主地。 此外,即使假定日本在两个和约中放弃对台湾的权利主张是个单方行为而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因此而根据国际法原则的先占或时效取得对台主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上并未控制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能透过中华民国的占领而取得对台湾的主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认为中华民国是个“非法集团”或“匪”。很明显清楚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透过一个它认为是不合法的团体或它认为是“非法的”与“无效的”文件而获得利益,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称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当局,但仍不承认以前中华民国与日本订立的和平条约。 基于上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学者均引用其他文件或论点来支持它对台湾的权利主张。其主要论点是,台湾原来是中国的领土,因此依和约而移转所有权到中国是不必要的。例如,邵今甫写道:“中日甲午战后,清朝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割给日本。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根据国际法,两国间的条约即告失效,马关条约亦同。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又从日本手中收回了这两个地方,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台湾是中国的固有疆土,中国收回它正是物归原主,理所当然,并不是中国从日本手中取得了新的领土,一定要由和约来确定。特别是美、英两国,曾经在它们签署的‘开罗宣言’中明白承认台湾和澎湖列岛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民之领土’,应‘归还中国’,因而对它们来说,就更不存在什么‘台湾法律地位问题’。”[17] 国际上的实践并未支持邵今甫的观点。例如,原来属于法国的阿尔萨斯(Alsace)与洛林(Lorraine)两省在1871年割给德国;在1919年6月28日签署的对德凡尔赛和约(Treaty of Versailles)才归还给法国。[18] 虽然在1918年11月11日德国与包括法国在内的协约国签署停战协定后,法国立刻占领了这两个省[19],但法国的主权并未立刻恢复,仍需经过上述条约。因此,国际法上并无先例或原则支持邵今甫的说法,认为在1945年10月25日台湾的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主权就已恢复给中国。 另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士梅汝敖表示,由于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日宣战,宣战书中宣布中日之间一切条约(包括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均为废弃[20],所以中国就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他认为,从法律观点,中国有权认为,自该日起就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权利。[21] 这个论点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找不到任何支持。在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表示:“为建立永久事物状态......而缔结政治性或其他条约,不因战争爆发而当然作废;但战胜国可以用和平条约修改或甚至接触这种条约。”[22] 基于以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主要是根据恢复历史上失地的理论(theory of historical irredentism)。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与官员经常说,历史上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且在日本统治期间(1895年至1945年),台湾人民渴望与中国统一。这种历史事实固然不错,但不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在日本统治台湾期间,中国被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该政府允许自由企业与相当程度的自由。如果当时台湾人民知道中国将成为专制极权的社会,他们不可能渴望统一。很少台湾人参加共产主义活动似可以支持这点。今日,台湾人民多不愿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也是众所周知的。其次,毛泽东主席的朋友斯诺(Edgar Snow)1936年7月16日在延安与毛谈话时,毛并未表示将台湾列入中国失去的领土中。毛说:“如果朝鲜人要脱离日本帝国主义的锁链,我们会热烈支持他们争取独立的斗争。同样情况也适用于福尔摩沙[台湾]。”[23] 因此,依其领袖毛泽东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历史权利主张并非有理由的。再次,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国际法原则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24] 这个原则无疑地将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历史主张,因为大多数台湾人民反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 四、1979年美国台湾关系法与台湾的法律地位 1979年美国制定的台湾关系法[25]并未规定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因为美国参议院认为这个争议并无处理的必要。[26] 在1978年12月16日宣布而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建交公报[27]中,“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28] 在英文本中是用“认知(acknowledge)”,但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了“承认”一词,如回译成英文应是recognize。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对台湾关系法的听证会中,副国务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表示,美国只遵循(adhere)建交公报的英文本。[29] 五、结论 台湾是中华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美国从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主张。 饶戈平(北京大学教授) “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国际法根据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形成的。坚持这一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仅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而且具有坚实的国际法根据。 “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 阐明“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首先必须明确“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国”在国际法上指的是什么。中国自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成员以来,它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就一直是十分确定的: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中国在国际法上作为国家的存在正是由这四项要素所决定的。中国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从“大清帝国”到“中华民国”再到今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所有这些不同名称或国号均不涉及决定中国在国际法上存在的四项要素,不同的名称或国号所指的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同一个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因中国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存在也未因不同的名称或国号而受到影响。 国际法的一项确立的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该国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受到影响。这一原则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份肯定。着名的国际法学者凯尔森在《联合国法》一书中曾明确指出,“一国有权改变自己的名称”。中国现在的国家名称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今天,在国际法上凡提到中国指的就是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因革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引起该国政府的更迭,同样不使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响。这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即所谓的“国家继续”原则,它同样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份肯定。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强调的,一个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连续性,并不因革命而受到影响,革命的效果虽然可能导致一个政府在一段时期内未能获得外国的承认,但是并不破坏这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台湾学者丘宏达教授对此表示赞成。他在其编着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说道:“政府变更所导致之结果,应是属于一国国内法律秩序规范的问题,在原则上不应发生国际上之反响;因为在国际上其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论政府形态是由帝制变为共和,或由共和变为帝制;亦不论其变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宪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经递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1949年中国共产党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变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移转,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革命取代中华民国政府后,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中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不同于原来中国的新的国际法主体,它完全不必对于前政府订立的条约采取这样的立场,而可以根据概括“白板原则”不受原来国家条约的拘束。 在外交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也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正是本着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已与16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1949年11月15日,外长周恩来曾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总之,就国际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一个新国家,而是原来中国的继续。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国原有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国国家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中国政府的更迭而受影响。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国际法根据 台湾自古以来属于中国。迄止19世纪末以前,中国历代政府均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领土台湾。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对华战争。中国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的一切条约。从此,根据《马关条约》而成立的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础。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联合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如前所述,这里的“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开罗宣言》是一份关于台湾地位的国际法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的领土的法律地位。 1945年,中美英共同签署、后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质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战时同盟国的正式协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条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义务,这便构成了盟国与日本间的国际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所有的国家都已同意并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和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后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次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并设立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至此,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份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事国的英国和美国对此也曾一再证实。1949年11月21日,英国下院有人问起:“基于什么条约或其他文件或有约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认中国当局关于该岛[台湾]的控制?”英国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英国政府的声明还承认:“至于台湾,陛下政府认为它自己受着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湾交还中国)的约束。”美国政府的态度更加明确。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中承认:“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同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也声明:“中国人已统治台湾四年。美国或任何其他盟国从未对该项权力及占领发生任何疑问。当台湾被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曾对此提出过任何法律上的疑难。此举经认为是符合各项约定的。”同年2月,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回答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询问时指出,台湾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由中国管理,并且“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此均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地符合在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言之,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推翻了它关于台湾问题的上述立场。195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竟然声明:“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更为严重的是,美国政府违反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长会议关于设立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决定、以及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等有关日本问题的国际协议,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9月4日召开了其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于9月8日在会议上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这个所谓的“对日和约”完全不顾中国已将台湾收复的事实,只字不提《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使日本窃取于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仅要求日本放弃“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放弃”与“归还”在法律上有着本质不同的含义,前者只是意味着丢掉或不要;而后者则指的是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还给合法的所有者。事实上,正是由于“对日和约”使用了“放弃”这一似是而非的措辞,才有了后来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对日和约签订之前台湾主权仍属日本”、“日本放弃了这些地区[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后,这些地区从没有被再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等企图否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各种鼓噪和奇谈怪论。 对于这样一个背信弃义的非法的“对日和约”,尽管它在1952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国及台湾当局宣布“生效”,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认。当然,它丝毫不能影响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权利。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中国政府于1952年5月5日在其声明中又重申了这一立场。正是由于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因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据。这个问题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后才得以真正解决。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份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份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开罗宣言》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因此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宣言的目的从而构成了对日和约的基础和日本投降的条件。从宣言的意图来看,台湾及澎湖列岛与中国东北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正是由于这些地方都是日本从中国“窃取”的,而“窃取”二字本身就意味着日本对这些领土的占领是违法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违法行为不能使违法者取得权利。因此,在日本战败后,把这些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立即直接归还给中国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需要与日本订立正式的“和约”。正如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1943年12月24日在广播演说中谈及《开罗宣言》的原则时所讲的:“这些原则既简单又基本,其中包括归还偷盗的财产给当然的主人。”那种认为待与日本订立正式“和约”后,这些被日本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才能归还原主的说法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连美国自己都认为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美国国务卿艾奇逊1950年1月5日的声明就驳斥了这种说法:“我们并没有在朝鲜问题上等候一项条约;我们并没有在在千岛问题上等候一项条约;我们也未在我们托管的岛屿问题上等候条约。”二战结束后,法国对德和约是在敌对行为结束约七年后才缔结的。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法国在盟国战胜德国后立即收复失地。同样,台湾、澎湖列岛和东北也应随盟军战胜日本而由中国收回。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这在国际法上本来不成为问题。只是由于原来的中国民国政府被推翻后,其残余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并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才有所谓的“台湾问题”的出现。虽然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的分离状态,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绝不导致台湾可以用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两个主权国家。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四十年代末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尚未结束。就国际法而言,中国内战所导致的国家领土暂时分离只是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中国合法政府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一般所实行的是有效统治的客观标准,即将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的绝大部份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这是因为只有实际有效统治一国绝大部份领土的政权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英国和瑞典正是根据有效统治的原则承认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国政府于1950年1月6日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国绝大部份之领土,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致电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国大部份领土的事实,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 至于如何结束两岸的内战状态,实现中国的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既不涉及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完整。事实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40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却仍然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和台湾是中国一部份的立场。 其次,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分离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这一状态长期存在,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极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不能导致正常的法律结果。那种以两岸暂时的分离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企图将这种不正常的事实永久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随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并以此为基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特别是随着中日、中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这些分裂中国的企图在法律上早已破产。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建立以来从没有容忍过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企图,而是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享有行使领土主权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放弃过这一权利。就国际法而言,所谓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是指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侵占台湾。这一权利主张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领土主权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上。两岸暂时分离的不正常事实丝毫不影响中国政府这项基于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至七十年代末,这一权利主张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政策目标。此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内的变化,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的主张体现在和平统一并继而发展成为在海峡两岸实行“一国两制”的设想。中国政府目前未对台湾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绝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者本身没有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统一。因此,目前海峡两岸的分离只能是一种不正常的、暂时的、过渡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没有期限地持续下去,也根本不能成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据。 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主权。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权利;就国际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在。无论主权在一个国家内部如何运作和行使,在国际法上,主权总是被认为国家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的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之表现,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那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在国际法上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国际法绝不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元主权并存;同时,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由于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主权的上述特徵必然要求国家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作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台湾早已处于中国的主权之下。目前两岸的暂时分离并未改变台湾的这种法律地位,也未改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台湾当局作为控制部份中国领土的地方政权绝对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湾当局强行主张分裂并实际实施分裂行动,中国政府则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来制止分裂的企图和行动,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以所谓公民投票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在国际法上仍属无效。因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取决于领土某个部份的公民投票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主张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以此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就国际法而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中国;就是坚持中国的主权及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疆域;就是坚持不论台湾岛内政治格局如何变化,都丝毫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份的法律地位;就是坚持解决台湾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中国的内政;总而言之,就是根据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北京大学政治学系研究生 村民自治的历史缘起与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与政府干预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
自七十年代末以来,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态、政治关系状况及权力运行机制均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村民委员会的普遍建立和村民自治的实施。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视之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开端。1999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代表了中央政府肯定和巩固村民自治实践的成果。在学术界围绕着村民自治的性质与地位、农村民主建设的成效与困境、村民自治对国家政治的影响等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乃至激烈争论。本文试图对村民自治的现状作一整体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些思路。 村民自治的历史缘起与发展历程 八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问题,于是有的地方的农民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从1982年起,为了填补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出现的农村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真空”,国家除了继续利用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同时也大力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并将其功能由制定乡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扩大为社区事务的全面管理。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1997年底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委会、378.8万名村委会干部。11年来,绝大多数省份都进行了三届或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目前60%以上的村庄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1] 根据法律规定和制度文本,村民自治包括实行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民主选举制度,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现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群众评议式民主监督制度。按《村组法》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自治权,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财务和工作情况、撤换和补选村委会委员;村委会是村民会议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遇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则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于一些地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于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作为经常性自治权力机构的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自治这种农民自发创造的产物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农民基于个体理性而达成的一个集体行动:在国家撤出之后自行提供公共物品,而且不再受上级政府过多的干预和束缚。国家之所以会认同并大力推广这一制度创新,是因为那时尽管乡一级仍维持着基层政权,但乡─村之间、国家─农民之间的行政管理链条中断了,国家的统治能力大为削弱,甚至可能失去与农民的直接联系管道;另一方面,大部份行政村的集体经济丧失殆尽,在村一级出现了明显的法理型公共权威缺失,解决村级管理组织瘫痪的问题显得很急迫。 当时,出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些省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组建村公所,将国家行政权力系统延伸至最基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强村民自治,将乡镇对村的法定关系由领导改为指导”。[2] 后一思路最后被中央政府实际采纳。在人民公社时代,相当于村级的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功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产生的村委会却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份,这涉及到村一级管理组织由政权型变成非政权型这一重大的体制转变。 当时,地方政府不赞成村民自治,是因为村民自治必然会构成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威之挑战,并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其自上而下实施行政权力的能力。而当时的中央政府倾向于村民自治这种选择,并非有意识地要通过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推动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不确定村民自治对中央政府的政治支持作用。那时,领导人对农村工作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增长上,对农村行政体制的建构并不是很关心。村民自治能成为制度创新的一种选择,主要是其预期成本低,并能有效地规避组织重建的风险。如果象一些地方政府主张的那样重组村一级政府,将意味着国家欲恢复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全面、直接控制,这一方面可能遭到农民的抵触,影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另一方面则会大大增加财政负担。实行村民自治是利用农民已经发明的现成的组织形式去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和控制机制,只需稍加改造和规范即可。但也因为如此,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很不规范,不仅缺乏真正的民主和自治,甚至连自治的形式也不齐备。 村民自治与政府干预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趋严峻,同时全社会再度呼唤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被赋予了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以及为中国民主形像提供范例、为政治改革提供经验的双重使命。因此近几年来开始比较切实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组织村民自治。例如,河南省1998年举行的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与前两届就有很大区别。在这次选举中,村委会的正式候选人需由村民代表投票产生,不再允许党支部控制下的协商方式;同时,不再允许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选举村委会成员,而是实行全体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投票过程一律在秘密划票间进行,不再采用举手表决方式。[3] 实行村民自治产生了不少积极效果,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防范和制裁村干部的腐败、协调和化解农民和基层干部之间、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4] 村民自治虽然是一项全国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贯彻情况和实施效果却千差万别。从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的地方,往往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比如,王旭从实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发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5],徐勇调查了四川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后,也认为该地的村民自治“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6];何清涟看到的却是金钱、宗族势力、地方恶势力操纵选举和村政[7]。从媒体的报导和笔者的观察来看,这两类情况都是真实存在的。村民自治的效果存在地区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和实施组织能力不尽相同。在这一平静的民主化“革命”过程中,虽然各级政府发挥了主动性和积极性,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村民自治,但各地各级政府的不同认识、立场和做法,会影响到基层实际运作的游戏规则和实施效果。 大量事实表明,政府对农村社会和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干预是普遍存在的,干预的动机多种多样,干预的结果又千差万别,这使得政府干预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很难作出是非好坏的简单价值判定。不过可以发现,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较规范、成功的地方,政府往往都发挥了积极支持、组织和引导的作用,这使得一些贫穷落后的乡村也有可能出现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和成功的村民自治范例。因此,徐勇认为,村民自治能在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取得出乎意料的成就,与执政党和政府扮演的积极主动角色密切相关。[8] 例如,在一些地方,因负责实施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门在政府系统里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视,村民自治工作也不易推展。而在四川的达川市,自从该市被确定为村民自治的示范点后,市政府负责人没有把村民自治只看作是民政局的部门性工作,而是视之为推动农村全面进步的切入点,因此专门成立了由市长亲任组长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涵盖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大班子十余个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该市民政局长资历深、影响大、事业心强,能主动争取市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进展如何、成效好坏,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并无必然的正相关关系,而主要依赖于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意愿与素质,依赖于县市、乡镇政府的工作力度。从这一观察还可推论,在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中,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并不必然与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同步,国家的自主性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开经济发展的制约而变更政治关系和政治结构。随着传统社会向工业化、市场化社会的转型,这些国家的农民也可能成为民主的积极促进者。不过,若把“成功的村民自治主要得益于积极的政府介入”作为一个正题,那么其反题并不成立,即政府介入并不一定会带来村民自治质量的提高。事实上,在不少地方存在着上级指定候选人、随意调整和撤换村委会成员等违法现象,此类负面的干预不仅使村民自治有名无实,而且也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重趋紧张。 以上分析说明,政府的介入并不一定是消极的、不必要的,而政府的不干预或少干预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就能因此得以顺利生长、健康运行。恰恰相反,没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动员、宣传和组织,农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参与,也不可能有畅通的参与渠道。有的地方政府出于三种原因较少干预村民自治。其一是不愿管,政府负责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乡镇企业或其他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方面;其二是无力管,由于组织能力和财力薄弱,对村民自治有心无力,任其自生自灭;三是无法管,即政府在村里推行村民自治时遇到强烈的抵制甚至暴力抗拒。[9] 据张乐天对浙北农村的调查,在上级较少干预、农民较少参与的情况下,村里的公众事务常常被村里的少数几个人所左右。[10] 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法意义上的团体和组织力量(如宗族势力,黑帮团伙等)就可能兴盛活跃起来,依恃其在农村的权威与正当的国家行政管理相对抗,这种情况就不是国家与社会权力的互强,而是两者权力相互削弱了。所以,分析政府干预的类型时,关键在于要辨别其干预的目的何在(可以简单地分为是为了帮助村民自治,还是为了阻止村民自治)以及用什么方式干预(用传统的行政命令和人治方式,还是用宪法和有关法律去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下的民主”自有其合理的逻辑。 毛丹根据对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的观察,归纳出实行村民自治后乡村基层组织的结构及运作特徵。第一,村党支部仍然是村级组织的中心,是基层权力架构的中枢。第二,虽然依照相关法规,村民选举所产生的村委会已经具备其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无须其他政府机构再背书或领导,但在现实中,乡政府普遍保有介入甚至干预村委会选举和运作的程序和权力,有的地方乡政府甚至规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也需报其批准后才能生效。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干预并未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有时,政府的一些干预措施,如取消贿选产生的村领导班子、出面要求银行给村经济组织贷款或减息等,会被认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第三,国家对村落组织仍保留一些指令计划(如粮棉种植与订购、计划生育、征兵等),这也是乡镇政府为完成计划而控制或干预村自治组织的的重要原因。第四,由于村委会等组织事实上承担着某种政府职能,故而需要与上级政府保持紧密关系,当一些问题不能顺利解决时,村自治组织仍然习惯于“找政府”。第五,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办企业、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往往交叉兼职或完全一体化,形成数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局面。 由此可见,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运基本上系于政府是否干预以及干预的方向(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这种现象可被视为“人治下的自治”。另外,实行村民自治后,“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随时可以管起来。”[11] 从本质上讲,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供给”的,实际运行中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发性的民主要求与国家有意识的推动和介入相结合的产物。从整体上看,鉴于历史惯性的路径依赖作用和现实的政治文化氛围,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空间还是比较有限的,国家仍能掌握着对绝大多数村庄和农民的控制权,农民并未成为一种与国家分享政治权力的自主力量。 村民自治的四重困境 现实政治中通行的人治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复杂关系是村民自治面临的第一个困境。中国各地都贯彻了《村组法》,但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运行层面,单靠颁布一项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规范划一的制度环境,各地各级(从省、县、乡镇一直到村庄)的负责人往往还会因地制宜地设定具体多样的补充规则或实施细则,并具体安排一系列活动去影响村民自治的实现,这就必然使各地村民自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表现出巨大的不平衡性。从法理上看,任何地方性法规若违背国家的法律即为违法。村民自治的实施若与法律文本的要求距离太远,则至少表明当地官员执法不力。但在现实中地方当局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甚至土政策,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干预手段,从上节的分析可知,政府的重视、支持、乃至干预往往是村民自治是否获得预期成效的条件。因此,《村组法》这一法津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制度建设的基点或初始模坯,至于这一制度将被塑造成何种具体形像,则依不同地区的情况和主事者的态度而定。在目前中国尚缺乏充份的法治条件的情况下,单靠基层政府和民政部门宣讲《村组法》是难以落实村民自治的,目前这种“人治下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治与法治彼此的相互锲合。如果法治只是流行于政府文件和干部的话语当中、而不能深入官员与农民的内心,村民自治就难免流于形势。所以,不能仅根据村民自治的现实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去简单地批评和苛责这一制度建设,更应该看到社会上法治大环境的欠缺对村民自治构成的制约。当然,人治也可能干扰《村组法》的实施,例如,一些基层干部出于便于施政的目的或是出于维护个人权力的目的,不愿意让村民了解《村组法》的内容,担心农民可能运用这一制度资源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完全排斥人治的“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管理模式未必是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最佳途径,但在很多情况下人治又导致“依人行政──非法乱治”的社会控制模式,造成村民自治的扭曲和非规范化。对具体负责推行村民自治的政府部门来说,如何掌握这种法治──人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似乎是个难题。 如何处理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村民自治的第二个困境。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体制环境可被称为“乡政村治”模式,即国家的行政管理系统(其最低层级是乡镇政府)一般不直接面对农户或农民个体,其政务和政策的实施要通过村民自治系统去推行,村一级的基层自治组织从而把政府的行政功能延伸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这样,村民委员会就不仅是单纯的群众自治组织,它实际上还扮演着政府代理机构的角色,承担着延伸国家行政权力和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双重功能。而村委会的管理者“既要扮演完成国家和政府任务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本村事务、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当家人角色’”。[12] 显然,国家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不可能总是和谐共处,彼此难免会有摩擦。虽然从理论上划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范围并不难,但政府施政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植根于集权体制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矛盾之中。 中央和地方政府虽然为了维持日常村政的运转而推行了村民自治,但各级政府渗透和控制农村社会的意愿仍然十分强烈。许多乡镇政府为了维护其权力和利益,本来就不太喜欢村民自治。在“乡政村治”的制度架构下和实际运行中,虽然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有村民自治权过份膨胀、国家的行政性任务(如计划生育)被弃置不顾的情形,但多数情况下,乡镇政府在分散的农民面前显然居于绝对强势地位,因而其行政管理的权力往往凌驾于村民自治的权力之上。这就很容易把村委会的角色和功能置于两难境地,村委会若多顾及上级安排的政务,就势必少顾及村务,其自治功能势必被抑制和削弱,甚至发生角色错位,由农村的社区自治组织变成实质上的乡镇基层政府的延伸和附属物。 要消除“乡政村治”的内在紧张有两种典型的思路。一种是在既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构架中通过法治来明确规范和协调国家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消除或缓解其间的紧张关系。徐勇认为,虽然行政权向基层的渗透并非总是合理的,但自治权的行使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单独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对,必须各自节制、互相协调,将乡镇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确定为指导而不是领导关系。而且,国家行政力量向乡村社会的渗透需要大众参与性的社会自治相配合,村民委员会只有切实发挥自治功能、为村民提供服务,才能有效地贯彻政府的意志。所以,解决村民自治虚化的关键措施是明确规范行政权力渗透的边界,使行政权和自治权在统一的法治轨道上运作。[13] 另一种看法认为,要调整和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应向社会放权。因为,“只要村委会承担着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务,那么它们的关系就非常可能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特徵,而很难保持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性质。......在目前宏观社会─政治一经济结构不发生根本变动的条件下,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14] 不过,究竟如何重新塑造国家──社会关系,国家如何放权,怎样才能让农民彻底地享有自主权和自治权,目前尚无明确的设想。 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困境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如何协调。一般而言,“在村的组织系统中,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小于村党支部,村内事务的大政方针由党支部决定,村委会只是执行支部的决定而已。因此,谈到村内自治,自治权主要握在村党支部的手里”。[15] 尽管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由于它担负着实际的办理政务和村务的功能,因此具有行政机构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彷佛是宏观的党政关系在农村基层社区的投射和反映。这又使得村委会除了与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着纵向的自治权与行政权的矛盾,在村内还存在着横向的与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有些地方村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和威望不如村委会主任,这样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就动摇了。在一些村委会成员自主意识较强的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意见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16]。在谁对使用印章有决定权、谁是村级组织的法人代表等问题上,党“政”之间常有争执。一些研究者已经开始关注在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治民主化的背景下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定位等重要问题。但在这一问题上,仅考虑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是不够的,还必须思考执政党──国家的关系。而在执政党──国家的关系中,人们往往注意到党──行政的关系,而忽略了党──立法的关系,表现在村民自治层级上,就是村党支部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如何互动,尚待探讨。从长远来看,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考虑中国宏观的政治发展以及建构新型的“党──议会”关系。 村民自治面临的第四个困境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拉锯式博奕。村委会和农民实际上面对的并不是一个单质的“国家”,而是国家机器的不同部份。改革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权威性和控制能力弱化,地方政府越来越经常地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其他利益(包括中央政府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之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村民自治,除了有顺应农民意愿、减轻财政负担等原因之外,显然也有藉此制约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考量。村民自治确实能多少约束一些基层政府和村乡干部的行为,使他们不能象以前那样任意地行使权力和权威。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基层政府和村乡干部对推行村民自治不甚热心。也确实有一些地区的基层政府和村乡干部阻挠村民自治的顺利推展,凡是出现这种情形的地方,当地干部往往都有比较严重的违法乱纪、贪汙腐败、胡作非为行为。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常常缺少制度化、组织化的表达和补偿机制,只能采取越级上访、集体告状的方法,有时甚至可能聚众闹事或暴力反抗。一旦中央政府强烈地感受到这样的来自农村基层社会的压力,而在政府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要求自律又收效甚微时,只能进一步地鼓励村民自治,而这样的政策又往往必须借助地方政府的配合才能推进。在国家机器的各个不同部份、各种不同力量的作用下,村民自治可谓是“夹缝之中求生存”。“大致说来,在国家内部组织的层级结构序列中,层位越低的组织对村民自治构成阻力越大;相反,得到中央政府更多关注和帮助的地方,民主选举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17] 这个过程说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不对称的现象,地方政府利益的增加(如多收乡统筹村提留、截留挪用扶贫、教育、救济等中央拨给的专项资金)可能是以中央政府利益的损失(政府形像与威信的受损、政治支持减少、花费各种资源去处理农民的抗议等)为代价的。而对普通农民来说,他们直接面对的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就代表着国家,他们一般不会、也不可能区分出现实的“国家”与抽象的“国家”、眼前的“国家”与遥远的“国家”、地方的“国家”与中央的“国家”。在传统的体制下,面对基层政府和村乡干部的侵害,农民要么服从,要么反抗,现在有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他们可以选择第三条道路──政治参与。一些学者已开始分析中央──地方──农民三方关系的新变化,如甘阳认为,“中央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必须来自于公民们的直接授权,而不能由诸地方权力间接授权”[18],崔之元则建议中央政府联合下层制约中层,在农村通过层层的直接选举制约地方政府。[19] 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 一个政治系统内所有的政治关系可分为三部份,其一是国家机器内部的关系(包括执政党、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横向关系)和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纵向关系,其二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三是社会内部的关系。衡量一个政治系统的民主化程度时,最重要的是看国家内部的关系,其次是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最后才看社会内部的关系。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民之间、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着力调整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村民自治属于群众性自治而不是地方性自治。群众自治的简单含义是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办,它涉及的是社区内由谁管理的问题;地方自治则是指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由地域性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地方性事务,它涉及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问题。地方自治关乎国家结构形式,属于国家之内的自治;而群众自治与国家结构无涉,属于国家之外的自治。从一定意义上讲,“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让农民更好地服从国家对全民整体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时又为农民改善其在基层和社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处境留有余地”。[20] 因此,村民自治的立足点在于解决社会内部的关系,尽管它也要求转换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治理模式,客观上也确实给国家和社会关系带来了崭新的变化,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也就更谈不上改造国家内部关系了。 村民自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民主。虽说民主可以分为国家形态的民主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但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毕竟只是国家形态的民主的附属和延伸。村民自治作为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确实具有民主的性质,但其层次显然并不高。何况,村民自治的制度法规与实际运作之间、制度建设的初衷与实际成效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目前,“在相当一部份的村,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居主导地位。这类村估计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21]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增无减,农民权利和利益遭受侵犯的严重程度和普遍程度仍然憷目惊心”。[22] 这说明,在农业──宗法型历史文化传统和国家强于社会的传统政治结构中,推行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是长期、渐进的任务,要有足够的耐心。只有当村民自治与更深层、更全面的国家体制的民主化形成互动关系之后,村民自治才可能作为一种无可拒抗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国家。 但是,也不应忽视或低估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在执政党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中国的乡村基层社会通过村民自治毕竟导入和培育了若干制度化、组织化的现代民主因素。村民自治与以往全能主义体制下的动员型参与完全不同,它具备了协商型参与和妥协型参与的若干特点。“它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目前还主要表现为,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民主,但它可以锻炼和训练数以亿计的人民群众,可以有力地影响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可以向那些怀疑中国人民有普遍实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现代民主的伟大社会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宝贵的社会功能。”[23] 笔者认为,目前以村民自治为主体内容的农村民主建设虽不可能作为一种成熟的民主形式发挥示范作用,但却能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动作用。首先,它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外围性实验,可在政治阻力较小的情况下切实探索和总结民主建设的经验,形成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大面积传播关于民主的最基本观念并训练民众适应民主选举。其次,它是中国培育现代公民社会、重构市场经济、打破几千年来上层频繁变动、下层变化甚微的历史循环的一个基础性工程。现代民主政治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民主的精神、态度、共识以及能对公共事务作基本判断,但不应过份夸大民主政治对文化程度的依赖。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学习民主,在学习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民主实践的质量,这种双向的互动过程正是村民自治改造基层社会的意义所在。再次,村民自治吸纳农村精英进入农村的公共管理系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出一个既有领导才干、又有公共精神的农村社会中间层。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城乡市场的融合、农村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这一农村社会的中间层将逐渐融入所谓的“中产阶级”,不但能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导性力量,而且将作为新型的社会基础结构为稳定全国的社会秩序、支撑未来的整体繁荣作出贡献。最后,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大体是适应的。村民自治的首要功能是稳定、团结和整合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传播公民文化。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24] 我们不宜过份强调村民自治的政治价值和意义,那反而可能会损伤村民自治的实效与进展。 政治发展包含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权组织、政治文化三方面的进步,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总的方向是不可逆转的。[25] 村民自治无疑给中国的政治发展开辟了思考及实践的广阔空间。为什么民主建设是在农村、而不是城市先行一步?事实上,城市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实践能力比农民高出很多,实践民主的工具和手段也远比农村发达,但城市民众的民主热情却远不如农村那样高涨。八十年代城市中出现的民主诉求主要体现的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追求,最终因脱离现实国情而陷入激进主义的泥沼。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却不一样,尽管它是自上而下地推动的,却反映和吻合了广大农民的民主要求,这种民主要求不是源于理念,而是植根于农民的切身社会经济利益,因而也更具生命力。可以说,九十年代以来城市的主流话语是自由主义而非民主主义,知识分子和新崛起的白领阶层据守的是个人自由的堡垒,而在农村里却出现了汹涌的大众参与的潮流,有的学者甚至讴歌村民自治将成为中国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26]。 目前在农民中也存在着政治冷漠和参与积极性偏低的现象。部份农民受经济、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识的限制,不想参与、害怕参与。村民自治的制度构建上还有种种缺陷。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几乎就等同于上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的选举,选完后上级干部走了,一切又恢复原样。有的地方的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日常参与和监督[27]。如何顺应农民普遍的对制度化建设的社会需求[28],平衡决策权、行政权与监督权三者的关系,是下一步改革的大课题。笔者认为,今后村党支部不宜再对村委会直接发号施令,而应把工作重心放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村“议会”来领导和控制村“行政”。这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也有利于按法治要求来规范权力运作,或许还能为宏观体制的改革提供经验。同时,应该逐次推展乡(镇)民自治、县(市)民自治,实现所谓的“合法性上移”。[29] 1998年岁末四川遂宁市步云乡直选乡长,在中国的历史上写下了破天荒的一笔,这表明,只要组织和操作得当,直选(行政首长)范围的扩大不但不会削弱国家权威,反而能够增强国家形成和执行政策的能力。[30] 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中国的村民自治:被赐予的民主 从农民负担看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 “双头制”还是“一头制”? 农民只能选“二把手” 村委会是自治团体还是“二政府”? 可怜的中国乡村“民主”
中国的村民自治:被赐予的民主 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现了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这个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完全是一群农民自发行为的结果。当时,实行联产承包后分了土地,原来的大队、生产队这两级农村管理组织瘫痪了,村庄里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出于自我管理的需要,农民彷照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员会”。当时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农民的这一创造显示出极大的兴趣。两年后,在彭真的主持下把村委会写进了修改后的宪法。江泽民执政以来,上层权力高度集中,政治体制改革被搁置,但是村委会选举却方兴未艾、独领风骚,为政府赢得了不少赞誉。陈锡文认为,村级民主制度是农村改革的三项伟大成就之一。[1] 美国的卡特中心项目主任罗伯特·帕斯特说:“我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观摩过选举,但从来没有看到过哪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如此认真地做这项工作。”[2] 美国共和党的智囊库国家共和研究所形容村委会选举是国家迈向更民主的政府的重要一步。[3] 美国总统克林顿1998年5月访问西安时,也在演讲中将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称为“自由的微风”。观察中国的问题,如果事事局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这样的制度框架,很可能会发生偏差。在村民选举这一问题上,如果稍微扩展一下视野,充份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政治状况,就会发现,上述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赞扬可能过于简单化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内涵值得重新审视。 当海内外对异军突起的乡村民主赞扬声不断的时候,一些学者已开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认为:“关于乡村民主,过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义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份析,可能产生过于乐观的结论。......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给予的,实质上,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介入。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可以随时管起来。”[4] 邱泽奇在河北玉田县的一个村庄作调查后指出:“村民自治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反映了村委会合法性是完全基于民主的。选举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种有力工具,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仪式。”[5] 郑永年则认为,在中国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给社会的一种‘礼物’,而不是各种社会势力根据自己的愿望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制度。”[6] 如果从1982年宪法第111条肯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算起,乡村民主制度已经存在了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自1987年11月24日颁布已历12年。但是,村民选举和自治的正式推开既不是及时行宪的结果,也不单纯是贯彻“村委会选举法”的产物,自从它得到“准生证”后,其成长一直维系在党内的几个高层领导人的看法上。由于这些领导人的支持,这一制度才逃脱了夭折的命运,在九十年代初正式形成。1982年,中共上层的许多人还根本不知道村委会为何物,由于彭真凭其直觉肯定了村委会这一制度,并坚持把它写入宪法,宪法中才出现了这一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选举就可以立即依法实施,实际上,具体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直到五年后才通过。刚试行不久,就因1989年下半年的形势而受到了政治干扰。那时,所有与政治改革相关的活动均被中止,村委会选举被视为与自由化沾边,一度几乎面临被废除的危险。在“关键”时刻,薄一波“支持对村级政治改革的继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1990年8月在山东省莱西市召开了全国村级建设组织座谈会,政治局委员宋平认为,对“村委会组织法”不要再争论下去了,应该去实行。几个月后中央才正式肯定了村级民主选举[7],于是民政部于1990年9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8],村民选举才全面铺开。这一过程说明,中国乡村的这种“民主”并不是完全由农民自主支配、运作而产生的制度,它从头到尾都是一种被赐予的“民主”。对中国的农民来说,等着上面“赐予”这样的“民主”实在是有点可怜。更何况村民选举的存在还带有某种侥幸,它完全仰赖几位领导人的支持,而支持它的一些领导人其实并不是热心改革的政治家。 从农民负担看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 如果尽量拔高村民自治的政治意义,也许可以说,它是在农村建设共产党主导下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但实实在在地看,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功能其实还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这一制度的三大核心部份(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务公开)的聚焦点都集中在如何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上。“村委会组织法”的30条规定中,最具核心意义的是第5、19和22条。第5条确定了“村政府”(村委会)的核心职能,即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19条规定“村政府”(村委会)和村议会(村民代表会)的权力制衡时,其目标也是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财产利益。例如,该条款规定,当“村政府”安排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提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时,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第22条涉及到“村政府”的村务公开制度,凡是“村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第19条的所有事项时,村委会要公开其方案和处理结果。此外,事涉计划生育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水电费收缴时,也必须公开。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被设计为一种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机制,那么,其实际效果如何呢?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村基层政府的乱摊派和横征暴敛有增无减。据财政部的不完全统计,1997年各级政府的收费项目多达6,800多项(其中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收费达300多项,地方收费项目最多的省有40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大部份是越权设立的。全国收费(包括基金)总额至少在4,200亿元左右,相当于国家财政收入的45%,而且每年以15%的涨幅上升,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高20多个百分点。市、县收费占其收入的比例更高,而那些基层政府自立名目、无案可查的收费项目更是多得不计其数。[9] 显然,村民自治制度这种制度设计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将,它的现实作用刚好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成了帮助政府完成摊派任务的机器。 “双头制”还是“一头制”? 在农村改革的最初几年里,共产党在农村的政权机构及其党的组织建设中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疲软现象”。中央政府的一项调查指出,从1978年到1984年基层干部数量减少了一半。[10] 1988年民政部对全国17个省、市数百个村的调查显示,约30%的村级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在贫困落后地区这一比例甚至高达50%以上;广东的村级组织16.7%是瘫痪、半瘫痪的,居于中间状态的占43%。[11] 八十年代末,共产党在农村名义上有130万个基层组织,但许多组织从1987年起就未发展过一个党员。[12] 1992年初国务院的一份文件称,30%的农村党支部处于瘫痪状态,另有60%处于非常软弱的状态。1994年中央的一份文件披露,75%的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13] 为了重建农村组织,化解乡村里的组织危机,中共开始整顿乡(镇)、村两级党支部(重点是村)。1993年10月18日,江泽民提出,要“下决心用3、5年时间,把全国80万个农村基层组织分期分批地建设好,使他们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4] 在重建村党支部时,要求“选一个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无私廉洁、年富力强,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支部书记......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15] 在这次整顿中,换了13.6万个村支部书记、12.8万个村委会主任,整顿了2.5万多个乡镇党委。[16]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村民自治的并行使一些人以为农村中出现了党政“双头制”现象。例如,有人提出,“中国实行民主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打破共产党对权力的全面垄断,那么中国是否在不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同时,又能发展农村的民主呢?”[17] 表面上看,农村的党政基层组织确实在形式上有“双头制”特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村一级的决策权分成两大类,属于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党支部讨论决定,其他的事务则交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实际上由于将党支部──支书体制规定为乡村组织制度建设的核心,赋予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这就使村民自治制度变成了与乡村党组织这个“核心”所对应的“外围”。这种制度结构完全是现行国家权力体系的的投影。依照宪法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在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之上还存在着一个“领导”它的政党组织,所以全国人大实质上只是国家的“次高”权力机关。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双头制”制度设计有时也会使一些不完全洞察党政体制实质的人感到迷惑,以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工作还没有理顺”。其实,所谓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定位不清楚这一问题只是个假问题。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人民公社解体、改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时期,党通过其基层支部和支书全面控制农村社会这一制度安排并无变化。党之所以推动村民自治,用意并不是要在党的基层控制权力之外再形成一个与其并行的“权力体系”,“中共希望的,是通过村民自治和给农民较大的自治权力,促进中共的原有组织提高效力,增进合法性,而不是削弱党的权力组织。”[18] 在这种结构下,“据民政部官员透露,根据对试点的某省的114个村的调查,有60%的村两套班子工作分不开。有24%的村在分开后矛盾较深,工作不协调。”党政关系较好的地方,也不是制度制约的结果,而是因为党的支部书记具有尊重村委会的“自觉性”。[19] 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淼则承认,“村党支部仍实行‘一元化’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难以落实。不少村主任反映,现在村里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什么事乡镇党委都要村支书‘负总责’,因此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个别村的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村民们有什么事也不找村委会,而是找村支书。......《村委会组织法》中赋予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权,在相当一部份村委会是很难落实到位的”。[20] 其实,既然在现行体制下党政分离实质上是做不到的,就还不如将表面上的两种权力体系“合二而一”。目前,这正是农村“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动作。例如,河北大名县乾脆将“两头制”搁置一旁,直接实行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制,这样虽然还有村民选举,但“村民自治”已经名存实亡了。[21] 农民只能选“二把手” 村民自治制度本来是要在村一级的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权力组合,由村民委员会扮演“村政府”的角色,村民代表会则类似于“村议会”,村民(选民)则通过直接民主形式如选举、罢免、村民会议等扮演“主权者”的角色。这种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本来是十分合理必要的。但是,现实的政治体制却并未给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而是让它流于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然而,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现行政治体制中只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一个议事机构,它何来能力排除党的“领导”对村民自治的约束、真正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呢? 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级层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党的基层组织确定为“领导核心”的位置,党的基层组织高居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之上,“书记制度”架空了村民自治。“目前大多数的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都是由上级党委任命,乡镇发个红头文件。有的村虽然实行了党支部选举,但选谁进支部班子、选谁当支部书记,还是由上级党委指定,党员只是走形式填个选票,不能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愿,更谈不上代表广大农民的心声。”[22] 并非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的法律地位明确地高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而村民这个所谓的“主权者”只具有次等地位,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政府”、“村议会”也只不过是个次等“权力机构”。例如,一项调查表明,河南农村不少地方仍由上级指派村长、组长,而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议事会多数形同摆设,80%的村“财务公开墙”内容不符、不详,是假公开。[23] 既然“书记制度”垄断了乡村主权者的地位,村民只不过是由另一个“主权者”掌握控制的“二等主权者”,他们无论怎样选择自己中意的村委会成员,最终仍然要听凭“书记”们裁断。在支部书记这个全能的乡村主权者之下,即使村委会的选举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公正、平等(现实中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并不高),“村民自治”也与民主的真实含义相距甚远。 如果作为“头等主权”者的党支部成员横行乡里,其实完全是现行政治和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意,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嫌。《村委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务公开这一制度,但也明确规定了书记制度的领导核心地位,当党支部成员成为村委会负责人时,他的“领导核心地位”就合理合法地使他免受村民的监督,更何况他的书记地位也往往是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并非村民选举产生的。当村民们对这样的村委会负责人不满时,他们哪里有任何监督的权力?[24] 这就反映出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质,即村民选举等“民主”形式并未让村民们真正成为“主人”,他们实际上总是处在被上面指定的人“领导”的地位。不仅非党员的普通村民如此,连不具有党内权力的普通党员村民也是如此。[25] 为什么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因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选举一个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向村民报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现行政治体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实质只不过是让农民选出一个说话不算数的“二把手”,而村里的“一把手”则不由村民选举,村民也无法罢免。这个“一把手”由上级指派任命,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制对上级负责,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器。乡政府和乡党委的指示、摊派、罚款、提留都以责任状的形式交办到支部书记手上,对不听话的农民则由乡政府运用警察、民兵等镇压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数村委会成员还被纳入党内,在党员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党内纪律约束下,如果上级政府和党组织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相抵触时,村委会干部就必须先服从党纪、维护上级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维护本村村民的利益。 鉴于党支部制度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矛盾和冲突,山东省河曲县于1992年尝试了以“两票制”组建党支部的折衷制度,即在乡村党支部成员的选举过程中先由非党群众投信任票、推荐支部成员候选人,然后再由党员投票选举村党支部成员。[26] 1999年,农村大包干发源地安徽省简{凤}阳县又试行了请党外群众参与村支部选举的做法,其程序是先根据党内评议和民主举荐初步确定党支部成员差额选举的候选人,然后再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由占成年村民80%以上的选举人对初步候选人以测评表形式无记名评议,乡镇党委再根据测评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27] 这样的改革无疑突破了现行的政治体制,但还是脱离不了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的味道。共产党及其成员应该真正承认农民的主权者地位,而不以永远的“领导者”自居,在是否有资格掌握权力这个关键问题上,应当自觉接受民众的挑选和裁判,这就是政治改革的实质意义之所在。 村委会是自治团体还是“二政府”? 村民自治制度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重新界定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其实只是“公社”的农业奴工,国家通过省、县、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逐级控制,几乎剥夺了农民的所有自由。“人民公社”解体后,表面上国家权力只下沉到乡镇一级,而在村庄范围内农民们似不应再由国家全面支配,而可获得自我管理的空间和自由。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村委会(“村政府”)并不是政府机关的下伸机构,而是农民的自治团体。中国历史上一向存在着这样的农民自治团体,半个世纪前社会学家费孝通这样描写过:“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从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于是人民对于‘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极少接触,履行了有限的义务后,可以鼓腹而歌,帝力于我何有哉!”[28] 那么,实行了村民自治的今日中国乡村,是否真的呈现出“天高皇帝远”、“帝力于我何有哉”的闲逸画卷了呢?实情远非如此。 虽然实行了村民自治,但政府权力的影子仍然时时缠附在农民身上,日益沉重、难以负荷的摊派不断引发农民和干部乃至乡政府的冲突,演化出一幕幕的悲剧。现在,政府并没有退出乡村的经济活动,因为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党支部的领导和控制下,作为村民自治团体的村委会被异化了,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承担着政府职能的“二政府”和假“自治”会,所以即使上级的很多要求违背了村民的意愿,号称“自治”的村委会也不得不为上级政府完成任务。所以,“在村民看来,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一样,都是政府的代表。对村民而言,村行政组织只是过去生产大队委员会的延续,村干部仍然是过去的大队干部,只不过改了名字而已。加上村委会的工作主要不是代表村民与政府对话,村委会主要在执行乡镇政府的各种指示,很显然,村委会被划入了政府的范畴”。[29] 刘井明在调查中发现,导致村民自治团体异化的关键性因素如下。首先,乡政府垄断了权力和资源,使村干部必须依赖乡镇干部,而村民的自治团体没有真正的自治权。在他调查过的江西农村,“村三大主干”──村支书、村长、村会计基本上是由作为乡镇派出机构的管理区干部负责考核和推荐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命的。在上述主干以外,还有包括副书记、副主任等副职干部。对于村干部来说,当与不当以及当主干还是副职干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上级组织和乡(镇)干部布置任务的完成情况、服从程度以及与乡镇干部的交往程度”。没有乡镇干部的支持,要完成村里的工作便有困难。[30] 其次,上级政府维持着强有力的控制架构,江西的管理区制度就是一种。这种制度将地域相连、管理方便的四至五个行政区划为一个管理区,作为介于乡和村之间的“准管理组织”,由乡镇党委派两名乡干部出任管理区主任和书记,“驻村包村”,成为村干部的直接上级。当管理区干部的任务完不成、有可能危及乡镇干部的政绩乃至职位升迁时,他们就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他们对一般的事务性工作则不太严格苛刻,甚至还容忍村干部的讨价还价和拖沓。管理区干部的奖金发放和职务晋升与他们所管辖村的工作实绩挂钩,一般半年或年终时检查评比,决定管理区干部的奖金分配和职务变动。几乎所有村委会负责人与乡镇政府都签有责任状式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管理区干部具体督办并协助各辖村实施。乡镇政府专门制定了对村委会的详细考核办法和记分方法,并把考核记分与村委会干部的收入挂钩。正是通过这种“政治承包制”,村级组织变成了乡政府的下伸行政组织,村干部在某种程度上也变成了乡镇干部在村里的政治代表,必须完成乡镇党委和政府布置、分配的任务。此外,乡政府还为村干部设立了定期的工作汇报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在这种工作汇报会议上,村干部的地位变成了乡干部的直接下属,与人民公社时期并无实质性区别。据刘井明的现场观察:“1996年9月8日参加的一次庆镇镇村两级干部会议有4个议程。分别是冬季计划生育检查动员、农林特产税的征收、村级组织整顿的结果公布以及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等。在会上,镇干部对村干部的讲话充满着命令口气,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也是不容商量和讨价还价的。我们发现整个会议过程中,村干部根本就没有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机会,甚至有时,这种工作汇报会演化成对村干部的惩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乡镇干部也会尽量留出时间来听取村干部的汇报。......当发现工作完成不力是村干部不努力、不主动造成的,乡镇干部也会不留情面地进行批评甚至‘责骂’。这时,村干部不是申辩,而常常是陪笑脸。”[31] 正因为村民自治被异化成了改革前的那种垂直到底的旧式农村管理体制的变种,村民自治团体的当选负责人在现行体制下沦为上级政府的“天然”下属,本应是为村民利益服务的村民自治机构变成了剥夺村民利益的上级行政机器的延伸,大大地偏离了这一制度设计时的初衷,所以农民们往往逐渐失去了政治参与的热情。有的报导披露,“选举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是乏味的,村民不会有什么热情。事实也正是如此。这就是赵县各村不能正常选举的根本原因。接下来就是一个恶性循环:村民不愿选,村主任只好任命,上级也乐得任命;村主任上无乡党委支持,下无村民拥护,也就拿不出一村之首的气慨,最后也乐得跟着村支书为虎作伥,赚点油水。”[32] 可怜的中国乡村“民主” 为什么农村的“民主”会变得可怜呢?因为,中国乡村的“民主”选举是在乡村社会几乎没有自组织意识和自组织力量、八亿多农民的政治影响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共产党为了改善其农村控制体系而设计,完全是借助于政权的力量、自上而下地推进的。所以,王旭发现,在许多影响基层选举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中,“首要因素在于各级地方官员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作的努力。许多基层选举取得的成效取决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民政部门的官员,在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中扮演的关键角色。”[33] 毛丹则认为:“我的一个大胆说法是,中国的乡村民主中,通过基层选举,村落自治谋求与国家力量抗衡的可能性和内容几乎都微乎其微。”[34] 虽然中国的农民人数庞大,但共产党政权在对农村进行摧毁式社会改造的过程中已吸纳和消灭了所有党外的组织化力量,结果七、八亿农民变成了社会影响力最弱的群体。在今日农村中,除了少数地方的血亲联系能对乡村选举发生极其有限的影响外,唯一的组织化力量就是中共的党政基层组织。而参与这场庞大的可怜的民主化试验的农民,却都是高度“原子化”的个人。在中国官方及其国际社会关于中国乡村“民主”选举的一系列美誉当中,恰恰掩盖了这一选举的致命弱点,即许多毫无组织、也不被允许有任何非共产党式组织活动的零散的个体选民,如何能够形成制约官方指派、控制、命令候选人的企图呢?如果说竞争性的选举是真实的民主选举的要件之一的话,那么,选民中发达的功能性团体(非“原子化”的参与单位)的出现以及选民独立的自治组织,则是竞争性选举真正发挥功能的必要前提。 竞争性的自由选举实质上应该是社会中不同团体的利益和价值竞逐的过程,通过这种竞争性的自由选举,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得以建立政治上表达的管道,依靠本群体的动员能力和支持率取得政治上的影响力。例如,投票选举总统的选民并不是单纯的“原子化”的公民,而往往是高度组织化的政党、工会、农会组织等功能性团体;在选举市长或市议员时,则宗教、妇女组织这类功能性团体会起积极的动员作用。功能性团体是汇集与表达社会利益的最佳管道。强大的各种功能性团体的存在,使得以选举制度为中心内容的民主不是被赐予的“民主”,而是国家机器无法轻易操纵摆布的民主。 如果中国“民主化”的起跑线要从乡村开始,从直选村长再到直选乡长,走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那么,真正对八亿多农民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认可和推动农村社会的自组织化。要消除“民主可怜症”,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农村传统的行政化组织和血缘化组织之外,发展出第三条组织化的道路,即建立适应农村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功能性组织。当八亿多农民不再是“原子化”分布,而是结合在成千上万个自下而上的现代的农民自发的组织里时,中国农村的民主才有真正的载体;只有当这种民主的载体出现之后,中国的乡村民主才不再是党赐予和操控下的民主。 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 杨清 中国大陆学者 一、问题的提出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四、简要的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阶层变迁和社会资本发展及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学者的关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张其仔, 1997)。分析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必须重视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大陆新兴私营企业研究中,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的影响,不仅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的建立和使用,而且还体现为一种资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对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是对笔者先前的一篇研究报告的检讨[1]。为便于下面的讨论,先简要回顾此文的观点。笔者在该文中提出,随着私营企业主市场主体意识的增强,他们在经济实力扩大后正努力寻求保护其各项利益的政治后盾,积极寻求反映其政治愿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参与公众事务的社会舞台。由于转型期的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均存在着明显缺陷,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各项利益,必然要营造和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项研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以企业主的经济实力为横坐标,以其政治需求和表达为纵坐标,则可发现,私营企业主政治愿望的表达和参政议政的热情并不是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而增长;相反,当他们的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政治上也获某些安排的情况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现则趋于平缓,甚至有下降的趋势[2]。笔者曾将这一现象称为“倒U型曲线”特徵,在解释这一现象时遇到了困惑,同时也意识到这是个极具研究意义的问题。为此曾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访谈提出了三点解释:第一,在现有的政治渠道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经济实力较强的私营业主既已获得一些政治安排,其进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经达到,这种名誉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进而其表达政治愿望要求的热情和迫切性也会有所下降。第二,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目的之一是获得政治保护伞,但这种政治保护的投资成本似有不断加大之势,许多具有较强实力的业主宁肯把资产向海外转移,以求得更平稳长远的发展,而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现。第三,私营业主的知名度和资产实力越强,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响力,这些官员要与之有某些特殊关系的业主对言行保持审慎态度。 然而,以上的经验性解释中未能说明这种现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参与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质和形态是什么,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愿望和诉求是否真实可靠,所谓的“倒U型特徵”的发生背景和演变趋势究竟为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关领域的经验研究显示,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等级中折合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参与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过美国的富人和穷人谁更积极地参与政治,其结果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还根据人的经济地位高低与政治参与度提出了相关的模型。[4] 我们在以往的经验研究中还发现,中国虽然有许多企业家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成功地经营,在体制转型和社会利益分化的过程中成为最先获益者,并且也被党和政府吸纳到某些政治性活动当中,但他们的内心深处却有着极强的压抑感和不平衡,对自己的经济、社会、政治处境和地位并不满意。尽管他们可能有各种共同的经济或政治诉求,但他们彼此之间往往只在个体上相互认同,而没有集体性认知,更谈不上组织化,所以他们所表达和追求的通常都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要求,很难通过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去代表和反映其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此外,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政协、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的成员,但他们认为加入这些组织只是一种对自己的安排或是个人的无奈,因此对这些组织的认同度并不高,甚至时常议论和抨击这些政治渠道和社会组织。从这些观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既然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是富有的,为什么他们的政治参与会如此地松散和无力? 上面提到的问题既涉及到政治参与的一般理论,也涉及到社会结构转型和政治形态的发展,同时更与私营企业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关系。本文所关心的是,为什么会出现政治参与中的“倒U型”现象,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样的,他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这些特徵是一种结构性作用的结果,还是在权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实合理的解释,同时发现并提出切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框架。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变化,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不少相关的社会转型理论(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国内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原来是“总体性社会”,随着社会资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转移,这种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并朝着与国家相分离的、主要依靠市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市民社会发展(孙立平等, 1998)。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是一个由“全能政治社会”向“后全能体制”过渡的社会(萧功秦, 1998),这种“后全能体制”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并逐步形成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意识形态领域仍是党的组织整合和凝聚的基础、还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量、仍具有强制性的巨大资源。 这些观点在分析社会转型时显然注重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所谓政府与民众是如何各自划定一个政治或经济空间,以保持和维护各自利益的发展。然而,就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并不是社会变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来是如此。因为,中国的社会变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党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发动并在上下结合的基础上渐进地推行,这样的改革维护了政权的统治、扩大了满足各方经济利益的渠道、保证了改革的平稳进行;相应地,社会转型中最显着的特点是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中不存在问题和矛盾),这种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减弱了因转型期中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可能产生的激烈对抗和社会结构的剧烈重组。社会经济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虽然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私营经济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它总体上还是政策的产物,是政府和市场两种行为的综合结果(李宝梁,1999)。政府在给私营经济让渡出一定的活动空间和部份自由流动资源的同时,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虽然赋予私营企业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方面仍设有不少有形或无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垄断和管制无疑会逐步减少或解除,这显然有助于政府消除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各种旧体制因素、得以巩固其统治[5],但同时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权力也将受到约束,而其面临的社会压力也可能增大。在这些压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样只是一味地打击或压制,而是运用各种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这正是过去二十年来对私营业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点。 政治社会学的结构秩序假定认为,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无论是现有制度安排的继续维持和运行还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和植入,实际上都含有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它是一种多边力量相互影响、参与和交易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社会力量将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种分散的利益将被组织化并传递到社会政治体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体制外的集结(张静,1998)。这样,占有不同资本优势的人们都试图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资本[6]。法国着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统治阶级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得特权,从而为维护统治而确立合法性;其他阶层则通过不同资本之间的转换,以获得物质的或象征的利益。 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和出现,是中国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笔者的研究假设是: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活跃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他们的政治和利益诉求则可能会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权威,甚至会造成某些现实或潜在的威胁,所以主政者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这种新的社会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私营业主阶层的政治代表人物迫于压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加入到现存政治系统中的象征性建构(symbolic construction)里,与主政集团达成某种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过于强制,反而促成私营企业主阶层更加团结,并提出某种组织化目标、表现出更强的参与意识和行动。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按照政治社会学的理论,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是“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7]。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现存的政治体制构成了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环境。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研究先分析这一过程中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和参与途径,然后作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便于读者深入了解这一过程,以下的讨论中将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个案调查材料。 1.私营企业主中参与政治者的特徵和动机 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比较关心政治、有机会参与政治系统活动的人只是少数,他们基本上属于企业规模较大、社会资源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主。(李路路, 1995)这些参与者中包括各类不同经历、不同素质和追求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性。第一,私营企业主是体制转型中出现的一个新群体,来自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不同的传统社会群体。虽然他们游离出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但仍与其保持着亲缘、地缘和业缘联系,部份地保留着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这种与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的连带性影响着他们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达。第二,私营企业主之间往往建立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私人朋友关系,若彼此之间经济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随之淡泊。这个群体内部没有形成阶层意识、共同的利益表达方式或“内部人规则”[8],而是各自单独地以各人特有的表达方式实现着他们追逐的目标(李宝梁, 1994)。第三,私营企业主的绝大多数不是受企业家精神激发而创业,他们进入私营经济活动时往往是为某种被动的、或临时性的目的所驱使。他们大多数都有下乡、下海、下岗的体验[9],这些特殊生活经历塑造了他们性格中独特的政治敏感性。他们政治上处于边缘状态,既为自己能把握时机、闯出一条生路而庆幸,也为保住来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他们不会正视某些政治的游戏,也没有必要得罪官府;见什么人应该说什么话是一个成功老板起码的本事,否则在现实中就很难混下去。他们往往凭借以往的生活经验和现实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参与,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号或民主的诉求未必能令他们激动。第四,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这些成功人士的目标实际上是依托着双轨制和某些体制化关系和资源,不断获得经济、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们在现行体制中善于发挥和利用各种资源,善于根据需要决定交往的对象和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交往的频次和程度。所以,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私营业者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家,却肯定是最善于处世和懂得运用政治关系的人。 那么,具有以上特性的私营业者为什么要参与政治呢?下面摘录对几位业主的访谈,从中可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A君:(曾是下乡知青,回城后在一个集体企业工作数年,后创办自己的企业。现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市政协常委、市商会副会长、区政协副主席、区商会会长等职。)我开始干企业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会有今天。当时只是一个心思要把企业干好,结果在朋友的帮助下企业一步步兴盛起来。那时我作为区里的私企大户(93年前后),常被区工商联和私企协会找去参加一些活动,这样自然也就认识了一些大人物,并先后被推荐当上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委员。我不是为了政治而参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说明看的起我,起码是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虽然为了应付许多活动,占去我的很多时间,但是当别人带着羡慕的眼光,请我帮他们也介绍一些这样的机会时,我也感到挺自豪。况且这些头衔有时还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一点作用。例如,一次我开车超速被警察拦住,我当时灵机一动拿出了政协委员的证件,并说是为了执行公务,结果逃避了一次处罚......。 B君:(原银行职员,留学回国后下海经商办企业。现为全国青联委员、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常委、区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个人形像,做私企老板其实很不容易。以前许多人并不正眼看我们,虽然我们有钱,也只是到了饭店才有面子,才能潇洒起来。所以,为了表明我能行,证明我有实力,我不仅希望能在事业方面有所成就,同时也希望能在社会上被人们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视,而不要一提到有什么不好就拿我们作例证。当然我现在参加一些政府组织的活动,也是考虑到目前在我们国家政治还是全能的,举个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许我们干私企,谁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选择与他们多配合,多参加活动,这样与己、与他人都会好过,都有个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后合伙干企业。现为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市委会委员、市青联常委、企业家协会理事。)如今是竞争的时代,本来我们都是自己闯出来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没有必要与他们作对。现时就是一个等级性的社会,党票、官位、关系网是重要的三件宝。我所在的党派是民建,如果共产党要我,我也会加入共产党。虽然这些看起来是虚的,但说实话这些头衔并不是谁都有,我不去挣,别人也会去挣的,那我的机会就没了。现在我的企业发展这么大,没有这些东西不行,当然还有许多朋友帮助,但是人家之所以与你套近乎,也是为了在你这求得好处。所以他们需要我的时候也是一样,这是我的优势......。 从以上几位私营企业主的表达中不难看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现实政治环境、建立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社会空间、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这相当接近政治参与的功利选择说的解释:人们的政治生活样式以及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为,其实都是一种对利益比较和选择的结果;人们并不是本能地要参与政治,也不是生下来就具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仅仅是参与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们能够避免一种更大的祸害时,人们才去参与政治[10]。 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主们尚未形成从利益群体需要出发的自觉、完整的政治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关心政治仅仅是一种自我保护性反应。例如,他们非常关心涉及私营经济发展命运的政策,要求保护私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政策能保持稳定并落实到位;他们也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拓宽政治联系渠道,建立自我保护与协调组织等。在这些要求的背后,其实潜藏着他们透视台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现实的复杂心态。例如,一位坦直的私营企业主曾这样谈到他对近期轰动私营企业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说(指官方报导)牟其中作为中国首富实际上是中国首骗,这点我有不同看法。中国的市场其实并没有什么规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设法赚钱,政府也一样......。虽然我们现在是企业的老板,有时还被称为企业家,但要看用在哪。与政府打交道太张狂了不行,否则早晚会下马。我们都明白那些大户能超常规的增长,其实他们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东西,都有所谓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些东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坏事,这里关键是要看你会不会处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脉”,过了不行,否则上面想找你的麻烦,那你就自认倒霉了,这就是政治。说到参加政治活动,有时我们也提一些意见,但那只是为了迎合他们的要求,作个样子,如果我们的想法能实现,那么我们也就真的成为主人了。 2.政治空间和政治参与管道 政治参与者要参与政治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需要组织渠道、机制和程序,这些构成了政治参与的结构。在中国政治参与结构通常被称为政治参与体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社会监督体制(如党纪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民意表达体制(如信访制度、调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办公热线等)。但这些政治参与体制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存在着严重缺陷(亨廷顿, 1989;徐勇, 1992;陶东明等, 1998)。 首先,许多政治参与形式仍然只是执政党政策的一部份,并未法制化,这些形式的存在依据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党内文件。于是,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完全取决于执政党的态度和兴趣,一旦执政党内部出现斗争或政策变化,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实亡。例如,全国政协会议自建国初成立以来虽已开过9次全国代表大会,但至今国家对政协的地位、职能和活动规则仍无正式、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活动虽然在全国似乎已经制度化多年了,但实际上这类活动所依据的仅仅是“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虽然“文件”这个词在中国大陆的话语系统中具有“官方权威”的含义,但这些由社会团体(包括政党)自订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毕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体制方面,虽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关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权威,其制度设计也十分简陋粗糙。许多这类的体制往往只是执政党策略性运用的手段或工具,围绕着党和政府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阶段十分兴盛,但一旦执政党暂时不再需要它们的配合时,这些参与活动又悄然无声了。这种带随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参与体制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无规则性,最终导致民众对整个政治参与体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参与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外壳,而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每一种政治参与体制同时也都是党和政府的政治控制体系的一环,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协虽然具有某些表达民意和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的功能,但同时也担负着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方针和决策向下传达、贯彻、落实的功能。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既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民意和实行舆论监督的阵地,但它们的主要功能还是党和政府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舆论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现行体制设立的政治参与管道,其参与活动自始至终都处在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控制之下,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主性,他们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获得党和政府的某种政治安排(李宝梁, 1994, 1998, 1999)。私营企业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现行政治结构下的特权。获得政治安排的私营企业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本地有较大的影响力、要表现出对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和拥护等。目前,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党和政府赐予的,如党的统战部系统会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士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或帮助私营企业家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等。一旦获得此类安排,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就往往成了体制内的逢场做戏了。 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活动基本上没有组织化行为,处于散乱和单独行动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他们所扮演的政治参与角色只能是以个人身份与官员接触,其行为也只是个体型参与行为。这种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很小,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来说,个体型政治参与所能产生的压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难真正地影响政府行为。同时,个体型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往往是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应,一般缺乏一贯、明确的目标,参与者的诉求和姿态常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而摇摆不定。个体型参与行为涉及的政治参与层次必然比较低。因为,参与者往往只是围绕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表达意见,所试图影响的也多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意向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很少触及方向性、战略性的大政方针。 私营企业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政治参与途径,前者是进入正式的组织参政议政,后者是通过权钱交易达到官商结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参与通常有两个管道,其一是参加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的行业协会,从而得以与政府部门接触,藉此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联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为主的党派)等组织,建立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前一管道是群众性团体,并不能直接进入政治参与;而后一管道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联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参政议政,因此对私营企业主更有吸引力,为他们所看重。然而,工商联或民建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们从中共领取全部的活动经费,已基本上为中共所同化,所以并不具有真实的独立的政治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加入这些“党派”组织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取得一种政治身份,进而为谋求个人的社会资本和更高层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种行为和加入中共十分类似。例如,加入工商联或民建等组织后,可以建立起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联系通道,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进而与高层领导人接触,甚至可能获选成为业界代表而进入现时政治结构之中。一旦私营企业主们“荣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现时政治结构中获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资本,往往就不再积极关注当初赖以起步的“党派”组织的事务,因为这些组织作为“晋身”台阶的重要性已随着业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后,他们会以这些政治身份为资格,转而扩展与官员交往的私人关系网,更加注重通过与某些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寻求自己参与目的的实现。 既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寻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护利益的场所,因此,他们在现行的政治参与体制内的行为通常非常谨慎、务实,会主动地配合政府、充当政府助手的角色,不会提出任何不利于个人利益的主张。虽然他们作为私营企业的领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营企业主上传下情,但他们实际上做的却主要是为政府下传政令,例如要求私营企业主响应政府的号召打井抗旱或出资支持大型活动等。笔者在私营企业主政协委员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体事务层的问题,如拖欠债务、申领经营许可证麻烦等,不涉及私营企业主的组织性活动和集体性政治诉求。私营企业主们称这样的做法是“少找麻烦、多办实事”,而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后所发挥的功能。 私营企业主的非正式政治参与是其正式政治参与的一种补充。由于他们在政治参与中普遍缺乏政治义务感,主要只关心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政治议题,同时对政治系统的活动缺乏足够的信任,所以他们把参与正式的政治活动视为迫于现势而不得不为之事,或敷衍应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时他们还会积极寻求非正式的参与活动,如通过拉拢收买公务人员获取某些经济利益和政治安排、通过社会关系网建立保护伞、通过贿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响政策(如税收、商检)的执行等、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话以转达某种政治情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许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经济形式的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金钱和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逐渐升值并日益成为影响决策的力量,由于权力转换的延迟效应和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宋时歌, 1998),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了生长的土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和争取赞助,常常会给一些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参与机会,如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提供优厚的土地使用权、聘请担任某项政治职务等,这从客观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参与活动。事实上,在目前的体制下,凭借财力和社会资本影响决策并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 由于私营企业主尚未成为独立的政治势力,所以他们的政治参与目的往往是为了一种名份,为了获得政治中心的认可,为了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与主政者之间并不存在尖锐的利益对抗或政治分野,因此愿意被现时政治系统吸纳并获得各种政治参与的机会,而这实际上又是政府加强其社会控制力的一种手段。因此,这样的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主政者和参与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以支持其政策并增强现行体制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者可以通过有限度的参与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了理解私营企业主和为政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了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的概念。“超经济强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托政治系统形成的一种超出经济形态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现为特别的组织和结构性安排。如建立各级政治组织和官方、半官方的组织联系渠道,通过行政网络机构实施各种分级登记管理,通过对传媒和出版、宣传等部门的具体要求直接控制意识形态领域。它是执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强权政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公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 历史上中国历代帝王的统治基础就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和人身依附关系[14],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剥夺和限制农民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承担皇朝派给的任务。[15] 在财产权利和法律关系上,历史上的法律往往是为了维护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特权而设,大多是民刑合一,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个人权利。自然法和习惯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束缚着民众的个人权利,国家对私人财产拥有最终的调整权。[16] 这就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历史条件。而从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在“全能主义政治”的结构下,仍然维持着政治强制和公民对国家的依附这样的特点。[17] 改革开放后,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断下降,对社会实行政治控制的范围逐渐缩小,控制的强度也有所减弱,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了,不再完全依赖国家机器。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其他有产阶层(如自由职业者、职业经济人等)的出现,都表明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但是,经济的多元化并没有改变政治的一元化特徵。当政者虽然不再坚持以往那种高度的政治集权,但为了维护其统治和既得利益,并没有真正放松其对社会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种相对灵活的、非经济的和外松内紧的管理方式来奉行超经济强制。而且,即使是在私营经济的活动空间里,政府也用政策导向、行政运作等手段来制约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往往难以避免对政府系统的依附性,使私营经济的活动仍然具有政策经济的特点(李宝梁, 1999)。政府对私营企业主的超经济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严格限定政治参与的空间、方式和内容,不允许任何超出官定架构之外的活动。例如,通过一整套呈文、审阅、批复的程式将政治参与活动纳入官方的行政作业和文档系统;通过官僚科层体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下,把政治参与者的诉求人为地放大或缩小到官方预定的口径当中;按照参与者的行为和言论随时调整对他们的政治性安排;把私营企业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干吸收到现时政治系统内,以便用这个系统的内部规则来约束他们的言行。其二是在私营企业内发展党的基层组织、培养党员骨干,建立各种党的外围政治组织(如官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私企协会等),实现对私营企业的控制和领导。此外,还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统战工作研讨会、调研分析会,从各个角度监督私营企业的动向。 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中的利益诉求自然会反映出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影响。首先,他们学会了运用党的语言应付各种政治场合的要求,而将其真实的愿望和要求隐藏起来。其次,参与者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会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动,此类活动具有易操作、高回报的特点。一方面,这使他们的参与活动更加个人化,很难形成具有阶层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标;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兴官商勾结的腐败之风。再次,由于受到各种来自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约束,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会呈现出非一贯性和非持续性的特点。如果长期浸淫在腐败的官场文化当中,这些私营企业主会失去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热情和信心。 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超经济强制并不总是象为政者所期望的那样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会成员不再自觉地认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会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规范的范围内表达或实现自己的意图。他们会采取一种变通的行为方式,既在官方许可的边界内、不违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实现个人的意愿,即中国社会中通常所说的“打擦边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18]。其次,为政者为了取得政绩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时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换取私营企业主的支持,不少官员同时还谋取个人私利。这样,私营企业主与官员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让私营企业主在正式的规则之外获得某种补偿。所以,虽然私营企业主表面上在权力体系中居于劣势和下属群体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但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财力通过非正式场合部份地达到目的。这样,官员和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就公开说:“我现在虽然是老板,但是干到这个份儿上,我想不干都不行。不用说几百号人要就业吃饭,就是政府财政少了我这一大块,那些当官的也会坐不住的。人家都说是给我打工的,而我同样不也是在给他们打工吗!”不少私营企业主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只要能配合为政者的施政,通常会得到一定的承认和照顾,并被视为地方经济的台柱,得到经济政治上的种种回报。 笔者认为,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可以发现,在超经济强制下的政治参与实际上不过是私营企业主的一种有限度的利益表达和追求方式,这个参与过程的实质是一种关系性合意的建立,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双边或多边力量调和交易的结果。所谓的“关系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在现实政治经济环境下所建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关系人规则,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权力、资本的组织与个人为了追求及满足各自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切实的行动安排。这里的所谓关系人规则实际上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各方在行为利益方面所达成的某种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进、连接规范等。 美国当代着名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会契约论”的研究[19]将社会学中的社会网和关系法学的原理导入了契约法领域,给现代契约关系作了全新的诠释。他还深入浅出地提出了“关系性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换言之,即对未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统筹安排。这一定义中的关键词语是“交换”和“过程”,它包含着时间维的扩张、当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诺和期待基础上所进行的规划以及非一次性结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关系性合意”受到这一研究的重要启发。但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由法制来规范的市场经济,人们不仅传统上缺乏契约观念,而且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义务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实际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还远非严格的契约要求,而只是具有关于未来合意性质的非正式规定。这种非正式性决定了,当下合意的存续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协议的结果,而是由等级结构中的某种权威要求形成的,会受到行政──官僚行为的强大影响。 关系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为对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回应,其产生既源于参与者的利益追求和对现实制度安排的选择,也源于人们对预期收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当人们为自己寻求提升个人社会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发展空间时,中国的现时制度规则所提供的最佳选择就是建立一种关系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体间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去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关系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几个特徵。 第一,关系性,即有关系的双方才可能达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合意双方必定要有关系,一方的存在和表现对另一方具有某种必要和意义,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也可以是实际利益的需要。其二,以这种关系为背景,双方具有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处理彼此关系的愿望和可能,即将某些组织性目标转变为具有个别发展意义、并可以某种要约形式操作。其三,这种关系能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不仅可满足现实的利益要求,而且还能为可预知的将来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价值共识中的相互依赖和报偿。虽然关系人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其影响力也不对称,但形成合意的双方都懂得,关系性合意不是简单的个别交换,它是一种互惠交流。尽管合意双方都会把角色保全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但保持对各自利益的相互促进亦是这种关系存续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营造未来的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护性,即以相互性为基础维持共存依赖关系的手段。近年来在社会学界不少学者用庇护性这一概念来解释当代中国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及组织间关系。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营企业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描述了中国经济改革以来所发生的由“单项依赖”向“共存依赖”的关系变化。他认为,这种变化至少对于私营企业和政府官员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权力关系可以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和资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无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绩的同时,可以增加对个人利益的支持。[20] 庇护性对中国组织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不仅具一般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是关系性合意的一种价值体现。 第四,重复性,即预期需要依托这种关系来保持多次交易和连锁使用。关系性合意是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有阶段的连锁。因为关系的维持具有价值,从而双方就有了形成持久关系的需要。由于关系性合意的发生是合意双方有意识的选择和追求的结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关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双方都会尽量避免任何可能产生不快而导致关系的密切程度下降、并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为。事实上,在确立合意之前,双方即已预计将有多次交易,所以,这个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会随着关系的演进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连续。 四、简要的总结 通过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实证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维持超经济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变革约束在主政者的愿望和利益许可的范围内,它对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构成了严格的制约。在超经济强制下衍生的政治参与必定只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它不仅要求参与者不得危害统治者所建立的各种秩序,而且还必须顺从主政者所赐予的各种政治安排。这种安排在强调主政者利益的同时,对参与者设立了政治规则和要求,并最终会影响到参与主体的参与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后,超经济强制不仅使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导致许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动的空间和隐患。 第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实际上是在超经济强制下不断寻求关系性合意的过程。在现实条件下,参政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接受当政者赐予的安排、表现出对立的态度,要么学会扮演这个角色。显然,前者并非高明之举。要能既与现时政治系统保持合作、又为个人利益寻求最大化的支持,采取一种与这种结构和制约相变通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从一味地攀附依赖为政者以求得保护,到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不断扩充资本优势,再到与政治保持表面的距离,通过关系性合意和与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实现个人目的,这既是参与主体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这种政治参与方式是私营企业主基于自身社会地位、环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选择,它反映了一种价值判断和人生观。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虽然并未形成文字化的规则,但对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来讲却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们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各人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本文提出了解释上述现象的一种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这一尝试能为研究和探索中国私营企业的成长发展之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经济室副研究员 中国即将加入WTO这一重大举措将对中国经济产生什么影响,是经济学界和实业界高度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具体分析中国各相关行业的现状和入世后可能的适应能力,试图描画出加入WTO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大致图景。 一般工业:继续发挥比较优势 中国加入WTO后,将按照国际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名义关税、废除优惠政策、实行国民待遇、加强政策透明度,这对中国的大部份企业来说是有利的。长期以来中国的名义关税的算术平均数是36%(按加权平均数计算是22.5%),但由于实行了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海关实际征收到的关税只不过占进口总额的4%到5%,即使取消了关税减免也只不过增加到10%至12%。如果再考虑到因走私而漏逃的关税[1],则实际进口货物的平均关税水平更低。加入WTO后将降低名义关税,这首先有利于铲除走私的土壤、减少官员的减免税审批特权,对规范市场经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都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加入WTO以后,中国相当一部份素质先进的企业可能进入国际市场获得更大的发展。 目前,中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包括服装、纺织、玩具、鞋类、食品、部份金属制品、机械制品等产业(属于一般劳动密集型部门),还有大部份机械电子产品(属于劳动/技术密集型部门)以及一些名特产品和部份稀有金属产业。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的一般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大部份机械电子产品制造业的体制已有较大幅度的改革,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多次承受过严重的进口冲击。当然,现在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研究开发能力差、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但是,它们的生存发展本来就无法指望国家的关税保护、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加入世贸不会增加它们的生存压力;相反,由于中国加入世贸后会采取规范市场、打击走私、减低税收、发展资本市场等措施,这将为此类企业创造比现在更好的制度环境。估计届时这些行业中会有大批落后企业要改组、兼并、破产,其传统产业里的老工人下岗问题会比较严重。 中国在国际竞争力方面居于相对劣势的产业包括部份高技术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化工、航空航天产品、先进技术装备)以及大部份的资源型产品(如粮食、食用油料、富铁矿、原油、木材等)。下面选择若干行业做详细的分析。 1.医药业 1994年中国的医药市场规模为90亿美元,人均购药数额仅7美元(为日本的1.6%、法国的2.2%、美国的2.3%),从长期来看,国内的药品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应有很大的潜力。但另一方面,在城市里现行的“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院70%的经费要从卖药利润中获得,再加上医药销售中回扣很高,使得医院为了获得高营业收入而滥开药品并过量使用进口药,导致进口药品急剧增加,1995年全国的进口量达7亿美元,合法进口药品加上走私药品竟然占国内市场的22%。公费医疗和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可能造成城市药品需求的阶段性下降,这会使医药业面临更大的国内市场压力。 中国目前可以生产24大类1,300多种化学原料和3,500多种制剂,是原料药出口国之一,但主要产品多属普通医药、附加值低,1997年医药工业总产值为1,400亿元。全国共有医药生产企业5,396家,76%为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重复生产现象(如全国生产安乃进这一普通药品的企业即达300家),全国只有华北制药、东北制药、山东新华制药、哈尔滨医药属于特大型企业。医药行业的科技和管理水平低,科研人员非常少,仅占职工的0.5%。在国外,制药业是个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的产业,实验室研发的各种药品中往往只有五千分之一最终能成功地投放市场,有的药品开发费用高达1亿美元,所以国外的大型医药企业投入新药创新的投资一般都达到年销售额的15%以上。但中国的这一比例仅为7%,所以多年来中国的医药产品中90%是彷制外国的产品,每年新彷制的外国产品为30至40种。加入WTO后,必须更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今后若继续彷制外国药品就要支付赔款,其数额很高,彷制一种药物的年赔款即达4至10亿美元。所以,入世后医药业将不得不停止生产一些彷制药品,相应地彷制药品的出口也会下降,而合资企业的产品将逐渐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优势。1996年我国已有1,500家合资药厂,其投资达45亿美元,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 中国目前在高档医疗器械方面仍依赖进口,制剂的70%也需进口。入世前这些产品的关税为20%,入世后将降低到6.5%,所以国内的医疗器械和制剂制造企业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由于质量管理不规范,中国的药品中仅10%符合国际药品生产规范(GMP),主要药品中只有青霉素和链霉素等达到了国际水平,这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的药品出口能力。医药企业应当加快企业兼并和改组,消除低水平重复生产,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加快开发新品种的速度。 2.造纸业 造纸业号称“永不衰竭”的工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和规模经济的特点,每百元产值所需投资为食品业的3.1倍、纺织业的1.6倍、化工和石油工业的1.1倍,制浆造纸厂的最小经济规模为日产量700至1,000吨,发达国家造纸厂的平均规模为年产14万吨,世界平均规模为6.8万吨。中国纸和纸板产量虽然高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但企业规模过小,83%的企业年产量在5,000吨以下,劳动生产率极低,1994年每吨纸和纸板的综合能耗为1.94吨标准煤,水耗为400立方米,比国际水平高出1倍。为保护环境,政府在1996年已取缔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实际关闭了4,000多家。因国内森林复盖率低、木材缺乏,造纸原料中非木浆原料占90%。这样,造纸业的产品中低档货占70%,高档铜板纸只占1%。结果低档产品积压严重,高档产品则需要大量进口(如1996年进口高档铜板纸63万吨、高强瓦愣纸68万吨)。随着一大批中外合资企业的建成,国内的许多造纸企业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亏损面达40%。目前中国的纸业产品平均关税率为23.35%,入世后将下降到5-7%,进口产品将在市场上取得更大的价格和质量优势。就各方面条件来看,中国的造纸企业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大幅度提升企业的经营规模。同时,由于原料缺乏和汙染严重,部份的纸浆生产应通过海外投资向国外转移。 3.纺织服装业 这是中国的传统支柱产业,1995年时全国此类企业达76,000个,员工1,470万,占全国工业从业人员的14.5%,产值7,400亿,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6%,产品的四分之一面向国际市场,服装出口达38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额的25.5%,丝绸和羊绒业以外销为主,丝绸服装出口是一项优势。中国的出口市场的三分之二集中在美、日、欧盟、韩国和香港,出口量很容易受到进口国景气变化的冲击,风险比较大。为了维持出口,纺织服装业需要大量进口棉花和棉布,特别是高档面料和辅料的六成依赖进口。纺织业的结构失调相当严重,初加工能力过剩,深度加工、精加工能力不足;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比例很高,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较低。目前中国生产的化纤品种比国际水平落后10至15年,差别化、功能化纤维仅占总量的13%。纺织机械的制造则更为落后,1994年发达国家纺织机械中无梭织机的比重为90%以上,世界平均水平为27%,而中国只有5.4%。虽然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年出口服装达50亿件,由于原材料开发、产品的生产和后整理、生产工艺和款式仍处于中等水平,所以出口产品只能靠低档货以量取胜,出口金额仅居世界的第4或第5位,出口服装的平均价格和附加值只及法国、意大利的四分之一,七成的出口服装没有自己的品牌,更缺乏国际知名品牌。因此,中国出口服装的赢利微薄,单件赢利不到4美元,出口企业的利润率低于2%。 本世纪末世界纺织品贸易格局的特点是:第一,供大于求。第二,纺织品的生产和供应中心从欧美为主转向亚洲,不含日本在内的亚洲各国的纺织品加工能力在全世界占一半。第三,进口市场相对集中,仅美国的进口量即占世界的20%。第四,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区域化加强了。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后,1995年加勒比海国家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增加了35%,而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和韩国则下降了5.5%。1995年美国将进口商品原产地的界定由裁剪地改为缝合地,在第三国加工、出口美国的纺织品要由原出口国出具出口许可证并使用原出口国的配额,这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来料加工、出口美国的数量,也影响发展中国家对第三国出口坯布、面料,对中国尤其不利。 全球的纺织品贸易过去一直游离在GATT之外,只遵照多边纤维协定(MFA),其基本做法是对进口纺织品实行配额管理。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ATC)的宗旨是逐步取消配额,所以,从1995年开始到2005年,世界纺织品贸易将逐步取消配额,从数量限制转变为自由贸易。中国本是纺织品出口大国,今后失去了配额对中国出口量的保护,将承受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是中低档服装,取消配额后高档服装出口国受益最多,而中国短期内却未必能大量增加中低档服装的出口。另外,中国纺织服装业的出口还面临外国的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例如,服装出口要达到安全、卫生、无害、无汙染的国际生态标准(又称为“绿色技术壁垒”),就必须在棉花种植过程中避免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减少服装原料中的残留农药。此外,服装的加工、包装、使用后的处理都要符合环保的要求。 4.感光材料制造业 目前中国每年销售1亿个彩色胶卷和5,000万平方米彩纸。现在中国人每人每年平均使用胶卷0.8个,而美国人是3.6个、欧洲人是3.1个,所以国内市场尚有潜力。过去几年来,中国的民用感光材料生产企业在与柯达、富士等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多数非停即并,只有乐凯作为本国企业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其实,中外企业产品的技术差距并不大,但国民偏爱进口货,而胶卷的走私又相当严重(九十年代里进口胶卷中只有一成是报关完税后市售的),这使得乐凯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现在进口胶卷的市场售价为20元,而乐凯胶卷仅13元,所以加入WTO后,即使进口胶卷因降低关税而减价,国产胶卷仍有价格竞争力。 目前在中国的彩卷市场上,柯达公司正与日本的富士公司激烈竞争。现在,富士公司因在中国没有合资或独资公司,业务交由香港的中港照相器材公司代理,供应渠道不稳定,所以在与柯达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下风。国外消费者通常使用感光度为200度的胶卷,而中国消费者多使用感光度为100度的胶卷。目前,柯达在厦门的生产线主要生产200度胶卷,所以该公司准备降低其200度胶卷的价格,并开始与乐凯合作,以买4卷柯达胶卷赠送1卷乐凯胶卷的手法在上海促销。而富士则依托其在中国各地的3,300家彩扩店,并准备在中国设厂。这两大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竞争使得中国的乐凯面临着持续不断的竞争压力。 5.家用电器 中国有2,500个家用电器制造企业,过去几年其产值年递增32%,占领了国内市场的80%,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年产量已占世界同类产品的五分之一之多。但是,该行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1995年产能的实际利用率仅达58%。目前,彩电、冰箱、洗衣机的城镇普及率已达82%,市场空间有限;这些家用电器的农村普及率虽然只有13%,但由于农村的购买力低,目前的市场容量有限。今后中国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农村市场的扩大。 中国的家电生产企业主要依靠引进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弱,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配套能力差。在新的国际化竞争中,如何提高该产业的技术水平对其生存来说性命攸关。例如,中国现在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电生产能力、以及摄像、录象和录音设备生产能力,但1997年4月美国已率先采用了数字电视,将来中国的彩电及其他影象设备制造业能否在零关税的条件下顺利转换到数字轨道上,很可能关系到中国整个影象设备制造业的生死存亡。国际上家用电器行业已进入成熟期,生产国集中在亚洲,利润率普遍偏低,降低生产成本是竞争的关键手段。在这方面,由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了生产基地,由过去的对中国输出产品和技术变为输出资本和品牌,而中国的成本又比较低,所以中国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条件,出口潜力较大。加入WTO以后,进口产品和零部件的关税将从20%降低到10%,下降幅度有限,这方面获益不多。现在欧洲联盟对中国征收44%的反倾销税,进入WTO后将解除这一关税,有利于对欧出口。 农业:中美之间最基本的竞争 中国农民户均耕地仅为0.41公顷,农产品的平均商品率为50%,这种半自给性的小农式农业现代化水平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指出,国际市场上过去18年来粮食的价格基本上呈下降趋势。可是过去十年来,由于中国的粮食生产成本年平均递增10%,使得玉米、大米等品种的国内平均价格已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至70%。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粮、棉、油料等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不断下降。加入WTO后至2005年,由于失去了关税的保护,中国的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由于中国农产品的综合商品率只有40%,所以农产品市场开放后的外部冲击主要只影响商品化的农产品。 1999年中美双方签订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美国大豆对中国的出口量可从1998年的170万吨增加到2006年的330万吨、小麦从200万吨增加到930万吨、玉米从25万吨增加到720万吨、大米从25万吨增加到530万吨、棉花从20万吨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同时,中国承诺取消对玉米、棉花和大米的出口补贴,2004年将总体关税降低到17%,将对美国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的关税降低到14.5%(其中大豆3%、肉类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红酒20%)。中国扩大进口美国农产品后,首先会让消费者得利,比如进口的硬质小麦比国产的软质小麦更适合制作面包、挂面等面粉制品;其次,从美国进口需大量占用土地资源的基本农产品,实际上相当于购买美国的水、土资源,这有利于中国土地资源短缺的沿海地区调整农业结构。这一农业合作协议也有利于中国出口水产品、蔬菜果品、部份畜牧产品等非土地资源占用型农产品。根据这一协议将要进口的粮食约占中国商品粮消费量的20%,若进口量再增多可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某种影响。当然,农产品进口的增加会减少对本国农产品的需求,导致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农民经营基本农产品的收入下降。 中国的农民不计算活劳动成本,其收入主要由农业的剩余和地租组成。在农产品价格无法再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经营农业的剩余越来越小,而由于人均耕地少,地租量也非常小。所以,中国的农业利润率极低,投资很少,根本无法与美国的大规模农场竞争。即使国家继续用关税保护,中国的农业也无法扭转上述趋势。农业的出路应该是实行战略调整,其基点是从自身的资源禀赋出发,在保证国家安全所需的农产品供给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比较优势。例如,加入世贸对农户散养的生猪、水稻、烤烟、甘蔗、苹果的冲击就比较小,在这些方面是可以进一步发展的。 近期内大量购买美国的农产品并不是影响中国农业发展的最关键问题,长期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也未必就会摧毁中国的农业。应当看到,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是一个整体,其面貌的根本改变取决于农村的发展和改革,以及如何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多年来,政府并未能有效地保护农业,实际上是在保护垄断型商业机构的专营,这样不但把农民阻挡在流通领域之外,而且直接损害了务农的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垄断型商业机构经营混乱,粮食的收购和进出口经常与农业生产呈反向调节;在腐败的社会条件下,专营必然导致严重亏损,国有粮食系统的亏损总额已接近3,000亿元,农业发展银行被迫用占全国基础性货币很大一部份的政策性贷款去填专营造成的窟窿。偏向保护城市居民利益的农产品专营与其他加剧城乡发展中二元结构差距的因素,使得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消费甚至有所下降。由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然吃不起肉,肉类需求不足导致以饲料粮为主的粮食消费呈低水平下的过剩,这又进一步使粮食价格下跌,减少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除了通过进一步的改革解决以上体制问题外,还应当加速推广农业科技和农村教育和加速农村城镇化。此外,还可以组织农民以劳动投入整治国土、开发耕地,在西北地区大规模造林。 战略工业:需要战略性重组 战略工业指对国民经济具重要意义的基础和先导产业,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国家保护以形成“动态比较利益”,如机械制造、汽车、钢铁、航空航天、高科技等。中国经过数十年的保护已初步建立了工业体系,但改革开放后采取了地方政府主导、优先发展外资和乡镇企业、地区倾斜式的发展战略,造成了重复建设,形不成规模经济,各产业都缺乏自主的研究开发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越来越大。在目前的国内外环境下,要再来一轮“进口替代”是非常困难的。跨国公司几乎在各个战略工业领域中都占据绝对优势,正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产业整合。中国的某些产业(如汽车)已走上同行业各企业分别与跨国公司合资、在国内市场激烈竞争的道路,其他许多战略产业也很可能会沿着这条路走下去。 1.汽车业 二十世纪中美、日、德、韩国和巴西的经济崛起都是以汽车为龙头的。发达国家汽车业的总产值往往占其GNP的10%至20%。汽车产业技术含量高,广泛使用电子技术。许多跨国型汽车企业的研制开发费用一般占年销售额的4%至5%,通用、福特等公司的年科研费高达50至60亿美元,即使在亏损年份也不减少[2]。企业只有达到相当的规模后才能消化巨额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费用。可以说,没有年产100万辆的规模,就没有国际竞争力。经过九十年代的兼并和联合,国际上已形成了美国通用、福特、日本丰田、本田、德国大众、宝马、奔驰、法国雷诺、标致、意大利菲亚特等10家大型公司,其产量占全世界总产量的85%以上。汽车业的规模效益决定了跨国公司主导的格局,在这个行业里最典型地反映出生产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作用[3]。例如,福特汽车公司的经济规模比挪威、沙特阿拉伯的经济还大。由于全球汽车的生产能力严重过剩[4],各汽车公司力争抢占市场,不断在欧、亚、中南美、俄罗斯展开激烈的兼并重组活动。有人预言将来主要的汽车公司和零部件公司将只分别剩下6家和16家。[5] 汽车产业是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目前其产值只占GNP的3%,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到2010年也才占5%。现在汽车全行业的生产能力为240万辆(其中轿车80万辆)[6],1998年产量为163万辆(其中轿车51.9万辆,见表1),合法进口3.5万辆。“九五”期间国家投入到汽车产业中的资金为1,200亿元。在目前的高关税保护下,每卖出一辆汽车国家可得利税30,000元,汽车工业的每个就业机会可以带动7个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中国未来的汽车市场被视为“一块肥肉”,是各国企业争夺的主要对象,1995年已经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汽车公司在中国建立了381家企业。中国1986年以前轿车的进口关税为220%、1994年降低到150%、1996年为100%、1997年为80%。由于关税过高,所以进口轿车的国内售价非常高,并带动了国产车的价格居高不下。别克轿车在美国的价格是2万美元,而在中国则是37万人民币(合4万美元);本田雅阁在日本的价格是1.8万美元,但在中国却高达29.8万人民币(合3.6万美元)。加入WTO以后,中国将在2006年前将汽车的进口关税降低到25%、汽车零件的平均进口关税降低到10%、并取消进口配额。关税的大幅度调降意味着今后几年内进口轿车的价格每年平均下降4-6%。2006年关税调到位后将对中国的汽车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国际市场上同型轿车的价格总体上仅及目前国产轿车价格的三分之一,即使加上25%的进口税后其进口售价也大大低于国产车的价格,这将迫使国产轿车大幅度降价。为了适应这种汽车市场开放带来的竞争压力,国内现有的100多家汽车整车制造厂势必要进一步兼并重组,16家汽车类上市公司也肯定会出现重组和合资高潮。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加入WTO协议后国内的汽车类股票应声下跌,就反映出人们对于降低汽车关税的担心。 表1、中国1998年轿车产量 生产厂家 车 型 产量(辆) 生产能力 市场占有率(%) 上海大众 桑塔纳 235,000 300,000 45.3 上海通用 别克 XXX 100,000 XXX 一汽大众 捷达、高尔夫 60,085 150,000 11.6 一汽轿车 奥迪、小红旗 21,835 60,000 4.2 武汉神龙 富康 36,231 60,000 7.0 天津夏利 夏利 114,087 150,000 22.0 长安奥拓 奥拓 42,093 150,000 8.1 北京吉普 切诺基 8,344 80,000 1.6 广州本田 雅阁 贵州云雀 云雀 1,064 50,000 0.2 合计 518,739 1,240,000 100 1999年中国的汽车保有辆为1,350万辆,平均每90个人有1部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据估计,当中国的人均GNP达到2至3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收入达5万元时,价格6万元的轿车可望大量进入居民家庭;2000年轿车的需求量是130至160万辆、2005年为220至270万、2010年为350至400万辆,如此则轿车工业的增长速度将是每年16%左右。 要扩大家庭用轿车的需求就必须降价,而能否降价则取决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成本。中国1998年有122个汽车整车生产厂[7],平均每家总资产只有21亿元人民币,其中12家轿车生产企业的平均资产为59亿元,而世界上最大的19家汽车公司的平均资产是579亿美元。中国现有汽车厂中只有4到5家能达到年产15万辆的水平,规模效益差导致国产车成本高昂,桑塔纳类轿车的国外价格相当于人民币6.5万元,而国产成本却高达8万元。2006年进口关税调降到位后,进口的奥迪A4型普通轿车的售价约为20万元人民币,福特两开门小轿车则不到9万元,那时国产轿车如不能大大降低成本将失去竞争力。 目前中国的汽车工业不仅依赖国外技术,而且相关的原材料和设备也需要进口。虽然已通过与外商合资建立了几家大型汽车厂,中方也控制了每家企业的多数股权,但外商转移到中国的总是过了时的技术,且技术开发和国外采购权仍在外资手中,这相当于把各发达国家的汽车工业引入中国市场来互相竞争,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全国规模的民族汽车企业。而且各地保护主义越演越烈,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今后中国的汽车业需要大规模地兼并改组,可能最后形成一至二家大型企业。汽车工业国际竞争能力的标志之一是自主开发费用。中国汽车企业的开发费用低于销售额的2%,而国际水平是2%至10%。国外大公司的汽车产品每7至8年换一次车型,每开发一个新车型需要投资10至20亿美元,必须形成300至400万辆的量产规模才能把开发成本份摊掉,最低的生产规模也应达到年产40至60万辆车、100至200万辆车使用的零部件。只有真正具备了自主开发能力,有了自己的品牌,才谈得上建立所谓的民族汽车工业。 中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系统也需要大改组。国际上先进的整车厂一般只制造发动机和变速箱,并负责车身的制造和装配,其自制率约为30%,而中国的整车厂自制率却往往高达50%至60%,同时,产品可列入国家机械局的产品目录的1,700多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却很低,只有不到5%的企业能生产多种零部件,至于那5,000多家产品不被国家机械局承认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水准就更差了。因此,中国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完全没有规模效益,平均价格比进口产品高20%,大大抬高了汽车的成本。 加入WTO以后,中国的汽车工业产值将下降14%左右,零部件工业首当其冲。1999年国家机械局提出了重组方案,要把占全国92%产量的13家汽车企业重组为3至4家集团、5至6家骨干企业,以便自主开发微型轿车和客货车、农用车。发展中国的汽车工业还需要以下一系列条件。首先是路况和交通管理,中国1997年的公路总里程为122.6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为4,771公里,90%的公路不适合汽车长途安全地行驶,而且交通事故率非常高。其次是燃料,中国的汽车保有辆略低于巴西,但全年消耗的燃料油却是巴西的三倍,汽油品质差造成了油耗和用车成本过高。此外还有环境保护、城市停车场、降低车辆收费等问题。目前一辆7万元的轿车要缴1万元道路建设基金、10%的公路附加费、保险费4千元、养路费1.8万元、油费8千元、小型零件更换和小修理费用1万元,总共5.7万元,占桑塔纳轿车售价的37%、夏利的29%、捷达的34%、富康的24%、标致的31%。再加上政策上强制实行国产车8年、进口车10年报废,车辆的年折旧费即达2万元。这种“买得起、用不起”的状况将严重限制居民家庭的轿车需求。 2.钢铁业 1999年中国的钢铁产量接近1.2亿吨,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产量的15%。目前中国的钢材消费量占世界的17%,人均年钢材消费量92公斤,为日本的六分之一,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20公斤,未来市场潜力很大。中国已能冶炼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1,000多个钢种,可轧制、加工40,000多个规格的工程和金属制品用材,能满足国内85%的需要,有15%至20%的设备属于国际先进水平。九十年代钢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中有三分之一来自技术进步因素。 国际钢铁业的发展趋势是高档优质化、多功能化、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钢铁工业的总体水平只能算是中等,其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程度都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很大。首先是产品品种质量差、档次低。1996年生产的一亿多吨钢材中只有1,500万吨的质量达到了国际水平。发达国家钢材成品中板管带的比重一般达60%,而中国仅为38%,钢材产品仍以型、线材为主。发达国家的钢材产品中高附加值钢材的比重一般为40%,而中国仅为13%。国内市场需要的关键性高档品种有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需要进口,如1999年1至10月仅“三板一片”、高品质弹簧钢、轮胎帘线、管材就进口了1,225万吨。这种现象长期未能改观,建国48年里中国净进口钢材耗用外汇达843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次,中国钢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8],中小型设备居多,自动化程度不高。第三,钢铁业管理水平低、结构不合理、企业平均规模小、布局分散。1996年全国的787个钢铁企业当中,年产量在50万至100万吨的有18个,100万至500万吨的为20个,500万吨以上的只有4个(即宝钢、鞍钢、首钢和武钢),这四大集团年销售额的总和仅及日本新日铁公司的63%。第四,中国钢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相当差,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设备生产率低20%至40%、物耗生产率低30%、技术进步贡献率低20%;1996年全行业人均产钢仅32吨,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吨钢综合能耗为1.392吨标准煤,比发达国家高30%。随着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计划经济时代对钢铁工业的保护已逐渐消失,工资、煤、电、矿石、燃油、运输等成本都迅速上升,整个钢铁工业的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 九十年代里世界钢产量年递增3.7%,但钢材的贸易量却增加了49.2%,总产量中的出口比重由25%上升到36%,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国内钢材市场十分不景气,出现了结构性相对过剩,粗钢的价格一路下跌,1997年和1998年分别每吨下跌100元和170元。虽然国家制定了“限产保价”的政策,但很多企业为了生存,仍然在投资需求萎缩的情况下增加产量,使钢材过剩、价格下跌的情形更为严重。虽然中国的钢材出口量已达到一千多万吨,但出口品种以低级产品为主,1992年中国出口钢材与进口钢材的单价比为0.68,即出口低档钢材、进口高档钢材。日本的这一比例则为1.7,即出口高档钢材、进口低档钢材。 加入WTO以后,进口关税将大幅度下降。中国的建筑用钢材等低档钢材因国内需求大、发达国家亦不再生产,所以受冲击不大。但国产的工业用钢材、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及特殊钢材的国内竞争力较差,主要生产这些产品的宝钢、武钢、太钢、特钢等将受到进口钢材的冲击。例如,国际上不锈钢的生产能力过剩,开工率只有76%,中国生产不锈钢的企业的规模仅及国外企业的三分之一,质量差、成本高,1999年虽有进口配额限制,进口量仍达100万吨。加入WTO以后中国不得不取消进口配额限制,关税从20%下降到10%,这将使国内的不锈钢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 未来十年是中国钢铁工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要限制低档钢材的生产,一方面要调整钢铁业的发展战略。2000年政府已决定减少1,200万吨产量,把钢产量限制在1.1亿吨以内。同时,要把发展的重点从数量扩张转向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从重视产量转向重视品种质量,从重视生产转向重视经营、服务和资本营运。近年来国内已有46家钢铁企业合并、18家破产,今后中国的钢铁业还必须大规模重组,才能适应新的国际化环境。 3.航空工业 航空工业是高科技战略性产业,在制造业中附加价值最高[9],反映出国家的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涉及机械、仪表、电子、材料、冶金、化工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它需要巨额开发研究费用,开发1种飞机往往要花费20至50亿美元、耗用8至10年,开发出来后其销售量必须达到300架才能实现盈亏平衡。[10] 中国的航空工业奠基于五十年代,由于以生产军用飞机为主要目标,所以完全依靠国家拨款和国防开支。到1997年为止,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的资产为589亿元,有56万职工、245个企业、34个研究院所和7所高等院校。多年来27种军用飞机的产量达到14,000架,此外还生产了14,000枚导弹。改革开放后军品订货减少,航空工业不得不转向民品生产,1997年的销售收入中80%与“航空产品”无关。虽然从1986年开始曾通过与麦道、欧洲客车等公司的国际合作、装配和联合设计制造,提出了自主设计制造100座和180座的大型喷气客机的计划,但1998年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后,波音公司与欧洲客车公司先后取消了与中国的合作计划,使中国发展航空工业的计划受到严重打击。中国到2017年要购买民用客机1,591架,总价值750亿美元。未来中国是完全依靠购买外国客机还是自己生产100座以上的客机,关系到中国的航空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电信产业:降低价格、加速发展 1.通信和网络服务业 1998年开始中国的邮政和电信业务分营,邮电部和电子部合并后成立了信息产业部,并入广播电影电视部、航空部、航天部的与通信及网络管理有关的职能。1999年中国有固定电话用户1.03亿、移动电话3,760万户、无线寻呼4,575万户、互联网用户400万。中国东部地区固定网电话普及率为11.68%,中部地区为4.07%,西部地区为3.59%。据预测,2005年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的用户将分别达到2.4亿、1.8亿、6,000万户。 1994年4月中国第一次接入互联网,1995年中国电信与金桥两大公众互联网正式开通,中国互联网的商业用途开发比美国晚了7年。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1,000多万,1999年网上销售额突破4,000万美元。预计2003年互联网用户将超过1,600万,互联网服务业可望进入具商业潜能的赢利阶段。现在全国的上网电脑为200多万台,WWW站点数超过10,000个。1998年互联网收入达4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0.04%,其中90%的收入是互联网接入收入。中国电信是行业批发的垄断者,也兼作零售,目前互联网收入的绝大部份归中国电信所得。现有的600家中小型网络服务企业的市场份额很小,但对它们的投资却一直扶摇直上。1999年全国电脑销售量达600万台,比上年增长35%,软硬件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目前上海、北京、广州、沉阳、成都、杭州、武汉、青岛、西安、厦门等市居民家庭的电脑拥有率为18%,其中广州最高(35.4%)、沉阳最低(9.8%)、上海居于全国平均水平(15.4%)。今后家庭电脑拥有率还将继续上升[11]。中国已有近10%的消费者开始接触因特网,上述十个城市居民的平均上网率为12.5%,厦门最高(18.5%)、沉阳最低(7.4%)、上海居中(9.4%)。上网族中30岁以下的占25%,40岁以上的低于5%。用户上网的地点依次为公司(41%)、家庭(30%)、学校(20%)、网吧(16%)。 中国互联网服务业面临的问题是,上网速度太慢、费用太高(参见表2),只有大幅度降低价格,才能启动居民需求。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不到美国的三十分之一,互联网费用高了一般家庭就无法承受。而且,现在网络服务集中在大城市和学生当中,电子商务受到限制。今后网络服务业应加强对用户的服务和指导,降低收费率,提高风险投资的运作水平。 表2、中美互联网费率比较 美国 中国 人均收入(购买力) 1 0.05 上网包月制费用 19.95美元 600元人民币 实际上网速度 33Kbps 1Kbps 相对于购买力的价格 1 120倍 相对于实际通信量的价格 1 201倍 相对于购买力和通信量的价格 1 4032倍 资料来源:秦海,“信息网络的进步:需求与体制”,《产业论坛》,1999.5.26。 中国在过去十年中投资了6,000亿人民币,建成了“8横8纵”的光缆通讯网,连接到大多数城市,网络应用正在高速发展(见表3)。目前,国家支持数字移动通信产品国产化的政策也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提供了50亿无线移动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植国内企业,限制外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严格执行外销比例,采用生产许可证和入网证制度控制总量,限制国内企业总量,规范销售渠道,并打击了数字移动通信产品的走私进口。除了电信网迅速扩大之外,目前拥有8,000万用户的广播电视网和拥有1,000万用户的专用电脑网也是网络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部份。专用电脑网包括银行系统在600个城市的联网服务,89个证券公司的3,000个证券营业部的网上交易和网络操作,40个城市正在试行的通过网络进行税收征管,海关系统的全国联网监管、申报、稽查、纳税,外贸系统从2000年开始试行的企业网上配额申请,以及政府系统的上网工程(2000年80%的政府机构将在163/169网设站点)。目前,中央政府有意重组资源,将广电传播网、铁道网、电力网等作为国家的专用网,铁道网和电力网划归中国联通使用,让广电网与电信网联网、参与电信业务经营。国家虽然相当严格地管制电子媒体的内容,但并未控制其数量。1994年底国家批准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教育电视台即达3,125家,超过美国等11个大国的总和,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有线电视台。由于目前全国的300多家有线电视台分属地方政府或单位,股权分散,必须先“统一”全国的有线电视网络,才能发展进一步发展广电网的电信业务经营。 表3、1998年底中国通信网络水平 全国局用交换机容量 1.35亿门 长途业务电路到达数 163万路 长途自动交换机容量 483万路端 移动交换机容量 4,431万户 移动通信信道数 1,366.6万个 数据通信总容量端口 75万个 全国光缆总长度 100万公里 长途干线光缆 20万公里 数字微波通信线路到达数 5.8万公里 卫星地球站 已建23个,将再建15个 阻碍中国电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垄断经营下缺乏充份竞争,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抑制了居民家庭的使用率,使得通信服务业的经营效益很差。[12] 美国的国际长途电话每分钟平均收费0.58美元,而中国却收29元人民币,竟然比美国高6倍。中国消费者因为本国电讯业的垄断定价每年要损失125亿人民币。 1993年中国政府虽然开放了无线寻呼、800MHZ集群业务、450MHZ移动通讯、ZSAT甚小天线地球站、电话信息、电脑信息、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等业务,对互联网业务实行了许可证制度,但仍旧让国营电信部门垄断市话、长话、国际长途等通信服务业的基本业务,并且不允许电信业务与广电业务交叉经营。1994年成立联通公司后,允许其在除国际业务外的通信服务业基本业务范围内参与竞争。可是,中国电信部门利用独占网络的特权制订了高资费标准,不允许其他竞争者低价租用网络,并对寻呼、信息服务、INTERNET等业务的经营者收取很高的专线和中继线资费,阻碍了电信、电脑和电视的三网合一。要大幅度降低中国的通信费用,就必须打破垄断体制,实行市场定价,充份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从价格中取消投资性质的入网费。目前,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企业进行了重组,将国家主体电信企业“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从纵向上分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讯集团公司、中国寻呼通讯集团公司,同时实行政企分开,信息产业部与各电信公司脱离了经济和隶属关系。这种改组实际上是在专业化方面加强了纵向垄断,并没有解决竞争问题。 加入WTO意味着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包括各种通信和电脑),会使外资控制中国的一部份电信业务并获得丰厚的利润。有人甚至估计,外资可能控制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中国的电信普及率非常低,有极大的潜在需求,因此需要外资进入。这一方面可以迅速增加供给能力,一方面能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体制、形成竞争,以大大提高服务的质量,降低收费标准,刺激需求。这样能弥补中国本国资源的不足,有助于中国尽快进入信息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中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素质,在这方面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是中国的根本利益所在,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当然,中国的信息和网络安全形势也相应地非常严峻,要全力防止对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包括计算机病毒和系统入侵)和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北京、上海和广州是中国的具关键地位的电信业务走廊,三地电信业务占全国总量的75%,2003年这些地区的电信市场将全部开放。加入WTO之后5年内,还要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方面的地域限制;在4年内要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服务方面的持股比例由25%提高到40%,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的持股比例将可从30%提高到50%;移动通讯在加入WTO以后1年内开放网络服务,5年内完成开放目标;有线网及光缆在加入WTO以后3年开始放开,6年过渡。外国电信公司凭借实力投资于中国的电信网络,可能使2兆专线租费大大降低、ISP支出减少、上网速度加快、质量改善。中国开放电信市场将打破国内企业的垄断,促使电信费用下降,增加上网人数。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市场经济规则和反垄断制度。但是,电信产业存在“网络外部性”,新进入者需要借助互联、互通和特殊的市场准入,才能得到足够的用户;现有的服务商可以操纵建设标准、松绑程度、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质量,来有效地阻止其他服务者进入。所以,中国需要公开透明的互联、互通政策,既保障原运营商的利益,也保证有效的市场准入。 中国的软件业具有发展潜力。1997年软件销售额为120亿元人民币,出口不足1亿美元,只占世界市场的1%,同时盗版率达到90%,严重影响了软件业产品的开发。而印度的软件出口已达到17.5亿美元,预计2001年可达40亿美元。印度软件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官方语言是英语,劳动力成本低(在软件设计行业人工费占40%),软件设计人员已形成了140万人的规模,加上政府高度重视、规划在10年内成为软件超级大国,这些条件正吸引发达国家到印度设立软件开发中心。[13] 如果中国能消除对国内用户进出国际网路的管制,也同样可能在软件开发上与印度竞争。 2.通信设备制造业 这一产业包括交换设备(程控和移动交换机、AMT/IP交换机、光纤和通信电缆)、传输设备(卫星、微波、移动基站等)、用户终端(手提电话、寻呼机、网络终端)等。目前中国该产业的现状如下:程控交换机制造是利用外资最多最早的行业,外资企业的生产能力占全国产能的70%以上;移动通讯设备制造业有20多家合资企业,市场占有率达75%以上;光纤传输设备制造企业多是合资企业;卫星通讯、传真机、微波通讯设备则基本上是整机进口;固定电话的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手机则需求旺盛,其95%是合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国内85%的市场被诺基亚、爱立信和摩托罗拉占领,飞利普、三星、松下、NEC、西门子则占据市场份额的11%,而几十家国内企业如厦华、东信、科健、TCL、海尔、康佳等只占有市场的3%。通信设备制造业的本国企业现为252家,开发能力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稳定性、可靠性、系列化、全面化上有很大差距。加入WTO以后,中国将在2003年取消半导体、电脑、电脑辅助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本国企业将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中国要在6年内取消寻呼、移动电话的进口限制和固定电话的地域限制,在4年内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可达49%、部份领域可达51%。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不会去边远地区架设线路,而只是在大城市开展业务,将获得非常丰厚的利润,因此此类企业的持股权将成为中外谈判的焦点。 中国的通讯设备制造业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移动电话最具投资价值;固定电话和无线寻呼设备接近成熟期,但仍有一定的成长可能;数据通讯业正处于由投入期向成长期转变的过程中,适合风险投资。关税降低后,通讯设备生产和采购会全球化,每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将取决于其技术和生产水平。但通讯产业也处于高度复杂而又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投资需求量大、技术变化快、市场波动大、管制政策多,因此其风险也很大。随着IP技术的全面渗透,现有运营商的绝大部份为提供传统语音服务而建立的资产可能会被淘汰。 金融业:加快改革、慎重开放 为了加入WTO,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承诺:确保在中国建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购买或获取中国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时享受最惠国待遇;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货物保险、风险评估、数据统计、索赔咨询等辅助性金融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提供服务者扩展商业性介入即开业权,包括购买现有的企业;确保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1.银行业 1999年2月底,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机构(包括代表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等),总资产360亿美元,占中国全部金融资产的2.58%、外汇资产的16.4%,贷款余额270亿美元,占国内全部外汇贷款余额的23%,存款余额48亿美元,占5%。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逐渐获得以下待遇:在业务范围上以经营外币为主,转变为同时经营人民币业务、债券、租赁、投资组合、国内结算等;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设立经营性机构;从目前不能够跨省区开展业务变成不再受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突破只能对三资企业进行外币业务和部份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可对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对中国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人民币和外汇业务。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是完全以利润为中心的商业经营,不良资产比例低,规模大,有国际网络、先进的设备和高素质人才。渣打银行的研究报告预期,1998年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放贷额仅及中国本国银行业的1.7%,但10年后外资银行的贷款额将达到8%的市场占有率。 面对银行业的开放,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具体挑战如下: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不能适应业务混业和交叉经营的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政策性业务,呆帐比例大,税收高于特区的外资银行;要从传统的一般存贷款业务向现代业务转变[14];由于国内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还远不到位,外资银行在管理服务质量方面既具有优势、又容易在国外低成本融资,大量中资企业将从依靠本国银行融资转向外资银行,有人估计可能会抢走国内银行20%的业务;部份业务骨干和客户将被外资银行以高待遇挖走;外资率先创立的网上银行可能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15]。银行业开放后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将有众多正面影响,包括加速本国银行的现代化、电子化,促使国有银行和国内金融机构业务的国际化、市场化、直至股份化。 2.证券业 加入WTO会刺激外资进入中国的证券市场。如果放宽政策、允许外资进行证券投资,并在适当时机对外资开放股票市场,则中国的股市还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间。以后A股和B股的界限将被打破,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联系将更紧密,外国资金可能大量进入中国购买A股或者直接购买产权。这样,中国引进外资的增量中,证券投资的增加可能超过直接投资,外资更容易控股国内的绩优企业。如果大量外资进入证券市场并选购优质公司,将促进国内上市公司的分化。 在国内金融业界信誉不良的背景下,开放金融市场后必然被外资企业抢去部份业务,但同时也会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改善服务。由于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小城镇和农村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这方面具有外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不应高估开放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过去多年来中国并没有开放金融和外汇市场,但是国内的金融矛盾仍然越积压越严重。从金融安全的角度讲,适当向外资开放金融市场,在微观方面可以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管理水平,从宏观方面可以促进国内经济调控与国际接轨。国内外经济联系比以往密切,经济波动可能比较频繁,但却可能避免大规模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如果长期与国际经济隔绝,使得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长期严重失衡,也同样会出现金融危机。 其它的配套改革 1.外贸与国内商业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将开放外贸经营权,允许非国有外贸机构存在,这将大大促进外贸的发展。也许将需要实行公开拍卖许可证和配额这类市场经济方式,这有利于减少寻租、提高效率。1998年底合资的流通企业达到500家,占市场销售额的1.51%,已经超过了中国的正式承诺。中国的承诺是,将外资商业企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计划单列市一级,开放批发市场,对连锁经营限制外商控股权在49%,如果是利用国际网络出口中国国内产品,经国务院批准也可以提高外商控股权。我国零售商业企业的实力远低于国际水平、规模小、经营理念差,今后加入国际竞争时将可能向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买断制代替代销制,不能将风险通过价格向消费者转移,要批发与零售结合、商家拥有自己的品牌、扩大知名度。 2.外汇管理 中国现行的外汇管制框架包括资本项目事先审批、银行结售汇、外汇业务执法监管、外汇外债收支统计监测、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在经常项目开放、资本项目管制的情况下,外汇管理的重点在于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包括资本项目的事先审核和经常项目的事后核销)。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会要求外汇资金进出的更大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互动式融资活动是多样化的,中央银行将面临更复杂的本外币政策协调管理。大量国际游资可以轻易地通过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境外投资者将持有部份国内资产,导致更频繁的外汇资金流动和金融市场波动。大量新生代金融工具将进入中国,大大提高外汇管理的难度和外汇风险。金融市场的开放将带来许多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也要求中国改进滞后的外汇统计和监测系统。 3.政治与行政改革 WTO正在从国际贸易规则发展成一套国际竞争规则,它要求非歧视、透明度、公开化。进入WTO就意味着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包括法律、政策、文化、政治等各方面,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管理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有促进作用。加入WTO对中国企业来说意味着全面彻底的改组,会大大加速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管理也必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克服地方和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阻挠,实现国内战略产业的重组,培养经营管理大企业的能力。这也是一种政企分开,地方政府不能再重复建设,实行地方保护、分割市场;中央政府各部则必须放弃纵向的管理权力,使战略产业成为综合性大公司。 结语 加入WTO后可能大量引进外资,这一方面会对国内企业造成冲击,另一方面也给国内企业带来了机会。因为外资可以比较有效地打破国内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垄断。目前的粮食专营、电讯航空业垄断、金融分业管理等,都会在外资的冲击下被迫自行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可能较快地规范化。需要警惕的是,我们是在自己力量弱小的条件下加入WTO的,强大的国际跨国公司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准备,以各种办法争取时间、减少冲击,这方面各国都有很多经验,此处不再赘述。 加入WTO的实质,是以未来的国内市场换取外资进入。这在短期会促进国内经济繁荣,也会加速国内企业的破产和兼并,产生比较大的产业冲击。但是所谓的“开放国内市场”的真正代价并不在此。外资进入后早晚是要把以人民币形式取得的利润兑换成外汇汇出中国的,只不过不象证券股票投资那么快而已,一般会有3至5年的投资周期。所以,应当了解以下情形:开放国内市场后外商投资企业将在国内大量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因此将获得巨额的人民币利润,其中有80%至90%可能不会马上汇出,而是以再投资的形式留在国内。但是,大约在5年以后,外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将积累到2万亿人民币的规模,恰好相当于国家的外汇储备数额。如果在突发事件的影响下,许多外资企业都突然要求兑换外汇,就会产生相当于国际投机资本对泰国冲击的结果。这才是大量引进外资的最大风险。 据美国高盛公司的估计,中国加入WTO后,由于贸易、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增加,对GDP每年的潜在贡献为0.5至0.6个百分点。但中国经济能否真正获益,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提高国内经济的效率,否则单纯以开放来拉动经济增长,未并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在“八五”计划期间的就业弹性为0.108,即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吸收60万就业人口。今后技术和资本增密将进一步降低这个比例。如果中国不能根本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那么,进入WTO后所付出的国内市场和本国企业破产的代价将会付诸东流,中国可能陷入纳尔逊所说的“增长的陷阱”,或者过份依赖外贸拉动经济增长而受制于人。 外资进入对于中国总体的就业形势有一些好处,同时将加快就业结构的变化,即专业人士和年轻人将大大增加收入,而传统产业的就业者和中年以上的劳动力的收入和就业将受到影响。收入差距会拉大,但未必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会加速两极分化。因为最不合理的两极分化就是权力的资本化,这在中国已经十分严重了。加入WTO后,在经济国际化的过程中,目前这种盛行的依靠权力和资本赚钱的方式将逐步让位给凭智力赚钱,这显然有助于在中国形成中产阶级,从而真正降低两极分化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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