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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笑:船主借捞尸之机索要高酬金则涉嫌敲诈?
送交者: 小笑 2009年10月30日03:14:0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据报道:荆州市长江大学15名见义勇为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时,一渔船停在附近,大学生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昨日,荆州警方已介入调查,警方称如确定船主借救人之机索要高酬金则涉嫌敲诈。

  警方调查渔船是否牟暴利

  参与救人的李佳隆与多名文理学院学生证实,昨日,荆州市公安局民警对当日在场同学做调查笔录,重点询问“见死不救”渔船与船主的特征、距落水者距离及学生向其求救过程,荆州市公安局对学生称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渔船是否见死不救并借机牟暴利。

  记者昨晚致电荆州市公安局,一民警称,如果渔船见死不救并借机敛财,其行为已涉嫌敲诈,但对成立调查组一事称并不知情。

  差两千元都不捞尸体

  李佳隆回忆,当天学生多次跪求附近的渔船施救遭拒。

  一位落水同学称,10多名长江大学老师闻讯赶来,有老师与船主交涉,船主称出12000元捞1人,“当时老师都没带这么多钱,多次央求船主先救人,承诺救人上岸后肯定付钱,船主还是不答应,最后我们的师生掏出身上所有的钱、又四处借钱,凑足36000元,船老板才开始打捞”。

  李佳隆称,因为凑钱耽误长达一个小时,在渔船主打捞出陈及时和何东旭二人的尸体后,天已经黑了,船主提出,天黑打捞价格要涨,捞一人要出18000元,无奈师生们已身无分文,在校领导派人送来2000元后船主才将方招尸体打捞上岸。

  “当时数百人见证了渔船老板收钱才捞人的行为,如果能在儿童刚落水时施救,在我们被冲入水中扔下几个救生圈,陈及时等落水者都不会死,他的船就离落水点不足5米处”李佳隆称。

  网友人肉搜索无良渔船

  昨日,有在大学生救人现场围观的群众在天涯论坛发帖,号召网友对见死不救借机讹钱的船主进行人肉搜索,短短24小时跟帖数万条留言,有网友还贴出该船主与长江大学师生谈价的照片。

  “年龄大约30岁至40岁之间,留中分发型,蓄胡须,身高1米7多,当天穿黑色夹克”李佳隆称,希望警方能为三名救人遇难同学讨一个公道。

  据管辖宝塔湾治安的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长王玉秀介绍,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渔船长期停在宝塔湾,借帮落水遇难者家属捞尸体索要高额酬金,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

小笑认为大家尽可以在道德的角度谴责船主见死不救的做法,但是实在不能以法律的方式对船主进行调查和惩罚。让我们先学习学习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长江大学的学生救助过程中,师生和船主的互动并没有出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船主在江边的存在和别人一样是符合法律的。船主在整个时间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言行。

第二、船主的言行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船主和大家一样都没有要救助落水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船主不主动救助落水者并不违法。当师生们要求船主救助时,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这是正当的言论和行动。大家知道,救助落水者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一不小心,会被落水者拖住危及施救者性命的,船主选择不救助并不是违法的事。恰恰是法律保障船主的权利

第三、船主并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所要财物。船主和师生们讨价还价,是合法的。因为,捞尸体并不是法律赋予船主的业务,并且是没有价格标准的。不存在非法的问题。交易是谈得来就做,谈不来就不做。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常识。

实际上,要对导致三位大学生死亡负责的并不是船主,而是那几个儿童少年的家长们。他们没有尽到家长应尽的责任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要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到长江边上玩耍。当孩子们掉到水里后,道德高尚的大学生们在危难之中挺身相助,但是在缺乏必要的设施和技巧的情况下,最终人链中有人体力严重透支导致人链断开,使得更多的人掉进了水中......

如果仅仅凭着船主短时间获得了36000元就裁定船主获得了暴利进而裁定他又敲诈勒索之嫌,那这些公安人员就太外行了。 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本不存在。如果这也算是敲诈勒索的话,那么中国全国的殡葬业、地产业、金融业、通讯业,汽车业,保险业,药品业,白酒业,保健品业等等哪个行业不都成为敲诈勒索了?

 
而文章最后的“据管辖宝塔湾治安的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长王玉秀介绍,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渔船长期停在宝塔湾,借帮落水遇难者家属捞尸体索要高额酬金,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 内容很有问题。好像这个地方每天都有大批的落水者死亡事件发生似的。如果这些内容是真的话,那么应该追究的是当地地方官员的渎职罪。那个地方经常有落水者死亡的事情发生,而当地政府官员竟然漠然视之,任其长期存在,而导致了一个捞尸体的行业诞生了。小笑建议将船主这些年来在捞尸体的收入进行统计,算算他获得了多少暴利。如果这些内容不是真的,那就是有人在诬陷船主。而诬陷可是法律上存在的罪名。至于“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 那就可能是火上浇油了,接着现在全国打黑行动的深入,给船主抹黑而已。

其实,小笑并不是为一个见死不救惟利是图的人进行开脱,而是认为他在道德方面存在问题,那就让我们在道德上来谴责他;而不要动用法律手段来惩罚一个并没有违法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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