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一丁:来而不往非礼也--评布朗推迟访华 |
| 送交者: 潘一丁 2010年01月03日19:08:2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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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评新闻124) 当中国政府拒绝了英国对中国的“非法赦免”要求,依法处决了英国大毒犯阿克毛后,那个已经从当年靠贩卖鸦片起家的不光彩年代走出,进入所谓“民主法制国家”之列的英国人。竟然恼羞成怒、故态复萌。不顾自己已经沦为“病狮”的现实,扬言起什么要对中国进行“报复”来了。这不,英国首相布朗,已经宣布要推迟“访华”了。对此,只能作出一个恰如其分的评论:无理取闹! 其实,无论我们对中国的法治有什么不同的异见或保留。但是就事论事地平心而论,中国在处理阿克毛案件问题时,绝对是“依法、公开和透明”而无可指责的。如果不是他们自己“以小人(高等动物)之心度君子之腹”,本来是应该知道已经与时俱进的聪明中国人,是不会像他们自己那样,愚蠢到还停留在“义和团”时代,妄想可以再为他们送上发动新“鸦片战争”的理由的。 那么,面对英国的“无理取闹”,我们难道还要韬光养晦、忍辱负重地表示“理解”吗?非也。这其实只能起到姑息养奸、助纣为虐的效果。而中国人本来是可以师出有名、将计就计地宣布『无限期取消布朗的“访华"--以观后效』的。因为中国本来就有“来而不往非礼也”的传统。加上现在还在崇拜的孔子,他老人家早就批评过那句『以德报怨、何以报德?』、继而提倡『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我们更应该借机来开始准备着手对世人上一堂真正的“人权”课,让他们先懂得什么是真正的“人权”后,再来谈人权。以免最后变成“猴子戴绿帽--自取其辱”。并由此想起一则笑话,说『爱因斯坦与三个人闲聊。一个人的智商150,爱因斯坦说让我们谈谈天体物理。另一 个人的智商100,爱因斯坦与他讨论哲学。最后一个人的智商只有50,爱因斯坦说,那 我们只能研究通货膨胀了』。我们难道不应该先提高一下要谈“人权”的高等动物的智商吗? 至于这样的“课本”,《新理论》已经准备好了。
这又是一个要犯“众怒”的题目,如果有一个“人权裁判所”的话,一定会判笔者一个“扰乱世界人心统一罪”,处以用吐沫来淹死的“水刑”。不过在此之前,笔者也可以先利用一下其中那个所谓“言论自由”的权利-哪怕是被指为“胡说八道”! 在笔者的印象中,一提起“人权”,总是有“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形容词定语相伴,足以证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它的无比庄严和崇高,大概只有“宪法”才能勉强和它相提并论。事实也应该如此,今天的人类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地球的主宰,所以冠以“人”的那种“权”,当然是至高无尚的。既然一只名贵的“良种狗”都要有三代家谱,更要经权威单位认证确定。“人权”当然更不能含糊,必需反复考虑、认真推敲、再三讨论才能拍板定案,以免沦为和这法那法、这权那权同等的小妾地位;或到头来发现竟然可以跟“猫权”“狗权”平起平坐,岂不是自取其辱! 所谓“人权”,当是一种指定享有者的权利。以起码的法律常识就可以知道,一定要界定出享有者的定义和范围(比如中国宪法,要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更要在年满35岁后才能有当国家主席的资格等),而这种定义和范围又必须符合逻辑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可惜,在讨论制定现在这个所谓“人权”时,居然没有如此重要的内容。所以,可以推论当时是以世俗习惯的生物学定义来界定的,而那样制定出来的“人权”就失去必要性的价值。因为“人权”是本世纪才正式提到日程上来的概念,即使追朔到起源的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或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头上,也只不过区区三两百年,但是光有史记载的人类社会,也起码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处在没有“人权”概念的状态下,照样发展、进步、谈论民主、争取自由,说明它在人类达到某一个进化阶段之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且,在这个生物层次上大谈“天赋人权”,同样也可以比照引伸出“天赋狗权”“天赋猴权”之类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无数“权”来,等于“自贬身价”。因为从纯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一切生物都由原始的单细胞生物演变、进化而来,今天的基因研究,更发现人身上有一部分基因就和其它某些生物相同。所以除非把“强权就是真理”当做“放之宇宙皆准”的真理(可惜没人有这个能力),不然的话,就变成“名不正则言不顺”了。而那个“进化阶段”的划分,是不能以享受物质文明程度来衡量的,只能以某种精神准则、境界作指标,否则动物园里有资格“叹冷气”“看A片”,和笔者一样“坐享其成” 的熊猫、黑猩猩之类,岂不要拉笔者去帮它们打“动物不应该分高低”的平权官司了! 不过,如果作为地球实际主宰的人,一旦在精神上意识到,自己处于绝对不同于任何其他生物的特殊地位(由量变到质变而不再是什么“高等动物”)时,“天赋人权”就有了唯一而神圣的根据,并真正成为“不可侵犯”的权力。因为这是一种人和宇宙自然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世界上任何组织、国家的立法或执法行为,只有尊重、遵守的义务,没有修改、违背的权利。真正的的“天赋人权”,不能被授于,也不会被剥夺,否则一定不是真正天赋的“人权”。我们可以哭着喊着要民主、要自由、要钱、要饭甚至要“性高潮”(一台湾女教授在马路上游行时喊的口号),却不能要 “人权”,因为那是“天赋”的。除了那个“天”以外,谁给的都和笔者发的“美国入境签证”一样--是假的,如果以为自己没有,那是还没有“进化”到那个感觉得到的阶段的缘故。 众所周知,一件有关美国总统绯闻案的法律材料可以装满一汽车,但是二百多年前的一部美国宪法的基本文件却只有简简单单十几条,由此可见,法律层次越高的东西越应该具备“提纲挈领”的特征,以便根据时代、地区和文化的差异,作出既不违背原则精神、又切实可行的解释(就象美国许许多多的“宪法修正案”一样)。“人权”是人类最高的精神权杖,位阶远在美国宪法之上,当然应该更原则、概括、精练,经得起两千年、两万年的考验。看看现在的所谓“人权”内容吧。洋洋洒洒像一份把“衣食住行或吃喝拉撒睡”都包括进去的“分赃协议书”!事实也正是如此,今天的世界各国 居然能为“人权”争争吵吵、打打闹闹,就是证明。 那到底什么是“人权”呢?人权就是“尊严、平等和精神自由”,少了一点不够,再多一点都假。不信的话,自己去举点例子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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