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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件有直接证据,北京警方错误用法以包庇释放嫌疑人孙维
北京公安局说 因为朱令宿舍盗窃案,导致犯罪证据灭失,因此只有释放犯罪嫌疑人孙维
更加警方确认: 丢失的所谓可以定罪犯罪分子的直接铁证就是 朱令的个人生活用品,且假定朱令生活用品含铊、 因为没有这些的铁证因此不能逮捕孙维。
下面让我们分析北京公安局的上述托词是否站得住脚。
根据北京公安局不能定罪孙维的逻辑和原因,朱令个人生活用品证据意义重大,直接可以定罪谁是犯罪分子。 因为证据丢了, 因此无法抓获犯。就算从孙维的包里搜出朱令的水杯,因为杯子里的铊也被洗干净了,证据灭失了。 因此,孙维不能定罪。
那么,让我们来分析这个所谓的灭失的重要证据是不是那么重要到可以定罪或者无法定罪犯罪分子的程度。 这个所谓的灭失的证据到底有什么作用。
1. 根据目前北京公安局掌握的证据,已经 确定了孙维是唯一投毒的犯罪嫌疑人。
假设,
朱令的个人生活用品没有丢失, 而且个人生活用品里含有铊。 问题是:
A 这个证据是否能够证明 孙维就是投铊毒的犯罪人?
依据是什么?
B。 假设, 朱令个人生活用品上留有孙维的指纹,是否就能确定孙维就是投毒杀人犯?
依据是什么?
C。 假设,有录像记录孙维喂给朱令食物和水,但是朱令没有立刻中毒表现。 是否能确认孙维是罪犯?
大家可以看出,根据北京公安局的逻辑, 就算以上事实都成立, 同样也不能定罪孙维就是投铊毒的罪犯。 因为可以是外人入室投铊毒到朱令的生活用品。 作为舍友,照顾朱令,帮她拿生活用品非常自然。留有指纹, 很正常。 孙维照顾朱令也正常。 凭什么就认定是孙维下毒杀害朱令呢?
按照北京警方的思维逻辑,除非有录像监控孙维喂给朱令食物或水, 结果朱令吃后立即倒地中毒,那么,孙维才能被当作犯罪分子。否则, 就不能把孙维当罪犯。
很显然,北京公安局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逻辑错误,是明显的违背法律。
因为,朱令私人用品是否含有铊, 在查出朱令中毒原因之前是至关重要发现犯罪工具的证据,但是,朱令已经被查出铊中毒的情况下,犯罪工具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这些个人用品,就算含铊,也不过是作为物证的旁证,和其他证据一样,有助于确定犯罪分子,但却不是最非常定罪罪犯的重要的证据。
2. 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定义:
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你们说朱令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我认为你们错了。
朱令体内超出正常人1千倍的铊就是直接证据。 朱令检查测试结果 铊中毒就是最直接的犯罪证据,就是杀人凶器。
你们想寻找朱令个人用品含铊,其本质目的不也是要证明朱令是铊中毒的事实吗? 确定杀人凶器吗?除此以外,他们还有什么价值呢?
至于孙维 头铊毒的杀人动机, 见本人的帖子 以及其他网友提供的相关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
http://bbs.tianya.cn/post-50002-822-1.shtml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324583-2.shtml
以上帖子还提供了孙维毒杀朱令的间接证据,邻居 同学 的证明。
可以说,孙维投毒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本不存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
希望你们秉持法律的公正,依法公安提起诉讼。公开审理朱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