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中国古代皇权社会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公有制相近还是相异?
皇权制度与全方位一元垄断、控制、决定的公有制是截然相异而相远的两种制度模式。
皇权制度只是政权垄断,而非是政治、经济的覆盖性双重垄断,更不是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三位一体垄断。
“莫非王土”强调的是领土的宏观隶属、臣服关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关系,“莫非王土”不等于帝王要垄断治下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也不意味着皇权可以随意干预、支配、侵夺土地。人民有权安居乐业,不侵扰民生,不侵犯民产(包括土地)是社会的天道公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皇权社会的民有土地,民有财产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即使在改朝换代或战乱的动荡时期,对民产(包括土地)的侵犯、霸占、掠夺也是局部的、间断的,而不是覆盖的、连续的、普遍性的,每当政局稍定,当政者必安民而非借机侵民掠民。皇室或权贵肆意兼并土地是广受谴责的恶行,并会被弹劾、治罪;
皇权虽然至高无上,但皇权并非没有边界,帝王并非可以肆意妄为。帝王只享有最高政治权力,而不具备垄断、控制、决定全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没有控制思想和意识形态的权力和企图(满清情况较特别),而且帝王的政治权力,在观念和现实上都要受“王法”制约;
同时,从统治伦理上,帝王只是天子,皇权之上还有天道(社会公约)。爱民如子,保障民生,保障子民安居乐业,保护国民土地、财产不受侵犯是天道规定的天子职责。如果帝王公然违背这样的职责、本分,那么他就失去了执政的合法性,就成为暴君和天下共敌,未及暴行漫延,他的末日就来到了。齐宣王问:“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臣弑其君,可乎?”,孟子的回答是“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诸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事实上,中国古代覆盖性、普遍性地侵犯、掠夺国民财产或兼并土地的情况从未发生过,以帝王为首的权贵对国家资源、财富进行一元垄断、控制、决定的情况也从未出现过。
皇权不下县(乡)。皇权对经济生活、个人生活、思想活动,都是比较宽松而少干预的(满清例外)。
所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权制度与公有制截然不同,皇权社会是典型的私有制,即自主所有制社会,尽管它没有现代私有制那么完善。
摘自博文《360度解构公有制(30问答)》。(原博文被删)